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对法治观念的认识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财经类大学生;法治观念;实施载体;创新
一、前言
法治观念是一种意识、一种精神,也可以成为一种自发的秩序,它是整个法治大厦的底座,对法治社会的生成与运转起到一种调和作用,同时也具有一种催化作用。[1]财经类大学生肩负国家财政经济类工作的重担,良好的法治观念是大学生们未来职业的重要保障,更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秩序化、法治化的有力保障。从目前来看,我国财经类大学生们的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如何有效地提升学生法律知识、提高法治观念、树立法律信仰,从而建立完善的法治观念是摆在广大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
二、财经类大学生法治观念现状分析
相关数据显示,只有近10%的大学生十分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64.7%人只能大体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可见有相当数量的大学生对法律中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不甚了解。[2]总体来说,我国财经类大学生法治观念较为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知识欠缺。这是导致财经类大学生法治观念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既然财经类高校都有开设法律类课程且财经类水平考试、职称考试都对经济法律有所考查,但被动学习、应试学习与法律运用能力脱节,使得财经类大学生们对法律有很多的不解与迷惑,客观导致不信法、不用法,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恶性循环。
(二)法律意识淡漠。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然而,在财经类高校,法律并没有发挥其作用。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停留在尚浅的程度,未能理解作为财经类的职业人是否具备契约的意识、是否明确经济活动的规则、是否能够有效识别自身行为的效力、是否能自觉主动地在工作中形成相应证据会决定其职业发展的前景。
(三)权利意识不强。许多财经类大学生不知道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他们对国家的法律认识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并没有认识到权利保护的一面。作为未来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主体,财经类大学生必须树立权利意识,明确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彼此的权利义务,掌握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遭遇经济纠纷时有效选择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这些能力都需要在法治观念提升的前提下完成学习。
三、培育路径:实施载体的创新
调查显示,62.4%的大学生选择学校法治课程,通过法律题材电视节目的占33.3%,选择政府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的占21.3%,自己主动学习的占18.3%。[2]不难看出,学校教育仍是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的主要阵地。[3]然后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时代”、“互联网+时代”、“微时代”的到来,传统教育活动实施载体已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过时守旧的载体如课堂板书教学、课外读本教育已同新时代学生日常生活脱节,为了有效实施财经类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培育工作必须迎合时展,对实施载体进行创新。
(一)关键点:建立培育工作与学生日常生活的对接通道
纵观当代大学生日常生活,“网络时代”、“互联网+时代”、“微时代”已让他们的生活变得跟父辈的生活模式截然不同。在这个购物无须出门、交友只需动手的时代,一部网络手机足以满足生活学习各种需求,电脑终端、手机终端、平板等等已成为学生生活不可缺少的硬件,而微博、微信、微视、微电影等等已成为学生信息获取的主要渠道。如果法治观念的培育工作仍停留在多年前的状态,不与学生日常生活接轨,一味追求课堂、书本,会令学生在情感上无法接受、在生活实际中也不适宜接受。守旧就会被淘汰,只有培育工作者发自内心走入学生日常生活,将培育载体同日常生活对接,开辟适合学生自身的培育载体,才能真正促进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力性,让学法变得容易、变得可接受、变得随处可学、随时可学,是培育路径创新的重要任务。
(二)创新措施:开发新时代培育工作多元化载体
不被广大学生所接受的载体就应当摒弃,广大学生喜爱的载体方式就应当开发、研究、推广、应用。主要体现为:
1、微课:指教师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技能等单一教学任务进行教学的一种教学方式,其核心组成内容是课堂教学视频(微视频),具有目标明确、针对性强和教学时间短的特点。微课的推广可以方便学生离开教室、离开教师,随时随地只要有手机或电脑均能实现自主学习且反复学习。这一培育载体与学生日常生活中喜爱的微视频方式完全吻合,符合学生学习需求、适应当代大学生学习模式。
2、微信公众平台:当代大学生没有微信号的基本难找,微信已成为大学生日常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微信中信息的快速传递成就了微商,也同样可以成就教学培育工作的发展。利用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法治观念培育活动,简单来说就是进行一对多的媒体性培育行为活动,如高校可以通过申请公众微信服务号通过二次开发展示高校微官网、微会员、微推送、微活动、微报名、微分享、微调查等,以学生喜好的方式向其作法治推广,形成了一种主流的线上线下微信互动培育方式。
3、网络教学: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一种学习活动,它主要采用自主学习和协商学习的方式进行。相对传统法治观念培育活动而言,网络学习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以个体的自主学习为主要形式;二是共享丰富的网络化学习资源;三是突破了传统学习的时空限制。财经类高校需要打造自身的网络教学平台,相关法治资源供学生分享,同时也可将传统的作业方式改为网络作业完成。
4、慕课: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在线课程开发模式。其特点表现为大规模、开放、网络课程。无论你身在何处,都可以花最少的钱享受全球知名大学的一流课程,只需要一台电脑和网络联接即可。这对于习惯“网络时代”、“互联网+时代”、“微时代”的当代大学生而言,慕课的学习更能激发其学习积极性、对知识的探知欲、对名校名师的崇拜度,有利于切实提升其法律知识、培育良好的法治观念。
四、总结与展望
新的时代下,财经类大学生有新的生活方式,其思想观念发生改变、学习生活模式发生了改变,教学培育工作者必须正视这些改变、接受这些改变并努力适应这些改变。
传统的法治观念培育载体已不能满足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需要,必须“OUT”出局,新的培育载体必须与大学生日常生活紧密结合,实现容易学、随时学、随地学的局面。培育工作不仅仅是以培育内容为重点,其路径如不符合财经类大学生的需求,导致学生不接受它、厌烦它,再好的培育内容也会成为尴尬。尊重时代的发展、尊重生活的进步,切合财经类大学生实际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才能真正将法治观念培育工作做好做强。(作者单位: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课题]四川财经职业学院院级课题《财经类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路径研究》阶段性成果(编号:20150003)
参考文献: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晨,行政法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但是由于行政法自身体系十分魔杂,不昌把握。又形响着行政法的传播。笔者认为,学点行政法学,通过行政法学来把握行政法,是十分可行和有益的。关于行政法的最一般抽象是行政法的特点和作用问题,它们是了解和理解行政法的基础。以往我们对行政法特点与作用的表述过于笼统和简单,不能脚足人们把握行政法的擂求,为此有必要对它们作系统的株拢和全面的揭示。
所谓现代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法治国家具有很大的趋同性,不再以德国传统意义的“法治国”——即“依法治国”为模式,而是建立与英美法系“法的统治”相类似的法治模式。
行政法的作用,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考察。从行政法对社会控制的目的和内容可以看出行政法的社会作用,从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意义可以看出行政法的政治作用,从行政法对法律运行的意义可以着出行政法的法律作用,从行政法对现实改革的意义可以看出行政法的改革作用。
(一)法治国家的标志:行政法对人权保障的确认和实现作用
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区别于非法治国家的分水岭和现代标志。尽管人们对人权的概念众说纷纭,但人权作为使人具有尊严的人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涵盖了宪法意义上的人权条款和行政法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综观历史,在法治国家初建时期,即所谓以19世纪德国实证主义法治国为典型的形式意义的法治国时期,法治国就是“法律国”,法治国的法不包括内涵公平、正义价值的人权条款,仅仅强调形式意义上的有法可依;而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则认为有法可依仅仅是法治的起点和前提,更强调有法可依的法是良法,是保障人权的法。现代法治国家当属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均把人权放到极为重要的地位,认为“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和“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行政法的法律透行作用
行政法使宪法规范具体化。从而保津了宪法的实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密切,行政法规范中有许多是宪法规范的直接展开和延伸。确定中央行政权的一些法律规范,本身就具有宪法和行政法两重性。从宪法体系角度看,它们属于宪法规范,从行政法体系着,它们是行政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行政机关本身来说,行政法作用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在本质上需要一定的管理活动,以便使市场交易活动井然有序、有条不紊。如果没有一定的社会管理,那么市场经济秩序是不可能形成的,市场交易活动也无法进行。政府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也是各种社会生活过程的调控机关。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政府必然而且必须履行某种管理和干预市场经济生活的社会职责,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政企尚未完全彻底分离、市场发育不健全、企业行为不规范的条件下,运用行政权力组织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包括市场规则、企业行为规范及其行政机关行为规范等在内的行政法律规范,以便干预市场经济生活,并且纠正各种违背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各种不良行为,这对于加强宏观调控功能,促进市场机制的形成是完全必要的。要强调法律支配权力而不是权力支配法律。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顺利的发展。
(三)法治国家的精神要求:行政法对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强化作用。
法治观念是人们关于法治、法治国家根本属性和价值的认识、评价和观念的总和,是一种带有基本倾向的法律意识,伴随着法治国家的全过程,是法治国家的精神要件,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坚实保障。“在人类历史上,凡是主张法治的国度,都十分注重培塑国民的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从法治国家的构成要件看,法治观念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利本位、民主自由和司法公正等观念。而所有这些法治观念的培育和发展,虽然离不开权利经济的推动,有限政治的构筑,民众自觉的认同和推崇,但更离不开负载价值观念的法制的推行、培育和塑造,取决于包括行政法在内的法律规范的确认和建构作用。
行政法能够健进国家公务员提高素质。目前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流动盒太小,只进不出,编制经常超舰,许多优秀的人才吸收不进来,不少业务能力低下和知识水准不高的人长期安然占位而不做工作或做不好工作。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已经决定要通过确立公务员制度来解决这些问翅。三定方案已经确立,公务员法即将出台。随着定机构、定职贵、定编制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培训制度、岗位资任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职务升降制度的落实,我国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将会有一个大的提高。
论文摘要:制度深刻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环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联系。法律环境可区分为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即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它们对经济发展均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规则,构建经济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通过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社会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所以,在目前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时期,必须注意同时做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及其“硬”、“软”经济作用的内涵
(一)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的内涵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人们的经济行为受着两类经济制度的约束,一类是正式制度,另一类是非正式制度。所谓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建立起来的与经济发展相适用的具体经济制度,它可以通过文字准确的表述出来。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和文化的甚至包括宗教信仰方面的传统、风俗及习惯,它是一个难以通过文字所记载清楚的但对经济发展有深刻影响的内容。
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法律体制、执法环境、司法环境以及深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意识。法律环境所构成的独特制度体系也可以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类,亦可称作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这里,硬法律环境即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建立的具体法律制度,在我国就是指建立的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门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软法律环境即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在实际生活中,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达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用的水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是否具有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法治观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
(二)法律环境的“硬”、“软”经济作用内涵
广义上,法律环境就是一种制度,它由正式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等组成,所以,经济发展与法律环境的关系类似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这里的正式制度即法律制度,由于其作用的发挥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和保障,故而,我们可把它对经济的作用称之为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相应地,由于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作用的发挥更多地要靠人们内心深处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所以,它的作用的发挥比较间接,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
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上来说,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生活都有重要作用。事实上,制度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是巨大的,“制度对社会结构加以历史性的限制,它转而于个人行动中加上了结构性的强制作用。”同时,只有当一个社会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两者才会发挥更大作用,正式制度的效果才会真正实现。所以,无论法律环境的“硬”作用还是“软”作用,只有当它们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及其环境的优化
(一)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构建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几个方面,具体说来:
确定产权就是指确定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社会,所有经济主体的交互行为从其本源上来说都是围绕产权而展开的,明确的产权安排一旦通过法律程序被确定下来以后,它就会对社会资源及其衍生的利益的分配格局产生几乎是决定性的影响。事实上,正是通过法律制度确定不同性质的产权,才为资源运用上的配置提供保障。比如,针对私有产权,就能完全通过自由市场协调的、自愿的双边交往做出资源运用上的决策。
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是指法律制度能够确定经济交易的游戏规则,从而使社会按照某一特定的规范运行,发挥规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为经济交往主体提供较为准确地预测,保障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
法律制度对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构建起着决定性作用。组织的构建是为了有效地对活动过程加以控制,以求交易能够顺利地、低成本地施行。比如,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构建主要得益于法律制度的作用,这体现在法律所确定的企业准入市场制度、企业的资本管理制度、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债券制度以及企业的变更与终止制度等等均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使之规范化,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制度能够降低经济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是制度的源泉。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成本作为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的工具。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制度在经济运行中具有内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任何社会交往都需要支付成本的,制度的“使命”就是要减少无序的交易状态,促成有序的交易行为,从而减少交易成本。
对于现实中的交易,不同法律、政治、社会制度中的经济行为会有很不同的结果,而最好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减少交易成本。政府节约交易成本的做法是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定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从而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
以上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正说明了建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的学者分析:为什么中国的卓越技术,尤其在宋代的技术,从未转变为一次工业革命?这是因为,在当时的中国缺乏一定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前提,即缺乏一定的制度。
(二)关于“硬”法律环境的建设
硬法律环境的建设实质就是指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在我国,就是指要建设好以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如何建设完备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体系呢?对此,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法律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国际法与国际标准。尽管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经济发展的水平不一样,但是,各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内容却是有着相似标准的。法律制度作为世界文明成果,其基本原则、基本理论要符合国际法与国际标准。现代社会,闭关锁国、自我孤立,仅仅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制定法律制度,其发展前景必将是渺茫的。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世界文化的大融合,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国家,都在注意相互学习,其法律制度的建设更是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其内涵、其价值取向更是趋于一致。
第二,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一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尽管一国法律制度的内容应遵循国际法与国际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同一的模式。一国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该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健全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是,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要有立法规划。立法的速度既不能太快,也不能停滞不前,要考虑一国国情。实际上,一国最重要的国情就是经济发展的水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法律环境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与推进作用,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是通过发挥法律制度的功能展现出来的,但“硬”作用的效果如何,还依赖于法律制度是否与经济状况相匹配。所以,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分步骤、有计划的健全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发生实质性改变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内容当然也应随之改变。
第三,要保持诸法律制度间的协调性。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有着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它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各国根据本国整体法制建设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分别构建符合各国实际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按各国的构架,推进整体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制度体系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要从整体上建设诸制度,不要孤立的看待每一个制度,各个制度的法律条文问应尽量减少冲突。对此,需要在立法实践中予以高度重视,提高立法技术,努力发挥法律制度的合力作用。所以,在单独运用某一法律制度时,特别是运用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制度时,要注意与其他制度问的联系,不能孤立地看待问题。只有这样,整个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发挥,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才会卓有成效,最终实现制度建设的应有目的。
三、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及相应环境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实质就是指以公民法律意识、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与运用,并提高交易者的交易信心。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本原则,被称作是民商法的“帝王条款”。这个基本原则要求交易者双方诚实、真诚、善良地相互对待,它是一种软约束,更多的是约束人们的道德,通过法律本身很难具体化,主要依靠人们内心深处自我的约束予以实现。一国发达的非正式法律制度正是由公正、公平、诚实、正义等基本法律价值为核心所构建的,所以,建设非正式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交易习惯,是有助于公平、正义、诚信等法律价值的实现的。而正是这些法律价值为人们所颂扬,成为一种法律文化后,必然会主导社会的道德文化主流,进而对经济交往提供良好的环境,为交易者提供安全的交易信心。
第二,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加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的权力界限,减少交易成本。现代社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应该是一个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透明政府,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有法治观念。在这些方面,非正式法律制度的效能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非正式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更多地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因而,人们通过共同的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能形成趋于一致的价值判断,这样就会容易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理清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界限,防止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冲突。在经济社会,非正式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人们对法律的共同语言,所带来的人们内心深处积淀的共同价值判断,必然会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非正式法律制度能够提供社会和谐的氛围,有助于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分工。现代社会是竞争的社会,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经济活动的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生活的主旋律,而要做好这个工作,建设好非正式法律制度是关键。非正式制度的“软”作用是通过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来实现的,而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人们经济生活会产生深刻影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分工使人们已经远离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品生产交易时代,人们的经济交往活动更加丰富了,因而,需要有更多人共同遵循的交易规则。这种交易规则实际上就是符合社会经济活动规律的制度,它不仅需要通过文字形式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需要人们内心深处的认同,而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也正在于此。非正式法律制度通过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在人们的意识深处烙下痕迹,形成基本的符合经济规律的交易习惯,并随着法律意识水准的提高,准确地通过外在的合法、合理行为表现出来。这种准确地表现,必然会增进社会的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更进一步交往。
(二)建设优良的“软”法律环境
1、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及其培养的必要性就像人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一样,人人也都有自己的法律观,亦称作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在一定社会中人们对法,尤其是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心理和态度的总称。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包括人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人们的法律要求及人们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等等。法治观念属于较高层次的法律意识,它主要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运用公共权力过
程中的遵法、守法观念。作为“软件”的法律意识贯穿于人们法律活动的始终,被视为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动力。一个国家要实行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本国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官员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只有人人都懂法、知法、用法,官员有了法治观念,作为“硬件”的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体现出来。
在我国,重视全民法律意识培养,重视官员法治观念树立尤为重要。从历史的角度而言,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较长,传统法律模式是礼法结合、国法与家法的融合模式,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对全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人们的法律观念往往带有浓厚的“人情大于王法”的色彩。在法律运用中,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实行重刑轻民以及残酷的刑讯制度,使人们对法律充满恐惧感,很多冲突和纠纷都力争通过法外的礼教去解决。因而,法律的重要性受到削弱,人们疏远法律,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现实中,人们轻视法律而导致不守法,甚至违法的现象非常普遍。对国家公务人员来说,长期以来,很多人一直存在着“权大于法”的观念,并且根深蒂固。所以,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树立是刻不容缓的时代任务。
最近这些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树立,经过普法教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全民法律意识正在日益提高,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国家干部队伍的法治作风也有很大改善,但是,也要认识到,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确实残缺不全,甚至存在很多法盲,官员违法乱纪、“权钱交易”仍然普遍存在,所以,我国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还是低层次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中国的负面影响还是很深的,在短时间内我们很难完全清除。因而,培养健全的法律意识,尤其树立官员的法治观念是我国面临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任务。只有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法治观念树立了,经济发展所依赖的法律环境才会是健康的,才会使法律环境的“软”作用发挥出来,保障经济的发展,有所作为。
2、培养全民法律意识,树立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措施
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治观念的树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受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当代中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继续在广大群众和干部队伍中普及法律常识。通过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可以把人民群众零散的不系统的法制观念变为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意识,并且可使国家公务人员切实意识到,他们是人们的公仆,他们所享有的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与要求。
其次,重视法学教育和研究。法学教育和研究发达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的发达程度。一个法律知识丰富的人,才能较好地向全体公民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尤其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才是守法、遵法的基础。所以,要重视法学教育,培育法律人才;要重视法学研究,使人们更好的理解与运用法律。
关键词:法治;人治;理性
一、理性的法治
毋庸置疑,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法治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也是最好的治国方式,正基于此,亚里士多德才指出"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①,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历了多年封建伦理社会的国家来说,法治无疑如同一个新生的婴儿,必须给以足够的呵护,故我们不能没来由的神化法治,更不能想当然的构造21世纪的法治国家,我们需要的是理性的法治。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到,法治只是治国方略的一种最好的形式,正如学者所说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只是相对好的治国方式:人们渴望比法治更好的治国方略,但因各种因素不具备,因而人们不得不以退而其次的办法选择了法治。而法治从被选择的那一天起就伴随着缺陷,只是瑕不掩瑜才为人们所接受所选择。从此意义上说,法治只是人们无奈的选择②。在没有准确体现人们意愿的治国方略下,不得不选择接受、认可法治的优点的同时,不得不(不管情愿不情愿)也认可、默许了它的缺陷。而事实上也确实这样,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识的法治,社会观念的核心在人们心目中最突出的是和谐,人们靠传统习惯、、道德教化就可以起到社会控制、道德约束的作用,因而我们总信奉着学者们如下简明的结论,传统社会不需要法治,也产生不了法治,法治只有在现代文明发展的催生下才能得以生产,它是治理国家的最佳方略,但绝不是唯一方略。杜撰法治的神话,无限度抬高法治的作用,既不符合理论旨趣,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对待法治的真实态度应该是理性的法治观。
二、法治并不带来传统人文精神的必然丧失
法治作为制度文明,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制度观念、制度文化、规则体系、组织体制等综合体。法治显然不是力求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它并不排斥其他治国手段的综合运用。依法治国与保持一个国家独特的文化资源并不矛盾,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本身就涵盖了社会自然生成的东西,即人类社会生存发展中自然形成的共同生活规则,构成了法治原则的基础;更重要的是法治推进蕴含了现实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法治至少给予了社会最基本的安全、平等、公理、人权。人类在经历了多种社会制度后,才趋同于这一模式,就足以说明问题。法治进程尊重中国独特的文化底蕴,并对法文化传统保持清醒的批判,比抱残守缺,更能促进自身文化的优化。
三、政府推进法治与权力制约的冲突
(一)法治化途径
当法治推进成为现实时,我们首先必须解答法治途径的问题。应当说,权力推进在中国是一个既成事实。自晚清变法以后,频繁的政治动荡似乎没有抑制法制现代化的整体进程,执政者大多对法律体系和制度框架的设计表现出了热情,权力推进法制现代化也有一定效果。但我们并没有真正看到法治时代的到来,民众的法意识仍然相当薄弱。这不能不让人们深思个中其由。我国法治实践发端于近代对国外法律制度的移植。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中国由社会内生出完整的法治模式不过是奢想,因此法制现代化一直由政治力量推进。清末变法到民国法律改良无不是国家行为,由于政治利益是执政者首先考虑的问题,法制在为权力服务时,抛弃了法制的民权基础,以法制现代化为标志的"法治",只是一种政治权力的新潮装饰而己。建国之初,虽然制定了一些基本法律,但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只是一种工具,但改革开改变了封闭社会结构后,长期的法治理论缺失,着实让我们在建立与社会发展配套的民主与法律制度时,显得漏洞百出。迄今为止,法在规制国家政治生活方面还难有作为。在面对现有社会条件,寻求推进法治途径时,我们发现自己仍然没有选择的余地。就目前而言,推进法治的现实方案无外三种:第一,强调国家在法治建构中的主导地位,法治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制目标和实现步骤的战略设计与思考,取决于国家从整体上设计出立足于中国国情条件的切实可行的发展方案。第二,以政府进行法制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推进。第三,把法治视为渐进过程,利用本土资源,重视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习俗、传统。显然以上方案都明确了权力推进法治的必要形式。在第三种说法中虽然没有对权力的直接确认,但本土资源最重要的也是政治资源,即对政府推进法治予以肯定。故政府推进法治仍然是现实答案。
(二)法治主体
法治的主体是人民,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在法治进程中民众与权威都有彼此无法替代的作用。如果在国家管理领域法治形式不能完全替代人治,不管这种人治是否基于善良的理由,法始终是治民的,人们对法运作的切身体验与无法时代就没有什么不同。进而只要权力至上的生活经验没有改变,人落门对法治就不会有信心,法也就永远不会被社会接受。
法治并不否认权力的存在,只是给予权力合适的存在方式。尤其在中国现有社会条件下,确定政府在推进法治中的重要作用是必要的。所以法律首先确认权力,分配权力,而后才有制约权力之说。权与法的关系在于:"权力启动时悟守法律界限,遇阻时寻求法律保障,其另解是,权力在无法律根据时不得推定,有根据时不得越限,遇障碍时不得放弃"③。而要做到这一点,社会还得通过法律形式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但正象人们所看到的,在现实中,与政府决策的自由度相比,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力是相当薄弱的。这就是人们在分析两者关系时,更强调法对权力制约的原因。
客观地说,国家政权整体运作中的法治因素增长(不单指法制的表象)有无可能,要取决于促使这种因素增长的综合条件,我们很难预测改变现有法与权的实质关系需要多长时间,但权力至上毕竟不是中国社会的终极存在。法治国家既然能在更大程度上减少政治动荡,抑制权力腐败,保障社会安全,应当说是时势所趋。
四、民众法治观念与社会推进法治的矛盾
强调社会推进法治时,我们不能回避这样的事实,社会整体法意识与其承担法治推进的责任不相适应。正是社会主导的良好愿望似乎不能替代现实,人们提出了政府推进法治的主张。对此笔者从客观理性角度所得到的观点是:第一,民众法意识的启蒙,是在其参与法治进程中才能完成的;第二,民众法意识滞后于其使命,是权力社会长期运作的结果。第三,民众法意识的淡薄还包括了政府官员的法观念不足。迄今为止,传统法律意识的转换涉及到社会的每一个人,观念的更新不仅是老百姓的事,还包括社会精英和政府官员。前两点强调,要改变普通人法意识,得同步改善法治环境。
在中国法治的实践不过百年,与数千年的人治传统相比,它只是起步,因此传统法意识对法治推进仍然构成了现实的阻碍。即使是百年之后的今天,这一精神历程仍没有划上句号。
第一,世代相传的法律虚无意识,使得从前对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法治的重大进程,或多或少地表现出冷眼观望的态度,法治进程也因缺乏民众参与而受阻。
第二,在新的社会规范一时难以发挥作用,整个社会机体又失去了权力约束时,民众缺乏尊重自然规则的意识,又极易演生出人欲横流,这是法治缺乏守法基础的另一表现。它使法治在权力推进与社会自治之间陷入了两难困境。
第三,传统的法生活经验,导致民众畏法心理极深,在中国以平等为特征的私法体系还不为社会所普遍了解。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避法如避灾祸,他们情愿民间解决纠纷,不愿涉讼。今天当法律体系出现多元化发展,法律的保护作用日益被立法者所强调时,人们对涉法还是讳莫如深,这一方面是潜在法意识作崇,另一方面则表现出民众对法律机制现实运作的种种疑虑。
第四,人情对法的侵蚀,使民众的规范意识淡薄。在传统社会中维系人伦情感,显然比遵守法的规范更重要。必要的时候可以屈法顺情,舍法用情,用人伦情感去支配司法活动。至于法顺人情,导致执法的随意性,破坏司法公正的现象,更是使社会深受其苦。
五、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一)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任何法治建设的"速成论"与"悲观论"都是不正确的。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中国的法治化已不可逆转,只不过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的法治化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必须把体制改革与人才培养结合起来:把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与严格执行和公正司法结合起来;把权力机关的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培养专门法律人才,发挥法律专家的作用结合起来。对此,有两种观点值得注意:一种是只重经济不重视其他方面的协调发展。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诚然,经济对法具有最终的决定作用,但经济的发展本身是一个社会的过程,政治、法治都对经济有重要的反作用。另一种观点是主张对体制动大手术。在法治建设中重视体制问题是必要的,但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不利于法治建设的体制深入改革。而不能把问题全部归于体制,因为离开了对国情的综合考量,不切实际地去对体制动手术,其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是不明智的④。
(三)中国的法治建设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又要注重挖掘本土资源⑤
法治有一系列原则、制度和程序。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以之为价值取向。西方发达国家有久远的法治传统,有数百年的法治实践,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仅要学习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也要学习他们的法治经验。
(四)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人治现象还会存在,但必须加以限制
由于上述诸因素的制约,中国在短期内不可建成完备的法治。因此,国家的治理模式必然表现为一种混合的样式,即法治在发展,人治也还有一定的影响。应当承认,法治在发展,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是值得庆幸的。人治现象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还会存在。但是,由于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和现代化,选择了民主政治和法治,我们就必须逐步地缩小人治的空间,对仍然存在的人治现象进行法的规范。人治可能还有存在的理由,但这绝不构成放纵人治的理由。法治正是在与人治的斗争中成长的。因此,用法治来规制人治现象是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最紧要的任务之一。
注释: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166-167页。
②杜宴林:《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一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
③ 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徐显明序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④雷振杨《中国法治制约因素分析》中南民族学院学报第21卷第1期
关键词:宪法教育;宪法意识;法治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146-02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法治意识观念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看,培养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为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合格公民,进而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也经历了历史发展的充分考验和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的实际,更是符合时代进步和发展要求的良法,宪法的这种根本地位也决定了宪法教育处于大背景下法治教育内容的核心地位,
一、宪法教育的重要性
(一)宪法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关系
良好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观念、意R是法律制度良好运行的精神内核,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国家的整体法治状况不仅依赖于公民是否具备一般的法治意识,更需要具备一定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法治意识的特殊组成部分,法治意识与宪法意识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宪法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精神动力。
宪法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们基于宪法精神和内容而产生的理解、认同等思维情感,是法治意识的核心和基础,宪法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初级感性的宪法心理,即对宪法现象直观、具体的意识,还包括系统、抽象的宪法理论,是在宪法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宪法的理性认识[1]。
(二)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关系
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培育事关国家未来法治的普及程度,在国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在新时期、新阶段应做出新布局,根据教育部新制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我国当前法治教育的重点应该放在宪法教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上,而宪法教育应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核心,将宪法教育贯穿始终,培养和增强青少年国家观念和公民意识,将权利义务教育贯穿始终,使青少年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责任的观念。国家最新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下面简称“七五”普法规划)也强调了要突出学习和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
美国关于宪法教育的结果是非常明显的,他们有专门为儿童准备的人权法案的儿童适用版,省去了法律一般教材的历史背景介绍和法律名词解释,为儿童提供了通俗易懂的解释,例如,该法案的第一条在儿童试用版里是这样讲述的:“国会不能就你的制定任何法律,或者阻止你信仰自己的宗教,阻止你说你想说的话,或者不准你发表你想发表的东西(例如在报纸和书籍中)。国会也不能阻止你和平地集会,要求政府去改变某个事情”。美国的儿童普法教育它不要求儿童理解宪法文本中的有关国家制度等复杂的概念,而是把相对简单的人权修正案告诉他们,提醒他们注意政府和司法机构不该做什么[2]。
二、宪法教育的目标
(一)了解宪法的发展过程,尊重宪法
翻看中小学法治教育读本,关于对宪法的传授大多是我们都熟知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口号式的定义。这一条文式的教育不利于孩子在法治教育的初期产生宪法心理,所以应该在宪法常规教育中渗透相关的宪法历史发展过程,使孩子从对宪法的感性认识出发,增强宪法意识。理论上来说,有国家才有法律,逻辑意义上,宪法要早于国家产生,宪法的实质内容是国家统治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限制国家权力的划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地位。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出于西方国家基于对人性弱点的认识而建构的,出于防止权力为害,保障人类的尊严和价值的考虑而建立的,在介绍我国宪法发展历史的同时,可以和英美等国家的宪法发展历史做比较。当然最基本的是培养对国家的基本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了解,还应该培养对宪法现象进行独立的思考和评价的能力。
关键词:医学生;法治教育;现状;对策
经过多年的教育改革,医学教育过程过中过分重视医疗技能培养,轻视医学人文教育的现象有所改善,医学人文课程比例有所上升,但多是侧重对医学生的医风医德教育,而忽视了医学生法治教育,医学生的法律知识也大多局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法律基础部分”内容的教授,即便如我校医学专业开设卫生法课程,但学时较少,教学内容也有所局限。在从业过程中对于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正当权益的基本法律法规掌握不牢固甚至完全不了解。这种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临床实践中有法不依、防御性医疗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引发医疗纠纷。医学生的职业选择决定了他们未来必将从事医疗相关工作,除具备过硬的医疗技术、高尚的道德情操外,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更是对自身工作高度负责的重要表现,是确保医疗活动安全进行,未来职业目标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所以,医学生的培养过程中需要积极有效的加强对医学生的法治教育与管理。
一、医学生法治教育现状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进行了问卷调查,共计有效问卷651份,在通过何种途径了解法律知识一题中,26.57%的医学生通过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等公共课程,20.89%通过卫生法等专业课程,47.31%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了解,仅有5.68%通过临床实习期间的实习代教老师。46.39%认为影响医学生法治教育活动正常开展的主要原因是专业课程压力大,法律相关课程学时较少,22.58%认为教学形式单调,缺乏新意和趣味,由此可见,医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着诸多问题,医学生对于法治教育的了解途径也有所差异。
1.对法律知识掌握少,理解程度低,法治观念淡薄
近些年大学生犯罪率不断增加,报纸、电视屡次报道医学生犯罪案件,其中也不乏医学专业学生。可见,包括医学生在内的高校学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缺失的现象。对医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学校本身法律相关课程涉及较少,简单机械的死记硬背致使医学生不能结合实际,深入地对所学知识进行理解与运用,更无法内化为自己的观念与信仰,法治观念淡薄。
2.医学生法治教育时间少,内容缺乏针对性
目前,医学专业教育主要以专业课程为主,在非专业课程方面,有所欠缺,尤其在法律方面,长期处于空缺的状态。引起该情况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学校层面对法治教育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医学生层面,由于医学的专业性质较强,导致大部分医学生的学习精力都集中在专业课程方面,对专业之外的知识,无法抽出较多的时间进行了解。
3.法治教育课程与形式单一,缺乏实践教学
当前,虽然已有部分高校,开设了法治教育课程,但却存在着课程形式过于单一的情况,教学长期处于理论阶段,无法进行有效实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缺乏灵活性,难以达到法治教育的目的,相关的教学知识,也不能及时的弥补法治教育方面的漏洞。使其违背了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初衷的作用。
二、当前医学生法治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
传统思想对医学生影响较深,人情社会依旧成为主观观念,使其形成一种只要有势力就可以摆平一切的错误思想,这种思想不仅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也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作为教育部门,应及时的矫正医学生这种错误的思想观念,使其走向正轨。
2.医学专业的特殊性对法治教育的影响
医学在其发展过程中要面对许多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就是对这些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离开了法律医学将无法顺利发展。医学生作为大学生中的一员,在法治教育方面既具有一般大学生的共性,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性。这就要求医学生所受的法治教育的深度和知识覆盖面应与其所受的专业教育程度相匹配,但随着医学教育要求的不断提高,医学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医学的专业性质随之增强,但对法治教育的学习时间反而不断减少,从而使法治教育无法有效的融入医学教育当中。
医学院校课程设置遵循医学学习与人才培养规律,医学专业课程体系完善,专业教育质量品质高,对于医学生专业学习、解剖实验、研究项目、临床实习等给予足够的经费及课程时间。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卫生法》两门课程是医学院校进行法治教育最主要的途径,但是相对于专业课其所占比例较少,教学模式陈旧单一,兼任教师情况多有发生。可见学校对法治教育未给予足够重视。
4.医学生自身学习主观能动性不强
医学生的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且具有较强的专业钻研意识,但对于专业之外的知识,多数学生却不能够主动的接触与学习,究其原因,其长期处于医学学习中,导致部分医学生养成法治教育与其毫无关联的思想,学习法治知识是浪费时间的错误观念,使医学生难以对法治教育进行关注,也导致了不愿主动学习法治知识的情况发生。
三、医学生法治教育有效实施的对策
1.掌握法治教育的主要渠道,建立健全医学生法治教育体系,创新教学方法
课堂教学是进行法治教育的主要渠道,医学院校除了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卫生法》作为必修课之外,要不断完善法治教育的内容,使之与时俱进,更适合医学生自身实际。通过这些法律条例的系统学习,提升医学生法律素养,使他们树立法治观念,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在教学方法上应注重以医学生为本,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方法,增强课堂教学效果,达到教学目标。
2.创新法治教育多维度方式方法,增加参与度和实践性
法律意识的养成与法治观念的树立,不但需要课堂教学,同时需要医学生通过积极参与和实践体验,在体验中深化对法律知识认识,培养法治思维,树立法治观念。因此,法治教育也需创新多维度的方式方法,与医疗实践相结合,增加医学生的参与度和实践性。例如在实践活动中,让医学生对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从内心深处逐渐对法律制度形成认同,内化为自觉守法的行为,培养法治思维。
3.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舆论环境
学校应坚持依法治校理念,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体制。其次,社会多方应大力宣传我国依法治国理念,通过开展主题鲜明,医学生喜闻乐见的医学生活动,使法治教育深入医学生的学习、生活,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提升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培养法律精神和法治思维,树立法治信仰。
四、结语
作为重要的群体,医学生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长期以来,医学生的法治教育始终令人担忧。加强医学生的法治教育尤为重要,医学生的法治教育需要学校与医学生的大力配合,及时的普及法律知识,使每一位医学生能够在未来的发展中,积极的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 张健,笪宇蓉,刘艳霞.医学院校卫生法制教育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2(11).
[2] 李宁,任小红.我国医学生法律教育现状及对策[J].护理研究,2016,30(27):3332-3335.
(一)大学生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犯罪率有不断上涨的趋势。资料显示,“全国各省市在校大学生犯罪率逐年上升,其中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2003年比2002年上升了65.3%,2004年比2003年增加了54.5%,2005年比2004年又增加了97.1%。”尤其2010年的“药家鑫案”,2013年的“复旦投毒案”,2014年华东政法大学的“泼水门事件”以及近期的北大弑母案等更是震惊了全国,这充分说明了提升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迫切性。
(二)国家当下对公民法治意识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大学生不仅是社会公民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推动力,提升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教育的现状分析
(一)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教育现状的调查
为更好地了解当下高校学生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识情况,笔者以浙江海洋学院、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农林大学、浙江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等十所高校的学生为调查对象,每所学校调查对象为300名。
1.对是否知道国家宪法日日期被选项所占比率(%)
可见,高校学生对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关心程度不足,即使文科学生也只有50%的人知道。
2.对了解法律知识渠道被选项所占比率(%)(多选)
该问题为多选,从结果中可看出,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是高校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渠道的首要途径,其次是社会宣传、自身的学习和经历。
3.对法律知识是否足够被选项所占比率(%)
大多数学生认为自己还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剩下的则基本认为他们的知识已经够用,应当说进行更多的法治教育还是符合多数学生的需要的。
4.对购物时是否会主动索要发票被选项所占比率(%)
这道题体现的是高校学生预防维权的意识。从结果可看到,大学生的预防侵权意识还比较薄弱。
5.对法律是否信仰被选项所占比率(%)
绝大多数学生相信法律但表示并不信仰,没有深刻了解到对法律保持绝对信仰的重要意义。
6.对法治在生活中的作用被选项所占比率(%)
绝大多数高校学生认可法律的重要性,只有少部分学生认为它是一般重要,而认为不重要的更是少之又少,显示了大学生群体对法律重要性有很好的认识,对他们以后的依法治国教育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基础。
7.对大学里加强学生法治教育的方式被选项所占比率(%)(多选)
从结果看来,学生们对大学里的各种法治教育形式都是比较欢迎的,相对来说选择“在思政课中增加相关内容”的人数较少,笔者认为,除老师个人魅力以外,或与思政课的一些客观不足也有关系,笔者也将在下文进行相关讨论。
8.对目前学校课余的法治教育活动存在的不足被选项所占比率(%)(多选)
该结果显示了高校课余的法治教育所存在的不足。次数少、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内容无针对性依次是当下高校学生普遍认为的宣传教育中的三大弊端。
9.对你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做法被选项所占比率(%)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大学生在遇到侵权时,都明白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二)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教育现状的分析
通过对以上问卷调查数据结果的统计,笔者对当下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现状得出以下结论:
1.明白法治的重要性,但对法治建设的关心度不足
绝大多数学生相信依法治国建设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问题6),但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却对我国法治建设关注度不够(问题1)。所以可以说,高校学生在思想意识上关注法治,但这种意识在现实实践中却没得到体现。
2.明白用法律武器维权,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足
大多数高校学生知道应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9),但在预防犯罪和证据保留这方面缺少必要的教育(问题4),这一点我们从只有28.0%的大学生会主动索要发票可以盾出,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而问题3更是表达了高校学生自身对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的诉求。
3.相信法律的重要性,但自身对法律的信仰不足
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是保证法治社会建成的重要前提。调查显示,大多数高校学生相信依法治国在现实生活中有重要的地位(问题6),可见大学生有着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我们应当看到高校学生对法律的信仰还是有待加强(问题5)。
4.有进一步学习的意愿,但缺乏良好的学习渠道
大多数大学生认为自己有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问题3),而且他们认为学校宣传是帮助学习了解法律知识的最好途径(问题2),但是调查的另一方面显示学生普遍认为学校的法治教育活动还存在许多不足(问题8),如次数少、形式单一、内容宽泛等等。
三、当下高校依法治国教育存在的问题
从刚才高校依法治国教育的现状及其问题中,我们不难看出高校学生依法治国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堂法治教育存在的不足
1.思政课教科书相关内容上的不足
除法学专业外,学生在大学所能学到的法律知识大体来源于思政课,但在该课程的教科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一书中,法律内容所占比例偏小,在整本教材中所占的比例只占不到三分之一,且相关内容绝大部分都采用宏观论述,缺少对实用类法律知识的讲述,现实指导作用不足。
2.法学专业的师资力量不足
对于没有法学专业的高校,该课程只能由其他专业教师或辅导员担任,这样一来,授课结果必然会打折扣。即使是有法学专业的高校,也几乎不会让该专业的老师去讲课,所以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想在课堂上学到法律知识是很困难的。
(二)课余法治教育存在的不足
1.课余法治教育活动数量的不足
高校的课余宣传教育是促进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从调卷问题8看来,高校课余宣传教育主要存在次数少、时间短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高校对学生课余的法治教育宣传活动没有足够重视,同时也反映了学生们对当下课余宣传教育活动的不满、期待它的进一步改进。
2.课余法治教育活动形式单一、内容过泛
诚如刚才所说,高校的法制教育除了课堂教育之外,课余宣传教育也是促进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从调卷问题8看来,高校课余宣传教育存在着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内容过泛、受众面窄等问题。因此,应该增加和丰富课余法治教育活动的形式,使课余法治教育活动的内容更具针对性。
调查结果显示,影响高校学生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的关键在于学校教育,而当下高校的法治教育还存在大量不足,不能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学习需要,因此在还无法有效改善课堂法治教育的前提下,增强高校的课余法治教育宣传,是满足当下国家法治建设需要和学生需要的重要方式。
四、高校依法治国教育提升策略
在这里,笔者尝试提出建立高校法治宣传教育的三级体系。
(一)树立依法治国教育培养理念
1.学校层面树立法治宣传教育理念
高校作为大学生学习生涯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教育场所,其对大学生的依法治国理念认识的形成有着最直接、最基础的作用,对大学生今后法治观念的形成有着莫大的影响。高校层面应认识到大学生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急迫性,确立对学生法治教育的培养方针,坚持落实对学生长期的法治教育,把对学生的法治教育视为人才培养的一项基本方针。
2.培养学生个人树立法治价值观
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受教本体是大学生本人。能否培养出具有法治意识的当代大学生,其根本还是在于大学生本人是否认识到依法治国的意义,是否有正确的法治价值观。
学校帮助学生明确国家当下的法治建设成果,明确学习依法治国理念对其今后发展的意义,可在开学时组织班会进行相关教育,在思政课上强化教育,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上进行相关就业法律的学习,在平时通过课余宣传进行补充强化学习。
(二)进行高校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建设
1.使高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制度化
把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提升为对学生的基本培养方针,规定每学期要完成的法治教育工作内容;设立大学生法治宣传教育规章制度,将其列入《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把学生的法治意识考核作为入党、评先进、评奖学金的标准之一;每学期开展大学生法治认识调查,找出其认识的薄弱处,有的放矢地进行相关宣传教育。
2.使高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体系化
要长期有效地对学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就必须要形成一个管理队伍,要形成网络,队伍要有职责,分工要有边界,但同时要保证相互配合。在此,笔者提议“学校统领,思政部带头,教务处监督,社团协助”的管理实施机制,通过以思政课为代表的专业课堂进行专业教育,以学生会、普法学会为代表的社团组织进行广泛宣传和补充。
(三)落实高校法治宣传教育措施
1.增进第一课堂法治教育形式
(1)加强思政课的形式创新。可运用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感受教学法等教学方式实现师生间的互动。可模拟课堂法庭,使学生了解法庭审判的相关程序;可布置小论文形式的作业,在资料查阅和写作中明白相关知识,通过不同的方式帮助学习。以弥补当下思政教科书法律内容相对偏少及法学专业师资力量不足的现实情况。
(2)加强大学生法律心理健康教育。在开展大学生法律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可设立心理咨询办公室,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调查,多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这些举措,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营造出一个和谐和平的校园环境。
2.加强第二课堂的建设
(1)设立专门的校园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如成立普法学会,专门进行校园普法可在学生会等组织的主导下每月开展普法活动,确保高校法治教育的常态化。
(2)丰富普法形式。在坚持以往的宣传教育基础上进行创新,如专门策划举行有关法治理念教育的各项活动,比如法治理念讲座、法院参观活动、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表演等;也可以通过参与面向社会的义务维权实践活动来深化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效果。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还可通过编辑出版法治教育校本教材,通过学校、学院、专业、班级等各个组织层面进行传播、宣传和推广。
(3)利用学校自身的各种资源。如可利用校友资源,请从事相关法律行业的校友回校做宣传讲座;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业讲座教育;可联系校外机构进校宣传;可倡导学生进行相关社会志愿服务,在实践中学习。
3.利用现代媒体进行宣传教育
新媒体能够“构造并呈现给公众一个拟态环境,而这个拟态环境极大地塑造了公众看待世界的方式。”相比起其他宣传方式,媒体具有宣传面广、影响范围大、宣传持续时间长的优点。如何利用新媒体进行宣传教育,笔者在此具体提出以下几种措施:
然而,不到三个月时间,在广东佛山却发生了令人遗憾的小悦悦事件。在小悦悦被撞后的七分钟内,在其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小悦悦最终还是抢救无效离世,她离世的直接原因是汽车司机的肇事,间接原因是十几位路人冷漠的见死不救。
无论是“7・23”以温州市民为主体的救灾事迹,还是10・13佛山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都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和热议,人们从道德、法律和伦理等角度评判是非,并追寻事件的根源。实际上,两起事件的核心问题都是公民精神问题,前者是公民精神的显现和弘扬:后者是公民精神的缺失和泯没。
公民精神是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
公民精神是公民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基于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勇于奉献的精神。公民精神是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它是一个公民做好人、做好事的基础。《礼记・大学》说:“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公民精神不仅体现在危难的救灾时刻,而且更多体现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公民精神的核心内容是“担当”,为人民担当,为社会担当,为国家担当。这一担当是有内涵的,内涵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即用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来实现自身的“担当”。因此公民精神的“担当”是理性的,是法治的。
公民精神是我们时代的精神,是我们时代先进的思想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当今,因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结构多元、矛盾多样,也因为中华民族传统的思想理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在更新调整,致使部分公民迷失了自我,这就尤其需要我们赞美时代的公民精神,并大力倡导和培育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
公民精神是与国家紧密联系起来的,实质是国家精神;公民精神是由国家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传统而决定的一种时代精神;公民精神体现于每一位公民的实际言行中。公民个体精神的汇集,形成群体精神;群体精神的汇集,形成国家精神。
“7・23”甬温特别重大铁路事故发生后,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写道:“在这救灾的市民队伍中,有些人正为求学、工作而焦虑,有些人对畸高的房价不满,有些人还在郭美美事件后骂过红十字会;可当另一些个体需要帮助时,他们义无反顾地伸出了援手,体现出一个公民的担当。”是的,这是公民的担当,也是我们时代公民精神的集中体现。
10・13佛山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又有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写道:“面对需要救助的鲜活的幼小生命,义无反顾地救援是一个公民的唯一选择。但我看到了什么是极端利己主义,无论是肇事的汽车司机,还是冷漠的见死不救的路人,在他们心目中,‘国家之事、社会之事、他人之事,无关我事’:在他们思想上,至少缺失了诚信、道德和责任;在他们身上,丢失了中华民族‘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情操品行。”
改革开放以后,温州和佛山地区都地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沿,资本迅速积累,并辐射全国很多地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权利、责任、程序相统一的法治意识,追求稳定社会的思想理念同样迅速发展,并汇合成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这次“7・23”以温州市民为主体的救灾事迹,使我们对社会在危难时刻,公民精神弘扬的现实感到欣慰,但10・13佛山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足以说明公民精神在某些地区、某些场合、某些人身上,还是如此地缺乏,公民精神的状态程度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因此,大力提倡并培养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尤为重要,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以何提倡和培育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
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基于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勇于奉献的公民精神,是我们这一时代的精神,是我们这一时代先进的思想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是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需的,是中国人民全面进入和谐的小康社会所必需的。
在当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结构多元、矛盾多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华民族传统理念不断更新,部分公民迷失了时代的公民精神,这些人将精神寄托于钱财,寄托于权力,寄托于唯利是国。这就尤其需要我们赞美时代的公民精神,并大力倡导和培育我们时代的公民精神。
进一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公民精神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在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同时,从经济体制上确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秩序,包括分配秩序,从而培养人们体现公民精神的社会主义权利观念、平等观念和义务观念。
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这是公民精神的制度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将从制度上,进一步确立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从而增强公民的主人翁责任感:并逐步增强体现公民精神的主体观念、责任观念、参与观念、表达观念和监督观念等。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我们必须注重健全和完善事关民权和民生的法律,让这些法律真正地走进百姓生活,惠及百姓、给百姓幸福感,使百姓认识到法律就是我的权益;法律就是我的幸福生活;法律就是公平正义,从而促进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向往。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我们有必要建立更多的诸如人民调解机构那样的社会自治组织,这种社会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群众自治组织,将更好地培养广大公民勇于奉献、敢于担当的公民精神。
注重普及民主和法治意识,这是公民精神的思想基础。民主和法治意识的普及,将逐步形成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秩序的认同,即全体公众对充分反映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精神、价值和规则的认知、认同,并付诸实施,其中包括基于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程序观念的公民精神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