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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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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等主要指标均居全国首位。针对全省农业大而不强、粮食生产占比高、生产结构单一、区域结构雷同,以及生产手段落后、环境面临压力大等问题,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部署,从激发市场活力,释放资源潜能,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着力推进“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改革,出台了《关于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松花江干流沿岸优质高效农业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政策,通过调结构、转方式,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

第一,调优种植结构,提升农产品品质。综合考虑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市场条件等因素,坚持效益优先,优化区域布局。重点在四、五积温区推进玉米改大豆、玉米改饲料轮作试点,调减玉米面积。在松花江沿岸、三江平原等水源充沛地区大力发展优质粳稻,种植结构不断优化。全省经济作物面积超过1000万亩,饲料饲草作物发展到150万亩,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初步形成。同时,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提升农产品品质。按照欧盟标准,推广种植有机大豆、有机鲜食玉米、有机杂粮杂豆和绿色(有机)蔬菜(食用菌)等优势产品面积2万亩,带动全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超过7300万亩,总产值2070亿元。绿色食品标志产品达到1600个、有机食品标志产品400多个。

第二,促进种养结合发展,推动农业内部融合。黑龙江省位于世界“黄金玉米带”和“黄金奶牛带”,畜牧业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2015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大力扶持退牧还草、玉米青贮及紫花苜蓿生产,促进奶牛和肉牛产业升级,形成了一批产加销一体化的龙头企业,建立了全国最大的高端肉牛核心群。2015年,全省肉、蛋、奶产量达到227万吨、100万吨和570万吨,均比上年持平略增。

第三,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将农业产前产中与产后有机衔接,促进农业生产与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供应、与农产品加工、销售有效对接,形成了农业产供销一条龙,实现了农业产业链融合发展。一批集经销、农资供应、产品精深加工为一体的产业融合发展集团不断发展壮大,与农户结成了稳固的利益关系。2015年,全省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900户,实现销售收入280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和12%。农业产业化种植业基地面积达到1.3亿亩,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发展到330万户,同比分别增长8.3%、3%。

第四,推动特色农业发展,不断拓展农业功能。充分挖掘生态优势,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创意开发,打造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主体达到2850个,“一品村”发展到1800个,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达37个。积极引导农民念好“山海经”、唱好“林草戏”、打好“果蔬牌”,开展了“互联网+农业”试点,推动农业由“种得好”向“卖得好”转变,通过“卖得好”倒逼“种得更好”。

二、建设高标准农田,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为彻底改变农田基础设施落后的面貌,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落实相关建设规划、任务和资金,突出农田生态功能,实行“上图入库”管理,不折不扣地将国家任务落实到地块。成立了多部门参加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协调机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形成了工作合力,抓出了建设成效。

第一,印发了一个规划,实现“五个统一”。落实《“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实施方案》和《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印发了《黑龙江省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3―2020年)》,以生态建设为核心,以高产和标准为主线,围绕“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8个方面建设任务,实施生态、水利、田间、科技、信息等“五大工程”,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设生态高产标准农田1亿亩。《规划》统筹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等建设任务,做到了组织领导、建设标准、资金投入、项目管理、技术模式的“五统一”。

高标准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一、任务目标

(一)前期工作

以、两座中型水库工程,清渡河和绿荫塘两个小(一)型水库工程等水源工程前期工作为重点,完成好全县6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中央财政高标准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中小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烟水配套项目、水土保持项目、灌区改造项目等专项规划,以及技施设计,形成项目库,加大项目争取工作。

(二)水利工程建设

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6处,解决3.86万人、0.44万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问题;完成好中央财政高标准农田水利项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缠溪防洪堤工程和杨柳防洪堤工程;洼地排涝项目木黄镇甘田嘴洼地排涝工程和合水乡新场洼地排涝工程;省级雨水集蓄利用“三小”工程、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新寨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省级冬修、防汛水毁修复、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烟水配套等项目。新增农田灌溉1.52万亩,改善、恢复灌溉面积1.24万亩,中低产田改造0.41万亩,增加烟水灌面0.95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含坡耕地综合治理)6.26平方公里,保护人口2.51万人,保护耕地1.09万亩。累计群众投工投劳3.73万个工日,参与灌区渠系配套建设。完成投资11237.07万元,其中中央补助投资8444.92万元,省级补助投资2273.51万元,地县配套及群众投劳折资518.64万元。

(三)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14个,基层站所规范化建设1个,微型水利工程改制4处,完成渠道清淤补漏297km,提水站检修190kw,灌区水费征收67.5万元。积极发动群众,广泛开展清淤补漏,提水站检修、水毁修复等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工作

继续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人水和谐”主题宣传活动,加大水利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制止和打击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河保护条例。加大规费征收力度,依法征收好水行政规费,水能资源转让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防汛抗旱工作

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旱思想,充分准备防汛抗旱物资,全面落实病险山塘和小(二)型以上水库的防汛责任和首长负责制,及时收集、上报准确的洪、旱灾情。

(六)反腐倡廉,党建创先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防范于未然。落实好责任制,重点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工程建设及招投标等领域。继续开展党建扶贫工作,加强“创建文明县城”工作。

(七)其他各项工作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好县委、政府的决议、决定,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全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全县经济工作安排意见积极开展好各项工作。继续推行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公开内容;监管好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治、维稳、禁毒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体系;继续加大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力度,把工作引向深入。

二、工作措施

1、狠抓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申报工作。围绕全区水务工作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目标,重点抓好、两个中型水库工程,绿荫塘、清渡河两个小(一)型水库工作,中小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前期工作,搞好项目储备,抓好骨干水利项目的申报和争取工作。

2、精心安排部署,强化工作任务。按照地区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抓早抓实,实行班子成员责任制,即按照分工,层层分解水利工程任务,实行定目标、定职责,定工期,技术人员现场蹲点,及时反馈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形成层层落实责任,人人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任务。

3、积极兴办水利扶贫示范点,实施亮点工程,发挥带动作用。集中精力办好示范点。通过示范总结推广检验,带动冬春修工作的整体推进。

4、细化措施、明确职责、精心安排、全面实行水利建设双线责任制。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投工投劳参与水利建设的积极性,解决好工程占地、采砂采石料场等矛盾和纠纷,把群众性水利建设推向。对工程的进度负责。严格按项目建设“四制”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5、加大水利工程建设调度和督促检查力度,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质量要求,强化督促检查,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6、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作用,大力开展宣传报道,营造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有效解决施工力量薄弱等问题,迅速把群众性水利建设推向。

7、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培训、管理和考核。严格按照“四制”管理要求,加大重点工程、骨干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力度,分工程、分重点择优选择农民工施工队伍。加强施工队伍技能培训,规范施工工序和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出台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客观记载施工单位业绩,对有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实行招投标资格限制。

高标准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为切实做好2014年全镇林业绿化工作,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农村绿化水平,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突出生态建设主体地位,坚持保护优先、完善提升为主的方针,加快绿色通道、绿色河道建设步伐,加大森林生态示范村创建力度,狠抓林木抚育管理,着力推进花卉苗木等绿色产业发展,加快林业发展转型升级,“建设美丽古溪,打造绿色家园”,全面提升古溪林业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以“绿色通道、绿色河道、村庄绿化、特色园艺、资源管理”五大工程建设为抓手,全镇建成和完善提高绿色通道18公里,建成1公里标准示范段;周庄村、野芹村建成森林生态示范村;完成古宣线、分雅线等森林抚育1500亩;新增成片造林面积300亩;栽植四旁树53000株;巩固完善农田林网2000亩,每村建立一个400亩的林网、路网、河网示范方;完成东姜黄河、增产港湿地保护任务。

三、工作重点

为实现上述目标,重点抓好以下五大工程:

1、绿色通道示范工程。狠抓绿色通道的新建、巩固、完善和提升,着力提高绿色通道建设成效。一是突出建设重点。今冬明春,将古滨线作为绿色通道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标准为10米以上,栽植3行以上,以常绿树种为主,做到乔灌木结合,高、中、低搭配。二是加快推进古高线、官横线绿色通道巩固、完善和提升工作。主要做好补缺、整枝、断档补栽、清理隔水沟和排水沟等工作,做好镇与镇、村与村、村庄与农田之间绿化衔接工作。新建5个以上高标准节点绿化工程。古高线尹垛段建成绿色通道标准示范段。三是强化长效管护。加强绿色通道管护,所有绿色通道与农田之间都要建好隔水沟,确保沟沟相通、排灌顺畅。落实绿色通道管护主体,明确管护报酬、管护职责及奖惩措施,确保林木栽得下、长得好。全面推广林下复合经营,在绿色通道下套栽小灌木,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2、绿色河道建设工程。结合河道疏浚和整治,重点抓好古马干河的绿化、美化工作,利用河坡和青坎打造10-15米宽的高标准绿色河道示范样板工程。重点抓好境内干河、中沟及村庄河道的整治绿化工作,因河而异,坚持树种的多样性,在保留现有乡土树种的基础上,流经村庄、集镇的河道绿化要以景观树种为主。对部分已绿化的河道要查漏补缺,全部完善到位。

3、森林生态示范村创建工程。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重点,对照“村庄周围森林化、道路风景化、庭院花果化、绿地园林化、河渠林荫化、农田林网化”的森林生态示范村创建要求,进一步加强村庄绿化规划,集中整合资金、项目等要素,着力打造特色鲜明、品位较高的森林生态示范村。今年周庄村、野芹村新建成森林生态示范村,其他各村(居)要按照标准,积极创造条件进行申报。一是道路绿化。通村主干道每侧栽植2行以上常绿乔木树种;其他路道每侧栽植1行以上常绿乔木树木,建成多树种、全覆盖、纵横交错的绿色生态长廊。二是河道绿化。将河塘整治和河道绿化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河坡整治到哪里,树就栽到哪里,科学合理地进行树种配置,在河坡两侧栽植2行以上乔木树种,努力构建“水清、岸绿、景美”的农村河道环境。三是农田林网。继续加快推进农田防护林建设,把农田防护林建设与低产田改造、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农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在主干道、生产沟、排水沟两侧栽植水杉、意杨、落羽杉等树木,优化农田林网结构,积极营造一级林网,完善提高二级林网。四是庭院绿化。保护乡土树种,禁止随意乱砍杂树。动员农户在房前屋后栽植枇杷、梨、桂花等经济林果和绿化树种,见缝插绿,发展立体种植,有条件的可在庭院中布设盆景,栽植高档绿化树种。森林生态示范村要在入村道路主道口或公共休闲场所建设30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发展经济林等特色产业。

4、特色林果花卉园艺建设工程。积极整合水利、农业资源开发、科技等各类项目要素,向现代园艺工程发展倾斜,激发全镇林果园艺发展活力,建成一批以葡萄、花卉苗木为主的特色村,如横垛居委会、尹垛村、谢荡村等。将高效林业与休闲观光农业紧密结合,依托生态环境、田园景观、农业生产设施等资源,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建成一批休闲观光农业示范村或示范点,如刁网村、野芹村等。要突出抓好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更新推广,发展工程化育苗中心、温湿控制中心等现代化的栽培设施,加快现代化农业园区建设。

5、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程。坚持一手抓植树造林,一手抓森林资源的保护。一是抓好森林抚育工作。对已建成的绿色通道要降低密度和优化树种结构,重点抓好密度控制、整形修枝和病虫害防治。各村(居)要做好档案管理、落实抚育资金、明确抚育措施,将森林抚育与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发展林下经济等紧密结合,扎实做好除草松土、施肥、灌溉、间套作、修枝等工作,确保森林抚育任务全面完成。今年重点是完成古宣线、分雅线等森林抚育1500亩。二是抓好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要根据美国白蛾等主要有害生物防控要求,成立班子,设立监测点,安排专项经费,加强苗木调运、检疫工作,防止其入侵和蔓延。三是抓好野生动物和湿地保护工作。在抓好依法办证、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和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利用的基础上,要重点抓好湿地保护。湿地保护率已于2012年纳入省“八项工程”监测统计指标体系,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监测统计指标之一。各村(居)要根据湿地保护条例要求,坚持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原则,充分利用河坡、青坎进行种草、栽树,进一步净化水源、修复生态,切实抓好境内干河、中沟河流湿地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效益。2014年重点完成东姜黄河、增产港湿地保护任务。

四、实施步骤

时间:2014年2月19日至2014年3月25日。

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现场准备阶段(2月19日至2014年2月25日),主要任务:

1、进一步核实各村(居)实栽区域内尚缺株数。

2、进一步核实各村(居)补栽及应栽未栽区域内实际栽植总株数。

3、科学制定栽植规划,拿好2014年林业绿化栽植方案。

第二阶段:清理整治及栽植前期准备阶段(2月26日至3月5日),主要任务:

1、全面动员,组织民力清理干河、中沟等离汛期水面1米以上未清理芦苇、芦竹、杂树等影响树木生长的障碍物。

2、全面清理生产沟、排水沟及绿化范围内的芦苇、芦竹等杂物,确保树木栽植及正常生长。

3、全面整治河坡、青坎及公共闲置土地,填塞低洼地、缺塘等,确保成行、连片栽植。

4、寻找能人,完善落实各村及其单位林业绿化机制,实现林业绿化投入机制,土地流转机制和管护责任机制的根本转换。

5、搞好绿色通道及相关绿化地段的土地流转。

6、组织落实所需苗木。

第三阶段:栽植实施阶段(3月5日至3月20日),主要任务:

1、对照镇交目标任务,及其栽植规划,村(居)及各单位,统一放样,组织民力按标准开塘,确保塘塘达标,并作为栽植数量考核的依据。

2、组织民力按标准栽植、培土、浇水、夯实、刷白等,确保“三网”工程建设、意杨成片林、主干道及庭院绿化等目标任务的完成。

3、进一步落实管护工作,做到人员、任务、报酬、责任明确,并完善好实际栽植示意图及其一切软件资料。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阶段(3月21日至3月25日)

按镇政府制定的《2014年度林业绿化考核奖励意见》,组织专业人员,逐村(居)组织考核验收打分。主要验收绿色通道、干河、中沟、生产沟、排水沟、沟塘及应栽区域清理是否到位,整治是否达标,镇交绿化栽植任务是否完成,质量是否合格,管护责任是否到位,软件资料是否规范等。

五、主要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林业绿化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各分工村联系人

同时成立林业绿化工作班子:

成员:全体分工镇干和农服中心、水利站全体分片人员及农路办、经服中心、财政所、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负责同志。

各村(居)也必须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村(居)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村(居)主任具体抓,全镇上下形成条块结合,分片包干,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确保林木栽植及管护规范、有序。

2、加大投入力度。各企事业单位绿化按镇统一规划,自行负责绿化经费。各村(居)必须采取机制创新、资源置换,多途径上争等办法,筹足绿化经费,切实解决林业绿化资金瓶颈问题。要进一步活化机制,按照“谁收益、谁投资”的办法,实行行政推动和市场动作相结合,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社会林业健康发展。

3、注重科学造林。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认真做好林业重点工程的规划设计,及时把造林任务、造林方式、实施主体、管护措施等落实到具体地块。进一步强化科技意识,充分发挥林业科技队伍的作用,注重林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严把整地关、苗木关、栽植关和管护关,千方百计提高造林质量。镇农服中心技术人员一线,掌握实情,加强指导,优化服务,确保造林成效。

高标准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1 新疆耕地质量总体水平

新疆耕地整体质量不高,中低产田比例大。现有耕地中,干旱、盐渍化、板结、贫瘠、风沙等类型中低产土壤占到80%以上。据2010年全国土肥专业报表统计,新疆高产田面积549万(667m2),占12%;中产田面积3012万(667m2),占63%;低产田面积1205万(667m2),占25%。各类中低产田面积中,盐渍化面积占27%,干旱缺水面积占20%,沙化面积占11%,瘠薄土壤面积39%。

从各监测点汇总数据看,新疆土壤肥力不高,粮食平均产量368.6kg/667m2、棉花96.2kg/667m2、油料152.3kg/667m2。由于新疆地处内陆干旱半干旱区,水资源区域分布不平衡,北多南少,西多东少;年内时间分配不均,表现出春旱、夏洪、秋缺、冬枯。结合新疆水资源现状,近年来开展了大面积以节水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活动。截至2009年底,新疆膜下滴灌面积已发展到1600万(667m2),其中地方系统751万(667m2)。目前已有82个县实现了农田林网化,45个县实现了平原绿化达标,平原林网化程度达到93%,绿州森林覆盖率达到14.95%。

2 新疆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新疆耕地质量监测调查数据显示:凡是常年施用有机肥的地块,其作物产量和土壤肥力表现为良好状态,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偏施化肥的土壤,由于肥料种类和施用数量不同,差异较大;实行测土配方施肥的土壤,地力得到恢复,产量显著提高。而盲目施肥的地块,作物产量逐年下降。从肥料种类投入方向来看,由于设施农业、林果业收益较高,农民舍得投入,因此有机肥料及化肥的投入量较大。从化肥投入结构上看,主要是以尿素、二铵为主,因此土壤氮、磷含量较高,土壤钾含量相对较低。

3 新疆耕地质量建设开展情况

3.1 开展耕地质量调查

新疆在1985年完成第二次土壤普查汇总后,陆续编写了《新疆土壤》、《新疆土种志》两部专著,编绘了新疆土壤的类型、分布、土壤养分(有机质、氮、磷、钾及微量元素)含量及土壤改良利用等18种图件,首次建立了新疆土壤及其养分含量等数据资料库。并提出了符合客观实际的有针对性的耕地土壤资源分区开发利用方向与综合治理的途径和措施。

2003-2004年,按照国家耕地类型区划分标准,结合新疆实际,对新疆的耕地进行了质量评价。与第二次土壤普查时相比,土壤速效养分含量增加较快,有机质及全最养分提高缓慢,作物产量有所增加。各类耕地等级中四级地占9.5%,五级地占18.5%,六级地占22.2%,七级地占22.2%,八级地占16.7%,九级地占10.8%。

3.2 大力开展中低产田改造

新疆在基本农田改良与利用方面,重点以农田节水、盐渍化治理和瘠薄土壤改良为主要方向,主要依靠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治理项目及农业综合开发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2009年,新疆仅农业综合开发就投入资金54395万元,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3万(667m2),投入资金4110万元;中低产田改造49万(667m2),投资44804万元;生态治理项目10.5万(667m2)。投资5481万元。

3.3 实施科学施肥.改良培肥土壤

一是增施有机肥。80年代起,新疆每年组织开展“冬季积肥”、“夏季积肥”活动,不断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积肥经验,千方百计增施有机肥。同时,随着新疆农作物产量增加,秸秆也相应增加,加之沼气、节柴灶等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大了秸秆还田的推广力度。自治区秸秆还田面积由1989年的203万(667m2)发展到2008年的1370万(667m2)。

二是种植绿肥、实行秸秆还田。如:鼓励农户引进大型农用机械(深耕灭茬机、秸秆粉碎机、玉米收获机)并实行农机具购置补贴。在小麦收获后进行深耕灭茬,棉花、玉米收获后进行机械粉碎还田,提升地力。对采用秋翻冬灌、秋施肥和秸秆还田的农户给予免收50%的水费等措施。目前,复播绿肥在南北疆都达到了一定面积的发展,种植复播绿肥可为为农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饲草、饲料,农区畜牧业的发展又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有机肥源,形成以农养牧,以牧促农,培肥地力的良性循环,伊犁地区的种草养畜肥田经验已成为新疆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典型样板。

三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从2005年起,国家启动了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2009年实现了全面覆盖。截至2009年,新疆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3422万(667m2),平均节本增效48元/667m2,总经济效益16亿元。该技术的应用,将新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3.4 开展节水农业的试验示范推广

膜下滴灌技术是农业部农田节水工作的八项重点措施之一,是具有新疆特色的高效节水措施,具有省工、省时、省地、节水、节肥、节药、效益增长显著等特点。截至2009年底,新疆共推广膜下滴灌面积1600万(667m2),目前已从棉花向番茄、瓜类、玉米以及小麦等多种作物方向发展,前景十分乐观。

4 耕地质量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耕地退化严重

近年来,新疆不断加大中低产田改造的力度,但是由于占优补劣、重用轻养的现象严重,建设用地占用了大量的城郊优质农田,使得耕地质量每况愈下。在实际生产中,农民对设施农业、林果业等附加值高的产品投入大,对大田作物、粮食作物投入少,导致部分土壤养分含量不均衡,缺氮、少磷、钾下降,耕地中中量、微量元素不足,30%的土壤有机质下降,中低产田所占比例仍然在2/3左右。土地沙漠化、盐渍化、贫瘠化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4.2 基础设施不配套

农田基础设施陈旧、损坏、老化严重,沟渠、田埂等田间设施不配套,水、肥利用率不高,农业整体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农田水土流失严重,土层变薄,土壤物理、化学和生物性状变差。长期的浅耕,使土壤犁底层变浅,造成作物根系下扎困难,农作物倒伏现象时有发生。从宏观结构看,平原地区的土地利用率高,山区和边远地区土地利用率低,这种格局限制了耕地利用的规模效益,由于耕地利用的分散性造成了土、肥、水利用率不高,产出效率低,单位生产成本增加,生产效益较低。

4.3 耕地污染严重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土壤沙化、工业污染、矿区污染等面积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耕地质量。畜禽粪便、生活垃圾等乱堆乱放,不仅浪费了有机肥资源,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环境,造成面源污染。地膜覆盖技术的推广应用,造成土壤残留污染严重,阻碍了土壤水分的运移以及各种作物的出苗和生长发育。污水灌溉,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造成农田污染,耕地质量严重下降。

4.4 耕地质量建设投入不足,手段缺乏

长期以来,耕地管理的方向主要侧重于耕地数量保护,对耕地质量的建设重视不够。在现有项目建设中,又存在“重工程建设、轻培肥地力”的现象,中低产田改造投入重点是放在水利工程设施、大型灌区输水配套、闲置土地整理等建设方面,而针对农田水肥偶合、改良培肥等提高农田内在质量的建设,国家、自治区、各县市资金投入相对不足。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中低产田改造与开荒造田相比投入少、见效快,是最为可行的项目。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确实可行约束的措施,如有机肥料、秸秆还田的投入量、成本核算等。

4.5 土地开发利用难度增加

在土地开发建设中,一方面存在乱占滥用耕地,多卖地多收益、用地审批化整为零、先用后报、以次充好等现象,导致存量资源逐年减少,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由于水资源在地区之间、季节之间分配不平衡,开发利用土地必须进行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并建立完善配套的灌排渠系,土地开发的成本较高。第三,新的土地开发项目大都地处偏远,资源环境条件较差,开发成本相对前期开发项目投入成本高。

5 新疆耕地质量保护建议

耕地质量建设应从“增”(即增施有机肥)、“提”(即提高肥、水利用率)、“改”(即改良土壤)、“防”(即防止土壤退化)人手,以中低产田改造为对象,以达到提高耕地内在质量为目标,为实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5.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宪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用地、依法行政意识,对破坏耕地的要依法惩处。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同时,加强土地开发建设,土地整理项目的监管。尽快起草《耕地质量保养法》,实现耕地合理、可持续利用。

5.2 建立耕地质量变化动态监测系统

一是对耕地质量进行动态管理。首先要建设好耕地地力监测网络和监测点的配套设施,重点组织开展土壤检测技术研究,切实抓好耕地质量监测、管理等配套技术措施和项目的申报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耕地信息共享系统,优化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以提高信息的开发利用效率。三是建立耕地质量变化动态监测预报系统。

5.3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承载力

要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发展,必须为农业生产创造一个持续稳定发展的条件,提高耕地的承载力。强化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土地利用,实现以水定地,保护脆弱的生态环境。一是大力建设农田节水设施配套工程,降低灌水定额,大力实施膜下滴灌技术,提高水肥利用率。二是要提高现有土地的质量,大力实施沃土工程,有机质提升项目,提高农业生产后劲。三是以水定地,合理开发一部分土地。新疆土地利用应突出区域特色,调整土地利用的强度,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的承载容量相符合,变外延土地开发为内涵、挖潜式的集约利用。

高标准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5篇

1.水土资源保持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取得突出成就,逐步凸显的环境资源问题也正在破坏着我国农业的基础条件。公路建设对水土资源的破坏表现为:违反水土保持规定,在施工过程中使有害物质进入土中,干扰地表水、地下水流向,改变地下水资源埋藏和运动的条件,导致水流与数量的变化;在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承包商或施工方在设计规划、资金筹措或不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等因素,不顾及路域地形地貌,任意挖砂、采石、取土,使得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遭到破坏,极易形成塌方、泥石流等安全隐患。加之对水土流失疏于防护,流失的弃渣、砾石、弃土、废水等又对路域耕地造成侵蚀。

2.耕地资源流失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目前已进入一个高峰期,“十一五”期间将投入数千亿元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在实现“村村通”公路建设热潮中,中国农村村镇建设缺少规划,人口居住分散,自然村布局零乱等现状,造成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较大土地资源压力。

目前,农村公路建设中耕地资源浪费的现象屡有发生。其原因主要有:某些施工责任方违法或违规,使得施工主体工程滥占和分割土地,由此增加了填挖土方工程量,造成对耕地资源和施工场地地质地貌的破坏;第二,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打造其表现政绩的所谓“形象工程”,在当地公路规划和设计阶段,未能做到因地制宜,不顾环保因素和经济因素,盲目追求建设的高标准。在规划和设计公路时往往废弃旧道,甚至有些施工者,为减少土石方、减少用工、节省资金投入而多占良田沃土,增加临时用地,导致不必要的耕地浪费。这不仅影响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也会引发其它经济发展环节的连锁反应,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额外的压力。因此,必须采取可行措施,确保耕地资源不流失少流失。

3.动植物资源保护问题

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和运营还可能导致周边自然景观失去原始状态,破坏生态系统的功能结构和多样化物种的生存环境,打破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导致生态平衡的丧失。

因此,在山区地带的开辟新道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地动植物资源,特别应保护珍贵树木和古木。在山区公路建设工程中,应结合当地实情,遵循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保护当地动植物资源。我国《森林法》对于森林保护也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建设过程中需采伐林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采伐。公路建设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扰动,对动植物资源的负面影响,应纳入我们制定对策的范围,以有效扭转当前农村公路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二、应对农村公路建设资源环境问题的对策

1.科学规划并制定环保评价制度

坚持科学发展观,改变农村公路与环境保护脱节的现状,就要把生态保护观念融入到建立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去。公路建设应实施规划环境评价,把环境目标作为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和项目决策要素之一加以考虑,从建设伊始就对当地农村交通发展决策和布局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因公路建设造成的负面环境影响。评价细则应包括:生态工程评价、土地资源评价、矿物资源评价和科学管理评价等指标体系,抓好公路建设事前评价和营运期事后评价,建立全程动态评价系统。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设立,应做到理解和尊重当地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使他们能够在环保评价体系制定、施工过程监管和环保资金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2.落实环保资金确保技术支持到位

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投入、地方政府配套、社会捐助及群众集资等,而实际情况是国家投入资金有限,其余渠道资金数量难以保证,造成修建环保型公路标准难以达到。基于此,应从资金规划阶段着手,使环保用资金专款专用,并要求各级财政拨出资金设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专项基金,

同时注重完善环保资金使用监管流程。其次,应从保证公路建设生态资源保护的技术支持角度着手,确保农村公路施工的技术水平。注重引进公路环境工程专业人才,逐步提升环保技术开发和实际应用能力。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切实制定当地实施条例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使环境资源保护有法可依,对公民和法人造成环境损害必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以明确的规定。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中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违规现象屡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即是对环保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环保意识淡薄。因此,相关交通部门及责任者应提高宣传意识,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目前道路交通部门应特别加强对《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公路建设中的各项法律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加大对资源环境破坏行为的执法力度

为确保农村环境保护的规范和有序发展,有必要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第一,严格环保目标考核,确立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度。要将环保目标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聘用的依据。其次,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审批。审批机关要严格把关,把环保和资源节约作为“前置”条件,认真履行职责。对批准建设的项目,要加强个过程监管,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第三,严格环境违法处罚。对以新农村建设为名盲目圈占、违法批地以及重大公路建设环保违法行为,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责任,严厉打击,不徇私情。县及乡镇人大要加强环保执法的监督和检查,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原则,完善县、乡、村监管网络,落实监管责任,以更好地开展环保执法工作。

综上所述,农村公路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需要我们针对各种资源保护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对策。坚持发展是中心,在发展中求保护的原则,通过采用技术措施体现科学发展观统领的新农村公路建设方针,通过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手段保护农村资源环境,使公路建设和资源环境能够协调发展,最大化降低公路建设对资源和环境的负面效应。

【摘要】我国农村公路里程占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的3/4以上,连接了广大的县、乡、村,是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命脉所在。在农村公路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农村公路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将对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资源环境问题做出归纳,并提出有益于两者协调发展的应对策略。

高标准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6篇

1济宁市水土资源概况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是生态系统中最活跃和影响最广泛的因素,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同时,水土资源又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因而水土资源的持续利用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保障。

1.1济宁市水资源现状

1.1.1济宁市水资源总量

济宁是山东省淡水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微山湖水面1,260km2,是全国十大淡水湖之一,储水量达30亿m3。另有丰富的地下水资源,淡水资源占全省的1/6。济宁市属南四湖水系,境内河流众多,流域面积50km2以上的河流共91条,总长度1,516km,均流入南四湖。

济宁水资源总量平水年为49.98亿m3,其中地表水33.71亿m3,地下水天然补给量16.26亿m3;可利用水资源总量30.37亿m3,其中地表水17.44亿m3,地下水12.93亿m3。降水保证率为50%年份、75%年份、95%年份水资源总量分别为46亿m3、35亿m3、26.2亿m3。天然水资源与可利用水资源的单位面积拥有量、人均占有量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但人均占有水资源量608m3,不足全国水平的1/4,低于联合国确定的人均占有量1,000m3的警戒线。济宁市水资源相对联合国规定的人均水资源量人口承载力处于超载状态,相对山东省人口承载力处于富余状态(见表1)。

表1济宁市各县市区多年平均水资源情况表

1.1.2时空分布不均

济宁市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多年平均降水量为684.4mm,但时空分布不均(见图1),南部地区较为丰富,中部地区缺水严重,年际差异较大,连丰、连枯年份和区域性缺水现象时有发生[1]。

1.1.3地下水开采失衡

济宁市各县市区的水源主要取自地下水,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地下水开采量不断增加。每年抽取地下水量近20亿m3,远远大于14.7亿m3的多年平均可开采量。过量开采地下水致使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形成了大面积的降落漏斗。为控制地下水的持续超采,保障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生活用水的可持续供给,促进水资源良性循环,全市投入近大量资金,大力推进工农业节水,加强引水回灌补源工程建设,但几个较大的漏斗区地下水位依然持续下降,并由此形成了地面沉降,在某些地方已出现了地面裂缝、建筑物沉陷等环境地质灾害。

图1济宁市亩均水资源分布图

1.1.4水污染不断加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工业及城市生活废污水的排放量也不断增加,全市每年排放废污水2.8亿吨,市区日排废污水超过10万吨,邹城市和兖州市超过5万吨,其余县市区均在4万吨以上。每年化肥施用量折纯28.5万吨,年使用农药990多吨,这些污染源大部分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流入河流、湖泊,严重污染了地表水体。污染的地表水体下渗导致地下水水质逐年恶化,并在河流两侧形成地下污染带,使沿岸农田被迫污染灌溉,又导致了污染物的大面积地表沉积扩散,使农产品品质下降,有害物超标[1]。

1.1.5水资源浪费严重

济宁市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56%,万元产值工业用水量为100m3,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市供水远未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管道漏失率在15%以上。农业灌溉用水占全市总用水量的近80%,是名符其实的用水大户。虽然已推广了管道输水和防渗措施,但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先进的“三灌”面积所占的比例还很小,大部分灌区还是土渠输水、大水漫灌,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只有40%左右[2]。

1.2济宁市土地资源及利用现状

1.2.1土地利用构成

全市土地资源总面积1,068,490hm2,约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13%,人均用地面积0.13hm2。耕地面积600,000hm2,人均耕地面积0.073hm2,林地面积12,305hm2。

1.2.2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济宁市土地资源较为丰富,但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缺乏土地保护和治理的有效措施,耕地面积减少的趋势日益严峻,原因如下:一是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今后对土地的总需求会更多,诸如农村宅基地、城镇房地产开发、陆上道路交通占地、工矿企业占地等;二是南水北调工程实施后,南四湖蓄水位抬高,滨湖地带地下水位也会相应上升,对湖堤外距离约25m以内的约670hm2农田造成不利影响;三是济宁市地下煤炭资源丰富,采煤业及煤化工业是济宁市发展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但这必将使大片农田发生沉陷而形成广阔的湿地水域或涝洼地。每片塌陷区面积小则上千亩,大则上万亩,分散分布,互不相连。目前全市因采煤而造成的地表下沉面积已有16,700hm2,预计以1,400hm2/年的速度增加;四是为了保证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国家在南四湖区建设若干处人工生态湿地,也将减少一部分耕地。

据济宁市水土保持普查统计,近10年全市山丘区土壤流失面积2,367km2,占山丘区总土地面积的82.7%,每年流失土壤问题约950万t,相当于山丘区近2,700hm2耕地30cm厚的表层土壤被剥蚀,被带走的氮、磷、钾等元素,约折合标准化肥4.8万t。

2济宁市农业水土资源匹配分析

本文从水土资源总量及匹配的动态分析入手,运用水土资源匹配系数,分析市域尺度农业水土资源匹配程度及其空间差异性,为评判济宁市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提高济宁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进行农业发展的科学规划提供参考依据。

农业水土匹配系数是反映特定区域农业生产可供的水资源和耕地资源时空适宜匹配的量比关系。其测算模型为Riwl=wiα/Li。式中:Riwl为i市域水土资源匹配系数,wi为i市域水资源量,Li为i市域耕地面积,α为市域农业用水比重[3]。

基于济宁市多年平均水资源量、耕地面积及农业用水比重统计数据,运用测算模型,得出济宁不同市域(不包括市中区)尺度的水土资源匹配系数(见表2)。

表2济宁市各县市区水土资源匹配系数

根据Ri值的集聚与离散的差异特征,将农业水土资源匹配系数划分4个等级:A.匹配程度较优(1.10<Ri≤3.49);B.匹配程度良好(0.55<Ri≤1.10);C.匹配程度一般(0.38<Ri≤0.55);D.匹配程度较差(0<Ri≤0.38);由图表2可以看出:济宁市平均水土资源匹配系数为0.67,匹配程度良好,高于全省0.23的平均水平。其水土资源匹配的总体特点是:南部匹配系数最高,北部一般,中部最差。其中匹配程度较优的是微山县和鱼台县;匹配程度良好的地区包括金乡县、曲阜市;匹配程度一般的地区包括兖州市,汶上县,梁山县;匹配程度较差的地区包括嘉祥县、泗水县、邹城市、任城区。

以上分析结果与现实基本吻合。济宁市南部的微山县和鱼台县、金乡县地处湖泊分布区地,水资源比较充足,耕地相对较少,所以水土资源匹配系数较高;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在水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工业和城市用水占用了农业用水,所以水资源匹配较差,农业水资源短缺是中部地区粮食生产乃至农业发展的硬约束,极大地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济宁市农业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对策

根据分析济宁市的水土资源匹配状况,济宁市的农业可持续发展要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个角度出发,分别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出合理的方案,全面改善水土资源的利用现状。

3.1合理利用水资源

科学利用水土资源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采用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减少灌溉定额以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水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水肥耦合效应,通过减少灌溉水量和化肥施用量,提高土壤中养分的积累,改善土壤结构,减轻日益加剧的农田面源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搞好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联合调度。在工农业生产中,用水规划应以利用地表水为主,超采区范围内坚决禁止新打自备井,以保护有限的地下水资源。邹县电厂四期、运河电厂一期续建、济宁电厂扩建等重点项目,用水都实行了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调度,汛前枯水期以地下水为主,汛后以地表水为主[4]。

2)加快实施引水回灌工程,充分利用雨洪资源。由于降水集中,大雨以超渗径流的形式迅速排入河湖。为保证河湖大堤的安全,需及时将大量积聚的水体排泄掉,地下水漏斗得不到充分回补,雨洪资源大部分被浪费。在地理、地质条件适宜的漏斗区建设回灌沟渠和节制闸门,调集汛期洪水回灌不仅可以增加水资源可利用量,还可以降低下游河湖的防洪压力[5]。

3)加大节水治污力度,实现污水资源化。大力推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加快工业节水技术改造,使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继续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在经济发达区和高科技农业示范园区,大力推广高标准的“三灌”工程,逐步扭转大面积浪费水的现象。要加大治污力度。按照水体的纳污能力,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坚决关闭一些治污无望的企业,加强点源面源治理,减少工业污染,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实现污水资源化[6]。

4)开展矿井水回收利用,目的是减少水资源浪费,缩小矿井水对环境的污染。将回收的矿井水经过处理、达到回收利用标准后可广泛用于矿区洗浴、绿化、井下降尘、发电冷却等生产、生活各方面。采煤塌陷是煤矿开采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利用矿区塌陷的大坑和电厂水源,以及坑口排放的水发展水产养殖业(鱼、虾、蟹)。必备的条件是:塌陷大坑离发电厂要近,而且矿坑排水是经过消毒过滤处理的,消除了有害物质后(谨防水产的二次污染)可以便利引到坑中,但塌陷的大坑要做处理。可以就地取材,利用粉煤灰颗粒细腻的特点,将大坑底部和周边做防漏灌浆处[7]。

3.2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1)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一定区域制定土地用途分区,明确土地用途限制内容,实行土地用途变更制度,对土地资源用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进行控制监管。一要控制用地总量,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同时要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并要对现有土地资源进行动态检测。

2)加大对土地的法律管理力度。对农业用地,特别是良田耕地要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落实到地块,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应纳入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和县级非农业产业的发展(包括开发区),不能规划和配置在农田保护区内。

3)特别指出的是,济宁市存在大量的采煤塌陷地。在地下水位不太高的塌陷区域、积水较浅或季节性积水的塌陷地建立排水系统,达到重新利用土地的目的。对地下水位较高、塌陷较深的常年积水区,采用将积水区继续挖深来充填塌陷地周围的浅塌陷处,建立水产、养殖、农业和环境并举的经济环境基地。在地面沉降未稳沉之前,利用经充分论证无二次污染的采矿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和河湖淤泥等物充填,将塌陷地整平、复垦,进行土地综合治理。

在已治理的塌陷地选择适当的利用方式,形成景观好、稳定性强、经济效益高的植被,综合设计农、林、渔、畜等生物链,形成稳定、高效的生态系统。在复垦的土地上种植农产品以外还规划种植花草树木,在水域内发展养藕、养鱼等产业,适合济宁—兖州—曲阜—邹城组群式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区。

高标准农田保护条例范文第7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含以上范围内在建公路)。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主管本市范围内公路保护工作。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国道、省道、县道和市管乡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沿线各镇、村予以配合;非市管乡道、村道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门予以监督、指导、考核。

第五条公路养护、管理和交通安全设施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能所需经费按不同渠道筹集,国道、省道由省财政转移支付;县道和市管乡道由市财政预算支付,上级部门补助;非市管乡道、村道由各镇财政预算支付,市交通运输局补助。

第六条市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在土地综合利用规划范围内,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完善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制,加强超限运输的综合治理,落实超限长效管理。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健全公路安全隐患综合治理机制,提高公路交通事故预防能力,落实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完善与公安、住建、工商、安监等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执法对接功能,履行公路安全保护职责。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全面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加强公路路政、养护管理人员,增加公路安全保护经费,提高路网运行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各镇政府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积极运用考核杠杆,健全完善奖罚措施,强化公路环境督查,确保农村公路安全通行。

第十条市公路管理机构以“全面规划,稳定发展,逐步推进、管理到位”为总体目标,加强队伍建设,推行路政中队派驻制,提高快速应急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道路时,必须实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智能化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智能化必须及时完善。

第十二条各镇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非市管乡道、村道养护和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组织日常巡查管理,及时恢复公路技术状况,制止各类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加强路域环境长效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及时报公路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遵循“政府主导、交通主管、明确分工、强化监督”的原则,涉路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公路管理职能,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局)在审批公路两侧的(构)建筑物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会同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两侧相关部门或单位的道口搭接、用水、排污管道、供电、电信、网络线路的规划一并进行审查,科学规划,源头管理,减少非法占用利用公路的行为。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和用土规划,负责公路两侧的用地审核报批,并报上级部门审批;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公路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共同做好报废公路用地管理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将县道和市管乡道养护、管理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能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公路沿线商业和集贸市场等涉路经营行为的管理;对于已形成的马路市场,配合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清理占路经营行为。

(六)市公安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提出科学、安全的治理意见;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进行审批、审查、审核;会同公路部门对公路挖掘、新开道口等实施安全性把关;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超限治理;对因发生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七)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法做好公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水务局凡河道疏浚等水利工程或取水、架设浮桥、采砂等行为涉及到公路安全,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前置审批,依法做好疏浚河道过程中公路、公路桥梁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广电、电信、供电、移动、供气、供水等杆管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非合法杆管线清理,按照“谁安设、谁迁移”的原则,负责逐步自费迁移本部门在公路用地控制区内的杆管线等,确需设置的,征得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办理许可后方可实施。在公路上已设置的井盖,必须有使用性质的标志和防盗功能,产权单位必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保持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损坏、移位、塌陷等涉及安全通行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划定并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告。

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公路穿越城镇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原有形成的建筑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在上述区域公路两侧如需新增建筑,其审批必须遵从本规定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要求,如违反本规定的要求,根据谁审批谁负责拆除的原则,由审批单位负责拆除违法建筑,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七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八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九条距公路路面外缘国道省道不少于5米、县道不少于4米,乡道不少于1米的区域为公路用地,因公路建设等因素,使公路用地发生变化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公告。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三)在公路及用地内设置垃圾房(厢)、在公路上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物品;

(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二十一条禁止挖掘二级以上公路,确需穿越公路的应当采取顶管穿越的方式实施。损坏、占用、利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公路用地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确需增设应按管理权限报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批准。

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和公路排水要求,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所修建的道口符合平整、硬化、低于路面的规范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五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二十六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道、村道建设过程中,设置完好齐全的交通标志、标线、在危险路段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没有按规定设置标志的,不得交付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八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二十九条在市域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控制性公路桥梁或路段;确需通过控制性公路桥梁或者路段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并对在控制性行驶公路桥梁或路段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三十五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养护、管养分离”的规定。

(一)国省道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二)县道及市管乡道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养护,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养护管理工作;

(三)乡道由属地镇(园区)人民政府负责养护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乡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养护质量标准进行养护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公路的完好、畅通,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治理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

(三)根据规划对不能适应交通需求的路段和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公路服务水平;

(四)定期检查公路桥梁实际承载能力,保持桥梁技术状态完好;

(五)坚持高标准养护,达到路容路貌整洁,路面、桥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畅,无坑塘、无积水、无堆积物,附属设施齐全完好。

因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行为不当,导致路面有坑塘、有积水、有堆积物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四十条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四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养护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引导群众参与路产路权保护,及时督促和组织公路的清障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