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 粮油加工小微企业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前,安徽省粮油加工类小企业执行的会计标准不统一,有的执行行业标准,有的执行企业会计标准,而有的执行小企业会计标准,因此各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可比性较差。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其在制定方式上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在核算方法上又兼具小企业自身的特色。《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规定是: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一规定对安徽粮油加工小微企业有哪些影响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 资产的重要性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不同的地方有很多,本文之所以选择两者对资产减值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进行研究,主要是源于资产对企业的重要性。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和保障,各种资产的合理配置及有效管理是企业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资产的重要性从教科书中也能反映出来,在财务会计教材中有一半以上内容是讲解资产的,在讲解资产的内容中,除货币资金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外,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对期末减值部分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 粮油加工小微企业的界定

安徽是一个粮食大省,2014年全省粮食总产量632.8亿斤,在全国排名第6位。现在土地流转政策已经开始实施,目前全省土地流转面积3 393.14万亩,其中耕地面积2 541.7万亩,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为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提供了条件;另外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这都为粮食增产创造了良好条件,随着安徽粮食产量的稳步提高,将对粮油加工企业提出更高要求。目前安徽省正在实施由粮食大省向粮食强省转变战略,到2020年粮食产量达到800亿斤以上,出省非原粮比例要达到80%,粮油加工总产值要达到1 200亿元以上,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占到80%的粮油加工小微企业,不但可以提高粮油转化率,而且还可以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推动安徽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粮油加工小微企业的界定。一是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含20人),300人以下(不含300人),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2 000万元以下(不含2 000万元)的属于小型企业;二是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不含20人),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属于微型企业。

(二)安徽粮油加工小微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安徽全省目前有粮油加工企业3 0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有600多家,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只有100家,小微企业占到80%左右,近2 400多家,多分布在县级以下乡镇。这些小微粮油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

1.财务人员水平不高。由于小微粮油加工企业多数分布在县级以下乡镇,这给企业招收水平较高的会计从业人员增加了难度,目前,很多小微粮油加工企业会计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部分即便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也是年龄普遍偏大,大多在40岁以上,会计知识相对陈旧。

2.财务制度不健全。对于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笔者认为主要包括现金收支使用的有关规定、银行存款结算管理规定、往来账项的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通过对部分小微粮油加工企业走访调查发现,很多小微企业尚未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的财务人员大都由企业所有者的亲属担任,且一人担当多个财务工作岗位,有些小微企业甚至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资产的规定对小微粮油企业的影响

(一)有利方面影响

1.减轻了财务人员工作负担。在原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资产发生减值,在年末对资产进行确认计量时,对减值部分要求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由于小微粮油企业规模小、财务人员水平不高,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对会计人员来说是一个挑战。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这简化了小微粮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减轻了会计从业人员工作负担。

2.有利于小微粮油企业融资。小微粮油企业大多从事粮食粗加工,机器设备普遍陈旧,资产减值现象也普遍存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小微企业不计提资产减值的规定,不仅简化了会计从业人员工作量,而且可以增加粮油加工小微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有效解决小微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需要资产抵押的问题,增加小微粮油企业获得贷款的机会,从而破解小微企业从民间借贷资金使用成本高的难题,对粮油加工小微企业来讲是有利的。

3.增加小微粮油企业利润。年末小微粮油加工企业的资产如果发生减值,按照原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需要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但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这样会增加当年的利润总额。例如,一小微粮油加工企业2014年末资产账面价值325万元,但经测算企业资产已经减值35万元,那么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就比按原会计准则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情况下,年末总利润多出35万元。

(二)不利影响

1.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于小微粮油企业资产发生的减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谨慎制原则。谨慎制原则要求:对于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计量和确认时应当保持谨慎性,不得多记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可见粮油加工小微企业对资产发生的减值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明显违反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制原则。

2.加重小微粮油企业税务负担。对于粮油小微企业的资产发生减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会增加企业利润总额,从而导致这些中小企业多交所得税。例如,上述小微粮油加工企业,对年末资产减值35万元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利润总额就会增加35万元,按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计算,企业要多缴纳8.75万元所得税,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20%计算,企业也要多缴纳7万元所得税。

3.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粮油加工小微企业资产如果发生了减值而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会虚增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利润总额,一旦小微企业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其资产就会按照公允价值对外拍卖,这样必然会导致拍卖所得远远低于其账面价值,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4.不利于安徽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安徽是一个粮食大省,正在实施由粮食大省向粮食强省转变的发展战略,而占到全省80%的小微粮油加工企业,承担着大量的粮食加工任务。对于小微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减值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不利于企业降低损耗和成本,不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阻碍了粮食产业转型升级,不利于安徽由粮食大省向粮食强省转变战略的实施。

三、 结束语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微企业资产发生减值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对粮油加工小微企业的影响很大,对安徽粮食产业的影响也很大。这里既有有利的影响:如减轻小微粮油加工企业会计人员负担,增加企业资产账面价值和企业利润总额,有利于企业融资;也有不利的影响:如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谨慎制原则,增加了企业税负,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安徽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等。但是,通过深层次研究可以看出,有利方面中也存在着不利影响:如虽然减轻了企业财务人员负担,但不利于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虽然增加了企业资产和利润账面价值,但这只是短期行为,是假象;三是虽然有利于企业融资,但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小微粮油加工企业要正确认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可以不计提减值损失的规定,从小微粮油加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利于安徽粮食产业发展战略的实施。J

参考文献:

[1]贾骞等编写组.粮食企业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

[2]方瑛.财务会计[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0.

[3]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李玉存.浅析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粮食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3,(3).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最近,财政部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规范》认为,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规范》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会计资料,以及企业获得的需要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证明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可不输出纸面资料的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在政策层面实现了无纸化的破冰。《规范》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1994年6月30日财政部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最近,国家粮食局印发了《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国粮财[2013]311号)。《规定》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本核算原则前提下,结合粮食行业特点,对粮食企业涉及的政策性业务和主要经营性业务的会计核算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和补充,明确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处理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最近,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进行修订并形成了《部门决算管理制度》。按照《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履新”

最近,财政部修订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制度》通过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详细规定了会计科目使用和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行政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进一步扩大了“双分录”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范围;将原制度中的资产负债科目进行细分,新增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更好地满足财务管理需要;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与行政单位自用资产相区分,使会计信息反映更科学;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解决了基建会计信息未在行政单位“大账”上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净资产核算;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等。《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此外,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税率明确

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通知》明确,纳税人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或邮政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的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税率,就其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按照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处理原则,延续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收入归属不变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442号)。《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中央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中央;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继续归属地方。《通知》指出,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宣传文化事业两税优惠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等七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以及列入《通知》附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获综合税收优惠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通知》明确,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出台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通知》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四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准则,政府补助,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关承诺,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领域。比如,对粮、棉、油等生产或储备企业给予的定额补助,这些生活必需品其价格往往不能随行就市,售价低于成本造成的损失需由政府来弥补。再如,为了环境保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环保支出。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及其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1.无偿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2.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政府补助按其关联情况分类,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例如,某些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国家给予的经营补贴、国家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等国家给予企业的财务支持,以扶持其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发展而给予的政府补助。

当然,对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能一概确认为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在符合政府补助定义的情况下,还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要求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只所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是因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政府补助,形成经济利益流入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是无偿的,又不符合销售收入或提供服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者通过“递延收益”科目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全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某公司20x6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报书中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20x6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元(其中,购置固定资产80万元、场地租赁费40万元、人员费100万元、市场营销2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

20x7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某公司的申报,签订补贴协议规定:批准某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60万元。

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7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60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递延收益600000

(2)20x7年1月1日至20x9年1月1日: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

借:递延收益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300000

20x9年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于5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营业外收入600000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例: 20x1年2月,甲企业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款为500万元,因资金不足,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210万元的申请。20x1年3月1日,政府批准了甲企业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21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 20x1年4月30日,甲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

20x9年4月,甲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1年3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2100000

贷:递延收益2100000

(2)20x1年4月3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4800000

贷:银行存款4800000

(3)自20x2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40000

贷:累计折旧40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月末):

借:递延收益17500

贷:营业外收入17500

(4)20x9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累计折旧3840000

贷:固定资产4800000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营业外收入24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420000

贷:营业外收入420000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一、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会计核算处理

例:2015年5月,某县粮食储备库按照县政府轮换计划及四部门联合行文,计划轮出地方储备粮小麦4 000 000公斤,该批地方储备粮执行2004年储备计划成本,每公斤储备粮的成本为1.60元,总成本为6 400 000元。平均每公斤地方储备粮售价为2.50元。6月,该企业轮入新粮小麦3 000 000公斤,单价2.42元。7月,轮入新粮小麦800 000公斤,单价2.50元。8月,轮入新粮小麦200 000公斤,单价2.52元(不考虑储备粮轮换及收购、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费、装卸费、损耗等)

按照储备粮轮换办法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5月份轮出储备粮时,回笼货款存入储备库在农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借:银行存款――农发行基本存款户    1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地方储备粮轮换收入

10 000 000

同时,按售价结转轮换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地方储备粮轮换成本

10 000 000

 贷:轮换粮油――地方储备粮(小麦) 10 000 000

6月份轮入新粮3 000 000公斤时,价款合计:3 000 000×2.42=7 260 000(元)。

借:轮换粮油――地方储备粮(小麦)     7 260 000

贷:银行存款――农发行基本存款户     7 260 000

月末调整销售成本,3 000 000×(2.5-2.42)=240 000(元)。

因购进成本低于销售价,故调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地方储备粮轮换成本

-240 000

贷:轮换粮油――地方储备粮(小麦)       -240 000

注:此笔业务旨在调整成本,故记账时,不需要登记数量信息,尤其在会计电算化记账过程中,如登记数量信息会导致轮换的累计数量出现错误。

截至6月末,主营业务收入为10 000 000元,主营业务成本为10 000 000-240 000=9 760 000(元),该笔轮换业务带来主营业务利润240 000元。

7月份,购进新粮800 000公斤,价款合计800 000×2.5=2 000 0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轮换粮油――地方储备粮(小麦)      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农发行基本存款户     2 000 000

因售价与收购价持平,故不需要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月轮入新粮200 000公斤,价款合计200 000×2.52=504 0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轮换粮油――地方储备粮(小麦)        504 000

贷:银行存款――农发行基本存款户    504 000

月末调整主营业务成本:200 000×(2.52-2.5)=4 000(元)

因本次轮入成本大于销售价,故调增主营业务成本。

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地方储备粮轮换成本  4 000

 贷:轮换粮油――地方储备粮(小麦)       4 000

截至8月末,本次储备粮轮换已按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于四个月内轮换完毕。

本次轮换收入合计10 000 000元,轮换成本合计     10 000 000-240 000+4 000=9 764 000(元),本年度储备粮轮换产生利润236 000元,体现在“利润表――主营业务利润”项目中,储备粮成本保持不变,仍为2004年政府批文核定成本,即每公斤地方储备粮成本仍为1.6元。

本次轮换动用收购资金总金额:7 260 000+2 000 000+504 000=9 764 000(元),同轮换成本核对相符。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检查人员对轮换成本核算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笔者沿用上面的例子,按照另外一种方式,即存货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结转成本,以验证储备粮轮换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依据历史成本计量原则,上例会计分录处理为:

5月轮出储备粮:

借:银行存款――农发行基本存款户    1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地方储备粮轮换收入10 000 000

同时,按历史成本结转轮换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地方储备粮轮换成本

6 400 000

 贷:轮换粮油――地方储备粮(小麦)       6 400 000

本月实现主营业务利润3 600 000元(其他销售业务、其他费用及损耗暂不考虑)。

6月购入3 000 000公斤新粮:

借:轮换粮油――地方储备粮(小麦)     7 260 000

贷:银行存款――农发行基本存款户     7 260 000

7月购入800 000公斤新粮:

借:轮换粮油――地方储备粮(小麦)     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农发行基本存款户    2 000 000

8月购入200 000公斤新粮:

借:轮换粮油――地方储备粮(小麦)        504 000

贷:银行存款――农发行基本存款户    504 000

储备粮成本由6 400 000元调整为9 764 000元      (7 260 000+2 000 000+504 000),平均单价为2.441元/公斤。根据这种方式核算,可计算获得营业利润3 600 000元。

以上两种处理方式的优缺点是: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式,即按照储备粮轮换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特殊的会计处理,旨在保持储备粮成本不变,优点在于与政府增储批文中的单价、总价值保持一致,便于监管、核对,实际工作中,每个储备库大都存储多批次的储备粮,每批储备粮成本均与批文、贷款对应,在财务报告中储备粮库存总价值同短期借款中农发行储备粮借款总数核对相符,一目了然。储备粮的轮换空仓期为四个月,这样,就将储备粮轮换可能出现价格差异的时间限定在了四个月之内,考虑到成本和利润的稳定性,符合储备粮管理的政策性特点。而储备粮存储的意义正在于它的政策性和社会效益。缺点:随着时间推移,储备粮的成本价与市场价可能会出现较大差异,导致潜盈或潜亏的出现。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的会计处理方式,优点在于可以使成本价比较接近市场价,按实际成本计价,使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便于了解和比较。缺点:储备粮成本随轮换业务的发生而变化,随收购价格的波动存在不确定性,造成储备粮成本与政府批文中批复的价格无法匹配。按照历史成本计价方式会导致储备粮贷款同储备粮库存价值无法核对,导致储备粮的库贷挂钩监管理念无法贯彻,无法体现政策性业务的特殊要求。另外,从历史成本原则建立的基础看,它以劳动生产率始终不变为前提,也就是以否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前提,这与社会发展规律背道而驰。因此,从它建立的那时起,就存在着缺陷。

综上所述,储备粮轮换作为政策性业务,应首先考虑政策性需求,保持成本稳定、利润稳定,保证库存值与贷款金额及政府增储文件金额一致。

二、建议

(一)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及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1)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2)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3)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下达动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二)严格地方储备粮财务处理

对于符合动用条件的地方储备粮,根据规定,由储备企业将储备粮售出,做销售处理。接上例。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农发行基本存款户    1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地方储备粮销售收入10 000 000

同时,按成本价结转轮换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地方储备粮销售成本

6 400 000

 贷: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小麦)  6 400 000

则该批储备粮产生了360万元的收益,该收益归属地方政府。

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地方储备粮销售收入

3 600 000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储备粮差价款   3 600 000

上缴差价款: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储备粮差价款  3 600 000

贷:银行存款――农发行基本存款户       3 600 000

储备粮动用之后,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常驻人口数量及构成情况,计算、分析、确定当地的储备粮规模,待条件适合时,通过政府行文增加地方储备粮规模。由储备库根据政府批文,向当地农发行申请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完成收购,落实储备粮增储计划。本例沿用上例中储备粮的收购价格,将储备粮新增入库的账务处理列示如下:

注:核定入库结算价格根据政府批文定为2.50元/每公斤。新增4 000 000公斤地方储备粮需申请农发行储备粮贷款10 000 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农发行基本存款户    10 000 000

贷:短期借款――地方储备粮借款     10 000 000

借:储备粮油――待核地方储备粮价款(小麦)

7 260 000

贷:银行存款――农发行基本存款户   7 260 000

借:储备粮油――待核地方储备粮价款(小麦)

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农发行基本存款户    2 000 000

借:储备粮油――待核地方储备粮价款(小麦)

504 000

   贷:银行存款――农发行基本存款户 504 000

按照结算价结转成本:

借: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小麦)     10 000 000

贷:储备粮油――待核地方储备粮价款(小麦)

9 764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