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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历程:现实意义
一、新旧准则的平稳转换和过渡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自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经过1年的转换期和过渡期,新会计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致力于完善全球高质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两者于2008年1月8日就持续趋同机制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持续趋同备忘录。
二、努力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趋同的。经过1年的转换期和过渡期,新会计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后,中国财政部就开始研究并启动与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等效互认工作,目前已取得了积极进展。2007年12月6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了内地准则与香港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实现了内地准则与香港准则的等效。欧盟委员会非常关注中国准则的国际趋同和实施情况,在得知中国准则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有效实施后,于2008年4月22日公告,宣布认可中国准则在欧盟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有同等效力的建议,将于2008年9-11月份提交欧洲议会审议,一经批准即为法律。2008年11月14日,由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欧盟证券委员会(ESC)就第三国会计准则等效问题投票决定:2009-2011年底前的过渡期内,欧盟将允许中国证券发行者在进入欧洲市场时使用中国会计准则,不需要根据欧盟境内市场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财务报表。欧盟的这一决定表明其已认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等效,标志着财政部在中欧财金对话框架下推进中欧会计等效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意义重大。这是国际资本市场首次正式接受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有助于推进中国与其他国家会计准则趋同和等效工作。中美会计合作也在不断深化。中美会计合作、趋同与等效已列为中美经济联合委员会对话的重要议题。2008年4月18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签署了中美会计合作备忘录,目标是实现中美会计准则等效。通过中国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继续努力,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必将得到国际上更多国家和经济体的认可,促使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有同等效力。
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有同等效力的现实意义
第一,中国企业拟在承认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国家上市,可降低上市成本。中国企业在承认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国家上市时,不必再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中国企业出具的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调整,这为企业节省了不菲的上市费用,从而促进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
第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可促进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使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由资本输入向资本输出转变。在国际资本流动的过程中,不仅资本的供需双方需要了解彼此的财务状况、满足各自需求,而且国际证券监管机构为实施有效监管,也需要严格审核跨国公司的财务报告。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意味着,国际证券监管机构在审核中国跨国公司的财务报告时中国企业不需再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其财务报告进行调整,这对于需要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中国企业而言降低了融资成本。因此,会计准则等效能够大幅度地降低中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成本,有助于中国企业做强、做大、“走出去”,促使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由资本输入向资本输出转变。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
一、引言
继2006年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后,2010年11月7日,财政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再颁布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及《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继此财政部2011年10月18日以财会〔2011〕17号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规定财政部2004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这是对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同时也对小企业会计进行了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该准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其不仅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简化,而且与原有小企业制度相比,也在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及财务报表列报方面进行了大量简化性调整。在此,本文将从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逻辑出发,对征求意见稿与税法协调及大量简化是否适当进行分析。
二、逻辑起点:为什么要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
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答案是各方共识的两个方面,填补空白和解决“超载”问题。所谓填补空白是指2006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依据的是2004年制定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内容已经落后。所谓“超载”是指将企业会计准则同样用于小企业,会成为小企业日益深重的负担,太多或太细的会计准则、太复杂的会计判断和会计操作确实是小企业会计所无法承受和完成的。因而,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另外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以达到两个目标: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和“减负”。要实现小企业会计目标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首先要了解谁对小企业会计信息有什么样的需要?而要“减负”,则需分析小企业会计的“承受力”有多大?即会计信息的供给能力。
三、逻辑推理:小企业会计信息需要和供给
(一)什么是小企业?
在分析小企业会计之前,先明确一下小企业的范围。如何认识和界定小企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但不包括下列三类企业: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或子公司。2011年6月出台的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从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对不同行业的企业进行划分。本文认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符合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较多,差异较大的情况,《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适用范围的界定也较符合小企业会计资本结构简单、利益相关者较少的特点。但是,二者对比,存在一个问题,按划型标准中划分的中型企业是否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工商、税务、财政部门对小企业会计宣传使用的实际情况,本文将中型企业纳入此范围,分中、小、微型企业会计进行分析。
(二)小企业会计信息需要
由于小企业资本结构、业务交易简单,不会对外公开交易股票、债券,也不具备金融性质,其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也相对大型企业而言较少。因此,本文认为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1.税务方面。查账征税是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方式,也是所有企业会计的重要信息需求方,这也是促进所有企业实行会计核算,完善会计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对于中型企业。但查账征税并不是唯一的税收征管方式,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税务机关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特别是微型企业。因此,本文认为税务机关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一个重要方面,但不是全部需求,同时,这一信息需求对于中型企业影响要大于微型企业。
2.银行金融方面。资金短缺是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面临的问题,特别是处于创业期和发展期的企业。对于这种企业银行融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更强于税务方面的影响,也更有利于促进中、小、微型企业不仅完善会计核算,同时加强会计管理。银行金融方面的信息需求也不同于税务对收入费用利润信息的需求,更关注反映企业的发展能力、管理能力及偿债能力信息。
3.内部管理方面。这一方面的信息需求对于微型企业,特别是单一投资者的家庭式企业,往往毫无需求,常常被人所忽视。但是对于有二个或二个以上股东的中型、小型企业,以及一些特别行业,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营项目起点较高),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较多,涉及特殊公众群体——小区业主);具有会计管理的要求。
因此,本文认为不同的企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不同的,在确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应考虑分别对待。
(三)小企业会计信息供给
会计信息的提供是需要耗费成本的。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越高,所需的成本越高,对企业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要求越高。而规模越小的企业,由于其资金、人员的制约,所能承受的成本越低。超过企业供给能力的会计要求,也许会压使企业作出“逆向选择”,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完成任务。因而,本文认为对于小型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会计准则确实需要简化。
四、逻辑对比: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
根据财政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思路,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结合我国国情、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要求,同时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并有助于银行等债权人提供信贷服务。本文通过对比,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简化会计计量属性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的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即按实际发生时的金额确认。因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才确认入账。
(二)基本消除与税法差异
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后续支出与税法一致;收入确认的时点与所得税及增值税的确认野战基本一致;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
(三)简化会计业务核算和会计报告
如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确认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范围仅为资本溢价;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对现金流量表进行简化。
可见,此次制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进行简化,并与税法协调,满足税务方面需要。
五、逻辑结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议
总的来说,财政部此次《小企业会计准则》再次体现了我国对小企业的重视,有利于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充分照顾到小企业会计供给能力弱的情况,同时兼顾了税务、银行等对小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但本文认为在以下方面仍值得进一步商讨。
(一)中型企业适用问题
中型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中型企业而言似乎选用《企业会计准则》有点要求过高,而选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有点过于简化。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分级问题
其实《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某些小型企业而言也是过于简化,难以满足其内部管理需要,例如完全按历史成本计价,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显然不利于企业决策。因此,本文认为可以对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半”分级,给小型企业以及一些特殊行业企业一定的选择权。
(三)基本会计核算与企业会计准则统一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属于统一会计体系,对于基本会计核算两者衔接统一,更有利于会计人才的培训和会计实务人员的操作。对于两者的不一致,如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核算等,表面上小企业会计准则是简化,而在操作上反而增加了一定难度。
为规范我国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正式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随后,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及银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了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指出: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小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不仅仅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更是为我国经济建设添砖加瓦。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概况
财政部曾于2004年4月27日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并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一部根据小企业的特点,在《企业会计制度》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而制定并实施的,但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这一简单、适用的制度并没有得到普及。吴敏艳、周英(2008)在对常熟地区的调查结果显示其执行率低于40%;侯翠萍、韩素云(2009)对忻州市属小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63%的企业未进行制度转换,仍沿用分行业会计制度。整个小企业群体所采用的会计法规参差不齐,导致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对小企业会计行为的监管产生了巨大的难度,整个小企业群体会计行为规范化程度受到严重影响。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未能有效实施的原因
《小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施行已近8年,但其并未得到有效实施,我将其原因归为两大类,分别为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的原因。首先从企业本身来说,我国小企业虽然数量众多,但大都为私有企业,行业跨度大,企业群体自身管理水平有限。同时小企业管理人员对会计工作缺乏重视,为降低成本不设立会计机构或者会计机构不健全,会计人员无法配备到位,整个小企业群体会计基础薄弱,缺乏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即使有些小企业会计人员配备到位,但管理人员考虑到经济利益问题也不会花太多的资金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的训练与培训,加之《小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强制执行时间,从企业会计人员本身来看,他们大多数已经习惯了原有的会计制度,也就缺乏学习新制度的动力,因此许多小企业仍继续沿用原行业会计制度或选用《企业会计制度》。
从企业外部环境来看,一是因为政府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企业管理层或者会计人员不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而且虽然我国会计培训体系较完整,但是在整个会计培训与考试体系中都没有涉及到《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培训的缺乏也阻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普及。二是政府、银行等相关部门对小企业的存在发展不够重视,政府部门将大多注意力集中于上市公司、大中型私有企业及国有企业,没有及时建立健全对小企业的服务指导体系,同时财政部门也缺乏对小企业会计行为的有力监督,很少顾及小企业的会计规范化程度和会计制度的实施。从银行方面来看,银行天然追逐低风险、高回报的公司,而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管理水平等各方面限制无法引起银行的重视。由于政府、银行等的忽视,小企业的管理层对本身会计行为的规范化程度也就不重视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普及困难重重。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有效实施的条件及其保障
由于以上原因《小企业会计制度》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施行,但也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施行提供了经验和启示,只有从企业和政府两方面努力,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施行提供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和必要的条件,才能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一,财政部门、会计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会计培训与会计考试体系。《小企业会计制度》颁布施行近8年,但整个会计培训与考试体系中依然没有《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这是阻碍《小企业会计制度》普及的外部原因之一。因此为了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提供条件,财政部、会计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应该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与具体应用融入到会计培训与会计考试体系中,加大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协助小企业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有效施行提供知识。
第二,小企业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强化企业会计基础。小企业应当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契机,全面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第一,小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提高对企业会计行为规范化的重视,完善企业会计机构,补充企业会计力量,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奠定基础。第二,企业应当认真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学习《小企业会计准则》,深入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小企业负责人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的自觉性。第三,企业应当做好会计科目的新旧转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第四,企业应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全面提升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依法纳税,不断提高企业的对外融资资质和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五,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第三, 各相关部门加强宣传,营造《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培训力度,使得《小企业会计准则》深入人心,为下一步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监局等,对本地小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加强政策宣传,讲明执行要求,明确执行程序,督促小企业尽早执行。同时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座谈会、经验介绍会等形式,采取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手段,向广大小企业宣传《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重大意义和执行要求,积极引导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各相关部门还必须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密切关注对本地区《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宣传报道和媒体反映。
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与具体会计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准则与“问题解答”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问题解答”的规定执行;后的规定与先的规定不一致时一般按最新的规定执行。
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而不拘泥于会计核算制度适用性选择的一般顺序。现就施工企业选择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有关适用性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施工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核算制度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号)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于2004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不再执行财政部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另外,财政部1998年6月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财会字(1998)25号),于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除需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外,还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须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彭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所以,已上市的或有意选择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施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是在对财政部199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两者没有实质性差异,只是新准则规定计提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而不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会计核算制度间存在的主要差异及实务中执行的适用性分析
在具体工作中发现,《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准则”)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如果要同时执行“办法”及“准则”,则存在具体选择适用何种规定的情况。
(一)“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结平的时点不同
“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而“准则”规定,“工程结算”是“工程施工”的备抵科目,合同完成并竣工决算后,“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建筑工程完工后长时间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较为普遍,虽然工程完工后已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但由于尚未最终办理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和相应的“应收账款”无法最终确定。为了真实反映该项工程的完工及结算情况,选择采用“准则”的处理方法,待竣工决算后再作两科目的对冲结平为妥。
(二)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处理不同
“办法”与“准则”均规定,设置“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但两者在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转销时点及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办法”规定,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贷记“管理费用”。而“准则”则规定,在建合同完工并竣工决算后,将“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意义;特点;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2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及意义
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
2004年6月,我国财政部颁布《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表明财政部早就意识到小企业会计的核算特点有别于大中型企业。自此,小企业会计不再缺少具体的实施标准。但是,由于该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适用范围定位模糊、执行环境欠佳等多种不利因素,在成本核算和财务报告等方面都不能适应现今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为更好地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财政部2011年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取代实施八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2.《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意义
目前,我国小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其有序发展提供了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其不仅可以优化小企业的发展模式,还可以提高小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并有效实施后在会计标准建设方面得到新的突破,也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日臻完善。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该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但有三类小企业不在规定内,即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微型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2.《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原则
(1)遵循实用性与简单性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我国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考虑到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小、会计人员整体的素质较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和《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简化了核算方面的要求,具有实用性与简单性相结合的特点。
(2)满足税收征管和银行信贷信息需求的原则
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大多数是税务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部门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税收的决策,银行主要通过的是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信贷决策。税务部门希望最大限度地消除《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银行希望小企业能够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提供财务报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方面的信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基本能够满足税收征管部门和银行信贷部门的信息需求。
(3)实用性和前瞻性相结合
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同,但两者只有相互衔接,才能更好地发挥会计准则在企业发展中的政策效应。如果小企业出现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不可能发生交易事项,我们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比如,小企业今后若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下列特点:
① 消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采用直接转销法处理小企业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②核算内容上体现了简单化的原则,如:(1)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购买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不计入所购商品成本;(2)长期待摊费用中不再包含开办费,开办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③会计科目的设置有所不同,比如《小企业会计准则》增设“短期投资”科目替代《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增设“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替代《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④财务报表的编制有所不同,比如《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可以不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利润表的最终指标为“净利润”,而不是《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综合收益总额”。
三、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存在的问题
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离开这一基本环节,会计工作就无从谈起,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会计核算基础薄弱,无论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的设置和取得方面都存在着薄弱的地方,导致收集、处理、利用和提供会计信息失去可靠保证,会计工作水平也就无法提高,这些因素会制约中小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可行性,因为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导致会计信息资料的获取或者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的话,那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2.会计主体界限不清
我国中小企业的会计主体难以界定。由于自身经济实力问题及中国融资环境的制约,在初期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成立的初始资金及其大部分负债来源于家族成员和亲戚朋友。因此,家庭成员担任了中小企业的所有职务,企业活动与家庭成员活动难以区分,企业产权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经营权与所有权集一人为一身,致使权益混淆,企业所核算出来的资产、负债、收益也就难以真实反映企业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就无法据此做出各种决策。
3.小企业主对新会计准则认识偏差
有部分中小企业主和管理人员本身就不重视会计工作,认为会计工作就是收款、付款、发放工资,并没有意识到会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使会计核算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执行上出现了问题。还有部分中小企业主和管理人员认为原有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就已经很完善了,没有必要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而且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还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这些认识上的偏差都有可能使中小企业不会认真贯彻执行新会计准则。
四、解决新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中的具体对策
1.加强中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
由于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是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重要保障,所以中小企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对企业日常会计行为进行规范,为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例如,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强调规范使用原始凭证,它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原始依据。为了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企业应严格原始凭证的审核程序以及报批制度,报批时应在凭证上注明使用依据及用途,经办人、证明人、审批签字手续要齐全。在登记账簿时,要做到字迹清晰,登记及时。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同时,中小企业要在在科目结转、报表编制、业务流程改造等方面提前部署,统一规划,确保按时高质量地执行新会计准则。
2.完善董事会的职责
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主体界限不清的问题,中小企业应完善董事会职责,强化董事会成员的相对独立性,避免董事和经理层人员重叠。收支不规范,会造成“内耗”,影响企业经营效率。中小企业可改善董事会的机构,吸纳行业、技术、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入董事会。董事会结构的多元化有利于企业的规范经营;通过股权稀释,实现产权多元化。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对个人和家族过分依赖,这虽然有利于节约成本,但是却增加了企业经营决策风险。就国内外企业发展的经验来看,稀释股权实现产权多元化是企业实现产权制度变迁的有效途径。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及作用。董事会虽然应与管理层就企业发展的一些重大事项达成共识,但更应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对管理层的违规情形有权进行处理或惩罚。董事会的队伍建设也是一项重要事项。国外经验不可照搬,探索适合本企业特色的方法才是可行之路。
3.转变中小企业主的财务管理理念
中小企业顺利执行新会计准则,必须先要在思想上接受它,只有接受才能更好的对其进行吸收消化。针对对待会计工作和新会计准则认识上的偏差,中小企业主和管理人员必须转变财务管理理念,认识到虽然会计工作不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它能够为管理者、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相关者进行决策提供依据,而且,执行新会计准则是中小会计实务工作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产生了一些新的业务,如债务重组、外汇交易、政府补助、新的金融工具的使用等,新会计准则明确了这些业务的核算与处理方法,而且,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
五、结束语
随着《新小会计准侧》施行的普及,小企业转变会计核算的方式以全面贯彻《新小会计准侧》的相关规定,是提高小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有效保障,有利于促进其小企业经营效率。
参考文献:
[1]陈栋.浅谈《小企业会计准则》施行对小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会计师,2013(1).
[2]梁勇.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与国际比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6).
[3]李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问题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2(14).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企业会计改革一直处在体制改革的前沿,《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差异大为缩减,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例,我们将几十项会计政策与之对比,除个别因我国国情而未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外,其他在总体上已趋于一致或相近。在企业会计改革及其国际化的进程中,我国仅用了短短10多年时间就走过了西方国家70多年所走过的路。
我国的企业会计改革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认可。在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会议上,与会代表认为,是转型经济国家和中国家会计改革最为成功的典范。美国商学院保罗·希利教授发表的论文认为,美国和英国的会计准则,对于那些缺乏对管理财务报告决策监督机制的发展或转型经济国家是否也是最优的,还是个疑问。他用实证的方法对中国上市公司用中国会计标准和国际会计标准编制的报表差异进行,认为投资者可能发现中国会计标准比国际会计准则能够生成更加可靠的信息。曾经参加过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的会计准则国际研讨会的国外专家回国后,撰文认为,中国这样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国家,在目前这样复杂的市场氛围中,幸好有一支队伍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会计改革,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全球最大规模的7家会计师事务所日前的一份最新的国际会计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已明显减少。参与该项名为“2001年会计准则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安达信、柏德豪、德勤、安永、均富、毕马威、普华永道等。
国际化不能照抄照搬
近期,有观点提出,会计国际化可以直接采用美国会计准则或者国际会计准则。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不仅脱离中国的实际,也不符合世界各国会计国际化的通行做法。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对于如何理解和处理会计国际化,不单纯是会计技术层面的问题,我们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忌妄自菲薄,盲目崇拜。中国的会计改革不宜直接采用美国会计准则,也不宜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
对此,我们可以看看其他国家的做法。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印度、巴西、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斯里兰卡、泰国、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以及俄罗斯、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等转型经济国家,都有本国的会计标准制定机构,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实施本国的会计标准。尽管个别国家,如格鲁吉亚、乌兹别克斯坦等,也有宣布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情况,但实际情况差异很大,不具代表性。
一个国家执行本国的会计标准,既是为了与其体系相适应,同时也是该国主权的一种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的会计准则在我国没有法律效力,如果要求我国企业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的会计准则,将会与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相冲突。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通过跨国上市筹集资金,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通常要求企业根据上市地会计准则或者国际会计准则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但是,这些企业必须以执行本国的会计标准为前提,最后向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会计报表时,可以根据上市地会计准则或者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作出报表调整。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国家主权的一种体现。我国的企业在境外上市,一直都是以执行我国的会计制度(包括《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后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到现在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为前提的。然后,再根据上市地会计标准或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报表调整。
片面追求我国会计标准的美国化或者国际化,还有可能会出现与我国转型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
我国尚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尚未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完善的监督机制,如果我们操之过急,不顾国情、片面追求美国化或国际化,有可能会出现与我国转型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导致会计信息混乱或者失控,由此产生的改革成本和风险将是巨大的。例如,公允价值是国际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会计计量属性,而我国市场经济处在初级阶段,没有形成活跃的生产资料市场,关联交易普遍,诸多经济行为也不规范,弄虚作假屡禁不止,如果广泛地使用公允价值,将会给企业利用公允价值造假留下空间,“琼民源”案例将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作为公允价值入账,虚假评估增值5个多亿元。
综上所述,在会计国际化的进程中,如何把握借鉴国际惯例和考虑中国国情的辩证关系,这是我们应当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借鉴国际惯例不等于照搬照抄,照搬照抄是没有出路的;考虑中国国情不等于闭关自守和保护落后,闭关自守同样是没有出路的。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会计国际化并不硬性要求各国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而是充分尊重各国、经济、法律、文化环境,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一定差异。会计国际化的宗旨是要求各国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在重要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正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前言》指出的那样,成员国企业“所公布的会计报表在所有重要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这一宗旨反映了各国会计标准国际化的真正含义,我国的会计改革与这一宗旨是一致的。
当前我国企业会计改革 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制度》的实施面过窄,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有企业尚未执行
如前所述,我国以《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为主体的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相比,在主要方面虽已基本一致,但是,《企业会计制度》暂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国有企业尚未执行。国有企业仍然执行1992年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老制度不利于企业消化不良资产,已与加入WTO的新形势不相适应。
国有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面临的主要是如何消化和处理多年来形成的不良资产。尽管企业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但老制度的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国务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企业会计制度》据此作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消化不良资产的规定,例如:对于待处理财产损失,企业应于年度终了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各项资产的减值,企业应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进行合理预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比照其他国有企业的做法,通过测算和摸清家底,分别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标准
我国的会计标准至少有三个层次,一是会计准则,二是会计制度,三是专业核算办法。会计准则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所作的原则规定;会计制度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操作性规定;专业核算办法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如石油天然气、农业、运输、业、房地产开发等的特点作出的会计规范。
1.继续完善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若干具体会计准则。1997年至今,具体会计准则的陆续出台,财政部1992年的基本会计准则很多已经过时,需要进行修改。我国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教授多次建议制定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其目的在于明确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及其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要素的定义、特征及其在财务报告中的确认、计量与报告。这是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套内在严密、协调一致的体系,它能在技术上保证具体准则的连贯性,而不致前后发生矛盾。本人认为,制定中国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时机趋于成熟,会计工作者应当对此给予更多的关注,中国会计学会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在制定中国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财政部已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最近又成功地召开了会计准则国际研讨会,对企业合并、分部报告、外币折算等具体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研讨。会后,有关项目组成员将根据国内外专家意见,对上述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尽早。力争在不远的将来,努力实现初建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目标。
2.抓紧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专业核算办法。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对小企业都有单独的会计标准,因为小企业具有很多自身的特点,比如规模较小,不对外筹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等等。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近来也将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的重点。我国小企业众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不现实的。财政部已经着手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研究,预计明年出台。
专业核算办法是我国会计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已经,财政部正在组织各方面力量,研究和起草其他各项专业核算办法。
(三)强化会计监督,促进新会计标准的贯彻实施
自2001年开始,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会计法》执法检查。此次检查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三个阶段。根据项怀诚部长的要求,《会计法》检查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贯彻落实朱基总理“不做假账”的指示相结合;二是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三是与建立、完善会计的“游戏规则”(这里的“游戏规则”主要指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等会计标准)相结合;四是与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会计控制)相结合;五是与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相结合。,全国《会计法》执法检查已进入巡查验收阶段,取得了显著成效,大大增强了企业执行《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自觉性,形成了威慑力,维护了《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严肃性。《会计法》执法检查作为财政部门经常性的会计监督工作,将长期进行下去。通过经常性的《会计法》执法检查,促进新的会计标准得以全面实施。
关键词:国际化;趋同;披露;研究视角
一、引言
2007年年初美国出现次贷危机,失控引起链式反应――金融危机席卷全球, 在这次剧变过程中,各方均把目光投向会计准则,指责现行会计准则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起推波助澜之势,对会计进行深刻反思和重新考量(刘峰,葛家澍,2012)。二十国集团( G20) 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 FSB) 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由此掀起一股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化的浪潮(财政部,2010)。在当前全球化的态势下,作为全球通用的商业语言的语法――会计准则,其国际趋同已成一种不可阻逆的历史潮流。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实质上已完成了初步的国际趋同――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是人造的经济信息系统(葛家澍,2012),然而会计系统本身也受到所在国家和地区文化的影响(潘爱玲等,2012)。财政部在详细剖析目前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形势的基础上,仅仅只是探讨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化的策略选择问题(杨敏,陆建桥,徐华新,2011),但实际的修订工作尚未有实质性的进展,然而此时已经接近路线图的预期时间。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合营中的权益》和《解释公告第13号――共同控制主体:合营者的非货币性投入》。除此之外,IASB还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2011)》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合营和联营中的投资(2011)》。在此背景下2012年财政部并未如期新准则,而是出台众多的准则修订稿和增加稿。这次征求意见稿体现出速度快、起点高,进一步强化了国际化趋同。
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征求意见稿]》背景与内容
(一) 征求意见稿背景
2008那次由次贷危机引起全球震荡,其中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全球金融监管套利的盛行,且这些在当时的会计准则下又是表外业务,未能有效的披露和对外传达风险信号。为了克服这一弊端,经过多番商讨和论证,IASB在2011年5月12日了4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其发展历程中不难发现,IFRS 12的艰难,在之后受到多方的质疑尤其是银行金融业,在各方利益的动态博弈中预期实施的时间也往后推延。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IFRS 12在“目标”(Objective)中旗帜鲜明地指出,该准则首要目的在于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能从规定的实体信息披露中了解其性质、相关风险以及替他实体权益,包括在这些实体在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及现金流量的影响。①财政部的征求意见稿中虽未明确提出“目标”的概念,但是在第二条中依旧指出在其他主体中的信息披露“应当有助于其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估其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②
这一份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制和规范企业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共同经营、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突出了对于表外业务的关注,优化了现行准则,拓展了披露范围。
三、《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征求意见稿]》的影响
这次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反应不一。因为这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一旦定稿,就成为新的准则的构成部分。会计准则作为一项制度其价值不在其本身而在调节各方利益关系,平衡利益相关者利益分配,有很强的经济后果(刘玉廷,王鹏,薛杰,2010;财政部会计司课题组,2011;程书强,杨娜,2011;汪祥耀, 叶正虹,201;祝继高, 林安霁, 陆正飞)。《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征求意见稿]》的第五章就“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就五个方面来进行披露。虽然我国的银行业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信托的业务上未向美国发展那么迅猛,但是或多或少也开始涉足这些高风险的业务。《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试图要求银行业披露此类业务的有关信息,降低市场风险。
四、准则国际化趋同反思与未来研究视角
会计作为一门全球商业通用语言必然需要在某种程度上呈现融合交流的状态。会计准则则是这门商业语言的“语法”。中国作为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必然要谋求在这一次国际会计准则构建中参与者甚至是引领者的角色。只有有把握先机,占领制高点,才能更加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准则的国际化过程必成群雄逐鹿之势(王军,2012)也正是基于这种考量。
在“直接采用”、“趋同” 和 “认可”三中模式中中国选择了“趋同”,目前我们选择趋同的标准是IFRS,IFRS更多的蕴含的是西方文化与理念。所以目前跟进式的趋同是一种权宜之计――很是被动的趋同,要迅速向参与式趋同转变――谋取在IFRS制定过程的话语权。
准则的制订质量的高低不仅和一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连,也是和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度息息相关。中国的研究会计的学者应该负有历史使命感,要深刻总结分析中国会计实务,为中国会计实务的进步提供理论支撑(杨雄胜,2012)。2012年中国会计学会学术年会上孙铮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没有最好的会计准则,只有适合的会计准则,趋同不是目的,品质才是第一” (陈红, 余怒涛, 陈永飞,2012),如何在趋同过程中提升准则的质量也是每一个政策制定者和研究学者所要面对的难题。
五、结语
这次征求意见稿的是准则变迁的前奏,会计准则的变迁是一种自组织演化过程(盖地,杜静然,2010)。那么我国会计准则的修订应该是一个不断的演进的过程, 既不固守也不一味趋同,现在趋同可以积累经验提升准则制定水平,最终是要积极参与到IFRS的制定。这既需要政府的引导,更需国内学者的大力参与和研究,为构建一套高质量的全球认可的会计准则而努力。(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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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先治,张晓东.会计学研究视角与研究领域拓展――基于国际期刊的研究[J].会计研究,2012(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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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关键词] 投资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财政部首次于1998年6月24日制定和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该准则曾于2000年12月进行修订,并要求自2001年1月1日起按修订后的投资准则执行。在随后的几年中,财政部又以问题解答的形式对投资准则进行了补充。2006年2月25日,财政部再次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经修订后的具体准则在内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至此,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框架体系的基本建立。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修订稿)》(以下简称旧准则),两者相比内容的构成上有了重要的变化,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上进行的全面修订,主要表现在新准则对于旧准则当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内容作了专门的规范,并形成一个独立的投资准则。
一、新旧准则内容范围的界定不同
旧原则:该准则对投资的内容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会计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的计价、投资损益的确认以及投资减值的核算。投资的计价包括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该准则不涉及:外币投资的折算;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合并。
新准则:是在旧原则的内容下,将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单独形成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原投资准则规范的短期和长期债权投资,改由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和金融工具披露准则规范。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提出新准则未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事项,按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处理。同时该准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新旧原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差异比较分析
1.适用范围的变化。原准则: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控制及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
新准则: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公允价值不可能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
2.初始计量的变化。新准则单独列示因企业合并产生的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计量。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条规定: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股票的面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投资方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合并准则相关处理,即合并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费用为初始成本,合并成本大于取得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低于取得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为这样制定的理由在于“公允价值”概念的运用。
本次新准则制定的一个突出亮点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现实经济生活中,投资关系的存在,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于企业合并,而公允价值的使用受到企业合并主体及对象的影响。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相当一部分非纯粹的企业行为,而是受其他方面的影响。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双方会本着各自的利益就对价的支付进行商讨、协议,或是并购方直接从资本二级市场以市场价值进行并购。相比较而言,其价值的认定较为公允,
由此可以看出,关于企业合并产生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计量,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类似权益结合法处理,其核算要点是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合并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计量,不按公允价值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或发行股票面值的总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其视同一个企业购买另外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公允价值确诊所得的资产和负债。
3.追加投资及投资收益确认的核算变化。由于初始投资计量的变化,相应地取消的原投资准则中初始投资及追加投资时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核算。
成本法下,对于投资收益的确认原则与原准则一致。权益法下,对于投资收益的确认的总体原则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在其表述上,有细微的差别。表现在原准则中“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新准则中“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4.成本与权益的转换的变化。因为新准则对于成本法及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做了变更,因此,在两种方法互相转换时,必须符合新准则中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界定标准方可进行转换。
5.减值及处置的变化。新准则中要求按成本核算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按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处理。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按资产减值处理,即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除保留原准则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外,新准则还要求处置时,原计入权益的相关数额,按处置比例转为损益。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用,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 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