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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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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进一步认真学习、积极实施《上海市未成年保护条例》,围绕“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主题,充分发挥老年志愿者的作用,开展各种有益的关工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中小学生寒假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如何过好一个安全、快乐的寒假”为主题,组织并指导青少年学生在家庭、学校、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寒假活动/,!/,真正让广大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健康、愉快、有益”的寒假。为全面打造“__文明镇”作出贡献。

二、主要工作

1、建立健全青保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由总支书记任组长,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老年志愿者__*任常务副组长,青保干部及其他老年志愿者为委员。领导小组组员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在镇关工委、青保办的带领和指导下,建立第____关工委社区学校。由总支书记任校长,总支副书记任副校长,老同志任常务副校长,实行教育共办,资源共享、课程互补的社区教育网络。

3、继续发展能干、肯干、会干的老年志愿者,今年再发展1-2位,并将其与地区困难、行为偏差青少年进行结对,为下一代的拙壮成长提供帮助与指导。

4、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内容,邀请社工站关工委讲师为地区青少年讲课,使他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5、邀请社区民警苏仁兴为地区青少年讲课,内容关于“五防”教育,教育青少年们不玩火、不玩电,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认真推进生命教育和安全教育。寒假前要对社区青少年进行一次集中性的安全教育,提青少年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⑴人身安全。要增强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⑵生活安全。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学一点急救知识,严防发生触电、烫伤、煤气中毒等意外伤亡事故。注意防火,不能玩火,特别是燃放烟花爆竹要注意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⑶交通安全。不乱穿马路,不骑车带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⑷饮食卫生安全。春节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喜庆节日,走亲会友,人来人往,特别要注意饮食卫生。

6、做好行规差生的结对工作,他们作为弱势群体,我们要关心他们的健康成长,不得歧视,真心实意地帮助。

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一、努力做到思想教育有新举措,不断完善多层次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1、以培养和谐意识为重点,加强青少年理想信念教育。继续在全区青少年中深入开展贯彻党的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及市区相关会议精神学习研讨活动,在广大青少年中积极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使他们深刻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和战略任务,努力构筑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同思想基础。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用党的一系列创新理论成果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广大青少年中形成讲团结、讲和谐、促发展的良好氛围。

2、以学习贯彻区委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契机,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区委第九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规划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发展建设的宏伟蓝图,同时也对共青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坚持以学习贯彻区委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契机,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城区、创建全国卫生城区的工作任务,开展“建文明家园、创和谐城区—从我做起”、“我为创卫做贡献”等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征文、座谈、义务劳动等形式,号召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到构建和谐城区、创建全国卫生城区的队伍中来。充分利用建团86周年、11周年、“五四”、“六一”、“七一”、“十一”等重大节庆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在广大青少年中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开展“我与祖国共奋进”优秀青年集体、优秀青年人物群英榜评选活动,举办“共享成长——十杰青年进校园”等活动,继续巩固和深化“我与祖国共奋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使全区青少年形成积极向上、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

二、努力做到品牌活动有新发展,不断完善多样化的青年品牌活动体系

3、不断加大青年中心的建设力度和规范程度。通过围绕建设、运转、管理等关键环节,不断加强青年中心的建设,大力开发青年发展项目,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积极探索青年中心服务青年、服务社区的具体途径和共青团在青年中心发挥核心作用的工作机制。强化会员制、理事会制等有效管理模式,规范管理,总结经验。充分吸纳社会资源,争取各方支持,针对不同青年群体的具体需求,开发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方式,健全服务体系,不断增强青年中心的服务能力。对已建成的青年中心要下大力气健全组织,丰富项目,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4、深入开展“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在青年文明社区创(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建工作中突出和谐文化的主题,不断满足广大社区青少年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努力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极推进青年文化创新,进一步丰富和活跃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团组织的纽带作用,积极组织跨行业、跨地域的青少年开展“文化和平、活力青春”文化艺术节系列活动,并在“五四”期间,举办首届我区十佳青年文艺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努力形成富有朝气的文化活动品牌,使青少年在活动中愉悦身心,陶冶情操。

5、继续加大青年文明号的创建力度。完善青年文明号的创建、公示和管理。努力拓宽创建领域,积极探索创建模式,不断加大窗口行业及教育系统青年文明号的创建力度;实行青年文明号公示制,实现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申报、评选、监督、命名的动态管理,严格考核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青年文明号坚决予以摘牌。不断提高青年文明号的社会信誉度,提升青年文明号集体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团员青年在各自岗位上建功立业。举办青年文明号创建成果展,召开青年文明号创建经验交流会,积极组织青年文明号集体深入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6、深化共青团特色楼门创建工作。年内,每个街至少创建两个示范性的共青团特色楼门。在创建过程中,要合理设置项目,精心设计内容,把特色楼门建设成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的一个新亮点。街道、社区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青年、服务青年、引导青年的优势,以共青团特色楼门等活动项目为有效载体,紧紧围绕街党政中心工作,引导广大青年为营造邻里和谐、互助友爱、积极向上的社区氛围,为创建和谐社区多做贡献。

7、继续深化和规范青年志愿者行动。加强我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自身建设,努力构建全区青年志愿者服务的组织专业类别网络,推动青年志愿者行动的深入开展。继续评选优秀青年志愿者集体和优秀青年志愿者,适时召开“社区志愿服务和谐行动”阶段总结表彰会。大力推进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建设,积极开展“争做环保志愿者”、“爱心银行”、“青春成长、关爱健康”等一系列志愿服务特色活动,培育和树立一批志愿服务品牌。继续深入开展“我为优抚对象献爱心”活动,大力弘扬我区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引导青少年志愿者为我区优抚对象提供经常性的志愿服务,完善长效帮扶机制。

8、努力提高团员青年的竞争能力和创业本领。充分发挥团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资源优势,为广大团员青年开展职业生涯导航活动。开办青年职业导航讲座,联系建立若干青年见习基地,加强与区劳动局等部门沟通,争取更多政策支持,做好青年职业信息服务、咨询规划、岗位介绍等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青年就业和培训中心,会同区劳动局、街道等有关部门和社会机构,采取资源共享、搭建平台、协调服务等形式,积极为青年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培训,增强团员青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坚持“号手联动”,大力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拼搏,无私奉献。继续深化青年创新创效活动,以提高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为目标,在全区企事业单位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服务竞赛等活动。

三、努力做到服务青年有新突破,不断完善多渠道的青年事务参与体系

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通过6款APP隐私政策内容对比,值得注意的是,有4款APP均提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其中YouTube有专门针对儿童的隐私声明。南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心今年5月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报告》显示,鲜少有APP像YouTube这样提供单独的儿童隐私政策,且近两成平台缺乏相关的儿童信息保护条款。

据南都记者了解,GDPR的一大亮点在于增加了数据主体的权利,规定用户享有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限制处理权、数据可携权和拒绝权等。其中备受争议的是删除权(又称被遗忘权)和数据可携权,前者允许数据主体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立即清除相关的个人数据。而数据可携权是指,用户有权以结构化、通用、机器可读的格式获取个人信息副本,并移至其他数据控制者。

6款APP基本上都提到了GDPR里赋予用户的几大权利。以可携权和被遗忘权为例,领英称,用户有权访问和索取您的数据,要求提供和索取一份个人数据的副本,并承诺通常可在30天注销账号。谷歌表示,用户可以随时从谷歌账号中导出和删除信息副本。

相比之下,爱彼迎在“数据访问与转移”说明中,较为谨慎,多了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前提条件,称适用法律使得您有权要求获得个人信息副本。同时界定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用户可要求将这些信息传输至其他服务商。

在删除信息方面,Facebook隐私政策新增说明,“我们存储数据,直至我们不再需要这些数据来提供服务和Facebook产品或直至用户的帐户被删除——— 以较早发生者为准。”Facebook举例称,如果用户提交政府发放的身份证件的副本用于帐户验证,平台将在提交30天后删除该副本。

GDPR生效

5月25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GDPR)正式生效。由于这一“史上最严数据保护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属人管辖”,凡是与欧盟有业务往来的中国企业都可能受到影响。据南都记者了解,一些行动较早的企业已经建立起相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但还有很多企业处于起步状态,只能先采用“打补丁”式的方法满足GDPR的基本要求。

挑战

“属人管辖”与巨额违规成本

GDPR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适用范围从“属地管辖”扩大到了“属人管辖”。按照GDPR的规定,只要一家企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受到管辖:(1)为了向欧盟境内可识别的自然人提供商品和服务而收集、处理他们的信息。(2)为了监控欧盟境内可识别的自然人的活动而收集、处理他们的信息。

这意味着,无论办公地址和服务器是否在欧盟境内,无论产品和服务是否收费,只要企业在提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处理了欧盟境内个体的个人数据,或者对欧盟境内个人的活动实施了监控行为,就将落入GDPR管辖——— 在金融、制造等传统领域和社交、电商、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符合条件的中国企业都绝不在少数。相较于国内的网络安全法等,GDPR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了处罚违规企业的分类办法。如果发生最为严重的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例如,没有充分获得用户同意就处理数据,或者核心理念违反“隐私设计”要求,相关企业就可能面临高达其全球年营业额的4%或2000万欧元(以较大者为准)的行政罚款。

全球年营业额的4%是什么概念?以《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行榜”的数据作为参考,2016年排名第一的沃尔玛营业收入达4858亿美元,排名第二的国家电网营业收入为3151亿美元,它们的4%分别约为194亿美元和126亿美元。对企业来说,这样的巨额罚款无疑是“不能承受之重”。

而对于那些正在积极“出海”,力图实现国际化愿景的中国企业而言,违反GDPR的代价远不止在财务层面。“企业最大的风险是失去欧洲市场准入机会和用户的信任。”有业内人士表示。

应对

从结构到技术,调整企业数据治理体系

从2016年4月27日GDPR获得通过到今天正式实施,短短两年时间,动作快的企业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传统的安全治理框架与互联网企业的模式存在一定的冲突,企业要在安全治理和快速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小米相关负责人透露,小米对GDPR及欧盟各国隐私法规的调研始于2016年,同时启动了全球数据中心部署项目。2018年初小米聘请第三方咨询公司针对GDPR做了对标检查,并修正了对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按照GDPR的规定,掌握用户个人数据的企业,即“数据控制者”,要履行极为细致的义务,比如默认隐私保护、数据保护影响评估、设置数据保护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简称DPO)等。小米据此梳理了各业务场景的个人数据流向,设置各项公司内部机制,以保障用户权利实现。

对企业而言,挑战之一在于GDPR规定的“72小时内报告数据泄露事件”。小米相关负责人称,“72小时”在实践中是非常高的标准,为了实现这一点,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监控机制,实时发现内部违规操作和外部入侵行为。同时,企业应当提升公司内部的安全意识,完善数据泄露发现、核查和报告的流程。

几乎与小米同时,2015年上线欧盟配送业务的顺丰也开始行动。据顺丰介绍,GDPR刚获通过,法务部门就联手信息安全、业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去年11月,各部门联动落地方案正式实施。目前,顺丰为欧盟消费者和欧洲员工分别制定了相应的隐私政策,并在A PP下单等信息收集页面为欧盟消费者接收营销信息设置了单独的勾选项。

在顺丰相关负责人看来,各部门联动,是GDPR合规过程中的一大难点。“GDPR的要求多且复杂,需要欧盟律师协助梳理业务模式后确定改进措施。而数据的收集、处理各个环节涉及多个部门,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集团将此项工作作为专项开展,通过例会跟进。”顺丰相关负责人介绍,专项工作前后调动了公司法务、信息安全、IT、营运、市场、人力资源等多个部门的上百名员工。

他说,履行GDPR规定的具体义务时,顺丰最大的挑战是个人数据的匿名化。在技术层面,数据匿名化处理导致系统的实现逻辑发生变化,某些系统的逻辑复杂度和耦合度提高。在业务操作层面,要增加一定的设备辅助操作程序。为避免业务流程变更对一线快递员的效率影响,企业须投入大量人力,循序渐进地推广。

难点

仍有很多企业处于“打补丁”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GDPR引入了从设计着手保护隐私(privacybydesign)和默认保护隐私(privacybydefault)两项原则,要求各类组织机构在产品和服务的初始设计阶段以及整个过程中,都将数据与隐私保护考虑在内。有业界人士认为,像小米和顺丰这样从源头调整内部的数据治理体系,才是根本的合规之道。

但事实上,并非所有企业都具备这样的能力。在隐私保护方面,小米和顺丰都属于“内功深厚”型选手:小米自视是“数据驱动的互联网公司”,很早就设置隐私委员会(类似于GDPR要求的DPO),2014年进入国际市场时成为中国第一家取得国际TRUSTe隐私认证的企业。顺丰此前也已建立起非常完善的数据保护组织架构和技术措施,针对GDPR的合规措施更多是原有措施的进一步细化。

中国大多数企业没有类似的基础。传统大企业更是受制于自身的组织架构与业务规模,难以快速建立起由上到下的隐私保护体系。它们只能对照GDPR的条款要求,逐一采取应对措施,如数据流向的梳理,隐私政策的修订和补充等———就像打补丁,哪里有缺口就在哪里补上。

“GDPR其实是关于数据隐私的,这就意味着在谈到隐私保护问题时,大家一直依赖的传统加密和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策略都不再足够。相应的,各家企业要衡量分析型的收益与守法的支出之间的关系。”美国数据公司Immuta的首席技术官Steve Touw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说。

Touw提到的收益和支出的关系,也是很多中国企业缺乏体系建设动力的原因。守法需要成本,而企业都是逐利的。GDPR尚未开始实施,某些具体要求尚不明确,也无相关案例可供参考。因此,部分企业仍抱有侥幸心理,一边“打补丁”一边观望事态进展。

有分析人士指出,有效实施隐私策略需要强大、多构面的隐私组织,且隐私组织需要与业务单位合作完成数据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要让公司从上到下都认识到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意识上首先进行转型,其实是最难的。

影响

GDPR倒逼中国企业更重视隐私安全

可以确定的是,GDPR的影响迟早会来,中国企业无法完全规避。为了更好地开拓欧盟市场、赢得欧盟用户的信任,中国企业应及时审视现有的商业操作。

工信部赛迪智库网络安全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魏书音判断,未来,C 2C模式下的电子支付、电子商务,以及云服务、区块链、大数据征信等场景,将更加紧密地涉及用户个人数据的收集、控制、处理及利用。在GDPR的监管下,企业面临维护用户隐私与充分发挥数据价值、寻求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难题。

“企业需要培养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战略意识。”魏书音建议企业把数据安全作为占有市场和增强用户粘性的战略举措,融入业务发展的各个环节,“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更新,变被动为主动。”

顺丰相关负责人认为,GDPR将使企业更重视用户的隐私安全,更尊重用户的选择。“技术方面,能促使企业提高数据保护能力以防范信息破坏、泄露,用技术手段保护用户隐私。合规治理方面,能促使企业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如制定和完善相关合规措施、开展员工培训等。”他说。

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1015302

随着计算机及网络在全球的进一步应用与普及,这个世界正式跨入了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源,也渐渐被一些不法分子所觊觎。在2012年中央电视台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晚会上披露的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相关银行机构的网银客户账户发生的几起资金被盗案更加凸显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如何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成为全社会的焦点和法律人士争论的热门话题。

1个人信息概述

1.1个人信息的含义

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界定。所谓个人信息指的是与个人的私生活或者隐私有关的全部信息的总和,但不限于此,还可以包括个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家庭等等各个方面的信息,尤其是个人的财务信息如银行账户账号、密码等等。总之,本文所探讨的个人信息一定是对个人来讲有保护价值的信息。

1.2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

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都是旨在维护个人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对个人资料及其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当然也包含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涉及个人资料和通讯的安全以及网上活动的私密性问题。依据不同的标准,个人信息的种类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在个人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来讲,可以将其划分为隐私性个人信息和一般性个人信息。顾名思义,隐私性个人信息就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根据英国1998年《资料保护条例》的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由资料客体的种族或道德起源,政治观点,或与此类似的其他信仰,工会所属关系,生理或心理状况,性生活,或宣称的关系,或与此有关的诉讼等诸如此类的信息组成的个人资料”。

2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2.1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途径

对处于网络时代的公民个人来讲,其自身的信息安全对其个体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同时,我国正在大力建设和谐社会,其作为和谐社会的主体,都理应有一定的个人私密空间,可以保留一些属于自己私人的且并不希望为外界知晓的个人信息,这样的信息包括个人的身份信息、生活习惯、业余爱好等等。这些信息不仅涉及到公民个人的声誉,同时还关系到公民个人正常的生活环境的维持,甚至是日常社会交往的开展。一个社会更加人性化的标志便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全面化,这也是一个有序社会的内在要求。文明社会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诸如政府决策等信息必须对公众公开,但是,涉及到公民的私人信息,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2.2法治社会的基本诉求

不可否定的是,信息在当今社会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其合理的共享和流动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甚至是基础性的作用。正式由于信息资源的上述战略性地位,各种主体不论个人还是组织,不论国家还是公民,都会采取不同手段在达到自己独特的信息优势。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个人信息被盗的情况就是这种信息争夺过程中出现的无序化竞争现象。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被任意批量化的传播现象越来越普遍。正因如此,个人信息被恶意收集并被不当使用的风险也随之增多。上述现象都严重扰乱了这个社会和公民的正常秩序。为了遏制这种肆意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目前,世界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目前,个人信息泄露俨然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需要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下,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传播的相对自主控制权。从法律价值层面看,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也回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更为重要的是强调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从而保护的人权。因此,保护个人信息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诉求。

2.3现代信息社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如上所述,信息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其合理的共享和流动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甚至是基础性的作用。现代社会,电子商务越来越越深入人们的生活,甚至有人将电子商务称为21世纪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可见,其必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政府活动的电子化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这被认为是建设高效、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电子政务,均会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因此,保护个人信息是推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3我国现阶段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缺陷

3.1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是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我国由于传统观念、信息产业、科学技术以及立法规划等方面的落后,曾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给予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充分的重视,因此,直到现在,我国仍然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当然,立法的落后并不代表着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不进行保护。

3.1.1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直接保护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直接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条款数量相当有限,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是仅有的两部全国性的法律,其中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条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1.2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

除了上述直接保护之外,我国法律还对个人信息提供间接保护。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同时,在有关的部门法中也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条款,例如,《民法通则》在有关人身权的保护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2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方面的缺陷

随着时代的发展,计算机已成为个人信息处理普遍使用的工具,这也直接导致了全球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究其原因在于,计算机具备超强的信息处理能力,但是其对个人信息缺乏保护能力,很多个人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不法收集和利用,而且,这种现象已经成为某些行业的“正常”现象,这种现状在没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更为严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法律规定有限且难以适用。这主要表现在法律条款的数量上,条款数量的局限也导致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因此,急需建立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2)法律规定重刑轻民。此处的重刑指的是重视“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轻民指的是轻“民事归责”与“民事赔偿”。这种倾向导致信息主体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得不到充分的补偿。

(3)目前的大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许多条款仅仅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这仅仅是一个没有责任的义务而已,导致了规定的形同虚设。

(4)法律规定杂乱无章,缺乏体系。单就就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来讲,大部分条款通常仅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带而过,而不能准确阐明保护的理由、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的权利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等基础问题。

(5)保护观念陈旧。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很多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缺乏深刻认识,同时,又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这直接导致了个人信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中频频遭受各种威胁。

4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若干思考

确立一种健全的法律体系,不仅有利于解决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在这种体系的规范下,有利于不断地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进步,使个人信息受到更为彻底的保护。有利于公民隐私权的充分保护,使公民的人格权、财产权得到全面的保护。

4.1秉持科学的立法理念

在立法理念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将促进个人信息的流通与利用与保护个人信息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理应得到充分保护,我们提倡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本要义也首先在于保护,这其中体现的则是对人的尊重以及对基本人权的尊重。

站在社会资源的角度讲,社会要求个人信息能够自由传递,能够尽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强调隐私保护的同时,我们应避免个人信息被绝对地与世隔绝,否则,将造成对信息自由的不当遏止,甚至会造成社会文明发展进程的缓慢。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本宗旨还在于促进个人信息的流通与利用。虽然二者会存在某种程度的冲突,但是,我们应当承认,二者并非完全此消彼长的关系,相反二者之间完全可以相互促进。

4.2明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而言,基本原则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在整个体系中起到指导作用,即一种依据,起到支配作用,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中要保护什么,怎么保护及保护的方法,原则也是一种制度,使个人信息保护做到有的放矢。

所谓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系指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司法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始终。在这一点上,世界各国(地区)和组织的规定大同小异。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规定了原则:收集限制原则、资料质量原则、目的特定化原则、利用限制原则、安全保障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原则。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六大原则:直接原则、更正原则、目的明确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限制利用原则。我国台湾和不少国家在制定或修正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大都直接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上原则,我国在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应当充分借鉴,充分考虑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步伐。

4.3加快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步伐

正因为我国现有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导致现实中不能对个人信息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样就可以为个人信息提供直接而有效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应该明确的是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以及信息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概念界定包括个人信息的界定、个人信息主体的界定等;权力义务的界定包括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如知悉信息收集人的身份、收集目的、使用方式、信息转移的可能性、信息保管情况等的知情权,是否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提供哪些信息、对信息如何使用的限制等情况的自助控制权,

有权查阅、修改个人信息的权利以及信息被非法或不当使用时的赔偿请求权等等,以及个人信息主体的义务;个人信息用户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收集个人信息的条件、收集的信息内容、信息使用目的的限制、信息传输的限制、对信息储存的要求、信息安全保证措施等事项;个人信息在例外情况下的披露与公开;关于互联网的特别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此外,还要对当事人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以及信息用户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4.4立法应符合我国的法律体系

虽然制定一部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迫在眉睫,但是我们还必须考虑到我国法律的系统性问题。众所周知,个人信息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涉及公民个人的人格人格与隐私利益。此外,除了个人隐私以外,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信息可以被称作商业秘密。因此,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时,必须注意到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宪法、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必须处理好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笔者以为,将来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应该是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宪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统计法等相关法律相辅相成的一个有机统一体。

健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体系,有利于保障公民人格利益免受非法侵害,维护公民的尊严,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梅绍祖.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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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吕艳滨.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的几个问题[J].当代法学,2006,(01).

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权利限制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3-0184-03

Abstract: Technical measures are to protect network copyright in the information age; however, they have to face the risk of being evaded and broken since they come into being as the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ed by them involves with great benefit. To formulate rules and regulations prohibiting the abuse of technological measures is the general trend of copyright legislation in the world. China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the principle, openness, and operability of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to formulate a copyright law applicable to the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hile abiding by the provisions of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Copyright Act improves the protection of technical measures in terms of protection distinction, legalization of the protection, and protection and regulation in practices.

Key words: network copyright, technical measure, legal protection, limitation of rights

担负着激励作者创作和保护创作作品的重要任务的版权,是工业革命后新兴的一种无形的垄断性财产权利。在弘扬和传播优秀文化上,作品往往发挥着引领文化潮流,陶冶公众情操和升华思想境界的重要作用。优秀的作品,在受到公众青睐的同时,也会带动市场需求,进而产生相关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既会激励作者继续创作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也会引来他人对版权人专有权利的不法侵害。传统版权法对版权所提供的保护,仅能在侵权发生并造成恶劣影响后进行补救。但在信息时代的网络环境下,网络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影响传播速度是不可估量的,事后救济实际产生的补救效果微乎其微。技术措施则能很好地在事前预防侵权的发生,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且保护效果较事后救济理想得多。但是任何技术都是可以被规避或破解的,从技术措施产生的那一刻起,破解的技术和方法也紧随其后地被发明了出来。

一、技术措施的概述

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版权人”),为保护其尚在权利期限内的作品及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劳动成果(以下简称“作品”)而采取的有效的正当的自我保护技术手段。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给予技术措施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仅在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中将技术措施界定为:“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著作权法》也未对技术措施进行任何区分,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技术措施划分为“保护版权专有权利的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权利保护技术措施”)和“防止未经许可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接触访问技术措施”)。

为技术措施提供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版权法的新兴内容,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此后,其成员国们纷纷进行了立法修法以实施国际条约的规定,如美国、欧盟、日本、中国等。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差异、东西方文化差异、各国版权保护实践差异、各国公众版权意识差异等差异,致使各国在执行国际条约义务进行立法修法时有着大不相同的做法,大致上分为:国际条约模式、美国模式、欧盟模式、日本模式。

(一)国际条约模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8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未经该有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由此可见,国际条约的用语是非常具有概括性和原则性的,为各成员国执行国际条约提供了很宽广的立法修法自由操作空间。

(二)美国模式

美国1998年通过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也将技术措施分为:权利保护技术措施和接触访问技术措施。但法律只保护接触访问技术措施,而不规定对权利保护技术措施的破解禁止。可见美国基于公众利益而对保护技术措施的立法态度是非常谨慎的,在提供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进行了限制和例外情形,在DMCA第1201条中设置了七项例外: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的例外,法律执行、国家安全和政府行为例外,反向工程例外,加密研究例外,未成年人保护例外,个人隐私保护例外,计算机系统安全性测试例外。为避免接触访问技术措施对他人非侵权性使用作品造成损害,DMCA授权美国国会图书馆馆长每3年根据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要求适时公告更新哪些特定作品对于特定人的规避行为是允许的。

(三)欧盟模式

欧盟1998年通过的《欧盟有关附条件接触服务法律保护的指令(CAD)》和2001年通过的《欧盟版权指令(EUCD)》充分吸收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规则,对破解技术措施的行为实行一般性地禁止,且排除了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表明技术措施在欧盟法上并没有被区分,而是一概、总括地给予了保护。这给予了技术措施相当高标准的保护。但是也要求成员国应在权利人没有自愿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确保合理使用者的利益,为此也例举了8项例外,但这些例外并非强制性规定,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权利人。

(四)日本模式

日本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采取了最大程度上照顾社会公共利益。《日本著作权法》第120条之2的规定:“向他人提供用于规避权利保护技术措施的计算机程序复制品的人,以及应公众之请求规避技术措施的人,应当受到罚则的制裁。”由此可见,只有直接规避行为之前的准备行为(间接规避行为),且必须为商业性的准备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严格禁止。这从根本上避免了触及公众的合理使用,且其《著作权法》将技术措施限定为权利保护技术措施,将接触访问技术措施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外。

二、我国现行法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一)现行法提供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破解技术措施定性为违法行为,而是将其列在侵权行为中。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据此可知,我国对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保护技术措施和接触访问技术措施同时给予法律保护。

(二)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与例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三是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是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三、《著作权法》对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在保护上进行区分

《著作权法》未来在修订时,应当对技术措施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应综合考虑我国作为正在高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和知识产权消费、进口大国的国情,将技术措施的类型进行区分,分别以不同的部门法给予不同力度的保护。对于权利保护技术措施,应将其作为版权专有权利的延伸,通过版权法给予其版权专有权利那样的高标准保护。对于接触访问技术措施,纵观国际条约和各国版权法,均未为其设定“接触访问权”这种版权专有权利,且在传统版权法理论中,接触和访问属于公众习以为常的行为。传统版权法并未将“接触访问权”作为版权专有权利,其正是考虑了:“一旦赋予版权人接触权,人们长期以来习以为常的行为今后都需要获得版权人的许可,否则便是侵权。”这样,知识产权的有限性垄断便成了无限性垄断,是绝对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公众获取知识的,也与设立版权保护的初衷截然相反,同时也侵犯了人权,这些都是立法者不希望看到的。但是也应给予接触访问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笔者认为此种法律保护应适用民法上对于法益的保护,通过民法、合同法、侵权法等部门法进行公平自由、开放平等的保护,而不是交由版权法实施垄断性的保护。

(二)在立法形式上进行保护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仅在侵权章里规定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从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o条例》的名称可知,该行政法规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技术措施的进行保护,并未将其他版权专有权利如复制权的技术措施纳入其中。上述法律法规表明,在我国,规避破解技术措施仅是一种版权侵权行为,但该侵权行为又不属于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且技术措施并不是版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界定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又表明,只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技术措施得到了具体的保护,其他专有权利的技术措施仅得到了原则上的保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对于技术措施保护的立法层级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大国而言,仍是非常低的,故而应当在未来《著作权法》修订时,不仅对技术措施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和分类,还应当将其从侵权章中分离出来,与权利管理信息一道作为单独章列于《著作权法》中。这样既能解决立法效力和层级的问题,还能将规避破解技术措施的行为由原来的侵权行为上升为违法行为,界定显得更为贴切更符合法律逻辑,从而更好地给予技术措施保护。

(三)在实质上进行保护和规制

规避破解行为可以分为直接规避破解行为(以下简称“直接行为”)和间接规避破解行为(以下简称“准备行为”)。笔者认为,应参考邻国日本的做法,只禁止商业性的直接行为和完全禁止准备行为。原因有三:日本作为一衣带水的亚洲邻邦,思维形式和模式上不乏相同点,文化基础也都是发源于儒家;日本也同样作为版权消费进口大国,且为知识产权强国和发达国家;日本的做法完美地避免了触及到公众的合理使用,这样既避免了在立法上列举合理使用例外的麻烦和困难,也充分达到了版权人权益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是很值得我国借鉴参考的。此外,美国模式中的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的开放式授权行为,也是很有参考价值的。我国立法中亦可授权国家版权局,根据技术发展和社会需求,定期调整、修正保护的例外,以便更好地适应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

立法应根据本国的基本国情,以宪法作为根本法,以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保护善良为原则,制定符合本国的法。一味盲目地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立法和立法模式,将本国基本国情置若罔闻,是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作为垄断性的权利,存在既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会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法对其的调整应当扬长避短,将损害最小化将利益最大化。我国作为知识产权消费进口大国、发展中国家,是不宜向欧盟的高标准保护立法看齐的,应当充分利用国际条约的原则性、开放性和可操作性,在充分遵守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版权法。

[参 考 文 献]

[1]王迁.论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手段的法律性质[J].法学杂志,2014(10)

[2]王迁.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J].法学研究,2011(4)

[3]谷川.法理学视域下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研究[J].河北法学,2014(3)

[4]罗明东.《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技术措施条款之评述[J].知识产权,2016(3)

[5]董慧娟.技术措施直接规避行为构成独立的版权侵权的质疑[J].知识产权,2015(7)

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条例范文第6篇

关键词: 网络社区 伦理问题 研究

随着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因特网已闯入了我们的生活。它在对现实社会发生着深刻影响的同时,带来了一种崭新的社会生活形式――“网络社会”生活。网络蕴藏了巨大的潜能,但也带来了道德冷漠、人际情感疏远、计算机犯罪、安全受到威胁、信息垄断等网络伦理问题。建立相应的网络伦理规范,以避免和制约网络技术被盗用和加入恶意程序,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任务。

指出,我国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为传播信息、学习知识、宣传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给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积极利用和有效管理互联网,真正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和谐社会建设与网络化发展的协调和融合,并将网络转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动力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深刻的实践问题。因此,如何看待和进行在网络社区的伦理建设,以及其对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的地位和作用,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

一、网络社区的含义

网络社区又名虚拟社区,译自英文“virtual community”。网络社区是指由网民在电子网络空间进行频繁的社会互动形成的具有文化认同的共同体及其活动场所,也具有实体社区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有一定数量的网民。

(二)有一定的活动区域,主要载体是BBS,也包括聊天室、E-mail等。

(三)网民之间有频繁的互动,如聊天、跟/发帖子等。

(四)可在网络社区进行社体社区中的各种活动,如网上购物、网上教育等。

(五)有共同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如共同的兴趣、共同的需要、共同的文化等。

二、网络社区的特征

网络社区除了可以提供各种交流信息的手段之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的特征。

(一)地域空间的界定性。

实在社区都存在于一定的地理空间中,而网络社区没有物理意义上的地域边界。

(二)交往的超时空性。

通过网络,人们可以瞬间实现跨国界、跨地区的互动,同时人们之间的交流也不受时间的限制,当天发的信息,有可能没有人跟贴,但有可能几天后会有很多反馈信息。这种超越时空的交流方式改变了传统的沟通方式。

(三)人员流动频繁,人际关系相对松散。

网络社区的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不同的区域流动,还可以点击浏览主题帖子,那些符合大众口味的热门话题会有很高的“人气”。正因为维系网络社区和制约社区成员的制度无强制性,所以网络社区的人际关系相对松散。

(四)网民普通享有自由、平等、共享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社区提供的各项服务都必须在线注册,而这种注册往往使用匿名,信息不具真实性。在网络社区里,传统意义上的上级被“斑竹”代替,网民成员只要遵守社区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则,就可以自由地“潜水”,否则将会受到管理员删除帖子、封IP甚至删除ID等“处分”。

(五)网络社区的主要功能是聊天、讨论话题、投票等。

网民在虚拟社区的主要目的是沟通和交流。腾迅、MSN等聊天工具提供了语音和视频等实时交流平台;E-mail提供了类似邮政通信方式的非同时在线交流工具;网民在社区发起的话题交流或投票要比现实的交流更公开、更公正、更透明、更能反映大家的心声。

三、网络社区出现的伦理道德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网络社区存在的伦理道德问题。

1.个人隐私受到侵犯。

当今社会有很多人将别人的隐私公开拿到网上叫卖,这使得很多公众人物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中毫无隐私可言。许多公众人物的手机号码、车牌号码等被公然挂到网上,导致他们被无聊的人骚扰,目前屡见不鲜的手机诈骗案之所以能得逞恐怕也是缘于诈骗者对受害人的个人信息的准确掌握。网民隐私受到侵犯,主要是指在网民不知情或非自愿的情况下,与网民个人身份相关的信息和正常通信受到监视和泄露。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跨国传递变得越来越容易,而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种侵犯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对个私的直接侵害。人们在网络上进行的所有活动被记录下来,包括电子邮件、文件传输等。第二,对个人隐私进行多手传播。据美国电子隐私信息中心(EPIC)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许多在线购物者上网查看了自己的礼物之后,网站会将他们的习惯、爱好等个人信息收集起来,以备扩展商务之用。第三,对个人信息进行歪曲。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对网民信息进行篡改并有目的地加以传播,使个人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不雅照片流传广泛。

2008年1月,网站上惊现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多位女性亲密不雅照片,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随着时间的推移,事件愈演愈烈,所牵扯人数不断增加,成为各大讨论区和网站的热点。这就是一时轰动网络的“艳照门”事件。艳照出现后个别网站利用搜索引擎、论坛、博客等方式,大量传播视频和图片,使得互联网出现了一股群体性传播“黄流”,这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而且污染了整个社会,在未成年人当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3.道德的冷漠。

网络时代还会出现道德冷漠现象。传统方式的社会联系被网络关系、电讯联系所取代,以前人际交往中直接接触方式转变为超越时空的电讯网络联系方式,传统形式的“善”与“恶”也发生了一系列新变化。在网络时代,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交往的机会大为减少,人们终日与电脑打交道,这有可能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远,导致个人紧张、孤僻、冷漠及其它健康问题的产生,具体表现为一些人整天沉溺于“虚拟社会”之中而不能自拔,以至于对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他人与社会幸福漠不关心,还有一些人社会责任淡化。

4.网络的安全受到威胁。

网络的安全问题己被称为“世纪的尴尬”。在功利的驱使下,在网络中,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为高智能犯罪提供了可能性。“网络虚拟社会”的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信息的窃取与盗用。信息的窃取与盗用是网络安全中最常见的主要问题,尤其是在经济领域。第二,病毒的制造与传播。如今,每天在互联网上游荡的病毒种类超过15000种,而且其增殖的速度还在加快,这一点可以从几家大型商业杀毒软件公司的病毒码升级速度看出来。第三,黑客的攻击。有人说,一部网络的发展史就是一部黑客的成长史。黑客在非法入侵过程中,对电脑网络系统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网络的安全问题成为了道德关注的一个焦点。个人计算机的网络化趋势,使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复杂化了。信息技术的安全问题再次提醒人们:只有用道德和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才能保障这一技术给社会带来福社。

(二)问题原因分析。

1.信息的不真实性使得伦理道德行为难以监控。

在全球性的国际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任何一网的计算机,与所有“网民”进行交往。由于网络信息的不真实性,人与人的交流变得非常自由,交往范围无限扩大,交往风险却大大降低,交往更具不道德性,进而交往中的伦理道德问题更加明显,难以控制。人们之间不仅接触少,而且在自身不能很好节制的情况下,网民们可以做出许多现实社会生活中不敢做或不可能做的事情,表现出许多难以监控的伦理道德行为。

2.网络主体自身的道德缺失。

目前,作为网络主体的网民对网络社会发展所需的伦理道德知之甚少。面对网络社会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网民仅凭借自身的理论水平无法对新知识和网络问题进行梳理,不知道如何指导自己的网络行为,容易出现行为失范。

3.现实社会是网络社区伦理的社会根源。

网络社区实际上是现实社会的缩影,同样具有现实社会的一般特征。组成网络社区的网民都是为了一定的利益和目的进行活动的,因此不可避免会发生矛盾和冲突。而网络社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道德规范体系,因此网络行为就显得处于失范状态。同时,由于网络的超时空性和网络立法的相对落后,网络生活容易发生道德问题。

四、解决措施

(一)通过立法加强控制。

在网络社区,如果仅仅靠伦理道德显然不能解决问题。伦理毕竟只是一种柔性手段,真正的约束还要靠刚性的法律手段。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靠舆论对不良行为者造成压力,而网络空间由于其身份的不真实性决定了社会舆论很难发挥作用。没有法律的约束,仅靠良心和自制力对于那些缺乏道德责任感和良知的人来说是不起作用的。因此,为了保证网络的健康发展,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对网络行为加强控制。近年来,我国也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使得我国的网络社区建设向着健康和规范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通过教育提高网民的伦理自律。

网络社区的开放性和虚拟性,要求网民具有高度的自律性。在虚拟世界里,人们使用符号的形式进行交往,传统的约束手段失去了意义,每个人都通过上传、接收等方式与他人交流信息。网络赋予人们资源共享权,同时也要求人们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在这种网络社区里,网民应该具有更高的伦理自律。我们应通过一定的教育方式,使网络社区的网民明确自己的道德意识,增强行为的自觉性,将正确的道德观念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行为规范,自觉遵守、维护网络社区的道德要求。

(三)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

网络之所以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存在漏洞,技术的问题和漏洞应该通过技术的改进和创新克服。对于危害网络社区的事件,例如病毒、黑客攻击等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防范,同样,我们也应该通过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屏蔽掉暴力、与言论等,还网络社区一片洁净的土地。

参考文献:

[1]周玲.关于网络伦理的思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5.

[2]赵少钦.网络虚拟社会的伦理问题研究,广西大学,2002.5.

[3]何国清,宾迎.论网络伦理的失范与规范,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

[4]李凤安.网络社区建设的实践与探索,辽宁工学院学报,2007.6.

[5]杨英仓.网络与伦理道德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2009.3.

[6]徐宏.自由的狂欢场还是罪恶的源流地――网络社区的伦理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5.

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条例范文第7篇

〔关键词〕保存;虚拟;PVW;电脑游戏;互动小说;仿真

“虚拟世界”是以计算机模拟环境为基础,以虚拟的人物化身为载体,用户在其中生活、交流的网络世界,虚拟世界的用户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各种媒介交流[1]。视频交互小说是指以不可捉摸与随机应变的文字游戏为特征,每个读者都可以参与但谁都无法主宰和预知结果[2],是“剧情选项的CG+音乐+动画+特殊游戏的文字剧情游戏”[3]。电脑游戏已经成为经济和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2/3的美国家庭都玩电脑游戏[4],同时已经有大量关于电脑游戏的研究,电脑游戏正广泛应用于课堂教学、军队培训等领域[5]。在我国,文化部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前后向社会公布了共有25款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产品,游戏的正面作用已经得到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的认可[6]。以电脑游戏和互动小说为代表的虚拟世界同样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负载了人类独有的文化元素。然而,由于这些有价值的产品是以数字化形态而存在,如果漠视其保存,它们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因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存是必要的。

1PVW的研究机构与研究阶段

11研究机构

PVW(Preserving Virtual Worlds)由国会图书馆管理下的项目――“保存创新性美国初始计划“(Preserving Creative America initiative)资助,探索保存数字游戏和视频交互小说的方式[7]。到目前为止,项目已经开展了两期:PVW和PVWⅡ。PVW是由罗彻斯特理工学院的互动游戏和媒体系(Rochester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Department of Interactive Games and Media)、斯坦福大学的人文实验室(Stanford Humanities Laboratory)、马里兰大学人文技术学院(Maryland Institute for Technology in the Humanities(MITH)、伊利诺伊香槟校区的图书馆信息科学研究生院、伊利诺伊图书馆和数字娱乐公司――林顿实验室(第二人生)[8](Linden Lab(Second Life))合作进行的一项为期两年(2008-2010年)的研究项目。其中,伊利诺伊大学是这个项目的领导机构。

12研究阶段

PVW的目标主要通过创造元数据和内容展示开发保存数字游戏和交互小说的方式,希望研究工作能帮助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献机构采用恰当的技术手段保证虚拟世界长久的生命力[9]。可以粗略地分为3个阶段进行:作用域和背景研究、框架建立、案例存档的实现和封装[10]。第一阶段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确定研究的范围并制定保存的基本框架,为保存复杂的互动用户行为而进行背景研究。第二阶段提取用于保存的技术元数据和其他与数据格式有关的代表性信息,为数据对象的内容信息的描述开发新架构。最为重要的是,在现存的封装格式中分析并推荐较为适宜的格式进行虚拟世界的保存。第三阶段是整个项目最重要的、进行保存实践的阶段。在斯坦福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和马里兰大学的机构知识库中选择早期的互动小说和电脑游戏进行保存,并分析机构知识库为游戏案例和互动小说支持全部元数据组的必要性,提供完整的项目报告和保存战略推荐。

21典型案例

PVW项目采用案例分析法,选择一组有代表性的游戏用于研究保存中的各类问题。PVW的两个成员积极地开展案例收集工作,由斯坦福大学开展收集游戏和虚拟社区案例,马里兰大学收集互动小说案例。为了尽可能解决潜在问题,项目组从不同时间、不同的操作平台、不同的知识产权状态角度选择了一批有代表性的游戏。项目中使用的典型案例主要有:空间战争(Spacewar)、冒险(Adventure)、星际奇兵(Star Raiders)、神秘屋(Mystery House)、心的历程(mindwheel)、毁灭战士(DOOM)、魔兽争霸:混乱之治(Warcraft)和第二人生(Second Life)[11]。

22保存策略

PVW在虚拟世界的保存过程中,主要采用的保存策略既有常规数字资源保存的方法如虚拟、仿真、迁移,也有较不常见的“再现(re-enactment)”。

221仿真和虚拟

电脑游戏的保存希望能够实现玩家感受到原始游戏平台的游戏体验。在原始的硬件环境很难获得的情况下,仿真和虚拟技术可被用来在新的硬件平台提供游戏体验。为了使仿真器或虚拟机能最好的在新硬件平台体现游戏过程,硬件环境需要重点关注的关键领域包括中央处理器、内存管理、环境代码、和外设映射等。研究团队选择了Atari 2600上运行的“星际奇兵”,二代苹果机上运行的“心的历程”、“神秘屋”和在IBM PC/MS-DOS 环境下运行的“毁灭战士”4个主题的案例用于仿真技术的测试,选择了“毁灭战士”作虚拟技术的测试案例。

针对虚拟机和仿真机,项目组还提出了仿真和虚拟技术的选择标准,如表1。

222迁移

保存虚拟世界的另外一个重要的保存技术是迁移(或者移植)。有两种类型的迁移方式:源码迁移(Source migration)和二进制迁移(Binary migration)。

如果能利用游戏体验的初始源代码与装备,可以采用源码迁移方式。进行源码迁移,必须具备如翻译器、编译器和汇编器等合适的工具,这样不仅能读懂原程序而且使程序能在新的目标环境中执行。另外这种迁移方式的编译过程要求访问图片、用户输入、数据分析等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

如果能利用原始游戏的二进制和游戏装备,则可用二进制迁移。二进制迁移只用于当CPU系列和平台架构向下兼容的系统。二进制迁移在计算机架构中比较容易受各类因素的影响如总线变化、CPU优化、基本输入输出系统变化和固件代码的变化等。随着个人电脑的出现,媒体存储格式频繁的变化。每一种格式有很多个变形,每一个变形要求自己的驱动与电脑相联通,也使得转换过程越来越困难。

PVW使用“心的历程”互动小说作为迁移的测试案例。研究组得到一个存储在400K 325″软盘里的麦金塔电脑(Macintosh)小说复本,利用一个如同埃美加极碟(Iomega zip Drive)一样能读取800K软盘的麦金塔超级本“华尔街版本”G3外加一个通用串联接口(USB)的极碟,利用超级本在压缩盘中创建一个软盘镜像,再将镜像传到外接的极碟中,然后传到一台现代的苹果电脑中完成这个案例的迁移。从其过程看,由于这个迁移只涉及存储媒介的转换而没有源码的重新编译,本次迁移应属于二进制迁移。

223再现

保存游戏经历的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技术的运用实现一定层次的过程再现。PVW项目认为再现策略包括3种类型:来自历史记录的体验再现,基于游戏环境的再现和基于人工制品的再现。在再现过程中两个层次的内容必须重建。第一个层次包括:玩家信誉、游戏操作指令、游戏设置和游戏状态,以及游戏级别状态、运动的特征、输赢状态等相关元素的游戏经历的逻辑和流程必须重建。另一个层次的内容有:游戏艺术、动画、视频和声音等游戏内容。

体验再现有时可以让学生练习视频游戏创作技术,这样有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游戏的逻辑和快乐。2010年,为了纪念吃豆人(Pac-Man)30年GOOGLE主页推出的“吃豆人浏览器版本”(Pac-Man in Browser)[13],使用了体验再现技术。

由于有些经典游戏采用的是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交互的模式,如果服务器端技术不再可用,游戏将不再能运行。基于环境的再现对于基于服务器技术或分布式处理游戏而言比较适合的。这时,游戏开发公司要么将服务器端的技术分发至他们的玩家本地,要么给玩家社区提供资源代码。“青色世界”(Cyan Worlds,公司名)的“神秘岛”(Myst Online)游戏就采用了基于环境的再现方式。在2008年4月,神秘岛的服务器完全关闭。然而,在2008年12月,“青色世界”宣布计划开放这个项目源代码。这样,“神秘岛”对玩家们来说就“复活”(重现)了。另一种基于环境的保存涉及玩家社区。有大量游戏玩家创建他们自己的服务器端,这样的服务器能够作为本地服务器和游戏的个人版本被使用。通过独立应用的软件的处理与重新改造环境,也能实现基于环境的再现。这种方案虽不再提供多用户交互的能力,但却可以有游戏在某一精确时刻的“快照”(snapshot)”。PVW项目的典型案例“网络创世纪”(Ultima Online)和魔兽世界(World of Warcraft)就采用了基于环境的再现。

基于人工制品的再现策略要运用到描述游戏体验的二次来源证据,重要的人工制品包括视频、图片、音频和来自玩家和玩家社区的第一手推荐书(testimonial)。另外,一些来自贸易杂志、会议、评论者、商业网点和其它来源的信息都可作为游戏体验关键信息的补充。还可利用流行的文化人工制品,如电视商业广告、音乐、派生媒体、商品等,这些能为游戏的时期和体验提供合适的背景信息。

3保存虚拟世界面临的挑战

保存虚拟世界项目在进行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类技术的、非技术的困难,其中以下几个问题是比较常见且在短时间内较难以克服的:

31软硬件平台的缺失

在PVW项目进行过程中最为明显的问题莫过于游戏运行必要的软硬件平台缺失。如最早的电脑游戏“空间大战”,还保存在原始的穿孔纸带中,项目组想将其存储到PDP-1电脑中。然而,仅有一种功能性PDP-1电脑还存在世界上,保存位于在加利福尼亚的山景城的计算机历史博物馆,而且当前也没有穿孔纸带的读取设备了,如果没有积极的虚拟世界保存行动的话,这一穿孔纸带的经典游戏的命运就只能听天由命了[14]。

32保存范围的确定

在电脑游戏中,如何确定保存的范围是一种很困难的事。项目组想将游戏打包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软件包,而事实上一个游戏包含一个相互联系的庞大的网络,如游戏的执行、操作系统,硬件平台,和潜在网络软硬件等。而且同一款游戏可能会有大量的官方版本,以及非官方的修改版本,决定哪些需要搜集,哪些是保存游戏必要的,对于项目组而言很难取舍[15]。

33知识产权保护

在PVW的进行中,版权的有关问题反复困扰项目组。随着版权法规的建立健全使图保存机构不再能随意复制一个具备数字版权和防盗版装置的游戏了。只有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制作保存复本才能越过这个障碍,然而获得许可是比较麻烦的,因为在电脑游戏领域存在许多的无主作品,由于游戏软件的发散性,跟踪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这个行业遇到的最大的困难之一。

34作品的管理

在OAIS参考模型中明白的表示,任何对象的保存,其需要保存的信息远比对象本身要多得多。图书馆员、档案馆员及其馆长在加工游戏材料时一定会要求额外的信息以确保理解游戏必要信息都已经搜集全面。不幸的是,在电脑游戏和互动小说领域,这类型材料很难获得。很多类似信息在私人公司手中,而不希望对外界公布(或者执有公司已经不复存在),而且其他信息可能由非公开渠道产生(例如,某些作品在网络系统中创造并在爱好者中流行。),如果去追踪将占用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35保存战略和重要属性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保存虚拟世界比较常用的战略有包括迁移(如果有资源代码的话,相对简单),虚拟,原始硬件和操作系统的维护(电脑博物馆的方式),或者当所有的办法都不可行,重现或再造。然而,在以上方法中,没有提供一个保存问题的完美解决方案,迁移、仿真和再现3种保存战略都面临不同方面游戏性能问题。在研究者看来,将来如没有关于哪一方面是最重要的明确定义,这对于选择一个合适的保存战略是非常困难的。

36保存虚拟资源匮乏

由于游戏载体退化,视频游戏的发行数量受到限制。特殊版本的及艺术游戏等更是如此。

37第三方的依赖

目前绝大部分的游戏是在玩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不具备合法性。一般都没有最原始的说明书,随着技术的革新,很可能出现无法升级、不能兼容等情况而导致被淘汰。

4启示

41技术力量、保存机构、游戏公司三方的通力合作图书馆是以保存与传播人类的文化遗产为己任,属于公益性的服务机构,可以作为保存电脑游戏等虚拟世界的理想选择。可是,图书馆也有短板,需要其他相关机构给予配合。PVW项目共有6家单位参与研究,从其构成看,有罗彻斯特理工学院为代表的技术力量,有以伊利诺伊图书馆为代表的图书馆保存机构,还有以林顿实验室为代表的游戏公司。技术力量,顾名思义是为了解决虚拟世界保存的技术方案,但由于虚拟世界的保存较之与电子文献等资源而言要复杂得多,帮助用户理解的背景文件和有关代码一般由游戏开发者和发行者掌握,不对外公布。因此,整个保存虚拟世界的过程应该有游戏公司的持续加入,三方的通力合作,虚拟世界的保存才能顺利实现。

42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电脑游戏可分为单机游戏和网络游戏两种类型。在我国,这两类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都不容乐观。单机游戏被大量盗版,据“互联网消费调研中心”的统计,近九成的玩家选择了盗版的单机游戏,只有约一成选择了正版。网络游戏的“外挂”、“私服”等侵权行为突出,使得网游企业深受其害[16]。我国与电脑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主要是《著作权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立法与保护现在还很不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认定这样的行为侵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只是从侵权行为方面作了法律规定,事实上,侵权行为的发生涉及侵权设备的使用,法律对此没有规避。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开始与国际接轨的趋势。在2007年,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国际图联早在1996年(条约通过的当年)指出其对版权的过度保护,没有针对图书馆的例外条款。我国目前由于立法与规章还不完善,有可能当前合法的行为,随着我国法律的完善和与世界更严格的标准接轨,这些行为在未来变成了侵权和可追究的行为。因此,我国图书馆要保存电脑游戏等虚拟世界,首先要增强法律意识,要以国际标准作为行为指南,减少侵权的风险。另外,由于我国电脑游戏同质化、山寨化现象比较严重,电脑游戏中所包含作品的真实权利主体被模糊化,给所有权的确定增加了新的困难,这在保存过程中需要小心解决。

43持续推进保存虚拟世界的研究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保存虚拟世界比较常用的策略包括虚拟、迁移、仿真和再现或再造。然而,在以上方法中,没有提供一个保存问题的完美解决方案,都面临不同方面游戏性能缺失的问题。在研究者看来,如果没有关于哪一方面是最重要的明确定义,那么选择一个合适的保存战略将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一方面要根据不同的保存要求去选择适宜的保存战略;另一方面要继续研究与发现新的保存策略。另外,从3D虚拟世界的保存历史来看,持续的商业模式是虚拟世界保存得以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没有持续的商业的模式对保存活动进行支持,保存活动最终都走向了失败。这也是持续实施保存活动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5结语

从国际上而言,关于虚拟世界的保存的历史要短于常规的数字资源(如文本、图像)等保存历史,能从公开渠道常规方法查询的虚拟世界保存项目也不多,至少可以说明数字资源保存界对于虚拟世界的关注要小于常规的数字资源。而且笔者在国内较为知名的数字期刊网站进行检索,没有查阅到有关方面的研究成果。可以初步判断,对国内的研究者们而言,虚拟世界的保存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课题。在我国,以电脑游戏为代表的虚拟世界的广受欢迎与保存虚拟世界的冷清形成了强烈的反差,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我国也应加入到虚拟世界保存的研究之中,让虚拟世界中的中国文化元素得以传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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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卞云波,李艺.欧美电脑游戏与教育应用研究状况综述[J].电化教育研究,2008,(6):69-75.

[6]刘珠江.电脑游戏――可为博物馆文化传播所用的新载体[J].新世纪博物馆的实践与思考――北京博物馆学会第五届学术会议论文集,2007:266-273.

[7]How Will We Preserve Virtual Worlds[EB/OL].http:∥pvw.illinois.edu/pvw/,2014-01-20.

[8]Project Partners[EB/OL].http:∥pvw.illinois.edu/pvw/?pageid=35,2014-01-08.

[9]Preserving Virtual Worlds Final Report[EB/OL].https:∥ideals.illinois.edu/handle/2142/17097,2014-01-18.

[10]Project Activities[EB/OL].http:∥pvw.illinois.edu/pvw/?pageid=15,2014-01-18.

[11]Case Studies[EB/OL].http:∥pvw.illinois.edu/pvw/?pageid=32,2014-01-08.

[12]Preserving Virtual Worlds Final Report[EB/OL].https:∥ideals.illinois.edu/handle/2142/17097,2014-01-18.

[13]PAC-MAN[EB/OL].http:∥/wiki/PAC-MAN,2014-03-24.

[14]Preserving Virtual Worlds Final Report[EB/OL].https:∥ideals.illinois.edu/handle/2142/17097,201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