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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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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制;流转机制;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2.3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概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第128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确定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在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用途不变的原则下,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出租以及在其上设定其他负担等各种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问题

《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用益物权进行规范,赋予其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然而就其整体而言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架构而没有实质性突破.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也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对各种具体流转形式的实际操作规范,难以真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和真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的严格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形成.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限制性法律规定,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买方市场的发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对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受让该组织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封闭性.

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评价

(一)限制流转根据之评价

立法对于流转的限制较为严格,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土地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关系粮食稳定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非粮化”倾向可能影响粮食产量;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放开可能使农民面临失地风险;第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相应配套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

土地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粮食稳定,必须严格把关.另外,农民失地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性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城乡二元化体制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困境.加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难以起到引导、规范作用.对于上述三点限制流转的考虑因素,不可否认有其客观原因.不过,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非粮化”倾向的考虑就限制其流转似乎带有因噎废食的痕迹,真正的症结依旧尚未解决.再者,对于土地权利的静态保护并非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物权法》凸显了其财产性权能,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应当是在权能充分发挥的基础上实现利益的平衡与保障.

(二)经济学原理之评价

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在研究资源配置时,提出了一个最优状态标准,人们简称为“帕累托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在某种既定的资源配置状态,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至少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又不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坏.否则,就不是帕累托标准,而是帕累托改进.如果一种改进剥夺了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不管是否能带来更大的整体利益或者是否有助于实现崇高的目标,都不是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改进是通过持续改善,不断提高社会的公平与效率,从而使社会和事物发展达到“理想王国”.简而言之,各方都有利、都同意的事情或制度安排,一定是帕累托改进,社会没有理由不让每个人都得到好处的事情进行.在市场失效的情况下,一项正确的措施可以消减福利损失而使整个社会受益.在某种经济境况下如果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或交换,至少能提高一部分人的福利或满足程度而不会降低所有其他人的福利或满足程度.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经济学角度而言,这是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承载着经济发展职能与社会保障职能,经济发展职能应当是其基本的存在价值,只有在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发展职能的基础上,土地的社会保障职能才能得到有效凸显.

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原则相背离.市场经济讲究效率,如果一味地延续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取向,容易造成市场失衡状态,农业发展也难以摆脱细碎化小农生产的困境。

(三)权利效力构造之评价

首先,对于财产权而言,非基于重大理由应当允许财产性流转,然而现行立法是基于何种重大理由限制流转呢?其次.作为财产性权利,当事人享有经济活动自由,立法加以限制之后.又将如何控制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呢?再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效力构造分析.我们不禁问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处分的是土地还是权利本身?答案是权利本身.既然如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应当具有相应的融资功能.当然,在鼓励、放开流转的基本前提下,制度调整性设计是关键.《物权法》作为调控财产归属与利用的立法机制,在财产权利凸显的情形下,我们应该突破传统观念,将《物权法》不仅仅视为一种财产归属控制机制,更应该将其设置为一种财产交易引导规范,“通过借助市场交易来消除资源配置障碍的动态市场引导规范”.

三、结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极富中国特色的土地权利.在权利主体、创设、归属、流转和消灭等各个方面,都有着传统大陆法上的农地用益物权所不具有的特点/这些特点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正是这些特点的存在对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构成了种种限制,并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蕴涵多方面的冲突和矛盾。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革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在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完善的同时.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地流转,能够给农民带来更好的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1]王月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3):47-48.

[2]丁关良,童日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300.

农村经营制度范文第2篇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根本原因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探索面临的主要问题

尽管国家中央层面以及金融管理部门都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给予了大力支持,地方政府也都积极创新各类抵押担保模式,但由于顶层设计没有到位,在实际探索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也暴露了很大风险。

1、仅靠政策支持,抵押权能保障难

现在各地农村开展的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业务大多以试点方式进行,主要依靠国家政策指导,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协商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能实际上缺少权威有效的法律保证,在发生贷款违约时,借贷双方只能采取协调方式解决,抵押物处置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能无法实现。一方面,农地抵押通道受阻,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增加了贷款风险。

2、农村土地产权市场发育不足,抵押物价值实现难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落脚点是抵押物价值实现,要实现抵押物价值,在法律政策支持的条件下权利必须可以流转,而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市场普遍发育不充分,普遍缺乏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作为抵押物,价值很难通过流动进而实现,抵押物价值实现不了,抵押也就虚置。

3、缺乏风险分散机制,风险控制难

各地农村试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也都设置了有限的土地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机制,一是设置抵押条件限制,二是政府风险补偿。前者其实就是土地抵押条件限制,抵押担保附加条件实际上降低了农户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增加了贷款的综合成本。后者的形式多种多样,政府补偿有的比例高一点,有的少一点。但是这些风险控制机制在抵押价值难以在法律认可的框架内实现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完全发挥控制风险的效能。而政府风险补偿额度有限,既不可能消除全部贷款风险,更容易造成贷款农户的依赖心理,对于抵押担保健康发展和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都十分不利。另外,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率较低、保障额不足、信贷保险尚未发展,目前也难以帮助分散农村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总之,各地试行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普遍缺乏健全的风险分散和控制机制,增加了金融机构放贷风险,制约着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融资功能更加广泛的发挥。

经过数年探索和试点安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至今也未能成长为农村金融系统中金融供给的重要方式。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推进艰难的根本原因

如前所述,国家支持在政策范畴内对农地抵押担保实现贷款融资,但是国家现行法律对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基本上是否定的。在这种状况下不少地方开展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试点不断深化,办法不断创新,出现了一些农地抵押担保方法。但是各地试点推进中出现的问题更是将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探索步履维艰的根本原因凸显出来。

1、地方政府在推动抵押担保中的多重角色折射出法律否定状态下农地抵押担保核心障碍

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扮演着多重角色。首先是具体政策的制定者。地方政府在推动农地抵押担保过程中首先要制定地方性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其次是政策执行的推动者、组织者。我国各地普遍试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融资活动都是当地政府大力推动的结果。最后,地方政府还是风险的承担者。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可能发生不能按时偿还等问题,为了打消银行发贷顾虑,有的地方规定,如出现违约,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政府设立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按基准价格收购,实际上把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风险由地方政府承担起来,最终很可能形成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在推进农地抵押担保中的三重角色,凸显出其在法律否定状态下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尴尬地位,折射出法律否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2、现行抵押担保方式本质上是法律禁止状态下的路径扭曲

成都市、重庆市、宁夏的同心县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工作较早的地区,在这些地区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贷款融资的案例中,没有一例是单独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标的获得了融资贷款,都是变通形式附加条件后才获得抵押担保融资贷款,即“附加条件+抵押”的模式,这些附加条件基本是必须条件,没有这些条件,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就不成立,也没有银行会接受单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也就是说,各地试行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还不具有独立的物权意义,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体现。因此,这些模式都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纯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来说,这些模型都是“变相抵押”或者“假抵押”。“变相抵押”或者“假抵押”是在当前法律、政策、制度需求不能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的产物,与“真正”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相比,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就增加了贷款的综合成本,实际上是社会效率的损失。

3、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会引致事实上的农村土地买卖、兼并

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实践是有成效的,在具体操作中有所突破。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还存在根本性问题,就是现行法律规范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究其根本原因,这是法律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保护。因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手中的一个权利束,依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无偿分配而得,事实上这个权利束包含了农民无偿承包土地的权利和经营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但基于农村土地权利二分法,农民对手中的这个权利束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使用、收益。因此,如果法律认可“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一旦农户到期无力偿还贷款,土地就变为其他人的,抵押担保也就成为了事实上的土地买卖,也就意味着农民可以通过抵押担保对土地进行实际的处分。进而,如果大规模的工商资本采取这种方式买卖农村土地,将会导致大量小农户失去土地,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正是法律禁止将“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权利整体进行抵押担保的根本原因。

综上,当前必须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探索抵押担保的实现形式,这就要求在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进一步的分解,分离出一个可以通过抵押担保转让给其他主体的同时又不影响农民承包权利,也不会对集体所有制造成威胁的权利。

二、以“三权分置”为思路设计经营权抵押担保实现途径

(一)以“三权分置”为原则对承包地权利在各权利主体间再分配

按照“三权分置”思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同时,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进行分离,“承包经营权”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权由集体内农民所有,基于集体身份所得,其他人不能享有,农民也不能将承包权转给集体外主体,承包权主要体现的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承包土地、继承土地、获得征地补偿、退出土地的权利,经营权则主要指经营耕作土地的权利,随着农民市民化,经营权不再由农民单一群体行使,可以由农民自主决定转让给集体外主体行使,转让的方式主要包括在承包期内的经营权流转和经营权抵押担保,这也将更有利于农民通过承包地实现其土地财产权利。

(二)明确“三权分置”下各项权利内涵权利关系

第一,农村集体对承包地享有所有权,无论如何抵押担保流转都不能改变和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农村集体并不直接参与土地的抵押担保,集体也不能直接干预土地的抵押担保行为。但是,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有必要在保证农地使用符合用途管制和抵押担保流转后土地效率不能降低等方面有所行为。第二,土地承包权是农民个体作为一定社区范围内集体成员一份子而对该社区范围内某一块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它是农民个体“成员权”的一种体现,是物权,是财产权。要稳定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承包权。建议在“长久不变”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更加稳定和明确的承包权利,这是农地抵押担保流转的最重要基础。第三,土地经营权是由承包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民事权利,其表现更多地是一种预期收益。因此,具有承包权的农民是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的主体,其主体地位必须在抵押担保行为中得到保障。集体或地方政府不能以所有权和行政权名义介入干涉抵押担保,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在法律层面统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权”、“经营权”等相关概念并对经营权抵押担保的诉求做出明确回应

首先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层面、部委层面的政策文件统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权”、“经营权”等相关概念的使用,并对概念的内涵进行明确规范。其次,修改当前立法中关于禁止农村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规定。在“三权分置”思路下,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可以解决抵押土地对集体所有制的威胁、也可以消除农民完全失去土地的担心。因此,在法律层面对“承包权”和“经营权”给与定义和规范的基础上,法律法规应对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现实要求予以回应,认可以土地经营权为对象进行抵押担保的合法性。

(四)基于“三权分置”完善土地权利登记制度

第一,在登记客体是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把经营权在证书他项权中进行明确,列明土地抵押担保以及流转后经营权的变化情况,或者直接给农民颁发土地经营权证。第二,规范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一是健全承包合同产生权利的规范,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二是健全登记记载权利的规范,根据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三是健全证书证明权利的规范,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第三,在土地权利登记中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不顶替包办,坚持协商原则,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在确权工作中得到体现与保障。

农村经营制度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帕累托改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社会保障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在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政策允许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目的在于引导农业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效率,推动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帕累托改进效应及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帕累托改进是建立在帕累托最优的基础上的概念,帕累托最优是指在一个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的市场体系中,资源配置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不使别人的境况变坏,即在不损害一方福利的情况下,就不能增进其任何他人的福利。帕累托最优是现代福利经济学判断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否达到最优状态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标准之一。

过多的劳动投入与过少的资本和技术投入的均衡是传统农业资源配置的特点,这显然是农业发展的低阶均衡,农业的高阶均衡应该是资本、技术的投入与农业产出的均衡。传统的农业要发展起来必须打破低阶均衡,使剩余劳动力流出农业部门,而资本与技术等要素流人农业部门。要想逐步改进我国农业的低阶均衡的状况,进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是一个可行之路,规模化经营必然要求资本与技术的大力投人。

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涉及到完善土地流转制度问题。美国和日本分别采取租用别人土地、出台促进流转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及采取措施扩大农场规模。我国可以模仿美国和日本通过土地租赁实现规模经营扩大的经营模式,这对于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规模要求是适用的,这就需要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土地的产权是清晰的,在保证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外,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是归农民个人自由支配的(但不能改变土地的农用耕地用途)。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本形式,任何有限经济资源的利用,如果不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将缺乏效率,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更不能例外。而清晰的产权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产权的清晰界定和自由转让,以及制度的完善,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Coase,1937,1960;North,1990;张五常,2002),可见,制度约束对于农地市场的作用和经济的效率具有显著影响。只要产权是排他性的和可转让的,不同的合约安排就意味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张五常,1996)。我国目前的产权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所以不同的合约安排(包括形式和时间)都影响着资源的配置效率。

2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改进

以来,实现了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村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对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创新,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说是我国农业改革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影响和制约着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需要进行新的改革,实现我国农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客观上要求农村土地必须走规模经营、集约发展的道路。政策允许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疑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土地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和建立,加快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进程,为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和流动。现阶段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转包式流转,指土地承包方自愿将一定期限内的承包权转包给他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包的期限和转包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

这项制度尚处于初期的探索发展阶段,存在一些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要正确的认识问题之所在,积极探索其解决之道。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比较普遍的问题是流转中的“五多”和“五少”。所谓“五多”,即农民自发流转的多,零星流转的多,口头协议的多,债权不清的多,隐性问题的多;所谓“五少”,即有流转服务的少,有秩序流转的少,有操作规程的少,有规范合同的少,有档案管理的少。

另外,流转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混乱。多数地方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的市场,有些地方客观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但市场往往具有隐蔽性、无序性、地域性强、市场狭小的特点。各地虽然均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象,但是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平。因此,中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仍然只是具有雏形,尚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且发育缓慢,需要政府的引导和相应的政策措施的支持。在我国农村非政府组织或者说是民间组织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政府的官方认证、支持和引导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2.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机制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在这几方面着手:一是清理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手续,保证土地产权的界定清晰。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二是完善法制体系,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原则性的条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有许多是原则性的条款,应将其进一步的细化,以便在实际的操作中有可依的具体规定,减少在执行过程中自由裁量过大而带来的不良影响。三是提高农民素质,加大对农民教育和培训的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农民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同时,也对资本技术投入增加后所实施的规模经营提供人力资源的支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和健全,土地依然是大部分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唯一依靠,是农民的基本的社会保障,对于大多数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民来说,失去土地,投身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将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建立在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土地转为依靠社会和制度,包括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障。解决好农民自身的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土地的流转自然就会加快。地方政府在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应积极推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以采取地方政府、失地农民和土地受让方各拿一点的方式,为失地农民建立起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既可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可为我国社会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3.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完善

3.1.1建立和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农村低保制度研究”课题组(2007)认为,在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农村低保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也必须是从这里起步。而且,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也是对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农村低保制度来丰富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是“最后的安全网”。作为一种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不是以前那种随意性的临时救济,不是一种施舍性的行为,是人们保证自己生存权的一种应有的权利。基层政府应当重视农村低保工作,为农民的生存提供基本的保障,具体的低保政策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来制定,要保证其有可行性。目前,在我国农村,因病致贫、因教育致贫等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如果没有低保来兜底农民的基本生存,后果不堪设想。贫困是动荡的主要诱因,贫困特别是大面积人群的贫困具有明显的负的外部效应,纠正这种负的外部效应,避免动荡,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的应尽职责。

3.1.2健全农民合作医疗体系,保证其病有所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试点推广以来,全国各地已经取得了较多制度建设和基金扩面成效。截至2007年9月底,全国已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有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新农合人口达到7‘26亿,参合率达到了85.96%,已有9.2亿人次享受到新农合补偿,共补偿资金591亿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进一步的完善,政府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对这部分的投入支出要加大,保证这项制度的健康运行有稳定持续的资金支持。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61316.9亿元,比2008年增加9995.12亿元,增长19.5%,这说明,我国现在的财政收入是完全可以支撑新农合所需资金的。

3.1.3养老保障可借鉴日本的农民年金制度

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后,规定他们必须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政府给予这部分农民足以保障其生活的补贴,这种做法相当于给了农民退休金,采用农民年金制度会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的提高。这样就使农民的晚年生活有了保障,同时也极大减轻土地的社会保障负担,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农民养老方面,也要发挥原有的家庭养老的作用,多给老人们精神上的慰藉,让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能很好的结合起来,让农民也能安享幸福的晚年。

3.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建设

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来看,不仅仅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促进农业的集约化和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为我国向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迈进,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我国现阶段的城乡二元体制是由我国的二元经济模式导致的,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二元经济模式并不是经济发展中必须要经历的阶段。但是,现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发展中国家的二元经济结构与其所处的经济大环境及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密切相关的。在和平发展的世界环境中,发展中国家要推动本国的经济发展就要积极地进行工业化,而工业化所需的原始资本积累已显然不能像西方发达围家那样通过殖民掠夺来实现,由此,发展中国家只能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硬性的、人为的划分农村和城市,通过政府的政治强制权力来保障城市工业发展所需的资源、资本等,在这其中最典型的应属前苏联的斯大林模式。

斯大林模式的根本特征就是大规模的全国公有制与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全国公有制的本质,是国家掌控资源;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本质,是国家配置资源。其目标指向,是加速苏联的工业化进程,并倾斜于重工业化与军工化。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掌控经济的发展,为了给社会主义工业化进行原始积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切断农民与市场的自然、自发联系,剥夺其自由进出市场并依据市场价格信号决定自己经济行为的权利,人为压低农产品的价格,以低价收购或强制征收的方式,通过“剪刀差”来获取工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政府以自己规定的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强制收购农副产品的途径,来为国家进行工业化积累巨额资金。

农村经营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谐社会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经济获得了普遍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有限的耕地资源与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越渐突出。伴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向城镇发生转移,耕地荒废与耕地过于零散问题突出,耕地资源浪费严重,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参考。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农户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行为日渐增多,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获取一定发展的同时,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程序不规范、流转范围狭窄和土地纠纷难处理等问题也是时常发生[1],从制度层面观照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显得尤其必要和适时。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对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按照约定的承包合同协议,农民对土地所享有的耕种等各方面的权益,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部分土地处分权[2]。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者依法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和土地使用权的变动。土地的转让、入股、出卖、出租和互换等是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形式。国家依法保护约定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法律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出了相关制度规定。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仍存在以下若干问题亟待解决。

(一)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农业进步与农村富裕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土地产权制度。现实中,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往往具有滞后性,无法跟上政策实施步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但土地的实际流转过程中并非如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农户并不了解,村委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要求与规定。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农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同时又规定国家有权根据规划征收与征用土地。不明晰的土地产权与不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极大的限制了土地的流转。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长期无法改变,严重阻碍农村社会的进步。与城市市民相比,村民既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健全的医疗保险保障。在大多数的农村,大批农民工迫于生活压力背井离乡去城市务工,除去基本工资,根本没有任何保障,使他们不得不有后顾之忧。在农村,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多是依赖农地养老。对于新生事物,即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信任,普遍存在不安全感。若是没有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农民就会担心一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就会失去生活保障,出于养老的顾虑,即使是外出务工,也会把土地留给家中老人和妇女来耕种。在非农收入不稳定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三)户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早在计划经济时代就设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在我国城乡户籍制度中,更多的是保护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而对农民进城设置了多道关卡。如今,随着城市与农村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很多原来属于农村范围都被规划到城市中去,部分农民可能变成城市居民。但是,在户籍制度的局限下,农民脱离土地来到城市,却得不到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不能真正赋予其城市人的身份。因此,在当前,户籍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民无法解除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度陷入僵局。

(四)土地流转具体实施细则模糊不清。在农村,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较为随意。多数农民在流转土地时不签订合同,只是简单地做口头约定,既没有法律效力,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又为日后发生土地纠纷埋下了祸根。不仅如此,很多村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操作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既不向上级部门上报,也不在本村委备案,造成土地经营权归属不清。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行为会导致流转双方责任不明确,在纠纷中难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破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正常流转与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虽从多方面对农村土地的产权和土地流转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仍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明,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问题突出,都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了障碍。因此,为了有效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首先就要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快土地法律法规的建设,对农村土地产权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土地所有权属,使广大农民真正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所有权和处分权。除法律规定以外,各级村组织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对于擅自调整的村集体或村干部予应以严格的处分,绝不姑息养奸。

(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固守土地,大部分原因在于土地具有保障农民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灵活流转的真正实现,还需借助建立一套从上到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真正落实。村委可以通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免除农户后顾之忧,增加安全感。首先,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家有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物质救助,包括慰问金和食品的发放。对生活没有保障收入水平极低的农民,给予最低生活补助。其次,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土地保险制度。改变农民靠地靠儿养老的传统思想,推动养老保险和土地保险进村。再次,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村集体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实现农业专业化,在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给农民发放一定农业福利。最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的养老看病带来便利,解决农民的生病问题。以上一系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从根本上排除农民脱离土地的不安全感,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进程,扩大土地流转的比例。

(三)变革户籍管理制度。我国现存户籍管理制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要想使土地得到合理有序的流转,户籍管理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户籍管理上,要取消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另一方面,对于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应当赋予其与城市居民同等权利,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与福利。户籍管理制度应该在这两个方面做出相应变动,从而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四)加强监管,规范土地流转。在国家的大力宣传与倡导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象已经较为普遍,流转中各种矛盾与利益纠纷也日渐显现出来。为此,村委应加大土地法规的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知识。告知农民,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能仅仅达成口头协议,还应依法签订有效的流转合同,明确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认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健全健全相应管理机制,帮助农民规范流转合同,规范土地流转的手续,做好登记、审批和备案工作,使得农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序稳步的推进。

三、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夯实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二者是能动的双向互推关系。国富则民安,村民富则国家稳定,而国家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性条件。 衣食温饱得不到解决会成为农村和谐的最大隐患,进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在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体制机制,能够减少农户流转土地时的顾虑和不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一般程序,并且能够为农户流转土地提供制度保证合法律保障。经过村委的正确引导,村民的人均收入普遍得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一方面,农村的富余劳动力转出务工经商,或者进入当地企业,以此来获取非农性收入。另一方面,部分农户承包成片农地辛勤耕种水稻和小麦等粮食作物或种植草莓、番茄、西瓜等经济作物来获取财富。还有少数务工者和年老体弱者,由于无力耕种农地,便将自己的土地转包出租给其他承包人获取租金。村民在多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势下,收入明显增长,经济条件越来越好,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夯实了经济基础,增添了和谐的社会因子。其次,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主体条件。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在引导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地的扩大规模经营都要求提升农民在知识、技术和等方面的能力。现代农民要求具有更高的道德素养,以促进农地的合理有序流转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高效化与科学化。而现代农民的形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条件之一。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口,农业人口占据了绝大多数,农民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民素养的提高、知识的丰富和技艺的提高都在很大程度上为建设和谐社会塑造了合格且优秀的主体,而这只主体定将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最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了一定的制度条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制度建设是推进和谐社会建构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保障。而“三农”问题一直备受国家与政府的关注,农民生活与农业发展牵挂在党的心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推动制度建设的需要,农村土地流转只有在法治的保驾护航下才能进行的更加顺利和规范。从而有利于建设和谐农村,进而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贺振华.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现实与理论[J].改革,2008(3):11-17.

农村经营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

从2003年开始,政府就开始在农村金融领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既包含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农业银行的改革,又包含了试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改革,在农村金融领域的改革,涉及了很多方面的内容,可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形成一个地区的特色金融产品。农村金融领域的改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是扩大了农村金融供给,第二个是拓宽了农村金融的覆盖率。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自从农村金融领域改革以来,我国的农村贷款数量不断攀升,各种存贷款基础性业务已经在全国绝大多数乡镇得到覆盖。但是,在农村金融领域改革的过程中,农村地区融资难的问题依旧存在,很难满足农村金融领域的发展需求。随着农村金融领域的不断改革,建立以农民土地权益为基础的抵押融资试点来时出现,并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施行。

一、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现状

(一)土地资源和农业经营方面的问题

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农民土地确权、土地流转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些配套制度改革的基础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同时,需要对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进行综合性的改革和调整,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进行实地考察,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交谈,收集相关的资料,要充分了解该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并收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方面的进度情况和改革成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流动速度快,有些农村地区开始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可以有效的缓解人地之间的紧张关系,开展土地规模化经营。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

政府出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全国范围内得到实施和推广,并积极地推动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不仅涉及到了农村产权确权、农村土地登记等方面的内容,还涉及到了农村产权交易体系的构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等方面的内容。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农村产权确权和构建农村产权交易体系是整个改革的重点内容,可以明确分辨农民土地产权的“三权”关系,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地规避改革的相关法律风险,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而构建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体系,可以及时的发现农村资产价值,将农村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逐渐实现农村资产的资本化。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方面的问题

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过程中,首先是需要明确界定土地经营权,要充分考虑到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以及主体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中所获得的权利,还要考量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中所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权能,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对象选择上,要选择规模化的经营主体,产生一定的农村土地抵押规模效应,在“交易―鉴证―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中,主要是由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对相关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进行审核,并颁布相应的鉴证书,再将鉴证书作为抵押融资的一种法律依据,发挥出土地经营权的物保功能,可以有效的解决农村金融领域改革存在的抵押担保缺失的问题。

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改革困境

(一)农民土地抵押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试点时,都是借助政府的政策支持来开展的,在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离”方面,实施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融资的抵押,可以有效的避免出现的法律性冲突,但是,在实际的改革过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有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承认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合理性,地方政府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久而久之,就降低了金融机构的农地抵押融资的热度,不利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改革和完善。

(二)农民土地确权颁证还不够成熟

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过程中,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转化为抵押物来取得融资的权益,农民土地确权颁证就显得至关重要。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够完善,不给土地市场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再加上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制度还不够成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户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积极性,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不能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提供一个稳定的抵押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机构的决策。

(三)过分依赖于地方政府的风险担保和补贴

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政府机关都需要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提供相应的政策补贴。在现阶段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农村土地流动性差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依靠政府机关进行解决,不然就会降低各类金融机构的参与度。

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建议

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制度,培育各种正规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积极引导农村参与正规性的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给农民土地主体颁布相应的鉴证。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中,要注重抵押融资的可持续性,为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商业化的条件,既可以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又能降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此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在信贷供给方面存在着规模化效应,因此,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方面,要进行相应的金融创新,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广泛的途径。

四、结语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改革的状况进行分析,可以知道现阶段,我国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农村地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已经可以进行复制,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方面存在着政策性的贷款,不利于商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此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在规模上具有一定的规模偏好,一般中小型农户是不会采用土地进行抵押融资的等,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过程中,不断的进行完善和补充的,提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的效率,拉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武德朋.宁夏平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农户满意度影响因素实证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5.

[2]陆红,张倩倩,宋永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意愿分析――基于江苏太仓市农户的调查[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

农村经营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权 信托流转 可行性

引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农村土地的生产经营状况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一方面,由于在城市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在城务工的农民不愿放弃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但又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经营它,从而导致农村耕地利用处于较低的效率状态,耕地资源浪费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一些种地能手想扩大种植规模而缺少转包经营途径。在此种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衣户经营土地的利用效率,如何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增加土地效益,已然成为当前我国农村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难题之一。

本文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运用技术经济方法对进一步讨论理性投资者能否接受农村土地信托这一金融产品,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是否具有经济可行性进行深入详实的分析。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含义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作为一种新兴的农地流转模式,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改变农业生产用途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依照信托原理,由受托人受土地经营者的委托,依照自愿、依法、有偿法则,通过法定程序将土地经营者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交付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经营管理或使用,由此带来的收益归委托人所有的一种新兴的土地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主体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如图1所示,其中,委托人可以是土地承包者,也可以是村集体,他们对农村土地拥有可转让权、独立处分权。另外,在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过程中,政府起到了监管、服务作用,其主要通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市场进行规范控制和政策引导方式。承担着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活动创造公平、有效的法律流转环境责任。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可行性的经济学分析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运行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实际上就是对以信托方式实现的农村土地能否快速、顺利地在农村土地市场上出售,能否被投资者所接受问题的分析。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模式的运行,既要符合农村微观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又能实现农村土地的外部效益的内在化的要求。

(一)假说提出

在农村土地利用与流转方面,农户家庭以私人净收益最大化为原则,而社会决策以社会净收益最大化为基点,二者决策目标之间存在着一定张力。

H1:农村土地总数量变化(K)由主要取决农用地数量变化(K1)与非农用地数量变化(K2),即:K1+K2≤K。

H2:农村土地净收益(SR)由经济收益、生态收益、环境收益三部分构成,农用地净收益与非农用地净收益分别用NR1、NR2来表示,MR1、MR2分别表示农用地与非农用地边际净收益;

H3:农村土地存在稀缺性,可以自由的在农用地和非农用地之间进行转换,农村土地利用与保护的净收益遵循报酬递减规律。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行为决策分析

农村土地非信托机制流转情况。如图2所示,农用土地与非农用土地私人边际净收益曲线分别是MRp1和MRp2,社会边际净收益曲线分别是MRs1,和MRs2。由于农村土地净收益达到最大值的条件为MR1=MR2,于是农户家庭土地利用与保护的均衡点为Ep,而社会用地与保护决策的均衡点为Es,农户家庭用地量与社会用地量分别用Kp、Ks表示。此时,土地利用农户家庭最优决策均衡点Ep与社会最佳决策均衡点Es没有重合。

土地利用农户家庭最优决策均衡点Ep与社会最佳决策均衡点Es,所以发生偏离,这种偏离的本质就在于农户家庭净收益目标与政府净收益目标之间产生了偏离,从而导致了农村土地利用方面的外部性的存在。

要想解决农户家庭利用目标与政府利用目标的最优决策耦合以及农村土地利用方面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就必须要使农户家庭收益(成本)与社会收益(成本)目标达成一致。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农村的具体情况,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情况。在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模式中,可以通过设计能反映出土地可持续利用效果、有偿转让与使用及土地经营技术的改进、效率提高方面的信托流转价格,从而达到农村土地效用最大化的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目的。除此之外,要辅之以相应的制度激励,以确保土地信托的流转价格能够直接转化为农户家庭的直接收益。从而引导、刺激农户出于对自身经济收益追求的目的,通过对生产经营技术的改进去提高流转土地质量,自觉、主动地去珍惜土地,从而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发生,如图3所示。

在图3中,通过土地保护信托模式目标的设计,使农户家庭微观经济主体与政府二者在处理农村土地经营问题上要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加以综合考虑。这时,农户家庭主体土地经营的外部效益内在化了,农户家庭农地私人边际收益增加了,MRp1,曲线上移,直至与MRs1曲线重合(MRp1=MRs1)。因此,农村土地的非农化规模减少,非农用地的外部成本特别是使用成本与选择价值也相应减少;非农用地的社会净收益增加导致MRs1。曲线逐渐上移直至与MRp2,重合,达到了最优决策均衡(MRp2=MRs2)。在图3中,MRs1与MRp2的交点E0为土地配置的最优均衡点(农户家庭利用的目标与政府利用目标的最优决策耦合),Y0表示农村土地经营的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K0表示对应的土地经营规模。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框架设计

本文认为,要建立高效的农村土地保护机制,就必须构建与我国目前农村实际状况相匹配的,以农村土地经营与保护效率最大化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权信托流转制度。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模式的定价机制

建立科学、完善、合理的定价机制是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模式的关键前提,为此,农地信托定价机制的建立就必须以农村土地经营与保护效率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同时,交易价格要全面体现农地信托财产内在价值,全面反映农村土地内在收益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价格必然会影响到土地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于是,在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过程中,相关政府机构通过对土地内在价值的不同等级评定来制定不同级别的基准价格,即采取市场定价与政府定价相结合的定价策略。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土地资源经营、可持续利用的不同级别、土地流转市场的供求关系、农村土地风险预期等因素来共同定价。这种定价方案实质就是将不同程度的土地经营与可持续利用级别转化为不同的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价格。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农户家庭微观经济主体是农村土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直接受益者。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激励约束机制

短期看。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关系中的当事人(信托人、受托人、政府等)在土地可持续利用这一目标上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为此,我们可以结合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模式的具体特点,通过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土地经营与可持续利用行为进行动态模型的分析,以确定最佳激励因子,从而求出影响激励因子的关键因素。进而设计出农地信托保护效用相应的产权激励制度、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特殊税费制度等最佳激励约束机制。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监管制度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实施过程中,如果受托人目标和行为发生差异,与之相应信托目标就不能完全实现。因此,要根据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风险的不同来源及其特征,运用组合法及期权推理分析法来建立信托流转目标偏离风险度量与控制机制,对信托目的偏离风险的测度、管理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农地信托风险识别、评价与预警监管机制。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效果的考核与评价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效果的考评主要基于两个目的:一是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运行的阶段结果是否与其最终目标存在差异进行实时考核,如果阶段结果与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终极目标发生偏差,就要及时进行相应修正。二是运用动态考评办法针对不同区域、不同阶段的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绩效进行评价,来寻找适合我国国情要求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绩效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模式的制度支持系统

农村经营制度范文第7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指在土地承包期内,在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方以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进行。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归根结底是土地问题。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关系到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所在,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石,但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不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撑,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面临各种障碍、出现了各种问题,如对流转主体资格、流转范围和方式等进行过于严格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极不成熟、相关配套制度缺失、流转程序混乱、流转纠纷增多、土地资源的效益未能充分发挥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地流转,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而且影响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有必要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奠定基础。

一、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大都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支撑,加之现实中不利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面临各种障碍、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地流转,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反而产生负面效应。因此,加强法制建设,为土地流转提供制度保障势在必行。

(一)明确土地承包经营人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机制是基础。农村土地权属不清、主体不明,是流转混乱的原因之一。产权关系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农村土地产权进行明晰界定,导致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极不明确,进而导致各方的权责利不明确,使得各利益主体行为极不规范、利益分配也不合理,因此土地制度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这种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直接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有必要对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明确的界定。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即赋予农民对农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条件的处分权,其中有条件的处分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权能,有必要在法律上予以确认。第二,要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明确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继承等权利。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买卖,从而避免乡村组织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行使土地自主经营权。第三,要赋予承包者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权,地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土地承包权越稳定,越能防止来自外界的不合理干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民手中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明确的、没有争议的,土地流转中才会减少权属纠纷,才能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

(二)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方式是流转制度的核心,但《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定都较为宽泛和原则,都有一个兜底的“其他方式”。例如:《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如抵押、质押、出典、继承、入股等等农村社会普遍存在的方式是否为流转方式,都没有在法律、法规中得以明确。这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政策创设和基层的自由发挥留下了制度空间。解决这些问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种类,改变界定不清、交叉重叠等现象,弥补农村土地流转法律体系的欠缺。应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创新模式:抵押、质押、出典、拍卖、变卖、赠与或遗赠等方式。这些流转方式的创新模式,实际上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或实际操作上的难题,需要政策法律的变通和修订方能实现。其次,要探寻符合客观实际的土地流转形式。对于常年外出打工而无法实际履行土地承包义务的农民,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委托等方式流转;对于分散土地、多户经营的整块土地可以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对于进城定居或弃耕从商的农民,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对于土地利用价值小、收益低的土地,可以采取与企业、合作社等合作、入股、出租等方式流转。通过形式多样的流转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价值。总之,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纠纷解决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是必然的,关键问题是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纠纷处理的组织机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但是目前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地方政府或法院有关机构尚未形成处理土地纠纷的规范化制度,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与仲裁根据;同时,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和规模越来越大,许多程序不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纠纷,这二者的矛盾使得农村中许多土地流转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从而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流转。鉴于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的欠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机制,为保障农民土地权利提供有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委会或中介组织调解,也可以申请县、乡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对政府强制流转、阻碍流转等,受害人有权提起复议和诉讼,造成损害的有权提起赔偿诉讼。对各种侵害土地承包流转权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此问题,农业部也强调指出:已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地方,要进一步探索完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仲裁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调处流转纠纷能力。没有开展仲裁试点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通过试点逐步开展好这项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起多部门协调解决流转重大问题的工作联动机制,并不断健全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调处流转纠纷的调处机制。

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要素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尚未建立,不管是农户间自发流转,还是乡村组织发起的流转,都不能很好地实现“规范、高效、公平”的原则。因此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使流转活动实现市场化、规范化运作。

(一)积极开展流转服务,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开展流转服务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重要内容。要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流转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逐步建立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和网络,不断健全流转机制。农村土地流转需要成熟的土地市场的支撑,健全的土地市场能为土地流转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从而促进农村土地快捷有效地流转。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地价评估体系。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提供相应的参考标准,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第二,建立较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形成农村土地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减弱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的控制局面;第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建立较完善的中介服务组织是当务之急。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完备的中介服务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保险机构和土地融资机构等。中介组织及时掌握农业信息,在农地进入市场之前,农民就能对其所承包的土地的价值有清楚的了解,能对是否转让承包权或转包有充分的认识。增加土地流转的机会,减少土地流转的风险。

(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纠纷多,制约着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以农民自发的、零散的为多数,有组织的流转较少。并且在流转过程中,往往是当事双方私下流转,以口头协议为主,无书面转让合同或转让协议,无凭无据;更无中介机构鉴证,即使签订了协议,内容条款也不全,权利、义务不明确,以致合同兑现不严肃,违约责任难以追究。一旦发生纠纷,各方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切实地得到保护。基于此问题,国家要制定明确的流转程序,要从源头上把好关,制定一系列规范的土地流转方法步骤,严格各种流转手续,特别是完善土地流转的合同制度。首先,设立合同备案程序,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必须报专门的职能机构备案,如果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不适当的地方,职能机构可以建议当事人对其进行补充和修改。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立监督程序,由土地管理机构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形进行合法监督,以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法有序地履行。第三,明确各种流转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登记公示制度,在各乡镇和村委会、居委会设立专门登记服务机构,随时为土地流转提供有效而便捷的服务,使土地流转在规范的市场机制下自由而健康的发展。除了完善土地流转的合同制度之外,还要明确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范围、流转的形式、操作程序、违规行为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保证和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利进行。

三、规范地方政府职责,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监督管理服务是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转换政府角色,政府要履行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职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为土地流转提供金融支持,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政策等。

(一)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府职责定位不可否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地方政府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基础上,为农民提供流转信息,架起流转双方联系的桥梁,是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然而,目前在土地流转中存在政府定位不当的现象,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过度使用行政手段。例如:近年来,非农建设用地绝大多数实行国家征用,没有区分公益性、经营性。征地与供地采用双轨制,征地沿用计划经济时的强制办法,但供地却采取市场经济的有偿出让,政府“以地生财”。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方法不合理,且补偿费有时不能全部到位,层层截留。当地方政府取代农民充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与民争利、搞强制流转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不可避免地要偏离健康发展的轨道。土地流转非常重要的一个配套措施就是政府职能转变。地方政府应逐渐从土地交易中退出,将主要精力用于土地规划的制定和执行。约束政府干预土地流转的行政权力,不得将土地流转与政绩挂钩,制止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以种种借口强行流转承包地的行为。这就要求政府在执行土地流转政策时尊重农民意愿和农民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主体地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注意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为农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科学技能。

(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农业部明确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体是平稳健康的。但必须看到,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迫切需要加强管理和服务,以防止发生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等问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的新形势下,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迫切需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服务,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其次,加强管理体系建设。要稳定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确保现有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严格做好承包地的使用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同时,要建立健全以土地流转市场为基础,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为依托,以各级土地承包管理机构为支撑的各级管理服务体系,确保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第三,健全组织,强化服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仅要有制度上的创新,更应有系统而完备的组织保障。要通过县、乡(镇)、村逐级建立起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相配套的服务管理组织,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供组织保障。在组织设置的形式上要做到县级建有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总站,乡(镇)建有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建有土地经营权流转托管服务站,形成从县到乡(镇)、村的三级服务管理网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奠定组织基础。

农村经营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词:土地制度;创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1日

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这一制度安排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农村土地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主要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改革前,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土地“集体所有,集中经营”;改革后,变革为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单是这一变革,就带来了农村经济的巨大变化。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新的土地制度安排开始出现问题,最主要的矛盾就是农户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于是,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就产生了,在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一、“两田制”模式

“两田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将集体的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经济田)两部分。口粮田按人平均承包,体现社会福利原则;责任田有的按人承包,有的按劳承包,有的实行招标承包。两田制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对土地承包方式的适当调整。为了使这种承包方式在较长的时期内发挥作用,各地都对两田制的承包期做了适当的规定,一般为10~15年。在承包期内,人口发生变动,一般都采取“两田互补、动账不动地”的办法进行调节。这种调节办法是在农户承包农田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农户增加人口,增加其口粮田,减少等量的责任田;农户减少人口,减少口粮田,增加责任田。两田制这种承包方式,使人地矛盾能够得到适当的缓解。两田制特别是对责任田的招标承包方式,是在农村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承包形式。这种承包形式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承包中来,有利于土地的相对集中和采用现代化生产手段,对于加快农业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两田制”的早期制度绩效大于其制度缺陷,但农业部课题组(1995)数据表明:“两田制”不一定具有普遍的和长期的适用性,在土地稀缺的地区,“两田制”的制度安排意义不大。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即在按人口落实社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农户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经营。土地经营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体积累以后,按照社员土地股份进行分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主要有土地折股、合理设置股权、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分配方式、确定组织管理机构。就其内在机制而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农民、集体、企业、国家等多元主体利益于一体的一种均衡机制,主要是由于土地增值收益所诱致的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有效实现了集体目标和土地使用效率目标的统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与一般股份合作制相比较,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股权构成要素的差异。农地股份合作制主要以土地承包权为股权,但因土地承包权缺乏处置权利,是一项不完全产权,而一般的股份合作制要求股权要素具有完全产权权能,否则股份合作制在经营收益分配和风险机制上对股权的处置难以确定,即土地股份合作制不能体现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机制。因此,农地股份合作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股份合作制的成立条件看,其并不具有股份合作制条件,但基于我国农地制度的特殊性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只要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就能实现土地经营机制创新。从这一角度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我国农地制度的长久安排,只不过是为突破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制度约束瓶颈的一种手段。尽管如此,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仍然体现出了强大的活力,是当前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有效手段。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例子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南海、温岭、苏州、辽中、北京等。

三、“四荒”使用权拍卖模式

农村四荒地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其流转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四荒”使用权拍卖一般发生于西部落后地区,它打破了行政区域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而且承包期限长。但有学者意识到,应注意社区成员的平等权利,防止“四荒”使用权被贱卖现象。

四、“股田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