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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业主经营型
这是现代农业企业经营制度的初级形态。它是对传统家庭小生产经营、农户承包小生产经营等形态,按照现代公司制的模式及其机制进行部分改造移植而产生的。它通过引入“法人”机制、家庭成员个人明晰的土地持有产权机制、家庭成员中拟制法人---业主代表机制,对传统家庭经济组织功能通过注入现代企业制度规则的新要素进行改造,使传统家庭经营脱壳为具有现代农业企业经营的经济功能,其对外以家庭为企业团队,具有产权明晰、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场所、财产账户,具有独立的经济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自主选择决定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农业生产、投资、交换、分配、消费,并独立承担市场风险、经济责任与民事责任。
这种企业经营制度,一方面保留了家庭作为企业经营组织天然的协调成本与学习成本低的优良传统,克服了传统家庭内部产权不明晰的“外部性”问题。另一方面,它为向高一级形态的企业经营制度的过渡和演进提供了制度规则“通道”。同时,更重要的是为其吸纳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成果,同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与交易,接纳农业生产产业化、信息化与现代化预留了制度规则“平台”。
联合---协作经营型
这是现代农业企业制度由初级形态向中级形态的一种过渡形态。其基本形态可概括为,以明晰的产权为前提,包括农民土地持有产权、法人财产权、知识产权、金融资本产权、其他要素产权,并按照一定规则进行的合约联合。比如:(1)“公司+农民(农户)土地持有产权型”。它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公司或企业以契约关系为纽带,向农民或农户业主提供一定的生产资料或生产技术的扶持或服务,农民(农户)按照价格差别待遇或价格同盟提供给公司或企业特定的农产品,使双方结成契约约束的利益同盟,各自获得相应的比较收益,同时共同一致地分散或转移经营与交易风险,节省经营成本与交易成本。(2)“中介组织+农户(民)业主资本产权型”。它是以中介组织运用信息、资金、技术、销售网络等产权及其他资源比较优势,依契约为农户(民)业主企业及其他企业提、供、销定向服务,按照特别约定价格双方从中获得分成收益,分散风险。(3)“科技产权+信息产权+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带动型”,即科技服务组织凭借名优特产品的专有技术产权与农户(民)业主土地持有产权,通过市场合约定向约定联结,双方在合约范围内主张权利、承担义务与风险,从中获得分成收益。
这三种类型的联合经营或协作经营,使不同性质或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产权主体按照合约规则建立联合、联营、协作关系,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激励约束机制。因而,这是现代农业企业制度由传统经营模式向现代企业经营模式演变的一个实际步骤与环节,是一种联系股份联合经营中级形态的过渡点。
股份合作经营型
这是现代农业经营制度的中级形态,其在农村的创设与运用,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其功能作用在于:1、强化了农民身份置换-股东地位,弱化了社区成员终生身份权的地位,并且可以实现两者的适度分离。2、“激励约束”机制使其入股农民的素质得到提高。3、催生出一批农民企业家,并为高智力资本人才的引入提供了制度规则通道、内部机制平台以及外部经济环境。4、有效地克服了传统社区集体、传统社区合作组织所特有的资本功能弱化即封闭性,社区之外的个人和法人资本、境外资本难以进入,社区之外的股权不能流出等障碍。5、克服了社区土地资本作为福利功能的凝固性,资本化“激励约束”功能缺乏等缺陷,从而为农村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合理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现代股份公司经营型
现代股份公司经营组织作为现代企业组织,它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由家庭经营制、庄园业主经营制、合伙经营制、农场经营制、合作经营制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高级形态。其特点:1、具有独立经济人地位,在统一权威指导下形成层级组织,使企业法人化,并实现了决策行为的短期化。2、利润最大化目标使其追求长期稳定发展,包括确定最优经营规模、优良品种、耕作、新技术与新工具,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增加盈利,对市场信号迅速反应,及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及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报酬。3、注重培育新品种,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使企业具有自我创新发展的能力。4、以一定年限的农民土地持有产权、财产产权、资本产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产权为纽带,按照股份公司三权分离制衡,即出资者财产权益、法人财产权、法人内部治理权的互动制衡,实现公司的不断创新发展。5、按照激励相容约束原则,对职业经理的薪金、津贴、股份份额的满意程度,也是其给被股东所满足的公司高额利润及其股权权益更多分红。
这种企业经营形态消除了农民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所遇到的制度壁垒、信息不对称、资本短缺、技术素质不高、抗衡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能力弱等,实现了由传统农业小生产者的角色到现代农业大生产或产业化与现代化的“理性经济人”角色的转变,也真正使农民成为现代社会的主人之一。
农科工贸现代一体化经营型
这是按照产业化要求组织生产,以产权+合约两条纽带相联系的现代“航母级”的经营形态。其特点:
1、按照生产专业化、农产品商品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组织“农科工贸一体化”生产与经营。如:培育新品种规模生产承揽储运加工包装垄断上市高额利润或垄断利润或超额垄断利润,并按照市场经济分工细密化与专业化、规范化、质量标准化组织起来,形成利益同盟,加上国家由政府出口补贴、定项转移支付补贴、特别支持涉农的“科、贸、工、农”集团经营、联合经营或协作经营,从而形成国际竞争比较优势。这样,农产品不仅打破了地方市场、国内市场的界限,而且同国际竞争融为一体;国际市场价格成为现代“农科工贸”集团企业或联合企业进行调整结构、协调发展、适应竞争的“晴雨表”,不停顿地协调相互的经济行为,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决策科学化与短程化。
2、“一体化”联合经营或集团经营的形式多样化:垂直一体化农业公司,即把农工商置于一个企业的组织之下,组成农工商综合体;大企业或大公司与家庭业主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公司相互持股、参股、控股,建立起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表决、承担风险、分摊成本与收益的集团公司;家庭业主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同“科、工、贸、技、服务”企业以合同为纽带,由合约安排分摊的“成本-收益”,分散风险;按专业分工与协作建立起来的品种开发、生产与技术服务、购销服务、信贷等各类股份合作社、家庭业主企业、股份合作社可相互参股,并以合约安排“激励约束”经济行为,产权参股仅作为内部利润“成本-收益”分摊,使之具有双向“激励约束”的功能,又互不干扰。
3、产权初始界定与合约安排的交替选择运用,成为“一体化”企业经营内在动力源泉与外在运行市场规则的保障。无论何种形态的企业经营模式,其配置资源效率高低与否,关键在于这些资源的初始产权是否界定清晰,只有确定清晰的初始产权,才能建立起有效的产权本身具有的“三大基本机能”,也就是使产权的基本功能外在化。
关键词:成本分推制度 创新 农业制度变迁
农业二十多年制度变迁经过实践证明是成功的,达到了解决农民温饱问题的制度设计目的。但是制度安排时也留下了一定的后遗症,制度变迁成本分摊采取的向后累计推移目前已经到了非化解不可的地步,制度化的成本也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沿未制度化的成本又亟待制度化。可以说当前制度变迁成本的分摊制度创新成了整个农业制度变迁的突破口,这个问题不解决,新一轮农业制度变迁就无从着手。
一、制度变迁成本的一般分析
(一)制度变迁成本的类型
1、制度实施后成本。一是政治成本。政治成本有两层意思,制度变迁主体的政治风险和制度变迁所造成的社会政治风险,这种成本必须内部化。因为成本内部化是与改革收益内部化相对应的,作为诱导性制度变迁的主体,其改革是为了追求潜在的利润,当然其政治成本应内部化。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只要制度安排成功就可获得最大的租金,还可获得支持和巨大的政绩,甚至职位的提升,因此其改革成本理应由改革主体自行承担。二是制度更替引起的制度利益转换成本。一是旧制度下的能够获得的利益,在新制度安排后,被取消,这部分成本可以称之为新制度安排的机会成本;二是新制度安排后,由某些人承担了的费用,如农业制度变迁后,予以制度化的乡统筹、村提留。三是新制度安排后,未予以制度化的成本,可以在制度运行期间与制度化的费用一同由微观主体承担,也可以向后累计,找适当的时机予以分化解的成本。
2、制度实施成本。改革的实施成本包括公众的反对成本、协调成本、组织成本、试错成本、监督执行成本等,这部分成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改革主体直接相关的应内部化,与改革主体不直接相关的可以向外部转移,剩下的由政府从制度变迁收益中予以开支,改革没有成功的由政府完全承担。一是交易成本。二是协调成本。三是试错成本。 四是组织实施的预期成本。五是制度设计成本。制度设计成本是在原有制度内酝酿、设计安排新制度应该花费的费用,这部分成本要在改革期间予以消化,这种消化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在旧制度的框架下消化,打入旧制度的废弃成本中;另一种方式是在新制度建立后由新制度的收益一次性解决。制度设计成本不能向后推移累计,也不能由改革各主体分摊,更不能制度化。政府是制度设计成本的最终承担者。
(二)制度变迁成本的分摊的一般分析
从上述二类六种制度变迁成本来看,前三种成本要么在改革初期予以分摊,要么予以制度化,要么向外转移,只有第四种成本,即制度更替引起的制度利益转换成本才有可能向后累计。改革决策者在非制度化的成本与制度化的成本逐步解决还是向后累计的搏弈上,一般倾向于后者。而后者在分摊方式也有多种选择。制度变迁成本的分摊有多种方式,如制度化、向外转嫁、向后累计,改革主体内部化。对于改革主体来讲有向后累计或者制度化的偏好,对于改革客体则偏好向外转移。
1、内部制度化。内部制度化就是制度变迁的成本由制度约束和规范对象来承担,即由改革微观主体来承担,就是对制度变迁初尚未制度化的制度变迁成本重新用制度来规范,并由微观主体来承担。这种方式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因为经过一段时间,微观主体已经有了一定的物质和心理承受能力,与改革初制度化相比,反对的程度较低,实施成本较低,是一种较理想的制度变迁累计成本的分摊方式。
2、外部制度化。外部内部化就是由政府自己来承担,政府来承担主要是通过财政政策或者金融政策予以解决。政府承担就是的把相关制度的成本通过制度来规范,使成本分摊多元化(即全社会成员来负担,因为政府的收入来自于纳税人,外部内部化也就是把成本社会化),减少制度相关微观主体的负担。
3、向外转移。制度变迁累计成本向相关利益主体以外的人或者利益群体来承担,这种方式必须是“内部人”与“外部人”有一定的利益联系,“外部人”通过承担一定的制度变迁累计成本能名极大的增进自身利益。这种制度变迁方式,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帮助建设基地、为农民提供服务,就属于这种类型。
4、政府一次性予以划转。就是把过去累计的成本,完全由政府一次性承担。如1998年粮食制度改革,各个粮食企业的亏损,挂帐停息就是由政府来承担。这种方式解决要政府有比较大的承受能力。
5、契约交易:即以制度未来的潜在利润换取制度累计成本。新制度的供给是因为有潜在利润或者租金的诱因,对于无法分摊的制度变迁累计成本,决策者可以出售潜在利润或者租金,来换取累计成本的化解。如农村公共品制度的累计成本就可以通过,出售公共品的潜在收益来分摊制度变迁成本。
转贴于 二、当前农业制度变迁成本的分摊方式障碍了新制度的供给
上一轮农业制度变迁成本主要是三种方式,一是制度化,由农民自己承担;二是向后累计,由以后的制度收益来弥补;三是尚未制度化的成本,也通过各种各样的政策或者地方“土政策”,转由农民承担。制度化的成本本身就构筑了成本内在化的累增机制,向后累计的制度成本已经达到了制度变迁的极值点(或者临界点),非化解不可;尚未制度化的成本几乎成了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转嫁费用的“吸纳器”。
(一)制度化的制度变迁成本已经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
1、统筹提留合法性和计提标准、方法受置疑.一是统筹提留费用从理论上讲,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即是地租,但是统筹提留中有些费用,如教育费附加,道路维护等费用,农民已经以税收的形式向国家交纳了,如果再以统筹提留的形式出现,就在实事上造成了重复纳税。二是统筹提留以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纳基数,造成了农民之间的负担不均衡。按照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的调查表明,1999年农村居民纯收入进行五等分组(每组各占总户数的20%)后发现,低收入户、较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较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的负担率分别为9.21%、6.59%、5.19%、4.03%和2.52%,呈现出收入越高负担越低。三是基数确定不科学,乡村为了保证支出,往往夸大农民收入,因此,农民统筹提留负担远远要比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要高。
2、传统的政治制度运行成本由改革后的市场微观主体承担已难以承受。我国的改革是先经济体制改革,再适时推进政治改革。但是二十多年来,农业经济制度改革可以说在市场化的道路上走了一大步,但是我国的有关农业的政治制度除把农村人民公社这个名字改为乡镇外,其他的则很少变动。传统的政治制度虽然没有多大存在的必要,但是依然照样运行,其庞大的运行成本,即乡镇机构的运转费用全部由已经市场化的农民承担。乡镇政权作为一级政府,虽然当初设计安排时所采取的的“实县虚乡”做法,但是目前实实在在是一级政府,庙虽然小,但是五脏俱全,人员比较多,大的乡镇200多人,少的乡镇也有70-80人。在我国各级政府中,只有乡镇这一级政府的经费是完全来源于农民,而且不是以税收形式,而是以费的形式来征收。而农民所交纳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屠宰税是农民作为一个公民因生产经营应尽的义务,按理说农民已经完成了纳税义务,就不应该再承担乡镇行政费用。但是这部分费用没有留给乡镇,而是上交逐级留成,县、地、省各得一部分,乡镇完成了工商各税后只能得到所谓具有行政编制的不超过20个人的行政经费和人头经费。大量的工作人员和乡镇站所则是靠向农民收费过日子。向农民征收经费的理由是乡镇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理应征收“地租”。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悖论:土地是乡村集体所有,农民是集体的成员,是土地的实际所有者,乡村只是一个所有权人,实际所有者农民就还得通过交统筹提留(即地租)来使用本应属于自己的土地,而自己的土地所有权收益给人来享受。如果我们再讨论,如果土地属于村级所有(目前大部分的土地都属于村集体),村是所有权的人,而乡镇是一级政府不是人,有什么理由还要收取类似地租的统筹费用呢。因此,既然国家已把乡镇定位于一级政府,而农民在交纳税收的情况下,就不应该再承担乡镇的行政管理费用。
3、地权改革而导致失业、社会救济救助和社会保障费用内部化。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后,把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如失业救济、养老保险的各种社会保障支出全部由农民自己承担,也就说农业经济体制改革成本由农民自己承担,而国家却置身事外。国家要求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城市由国家财政负担,而农村却由农民自己掏腰包,并且还要农民领国家的一个义务制教育的“人情”。现在农村中小学生的费用开支是城市的2倍以上,而农民的收入还不到城市居民的一半,用较少的收入负担较多的费用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的不公平。
第二轮土地延包农民并不热心(土地增量制度变迁累增成本过高)。中央提出农民承包土地再延长30年后,并没有象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一样欢呼鹊跃,农民不仅不想续签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反而连现有的承包土地都不想要了,农民不要土地并不是农民很富有,也不是农民非农就业渠道增多了。农民现在还只是仅仅解决温饱问题而已,土地仍然是农民生存和就业的最基本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土地大量弃耕的现象,笔者认为是土地制度变迁成本累增过多所致。
(二)尚未制度化的成本农民已经不堪重负
1、“两工”。农民社会(家庭之外)付出的一部分价值得不到承认,最典型的表现是农村还存在类似于古代徭役的义务工制度。当前,农民有相当大(家庭之外)一部分劳动得不到承认,最典型的表现是类似于古代徭役的义务工、积累工制度(农村简称“两工”)。不仅“两工”的价值不能实现,而且“两工”制度还成了乡镇两级平衡财政收支的调节器,成了加重农民负担的载体。乡镇两级在年初确定预算时,统筹提留与实际支出缺口的差额就在“两工”上想办法。国家政策明文规定,义务工和积累工有水利工程就收,没有就不收,而且最多不超过30个。但是现在成了一项刚性收费,有无水利工程都要收取,几乎成了农民负担的“无底洞”。
2、农村公共生产费用。改革二十多年以来,由于国家应该承担的农田基本建设投入比较少,从而导致农村基本建设年久失修,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就代表国家向征收农田水利维修建设资金 ,从而使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费用由农民来承担了,这是未制度化的成本。另外,由于水利设施的处久失修,就使得农村公共生产费用直线上升,加大了农民的生产经营成本。
(三)向后累计的成本已经达到了分摊临界点。
1、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本分摊方式极不合理,累计的成本也非化解不可。1998年国家为了甩掉粮食体制改革的财政包袱,继续实行省长负责制,建立多级风险基金,把本由中央财政负责调控的责任转由地方与中央共同负担,而且以地方为主,向地方恩嫁负担;而且规定1993-1998年的粮食亏损由地方在一定的年限内予以消化,把因国家政策造成的亏损转嫁给地方,同时对没有消化完的粮食亏损予以挂帐,从目前的政策走向来看,这个亏损也会由所谓的顺价销售最终由农民承担。
2、庞大的教育达标费用及由此导致的乡村两债务。九十年代以来,教育部以政府的名义要求,乡村两级中小学校舍“达标”,每个乡镇至少都有200万元左右,而这些最后也是通过各种途径向农民转嫁来予以化解的。这也是加重农民负担的一个重要原因。
转贴于 三、创新农业制度变迁成本的分摊方式
(一)成本分摊的原则
1、受益原则,在相关主体之间合理分摊。因为前一轮制度变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变迁的成本基本上实现了创新主体(即农民)内部化了。这主要是考虑当时制度变迁的效率较高,农民承担改革成本也不会影响其创新的积极性。但是当前农民在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农民的处境比较艰难,如果创新成本全部由农民承担,创新必然不会得到占大多数农民的拥护而导致创新失败。因此,如果制度涉及到了多个受益主体,创新成本应在多个主体中均衡分摊。
2、分类原则。一方面,对过去累计的制度变迁成本,要下力解决,现在已经不能继续向后推移了。可以由国家承担一部分,向外转移一部分,农民自己承担一部分。另一方面新增制度变迁成本要根据受益原则和支农原则,予以制度化。
3、国家和非农产业为主的原则。如果只涉及农民本身,则国家要与农民共同分摊。时机成熟后要适时引导“以工补农”,把改革成本由农业内部向外转移。
4、逐步消化原则。虽然农民已经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但是对于二十多年累计的制度成本,也不能一下子完全分摊,要逐步分摊。
(二)农业制度变迁成本的具体分摊方式
1、改革农村公共产品筹集制度,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减少农民的生产共同费用的分摊。公共产品筹集主体要多元化,不能完全由农民负担。因为供给公共品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过去由农民自己承担有其不得已的合理的一方面(国家的非农发展战略)。但是面对农民负担沉重,收入增长持续递减的局面,而且目前已经进入了工业化中期,国家必须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一早就应承担的职能。全国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工程国家要全额投资;区域的基础工程可以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区域性的小型水利设施,地方政府、乡村社区和农民共同负担。同时应积极引进外资,按照“谁引进,谁收费”,“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大力兴办农村公共产品,通过公共产品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减轻乡村社区兴办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的压力,也就减少了农民的生产共同费用。
2、国家要支付农村的失业和社会救济费用。目前由于我国仍然没有考核农村的失业问题,农村过剩人口是通过“一个人的工三个人做”,即家庭承包责任制来予以强制内部化,国家根本不支付农民过剩劳动力(即实实在在的农村失业人口)任何费用。“五保户”、烈军属开支等社会救济、救助费和抚恤费用也是通过制度化由农民承担。政府在社会救济上把九亿农民甩在一边。这些既不符合社会公平的要求,国家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现在中央提出休养生息也应考虑把这部分由农民支付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3、九年义务制教育的费用要外部制度化。九年义务制教育目前城乡两个样,在城市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费用完全由财政来负担,而农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却要自己掏腰包。因此从政策的公平性来讲,这部分成本必须实行外部制度化,由政府负担。另外,以前因为学校升级达标累计的制度变迁成本(债务),国家要视乡镇的财政状况,予以适当支持或者补贴,因为这部分成本本身就应由国家支付。
TheSecondTheoreticalDepartmentsofNanjingInstitutePoliticsofPLANanjingJiangsuProvince
择要:资本和收益比力是决定制度变迁的要害。我国从2004年开始低沉农业税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农业税免征,2006年后,天下将取消农业税,实验农业“零赋税”。重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免征农业税将是净收益。但从短期来看,免征农业税敷衍当局来说大概是资本大于收益。干系制度创新主体对这一制度部署的资本和收益举行比力,同等附和、支持和推动了这一制度在天下的推行。
要害词:农业税制度创新资本收益
Abstract:Analysisofcost-profitisthekeypointtothesysteminnovation.In2004,Chinesecentralgovernmentlowersit’sruraltaxrateIneconomicflourishingregion,thelocalgovernmenttrytocancelfarmer’sruraltax.In2006,thecentralgovernmentwillcancelallthefarmer’sruraltax.Intheeyesofthenewinstitutioneconomics,thatthecancellationofruraltaxwillbeanetprofitinalongrun,butitisanegativecost.atpresent.Relatedbehaviorcorpusadoptsandpromotesthissysteminnovationinthewhole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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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RuralTaxRateRuralTaxSystemInnovationCostProfit
从2004年起,国家垂垂低沉农业税税率,匀称每年低沉1个百分点以上。吉林、黑龙江两个粮食主产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造试点。河北、内蒙古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低沉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从2004年此项政策的现实实验看,减免农业税的步骤已经大大加快,停止到2005年1月尾,天下已有26个省市区都已经宣布取消了农业税。2005年3月5日,温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集会上审慎答应:(2005年)592个国家扶贫开发事情重点县免征农业税,全部免征牧业税,2006年天下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的,3年就可以实现。那么,免征农业税是否是一种理性的市场经济举动?一些农业和经济专家以为,思量到中国当局去年财政收入有2.6万亿元,GDP高出13万亿元,人均百姓收入到达800-1000美元,我国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生长阶段,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已底子成熟。也有人对免征农业税后的下层当局运转表现担心,以为一些贫困地域,从干部人为到教诲经费,财政大部门付出都依赖农业税,全部免征,当局和学校将无法运转。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一样平常理论,对免征农业税的资本-收益举行分析,以资助读者深刻明确党中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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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创新资本-收益的一样平常理论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对一项制度变迁的研究都包罗两项假定:第一,制度变迁主体的“经济人”的假定,即每一个到场变革的人在举行制度变迁时都能获取净收益,切合本身的“资本—收益”分析法。但这里的“经济人”差异于古典经济学中的纯的利己心,它还包罗有用果感,利他的举动动机等等,由于人并不都是自私的,就有人为别人服务而本身也会快乐的。第二,假定出现了一种新的潜伏收益,而这种潜伏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议决变化原有的制度部署,选择和创建一种新的更有用的制度部署才气得到这种潜伏收益。但是,并不是潜伏收益出现了,就能举行制度变迁。潜伏收益的出现只是制度变迁的须要条件,却非充实条件。现实的制度创新的孕育产生还取决于资本标题。“如果预期的净收益高出预期的资本,一项制度部署就会被创新”[1][P274]可见,新制度经济学把需求-提供和资本-收益的经济分析要领引入了对制度变迁的视察。
须要指出,制度变迁现实上是一个“非帕累托变化”的历程,既每一项改改革步伐不行能在不淘汰任何当事人的小我私家福利的条件下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一部门人优点的增长大概要以另一部门人的优点丧失为价钱,因此要求全体对每一制度部署作出同等协议(或布坎南似的同等同意)险些是不行能的[2][P131]。换言之,差异举动主体对任一制度创新收益和资本都大概会有差异的评价尺度。因此,制度变迁能否孕育产生,还要取决于旧制度部署中种种优点团体对预期资本与收益的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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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的主体分为三个层次:个体、团体(社会)和当局,它们对统一制度变迁的资本-收益比力是纷歧致的。这包罗:
1、个体资本-收益。这是从小我私家、家庭、企业或单个优点团体的角度来权衡某项制度创新的资本。这种制度创新大概给他们带来更多收益(包罗预期收益),比喻更高的钱币收入,企业留利的增长等,同时也要为此付出相应的资本价钱,譬如增长钱币收入却淘汰了非钱币收入,包袱的危害增大等。一样平常说来,只有在收益大概大于资本时,单个举动主体才会孕育产生制度创新的要求从而对由当局筹划部署的制度创新持附和和支持的态度。
2、社会资本-收益。这因此单个主体的举动相互讨论为视角来权衡某项制度创新须要整个社会付出的资本。改造或创新得以举行的重要诱因是可以增长整个社会的收益和使社会收入分配更为公正;另一方面,纵然这种预期收益得以实现,改造和制度创新也会使整个社会付出相应的资本,即变革资本。在制度的变革资本中,很大部门是由于制度创新通常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优点摩擦与辩说而引起的。在我国的改造现实中通常可以看到,改造中优点受损者(包罗收入增长相对迟钝者)由于要包袱巨大的社会资本付出,容易引发“仇富”生理,这种感情越高,制度创新阻力越大,资本付出就越多,到达肯定极限终极将导致社会的全面瓦解。
关键词:城市化水平;提升;规划策略
Abstract: At present, a lot of our country city appeared serious “urban diseases ", the city will seriously hinder our country city to change the pace of the process. Only to improve these problems, to make our city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ity quality improved steadily, on a sustainable, efficient, healthy and safe, humane, rural development and coordination of city road.
Key words: city level; upgrade; planning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化是工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社会迈向进步的历史趋势,中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制”结构造成城市化滞后问题,让人们逐渐认识到城市化是突破社会经济发展瓶颈的重要途径,城市化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是我国城市化现状的迫切要求。我国城市化水平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落后于发展中国家;不仅现在落后,有可能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还会落后于世界城市化水平。加快城市化进程是解决我国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的最终出路,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有很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它有助于促进我国现代化的实现,促进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同时将有效地促进农业现代化,大量农村人口迁居城镇,为农业大规模经营创造出条件,带动农业结构调整,使农业成为高商品率、高效率的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化。
1.优化制度安排、推进制度创新
制度是人们创造的一系列管束人们最大化行为和社会活动的游戏规则的总和,主要作用是通过激励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服务经济活动,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制度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则会抑制甚至阻碍经济增长和发展。城市化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社会结构转型现象,同样与制度安排与其变迁密切相关。制度安排通过限定个体的选择集合影响个体的城市化行为,进而影响城市化进程;通过影响交易成本制约城市化成本;同时作为一种激励机制通过影响资源配置制约城市化配置。因此,要全方位优化制度安排,加快制度创新。
1.1坚持以思想解放推进制度创新
城市化发展中的制度创新,首先要有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思维,要敢于突破“左”的过时的僵化思想的束缚,冲破已经形成的利益格局,改变原先的束缚城市化发展的做法,要充分吸收己经为世界发展所证明的先进思想、先进制度和文明。总的来讲,思想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思想大解放,才能带来制度大变革,为新一轮城市化发展开辟新的通道。
1.2坚持以改革作为城市化发展中制度创新的重要手段
改革是动力,改革是根本。制度创新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经济变革的产物。制度创新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既服从于大多数人的目的,又是人们权力和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制度创新必须以改革的精神、改革的思维、改革的思路、改革的办法,通过深化改革才能实现。改革不可能舒舒服服、田园诗式的浪漫,“天上不会掉馅饼”,也没有“免费的午餐”,改革必须坚韧不拔、动真碰硬,有时还要有自我牺牲的精神和勇气。
1.3坚持以“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推进制度创新
城市化发展中的制度创新,市场化是重要取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城市化发展,必须坚持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因此“小政府、大社会”是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城市政府主要以生产公共产品、提供公共服务为主,重在建立秩序、规范行为,做好仲裁,加之必要的引导和调节。制度创新在方向上,使政府的权力相对减少,职责却进一步明确。所以制度创新中政府一方面是主体,另一方面又是改革的对象。而且,政府本身也担负着重要制度创新的责任。
1.3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制度创新
科学发展观是以科学的观点对待发展。制度创新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也必须贯彻科学的态度。打破城乡分治的格局,将农村城市化、城镇化与大中小城市共同发展结合起来;在政府职责明确的前提下,改变行政区划之间严重分割的局面,促进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城市之间的分工协作,推进城市圈的建设与发展,促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有效配置;改变原来的政绩考核制度,注重城市功能的完整和配套、物质与精神文明共进,推动城市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更高境界。
1.4坚持以民为本作为制度创新的出发点
制度创新在路径选择上,要走出官本位、权力本位的传统定势,克服政府自以为高明的神秘性、封闭性,强调“三公”(公平、公开、公正)要求,做到制度创新的起点是群众利益的需求,制度创新的过程是城市居民的积极参与,制度创新的结果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要接受人民的检验和评价。城市化发展是为着人民的利益,城市化制度创新同样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必须一切为着人民,一切服从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2.完善产业政策,推动产业发展
城市化主要是指人口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过程。就业岗位是否充分,能否满足劳动力的需要,是人口转移的先决条件之一。社会对就业岗位的提供,取决于两个基本因素:一是经济增长,二是产业结构,这些均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密切相关。
因此,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推动产业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是推进城市化的重要举措。我国产业政策的创新要根据中国国情,发挥优势,回避劣势,准确定位,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化进程中实施的产业政策的政策取向应该逐渐由传统的部门倾斜型向现代的强化功能型转变。产业政策的创新要针对城市化过程涉及到的所有产业,在对各个产业进行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制定适当的产业政策,改变重生产轻服务的产业方针,坚持“二、三产业并举”协调发展;改变传统以牺牲农业进行结构调整的做法,实现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
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因此,产业政策的具体制定、实施要坚持产业政策区域化的原则。所谓产业政策的区域化是指在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要对各产业在全国的布局有个总体考虑,在确定主导产业、需要重点支持与重点限制的产业的同时,对全国产业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地进行区域分解和实施。
在调整产业结构和实施产业政策的过程中,各地区要在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选择适合本地条件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以避免区域产业“同构化”,建立起由不同地区各自的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差别化产业结构”,东部地区要发挥各种优势,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发展处于产业结构顶端的产业。中部地区作为一种区域“夹缝”,要发挥好“承东启西”的作用,一方面依托资源优势,接纳东部传递过来的传统资源指向型产业;另一方面,加强与西部地区的合作,利用相对技术优势帮助西部开发资源、共同修建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等。西部地区要立足于资源优势,承接中东部传递过来的技术并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加以改造吸收,同时也要引进部分高新技术以提升产业的档次,还要积极与周边国家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交流。
3.结语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尚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初期阶段,但是在不久的将来,就要面临“加速度”时期,应当早作准备。中国又是一个大国,各地区差别很大,所采用的城市化模式也不应一成不变,而应走多元化之路。只要在遵循共有规律、共同趋势的前提下,制订出正确的城市化战略,认真吸取各国城市化的经验和教训,就能争取少走弯路,尽可能地避免城市化的消极因素,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叶裕民:中国城市化之路一经济支持与制度创新,商务印书馆,2001.
[2]汪冬梅:中国城市化问题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关键词土地制度家庭承包制土地股份投包制创新
21世纪上半叶,中国将完成农业的现代化改造。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升,现代农业对规模经济的要求与现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间的矛盾将日渐加剧。如何通过现行土地制度的创新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土地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和方向选择
土地制度不是某种因素、某种力量作用的简单函数,它是某个特定时期特定政治、经济及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充分考虑到制约其生成的种种条件。制约我国当前土地制度创新的主要条件有: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始终被认为是决定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基础。由于土地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土地制度不仅是农业部门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最基本的方面。特别是对于那些农业比重还很高甚至是国民经济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土地制度更成为整个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鉴于我国整体经济性质和土地制度在整个经济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地位,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不能也不应当越出公有制的框架。
第二、从总体技术特征来看,我国尚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阶段,广大中、西部地区,传统农业的特征还相当明显。全社会70%左右的人口仍然要依靠这个最原始产业提供生存保障,近50%的社会劳动人口仍然只能从农业中得到就业机会。根据马克思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的原理,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必须与农业发展过度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而不能超越农业发展阶段去建构现代农业阶段的先进的
土地制度模式。
第三、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追求的而且是希望尽早实现的目标,现阶段土地制度安排应有利于将农业生产导向现代化目标。鉴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和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以及工业化加速导致农业资源的非农转移,粮食安全问题已成为政府推动农业发展的首选目标。政府这一农业发展目标偏好,决定了它必然倾向于有利于上地产出率提高的土地制度选择。增加农业生产收人,缩小农业生产与非农生产之间的利益差距,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追求的最现实的目标。上地制度的设计必须有利于满足农民对收人增长目标的追求,这#才能使农民成为推动农业发展最积极的力量。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设计,既要有利于政府产量增长目标与农民收人增长追求之间的协调,又必须使它纳人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早日实现的长远目标的轨道。
第四、一种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最终只能由农民在这种制度下的行为反映作出检验。一种可行的土地制度,不仅不能背离广大农民的意愿,相反应当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在我国农业发展现阶段,占有土地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愿望,土地的流转化程度低就是证明;产权不受侵犯是来自农民最强烈的呼声,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农民对过重负担的抵制和抱怨;家庭经营是最受农民欢迎的生产组织形式,改革前后农民截然不同的工作态度是最有力的说明。
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来自制度安排与其所对应的约束条件的协调性。针对不同的约束条件,只能实行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我国新型土地产权制度,只能在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框架内生成,并且只能是这些条件的内在要求处在耦合和均衡状态时的产物。上述约束条件给定的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创新空间是相当狭小的。它们决定了我国土地制度创新只能沿着如下方向推进;(1)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权能完善的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也就是说,虽然对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是必要的,但这种改革最好是集体所有制的完善或新型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建构,而不应是对集体所有制的替代。(2)在家庭经营不变的基础上探求土地资源有效配置方式和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土地利用方式。家庭经营方式的改变,不仅背离了广大农民的意愿,也会使政府粮食总量增长目标至少经受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土地股份投包制:新型土地制度模式的设计
在理论界提出的各种土地制度模式中,完善家庭承包制模式对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约束条件的考虑相对最为充分,因而它受到政府的推崇并成为我国现阶段上地制度建构的主体模式。这一模式最积极的意义在于对家庭经营方式的充分肯定。这种肯定首先源于推行改革20年来农业家庭经营的成功实践,并且可以从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经验中获得支持,同时现代产权理论和农业发展经济学中亦不乏理论依据。但是,家庭承包制完善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对传体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属关系存在的固有缺陷采取回避态度,试图绕过所有制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不可否认,这只能延缓和积累矛盾,不可能从根本上克服现有土地产权制度的不足进而刺激农业增长。
在现有土地制度创新模式中,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创新意义。一方面它在集体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较好地实现了集体产权的明晰化,另一方面又为土地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一条极富启发性的思路;一方面它迎合了农民实实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满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创新低政治风险的要求。不难分析,土地股份合制与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创新依赖的约束条件之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协调的,因而它的出现受到理论界和决策部门的高度关
注。现有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反映出来的最突出问题,是存在着以合作化经营或集体化经营否定家庭经营的倾向。尽管其出发点是试图克服家庭分散承包带来的规模不经济,但这种倾向还是值得认真反思的。因为农业中集体经营的低激励效应和高管理成本不制转变为土地股份共有制,并把股份共有制视作集体所有制的新型实现形式。土地股份投包制提出的主旨在于消除一些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误区,即忽视农业产业特性而试图以集中化、统一化经营取代农户的个体经营。因此,与土地股份合作制相比,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突出特点,是试图使家庭经营方式在土地产权清晰健全、土地配置规模合理的基础上继续成为农业持续增长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制度性保证。
三、家庭承包制向土地股份投包制的过渡
土地股份投包制设计的基本目标,是希图在较易得到政府和农民双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础上,建构起土地合理流转和有效集中的机制,从而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顺利过渡。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现代化指向和规模经济偏好决定了其建构的主要条件是,农村非农产业应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农业劳动力能够实现较大规模的非农转转移,使目前紧张的人地关系与劳地关系得以改变。如果没有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出相对宽松的人地比例关系,70%左右的农业人口依然凝固在农业上实现就业和维持生存及低水平发展,那么,以减小土地有效流转阻力的土地股份化设计必然失去意义,以扩大农户经营规模的投包机制亦无发挥作用的可能。
>地股份投包制建构条件表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还不具备该模式普遍推行的条件。因此,上地股份投包制在我国的建构,第一,在时间上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我国农业人口的比重还很高,农业人口的非农转移任务还相当艰巨;第二,在空间上将由点到面逐步扩展,首先在二、三产业发展较快地区形成,然后随着非农产业发展的地域扩张而逐步推开;第三,在农业发展战略上,应把土地股份投包制的建立与加速二、三产业特别是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土地股份投包制是土地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而这一制度变迁的起点则是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于在土地所有制和经营方式方面的一致,使得两种制度模式之间能够实现较好的衔接。其衔接过渡可以通过三个阶段完成:
1、由农户土地承包权向农户土地股份所有权转换阶段。(1)认定目前集体土地按人均承包的合理性;(2)限定这种合理性的有效期限为截止目前,以后土地不再根据人口的变动而调整;(3)在承包权稳定化的基础上,赋予农户对经营的集体土地份额的股份所有权;(4)实行土地股份所有权和相应份额土地经营权的统一,农户可以直接经营自己应占股份的土地。
1.管理理念落后目前我国很多农业科研单位都存在管理观念落后的毛病,大多数农业科研单位没有认识到经济管理的重要意义,不能准确用他来指导农业科研单位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活动。很多农业科研单位的管理者以及领导者都以传统的经济管理理念为主,没有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思想落后。就算有少部分的农业科研单位有一定先进的经济管理理念,其也没有从本农业科研单位的具体实践出发进行综合利用,更没有发挥出农业科研单位经济管理应有的水平和功能。2.管理制度欠缺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是我国目前很多农业科研单位面临的另一个经济管理问题。很多农业科研单位管理制度在单位管理过程中只是一个摆设,没有引起农业科研单位的足够重视以及得到具体落实。很多农业科研单位只重视眼前的经济效益,并不重视建设自身的经济管理制度。此外,还有很多的农业科研单位重在落实管理制度程序化的执行,但是其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并不会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及周边大的经济环境变化而更新新的经济管理制度,存在着各种缺陷,无法适应目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甚至还造成资源浪费。3.内部的控制管理缺乏农业科研单位的经济管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缺乏内部的控制管理,由于没有很好的危机管理意识,很多的农业科研单位根本无法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推出的全面的经济管理更是纸上谈兵。多数农业科研单位为了有效控制成本,都是采用财务审计的手段。而通过总结经济管理的实际经验发现,单纯的财务管理并不能完全有效控制成本。
二、农业科研单位经济管理的创新路径
1.理念创新理念创新是指要具备新的经济管理理念,要用与时俱进的思维与视角来看待农业科研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要革除掉传统的经济管理理念,用满足现代农业科研单位经济管理需要的理念来指导农业科研单位的日常运作与发展。农业科研单位的所有科研工作者都必须要具备理念创新的意识,不管是管理者,还是普通的员工,都必须要用先进的经济管理理念来推动农业科研单位的发展。2.制度创新农业科研单位要发展就必然要选择制度创新,这不仅有利于农业科研单位的经济管理,更能够保证农业科研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运作。为了能够让农业科研单位经济高效运转,使其内部体制框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的规律以及未来的农业发展趋势,就必须要进行制度创新。很多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经过研究发现,发达国家经济之所以农业发展很快规模很大,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其具备有效的经济组织。3.坚强内部监督控制农业科研单位内部控制的加强也能促进经济管理的有效进行,农业科研单位要实现自己的科研成果转化运营目标,就必须将内部监督控制落实到实处,来推动农业科研单位的发展。面临变化万千的市场环境中,农业科研单位在进行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内部监督控制,让农业科研单位在严谨的内部组织结构中进行日常经营,得以不断的发展。内部监督控制的加强要以财务管理为主,要有计划地监督控制农业科研单位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激励和控制,使农业科研单位更能够适应市场经济体制。
三、结论与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4-0039-02
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制度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实现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必须解决的问题。农村金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新农村建设乃至整个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要有资金投入,制度建设是吸引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如何根据当前其他金融制度的变迁及农村经济增长动态,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对发挥制度功能,增进制度绩效,提高金融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与促进作用,有着极其重要和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历史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制度虽然几经变迁,但至今并没有形成一条清晰的主线。纵观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其变迁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8年):中国农村开始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改革,在此期间,信用合作被看做是群众性的资金互助组织。人民银行开始统一领导农村金融,而且直接经营国家农村金融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为主体的国家农村金融和农村信用社共同构成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基本框架开始初步形成。
第二阶段(1958―1979年):在此期间,农村金融管理体制反复不断,发展停滞。农村普遍实行化,农村开始建立起“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与此同时,信用社随着人民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营业所)一并下放给和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
第三阶段(1979―1992年):及之后的文件决定,农村全面推行。在这一经济背景下,为大力支持农村商品经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首先恢复了农业银行,业务范围由农业扩大到整个农村经济,调整农村信用社体制,逐步放开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和一些财务公司,允许多种信用手段的融资方式并存。
第四阶段(1992年至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农地使用制度为宪法所确认,而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突破了单一的集体所有制结构,逐渐出现了各种个体、私营、合资联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农业和农村开始了现代化途径的探索。1994年,农业发展银行从农业银行剥离出来专门从事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1996年,农信社也开始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与农业银行正式“脱钩”,恢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组织性质,农业银行也开始收缩、撤并了许多设在农村的分支机构,逐步向商业银行转轨。以合作金融(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农业银行)、政策性金融(农业发展银行)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开始形成。
二、中国农村金融体制历史变迁的特征
纵观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历史变迁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1.农村金融体制和制度的每次变迁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而非自下而上的诱发性政府行为,更不是农村经济主体自主。政府成为农村金融制度的单一供给者,社会力量在金融制度改革及运行中不具有重要话语权,金融制度改革与运行无法实现多元参与机制。作为制度的强制性供给主体,国家的选择始终影响着微观金融主体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影响到制度变迁的过程与形态。每次变迁都仅仅从满足制度供给者和制度生产者本身的需求出发,不能适应制度需求者的金融需求,从而使得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严重滞后于需求。再加上受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以及农户经营能力和道德认识水平的影响,特别是金融机构追求资金效益的企业化行为,使中国农村金融制度长期运行效率低下。
2.农村金融体制和制度的每次变迁都是法人地位和权利的易位,而非组织结构形式的变动以及金融产权主体的让渡。也就是说,都是形式上的变化,而并没有对经营管理模式以及金融效率提高等进行实质上的变革。本来已经作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主体地位的农村信用社,在几次大的改革中,却从来没有占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其主体地位先后被、农业银行、人民银行所取代。其次,农村经济制度的两次变革,都使农村经济主体的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而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则使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关系更加模糊不清。
3.中国农村金融保险机制不健全。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是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良性循环的有效保证,它能够在损失实际发生后及时给予补偿,减少风险的积聚。从中国当前具体实践来看,中国农业金融风险分散机制、转移机制等农村保险机制都没有得以有效建立。在农业保险抵押中,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再融资中有效的抵押资产较少、较为单一,抵押资产一般只限土地和房产及部分设备,贷款担保难以落实。实际上基于农业的特殊性质,农村中土地、农用机械设备作为广大农村的财产都可以成为重要的承包抵押资产。另外,虽然各地都建立了旨在推动农业发展的大型保险公司,但是这些保险公司在组织机构及体制安排中往往都存在很多缺陷,同时又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导致保险运行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金融保险体制及运行机制薄弱致使在推动农业金融制度发展中没有稳定的后备保障,很容易导致金融制度改革运行绩效不高,这也是导致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循环怪圈的重要原因。
4.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滞后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并与之相背离。农村规范的外生金融与非规范的内生金融的冲突贯穿于整个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全过程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紊乱。1979年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两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都采取了自下而上的诱发性变迁方式。第一次变革是家庭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推广,第二次变革是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兴起,这两次变革都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但这却与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形成了强烈反差。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不仅在路径上严重相悖,而且直接导致了中国民间借贷以及农村地下金融的无序产生与畸形发展。
三、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中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经济环境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也越来越提高。一方面强化了制度创新需求,另一方面也为制度的创新提供了条件。制度变迁成为中国改革三十年经济增长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并仍将是中国经济增长的源泉,为此,中国应大力推动农村金融的制度创新。具体可通过以下措施来进行:
1.注重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创新。有效率的产权应该是竞争性的,目前农村基层金融组织单一合作制产权形式及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既不能满足农村产权结构与产业结构变化的需要,也会因缺乏竞争而效率低下。因此政府应因势利导地逐步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内在需要的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在坚持合作制为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产权形式的原则下。对现有农信社产权重新界定,在经济、金融基础较好,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组建农村民营商业银行。可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将部分农业银行的农村分支机构变为独立法人后出售给私人,建立多层次与多级法人治理结构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2.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要有渐进性和历史继承性。制度的变迁进程具有渐进性和历史继承性。违背这一规律,就会激化矛盾,引起混乱。因此在推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应正视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充分照顾各方面的利益。根据当前农村金融的实际情况,必须处理好如下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信用社与农业银行的关系;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关系;三是处理好低层次联合与高层次合作的关系。
3.积极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国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和发展,增大制度创新供给,放宽对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限制,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主体和创新主体。建立激励机制,从制度方面保证经济主体进行金融创新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报偿或好处,使经济主体对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规律。制定相关法律为非正规金融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其躲避管制所发生的成本,规范其行为。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监控,把其负面效应减至最低。
总之,加快发展中国农村金融制度,难度很大,风险也很高,不仅需要农村金融机构自身业务的开拓和资产质量的提高,而且还有赖于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提高和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网络的建立以及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各项制度的合理搭配和协调一致,在酝酿和设计制度安排时,就应当充分考虑各项相关制度之间的合理搭配问题,尽可能地减少直至消除制度之间的摩擦或阻力,使最终的制度安排能够消除某些子制度可能带来的负效应,同时,制度之间必须充分协调配合,避免出现调节真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袁洪斌,谢丹,熊德平.对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制约因素与基本特征的思考[J].生产力研究,2007,(2).
[2]吴宇亮,叶莹,刘玫伶.20世纪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金融市场的发展[J].经营管理者,2009,(6).
关键词:专业合作;产品特性;制度环境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3-0119-02
不对称的市场弱势(通常表现为难以抗衡的低水平价格或市场失灵效应)和境况类似的农业者,构成了生产者进行某种专业性集体行动的动力或倾向。而单个农户面对较大规模的市场时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只要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特点――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匀性存在,农民的合作就有存在的必然性”。然而问题在于,黑龙江省农村各种民间的初始性的联合并不能必然地发展成为实质性的专业合作组织。而且即使是一开始就创建实质性的专业合作组织,也未必能顺利地发展下去。影响黑龙江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大致可以归结为产品特性因素、生产集群因素、合作成员因素以及制度环境因素等。
一、产品特性因素
产品特性因素主要是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生产、交易或服务的产品生产技术特性和市场交易特性。产品特性是形成农产品交易费用的主要原因。就生产特性而言,首先,除了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的影响之外,许多农产品的季节性和易损性的特征,造成了某种资产的特殊性,在农业生产与交易中对时间和季节的特殊依赖性,进而也容易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领域诱致专业合作要求。黑龙江出现的大多数的合作组织均可以说是由此而生的,为了更好地抵御农业的自然风险而建立。其次,资产要求的高低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有显著影响。一般地说,随着技术要求的提高和资产专用性的增强,专业合作组织的必要性也随之增加。此外,投资额高低、机械化操作的可能性等,都对专业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和结构有一定的影响。
黑龙江种植韩国白萝卜籽、高油小粒豆等的生产合作社的产生就与此有关。白萝卜籽和高油小粒豆的生产程序复杂,技术水平要求高,需要精细的生产和机械化配套服务,农民自身无法实现就通过合作来寻求解决办法。就市场交易特性而言,农产品供求特性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因为农产品供求特性影响着供求双方的博弈关系,进而影响专业合作组织创建的必要性及其组织形式。一般地说,当农产品供给价格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时,作为供给者的农户有着比较强烈的合作倾向,并可能进一步向产品的加工、销售领域渗透;而当农产品供给价格弹性和需求价格弹性均较小时,作为供给方的农户和作为需求方的企业可能有双方合作以共同避免市场风险的愿望。此外,交易频率也是重要因素之一。交易频率意味着交易中的经济规模,较高的交易频率可以使交易费用分摊到连续的交易阶段中,也使得投机主义行为变得困难。总之,就产品特性而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常先兴起于农产品商品率高、农业剩余较多、市场风险较大、单个农户博弈弱势较明显的情况下,同时也兴起于有较明显季节或时间约束、易损性强的农产品领域内,以及规模经济较显著、专业化程度高、资产专有性较高的行业中。从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黑龙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从事种养业居多,为什么黑龙江出现了众多的经济作物、土特产协会与专业生产合作社。这与黑龙江在此方面具有资源优势、此地区居民饮食习惯与农业生产历史有很大关系。
二、生产集群因素
生产集群因素是指某产品的生产、交易或服务在空间或地域上具有一定的产业集中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和发展实质上是对单个农户独自面对市场时的交易行为的替代过程,是对农业产业中市场关系的质的改进。而这种市场关系的质的改进必定是以量的扩张为基本前提。
对于近乎完全竞争产业的农业来说,任何基于市场目标的联合或合作行为,都必须以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生产群体或集群为条件,同时又必将以该区域产业集中度的提高为结果。而且这种生产集群因素不仅取决于集群中个体成员的数量,还取决于个体成员的规模。
目前,黑龙江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低,缺乏此类集群因素。在对某一生产专业化水平相对较高的产品领域,这种集群因素表现的也不是很明显。黑龙江应积极培育这种生产集群因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创建和发展,必然是一个立足于区域经济、并与之相磨合进而融入其中的过程。这不仅因为农业生产本身就具有地域性特点,还由于地域资源优势将在相当程度上保证现实经济利益的获得和制度创新成本的节约。此外,充分利用地域共同体(多为村、乡、县共同体)的传统组织制度资源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制度成本。所以,目前黑龙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区域跨度较小的现状是可以理解的。可以认为,黑龙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形成之初通常是不太可能跨区域的,多为封闭性运作。目前也不可能有大的改观,但以后它们必将走向跨区域的开放的经营格局。
三、组织成员因素
组织成员的结构及其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黑龙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水平和发展水平。其一,尽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调“民管”原则,但实际上还是存在着关键成员(通常是发起者、领导者和大股东)与普通成员之分,而这些关键成员无论在最初的制度订立,还是日常的管理决策中都拥有着突出的影响力,因此,这些关键成员的素质、水平、个性就直接影响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和发展。其二,毕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运营和发展不同于一般企业,而农民通常是缺乏有关合作组织知识的,因此,组织成员是否具有合作精神、合作意识、合作知识和合作传统也是十分重要的。在一定意义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就是农民不断学习农业现代化知识以及不断改造传统小农的自我超越历程。黑龙江农村地区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市场观念、竞争意识淡薄,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小富既安的思想相当严重,文化素质低,接受新思想、新技术能力差,很难驾驭市场,赢得主动。
黑龙江提出要大力发展和规范经纪人队伍。从维护农民利益的角度讲,合作组织的性质、功能定位、合作产生的效益是问题的核心和重点。能否使参加者获得更多的利益是合作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特别是相同结构的成员之间的空间聚集所带来的聚集效应,合作的益处就是规模和聚集的总和。再从市场的角度看,在国际市场上,农业的竞争优势不仅来自于资源的比较优势,更重要的是来自于农业经营组织的组织优势,来自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各种资源的合理和有效的利用与分配,现代农业的竞争既是资源、技术的竞争,更是农业经营主体的竞争。农业生产方式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直接影响着生产效率和交易成本,这两者都是农产品竞争力的基本因素。特别是在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农业组织所面临的竞争对手是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农场主、合作联社、跨国公司甚至是国际垄断集团。在组织这个要素上,我们不具备任何优势,竞争基础十分薄弱,产业组织缺陷不是资本与技术所能代替的。单纯依靠传统的组织结构不能完成对接市场的任务,这就要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演进必须遵循交易成本路径,能否降低交易成本是组织具不具备竞争力最基本的标准与原则。而降低交易成本的唯一出路是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那么在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制度创新的把握上也应是朝着既符合市场要求又能促进市场效率的组织形式演进。
四、制度环境因素
任何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都是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中实现的。就制度创新而言,制度环境既决定着外部利润的存在空间,也同时决定着通过制度创新将外部利润内部化的可能路径。目前,黑龙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和发展,就整体而言,既非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创新,但也不是农民在逐利动机驱使下自发行动所能实现的诱致性创新,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政府主导性制度创新。正因为如此,制度环境因素对于黑龙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这里所指的制度环境因素大体包括宏观体制、法律法规、行政介入等方面。总之,产品特性因素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了必要性,生产集群因素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了可能性,而组织成员因素和制度环境因素则从内外两方面共同决定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水平、组织制度、运营机制以及发展路径等。制度环境因素对于黑龙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 张晓山.浅议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J].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19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