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1、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建议: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加强体制创新,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

2、关于完善政策法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

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抓紧研究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电子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适时提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注意研究并及时修订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网上有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网上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方面的非法经营活动和违法犯罪,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为电子商务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

3、关于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的措施: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依法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制定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发展和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与认证技术;整合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在互联互通、促进流通方面,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关键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 合法权益保护 对策建议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商务”是指消费者、经营者或者其他第三方主体利用网络及其他电子信息(电报、电子邮件、传真等)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如今,各大网站的营销活动都做的有声有色,例如淘宝(综合购物网站)、京东商城(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品网站)、亚马逊等等。

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开放性和虚拟性:

首先,开放性。网络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它的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开放性。20世纪以来,网上购物成为一种时尚与潮流,通过网络,消费者真正的实现了足不出户却知晓天下事的情形,也是许多宅男宅女的福音。他们可以通过电脑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通过货比三家来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但是,这种开放式的购物方式也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麻烦,这种远程式的购物方式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纵容了一些不法商家的不正当经营。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虚拟性。电子商务最主要是以一种虚拟化的形式进行交易。如笔者前段所说,淘宝、京东这类网上购物中心会在网站首页展现出各类商品,通过网页上的文字说明、图片以及使用过的顾客评价来体现其价值的高低。很多消费者也仅仅是凭借着这些虚拟的文字和图片来作判断,此乃第一点。其二,最终的支付方式冲破了传统的现金交易和当场交易,而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信用卡等形式支付,如果买家收到的货物与自己预想的差别很大或者商品有什么瑕疵,买家完全可以退货,并且拿回自己的资金。可以说,这种消费方式是一把双刃剑,一旦运营的不好,消费者不仅退货难、收货时间拖延,甚至可能会钱货两空。正由于以上阐述的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的两个特征,导致了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虽然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比较晚,但是速度比较快,所以我国也已经有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主要有:197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与三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一条主要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第三十三条则是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其它的则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的一般条款来对待,如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和合同成立的地点等。

同时,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1]

另外,一些地方上这类行政规章施行的还比较少,仅在一些沿海较为发达的城市有法律规范。广东省的电子商务与北京、上海并列为全国电子商务发展领先的三大地区。广东省互联网用户超过250万,居全国第二。现在,广东等地已制定了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如上海的 “电子认证条例”,广东的“数字签名条例”, 海南也在搞电子商务的地方法规。[2]

从上面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1、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滞后

在电子商务发展如此迅速的环境下,迫切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其活动,相比与世界上发达国家,我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并不完善,现有的法律并不能解决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甚至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空白,这需要我们通过不懈努力进一步加以完善。

3、我国的电子商务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

我国在电子商务法规方面的不健全显示了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

尽管国家的多个部门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由于彼此之间侧重点不同,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以及配合,所以在实施方面也有很大的障碍。

三、相关建议

虽然我国对网络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由于实施的力度不够,使得其保护的作用也没有最大化的发挥。中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自律公约有四十余个,但是这些规定对于网络合法权益的保护还远远不够,无法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我们主要应该立足于现在和未来。

一方面,从现有立法方面,《消费者权保护法》是现有的一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大法,其中没有对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专门的解析和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在里面添加新的章节,或者参考联合国贸法会的法律范本制定相关的章节。另一方面,从新立法方面,我们要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应依照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尤其在隐私和安全保护方面要规范。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电子商务专有的法律,地方上在不违背法律的原则下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的设立地方性法律规范,使得地方上的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获得最大的保护。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外汇管理

目前依托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的新型商业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引领生产生活方式变革,推动支付新浪潮,催生新的支付需求。如何顺应电子商务发展新需要,规范电子商务跨境支付行为,建立相应的监管政策措施,势在必行。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业务管理的现状

所谓跨境电子商务,就是一种较为高级的电子商务形式,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交易,实际上就是将传统国际贸易加以网络化、电子化的新型贸易方式。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而以中小企业占主体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也呈现出喜人的态势。并由此带动了跨境第三方物流、外海仓库租赁等相关行业的迅速发展。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类型

当前的跨境电子商务存在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境内用户在境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即境内用户通过国际性的电子商务信息平系卖家购买境外商品或服务。二是境内商户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销售商品或服务,通过国际性的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向境外买家出售商品。

(二)跨境机构的支付方式

一是由第三方支付工具统一购汇支付,即支付机构集中代客购汇结算给境外卖家,或者境外的电子支付平台接受人民币支付。二是依靠境内外第三方支付工具收款结汇流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目前已经开展真实贸易背景下的结汇服务,境外买家直接汇款到支付宝公司的境内银行账户,然后通过支付宝系统集中统一到银行结汇,以集中结汇或居民个人名义结汇流入,付款给国内商家。

二、国家政策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一)当前国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

目前全国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的城市有11个,分别是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广州、苏州、深圳、银川、平潭、长沙。

(二)当前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地区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不包括支付机构提供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实施主体管理,外汇局对其电子商务跨境外汇支付行为所涉结售汇及跨境收支等业务进行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2月1日《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至2013年末,共有包括财付通、支付宝、汇付天下在内的22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外汇局批准,成为首批跨境支付试点资格企业。

三、宁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日海关总署批准银川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工作,以支持宁夏加快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为宁夏抢占国际新兴贸易业发展先机找到新的着力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奖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地区需具备的条件:辖区内有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含互联网支付),具有跨境互联网支付实际需求、业务量较大且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支付机构可开展试点业务。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定位和市场准入问题有待明确。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支付清算服务,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一种,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在跨境的外汇收支管理中,承担着与外汇指定银行类似的职责,既是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者,又是交易行为的监督者,如何界定这类机构并对其所经办的跨境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管理,需要在外汇管理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层面予以规范。

(二)交易真实性的审核难以把握。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传输电子交易信息,没有传统的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导致货物和服务贸易传统的纸质单证审核失去基础,跨境交易真实性审核的难题为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办理电子商务跨境收支提供了途径,也为非法资金流出流入提供了可能。

(三)外汇收支信息准确性难以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充当跨境电子商务的收付款方,境内外交易主体不发生直接的资金收付行为,因而国际收支申报的收付款主体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而不是实际的交易对手,从而导致这部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失真。

五、有关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所涉及外汇管理政策建议

为更好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将网络跨境外汇资金纳入监管体系,外汇管理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外汇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结汇购汇的资格、真实性审核职责、外汇收支统计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管理规定。具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市场准入管理。从经营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业务主体承担的职能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企业实质上是代替了网下的银行承担了部分监管以及清算服务。因此,可以考虑参照商业银行办理外汇经营业务的准入标准,从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外汇政策监督等方面建立准入标准,防止不具备条件的第三方组织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及相应的结售汇业务。

(二) 重点监管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交易的真实性。保障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交易的真实性应该成为外汇管理的重点。要指导第三方支付企业从国内外买卖双方的资质、贸易合同信息、交易货物品种方面,做好交易主体的识别、交易信息的完善、交易货物的合规等工作,保证贸易的真实性。同时,要督促经营网上跨境交易业务的第三方企业健全内控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做好对网上跨境交易业务的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有序开放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业务品种。在业务品种管理上,本着既积极支持又严控风险的指导思想,稳妥、有序推进的总体办法,可以先放开个人网上跨境交易,后放开企业网上跨境交易;先放开有市场公允价格的物品网上跨境交易,再放开不易把握真实性的物品以及服务贸易的网上跨境交易;先放开出口贸易,后放开进口贸易。

(四)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统计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严格执行外汇收支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如实、准确地向银行提供交易双方的信息,如名称、资金属性等,特别是改变目前以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做法,实行以实际交易主体名义办理跨境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确保申报数据与交易实际情况一致,保证统计申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防止虚假交易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按照山东财经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培养理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人才”总体培养目标定位,我们在对社会人才需求、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现状、培养目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信息技术与商务融合,以实践能力培养为主线”的电子商务专业复合型高级应用人才的培养目标。具体来说,我校电子商务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电子商务等方面知识,具备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和诚信品质,能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网站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维护、企业商品和服务的营销策划、客户关系管理、电子商务项目管理、电子商务活动的策划与运作等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根据学生兴趣分电子商务开发技术和电子商务运营管理两个专业方向进行培养。

2构建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的变革几乎涉及人类经济生活的所有方面、所有层次,而不同方面和层次又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使得企业、社会对于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多元化的。因此,普通高校应该按照社会和企业对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需求,结合本校的办学风格和特色,对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合理规划和定位,把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放在教学的核心地位。电子商务学科的特性和社会对电子商务人才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决定了电子商务教学必须创新教育教学理念,采用灵活多样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为导向,构建电子商务专业“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多维度、模块化、立体化实践教学体系。我们在对高等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现状分析和社会对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需求预测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对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变化,在深入研究电子商务专业的知识体系、技能体系和专业胜任能力基础上,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能力分解目标将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分为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管理体系、实践教学保障体系和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等5部分。构建适应社会需求的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闭环、迭代的过程(如图1所示)。需要根据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结果反复修订优化实践教学体系其他几方面内容。2.1构建多层次、动态化的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目标体系是实践教学体系的核心,它应该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是动态化的。构建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必须以电子商务技术发展和社会对电子商务人才的要求为背景,以基本能力训练为基础,以专业综合素质培养为核心,以创新创业精神教育为主线,确立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基本认知能力—专业胜任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电子商务专业的实践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2.2构建层次化、模块化的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体系是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的具体实现,是一个层次化、模块化的体系。电子商务专业应用性较强,为了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目标,实践教学活动包括基本认知性实践、专业综合性实践和创新创业性实践,通过三类实践教学活动的递进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学生的就业、创业奠定基础。实践教学环节由课程实验、素质拓展与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研究设计型实验、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创新活动、专业综合实训、创业教育与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模块组成,各模块之间的功能相互衔接、互补互动。2.3构建科学规范的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管理体系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管理体系包括实践教学组织管理、制度管理和质量监控。2.3.1实践教学组织管理由学校对实践教学进行宏观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各二级学院作为办学实体,具体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与实施工作。2.3.2实践教学管理制度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的目的,应在实践教学环节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制定“开放性实验教师守则”“开放性实验学生守则”“仪器设备保障与管理办法”“开放性实验考核办法”和“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制度”等教学管理制度;建立网络教学平台和开放实验管理系统。2.3.3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建立由教学实验考核办法、课程设计考核办法、学生实习考核办法、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办法等环节构成的一整套开放式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的对象包括实践教学人员和学生两部分:对实践教学人员的监控内容主要有出勤、工作态度、完成实践教学工作量、教学总结等;对学生的监控内容主要有出勤、学习态度以及实验报告、调研报告、实习报告等完成情况。2.4构建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保障体系实践教学保障体系由师资队伍、实验室软硬件设施和教学环境3个方面组成,对实践教学起着支撑、保障作用。2.4.1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师是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保证。因此专业的实践教学要求指导教师既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又要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技能。没有高素质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实践教学任务和目标完成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双师型(讲师+导师)”教师队伍建设是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基础。在师资队伍建设上,一是立足于内部挖潜和培养,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教师进修学习,提高学历、学位、学识,尽快让教师从单一的课堂讲授型向讲授和实践结合型转变,鼓励教师进企业,顶岗实践,鼓励教师到行业挂职锻炼,鼓励教师拿第二证书,申报第二职称。2.4.2切实规范和完善实验室建设按照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上一个新台阶的发展思路和实践教学目标体系的有关要求,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电子商务专业实验室,深化“人、机、教师、实训室合一”的实验环境建设,为提高教学水平和育人质量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2.4.3建立与完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要确保各种实践活动按计划进行,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到已经建成的实践教学基地进行现场教学、间歇性实习、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突破仅限于感性认识、技能训练的旧模式,使之成为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要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改善实习条件,健全实习管理规章制度。尽可能做到同实习单位相关工作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实习工作,努力把实习基地办成教改实验基地、生源基地、毕业生就业基地。实践教学保障体系建设已成为影响实践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其成功与否决定着实践教学的成败。2.5构建多主体、多层次、高效的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教学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实践教学质量是教学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具有导向功效,建立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已成为高校教学改革的重要任务。电子商务专业的实践教学内容多、范围广,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应具有实效性、可行性、动态性、多元性等特点。因此,应当建立一个多主体、多层次、高效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实践教学工作水平的综合评估、实践教学的专项评估、各教学环节随机评价等,形成长效评价机制,在不断的双向反馈中对实践教学目标、内容、方法进行改革。

3总结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这种商务活动新模式已经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经济、工作和生活方式,可是,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依然是制约人们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最大问题,因此,安全问题是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实现和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关键所。

【关键词】

电子商务;发展;安全

0 引言

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环境的规范和完善,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必然走向世界,这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经贸合作和适应经济全球化、提升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而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外的电子商务企业也将渗透到国内,对中国电子商务构成严峻挑战。

1 中国电子商务总体发展情况和特点

1.1 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

由热浮躁到冷思索,加强理性,转变发展战略。大型传统产业纷纷涉足电子商务,实业网站开始崛起。网站建设发展迅速,大众化程度明显提高。

1.2 基础设施情况

我国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在过去的一年取得了重大成就,主要表现在国内主干网带宽有了较大的扩展,个人和企业上网费用已经开始下调;网民和企业对网络环境已经从改变速度慢和价格高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到要求保障服务质量,对于网络服务已经开始进入更具体和更务实的发展阶段。

1.3 网络建设连接情况

1994年9月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建设启动,同年10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启动。1995年1月,中国电信开始向社会提供Internet接入服务,同年4月,中国科学院启动百所联网工程。在此基础上,网络不断扩展,形成了中国科技网(CSTNET)。1996年1月,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全国骨干网建成并正式开通,同年9月,中国金桥信息网(CHINAGBN),向社会提供Internet接入服务。

1.4 立法情况

我国在研究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在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初步制定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规:

1996年2月,国务院第195号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9年8月,信息产业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同年,《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总体框架(初稿)》拟就,报国务院审批;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 电子商务安全还需要解决的问题

安全电子商务在如下几个方面还没有满意的结果

2.1 没有一种电子商务安全的完整解决方案和完整模型与体系结构。

2.2 尽管一些系统正逐渐成为标准,但仅有很少几个标准的API。从开放市场的角度来看,协 议间的通用API和网关是绝对需要的。

2.3 大多数电子商务系统都是封闭式的,即它们使用独有的技术,仅支持一些特定的协议和机制。它们常常需要一个中央服务器来作为所有参与者的可信第三方。

2.4 尽管大多数方案都使用了公钥密码,但多方安全受到的关注远远不够。没有建立一种解 决争议的决策程序。

2.5 客户的匿名性和隐私尚未得到充分的考虑。

2.6 大多数系统都将销售商的服务器和消费者的浏览器间的关系假设为主从关系,这种非对称关系限制了在这些系统中执行复杂的协议,而且不允许用户间进行直接交易。

2.7 大多数系统都限制为两方,因此难于集成一个安全连接到第三方。

3 安全技术对网络隐私权保护

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安全技术的完善,这些技术包括: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Firewall)是近年来发展的最重要的安全技术,它的主要功能是加强网络之间的访问控制,防止外部网络用户以非法手段通过外部网络进入内部网络(被保护网络)。

(2)加密技术。数据加密被认为是最可靠的安全保障形式,它可以从根本上满足信息完整性的要求,是一种主动安全防范策略。数据加密原理是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将明文转换成为无意义的密文,阻止非法用户理解原始数据,从而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3)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技术是将摘要用发送者的私钥加密,与原文一起传送给接收者。接收者只有用发送者的公钥才能解密被加密的摘要。在电子商务安全保密系统中,数字签名技术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在电子商务安全服务中的源鉴别、完整、不可否认服务中都要用到数字签名技术。

(4)数字时间戳技术。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文件中,时间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是证明文件有效性的主要内容。在签名时加上一个时间标记,即有数字时间戳(Digita Time-stamp)的数字签名方案:验证签名的人或以确认签名是来自该小组,却不知道是小组中的哪一个人签署的。指定批准人签名的真实性,其他任何人除了得到该指定人或签名者本人的帮助,否则不能验证签名。

4 电子商务中的隐私安全对策

4.1 加强网络隐私安全管理

我国网络隐私安全管理除现有的部门分工外,要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信息安全领导机构,才能有效地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职能,研究未来趋势,制定宏观政策,实施重大决定。

4.2 加快网络隐私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

在人才培养中,要注重加强与国外的经验技术交流,及时掌握国际上最先进的安全防范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在较高层次上处于主动。

4.3 开展网络隐私安全立法和执法

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律体系。结合我国实际,吸取和借鉴国外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先进经验,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修改与补充,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

4.4 抓紧网络隐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国民经济要害部门的基础设施要通过建设一系列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来实现。为此,需要建立中国的公开密钥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产品检测评估基础设施、应急响应处理基础设施等。

4.5 建立网络风险防范机制

在网络建设与经营中,因为安全技术滞后、道德规范苍白、法律疲软等原因,往往会使电子商务陷于困境,这就必须建立网络风险防范机制。

4.6 强化网络技术创新,重点研究关键芯片与内核编程技术和安全基础理论

统一组织进行信息安全关键技术攻关,以创新的思想,超越固有的约束,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安全体系。

4.7 注重网络建设的规范化

目前,国际上出现许多关于网络隐私安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目的就是要在统一的网络环境中保证隐私信息的绝对安全。

5 结语

信息安全是电子商务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要素,随着新技术的发明和应用,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通信安全问题与数据存储安全问题都将得到解决。在网络中没有绝对的安全只有相对的安全,只要企业始终采用新技术,并积极防御最新的网络威胁和攻击,电子商务带给企业的好处必将大大超越它所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屈云波.电子商务[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9.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系统主体;发展定位;策略

中图分类号:F224.1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2-0246-02

一、商务生态系统的概念

“商务生态系统”这一概念首先是由James F.Moore在他的著作《The death of Competition :Leadership and Strategy in the Age of Business Ecosystem》中提出的。这个概念的灵感来自于自然界的生态系统。生态环境学认为,生物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互为环境的关系,并且生物的多样性和共生性是生物界生存和发展的普遍要求和规律。众多的生物以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为其他生物提供共生的环境和条件,同存于一种共生体之中,共同进化和优化。James F.Moore指出商务生态系统正是模拟了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以上这些机制。众多的商家、企业作为有生命的经济实体,同时还作为经济细胞,组成和推动着整个国民经济乃至整个国际经济的发展,形成一种功能协调、优势互补、和谐增长的共生共荣的生态环境。

二、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各主体的现状

从1997年到2006年,由CNNIC所的网民数量可以看出,上网用户总数呈明显平稳上升趋势。2006上半年我国网民总数增加了1200万,是2005年下半年网民增长人数的1.省略、gov.省略、org.省略从22220发展到389895,gov.省略从2221发展到56316,org.省略的发展是最为明显的发展趋势,这反映出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注册商业网站,进行信息、收集,进而发展电子商务。

网民数量的发展、各类域名在历年来注册数量的发展变化说明:随着各类物种的不断发展壮大,电子商务生态系统正在悄然形成。

三、生态系统的主体及在生态系统发展中自身的发展定位策略

(一)传统企业需在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重新定位

在一个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的竞争不是通常的你死我活的关系,更多的是协作关系,竞争对手不应是敌人而是伙伴。

下面通过企业价值链来分析单个企业在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的状态。企业价值链是企业内从原材料到形成最终产品的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生产过程的每一个步骤都会为最终产品增加价值,另外还需要一系列支持活动来协调生产过程,促使整体效率的提高。一个简单的企业价值链有5个主要的增值步骤:运入物流、运作、运出物流、销售和营销以及售后服务。

Internet向企业提供了许多提高其运营效率并使其产品有别于他人的机会。例如,企业可以利用Internet的通信功能,将一些主要和次要的活动外包给专业化的、更有效率的公司,而这种外包对消费者来说是看不见的。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Internet更精确地协调价值链上的各个步骤,降低自己的成本。最后,企业还可以通过Internet向用户提供更与众不同、更高价值的产品。借助Internet平台,消费者、企业、价值链上的其他合作企业构成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生态系统体系。核心企业在这样的体系的发展中起到凝聚力的作用。

当前在我国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中,大型骨干企业、中小企业和电子商务网站多线并举,呈现出高速的增长态势。制造业网上销售率和网上采购率出现超高速增长情况,到2004年,企业总销售额中平均17.17%的销售额是经电子商务产生的;企业总采购额中平均有16.67%的销售额是经电子商务产生的。

其中大型骨干企业在电子商务应用中表现积极。宝钢集团建立了“宝钢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率先实现了网上订货和网上查询,能查询客户合同在宝钢的生产进度、物流运输情况、品质、结算信息。联想已在电子订单、签约、网上支付、电子商务协同等方面取得了进展和重要突破。海尔集团早在2000年就建立起B2B、B2C等电子商务平台,开创了中国第一笔网上家电采购;从2000年开始,海尔集团的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的订单和支付通过网上实现。

(二)中间商的发展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买卖双方可以在网络搭建的虚拟市场中直接交易,这样的状况不同于传统市场,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认为中间商在价值链中的地位已变得可有可无。事实上,无论从专业化创建数字化的市场环境、充当专业化的交易经纪人、搜索相关的顾客和产品、物流、结算、信任机制等各方面都离不开中间商。下面就以上几方面看一下一些中间商的实际发展定位。

1.省略、priceline.省略根据顾客提供的不同需求和价格给顾客提供关于装配电脑、购买电脑产品等方面的专业意见,从而决定产品的供应;是利用Internet来实施可变定价的一类中间商,它的“由你定价”反向拍卖定价系统(企业作为收集需求的系统)是一种独特的业务模式,该模式利用Internet的信息共享和沟通能力创立了一种为产品和服务定价的新方法。

2.省略是全球最大的在线经纪商之一、Ameritrade.省略充当在线股票交易经纪人;cn-forex.省略、中国就业网等这类网站为找工作的人提供了一个可以发挥自己才能的、全国性的市场,同时向雇主提供了全国的人才市场信息。

3.TNT、UPS是提供物流服务的中间商。中国物流业物流配送基础条件已得到极大改善,迈过起步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物流信息化技术如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电子订货系统(EOS)、射频识别(RFID)技术开始推广,第三方物流市场规模已超过600亿元。一些先行的物流企业,如山东海尔集团、神龙集团、广州宝供等积极利用EDI、互联网等技术,通过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将企业经营网点连接起来。

4.传统银行也积极将自己的服务网络化,结算电子化,成为结算方面的中间商角色。2005年,我国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已完成全国推广应用,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已在部分省区市试运行,移动支付也迅速在广东、浙江、湖南、江西、上海、天津等地推广。一些第三方大型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的电子支付日趋完善,如云网、支付宝、网银在线等20多家电子支付公司,2005年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模达161亿元,比2001年增长100倍。

5.电子商务市场不是传统的直接面对面的交易,这就更是对提供信用认证、质量认证等信任机制方面服务中间商提出需求。全国已建立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机构60多个,有关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的标准体系初步形成。

(三)管理者的定位

作为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初级物种的所有者和控制者,包括政府机构和管理机构,以及代表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协会和标准(在这里统称为管理者)。对于管理者,在电子商务这个新兴模式下,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考虑,诸如:知识产权保护、远程征税、在Internet上的公共安全、信息技术方面的垄断监管和控制、以及对交易诚信机制的监管等。管理者在生态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通过制度和标准的设立进行相应的监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

我国在监管环境构建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国务院2005年1月8日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将发展电子商务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是我国新时期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政策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正式实施和《电子支付指引》的颁布,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电子支付指引》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为中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截至2006年5月,我国已有17家合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向交易双方发放了250多万张电子认证证书,应用领域涉及网上税收、社区服务、招标采购、网上银行等多个方面。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互联网;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02

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改进网络建设”和“加强财税改革”。2013年3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这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理论研究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一、电子商务涉税特点及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构拟的空间和媒体,以数字的形式表达各种信息而进行的商务活动。主要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三种形式。具体有以下特点:第一,交易虚拟化。传统交易中,税务机关依靠税务登记制度对纳税人进行管理,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经营业务,这是国家加强税源监控的一个举措。而电子商务的交易虚拟化、无店铺经营化使税务登记的效力大大减弱。第二,零售扩大化。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在征收上采用“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而网络交易中,生产商可以直接零售给最终消费者,消费者基于自身利益,为了得到更多优惠而不索取发票,这样就瓦解了现有征管体制的计税依据,成为偷漏税的根源。第三,产品无形化。当下的消费者利用网络不单单是购买有形产品,更多的已转向电子读物、信息服务、软件、音乐等无形商品,这种方式下对于税种的甄别带来很大困扰。第四,支付电子化。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支付脱离了银行的监控,财税部门更是很难获取纳税人资金流信息,从而助长了企业偷漏税的气焰,导致税务机关对企业资金流监控的缺位。第五,资源信息化。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技术的贸易活动,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实现贸易全球化的,它不仅对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冲击和挑战,也对全面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带来了发展机遇,推动了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

我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传统企业开始大规模入住网络市场,网络消费者也已经成为我国网民新的主体。

从数据看,我国互联网应用整体显现出网络消费快速发展的显著趋势,根据商务部的《电子商务十二五规划》,到十二五期末,我国网购规模有望达到三万亿元,约占零售市场总额的10%。从国际角度看,2012年中国网购比例与美国、德国、法国相近,美国电子商务渗透率从1.3%提高至4.3%用了十年时间,而中国从1.2%上升至4.2%只用了短短四年时间。可见,我国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与此同时,与电子商务配套的税收法律的制定则相对滞后,这个巨大的交易市场还未纳入国家税收征管体系,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缺失,导致经济发展与税收发展极度不协调,网络交易税收严重流失。电子商务犹如一把双刃剑,给人类经济社会带来的革命是全方位的,如何对它有效监管,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国际贸易间的交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缺失

1.税收要素难以确定。首先,常设机构不清晰。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只有在某个国家设立常设机构,并取得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可以认定为从该国取得的所得,从而由该国对此企业进行征税管理。电子贸易超越了地域界限,其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使得纳税主体不够清晰,并且邮件地址、网址与产品供应商未存在必然联系,难以根据地域管辖权进行判定。其次,交易发生地不确定。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由于网络交易具有不受或很少受到地域空间限制的特点,致使交易发生地的确定产生困难。最后,课税对象不明确。我国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对实体商品的劳务收入、销售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均规定了不同的税种。而网络交易通过互联网将交易信息以数字形式传递,省略许多传统贸易中的纸质凭证和单据,使得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愈加模糊。

2.税收管辖权模糊。税收管辖权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方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方式。网络贸易使跨国经营收入征税问题不单单局限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更多的集中到对交易所在地难以辨别的问题上,容易使各个国家在税收管辖权上发生争议。

(二)电子商务税收执行困难

1.传统税收管理难以执行。首先,税务登记与之不相适应。网络贸易中,众多企业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推办或不办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源管理的缺失,导致整项税收工作的失控;其次,计税依据难以确定。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有形的各类报表、凭证、账簿为基础,由于因特网的广泛应用,使得传统税收工作所依赖的纸质文件销声匿迹,原有的审计方法无所适从,导致传统的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依据;最后,传统对外贸易税制不适用。在我国,进口货物需要报关查验客户身份及商品详细信息,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税优惠政策。如若按传统方式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管理,极易造成逃避进口关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2.传统税务稽查难以实施。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税收的征收管理是以纳税人的真实有效地合同、票据、账簿、单证等为计税依据,但是网络交易为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难题:首先,收入难以界定。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需要通过发票、账务、会计凭证来计算,而在电子交易中,买卖双方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填制,而这些数据可以修改,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造成大量税款的流失。其次,随着电子银行支付手段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的付款业务。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导致本应征收的各类税种均无从下手。再加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超级密码来隐藏所有信息,这使税务部门搜集信息更加困难。

(三)国际避税问题严重

互联网以其便捷性、高流动性的特点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使得对跨国公司内部价格转移的监控变得更加困难。跨国公司通过因特网可任意选择在低税国或避税港设立服务器站点,进行销售定价,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嫁到低税国和免税国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同时,随着银行网络化、电子货币及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跨国公司内部网络给税务部门确定某项交易的内容和性质增加了很大难度,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以判断一项跨国网络贸易的真面目。

三、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借鉴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已引起全球广泛关注,世界各国和各种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都展开激烈的讨论,并出台了各自政策。

(一)欧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欧盟认为税收体系应具备法律确定性,为了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和避免不公平竞争,不应承担附加税收,应不断完善现有税收征管系统,促进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协调发展。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了极为宽泛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三)新加坡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新加坡明确对电子商务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方面的主张。只要是在新加坡境内运营的企业或个人均应缴纳所得税;无论其销售方式是何种形态,只要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经营人员,均应征税;凡在本国登记的经营者,除了提供零税率的劳务外,一律按3%的税率缴纳货物劳务税。

总体来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各个国家、组织或多或少地在这种开放性经济结构中获益,但由于各区域间、国家间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即使在同一个税收政策原则下对各国也会产生不同影响。因此各国基于本国国情,对原有税收分配结构做出适当调整。发达国家作为技术产品的主要输出国也出现了不同态度,主要分歧就在于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也达成一些共识:保持税收中性原则;加强国际间沟通交流;避免多重课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等。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在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构建起法律框架。因此,要尽快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首先,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法。相关部门应在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税法条文基础上,加快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以各项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为主体的税收法律体系。其次,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税法中涉及电子商务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对网络环境下电子税务登记进行明确规定,建立科学有效地纳税申报方式。再次,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实施细则。对“电子货币”、“电子账簿”、“电子发票”等网络经营方式有明确规定,为网络贸易的交易行为提供法律保障。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协调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定,防止发达国家利用经济优势制定不平等条约,构建全球电子商务税收和谐发展的新环境。

(二)坚持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适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中性原则要求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间应遵循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的便利、节约和高效,尽可能避免额外负担。因此,在兼顾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基础上,可以针对企业通过网络提品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单独核算的业务,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提高增值税纳税起征点、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加大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等,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快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传统税收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需要,电子税务作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应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和管理电子化的有效手段,是税务机关创新征收手段的必然选择。第一,实现信息化发展步伐的统一。大力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投入,实现工商、财政、税务、国库、海关、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先进、可靠的部门间信息交换系统,进一步增强涉税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连续性。第二,统一税收征管流程。实现相对合署办税,建立国、地税之间业务沟通协作的长效机制。第三,尽快研发出与电子商务管理相关的技术平台,完善电子税收系统,加快税收管理电子化进程,提高税收管理能力和效率。

(四)培养“网络时代”复合型税务管理人才

首先,构筑科学的人才整体配置体系。根据人力资源评估和不同岗位需要的工作量,从全局观念出发,注重整体利益和各层次功能的有机配合,使其类型互补、才能互补、知识互补、性格互补、年龄互补,充分拓展人才的使用效能。其次,拓宽用人渠道,增添队伍活力。在挖掘现有人力资源潜力下,积极探索聘用制、雇员制、合同制运行的经验和作法,为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思路,并有效缓解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紧缺的压力。再次,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在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能力培养。使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趋同一致,让干部职工能看到自身价值和责任,提高工作积极性。最后,建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制定人才培养的长远规划,做到只能让人等工作,不能让工作等人。总之,税务部门应依托互联网时代,加大现代化科技投入,培养既熟悉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外语及电子商务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将我国税收事业带入崭新的“电子时代”。

参考文献

[1]许国柱.电子商务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信用卡 套现 监管

伴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推广与普及,网络购物、POS机刷卡等电子购物方式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但随之而来的是对现行电子商务制度甚至相关金融产品设计的考验与挑战。近半年以来出现的以淘宝网旗下的支付宝信用卡套现为代表的金融案例就是典型,我们需要探究为什么电子商务中信用卡可以套现,及其在法律和金融制度上的争议。

一、信用卡套现原理探析

1.产生信用卡套现的原因

套现,顾名思义是将某种非现金金融产品的价值挖掘出来并转化为现金,对于难以变现,或者具有变现机会成本的金融产品则显得更加具有价值和诱惑力。众所周知,绝大多数的金融产品在提供融资功能时都会收取利息,并且还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手续费,假如我们通过某种方式将金融产品套现且不需支付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话,那么理论上我们可以享受到无息贷款,甚至利用该种套利空间从中获得可观的收益。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我们现在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可以在一定额度一定期间内免息透支,同时,作为面向大众发行的金融产品,信用卡套现不需要专业金融知识,可操作性强,再加上当前国内信用卡发行量过度和信用审核门槛过低,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该种非法套现行为。

2.信用卡套现的方式

信用卡套现的目的、个体和规模参差不齐,但基本原理都如出一辙。首先必须拥有一张具有一定透支额度的信用卡,然后通过虚假购物的形式进行透支。例如,恶意套现者与商家勾结,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或POS机上进行透支刷卡,商家获得“购物者”支付的现金后再转移给恶意套现者,完成套现。随着刷卡次数的增加和受信额度的扩大,套现金额也逐步增大。近年来,还出现了以下几种新型的信用卡套现方式:

(1)利用信用卡充值手机号码,然后销号获得退款;

(2)利用信用卡购买某些航空公司的头等舱机票,然后利用相关政策在起飞前24小时内全额退票,实现套现;

(3)利用信用卡购买股票、基金等时效性强的金融产品,进行短线操作,获得收益后在免息期内补足透支额度。

信用卡套现的存在反映了该种金融产品的设计中存在不可消灭的套利空间。同时因为该种套利空间涉足金融和商品两个市场,大大降低了套利的流动性,使其得以相对稳定的存在,而不似金融市场上套利空间一旦出现就会被市场行为所消灭。然而,在电子商务日趋普及和发展的今天,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已经值得我们给予足够的关注并引起充分的警惕。

二、信用卡套现及监管现状

1.信用卡套现的现状

(1)个人套现。鉴于淘宝网等网络购物平台近年来在中国的崛起,旗下的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为每一个参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都提供了信用卡套现的可能。套现规模往往局限于有限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并且还受银行其他相关规定制约,因此个人套现规模较小,而且采用者多为急需小额资金且熟悉套现操作的个人。

(2)套现公司。与商家勾结多采用POS机刷卡为特定客户实现套现,并从中收取可观的佣金。据了解,目前存在专门从事套现活动牟取不法收入的信用卡套现公司,其规模之大手段之隐秘令人吃惊。网上有公司放出豪言:104张信用卡就可以套现100万,而百度“信用卡套现”也可以搜到20万余张网页。

2.信用卡套现危害

信用卡产生的危害日趋明显,并已经到达不可忽视的地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违反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增加银行监管难度,带来应收利润损失。

(2)使部分货币脱离银行控制范围,增加资金链安全风险,危害金融稳定。

(3)刺激地下融资的发展,为不正当资金使用提供便利,同时降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4)与商家勾结,违背银联-银行-商家三方协议,损害市场信心。

3.解读相关法律法规

早在1996年4月1日,央行就颁布并实施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持卡人不允许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以及恶意透支;1999年3月1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2007年2月底,央行和银监会发出《关于预防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

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列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进入2007年,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更加快捷,自央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电子支付市场将通过牌照发放方式规范管理的消息已经让市场竞争更趋紧张。央行更是明确表示,规范电子支付法规对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信用卡套现的监管现状

早在2005年央行就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6年商务部出台了一个关于整个互联网交易的指引文件――《网上交易指引》。同年2月份,银监会也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7年3月6日,商务部现《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12月13日,商务部又《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央行、银监会和商务部纷纷对电子支付出台规范文件,但是尚未明确由谁来主导电子支付的监管。当前几乎不受监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恰恰是我国金融链条上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一家机构的清算问题可能导致支付瓶颈,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连锁反应,损害公众对货币的信心,削弱实体经济,潜在祸患无穷。

三、相关争论与主要建议

信用卡套现危害无穷,但值得争议的是,从理论上讲,倘若进行真实购物尔后将货物等值转手变现,那么仍然可以套现而不产生任何上述异议。回归到信用卡作为服务大众的金融产品的作用本身,允许透支是为了刺激消费,刷卡透支免息是为了促进电子支付发展的进程,那么银行方面既存在提供免息透支的意愿,又不愿意看到相当于免息贷款的套现的出现,这可能本身就是一种矛盾。或许可以解释为现实生活中的电子商务程度还远远不够深入,试想,倘若每一项商品和服务都可以刷卡消费的话,也就不会出现一般个人因急需短期贷款消费而产生的套现行为。当前中国诚信制度尚未建立健全,有利可图的虚假购物等诈骗形式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清楚地暴露出信用卡作为一种舶来品“水土不服”的设计缺陷。

对比驰骋美国的EBAY购物,以及旗下PAYPAL支付方式,PAYPAL接受用户指令以账户对账户直接划拨金额,然后以支票形式汇给受票人,这得益于国外先进的诚信记录和管理体制,同时EBAY会对每一位新开张网上商家展开严格的审核,并于事后开展信用记录追踪,虽然程序繁琐但其做法与成就都值得我们去肯定。支付宝的支付方式在世界乃属首创,是阿里巴巴集团马云先生奔走呼吁创造“电子商务诚信”的直接产物,也确实有效地结合了中国实际,在中国本土上取得了巨大成功,免遭像EBAY在中国水土不服的命运。然而不管是哪种方式,信用卡套现问题的症结在于信用制度的建立和维护。

在当前情况下,笔者认为倘若要消除这种套利空间,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可以从信用卡产品的设计和法律规章等方面着手,尝试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从源头上加强控制透支免息期,同时银行业整体与具备一定信用等级的商家开展用户信用档案的即时共享和记录,控制面向不同客户的免息期和透支额度,特别注意防范初次使用信用卡的大额消费现象。

2.降低信用卡提现的循环利息,同时加强信用卡发行的审核机制和透支额度的控制机制,避免多张信用卡轮流透支此借彼还的现象,并将反映现金需求的地下资金流带到地面上,将这种获得无息贷款的套现需求向正确的方面引导。

3.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体和风险责任,将该类特定非金融类融资机构朝着像金融机构那样行为可监控、风险可防范、责任可承担的规范而严谨的运作方式靠近,为打造一个安全、稳定、可信的电子商务环境提供坚实而可靠的保障。

4.从根本上讲,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确保网络交易平台的诚信与安全,从而带动各种金融活动平稳有序地进行,建立起公众和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有力地挖掘出潜在消费市场,使更多的人享受到电子商务的可靠与便利,推动我国信息化进程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Pierre V F Bos.INTERNATIONAL SCRUTINY OF PAYMENT CARD SYSTEMS Antitrust Law Journal.[J].Chicago: 2006. Vol. 73, Iss. 3; pg.739

[2]蒋 斌:从信用卡套现看我国银行卡法律制度的完善[J].银行家,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