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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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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35-2

一、融资租赁税收歧视相关政策证据

(一)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前,流转税是融资租赁的主体税种。国税函[2000]514号文是营业税时代最具代表性、也是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笔者主要通过对该文的解读来寻找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歧视证据。

国税函[2000]514号文按照是否取得资质及是否全额偿付区分融资租赁和租赁。对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否全额偿付都按金融保险业差额计税。其他单位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区分税种: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经批准与未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之间,存在着税种、税目以及计税依据的差别。对于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全额征税营业税是流转税中的重复征税,加大了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的负担,增加了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经营成本,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增值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后,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财税[2011]111号文标志着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增值税扩围的开始,为了更好地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制改革,该文的附件3规定了营改增的过渡政策,即“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另外,在去年年底颁布的财税[2013]106号文对销售额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采用余额为销售额的主体为“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财税[2011]111号文否定了“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可能性,而财税[2013]106号文否定了未经审批从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服务以余额计算销售额的可能性。可以说,“营改增”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融资租赁业公平竞争的瓶颈,反而使其愈演愈烈。

二、融资租赁税收歧视的原因探析

(一)计划经济下的严格市场准入监管

税收政策的制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从宏观经济来看,融资租赁产生的时代,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必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融资租赁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融资租赁出租人类型的计划性。出租人的性质、特点,结合我国的计划经济,决定了金融机构类出租人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出租人的主体组成部分。由于出租人需要根据承租人要求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这就要求出租人必然拥有巨大的财团。在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背后拥有巨大的、稳定的资金支持的财团莫过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他们无疑成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宠儿。从行业发展来看,由于该时期的融资租赁初被引入中国,发展极其不完善,而该时期我国对融资租赁的认识相对不足,导致了该行业成为严格监管的对象,高准入门槛使其他类型的出租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在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承做的项目的计划性。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面临着外汇资金短缺与引进外国先进设备以支持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这一突出矛盾。融资租赁不失为解决这一矛盾的良好解决方案。融资租赁的发展目标,是通过引进外资,解决国企资金不足与设备改造的问题。改革开放之初进口直接融资租赁为主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外贸进出口权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必要条件,这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无疑是一个非常苛刻的条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融资租赁,对交易安全的过分强调,对融资租赁的片面认识,决定了对出租人资格条件的过于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类出租人天然地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利好获得者。1986年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是融资租赁市场发育不完全的产物,同时也昭示着不平等税收政策的开始。

(二)对融资租赁行业“金融业务”的错误认定

90年代是融资租赁曲折前进时期。由于内控机制缺乏,外部监管错位,配套措施不足,融资租赁行业出现发展困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波及影响,使得国内商业银行被迫退出租赁领域,更令金融租赁业发展受到重创。为了更好地规范融资租赁市场,1994年,融资租赁业的税目明确为“金融保险业。”1995年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融资租赁”界定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也就是说,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才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事实上,在业界,对于融资租赁活动的性质仍存争议。融资租赁到底是金融业务,还是商贸活动?这个问题的理解和定位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的发展和融资租赁税收制度的取向。

笔者以为,融资租赁不属于我国定义的“金融业务”,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监管制否定了融资租赁的金融性;第二,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监管的非必要性;第三,现有的税收政策法条与融资租赁金融业务属性相悖。

第一,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着两大监管部门。我国金融监管行业的监管现状是,金融业务只能由金融机构来经营,没有经过中央银行许可的任何其他社会个体,都不能开展任何一项金融业务。然而在中国存在着融资租赁的两大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审批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职能,非主管金融的商务部也一直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监管制事实上否定了融资租赁的金融业务属性。第二,笔者希望通过对融资租赁金融监管的非必要性,来论断融资租赁非金融业务的属性。金融业务之所以被纳入到金融监管的体系中,是考虑到金融业务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纵观各国的金融监管的立法实践,尽管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与法律传统不同,金融监管立法相异,但其宗旨无外乎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以及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是从系统风险防范出发的。我们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融资来源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资金来源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其不依赖吸收公众存款,更典型的是来源于企业内部资金,虽然在业务活动中具有融资功能或涉及融资问题,但并不涉及公众及公共信用问题,也不涉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不同于银行及证券业,其业务不具有明显的风险传染性,难以形成或积聚系统性风险。从国内外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看,迄今为止没有出现因融资租赁公司引发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的先例。第三,现存的税收政策也与金融业务的垄断属性相悖。国税函[2000]514号文虽然证明了在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歧视政策,但也证明了其他主体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这就表明,审批程序并非从事融资租赁的必要条件。未经审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他单位”的融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融资租赁行为并不具有金融行业的垄断属性。

三、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公平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税收差别待遇,是由于特殊时代对融资租赁的片面认识所导致的。应当承认,曾经制定的差别税收政策,在融资租赁发展之初不仅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对于推进我国融资租赁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融资租赁市场的深入发展,差别税收政策作为税收调控经济的特殊手段,已经日渐背离于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甚至成为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的障碍。

(一)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公平的必要性分析

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及其法律体系,应当保证公平的竞争秩序。公平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待遇。“如果市场主体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平等,它们之间就不存在公平竞争的统一基础”。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却常常由于差别税率和各种各样合理或不合理的税收优惠,使市场主体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条件和基础。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竞争秩序。这种影响作用,主要是通过不同地区、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行业的经营主体或大或小的区别对待,使得原本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经营主体往往处于不公平的税负(竞争)环境之中,站在一种“不平等”的竞争起点之上。融资租赁的差别税收待遇,是由于政策惯性造成的。形成融资租赁差别税收待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同一行业的经营主体做出了区别对待,错误地定位“融资租赁”,使得“融资租赁”在中国市场被打上特殊行政许可的烙印,这就导致了在税收政策制定时,对于不同经营主体的差别税收待遇。无论在“营改增”之前还是“营改增之”后,我们发现,融资租赁的从业资格始终成为税收政策的制定依据。税负不平等直接造成了不同经营主体(主要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主体与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进而使得受惠和未受惠企业的机会不均等。不合理的差别税收政策,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在投资决定上,部分企业或许由于较高的税负压力选择不进入融资租赁领域,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他们会因为不平等的税收政策而承担更高的成本,导致其在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这也就削弱了融资租赁市场的竞争,降低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经济效率水平,直接扭曲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融资租赁行业的可行性分析

从融资租赁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根据出租人交易目的的不同,出租人可分为金融机构类、制造厂商类、独立出租人类和新近出现的机构投资人类共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出租人,通过参与融资租赁而实现不同的目的,发挥其独有的优势,成为一国宏观经济有机的组成部分。事实上,作为租赁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厂商类出租人,约从1997年起,已开始在我国出现,即附属于国内设备生产厂家的厂商类租赁公司。尽管这些生产厂家已经充分认识到租赁方式对其产品促销的优越性,并设立了租赁公司,但由于这些租赁公司并未取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得他们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必须承担更高的税负,因此他们在融资租赁市场中往往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厂商类融资租赁租赁出租人的队伍并没有得到充分扩张。如果能够在融资租赁市场实现统一的税收政策,放宽对融资租赁业务参与主体的限制,那么融资租赁的公平竞争环境将得以纠正,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将会重现活力。

金融业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金融税制是政府针对金融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法令的总称。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过1984年、1994年两次税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金融税制框架。目前,我国涉及金融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的主要税(费)种有12个,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教育费附加。随着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地位的日益突出,金融市场效率的高低成为制约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作为一种中介服务,金融业对税收的反应更加敏感。金融税收从利润、规模、结果和风险程度等多个层面影响金融业的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相比较对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会更大一些,同时通过投资等传导机制对国民经济产生宏观经济效应。

2.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

中国金融领域中许多问题的发生与现行金融税制的不健全有关。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第一个主要问题是税负偏高。目前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我国现行的金融税制对于组织财政收入,调控金融业的运行,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现行金融税制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2.1税负偏重,税制设计不合理

首先,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都是3%,金融业营业税在多次下调后,确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适用税率为5%,而金融业与上述行业相比,盈利水平不高,反而具有不良资产比率高、风险大且滞后的特点;其次,营业税按照银行营业额金额征收,而非按照净收入来征收,造成银行购进货物所承担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能得到扣除;再次,营业税原则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征税的。以商业银行为例,它提供贷款后,在合同期内,不论是否收到还款和利息,都要计作应税收入。由于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比率较高,所以需要银行运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从而使银行实际税负升高。此外,征收营业税时,不允许金融企业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又进一步加重了金融企业的税负。

2.2内外资银行税收制度不统一

首先,收入确定和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区别很大。在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方面,内外资机构区别很大。如内资银行按照提取呆帐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核销的呆帐先冲减呆帐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外资银行则可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金,外资银行享受的待遇大大优于内资银行;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外资金融机构享受到的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内资金融机构基本享受不到。如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审批和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资银行则无此优惠;再次,内资金融企业须缴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3金融税制不规范

首先,对新兴金融业务缺乏税收扶持政策。例如,离岸金融业务是外向型为主的国家和地区为拓展国际贸易,从境外吸收存款或向境外贷款。由于该业务风险大,各国在税收政策上一般都予以扶持,但我国对这一新型金融业务几乎没有税收优惠,影响了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其次,所得税存在不合理规定。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减税采取的是普通准备金法,对普通准备金允许作为成本开支并在税前扣除,这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另外,我国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严格,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导致一些事实上的呆账被排除在外,对金融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再次,股息收入重复课税。按现行税收制度,股票投资所分得的股息、红利,需列入企业应税收入。而实际上,企业的股息和红利均是在企业所得税后分配,对投资者所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再征收利息税或所得税属于重复征税;最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

2.4部分税收制度不完善

首先,衍生品征税规定仅覆盖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而对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其次,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的投资抵免政策。在不动产回租过程中,又会涉及征收两次营业税的问题;再次,《信托法》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如何系统地制定与之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就成为当务之急。

2.5网上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金融将成为现代金融业务的发展方向,由此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电子货币、电子支票、信用卡等冲击传统的账表凭证计税方式;网上金融交易业务的所得难以进行确认;随着互联网上匿名电子货币和密码技术的发展,课税对象和纳税人越来越难以界定,并引起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3.关于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建议

3.1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时适当降低税率

增值税的征收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但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时,适当调低金融业增值税税率,将有利于降低金融业税负,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3.2优化税制,规范设计

规范、合理的税制对于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对离岸金融业务规定较低的所得税率、营业税率,给予较多的税收扣除,向境外机构拆借资金一律以不高于同业拆借利率进行扣除;对银行业的呆坏账损失,放宽认定和核销标准等等。另外,股息收入可不再征收利息税或所得税,而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开征营业税。

3.3加快税收政策的创新

加快税收制度的创新,早日完善我国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衍生工具、金融信托方面的税收制度,对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对于投连险,可以考虑将其投资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对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可视同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在回租过程中,针对其业务特点调整税收政策,以消除双重征税问题;对于信托方面的税收优惠,也要及早着手研究。

金融业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业 营改增 行业税负

一、引言

我国自1994年税改确立后,有关营改增的讨论就已开始,但由于涉及到各方利益平衡的难题,特别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故长期以来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2011年出台的“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等相关政策。国家在《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出“在部分生产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业,平行税制的执行会导致税负不公和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违背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一方面,平新乔[1](2009)指出这种对中间投入的重复征税,会提高第三服务业的税负率;另一方面,程子健[2](2011)认为链条中断也会通过实际税负归宿的转嫁,影响其他行业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关于扩围改革后行业税负的变动,国内许多学者做了测算,胡怡建[3](2011)基于2007年投入产出表,利用行业核算账户法研究指出在10%适用税率下,金融业实缴税约下降200亿,服务业整体税负呈下降趋势。潘文轩[4](2012)通过计算扩围改革对第三产业带来的“税率提高的增税效应”和“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综合分析产业税负变化,研究指出短期内税负会出现不平衡的波动,但长期中,税负基本呈现出下降的态势。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的意义在于通过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达到全面覆盖各行业从而彻底取消营业税,以便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从理论上讲,这会大大减轻企业身上的税收重担,为企业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然而,扩围改革中,大部分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过去采取的营业税税率。在没有达到全面“扩围”的情况下,各行各业以先后顺序进入改革势必造成包括金融业在内的一些行业抵扣链不完整,得不到政策性减免。把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税率定在6%暂且是享受改革效果的,但是,各行业改革程度不同,适用增值税情况不同,有需要在部分“扩围”和全面“扩围”的改革环境下做进一步深入测算与分析。

(一)金融业营改增对营业税收入的影响

假设不存在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保险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改革,本文根据2012~2015年的历史数据通过Forcast函数①预测2016~2019年的营业税总额额金融业营业税额。

数据来源:2012~2015年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税务年鉴》,2016~2019年数据根据Forcast函数③预测。

从表1可以看出,金融业营业税收入金额巨大且保持增长态势,如果对金融业实施增值税“扩围”,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那么地方政府财政将丧失一笔巨额税收。地方政府面对如此巨额的税收流失不可能弃之不顾,但自身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弥补,则必须向中央政府寻求资金支持,进而导致中央政府的资金流出。因此,如何缓解中央与地方政府产生的收入分配矛盾、中央与地方政府是否需要重新分共享比例等,将成为金融业营改增中的难点。

(二)金融业营改增对行业税负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造成金融业行业税负过重,因此对金融业进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降低整个金融行业的税负水平。按照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分类,金融业可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融资租赁业、证券业等具体子行业。因此,本文以银行业和保险业为例分析“增值税扩围”后对金融业行业税负水平的影响。本文参照平新乔的测算方法,设定:

改革前理论税负=营业税额/行业增加值

改革后理论税负=增值税额/行业增加值

1.金融业营改增对银行业税负的影响。目前我国金融业的核心仍是银行业,虽然近几年股份制银行得以迅速发展,但四大国有银行仍然处于我国银行业的支柱地位。按照欧盟国家对金融业采用的增值税课征模式-免税法,如果对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以2013~2015年数据为例,四大银行免交的贷款利息营业税如表2所示。

数据来源:“贷款利息收入”来自各银行2013年年报,“贷款利息营业税”按5%税率计算。

从表2可知,金融业营改增将会对银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各银行均有百亿元以上的减负效果,因此,营改增对银行业改变运营模式、完善运营机制以及提高业务效率都非常有利。

2.金融业营改增对保险业税负的影响。本文以保险业中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为例,分析金融业营改增对保险业税负的影响。保险业务营业税的税基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价款,而对保险业务营改增后,征税税基相当于“保费”与“赔偿及给付”的差额。表3给出了2013~2015年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经济指标。

数据来源:保险业保费收入、赔偿及给付金额来自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http:///,改革前后税负计算而来。

由上表可见,在增值税“扩围”的改革背景下,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得出,改革前后保险业税负水平降低了近一半,因此金融业营改增对减轻保险业税负水平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金融业开征增值税的政策思考

金融业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业;税务风险;风险管理;防范措施

税务筹划是企业一项合理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活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能够减轻企业的纳税重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企业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就容易出现各种税务风险,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管理。在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给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不少的冲击,金融企业纷纷提高对纳税筹划以及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对增值税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程度,进而来提高企业税务管理的有效性,增强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以此促进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

一、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分析

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之后,金融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势必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时候,如果没有及时的调整纳税规划,提高对增值税的认识程度,就容易加大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对金融企业来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遇到巨大的挑战。一是,企业的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虽然说采用增值税进行征收,能够避免重复征收的现象出现,但是由于金融企业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特性,在加上我国金融市场上各项机制还不够完善,不能够完善确定增值税征收的税负效应,就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重担。二是,由于金融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导致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上与一般企业相比有所不同,存在着进项税无法抵扣的情况,在与上下游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时候,就会出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不够充分的情况,使得一些企业的税负增加。三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一些金融企业出于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达到多范围的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就有可能会选择代开或者是虚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样做,不仅违反税收筹划的原则,还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二、金融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是引发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外部环境,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引发企业税务风险。虽然说,外部环境的变化,也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发展的机遇。但是,从税务风险管理的层面上来说,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重大的影响,也是金融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在经济增速换挡回落发展的新常态下,由于资金脱实入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发展,金融市场上涌入了大量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企业,就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秩序,进而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给税务风险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当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时候,也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税法法律法规需要不断的修改与完善,从而来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社会发展下,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市场上商品的生产可能需要有多个企业来共同完成,就会放大营业税征收时重复征税的缺点,在2016年的5月,就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在营改增后,对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及时的了解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更新税法的知识,就容易引发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而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内部因素是引发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原因

一方面,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如果有关的优惠政策了解不够彻底或者是在使用的时候,存在着违法的行为,就会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能够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重担。相应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能够享有其优惠条件的企业会提出许多的要求。如果企业不熟悉这些要求与条件,就有可能会错过享有优惠的权利。另一方面,企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缺少税收常识也会加大税务风险。企业的涉税人员需要掌握有关的税法基本常识,如果对这些常识的了解不够透彻,就会加大企业的风险。但是,从当前来说,企业内部的很多员工对税法基本知识不够了解,将税收缴纳工作看作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认为财务部门需要专门负责公司的财务计算,而业务部门则需要开展业务范围,并没有深刻的意识到,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业务部门与税收缴纳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当业务部门中的有关人员对增值税的知识不够了解,没有拿到增值税的专业发票,就存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或者是业务部门拿回来的发票十分的混乱,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无形中就会加大财务部门工作的难度与压力,也会提高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营改增后金融企业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正确的解读金融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

在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为了进一步促进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政府与有关的税制部门会不断的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如:针对于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而金融企业为了对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力度,就需要能够精准的把握新的税收政策中的有关内容,并且积极的参与各项培训活动,来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熟悉程度。一些税务机关或者是中介机构会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的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金融业税收政策中对于财务以及税务中有关的规定。金融企业需要提高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能够区分营业税与增值税这两种征收方式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在推动增值税之后,能够及时的改变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如果对政策内容有疑惑的地方,就应该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咨询,进而来减轻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

(二)构建税务内部控制制度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除了是税种与税负发生了改变之外,企业的经营环境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就需要按照金融业自身的特点,来重塑对金融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业务流程。所以,就需要在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来构建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对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各项风险的识别力度,提高监督与管理的能力,进而来避免税务风险出现的机率。企业需要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严格按照增值税的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需要得到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开具的时候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严格的禁止虚开或者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在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优化税务内部控制的流程,加强对各项纳税环节的控制力度,进而来避免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税务风险。

(三)规范企业的依法纳税行为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金融企业要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就需要规范企业的依法纳税行为,也就是要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降低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首先,在采用增值税进行征税时,纳税申报表填制的难度上升,这就要求金融企业内部员工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与对税收政策的熟悉程度,填制好相关的纳税填报表,能够规范企业的纳税申报行为。其次,需要规范金融企业的账务处理程序,能够完善内部的会计管理,做到有账可查、有错可改。再次,还需要提高对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力度,在增值税实施之后,注意抵减相关的进项数额,以此来减轻企业的税务风险。最后,需要强化内部的合同管理,特别是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时候,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进而来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

金融业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但是,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我国服务业发展明显滞后,存在整体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增加值比重轻等问题。“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尽快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是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税制改革和优化的过程中,应当制定更多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法律层次较低,缺乏稳定性

目前,针对现代服务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意见、通知甚至是批复的形式出现,散见于各个单行文本之中,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由于立法上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划,各省均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但优惠方式和力度都存在一定差别,造成了行业税负在地区分布上的不均衡。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不够。由于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大多是以暂行条例形式出台的,执行中补充规定较多,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多见于各税种的补充规定中。由于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就需要对涉及服务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地进行调整、补充,需要对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解释,因此就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二)税收制度设计不合理

1.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商业流通环节,而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绝大部分服务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较大的企业,因其是营业税征税范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上述行业一般是按收入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同时,因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还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税负比生产性行业重,直接影响了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

2.营业税税率偏高,重复征税较为严重

我国服务业多数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从营业税税率设计看,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服务业均适用5%的基本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差别比例税率,比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税率,最少高出2%,如果再考虑营业税通常全额计税,实际税收负担可能更高,部分行业的营业税税收负担明显高于增值税水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整体性日益明显,分工也越来越细,如物流业涉及货物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保险、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但是现行的营业税除特殊规定外,大多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如果是采取专业化协作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流转的环节较多,就会导致同一道业务被重复征税;如果是采取全能化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是一个企业完成所有业务,所以税收负担较轻。营业税重复征税阻碍了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

(三)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定位不清晰,方式较为单一

首先,税收优惠的环节不合理。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制造业制订的较多,而以高资本投入、高技术支撑为基本特征的现代服务业,尽管在产品开发环节的高投入存在较高的风险,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技术更新等环节的支持力度不大,其税收优惠大多集中于产品研发成功之后。其次,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目前主要以直接减免为主,基本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等事后减免的方式,导致企业对经营过程重视不够,对一般的传统服务业具有一定的效果;而对于一些经营风险较高和投入较大的高新技术服务业,则难以取得显著的功效。加速折旧、费用加倍扣除等一些能够在研发和实验阶段给予扶持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为匮乏。此外,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产品和劳务的倾斜不够明显,以产业为重点的税收优惠对优惠的目标、重点都不够清晰,使得现代服务业在与传统行业的竞争中优势不够明显。

二、国外税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物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手段多样

许多国家和地区将物流业列为优先发展的行业,在投资、费用抵扣、所得分配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长期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从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并且,经济发达地区对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丰富、方式多样。其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产品或设施实施税收减免、对物流业在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方面实施专门的税收优惠等方面。如韩国规定,对在外商投资区、自由经济区、自由贸易区等指定地区内进行投资且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物流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允许其进口资本性产品3年免征关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法国规定,允许物流企业采用“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由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商定平均成本利润率,用以计算物流企业的应税所得,成本利润率一般在5%-10%之间。还规定对物流企业境外职员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金融业方面实施税收优惠减免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业征收直接税为主,在间接税上实行“从轻不从重”的政策;同时,鉴于金融业在国家经济战略中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对该类高风险服务业实施了减免税优惠。如印度对于设在特区的离岸银行和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第一个5年100%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个5年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特区内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企业支付给印度非居民的存款或贷款利息,不要求其代扣利息预提税。韩国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而且,对为金融服务配套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也免征增值税;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实现的所得,虽同普通企业法人一样课征法人所得税,但对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私募投资专门公司等间接投资机构有一些特殊优惠规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所得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和证券交易税。

(三)科技服务业方面采取多种优惠方式

为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许多国家采取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扣除、加速折旧、设立科研开发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投资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来支持科技服务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在科技服务业发展比较典型的韩国,税收政策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重点体现为税收优惠不仅仅针对技术研发成功的后续环节,而是涵盖了技术产品开发的全过程,同时,综合运用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手段,针对不同的环节实施不同的优惠,尤其是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韩国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对处于市场开发适应期的技术转让产品,给予减免特别消费税的优惠待遇;对科技人员给予税收减免。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整合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条款,提高立法层次

一是对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围绕现代服务业发展目标,确立税收扶持重点。对各地区自行制订的临时性政策加以清理,对需要保留的政策通过全国统一的系统性规划,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增强政策的法律效力,保持地区间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实现地区税负的公平。二是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服务业优惠政策,又要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的优惠政策,体现行业差别,实现税负公平。如对技术研发企业的优惠可侧重于研发环节,而对高风险企业可侧重于风险控制行为。

(二)改革税收制度,降低行业税负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方面,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逐步解决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2012年,国家在上海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迈出了税制改革的第一步,但试点范围过窄,仅限于交通运输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方面,对于耗用材料较高的建筑安装以及征税环节较多的物流业务等均未纳入试点范围,今年,逐步扩大了试点省份和试点范围。但从长期看,应借鉴国际经验和试点地区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首先,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和建筑业,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减轻交通运输、物流和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其次,将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娱乐业、服务业中与生产不密切相关的行业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最后,等条件成熟后再将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分批分期地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调整营业税税目及税率

营业税方面,一是进行相关税目调整。由于行业的整体性,单独设置“物流业” 税目,对行业运营涉及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信息服务等劳务征收统一的营业税,税率可定为3%;对“娱乐业”税目中的台球、保龄球及网吧划到“文化体育业”应税项目。此外,在现有税目中增加一个其他类税目,将不断出现的新兴应税项目及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避免税法的滞后效应,保持现代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二是进行税率调整。对金融业、保险业等生产业及洗浴、理发、照相等低盈利行业,适度降低税率;对某些利润较高的消费企业如娱乐业可以取消差别税率,实行较高的营业税税率,对美容、按摩等非生产项目应适当提高税率;逐渐拉开生产业与消费业税率间的差异。

三是在近期“营改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通过制订较为完备的营业税扣除项目管理办法,尽量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矛盾,改变营业税多数劳务按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方式,扩大差额征收营业税范围,全面实施对服务行业进行差额征收的营业税政策,降低行业整体税费负担。

(三)丰富税收优惠方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一是要转变税收优惠方式。将以降低税率、减免税额为主的直接优惠,转为间接优惠为主,在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应根据服务业中各个行业的自身特点,灵活采用项目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办法,充分发挥间接减免在税收优惠中的作用。同时,税收优惠应以产业优惠和项目优惠为主,并对不同风险的产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的待遇。

二是要转变税收优惠环节,将以结果为主的优惠转变为以过程为主的优惠。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允许服务性企业将技术开发费用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某些成功率较低而社会收益较大的项目,允许扣除人才引进、教育培训、产品出口等方面费用,提高企业科研开发的积极性。

金融业税收政策范文第6篇

[关键词]保险税制;整体税负;总准备金

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财政税收密切相联。一方面,保险担负着经济补偿职能,可以弥补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受损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减少财政支出,有利于财政稳定。另一方面,税收政策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能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发展。例如国家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反之,则会抑制保险业的发展。因此,适当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又可以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然而,我国目前保险税收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一、我国保险税制现状

(一)内资保险企业的税收状况

我国保险税制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的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在两个环节征税。

1.营业环节的税金。主要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营业税以实收保费为税基,税率从1997年初由5%提高到8%,其中寿险的储蓄性业务、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及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的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的5/8为税基,城市、县城和农村的税率分别为7%、5%和1%;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的5/8为税基,税率为3%;印花税则对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的1‰贴花,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2.利润环节的税金。主要是所得税,1997年以前,人保所得税税率为55%,平安、太平洋保险为33%;从1997年初,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33%,对寿险业务免征所得税。

(二)外资保险企业的优惠政策

1.我国税法规定,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享受第一年免、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2.外资保险企业可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外资保险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已缴纳所得税的40%。

3.外资保险企业免交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此外,外资保险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比较宽松。

二、现行保险税制的弊端

(一)整体税负偏高

由于我国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所以保险企业税赋中的营业税占绝大部分。从1997年初,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加重了保险企业的负担。首先,从国内各行业来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国家资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8%。比较起来看,保险业的税率较高。其次,与同样执行8%税率的金融业相比,保险业的税收负担也超过了金融业。因为金融业以利息收入作为税基,而保险企业以保费收入作为税基,但保险企业收取的保险费并不是保险公司的纯收入,而是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最终将以赔款的形式陆续返还给投保人。这与金融业以存贷利差为计税依据是不同的,所以,保险业实际税负比金融业高。最后,从国际范围来看,我国保险业税负水平也偏高。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保险业往往执行较其他行业轻的税率,如在法国、英国、德国以及荷兰等国家,除征收所得税外,另一重要税种即为增值税,但这些国家无一例外地对保险企业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泰国的营业税税率为3.3%;美国各州有所不同,但一般在2%左右。多数国家的营业税因险种而异,因国情而变,通常采用比较宽松的、倾斜的财税政策。可见,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是较高的。

保险业的高税负,从眼前看,固然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在保险市场日益开放、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都从根本上限制了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更不利于保险企业经营的稳定。

(二)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

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面对竞争,一方面,为了保护中资保险公司不受冲击,在对待外资保险公司的政策问题上,采取了对外资保险公司进行限制的措施,对市场准入规定了若干条件。虽然我国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一定的优惠条款,但是随着加入WTO谈判的进一步推进,这些优惠条款最多只能维持5年,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保险市场是迟早的事情,以后再也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对外资保险企业的限制性政策来保护民族保险业。另一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在受到一定限制的同时,也享受一些中资保险公司无法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中资保险公司不得向企业投资,而外资保险机构可投资股票、房地产、购买企业债券及发放贷款,在资金运用上占尽优势。在对外资保险企业的限制逐步放开,且外资保险公司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实施向外资保险企业倾斜的税收政策,必然损害内外资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妨碍中资保险企业的正常发展。

(三)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

保险公司的各种准备金从来源看,只有两个渠道,一是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二是从保险公司的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应付较长期内可能发生的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可能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每年从利润中提取并累积形成的,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总准备金积累得越多,其信誉越高,参与竞争的实力就越强。按照我国现行的做法,总准备金是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而保险公司由于要负担较高的税负,因此其税后利润相对减少,必然影响到总准备金的积累速度,减少保险投资中的可用资金量,长此以往,甚至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导致税负不公平

首先,是税基不同造成的税负不公平。中外资保险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在职工工资抵扣、坏帐处理、捐赠支出和业务招待费等方面的规定大不相同。如内资保险公司规定职工工资的抵扣标准是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550元;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无此规定,职工工资可据实从成本中列支。内资保险公司提取坏帐准备金的比例为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呆帐准备金为年初放款余额的1%;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内资保险公司的捐赠支出扣除比例为税前利润总额的3%;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无此规定。总的来说,对外资企业税收条件比较宽松,而对内资企业则比较苛刻,这就形成了实际税基上的差异。其次,税率、税种不统一。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而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另外,对外资保险企业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同业不同税,造成税负不公平。

三、我国保险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保险业的税负水平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应当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一般都将保险业同其他行业区别对待,采取较为倾斜的政策,扶持其发展。考虑到保险行业维系着社会稳定并面临着市场准入的威胁,以及国际保险业的平均税负水平,把我国保险业的综合税率降低到30%左右,以体现国家对保险业的扶持,进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首先,我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还算适当。如日本为37.5%,英国为35%,法国为42%,泰国为35%,卢森堡为34%,但世界各国都在做降低税率的努力,因此,从长远看来,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当降低。其次,如前所述,营业税税率不仅与其他行业相比较高,与外国相比也较高。在我国暂时不能免征营业税的情况下,建议将税率降至3%或至少恢复到5%。最后,印花税税率为1‰,其税率虽然低,但因其计税依据是保费收入,所以实际税负并不低,因此,建议对保险合同的印花税适用较低的税率如0.3‰或0.5‰,或者根据不同种类的合同,规定不同的税率。

(二)取消外资保险企业的优惠政策

外国保险公司投资于中国,主要是看准其潜力巨大、发展滞后的保险市场,而非经营成本的低廉,带有明显的市场导向型特点。可见,外国保险公司到我国投资并不是针对我国对外资保险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际资本“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使我国取消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我国有比他国更大的市场潜力和更能获利的因素,外国投资者就不会放弃对我国保险市场的投资。因此,有必要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

首先,统一所得税税率,取消外资保险企业15%的优惠税率,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一是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二是给内资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其次,统一税种,内外资公司征收相同的税种,对外资保险公司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为开发建设新兴城市,扩展、改造旧城市,发展城市公用事业以及维护公共设施等提供资金来源。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该对受益者课税。最后,统一内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扣除标准要统一。计税工资、坏帐提取比例、业务招待费提取比例、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都要统一。

金融业税收政策范文第7篇

【关键词】地方金融 财政政策 税收政策

地方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所谓地方金融,主要是指由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组成的金融群体。

一、地方金融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地方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壮大,成长起来一批大中型商业银行,并且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企业等新型金融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地方金融的发展仍然处于探索期,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地方金融发展的理念和思想较为模糊

长期以来,在宏观层次上,中央政府主要是把金融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系统来加以运用, 因而不可能把地方金融的发展置于与地方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更不可能把地方经济发展的融资权下放给地方政府,致使地方金融业的发展一直难列入国家金融业的发展战略之内而加以统筹规划,所以地方金融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与经济体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事权、责任扩大相脱节。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处于徘徊的局面。

(二) 地方金融发展的地区差异大,区域发展不平衡

受制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因素,从分布上来看,中西部地区地方金融业发展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来说发展严重滞后。另外,国家的区域性金融倾斜政策,较快地推动了沿海地区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为沿海地区的经济增长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资金来源和投资保障。这种金融倾斜政策既表现为外资金融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证券机构、金融市场等融资中介的优先甚至超前设立, 又表现为融资工具、融资手段的超前创新和融资业务的全面发展。

(三)地方金融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尚不完善

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尚不完善。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地方金融业发展的重视,地方金融法律体系和地方金融的法制环境也开始逐渐完善,但是金融生态环境,尤其是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地方金融机构的运作尚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这对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存在着不利影响。

(四)地方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单一,创新能力不足,风险意识薄弱

由于地方金融机构起步时间较晚,人员素质不高,金融创新意识和能力较弱,地方金融机构普遍存在业务产品单一、经营范围狭窄、经营机制不健全等体制。并且,地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规模相对较小, 抵御风险的能力弱, 而许多地方金融机构为了得到快速的发展,盲目地追求速度和规模,更加忽视风险防范,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内控体系的建立,造成了机构内控不足,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低下,抗风险能力差。

(五)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机制的效率不高

当前,地方金融机构分别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监管,多头管理并且监管责任不明确,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的角度不同,容易产生矛盾、风险或风险隐患,阻碍了地方金融更好更快的发展。而且目前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大体是推进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整合地方金融机构资源;搭建地方融资平台并鼓励地方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对于如何保障地方金融平安,为本地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往往考虑不多,这样的职能安排往往会与国家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产生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的财政政策

在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的各类政府政策中,财税政策具有毋庸置疑的核心地位。这是因为财税政策涉及到经济社会各个层面,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主体行为具有全方面的影响。

利用财税制度约束,进一步优化地方生态环境。

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为地方金融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创造基础。首先,加快地方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并且尽量通过促使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相吻合,来防止政府财政活动成为影响金融生态健康发展的负面因素;其次,对地方金融改革和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地方金融生态的优化,既需要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的全面改革发展,也需要大量的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这些都离不开财政的直接或间接支持;再次,为地方金融发展创造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地方政府面向金融活动的税收政策应该尽可能公平,这样才能使得不同金融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展开市场竞争,避免税收对竞争秩序的扭曲。最后,促进财税会计法规制度完善,规范地方金融主体的行为,加强法律、会计、信用评级、金融信息、金融管理咨询、培训和研究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体系建设,提高政府服务公信力和服务意识,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利用财税政策,进一步促进地方银行业发展。

第一,为了更好地促进地方银行业发展,财税部门应该出台专门政策,从税收政策上给予进一步支持。第二,为了全面促进地方传统商业银行的发展,地方政府应整合现有金融资源,积极创造条件,重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第三,抓住国家政策支持的大环境,努力促进村镇银行等地方新型商业银行的发展。对此,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政策职能,激励和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发展。一方面,财政部门应研究运用支农资金,对村镇银行给予专项补贴、贴息或其他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还应比照农信社的支持政策,对于这类新型银行业机构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第四,设立各类区域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制度建设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政策性金融的地位更加重要,这是应对体制缺陷、提高整体金融运行效率的关键。第五,为了促使地方性银行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和农村领域,财政部门还应该采取风险补偿基金的模式,支持地方银行按商业可持续原则解决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问题。

利用财税政策,支持地方金融创新。

地方金融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的推动,当前我国已经处于金融深化的加速期,创新成为这一阶段的主题。地方政府应该适应金融发展趋势,在推动地方金融创新方面提供有利的财税政策支持。其一,通过财政贴息、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的运用,以财税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其二,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条件。地方财税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中短期金融产品创新的战略安排,在财税政策权限范围内,有针对性地推出具有“中性”色彩的税收政策;其三,推动地方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地方政府通过财政直接出资引导和提供优惠政策,加快设立各类产业和创新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规范的、具有规模和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四)通过财税政策,优化地方金融监管。

要使财政监督切实符合地方金融监管与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必须做好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尝试建立政府隐性债务监控体系,防范隐性债务向显性债务转化;二是认真履行财务监管职责,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三是积极应对和参与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安排必要的金融风险防治资金,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四是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五是发挥国家资本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探索通过国有股权转移来优化地方金融结构的途径;六是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财政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吴智慧,张建森,我国地方金融啊这促进策略研究[J],开放导报,2010.

金融业税收政策范文第8篇

(一)我国产业结构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推进,我国的产业结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历史、体制等方面的影响,我国的产业结构还尚不完善。

因此,协调三产业比率之间的关系,现代农业的发展,第二产业、技术革新和节能减排的发展为切入点,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促进生产业的发展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取向。三次是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业和其内部结构,增加了低下”的过程中调整,或其他的柔软的行业的税收政策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不足

近年来,我国及时调整税收政策,如增值税扩围,支持小微企业,等等,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总体而言,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划和设计,针对性不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我们当前的税收政策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激励功能,税收政策取向、组合和政策工具使用等也有一些问题。

1.受财政收入职能的强力制约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以确保税收功能是促进我国税收制度和政策设计和变化的重要因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低,发展中国家政府控制的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但是坚持税收功能,将导致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执行“但财政收入”为最高指导原则。在满足施工需要的短期财政收入和关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长期利益的平衡,很多,可以促进GDP在第二产业的现有产业结构取决于税收形成,然后成为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障碍。我们已经看到,即使接近资源和环境承载一个临界点,我们国家的特点是“两高一资”产业项目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校正,这表明加强趋势。可以70%的工业能源消费在我国近年来,六大高耗能行业增长总是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增长率。没有准备好“两高一资”行业项目的GDP和税收,税收政策决策和制造商不是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功能作为一个“篮子”的主要组件税功能。

2.驱动方式是单一的,效果有限

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导向一样有三种类型:(1)税收政策,促进农业发展,农业生产者等农产品的销售外,宠物饲料饲料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收集角色和存储粮食收购和出售国有粮食企业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农业企业。[2]支撑了第三产业的税收政策的发展,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教育服务,非营利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邮政服务,免征营业税金融业务的一部分,企业文化电影拷贝收入征收增值税,文化的产品出口增值税出口退税,经营性文化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的问题的转换和类型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动画企业服务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减少,高度的技术服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15%的速度减少,职员工教育费扣除,外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3)鼓励技术的进步,节能环保的税收政策。显然,激励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主要税收优惠,超重也是有限的税收优惠和税收优惠,直接间接税税收优惠比。范围的意思,税收优惠政策的功能局限于特定的纳税人,相当覆盖了整个产业链,以及缺乏产业链的所有参与主体的利润税影响导电机制的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激励的效果。

3.对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优惠政策较少

在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压力下,我国企业创新发展的认识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成效可喜。但目前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水平还参差不齐,核心竞争力缺乏,难以适应国际竞争和国内经济转型发展的紧迫形势。而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税收政策主要以结构性优惠为主,对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技术研发、设计、核心技术开发等优惠政策缺失。综合我国现阶段产业发展形势来看,对引进先进技术的优惠政策多,反而对自主创新研发环节的优惠政策少,这种优惠方式导致企业把重点放在引进先进技术上,由于新技术研发的成本及风险较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研发新技术的积极性,制约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也不利于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