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村养老的建议

农村养老的建议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9-0064-02

一、目前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

2011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在全国总人口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 149 546人,占50.32%,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 648 705人,占13.26%,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引用)这样,我国也以一个人口大国的身份进入了老龄化的社会,并且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也将是我国在“十二五”期间所面临的一个挑战。

为了应对农村养老过程出现的种种问题,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涉及农村养老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国务院在1994年颁布的《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就是旨在为农村孤寡老人提供照顾和物质帮助;从2004年开始逐渐的减免农村地区的农业税,并提供一定的农业补助,从而来减轻农村家庭的负担,让农村老人晚年能够衣食无忧;我国分别在2002年和2009年在广大农村地区实行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新型医疗合作制度,以保证农村老人基本的生活需求和医疗需求。另外国家还颁布的其他辅的政策以完善农村养老政策体系;我国在《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子女、集体、社会的各项义务,从而保证农村养老能依法进行。

当前我国颁布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法律条文,以及各项专项财政资金的投入对于解决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首先,满足了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消除了后顾之忧。我国实行的“五保”制度和其他优惠农业政策,在吃、穿、住、医、葬这五方面解决了农村老人的现实困难,大部分农村老人没有了对未来生活没有着落的忧虑。其次,满足了农村养老的基本医疗需求,缩小了城乡差距。“新医保”和“新农保”缓解了农村过去“因病致贫”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老人看病难的问题。缩小了城乡在医疗水平上的差异,保证了社会公平。

二、我国农村养老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养老在资金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不高

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来源有限,从而造成农村财政在养老方面资金投入不足,比例也不合理。政府对于满足经济困难老人、五保户的养老的资金的需求已经是举步维艰了,养老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应服务体系的建设更是无从谈起。

2.农村养老资金的运作管理不合理、监督不到位

由于我国农村养老资金的运营体系还不健全,使农民养老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缺乏专业的指导,产生了农村资金运营出现混乱的状态。加上缺乏缺乏有效的监督,农村养老资金没有做到专款专用,甚至出现挪用养老资金的现象。

3.农村家庭对养老资金投入比例下降

随着当前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农村家庭的开支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孩子们的教育和家庭的日常开支费用同老人的养老资金的投入发生矛盾。大部分情况下,儿女成婚后,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下降,子女教育和家庭的日常开支肯定是优先考虑的问题,而在农村老人养老资金投入的比例势必会下降。

(二)农村养老在思想观念方面存在的问题

1.就老人而言,认同的养老方式过于单一

千百年来,在“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的主导下,家庭养老一直是农村人默认的养老方式,对其他养老方式暂时无法接受。在农村老人的意识里,家庭对于他们来说有着强烈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在子女周围养老,他们不仅可以得到生活上的照料,而且还可以享受子女在照料自己过程中所带来的情感慰藉。再加上对社会养老等其他养老方式的认识程度不够,因此,农村老人参加参与社会养老等其他养老方式的积极性不高。

2.就儿女而言,养老敬老的观念逐渐变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受到多元文化的影响,传统的孝道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有一部分年轻人奉行拜金享乐主义,抛弃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把赡养老人看做是一种负担,寻找各种理由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更有甚者还为了夺取父母财产而大打出手或者对簿公堂。给老年人精神上带来失落感和孤独感,不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

3.就社会而言,对农村养老重视程度不高

我们以前一致认为老人养老是单个家庭的事情,社会的力量无足轻重。没有看到整个社会敬老养老的氛围创建的重要性,对农村养老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树立弘扬孝道的典型,没能有效发挥舆论在农村养老方面的积极作用。造成人们在农村养老这一问题上出现了思想的偏离,也就没有吸引到更多的社会慈善力量加入到农村养老事业中来。

三、农村养老问题的对策

当前,我国农村在资金投入、观念转变、法律监督、组织保障等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农村养老的滞后性发展不利于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加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的国情,使得如何解决好农村养老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变得迫在眉睫,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养老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一)做好农村养老的资金保障工作

1.加大政府财政在农村养老方面的投入比重

政府资金在农村养老资金保障体系中占较大比重,政府的资金投入的多少,关系到老百姓在养老方面信心和满意度的多少,因此在新形势下,政府应实际给予农村养老更多的财政支持,而不仅仅是在税收等方面提供一些治标不治本的优惠农村政策。只有实际的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提供直接的财政补贴,国家关于农村养老的各项政策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重视社会资金在农村养老方面的辅助力量

社会资金在农村养老中的作用不仅不容忽视而且潜力巨大。农村养老资金需要政府的财政扶持和家庭的资金投入外,还可以充分发挥社会资金的积极作用,比如慈善基金。这类型的资金注入,减轻了政府和家庭在农村养老这一方面的负担。同时,拓宽了解决农村养老这一社会难题的思路,可以让农村老人得到更多的帮助,解决其最实际的困难。

(二)做好农村养老的思想保障工作

1.加强对农村养老政策的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来宣传国家关于农村养老的各项政策和措施。鉴于目前人们对于农村养老政策的认识不足,参与新农保的积极性不高的现状,应利用当地的实际,采用农民可以接受的形式来宣传各项农村养老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农村老人自愿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争取做到农村地区的人们从心里真正地接受各项政策和措施。

2.强化对农村人口传统孝道的教育

“百善孝为先”,孝敬长辈,赡养父母,一直是我国传统文化所推崇的,同样也是农村世代传承的美德。针对当前农村子女养老观念逐渐变淡的现状,应引导农村地区的人们重新认识孝敬和赡养老人的重要性,要做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的传统孝道标准。

3.注重对农村敬老爱老氛围的创建

农村的乡镇政府和本村的村委会在注重搞经济建设的同时不应忽略思想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良好的农村养老氛围的创建作为农村思想文化建设的一部分也必须按部就班地进行。比如:当地的文艺精英可以排演反映尊老爱老主题的文艺节目,利用生动形象的文艺活动让孝敬老人的观念深入老百姓的心里。还可以利用村镇的广播、条幅宣传等方法来宣传当地有关敬老爱老的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让当地的老百姓都能争做孝敬老人的先进典范。

(三)做好农村养老的法律保障工作

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具体深入地规范。一方面,具体到农村,明确规定农村老年人依法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个人、家庭、社会在农村养老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当农村老人在养老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个人,家庭,政府没有履行在养老过程中应尽义务时,必须得到法律的制裁。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农村养老的立法体系,以法律明文的形式对农村养老作出解释,说明农村养老的定义、性质、方式以及权利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

(四)做好农村养老的组织保障工作

1.培养高水平的农村养老服务队伍

为了能使农村老人在生活上得到照料,精神上得到慰藉,能享受到和城市人一样的高质量的养老服务,尽量在农村设立养老服务网点。在网点内,农村老人可以享受医疗保健、心理疏导、文化娱乐等服务;服务网点的工作人员都要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保证都能做到贴心为老人服务。另外,还可以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城市志愿者队伍,鼓励他们定期到农村养老服务网点进行免费服务。在提供身体检查、卫生保健、法律援助的同时,在针对老人的不同需求开设歌咏、书法、历史等不同的文化课程,让老人能在家庭之外也能享受无忧无虑的老年生活。

2.成立自愿性的农村养老互助队伍

以村为单位,成立农村老年人互助协会,在这个协会里,鼓励较为年轻或身体健康的老人向年纪较大或身体有疾病的老人提供义务。这种阶梯形的农村养老服务形式可以成为解决养老难题的一个新的依托点。

总而言之,农村养老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产物。我们要正视农村养老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明白我们的农村养老事业是任重道远。因此,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立足当前实际,因地制宜,针对在推进农村养老事业进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谋求有效地对策来积极应对。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惠农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我国一定能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养老存在的问题,从而来促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王述智,张仕平.关于当前农村养老问题及其研究的思考[J].人口学刊,2001,(1).

[2]翟秀海.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养老问题初探[J].现代农业,2007,(7).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 政策建议 国外经验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概况

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是一个大的社会问题。由于我国经济二元体制,城镇居民在上世纪末期已经开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而在人口占多数的农村地区一直缺乏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外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提供一定政府财政补贴。另外,大量年轻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使得农村养老问题日益严重。中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迫在眉睫,这才加速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在2009年开始全国范围内试点展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新农保实践-以广州从化市为例

广东省从化市作为广东省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自2010年10月开始,在广东省、广州市的大力支持下,大力推进新农保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截至2011年6月30日,从化市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参保人数达25.11万、覆盖率达74%,而35周岁以上覆盖率达100%,实现了新农保“广覆盖”、“全覆盖”的目标。至2011年5月止,从化市已向4.6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3618.89万元。据统计,从化市参保农民平均养老金待遇达637元/月,最高达1106元/月,每人每年养老金收入1560-13512元,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参保农村居民养老防老的生活保障水平,解除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 。从化市鳌头镇一位72岁的村民自2010年11月开始缴交农保费,按新农保的第七档每月交130元,另外集体补助60元,政府补助70元。他在2011年1月就可领取到1108元养老金,每年养老金的收入达到1.3万多元。从化市新农保试点取得了成功,首先解决了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改变了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其次,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最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目前仅仅是试点工作,当养老保险全面推广时,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有如此优越的条件能够得到上级市与省的大力支持。因此,如何在条件相对比较差的地区顺利推广和完善新农保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分析

农民的养老方式从延续几千年的家庭养老,到旧农保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再到现在新农保国家财政全额提供基础养老金,这很大地减轻了农民养老中由于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规模减小)带来的家庭的负担的增加。由此可见国家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视。然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少问题:

3.1保障水平较低

我国现行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目前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若按月缴费,则每月仅需8.4元、16.7元、25元、33.4元、41.7元。根据统计局的调查,2011年内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有近七千元。由此可见,现行的个人缴费各档次占农民的收入的比重最低仅百分之一点五,最高不足百分之七点二。虽然地方可根据当地情况增减档次,但设置的门槛过低,部分农村居民会因意识不到新农保对于养老的保障作用而选择低档次的标准,妄图以最少代价获取基础养老金。这样一来,农民就享受不到更高的保障水平,给家庭较大的负担。近年来国内物价急剧上升,未来很可能会有一个更高的物价水平,仅靠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及政府的补贴,不一定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

3.2基金县级统筹,层次低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县为单位开始,由县级政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统筹资金及管理。这种安排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由地方根据当地情况开展试点工作,因地制宜,更加适合当地农民需求。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行政成本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刚开始试点,还在宣传推广阶段,农民参保率并不是很高。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每个县都要组成一个机构,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数量众多的行政经费。二是基本保值问题。某些县的农民参保率过低,基金形不成规模,很难实现基金增值保值。因此,建议以省为单位统筹资金及管理,后者像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一样实行市级统筹,县、镇、村都只需设立一个简单的机构,负责收缴保费,支付养老金及提供地方情报等简单工作。这样能够大大节约行政经费,而形成了规模的养老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工资管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第3篇

我县属偏远山区,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县,全县人口56.4万人,城镇人口8.5万人,农村人口占83%,全县60岁以上的老年人5.518万人,占全县人口9.9%。由此可见,我县目前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赡养矛盾也日益突出,农村社会养老已成为政府面前一个重大社会现实问题。

一、农村社会家庭养老现状

我县农村社会养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集中供养,县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有光荣院、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五保之家37所,供养老人1480人;二是分散供养,以传统家庭养老为主。20xx年4月,我们深入茨岩塘镇进行调研,通过调查,子女孝顺老人基本上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占60%;赡养问题上争争吵吵有分歧、有矛盾的或尽赡养义务有困难的占30%;不尽赡养老人义务的占8%;因赡养问题引起纠纷,告状诉讼的有2人。上述情况说明,政府组织办光荣院、福利院、敬老院、五保之家养老有限,满足不了社会老人需求;“养儿防老”已难适应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需要。

二、农村家庭养老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们通过调查了和解,造成农村家庭养老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是: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青年人结婚后与父母分居,另立门户已成为普遍现象,赡养老人意识逐渐淡薄;二是随着农村产业结构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不再是维系家庭的主要生产关系,一些青壮年常年在外打工,给身在农村的老年父母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三是随着人类寿命延长,独生子女通婚,造成一对夫妇上养四个老人,下养一个孩子的家庭单元结构(亦称4-2-1结构),使家庭经济上难以负担,生活照料、精神抚慰更难以顾及。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第4篇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想了解一下关于农村的养老情况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村养老调研报告,欢迎查阅。

农村养老的调研报告范文(一)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农牧民游离于社会的保障网外,他们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个人或家庭来承担。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非农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牧民也同样面临市场风险和程度同等的生活风险,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大大提高,而目前以城乡属性分层社会保障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本文仅就内蒙古农村牧区养老保障现状、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内蒙古农村牧区养老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全区参加“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农牧民人数约有85万人,还不到全区农牧业人口的7%,而90%以上农村牧区人口的老年保障,几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而随着城镇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农村牧区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压力与日俱增,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挑战,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能更好的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弱化,农村老年人赖以养老的主要模式受到挑战

一是农村牧区人口的老龄化日趋严重。据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底,农村牧区人口中60岁以上老人的比重为6.2%,预计到20xx年前后,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将比现在高出2—6个百分点。

二是农村牧区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牧区家庭结构出现了小型化的趋势。据抽样调查统计20xx年农村牧区家庭户均人口下降为3.72人。家庭小型化使农村牧区老年人“养儿防老”的压力增大。这种压力一方面表现为经济供养,另一方面是与父母分开居住,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独自生活。

三是土地养老功能弱化。后,农牧民拥有了土地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这不利于农村老年人利用土地所有权的置换为养老提供一定的保障。由于土地比较收益不断降低,土地在农牧民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进一步降低了土地的保障功能,农牧民难于完全依赖土地实现养老保障。

四是农村牧区劳动力流动的增强,迅速变化的外部环境,弱化了家庭的内聚力,也淡化了孝敬老人、赡养父母的传统观念。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滞后,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是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单一。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缴费原则是:“坚持资金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基础薄弱,根本无法兑现集体补助和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绝大多数普通农牧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和鼓励性储蓄。既未体现“社会保险”,也未体现“社会共济”,名不符实的“养老保险”使农牧民难以接受和认同。

二是保障水平低。民政部门实施的《基本方案》考虑到农村牧区发展条件的差异,规定了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10个档次缴费。但是由于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普遍水平低,家庭生活困难,再加上农牧民对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档次。这样低标准、短周期的资金周转难以达到养老保障作用。

三是体制不顺,管理混乱。从目前已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地区的情况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只在县级以上才设立,乡镇还没有健全机构,行政村也没有设立代办员,专业人员更是寥寥无几。由于技术落后,管理混乱,还出现了个别违规操作的挪用和挤占行为。

四是经费短缺,工作开展困难。根据《基本方案》规定允许从基金中提取3%的管理费来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很多经办部门就是依靠这笔费用来维持日常的业务工作。而在实施过程中,很多地区的同级财政从未划拨过农保工作的专项经费,致使工作开展的难度加大。

另外,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牧区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失地农牧民和进城务工农牧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失地农牧民,由于征地的安置补偿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障缺位,其中相当多的人成为“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的“三无”人员,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失地农牧民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比下岗工人问题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给于更多地关注。

二、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村牧区养老保障的政策建议

1.提高对农村牧区养老问题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性的认识。这主要指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决不能将养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户自己的事情。老龄化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家庭养老势单力薄,难以为继。我们必须对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保持足够清醒的认识。多年来将老年社会保障视为城镇居民的专利,这不符合社会保障的公平价值原则,这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和农民的发展思路相背离。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存在问题、潜在危机,万万不可持无关紧要的态度。

2.巩固和完善家庭养老机制。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与传统大家庭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相联系的一种方式,也是老年人最感舒服的一种方式。虽然现代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家庭养老受到严峻挑战,社会养老成为现代必不可少的养老方式。但是家庭养老并不是就要消亡,相反,它还是一种很重要和最主要的养老方式。这是由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目前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国家不可能拿出足够的资金用于养老方面,而且,中国人传统的亲情养老,不管社会如何发展,也无法取代。因此,家庭养老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会被社会养老完全代替。在目前我们应积极培养、发展和完善它。要积极建设和宣传新的养老观,鼓励和支持签定养老协议书,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组织对强化家庭养老的重大作用,加大执法力度,对不赡养老人的子女严格执法等等。

3.坚持因地制宜与自愿的原则,避免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刀切”。我区地区差异大,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短期内让农牧民普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不成熟。要避免强迫农牧民参加的做法,杜绝“好心办坏事”。因为这不仅增加了农牧民的负担,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只有坚持自愿原则,并通过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与政策引导,才能使这项工作健康持续地运行。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搞,以点带面,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进。

4.继续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牧区养老保障制度。从目前的农村牧区情况看,单凭任何一种保障都不能承担如此重任,必须多种保障手段综合运用,这才是解决农村牧区社会养老的有效途径。应当允许各地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20xx年我区将全面启动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是为收入难以维持农村牧区最基本生活标准的人群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克服了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存在的救济范围窄、标准低、随意性大的弱点,使社会救济有了普遍的适应性。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无疑是对农村牧区养老的有力补充,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资金,尽快把农村牧区低保工作全面推进。20xx年国家将我区列为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试点省区,参加试点的11个盟市、98个旗县,共有9342人领取了奖励扶助资金。对此各地区要予以高度重视,通过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来提高农村牧区养老的保障能力,由于我区各地区财政收支状况各不相同,对此各地要认真落实资金,本着实事求是、合理负担的原则,划分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分担比例,建立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安全快捷通道,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确保资金到户到人。

5.切实做好失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农村养老的调研报告范文(二)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老龄人口的过快增长已经给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大陆总人口数已达13.39亿,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近年来,为了解决各种复杂的老年问题,国家颁布了许多社会福利政策,目的是不断地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体系,使老年人群体老有所依、老有所靠。根据这一问题,本公司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抽样调查,以北京和上海两大城市为例,共有706份问卷,其中北京市有403份,上海市有303份。通过对调查问卷的整理和分析,我们了解到了一些有关养老问题的真实状况:

1、是否担心自己今后的养老问题

担心和不太担心可以说是各占一半,有将近43%的人对自己今后的养老问题有所担心,57%的人不太担心或尚未考虑养老问题。从所获得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大城市,人们对自己今后的养老问题并不是很担忧。一是北京上海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完善,医疗卫生设施更发达;二是北京上海的养老机构非常多,并且有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做后盾;三是在北京和上海工作生活的人要面对的其他方面的问题(譬如说房价问题)比较多,因而养老问题属于次要;四是北京上海适合年轻人打拼,许多年轻人选择年老后退居二线城市。

2、选择的养老方式

在这一问题上,选择有子女抚养的居家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公立养老机构占多数,也有少部分人选择其他的养老方式。总体而言,养老方式的选择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各种各样的养老方式给了人们更多的选择。可见,人们对未来的养老有了更新的认识,不再死守着家庭养老和养老院等单一的养老概念了。同时,随着北京上海等地社区服务中心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使得老年人的生活更加丰富精彩。

3、赡养老人的意识

当今的社会,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不但要考虑自身职业的发展,还要顾及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生养小孩赡养老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根据数据显示,将近一半的人不愿意把老人送进条件较好的养老院,尊重父母意愿的接近30%。被问及自己未来赡养老人的压力时,有36%的人认为压力大,25%的人认为压力较小,37%的人选择没什么压力或没考虑过。可见人们赡养老人的意识日渐淡薄,许多人不愿意负起赡养老人的责任,认为赡养老人会加重经济等各方面的负担。由于计划生育导致独生子女的增多,“4+2+1”模式的家庭越来越多,所以人们将面临经济上、时间上等诸多的养老问题。同时,人们对赡养老人的概念也比较模糊,赡养老人不是只把老人养活,二是要悉心照顾老人,周到的考虑老人物质精神上的各种需求和需要。近年来,空巢老人越来越多,他们在精神上的孤独寂寞是不可想象的。许多空巢老人并不缺少物质上的东西,而需要在精神上给与帮助和照顾。而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不但没有赡养老人的意识,甚至还出现了啃老的行为。

养老问题是每个人都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民生问题,而养老问题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日趋严重。虽然国家一直在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但效果并不是很明显。针对以上调查结果,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适当延长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年限,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完善医疗卫生保障体制,使老年人的身心更加健康,鼓励老年人继续为社会服务。(如:国外的空姐都是年龄大的人,香港的出租车司机老年人居多。)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第5篇

如何做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居,是老龄社会需要面对的三大挑战。其中的居住问题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存福利状况。在我国,家庭养老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农村养老的主要形式。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子女迁徙流动性的增加,农村老年人的居住意愿也发生了变化,如独立居住或者与配偶单独居住的农村老年人越来越多,这对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提出了挑战。在此背景下,研究老年人的居住意愿具有重要的意义。

老年人的居住意愿与他们的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心理、情感等方面密切相关,老年人的居住意愿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尽管现有的关于老年人居住意愿的研究很多,但是专门针对农村老年人居住意愿的研究却很少,而且以前对于老年人居住意愿现状和变化方面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他们所使用的大多是2006年以前的数据或者是区域性的数据,代表性不强。其次,以前的研究大多从老年人的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和婚姻状况去研究这些因素在影响老年人与子女同住意愿上的相关程度和显著程度,而极少涉及到农村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意愿。本文运用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分别在2000年、2006年和2010年组织实施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通过考察农村老年人居住意愿的最新特点及其变化趋势,为未来农村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等方面的研究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数据和实证支持。

二、我国农村老年人居住意愿的特点与变化(2000―2010年)

不少国内外的学者研究发现,老年人越来越不愿意与子女共同生活,独立居住和与配偶居住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老年人担心继续与子女同住会给子女增加负担,并且分开居住有利于避免两代人因生活方式差异而产生矛盾。在生活能够自理的时候,老年人以家庭养老为主,希望独立居住或者与配偶同住的比例较高;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老人希望与子女同住或者到机构养老的比例提高。

1、农村老年人与子女同住的意愿在逐步下降

十年来,农村老年人愿意与子女一起居住的比例从2000年的59.2%下降到2010年的53.6%,下降了6.6个百分点。不愿意与子女一起居住的比例从2000年的15.4%上升到2010年的24.9%,上升了9.5个百分点,而无所谓的比例则在缓慢下降(见图1)。这一方面反映出农村老年人的独立性在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村老年人愿意跟子女分开居住,享受自己的晚年生活。另一方面可以看到从2000年到2010年,农村老年人不愿意与子女同住上升的比例要超过同时段愿意与子女同住下降的比例,这说明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老年人养老观念的转变,农村老年人与子女分开居住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速度也越来越快。同时实际居住方式为三代同住和与子女两代同住的农村老年人愿意与子女居住的比例较高,超过75.0%。而独居或者只与配偶同住的农村老年人愿意与子女一起生活的比例较低,均没有超过40.0%(见表1)。纵向分析可知,从2000年到2010年,三代同住和与子女两代同住的农村老年人愿意与子女同住的比例都略有上升,2010年都超过了65.0%。反观独居或者只与配偶同住的农村老年人愿意与子女同住的比例都略有下降,2010年都低于35.0%。由此可见,农村老年人的居住意愿很大程度上还是对目前居住安排形式的延续,目前与两代或者子女住在一起的农村老人,他们大多仍然愿意与子女同住;而现在只与配偶同住或独居的农村老人,仍不愿意与子女同住,这些老人往往经济上比较独立,身体状况良好,因而选择与子女分开生活。

2、农村老年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比例也有所下降

十年来,农村老年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比例从2000年的14.4%下降到2010年的12.5%,下降了1.9个百分点,说明农村老年人入住机构的意愿呈小幅下降的趋势。城市老年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比例则从2000年的18.6%下降到2010年的11.3%,下降的幅度较大,达7.3个百分点(见图2)。因为城乡大部分老年人都拥有自己的住房,他们普遍愿意居住在家庭环境中,居家养老的意愿始终占据主流。对老年人来说,和子女同住能很好地发挥家庭在养老方面的作用,子女可以为老人提供物质资源上的支持,以及为那些健康状况较差甚至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方面的帮助等。与子女同住更重要的是能够获得精神慰藉,子女和其他家属能够给予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享受不到的亲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老年人养老观念的变化,农村老年人独自居住的行为和意愿将日益普遍,居家养老的意愿会越来越强烈。随着年轻一代的迁移流动增加,房屋小型化等因素的影响,今后农村家庭的父母进入老年期后,很难与为数不多的子女共同居住,这样就会对居家养老服务产生更多需求。

三、结论与建议

1、结论

首先,十年来农村老年人与子女同住的意愿呈现小幅下降趋势,独立居住的意识在增强。实际居住方式为三代同住和与子女两代同住的农村老年人愿意与子女居住的比例较高,由此可见,农村老年人的居住意愿很大程度上还是对目前居住安排形式的延续。其次,十年来农村和城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意愿都呈下降的趋势,居家养老的意愿始终占据主流。最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老年人养老观念的变化,农村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意愿会越来越强烈。今后农村家庭的父母进入老年期后,很难与为数不多的子女共同居住,这样就会对居家养老服务产生更多需求。

2、建议

有学者指出,尽管老年夫妇同住有利于老两口相互扶助和支持,有利于促进老年人的心理健康,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自由、更幸福。但同时这种居住安排将会加速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进而对我国的老年社会服务尤其是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服务体系提出严峻的挑战。为此,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把社区服务引入家庭,并尽快建立起长期照料体系,以此作为家庭养老的补充。

首先,加大对农村老龄服务的资金支持力度。比如对社区养老院或者农村专业养老机构的开办予以税收减免及政策优惠;在运行中进行直接资金补贴,使其降低收费标准,以保证困难老人能负担起相关费用。同时,还可以对照料老人的子女给予直接的津贴奖励或者带薪休假等,来解决家庭成员在照料老年人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现实困难,从而保障家庭照料的可持续性。

其次,从制度层面加快农村养老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扶持力度。一是要在法制上提高家庭养老功能的地位,使居家养老的作用得以重视。二是采取多方面政策手段,积极鼓励家庭成员就近居住。可借鉴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住房优惠政策,鼓励子女等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就近居住从而方便照料,提倡“一碗汤的距离”、“分而不离”的代际居住模式。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确面临着诸多不容回避的问题。

1.1多数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认识不足

我国大多数农民依赖于他们所认为的那种安全的、可靠的、保险的个人储蓄存款养老。农民对于几十年以后能否领到养老金一般均持怀疑态度。所以,在农村人口老龄化条件下,农民明明知道现有的家庭养老方式并不是最为理想,但他们就是不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而是常常采用诸如减少日常消费、减少风险投资、增加安全有保障的储蓄存款等方式,以此来防范今后可能面临的养老风险。因此,尽管我国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一再下调,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就是居高不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农民存钱防老、存钱养老的心理始终在起着作用。同时,一些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本身认识不够,认为养老保险作用不大,甚至还有人认为是地方政府的乱集资、乱摊派,认为是部分干部的个人行为。

1.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

法律是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基础和可靠保障。西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无论是1601年英国制定的《济贫法》,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的《疾病保险法》、1889年颁布的《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以及1935年美国制定并实施的《社会保障法案》等,都使得这些国家社会保障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和强制化轨道。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起到现在几乎没有一部成文法规,只有一些地方行政规章及条例。不但如此,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几易其稿,没有统一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因而也就没有强制性、严肃性,广大农民对此缺乏依赖感、安全感和信任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

1.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增值困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完全个人账户制,根据参保者缴费计算积累总额,尔后确定给付标准,因此基金具有规模大、周期长的特点,如果不能保值增值,就不能保证养老金的充分给付。但根据现行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或买国债,国家尚无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运营的保护性和优惠性政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渠道单一与基金客观要求高收益之间形成了一对矛盾。加上近年银行存款利率一再下调,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雪上加霜,增值面临巨大困难。

1.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素质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其工作人员特别是管理干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业务素质。然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的现状与这一要求有一定距离。前几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操作方式、某些不适当的宣传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违规运作乃至被骗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事实上,这支队伍中有不少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素质较低,未经系统学习和正规训练即开始从事业务活动。他们对社会保险原理不很了解,对社会保险的常识也知之甚少。法律、金融、投资方面的知识则更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建立并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人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适应人口老龄化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城市化的发展水平,进一步推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加速农村城镇化步伐的重要内容。为此,笔者就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2.1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增强农民对参加养老保险必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应结合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的实际情况,抓住农民养老心态,做好示范、总结工作,使农民真正清楚参加养老保险是为了自己的将来。从根本上讲,农民如果不知道养老保险对自己有利,决不会由衷地参与和拥护。要充分考虑农民养老的文化背景、敬老养老心态等等,当前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与缴纳各种集资费用的性质完全不同,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的收益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让农民像了解银行储蓄存款利率那样明白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预期收益,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是对家庭养老的有益补充。

2.2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目前正在起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这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农村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应当从法律中明确,不仅城镇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村也可以搞养老保险。应当允许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并成为全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要稳定。如果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农民就会产生政府“政策多变”的心理,不利于政府树立稳定的形象,对今后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2.3坚持个人账户积累模式。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制度,促进农保工作的稳妥推进

(1)坚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资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在户口迁移等情况下可以退保或转保。这样就有利于保证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自主性,也有利于该制度运行的灵活性。在目前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是完全积累制,不能搞社会统筹,不能搞个人空账。(2)合理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和办法。缴费水平过低。则难以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必须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提到合理的水平,并确定正确的筹集方法。三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补贴制度。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笔者以为应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政府除给予政策挟持外,还可按集体补助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2.4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首先,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因为增值最大化并不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最终目的,购买国债、银行储蓄仍是主要选择,并且应保证基金的绝对安全。其次,要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可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再次,要尽早出台基金运营优惠政策并拓宽基金运营渠道。实现基金的合理增值。可允许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的领域,如尝试让基金适当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同时还可以建立农村保险公司,实施农村社会养老金统筹,公司除主营农村养老的基本业务外。还应允许办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金融保险业务,用金融保险的收入来保证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增值。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第7篇

关键词:以房养老;政府参与;房地产市场;房屋价值评估

本文系2015年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资助项目:“模式、方法及初步验证:以房养老语境下的房产价值评估研究”(项目编号:2015R414068)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中国以房养老“叫好不叫座”的原因及建议

收录日期:2016年6月8日

一、以房养老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一)以房养老概念及原理。以房养老起源于荷兰,发展于美国。最典型的模式是“反向抵押贷款”,老人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结合房屋现状、未来房价波动、老人寿命以及利率波动等对以房养老产品进行定价,确定每年或者一次性应该支付的金额。老人在合同期间仍可以在自己的房屋内居住,去世或者合同结束后,金融机构可以将房屋变卖弥补贷款支出。

以房养老的提出以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该理论认为理性经济人在追求最大利益的同时,也会力求生命周期内收入与消费的最大化。初始阶段,买房人通过贷款获得房屋居住权,随着贷款的偿还不断获得房屋权益,全部偿还时取得房屋所有产权,一般在生命周期的青壮年阶段。到了老年,将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随着保险金的发放,房屋的价值不断释放出来。(图1)

(二)以房养老的现实意义。首先,以房养老能够优化家庭资源配置。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房产占整个家庭资产很大比重,以房养老可以将占用的资金盘活,实现收入和消费的最大化,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子女的负担,使老人能够实现“自我养老”;其次,以房养老有利于促进养老方式的革新,增加金融贷款产品的种类。中国政府并没有对进入老龄化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未富先老”使得寻求更多的新型的养老方式成为必然。以房养老是对传统养老方式的革新,还能增加金融机构贷款产品的种类。金融机构的加入,也为以房养老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再次,以房养老能够扩大评估业务,提高评估质量。以房养老的推广,可以增加评估机构的二手房价值评估业务。同时,业务的开展能够带来大量的交易案例,为以后二手房价值的评估提供参考,使折现率等参数的确定更加精确。评估机构还可以为对房产知识匮乏的老人提供咨询服务,拉动评估行业的发展。

二、以房养老在中国实施现状

以房养老优点很多,但是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却不尽如人意。自2003年孟晓苏博士提出“反向抵押贷款”的概念以来,许多城市做出了尝试。2005年,南京汤山留园公寓推出了适合60岁以上的并且拥有60平方米以上房屋产权的孤残老人的方案:老人可以将房屋抵押给养老院,死亡后房屋产权归养老院所有。2007年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了“售后返租”的方案:65岁以上的老人将自己拥有的产权房卖给管理中心,然后再将房屋租回。同年,北京石景山也做出了尝试:老人可以将房屋出租,租金收入用于支付自己在养老院的费用。但是,这些试验最终都是以失败告终。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开始“倒按揭”试点,2014年6月23日,中国保监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等四个大城市进行以房养老的试点,但相关金融机构以及老人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截至2016年5月29日,四个城市中只有59户投保。

三、以房养老“叫好不叫座”原因分析

(一)与传统思想相悖。中国是一个注重传统的国家。“养儿防老”的思想使老人首先会选择让子女给自己养老,由于舆论的影响,父母靠抵押房子养老对子女和老人而言都是一种耻辱,心理上不能接受。除此之外,中国传统的“但留方寸地,留予子孙耕”的思想使老人更愿意将所存的积蓄留给后代,房产更是如此。

(二)农村地区难以推行。中国的农村人口众多,但《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严禁流转,再加上农村人的受教育程度一般比较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较深,接受新事物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都比较差,因此农村老人便被排除在以房养老政策之外。另外,由于农村的偏僻,在进行房屋价格的评估以及未来的房价波动预测时可比的案例很少,因此参数的确定比较困难,贷款产品不能合理的定价。

(三)房地产市场不稳定。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不成熟,许多城市的房价存在较大的泡沫。从1998年取消福利分房之后,房屋价格也是一直居高不下。由于房价过高,买房子成了年轻人生活奋斗目标之一,虽然按揭购房减轻了年轻人一时的压力,部分企业也有住房公积金的补贴,但是还清房贷一般要人到中年。因此如果让他们将如此辛苦才换来的房屋产权抵押出去,心理上比较排斥;另外,相比让子女花费十几年的时间去买一套房子,父母更愿意将自己的房屋留给子女,减轻他们的负担,同时也能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

除了房价高之外,国家宏观调控造成房价的频繁波动,市场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房价也呈现无规律的波动,未来价值很难预测。房价波动风险是产品定价过程中一个很关键的参数,不能较为准确的预测将会给双方带来很多顾虑。对需求方而言,老人认为房价未来可能大幅增长,觉得现行预测过低,不愿意参保;对供给方而言,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能力规避大部分无规律的房价波动风险,而且这些金融机构现在的业务都有很好的发展前景,面对房地产市场不稳定的高风险和较低的收益,以房养老产品对供给方而言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

(四)房地产价值评估与预测不专业。以房养老的基本定价公式是:期初发放的按照贷款利率累积到贷款结束时的贷款余额=贷款结束时的房屋价值+贷款初始费用按照贴现率累积到贷款结束时的数额。

■PMT×(1+m)t=HEQL+HEQ0×?琢×(1+r)L

PMT为按年支付的金额,L为总贷款年限,m为贷款利率,HEQL为贷款结束时房屋价值,HEQ0为贷款开始时房屋价值,?琢为贷款费率,r为贴现率。

其中,评估机构需要评估HEQL和HEQ0,HEQL是根据当前的价格以及贷款期间内的房价波动得出的,这要求评估机构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并且对房价的未来走向有合理的预测。由于中国评估行业只有十几年的历史,没有足够的经验,评估中有许多不专业的地方。首先,评估不公允。评估机构作为一个第三方中介机构,应该本着中立的原则去评估房屋的价值。但是现实并非如此,评估的费用虽然是由借款人负担,但由于老人对评估的具体信息不了解,一般是贷款人聘请评估机构并直接交涉,估值可能有利于金融机构;其次,房价波动风险预测的方法没有进行适用性分析。预测房价波动风险的模型主要有三种:随机游走模型、时间序列模型以及影响因素与历史数据建立的模型。以往在进行房价波动预测时,一般采用三种方法之一,很少说明为何选择这种方法,也没有对三种模型预测结果的准确性进行比较。其实,每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策的不同,数据可能呈现不同的特性,在一个地区适用的模型并不一定在另一个地区适用。

(五)社会各界对以房养老存在误解。政府频繁的调整养老政策使其公信力下降。实行计划生育时,政府打出“计划生育好,政府来养老”的口号,10年后变成了“政府帮养老”,再到现在的“养老不能靠政府”,政策变动背后没有足够的理由支撑,而最近的养老金亏空的现象更加剧了对政府的不信任。社会上许多媒体和网络认为以房养老只是为了减轻政府的养老压力,甚至有人认为以房养老的目的是政府角色的退出,让老人利用自己的房产养老。不良的舆论环境使得老人产生抵触情绪。

四、发展以房养老的建议

(一)加速房地产市场转型。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对以房养老认识的加深,传统思想对老人的束缚会越来越小,就目前来看,加速房地产市场的转型最为关键。首先,应该采取措施稳定房价,避免出现大幅涨跌的情形,降低房价波动风险。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易宪容教授认为,稳定房价的关键是实现楼市的市场化。严格按照市场的规则来要求房屋的交易活动,同时政府、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通过税收、法律、金融等手段对投机者进行控制。房市稳定之后,房价波动风险会大大降低,减少以房养老参与双方的顾虑;其次,可以考虑放开宅基地的流转。中国农村人口居多,而农村老人晚年收入较少,实际上是一个最需要以房养老的群体,但是宅基地限制流转将这个大群体拒之门外。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佟绍伟认为放开宅基地的流转可以释放出市场巨大的需求,从而对房价的稳增长提供有力支持。从养老角度考虑,放开宅基地流转,可以使那些愿意在农村养老的人降低养老成本,农村老人可以将农村房屋抵押用于养老,提高生活质量。

(二)政府加大扶持力度。首先,政府应该进行舆论宣传以及知识普及。政府以一个服务性的身份进行宣传最能得到民众认可。因为金融机构属于盈利组织,老人认为其作出宣传是为了牟利,而政府的出面会从心理上增加老人对以房养老的认可度。在这一点上,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成立了国家住房资产价值转换中心,专职向老年产权人进行以房养老的宣传与教育。我国也可以成立一个专设机构进行宣传和知识普及,加深对以房养老的理解,也可以防止老人上当受骗,从而保障其权益;其次,政府不能做真正的甩手掌柜。目前,中国以房养老的实施处于萌芽阶段,并不能实现市场化,因此需要政府的扶持,美国反向抵押贷款正是因为有了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才会取得最终的成功。政府应该成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未来房价超过预期,应将多出价值返还给老人的后代,不能由金融机构分享,未来房价低于预期值时,政府应该给金融机构弥补损失,并且能保证其正常的盈利水平。此外,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鼓励双方参与以房养老,比如对老人抵押贷款所得和金融机构提供以房养老产品的净收益免税。

(三)规范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与预测。首先,由于金融机构与老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贷款方知道更多房屋价值相关信息,出于保护弱者的原则,应该由老人委托评估机构。此外,还应该加大立法对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监督评估机构独立的进行工作;其次,评估人员应该提高经济涵养,对中国的经济大环境有一个深入的了解,从而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房价的走势。在具体的预测方法上,应该考虑不同地区数据的不同特征,对不同的方法进行测试和对比,选出适合该地区特性的方法,降低预测的偏差。由于以房养老一般会持续十多年甚至更久,为了更好地保证双方的利益,可以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并重新定价。

以房养老的推行是一个漫长的尝试与改进的过程,不可急于求成,它的实施需要政府、金融机构、评估机构以及信贷等多方的合作,目前仍然面临着与传统思想相悖、房地产市场不稳定、评估技术不专业等阻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的改变,以及对以房养老理解的加深,房地产市场和评估行业越来越成熟,会有更多的老人选择这种方式。

主要参考文献:

[1]柴效武,杨梦.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定价的机理和方法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2]张仁枫.“以房养老”的困境与破解新道[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2.2.

[3]傅鸿源,孔利娟.“以房养老”模式的现状及分析[J].城市问题,2008.9.

[4]陈杰.反向按揭发展为何举步维艰[J].社会观察,2015.3.

农村养老的建议范文第8篇

 

关键词:退休年龄 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包括:覆盖范围、基金筹集、管理,养老金享受的条件和待遇标准等。

    年龄条件。在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享受领取养老金权益的年龄条件通常是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过,人均预期寿命存在着差异,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多为65岁甚至更高,且男女退休年龄相同,而在中国,不仅退休年龄偏小,而且男女退休年龄也不等同,这其中就存在着人力资源的浪费和性别的歧视,而且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导致高退休人口赡养率。有些国家规定了退休年龄的上限,如瑞典为70岁。有的规定从事艰苦的、有害的、危险的、不利于健康的工作的劳动者也可在65岁法定退休年龄前退休。

    缴费条件。缴费条件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如德国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条件社会年满63岁且投保35年,而像意大利则规定只要已缴纳保险费满35年均可领取养老金。

    政府监督下的资质机构管理。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代表性国家有新加坡、瑞典等,政府承担主要的监督责任。中国则主要是通过专门的机制进行管理。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关系,人口众多就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分类处理此类事务。

2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人口老龄化

    (1)社会养老保险Social Pension Insurance是指劳动者为预防年老不能再从事劳动时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缴纳部分保险金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后,有权向国家或有关保险机构申请领取养老,费用开支最大的项目。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家庭的生产功能和保障功能随之弱化,同时,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经商的年轻人不断增加,农村中老龄人口比重不断上升,家庭养老不能满足老年人口养老的需要,社会养老保险就成了农村养老的现实问题。它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应该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有计划、分阶段地在全体公民中,逐步实现普遍、平等的社会保障。在城镇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建立的今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应该扩大其覆盖面,及时将重点转移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来,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