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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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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金融;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4-0078-04

由于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浓度的不断增加,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呈现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近几年来,随着温室气体排放对世界气候变化影响的凸显,低碳经济成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基本路径。低碳经济被誉为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1]金融是经济发展的驱动,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与之相匹配的金融支持。低碳金融是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金融形式。我国低碳金融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直接影响到减排目标实现和低碳经济的持续发展。

一、低碳金融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作用

低碳金融是指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与投资。[2]低碳金融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金融创新,是支撑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金融形式。

1.低碳金融以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为目标

现代金融是优化资源配置、积聚资金的重要方式。低碳金融是与低碳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形式,其对低碳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保障功能。低碳经济的基本目标是要降低企业能耗,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实现粗放型生产模式向集约型、资源节约型发展模式的转换。低碳金融的目标之一则就是帮助和促使企业降低能耗,节约资源,将生态环境要素纳入到金融业的核算和决策之中,促使企业扭转传统的高污染、高排放的生产模式。低碳金融和低碳经济的发展目标具有一致性和契合性。低碳金融着眼于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将经营活动的生态效益放在第一位,必然自觉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为己任,将资金融通给具有长远生态利益的环保产业,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低碳金融对低碳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保障功能

在产业发展中,第二产业的能耗强度要远远高于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特别是第二产业中的重工业,是高能耗、高污染的重要主体。扶持低碳产业发展是低碳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形式。对于传统产业,低碳金融通过支持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产业转型等方式实现产业的优化。而对于低排放的环境友好型产业,则通过支持其产品研发、销售市场拓展、技术升级等,促进其快速发展。低碳金融是低碳能源发展的重要金融支持,其为低碳能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提供资金的保障。低碳金融也是促进低碳消费的有力武器,其通过对低碳消费行为和方式的鼓励和扶持,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比如对于绿色能源汽车、低碳房产等消费行为,低碳金融可通过银行授信额、信贷利率、低碳保险等制度给予鼓励和支持。

二、我国低碳金融立法实践与存在的问题

在全球气候日趋变暖、自然灾害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展低碳经济的共识迅速增长。1992年联合国通过了全面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加入公约的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率先限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而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后承担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还确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的三种机制,即国际贸易减排机制(I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为了支持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2003年6月,世界银行集团的国家金融公司在国际银行业发起了“赤道原则”。到2006年,“赤道原则”金融机构遍布全球,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的90%以上。[3]在联合国的推动下,许多国家开始了低碳金融立法实践。

为了推进节能减排,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和实现经济持续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利用金融手段推进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坏境保护局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通过金融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发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环境审计公告》,2003年颁布《上市公司或股票再融资进一步环境审计公告》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确定了具有不良环境行为的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规制。2005年12月,国务院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政策体系。”200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接着,国家环保总局、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07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又出台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随着对金融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深化,利用金融来推进环境保护的立法活动日益增多。但是,我国低碳金融法制建设还处于发展初期。我国还没有以支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低碳经济发展为主要宗旨的低碳金融立法,有关环境金融规范大多数表现为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范,立法层次不高,法制的约束力不够。这些立法活动主要目的是为环境和金融部门提供指导性规范,而缺乏可供实施的具体制度设计,且规范之间存在重复和冲突之处,直接影响到这些金融立法规范之间的效力。应对气候变化与实现碳减排目标,要求我国必须转变传统的高排放和高污染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的低碳转型。就我国经济发展来看,构建以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为己任的低碳金融制度迫在眉睫。

三、我国低碳金融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合作原则

低碳金融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容易引发市场主体搭便车现象而出现市场失灵。这种带有公益的产品,市场主体不会主动提供,这就需要政府干预以克服市场失灵。但是,低碳金融具有正外部性并不意味着低碳金融只能完全由政府来提供。完全由政府提供的低碳金融运转机制,不仅政府财力不足以承担制度运行高昂成本,而且会出现政府失灵,直接影响到其低碳金融制度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性。因此,在政府引导的基础上,构建市场化运作的低碳金融体系是低碳金融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协调合作,是低碳金融制度构建的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低碳金融制定完善的规范体系,采取适当的支持和鼓励措施,引导市场主体从事低碳金融活动,并通过监督和惩罚措施,限制金融机构支持高污染、高排放的市场主体的融资行为和违法行为。低碳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由低碳金融政策转化为低碳金融促进型法律,是我国低碳金融制度构建的合适路径。

2.生态效益优先原则

生态效益优先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在从事投融资行为时,要将生态效益的选择放在首位,其次再考虑经济效益。低碳金融必然要追求经济效益,要求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否则其无法实现经营的持续性。低碳金融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存在冲突之处,但是两者可以协调和兼顾。如“赤道原则”就在二者关系的处理上体现了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在构建低碳金融法律制度过程中,生态效益优先应成为指导性原则,并通过一系列的金融规范设计,使之成为金融机构基本的行为规范。

3.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并重原则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为生存、发展和迎合客服的需要而创造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交易方式,开拓新的金融市场和建立新的金融机构。[4]低碳金融及其制度构建是支撑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创新,其与传统金融在理念、金融业务、金融工具、金融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低碳金融制度的构建离不开金融创新。但是,由于低碳金融特别是在金融工具创新上比较复杂,加上在运行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其诱发系统性风险的几率较高。低碳金融法律制度构建,也离不开金融监管的跟进。金融监管是控制金融风险和激励金融创新的重要力量,在低碳金融法律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强化金融监管是发挥其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和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条件。

四、我国低碳金融法律制度制度构建的主要内容

1.低碳金融的立法体系

低碳银行制度。低碳金融银行主要包括政策银行和商业性银行。低碳金融政策性主体是专门从事政策性低碳信贷金融机构,其资金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为了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和绿色产业发展,充分实现国家的产业调整规划目标,在现有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之外,应成立绿色经济政策性银行。同时,应制定专门的服务温室气体减排的绿色政策性银行法,对政策性银行的宗旨与目标、设立程序、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等作出具体的规定。[5]商业性低碳金融主体以实现生态效益为基本目标,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展开业务活动,其运行资金来源多样。商业性低碳银行主要通过开展低碳信贷、低碳中间业务和低碳金融创新等为低碳经济提供投融资服务。

低碳证制度。证券市场是低碳经济主体进行直接融资的核心场所,其与低碳银行的间接融资相比,融资的风险和压力要低些。我国通过证市场为低碳经济发展融资还处于十分滞后状态。目前,在深圳、上海两个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低碳概念的公司尚不足10家,总市值为3222.6亿元,只占总市值的2.76%。[6]低碳证券制度主要通过优先安排低碳企业上市发行股票、证、基金和风险投资等,为低碳企业发展筹集资金。我国应适当降低低碳产业和企业上市标准,大力开发证券投资产品,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低碳保险法律制度。低碳生产方式的变革,势必带动包括生产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等一系列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也必然出现新的风险因素和新的风险种类,从而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从投资到见效的运作周期长,需要资金量大,需要保险资金这样的中长线资金的介入。低碳保险通过为低碳产业提供保险服务,创新低碳产业保险产品和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低碳衍生金融产品制度。低碳衍生金融产品是随着碳排放权交易而发展起来的新型金融产品。碳排放权交易具有长期性和风险性,金融机构为防范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转移交易风险和获取利润,从而开发和设计了一系列的低碳衍生金融产品。低碳衍生金融产品制度通过规范衍生金融产品契约,价格发现、交易机制等,不仅为低碳经济建设项目融资,而且起到丰富低碳金融市场资金流动和集聚作用。

低碳民间金融制度。低碳经济发展主要依靠正规金融体系的支持,也可以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低碳经济发展的补充支持作用。我国民间金融规模很大,如给予合理引导和规范,对低碳经济发展也能起到不可忽视作用。目前,我国民间金融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呈现较高的投机性、流动性和短期性等特征,难以为低碳经济提供长期和持续的金融支持。在高排放、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融资渠道受到严格控制情况下,民间金融有时成为其“帮凶”。因此,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鼓励民间金融为低碳经济提供稳定和长期的融资服务,控制民间金融对高碳产业融资,构建低碳民间金融制度具有必要性。实现民间金融的低碳化,构建低碳民间金融制度,引导民间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可以一举多得。

2.低碳金融风险控制法律制度

金融风险是一定量金融资产在未来时期内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包括个别金融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低碳产业项目经营风险和技术风险较高,企业初始资金不充足等原因,低碳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要高于其他金融。低碳金融应构建系统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障自身经营安全和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低碳金融风险控制制度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构建:一是完善低碳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管理制度;二是健全金融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制度。基于低碳金融运行规律的特殊性和风险表现的差异性,我国应专门设计针对低碳金融进行监管的指标体系,以实现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与控制金融风险等多重目标。

3.低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低碳金融牵涉社会公众利益,关乎金融系统安全,因此离不开适当的金融监管。首先,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更新监管理念,转换监管方式,将环境风险和生态效益纳入金融机构行为监管之中,探索监管创新的新思路。其次,金融监管机构应吸取国际上对低碳金融监管先进经验,针对低碳金融业务的具体风险因素,出台相关的风险控制标准,以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低碳金融活动。最后,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协作,建立低碳金融信息共享制度,探索建立低碳金融风险共同分担机制。

4.低碳金融扶持法律制度

在低碳经济还没有成为主流时,需要政府通过扶持低碳金融来促进绿色经济发展。国家可通过窗口指导、再贷款利率优惠、税收优惠等政策,倡导金融机构注重长远利益,将资金投入新能源开发、低碳技术研发、企业的减排和污染治理,植树造林等领域,以营造健康的生态环境。在低碳金融产品设计中,既要考虑到生态效率,也要考虑到产品持续发展能力。国家既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要求传统金融产品在运行中兼顾生态效率,也可以设计出新型金融产品。对于低碳金融产品,国家应通过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降低准入门槛等方式进行支持。

参考文献:

[1]毕军,张永亮.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低碳经济之路[J].中国发展,2009(6):2.

[2]李平.基于低碳经济的金融体系的构建[J].生态经济,2010(8):123.

[3]中国人民大学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研究所.低碳经济――中国用行动告诉哥本哈根[M].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127.

绿色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2篇

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又称可持续金融(Sustainable Finance)、环境金融(Environmental Finance),是指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更加突出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利益,追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的平衡和共同发展,最终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当下的绿色发展理念相吻合,因此受到金融机构的关注。

绿色金融的实践最早起源于银行业。上世纪70年代德国银行业在信贷业务方面开始出现“绿色信贷”。1974年,联邦德国成立了生态银行,这是世界上第一家政策性的环保银行,专门负责为一般银行不愿接受的环境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在上世纪90年代,绿色金融开始在欧美国家兴起。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了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会后,由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旗银行在此基础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这就是赤道原则。目前,全球已有72个金融机构宣布接受赤道原则。赤道原则已经成为绿色金融在银行业的应用中的基本原则。

目前,根据国内外的发展情况,绿色金融其实施模式主要包括四类:一是绿色信贷。这一模式应用最早、也最广泛。金融机构对建设高能效设施,研发节能技术,生产治污设施,研发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设备,开发新能源,从事生态农业和生态保护的机构提供低息优惠的贷款服务;相对地,对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实行限制贷款额度,提高贷款利率的惩罚性措施。二是绿色证券。例如,环保产业指数产品、碳金融产品等。这一模式目前规模较小,但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市场前景广阔。三是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它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四是绿色风险投资。是将资金投向风险较高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和技术研发,以期获得较高风险回报的投资行为。

二、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近几年,我国在绿色金融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及指导意见,特别是在十八届五中全会、G20峰会的推动下,全国各地均在积极推进绿色金融。绿色信贷方面,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现为环保部)、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紧接着浙江、江苏等20多个省市的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联合出台了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细则。绿色证券方面,2008年2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重污染行业如钢铁、火电等企业必须通过环保部的核查,才能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和再融资,否则证监会将不予受理。这样,这些“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将无法通过上市进行直接融资。2008年,我国首家综合碳排放权交易所――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成立。2011年11月起,全国有七个省市陆续开始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绿色保险方面,2007年12月4日环保总局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以防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问题。此后,多家保?U企业相继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截至2013年全国已有2000余家企业投保,承保金额约200亿元。一些省份也出台了相应措施,探索建立环境责任保护制度。如山西、内蒙古等资源型省份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将本地区的重点污染企业纳入保险体系。

山西省是能源资源大省。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的数据显示,山西省的煤炭储量占到全国煤炭储量的37.75%,位居首位,铝土矿储量排名第三,铁矿储量排名第五,还有多种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的储量也很丰富。煤炭及煤化工产业和冶金产业成为山西经济的支柱产业。山西的焦炭年产量为8039.88万吨,位居全国首位,生铁和粗钢产量都位列全国第五,钢材产量全国第七。2014年,山西省煤炭消费量为37587.43万吨,仅次于山东省。相伴而来的是高能耗、高污染,雾霾天气频发、生态植被脆弱等问题。近年来,山西省把绿色发展理念摆在突出位置,加快去产能,调结构,促转型,采取了政府干预、金融助推、社会监督的办法,多管齐下,强力治污,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对纠正“唯GDP”式的粗放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光靠政府干预事后处罚不是长久而有效的手段。绿色金融既能撬动社会资本,又能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既可推动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也可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目前,山西的绿色金融工作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业务方面。各家商业银行在山西的绿色信贷业务支持了包括太钢集团和潞安集团在内的一批企业的节能降耗项目,解决了项目融资问题,保证了资金供应。保险方面,自2011年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以来,截至2012年7月,共有来自煤炭、化工、钢铁、电力等多个行业的68家企业投保。2016年10月,山西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七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山西绿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从信贷、担保、保险、债券等多领域提出九项重点任务,不仅为山西省绿色金融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山西省环境保护和治理能力提供了助力。

总体来说,我国的绿色金融在各方面已经开始起步,有了良好的开端,但发展仍较为缓慢。特别是山西发展绿色金融时间更短,以绿色金融推动经济转型,加快绿色发展,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三、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由于绿色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也较短,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都没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关政策。虽然国家各部委出台了多项指导意见,但这些意见仍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约束力较弱。山西省也仅有2016年出台的指导意见,并未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划。目前,推行绿色金融,主要缺少规定绿色金融各方参与者其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绿色金融如何实施和监管的政策规章。缺乏相关标准,绿色金融自然无法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政府的配套政策存在不足。许多政策的可操作性较差,无法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比如,企业在进行降低能耗转型发展的过程中,会因为经营模式的改变,经营成本大幅上升,影响企业利润。此时,政府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等政策不能跟进,影响了企业实践绿色金融的积极性。

第二,绿色金融规模小,形式单一。尽管国家在2012年就已经了《绿色信贷指引》,但大多数银行绿色信贷总额占总资产的比例仍低于2%,即便是最先实行赤道原则的兴业银行,这个数字也只达到3.46%。目前,山西的绿色金融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方面,其他方面是空白。而且,现有的融资产品主要面向企业,面向家庭和个人的产品少之又少,这也限制了绿色金融对普通民众的影响力。不管是政府相关部门还是金融机构,往往将发展绿色金融等同于发展绿色信贷,或是减少“两高一剩”企业的贷款额度,很少关注绿色证券等方面的发展和创新。这也是造成绿色金融市场规模较小的原因之一。

第三,征信机制不完善,导致绿色信贷业务风险较高。即使是绿色金融体系中规模相对较大的绿色信贷,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比一般贷款更高的风险。央行《企业基本信用报告》中关于环保的信息较少,而金融机构自身又无法对不属于国家监管范围的企业进行环保方面的调查,很难获取相关的信息,再加上这类企业数量庞大,银行在扩大绿色信贷规模的过程中就要面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承担较大的风险。这就是银行不愿开展绿色信贷的客观原因。

第四,缺乏专业人员。开展绿色金融,需要同时具备环保和金融知识的专业人员。比如,对于企业提出的绿色信贷申请,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做出环境风险评估,还要有人员来负责各项审查工作。就目前情况来看,山西的金融机构缺少这样的专业人员,不利于绿色金融的发展。

四、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建议

《十报告》中指出,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的观点。绿色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绿色金融作为助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山西这样的煤炭能源大省,大力推进势在必行。

(一)加快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首先,从制度上保证绿色金融的良好发展。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制订有关绿色金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完善从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到绿色金融业务实施制度和监管制度等一系列法律组成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其次,从政策方面给予充分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出发点,制定一系列与绿色金融相配套的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信用担保等。可以适当调整现有的节能减排补贴政策,将现金补贴改为绿色信贷贴息,或者可以与绿色证券相结合,将补贴改为减排额度,以此为标的开发衍生金融工具。这样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经济利益,提高企业实践绿色金融的积极性。

第三,加强绿色金融监管。在发展绿色金融的同时也应该注意保证其健康良好的发展。绿色金融在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监管不足。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现有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度,制定更加完善的环保信息征信制度和绿色金融监管制度,降低绿色金融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

(二)在原有基础上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银行业管理机构应该首先建立起完整、科学的绿色评价机制,通过评价机制来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业务。金融机构应该将绿色、可持续的理念融入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内部标准和业务流程中,针对绿色企业的特点创新信贷服务,如研发和推行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允许低碳企业提供碳排放权质押,允许节能技术开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等。此外,由于地方性商业银行对本地区企业了解程度更高,相对大型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因此可以在保证风险管控的条件下,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具有本地区特色的绿色信贷产品。

(三)推进多领域绿色证券创新

2016年12月,山西省首只排污权金融产品成功落地,该产品已经为省内一家大型化工企业融资1000万元,这标志着山西省在排污权交易实践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下一步,政府应鼓励和引导金融模式创新和金融产品开发,比如,推广与节能环保相关的排污权、碳排放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环境容量资源有偿使用权等权益有关的创新金融模式,也可以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债券、基金、远期、期货、期权等多种金融工具开发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政府可以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和绿色发展项目通过债券市场发行绿色债券,进行直接融资,也可以适当放宽节能企业的上市条件,为其上市提供便利。同时,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上市核查,对环评不通过的企业,应该禁止其上市。投资者方面,可以鼓励机构投资者如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进行投资。

(四)发展绿色保险

环保部门应该与保险监管部门合作,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制度。山西是能源大省,要将环境风险较高的地区的有关企业纳入投保范围。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山西省的情况,开发针对性强的绿色保险产品。

绿色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3篇

随着电子商务和快递行业高速增长,快递包装废弃物中大量不可降解的塑料编织袋、胶带对环境造成了很大威胁,亟待出台系统性政策,对各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约束。A股公司中,金发科技在半年报中表示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望在未来实现持续增长,公司已参与阿里巴巴的绿动计划和京东的清流计划;皖维高新主营的聚乙烯醇(PVA)具备高分子材料中少有的可降解特性,广泛应用在粘合剂、纺织浆料等领域。

要闻简报

1、国资委:前三季度,中国铁物实现债务重组协议全部落地,市场开拓成果显著,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向好,盈利能力稳步回升。1-9月,中国铁物各季度累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41亿元、302亿元、454亿元;各季度累计分别实现利润总额1.8亿元、4亿元、6.5亿元。

2、邮政局等十部门:联合《关于协同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工作的指导意见》。到2020年,可降解的绿色包装材料应用比例将提高到50%。主要快递品牌协议客户电子运单使用率达到90%以上,平均每件快递包装耗材减少10%以上。

3、能源局李创军: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最大的国家,下一步将提高新能源利用水平,建立光伏发电、预警及投资体系,适时启动绿色证书强制约束交易,协调完善风电光伏发电价格政策,力争实现光伏发电2020年用电侧平价上网的目标。

4、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商务部将采取三方面举措扩大进口。完善扩大进口的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关税,增加消费品进口。改善供求关系和贸易便利化条件。改革进口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5、南方都市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风险防控及管理上将进一步凸显监管功能。据悉,目前广东省各市正在起草相关方案。包括广州在内的广东大部分主要城市将在明年年中完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加挂工作。

绿色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4篇

中国民营经济发源地的温州正经历着互保链危机、房价崩盘和借贷危机的持续发酵,债务链条已从民间高利贷蔓延到了银行。

温州制造业是密集型产业,代表着中国发展的经典模式。然而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江浙一带盛行互保式担保贷款,企业间在放大杠杆的同时,也将优质企业和不良企业捆在了一起。互保链呈复杂的环状结构,会有几十家企业绑在一起,其中的任何一个企业出问题,最终会让所有的企业受到牵连。甚至互保链条之间也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债务不堪重负之后,抛售房产、快速回笼资金是首选,但一旦集中抛售出现,价格又会下跌。有不少人趁着混乱转移资产,把抽空的企业和累累负债转嫁给互保企业。温州民间的信任度,也跌到了历史性的低谷。民间融资的资金循环游离于金融体制之外,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仅仅靠人情关系和商业信用,致使其具有很高的风险,再加上民间融资的隐蔽性、高利率和短期性更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房地产的暴利吸引来了众多的投机者,使得大量的资金从实体经济中转移出来。于是很多企业贷来的钱并没有真正用在企业本身,而是转投到了房地产项目。实业虽然不赚钱但可以成为做投机生意的融资平台。银行的输血和民间的直接融资,只是拖延了温州危机爆发的时间。大量的资本进入房地产等投机性比较高的领域甚至是高利贷领域。2011年下半年,跑路潮、银行抽贷、债务不堪重负,大量抛售房产造成了温州房价剧烈而持续的下降。金融脱离了实体经济,不再为其服务,只依靠高杠杆活力获利会产生大量的金融泡沫,带来的只是表象繁荣,一旦破碎必将会是剧烈的经济震荡。

2010年下半年开始,央行连续27次上调准备金率。房地产调控层层加码,限购政策紧随出台。银行开始收紧贷款,温州的债务问题开始浮现。同时银行“借新还旧”政策已调整成“还清再贷”,于是企业还清之后银行拒绝再为该企业继续发放贷款,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陷入困难,即使银行同意再为企业发放新贷款但审核时间也需要2—3个月,为应对临时性资金需求,企业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利息往往很高,大大加重了企业的经营成本。2011年民间借贷崩盘之前,银行的猛烈抽贷加剧了危机的爆发。民营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中国所急需解决的问题,其由于存在快速扩张的需求,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撑,而这类企业往往可以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太少很难从银行得到足够的贷款,迫使其不得不转向民间融资甚至是高利贷。

二、完善金融市场,破解温州危机

造成温州危机的因素是多方面,外因是受到世界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全球经济持续低靡导致中国外贸出口大幅下滑,内因是中国的产业结构改革迫在眉睫,急需改变以低端制造业为主的局面,向绿色高科技产业转变,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中国缺乏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一旦形成了完善的金融市场这些看似棘手的问题将迎刃而解,具体地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一)建立企业信用评级体系

国内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仍是担保抵押,为企业量身制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放款,可以有效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由政府依托国家公信成立信用评级机构或者银行通过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对申请贷款的企业客户或者潜在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费用由国家或者银行承担,不再由企业承担,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评级机构与参评企业相互串通、人为提高参评企业信用评级级别的问题。而且政府的评级机构或者银行作为信用评级的购买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控制评级参量,对评级内容、权重设计、评级流程等进行“量身定做”,这样使得信用评级结果更加严谨科学。更可以方便政府进行产业结构升级,更好的从宏观方面去调控。对于成长型高新绿色产业或者极具潜力的产业,在信用评级时适当的提高参数权重,如此便能通过市场降低这些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而不再是仅仅依靠财政去扶持。利用好信用评级也可以方便银行对企业的整体情况和发展前景得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判断,降低信用放贷的风险。

(二)增加直接融资方式

经济转型时期,民营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大量融资,但因缺乏畅通的融资渠道,又很难从正规金融获得在经济增长中相匹配的资金支持。在银根紧缩的背景下,政府总是倾向于将有限的金融资源分配到大企业、大项目中,中小民营企业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客观上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缺口。可以通过增加直接的融资方式来补足这些资金缺口,缓解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比如私募股权挂牌、发行私募债券,当然这需要企业本身具有一定的资质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就可以利用之前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简单直观的方便合适的企业挂牌或发行。企业就可以在市场上直接股权或债券融资,其信用评级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当这些资本改善了企业的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扩大企业资产规模,就增加了企业对外抵押和担保的能力,从而可以提高企业获得银行信贷的能力。

(三)加快实现利率的市场化

由于之前的计划经济,对利率采取管制措施,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正稳步推行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后,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缓解企业在升级转型时的巨大资金压力,也有助于新兴产业的起步,更有利于资本通过市场来达到优化配置目的。比如在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下,评级高的企业意味着企业资产优质负债率低,收益稳定,需要融资进行扩大再生产,因此其所需支付的融资利息较少,同时意味着投资方所需担负的资本风险小,但是资本收益也相应较少;而评级低的企业可能是具有潜力的成长型企业需要融资度过发展期,但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因此其所需支付的融资利息较多,同时意味着投资方会有较高的资本收益,但存在较高资本风险。因此在市场上,风险爱好者和风险保守者都会有自己的考量去选择高风险高收益还是低收益低风险的资本投资,于是可以通过市场的供求来确定利率,从而达到资金的优化配置。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改革的必经之路,是完善金融市场的重要一环,加快实现有利于缓解经济转型时期的种种困境。

(四)加强金融监管

经济转型时期,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急剧扩张,由于正规融资渠道的利率和信贷管制,中小民营企业被迫转向民间借贷,而使得大量的资金游离于金融体制之外,由实业流入房地产项目甚至是高利贷等高暴利领域。民间金融活动大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由于监管的缺位,将导致金融信号失真,不利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决策,资金的错配更会损害总体资金的分配效率。建立有效和协调的分层监管体系,借助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全面有效以及有针对性的监管整个金融市场的资本流动,使得民间金融活动透明化,还原真实的金融信号,为政府的宏观经济决策提供更加准确的市场依据,同时可以依靠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的降低民间金融活动中的信用风险,以达到稳定整个金融市场的目的,并利用市场自身将金融资本优化配置到优质高效绿色的产业中去,让金融回归到实体经济中去,有效的减少投机活动。面对今后日益复杂的金融体系更需要简明有效的金融监管来应对,这是逐步完善金融市场的重要一步,更是经济转型的迫切需求。

(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行为的不规范,使得民间借贷滑向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犯罪活动。只有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才能更有效的规范民间借贷,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消除民间借贷中的灰色地带,打击和取缔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才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不仅能够消除投机者妄图通过钻法律漏洞谋取暴利的欲望,而且能够提振合法投资的投资信心,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为金融市场的繁荣提供有力的保障,为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更有利于减少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

(六)建立相应的政策支撑

绿色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5篇

金融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分析

(一)青海省金融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现状近年来,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园区信贷支持力度,且信贷增长对试验园区经济拉动作用十分明显。据统计,2012年,仅海西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循环经济试验园区企业投放贷款299亿元,占全年信贷投放量的95%以上。(二)青海省金融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融资渠道狭窄,金融机构间接融资压力大。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园区受所处地理位置及青海省金融业整体环境影响,尽管形成了由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地方性银行等组成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但金融基础仍较为薄弱。鉴于园区内企业自筹资金能力有限,融资方式仍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接融资为主。区域资本市场尚不发达、新兴融资工具使用不充分、外部风险投资意愿不足、融资担保公司能力的有限,园区内仅有的3家上市企业在股市低迷的状态下进行股权融资难度较大,这些因素无形中加剧了金融机构间接融资压力,加之企业过度依赖间接融资,形成“多个和尚没水吃”的局面。2.信息不对称,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在当前柴达木试验园区信用体系建设初期阶段,个别企业诚信意识较淡薄,在经营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充分、质量差,导致金融机构对其发展前景、项目预期收益、风险程度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加之项目开发多属于中长期贷款,不可预测的风险点较多,短期内难以测控回报率,出于规避风险的本能和基层机构授权授信的约束,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要么保持观望态度,要么集中偏好大型企业和短期贷款,从而造成金融机构的商业性本质与循环经济企业长期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3.金融创新不足,未能满足中小循环型企业融资需求。许多新兴绿色中小企业相较于传统企业而言,科技含量高,生产链长,投资回报期长,在发展过程中“不走寻常路”。然而延续传统经营理念的金融机构,开放程度不高,缺乏对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科技产业等方面的认识,缺少高端专业人才,以不变应万变的态度提供传统金融产品和服务,导致金融机构创新不足与循环经济产业金融需求之间的矛盾。4.民间资本游离,制约民间投资进入的积极性。由于金融领域的准入限制,导致数量庞大的民间资本④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据统计,截至2012年末,我国M2余额为97.42万亿元,刷新货币发行量增长的世界记录,M2总量供应的快速增长也反映了我国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民间资本不能有效进入实体经济,催化了民间资本逐利本性的显现。尽管国务院于2010年出台了“新36条”,银监会于2012年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若干意见》,但是由于政策落实的滞后性,投资渠道不畅通,导致民间投资实体经济热情有余而行动不足,民间资本仍大量闲置,或是进入到一些易引发通涨的领域。

金融业支持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策略探究

(一)丰富企业直接融资渠道1.加速青海省基础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我国自1990年沪深两市开办至今,已形成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三板市场、产权交易市场、股权交易市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等多种股份交易平台。青海省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借鉴美国资本市场中OTCBB、粉红单市场及地方性柜台交易场所⑤模式,开拓基础层次资本市场,充分运用股份交易平台,培育可上市循环企业资源,扶持有条件的循环型企业优先上市参与资本市场融资。2.充分利用国家倾斜政策和专项资金,整合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依托青海省丰富的矿产、光能、风能、野生动物等清洁能源资源,本着“区域小循环”到“全省大循环”建设目标,以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资环境,提供适宜的投资优惠政策,推出循环经济产业领域优质项目,吸引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外商投资、民间投资投向有前景的高科技项目,支持中小循环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例如,微软、苹果等国际著名的科技创新企业都曾因PE的“雪中送炭”而度过发展关键期。(二)加快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步伐金融机构的社会效应具有很强的引导、调节作用。近年来,绿色金融这一概念被广泛提及,其意为支持环境保护与改善、能源有效利用与开发,引导社会经济资源分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活动。目前,青海省已确定将格尔木市打造成“金融生态模范市”,应以此为出发点,丰富金融市场种类和层次,提升金融机构竞争力,制定“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业务实施细则,积极参与碳金融交易市场活动,充分发挥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构建环保部门、一行三会、舆论媒体等多方监管的多层次监管网络体系,对“绿色金融”实施有效监管,全程监督并实施披露循环型企业在生产经营环节中重要信息,从而不断强化循环经济的公共性和外部性。(三)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1.金融机构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把握宏观政策导向,建立灵活、科学的信贷管理机制,及时了解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的变化,将节能减排标准纳入授信评级体系,将企业是否遵循“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低污染”作为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加大对绿色产业、绿色消费的信贷支持,在贷款评估和审查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2.借鉴国外及发达省份先进经验,立足于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辟绿色信贷通道,降低绿色中小企业信贷门槛,拓宽抵押担保范围,积极研发绿色抵押、排污权抵押、知识产权抵押、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等金融产品和以环境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品。3.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剂功效,大力支持循环经济产业、低碳生活方式,促进产品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与环境相容。同时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柴达木循环经济产业涉及盐湖化工、油气化工、煤化工、有色冶金、特色生物、新能源开发等多个领域,这就对金融机构人才素质提出了新要求。金融机构应大力培养专业理财、订制融资方案等客户多元化需求的复合型人才。

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课题组

绿色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6篇

一、促进G20机制化建设,确保G20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

要求议题设定必须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将发展议题作为G20的首要关切和核心议题,推动平衡发展和绿色发展。世界经济已经到了必须加快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发达国家才能实现经济全面复苏,并从根本上解决全球经济失衡的阶段。中国应积极推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平衡发展和绿色发展,推动G20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由刺激经济恢复转向发展低碳经济;在低碳经济发展上,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提供资金,并敦促国际金融机构支持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G20当中新兴经济体已经占多数,而且在经济发展领域的诸多问题上和我国有共同的利益。通过积极参与G20并将其机制化,有利于我方团结新兴大国,争取到符合我国家利益的结果。从长远看,如果G20可以实现机制化,随着我国国力的上升,再团结其它新兴经济体,我们就可以逐步引导议题、修改规则,掌握G20的主导权。

二、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

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有所抬头,在这种时候,更需要G20发挥领导作用,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抵御当前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奥巴马执政后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动向是将劳工标准和技术标准纳入到新的双边协定中,我们应该做G20的工作,防止劳工标准和技术标准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被滥用,制约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和出口扩大。

三、积极推动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

在推动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机构改革方面,一是完善国际货币体系,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合理化;二是继续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三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方面,2010年10月在韩国庆州召开的二十国集团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上,成员国同意“克制货币竞争性贬值”,发展“更多由市场决定、反映经济基本面的汇率体系”;各国就IMF的份额改革达成共识,欧洲同意放弃两个席位和将6%投票权转让给新兴经济体国家,“金砖四国”将晋升该组织十大股东行列,而中国所占份额将从第六位升至第三位。根据新方案,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国家在该组织的一些重大贷款事项和国际经济问题上的投票权将会大大增加,表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经济权力正在发生东移,特别是在向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偏移,意味着它们的经济发展和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此次改革向打破欧美长期垄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发言权迈出了一大步,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在该组织的代表性和发言权,进一步增强了该组织治理结构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与金融事务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利于构建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

在这轮改革中,中国在该组织份额有所提高,不仅意味着中国出资额的增加和话语权的提高,更意味着要承担更大的国际责任;它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加强与该组织的合作,更好地发挥建设性作用,从而提高中国的地位和影响力;同时可以利用该组织为平台,为中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此次份额调整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本框架和实力对比,美国份额没有变,仍然具有一票否决权,美国主导该组织的秩序继续延续,在未来的改革中,该组织除了要最终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平等享受投票权外,还应该制定公平合理的总裁任职资格和选拔程序、制定科学的份额计算办法和动态调整机制、改革投票规则,避免任何国家有一票否决权等,以使它的治理和决策机制更加符合世界经济多极化快速发展的要求。

四、团结发展中国家,争取发达国家

一是在G20平台内,与G8对应,与其它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协调谈判立场,反映共同诉求,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二是在G20平台外,在“金砖四国”峰会等其它对话机制加强与其它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沟通;三是反对任何强加于发展中国家的额外负担和无端指责,防止G20成为发达国家重新瓜分世界市场、剥夺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成果的舞台。美国力图将发展中国家纳入美国设计的全球经济轨道,约束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国要团结发展中国家,争取发达国家,坚持把G20限定为国际经济和金融协调平台,区别不同情况,战略性运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大国的不同身份应对各种挑战。

五、巧妙周旋,为我所用

G20是美国重振全球领导力、实行全球经济治理的新平台;美国的全球战略一直是将紧随其后的“第二”作为主要战略对手;美国利用G20平台,通过让欧洲国家让渡部分权力,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组织的话语权,降低欧盟在全球经济中与美国抗衡的能力;美国为维护美元的霸主地位,将金融危机期间暴露的国际货币体系问题转移到全球可持续均衡增长、金融监管等问题上。中国要在宏观政策协调、承担大国责任的过程中,积极而稳妥地维护国家利益,保持中国宏观经济政策选择的相对独立性;针对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和系统性风险设置议题,深化全球金融监管和有效治理。

六、推动建立履行承诺的评估机制,加强G20峰会的执行力度

20国集团本质上仍然只是一个论坛性质的组织,没有常设机构,没有理事会、秘书处,更没有执行、监督权力,所以实际执行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诸多承诺口惠而实不至,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改变,势必影响20国集团的声誉,进而阻碍其发展。

绿色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7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赤道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70-03

企业社会责任是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模式开始逐渐成型后,在企业积累和社会财富达到一定程度下,企业意识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保证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条件的背景下产生的企业管理理念之一。经过20世纪欧美国家兴起的企业责任社会运动的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被广泛接收,如每年一度的《财富》、《福布斯》评选的世界企业排名等,都会将企业社会责任贡献作为评价标准之一予以参考。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被普遍接受相应地也产生了一些与此相关的行业标准,诸如赤道原则就被认为是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践行社会责任的最高标准。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是在上世纪改革开放后,在国际经济活动的参与中逐步接受并实施的,是我国企业自身内省与社会外部要求共同推动的结果。

2006年,浦发银行公布了我国银行业的第一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为了倡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履行的社会责任进行了界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股东、员工、金融消费者、政府等利益相关者以及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定责任都属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文件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积极保护股东、债权人、消费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致力于环境保护及公共利益维护等公益事业,实现企业与社会协调发展。

一、我国银行业在环境保护中的作为分析

从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外的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看出,针对社会责任工作,2011年,4家银行专设了工作部门,20家银行明确了工作承担部门,20多家银行了社会责任报告,10家银行制定了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管理制度。2012年,23家银行明确了工作的责任部门,并制定了信息披露等专项责任管理制度,49家银行了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底,12家银行形成了社会责任指标体系,15家银行出台了社会责任战略规划,15家银行制定了社会责任专项制度;2014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社会责任工作的专职员工达1,200余人。《2015年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末,69家机构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1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了社会责任理念,专职从事社会责任工作的员工达到3,315余人。

从责任报告披露的绿色信贷发放数据看,2012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为6.14万亿元、2013年5.98万亿元、2014年7.59万亿元,2015年8.08万亿元。其中,数据显示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2013年5.2万亿元,2014年6.01万亿元,2015年达7.01万亿元。2013-2015年,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在各项贷款的占比分别为8.7%、9.33%、9.68%。

从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数据看,2011年、2012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分别为3634亿元、3866亿元,发放节能环保项目贷款分别为1.47f亿元、3.58万亿元,2013-2015年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分别为2.1万亿元、2.2万亿元、2.4万亿元。

发放节能环保项目贷款及支持节能环保项目数量的数据显示,2011-2015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节能环保贷款余额分别为1.47万亿元、3.58万亿元、1.60万亿元、1.87万亿元和2.32万亿元,支持节能环保项目数量分别为9349个、10,874个、14403个、15718个、2.31万个。

从披露的数据看出,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发放余额总量规模不断扩大,且大型商业银行贡献最大,虽然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绿色信贷数量在总体贷款发放数量中的占比在稳步攀升,但绿色信贷在各项贷款中占比依然较小。2011-2015年五年间,银行业支持节能环保项目贷款余额、支持节能环保项目数量都呈现大幅上升态势,2015年节能环保项目贷款余额较2011年增加了80%,节能环保项目支持数量2015年较2011年增加了1.5倍。中国经济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末,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7.2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9.0%,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1.69万亿元,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余额5.57万亿元。银行业在促进环境保护中的贡献越来越大,但作为空间依然巨大。

二、我国银行业接受赤道原则的基本情况和原因分析

在我国,银行贷款一直在项目融资中占据重要比例,银行业通过其资金投向和数量,体现其金融机构的杠杆作用和金融资源配置功能,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上评价金融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高标准,通常认为是赤道原则。根据赤道原则网站的最新数据,目前全世界已有35个国家的85家大型跨国银行正式宣布接受赤道原则,项目融资总额覆盖全世界70%的项目融资。在这85家赤道银行中,不但包括如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等世界主流商业银行,还包括发展中国家如乌拉圭、智利等国家的商业银行,我国正式对外宣布接受赤道原则的只有兴业银行一家。赤道原则作为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制定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社会与环境风险的自愿性原则,确立了金融机构遵守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已发展为国际项目融资领域内的行业惯例,是成为国际主流商业银行的趋势。而我国仅有兴业银行接受了赤道原则,我国商业银行要在国际项目融资领域提高参与度,在国际项目的银团贷款中提高份额,必然要参照花旗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国际金融机构,注重对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接受并实施赤道原则,这样才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中取得话语权。

分析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程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从赤道原则的自身特征看。一是赤道原则的产生是大型金融机构在发展到一定规模背景下,为协调促进自身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发起草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业规则,虽然其内容根据实际进行过修订和补充,但其仍属行业惯例范畴,无强制要求,由金融机构自愿选择接受,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性。二是接受赤道原则针对的项目融资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对融资方及融资需求者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框架,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三是由于赤道原则不属于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范畴,其执行情况的监督通常为非政府组织、媒体及其他民间力量。在国外,非政府组织发展非常成熟,在社会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绿色和平组织等非政府组织不但工作具有完整体系,在社会规则的制定中享有话语权,对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构成了压力。

(二)从金融机构角度看。首先是在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之间的选择。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快速发展时期,是我国第一、二产业,银行行业快速发展壮大的关键时期,在提出经济可持续发展及经济转型观念前,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发展道路一样,以牺牲环境换发展。国内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后,由于环境和社会因素的评估形成较为严格的信贷审批条件,会减少在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大型项目上的融资成功率,或要求其增加额外成本以消除对环境的影响。不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增加,同时项目还本付息的净营业收入减少,会导致银行盈利减少,经济利益受到影响,银行通常都会偏向保护经济利益。其次,赤道原则的内容均为原则性的框架要求,需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内部治理与业务管理中进行相应的转化和整合。宣布接受赤道原则,意味着银行机构在国际项目融资中要遵守项目所在国家社会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提高了银行机构的运行成本。在国内项目融资中,对于一般项目建设通常会涉及的拆迁、少数民族、土著文化、装备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普遍相对落后,这样可能导致在开展项目环境评估时无法找到规范依据,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宣布接受并实施赤道原则后,媒体、非政府组织及舆论机构对各环节的严密关注,会形成监督压力,驱使银行机构不主动接受赤道原则。

三、对我国银行业的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价值导向。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赤道原则的宣传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把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履行提升到战略层面,调整单纯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方式,在经营和管理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等多方因素,协调好自身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可持续发展间的关系,循序渐进地推动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接纳赤道原则。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下发,明确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内容,但从起步到成熟,还需足够长时间的培育。在政策法规制定上,应以引导金融机构发放“绿色信贷”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为根本目标,将赤道原则的精神融入到“绿色信贷”管理,融入到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环节,制定出贴近赤道原则要求又符合我国实际的操作实施细则。在我国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出现并快速发展的初期,应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监管细则,同时加快生态补偿、绿色贸易、环境税等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进程,以经济杠杆调节企业环境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银行履行环保责任,将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等纳入监管范围。

(三)加大信息共享和环保行为激励力度。央行应进一步加强与环保监管部门的合作深度和广度,协调环境保护各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将环保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征信系统的环保信息数据采集的覆盖面,拓宽环保信息数据共享范围,为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参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纠正单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理念,积极响应落实国家的产业转型政策,顺应国家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趋势,在项目融资中将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作为主要因素予以考虑,大力支持环保项目的融资需求,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商业银行环保贡献激励机制,对在项目融资中积极开展环境影响审慎审查的金融机构行为进行奖励和宣传,使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银行受到激励,强化银行业的环保责任意识,在行业内部形成示范激励作用。

(四)定向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对于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要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增加份额,接受国际惯例是必然选择。可采取派人赴国际金融公司、花旗银行等开展交流学习等方式,加大赤道原则研究性人才的培养力度,开展因地制宜的赤道原则宣传的同时,将赤道原则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治理相结合,在内部治理中进行符合赤道原则要求的内部整合,为正式接受赤道原则做好支持和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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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陶昱.我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5[J].金融会计,2015,(12):48-53。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Fulfilling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China’s Banking Sector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Equator Principles

WANG Chengyao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绿色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8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衍生产品;虚拟经济;法律问题

从2007年初开始,由美国抵押贷款风险逐渐演变出的一场次贷危机,不仅瞬间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而且不同程度地扩大和影响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次贷危机已成为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面对突如其来的金融灾难,从各国政府首脑到金融监管部门、从金融机构到学术界,都在匆忙而审慎地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求有效应对、渡过难关。就法律界来讲,同样面临着反思与应对的迫切任务,应当采取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准确把握成因,进而做出科学判断和合理建议。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内园分析——以美国为案例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主要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就受影响程度而言,作为全球最大经济实体的美国,显然首当其冲。客观地讲,金融危机在众多国家的蔓延,都多多少少受本国或区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成熟的今天,此次危机的成因及根源,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共性,甚至是同一性,而其最集中、最全面的代表就是美国。就金融危机在美国的成因来讲,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钩,缺乏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有效法律监管

美国经济最大的特点是虚拟经济,即高度依赖虚拟资本的循环来创造利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最早对虚拟资本(FictitiousCapital)作出系统论述。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包括股票、债券和不动产抵押等,它通过渗入物质资料的生产及相关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推动实体经济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虚拟经济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其存在必须依附于实体生产性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就会变成无根之草,最终催生泡沫经济。当前的美国金融危机是经济过度虚拟化和自由化后果的集中反映。这其中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开始不断泛滥,金融衍生产品的极度膨胀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产值占到其GDP的近40%。脱离了实体经济的支撑,又没有相应的管制措l施,虚拟经济就会逐渐演变成投机经济,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美国房地产泡沫的最终破灭。

(二)按揭法律结构上存在缺陷

美国在住房按揭贷款的设置上虽有担保的存在,但其法律结构上却存在重大缺陷,使得这种担保不具有实际意义,从而也就使得金融风险从源头上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美国次贷危机中首付款都很低,按揭担保变得非常脆弱,金融的风险也就变得更容易发生。有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发放的次贷平均只有6%的首付款比例。2002~2006年间,美国家庭贷款以每年11%的速度增长,远远超过了整体经济的增速。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增速为10%。如今,由于房价暴跌,很多贷款人无力还款。而购房人对于所购房产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自己付款,全部以银行的贷款购买房产,然后再以该房产做还款的担保,从这样的担保结构中可以看出,担保人的担保物虽然具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但就实质而言并不具有真正的交换价值意义上的“所有权”。实际上,英美财产法中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所有权”概念,有的只是对于财产进行利用的相关概念,这通常被理解为灵活并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按揭这样一种交易一担保模式在高房价时代确实为普通人购房提供了一种可能。适应了经济迅速发展下的社会需求。但是,法律作为对社会经济进行最本质、最深刻描述的工具,在所有权归属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是不能含糊其词的,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无权处分”之类问题的研究汗牛充栋,并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考量就在于没有所有权而处分财产是法律上一个极为重大的事件,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机制。像现在遇到次贷危机的时候就能发现,正视所有权本质的问题其实就能发现它的价值。

(三)金融债务信用基础的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缺陷

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导火索应该是金融债务信用基础遭到了摧毁性的破坏,客观地评价,美国作为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极其牢固、自身修复性很强的金融债务信用体系,同时,还有严密的法律机制对其进行全方位保护。但是,在此次危机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其金融债务信用基础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没有抵挡住自由金融市场负面作用的巨大冲击。其整个逻辑过程其实非常简单,就公司金融债务而言,公司企业从商业银行大量借款,再将借来的钱从事证券业或房地产业的投资。这时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高涨。但是,当过热的股市或房地产市场高涨到一定程度,必然发生崩溃,此时公司的资金都压在股票或房地产上,无法套现偿还银行的贷款。这就会导致银行的信用基础出现问题,银行的资金不具有流动性,就会引发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的危机。此外,借款公司,如果不是从事股票业或房地产业这些高风险的投资,而是从事出口贸易或制造业投资时,也可以从银行大量贷款。但是,因为市场情况的突然变化,由于对市场估计的错误等各种原因,产品压库滞销,也可能导致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这也会影响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能力。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信用出现问题时,公众存款人便对银行进行大规模的挤兑。挤兑必然导致银行倒闭。一家银行倒闭还会引起数家银行接连发生挤兑,金融危机就爆发了。

二、爆发金融危机的外因分析——国际金融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金融危机自美国肇始,而后以极快的速度蔓延到其他国家,其原因,除了已经分析过的国内因素外,对于外在因素也不能忽视。就法律角度讲,外在因素,其实质就是国际金融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一方面,国际金融法对各国以及经济实体的制约性不强。这是各种国际金融关系冲突与协调的结果,具体表现在:第一,在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与安全方面功效最为突出的公法性金融条约数量稀少、内容抽象,不能为金融危机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虽然规定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促进国际货币稳定的宗旨和监督国际金融运行的职能,但对于IMF如何促进国际货币稳定、如何实施金融监管、是否有处理金融危机的权能等,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金融危机治理实践中产生有关IMF越权、救助时机延误、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措施失当等种种纷争和问题。第二,与金融危机治理密切相关的金融监管双边文件的强制力有限。其主要形式——“谅解备忘录”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仅仅是各国金融当局之间签署的一种意向性声明,因而在实施时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种文件形式是相互法律协助条约,其虽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是关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专门性文件,且它们大多在发达国家之间签订,处于金融危机震中地带的发展中国家反而较少签订,因此在金融危机防范与控制方面的作用也大打折扣。第三,非政府组织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缺少法定拘束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业监管者组织和国际保险业监管者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所的一系列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不具有法定拘束力,它们主要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向各国监管当局推荐采用的一些金融监管原则、标准、建议和做法,同时,这些规则更适合于发达国家及其活跃银行的监管,在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各不相同的国家事实上很难得到确定的和同步的实施。

另一方面,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内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或问题:第一,缺乏维系国际监管合作机制的惩戒制度。第二,缺乏明确而权威的国际金融监管者。第三,缺乏有效的国际金融政策与制度的协调机制。第四,缺乏对资本跨国流动的有效监管。第五,缺乏针对金融危机的一整套彼此联系的法律应对机制。

三、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律手段

(一)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使我们必须认识到金融衍生工具的两面性,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电子化、自由化、国际化趋势不断加深的形式下,风险也在逐步增强。据有关人士统计,在过去10年内,因衍生交易产生的亏损有一半涉及到法律风险。对金融衍生品缺少必要的监管,使得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轨,这是西方舆论公认的催生美国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对金融衍生交易仍缺乏较为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关交易的主体资格和授权、交易的、交易的避险性规定及其认定、交易的净额结算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性等法律风险,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具体的建议主要是:首先,要进一步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体制。我国应当立足本国国情,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自我管理三级监管模式。这种三级监管结构可以实现对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其次,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市场准人条件、信息披露、交易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布与衍生交易有关信息。在监管立法中,可以参考国际组织指导性文件,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使风险监管与国际社会接轨。最后,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深度合作。

(二)进一步加强国际间金融法律领域的协作,切实提高有关法律制度的效力

首先,要对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进行整合、查漏补缺。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等重要国际金融机构为中心,充分利用其各自资源并促进资源的优势互补,通过加强其相互间金融信息及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金融监管标准的法制化和统一化,建立包括跨国资本流动监督机制在内的有相当约束力的国际金融安全机制。其次,围绕当代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进行有关制度设计。例如: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复合性,加强国际金融法制的协调性建设,包括国际货币法制、国际银行监管法制、国际证券监管法制等国际金融法制的内部协调及其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刑法等的外部协调,使世界贸易组织、货币基金组织、欧盟等各类国际经济组织的政策制度实施或其国际行动产生正向叠加效应,而非反向抵消效应。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突发性,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组织可以考虑相互借鉴与交流经验,建立反应灵敏的危机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改革和完善IMF贷款条件,建设危机救援的绿色通道。针对当前金融危机的系统性,应开发和利用国际金融法制的救济功能,赋予IMF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强化其制裁能力,依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建立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和危机救助中的责任制度,严格并完善危机处理的国际纪律和程序,研究和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债务重组制度等危机处理制度,有效地控制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升级。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危机情况下的公共资金援助法律制度

如果说我们应当将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如何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蔓延的话,与此同时,对于危机爆发后的补救措施的探讨也显得极有必要。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不少国家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力图控制和尽快摆脱危机困扰。而其中较为直接的补救方式就是公共资金援助制度。不幸的是,临时抱佛脚时,大家才发现,自己的制度设计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致使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综合考量后,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公共资金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进:首先,从指导思想上,主管当局应当明确,所谓的公共资金援助不是万能的,其授予条件必须建立在客观标准之上,政治因素绝不能作为救助破产金融机构的借口和理由;金融机构应尽可能采取自我挽救措施,综合运用多种救助手段,充分调动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的积极性;主管当局要敢于让金融机构破产,让失败者自负责任,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而不能完全倚重央行的贷款救助。

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主要是:第一,立法中必须明确国家提供公共资金援助的条件,具体包括:该金融机构的偿债能力受到威胁,如果不提供资金援助就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减轻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等。第二,公共资金救助形式可多样化,除了央行紧急贷款外,还应建立与地方财政、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多头救助机制,尤其应积极提倡并引导私人主体参与救助重整,如由金融机构股东、其他私人投资者注入新的资本等形式。第三,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金融稳定专项基金,使公共资金救助成本分担社会化等。

(四)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促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时,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重点明确确立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权的行使是一国的反映,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调整过程中,应针对金融活动国际化的趋势,明确金融监管的原则,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

第二,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和审慎经营,化解风险隐患,杜绝不良经营行为。要把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作为监管工作重点,以维护本国和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三,贯彻WTO下的互惠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增强法律的透明度,增强法律在适用上的权威性,同时也要善于运用WTO规则中的保障措施、国际贸易收支平衡等条款及原则,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第四,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的谨慎监管。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方面,既要切实履行人世的承诺,也要以金融机构的母国对该金融机构有无足够的监控手段、能否获取其经营信息、能否对该金融机构实施检查、审计等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以双边、多边条约等方式建立金融机构母国、东道国协调监管机制,在制度设立上既要包括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活动中的监管,也要涵盖我国金融机构在外国从事金融活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