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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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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政策范文第1篇

全球金融危机使世界各国清醒地认识到,只有立足全球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的大局、切实加强货币政策国际的协调、共同承担风险,才有可能度过难关,实现全球经济的复苏和恢复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这是世界各国共同利益的根本所在。但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各国在货币政策协调上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应对金融危机的协调与人们的期望值相差甚远,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独立的矛盾也进一步显现出来。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未缓解和全球经济形势变数增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把握货币政策的导向和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依然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问题。

一、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的博弈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各国为应对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和深化,加大了经济、金融领域国际协调的力度,拓宽了协调与合作的范围。然而,在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面前,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博弈相碰撞现象的存在,是客观现实的反映。

2008年11月和今年4月的G20伦敦峰会上,国际社会就加强国际协调共同应对金融危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提高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票权和发言权达成共识。同时,中国提出的各国共同承担责任应对金融危机,以及解决全球经济发展的失衡问题,保证发展中国家充分享受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得到普遍认同。因此,从世界各国共同利益层面看,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过程中,各国利益与权益的平衡,需要通过国际协调来实现。然而,在现实国际经济与金融环境下,由于西方一些国家的国家利益被无限“放大”,各种关乎国家利益的重大分歧难以调和时,国际协调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协调的有效性,形成了国际协调同国家利益博弈的碰撞。不可否认,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在客观上给世界各国经济与金融带来了严重的冲击,每一个国家的国家利益都受到伤害。在金融危机加剧和经济衰退预期加重背景下,采取适度的措施和手段应对并不为“过”,也十分必要。但另一方面,如果是在国家利益对抗性竞争中运用转移危机的政策手段,在损害他国的前提下推行具有强烈保护主义色彩的金融货币政策,就另当别论了。

按照博弈论(GameTheory)理论的核心内容,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各国货币政策的选择是各国不同利益的博弈,同时也是在国际协调与合作下参与国际事务中各国共同利益的博弈行为。国际协调与合作是为了实现世界各国共同利益,而国家利益的博弈反映的是国家核心利益不受到伤害。从当前不同货币政策取向和摩擦引发的国家间利益博弈现象看,如果不同货币政策博弈波动面扩大,只顾及国家利益至上而不考虑世界各国共同利益,国际协调的难度就会越来越大,国际社会非均衡局面也会进一步扩大。由此,当前有关国家货币政策的主流导向引发的一些问题值得认真思考。

当然,从博弈论的观点出发,在金融危机情形下的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博弈的碰撞,并非金融危机特定的产物,其发轫的内在根源在于世界各国在通过相互协调与合作过程中为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产生的普遍现象,体现的是国家利益与世界各国共同利益的深层次关系。因此,在国际社会中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博弈的碰撞不仅由来已久,而且将永远存下去。

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后,美联储便开始了直接购买商业票据的货币政策操作,并将其债权转给美国财政部,再由财政部以减免企业债务的形式,向这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注资入股。由此可见,美国“救市”计划的部分是依靠货币和财政政策的联合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减免票据、券债等债务的形式推行“救市”计划。特别是继2009年3月18日美联储宣布购买3000亿美元的长期国债和1.25万亿美元的抵押贷款证券后,3月23日美国又推出银行“解毒”计划,以处理金融机构的“有毒资产”问题,其目的均是为了进一步释放流动性,货币政策的重心向“定量宽松”政策倾斜。美联储陆续出台回购国债和回购“有毒资产”的非常规货币政策的同时,欧洲央行、英国央行、日本央行等西方央行自行实施的购买公司债货币政策也已相继出台,由此美国等西方国家货币政策的重心向“定量宽松”政策倾斜更加明显。美国等西方国家“定量宽松”货币政策,是通过扩大货币的发行量大规模增加对资本市场货币的供应,以及维持金融业表面的稳定和流动性,是典型的“定量宽松”货币政策的体现。这一货币政策的核心——即为缓解货币市场流动性紧缩“有限度”地对货币的发行“松绑”,增加货币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扩充资本市场规模,加大流动性;政策的导向是在金融与经济双重危机情况下,通过货币政策手段“激活”资本市场,并以此带动实体经济的恢复;政策的实质是所谓“定量宽松”,就是货币当局“开闸放水”,开动印钞机大量发行货币的一种借口,2009年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借用“定量宽松”货币政策的说辞来印钞票购买国债行为的实质,正是这一货币政策最核心内容的体现。因此,“定量宽松”货币政策被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是货币当局采取的一种“保护主义”政策,与贸易保护主义的性质有相近之处,同属于经济领域的“保护主义”,体现的是国家核心利益,而不是世界经济与国际金融全局理念。

“定量宽松”货币政策,通常是在经济和金融状况恶化、降息空间没有余地的情况下,利率调节难以发挥显著作用时推行的一种政策。今年以来,西方各国通过购买各种债券,向货币市场注入大量流动性的干预方式与前期利率杠杆的“传统手段”不同,是货币政策的“非传统手段”。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当前西方国家的“定量宽松”政策是在前期“传统手段”效果不显著,甚至“失灵”的特殊条件下“极端”的选择。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欧洲、日本等西方国家陷入了实质性的全面危机,连续降息的宏观经济调控“传统手段”一度被西方各国频繁使用,但不仅至今效果仍不显著,而且降息的空间已经微乎其微了,降息这一宏观经济调控“传统手段”已然使用殆尽。因此,利率杠杆的“传统手段”在用尽后,西方各国政策的选择余地越来越少,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西方推行的“定量宽松”货币政策自然浮出“水面”,被多数专家和学者定论为当前西方经济与金融环境的产物。由此,一方面表明不仅当前西方经济与金融恶化状况仍未改善,而且目前可选择的刺激经济和活跃市场的“良药”已经不多,一旦连“定量宽松”政策都难以奏效,达不到政策目标,西方国家经济与金融形势将何去何从令人担忧;另一方面表明当前西方国家经济与金融政策并非协调一致,“定量宽松”政策只是西方各国根据各自的现实经济与金融状况采取的中短期行为,一旦形势发生新的变化西方各国经济与金融政策上的“摇摆性”将进一步体现,经济与金融政策的导向将有可能“迷失方向”,西方国家将如何协调经济与金融政策,能否在政策上达成共识令人怀疑。

在当前全球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的情况下,西方国家经济刺激计划中的金融政策以及“定量宽松”货币政策的出台,内容和性质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较强的保护行为的操作性,最为核心和耐人寻味的是国家利益博弈的政策取向。另外,如果美国等西方国家不适度掌握货币的投放量,极有可能会“培育”出新的资产“泡沫”,并引发新的类似于通胀、货币和信贷危机。事实上,美国等西方国家金融危机的蔓延过程更像是不断“转嫁”危机的过程。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救市方案和政策手段,既有“转嫁”危机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又有货币政策上不负责任的放任货币贬值的嫌疑,是国家利益至上理念的充分体现,与世界各国不断开展的国际合作背道而驰。从经济学的博弈论(也称为对策论)含义看,不同政策的出台是带有一定的对抗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不同政策的博弈无处不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应对金融危机不同货币政策的博弈,在当前金融危机的环境下经济领域的博弈更为盛行,其中西方“定量宽松”货币政策倾向,就是经济学博弈论的典型理念,在国际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由此可见,尽管全球性金融危机超越了国家范畴,国际协调的加强显得更加必要,但在共同应对金融危机的国际协调中,由于牵扯到各方利益问题以及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货币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的博弈和碰撞在现实国际社会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货币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的博弈和碰撞,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将如何演变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际金融与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如果国际金融与经济形势继续恶化,特别是如果西方国家迟迟不能从危机中摆脱出来,西方国家将有可能进一步扩大金融与货币政策保护主义的范畴,加大国家利益博弈的政策力度,由此在全球范围的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的博弈和碰撞将更加激烈,甚至有可能在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深化的情况下“升级”。

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的博弈和碰撞,是贯穿于国际社会各个领域的普遍性和综合性现象,是较为隐性和富有弹性的范畴,需要从国际协调与国家利益的各个角度去加以思考,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更深层次的揭示。因此,既要反对国家利益的无限“膨胀”和利益上的患得患失,实现世界各国共同利益,又要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这是当下世界各国不可回避的重要选择。

二、不同货币政策下国家利益的博弈

与此同时,同样是应对金融危机和刺激经济的货币政策,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当前西方“定量宽松”货币政策与中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不仅在实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也是国家利益博弈战略不同货币政策的选择和取向。

“定量宽松”货币政策与“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四个方面的不同。一是实质上的不同。“定量宽松”货币政策是货币当局针对市场流动性萎缩注入的一剂“强心剂”,是应对经济和金融危机过程中任何举措都难以发挥作用的无奈之举,所谓的“定量”是发行货币的“定量”,货币发行的变量是依据货币的发行能否缓解危机的恶化,而不考虑潜在通胀的风险;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是从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角度适度增加货币供应量,是扩大消费,为经济的复苏注入活力,力度的调整是可控的,货币供应的变量是依据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定的,适时把握潜在通胀风险的因素。二是政策导向的不同。“定量宽松”政策是货币当局通过印钞票扩大市场投放量,政策的导向是加速货币贬值,货币的发行量如果大幅度高于商品流通所需要的数量,货币的贬值在一定的期间内将难以控制;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导向是,推动货币信贷的积极性和消除货币投放存在的障碍,从而促使加快货币投放的规模和速度,并从银行自有资金或财政收入中拿出适量的资金有计划地向市场注入资金。三是最终效果的不同。“定量宽松”政策最终效果的侧重点往往体现为经济的“虚拟”扩展,对实体经济的作用并不大,缺乏持久性;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最终效果的侧重点是体现在实体经济,具有较强大长期性和稳定性。四是潜在风险程度的不同。“定量宽松”政策潜在的风险体现在货币市场货币供给大于货币实际需求,必然导致货币市值或购买力下降,风险的性质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的通胀风险,其潜在的风险有可能在全球范围扩散;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虽然也存在着潜在的通胀风险,在财政方面通常表现为财政收入下降和财政支出上升同时出现,在银行方面通常表现为信贷投放增长过快,但在通胀下行趋势已经确立和财政积累充分的情况下,只要政策力度适当和灵活调控其通胀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当前西方国家盛行的“定量宽松”政策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短期行为,而现阶段,中国采取的“适度宽松”政策与“定量宽松”政策有着实质性的区别,这种不同性质货币政策的博弈将有可能延续一段时间。

由此可见,在全球金融危机和西方经济状况持续恶化的环境下,不同货币政策的博弈关,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是当前各国面临的、不可回避的新问题。因此,处理好国际协调与合作同国家利益的关系,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加强必要的国际协调,不仅是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利益的诉求,也各国利益的所在。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看,国际协调与合作同国家利益存在着相同的利益对立与依存关系,国际社会中的每个国家利益主体与共同利益都离不开双方的存在与合作,共同利益是通过国际协调与合作实现的,也是通过博弈来完成的。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金融相互依赖程度进一步深化的情况下,经济、金融领域相互协调、合作与日俱增。人们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事实,没有广泛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就不可能创造出最大限度的价值,世界各国在追求和实现国家利益的同时,必须学会从全球整体角度审视国际协调与合作同国家利益的关系问题,维护国家与人类的共同利益。

三、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博弈

两次G20伦敦峰会提出,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金融机构体制,使它们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现状并加大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的发言权。这一观点的提出,使改革当前国际金融机构体制的呼声再次高涨。而回顾以往的历史,每次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的发生,必然酝酿着国际经济、金融的重大变革,导致国际经济、金融体系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甚至是重组。

2009年4月初召开的G20伦敦峰会上,各国承诺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增加5000亿美元的“可贷资金”,这一方面是为共同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举措,另一方面是为今后推动IMF特别提款权(SDR)构成进行改造的重要步骤。G20伦敦峰会前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提出的在IMF现有的SDR基础上构建“超国际储备货币”的建议,一方面是针对西方“定量宽松”货币政策的回应,另一方面也包括了对IMF现有SDR改造的构想。与此同时,G20伦敦峰会上中国承诺向IMF增资,这是中国为实现与国际金融机构建立良性互动的体现,也是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博弈的体现。

当前,国际经济、金融正经历着全面危机,对于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国际社会普遍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而提高新兴与发展中经济体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发言权和地位成为改革的焦点。但美国、欧元区与新兴市场国家也必将在救市的风险和成本分担,刺激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体制变革等方面展开激烈的博弈。

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必然要涉及各方利益,并触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因此,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争论也逐渐演化成国际间的博弈。另外,从当代国际金融体系的建立及其演变过程看,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内容和方向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经济和金融的实力,换句话说,谁拥有强大的经济和金融实力,谁就拥有更多的发言权,甚至左右改革的方向,并主宰国际金融体系。正是基于上述的现实情况,当前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博弈主要体现在三种力量和三个方面的较量:一是长期主导国际金融体系的美欧发达国家内部的权利和利益分配的博弈;二是已经崛起的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要求改变现状和维持原有秩序不变的博弈;三是在国际协调中各种力量平分秋色的博弈。事实上,由于各国国情有所不同,金融危机带来冲击也各不相同,因此,对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关注点也不尽相同。如美国就对现行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相对“冷漠”,美国最关注的是如何推动各国进一步联手扩大市场资金投入以刺激经济复苏,而并非金融体系的改革;德、法等欧洲各国与美国不同的是,他们较为热心于国际金融体系和全球经济结构的改革,强调加强金融监管,对国际金融体系中美国方式的自由资本主义模式进行全面改革;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等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国家,则对提高新兴与发展中经济体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发言权和地位、改善国际金融和经济环境、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刺激经济恢复等现实问题更为关注。

国际金融体制改革取决于主要大国相对实力的变化。而在现有国际经济、金融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特别是美国经济及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力没有失去的情况下,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仍将面临重重困难。回顾历史,自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以来,国际金融领域也曾有过多次改革,但都是修修补补或是改良,并未触动体系的根基。与此同时,国际金融领域不止一次因各种原因爆发金融危机,令世界各国都深受其害——西方国家并没有因资本主义优越性而摆脱繁荣与衰退轮回的“宿命”,也没有因主导国际金融体系而避免金融动荡,相反,金融领域却问题成堆,甚至到了难以维持的境地。而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也没有因西方体制下的金融秩序而置身度外免于冲击,相反却一次次受到伤害。其实,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问题很早就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尤其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更是引起了有关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重视,并多次呼吁对现有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全面的改革,但西方国家却反应冷漠,直到此次全球金融危机,西方国家受到重创,才真正感受到现有国际金融体系弊端的严重性和改革的迫切性,改革也终于被提上议事日程。但是,要进行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就离不开对国际金融权利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发言权和地位的调整和整合,就必然要改变维持了半个多世纪的不合理与不协调状况,这无疑会触及到各方的实际利益,困难可想而知。正因如此,尽管目前有关国际金融会议和有关国家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发言权和地位需要进行调整已达成共识,但可以预见,未来一旦改革进入实际性的操作阶段,各种力量在权利和利益分配上的博弈将会更加激烈。

目前,国际金融体系改革遇到的难点依然是解决失衡问题,其中包括两个重要方面。

一是全球经济、金融失衡。全球经济、金融失衡是一种常态,这种失衡的主要表现就是各国国际收支出现不平衡。一个有效的国际金融体系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当国际收支出现根本性不平衡时,调整责任的认定及调整责任的分配。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乃至“牙买加体系”之下,调整责任都是由不平衡的双方国家共同承担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美国作为不平衡的一方,经常实质性地承担了部分调整责任,到了“牙买加体系”时,美国就从来没有承担过这种责任。

二是国际金融体系中发言权与地位分配失衡。在现有的全球经济、金融管理机构中,特别是作为国际金融体系重要管理机构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里,新兴与发展中经济体的意见始终得不到尊重,利益也未能得到公平的体现,导致新兴与发展中经济体在历次金融危机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境地,甚至不得不任由发达国家“摆布”,或者在国际金融机构“援助”条款中接受苛刻的附加条件。因此,目前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中,新兴与发展中经济体希望建立一个以民主原则为基础的金融体系,通过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分量,改善国际金融体系中发言权与地位分配长期失衡状况。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前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产品过度创新增大了金融风险,使金融体系出现了更多新的不稳定因素。各国政府在进一步完善本国金融管制、维持金融秩序稳定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调整,推动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因此,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各国的协调与合作需要找到一个各国利益的平衡点,使国际金融体系的重新构成相对合理,而不是一味强调谁来主宰国际金融体系。

四、我国货币政策的导向与责任

在国际经济与金融关系领域中,国家利益博弈战略的选择成为当前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需要有清醒的认识和积极应对的能力,否则就有可能成为国家利益博弈竞争中的牺牲品。当前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和对实体经济的冲击,既有全球性危机的性质也有国家安全与利益范畴的现实,应对金融危机政策选择上的国家利益博弈在国际间已然浮出“水面”。

对拥有超过2万亿美元外汇储备的中国来说,由于外汇资产储备几乎都是西方主要货币为单位的债券和资金,甚至还在继续增加,风险自然大于其他经济体。目前,中国仅持有美国证券类资产金额就已然超过1.2万亿美元,其他西方国家的证券类资产金额也有一定的规模。中国庞大的外汇储备是客观现实,但并不等于没有回旋的余地,中国将如何应对西方风险“转嫁”带来的冲击,适时选择中国长远国际金融战略,无疑是最现实的挑战。鉴于当前西方“定量宽松”货币政策的推行与西方货币的泛滥,中国货币当局正处于安全与收益之间权衡的两难选择。如何从外汇储备的存量、流量管理和构成三个层面摆脱困境,既保证外汇资产储备的安全,又可通过购买西方国家债券获得较好的收益,需要从存量、流量管理和构成三个方面入手。其一,在外汇资产的存量上采取灵活的调整,保持存量的合理与适度;其二,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投机性“热钱”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热钱“的载体既多样化又很难监测,其规模和走向不明难以判断,增大了我国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外汇资产流量管理的力度亟待加强;其三,外汇资产储备构成的多样性、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权衡选择需要多方论证。同时,我国的外汇储备战略应当与现实的国际经济与金融环境相适应,政策导向应主要体现在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领域,加强对西方国家经济与金融政策变化的评估和论证,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现实和长远利益。受西方“定量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输入性货币扩张和通胀的影响,以及我国现行的“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已在国内货币市场发挥作用,在目前国内市场上货币供应量相对充足的情况下,需要加强对输入性货币扩张和通胀以及自身潜在货币扩张和通胀风险的防范。因此,在现阶段需要适时调整“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

国际金融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影响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和运行规律。

首先,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之中的发展过程,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性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其次,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广泛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使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进一步突破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第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内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各国的金融资源可以在各个层次上以多种形式转移、划拨、融合和互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全球资金光速流动,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可谓是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的最主要领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剧了金融竞争,促进了金融效率、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负效应,它使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波动通过一体化的市场得以迅速传导,局部的金融灾难动辄演化成为地区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每个国家的金融均成为国际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削弱,国际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不时出现。

第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看,一方面,世界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金融、信用金融和资本金融三个阶段,目前正在步入产业金融发展阶段。从其产业地位看,金融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且日渐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 与产业化相伴生和相适应,世界金融发展又衍生出工程化、信息化、混业化、网络化等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经营理念等产生强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的特点, 表现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再者,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间的相关度提高,经济大国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更为便利和直接,已超出了贸易、投资等传统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在经济、金融发展方向和进程等方面往往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显然,当经济全球化发展到金融全球化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已然大大推进。实践证明,晚近世界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上述趋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然历史过程,并已对或正在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生活发生着广泛的影响。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经济生活。全球经济环境的上述变化对国际金融法势必也会发生重大影响,简析如下: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金融化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的枢纽地位和作用等,对于全球的法制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部类之一,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核心地位。反映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上,表现为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移。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还是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到80年代末,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就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对各国的国内法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健全,金融法制比较完备,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安全和稳定,那么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业所具有的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时间信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 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等金融业发展之必要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还呈现出机构国际化、体制混业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

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 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并呈现出缠结交叉、异化衍生、变幻莫测的特点。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付通则》(1987年制订、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正式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the Joint 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文件。晚近国际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势必要求国际金融法制度跟进创新,从而导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由于全球化使得国际金融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促使国际金融法在调整方法上不断尝试、改进和发展。例如,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越来越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监管思路和方法上就是发生了如下变化:由全局性管制为主向日常性监督为主转变,由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事后监管向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型业务监管向系统性的主动型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由东道国当局单一监管向东道国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业务的规模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其次,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有序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大,各国一方面加快本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参与多边金融谈判和条约缔结,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放弃或让渡金融主权,由此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例如,各国金融服务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深层次影响,促使跨国金融服务立法纳入法律统一化进程,最终导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条约和协议的问世。从此,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必须对照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和其承诺对相关国内法进行“立改废”。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破旧立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竞争,各国在金融实践中还积极移植和引进他国先进立法,竞相采行金融惯例规则,以重塑或改善本国的金融投资环境,促进金融交易安全与发展,并避免本国金融业遭受歧视性待遇而陷入筹资难、进驻难的被动境地。各国的自发行动不仅促进了金融统一惯例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促进了各国金融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趋同。研究表明,近20年来,国际金融惯例取得了长足发展,内容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催生了一大批金融监管的行业性惯例,如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国际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规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中自觉贯彻和推行这些惯例和标准,其结果是各国金融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此外,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大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和作用的演变、相互间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加强,以及各类区域性金融组织在推动区域金融法治方面的活跃表现,则为金融法的统一化和趋同化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条件。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治理的全球化和法治化,作为全球金融法律秩序的主要构建者和维护者,重大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一方面注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发展国际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对国际金融事务的领导能力,建立和完善多边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形成和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注重加强组织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例如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组织在监控私人资本跨国流动方面的金融合作与交流,金融行业性组织在监管规则创制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全球性金融组织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在金融危机预警和救助中的协调行动等,在合作中促进国际金融统一法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实施。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金融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其一方面促进金融资源全球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金融风险的全球扩散变得更为容易和迅捷,从而破坏国际金融的稳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使人类休戚与共从而促进了人类的协同互助,另一方面也使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金融问题日益增多,从而给金融投机势力兴风作浪以及金融霸权国家转嫁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20世纪最后十年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便是各类国际金融问题的总爆发。惨痛的教训为世人敲响了警钟。分析这些问题的生成,它们固然暴露出某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种种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它们暴露出了现行国际金融法存在的调整真空与软弱性,暴露出了新形势下国际金融体制的落后与低效。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长期缺乏健全有力的国际金融法治,缺乏完善有效的国际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则任何国家难以独善其身。由此,改革国际金融体制、完善国际金融立法呼声雀起,推动了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变革。在国际层面上,基于货币金融领域的权威地位和职能与业务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改革使命。世纪之交,基金组织多次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增加和调整资本份额、改革特别提款权制度、改善决策机制、整肃货币纪律;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验,根据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调整基金宗旨、完善信贷制度,发展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基金组织所领导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作为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实践的积极回应,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在国家层面,晚近,各国金融立法和改革空前活跃。从执世界金融发展之牛耳的西方发达国家,到金融危机重灾区的发展中国家,均采取积极态度,在强化金融法治上大做文章。 这一方面是出于各国完善金融法治、保障金融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呼应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结果。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每一项修改,关涉世界184个国家的货币金融利益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在金融立法改革中发挥了领军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规范方面,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法律秩序主要是几个发达国家国内法律和惯例的境外延伸; 而且表现在对国内法的示范方面,发达国家由于在金融全球化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往往更为敏感,反应更为迅速,因而金融立法和改革更贴近市场,引领着金融立法现代化的潮流。如日本1992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提出了功能监管、并表监管等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和新方法,尝试和发展了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网络银行监管等新制度,对其他国家的涉外金融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对金融法的统一化方向也具有潜在的影响。

国际金融政策范文第3篇

内地与港澳间的金融合作的深化

CEPA实施三年多来,内地与港澳在金融合作方面也有较大的发展,一些港资银行陆续进入了内地开展业务,但总体而言,两岸金融合作仍不够深入和细致,有关合作细则也未见出台,CEPA的潜力远未充分发掘。事实上,内地与港澳间的金融合作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值得深入开展:

金融业务合作与创新

在金融支付、汇兑结算和投融资等方面,金融机构早就有一定的合作,CEPA推出后,香港众多的、国际化的金融工具、金融品种将逐步推广进入内地,各方的金融业务合作将更为广泛和深化,合作前景极为可观。最近内地和香港金融机构已经联手推出可在港消费的人民币信用卡业务,香港一些金融机构已将部分金融业务如数据处理中心、票证中心等,转移到成本相对较低的广东,而且,大量的金融业务创新也将不断出现。

金融机构的拓展与整合

新安排大大降低了香港和澳门的金融企业进入内地市场的门槛和条件,放松了香港、澳门证券从业人员和居民在内地执业限制,支持香港金融中介在内地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同时支持内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以及支持内地银行在香港以收购方式发展网络和业务活动,这不但为内地与港澳金融机构的双向拓展提供了方便,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将引起港澳以及内地金融业的重新整合,港澳金融机构自身的并购重组以及参与内地金融机构并购重组活动将大大增加,进而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提高经营规模、效率和竞争力。

金融技术与信息以及人才的共享

金融市场瞬息万变,金融信息量庞大,没有四通八达的全球性网络,就难以开展国际间的金融交易,就难以及时把握市场机会和规避金融风险。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拥有国际一流的电讯网络、金融市场软硬件设施和系统,拥有大量优秀的金融专业人才,金融品种丰富齐全,在金融技术与信息以及人才等方面享有一定优势,内地则在设施建设、技术发展、信息人才交流等相关方面潜存着巨大商机,双方可以通过优势与市场资源的互补实现互惠互利。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融合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的金融市场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而内地的金融市场还存在规模小、层次性较单一、结构不完善和市场分割明显等问题,今后内地在金融市场建设尤其是金融衍生商品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可以充分借鉴香港的经验。并且,内地和港澳的金融市场将加速融合,这不仅只是表现在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方面,而更多是在投资和融资行为的自由化方面,即港澳居民和机构可以来内地金融市场进行投融资,同时内地居民和机构也可以便利地到香港、澳门去投融资。目前讨论中的QDII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

2003年7月,中央政府对CEPA作了重大调整,香港将拥有其他金融中心无法替代的优势,大量投资者和资金、企业以及机构将为得到便利而安全的人民币金融服务而来香港,使香港作为全国以及亚太区重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得到强化。同时,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的出现也将为人民币的国际化以及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打下基础。

新形势呼唤金融协调

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的金融关系目前是在一个国家内多种货币、多种货币制度、多个金融管理当局的金融关系。在此背景下,必须考虑中国整个大区域经济金融的长期协调发展,提高整个区域内的金融效率,而不能偏颇于其中某个区域的发展而忽略其他。这种金融协调的必要性至少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合作的基础和前提

目前内地与港澳之间金融合作的基础有待夯实。第一,由于不同金融管理当局之间政策目标与取向也不同,而且金融制度尤其是货币制度、法律法规等存在较大差异,缺乏统一的规定对跨区域的金融行为进行规范,这将给内地与港澳之间经济金融融合和合作带来障碍。第二,现有行政区划造成的地方金融相互分割的状况不利于区域金融合作。第三,我国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所存在的A股与B股之分、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分、B股、H股等等分割,这种市场分割状况不利于各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金融竞争的需要

在CEPA背景下,内地金融机构面临更为严峻的竞争与挑战,其中商业银行将首当其冲;而且,内地与港澳金融机构遵循的竞争规则有所差异,竞争中难免出现一些争端,需要通过金融协调尤其是制度协调来解决。并且,值得注意的是,CEPA实施后,在中国整个区域内各个区域的众多金融市场之间将面临更为紧张的竞争关系,光股票市场(主板市场)就有三个:香港、上海、深圳,新安排鼓励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香港也在考虑发行人民币股票的问题,今后三个市场的竞争将更激烈。

金融风险的挑战

金融合作比贸易合作的影响更为深远而复杂,既有可能带来金融的繁荣和发展,也可能伴随着更大的金融风险和危机。CEPA实施后,国际金融风险有可能通过香港扩散过来,金融市场的变化和震荡将远远大于过去。并且,由于香港已经实现利率市场化,内地人民币利率仍受管制,两地出现利差时,套利行为必然随之而来,加上人民币业务逐步在香港开展,人民币流入香港的速度加快,近年来人民币已经开始逐步升值,在此背景下,大规模套汇和套利行为可能出现,影响整个区域的金融稳定。

金融政策有效性的实现

在经济金融融合的过程中,制定金融政策时将不得不考虑漏出效应的问题。如果加速流动,漏出效应以及在港人民币信贷业务的开展将会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因此,新形势下内地与港澳之间的金融合作,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市场机会、促进香港和澳门经济复兴和发展等层次上,而是必须注重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的长期协调发展,以区域内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共同繁荣为目标,以大局观、从协调的角度来看待的金融合作问题。

金融协调视角下的金融合作

金融协调理论指出,从层次性看,金融协调的层次有金融内部协调、金融与经济的协调以及金融与社会的协调三个层次。

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主要是金融内部协调,在宏观方面包括总量协调、结构协调、区域协调、内外协调、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机构间的协调等问题;在微观方面包括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协调、资产结构、银企关系、收益与风险等问题。

金融协调的机制可以分为市场机制协调、计划和行政制度协调以及网络协调三种。市场机制协调主要指经济运行主体根据市场的价格信息,依照利润最大化原则,在相互竞争的市场中形成的一种协调。计划和行政制度协调指协调体内部的各层组织机构的协调和政府计划手段的协调,这种协调主要依靠行政权威来实施。网络协调则是指经济网络组织理论所强调的介于市场和企业或政府之间的中间力量的协调。它是既不依靠市场机制力量,也不依靠行政权威力量的经济主体间形成的其他特殊关系和制度安排。在进行协调时可能会同时采用多种机制,但不同层次、不同内容方面的主导协调机制不同。

新形势下内地与港澳之间金融协调与合作的内容很多,但是有几个方面目前而言相对更为重要,值得关注。

金融宏观调控

内地、港澳在金融宏观调控的主体、目标和工具、环境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内地的金融宏观调控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行政协调是主要的协调机制,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是主要的调控工具;而港澳的金融宏观调控由各自的金融管理局主导,协调机制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如香港实行外汇平准基金制度,而其利率已经市场化,并且,区域间货币制度和监管制度的差异也很大。

在目前的政治框架安排下,人民银行、香港和澳门的金融管理局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国家内彼此平行的多个金融管理当局的金融关系,各自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但随着相互之间的经济金融融合,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政策对港澳的溢出效应将越来越大,反过来,港澳对内地金融政策的回馈效应也越来越大,所以人民银行在制定金融政策时不但要考虑其在内地的影响,还要考虑在港澳的溢出效应以及回馈效应。同时,对跨区域的金融行为进行联合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

在目前的背景下,难以建立内地、港澳间统一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但是建立金融管理局之间的紧密联系与合作如信息交换机制、定期磋商机制乃至政策配合机制、金融风险防范与应急机制以及反洗钱机制却是完全可能的,也是极为必要的。

从长远看,内地、港澳间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但可能要等到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实现国际化以及人民币利率市场化之后。

国内几个大城市的金融定位问题

目前,香港已是知名的国际金融中心,内地的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大城市也在打造金融中心品牌。在CEPA背景下,应该在中国整个大区域内统筹考虑,合理布局,以利于整体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第一,北京是中国货币政策、金融宏观调控管理以及国内大商业银行中心。作为首都,有着政策上和宏观调控方面无可比拟的优势,占全国存贷业务60%左右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以及中信、光大、民生、华夏等新兴商业银行总行均在北京,聚散着大量资金。北京的“金融街”已经树立了全国金融中心的形象。

第二,上海有证券交易所、全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及申银万国等大券商总部、汇丰等国际知名银行的中国总部落户,在资本市场、外汇市场以及国际银行业务等方面占有优势,“陆家嘴”金融中心已为世人瞩目。从长远看上海将是远东地区的国际金融中心。

第三,香港已经是知名的国际金融中心,回归后它也是中国境内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外汇方面、股票市场和银行借贷等方面香港已居全球前列,而人民币的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等业务的办理以及随之而来的支付结算业务的开办和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形成,使香港成为美元、港元和人民币等重要货币的聚散地,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将得到巩固和加强。按香港金融管理局局长任志刚的话说,香港应该成为新思维、新视野的“双音速”国际金融中心。

从长远来看,深圳毗邻香港,两者可以结合起来,互补互促,在华南建立以深圳―香港为核心区域的国际金融中心。需要指出的是,大城市的金融定位问题须在中央政府的协调下,各个城市积极配合才能解决。

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

从整体看,我国金融市场的分割十分明显,仅就股票市场而言,就存在三个主板市场(上海、深圳和香港)。香港已经有创业板市场,而深圳也在考虑建设创业板市场,还存在着A股、B股和H股等区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分割也十分明显。市场分割不但存在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问题和内部竞争导致的内耗问题,也影响着各个市场的总体规模与国际竞争力。在强调金融市场的统一性和多层次性时,需要将香港和澳门纳入视野,整体考虑,重新进行市场分工定位,使中国金融市场整体协调发展。例如,全国的股票市场调整方面,可以考虑将深圳与上海主板市场合并,加强上海股票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深圳集中精力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在深港金融融合的背景下,将香港的创业板市场与深圳的中小企业板合并,从而扩大对外影响,共同繁荣。

金融创新

CEPA实施后,内地和港澳金融机构在进行创新探讨,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方面的合作有着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近期银监局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更为金融衍生工具在内地的发展打开了方便之门。不过,金融衍生商品创新是双刃剑,一方面对于增加投资和避险工具促进市场繁荣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如利用不当也有可能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和行业自律,不但内地和港澳的金融管理当局在金融创新的核准和运行监控方面要加强协调合作,同时还要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行业组织进行协调。

金融业的发展

CEPA降低了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人才进入内地的门槛,鼓励香港金融中介在内地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鼓励内地银行在香港以收购方式发展网络和业务活动,因此对于金融业的整合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在市场化背景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资本、人才和业务等层次)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和发展战略确定,由市场自行协调。不过,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的金融竞争环境,需要加强内地与港澳间金融行业学术性组织、自律性组织的联系,建立跨区域的行业组织以及协调制度,采取多样化的合作方式,如信息互换、人员互访制度、争端磋商制度等等,加强行业内部协调,促进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际金融政策范文第4篇

该书的内容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着重论述了“国际上主要金融市场的法律与监管”,在这部分介绍了美国的证券法,美国的国际银行法,银行与证券领域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欧洲单一金融市场,欧洲货币体系和汇率体系,欧洲货币联盟和日本银行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等问题。

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金融工具和离岸市场业务”。在这一部分介绍了欧元存款和银行存款,国际支付系统,跨国的资产冻结,欧洲债券和全球债券,国际资产证券化,国际股票市场的竞争,国际清算结算系统,国际期货与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国际掉期和离岸互助基金等内容。

第三部分介绍“国际新兴金融市场”。这部分着重介绍了亚洲一些国家的项目融资、新兴市场国家的民营化与机构投资者、亚洲货币危机。

从内容来看,书中收录了两位教授的有关论文,选摘了其他著名教授的有关论文和著名著作中的片断,还引用了一些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原文,严格说来,本书是作者“半写半编”而成的。由于本书的领域涉及广泛,内容复杂,每部分都请最好的专家来写,请最有名的权威来支持。这种既突出重点,又体现合作的方法,使本书内容的每个部分都是最好的,全书也是最好的。

这两位法学教授在分析国际金融法的时候,不是就有关法律条文或判例进行介绍,而是从经济学与统计学的方法出发,用统计数字和图表向读者展现国际金融的现状与发展,然后进行金融市场的各种交易分析,再转入各国的国际金融政策分析、国际机构的政策分析,最后才落实到各国的有关法律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条约。这种风格是本书的一大特点。

同美国法学院着重案例教学和司法技术研究不同,在曾经创立了案例教学法的美国哈佛法学院里,这两位教授居然不用案例分析,却用经济统计的数字来分析,以引起读者对国际金融宏观的兴趣。

维仑斯教授进入法学院之前,是经济学教授,而斯卡特教授则是欧美“30人小组”的专家之一。这个小组的主要成员几乎都是著名的经济专家,斯卡特教授作为法学专家参加这个小组可见他的经济学功底之深厚。

国际金融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金融;启发式教学;外汇模拟;实践教学;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223-02

收稿日期:2010-02-18

作者简介:邓晓霞(1971-),女,重庆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从事国际金融理论与政策研究。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使世界对金融衍生产品有了新的认识,而危机带来的全球经济的快速衰退加深了经济学者对预测及防范金融危机的思考。特别是金融危机首先引发关键货币汇率的巨幅波动导致全球汇市的大跌,并对全球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使我们对金融危机的危害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国际金融这门课程就是以外汇汇率为线索,对国与国之间的国际收支、外汇市场交易、外汇风险、货币危机及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货币制度等进行研究。在金融危机造成巨大损失的背景下,要求中国高校对《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在一般理论的讲述下更要注重模拟实践教学,从实践教学的角度去启发学生对贯穿整个《国际金融》课程的汇率的积极的关注,思考怎样把汇率理论与实际汇市操作相联系,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国际金融》课程的主要内容及重难点变动

国际金融学,也称为开放的宏观经济学,是在国际贸易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门新型学科,是世界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和全球化的今天,国际金融不仅与一国的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紧密联系,而且涉及到一国的宏观经济的平衡和稳定,涉及到国际经济金融的协调和合作。因此,国际金融是一门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学科,它以国际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为研究对象,既要说明国际范围内金融活动的主要问题,又要阐述国际间货币和资本运动的规律。特别是美国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产生极大消极影响的背景下,我们应对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要体现货币危机理论在国际金融理论与实践中的应用。本次金融危机对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市场等的教学内容形成了冲击。它暴露了当前国际金融理论的缺陷,对这部分教学内容需要探讨,提出一定的修正和补充意见。

中国高校国际金融教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国际金融基础知识。包括国际收支、外汇储备、外汇汇率、外汇交易、国际金融市场等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内容。这是整个国际金融课程的基础,在这部分教学中要注意把握基本概念的内涵。特别是对于国际收支的广义定义与外汇汇率的基本概念要讲解清楚,对于直接标价法、间接标价法下买入与卖出汇率的表示要通过例题来分析,学会正确判断和运用。

2.国际金融理论。包括国际收支的调节理论、汇率决定理论、开放经济的均衡和调控理论、国际储备理论、国际货币合作理论、债务危机和货币危机理论。其重点在国际收支调节理论和汇率决定理论。但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货币危机和债务危机理论的形成机制要加强分析,并指导学生结合英镑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等了解货币危机理论,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3.国际金融制度与政策。包括外汇管制和货币自由兑换、汇率制度的选择、外汇市场干预、金融政策的国际协调、国际货币体系、区域国际货币一体化、国际金融组织等内容。在这部分教学过程中,要通过国际货币对金融危机的传导作用来认识国际货币发行国的收益和损失,并讨论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条件和进程,使学生充分认识一国金融政策在国际经济背景下的协调,了解克鲁格曼“三角悖论”的原理。

4.国际金融市场。包括外汇市场、国际货币市场、国际资本市场和欧洲货币市场等。如今金融市场的交易量伴随金融衍生产品的迅猛发展而急剧扩大,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的风险,从而导致了金融资产的极大损失。在这部分内容介绍中要加大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产品做重点的介绍,让学生了解金融衍生品的“双刃”作用。

5.国际金融实务。包括外汇交易、外汇风险管理等。这是国际金融实践教学的重点。实行外汇模拟交易,将使学生真正感受外汇市场汇率变化带来的损失和收益,并形成自己的风险控制理念。

总之,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们必须对以往的课程教学内容进行调整,突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引导学生关注经济现状,学会用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二、《国际金融》教学方式的改变

课程内容的变化往往伴随教学方式的改变,枯燥的满堂式灌输已经不适应信息时代的教学模式。在国际金融课程教学中,应注重以下几种方式的结合。

1.启发式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于关键概念、核心理论以及分析问题的主要方法等均设计分层次的、逐步深入的甚至是具有学科前沿性的问题,积极启发学生主动思考,在打好基础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案例式教学。对于已经发生的货币危机、债务危机等实践性问题主要运用案例式教学,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来增强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认识、理解程度。

3.研究式教学。本课程鼓励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增强学生的科研能力。指导学生利用学习的国际金融知识研究经济金融热点问题,尽早介入科研活动。

4.小组作业式教学。对于像分析中国的国际收支问题、人民币自由兑换问题、中国的国际储备适度规模及构成等问题,通过小组讨论形成小组作业,在各个小组内部推行目标分工,并综合形成PPT结论,在课堂上讲解分析结果并回答其他组同学提问,在讨论中完成这部分内容的深入分析。这样不仅考察了学生收集资料、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运用知识的水平,并且促进了学生巩固学习内容,强化学习效果。

5.双语教学。为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本课程应积极推行双语教学,推动学生与国际接轨。因此要编写课程的双语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电子教案和习题集等。

三、《国际金融》外汇模拟实践教学的推动

国际金融是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课程。在理论教学的同时,必须通过实践平台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在我校国际金融课程教学中加入了外汇模拟交易实验平台的教学,学生通过在线模拟炒汇,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进行了模拟实战练习取得了很大的收获。很多同学在模拟过程中,切实理解和掌握了汇率的变动影响因素,并根据国际经济情况对一国货币走势进行了判断与买卖操作,并且在此过程中提高了学习的兴趣,变被动、单纯的理论学习为主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取得了以下进步:

1.认清了标价方法。对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及美圆标价法有了深切的体会,知道在哪种标价法中价格高低代表的含义以及该选用哪个价格进行买卖报价。通过操作确实明白低买高卖的原理。

2.锻炼了投资心态。学生在模拟炒汇过程中,逐渐摸索出市场涨跌互现的规律,知道要心态平稳,顺势而为。如果所买进的货币贬值了,不必过早杀跌,而要等待反弹时机出货,尽量减少损失。如果确实心急,也可以寻找第三种货币来做交叉盘,寻求解套良机。

3.培养了一定的投资理念。学生在模拟交易中终于明白投资中心态是最重要的,多数同学明白了在投资中要避生就熟,自信则赢。只炒自己经常涉及的熟悉货币,不要去碰冷僻或相对陌生的货币,这样比较清楚它的走势,容易掌握介入和抛出的时机。

4.加强了对理论的认识。学生在外汇模拟交易中根据所学影响外汇汇率波动的理论来指导模拟交易,在宏观经济指标变动下考察汇率的变动,思考理论指导的正确性和重要性,反过来提升了学生学习理论的积极性。

5.丰富了学生外汇投资的经验。通过外汇模拟交易,学生在交易中总结了一些好的投资经验:比如,要带着真实的交易心态去做模拟交易,从中总结交易技巧。不能只靠运气,要在交易中摸索规律;对决定交易的因素要作记录,从而总结出一套适合自己的投资决策方案;顺势操作,勿逆势而为。要善用停损单设立止损位降低交易风险。发现错误决策要当机立断止损出局,不要犹豫。在对情势判断不清的时候,要保持半仓操作,不要满仓,要留有余额,以减少交易风险等。

总之,通过模拟炒汇,学生对金融市场风险有了一定的认识,初步理解了风险控制的概念。这对于他们将来个人从事投资理财是非常有效的。

参考文献:

[1]艾洪德,徐明圣.新形势下金融学专业本科教学面临的挑战与改革[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6,(4).

国际金融政策范文第6篇

【关键词】价值取向 经济全球化 国际金融法

一、经济全球化及金融全球化

法律的价值在于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就国际金融法而言,其作用在于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保障国际金融安全、促进国际金融发展。简言之,安全和效率是国际金融法的两大基本价值。这两个价值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是金融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也就无所谓金融发展;而金融发展又是金融秩序与金融稳定的根本保障。任何金融的低效率运行或停滞不前,都可能导致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混乱与动荡。另一方面,它们之间也存在矛盾的一面。要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保障国际金融安全,必然要求对金融业加以严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而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监管,可能导致金融业效率的提高,也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反过来影响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这两大价值的博弈直接影响到国际金融法功能实现的程度。我们知道,国际金融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价值取向的定位不能因人们的主观认识而转移,它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并与经济基础的要求相一致。事实也是如此,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变化着。在国际金融法形成初期,即布雷顿森林体系确定之后,安全曾一度是其基本价值取向。各国都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视为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

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在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金融全球化、科技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重大。金融全球化表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各国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融合。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在时间上相互接续、价格上相互联动,几秒钟内就能实现上千万亿美元的交易,尤其是外汇市场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流动性和全天候的市场。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国际金融关系朝着多方向发展。从货币体系的全球化到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到金融机构的全球化,从金融信息流动的全球化到金融风险传递的全球化,从金融政策协调的全球化到金融法制建设以及金融交易规则和契约条款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内容可谓丰富多样、无所不及。例如,从国际货币体系看,伴随欧洲货币联盟的运转和拉美、亚洲、非洲等区域货币合作的开展,美元、欧元和日元三足鼎立的多元化货币格局正在形成;从国际资本流动看,近二十年来全球资本流动的规模、流速、冲击力均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其中,私人资本已取代官方资本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主体,其逐利本性使资本流动表现出很强的波动性。金融市场作为开展金融活动的平台,其全球化则构成了金融活动的全球基础,表现为各国金融市场的贯通和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异类金融市场间界限的日益模糊,金融市场的主要资产价格和利率的差距日益缩小,市场相关度显著提高。货币、资本、金融市场等金融全球化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使得金融资源在不同国家间和不同层次上转移、划拨、金融和

互动。从而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重组,促进金融效率的总体提高。

二、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我们要看到,经济全球化在为金融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又具有放大金融风险的效果。纵观金融危机接踵而至的经济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全球化带来了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包括金融风险发生和传导的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体遭受国际投机资本冲击的概率大大增加,金融脆弱性演变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加之一体化的市场为金融风险之跨国传递提供通道,“一荣具荣、一损具损”已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由此警示我们,在看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高效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金融法也要随着经济的变化而调整其价值取向。各国的立法者和监管者都面临同样的问题,经济全球化加剧了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一方面要加大金融市场的开放力度,通过增加竞争以增加金融体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为确保金融稳定和公众对金融体制的信任而维持审慎监管。因此,法律必须在开放金融市场与加强管制之间加以选择。换言之,在促进金融效率与保障金融安全之间进行权衡,单一的注重安全优先或是单一的注重效率优先都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趋势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转贴于

以美国为例,在经历了20世纪70-80年代的效率优先的放松管制时期后,尽管金融自由化给美国金融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命与活力。但是给银行业带来的危机也逐年增加。据统计,1982-1992年间,美国共有1442家银行倒闭。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展开,对于开放程度高的美国来说,强调效率优先而放松监管也加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危险。有人指出,20世纪80年代的放松管制改革主要是制定新法,对废法的废止是不充分的。其结果就是解除管制部分不足以提高银行的竞争力,而保留管制的部分又无力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立法者和监管当局不得不重新审视放松管制的进程。在90年代里,美国立法开始体现出了对安全与效率的并重。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鼓励金融机构的竞争,注重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加强对金融活动的风险管理。尤其是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提出重整金融资源、实行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实施兼顾安全和效率的审慎监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自 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无不如此。如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提出了“有效监管”的六条原则,要求在实施监管时必须同时考虑,并将其作为新监管方式的指南。这六条原则是: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促进金融创新;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的扭曲和破坏。

考查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条约,也能看出对效率和安全并重这种价值取向的认同。无论是WTO还是NAFTA都强调放松金融管制,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自由化。WTO倡导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但同时也注重对安全的保护。WTO有关协议规定了有关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外,如各成员方可以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并在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时,对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部门采取或维持有关限制措施;《金融服务附件》规定的“审慎例外”,允许成员方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措施,或为保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措施。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效率与安全”的目标冲突。NAFTA推进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都要求成员方拆除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有条件的开放金融市场,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也都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而市场机制主要是强调效率。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国际经济组织都是推行也鼓励成员国坚推行的金融体制和制度都是以效率为基本导向,注重对安全的兼顾。

晚近国际金融法价值取向上的这一变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国际环境有密切关系。因为金融全球化势必加剧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三、对我国的启示

回顾我国的国际金融立法,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一直都是主要目标。为此,我国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种做法会导致金融市场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金融业竞争力低下,整个金融市场十分脆弱,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以牺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也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已经大幅度的对外开放了,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是通过强化监管,恐怕难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我国应该转变这种模式,在立法上应以效率为基本导向,兼顾金融安全。放松金融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这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在管制逐渐放松的过程中,一方面,使已有的金融风险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同时这样做也有可能使金融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为了维护金融安全,防止过快放松管制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必须把握住放松管制的顺序、路径和节奏。

参考文献:

国际金融政策范文第7篇

在9月17日召开的2012北京CBD国际金融论坛上,国内首家国际金融博物馆在朝阳规划艺术馆2号展馆正式开馆,首场特展《中英金融史特展》也同时面向社会公众开幕。

国际金融博物馆开馆

国际金融博物馆是朝阳区委、区政府发起成立的公益性金融博物馆,是国内首家以国际金融命名的专业博物馆。馆内展示面积达2000平方米,收藏了数百件珍贵的金融文物。馆内展陈由中国金融史、幽燕金融史、朝阳国际金融展、中英金融史展、国际金融角等五个部分组成。博物馆通过国际化的建馆理念和现代化的展示手段,专注于全球金融历史事件和主要的金融人物,寻求金融文明与金融制度形成的轨迹,搭建金融文化交流与传承的平台。《中英金融史特展》以独特的专业视角,客观全面的记录和展示了中国与英国在金融交往与合作中的历史全貌。

博物馆的成立,展示了首都金融发展历史,反映了首都金融文化内涵,促进了金融国际交流,对提升首都金融产业的国际影响力,突出北京CBD国际金融特色,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为有效发挥国际金融博物馆在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今后,朝阳区将充分借鉴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广泛开展金融文化交流互动,完善博物馆的宣传、教育和展示功能,促进国际金融文化资源聚集,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将博物馆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博物馆。同时积极发挥博物馆优势,宣传展示区域金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入驻北京、落户朝阳、促进金融产业全面发展,加速推进北京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建设。

金融机构加速聚集

近年来,朝阳区作为首都国际金融机构主聚集区,金融机构加速聚集,数量、质量呈现双增长态势。2012年前三季度,共有45家金融机构落户朝阳区,注册资金超过40亿元。其中法人机构13家,外资金融机构15家,至此,朝阳区金融机构总数已达1308家;其中法人机构259家,占全市三分之一;外资机构277家,占全市70%。

北京现代汽车金融公司正式入驻冠城大厦,标志着在京七大汽车金融公司齐聚朝阳;国家电网设立的英大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落户朝阳的第一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对丰富朝阳区金融业态发挥了重要作用;民生通海投资有限公司、荷兰合作银行北京分行、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北京分行、中信证券北京分公司、日本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汇丰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和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等一批国际、国内知名金融机构加速向朝阳聚集。至此,全市100%的外资再保险公司、外资汽车金融公司,57%的外资法人银行、82%的外资保险公司总部、71%的国际证券交易所代表处以及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集聚朝阳。

近年来,朝阳区按照建设世界城市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的战略要求,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主聚集区为目标,把发展金融业作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支撑,强化国际金融的优势地位,紧紧围绕金融政策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两条主线,实现了金融业的跨越式发展。今年上半年,金融业实现增加值156亿元,占全区地区生产总值的9.1%,占全市金融业增加值的12.3%;实现区级财政收入同比增长37%,对全区财政收入增长贡献度达到51%。

国际金融政策范文第8篇

关键词:WTO;金融监管;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177-01

1 WTO下金融监管的相关内容

WTO在金融服务领域要实现的目标之一是金融自由化,但金融服务自由化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相应的多边机制所设立的纪律约束。WTO关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监管规定主要体现在GATS及其附录中,是为了规制各国金融政策,其中设立了两条规则,即国内规则和审慎措施。对国内规则与审慎措施的辨别直接决定着金融自由化与金融业的稳定。

国内规则主要考察影响金融政策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和外汇管制政策。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属于政府职权所提供的服务,可以不受GATS的限制,也可以认为是为稳定金融业采取的审慎措施;关于外汇管制政策,GATS第11条明确规定成员方不得对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易实施国际支付与划拨的限制,该条的第2条款进一步规定,成员方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实施与有关资本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

在GATS的附录中对审慎措施具体规定为:“无论本协定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成员方为审慎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者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概括起来就是审慎监管措施不受GATS其它条款的约束。WTO下审慎措施的四个判断标准:一是WTO不阻止成员方为审慎原因而采取的措施;二是由采取措施的成员方来认定一项措施是否出于审慎动机;三是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的灵活性;四是将审慎监管措施纳入到WTO的多边机制中来,约束成员方实施审慎措施。

对于中国改革金融监管的意义在于:一是要遵守WTO金融服务的有关规则,履行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这方面我国采取的措施是有目共睹的;二是WTO框架下的金融监管是适当放松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管制”措施,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加强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与我国金融监管由“合规性监管”转为侧重并加强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的思路是保持一致的;三是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竞争力,这是WTO框架下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2 WTO下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

2.1 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1995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但由于国内外金融竞争的加剧、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创新的出现,目前我国已经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框架设计可以将一元多头式与集中单一式二者结合起来,寻找一种最佳结合方式,不必变革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所谓一元多头式,即全国金融业监管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一种监管模式;集中单一式,即由一家金融机构集中进行监管,这一机构往往是各国的中央银行 。具体来说,就是金融监管全局的制度体系采用一元多头式,而对于各金融行业监管采取集中单一式。具体进程可以是:先由机构性监管过渡到功能性监管,实行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和协调;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协调各行业监管机构;然后在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基础上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及时向各专业监管机构通报信息,并协调各专业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必要时对其争议进行仲裁;最终形成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构建我国高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2.2 应对金融危机的金融监管

在全球经济金融体系联动性不断增强的背景下,风险在金融市场各个子系统之间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传导效应大大增强,现在的金融监管已不仅仅是一国或者某个单一的国际金融组织的任务,而需要国家联手对抗金融风险的冲击,通过国际协调合作来稳定金融秩序、降低金融危机冲击。为了应对日益频繁的金融危机,有必要加强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协作。

2.3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金融产品创新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但处理不当,用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金融创新工具也有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和对金融体系的风险,还要考虑其对于实体经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如果片面追求创新效率而忽视了安全,一旦发生危机,不仅会欲速不达,降低金融创新的效率,还有可能对实体经济产生伤害,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

2.4 网络银行监管

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网络银行业务逐渐走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中,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方便,如网上购物、网上银行转账等,但其虚拟性的特征也使其更容易传递金融风险。因此,银行监管当局要加强网络银行的审慎监管。一是应将网络银行业务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行列;二是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网络银行监管合作,互通信息,共同防范网络风险;三是完善网络银行监管办法,并使之与国际接轨;四是推动网络银行建设相关立法工作。

参考文献

[1]李阳.加入WTO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变革[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