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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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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政策范文第1篇

摘要:我国风险投资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许多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人文社会环境、风险投资政策、风险资金来源渠道、风险投资人才、风险资金撤退途径、专门中介机构不完善、法制环境等。针对这些制约因素,应采取相应的策略,主要包括营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开辟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大力培养造就风险投资人才、建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等,促使我国风险投资缩小同发达国家的差距,走向更高的阶段。

关键词:风险投资;制约因素;策略;高新技术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风险投资的尝试,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此尝试在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和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分析制约我国风险投资的因素,采取相应的策略,对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研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制约因素

1.受风险投资人文社会环境的制约。风险投资是把资金投向处于较大风险的高新技术领域,期望成功后,通过所有者权益的变现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行为。高新技术行业作为新型的行业,技术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较大,失败的可能性较大。传统的投资往往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对具有较大风险的行业缺乏投资的积极性;而风险投资是一种主动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来博取高收益的行为。这就需要社会能提供适合风险投资的人文社会环境,能鼓励人们敢于冒险、勇于创新、接纳失败。我国当前风险投资的人文环境还不太理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科研计划主要由国家安排,为数不多的科研经费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形成了科研人员对国家的过分依赖,缺乏自我创新的精神;在科研体系中,过分依赖学术权威,论资排辈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不利于社会创新体系的形成;受我国长期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知足常乐”、“小富即安”、“枪打出头鸟”、“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等伦理道德观念深入人心,对风险投资的发展非常不利;我国缺乏对风险投资失败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旦投资失败,可能永世不得翻身;在资本市场上,投机氛围太浓,缺乏战略投资者等等,对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2.受风险投资政策的制约。风险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有效的市场机制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基础。但从世界各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经验来看,风险投资业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投入政策等。例如,美国政府为了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78年将资本收益税由49.5%降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为20%,且规定风险投资额60%免于征税,40%减半征收,极大地促进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我国台湾地区的《科学工业园设置管理条例》规定,园内企业可以全部免征进口税、货物税、营业税,5年内可以免征盈利事业所得税,外销产品不征收任何税收。西班牙政府对卡贾图科学城的建设前后投入资金达到100亿美元;日本的筑波科学城的建设历时20年,耗资13000亿日元;德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的建设资金超过1.9亿马克。我国政府虽然明确地提出了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计划,也采取了有关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但大多数促进风险投资的政策都是由地方政策出台的,缺乏统一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不利于风险投资业在更大范围和规模上的长期、稳定发展。

3.受风险资金来源渠道的制约。风险资金的来源是发展风险投资的基本问题。风险投资的特点之一是高风险性。为了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所以在资金来源方面,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在资金来源方面也应多元化,这才有利于分散风险,让更多的资金加入到风险投资业来。1994年,在美国的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中,各种基金的比例达到53%,使美国数以万计的企业和普通民众通过基金以较少的资金从事风险投资,为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融资渠道。相比之下,我国风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渠道单一。据统计,1999年我国92家风险投资公司的74亿元的资金绝大部分是由政府出资的。根据科技部的《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从2004年风险投资的资本构成比例来看,政府、银行和国有独资公司占有46%,外资为21%,个人资金占3%,其余为各类企业资金。政府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不可能过多地参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这种单一的风险资金的供给渠道,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所需的巨大资金需求是极不相称的。

4.受风险投资人才匮乏的制约。风险投资的成功因素除了需要有新的技术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有目光敏锐、具有远见卓识的人才。许多风险公司甚至把风险人才作为是否投资的第一因素。风险投资的人才要求具有经营管理、投资理财、战略规划以及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外,风险投资人才的成长过程,通常是一大批技术专家或经营管理人员在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从大学、研究所或大公司中分离出来,创办自己的风险投资公司,在将高新技术转化为产品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从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业的现状看,人才缺乏是十分突出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我国高等教育专业分工过细,同时缺乏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用人机制所造成的。

5.受风险资金退出途径的制约。风险投资的失败率很高,业内人士有一种说法:“成三败七。”这就要求风险投资成功的项目预期年回报率很高,一般应达到60%以上,才能弥补其他未成功的项目的亏损。这不可能从利润分红中获取,一般来说要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IPO的方式来实现,风险投资在投资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资金能否成功退出。由于被风险资金投资的企业是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在发展初期,很难达到主板市场规定的上市条件。因此许多国家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大都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了主板以外的二板市场。而我国目前虽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了类似的交易市场,但无论是上市制度,还是规模上都远远地不能满足风险投资的需要。由于资金退出困难,使我国许多风险资金沉淀在所投资的企业,不能形成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更谈不上高回报。这些因素都严重地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6.受专门中介机构不完善的制约。为风险投资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一般中介机构和专门中介机构。一般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这些中介机构在我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为风险投资业服务的专门中介机构如科技项目评估机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咨询机构等在我国还不完善。例如,由于专门为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到位,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因为无法对高新技术项目进行价值认定而变得慎之又慎,从而影响了投资的效率。

7.受法制环境的制约。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在我国的现有法律制度中,有许多对风险投资发展起到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国外的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大多采用有限合作制的形式,它有利于降低风险投资的道德风险及运作成本,但这项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是禁止的。其次,风险投资往往选择高新技术作为自己的投资领域,这个领域能吸引风险投资的动力,主要来源于知识产权。一种创新产品、一项新的科研成果如果能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就能给风险投资带来丰硕的利润,但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不够,严重挫伤了

风险投资积极性。再次,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风险投资的股份结构、资金来源、产权转让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风险投资的发展也起到了制约作用。

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策略

1.营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第一,创造适应风险投资发展的社会人文环境,大力宣传风险投资的作用,鼓励创新,为风险投资失败者提供保障机制。第二,政府要制定优惠的政策,鼓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如对被风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商业银行投向风险企业的投资实行贴息贷款、担保贷款等。第三,建立健全促进风险投资的法规,对现行的法律中不利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适当修改。如《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产权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第15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这些都不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另外我国还没有针对风险投资制定专门法律,国家可考虑制定《风险投资法》等类似的法律,这有利于规范风险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保护风险投资者的利益。第四,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如果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风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就不可能获得应有的收益,从而严重影响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第五,要发展和完善专门为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

2.开辟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成熟的风险投资体系应该是政府资金作引导,民间资金作主导。但目前国内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却是政府资金为主,民间资金则迟迟没有进入。资金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力量。资金的缺乏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创业和发展会构成严重的制约。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实践看,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有以下几个:一是政府资金。在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初期,政府投入适当的资金启动和参与是必要的,但政府资金的参与应坚持有限参与的原则,因为风险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二是大企业资金。大企业技术基础好,资本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抗风险能力强,参与风险投资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三是社会机构资金,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社会机构的资金。社会机构的资金规模大,保值增值欲望强烈,适当拿一部分进行风险投资,一方面不会危及自身的资金的安全;另一方面这部分资金为长期资金,正好满足风险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四是大力引进国外风险资金。国外风险投资业发展比较早,资金实力雄厚,投资经验丰富。如果政府能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它将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五是个人居民闲置的资金,目前我国储蓄率非常高,个人居民资金除了消费外绝大部分都流入了银行。受我国银行制度的限制,这部分资金很难转化为风险投资。所以必须通过适当的方法,如组建风险投资基金来吸引一部分个人资金加入到风险投资的行列。

风险投资政策范文第2篇

1.受风险投资人文社会环境的制约。风险投资是把资金投向处于较大风险的高新技术领域,期望成功后,通过所有者权益的变现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行为。高新技术行业作为新型的行业,技术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较大,失败的可能性较大。传统的投资往往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对具有较大风险的行业缺乏投资的积极性;而风险投资是一种主动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来博取高收益的行为。这就需要社会能提供适合风险投资的人文社会环境,能鼓励人们敢于冒险、勇于创新、接纳失败。我国当前风险投资的人文环境还不太理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科研计划主要由国家安排,为数不多的科研经费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形成了科研人员对国家的过分依赖,缺乏自我创新的精神;在科研体系中,过分依赖学术权威,论资排辈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不利于社会创新体系的形成;受我国长期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知足常乐”、“小富即安”、“枪打出头鸟”、“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等伦理道德观念深入人心,对风险投资的发展非常不利;我国缺乏对风险投资失败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旦投资失败,可能永世不得翻身;在资本市场上,投机氛围太浓,缺乏战略投资者等等,对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2.受风险投资政策的制约。风险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有效的市场机制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基础。但从世界各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经验来看,风险投资业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投入政策等。例如,美国政府为了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78年将资本收益税由49.5%降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为20%,且规定风险投资额60%免于征税,40%减半征收,极大地促进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我国台湾地区的《科学工业园设置管理条例》规定,园内企业可以全部免征进口税、货物税、营业税,5年内可以免征盈利事业所得税,外销产品不征收任何税收。西班牙政府对卡贾图科学城的建设前后投入资金达到100亿美元;日本的筑波科学城的建设历时20年,耗资13000亿日元;德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的建设资金超过1.9亿马克。我国政府虽然明确地提出了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计划,也采取了有关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但大多数促进风险投资的政策都是由地方政策出台的,缺乏统一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不利于风险投资业在更大范围和规模上的长期、稳定发展。

3.受风险资金来源渠道的制约。风险资金的来源是发展风险投资的基本问题。风险投资的特点之一是高风险性。为了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所以在资金来源方面,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在资金来源方面也应多元化,这才有利于分散风险,让更多的资金加入到风险投资业来。1994年,在美国的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中,各种基金的比例达到53%,使美国数以万计的企业和普通民众通过基金以较少的资金从事风险投资,为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融资渠道。相比之下,我国风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渠道单一。据统计,1999年我国92家风险投资公司的74亿元的资金绝大部分是由政府出资的。根据科技部的《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从2004年风险投资的资本构成比例来看,政府、银行和国有独资公司占有46%,外资为21%,个人资金占3%,其余为各类企业资金。政府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不可能过多地参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这种单一的风险资金的供给渠道,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所需的巨大资金需求是极不相称的。

4.受风险投资人才匮乏的制约。风险投资的成功因素除了需要有新的技术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有目光敏锐、具有远见卓识的人才。许多风险公司甚至把风险人才作为是否投资的第一因素。风险投资的人才要求具有经营管理、投资理财、战略规划以及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外,风险投资人才的成长过程,通常是一大批技术专家或经营管理人员在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从大学、研究所或大公司中分离出来,创办自己的风险投资公司,在将高新技术转化为产品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从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业的现状看,人才缺乏是十分突出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我国高等教育专业分工过细,同时缺乏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用人机制所造成的。

5.受风险资金退出途径的制约。风险投资的失败率很高,业内人士有一种说法:“成三败七。”这就要求风险投资成功的项目预期年回报率很高,一般应达到60%以上,才能弥补其他未成功的项目的亏损。这不可能从利润分红中获取,一般来说要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IPO的方式来实现,风险投资在投资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资金能否成功退出。由于被风险资金投资的企业是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在发展初期,很难达到主板市场规定的上市条件。因此许多国家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大都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了主板以外的二板市场。而我国目前虽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了类似的交易市场,但无论是上市制度,还是规模上都远远地不能满足风险投资的需要。由于资金退出困难,使我国许多风险资金沉淀在所投资的企业,不能形成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更谈不上高回报。这些因素都严重地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6.受专门中介机构不完善的制约。为风险投资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一般中介机构和专门中介机构。一般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这些中介机构在我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为风险投资业服务的专门中介机构如科技项目评估机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咨询机构等在我国还不完善。例如,由于专门为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到位,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因为无法对高新技术项目进行价值认定而变得慎之又慎,从而影响了投资的效率。

7.受法制环境的制约。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在我国的现有法律制度中,有许多对风险投资发展起到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国外的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大多采用有限合作制的形式,它有利于降低风险投资的道德风险及运作成本,但这项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是禁止的。其次,风险投资往往选择高新技术作为自己的投资领域,这个领域能吸引风险投资的动力,主要来源于知识产权。一种创新产品、一项新的科研成果如果能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就能给风险投资带来丰硕的利润,但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不够,严重挫伤了

风险投资积极性。再次,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风险投资的股份结构、资金来源、产权转让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风险投资的发展也起到了制约作用。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策略

1.营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第一,创造适应风险投资发展的社会人文环境,大力宣传风险投资的作用,鼓励创新,为风险投资失败者提供保障机制。第二,政府要制定优惠的政策,鼓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如对被风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商业银行投向风险企业的投资实行贴息贷款、担保贷款等。第三,建立健全促进风险投资的法规,对现行的法律中不利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适当修改。如《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产权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第15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这些都不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另外我国还没有针对风险投资制定专门法律,国家可考虑制定《风险投资法》等类似的法律,这有利于规范风险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保护风险投资者的利益。第四,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如果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风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就不可能获得应有的收益,从而严重影响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第五,要发展和完善专门为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

2.开辟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成熟的风险投资体系应该是政府资金作引导,民间资金作主导。但目前国内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却是政府资金为主,民间资金则迟迟没有进入。资金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力量。资金的缺乏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创业和发展会构成严重的制约。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实践看,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有以下几个:一是政府资金。在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初期,政府投入适当的资金启动和参与是必要的,但政府资金的参与应坚持有限参与的原则,因为风险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二是大企业资金。大企业技术基础好,资本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抗风险能力强,参与风险投资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三是社会机构资金,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社会机构的资金。社会机构的资金规模大,保值增值欲望强烈,适当拿一部分进行风险投资,一方面不会危及自身的资金的安全;另一方面这部分资金为长期资金,正好满足风险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四是大力引进国外风险资金。国外风险投资业发展比较早,资金实力雄厚,投资经验丰富。如果政府能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它将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五是个人居民闲置的资金,目前我国储蓄率非常高,个人居民资金除了消费外绝大部分都流入了银行。受我国银行制度的限制,这部分资金很难转化为风险投资。所以必须通过适当的方法,如组建风险投资基金来吸引一部分个人资金加入到风险投资的行列。

3.大力培养造就风险投资人才。风险投资是靠风险投资家来运作。风险投资家是既懂管理又懂技术,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冒险精神,敢于创新和创业的专业人才。要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必须大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风险投资人才。第一,对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政策环境方面支持具有风险投资素质的专业人才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第二,对现有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要改变高等教育专业分工过细,中小学教育以应试教育为主的状况,注重对人才的创新能力方面的培养;第三,输送一批专业人才去国外学习和实践,加快我国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第四,从国外引进一批风险投资人才,在带动国内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同时培养我国自己的风险投资人才。

4.建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过程可分为选择投资项目、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有关协议、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辅导以及风险资金退出4个阶段。风险资金的退出有3种方式:一是风险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者被其他企业兼并。二是被投资的企业由于经营失败宣布破产,这意味着风险投资失败。三是将风险资金投资的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股票在证券市场公开出售,达到收回投资和实现风险收益的目的。这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途径。因此应扩大和建立专门为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上市的二板市场,或应适当放宽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到主板市场上市的条件,改革我国产权流动机制,为风险投资退出提供一个畅通的渠道,促进风险投资良性循环。

风险投资政策范文第3篇

一、引言

风险投资公司作为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助推器,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极其重要的部分。风险投资是职业投资家进行的一种以小博大的获得高额回报的权益性投资。其主要投资对象为新兴的、成长中的、蕴藏着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是风险投资者把资金投向包含着较大失败风险的技术创新领域,以期望成功后获得高资本回收的一种投资行为。基于风险企业家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效的激励机制就成为了风险投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并且,除提供资金外,风险投资家还可以向风险企业提供有关知识、丰富的经验和社会关系,帮助风险企业家创业发展,这是风险投资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重要特征。风险投资家的管理增值服务对风险投资项目的成功意义重大。所以,无论是政府还是风险企业都应该极其重视风险投资的激励机制。

二、现状

现阶段,我国正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具有的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这使高新技术企业在初创期和成长期资金需求量巨大,存在较高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纵观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历程,风险投资是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必由之路。

1997年底,美国银行罗世公司、华登国际投资集团和艾芬豪国际集团三家美国公司联合向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入650万美元;1998年4月,产业界的英特尔公司、美国国际数据集团、恒隆(香港)公司和专业风险投资公司哈里森(美国)公司,共同向北京的爱特信公司投人200万美元;1998年5月,美国国际数据集团在广东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向电深圳金碟财务技术有限公司注入2000万元人民币等等。

但是与国外的风投相比,我国的风险投资在数量上、规模上和业绩上仍然有着很大的差距。很多的风险投资往往都是国家投入资金,面对市场激励的竞争,再加上国有企业自身存在的弊端,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三、我国风险投资存在问题

第一,由于文化背景不同、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有部分的创业者对风险投资的认识和态度不尽正确,给国内运作的风险投资公司进入良性循环带来了不利因素。

第二,目前国内风险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太健全。按照国内的现行法规,在国内成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是有一定难度的,按我国的《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很难进行风险投资的操作。

第三,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完善,风险投资融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相对单一。 第四,风险投资的本质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融资过程,它从融资、筛选项目到最后退出,都主要靠资本市场来进行。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模式是政府投入先导型,对风险投资本身所具有的融资功能认识不够。

第六,风险投资运作中投资主体的相应机制不健全。

第七,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育不足。

第八,退出机制不够完善,风险投资难以实现投资收益。退出渠道不畅是阻碍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风险投资业不活跃的重要原因之一。退出机制不完善,风险投资难以实现投资收益,也削弱了运用经济手段进行激励的基础。

四、解决方案及激励政策

对于一些政府政策的问题,风险企业无法控制。但当风险投资出现资金资源匮乏时,正确的激励机制便能有效的对市场做出反应。

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对于风险投资最优的激励机制是双边激励机制。即激励机制需要考虑委托人和人双方的利益,由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共同激励。所以,这就要求在促成一项风险投资中,或在一项已经开始运作的风险投资中,风险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相互激励,才能达到效益最大化。

1.首要激励对象及年薪契约激励

风险企业家作为风险企业的CEO,成为风险投资家的首要激励对象。研究显示,当风险投资家提供的激励机制不足以对风险企业CEO进行完全激励时,理性的风险企业CEO追求不符合风险投资家目标的自身利益就成为了必然。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企业CEO将通过选择其经营行为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在风险企业CEO的激励中,年薪收益是一种最重要的激励机制。

年薪契约机制的优点很明显,它可以为风险投资家激励与监管风险企业提供更多的管理手段,可以更加灵活的处理经营失误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投资家的投资风险,可以为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双方带来更高的利益等等。

2.政府创新激励政策

政府创新激励政策的效果主要集中在财政补贴的激励政策上。关于这种政策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结论:第一种认为财政补贴能有效地促进企业加大研发创新;第二种认为财政补贴对于企业自身的研发投入具有挤出效应,显著的影响了企业研发投入。

针对这种政策:(1)要建立综合性的创新激励制度体系。(2)加强政府促进创业的政策体系与风险投资政策的衔接。(3)鼓励地方财政资金适度参股风险投资基金,拓宽风险投资资金的来源。

五、结论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存在着委托―的关系。最优的激励机制设计需要考虑委托人和人双方的利益,即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激励相容约束;(2)参与约束;(3)效用最大化

综合考虑以上三点,风险投资的激励机制可运用的主要手段有:有限合伙制的激励制度、股票期权、经理人市场竞争、精神激励等。这些激励手段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

1.基金与管理人的激励机制

2.项目遴选的激励机制

3.项目经理人的激励机制

4.投资对象的激励机制

风险投资政策范文第4篇

在不同的国家和区域,因为所有的风险资本来源都不尽相同,所以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也各不相同,这就使得风险投资的方法也不一样。现在,世界上的风险投资方法主要有四种:

1.1首次进行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首次进行公开上市指在风险投资者经过风险企业股份公开招股上市,主要是以普通股发行,把拥有的私人权益转化为公共的股权资本,把股权在二级市场上面出售从而达到资本增资的方法。首次的公开上市,就是利用二板市场上市最有利润的退出模式,也是为了更好的进行风险投资退出。

1.2兼并和收购。兼并和收购主要是指风险投资者在一定的时间,利用并购的方式把自己在风险企业中的股份卖掉,以便于更好的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实行兼并和收购主要是把投资股权出售转给另外一家具有实力的上市公司,使得一些高科技企业能够很好的成为证券市场上的坚强的后盾,也能更好的进行风险资本的退出。

1.3股权回购。回购退出也就是风险企业家或是风险企业的管理人员购回风险资本家所拥有的股份,使得风险资本退出。就是实际的含义来讲,回购也属于并购,只是收购的行为大多是风险企业的内部人员。回购的典型优点就是风险企业能够完整的保留下来,风险企业家也就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性和决策性,所以回购对于风险企业是有好处的。

1.4清算和破产。所谓清算破产就是在风险企业经营不合理的时候,风险企业家不愿意在继续维持经营而选择对其进行清算,回收部分的或所有的投资。清算退出是会遭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

2对风险投资退出造成影响的原因

每个国家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和完善的好坏都是有差异的,造成风险投资退出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证券市场的活跃性。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可以为风险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条件。二板市场的主要定位就是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的融资服务,也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上市的准则和条件比较低。二板市场的建设能够有效的推进中小高科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更好的实现了风险投资退出。

2.2政策法律的健全程度。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是造成风险投资外部障碍的主要因素之一。风险企业具有建立时间短、资本量少、风险高等特征,这就需要政府在宏观的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不但要合理的进入到机制中去,还要能够合理的从机制中退出去。[2]

3针对中国风险投资资金退出的建议

随着我国的不断努力,我国在风险投资中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尤其是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方面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不能只停留在过去的时间,要有长远的发展。不断的完善风险投资退出制度,下面我就简单的发表一下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3.1加强发展多层次渠道的退出机制

在外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多方位、多渠道、灵活多变的交易结构,除了IPO、兼并、收购、股权的转让、企业回购、管理人员收购、破产清算,也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第一,IPO是很多风险企业家和风险资本家最乐意采取的退出方法,其中的回报率远远的超过企业的回购和并购。风险投资的规模和企业的IPO的市场活跃程度有很大的关系,在国内的二板市场上进行上市可以用最低的交易成本和最高的市场效率来更好的完成风险资本的退出,这也是中国进行风险投资退出的最好方式。在2009年10月的时候,我国推行了自己的创业板市场,这对于自主创业和发展的企业来讲是一个好消息。第二,要更好的健全风险投资企业清算破产程序。在风险投资机构中,如果风险投资企业没有了发展的可能性或是发展速度过于缓慢,就需要适时选择退出,把资金回收过来投入到另一个项目中。现在,有的部门已经在不断的完善清算方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企业的清算过程还是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复杂的多。因此,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风险投资企业的清算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而且,要设立多方面的退出渠道,不断的完善现在的资本市场体系。[3]

3.2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投资银行为主的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系统

银行在风险投资退出的过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现在的投资银行发展情况来看,现在以证券公司为主的投资银行规模都比较小,人才缺失,管理落后,经营不善等问题,其中的主要内容是集中在传统的证券承销、经济业务,有关现代的投资银行业务是比较少的,很难更好的完成风险资本退出业务的需要。所以,更好的推进投资银行的发展,也是更好的完善了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3.3强化政府的扶持强度

政府所进行的扶持主要是政策上的支持,其中有立法、贴息、补助、税后优惠和担保等,在这些方面都有一些成熟的经验,例如:美国的《小企业发展法》、日本的《高技术密集区开发促进法》、我国的台湾有《风险资本条例》等等。吸取其中的优点,建立在我国已有的政策法规上,从信贷、税法、立法、政府补贴、担保等角度,不断的强化风险投资政策的支持强度。

3.4全面的培养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才

风险投资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体制;对策

近几十年来,以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为主要内容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发达国家获得了高速的发展,而创业投资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我国的创业投资事业起步较晚。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科委、财政部共同出资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标志着我国创业投资进人实际运作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由政府引导的创业投资制度创新的开始。随后数十年,我国创业投资得到不断的发展,创业投资机构已发展到现在的400余家,而最近创业板的启动,将进一步给我国创业投资创造良好的氛围。

一、VC(venture capital)引起的争议

“venture capital”这个外来词最初出现在我国媒体上时被翻译为“风险投资”且一直沿用到20世纪末期,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有成思危、刘曼红等学者,如在1998年政协一号提案中把“venture capital”界定为“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刘健钧、陈耀先等学者从词源和语境出发,认为“venture capital”一词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确切和合适,也有利于国人接受这样一种新型的投资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venture”的核心含义是“冒险创建企业”,“venture capital”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过支持“创建企业”来获得投资收益,所以把“venture capital”一词理解为“创业投资”更准确。这种理解也直接反映在了许多有关“venture capital”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如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台的一系列文件都开始使用“创业投资”这个中文译名。

其实,对出资人来说,由于所投资企业多数处于初创期,失败的风险很大,其投资要承受很大的风险,所以站在出资人的立场看应该是“风险投资”。而站在被投资对象立场看,由于这些资本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为创业者提供了迫切需要的权益资本融资,所以这种资本更像是为支持创业活动的资本,自然可以视为“创业投资”。

科技部研究中心创业投资研究所所长房汉廷则认为,“风险投资论”和“创业投资论”都只掌握了部分真理,“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是venture capital的一体两面,如果没有冒险且具有耐心的出资人和冒险创建企业的企业家,就不会有新企业的诞生和发展,故“venture capital”是一种与创建企业活动属性相匹配的资本。

另外,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创业投资即是风险投资,或认为创业投资是风险投资的一种形式。

二、国内外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现状

(一)国外创业投资业的现状

国外政府大多通过对创业事业的支持来间接促进创业投资发展。通过直接扶持政策,如税收减免,资本支持,股权担保,融资支持等,克服创业资本配置的市场失灵;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促进创业投资组织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创造良好法律环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创投提供通畅的退出渠道。

(二)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1、在概念引入时尚未树立创业观念,主要局限于“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范式,使得创业投资政策法律找不到立足点,出现将风险投资作为“改革对研究机构的拨款制度”措施,或简单通过增加科技贷款规模来发展“风险投资”,导致其不能有效支持企业创业,政府直接从事“风险投资”,造成职能越位,并阻碍了创投的制度创新;后来经过系统研究以后全面启动了创业投资体制建设工程。

2、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正趋于多样化,既有国有独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也有政府参股或控股的创业投资机构,还有民间资金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外资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大公司所属的创业投资机构,而且从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外资创投占据了主导地位,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创投机构的资金投向现已呈现多元化趋势,但资本规模偏小,资金来源不足,且在主要投向高科技企业的同时,对传统企业的投资比例逐步在加大,而且投资越来越偏向成长期、成熟期项目,而对种子期项目的投资不足。另外,我国的投资区域也主要集中在京沪粤地区。

三、我国创业投资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影响创业投资发展的诸多环境问题

首先,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投资退出困难,难以实现收益分配。创业投资在其发展中需要有一个资金筹集、投资、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在这个循环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能否顺利地退出所投资企业。目前,缺乏完善的退出渠道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业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虽开辟了中小企业板块,但由于企业上市条件和要求与主板市场没有区别,因此中小企业上市步伐并不是很快;现推出的创业板是个很大的利好,但仍需很长一段时间去加以规范。其次,相关法制环境不完善。如我国现行关于企业设立与运行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这些法律仅适用于一般的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这种专门从事资本经营的特殊类型企业不仅存在诸多的不适用,而且在某些方面构成了法律障碍。同时,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不完备,加大创业投资的不确定性。另外,缺乏为创业投资企业制定健全的产权制度、规范的经营机制、有效的监管法规等,使得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最后,我国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优惠范围较窄、程度较小,并且有不少政策没有明确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

(二)中介机构过少,专业人才缺乏,缺乏行业自律等监管机制等行业内部问题

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比较复杂,涉及许多机构和环节,因此在运作中对中介机构的需求比较多,如创业企业的资产评估、业绩审计、法律认证等,特别是创业企业上市时,还必须选择为上市服务的诸多中介服务机构,如评估机构、法律顾问等,目前这方面的机构不少,但高水平的还不多。同时,创业投资要求从业人员既要有广泛的知识背景,又要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严重匮乏。现有的创业投资人才队伍从知识结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及品格特征等方面都还不能完全满足创业投资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另外,我国创业投资公司虽也建立起了创业投资决策、对已投企业和项目的后续管理等制度,但由于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决策和后续管理的人为色彩浓厚,风险资本家和创业资本家素质低,投资过于分散等,限制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四、健全我国创业投资体制的对策

(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运用财税金融手段,建立政府扶持机制

优惠的创业投资政策是创业投资发展的保证。为发展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如美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从创业投资起步阶段就制定了有效的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并给予多方面的财政支持和优惠。

我国应加大对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投资未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也应分别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初期,政府的正确扶持和引导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创业投资刚刚起步,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在创业投资中规划制定者、监督管理者、企业服务者的作用。

政府应进一步拓宽优惠政策的范围,提高对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和生产企业的政策优惠幅度,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对不同层次(国家、企业、单位)和不同性质(职务成果、个人成果)科技人员因科技发明所获得免征所得税,完善企业法规等。

(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创投法律体系

首先要完善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修正其中一些不利于创业投资运作的部分,降低创业投资运作风险,促进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建立和运行。其次是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切实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创业投资资本的风险。再次是要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和规范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科学发展。此外,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资金、证券、保险基金参与风险投资的政策应该尽快完善。

(三)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实现创业资本良性循环

我国应改革主板市场,在扶持政策上制定降低业绩较好的创业企业进入主板市场门槛的相关条约,实现主板市场的全流通;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的规范化;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为依托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交易市场,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其交易结算制度,使之更能适应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需求。从上述方面着手以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四)发展中介机构,完善服务体系

积极发展和规范以项目评估、财务与法律咨询为主要内容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中介服务社会监督制度,在地方创业投资协会基础上尽快建立全国性创业投资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首先,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更多专业的、公正的中介组织机构。其次,培育创业投资中介组织机构形成所需要的具有专业性知识、有经验的高素质的人才。再次,政府应建立高效、便捷、畅通的创业投资信息网络,为创业投资者或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服务。创业投资协会不仅是行业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渠道,是风险资本家培育的场所,同时还是规范创业投资活动的有效机制。行业协会在创业投资的培育和壮大中起着重要作用,不但使该行业具备凝聚力和约束力,而且对行业的发展还具有监管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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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政策范文第6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 政府定位 政策设计

风险投资作为创业投资的一种重要类型,主要定位于支持创新型高科技产业发展,尤其是推动技术与资本相结合,为缺乏启动资金但盈利前景较好、拥有创新科技实力及独特商业计划的小微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渠道,将潜在的科技优势转化为触手可及的商业价值。从世界范围看,美国、日本、欧洲等主要发达国家在风险投资领域起步较早、积累了一定经验,政府建立健全了各有特点的优惠政策体系,对风险投资给予以政策帮助和扶持。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等高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政府逐步提高了对风险投资的重视程度,但我国的风险投资在法制建设、政策环境营造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方面,仍处于相对薄弱的起步阶段。十胜利召开之后,根据我国新一届政府关于大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发挥市场作用和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的总体要求,政府在风险投资领域应如何准确地发挥作用,需要我们进入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一、主要发达国家在风险投资领域的政府定位分析

(一)偏重宏观政策制定的美国模式

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发源地,其运作模式也最为成熟。美国政府长期致力于推动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营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降低潜在投资风险,较少在微观层面直接参与和影响风险投资业务。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运行独立灵活,对市场变化反应敏感快速,较好地利用了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事实证明,美国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有力促进了其风险投资规模的迅速扩大,促使互联网技术、生物科技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实力不断增强,技术更新周期明显缩短。尽管近年来美国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但活跃的风险投资和高技术产业仍然持续向美国经济注入强大的活力。

(1)法律制度总体环境较为宽松。美国政府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基本秉持了放松管制的总体思路。早在1979年,美国劳工部就修改《雇员退休收入保险法案》,允许养老基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使之成为风险投资最大、最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美国政府还出台《小企业投资鼓励法》,采取一系列便利投资的政策措施,如放宽对小微型企业的限制、简化风险投资企业的专利申请手续等,美国的私人权益资本市场籍此日趋完善,风险投资者获得了稳定、宽松、规定明晰的政策环境。

(2)政府采取担保扶持政策。美国政府直接为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具体由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承办。具体来说,贷款金额在15万美元以下,政府提供不过贷款总额超九成的担保;贷款金额在15至20万美元之间,政府提供不超过85%的担保。美国政府还规定,如风险企业破产,政府最高可负责赔偿贷款总额的90%,并有权拍卖风险企业资产。通过这一政策刺激,美国政府以少量资金撬动大量民间资本,美国风险投资总规模和投资回报率快速攀升,直接促成了上世纪末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局面,至今仍在发挥重要影响。

(3)政府采取税收等配套优惠政策。风险投资的特点是追求高额投资回报率,受到所得税率的影响较为明显。美国在1978年的税收法案和1981年的经济复苏税务法中,将资本增殖税由49.5%降至28%再降至20%,使美国同期的风险投资基金总额激增近10倍,一度超过美全部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除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外,美国政府还采取提供补贴、预签购货合同等扶持政策,并出台《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按比例对高技术企业提供资助。

我们也要看到,尽管美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较为完善,但受到互联网泡沫破裂和2008年爆发的世界金融危机影响,最近10年间,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平均回报率仅为6.1%,而同期纳斯达克指数和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分别上涨了10.3%和8.6%。根据美国全国风险投资协会的统计,2011年全美共有842家连续8年开展筹资的风投机构,比2007年的1004家减少了16%。世界经济的不景气,正迫使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重新审视自身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重组和调整。

(二)政府主导的日本模式

日本风险投资受到美国模式的巨大影响,在政策制度的设计和具体操作上带有美式投资的烙印。但日本特有的经济管理体制、大型企业形态等因素,推动日本政府在风险投资领域扮演了比美国政府更为重要的角色,不仅制定政策法规,而且直接参与风险投资具体业务,多方面扶植风险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并积极为其创造市场需求。

(1)政府主导建立政策环境。日本政府建立了一系列为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渠道的金融机构,如在通产省设立附属风险投资公司,为风险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设立新技术开发事业团,为高新技术项目提供中短期无息贷款;设立中小型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会中央公库等,向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优惠性质融资支持;还设立了许多非盈利性科技振兴财团等。

(2)政府直接注资风险投资领域。日本政府直接投资风险投资领域,明显减少了企业承担的研发和创业风险,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例如,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方面,日本为赶超美国,由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并协调最大的五家日本半导体制造商组成技术研究组,共同研制开发。短短几年之内,日本半导体产品占到世界市场份额的近一半,成为世界最大的半导体生产国。日本政府主导型的风险投资模式,为日本机械及电子工业的振兴等起了重要促进作用。

同时也应看到,日本长期沿用政府行政指导的管制作法,积累了一定的负面效应:第一,政府的创新反应能力、运作效率不如企业,政府的过度干预束缚和压制了风险企业创造的动力;第二,政府资金的大量介入,助长了风投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低效和浪费。

(三)政府参与、大企业联合的欧洲模式

欧洲的风险投资起步比美国、日本稍晚。欧洲的产业分布较为分散,改造传统产业的任务较重,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化程度较低。欧洲投资者通常较为谨慎,倾向于选择“止损机制”的投资方式,主要依靠政府资金推动风险投资计划。与美国相比,欧洲实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积极参与风险投资,特征十分明显。

(1)政府参与的多种方式。英国等欧洲国家政府出资组建风险投资机构,协助企业取得专利及许可证,资助创新商业计划早期阶段的开发,支持新型产品工艺开发,并直接参与风险投资项目。如英国政府制定的“企业扩大计划”,规定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投资所得可免于征税;“贷款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小企业贷款总额的80%由政府担保;英国贸易和工业部近一半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等。此外,欧洲国家政府高度重视风险投资人力资源开发,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始终将发挥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作为扶植政策的核心,创造宽松、自由的研发环境,并配套出台对科研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入予以税收优惠等鼓励措施。

(2)大企业集团发挥的作用。欧洲工业经济发达,众多大企业集团纷纷投身风险投资活动,力图通过技术创新保持竞争优势,扩大利润来源。参与方式包括:第一,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开展专业风险投资活动;第二,向专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间接参与风险投资活动;第三,直接向具备商业价值的风险企业进行战略投资;第四,创新企业内部资本运营制度,由企业附属机构或部门进行内部风险投资。同时,欧洲往往采取多家企业联合投资的形式,既分散风险又提高投资成功率。

二、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风险投资萌芽于1987年,20世纪初步入快速发展时期,联想、方正等一批高科技企业在风险投资政策的支持下迅速壮大。目前,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共40多家,总市值300多亿美元。这些企业有力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了在国内发展、在海外融资的新模式。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国风险投资在规模、方式、规范程度等方面,仍亟需优化和提高。

(一)政府法规制度体系不完善,扶持力度不够,缺乏明确有效的激励机制、管理办法

发达国家通过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了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针对风险投资的专门法律或管理条例,现行制度尚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此外,我国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力度远不如发达国家,风险资本获取的股息、红利或利润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难以激发广大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的热情。以“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为例,风险投资一般需要4-7年才能取得投资收益,政策规定的2年优惠期限时间过短。

(二)政府和国有企业作为风险投资最大的出资者,资金来源单一,效率不高

我国大部分风险投资为财政拨款和银行开发贷款,来源于政府和国有企业,尚未形成包括个人、企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等联合组成的融资渠道。据统计,我国每年产生约2万项科技成果,但大面积转化率不足20%,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国有公司不按市场机制运作,内部激励机制不足,挑选投资对象把关不严;二是政府投资缺乏获利动机和足够的风险意识,监督企业资金流向面临困难;三是企业挪用投资资金,风险投资者无法运用经济手段进行风险管理;四是政府资金挤压了其他融资渠道,致使风险投资的规模偏小,只能支持部分风险小、投资少的短期项目。

(三)我国风险投资起步晚、底子薄,缺乏具备丰富经验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风险投资涉及科技和金融两大领域,需熟练应用金融投资、企业经营等多个学科的知识,符合条件的复合型人才是实现快速发展的关键。建立富有创新精神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队伍,应包括企业家、财务、营销、工程、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专家。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绝大多数由政府设立,缺少风险投资专业人才,不利于风险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领域定位的思考

前文分析表明,尽管风险投资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但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美国、欧洲和日本政府对风险投资采取的支持政策各有侧重,参与程度不尽相同,却均起到了高新技术与资本市场之间重要的桥梁作用,是完全必要的。我国风险投资起步较晚、各项配套制度尚不完善,政府作用应如何准确定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值得认真思考。

(一)在短期内政府直接投资扶持风险投资发展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仍较为粗放,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任务艰巨,要实现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发展龙头和支柱产业,尚有很长的道路要走。从短期来看,民间投资尚未广泛接受国外的风险投资理念,政府、国有企业和外资是风险投资的主导力量。政府资金适当扩大投入,可提高风险投资的声誉,增强社会信心和投资者的安全感,但同时需将政府投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专业投资公司按市场规则运作资金,逐步实现风险投资效益与管理者利益挂钩。政府先用少量资金撬动大量民间资本的投入,而后逐步从风险投资基金中退出,形成公开透明、良性运转的投资环境。

(二)在中长期政府大力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

第一,建立健全风险投资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我国需要逐步建立一整套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企业信用制度,保护中小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风险资本的运作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尚缺少专门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现行的《公司法》、《企业合伙法》、《专利法》等,在制订时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未充分考虑风险资本运作的特点,致使我国政府引导各类机构进行风险投资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例如,国际上作为风险投资主力机构的保险公司,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不得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同时,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积极引入国外风险基金,利用国外风险投资长期积累的管理经验,提升投资的专业水平。

第二,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优惠政策体系。我国政府可借鉴主要发达国家经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配套优惠政策,向企业提供低息中长期贷款、给予贷款担保及财政补贴、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风险基金、减免税收等。减少对中小风险投资企业融资歧视,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加快培育和完善创业板市场。发达国家的二板市场已较为成熟和完善,建立了良好的投资撤出机制,如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二板市场、欧洲小盘股市场等。目前,我国创业板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造富板”,市场基础不是企业的高成长性和高回报率,市场过度炒作盛行,不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从事风险投资,促进中小企业迅速成长。政府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创业板市场的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加快培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风险投资领域既需要风险意识强、金融经验丰富、懂技术和企业管理的风险投资家,也需要富于进取精神的开拓型企业家。目前,我国缺少这两种高素质人才。政府应大力倡导创新的企业家精神,加强风险投资课程教育,深入开展国际学术和实践交流,促进产学研联合,逐步培养一支结构合理、层次科学的高素质复合型投资人才队伍。

风险投资政策范文第7篇

一、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1.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单一

在2006年6月1日之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采取公司制。而不是有限合伙制或信托制。公司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公司制是最早出现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随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实行,有限合伙制在我国也得到了确认。有限合伙制最初产生于美国的硅谷,它由两部分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前者是资金管理者,后者是主要投资者。通过有限合伙公司而不是直接投资投资于风险企业,投资者把许多工作如选择、组织、管理和最终的退出清算都委托给普通合伙人。这两者并不能说谁好谁坏,主要是受到投资环境和政策的影响。而法国的信托制是限定为合同行为,即基于信任将财产全部(或部分)转移后,依据合同而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

2.风险投资契约关系设计不完善与资金来源狭窄

我国的风险投资契约关系中普遍存在着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各投资主体之间契约关系松散,激励约束执行不到位。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家所运营),大多数在投资后对于风险企业的管理参与度很低,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参与管理,即使参与管理,效率也并不高。国内有关与风险投资契约关系研究的书籍几乎是一片空白,即使是有关的也只是几篇文章,根本就不能够系统的对风险投资的契约关系进行分析。而有关风险投资的书籍则是非常多,在这些书里都只是把风险投资的契约关系做为很小的一部分来写,其实契约关系在风险投资中是最为重要的。

现阶段我国风险资本来源主要是海外投资、上市公司、政府拨款资助、科技企业和民营资本企业。政府所提供的资金占绝对的优势,造成投资结构的不均衡。导致了竞争的缺乏和运行的不规范,以及效率的低下,同时融资渠道的狭窄,则直接导致了风险资本的规模较小。在美国和欧洲的风险投资市场越来越大作用的投资天使(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的投资家,能够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与管理)在我国还未出现。另外,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和层次还不完善,产品品种不但很少,而且很不均衡。不过随着近年来民间资本的快速发展,这一局面将得到很大的改善。

二、改善我国风险投资契约关系的几点建议

1.解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是风险投会出现的最主要问题,关于这两个问题国内的研究非常多,道德风险解决的本质就是两个字“激励”。通过风险投资者对风险投资家的约束与激励,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约束与激励来解决。通过激励的一系列措施来使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不会做出有损风险投资者利益的事情,把他们的利益尽可能联系在一起,这样他们才能全身心地为企业服务。

逆向选择问题通过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如果一个很好的投资机会放在那里,可是却没有人知道,或者知道的是能力不够的人,那将是很可惜的一件事情。而要解决逆向选择问题最主要是通过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筛选机制。通过对信息的传递和筛选,来选出合适的投资者。这就像买房子一样,买房者通过各种渠道(主要是房屋开发商的广告)来选择买房,通过与导购人员的协商最后确定是否要买,要买的就要确定付款方式,一般都是贷款。而贷款是要通过银行的一系列审核才能申请的到。这与信息传递和筛选相类似,我国的风险投资可以借鉴。

2.加大风险资本家的培养力度和提高风险投资者的素质

在我国具有风险投资经验的人士为数甚少,成了发展风险投资的瓶颈。美国2000年的时候国内专业的风险投资家只有4000人,可见我国的风险投资家的数量是多少的少了。一个专业的风险投资家在投资过程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没有好的风险家就没有好的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者素质的高低也决定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方向,只要他们能雇佣优秀的风险投资家和选择有发展前景的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也就成功了一半。以下是笔者的几点建议:

(1)在国内的各个有能力的学校开设专门的培养风险投资家的课程。风险公司也可以聘请一些有丰富经验的创业经理,让他们与风险企业家一起工作,从而让风险企业家学到他们的管理经验,成为候补的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总裁。

(2)建立专业的风险投资人才的市场,合理促进人才的流动。

(3)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风险投资的信息网站,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各风险投资公司也可以建立起一系列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各种人才进行风险投资,并且透明自己的风险运作过程,让风险投资者能够及时得到风险投资的信息。

3.学习和借鉴国外风险投资的成功之处

风险投资能否成功很重要的一部分是要看能否找到有高成长性的项目,用最少的成本就能推动企业的发展,市场的接受度也高。在国外寻找高成长的企业成了风险投资第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一个企业没有成长的前景,那就没必要投资,毕竟风险投资的投入是很大的,损失也是巨大的。

可以适当的增加私营的风险投资机构,这样更加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可以增强企业对技术和行业的敏感性,规范风险投资的各种操作行为,从精神上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这就要求政府从政策上对私营风险投资机构进行一系列的的优惠政策。从这点上可以学习新加坡政府的风险投资政策,它们除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之外,还能检讨自己的政策和方针,为他们的风险投资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政府要鼓励创新和创业,促进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界和金融界的合作。设立专门的风险基金对风险投资进行扶持,加大对风险投资的鼓励行为。对国有风险投资企业进行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的积极性,优化风险资金的利用,适当采取激励机制来提高员工的热情。

4.建立风险投资退出的完整体系

在现阶段的中国股市和风险投资市场的现状下,风险投资的退出应该强调退出的多元化和基金成立的私募性。风险投资基金是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投资家向机构投资者募集的,法律上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有一套规范和成熟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人风险。因此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开放式,封闭式,契约型,公司型的概念不适合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政府应该立法来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通过制定一些退出政策的优惠来鼓励企业进行适合他们自身情况的退出方式,避免和减少不恰当的方式退出所造成的损失。特别是破产清算退出:公司经验不善而导致对公司破产后进行清算,变卖公司有价值的资产。这样投资的资金就会很大的损失甚至全部损失。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股票市场和风险投资市场将会越来越规范,与国际接轨。而在2008年3月5日上午,国务院总理在两会的讲话,使创业板的推出一锤定音,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明确表示:创业板上市发行办法4月公布,预计5月实现首批企业挂牌上市。3月20日国务院已批准在天津成立中国首个场外交易市场(OTC),用于交易非上市公司股份,这将为中国数百万个达不到上市条件的企业提供了新的股权融资渠道,而同时,被称作“新三板”的代办股份系统今年将在中关村试点的基础上,推向全国各新技术园区。这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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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政策范文第8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风险投资;风险控制

一、风险投资问题与文献综述

(一)风险投资问题

风险投资指的是以高科技和知识密集为基础的,创业者将资金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发达国家早在1946年就有了风险投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标志着现代风险投资的开端。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下表从风险投资机构的个数,风险资本的增长状况说明了我国投资的发展状况。

(二)文献综述

关于风险投资问题,国内许多学者作过创新性研究。张文中(1999)依据新疆实际说明风险投资应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基地,充分利用政策优惠持续不断地投资,将内地作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渠道,尽快建立风险投资的产权交易和技术交易市场。郭建林(2007)介绍了通过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冲破行政区划的限制,降低交易成本,建立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在内的完备的资本市场结构体系。高如娟(2009)分析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出现的种种问题,指出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股权协议转让,完善创业板市场的配套机制等渠道来找出风险投资的退出路径。

二、我国资本市场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与退出渠道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单一。风险投资结构的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以及信托制。在发达国家主要以有限合伙制为主,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采取的是事业型公司制形式。这种形式有很多不利之处,首先,它的资金投向和风险项目的选择受到很多来自政府的限制,而且政府办投资机构会导致不公平的竞争,容易引发政府的寻租行为,阻碍民间投资的发展;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可能造成员工懈怠情绪的滋生和营私舞弊行为。

在退出渠道方面,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不畅通。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主要是建立二板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香港的创业板,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只有股权转让这一形式可行性较好,其操作方式主要是企业的兼并、收购、清算以及出售给第三方。但股权转让这一方式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内的股权转让通常采取场外协议转让,场内大宗交易转让的形式,造成风险投资人的资本利得大量的减少。

(二)风险投资的体制问题与资金来源问题

风险投资企业存在着体制障碍。首先,我国风险投资企业规模小,科技转化率低,科技研发与经营成果相互隔离。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往往不适应市场需求难以转化。其次,风险投资企业的制度建设相对落后。许多中小企业管理方式滞后,产权界定不清晰,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配置机制不够健全,要素之间存在着严重的错配情况,难以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另一方面,风险资金的来源渠道狭窄。从国外发达国家来看,风险资本的供给呈现多渠道的特点:主要有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大公司资金以及外国资本,政府资金所占比例很小。我国自2000年以来,民间资本已经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但是总的状况是仍然以政府投入为主。从已注册的风险投资公司来看,70%以上的公司是在政府主导下投资创立的,其资本表现为政府独资或者控股。政府作为风险投资的主体,存在种种弊端,首先,很难摆脱计划和行政干预,无法按市场化运作。人才选拔方面,风险投资家的选择以及人事上的安排带有明显的行政手段。在项目选择上的投资决策也很难摆脱政府的干预。再次,政府作为投资决策主体,产权难以明晰,风险资本所有者和风险投资经营者之间信息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行政性的投资容易滋生腐败。

(三)风险投资人才短缺问题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人才匮乏。风险投资专家理财的资本运营特点决定了人才的极端重要性。一个风险投资企业要想获得成功,除了要有较好的技术成果外,最关键的是创业者的素质。风险企业家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因而必须是既要懂技术又要懂管理的复合式人才。我国风险企业最缺乏的是技术和管理兼备的企业家,这主要是由于风险投资管理者大多是政府行政任命的官员,缺乏技术产品和资本市场上的经验。

三、解决我国风险投资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风险投资政策扶持体系

政府的扶持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在税务政策方面,考虑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问题,风险投资者承担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风险投资的获利来源,大多是靠资本增值,即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因此,可以以此相应进行税法调整,实行资本利得所得税减免,给予风险投资抵扣以及投资减免优惠。

(二)加强风险投资体制建设

在人才选拔和克服委托问题方面,可以利用具备信息传递或者信号甄别功能的外部信息来对风险企业家进行客观评价,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运作机制来克服信息不对称及逆向选择问题。风险投资家应积极参与所投资企业的重大管理决策,监督企业家,减少的隐蔽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对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分阶段投资以减少投资失败带来的损失。通过灵活的股权设置有效协调风险投资机构、风险企业、以及风险企业员工的利益,从而有效解决风险企业的激励约束问题。

(三)建立畅通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首先,完善创业板市场配套制度,鼓励创业板企业上市,使其成为风险投资退出资本市场的主要通道。为了上市融资,风险企业可以从已上市的公司中寻找合适的对象,将自己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壳中,或者买入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进行控股,已达到上市目的,并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股本扩张来实现融资目的。另外,完善股权协议转让与产权交易机制,实现风险投资场外交易的退出机制。转让方式可以通过自有渠道完成,也可以借助专业机构如投资银行促成。

四、结论与建议

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但还不够成熟,仍然存在着资本退出渠道不畅通,法律制度不完善,人才缺乏,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对此,政府应及时采取灵活性的对策,通过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风险投资实行税收优惠,设立创新基金,加大科技研发,建立产权交易和技术市场以及畅通的退出渠道,完善人才选拔、培养、评估体系等措施来解决。总之,风险投资的前景是光明的,政府应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促进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在中国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中.在新疆建立风险投资制度的思考[J].新疆财经,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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