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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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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制度安排;监督内容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1

一、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调控管理和检查监督是我国实施政策性金融监督的两种主要方式,因此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分析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控管理方面的问题

1.监督法律依据的缺乏。国外成立政策性银行都是按照先立法后建行的顺序,因此不管是较早成立政策银行的美国、加拿大与德国,还是较晚的日本与韩国,它们均针对具体的政策性银行制定了相应的银行法。相较于以上国家,我国至今仍未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性银行法律法规,直接导致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方式及其监管机构没有在法律中得到明确。

2.政策性目标监管的缺乏。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核心内容应为政策性目标的实现程度。现阶段,监管我国政策性银行日常运营的机构由银监会承担,而监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我国惟一承办政策性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2001年12月18日成立,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日常运营则属于保监会的职责范围。我国相关部门尚未提出监督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该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初衷以及业务规模是否需满足所从事政策性业务的资金需求的措施,监管政策性金融机构市场性目标是银监会与保监会的主要工作,造成这一系列问题的主要原因仍在于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职能的定位尚未得到明确。

3.道德风险监督的缺乏。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管理层为迎合政府喜好而盲目扩大政策性贷款规模或发放不合格的贷款以及管理层为谋取自身私利而采取的“设租”“寻租”行为,以上两种道德风险均会影响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营。因此,有效监督政策性金融机构,避免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道德风险是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的重要功能。而我国目前却未能有效地将道德风险置于政策性金融的监督之中。

(二)检查监督方面的问题

1.监管方式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监管政策性金融的方法沿用的仍为监管商业性金融的方法,这一监管方式直接导致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在指导思想、方式方法、监管重点和评价指标等诸多方面均与商业性金融监管混为一谈。无差别的监管方式使得政策性金融监督应有的特色无法得到体现,并将进一步加剧政策性银行业务的商业化甚至将导致其模式商业化。

2.有效监督手段的缺乏。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类型多种多样,涉及范围较为广泛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突出的机构特点。此外,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并不具有一致的政策性目标。这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内容及监督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不相符是,目前我国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手段并不先进,监管质量和效率也并不高。政策性银行报送各种数据需按照商业性银行进行,这直接导致银行的数据内容出现失真现象,并造成了监管效率较为低下等问题,而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针对政策性银行业务特点的专门监管程序和系统的缺失。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的建议

(一)制度安排与协调机制设计

1.建立政策性金融的法律框架。在进行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安排设计时,相关部门首先需对构建政策性金融的法律框架加以重视,即将相应的职责与权限赋予监管部门。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管条例》于2003年开始草拟,但至今仍未出台。因此,当务之急构建政策性金融法律框架。

2.建立专业政策性金融监督机构。如前文所述,政策性金融监督涉及众多业务,其在具体实施中涉及的职能部门也较多,但目前并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可独立承担起监督职责,而商业性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方式与市场发展规律并不相符,其不仅会误导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甚至会对其存在的根基造成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及时建立起专门的政策性金融监督机构。该监督机构的人员构成可包括政府部门的代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代表、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代表以及外部专家等,工作人员构成则可以财政部门和宏观经济计划部门的相关人员为主。值得注意的是,建立专业政策性金融监督机构并非简单地将商业性监管机构中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原监管职能剥离,或是将人员纳入新的专业化监督管理机构的“换汤不换药”的监管制度改革。

(二)监督内容设计

在进行政策性金融监督内容设计时,我们需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保证监督效率与质量。未来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强调政策性目标的设计与监督,构建并完善相应指标体系。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要求我们对政策性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其在宏观资源配置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加以考察与关注,同时还需在法律层面界定出监督机构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及业务实现手段。此外,我们还需在逐步完善政策性目标考核体系的基础上对内部经营管理的合规、政策性总体目标的完成情况加以有效的考核。

2.提升市场化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市场化风险管理能力的关键在于合理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的建立,其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内部工作效率和工作效益的提高、安全工作环境的营造以及自身可持续发展均十分有利。此外,为了提高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级管理能力,政策性银行还需建立健全政策性贷款业务评审机制。

3.加强道德风险检查力度。为了避免寻租行为、腐败思想的滋生,监管机构需加强道德风险监督工作。对此,监督机构首先需树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文化理念,其次需从制度上对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并将风险管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建立一定的风险责任制度,保证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4.加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健康运行的外在影响因素,加强监管对于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内部经营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政策性金融监管机构需在指引规则的基础上加大监督与检查力度,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快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三、结束语

在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我国出现了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束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对此,我国必须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为其长足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

参考文献:

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 改革 启示

日本政策性金融曾在支持战后重建、实施“赶超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日本经济结构调整、政府职能转型以及国内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原有政策性金融体系已显不适,弊病逐步暴露。为此,日本政府于上个世纪90年代启动大规模的政策性金融改革,总体思路是回归政策性定位、坚持“官退民进”。但是,日本政策性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已是积重难返,导致后续改革成本很高,本轮金融危机又进一步延缓了改革进程。本文对日本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改革进行了全面回顾和梳理,并从中得出一些启示。

一、日本政策性金融体系的特点

(一)种类繁多

“二战”后,日本政府为促进经济崛起而实施“赶超战略”,并制定了相应的产业政策。为配合产业政策,日本政府几乎在每一个需要扶持的领域都设立了对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进出口、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及住宅、医疗、环境卫生、农林渔业、区域振兴开发,等等。到20世纪80年代,日本形成了覆盖全面的“三行十库”政策性金融体系。

(二)规模较大

政策性金融在日本金融市场中所占份额较大。20世纪90年代初,政策性金融体系发放的信贷量约占日本国内信贷总量的1/3,仅次于城市银行。1964年,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GDP的比重不足10%,2004年上升到18%,高于其他发达国家(美国5.4%,德国6.8%,法国8.7%)。

二、日本政策性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不适应经济结构的调整

日本几乎每一个需要扶持的领域都对应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最终导致机构庞杂。随着经济发展,日本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集中体现在结构升级,原有的政策性金融格局与之不适应。此外,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也出现交叉和竞争,需要重新调整。

(二)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经营不善

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一直没有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比较明显,内部缺乏有效的制衡约束机制,同时也没有建立基于市场化运作的风险评价与控制体系,导致运行效率低下,经营情况不断恶化给财政造成较大负担。据统计,2000-2004年间,日本中央财政为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注资2922亿日元填补赤字。

(三)对市场构成“挤出”效应

随着民间金融的发展,资金供求关系由短缺转向过剩,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机构业务出现交叉和竞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导向作用下降,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并没有降下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市场份额大且有财政补贴,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国际清算银行认为,日本银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来自政府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

三、日本政策性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及评价

(一)第一轮改革:精简机构、“合并同类项”

1999年启动的改革主要是精简机构,减少政策性金融机构数目。如将日本开发银行和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合并为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将日本进出口银行和负责政府开发援助贷款的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合并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通过这次改革,日本政策性金融体系由之前的“三行十库”整合为“两行六库”。这次改革的重点是整合机构,合并了具有类似职能的机构,并没有解决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

(二)第二轮改革:重新定位、坚持“官退民进”

从2002年开始的改革将政策性金融功能做了严格限定:为支援中小零星企业、弱势群体筹集资金;获取重要的海外资源,确保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开展日元贷款(兼有政策和援助功能)。同时,坚持“高效率小政府”,继续缩减政策性金融规模,不再增加新的财政负担。根据新的功能定位继续推进组织机构调整。此轮改革强调“官退民进”、“民间能做的事交给民间”。对政策性金融的功能重新定位,突出强调填补市场空缺和提升国家竞争力,使政策性金融回归本位。

(三)最新动态:政策性职能进一步强化、民营化进程局部暂缓

金融危机期间,日本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发挥作用,政策性职能进一步强化,如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承担稳定国内金融市场的职责,国际协力银行通过海外金融机构为日本海外企业紧急融资,日本贸易保险公司追加160亿美元责任额度为日本出口和海外投资提供保险支持。期间,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围绕危机开展一系列投融资活动,鉴于DBJ发挥的积极作用,日本政府推迟了其民营化时间,在2014年之前,政府持有DBJ的股份不低于1/3,条件具备时再逐步减持股份。

四、对我国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的启示

当前,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期。日本政策性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其改革的相关经验和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从日本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改革中我们得出一些启示:

(一)辩证看待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关系

政策性金融应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而不应替代市场。但是,日本政策性金融对经济的介入程度过深,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扭曲了金融资源配置。目前,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部分市场失灵恰恰是市场没有充分发展的结果,一些通过政策性金融发挥作用的领域事实上可以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来实现。如果不去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而以弥补市场失灵为由大力发展政策性金融,则是本末倒置。因此,需要辩证地看待市场失灵、市场发育与政策性金融的关系。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破除行业垄断,提高金融业市场化程度,在此基础上,再稳妥发展政策性金融。

(二)适时调整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边界

政策性金融是政府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而采取的特殊政策安排,其职能具有“阶段性”特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界也应随着职能的调整而调整。一是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界需要动态调整。商业性金融机构有能力和意愿承办的业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适时退出,不与之竞争。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拓展新的政策性业务领域。二是避免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叉重叠。否则,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会产生不当竞争,降低政策效果。

(三)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治理架构

缺乏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是造成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不力、坏账大量增加、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在深化我国政策性金融改革过程中,应建立规范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治理架构,在合理界定政府与政策性金融机构责权利边界基础上,构建不同层级的事权划分与决策机制,建立具有部际协调职能的董事会制度。其中,事关国家利益的重大项目由国家决策;一定规模以下的项目由董事会决策;管理层负责日常运营,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将部分职权授权管理层,以提高决策效率。

(四)探索建立政策性金融发展评估机制

政策性金融服务具有特定政策目标。因此,需要对照既定的政策目标定期对其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检验政策执行效果。我国自1994年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来,政策性金融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出现了与商业性机构不当竞争、业务规模扩张过快、风险隐患不断累积等问题。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定期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履职情况、业务边界、风险控制、与商业性金融的竞争关系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发展模式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及时纠正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使政策性金融能够“与时俱进”。

(五)推进政策性金融立法

对政策性金融立法是国际普遍做法。日本通过立法对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改革也依法进行。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是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摸着石头过河。部门规章及章程是指导和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依据,虽具有灵活性,但一定程度上也缺少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今后,在完善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过程中,应尽快建立相关法律,通过立法形式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治理结构、业务范围、监管体系等做出规定,将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参考文献:

[1]白钦先. 谭庆华. 政策性金融功能研究――兼论中国政

策性金融发展[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张韶华. 日本的政策性金融:历史、现状与改革趋势[J]比

较,(26).

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第3篇

一、负向互动与越轨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制生成的社会基础

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进行着各种各样的互动,社会互动发生在一定的具体情境之中,各行动者处于特定角色位置从而承担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经过对他人采取社会行动和对方做出反应性社会行动两个环节,这一互动过程才结束。而共同认可的价值观、行为规范等构成了制约与影响达到各自本身目标的外部环境。也就是说,在每一个情境下,各行动者只有在规范提供的相互影响框架内进行社会互动,那么这种互动才能得以持续;而一旦打破了规范,就会表现出负向越轨,互动难以进行,甚至被迫中断。如图1所示。

政策性金融领域各主体基于资本供求相互联系,表现出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行动者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农村企业等强位弱势群体。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是资本的供给方,有通过出借资金获得收益的权力;中小企业等强位弱势群体是需求方,有自由选择低成本获取资金的目的。在政策性金融资源尤为稀缺的条件下,供需双方博弈过程中不断互动,整个政策性金融市场呈现出卖方垄断的特征。供需双方可以选择合作的互动方式,相互配合,为达到共同目的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不仅可以共同获利,还会增加正的外部性。政策性金融的倡导与虹吸的基础功能便体现于此。政策性金融机构用直接的资金投放可间接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跟随从事符合国家战略意图的放款,当资金配套时政策性金融机构再转移投资方向,开始新一轮的投资循环;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行动无疑释放出信号,表明了政府的扶持决心,这是隐性的国家担保,可以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降低其投资风险。两者协同投资的结果便会降低被投资地区和领域对政策性资金的依赖。若博弈双方在互动中形成对立的竞争性关系,基于各自的利益诉求运用各自权力相互排斥,会影响政策性金融资源合理有效地配置与可持续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拥有的政府背景决定了其享有得天独厚的优惠待遇。一旦政策性金融机构偏离政策性目标,无视经营原则,主动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越位竞争于市场正向选择机制下的投资项目,盈利算其业绩,亏损由财政兜底,必然会产生将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人为加以混淆的动机。在这种负向互动下,强位弱势群体的资本需求不仅不会得到满足,资本反而会逐渐流向单一盈利目标下的投资项目。由此可以看出,行动者之间的负向互动与政策性金融的宗旨背道而驰。按照机构设立的初衷,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主要载体,是国家弥补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内在不足的工具。若其经营运作偏离了国家政策性目标,强位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的发展权就难以得到保障。

从更深层次来分析,负向互动也极易导致政策性金融机构出现越轨行为(Deviance)。这里的“越轨”特指负向越轨,即破坏社会规范或违反群体与社会期望的行为(谢弗,2006)。与个人越轨相较,组织、机构违反规范的行为即群体越轨对社会规范的破坏更大。社会学家默顿的“手段—目标”理论认为,社会以文化传统方式界定了规范目标,但是在社会结构的安排上缺少以制度设置方式规定的实现其目标的手段。当规范目标与规范手段之间失衡或不一致时,越轨行为或曰偏差行为、反常行为、失范行为就会产生。政策性金融机构因其性质及定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有着根本差异,业务范围理应依据明确的规范与之划清界限,充分发挥在各自业务领域中的比较优势,使金融资源的配置兼具效率与公平。在我国,有的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活动越位越轨即群体越轨问题相当突出,个别政策性银行凭借其特殊背景和特殊待遇,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地将“市场化”与“运作”割裂,将市场化运作的手段同机构自身的根本性质、宗旨与职能割裂,不仅违法违规地同商业性金融机构展开不公平、不正当的市场竞争甚至“恶性竞争”,而且还将业务触角逐步延伸、扩张到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强调市场化运作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性”本义本性,但不能断章取义地割裂政策性金融的宗旨和手段,更不能成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越轨经营并一以贯之的借口。市场化运作表层之下更亟须深层的制度设计,要解决的不单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问题,而是“可为和不可为”的难题,要从根源上防止越轨行为的产生。从约束和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行为的角度出发,为尽量减少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负向互动,需要依赖一种稳定且持续的社会规范所提供的外部制约环境即法律制度。

二、法律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有效社会控制手段

个人或群体违反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行为是越轨行为,缺乏合理规则的竞争是不公平竞争,并可能导致恶性竞争,恶性竞争会直接或间接地破坏社会秩序(王思斌,2010)。社会控制(socialcon-trol)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旨在纠正社会成员(包括组织机构)的越轨行为,越轨行为也是社会控制的对象。在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E.A.Ross)看来,社会控制可以理解为社会组织体系运用社会规范及与之相应的手段和方式,对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行为进行指导、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过程。社会成员基于各自的利益需要,在自身价值观的指导下引发多维度、多方向性的社会行动,同时又会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互动。为使互动朝着良性发展,得以持续,价值观与行为方式在某种程度上需要有机统一。社会控制的基本功能便在于此,它为社会成员提供符合社会目标的价值观与相应的行为模式,制约彼此行为,协调互动关系;明确规定各自利益竞争范围,调节其利益关系。另一位美国社会学、法学家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法律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使用这种社会的暴力而达到的社会控制。法律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中最权威、最严厉、最有效、最普遍的社会控制手段,原因在于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以国家政权作后盾,由强有力的司法机构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这恰是其他社会控制工具不同时具备的。所以,对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社会控制,不仅需要商业道德、组织纪律、社会舆论、群体意识,以及一般的机构条例、规章等来进行规范约束,而且迫切需要尽快上升到法律的最高层次上。法律的真正权威和效力不仅仅在于制裁,关键在于警示。

现代国家不仅越来越多地将社会生活纳入法律的制约范围,而且法律的社会控制这一特点在发达国家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中也体现得尤为全面彻底和淋漓尽致,其法律制度中普遍包含了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目的、法律性质、经营范围、资金来源、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实施内部管理和处理外部关系设定了严格的法律框架。如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小企业发展所需长期资金,一般金融机构难以融通时,本公库予以资金融通;《日本开发银行法》同样在第一条中明确指出:日本开发银行的目的在于通过提供长期资金,促进产业的开发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补充并奖励一般金融机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明文规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特殊的公法法人地位: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为以公法设立的法人团体。在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同商业性金融之间竞争方面,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第20条确立了不得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的原则,银行所从事的发放贷款、担保债务、购买公司债券、应政府要求取得资产要求权或进行投资等业务,只有在确认它们能产生利润以保证能够有投资回报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规定了复兴信贷银行必须保持补充性与中立性两大原则,既要弥补商业性金融在诸多领域中的缺陷,又不得挟政策支持及政府优惠同商业银行不公平竞争。《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明确建立了稳定的财政拨付援助机制:该银行可以从政府借入资金……可以从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用于满足现金流量需要或财务省规定的其他要求。针对监管机制,《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第12章则规定了:该银行由联邦政府指定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监督当局有权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该银行的业务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承担则严格规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负责人和职员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如日本《住宅金融公库法》第32条规定:公库的负责人在违反本法、融通法、保险法及基于上述法律的政令命令的,主管大臣有权将其解职。我国政策性银行在20多年的机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权力寻租、定位不准、不良贷款规模偏大、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分散,甚至出现了超越政策性业务范围同商业性金融机构主动的、不公平竞争的越轨行为等一系列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组织、运行和决策仅依据成立之初的内部章程,缺少专门的法律,使机构运作无序,监管也无法可依。“法者,治之端也”。法律作为稳定、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能够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越轨行为予以惩罚,并对规范行为做出正向引导。所以,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国际惯例与国内立法缺失的历史教训,呼吁我国加快政策性金融立法步伐,高度重视并采用法律这一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推进政策性金融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政策性金融改革。

三、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制体系是实现法治化的前提条件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与教育功能为市场有效运转构建了一个有序的制度平台,同时提供了系统、完善的保障。立法的目的不在于对越轨行为的事后惩戒,而应注重事前的引导与警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当前,一些市场亟须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如政策性金融立法等法律制度安排仍然缺位,我国政策性金融现行的制度规则(主要是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内部章程)也已滞后于发展实践,专门针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治理与运行的法律尚属空白,法律的系统性、体系性还不强。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是保障和实现机构法治的基础,要实行政策性金融机构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政策性金融法制。法治也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政策性金融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政策性金融法治。从实现我国金融领域法治化角度来看,必须不加歧视性地将政策性金融上升到与商业性金融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重点做好政策性金融等领域的法规层级的完善和提升工作,构建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一)强化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国家建设与非市场治理机制影响竞争行为、过程和结果的重要因素是竞争的规则。根据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的利益学说,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成员在一定的情境互动中,这三种利益不可避免会产生竞争甚至冲突,运用法律进行社会控制的关键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即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决定、承认哪些利益,在什么范围内对其进行保障,如何保障。法律的社会控制最终目的便是以最小的成本消耗获得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要反映出社会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和各主体的利益需求,并实现社会的公平合理。这就要求政策性金融立法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干预或国家治理的主体作用,通过非市场治理机制公正地协调各方利益,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国家治理能力。为了避免社会风险,在宏观上对社会运行进行控制,既是人们的期望,也常常表现为政府的管理行为。尽管社会控制并不限于国家权力,但实际上,国家是最强有力的社会控制者的代名词。

(二)科学认识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制度基础和立法宗旨从认识层面承认政策性金融是纠正政府失灵、兼顾经济发展和社会合理性的特殊的金融制度安排,与商业性金融一并缺一不可。政策性金融制度的宗旨,就是充当政府经济与社会调节管理职能的工具,专门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各种形式的强位弱势群体提供资金、担保及保险等方式的金融服务,补充并引导商业性金融,促进这些特殊目标群体的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政策性金融的性质,则体现的是一种非营利公共性和社会合理性的属性。经济转型时期,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更应牢牢把握政策性或曰公共性的宗旨目标,所有经营运作手段都要围绕这个中心目标。从功能观点来看,政策性金融不单是政府财政的简单外延,而是具有信用性、有偿性和一定盈利性的金融制度安排,通过资本流动、资金有偿借贷等过程,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与“三农”、中小企业、国计民生领域等资金需求方建立平等的借贷关系。在科学认识政策性金融制度的基础上,明确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宗旨。立法宗旨是立法者创设法律所预期实现的目的。政策性金融立法,既不能偏离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的宗旨和性质,也要体现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运作行为和保障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即权益和责任有机统一。尤其是必须坚持和体现国家政策导向与战略意图,持续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履行扶持强位弱势群体的职能,弥补市场失灵。立法还要处理好政策性金融机构已形成的各种利益团体的利益关系,避免成为立法进程中的阻碍。

(三)界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人治理结构法律地位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单位、组织等一定的人格,限定其在法律关系中可以独立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范围。政策性金融机构只有明确了法律地位,才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项活动,越过法律权限必然会受到相应惩罚。从建立目的和改革路径来看,政策性金融机构属于特殊公法法人,应采用公司制,按照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起由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各政策性金融机构履行职能的不同,其中董事会成员可由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银监会等有关部委负责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行使政策性金融各领域发展改革中对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的权力,直接对国务院负责。这种管理体制下易于处理好各政策性金融机构同各主管部门的利益关系以及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关系,减少行政干预,提高效率。

(四)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和考核制度政策性金融制度体系是包括政策性银行、保险、担保、信托、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在内相互补充的机构体系和业务体系。立法中要协调好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济关系,即明确界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防止其业务因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发生偏离,避免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交叉重叠。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要以实现国家政策程度为基础和前提,考核体系指标要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财务稳健度和国家政策实现度两方面设计,减少其片面追求盈利的动机和行为。要严格区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对于政策性亏损的部分,由政府财政予以补贴;经营性亏损部分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第4篇

一、支付结算服务对象的主要特性分析

(一)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单笔额度低、笔数多。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的主要服务对象一般为农民或者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这部人群的收入有限,经济模式中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经济为主。其支付结算一般是为了满足生活和基本的生产资料的购置,支付结算额度较小。但是面对千家万户,反映在金融机构支付结算中则表现为笔数数量巨大。随着财政支农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对农户的财政补贴不断增加,一般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进行,但是同样表现为支付结算笔数多、额度低。

(二)使用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的目的单一。部分外出打工人员获得劳务报酬,一般是现金形式取得,以现金方式或以活期存款方式临时存放在打工地的金融机构,回家时将其资金转回。部分供养在外地上学学生的家庭,则是为了支付学生的生活费用、学杂费等,实现家庭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转移。随着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工具的不断创新,部分农民开始使用现代化的支付结算工具,如:信用卡、电子汇兑等。但是其支付结算目的,仍然只是货币资金在家庭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转移。

(三)对支付结算收费费率的敏感性强。中国农民的传统就是生活节俭,十分珍惜自己的收入,甚至有的农民节衣缩食,所以相对城市居民及工商企业、政府机关,它们对支付结算费率的高低更加敏感。甚至部分农民工为节约十几元汇兑费用,甘冒风险不惜携带现金千里奔波。

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成本构成分析。

农村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个方面。

直接成本是金融机构为实现支付结算直接支出的成本包括:金融机构内部为实现资金汇划网点之间互联,租用网络而支付给网络运营商的服务费;为实现跨行支付业务占用人民银行票据交换系统席位缴纳的席位费;为实现异地跨行支付业务使用人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缴纳的相关费用;提供支付结算工具的印刷、制作费用等;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柜员工资及福利等;实现结算收入后缴纳的各项税金等等。

间接成本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分摊、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分摊等相关费用。

三、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定价策略建议。

(一)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定价应该坚持政策性原则。农业相对国民经济中的其他产业,由于其生产的特殊性,相对与国民经济中的其他行业成为弱质产业,国家从各个方面对农业、农村、农民进行政策扶持,作为直接面向农村服务的金融机构,在制定政策中同样也应该坚持政策性,体现在支付结算定价的策略上必须坚持惠农、利农的原则。

(二)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定价应该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农村的地区的支付结算定价,应该区分不同的服务对象进行差别收费方式。如:财政直接支付给农户的支农资金支付,是对国家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可以免费办理。农民生活必需的支付结算,如家庭成员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可采取保本方式收取手续费。农村个体工商户的支付结算目的是为了营利,则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定价应该坚持保本原则。

任何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的成本必须得到相应的回报才可持续发展,所以在支付结算的定价上不可能按照亏损的方式收费。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坚持政策性的办行方针,在支付结算收费上坚持保本微利,正是其发挥政策性职能的体现。因此,政策性银行应该坚持保本微利的支付结算收费定价方式。

(四)建立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收费的补偿机制。

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分布特点上可以看出,政策性银行并不能覆盖广大的农村地区,在乡镇覆盖比较广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虽然覆盖面较广,但是其商业性的本质决定了其收费方式必然按照利润最大化定价,因此采取必要的支付结算收费补偿机制,使其在支付结算的定价上让利与民,通过税收优惠方式对其合理的利润空间进行弥补,通过补偿机制实现惠农的目标。

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政策性金融 民间资本 政民合作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鼓励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因此,结合当前农村融资供需现状,探讨农村政策性金融改革与民间资本对接的组织形式,对于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改革,建立功能完善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基本功能

(一)农村社会金融引导功能

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资金投放,直接或间接地吸引商业金融、民间金融等社会资本从事符合国家政策意图或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农产品开发或重点产业的投资,充分发挥其主创性、引导。产生“虹吸效应”。农村政策性金融通过这种先导性作用,把商业金融和民间金融引入到政府关注的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上,表明政府重点扶持的意向,从而增强商业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的投资热情和信心,当农村资金融通形成规模,市场化发展,政策性金融就逐渐减少投资,让社会金融发挥作用,形成一种政策性金融对商业金融和民间金融投资取向的倡导和诱导机制,促进国家发展农村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社会金融的投资收益。

(二)农村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功能

农村政策性金融通过信贷扶持项目的选择,将部分资源配置到符合政府经济发展愿景并且需要资金的地方。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把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目的引到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轨道上,将农村一些小规模经济进行整合,形成合力,提高其竞争力。农村政策性金融利用政府赋予其权力,根据生产力的不均衡分布,把农村信贷政策和产业倾斜政策相结合,配合政府进行资源整合,从而有效调动经济资源,直接进行资源配置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功能。

(三)强位弱势群体扶植功能

相对弱势与否,皆因比较而来,就农民与非农民而言,农民是相对弱势。当前我国农村和农业还十分落后,农民还不是很富裕,农村和农业金融领域市场失灵的地方还很多,广大农村劳动群众难以从商业性金融获得资金支持,即时获得信贷资金,也常会附上苛刻条件,使农村广大的劳动群众处于“强位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农村政策性金融给予金融扶持,解决其资金需要,支持农产品和农业发展、扶持农民发展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供需现状

(一) 农村金融需求分析

1.农村金融需求结构调整。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已由原来单一的小农经济发展为劳动密集型和技术集约型结合、劳动密集型和资金集约型结合、多种产业和经营方式相结合的多元混合型经济结构。农民的收入构成也有原来单一的农产品收入,转为多来源收入,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2010年第一和第三产业在家庭中纯收入比前两年都有所增长,第二产业微调,这三大产业对农村居民收入的贡献越来越大,从而体现了农村居民对金融需求多样化,金融主体丰富多元化,要求农村政策性金融不仅提供优惠的信贷担保,还要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应全面展开对涉及“三农”的相关领域的多种金融服务。

2.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变化。现代农民是新生代农民,他们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都比前代强,但是在外出务工的过程,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程度低,融入城市生活困难等原因,新生代农民工处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尴尬境地,使他们更倾向于在身份认同上自己是“老家的人”甚至是“农民”,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以看到,如果农村有更多的发展机会,他们大多会选择回到农村发展农业和农业企业。

(二)农村金融供给分析

1.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单一,业务范围受限。农村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虽然近几年也开始发行债券融资,但发行购买不大,占总资金额的20%,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仍然是其资金主要提供者。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也要考虑其经营问题,对于人民银行的贷款也是要付利息的,这不但影响了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也无法满足广大农村对资金的需求,同时也制约了农村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大部分政策性的金融服务都为涉及到或部分涉及到的项目政策性金融贷款也在逐年减少。

2.政策性金融供给效率低,功能弱化。截止201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95.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9%,负债总额89.5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2%,所有者权益5.8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2%,但政策性银行占比为8.0%,农村金融机构占比11.3%,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资产份额下降0.71%。2010农村贷款比上年同期低2.7%,农户贷款比上年同期低3.4%,农村林渔业贷款比上年同期低7.0%,低于同期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1.4%。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供给集中表现为提供补贴信贷资金,一部分由农发行所使用的粮棉收购贷款,而对农村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等方面的融资需求无能为力;另一部分由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供给开发银行用于扶贫贷款,还有小部分由政府发放小额补贴贷款。

3.民间借贷发展不规范。监测显示,2011年1~6月,农户通过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借款占监测农户的36.7%,通过民间方式借款农户占监测农户的52.3%,中小企业正规金融贷款占监测样本的42.5%,通过民间进行借贷的占监测样本的29.7%;从借款金额看,监测农户民间借贷金额是正规金融贷款额的3.3倍,中小企业中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借款1736万元,占样本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61.06%,通过民间借款方式借款1107万元,占融资额的34.02%。可见,农户贷款主要来源于民间借贷。但是民间借贷发展很不规范:高利率、借贷成本高、盲目性、带有黑社会高利贷性质等问题,不能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政策性金融与民间资本对接的路径选择

(一)构建以政民合作为主的复合型农村金融体系

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存在正式部门与非正式部门间的信贷分层,正式部门对非正式部门放贷人贷款,非正式放贷人再向农村的信贷需求者或其他中间人放贷,由此形成一种两部门垂直合作的金融体系。而垂直合作的融资关系是其核心。因此,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应建立以“政民合作”,高层是政府,基层是民营,多样化开展业务的发展模式。高层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通过政策导向引导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投入;积极开发符合现代农村金融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发与创新;改变政策意愿,促进政府良治等。基层民间资本成立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基金互助社、担保公司等在政府的政策引导下开展农村金融业务,利用自身的比较熟悉农村的基本情况,血缘和近缘关系,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等优势更好的服务于“三农”。其框架结构如图1所示。

(二)坚持政府扶植民间资本的农村金融政策导向

政策性资金是国家保障强位弱势群体金融发展权和金融平等权的特殊制度安排,是其根本宗旨和质的规定性。我国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应借鉴国际经验:首先,应继续完善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优惠政策。如:财政补贴;税收低税或免税;通过央行低息贷款;放宽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扶持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给予交易法律保护,使其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等措施。其次,对于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政府不妨直接注资入股,和民间资本合作成立非正规金融机构,但政府不分红,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以风险共担的方式进一步运作对农业、农民、农村企业的融资支持。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科学配套措施

1.在法律措施上。完善现行《中央银行法》,赋予央行创建政民合作的垂直型农村金融体系的职能;尽快出台《政策性金融法》,加强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经营职能的界定;制定《非正规金融法》,以立法的形式放宽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适当增加民间资本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激发民间资本投资农村金融机构的热情,明确其法律地位和市场定位;进一步完善《保险法》,把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护措施和一项政策性业务对待。

2.在审核监管机制上。政府在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中起指导性作用,而不是决定者,应充分重视民间资本投资者的意愿,让民间资本投资者去经营管理,引导其为农村融资服务,充分认识到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其给予更多的关照;同时根据不同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设置不同的审核机制,对于有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民间资本的申请者,可直接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3.在保障措施上。农业保险是农村金融深化的前提保证,应尽快推进农业保险进程,构建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系。由政府牵头,民间资本、农户和农业企业合资组建的信用担保公司,当风险发生时,由担保公司负责补偿。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引导现有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并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扶持。

参考文献:

1.高晓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运营再探讨[J].现代财经,2011(3)

2.白钦先.政策性金融功能再界定:功能演进视角[J].生产力研究,2006(11)

3.郭迪贤.微型金融合作事业之桥的角色与功能-以台湾储蓄互助社为例[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3)

4.王伟.灾后恢复重建离不开政策性金融强力的支持[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1)

5.中国银监会网站.http:///chinese/him/FAE76192B31FFD3D33 85278a400

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第6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金融功能;市场化运作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6-0021-03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长期融资体制为什么没有迅速实现市场化,除了长期融资领域产品的准公共特性外,制度缺陷和市场发育不足是阻碍市场化进程的最为根本的制度性因素。体制缺损和市场发育的不足,再加上整个银行体系自身资产质量包袱的沉重,使经济发展缺乏基础产业、行业以及地区发展所必需的稳定的融资渠道和机制,出现了金融与经济增长的脱节。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要深化我国融资体制改革,建立新的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的金融制度安排。在这方面,我们要深入研究政策性金融运作与金融市场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深入研究以市场化方式实现政策性目标的运营机制问题。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市场化

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理论界近年来流行的“功能观点(functional perspective)”给我们提供了全新的视角。金融功能观点与传统的“机构观点(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有很大区别,传统的机构观点将现存的机构与组织结构作为既定的、固化的前提,而功能观点则认为机构形式和内容是可变的,需把研究视角定位在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之上,并认为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很少随时间和地域范围变化而发生变化,相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形式而言,金融基本功能具有相对稳定性。美国哈佛大学金融学教授默顿(Robert C,Merton)的表述比较准确地概括了金融功能观点的基本思想。默顿认为,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变化很微小。但不同金融机构的构成及形式却是不断变化的。从长期趋势看,金融产品正不断从金融中介机构向金融市场转移。在现实中,则表现为金融交易从不具透明性的机构向透明性机构转移,即人们所说的“非中介化”。

金融结构和功能重整是分工深化的表现,而不是对分工的否定。在分工深化过程中,一个成功的金融机构必须重构原先的职能,重新定位经营策略,并以此重构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国际银行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竞争,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从诸如“重组”(reorganization)、“重构”(reconstruction)等成本管理创新进而发展为全面的“银行再造运动”(reengineering the bank),按照“客户中心”原则,打破原有的业务分工,削减、归并或外包一些不必要的环节,重新设计业务流程与组织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目前这种势头实际上已不局限于银行机构,成为金融机构转型过程中的经营策略调整的普遍现象。这种金融产品(服务)创新的背后是功能重构,可称之为职能一体化策略,具备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商业银行等各项职能。

由于金融的基本功能具有稳定性而金融机构的形式具有易变性,我们应当从功能视角而不是传统的机构角度去看待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化。从体系层面看,一国金融体系的构架及结构性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使金融体系更好地履行其功能,改进制度绩效,降低交易成本。经济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结构不健全,相当一部分金融功能处于被抑制状态。金融分业管制国家由于金融体系被人为分割,往往不利于改善制度绩效、提高效率。因此,金融改革的目的是消除金融抑制,促进金融深化,逐步完善金融功能,提高金融效率。从机构层面看,应该让市场机制自主决定金融机构如何履行金融功能的问题,政策部门不应人为划定某类金融机构的功能,限制来自其他机构和市场的竞争,因为这样做最终会由于过度保护而导致无效率。从经营看,同一金融功能可以由不同产品来执行,同一金融经营活动往往是几种金融功能的组合体,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某类金融业务出现功能性分化或功能重现组合都是十分合理和正常的现象。这种功能性竞争所导致的比较优势差异,会引起功能配置方式与金融业结构的重整。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正处于战略转型期,其合理路径是转型为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率先在国内试行金融混业经营。为此,政策性银行应当尝试性地介入资本市场上的风险投资领域,并接纳一些相关性的投资银行业务,分享投行业务的积极效应,开展金融混业经营;通过在相关性基础上的业务交叉及跨行业经营策略,力求沿用美国证券市场的“牛铃诱导效应原理”(Cow Bell-effect),发挥杠杆放大作用,进而实现政策性目标。

二、政策性金融组织形式的市场化

按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可能性边界扩展理论、金融功能观点、金融功能的竞争性配置假说的解释,随着市场分工的深化,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能性边界在不断向外扩展,导致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范围交叉融合及金融机构职能的趋同化,使金融业从数量扩张转向功能重构,从而引起金融体系结构发生一系列深刻变化。为了与国外竞争对手相抗衡,各国纷纷建立了金融集团,并鼓励混业经营,以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欧和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分业经营的界限,业务范围向投资、保险等领域扩展,银行经营国际化、综合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金融控股公司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它介于全能银行模式和分业经营模式之间,在金融控股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的,或者说是专业化的,而集团是“全能”的,从而兼顾了安全和效率。我国政策性银行若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可取得以下优势:

1、集团控股,联合经营。从一般意义上看,控股公司结构适用于金融集团的多元化经营,这与金融业的资产特性是密切相关的。就金融业而言,不仅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而且由于其经营对象是货币资产而非实物资产,相互转换十分便利。因此,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和弱专业性,决定了其综合经营比其他形式更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控股公司结构正是发挥这一优势的合适载体。

2、法人分业,规避风险。由于在金融控股公司结构框架内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可以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有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动力,尤其20世纪60年代以来,固定汇率制度崩溃,全球金融市场进入高度动荡时代,金融业的市场风险急剧加大,金融危机日趋频繁,这进一步刺激了分散化经营的动机。

3、财务并表,各负盈亏。在控股公司的构架下,

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同时,此举还有利于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分账户经营有限的商业性业务,分别经营核算政策性业务和有限的商业性业务,这也是政策性金融的一项重大的金融创新活动。

三、政策性金融运作模式的市场化

2006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以“商业化运作”为主旋律的政策性银行改革目标,明确了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方向。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应当把改革与创新紧密地结合起来,并且伴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和资本市场融资能力的强化,越来越多地向资本市场渗透。

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发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直接融资为主的资本市场主导型和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银行主导型两种。从各国的经验看,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都是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互动发展的格局。从国际比较看,2005年末我国A股总市值占GDP的比例为18%,其中流通市值为5.6%。而目前美国市场股票市值是GDP的1.29倍,香港为3倍,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67.3%。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债券市场规模分别相当于GDP的143%、136%和82%,全球平均水平为95%,而我国只占到29%。从长远来看,我国应该在发展间接融资的同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下一步金融改革应该着重强调适合金融业发展的市场环境、人文环境和企业环境的培养,重点是市场的培育。采取的策略应该是在现阶段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大背景下,确立以国家调控与市场并存,政府政策和市场活力相结合推动经济发展的模式。

现代金融体系是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与那种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传统金融体系相比,主要区别有三:一是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从“主体”调整为“主导”;二是资本市场成为金融运作的基础性平台,离开了这一基础,金融机构的运作将难以充分展开;三是在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金融运作中,商业银行发挥着主导作用,诸多产品创新、交易创新和市场创新都是在商业银行主导下展开的。发展中国家真正缺乏的不是资源本身,而是能够把这些资源最大限度地诱发和动员起来的诱导机制。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跨国经营问题,尤其是融资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信心不足,积极性不高,因而通过政策性金融来引导和带动商业性资金和社会资本十分重要。政策性资金支持的有效性对于建立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企业融资机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综合财政、信贷、资本市场三者优势的政策性银行可以发挥其特有的优势和作用,在建立市场诱导机制方面一展身手。

我国投融资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商业化、投资决策程序化、项目管理专业化、政府调控透明化以及中介服务社会化,最终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我国长期融资体制为什么没有迅速实现市场化,除了长期融资领域产品的准公共特性外,制度缺陷和市场发育不足是阻碍市场化进程的最为根本的制度性因素。体制缺损和市场发育的不足,再加上整个银行体系自身资产质量包袱的沉重,使经济发展缺乏基础产业、行业以及地区发展所必需的稳定的融资渠道和机制,出现了金融与经济增长的脱节。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要深化我国融资体制改革,建立一种新的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的金融制度安排。

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第7篇

关键词财政激励金融扶贫扶贫贴息贷款

实践中,财政投入、金融支持一直都是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影响农民收入的增长。但中国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截至目前,中国贫困人口还有3000多万人,要确保在2020年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且脱贫人口不返贫,就需促进财政金融联动、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帮扶机制。

一、目前财政扶贫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财政资金总量不足。2016年我国在整体宏观经济下行、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安排专项扶贫资金667亿元,比上年增长43.4%。财政扶贫资金为农村扶贫攻坚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相对于庞大的扶贫需求,财政投入的资金很有限,只能起到补充作用。

第二,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形同虚设。贴息的主要目的是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帮助贫困农户与企业更好地利用银行资金。但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格外重视风险控制,真正贫困的贷款人大多不能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既然借不到钱,财政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就起不到作用。

第三,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目前,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资金和项目管理费。资金的管理涉及扶贫办、财政局、民宗局、发改局等多个部门。有些部门独断专行,不与其他部门协作,为了政绩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了“好看的扶贫”上。此外,管项目的部门不管钱,管钱的部门不管项目,常常使扶贫资金难以按时足量到位,导致项目错过最佳实施时间。资金到位后,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也常常缺位,只采取事后审计监督的方式,使得财政拨给的扶贫资金发挥不了应有的效益。

二、目前金融扶贫面临的主要问题

主观上,金融机构扶贫积极性不高。目前,国家主管部门并没有指定某个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扶贫的职能,所以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地方政府的要求下参与扶贫事业。表面上看各个金融机构都在扶贫,实际上全力、深入扶贫的金融机构并没有几家。金融机构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出于政治任务考虑而扶贫只能短期奏效,长期还需遵循市场规律,形成良性的市场扶贫机制。

客观上,制度上的因素使得金融机构扶贫资金配置效率较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扶贫政策性金融机构缺位。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县级是很少有分支机构的,而交通不便、自然环境恶劣的偏远地区正应成为扶贫工作的重点,在对这些地区的支持上,政策性金融机构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其次,扶贫政策性担保缺失。金融机构虽然将金融扶贫看作一項政治任务或社会责任,但企业的属性决定了其在放出贷款时必须考虑到风险和效益,对利息和担保的要求遵循金融运行的一般规律。目前,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降低扶贫特色产业的贷款利率并延长贷款期限,要求金融机构对贫困村的“两基”建设贷款利率进一步优惠,并设立了比支农再贷款利率更低的扶贫再贷款利率,但都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也没有明确中央或地方财政是否贴息等问题,使得金融机构难以执行。

再次,扶贫政策性保险和风险补偿机制缺乏。贫困户可用于抵押及质押的资产质量差、数量少,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要求,国家缺乏相应的保险和风险补偿的顶层设计,加之地方财政可用于风险补偿或贴息免息的资金又很有限,使得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都对扶贫贷款持保守谨慎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金融机构都很难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指标,持续性、长期性的金融扶贫投入更是难以实现。

三、财政金融联动的必要性

金融业本身是高负债经营的行业,农业又具有天然的弱质性,这使得金融扶贫事业面临较高风险,农村信贷的信息不对称性、高分散性等特点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单纯依靠金融扶贫很难实现如期脱贫的宏大目标。而财政本身资金总量少、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又使得财政资金无法在扶贫攻坚工作中扮演主力军的角色。结合上文对财政扶贫、金融扶贫面临的主要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要提高扶贫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脱贫不返贫的目标,就要利用好财政和金融各自的功能和优势,建立完善合理的机制,使两者能相互配合、协同结合。

四、财政金融联动的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基础设施,减少金融扶贫成本。农户的资金需求主要源于基本生活保障、住房、医疗、教育、生产等方面,其中大部分是生活性消费支出,属于公共产品,应主要由财政投入解决,政策性金融辅助。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降低商业性金融机构辨别生活性消费和生产性消费的信息成本,降低信用考察的难度和信息不对称。此外,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农村公共道路、农业工程建设,可以降低商业性金融机构贷后指导的管理成本,也有助于增加贫困农户的经济实力,减少了不能如期收回贷款的风险。

第二,给予税收优惠,减轻金融扶贫主体的负担。我国目前的金融业营业税税率约为5%,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是偏高的,重税政策虽然有利于筹集财政收入,但对于农村金融机构或非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业务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农村金融领域管理成本大、风险性高,不合理的税收负担往往会造成金融业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下降,影响金融扶贫事业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此外,财政还应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金融扶贫对象的负担减轻了,金融机构放出的贷款也会更有保障。

第三,健全农村担保体系,完善保险和风险补偿机制,降低金融扶贫的风险。担保公司为农户和村镇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金融机构惜贷的问题,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因此,各级财政可从支农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发展农户融资担保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的基金,以较少的财政投入,撬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此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探索适合贫困地区发展的特色保险产品,开发连片承保、统保等方式,降低贷款人的损失风险,也有利于增强金融扶贫的积极性。财政还应以县为单位设立扶贫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达到考核要求的金融机构发放奖励。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不良资产,规定适当的比例由基金进行注资,并制定鼓励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的财税政策,以此减轻金融扶贫资金投放的后顾之忧。

第四,政府提供培训服务,创造诚实守信的农村金融环境。扶贫类贷款对象一般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他们居住分散、抗风险能力差,很多人的诚信意识不强,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难度大。财政应增加培训经费的投入,不仅让农民有一技之长,更要宣传法律法规、强化农户的诚信意识,增强其主动还款的意愿,培育可持续发展的农村信贷市场。

总体来说,打好扶贫攻坚战的关键在于整合,由财政打好基础,撬动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利用金融市场强大的投融资能力,增强精准扶贫政策合力,从而达到从“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的转变。

作者:常婧

参考文献 

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范文第8篇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农业政策性金融 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农业保险

党的十七大对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指引了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构建一个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强大的金融支持。最近国家统计局的一份预测报告中指出,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亿元左右,平均每年需要投资10000-13000亿,资金需求量大。目前,我国农村金融资金供给体系中存在两类金融机构:一类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另一类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等。在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解决农村金融的资金供给问题,只有加大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力度,使之成为真正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银行。因此如何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农业政策性金融在建设新农村中的功能定位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界定,在市场金融条件下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不以盈利为目标,支持、保护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支持和扶持政策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活动和金融形式。它是集政府主导性、银行借贷性和财务拨付性为一体的特殊的金融机构,是政府有效调控的政策工具。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从无到有,经历了计划经济管理阶段、国有专业银行分散管理阶段,目前处于以农业政策性银行为主的多元化发展的第三阶段。1994年农业发展银行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正式诞生。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包括银行、保险、担保、资产等业务类型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在建设新农村建设中,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发挥其特有的政策扶持功能、逆向选择功能和引导功能,修正“金融市场失灵”,解决那些不能通过竞争性市场来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

农业生产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如果单纯的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运行农业领域,那么农业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和保险就得不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由国家出面,通过一定的资金扶持来拉动农业的发展。目前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看,主要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通过财政补贴;另一种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农业生产提供资金支持,发挥直接拉动整个农业发展的功能。

2、逆向选择功能

市场经济中,一般的市场主体都以追求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商业性金融机构也不例外,都从自身利益出发,都以获利为前提来选择投资和信贷的方向。因此,在金融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农村金融的需求只能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政策性金融具有政策扶持功能,可以通过它的逆向选择来解决问题。政策性金融的逆向选择功能以商业性金融选择为前提,它是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通过政策性金融的这种逆向选择功能来弥补商业性金融的缺陷。

3、引导功能

政策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自身特有的政策和信息优势,率先挖掘和引领新的投资项目,先投入较少的政策性资金做引导性投入,引导大量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投资和信贷于符合政策意图的一些高风险产业或重点产业,当投资于该产业的商业金融机构热情高涨时,政策性金融机构就转移投资并投入到另外的需要资金的产业中,带动新一轮的循环,形成政策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引导和扩张的功能。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其目标,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其体系仍不完善,运行机制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农业政策性银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服务面窄。1998年,国务院决定农发行的粮棉油收购信贷资金进行封闭管理。农发行专门负责粮、棉、油的收购、储备、调销资金的供应以及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等工作,原来它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以及粮棉油加工企业和附营业务贷款等职能划转给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所以它成为单一的农户产品收购的政策性银行,不能通过政策性资金投入引导商业性贷款、民间资金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2001年后,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粮棉购销市场已经全面开放,农发行的购销信贷业务总体上呈萎缩趋势。虽然从2004年7月开始,农发行进行了转型,扩大了其服务范围,为农业产业中的粮食龙头产业、粮食加工骨干企业提供贷款,但它的业务范围仍然过于狭窄。换句话说,农发行已基本完成了它的阶段性任务,需要对其重新进行定位,

(2)资本充足率低。农发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其资本金不足;二是由于它筹资方式单一,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1994年农发行成立时,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为200亿元,分从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人民银行分别划转70亿元、30亿元和10亿元,其余缺口通过税收返还形式给予弥补。但至今其实收资本仍未足200亿元,截至2006年年底农发行的资本充足率仅为6.27%。资本金不足、资本充足率远远低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的8%的比率以及呆账准备金覆盖不良贷款的比率也很低,使得农发行难以应对各种贷款风险。农发行只能通过定向发行金融债券和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方式筹资,其运营资金来源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筹资方式单一。再加上财政补贴很难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积累能力有限,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农发行的资本充足率低,面对的风险大。

(3)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良贷款占比大。农发行直接决定其贷款风险和收益高低的主要因素是项目贷款评审和财务评估,再加上它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监管力量薄弱,管理不科学,有些甚至经营违法违规,使得其背负上沉重的不良贷款包袱,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截至2007年末,虽然农发行不良贷款余额下降3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6.29%,比上年下降1.36个百分点,但国际上不良贷款串的良好区间在2%-5%,而美国最好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在1%以下,因此农发行的不良贷款占比仍很大。

(4)缺乏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内在动力机制。农发行的经营

目标和贷款原则定位不明确,考核的指标含糊,尤其缺乏量化指标。它的理论指标定为保本微利,但很难把握好这个“度”,若农发行取得良好的业绩,会使人们认为其偏离了政策性,但若农发行经营亏损,同样会受到外界的批评,因此缺乏衡量政策性和效益性之间的具体指标,使得发挥农发行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受到限制。

2、非政策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之间的矛盾

(1)农业政策性银行和非政策性银行之间职能分工不明确,导致非政策银行承担部分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农业银行、农发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分承担了商业性和政策性支农职能。但实际上,这三者之间的职能分工存在错位现象。其中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农业银行和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农村信用社都承担了一部分政策金融业务。而农发行作为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其业务单一,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封闭管理。因此让非政策性银行承担较多的政策性业务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2)农业政策银行和非政策银行之间市场定位不明确,越位和缺位问题并存。我国商业性银行以追逐利润为目标,不愿投资于农业、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等投资周期长、利息低而风险高的项目。然而我国的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的资源配置来实现,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性银行予以支持和推动。但是,在我国政策性银行一方面也在追逐市场份额,向竞争性的商业金融业务渗透,业务范围超过了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另一方面农户、农村经济需要农业政策性银行发挥作用的领域,又缺乏相应的金融服务,制约了建设新农村的步伐。

3、农民保险意识低,农业政策性保险缺位

我国的农民保险意识差,对保险的认识不到位,再加上农业生产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农民既缺乏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又难以规避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因此开办农业保险,对农民极其重要。但由于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农业保险的种类单一,再加上县域保险在农村开展缓慢,保险公司不愿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开拓业务,而是把目光转向城镇,使得农业保险发展处于萎缩状况。

4、农业政策性金融立法滞后

“立法先行”原则是各国政策性银行的发展中的一条重要的成功经验,它们大都先颁布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法,然后依法设立相应的政策性银行法。而我国自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关于政策性银行的立法至今没有完成,对政策性银行经营范围、运行规则、违规处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政策性银行在无制度约束下,无规则运行十多年,产生了明显的负效应。立法滞后不仅使农发行的业务经营无法可依,同时也使监管部门的监管不能发挥实际作用,从而制约了农发行职能的发挥和自身的发展。

三、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改革与创新

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必须对现行的农业政策性金融进行改革与创新,建立包括政策性银行、担保、保险、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相互补充的政策性金融体系。

1、深化农业发展银行改革

(1)重新进行职能定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发行需要完善其银行职能,明确其职能定位。它必须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政策银行的办行方向。扩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服务范围,把农发行办成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多方向、全方面服务的综合性农业政策性银行。

(2)拓展业务范围,拓宽业务领域。农发行目前的业务范围和业务领域都太窄。现阶段农发行仅仅在农副产品的流通上发挥骨干和支持作用,因此首先应将支持重点从农副产品的流通领域转向农副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领域。允许农发行扩大农业生产环节和加工环节方面的贷款。发展中间业务,完善农发行的服务功能。其次,对新农村建设的一切领域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村现代化建设水平。最后指导思想必须明确,这些业务体现的是国家政策性导向,是政策性业务。

(3)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目前农发行的资金主要依赖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资金融资渠道单一,资本充足率低,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充实农发行资本金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依赖,拓宽融资渠道。第一,增强农发行的自组资金能力;第二,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从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第三,寻求合作伙伴,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农民共同基金,面向社会筹资;第四,统一办理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组织对我国农业项目贷款和扶贫开发贷款的转贷,获得境外资金;第五,国家预算拨款用于农业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发展农业的专项拨款,必须存入农发行,统一国家支农资金;第六,将社保养老金作为农发行可靠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七,将邮政储蓄金作为农发行可靠稳定的资金来源。邮政储蓄银行将发放贷款外的富余资金通过购买农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债券或拆借给农村信用社的形式返还农村。

(4)进行机制创新,加快内部综合改革力度。新农村建设的主战场在农村,农发行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应把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向农村,将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向基层倾斜,彻底改变人力资源管理的倒“金字塔”模式。要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下放贷款权限,简化审批程序。

(5)进行内部队伍建设,提高其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对员工要狠抓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和新业务、新技术的普及和教育。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教育培训手段进行创新。鼓励员工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身素质。农发行于1995年加入亚太农协,其也要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加强与亚太地区国家的交流,吸收别的国家的成功经验。

(6)在建设新农村中发挥主动能动性,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向和回流农业产业。农发行应充分发挥政策金融兼有财政和金融功能的优势,在农村金融体系中,要发挥其主动能动,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农业产业。

(7)强化协调合作,形成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合力。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目标一致,因此要积极加强与政府的互动,依靠地方政府协调财政、农业、粮食、土地、水利、法律等多个部门的关系,形成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合力,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2、加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

银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力度,严格监管农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支农金融政策法规,对违法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理,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吸收到的资金充分有效的用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如果农村经济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大量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服务缺位,将导致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等灰、黑色金融的猖獗,使得农民的负担加重,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3、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农业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一样,需要注意风险防范。由于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贷款对象具有量大分散、经营规模

小、季节性强、抵押品严重不足的特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由政府、收益农村企业和农户等多方共同出资。建立非营利性的农村政策性贷款担保基金,缓解农业和农村经济实体贷款担保难问题。基金如获利,免交各种赋税,由出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或充实基金。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政策性贷款的担保业务。

第二,在政府为实现其政策目标而授意贷款等特殊情况下,由政府兜底,承担相应不良债权和相关风险。为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建立金融支农风险基金,以弥补农业政策性贷款可能出现的呆账损失。

第三,成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合作性保险组织经营原保险、农发行经营再保险,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业务,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保险业务。

第四,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增强其应对风险的能力。

4、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法规

为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在建设新农村中的作用,必须加快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立法进程。为此需要出台《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和《农业政策保险法》。农业政策性银行是特殊的法人代表,商业法对其不适用,因此需尽快出台《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条例和章程,明确农发行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经营宗旨、风险补偿机制和有关部门对农发行的监管职责。颁布《农业政策性保险法》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易受灾害的品种、项目和行业确定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提供保险补贴和免税支持。

5、将金融工程与农业政策性金融结合,为农村金融改革提供更合理的路径

金融工程是一门新兴科学,它以现代金融理论为基础,综合利用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方法开发、设计金融产品,创造性地解决各种金融问题。通过新型金融工具的设计与开发,能够满足农村金融市场供需双方的需要,提高融资的效率,甚至将非农资金引入农村领域。金融工程中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系统风险的管理技术能够为农村金融的风险管理提供支撑。金融工程能够创造性地系统觖决某些金融问题,这可以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