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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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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办法范文第1篇

一、以规范劳务市场为重点,承诺服务便民

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区劳动市场的规范管理,尤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对象进行了清理,进一步明确对持证的下岗职工、退伍军人、残疾人等重点扶持对象,坚决做到全部免费职业介绍。同时我们承诺对进入市劳动力市场求职的失业、下岗职工,只要不挑不拣,保证一周内推荐就业;职工医疗保险证、工伤证、工伤等级证、下岗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及养老保险登记、申报、转移、待遇审批,凡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保证随到随办;职工跨地区调动、市内流动、招聘录用及企业工资总额审批,凡手续齐全的,保证在1小时内办完;对进入就业训练中心培训人员,随到随学,包教包会,不会免费再学。

二、以实施再就业工程为重心,稳定社会安民

劳动争议解决办法范文第2篇

目前家政服务市场的操作,大致有三类:自寻工作、中介介绍、家政公司服务。因为服务质量和偷盗等问题不断发生,建立在个人诚信基础上的自寻工作很快就失去了市场,保姆中介应运而生。中介公司带给雇主两颗定心丸:一是服务质量;二是承担责任。中介公司营运至今,又有新的问题出现:一、保姆服务不能与时俱进,在职保姆的业务培训需求出现了;二、中介公司的责任虚挂,中介公司所谓的“负责”,其实负的是极其有限的责任,即提供保姆的家庭住址,雇主即使拿着真实可信的家庭住址,有警方的支持往往也很少能找到责任人。由此在家政服务行业孕育出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即家政服务公司,他们的特征是:由家政服务公司推介服务人选,雇主雇佣后,除付给家政服务人员工资外,还向家政公司交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由公司负责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承担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的全部行为责任。这种解除了雇方全部后顾之忧的家政服务公司,正代表着家政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家政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和就业实体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中介服务型,即从事家政职业介绍服务,工作任务以提供劳务和培训信息,输送合适人选,提供职业指导为主;后者是企业运营型,即从事专门的家政服务员的派遣,并进行经营和管理,工作任务以组织供给资源,收集用人信息,输送合适人选,提供短期培训,对所属员工进行劳动保障事务管理等。

二、家政服务业的弊端

1.社会保险问题很难解决。家政服务公司这种运营方式在目前很难操作,一方面现在家政服务员的素质普遍不能满足雇主的需求,雇主支付的工资和管理费不高,另一方面家政公司的责任过大,而其收费与其责任不相匹配,要求其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关的保险福利待遇,很难做到。由于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障和工作期间的伤害、致残、死亡等问题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致使供求双方均存在后顾之忧,家政服务行业发展步履维艰。

2.争议处理体制不健全。家政服务员虽是雇员,但雇方是家庭而非企业,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部门管不上。虽然家政服务员已经是劳动部规定的90种持证上岗的职业之一,但家政服务并没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特别是家政服务公司对所介绍的保姆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只能通过保姆、雇主和家政公司之间的约定来约束。而一旦三方出现了矛盾纠纷,也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来处理。另外,许多家政公司只把业务停留在中介,声言对保姆此后的行为概不负责,这使雇主和保姆在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少了应有的保障。这几天,保姆监守自盗的报道频频见诸报刊,而年轻保姆遭遇“色东家”的事情也时有耳闻,这使人们对这个行业的安全、可信度打了个大大的问号。经过中介公司介绍进入雇主家工作的家政服务人员,一旦与雇主发生纠纷,依据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关于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与家政人员间的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而涉及到家政服务员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则不能适用工伤赔偿责任。通过中介介绍到雇主家工作的家政服务人员,如果未与雇主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家政服务人员、雇主间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很难得到维护或履行。

三、对家政服务业劳动保障问题的思考

1.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

家政服务人员可分为小时工和全日制工。不管是小时工还是全日制工,均应与家政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家政服务公司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家政服务公司应与雇主签定劳务输出协议。小时工的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员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可约定试用期。小时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可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支付

雇主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由家政服务公司将工资支付给家政服务人员,但雇主支付给家政服务公司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应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要逐步将家政服务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作为一个职业的从业人员,家政服务员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家政服务人员的流动性特别大,如果要求家政服务公司为其缴保,常常出现公司正在为其办理缴保手续,而家政人员可能又不在该雇主家服务而在公司待岗了,该社会保险费由谁承担。笔者建议,对家

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要实行分类指导,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充分考虑家政服务员有的身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界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格。失业人员在家政服务公司就业,在与原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接转工作。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单位应缴部分可由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以鼓励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业。广州市就采用了这种办法吸引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但应加大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参加家政服务工作,在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未参加的,可单独参照非全日劳动者参加保险的办法,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在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年限等方面设计适中的标准,并按此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保险待遇,其方向应是降低门槛、灵活服务。笔者所在的广州市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仅覆盖城镇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且由用人单位开立账户;工伤保险也是由用人单位统一购买。有关政府部门应按低标准、高覆盖的原则建立医疗保险网络。4.家政服务业的劳动争议处理

按劳动法的规定,对家政服务员经中介介绍到雇主家的,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如家政服务人员是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派遣至雇主处工作的,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公司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甚至可以将雇主作为第三人。鉴于目前家政服务供求双方签订的多为劳动(劳务)协议形式,因此,可考虑将原劳动争议服务范围加以延伸,受理家政服务协议中有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如下:家政服务员与用户发生劳动纠纷,先由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或家政服务就业实体调解,调解无效,由当地劳动保障争议部门调解,仍无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者,可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5.规范市场,建立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的管理

劳动争议解决办法范文第3篇

劳动合同制,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法根据合同处理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对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关于事实劳动关系

1、现行规定相互矛盾。《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上述规定,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然而实践中很多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并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的棘手案件。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是否承认事实劳动关系,该意见与《劳动法》的规定存在矛盾,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问题,需要解决。

2、违法责任不明确。目前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规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规避法律,甚至不惜违反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减少成本,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我国《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95年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规定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难以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构成拖延;二是对于赔偿范围没有规定。在这样的规定下,如果劳动者寻求法律救济,将难以获得如期的赔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3、解决办法。笔者认为,如果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容易导致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不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劳动保险等。如果当事人双方愿意补签劳动合同和补办其他手续,应将原来的非法用人变为合法用工,劳动合同对前期的事实劳动关系有溯及力;若双方对补签劳动合同无法达成协议,事实劳动关系自此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将不再具有约束力,对已经提供的劳务,可以通过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建议立法上明确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应规定自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以后一周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监督、检查手段应建立起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登记和申报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单位内设立劳动雇工情况登记本,列明雇员的个人情况、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原因等情况。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由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送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劳动争议解决办法范文第4篇

【Keywords】"go out" enterprises; overseas employment; investment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005-02

1 引言

自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全球经济联系日趋紧密,国际化战略步伐加快,国内很多发展势头强劲的企业迈出国门,跨国经营已经成为我国优质企业的常用经营方式。十报告已经明确指出,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而随着国内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大,海外用工已成为企业“走出去”战略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1]。海外用工主要包括从国内直接派往项目国的员工、投资项目国合作企业派出的员工和在投资项目国直接雇用的员工。中国籍外派员工,特别是负责人,作为“走出去”企业战略和业务的直接执行人,在企业的海外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海外投资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十分重视中国籍外派员工的用工风险,妥善处理各种问题,以保证投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以及持续稳定的经营。

经过笔者调查和研究,大多数境外投资企业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用工风险。笔者对中国籍外派员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期望能引起相关政府和企业的重视,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帮助。

2 现状

中国目前有大量的“走出去”企业,经笔者调研,大多数走出去都面临着员工使用国内法违约问题。中国境外投资发展企业将资金、技术、人才引向海外,在海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通常聘用中国籍员工任职经营管理人员。

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海外发展不仅谋求自身赢利,更担负政治使命和文化使命,用工管理问题将直接影响企业完成使命任务。境外投资企业很多是国内的优秀企业,企业海外发展为国家创造了大额外汇收入,提高中国企业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完成国家战略部署,提升国家世界影响力,对外代表着企业、政府形象。中国境外投资发展企业的用工管理问题,除了影响企业本身发展,更重要的是将直接影响企业政治使命、文化使命的实现。

3 存在的问题

3.1 国内企业间的恶意竞争,损害中国企业形象

中国在境外投资发展企业在国外市场竞争激烈,相互争夺人才屡见不鲜。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滞后性,中国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起步较晚,导致具有跨国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才稀缺,致使中国在境外投资企业中国企经营管理人员被挖至民企,民企之间以高薪利诱互相挖墙脚等现象层出不穷。现行劳动法律允许劳动者自由流动,但对中国境外投资发展企业而言,中国籍海外任职员工通常是运营、管理、技术、财务负责人,人员稳定关系着企业稳健运营。

3.2 海外经营人才培养成本高,员工违约成本低,企业成为弱势群体

按照现有劳动法,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辞职,此法律规定适合国内企业发展,但是,中国境外投资发展企业选拔、培养海外经营管理人才不易,需付出高额的资金、人力、时间成本[2],培养一名运营、管理、技术、财务负责人,其成本丝毫不亚于培养一名飞行员。中国籍海外任职员工隶属核心部门,可替代性较小。员工恶意违约,按照现行劳动法律,非因培训、竞业禁止,企业不能得到救济。

3.3 缺少有效处理中国籍海外任职员工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政策导向

我国的劳动法在制定之初是以保护劳动者为基础的,大量涉及了国内用工的问题,但是现行法律、政策未涉及中国籍员工在海外子公司工作争议的处理办法,这就导致发生争议后,法院只能生搬硬套国内现行劳动法律,但明显该类员工劳动关系发生在海外,导致适用法律与事实不符。甚至国内外同时存在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法院、企业处于两难局面。

4 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建立有效的外派人员选择机制。外派人员的素质关系到外派的成败。如果外派人员的选择标准不全面、外派选择的程序不得当、选拔的方法不合适,企业很可能无法找到合适的外派人员,完成外派任务。为了提高外派成功率,跨国公司应完善人才选拔机制,建立全面有效的选择标准[3],如进行工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方面的考察标准;合理地选择方法如面谈、标准化测试、心理评估等,以期顺利完成外派任务。

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能够为境外投资发展企业提供人才流动合理规制政策引导,降低企业培养人、用人风险。政府应在限制中资企业之间在海外不良竞争和恶意争夺人才中起到引导作用。建议立法部门制定中国籍海外任职员工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政府规章,明确中国籍海外任职员工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政府出台导向性的政策,在劳动仲裁等方面摒除“劳动者是弱势群体”惯性思维,从政治、法律角度,重新审视中国境外投资发展企业的劳工关系,保护企业用人管理权。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与企业建立长期沟通机制,与境外投资发展企业就相关问题进行共同且有效研讨,加强涉外劳动实体法律、诉讼法律研究,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指导案例,以解决因现法律规定不明导致的判决不公等问题。目前国内针对境外投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有各种各样的智库,但是唯独缺乏人才管理和建设方面的智库、缺乏对于人才的管理和建设方面的研究、缺乏对于海外投资企业用工风险的分析、缺乏对于国内在相关方面与国外在制度方面存在的偏差如何进行有效解决的方法和解决办法。

增强企业文化建设,以文化留人心。由于企业的需求度与个人的需求度存在一定的偏差,企业管理者不能也不应将对于国内员工的管理理念照搬到国外。管理者应该转变观念,营造更加和谐有序的企业文化,让员工主动融入公司的企业文化中。一方面加强对企业文化和企业规章的学习和应用,另一方面加强对于当地政策法规的学习。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才能加大企业的用工效率,降低用工风险,缩减用工成本。

劳动争议解决办法范文第5篇

劳务雇佣合同模板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 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家属意见: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乙方关系: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劳务雇佣合同模板二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际用工单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劳务派遗内容

1.甲方按照乙方用人需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

2.甲方输出给乙方的劳务人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三、劳务费用结算

1.劳务费用的构成:劳务工劳务费(基本劳务费、考核劳务费)、社会保险费和输出劳务服务费。

2.劳务费用各项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甲方按照每人每月_____元标准收取输出劳务服务费。

3.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每月_____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账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清单。劳务人员工资应由甲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

4.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四、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要根据乙方的用工需求,_____天内提供合适人选供乙方考核,对乙方确定的用工对象,甲方在天内办理好相关上岗手续。

2.甲方每月日发放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从工资中代扣)。

3.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生育事宜,由甲方负责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4.乙方辞退的劳务派遣人员由甲方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6.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拖欠各类应付资金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五、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书》,明确劳务内容以及要求和工资(劳务费用)标准等。

2.乙方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乙方要配合甲方处理,有关处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乙方需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劳务派遣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终止上岗协议,并退还甲方,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5.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六、劳动争议处理

与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起仲裁、诉讼。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务雇佣合同模板三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

(二)乙方工作内容确定为(填是):()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工人类。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点:。

(五)除临时性工作或者短期学习培训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元/月;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日(或第周)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年/季/月)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四)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会反映,寻求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就近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属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约定事项:

(1)甲方要求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劳动纪律和相关管理制度。若有违反,将按甲方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严重者进行开除或辞退,或者通过有关法律部门,要求反补偿。

(2)当乙方工作满半年时,甲方为乙购买社会保险。

(3)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任何补偿: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争议解决办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问题;途径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性

恩格斯认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那么,何谓劳动关系呢?一般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的转型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消极作用呈现出来,使得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而劳动关系矛盾恰恰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问题。具体说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一举措有着三大意义。一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重大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三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利益是企业永恒的目标,企业管理者追求的是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劳动者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两种追求是否一致,对企业的未来走势以及劳动者的利益有着莫大的关联,也是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

二、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现存的问题

(1)用工形式多元化问题。尽管我国相继出台了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了企业用工制度,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强化了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为劳动合同制。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多元化的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职工不能同等地享有权利。许多企业都同时存在所谓全民职工、集体职工、派遣工、临时工、下岗工、内退工、停薪留职工等等。所有这些不同形式录用或不同身份的职工,在企业中享有权利是存在诸多不同的。这些差别所形成的歧视都是激发劳动关系矛盾隐忧与导火索。同时,这种用工制度或形式的差异是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2)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仍然存在。我国企业改革经历了30多年,国有企业经营者已取代了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主置,不再受制于政府,而是独立地、自主地参与到经济交往活动中来,同时,国家也明确取消了企业经营者的行政级别,企业依法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但是,有些国有企业基本上还保持着领导职务的行政级别划分和企业内部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在薪酬管理制度方面,有些国有企业仍是行政(官职)级别决定收入,有职称技术人员的收入远不及同级官职的收入。这种导向,致使职工纷纷追逐“官职”而无心于科研生产,企业就大有可能停滞不前甚至走向消亡。(3)政府的间接干预使国企经营者无所适从。在国有企业内部出现了双方目标与需求的整合,改革开放使国有企业原有的一体化利益结构趋于分化,而政府一系列的政治修复措施将这种分化的结构重新整合,如重申“党管干部”的原则,并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建立考核、任命和评价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经营者不得不将政府设定的社会目标加入到企业管理目标中,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的“职位稳定”,兼顾双重目标,让经营者精力分散,不能更好的服务于企业。同时,政府的干预也严重制约着企业的自由发展,这与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欧美国家至今仍以此为借口,拒绝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以致于我国在两反一保案件中总败诉出局,这不得不让人深思。(4)申诉渠道不畅通。法律法规对企业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已明确了解决办法,多数国有企业也依法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设置此机构的是由工会代为履行相应职责),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企业方面的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工会方面的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令职工疑虑重重,主要原因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工会干部往往不是职工真正选举产生的,而是企业领导“授意”产生的,致使处于弱势群体的职工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难以给予信任。(5)少数国有企业仍未能理顺劳动关系。因历史遗留问题,现仍有极少数国有企业,对停薪留职人员、挂靠人员、“二不找”人员、“长期病休”人员、“内退”人员及“放长期”人员及本单位原有的全民所有制的正式职工没有及时完善劳动合同,理顺劳动关系,使国有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困难重重。

三、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途径

劳动争议解决办法范文第7篇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为工作任务完成并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劳动用工合同范文节选!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

2.计件工资: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基础工资为________元/月,其余按乙方岗位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

3.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4.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明确。

(三)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日。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退休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广州市医疗保险规定和甲方的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救 济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分别计发。

(二)福利待遇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工作时间

1.甲方经批准,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执行以下工作时间制度:

(1)标准工作时间:乙方每天工作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天,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2)不定时工作:乙方的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灵活安排;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在______月/年内综合计算,但每天总的工作时 间不超过11小时。

2.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的工作岗位依法变更,按新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3.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公休日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3.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可给予乙方同等时间补休,但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以上第(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三十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依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以下经济损失: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三)、(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或医疗补助费。

(二)乙方个人非因甲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不与乙方续订合同的,应按《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乙方生活补助费。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低于本合同终止前的标准的情况下,不与甲方续订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 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

3.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第2.3.4点情况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金。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

2.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约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1.违约行为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劳动用工合同范文节选!

十二、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构(盖章)

劳动争议解决办法范文第8篇

地址(甲方):十堰市xxxxx

职工(乙方):张三

劳动合同政策法规咨询电话:12333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xxxxxxx有限公司姓名:张三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42588452522124548

李四户籍地址:广东韶关

经济类型:xxxxxx制造类幸福路2号308房

通讯地址:xxxxxx通讯地址:同上

一横路4号及6号

联系人:王五电话:020-xxxxx联系电话:1xxxxxx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壹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20xx年03月01日起至20xx年02月28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为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贰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20xx年03月01日起至20xx年05月31日止。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制造部。

(二)乙方工作内容确定为(填“是”):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工人类。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点:公司工厂厂区为主。(五)除临时性工作或者短期学习培训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壹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壹)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xxxxx00元/月(---------元/周);

2、计件工资:------------(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本项约定方为成立);

3、其他形式:----------------。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10日(或周---)。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和享受医疗待遇,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四)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发放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会反映,寻求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就近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属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试用期内提出离职未提前3天、转正后提出离职未提前30天的,甲方有权扣除不足天数之工资。如果造成损失的,另外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2、乙方未提前30天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社会保险无法及时停保而产生了社会保险费用的,则此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3、乙方保证提供的个人证件均为真实和有效的证件。经查实若乙方提供了虚假证件,甲方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4.乙方在工作期间,如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负违约责任,不予计发经济补偿金,造成甲方及用工单位经济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甲方保留对乙方法律追究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九十条) 5.培训费用的赔偿按照所签订的《xxxxxx有限公司职工培训合同》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和九十条)

6、假期、加班等相关待遇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计算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7、乙方发生工伤,所享受的工伤待遇,除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外,其他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甲方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8、乙方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遵照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若个人资料(如婚姻状况)等有变更,应在三天内向甲方提供有效证件。乙方确定本合同通讯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9、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可另行安排乙方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条件和待遇的工作岗位,因乙方不服从造成劳动合同不续签的,甲方无须支付乙方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

10、工龄计算:以乙方入职本公司之日起核算。

11、乙方试用期间工作表现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试用期可以延长至第六个月。

12、员工在xxxxxx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应服从公司管理及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构留存一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视为尚未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不得以已签订本合同为由对抗乙方的主张,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