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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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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制度的认识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当前,同一发明创造寻求多国专利保护面临重重困难。发达国家提议建立可授予在全世界有效的单一专利权的全球专利制度,这项制度对我国而言有利有弊。若我国不得不参与其建设进程,可以推动其建立如下方案:由全球专利局授予全球专利权人一个抽象的实施权,效力及于全体成员国,但具体实施权利内容由各国国内法规定。并且在此基础上,争取使其制度安排有利于新技术的使用,同时加强审查员和专利法官队伍的建设。

0 引言

专利制度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是专利制度一体化。而在一体化进程中,全球专利制度可提供一体的 、稳定 的世界专利保护 ,最受发达国家青睐,也最令发展 中国家担忧。全球专利制度 ,是指可由单一专利局 (全球专利局 ),根据一部专利法(全球专利法),授予可在全世界各参与国普遍有效的专利权(全球专利权 )的国际性专利制度。发达国家正在为实现全球专利制度作制度上 、理论上与外交上 的准备 ,提出了种种制度方案。虽然这些方案大体上具备前述特征,但这样一种制度能否最终实现 ,以什么样的具体形式实现 ,不仅取决于今后几十年专利制度国际化协调的进展 。更取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实力对比与利益博弈。全球专利制度的实现方式不同,对各国的自主创新与专利利益影响也将不同。因而,对全球专利制度的方案对策进行研究 .不仅可以提前对全球专利制度的实现方案进行合理分析和提前应对 ,还可以更深入地认识专利制度国际化协调进程 .推动进程朝着尽可能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本文在简述全球专利制度并分析其利弊的基础上,重点提出了一种不同于发达国家的权利架构方案 ,同时也提出其它制度安排予以应对 。

l 拟议 中的全球专利制度概况

根据笔者前面所作的研究E ,拟议 中的全球专利制度将建立起一个现实存在的全球专利局,负责现在由各国专利局承担的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大部分事务:当然这个全球专利局也有可能由若干个区域分局组成 .相互分工 .共同以全球专利局的名义运行。

全球专利制度的基础建立在一部全球专利法上。专利法可能会对授予专利的3个核心标准——专利的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标准作 出统一的规定 .同时对其它基本 的问题 ,比如发明创造内容的公布、充分公开的标准、权利要求、诉讼和上诉 、专利授予的期限、无效制度 、复议和司法审查制度等作出规定 。各参与国通过签订协议 ,承认该专利法的效力,承认依照该专利法获得授权的专利。

在全球专利制度中,所有的申请程序 (包括申请 、检索 、审查、授权)均可在一次申请 中完成 ,检索会在统一检索库的基础上进行 ,只有存入正式数据库的文献才能作为有效的对比文献 ,以改进 目前重复检索和检索结果不确定的现象 。而且 ,所获得的全球专利权也不是数个独立的、互相不发生影响的专利权的总和,而是一经授权效力会自然遍及各成员国.并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单一专利权。 所以在这个制度中 ,全球专利制度将形成一个稳定的、单一的专利保护模式 ,申请人不仅可以获得成本低廉、程序方便的全球专利权,而且可以更为便捷地应对侵权 。全球专利制度将最大限度地削弱专利权的地域性 ,是目前可预期范围内最为彻底的一体化授权制度。

2 利弊分析

正如发达国家所称,建立全球专利制度 ,将 降低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专利保护的申请成本,减少申请与审查程序的复杂性 :将彻底避免各 国重复审查 ,减少审查时间和资源浪费 :将提供更统一的世界专利保护,消除专利权地域性对经济、科技全球化的阻碍,总体上有利于世界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但各 国的科技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受全球专利制度 的影响也不同,一般来讲,发达国家收益较多,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利益可能将受到损害。

首先.全球专利制度的成员国将不得不放弃专利保护方面的大部分主权若发展中国家加入全球专利制度,可能意味着失去对特定发明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主权 ,对何种技术予以专利保护的主权和对专利技术予 以何种保护的主权 ,判定专利权是否无效的主权,侵权 管辖权也受到极大的限制[3 3 例如,目前 中国还能利用一些非实质内容方面(如程序、手续 )的条件,限制、压缩甚至驳 回一些影响围家重大利益的外国专利申请 ,当中国加入全球专利制度后 ,在这方面很难有所作为。

其次,若全球专利制度按照发达国家的方案设计,则会根据美、日、欧盟这3个国家和地区的需求 ,确定统一的专利权主题范嗣、专利审查标准和保护力度,使各成员国的专利保护水平在较高水准上趋于一致。这样一来,发展中国家的专利保护水平将被迫提高,某些在发展中国家原本不适于专利保护的主题,可能将被迫按照较高标准进行保护。

最后 ,全球专利制度将降低申请和保护成本,统一各围专利保护,在发展中同家中,全球专利权的数量可能将远大于 目前来源于国外的专利授权量,获得这些国家专利保护的国外发明将剧增。在这种情况下,新技术的使用和流通将可能受到较大阻碍,包括“专利地雷”行为,以限制竞争为 目的的专利行为等专利权滥用行为.将对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造成较大影响,尤其妨碍发展中国家的模仿创新活动,甚至可能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科技、经济安全。

但总的来说,对于我国这样有一定科技实力的发展中大国,加入全球专利制度的利弊须视我国科技经济的发展情况而定。就 目前而言,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科技实力和经济发展水平较弱,全球专利制度对我国十分不利。但若到几十年后全球专利制度建立之际,我国的科技、经济水平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则加入全球专利制度。可以减小我国发明取得全球范围内专利保护的成本和难度 ,有助于我国从自主创新中取得垄断收益 ,也有其有利的一面。

3 对策研究

3.1 统分结合的权利架构

按照美 、日等国家的打算,全球专利权将被赋予在全球专利制度所有成员国内的效力。所有成员国均承认全球号利权的完全效力 ,一项全球专利作为一个整体 ,在各成员国具有不可分割的相同效力Is]。全球专利权的授予、转让 、宣告无效和终止的效力均遍及整个全球专利制度 内部 ,全球专利权的权利内容 、期限也在各个成员国内完全相同。全球专利权在整个制度内部基本上类似于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专利权。这样,全球专利制度除需要建立全球专利局负责审查授权工作外 ,还需要建立超国家的全球专利法庭,以解决全球专利权的无效 、转让等权属纠纷问题l6]。 这样的全球专利权在消除地域性方面,甚至比物权走得更远.类似于协调中的欧洲共同体专利。欧盟各国整体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相差不大,即使在这种情况下 ,共 同体专利制度仍然迟迟不能建立 ,可见这种严格统一的制度安排在具体实施方面难度很大 ,势必影响全球专利制度的建立进程。各成员国科技发展水平不同,按照统一的专利法,采取统一保护水平,授予统一专利权。如果科技实力相对不强 ,科技发展将可能受到国外专利权 的阻碍,某些关键领域诸如软件、生物方面将受到国际垄断 ,并彻底丧失利用专利政策调整涉外专利关系的能力。

对此.我国必须提前加以分析应对。事实上,在保证单一、统一的专利权基础上 ,我国可推动全球专利制度采取以下较灵活的方案,首先,允许各成员 国对全球专利权在其 国内的效力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排除。例如在全球专利权授权后,允许特定 国家依照法定理由,排除该专利权在本国的效力;或者仅仅排除该专利权在本国的执行效力 ,例如失去胜诉权 。这样一来 ,并不妨碍该专利权在全球范围内仍然是单一、统一的专利权。

其次.由全球专利局授予全球专利权人一个抽象的实施权(类似于物权的所有权 ),该权利效力及于全体成员 国国内,但具体实施权利 内容由各国国内法规定。具体而言 :(1)由全球专利法规定授权标准和总的客体范围,但各国有权设定本国全球专利权的客体范围。即使全球专利局按照全球专利法授予某项发明全球专利权,也只有当该发明同时列入在本国专利法规定客体范围内,该项授权才在本国内生效 .若在范围之外则该客体认定不在本 国生效。这就类似于物权领域内,属于某 国物权客体范围内的客体才可得到相应的物权保护:

(2)各成员国承认由全球专利局确定的专利权人:

(3)全球专利制度或者不设定实施权的具体权利内容.留给各国确定;或者设定示范性的内容 ,但规定最低标准。 各国承认全球专利制度对客体 的认定和全球专利权利,但按照 自己的专利政策在专利权客体上设定具体的权利内容,确定专利权保护期限和方式 。相应各成员国也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通过立法对全球专利权进行限制 .如建立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等制度的权力。

具有这种权利架构的全球专利权,保留了发达国家提出的全球专利权的基本特性:①某项发明通过了全球专利局的审查 ,取得了专利权客体 的资格 .那么这种资格及于各成员国;②发明受单一专利权在不同国家的保护;③发明是否能成为全球专利权客体由全球专利局统--N定 。同时 ,全球专利权在整体上仍是该客体上的唯一专利权。这种发明并不是受多个专利权在各个 国家 的分别保护 .因而,与传统专利权有显著区别。

但具有这种权利架构的全球专利权,与发达国家的提出的全球专利权的具体保护措施不同 .各成员 国按照本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实施权利 ,对该发明予以专利保护 ,专利权在各成员 国的实现 ,有赖于各国专利法的具体规定。这就类似于国际物权法中,目前即使是在动产上也被广泛采用的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如果某物适用了“物之所在地”法 ,那么该物上的物权种类和内容 由该物所在地的国家法律具体规定。

这种全球专利权方案简化了审查程序 .将 申请人对同一客体的专利权的效力范围扩大到了整个制度内部 ,解决了专利权地域性带来的申请和保护成本过高、审查工作重复、平行进 El等问题。同时,又能给予各成员国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标准方面一定的自由度 ,使各成员国可根据本国科技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专利权保护程度,使国家主权被挤压的程度相对较小。

3.2 利于新技术使用的制度安排

我国科技发展即使到了较高水平,在相当长时期内,与美、日和欧洲 的一些国家相 比,可能仍然会有一定差距。因而若参与建立全球专利制度 ,应尽量争取使其具体制度安排有利于新技术使用 ,如采取较低的专利权保护水平 ,包括 比较严格的创造性标准、对客体范围的严格 限制、对扩大客体范围的严格程序规定;对权利要求 的解释不采取中心限定原则 ;对说明书设定较高的充分公开的要求,要求说明书中含有最佳实施实例等。

此外 ,加入全球专利制度后,与现有源于外 国的专利授权量相 比,我国源于外 国的全球专利权数量可能会增加很多 ,如不适当应对,可能会对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构成巨大阻碍。因此 ,我国应当重点建设强制许可制度。

在坚持针对全球专利权在我国境内的强制许可主权的同时,要扩大提起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在 目前权利人不实施 、国家利益需要与依存专利 三方面的基础上 ,应 当允许以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理由,适用强制许可制度。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作为强制许可的理 由,在国际条约中已有体现,~NTRIPs第31条 (k)款不仅承认专利强制许可被允许用来补偿经司法或行政程序后被定为反竞争的做法,而且采取这种强制许可时不必考虑被许可使用人是否通过合理价格和条件得到权利人许可的努力 ,和满足缔约方 国内市场需要的条件。全球专利权人极有可能利用其权利优势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例如附回授条款的专利许可等。因为全球专利权范围的广泛性,其利用专利与技术优势实施商业垄断的能力更强。因而 ,在我国,应借鉴TRIPs的相关规定 ,从总体上在专利法中增加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进行强制许可这一类型,尽早探索这一类型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以及在反垄断法 、反不正 当竞争法 中的相关制度安排。

3-3 有竞争力的审查队伍

全球专利制度的建立 ,可能会出现多个国家竞争主导权的情况。审查审判能力强 、在专利审查实践方面国际影响较大的国家 ,将会在全球专利制度建设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力,在具体制度安排和全球专利局的审查审判人员设置等方面掌握较大的话语权。这除了有利于本国申请人申请全球专利外 ,也有助于全球专利制度朝着有利于自己国家的方向发展同时,全球专利制度很可能会在全球专利局下设立数个区域分局,而区域分局设立在哪个国家,不仅仅要考虑方便申请人的因素,更要考虑该国的专利审查水平。全球专利法庭也可能建立多个巡回庭.巡回庭设立地点的选择,除了政治因素、方便诉讼人等其它原因外,设立地点国 家的审判水平也是一个重要 的参考因素。

我国如果参与建立全球专利制度,必须扩大对该制度建设 的影响力,尽量争取在我国建立区域分局和巡回庭。实现这些除了外交努力外 ,还必须大力提高我国专利申请审查能力和专利审判能力 .还应加强审查员和专利法官队伍的建设。

4 结束语

改革开放30年来,尽管我国对专利法律制度本身的研究 ,和对专利制度国际协调的历史和现状方面 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对于国际国内各方面的发展 ,尤其是针对各种国际化协调趋势的对策 ,研究还不深入。

目前来看,全球专利制度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际化制度方案 .得到了众多发达国家支持 ,但遭到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反对 ,甚至在正在进行的国际化协调 中,有助于向授予全球单一权利方向迈进的协调举措,也常常会因有利于建立全球专利制度而加 以反对。中国有着与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的顾虑,但中国的科技实力与创新潜力巨大 ,未来几十年.跨国专利保护需求可能将大幅度增加,面对包括全球专利制度在内的众多一体化保护方案,是反对、观望,还是参与、推动,推动的话争取建立何种权利架构与制度安排,都不可一概而论,必须根据具体协调情况,提前进行针对性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朱雪忠,唐春.拟议 中的全球专利制度研 究[J].中国软科学,2005(7):54-68.

[2] 唐春 ,朱雪忠.拟议中的全球专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J].科技 与法律 ,2003(2).

[3] 唐春.拟议中的全球专利制度研究[D].武汉 :华 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4] GRAIN.One global patent system?WIPO’s Substantive Patent Law Treaty [EB/OL].http://listbox.wipo.int/wilma/sepeforum2003/msgO0017/wipo-sph-2003一en.pdf.2004(12).

对专利制度的认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药企业 专利现状 存在问题

医药产业是世界公认的技术创新成果对专利保护依赖最高的行业之一,专利既是技术创新的成果,又是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文章运用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的数据,对我国医药企业专利现状进行分析,并与国外专利情况进行比较,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1.我国医药企业专利现状

自1985年4月1日我国实行专利制度以来,医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专利量取得了可喜成就。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医药制造业发明专利拥有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1995年医药制造业共拥有发明专利数量为183件,而到2009年已经增加至6017件,比1995年增长近33倍。专利申请数量有了很大提高,1995年我国医药制造业专利申请数量为273件,2009年增至8601件(见图1)。

图1 1995-2009年我国医药制造业发明专利拥有数和专利申请增长趋势

1.1我国医药制造业拥有发明专利的分布现状

我国医药制造业拥有的发明专利大部分被化学药品制造领域所占据,以2009年为例,约占医药制造业的45.2%,其次是中成药制造领域,约占40.8%,生物、生化制品领域的比重最小,约占14%。从表1中可以看出,中成药制造领域的比重正逐渐增大,说明我国一系列中医药扶持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中药产业技术创新的发展明显,产品技术含量有了较大提高。

表1 1995-2009年我国医药制造业拥有发明专利的分布状况(件)

1.2我国医药制造业专利申请的分布现状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医药制造业的专利申请,绝大部分集中在化学药品制造和中成药制造领域,其中中成药的专利申请数量增长较快。而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业的专利申请数量增长缓慢,比重很小。

表2 1995-2009年我国医药制造业专利申请的分布状况(件)

2.国内外医药专利现状比较

国内医药企业与国外企业相比,在专利申请上,尤其是专利申请的质量上存在一定的差距。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1998年-2002年间《发明专利公报》公布的药品发明专利申请的数据及1985年1月-2005年10月申请公开的所有中药专利数据中的中药专利申请量、专利保护的内容及专利授权情况的数据为基础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得出:

(1)我国医药企业的化学药品专利申请量很少,只占8.4%,而且大部分为制剂或工艺方面的申请;而国外医药企业(包括个人,以下同)的专利申请数量约占91.6%,且大部分为新化学合成药品,质量相对较高。

(2)我国中药的专利申请量较多,占中药专利总体申请量的97.2%,但是质量大都不高,因其大部分的专利申请仅是将中药处方进行了罗列,即使被授予了专利权,其专利保护范围也很有限;而国外医药企业在中国申请的中药专利只占2.8%左右[1]。虽然国外医药企业在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总量不多,其总体授权率却高达31.8%,而国内企业申请的中药专利总体授权率仅为25.2%,说明国内医药企业在中药领域的技术创新性研究明显不足 [2]。

(3)我国医药企业在生物制品领域的专利申请量约占48.46%,但申请的质量和发明的创造性与国外医药企业相比,差距仍比较大。

从药品专利申请的整体来看,国内医药企业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天然药物领域的开发,但在含有机成分的药品、药用辅料、生物制品和药物制剂方面处于劣势。

3.存在问题分析

3.1 现行专利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激励不足

我国的专利法虽历经三次修正,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我国专利制度建立较晚,难免会存在着一些需要长期消化和弥补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现行专利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激励不足的重要原因[3]。

3.2国内医药专利保护观念和意识淡薄,与国际大环境脱节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量以年均22%的速度递增,但由于多年来的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仍然薄弱,其对专利制度还没有足够引起重视。有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的专利申请中只有25%左右得以运用,而能够形成生产力和产业化的仅占5%[4]。这说明我国企业在技术创新研究中有意识地运用和实施专利机制的很少。许多企业的领导、科研人员,甚至是负责企业专利管理的人员不仅对专利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而且对专利壁垒等战术几乎一无所知,与发达国家的企业擅于运用专利制度来保护其自身的技术创新成果,以此赢得市场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3.3专利信息利用不充分,多方合作渠道不畅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医药企业在进行新产品开发前,需要对开发的新产品进行专利检索,分析所开发技术在本领域中所处的地位,竞争对手的状况,对拟开发的产品进行专利评价,再依据专利检索及评价对开发的主题进行及时修正,这样既可防止侵权,也可避免资金和时间浪费。只有这样,医药企业才能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区域。但目前国内大多数医药企业欠缺利用专利信息系统检索专利文献的能力,致使企业技术创新水平一直落后,企业专利机制的开展也无从谈起。

此外,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比较弱,其开展技术创新往往需要与政府、科研机构、大学、中介机构等多方合作。但因我国尚未有一个开展技术合作和促进产学研转化的政策平台,加之技术中介服务的缺位,以及企业与科研机构、大学间的信息不对称,彼此间很难寻求到合适的合作机会,这就造成了企业 “求合作无门”,而科研机构和大学拥有的技术开发成果则因离开市场或不被市场需要而受到冷落,导致技术创新成果不能被迅速转化和应用。

3.4医药企业内部技术创新资源配置不合理

一方面,医药企业技术开发资金的投入严重不足,造成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专利实施的效果不理想,进而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医药企业专利人才缺乏,尤其缺乏即懂技术、专利、又懂经济的复合型人才。而且大多没有专门负责本企业专利保护的管理人员,即使有也很难驾驭集专利、技术、经济多因素于一体的专利机制。另外企业的技术开发人员数量也偏少,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给医药企业专利机制的实施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国家层面上,首先,要加强和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创造利于医药技术创新的大环境;其次,要加强专利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特别是医药企业管理层要认识到专利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在企业层面上,首先,要加大医药研发投入,给医药技术创新以资金支持;其次,要充分利用国家公开的医药专利信息,同时要与政府、科研机构、大学、中介机构等多方合作来开发新药;最后,要健全企业专利管理部门,完善相关专利制度,形成知识累积和资源共享的氛围,从而提高医药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李全林.新医药开发与研究[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8:104.

[2]章洪流.科技含量低是中药专利授权率低的主要原因[N].中国医药报,2006-7-11.

对专利制度的认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经济;专利壁垒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249-02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最大可能地从专利中获益成为发达国家的专利权人和政府的共识。在传统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不断被消减和规范的情况下,利用专利制度来维护自身权益,并构筑合乎国际规则的贸易保护体系,就成为拥有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越来越倚重的一种手段,并且不断推动其向更高级的形式发展,这对国际贸易、专利的国际保护和各国的专利制度都产生了重要而意义深远的影响。

一、专利壁垒概述

对货物在国际上的自由流通造成一定障碍,建立在专利权基础之上的贸易壁垒被称为基础专利贸易壁垒,简称专利壁垒。专利贸易壁垒是通过进口国国内法对专利的保护来排除来自国外同类产品的竞争。此类贸易壁垒很少受多边和双边贸易协定的约束,专利权人或其联合体可以根据竞争激烈程度来灵活地决定是否设置壁垒、实现对本国产品以致行业的贸易保护,这是其经常采用的手段。但是,基础专利贸易壁垒想要限制货物的国际流通,必须依赖于其在进口国国内专利权的行使,因此基础专利贸易壁垒的有效性完全取决于专利权的有效性。这使得基础专利贸易壁垒的应用存在一些局限,即受专利权的私权性质的限制;受专利权的地域性的限制;受专利有效时间的限制。专利制度的本意是要促进技术创新以及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所以一般都规定在一定年限的有效期。同时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专利也存在终止或者被无效的可能。而基础专利贸易壁垒必须以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保证,因此基础专利贸易壁垒存在不稳定的风险,随着专利权的无效,贸易壁垒也就不复存在了。

二、专利壁垒对中国的影响

专利壁垒对中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建立在私权性质基础上的基础专利贸易壁垒的影响,一个是建立在公权性质基础上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1.建立在私权性质基础上的基础专利贸易壁垒的影响——以美国“337”条款为例 。以美国针对中国的337调查为例,自2002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美国针对中国的337调查数量不断增长,中国大陆企业现已成为美国发起337调查的最大目标。自2002年起至2011年11月30日,美国共发起337调查350起,针对中国大陆企业发起337调查的数量达163起,其中148起是入世之后发起的。在这148起调查中,涉及专利侵权的达135起,占总数的91.2%,而单独以专利侵权为由提起的337调查有128起,占总数的86.5%。中国企业遭受美国337调查通常需要付出巨大成本,其中包括律师费、达成和解所支付的专利许可费,败诉后支付的赔偿金、知识产权使用费。通常败诉后的损失高的可达数亿美元,低的也有几百万美元。如果被判定为恶意侵权,还将被处以补偿性赔偿金额的2~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而如果被诉企业不参加应诉,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认定被申诉企业为自动败诉而发出“普遍排除令”,使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中国企业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此外,337调查耗时漫长,如果专利权人宣称中国竞争产品侵权,即便到最后的调查结果是没有侵权,中国竞争者也可能因为该调查而丧失了进入美国市场的最好机会,而使得美国竞争者确立其优势地位。

2.专利上升为技术法规和标准后对中国的影响——以欧盟打火机为例。欧盟关于进口打火机防止儿童开启的CR法案,属于欧盟的技术法规范畴,其核心内容是规定进口价格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带有防止儿童开启装置,即带安全锁。而进口价格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主要是由中国特别是温州的企业制造。但是,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相关技术大多已经被美国的打火机制造商碧克(BIC)公司和日本的东海公司申请了专利。若国内的制造企业想继续向欧盟出口,就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如果要使用已有技术又不被专利权人指控侵权,就需要向其支付专利许可费用,否则就需要投入成本开发新技术。事实上,有人认为CR法案主要就是碧克(BIC)公司和东海公司就是为了保护其在欧洲的市场不受中国企业的冲击而提出的。此类技术法规和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隐蔽性比较强,非常容易被忽视,而其对贸易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中国的出口企业为了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可能不得不采用相关技术,支付相应的专利费用,否则可能会被诉侵权或者被迫退出相关市场。发达国家的专利权人以其技术优势,越来越多地将其专利技术上升到标准层面,通过公共规则来推动其专利技术的推广和使用,从而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这急需引起相关部门和企业的高度重视。

三、专利壁垒的防范与应对

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利用专利制度作为贸易壁垒的优势不断显现,专利制度也通过与贸易壁垒的结合而使自身向更高的形式发展。知识经济的到来使知识产权在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为了从领先的技术优势中获取最大利益并保持技术上的领先,发达国家将继续加强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问题也会越来越重要。围绕专利贸易壁垒的博弈也将继续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展开。中国作为受国外专利贸易壁垒影响较大的国家,应高度重视专利贸易壁垒问题。

1.加强国内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争取技术优势,做好专利布局,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中国企业在专利竞争中受制于国外企业的原因之一就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溃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助于从根本上缓解竞争劣势。虽然,企业可以通过很多渠道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但是突破国外“专利封锁”的根本途径在于加速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和创新。企业可通过将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与当地市场相结合,对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本土化改进,使其更适合当地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可以确定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发技术创新,积极实施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

2.构筑专利战略保护网。企业在应对跨国公司的专利竞争时,配合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通过构筑专利战略保护网,有针对性地运用专利战略防御来自跨国公司的挑战,甚至可以利用专利战略主动进攻。中国企业在完成自主研究开发后,应尽快将所取得具有核心技术地位的智力成果在国内和国际上申请基本专利,获得企业核心专利,从而从根本上遏制跨国公 司在全球市场上通过专利限制中国企业的发展,并且为企业主动实施专利战略的打下基础。同时,构筑专利网,突破跨国公司的垄断,在竞争的博弈中变被动为主动。其次,中国企业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对跨国公司构成威胁的技术或是他们所需要的技术与跨国公司要求实施专利交叉许可,进而成为我们谈判和获取对方技术的筹码。

3.科学应对专利侵权。国内企业在受到侵权指控时,首先应当以积极的姿态应对诉讼,这是一个企业成熟的表现。其次,企业要科学对待专利诉讼问题,在根本不存在侵权时,不仅要坚决反击对方的无理要求,还要通过媒体揭穿对方利用专利诉讼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用心,为别的企业做出警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要看看是否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寻求该专利技术的无效宣告,阻挡竞争对手的专利进攻。如果不能通过反诉来保护自己,就应当了解对方的需要和目的,提出解决方法,从而打破竞争对手的垄断,确保自己的市场地位。同时,企业还要注意保护专利权利,充分地运用专利制度的保护功能,主动跟踪和搜集竞争对手的专利侵权证据,及时向竞争对手提出侵权警告或向司法机关提讼,迫使对方停止侵权,支付侵权赔偿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4.建立企业自有标准。标准和专利捆绑,为跨国公司带来了难以想象的丰厚利润,严重制约了中国企业的发展。因此,中国企业应该适应这种专利战略的新发展,高度重视自有标准的建立工作,虽然目前中国企业能够建立可实现全球许可的自有标准的数量还很有限,但是只要加以重视,扭转这一劣势的时间就会加快,从而尽快摆脱跨国公司的标准控制。企业间还可以结成技术战略联盟,彼此取长补短,加快标准的形成与应用,通过共享市场,最终达成双赢的局面。

5.加强专利管理。企业应加强的专利管理工作,充分地、全方位地利用专利战略,最大限度地在市场上谋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企业应该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制,设计适合的专利管理制度。首先,中国企业要站在企业和产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上,充分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专利保护意识。其次,配备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再次,企业应建立专门的有利于专利战略充分发挥作用的专利管理机构,并达到相应的要求。还要保障并强化专利管理机构的职能、效率和权威性,共同为企业专利战略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另外,企业还需要建立专利管理运作机制,使专利管理机构能够正常高效率的运作。除此之外,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设计相应的专利管理制度与保护规章,制订一套操作性强的专利工作管理条例,确保专利管理到达企业的每个层次。

四、结束语

专利壁垒是伴随着专利制度的建立而出现的贸易壁垒形式,但是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这种形式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主要进攻和保护的手段。打破专利壁垒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新问题。打破专利壁垒,不仅是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的必然选择,还应该从政府和行业层面进行全面应对、突破封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实现经济振兴。

参考文献:

[1] 周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1.

[2] 钟光正.中国对外贸易中遭遇的专利壁垒[J].亚太经济,2002,(4).

[3] 郑成思,韩秀成.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9.

对专利制度的认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专利保护创造新标准生物技术创新

生物技术在改善人类健康状况及生存环境、提高农牧业以及工业的产量与质量方面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将最终解决世界人口、粮食、环境、健康、能源和海洋等影响二十一世纪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所以,21世纪被称为生物技术的时代。本文探讨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创造性标准对生物技术创新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从而提高生物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一、生物技术的发展前景及其专利保护的研究现状

“生物技术”一词最早是由匈牙利工程师Karl Ereky 于1917年首先提出的。美国商务部认为,生物技术是用生物体或者它们的细胞、亚细胞或者分子成分来生产产品或者修饰特定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技术。它包括基因重组技术、分子生物学和其他领域发展出来的诊疗兼并的方法、动物和植物驯化技术、发酵技术、生物信息学等。在发达国家,生物技术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其增长速度大致是在25%~30%,是整个经济增长平均数的8~10倍左右。中国在该领域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基础,当初中国参加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时候,只争取到了人类基因组1%的测序任务,但现在中国科学家经过持续的努力,已经获得了国际蛋白质组计划的主要项目――国际人类肝脏蛋白质组计划的领导权。中国将承担整个国际蛋白质组计划20%以上的任务。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美好前景的实现离不开法律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对其有效的保护,但是由于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会涉及宗教、伦理道德和人类自身的安全等问题,所以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虽然有关专利制度对技术发展的作用的争议由来已久,但专利制度对技术尤其是现代技术的推动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绝大多数国家不但建立专利制度,而且修订频率不断加速就是专利制度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巨大推动力的很好例证。近年来在专利制度的研究领域,有关现代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和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不过,有学者认为,尽管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问题对中国来说很重要,但是中国在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还极为薄弱。就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研究,尤其是专利保护研究来说,近年来研究主要集中在生物技术的可专利性方面。在专利的实质要件中,创造性不但最重要,而且最复杂。

二、专利保护的创造性标准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专利法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创造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与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是指优先权日)以前的已有技术对比来说的。专利法所说的已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是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创造性不是一个可以用尺子来衡量的客观标准,对它的判断要靠人的思维才能作出。这个人就是所谓的“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他是一个假想的人,他了解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具有该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所具有的一般知识和能力。而且他的知识水平随着时间的进展而有所不同。所以审查员在判断创造性时,要参照这样一个假想的人的认识水平来衡量,而不能完全有自己主观认定。当然,“在这条试图走向‘客观性’终点的道路中,已经布满了主观性的荆棘。”因此,专利保护的创造性标准问题是一个客观性和主观织在一起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它决定着是否发明受专利法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它关系到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重大问题。

提高专利保护的创造性标准是否一定会推动技术创新和发展呢?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生物技术创新与其他技术创新一样,离不开研发主体的大量投资。对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而言,研发投资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项投资的经济回报。换句话说,企业花费多少的资金搞研发,研发什么样的项目,是由它们对不同的研发项目回报的预期利润决定的,或者说,企业总是将有限的资源投放在预期回报率最高的项目。研发项目带来的预期回报由多种因素决定,如研发成本、取得发明的可能性、发明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和专利保护期内的利润率等。这些因素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如果研发成本低,取得发明的可能性和发明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大,企业的研发投资回报率就高。专利法对研发投资的回报体现在两个方面:(1)专利法规定了可专利性客体范围和客体被授予专利的可能性;(2)专利法的规定直接影响着研发投资者在专利保护期内利益回报率。如果专利法降低可专利性标准,尤其是采用较低的创造性标准,会对研发投资的回报产生两种作用相反的效果。一方面随着可专利性标准,尤其是创造性标准的降低,未来会有更多的发明创造受到专利保护。企业对源于他人专利的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另一方面企业也会因为竞争对手对其模仿动力的加大而失去一些利益。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胜,最好的、也是最重要的手段是创造、拥有和有效地使用自己的专利。但是,如果从专利中获得的利益越来越少,那么专利的价值也就越来越小,企业的研发投资数量也会越来越少,从而使得技术创新能力越来越低,反之依然。对立法者而言,关键在于他们认为哪一种影响更为重要。如果发明取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的增加小于专利价值下降的幅度,研发的预期回报就会增加,从而刺激新的研发投资,提高创新能力,取得更多的创新成果。不过,如果取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的增加大于专利价值下降的幅度,研发的预期回报就会减少。这将阻碍企业进行研发投资,从而降低研发主体的创新能力。

三、国际公约与不同国家对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及其创造性条件的判定

《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三款:“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该同时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和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类、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TRIPS协议的第27条第一款规定,在符合本条第二款(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的例外)和本条第三款(人类或者动物的诊疗方法和动植物品种的例外)的前提下,一切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发明或者方法发明,只要其新颖、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应有可能获得专利。美国对生物技术方法发明非显而易见性有其特殊规定。生物技术方法专利重要成果是对美国专利法第103条的修改(即增加103(b)),即对于一项生物技术方法,如果其使用的原料或/和生产的合成物具有可专利性,那么该生物技术方法是具有显而易见性的。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员通常应用问题与解决方案的方法来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同时在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要求考虑发明创造的辅标记(第二标记),如发明克服技术偏见、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时间的长短、发明对长时间需求的满足、发明在商业上的成功以及发明的意想不到效果等。日本生物技术发明的创造性判定的基本原则是:如果获得该与基因相关的发明是容易的,而该发明又不具有不能预见的优越的效果,则该发明不具有创造性;尽管获得该与基因有关的发明是容易的,但该发明具有不能预见的优越性,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中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尽管生物技术在许多国家已经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然而,中国在2000年修订通过的专利法依然没有把生物技术发明纳入保护范围。2001年公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中的“授予专利的条件”避而不作解释和说明。但是在第25、26条增加了“新的生物材料”的申请与实验的规定。这实际上等于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生物技术的可专利性。

四、适度降低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创造性标准,促进生物技术创新

创造性标准的降低对特定产业中研发活动的影响取决于该产业最初的创新速度;这种创新速度又取决于该产业技术进步和致力于推进这些技术进步的资源的机会。一些产业,如生物技术、计算机技术产业的创新速度要快于其他一些产业,如钢铁、采矿和石油冶炼等产业。一般而言,一些相对较老的夕阳产业的创新速度要慢一些。对这类产业而言,推出有益于竞争的新专利技术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同时,其他企业要模仿该技术或者作出该发明创造的周边发明创造并取得专利保护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由此加剧的竞争对专利价值的影响可能较小,从而使专利发明具有较高的价值。如果提高创造性标准,该产业中的企业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的机会增加幅度大于专利价值下降的幅度,从而使该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进而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资,促进技术创新。相反,如果降低创造性标准,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该类产业的技术进步。当然,对现代技术,尤其是生物技术而言,推出有益于竞争的新专利技术需要花费较少的时间,同时,其他企业要模仿该技术或者作出该发明创造的周边发明创造并取得专利保护需要相对较短的时间。由此加剧的竞争对专利价值的影响可能较大,从而使该发明的专利的价值降低。如果提高创造性标准,该产业中的企业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的机会增加幅度小于专利价值下降的幅度,从而使该企业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减少,进而促使企业进一步减少研发投资,阻碍技术创新。相反,如果降低创造性标准,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该类产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创新能力。换句话说,在生物技术等高科技产业中,降低可专利性标准,尤其是创造性标准,会使得取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的增加小于专利价值下降的幅度,从而刺激新的研发投资,提高创新能力,取得更多的创新成果。

参考文献:

[1]魏衍亮: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7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M].法律出版社,2004,39

[3]汤宗舜:专利法教程(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3,93

[4]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3,298

[5]郝晓峰: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由来和发展[J].知识产权,1996,(2)

[6]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104

对专利制度的认识范文第5篇

在审查欧洲专利和申请的修正是否被原专利文件支持时,欧洲专利局(EPO)因采用严格的标准而闻名。欧洲专利局坚信,只有语义上能被原始申请文件支持的语言才可用于专利和申请的修正,这样才能避免在专利申请日后引入的修正信息与原申请文件中披露的信息不符,从而为第三方维护法律确定性。与此同时,用户们普遍认为,欧洲专利局的标准过于严格,远高于专业人员对于这些文件实际上披露信息的理解标准。如此严格的标准往往被视为违背了专利制度精神,专利制度本意是在专利申请日后即赋予技术发明公平的保护。

基于这个背景,欧洲专利局于2014年2月7日举办研讨会,主要研究基于《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23(2)条款的相关业务,即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只有不超出原始专利申请文件标的物范围的修正才能获得通过。为了这个研讨会,欧洲专利局邀请了来自欧洲、日本和美国专业专利人士,以及欧洲专利局审查员、律师和程序方面的专家,旨在加强与会者对于欧洲专利局123(2)条款使用规则的理解,也使审查员了解用户所关心的问题。

研讨会首先回顾了欧洲专利局根据123(2)条款对专利修正进行评估的相关实践。用户们也有机会从美国、日本和欧洲相关实践的角度,了解各国在专利修正上的立场。随后的讨论集中在技术层面,与会者被分为四组,分别专注于机械、电力/物理、化学和生物技术领域。这四个组内里均有一位欧洲专利局审查主管、两位审查员以及欧洲专利局的专利法和专利程序管理专家。用户群则由五到十位专业专利人员代表。四个组广泛讨论了现行的申请办法,审查员和专业人士也进行了举例说明。在专业技术讨论结束后,研讨会召开了最后的全体会议,会上展示了各组的讨论成果。

与会者普遍认为,在根据123(2)条款规定审查修正后的标的物时所采用的标准、新颖性和优先日应该是相同的。专业人士则提出要求,根据123(2)条款审核修正时应采用不那么形式主义的做法,应侧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原始申请文件时所理解的实际发明。否则,欧洲专利局过于形式主义的做法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过分加工,因为这样可以确保披露的信息包含所有可能的组合,从而为将来的修正提供支持。

总体而言,研讨会与会者一致认为,此次研讨具有建设性,有助于提高对用户需求的认识。欧洲专利局宣布,他们将仔细研究研讨会成果,用来完善《指南》的相关章节。希望欧洲专利局的本次研讨会及其他调研,能够带来审查专利修正的新办法,使其更能反映出对欧洲专利申请中所公开的技术进行公平保护的需求。

对专利制度的认识范文第6篇

徐洪峰的文章对2009年以来的美俄关系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美国面临的多重困境是奥巴马政府积极“重启”美俄关系的关键推动力量,相对国家实力对比的变化则使两国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发展双边关系成为可能。然而,两国的严重分歧并没有因为关系“重启”而消失,未来两国关系的发展仍然充满变数。

卢林的文章对当前美国个人消费的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他认为,金融危机使美国财富积累和消费信用杠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受到了严重侵蚀。上述因素及人口分布的结构性变化将影响美国的个人消费发展方向。从短期看,美国个人消费必然会回升;但从长期看,美国市场的容量尽管仍然会居世界之首,但其重要性和稳定性将不如从前。

张怀印的文章探讨了美国近年来的专利法改革问题。他认为,美国这场专利制度的变革受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影响,也反映了美国国内高科技公司等新兴产业的利益诉求。目前阻挠专利改革的力量是国内制造业者、农业机构等传统产业,推动力量是高科技企业。虽然专利改革面临很大争议,但改革后的专利制度必将更加完善、更加适合美国经济的发展。

对专利制度的认识范文第7篇

同时,要为众多人口提供就业机会,要获得更多的资源满足庞大的社会需求,继续增长是必需的。然而,其他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即便经济增长,也只有产出的增长速度大于生产率增长水平时,才会增加就业。

从全球来看,中国在出口方面的成功是很多国家所不能接受的,因为这威胁到了这些国家的就业。谈论竞争和市场的好处是一回事,而对于在市场游戏中失败的国家来说又是另一回事了,在很多地方,保护主义情绪开始抬头。

诚然,中国已经积累了上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足够应对任何危机。然而,汇率的提高仍然会对农村产业造成不利影响,会加大城乡收入差距。中国的出口产业可以经受得住汇率增长,但中国要面对进退两难的局面:如果中国要通过人民币升值和补贴农业来抵销美国和欧盟提供的补贴,就必须动用教育和医疗等其他发展目标所急需的资金。此外还需要通过出口税等其他手段来修正贸易失衡,而且不能同时加大城乡差距。

为什么要提出出口导向型增长的概念

人们自然要问,为什么出口带动的增长模式能够在中国和其他很多东亚国家起作用?是否有其他方法来满足它的需求?

出口带动的增长之所有重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它为创新提供了基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不仅仅体现在资源上,也体现在知识上。工业部门的规模越大,知识的转移规模就越大。在一个行业学习到的技能会逐步转移到其他经济领域。

其次,出口存在激烈的竞争,而竞争能够激发提高效率和创新的热情。要取得成功就必须遵守国际标准,要确保整个经济链条都能获利。

第三,在发展初级阶段,生产能力可以超过消费能力,或者更准确地说,可以超过所生产的特定货物的需求。虽然很多家庭和公司都存在隐性的需求,但这些隐性需求只有在这些家庭和公司可以获得信用支持时,才能转变为有效需求。但在发展初期,信用评价体系和信贷合同执行体系等金融制度(以及配套的法律条件)还不健全。向外国消费者提供信贷往往比向国内消费者提供更加容易。

的确,近年来我们看到中国已经有了卖主融资业务,也就是卖家能够借钱给消费者来购买其产品。

到了今天,出口带动型增长所起到的功能可以用其他方法来实现。中国正在建立广泛的自主创新体系,不再依赖进口进行学习。中国已经建立了活跃的内部竞争机制,例如乡镇企业和其他经济单位之间的竞争。我们的确需要有强有力的竞争法来保证国内竞争保持活跃,而且中国应该提防那些主张树立“全国标兵”的人,树立这种全国标兵会损害国内竞争。

最后一点,中国在创建强大的国内金融体系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在这个阶段,为快速增长的国内信贷提供资金应该不成问题,特别是住房贷款和抵押债务等方面。但是,扩大消费的主要障碍并不是缺乏信贷,而是缺乏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网络、一个强大的公共医疗系统、一个有效的社会安全系统和良好的全民教育。“预防性”储蓄压制了消费。这些改革会带来双重效益,不仅能够使中国摆脱对出口的依赖,而且能够提高生活水平。

减少对出口的依赖当然可以通过扩大投资来实现,但对于中国如此之高的投资率来说,现在的问题不是投资水平的问题,而是投资的配置问题。我们的担心是一些不当的奖励机制的存在--一些地方部门纷纷出台政策鼓励投资,这样既能创造就业机会,又能给自己带来收入。特别是在房地产方面,存在投资者只注重短期资金收益而不关心长期回报的现象。

创新

新经济模式的核心是创新--用更少的资源以更高的效率创造更高的价值。创新是一种内在的东西,是将资源向研发倾斜,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努力学习如何在“一线”进行生产(即所谓的“最佳做法”)。但是,和所有资源一样,投向研发的资源也是稀缺的。我们可以将研发重点定位在不同目标上。不幸的是,西方公司的研发重点是减少劳动力的投入,而在减少环境影响方面投入得太少。这里的问题是创新的社会回报和私人回报是不同的。

例如,西方的高工资意味着通过减少劳动力投入获得高回报。即便是在失业率很高的国家,在节省劳动力方面的技术投资也很大,这进一步恶化了就业形势。对劳动力节约型创新的偏重造成了很多国家面临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如果生产率每年提高5%,那么每年的产出增长必须也保持5%才能确保稳定的就业。诚然,对于工业部门的企业主来说,高失业率还有一个好处:庞大的失业大军能够压低工资水平,从而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然而,要创建一个和谐社会,就必须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来适应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需求。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对城市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更高,因为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高工资并不是件坏事,发展的全部目的就是提高劳动者的福利。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体系所存在的问题是更深层次的。我们常说,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下创新体系的核心。但是,专利制度对创新的奖励并不很好地与社会回报相匹配。对创新的边际社会回报是让创新成果更快地产生实用效益。而专利制度是要将(临时的)产权授予第一个发展一种创新方法的人(更准确地说就是授予专利权)。

能够解释这种效益低下的高额成本的唯一理由是可能存在巨额的获利潜力。但是,如果不很好地设计知识产权制度,成本就会高出收益。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如果设计不当,甚至会阻碍创新。现今美国的问题就是它的知识产权制度妨碍了创新。在美国这种情况很普遍,对此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争论。对于其他国家,至少应该认识到,从某些企业领导和政府官员那里听到的冠冕堂皇的话并不能真正反映经济学家和学术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界人士的想法(这里所说的法律界人士并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律师,他们已经从现行制度下获得了够多的好处)。

每个国家都必须有一个能够适应自身实际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个制度必须调整成本和效益之间的平衡,而具体的方法则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正因为如此,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内,要求发展中国家推行一种发展导向型知识产权制度。我们前面已经提到,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知识差距。而如果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不当,会使得缩短差距的目标更难以实现。问题的关键是,在世界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影响下,很多国家正在采用美国式的知识产权制度,但这种制度不仅难于适应美国的情况,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更不适用,特别是在美国自己都还在适应阶段。

一个设计良好的创新体系是由一套手段组成,包括政府资助的科研(支持各高校、专业实验室甚至公司的研究)、奖励和专利制度。奖励制度应当对具有高社会价值的创新提供重奖,例如疟疾等重大疾病的治疗方法,而对模仿型药品提供小的奖励,这样任何人都可以获得知识。当然,专利制度也是一种奖励,是一种变相的垄断权奖励。但是,专利制度的设计目的是限制知识的使用和提高价格,奖励制度则是借助市场经济和竞争的力量来尽量降低价格、鼓励知识的更快传播,使得更多的人能够享受知识所带来的好处。

中国在制定创新制度时需要更多地注重奖励制度和政府资助下的研究,而少注重专利手段。因为创新应该更侧重于更广泛的社会目标。我已经谈到,应该把创新重点放在减少环境敏感型资源的投入,而不是减少劳动力投入。而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应该吸取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不理想的教训,不要再重蹈覆辙。例如,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程序性问题(应该对专利申请案进行置疑),要认识到事实上存在专利权授予过度的倾向。对于申请专利的个人而言,总是要谋求获得专利,试图把知识的公共占有属性部分归己所有;而对专利进行置疑的目的就是保护公共利益,将原来属于私人领域的东西转化为公众可以获得的东西。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置疑不足的问题,而这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程序设计来解决。

通过以上对创新制度的简单讨论,我们阐明了中国发展新模式的若干重要主题。第一,要取得这种新模式的成功,就必须认识到中国目前追求的目标和一般市场经济之注重GDP增长的目标之间存在重大的差异。同时还需要认识到,即便就具体目标而言,西方的市场模式往往归于失败,而且不同西方国家采取的方法也各不相同。西方国家的那些特别关注更广泛社会目标的人往往自己就对某些特定的制度安排不满。

第二,我们必须认识到,不可能有“走遍天下皆真理”的政策,把美国模式(例如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照搬到中国是错误的。对于别人的经验,总是需要消化后再吸收;而往往由于情况和目标不同,所采取的制度安排也就有很大不同,所以单纯模仿美国模式是不行的。

第三,很多关于制度设计问题的讨论(如知识产权制度)都没有事先吃透西方国家相关制度的实际特点和运行方法,而只是凭着理论上的理想模式进行判断,例如某些极端团体可能鼓吹的那些制度版本,而实际上根本没有付诸过实践。产权总是受到限制,总是伴随着责任。例如,一个人如果拥有一块地,就有责任确保它不被用于堆放有毒垃圾,如果堆放了有毒垃圾而造成地下水被污染,那么这块地的业主就有责任清理这些垃圾,即使这些垃圾不是他自己制造的。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平衡,以及社会对权利和责任进行制约,是产权制度安排的设计者应当考虑的核心问题。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仅仅简单地说我们必须保护产权,是难以搞清楚我们需要做什么和应该怎么做。

我们必须设计出有助于中国经济发展新模式的制度和政策,这是成功的关键。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在这里只能再通过几个例子加以说明。我们首先来谈一下创建宜居城市的问题,这个问题我已经多次讨论过。中国有越来越多的人口将移居到城市,而城市的设计会对生活质量、总体经济效益和增加对环境的影响等诸多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不会造就宜居城市的。对于某些政府官员和私营企业主来说,在城市扩建和城市空间规划中存在一种固有驱动力,而这种驱动力是有悖于创建宜居城市原则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必须采取措施,必须对土地使用模式的长期后果有个清醒的认识;今天所做出的决策(例如路网的设计)将对未来几十年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二点是我长期以来关注的问题--国家信息系统的设计。要确保经济的正常、高效运转,就必须有通畅的信息流,但市场本身存在系统性的问题。个人往往不愿意披露相关信息甚至更糟,提供虚假信息。我针对虚假信息对现代经济的正常运行所造成的问题进行了很多理论性研究。我强调了良好会计制度的重要性,以及某些利益冲突所带来的危险(例如不当的股票期权奖励方式的不利后果)。最近我在研究机构内部和公共领域出现的信息问题。政府也需要有良好的信息支持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在政府官员方面,也存在不愿意披露真实情况的问题,既不愿意向大众披露,也不愿意向有关部门披露。当然我们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来避免利益冲突。成功的私营部门管理者已经认识到多种信息渠道的必要性,而在公共部门也是如此。活跃、负责的新闻媒体可以成为一个有效的信息渠道。为此,必须有获取相关信息的路径,这正是知情权法的重要性所在。

结论

我认为,中国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而在新的形势下需要一种不同的模式。正因为中国的国情和其他国家不同,中国所采取的模式自然有别于其他国家。

对专利制度的认识范文第8篇

关键词:技术标准;技术创新

本文系天津市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研究”(项目编号:2006ZH92)的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307文献标识码:A

技术标准的本来含义是对技术活动中需统一协调的事物制定的技术准则和对普遍性和重复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但在今天,技术标准的作用已远远超越技术问题本身,而成为决定竞争规则,影响企业、产业乃至国家竞争力的关键性因素。技术标准化不仅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必要载体,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更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利器,成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动力。

一、技术标准化是企业技术创新的载体

(一)技术标准化是提供创新知识的载体。从知识论的角度来看,技术标准的本质就是知识。知识是人类对于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技术标准是一种社会知识资本,这种资本共享性好,而且具有某种由于市场作用带来的强制性,因为企业不追随市场上实行的标准就会被挤出市场。现代经济活动中已有的大量国际、地区、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是宝贵的技术成果,并且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属性。一项技术标准就是若干与此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其制定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的,所反映的是在一定时期内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中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在实践中应用的经验总结。关于这些技术标准的知识可以形成有价值的企业知识库,企业的知识库是企业的技术资源、产品设计知识积累的重要基础,为新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支持,从而有利于企业研发部门正确选定研发对象、确定研发策略、缩短研发周期、保证研发目标的实现,进而尽快收回投资,获得较大利润。

(二)技术标准化是积累创新成果的载体。技术创新是突破、是质变,甚至是对以往的扬弃和否定。但通常情况下,质变是以量变为基础的,许多技术创新成果中常常凝结着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成就,它实际上是经验和技术的积累过程。从技术标准的产生过程来看,一项标准的产生,虽然要经历许多环节,但最关键的一环就是要把截到时间某一点为止在该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科学成果加以总结和提炼,纳入技术标准,这就是积累。而技术标准的实施过程就是普及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又会有新经验和技术的再创新,随着技术标准的修订,这些经验和创新成果又被纳入标准,这就是技术的再积累。这个标准的“制定―实施―修订”过程,恰是经验和技术的“创新―普及一再创新”过程。技术标准化就是托起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一块载体。因为有了这个载体,创新活动才有立足点和坚实的基础。

(三)技术标准化是提高创新效率的载体。在当今的市场竞争中,决定胜负的关键是企业的竞争力,而企业的创新能力则是竞争力的核心。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可能会因企业不同而有所不同,企业创新的内容和形式也会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在创新能力的较量中,也有一个效率问题,即捷足者先登。也就是说,谁能抢先一步把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出来,谁就有了抢占市场的优势。从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来看,标准的制定过程就是追求一致性的过程,目标就是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技术标准在这里又给创新者准备了一个载体,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技术和产品的创新、开发效率。

(四)技术标准化是扩散创新成果的载体。创新成果的传播扩散是创新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一个关键性环节。创新成果的传播扩散有多种途径,技术标准是较好的途径之一,这是因为:标准的科学性已被广泛认同,人们对广告等宣传通常持怀疑态度,而对技术标准却从不存疑。因此,创新成果一旦转化为技术标准,就会被潜在的使用者接受。技术标准的权威性是无声的命令,凡标准化了的产品和技术,即使不加任何强制,工程师在进行产品设计时都会自觉地选用,采购人员也会优先采购。由于上述原因,标准化的产品和零件、材料,易于形成较大的需求量,为实现集中专业化生产准备了必要条件。集中专业化生产的技术优势和经济优势,特别是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价格便宜、供货及时、企业信誉好,又会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技术标准化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

(一)基于技术标准化的技术创新成为一种高层次的竞争手段。以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快速发展为特征的知识经济社会,技术创新的速度越来越快。市场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使得竞争在空前的范围内展开,竞争环境的复杂多变,竞争优势正在从价格、品牌和技术向标准不断演化。近年来,中外企业在无线标准、3G标准、家电绿色环保标准、数字电视标准、影碟机标准等技术标准上的激烈竞争使人们意识到:在单纯的研发与制造技术之外,高科技技术标准是一种能够影响产业发展方向和竞争格局的重要技术资源,对其进行的争夺和创新战略能够改变技术后起国家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位置和产品竞争格局。技术的发展和标准的更新意味着通讯、电子、家电等相关产业的巨大变革,而变革正意味着机会的来临。实施以技术标准为中心的技术创新战略将能够为我国企业带来新的契机。

正如业界一段流行语所言:“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标准”。技术标准的作用是有时代背景的,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技术标准比技术本身更重要。技术标准是技术成果的权力化、规范化。当今世界,谁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谁的技术成为主导技术标准,谁就掌握了制定规则的权利,也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就有了将标准技术转化为经济收益的能力。人们会发现,有些聪明的企业家在有意无意地运用着规则和标准的力量,一些优秀企业不要国家一分钱,只要“政策”就实现了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因为他们明白,政策就是规则,就是标准,是最重要的经营资源。对于企业来讲,要成为技术标准的制定者,首先要做核心技术的拥有者。不断开拓新技术并努力使之形成标准,就成为立志跻身“超一流”行列企业的最高追求目标。

(二)专利标准化成为现代企业技术创新的助推器。专利标准化是指将含有专利权的技术纳入技术标准的过程。与标准和创新的关系相类似,在传统观念中,技术标准与专利权是毫无关联、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标准化组织在采集标准技术时常常尽量避免使用专利技术。但随着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不断拓展和加速发展,相关领域在制定技术标准时没有适当的技术可供采用,许多技术标准包含的专利技术越来越多,这就提供了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的契机,促成专利标准化的实现。现代的技术标准,就是成功地利用专利技术和标准化工作的特点,通过“专利池”等手段将专利写入技术标准,巧妙地将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构建在技术标准战略中,形成一条“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链条,从而实现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专利标准化是专利制度发展到知识经济阶段的必然产物。专利制度本质上是鼓励技术创新的制度。技术创新是专利制度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根本动力,而专利制度反过来又对技术创新的全过程进行保护,并对技术创新产生巨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世界上每年发明成果的90%以上都是专利技术,而且都能够通过查询专利信息为企业得到。由于专利信息具有提供的内容最新颖、涉及的领域最广泛、技术内容最准确等优于其他普通科技信息的特点,使其成为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战略决策的重要依据。企业如果在技术创新、研发新产品的各个环节中能充分运用专利信息,不仅能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而且能够节约40%的研发经费和60%的研发时间,并且可以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劳动,从而实现“站在巨人肩上”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在专利标准化条件下,技术创新的模式与没有专利权保护的创新模式比较相似,同样会加快创新速度、刺激技术创新和引导创新方向。虽然技术标准中包含的专利受到了保护,但由于该技术标准必须公开它的技术方案,所以相关企业仍可以利用这一条件进行进一步的创新活动,研发出新的产品和技术。当然,企业利用这一标准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专利费用。支付专利费用虽然会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规模,但不会对该类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产生太大的不利影响。

技术与标准技术之间的差别是“质的差别”,是占有与不占有知识产权的差别。标准技术的全球技术许可,能给标准的拥有者带来非常可观的经济收益,美国的高通公司就是这样的企业。高通公司总部一层大厅树立着一面专利墙,这个墙由1,400多块玻璃砖构成,每块玻璃砖代表着公司所拥有的一个核心技术专利。现今高通在CDMA技术领域的霸主地位,就是这1,400个专利所形成的技术标准带来的。这充分显示出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全球经济减缓影响2008年国际专利申请量》的报告中公布的数据显示,虽然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PCT申请量增幅回落,但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局面依然没有改变。美国仍占总申请量的32.7%,日本、德国分别占有17.5%和11.3%的份额,美、日、德占全球申请量的60%以上。全球排在前100位的公司中,38家来自美国、28家来自日本、13家来自德国,而我国只有2家,全球前500名也仅有5家中国企业。这表明:在技术创新方面,我国企业和国外的差距还很大。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激励自主创新,形成更多的有技术创新能力,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依然任重而道远。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跨国公司携其专利与标准两大利器,不断在全球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由于知识产权法定的排他性,一旦以专利技术为核心建立的标准得到普及,就会形成一定程度的技术和市场垄断。我国企业遭遇到的DVD事件和温州打火机事件就证明了这一点。技术标准已经从过去主要解决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换问题,变成一个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壁垒。为了应对这种挑战,我国企业一方面要加强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研制开发,积极参与国内外技术标准的制定,拓宽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要有效地运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更多地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从而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