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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有效专利维持年限专利布局
(分类号]G353.1
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自主创新能力的日益提升,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增长迅速。截至2010年底,我国专利申请已达700多万件,仅2010年我国年专利申请量就突破122万件,其中发明专利达到39万余件,高居世界第二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已连续多年世界第一。从数量上看,我国已经成为专利大国,然而数量上的强大并不表示专利实力的强大和整体科技实力的强大,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作为技术创新能力标志之一的专利不再仅以申请多少或授权多少来衡量,更看重的是有效专利的多少和质量。所谓有效专利,是指截至报告期末,专利权处于维持状态的专利。基于此,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省略)公开的数据为依据,结合专利审批流程、专利类型以及专利制度的目的,从有效专利的角度对我国专利现状进行分析,以期找出问题所在,并有的放矢地给出改进建议,对于改进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中国专利现状
专利评价指标分为数量类、质量类和价值类,其中数量类指标和质量类指标多用三种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来表征,价值类指标多用专利实施率来表征。由于专利实施数据获取难度较大,所以我国的专利分析多局限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三种专利比例的统计分析。依据专利法规定,只有有效专利才受法律保护,进而作为国家对外竞争的工具和手段。本文拟从有效专利数量、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有效专利布局、专利维持年限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更为准确地展示中国专利现状。
1.1有效专利数量
虽然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没汁保护期限10年,但是有相当多的专利因保护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在保护期届满前专利权终止,不再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实施而无需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只有有效专利才具有专利法赋予的“排他权”,才有可能为专利权人带来收益,并作为参与竞争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根据市场法侧,只有当维持专利权有效带来的收益大于维持成本时,々利权人才会继续维持权利有效,所以有效专利数量更能够反映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力和竞争实力。
截至2010年底,我国授权专利共计3897359件,其中国内3384478件,占总量的86.9%,国外512881件,占总量的13.1%;有效专利共计2216082件,其中,国内l 825 403件,占总量的82.4%;国外390679件,占总量的17.6%。无论从申请量、授权量还是仃效专利数量,国内都远远超过国外,表明国内的技术刨新活动非常活跃:
1.2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凡从事专利事业的人都知道,我国当前的专利制度规定:只有发明专利经过实质性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没计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所以有很大比例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具备专利性,没有对科学发展做出贡献。国际上也鲜有把外观设计称为专利的,多数国家讲专利,就是指发明,有关国际公约和WTO的界定,电是指发明。所以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对专利综合实力和科技经济竞争力的评定更有权威性和说服力同、内外有效专利在整个中国专利申请中的份额,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虽然中国专利申请数量已经非常庞大,但是有效专利仅占专利申请数量的34.5%。且在整个有效专利中,国内有效专利以实用新型和外观没计为主,占70 7%之多,权利稳定、技术含量较高的有效发明专利仪占国内有效专利总量的14.1%;国外有效专利数量虽少.仅占总量的17.6%,但以发明专利为主,有效发明专利占国外有效专利总量的78.54%,两者形成鲜明对比。
在表1的数据组成中,统计只按照申请人的地址计算,没有主体性的区分,其实在国内的有效授权专利中,尤其是有效发明专利,许多为外资控股机构所有,不应算做国内申请。以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持有擐排名前lO位的企业为例,除了华为、中兴通讯、中国石化、英业达,其余6家公司均为外资或台资控股业业,也就是上述10家企业共有的31782项有效发明专利中.9771项属于外资或台资控股企业所有,约占总量的30.74%。如果刨除这些,国内的有效发明々利就更少。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持有量排名前10位的企业如图1所示:
1.3高新技术中的有效专利布局
面对已经来临的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产业将成为代表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先导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增长点。目前一些国际大公司凭借技术优势,已经在中国内地、尤其是在我国高新技术领域布下了密密麻麻的“专利地雷阵”,抢占了大大小小的知识产权制高点,对我围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产生了严重影响。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例,整个中国电子信息领域的专利技术仍掌握在发达国家的企业手中,行业对外的技术依存度超过了80%。截至2010年12月底,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新修订的39个技术领域中,国内仅在食品化工、药品、材料冶金等15个领域占据优势,在众多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外所占比例仍超过国内,如表2所示:技术领域占有优势、在电信和仪器控制领域差距稍小以外,其他技术领域国外均占有绝对优势,尤其是在音像技术、基础通信程序、光学、燃料电池技术、发动机等技术领域,国外有效发明专利所占比例超过7成。这些密集的专利布局充分体现了发达国家以专利分割我国市场的战略,国内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规避专利侵权与技术创新的双重压力。从爱立信中兴通讯,到震惊业界的思科华为案,再到被寄予厚望的贵州微硬盘遭到日立……,国外公司在高新技术领域设下的种种“知识产权陷阱”,让中国企业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并且已经敲响了未来中国经济安全的警钟。
1.4维持年限
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10年,但保护是有代价的,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被授权之后,有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即在每年对应的申请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否则专利就会提前中止,不再有效。每年的年费数额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保护时间的增长而台阶式递增,并且如经济困难,前3次年费个人最多可减免85%,单位最多可减免70%,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年费在专利制度中起到经济杠杆的作用。具体年费数额如表3所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一份2010年《专利统计简
报》显示,目前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有效期超过5年的(即申请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前)占46.7%,有效期超过10年的(即申请于2000年12月31日或之前)只占4.6%,国外分别是83.5%和23.8%。其实简报的有效期统计从申请日算起是有漏洞的,因为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也就是专利从授权公告日起才真正具有排他权。通常,一项技术从申请日到授权公告日的平均周期大约是:发明3年,实用新型1年,外观设计6-7个月,如果把这段时间去除,国内53.3.0%的发明专利维持有效期不足2年,仅有4.6%的发明专利维持有效期超过7年。这意味着,专利在获得“出生证”一两年后就“夭折”,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寿命”更短。从国家年费收费标准来看,专利每年缴纳的年费并不是太多,以全额计算,一项发明专利1-3年的年费每年仅900元,4-6年每年仅1200元,而且国内的专利申请多数是获得费用减免的,以每年数百元最多1200元的年费代价换取全国范围的市场排他权尚且不划算,说明该授权专利没有对权利人产生市场利益激励,市场价值很低。
2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以上有效专利数量、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有效专利布局、专利维持年限的分析发现,虽然国内技术创新活动非常活跃,专利数量非常庞大,并且就有效专利而言,国内1825403项也远超过国外的390679项,中国已步人“专利大国”行列,但距离把创新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重要支撑的基本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为:技术含量不高、高新技术领域多处劣势和市场价值不高。
2.1技术含量低
依据专利法第22条对3种专利授权条件的规定,发明专利在所有专利技术中创造性要求最高,它反映的是对现有技术的全新突破,必须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不仅仅是有改进与提高。我国专利数量虽然庞大,但从体现专利技术含量的角度看,我国无论是专利申请、授权专利还是有效专利,多集中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发明份额远远低于国外。以中国有效发明专利为例,国内只有257893项,不但远低于同期日本、美国和韩国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1255359项、1015879项和461602项,也低于国外在中国拥有的306867项。这充分说明中国所谓的“专利大国”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项相加得出的结果,单就技术含量高、市场制约力强的有效发明专利而言,我国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究其原因:①我国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创新能力较低;②中国企业的研发投入中,很大部分集中于产品实现,其中缺乏创新技术,更多的是技术的改进和优化。
2.2高新技术领域多处劣势
在大部分领域,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国外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数倍于国内,在维持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中,几乎所有的领域,国外拥有量都是国内的数倍,甚至十几倍。现在几乎在所有主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其他主要产业领域内,跨国公司都已经取得了技术含量高、保护范围大、产业影响深的大量关键的发明专利权,他们通过专利布局,将技术制高点转化为法律强势保护的知识产权制高点,籍以整合其技术优势和专利优势来高度限制和打压中国本土企业。反观国内,企业核心创新能力不强,“多数行业和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基本上依赖国外,缺乏能够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技术体系,特别是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尚没有能力用专利掌控我国新经济的发展命脉。
2.3市场价值不高
专利制度的宗旨就是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时期内的排他权来获取利益,促进发明创造,专利的维持时间是表征专利运用与市场化水平的关键指标,专利维持时间越长,说明创造经济效益的时问越长,市场价值越高;反之,市场价值越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维持时间不足2年的有53.3%,超过7年的仪有4.6%,专利的短命证明绝大多数专利并没有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也就是没有市场价值。为什么大家要付出经济和公开技术的代价来追求市场价值不高的专利?笔者认为:
2.3.1过度的行政激励
拥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竞争力、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也是进一步提升综合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操作卜的难度,数量成为评定专利工作、专利综合实力和科技经济竞争力的“热点”和“光环”,所以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大家申请专利,最直接的就是资助专利申请和奖励授权专利,有些地、市一项发明专利的奖励金额就高达2万余元。地区的创新能力、科技人员晋升职称、业绩考核、国家科技项目考核、高新技术认证都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数量挂钩,这一倾向使得相当多专利的申报不是追求市场回报,而是追求市场回报之外的荣誉、奖励、税收减免、职称评定、政府政绩。在这种与专利制度宗旨无关的导向下,专利数量增长速度快了,但“垃圾”专利盛行,质量水平不高,转化率始终处于低位。
2.3.2专利宣传的误区理论上,专利权是一项专利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排他权。虽然专利权的授权前提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审批时并不考虑其有没有商业转化价值,所以专利这种理论上的“无形财产”只有存在于市场条件下才有价值,否则没有任何价值。而且基于专利的特性,有限的专利很难形成某一领域的市场独占权或完全技术领先优势,通常诉讼难度高于其他。但在宣传中,往往夸大专利的功效,把专利简单的等价于财产,似乎技术一旦成为专利就一定会带来财富,而无视其是否有商业转化价值和实际操作中的难度,以至于大量的个人甚至中小学生郜加入到专利申请的行列,“越搞发明家里越穷,手持8项国家专利却一贫如洗”,也就不足为奇了。
2.3.3审批监管的短板机构以专利中请为主要收入来源,明知是现有技术或创造性,但在逐利心理的驱动下协助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不足为奇,专利审批监管的不到位也助长了“垃圾”专利数量。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度增长和审查人才短缺,导致专利申请积压越来越多。在目前情况下要加快审查,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快速地走完流程,这就意味着会牺牲质量、牺牲审查中的关注力。由于对专利审镬员缺乏完善的监管制度,全流程审查质量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使得大量不具有专利性的申请获得授权。
3对策
分析发现中国专利中充斥着大量的“泡沫”,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少、市场价值低、专利布局不合理,是我国专利事业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所在。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专利运用能力,真正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使我国从专利数量大国转变为专利强国,需要在以下方面下大力气。
3.1正确的政策引导
政策引导失误是专利泡沫和垃圾专利的主要诱因。专利制度在中国仅有20余年的历史,中等偏低的
中国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指数。即可推定多数人对专利制度并没有深入的理解,有许多甚至是误解,所以专利申请需要政策的合理引导。市场激励和行政激励是催生专利的两种体制,但前者是以市场效益为导向的,体现了专利制度促进技术代谢、创新、应用和传播的宗旨,后者则采取资助、成果鉴定、评奖、晋升和奖金等行政手段,追求的是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而不关心有无市场价值,“重成果、轻专利”的实质没有变.只不过换了包装而已。同样是专利,但不同专利的价值差异是极大的,100个既不能使企业赢利、又起不到限制竞争对手作用的专利,和一个哪怕只能给企业带来少许利益的专利相比,要“100”’还是要“1”?所以政府应该把重心放到专利知识的普及、专利运川和公益性研究上来,加大市场激励,鼓励研发能够合法产业化的技术创新,弱化行政激励,正确引导专利发展。
3.2提高公众的专利意识
如果说政策引导失误是导致低水平专利数量高速增长的诱因,内因则是公众专利意识的缺乏,外因通过内因才起作用。专利意识一方面体现为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专利;另一方面则体现为专利的创造、管理和运用能力,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是中国成为专利弱国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曾说:“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根本提高,至少需要三五代人的时间”。专利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工作,需要一定的群众基础,要真正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就必须把培养专利意识作为专利工作中一项长期的重要内容来抓。政府要摒弃单纯追求专利申请量、递增量的功利思想,将专利工作做到实处: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的培养,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培育、传播和发展“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理念。只有当社会公众的专利意识提高了,专利制度才能真正成为知识经济的推进器。
3.3有效技术创新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技术创新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甚至使企业获得新生,但是,并不是每一项技术创新都会给企业带来效益。现在很多企业虽然有不少创新和专利权,但对提升企业竞争力没有产生明显效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技术创新没有以市场为导向,片面强调技术创新和专利权的作用,陷入非有效创新和不切实际的知识产权战略怪圈。所以企业不能满足低水平、形式上的创新,要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全力提升核心专利技术开发能力,寻找突破点,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只有拥有了核心专利技术,才能拥有核心的竞争力,才能抓住知识经济的主动权,掌握市场的制高点。
3.4加大专利申请、审批监管力度
专利审查员要忠于职守,严把质量关,不以牺牲审批质量来换取审批速度,尤其要提高容易产生垃圾专利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批门槛,把专利泡沫降到最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的审批部门,要完善对专利审查员的监管制度,建立第三方监管和审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审批工作人员的惩处力度,确保专利的审批质量。一旦审批质量保证了,就可以用专利申报成功率(即授权率)作为对专利公司的质量考核指标:专利申报成功率=授权量/量。因为在逐利思想的驱动下,每一个专利公司都会极尽扩大业务量,并力争专利授权。如果一个专利公司的专利申报成功率较低,最大的可能性就是机构在专利申报时受利益驱使,没有严格把关,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施以惩处措施,以从源头上遏制垃圾专利的产生。
4结语
分析发现,专利数量虽然能反映中国技术创新的活跃程度,却不能真实反映中国技术创新的状况,专利申请居世界之首也不意味着中国就一定会成为创新大国;相反,核心专利少、专利质量不高、存活时间短、市场价值低、专利制度的功能无法得到正常发挥,是阻碍我国专利事业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所在。所以,要理性地对待专利数量,坚持技术创新,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强化市场激励,完善专利、审批监管体系,使专利真正回归到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社会发展的本质上来。
关键词:专利制度;政府采购;创新激励
专利制度中存在着一种“扭曲”现象。一方面,这种制度能极大地鼓励和推动技术的创新,另一方面,它又带来专利垄断、专利技术“外溢”和发明人之间过度竞争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它又妨碍了自身激励创新功能的发挥。这种“扭曲”从根本上说是由技术的私人生产与需求的矛盾造成的。政府在协调私人生产与社会需求的矛盾上负有特殊的职责,亦能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技术创新突飞猛进的当今,充分发挥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支持、协调作用尤为重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探讨,寻找一条缓解“扭曲”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制度主要是依靠赋予发明人以专有权和公布专利文件的方式来达到激励技术创新的目的的。但正是与此相对应,导致了专利人的技术垄断和专利技术的“外溢”。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的对专利技术的制造、使用、销售和阻止进口的权利已经使其具备对该技术进行全面垄断的能力。而专利文件的公开则导致技术成果的“外溢”,专利权人往往无法排除他人从技术成果中获得利益,这意味着可能形成“免费搭车者”。更进一步,专利权人的垄断和专利技术的“外溢”又必将造成发明人之间的过度竞争。专利可以提供垄断利润,于是专利促进了发明人的竞争。而专利技术的“外溢”又为围绕专利技术而进行的以替代为特征的过度竞争行为提供了条件。专利权人的垄断、专利技术的“外溢”和发明人之间的过度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领域的激励功能。
赋予发明人以近乎垄断的权利可以激励更多的创新活动,但是发明人对专利技术的垄断行为又会阻碍该技术的进一步创新,这看来是专利制度的一个“两难处境”。发明人的垄断行为可以是不实施专利、拒绝按照合理条件授予许可证、没有以充分数量的专利产品供应市场,或者为这种产品要求过高的价格等。这些行为都将阻碍相关技术的后续开发。如,压力蒸汽机的曾受到瓦特包含所有蒸汽机的专利的阻碍;而在这之前,瓦特蒸汽机技术又受到已有专利的阻碍,直到瓦特找到一种办法绕过已有专利。可见,发明人的垄断行为不应仅仅理解为该专利技术的社会收益的减少,更重要的是,它使得持续的创新过程被人为地打断。
专利文件一经公开,该专利技术就成为公共性的资产,形成“一人创造,百人受益”的局面。毫无疑问,控制公开了的技术成果比控制有形的机器的流通要困难不知多少倍,尤其是在通讯已高度发达的今天。这样,在该技术成果的使用领域就会出现技术成果的“外溢”问题,即出现很多机会主义者——使用却不付费的人。专利权人要排除这种“搭便车”的行为的监督费用是相当高昂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这些常会导致专利权人难以通过控制技术传播来获得利润,甚至有时难以收回研究开发成本(通常是比较高的)。并且这些“搭便车”者可能成为专利权人的潜在对手。技术成果的“外溢”将使其他潜在发明人从中受益,相关技术的研究费用将大大降低,但专利权人却无法依靠专利权享受“外溢”的好处,有时还反受其害。这也意味着,针对某一专利技术,专利权的私人收益远远低于社会收益,专利权人远没有得到其应有的回报。这是专利制度不能产生足够的创新激励尤其是原始创新激励的又一原因。
发明人之间的竞争,从广义上讲,包括获取专利前的竞争和取得专利后的竞争。获取专利前的竞争发生在开发过程的发明阶段,是在探索发明的可能性边界活动中的竞争。在这一过程中的实际竞争将带来一种无效率。如果n个发明者竞争一项专利,但只有一个人会成功,那么,就有n-1个发明者的研究与开发投资一无所获。对此,专利制度除了通过鼓励先申请的规则尽量缩短这一过程之外并不能再有所作为,因为在探索发明可能性边界的活动中,不确定性、偶然性起着重要的作用,“发明和创新的魅力在于市场和前沿在不断变化这一事实。这就形成了新的可能性和组合的千变万化的交替。一次意外的事件就可能给一些久被遗忘的猜想带来新生”。① 如果这是对创新的可接受的描述,那么,对获取专利前的竞争事实上人们是无法管理的。本文所讲的发明人之间的过度竞争是取得专利后的竞争,是指发明人在取得专利之后,其他人发展专利技术的替代技术而非补充技术的行为。出于对专利垄断利润分享的动机,取得专利后的竞争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激烈的。现有专利制度之所以导致更多的专利技术的替代技术而非补充技术,这是因为:首先,替代技术可以轻易分享专利技术的垄断利润,却无侵权之虞;其次,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反向工程研究,进而模仿(而非等同)专利技术的研究寻找替代技术,其研究成本通常大大低于原始创新的成本;而补充技术的潜在发明人却需要考虑和专利技术的权利人缔结许可协议,并与专利技术的权利人分享补充技术带来的利益,更不要说补充技术的潜在发明人分享专利技术垄断利润了。更何况,出于专利技术与补充技术的竞争关系,二者达成协议并不容易。如,爱迪生改良了的电报机就曾被贝尔的在先专利阻止使用达许多年。可见,专利制度更多地激励了替代技术的研究,而非补充技术的研究,就这一点而言,它在激励技术创新的方向上是存有偏差的。
二、建立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探索
针对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中存在的上述三个,除专利权人的垄断问题得到专利法中的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部分矫正外,对其余两个问题,现行专利制度几乎束手无策。即便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专利权人的垄断行为的纠偏作用也是很有限的,首先,这些措施都须经政府个案批准,其条件、程序都颇为严格,且只涉及专利权中的实施权;其次,在各国的实践中,强制许可也是很少使用的。② 因此,探索一种既有利于消除专利垄断、专利技术“外溢”以及专利技术替代激励,同时又能对技术的原始创新提供更强有力激励的制度尤显重要。
技术创新既可以由私人(包括人、法人、非法人的组织),也可以由政府来组织进行(直接组织创新活动或对发明人进行资助)。由政府来组织技术创新活动是完全可行的,比如某些国防技术、基础研究等。这种情况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在知识里,政府在技术创新领域的作用还会进一步加强。但是,在政府组织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会形成政府与私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容易产生机会主义、偷懒行为,他们或者付出太少的努力或者将研究过分集中于纯粹兴趣的领域,这种方式并不利于技术创新的激励。因此在技术创新(生产)的激励方式上应该采取私人组织技术创新的机制,而这种机制的激励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是这种机制足以保障发明人对技术成果的有效支配。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技术创新的激励需要专利制度。但是,前已述及,专利制度带来的垄断、“外溢”及替代研究的问题又使其激励功能大打折扣。垄断问题的实质是权利人的私人收益与专利技术的社会收益之间的矛盾,“外溢”问题的实质是权利人的私有产权与专利技术的公共物品属性之间的矛盾,过度竞争或替代研究问题的实质是专利技术的私人提供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垄断、“外溢”及过度竞争问题的根本解决要求对专利技术采取公共物品的分配机制,即将专利技术置于公有领域,人人可以用之,这样自无垄断之可能,也无“外溢”之虞,更无过度竞争之必要。可见,我们所要寻找的制度必须兼具私人物品生产优势和公共物品分配优势,具体地说,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将专利技术置于公有领域的制度:由私人组织技术创新,并针对创新成果赋予专利权,在专利权人申请并对其予以充分补偿的前提下,将专利技术置于公有领域的制度。这是一种专利技术有偿公有化的制度,这种制度与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技术无偿进入公有领域的规定不同。如专利有效期限届满、未缴年费、声明弃权等情况都可导致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专利权人并不能因此主张补偿。在设计这种制度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由谁来进行补偿?很显然,只能由政府来进行这种补偿,因为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任何组织会有愿望并有能力从事这项对自身没有直接收益的活动,而且专利技术公有化最终将导致专利技术社会收益增加这一公益目标的实现,政府补偿应是其社会管理职责使然。那么,这种由专利权人向政府提出转让专利申请,政府依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购买(受让)专利,然后将专利置于公有领域的制度,就是政府购买专利制度。
政府购买专利制度本质上是专利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结合,它保留了专利制度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它的不足。在这种制度下,技术发明人仍可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之后,仍可自由决定是否向政府提出专利购买申请,也就是说,专利制度仍可不受地发挥其激励创新的功能,而政府购买行为的介入,只为消除专利制度的垄断、“外溢”及过度竞争问题提供了机会。一旦政府购买专利并将其置于公有领域,原专利权人已不再是该技术的权利人,自然也就没有了垄断之权利(但他还可能通过控制与该技术相关的专利及技术秘诀来达到垄断的目的);原免费搭车者变成合法搭车者,原机会主义行为变成合法行为,“外溢”问题也不再有人担忧;一旦专利技术变成人皆可用的公有技术,围绕该技术展开的竞争性的替代研究行为便无利可图,而且替代技术会很难找到市场,因为人们会倾向于使用无需付费的公有技术。一个与此相关并值得特别注意的问题是,一方面,政府购买专利并将其置于公有领域之后,替代研究的激励几近丧失,相关领域补充研究的激励却会大大增强,因为公有化了的专利技术会给该技术的补充技术带来更大的市场,而且在专利技术公有化了的情况下,补充技术的发明人无需与原专利权人分享补充专利的价值,补充技术的实施也不会受到原专利权人的阻碍,于是可获得专利的补充研究会大量地深入地进行下去,围绕公有化了的专利技术的补充专利技术也会逐渐增多。但是另一方面,公有化了的专利技术可能会阻碍补充专利技术的实施,因为在政府购买专利制度下,人们为了享受免费技术,会在一定程度上拒绝使用改良的但却要付费的专利技术。可以说,政府购买专利制度是专利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而非专利制度之外与专利制度相对抗的一种制度。实际上,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只是专利转让制度中的一个特殊,所谓“特殊”,无非是指受让人特殊,受让的条件和程序特殊及受让人对已受让的专利的处置方式特殊。
长期以来,多数人都相信,揉合私人物品的生产机制与公共物品的分配机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对技术成果采取“私人提供、大众免费消费”的做法同样也是行不通的。的确,在各国的专利法中还找不到政府购买专利的有关,但政府购买专利的实践早在19世纪的法国、美国就已经出现了。1839年7月,法国政府购买了银板照相(Daguerreotype)专利并将其置于公有领域。随后,这项发明得到迅速而广泛地利用,大量的补充发明改良了银板照相技术中的化学反应过程及透镜,并且加速了在化学反应及太阳光谱方面的进步。在美国,1802年,南卡罗来纳州政府购买了轧棉机专利在该州的权利,后来,北卡罗来纳州和田纳西州的州政府也购买了该专利在各自州的权利以取得针对轧棉机专利收税的权利。在本世纪,也曾出现过与政府购买专利的做法类似的政府奖励创新的实践。美国专利补偿委员会(USPCB)就曾对具有军事价值的原子能技术的发明者予以补偿。前苏联和专利法实施前的,都曾长期存在着政府对技术创新予以奖励而将有关技术置于公有领域的做法。在中国,政府奖励创新的制度目前仍是整个创新激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购买专利制度作为专利转让制度的重要补充,一方面保留了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的巨大动力,另一方面又提供了消除垄断、“外溢”及过度竞争的机会,加之前人在这一领域的有益偿试,因此,有必要对政府购买专利制度进行更深入地探讨。
三、建立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对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主要挑战在于如何确定购买价格及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挑战是确定购买价格的。
确定购买价格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揭示专利技术价值的市场信息的问题。可以采取协商、评估、拍卖等方式来确定购买价格,但协商、评估的方式难以克服当事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结果也难以反映该技术在市场上真实的价值,而拍卖则被认为是揭示诸如专利技术等无形财产价值的市场信息的最标准的方式。
通过拍卖方式确定政府购买专利的价格的机制可以这样设计:
第一步,专利权人决定运用政府购买专利的制度,即专利权人愿意将专利技术卖给政府并提出申请。鉴于政府强制购买专利的做法实际属于政府征收行为,它会大大降低专利制度的技术创新激励,因此,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必须严格建立在专利权人自愿的基础上。申请人在政府受让专利之前的任何阶段都应有权撤回申请或要求政府延迟购买。与此相对应,为防止申请人滥用程序中的这种权利,申请人应对整个程序的行政费用负责。
第二步,政府对专利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政府购买专利制度只是专利制度的补充而非替代,政府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去购买所有领域不同创新层次、不同价值的所有专利,因此,政府应根据及社会的需要事先设定申请政府购买专利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案,政府在征求科研机构、产业部门等的意见后再作审查,即对申请案采取审批主义而非准则主义的做法,以便政府对这一制度的运用有最终的控制权。
第三步,政府接受申请案后,提出以通过拍卖揭示出来的价值乘以一个“溢价比例”所得的价格购买专利的要约。前已述及,在专利制度下,由于普遍存在着严重的“外溢”问题,专利权人就专利的私人收益远远低于专利带来的社会收益,因此,为了增加发明人技术创新的激励以及专利权人向政府提出购买专利申请案的激励,在政府购买专利制度下,政府应当以接近于专利技术带来的社会收益的价格向专利权人购买专利。在拍卖程序中,拍卖参与人的报价只反映了该专利技术的私人收益,因为报价人在考虑报价时不会将自己无法控制的“外溢”现象所形成的价值包括在内。因此,政府要约购买专利的价格应该等于通过拍卖所揭示的该专利的私人收益乘以同类专利技术群的社会收益除以私人收益所得的一般的“溢价比例”,这个“溢价比例”可以通过调查相同技术领域中专利技术群的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的情况予以事先确定。实际操作中,政府应事先取得不同专利技术群的“溢价比例”的经验数据。
第四步,进入拍卖程序,发现专利技术的私人收益。在这里,拍卖程序主要起到一个发现价值的作用。一方面在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政府最终将购买专利,但政府却不参与拍卖的报价;另一方面,拍卖参与人进行报价,但又不能通过这一拍卖程序直接买到专利(也许能间接买到,容下文再作)。在这一环节中,最核心的是如何保证报价人真实地揭示专利技术的价值,为此政府应充分披露该专利技术及同类技术的技术及信息,以帮助报价人更理智地报价,同时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申请人与报价人串通抬高报价的行为。在设计防范措施时,可以考虑以下做法:1. 采取不公开参与人的身份,并要求参与人分别报价的做法,这将使串通变得更困难;2. 采取多次拍卖的做法,拍卖次数越多,拍卖所揭示的市场信息越趋向真实;3. 政府可以规定以第三高的报价作为计价依据,这样,申请人将不得不买通三个人而非一个人以确保报价有实质性的增长。4. 政府可以要求故意哄抬报价的人以其所报高价在政府受让专利后从政府手中买走该专利,并禁止申请人再从哄抬报价者那里购回专利或向他作其它转移利益的支付;5. 严格审查拍卖参与人身份,禁止申请人的关联或关系人参与报价;6. 要求参与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其报价的善意,以增加虚假报价的风险;7. 对串通报价的人追究责任,对提供相关线索、情报的人予以奖励。
第五步,政府购买专利的价格出来之后,专利权人可以拒绝政府的要约,继续保留专利;专利权人也可以接受政府的要约,使政府成为该专利的受让人。
第六步,政府受让专利之后,最典型的做法是将该专利置于公有领域。到这一步,政府购买专利的行为就已经结束了。但是,为了激励拍卖参与人揭示专利的真实价值,政府可将其购买到的专利中的一小部分随机选择地卖给报价最高的人。这种情况下,拍卖参与人通过拍卖程序间接买到了专利。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防范申请人与报价人串通报价的行为。
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适用条件问题是对该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显然,我们不能仅仅从上来评估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效果,而且自专利制度创立以来,还没有出现过大规模政府购买专利的实践,大规模地开展这一活动是相当冒险的,因此,应该选择一个有限的范围开展这一制度的试点工作。这种试点将有助于我们逐步明确诸如专利权人是否愿意将专利卖给政府、申请人与报价人串通情况是否严重、拍卖参与人的报价与专利的收益之间的关系、专利技术被置于公有领域之后带来的社会收益如何等问题。这将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去判断这一制度到底是该废、该改还是该更广泛地。试点领域可以考虑选择制药业。选择药品行业进行试点能最全面地测试政府购买专利制度的利弊,因为在这一领域,专利制度的“扭曲”现象极为突出。在制药业进行这项试点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专利保护在药品研发过程中有着极大的激励作用;制药业技术创新竞争激烈,这可以保证拍卖程序有足够的参与者;药品专利的获得需要经过严格的、较长时期的药品审查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潜在的报价人可以获得很多相关信息,以帮助其理智报价;药品专利垄断利润巨大;药品专利的替代很普遍;而且将药品专利置于公有领域可以大大降低药品价格并激发大量的补充发明,药品专利公有化的社会收益非常明显,百姓将是这一制度变迁的最大受益者。在政府购买专利的资金来源上可以考虑从政府在药品研究开发领域的直接投资中提取一部分,使这一部分资金从研发过程中的投资转变为药品研发成功后购买药品专利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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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此问,国内外媒体对此进行了大规模报道。
中新网12月21日报道:“由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自行研制生产的中国首架自主知识产权喷气支线客机ARJ21-700飞机,今日下午在上海飞机制造厂举行总装下线仪式。”
新华网12月21日报道:“在我国新支线飞机‘翔凤’21日胜利下线之际,ARJ21飞机项目常务副总设计师陈勇对新华社记者说,‘翔凤’从设计到生产的各个环节,科研人员把各类风险都严格设定于‘极不可能’的标准。”
新浪网12月21日报道:“由中国一航自行研制生产的中国首架自主知识产权的喷气支线客机ARJ21-700飞机总装下线仪式于2007年12月21日在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上海集团上海飞机制造厂举行。”
路透社12月21日报道:“ARJ21-700型喷气式支线客机问世,标志着中国已成功地打入支线客机市场。”
美联社12月21日报道:“本周五,中国首架完全国产商用飞机下线,标志着该国航空工业达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看到以上报道,作为中国人会情不自禁地感到自豪和骄傲,因为这不仅意味着中国人终于可以坐上完全由我们自己生产的飞机出差、旅游和探亲,而且在祖国的万里蓝天上,人们看到的也不再仅仅是波音、空客、麦道等外国飞机,当看到“翔凤”的身影时,我们完全可以自豪地说:“这是我们中国人的飞机!”
是的,这是中国人的飞机,因为我们中国人对这架飞机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正如美国人会指着波音飞机说:“这是我们美国人的!”欧洲人会指着空客说:“这是我们欧洲人的!”俄国人会指着伊尔说:“这是我们俄国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ARJ21的问世,其价值已经远远超出了一架飞机本身的价值。
不要小看“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这8个字,因为这8个字涵盖了从飞机的核心技术到每一个零部件的完全国产化。有朝一日,当我们看到ARJ21飞翔在美国上空、欧洲上空、俄罗斯上空,我们希望它的名字依然叫“翔凤”,而不是在它的前面或者后面又增加“XX-”或“-XX”诸如此类的前缀后缀。
“翔凤”应当成为中国人的符号和身份! “翔凤”的翅膀就是中国人的翅膀!而要保证这一点,离不开一个完全的“知识产权战略”的支持。
2007年是中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年”。在这一年即将过去时“翔凤”问世了,不能不说是为“知识产权文化年”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句号也意味着一个新的开始。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在2008年乃至今后漫长的岁月里,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问世。
有人说:“知识产权是高手的战场。”这是有道理的,因为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问世,围绕知识产权问题的争夺也势必展开,并且会越来越激烈。未雨绸缪,如何保护中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如何让中国的知识产权在竞争中赢得主动并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日前,带着这样的问题,本刊记者走访了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马秀山。以下是马秀山的观点。
发展“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应对国际挑战
“翔凤”的问世,让我们看到了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希望。但我们也须清醒地看到,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当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国际知识产权的困扰。举一个最直观的例子:我国生产DVD占世界的70%,出口一台价格为29美元,却必须向国外缴纳12-15美元的专利费,占40%-50%。
关于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前科技部长徐冠华在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会议上列举了这样一组数字:
全球跨国公司的总数超过60000个,其产值约占全球总产值的四分之一,其贸易额占全球贸易额的60%,技术贸易占60%-70%,专利和技术许可费占98%。我国的情况是,2000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仅537亿元,但到2005年即增长为1674亿元;2000年获得实用发明专利仅为国内的28%,而到2005年达到52%。
总体上看,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还是较弱,虽然处在不断发展中,却远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2005年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仅为0.76%,开展科技活动的仅为38.7%,有研发机构的仅占全部企业的23.7%。国内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只有万分之三,近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注册商标。
所以说,发展“知识产权战略”要分三步走,首先要使其从无到有,然后谋求进一步发展,再考虑如何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而为了达到第一步,首先要培养人们的创新意识。有一个例子很说明问题,最近国家奖励科技创新者,合资的一汽大众汽车公司搞了一项防碰撞的科技发明,这是德国人都没有的,另外还有20多项小发明,却没有提到申请专利。这说明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提高。以前,我国没有专利制度,而现在有了,关键是要懂得如何利用,保护自己。要知道,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如果你没有专利,其他一切免谈。
在我国,虽然知识产权制度仅发展了20多年,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如果有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一旦发生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遭受攻击时,还是可以抵挡一阵的,而不是赤手空拳,束手就擒,等着交钱。
制度先行,立足长远
我国目前是公认的“世界工厂”,自己的专利技术很少。于是有人认为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似乎有些超前。我认为,我们不能目光短浅,要看得远一些。我们应当首先搭建这个战略发展的平台,以图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
搭建“知识产权战略”平台,首先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同时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比如,在我国已申报的专利中,发明专利很少,实用新型专利较多,如何应对这一现实情况?如果比照近邻日本的经验,有些东西还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1885年日本刚建立专利制度的时候(我国是1985年开始建立专利制度的,二者相差100年),没有实用新型专利,但20年后,日本决定搞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当时遭到日本国内颇多非议,因为当时申报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是外国产品,而日本只能在附属产品上搞一些实用新型专利发明,无法与外国竞争,似乎这套专利制度是为外国产品设计的。然而若干年后,日本国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在数量上得到了很大发展,随即平息了国内的非议。之后的几十年当中,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而目前,这项专利制度在日本正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日本当时的专利局长名叫高桥是清,是一个很有远见的人,后来做了日本首相。
日本人在这方面是比较聪明的。在初期自身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缺乏时,日本人对外国产品大量搞后续产品发明。当时有这样一种有意思的现象,美国人搞开拓型的专
利,而日本人搞后续产品的发明和完善的能力很强,在实用新型专利方面又更胜一筹。比如,美国人发明了电话机,但送话器和听话器是分开的,日本人就把二者结合在一起,使用起来更顺手,并申请专利。这样,当美国专利产品进入日本市场时,还须购买日本专利,否则寸步难行。同时,二者之间又形成有机的互补。可见,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日本的专利制度建设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既然我们已经拥有了第一架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客机,我们还可以以此为基础,发展更多的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客观地讲,我国目前所谓的“世界工厂”是作为发展中国家不能跨越的过程。其他发达国家也曾经历过这样一个过程,比如英国、日本等。我们所要考虑的,是如何缩短这个过程。而搭建“知识产权战略”平台便是捷径。
把握“战略”与“文化”辩证关系,积极实行“走出去”战略
20世纪中期以后,西方国家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源泉。中国要有自己的专利制度,这是毫无异议的。但搞什么样的专利制度,还需进一步探索。有人认为,应与英、美、德、法等发达国家接轨,但又有人认为,应立足于中国国情,首先发展“知识产权文化”。有什么样的国情,就需有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文化”。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升认为,搞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能照搬外国的做法,而应当首先发展本国的“知识产权文化”。
我认为,“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文化”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的、相辅相成的。我们既要有一套能够与发达国家相抗衡的知识产权战略,又要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兼收并蓄,集腋成裘,逐步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文化。
我认为,发展“知识产权文化”要比简单地移植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重要得多。“知识产权文化”首先是一种个性文化,是一种有独创性的文化。要尽量避免自主品牌与外国品牌的相似。但发展“知识产权文化”,需要各个社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从战略上讲,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说刚刚起步,各方面还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有人甚至散布所谓“亡国论”,意思是,在专利战争当中,我们决不可以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对抗,对抗必败。这种论断肯定是错误的。“亡国论”和“速胜论”都站不住脚。事实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发达国家发生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我们的战略方针应当是:避免正面对抗,积极防御,伺机歼敌,走“持久战”的道路。在战略上藐视敌人,在战术上重视敌人。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的长处在于传统的中医药专利、食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方面,而发达国家则在高科技专利方面有优势。
这家刚满10岁的新兴企业,从一成立就将打造自己的原创技术作为安身立命之“宝”。目前,已申报50余项发明专利,其中“大幅面微纳图形制造技术与产业化应用”等项目,提升了中国微纳制造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连美国、日本以及以色列都来订购设备。(新华报业网2012年1月25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制造业的综合实力不容小觑,但由于不掌握核心技术,很多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只能“产值在国内,利润在国外”。许多企业深切感受到受制于人的苦恼,于是开始尝试跨越这道鸿沟。它们从技术“追赶者”转型为“领跑者”,从当年名不见经传的业界“小白点”成长为业界翘楚,在知识经济的浪潮中独领。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字显示,早在2010年,在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中,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比重超过一半,达到52.9%。这充分表明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如在江苏省,专利申请量已超过30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8万件,专利授权量突破18万件,均继续保持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抢占市场、获取高附加值的有力武器,成为走出去的敲门砖和通行证。
关键词:遗传资源;专利法;防御性保护
一、遗传资源财产化的决定性因素
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者其他来源,对人类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包括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其他生物资源本身及其部分(包括器官、组织、血液、体液、细胞、活细胞、染色体、基因、基因组、DNA/ RNA)等,其中基因遗传资源是遗传资源的核心。1992年联合国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在确认国家对遗传资源的经济的基础上构建了以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为基点的遗传资源财产权;2001年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承继了CBD中遗传资源财产权的原则与精神,提出了农民权的概念;印度、南非、哥斯达黎加等国依据CBD的规定在国家层面上制定了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确认本国对其境内遗传资源的权利和遗传资源财产权,上述法律文件构建了遗传资源权利体系的初步框架。
20世纪以来,绝对财产权的观念被淡化,财产的非物质化使得更多具有潜在价值的利益成为财产权的客体,例如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然而并非所有具有潜在价值的利益都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客体,只有当它们具备必要的经济价值和公共政策选择所必需的社会价值时,才会被赋予财产法上的意义。社会公共政策之所以选择赋予遗传资源财产权,一方面是由于遗传资源能满足人类在粮食、健康、环境等方面的迫切需要,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基础性资源,并且它也是现代生物技术的"源泉",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但遗传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赋予遗传资源财产权能够促进遗传资源提供国对遗传资源的保存、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遗传资源利用者从遗传资源提供者处获取遗传资源,利用现代生物技术进行研发获得产品后,对产品授予专利权进行排他性保护并从中获取巨大的市场利益,却不对遗传资源提供者作任何补偿,使其失去了继续保护遗传资源的能力,因此赋予遗传资源财产权是为了促进遗传资源提供者公平合理地参与基于遗传资源利用而产生的惠益分享。
二、遗传资源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遗传资源是财产权的客体已经得到学界的一致认可,但学界对遗传资源财产权的性质则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遗传资源财产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因为遗传资源具有易复制性、稀缺性、非物质性等知识产权客体共同特点;有学者认为遗传资源财产权实质上是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由于遗传资源不具有创造性,故其是一种新的"特别权利";也有学者认为遗传资源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因为遗传资源作为生物材料和遗传信息的结合体,既不是所有权客体上的有体物,也不是知识产权客体上的智力成果,作为二者的结合体,需要建立一种新型的专有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将遗传资源财产权归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并且有必要建立一种新型的专有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客体的非物质性是无形财产区别于有形财产的重要标志,遗传资源财产权的客体是遗传材料所蕴含的遗传功能信息,遗传功能信息作为一种自然存在的信息资源,本身就是一种非物质财产。否认遗传资源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遗传信息,等同于否认了遗传资源作为无形财产的独立价值,这样做等于剥夺了遗传资源所有者在遗传信息被破译后对遗传资源的控制权,不利于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的建立。
非物质性的无体财产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但并不限于知识产权,遗传资源财产权、商誉权、形象权、信用权等都是具有非物质属性但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财产权;遗传资源财产权是不具有创造性的特殊权利,而知识产权是创造性的知识信息,这种新型的财产权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首先,遗传资源财产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类似于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邻接权在著作权的利益链中居于作者的下游,遗传资源提供者所享有的遗传资源财产权在生物技术利益链中居于专利权人的上游;由于传播者相较于作者的强势地位,邻接权很快被立法认可为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而遗传资源提供者多是实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国际上对遗传资源财产权的保护还有待加强。其次,遗传资源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在先权利。遗传资源和生物技术是源与流的关系,生物技术专利权的取得有赖于对遗传材料的占有和对遗传信息的破译。第三,遗传资源财产权需要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机制来保障其实现,许多国家已经在与遗传资源保护关系最密切的专利制度中增加了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要求。
三、遗产资源财产权的专利保护方式--防御性保护
遗传资源管理制度与专利制度隶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框架,二者并没有内在的联系,专利法不会对遗传资源的管理、获取和惠益分享作出制度安排,专利法中的来源披露义务也需要与遗传资源专门立法相配合才能起作用。但通过对专利技术中遗传资源的来源是否符合CBD的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原则的监督,就可以在专利法和遗传资源单独立法之间建立起积极的联系,以达到促进惠益分享的目的。专利法在制度上呼应和支持遗传资源的专门立法,起着辅作用,但正是由于专利法能够积极促进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实现,才将其作为一种对遗传资源利用的政策限制手段,并积极建立专利制度与遗传资源立法之间的各种联系。
专利法不是直接授予遗传资源所有者获得专利权的积极权能,而是通过防止他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而不当地获得专利权来间接保护遗传资源所有者的利益,这种保护方式被称为防御性保护(Defensive Protection)。专利制度要防止盗用遗传资源和不满足新颖性与创造性的遗传资源技术发明申请被授予专利,防止申请者不当地获得对某种技术的垄断而逃避对遗传资源所有者负有的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义务。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专利制度的防御性保护主要涉及遗传资源有关信息的披露,如果申请专利的技术在发明过程中利用了遗传信息,申请人就有义务披露遗传资源的合法来源,专利授予机关在确认相关信息和材料合法后才能授予专利权。专利制度中的披露要求实际上起着跟踪监测的作用,监测专利申请是否遵循了遗传资源来源国事先知情同意与惠益分享的法律规定。在专利的审查和复审程序中,专利制度的防御性保护通过认定利用遗传资源的技术发明使用了现有技术来实现。利用遗传资源进行技术研发通常会使用到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如果研发中应用的传统知识已经合理公开成为了现有技术,那么该申请很可能会因为没有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而不被授予专利。
参考文献:
[1]吴汉东:"关于遗传资源客体属性与权利形态的民法学思考",载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罗晓霞,江虹:"遗传资源财产化:现实条件、决定因素和范畴研究",《知识产权》2011年第2期。
[3]严永和:"'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权'的法律性质诠释",《知识产权》2010年第5期。
记者:在“十一五”期间,我们将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要求,着重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这项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文希凯:近2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但资源消耗也很大,长此以往难以维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国家经济发展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
建设创新型国家不是一句空话,有很多基本要求,比如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要达到70%以上,科技投入要占GDP的2.5%以上等等。这就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是国家赋予智力成果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使用权。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著作权)及相关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为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推广创新、应用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是一致的。
记者: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如何?
文希凯: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而言是舶来品,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在发达国家推行国际范围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大环境下逐步发展与完善的。相对发达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我们的发展速度很快。我国政府力求做到保护公众利益和保护发明人利益平衡,鼓励创新和鼓励发明的推广应用平衡,在鼓励发明人创造积极性的同时,注重发明成果能最大限度惠及老百姓的生活。“十五”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已经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条件。比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涉外协调取得新成绩等。
专利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记者:“专利战略”被确立为新时期科技发展的三大战略之一,请您谈谈其重要性。
文希凯:专利指的是取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是对某个问题的新的技术解决方案。专利直接体现企业或国家竞争力,是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资产的核心部分。专利是国家主管机关授予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实施权。该授权以发明人依法向公众公布其发明内容为条件。发明包括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专利在一定期间内为发明人提供使用其受保护发明的独占实施权,通常为自申请日起20年。在我国,创造性较低的技术革新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分别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专利制度旨在鼓励创新及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当今时代,随着人类对自然规律认识的深化,专利保护的对象已越来越多,包括生物技术发明、商业方法和与硬件密切相结合的计算机程序等。作出一项好的发明创造有很大风险,需要大量投入,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发明者或创造者就难以得到应有的经济或利益补偿,就难以形成新发明不断涌现的良性循环。
由于专利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利,且时间跨度为20年左右,所以一个企业的关键性专利越多,他对市场的控制力就越大,竞争力就越强。为此,成功的企业均重视专利提供的技术和商业信息,注意着力打造自己的专利壁垒和专利池。例如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一项关于DNA的专利技术已许可多家企业使用,每年有数亿美元使用费。飞利浦公司据说有7.5万余项专利,每年有3亿多美元使用费收入。同理,一个国家拥有的专利越多,他的竞争实力就越强。据统计,国际上十几个公认的创新型国家的专利占了世界专利总数的近90%。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06年统计,美国、日本、韩国、欧盟和中国五个国家或组织申请发明专利的数量占世界总申请量的75%,占世界发明专利总授权量的71%。
由上可见,把专利战略作为我国新时期科技的三大战略之一一点都不为过。(2004年,科技部确定了人才战略、专利战略、标准战略为我国科技的三大战略。)
记者:目前我国专利申请状况如何?国家在专利制度建设方面有什么新的政策和法规?
文希凯: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在逐年增加,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三种专利申请共573,178件。专利申请显现出如下特点:发明专利申请的比例在增加,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在增多,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也不断增多,这些都是好的现象,说明我国专利的构成在朝好的方向发展。
但是各个地区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这和各地的科技实力有很大关系,比如深圳已实现以申请发明专利为主,而且主要以高科技专利为主,这是因为他们有像深圳华为、中兴等一批高科技公司,所以2006年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居全国之列。但在内地,很多地方没有自己的产业,也就不可能有像华为这样的大企业来致力高科技发明创造,在竞争力上也就很难上去。
我国各级政府为鼓励专利申请已投入大量资金,在人才培养和风险基金的设立方面也出台了许多政策。中央政府十分注意对条件比较弱的省份实行政策倾斜,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重为地方专利工作培养专利人。专利人是专利申请人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桥梁,在帮助当地发明人申请专利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由于一些省份比较偏远,经济发展落后,人才缺乏,国家在人的考核方面已有倾斜政策。但从专利审批的角度来讲,不存在审批得更宽松一点的问题,所有的专利申请都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才能被批准为专利。
记者: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授权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文希凯:这个问题非常关键,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授权是大不一样的,是两个概念。申请人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要经过形式和实质审查才能被批准为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要经过形式审查才能被批准为专利。专利申请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才具有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实施的法律效力。此外,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发明专利虽然需要经过实质审查,但对该技术的新颖性检索也可能不够全面,所以被批准的专利也有可能不符合法定标准,也就必须被纠正。所以专利权归根结底只是有一个推定的权利,市场竞争,也即专利无效诉讼是检验某个专利是否有效的惟一标准。你可能已经注意到,尽管每年有很多专利申请,但真正能应用的并不多;其次,每年都会有一些专利被宣告无效。所以我们更应关注专利的授权量,特别是专利的质量分析。
记者:在专利制度建设方面,还需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
文希凯:专利制度的建设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要切实鼓励创新和提高专利审批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专利申请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创新是第一位的,没有创新成果,专利申请就成了无米之炊。由于人们已经认识到了专利的作用,已开始热衷于得到这个权利,所以涌现出了众多无含金量的小发明申请专利的现象,这会导致资源的浪费,也给别人作发明造成了不必要的限制。对此,国际上已有“提高创造性门槛”的倾向。创新是非常艰苦的工作,我们鼓励每位公民都应该有创新意识,从而提高整个民族的创新能力。
关键词: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专利
1 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逻辑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产生,几乎是与近代科学技术的兴起同步,从科学技术发展史看,近代科学技术始于15世纪下半叶,而世界第一个知识产权的法律——第一部专利法(当时称垄断经营权保护)产生于1474年(威尼斯),这绝非偶然的巧合,实质上是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呼应的一种客观反映,是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良性互动的表现。
知识产权本身也是一种创新,是一种制度创新,因此对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之间逻辑关系的考察必须放在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这个大框架中进行,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究竟是前者决定后者,还是后者决定前者,长久以来经济学家们争论不休,正如弗农·拉坦(Vernon w.Ruttan)所占:“对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相互关系的明确理解一直是那些对发展的历史和制度方面感兴趣的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所感到困惑的,”这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即传统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仑、阿里斯的“技术决定论”,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的“制度决定论”、拉坦的“互不决定论”和政治经济学家的“辨证关系论”,要想真正弄清是技术决定制度,还是制度决定技术,追寻历史起点都是不容易的,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之间有很强的相互依赖性,首先,“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是社会经济演进的基本核心,两者都呈现出路线依赖性的特征,而且在经济增长分析的演变中,两者都经历了从外生变量到内生变量的曲折历程,其次,制度和技术都是稀缺性资源,两者的创新都需要费用,且都面临搭便车的问题,再次,“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的产生是制度发展过程的结果,技术变迁反过来又代表了一个对制度变迁需求的有力来源”,以上分析说明需要设置一个宽广的分析框架包括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两个方面,在这个分析框架中,无需追寻历史起点,而只需给定或假定一个起点,即类似于诺斯的制度均衡的初始均衡,如果初始均衡是技术均衡而知识产权制度非均衡,那么现存技术的任何改变部不能给创新主体带来额外收入,这时产生了“制度稀缺”,需要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激励,反之,若处于制度均衡,即现存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生活中任何人带来额外收入,那么,就产生了对技术创新和技术变迁的需求。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互动机制是非常复杂的,不能简单地用一个模式加以说明,至于两者谁起决定作用,主要视看问题的角度而定,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来看,技术创新的决定作用不容置疑,这与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是内在一致的,从一个较短的时间来看,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何者起主要作用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在一定时期内是适应技术创新的要求的,这时,技术创新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是第一位的,而对于一个市场机制发育还不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制度的僵化往往制约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这体现在创新激励、创新空间、创新成本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显然,知识产权制度此时将处于基础和决定的地位,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互动机制呈现不同的特点,两者的重要性也随之不断发生变化,是一个动态的,有着波动特征的连续的过程。
2 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联动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互相影响、互相渗透、互相作用,技术创新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前提,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的产物,技术创新产生了对知识产权的需求,而知识产权制度则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2.1 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作用
曼斯菲尔德(Mansfield)所研究的样本表明,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大约有半数以上已经获得了专利的技术创新可能不会付诸实施,技术知识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①百科全书、手册、教科书;②专著和专题评论;③专利;④科技论文和技术报告,若将知识资源从可靠性、真实性和新知识的含量方面进行分析,如图1所示,新知识含量最高的是专利,可靠性和准确性也相对较高①,而技术创新需要的是新知识。
从技术创新理论体系的角度分析,可将知识分为3种类型:①用于解决问题的启发式知识;②在技术系统中用于理解技术进化趋势的知识;③关于新科学技术效应和现象的知识,知识资源从这3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如图2所示,能得到启发式原理最多的是专利,相应得到的技术效应和现象也较多,虽然,科技论文的启发原理和新效应也比较多,但与专利相比,它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较低,从以上分析可知,在众多的知识资源中,专利是技术创新的主要知识资源,这一结论已被《欧洲专利局的报告2003》所证实:“专利表达了技术问题的解;专利是用之不竭的信息资源;专利文献含有80%以上的人类科学技术知识。”
技术创新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作用,使创新主体可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中进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从图3可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对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起着重要作用,技术创新是实现发明的首次商业化应用,是科技成果商业化的过程,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的积累,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明确科技成果的权属并加以保护,促进了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创新主体可以采用有形商品进行销售的方式获取常规产品所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润,同时创新主体也可以通过无形商品(知识产权)进入市场,采取知识产权转让方式获取比有形商品高得多的投资回报率,知识产权制度使创新主体产生高额投资回报,使主体利用市场反馈信息及投资回报进行技术再创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以利益为核心的激励机制使创新主体形成了一个创新一高额投资回报一再创新一再高额投资回报的技术创新良性循环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植根于市场,它使创新成果鉴定和评价科学化、市场化,把创新成果的创新水平“鉴定”交给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如果人们对这个“鉴定”有异议,还可以得到法律救济,从而使“鉴定”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把创新成果经济评价的“投票权”交给广大消费者,“投票”结果就是其所取得的市场份额,这样,促使科技创新活动始于市场,瞄准市场,追踪市场,最终创新成果的价值实现于市场,使科技创新始终面向经济主战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
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如何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以便在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在技术创新模型(见图4)中,知识产权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给技术创新企业提供一些合法权利来阻止技术创新过早或过快地被全社会模仿和吸收,事实上,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并不仅仅限于专利这一种法律形式,在知识经济时代,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任何技术创新,都很快而且很容易被其他竞争者效仿或模仿,迅速丧失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合法的垄断性),同样可以引入到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模式中。
2.2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的作用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因素也是如此,历史上的各种社会思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变迁都可以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轨迹上找到痕迹,但我们认为,技术创新的发展导致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调整利益分配失效产生的利益冲突,是促成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核心因素。
从图5中可以看出,由于创新主体实践对象的增加和实践范围的扩大,创新所带来的新技术成果也需要相应的法律保护,这样客观上要求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从而扩大了知识产权实体法的外延;而新技术成果是时代的产物,反映了时代的特征,新技术成果加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使原有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特征也由于其外延的扩大而内涵不断缩小或改变,随着新技术的产生,有关知识产权法的程序条款和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在不断进行调整,以达到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维持、保护与利用几个方面的程序应用新技术和适用新技术的发展,技术创新活动本身冲破了国界的限制,创新成果的研究开发、传播与使用往往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使知识产权制度所涉及的保护区域也不断由国内延伸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重要性日渐凸显,由于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技术己经成为比原材料、资本重要得多的生产要素;在现有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贸易却一直在大幅度上升,这都使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权中的地位从附属向主导转化,从而使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不断提升。
知识产权不是从来就有的,当今世界虽然在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种类很多,范围很大,涉及面很广,而新的知识产权种类还在不断地出现,但没有任何一种知识产权是在脱离一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产生的,有的不仅要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而且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过程,企业不仅要把技术创新的过程看作是一个可以不断研究科技前沿理论,解决科技难题,产生新知识并不断应用创新的知识,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的过程,而且还必须把技术创新的过程看作是一个可以不断取得更多知识产权的过程,技术创新的过程也是可以取得知识产权的过程: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可以取得大量的符合知识产权条件的技术创新成果;凡在技术创新中取得的符合知识产权条件的技术创新成果,都可依法确认为知识产权,企业不同活动过程都可能形成知识产权,而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与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相比具有很多不同点:①发明创造者的身份多为工程技术人员,如果企业想在技术创新中取得更多知识产权,必须紧紧依靠广大工程技术人员;②知识产权种类中多为工业产权,企业在任何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形成知识产权,但不同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种类并不相同,如果企业想取得更多工业产权,其最佳渠道就是开展技术创新;③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多为企业;④知识产权中的绝大多数属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一般都属于直接源于自己的技术创新,并自形成时起就属于企业自己独自占有的自主知识产权;⑤对经济发展的直接促进作用最大,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无论在哪一种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一般都能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方式和作用大小并不相同,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则是最直接的,也是作用力度最大的,就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来讲,只要能被充分地利用或实现产业化,就不仅能对经济发展产生最直接和力度最大的促进作用,而且也能在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中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对于企业要想促进经济发展,就必须通过不断坚持并促进技术创新来确保有更多知识产权的不断形成和被利用,这是国内外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经验,也是知识经济的基本特征。
3 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对技术创新行为的效应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即鼓励技术创新、增加知识存量,从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如果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当将打击创新者的积极性,降低技术创新水平;而如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滥用又可能对知识的传播造成限制,增加成本,从而降低社会福利水平,适度的专利保护对技术创新和社会福利都至关重要,Nordhaus(1969)将专利保护度等价为保护期限,第一次指出了最优专利设计所面临的基本权衡:保护太弱无法提供足够的创新激励,但保护太强又会导致太大的垄断扭曲;借此证明社会最优的专利保护期限是有限的,通过调节专利期可以使研究开发激励及创新者占有社会收益的份额之间达到均衡的同时,社会效益最大化。
专利保护期限的设计要考虑几个相关因素,从创新激励的角度出发,专利保护期限必须足够长,使创新者得到足够的收益;从社会的角度出发,专利保护期限又不能太长,否则会影响创新成果的社会扩散;同时,专利保护期限的长短还应与专利的实际寿命相一致.如图6所示,T1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时刻,T2是产品收益正好等于成本的时刻,T3是专利最优有效保护期限期满的时刻,T4是产品寿命终结的时刻,T1T3的长度是专利最优保护期限的长度,T1T4的长度是产品生命周期;A是产品开发成本,A=B;B C是专利垄断时垄断者所获收益,其中C是垄断后的净收益;D是社会其他人从新产品中所获的收益,如果T1T3>T1T4,即专利保护期限大于专利实际寿命,则社会收益D=0,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保护期限将导致社会收益增大或减少,进行专利制度设计时,应该在有效激励创新的前提下,实行使社会收益最大化的专利保护期限,即使创新者能够得到足够的收益,又不会影响创新成果的社会扩散。
【关键词】 卡盘 专利申请 发展过程 分布
随着现代切削加工技术向高效率、高精度、高安全性以及柔性加工方向发展,对机床及其夹紧装置提出了高转速、高精度、高可靠性和柔性化的要求。在机床中,卡盘是最常用的工件夹紧装置,一般由卡盘体、活动卡爪和卡爪驱动机构组成,卡爪驱动机构驱动均布在卡盘体上的活动卡爪径向移动,将工件夹紧和定位在机床主轴上。它是机床主轴和工件之间的连接部件,机床主轴的转速、扭矩和旋转精度通过卡盘传递给工件。
为了适应切削加工技术高速化发展的需求,国内外各大机床产商对卡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改进,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拥有了核心产业化技术,并形成了知识产权体系。
1 卡盘领域全球专利申请状况
本文中的专利申请数据截至2014年4月,全球专利申请的检索在世界专利索引数据库(WPI数据库)中进行,国内专利申请的检索在中国专利数据检索系统(CPRS数据库)中进行。
图1显示了卡盘领域全球专利申请量的变化情况,图2显示了卡盘领域各国专利申请量的变化情况。根据全球专利申请量曲线,可将卡盘领域全球专利发展过程分为四个阶段:1975年之前的起步发展阶段、1975-1989年的第一增长阶段、1990-1999年的回落阶段、2000-2014年的第二增长阶段。
起步发展阶段:1975年之前,卡盘领域的专利申请量较小,全球仅有345项左右,且主要集中在前苏联、德国和美国等机械工业发展相对成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起步较早的发达国家,其中前苏联94项,德国118项,美国109项。该阶段出现的有关卡盘的专利技术是现代卡盘的基础性、开拓性技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专利技术为:1973年5月8日公开的美国专利申请US3731942A,及1973年10月22日公开的前苏联专利申请SU404596A1,上述两项专利申请对卡盘活动卡爪的驱动机构进行了改进,为后续卡盘卡爪驱动机构改进奠定了基础。
第一增长阶段:随着欧美各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以及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业界针对卡盘的改进和创新进行专利保护的力度加强。从1975年开始,卡盘领域专利申请量逐步上升,1985-1989年专利申请量达到一个高点,全球申请量为1740项,该阶段的专利申请也主要集中在前苏联、德国和美国等欧美国家,其中前苏联538项,德国618项,美国538项,亚洲国家的申请量很小,日本仅有60项,中国21项。该阶段的研究创新成果硕果累累,涉及卡盘体、活动卡爪、卡爪驱动机构的结构的详细改进。
回落阶段:1990-1999年卡盘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出现回落,该阶段美国、德国的申请量均有一定下降,但主要原因是受到前苏联解体的影响,其专利申请量一路走底,在1995-1999年期间,俄罗斯卡盘领域的专利申请量仅为72项。相反,日本在1995-1999年期间的专利申请量呈现井喷式增长,申请量为798项,日本专利申请量的高速增长一定程度上均衡了俄罗斯的申请下降量。随着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中国在1995-1999年期间的申请量也有一定增加,申请量达到139项。
第二增长阶段:全球一体化及信息化发展使得各国在技术上的交流和融和大幅度加强,进一步推进了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同时全球一体化也使得各公司市场竞争激烈,知识产权纠纷增加,进一步提升了人们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2000年以后,卡盘领域全球专利申请量再次呈现快速增长阶段,仅2010-2014年4月全球申请量已达到2819项。德国、美国和日本在该阶段呈现平稳发展,每五年申请量在800项左右,俄罗斯的专利申请量没有回升,依然保持很低水平。由于中国国民对专利制度认知的提高,加之国家政策鼓励、财税优惠等多方面的扶持,并伴随国内科研、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中国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并在2005年出现拐点,进入膨胀式的迅速增长期,2005-2009年申请量为1025项,2010-2014年4月已经达到1533项。
图3显示了截至2014年4月卡盘领域各国专利申请总量分布,其中德国和美国经过长期平稳持续发展,是专利申请总量最多的国家,分别达到4626项和4383项,相比其它国家具有明显优势。日本和中国经过近20年的快速发展,申请总量显著增加,分别达到3188年和2969项。苏联在解体前保持较高的申请量,而在解体后申请量大幅度降低,导致总量上升缓慢,仅为2198项。
2 卡盘领域中国专利申请状况
截至2014年4月卡盘领域中国专利申请总量为2969项,其中发明为仅1086项,占总量的37%,而实用新型为1883项,占总量的63%。可见,在国家政府的宣传和扶持下,虽然有了一定的专利申请量,但主要以实用新型申请为主,发明申请所占比例较小,申请质量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图4显示了卡盘领域中国各省专利申请总量及相应发明申请总量分布情况,可见,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华东沿海地区科技发展较快的省份,而西部地区技术落后,民众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申请量很小。其中浙江、江苏是申请量最大的省份,分别占据全国申请总量的16%、15%,相对于其他省份优势明显,然而进一步的检索发现,浙江省的发明申请仅为57项,而江苏省的发明申请达到164项。由此可见,虽然浙江省的专利申请量较大,但由于个人申请较多,申请质量并不高,而江苏省的公司申请比例相对较高,且专利申请领域多与公司的技术领域相吻合,专利技术内容多为公司的改进和创新,专利申请质量较高。
3 最新专利申请分析
德国雄克(SCHUNK)有限公司和江苏无锡建华机床附件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是卡盘领域国外和国内最具代表性的公司之一。雄克公司是德国著名的精密夹具制造商,也是静压膨胀式夹具系统生产厂及特种卡爪生产厂,其产品包罗1200多种不同的规格。江苏无锡建华公司是我国机床附件行业的龙头企业,主要从事研制和生产机床精密附件产品,产品包括紧密卡盘、电磁吸盘等。下面分别对两个公司的最新专利申请进行介绍。
雄克公司的专利申请EP1844886A1公开了一种用于夹紧工具的夹紧装置,包括基体,在基体中设置有容纳工具柄的中心容纳部以及围绕容纳部的环形空间,该环形空间向安装有工具的一侧的端面打开,并通过盖子封闭,盖子被置入并被夹紧在环形空间中;盖子紧挨工具柄的一侧内壁有环槽,环槽中有密封环,且环槽与液体输送通道相连,液体通过液体输送通道输送给环槽,并向内挤压密封环,使密封环紧贴在工具柄的周围,以此能有效密封盖子和工具柄之间的缝隙,抵御碎屑等杂物的进入环形空间,还能有效地阻止液体从缝隙泄露。当需要更换工具时,液压减小,密封环由于弹性恢复力而回复到其起始位置,密封环的内直径大于工具的柄直径,因此工具柄置入容纳部中时不会损伤密封环。该申请的卡盘通过液压和密封环共同作用有效地密封了卡盘缝隙,使卡盘在使用过程中保持高精度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