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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企业外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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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企业外汇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跨境电子商务 保税区 国际贸易 金融监管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和现状

1、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

所谓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指的是各个国家或者地方的贸易者运用互联网和有关的数据平成贸易活动,跨界电商不但打破了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让世界范围内的商业交易活动不受约束,而且它使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形式慢慢发生了改变。当下,中国跨界电商的集货方式主要是国外直接邮递、集货直邮与保税商品三种方式。

2、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现状

(1)对于全世界来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近三年来的世界贸易总额基本保持不变,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去年,全世界跨界电商的交易额超出一万亿美金,比同时期增长百分之二十。另外结合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估计,今年,跨界电子商务会占据全球金融交易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在以后的这几年中,这个比重可能还会持续增长。

(2)对于我国来说,发展跨界电商,不但使国内中型或者小型的公司跨入跨界交易的条件降低,而且能够帮助我国企业降低跨境贸易成本,降低其物流成本,进而让利于消费者,而消费者除了获得价格、品质等方面的优惠以外,还可以大幅缩短收货时间,提升“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二、跨境电商环境下保税区的问题分析

1、保税区的概念

(1)保税区的优势

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伴着世界金融一体化,国际物流的方式也越来越多,纯粹的出口加工区因其内容单调,已没有办法迎合当代跨界购买机构等的需要,所以,国务院依照外国的自贸区形式,陆续批示建立了一九九零年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两千年的天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计数量达到110个。

(2)保税区与自贸区的比较

中国的保税区还仅仅是在一些特点上和自贸区相近,然而它并不等同于自贸区。保税区和自贸区最根本的不同是:保税区是“境内关内”,但是自贸区是“境内关外”。自贸区受到海关监管国外商品的法律权利的保护、没有约束交易的关税割让减免政策,这样就让自贸区和保税区完全不一样了。保税区和自贸区其他的不同是:一方面,保税区属于中国海关监管,自贸区却不由海关监管;另一方面是保税区储存货品的时间有限制,通常是两年到五年之间,而自贸区却没有这个限制;再者,保税区里的货品是暂时不收税,是一种处于欠费的形式,所以保税区对货品施行账册监管模式,但是自贸区的货品是免税的,将监管程序化繁为简了。

(3)关于跨境电商保税区出台的政策

跨境电商业务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政策的引导与支持不可或缺。针对跨境电商出现的问题,各地陆续也出台了一些相应的举措。一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商务部门增强电子商务平台的对外贸易服务功能,提升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水平,并且加强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外贸的支持和监督。另一方面,拟定了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

2、保税区的问题

(1)多重监管问题

我国的保税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贸区。有些专家在考察我国的15个保税区的管理时,了解到各个保税区的某些领导后,着重提出中国当下实行的货品进口和出口管理有一定程度的双向监管的矛盾,两次检查降低了通关效率。和外国的自贸区比较起来,中国的十五个保税区不但有必须的行政监管部门,还存在很多和保税区项目没有关系的部门。而且因为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保税区行政部门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一些部门对区里面的某些事情的处理没有自,还要服从于保税区外面的机构,这和自贸区体制下的“小政府”的准则相矛盾,更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保税区准则不一致。

(2)海关监管问题

对出口产品的“货不对单”监管不严。为了在套利活动中节约成本,欺骗海关,价格贵的集成电路等被当作交易标的物。特别指定的货品的真正价格和和向海关申请的贸易价格相差很大。海关只是管理进口的货品而对出易的价格和交易数量却无严苛的管理手段。海关主要采取的抽取检查的方法有一些弊病,这样的方法抽查的时间长,抽查范围达不到。例如家具品牌达芬奇利用海关这一监管缺失,敢理直气壮地坚持自己的家具是大品牌,所有产品均产自意大利,而且原装进口,但真实的情况是他们把货品从深圳出口运到意大利,再将其从意大利运回国内,假装成进口家具,欺诈购买者。

(3)企业诚信问题

企业没有足够的诚信度,对违规公司的惩处力度不到位。虚假贸易,也称作“保税区一日游”,这个流程是钻保税区入区退税的空子,用先出口再进口的方法,来处理进一步加工结转程序繁杂,且其增加的产值不给退税的矛盾。因为保税区的物流区相当于“境内关外”,因此只需要把货物送到保税区内转一圈,就可以免除相应的进口税与出口税,并且几小时就能够办理好出口转进口的手续,简洁的流程节约了很多的资金与时间,但在简化和方便之余,利用这种政策上的漏洞从事虚假贸易活动也有了可乘之机。

(4)跨境电商中存在的外汇问题

跨界电子商务外汇结算业务事先运行以后,第三方结算企业有变成人民币兑换外币渠道的潜力,行业内部人员说跨界结算牵涉隐藏的根本的弊病是洗钱,所以是否有真正的贸易行为是重中之重。中国外汇局宣布的《结算企业跨界电商外汇结算业务条例》中明确指出,比如需要第三方结算公司参加跨界电商外汇结算工作的顾客要实行实名制,对顾客实际信息要认真核对,对自发地国外特别邀请的顾客要仔细核对其身份。

(5)保税区地理障碍问题

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自贸区大部分和港口在一块,唯有施行港区统一监管策略,提升货品和信息等的汇集和扩展水平,才能够促进保税区的进一步发展,更大程度的体现保税区对经济的拉动能力。但是我国的保税区虽然紧邻港口却不包含港口,而且分管极度不均衡,大部分存在于东部沿海城市,影响范围过于狭小,对西部影响力不大,使之变成保税区更深一步发展的障碍,货品进出西部不畅通、监管复杂、成本增加,从而不能快速拉动经济发展。

(6)消费者不够便利问题

跨境电商看上去给国内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但里面的风险系数也不低。比如2010年9月,雅培企业通告说,密歇根州的雅培奶粉工厂出现了一类平常的昆虫,经过全方位评判后,公司决议召回多批次的婴儿奶粉,搅乱了如火如荼的代购市场。由此可见,消费者在网络跨境代购业务中谋求日常生活方便的同时,也会遇到多种问题,更可能危及自身权益。

三、完善保税区监管制度的建议

1、保税区应该有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

当下涉入保税区的机构愈来愈多,中国保税区缺少统一性的法规来约束。因为缺少统一性的法律制度,各个地方都陆续产生了地方性的法律制度。我国十五个保税区已经出现十个地方性的政策,但是其具体条款却因为地方和区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2、加强海关监管制度

加强保税区的监督管理,尽快出台《保税区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加强出口产地的核对,加强对进口企业的日常监管核对它在生产环节中的细节,以避免“达芬奇家居”事件的重蹈覆辙;加强抽查检验的可靠性,防止检测内容单一范围狭小不具有全面性,一些有害有毒成分必须严谨检查;避免部门混乱,多头管理,职责交叉导致的责任不清互相推脱。

3、加大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

为了更好地打击一些企业钻空子,应该严惩那些卖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对每个企业进行备案和抽查管理,防止企业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质量不达标的商品来牟利。政府可以出台明确的惩罚措施条例来督促企业做到诚信。企业只有诚信度高了,我们监管部门才能放得更开,保税区的未来才能更光明。

4、加强外汇管理

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强经济体系变革,真正的实现保税区中自由畅通的货币兑换。2007年10月,为了真正实行《保税区域外汇监管条例》,中国外汇管理局颁布《保税区域外汇监管条例操作流程》,在外汇注册、帐户监管、结算等内容上制定新规章。由以上可知,保税区内施行自由轻松的外汇监管策略,让公司外汇结算更加便捷,降低公司汇率兑换风险。

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是全世界外汇储备最多的第7大经济体,他们的外汇监管政策就很灵活自由。新加坡对出口量没有限定;只是对少部分进口货品征税较高的货品包含烟酒、石油等其余货品依据价格征百分之五的税;新加坡的非贸易外汇收入不必结汇,能够自行使用,而且对使用本国和外国旅游的人携带的国外钞票,包含新加坡金币没有限制。

5、推进西部保税区发展

目前中国的保税区大多在东部沿海地区,在西部仅有一个广西设立钦州保税港区,因此应该推进西部地区的大发展,促进其经济繁荣,实现我国和东盟的全方位合作,改变中国保税区格局,促进与世界上其他地区的合作,将中国西北地区创建成支持和拉动国家西部大开发策略的主要经济示范区。

6、跨境电商的制度创新

现在,跨界电子商务在中国依旧处于初级程度,如果想要取得更大的成绩,一方面要在获取顾客的自信与认同,另一方面要客观的重视货品质量、服务等全方位的要求,着重创建完整、流畅、高效的电商产业链。比如去年九月,由重庆海关、重庆市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与中国移动重庆分公司共同开展构建的移动手机网上跨界购买平台开始启动运用,此举不仅标志着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正式步入移动互联时代,也将使广大消费者更直接、更便捷地享受到跨境电商服务带来的实惠。

【参考文献】

[1] 李彬:跨境电商成竞争新领域[N].人民政协报,2015-02-03.

保税区企业外汇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海口综合保税区;离岸金融

一、引言

离岸金融市场的出现改变了金融市场的格局,其资金来源和运用大大超过了传统国际金融市场。离岸金融市场是反金融管制、追求金融自由化的产物,离岸金融市场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将遍及全球的境外货币、资金供求者联系起来,其货币流量之大和对国际经济影响之深是任何一国的国内金融市场和其他类型的金融市场无法比拟的。离岸金融市场是各国银行业突破国民属性,适应新技术革命时代世界经济发展对金融手段的需要而进行的重要的金融创新。

离岸金融市场产生于特定经济区域对离岸金融服务的需求。2011年1月4日国务院在《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积极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加快发展金融保险业,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在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推进以金融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形势下,我们认为应该立足海口综合保税区,探索发展离岸银行业务、离岸保险业务、离岸基金业务,推进金融业务创新,并以此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国际化进程。

二、海口综合保税区的建设背景和发展情况

海口综合保税区于2008年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继国务院批准设立洋浦保税港区后,海南又一个由海关监管的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便捷的特殊经济区域。海口综合保税区是海口保税区转型发展、区位调整升格获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放层次更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992年10月,海口保税区获国务院批准设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区域已形成了以生物制药、汽车制造、电子信息和机电加工为支柱的四大产业群,对带动海口市的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海南省、海口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为解决园区功能定位与城市发展规划的矛盾、区港分离和发展空间不足的三大问题,经海口市、海南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海口保税区区位调整至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并转型升格为海口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作为海关保税监管体系的最高形态,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在发展口岸物流、保税物流、保税加工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引导贸易、金融、信息、研发、设计、展示等辐射集聚效应强的现代服务业入区,是对国际自由贸易区功能的进一步探索,存在离岸性质资金流的进出和停留以及相应的结算、融资、保值避险等全方位金融服务需求。从国际惯例来看,世界上大多数自由贸易港区除了采取通行的经济自由化、便利化的监管,适宜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优惠的税收和外汇政策之外,还通常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离岸金融业务,使港区的发展与发达的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紧密相关。因此,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是海口综合保税区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此外,发展海口保税区的离岸金融服务和离岸金融市场,有利于提升海南省金融业层次,提高海南省金融业的国际化程度,促进海南开放型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促进海南省国际旅游岛的国际化进程。

三、海口综合保税区先行试验离岸金融的可行性

1.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和开放高速的经济发展是基础条件

我国政局稳定,社会安定,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及国际地位的提高,为国际资金的流入和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在世界经济重心东移的趋势下,流入我国的资金越来越多,对外贸易额也在逐年扩大,这就使得经济在服务于国内业务的同时,也服务于国际业务。随着经济领域的改革向纵深发展,为我国离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具有优越的地理环境和便利的交通条件

海口综合保税区选址在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位处泛珠三角经济带、环北部湾经济圈、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背靠大西南,易于生产因素的聚集;处于太平洋与印度洋间海上经济走廊交通线上,南北连接台湾、香港及东南亚,利于发展加工贸易,区位优势明显。这就为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交通便利的地理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地理位置、时差条件对开展国际金融业务十分有利。东部沿海地区正处于欧洲、美国和香港、新加坡之间,与伦敦、纽约等国际金融市场的开市与收市在时间的继起上相衔接,可以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循环周转的重要过渡点,这对建立离岸市场来说是十分关键的。另世界上传统的离岸金融区多设在海岛上,例如马来西亚选择与马来西亚半岛大部分领土保持一定距离的纳闽作为发展离岸金融中心的地点,是否意味着地理上孤立的岛屿较之大陆上划出某一区域更为合适,从这个角度出发,在海口先行试验离岸金融更加具有积极意义。

3.海口金融业已经形成门类相对完整,功能较为齐全,运行顺畅,效益良好的发展格局

2011年7月末,全市拥有存款性金融机构17家,包括政策性银行分行2家,国有商业银行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3家,外资金融机构1家等。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4491.52亿元,比年初增加274.35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930.63亿元,比年初增加416.55亿元,存贷款增量均较高。海口健全的金融体系,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和金融设施,构成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基本条件。

4.综合保税区具有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优势

综合保税区凭借其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吸引着大批中外优秀的物流、加工、商贸服务等类型的企业入驻,必然扩张区域内的金融需求,为其先行试验离岸金融业务带来巨大的内生市场。综合保税区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境内关外”的管理模式,在海关、税收、外汇等方面均享有特殊的政策优惠。综合保税区空间封闭、监管便利,完善的海关、银行监管和外汇管理体系,可以有效保证离岸金融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5.国家推进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带来的机遇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标志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建设国际旅游岛必将成为海南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增长的制高点和突破口。国际旅游业飞速发展及外向型经济的日益壮大给外汇服务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商机,创造了离岸金融业务的潜在需求。以旅游为例,据统计海南全省2011上半年共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达5.23万人次,同比增长9.41%,旅游外汇收入18879万美元。国际旅游岛的战略定位,不仅将促进海南在交通、通讯等硬件设施方面加大投入、加快建设,为建设离岸金融中心奠定硬件基础,而且还将极大地促进海南在制度方面的建设和完善,为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创造良好的软环境。

四、海口综合保税区先行试验离岸金融的政策探讨

1.模式选择

综合考虑国内、国际金融市场环境,以及我国金融发展现状,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必须是政府推动型的,即政府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同时从立法方面加强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建立和推动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金融基础建设较为滞后,因此在海口综合保税区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初期适宜采用严格的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模式,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分设,有利于防止国际资本借助离岸账户自由进出,减少离岸金融业务对国内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的冲击,便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跨境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2.政策建议

海口综合保税区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认同和支持,加大推进力度,共同向国家提出申请,力争使综合保税区成为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区域,研究制订加快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扶持政策,培育市场主体,形成中、外资两类银行共同发展的竞争格局,壮大离岸金融服务主体,完善相关配套,加强制度保障和监管机制。

(1)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截止目前我国专门针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法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0月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由此制定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法规是针对国内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制定的规范性条文,但较为滞后,无法适应当前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需要。表现在现行离岸银行业务法规适用主体仅限于中资银行,中外资银行待遇不统一, 离岸金融市场上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实际上既可以是本国银行也可以是外国银行;离岸业务部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行法律规定银行的离岸业务部门独立经营,但无营业执照,无独立法人地位。借鉴国外离岸金融中心的经验,制定出包括离岸金融机构准入、业务操作和市场退出等一系列规范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配套法规体系。

(2)制定海口综合保税区离岸市场的优惠政策。以税收优惠促进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是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通行政策,要积极争取相关税务部门明确海口综合保税区内离岸金融业务的税收政策,制定离岸金融业务税收的相关法规。对于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可实行税收减免,以吸引国外银行在综合保税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区内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对于综合保税区的物流、贸易、金融等企业给予适当的引导性资金支持,也可通过离岸账户经营的盈余优惠征税。其次,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争取外汇管理部门取消对综合保税区的外汇管制,对非居民外汇交易不设限制,允许离岸资金自由进出和汇兑,对外汇的股息、利息不作任何限制。放开利率限制,允许其随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在较大的范围内上下波动。

保税区企业外汇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佚名 (2004-6-7 10:43:21)

从1990年5月国务院批准建立第一个保税区到现在,中国已建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富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15个保税区。十多年来,全国15个保税区的保税仓储,转口贸易,商品展示功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具备了一定规模的国际物流基础。截至2001年末,已有13180家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登记注册,投资总额超过170亿美元,这些投资来自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资本的国际化为物流国际化奠定了基础。事实上,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务大保税区国际物流确实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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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具规模 富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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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是中国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保税区,其gdp、工业总产值、运输量、利税等经济指标大于国内其他14个保税区的总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利用其地理区位(港区一体化),政策环境、产业规模、基础设施等方面拥有综合优势,以建立货物分拨中心的形式,大力拓展物流分拨功能。日本的佳能、松下、美能达、jvc;美国的通用电气、宝利来、施乐;德国的金钟—默勒等均在这里设立了分拨中心。目前有近70家位居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进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针对国内市场的分拨和采购活动发展非常迅速,仅2001年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分拨额就已经达到601亿元。目前,外高桥已形成海运与空运,保税物流与非保税物流,区外物流与区内物流、自营物流与外协物流相结合的物流产业。据悉,外高桥物流基地建设采取两翼展开、全面推进的方略。北区,依托外高桥港区,以发展海运物流为主,扩建方圆1.2平方公里的现代国际物流园区,为中外物流企业提供一个集装箱快速集并,中转,分拣。分送的全方位的高效服务平台;南区,以园区跨国公司高科技产品出口加工业为支撑,依托浦东国际机场,发展空运物流。现在,外高桥地区已成为上海重要的航运物流枢纽。目前已有国际班轮干綫9条,支綫20余条与外高桥连接,全球排名前20位的航运集团陆续进驻港区,而其中保税区内物流企业已超过6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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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是全国唯一的坐落在港区内的保税区,这与国际上自由港区的形式较为接近,对形成保税仓储和货物分拨中心极为有利。天津港保税区自1994年起借鉴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经验,确定了“国际物流运作区”的发展定位和目标模式,并提出了“以国际贸易为导向.以物流为基础。以仓储加工为依托,以保税生产资料为连接”的发展方针。近年来,天津港保税区培育和发展了天津港商业保税仓库,华铁隆津泰、天保国际物流等一批重点企业,吸引了日本宇德,冈谷,丰田、松下以及美国海陆、卡特彼勒等一批世界知名的物流企业合作从事物流运作。形成了以cbw,华铁隆津泰。中轻腾发,振华,铁宇,冈谷,赛思瑞泰等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为骨干的现代物流企业群落。另外,天津港保税区先后建立了国际商品综合市场,国际汽车、机械,纺织原材料、建材等一批专业化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天津港保税区已成为汽车。农用膜、油。食用油、羊毛电子产品、现代家居等产品的分拨配送基地。天津港保税区国际物流业稳步增长,迅速成长为北方最具活力的国际贸易物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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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税区地处广东珠江三角洲的中心地区,而广州作为华南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中心,是外商投资最为活跃的地区,是全球外资加工制造业最为密集的地区之一。到目前为止,广州保税区已规划2平方公里的范围,划分为两个区域:一个区域是电脑工业城,专门为电脑产品进出口提供服务.被省市定为重点建设项目;另一个区是物流贸易区,范围大约是1平方公里,设有仓储,运输,报关,码头,服务机构,其设特种冷冻,恒温仓3--4万平方米;码头一座,年吞吐量100万吨;拥有一批具备综合现代物流管理与服务能力的中外物流企业。其中包括进口汽车及零配件集散中心,华南进口纸张集散中心,珠江三角洲加工贸易企业料件及产品物流中心、化工材料集散中心、国际空运货物物流中心、钢材及有色金属集散中心、金银首饰加工专用料件物流中心,国际货运等项目;努力把保税区建设成为华南国际物流中心,成为广州及广东省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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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保税区的实践可以看出,统一高效的体制优势和管理优势推动了国际物流业快速发展,保税区物流业发展所需要的外部基础设施条件也已经基本形成,国际物流服务网络初步具备了较好的市场基础。保税区物流业的发展正在从起步阶段向功能提升和加快发展的新阶段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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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兼修 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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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保税区在物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保税区国际物流的进一步发展,影响国际物流功能在中国保税区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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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税区来看,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物流业务需求量小,尚未达到规模效益的要求。保税区物流业的发展前景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保税区物流企业的现状与未来,而保税区物流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在于要形成具有规模效益的物流量。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各保税区目前的物流量还未达到规模效益的要求,保税区内现有的主要物流企业业务量仍不饱满。这种状况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工商企业、跨国公司本身缺乏对保税区物流的需求,而是由于保税区物流企业的专业水平,提供能力、运作质量及其竞争力等还不具备明显的优势。美国规模最大的物流仓储企业之一、威特集团董事长李学海曾直言道:“外商之所以没有大规模进入中国物流市场,主要因为目前中国物流业发展还较不完善。人们还没有弄明白什么是物流,怎样的物流才有价值,中国的物流企业也存在着经营项目混乱、专业性不强的弱点,同时中国物流体系更缺乏一个信用保障机制。”其次,物流服务的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目前,保税区管委会及所属机构虽然在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从总体上看,与物流相关的服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保税区物流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中国保税区国际物流业的发展。第三,保税区内外的物流网络缺乏有效衔接。在吸引新的物流企业进入保税区的过程中,大多数保税区没有注意使保税区内的物流网络与区外的物流网络以及腹地的物流网络很好地相互对接,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第四,保税区内设施条件仍不能满足国际物流发展的需要,比如现代物流业要求的具有完善物流信息平台的综合物流系统还没有很好地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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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从保税区外部来看,亦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一是由于有关部门对保税区的认识及政策条文的理解不完全一致,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实际上并末得到充分落实,这必然会影响到保税区物流业的发展。二是物流运作涉及到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物资和对外贸易等若干个行业部门,保税物流的运作还要涉及到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由于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部门分割、条块分割、政企不分的状况依然存在,适应物流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尚未建立起来,物流业的发展受到制约。三是海关监管制度建设滞后。首先是海关管理法制建设不健全。一些过时的法规没有及时废止;正在执行的一些法规不够透明。其次是海关通闯效率不高。对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验放,海关的现行做法是先税后放,申报,查验,征税等手续都在口岸现场完成,大量货物进出口影响了口岸通过,形成了“口岸瓶颈”。再次是海关通关手续繁杂,海关职能管理划分不清,影响了工作效率。四是保税区与港口没有进行一体化联动。中国大多数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大部分都需要经由港口,保税区发展国际物流功能显然离不开港口的支持和协作。可目前由于保税区和港口是两个独立的部门,虽然目前两者间在某种程度上保持着较好的合作与协作关系,但综合效益还是不如一体化的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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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展的战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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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筑和完善以多式联运体系为核心的国际物流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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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系统是指在国际运输中灵活运用各种运输形式所具有的安全、准时、大量、高速,舒适等特性,综合组织成最有效和最适合运输需求的综合物流运输系统,即由一个承运人员责将多种运输方式综合与集成,以最好的服务,最快的速度、最具竞争力的价格实现“门到门”运输。这种综合运输方式不仅可以更有效地扩大运输能力,还能促进运输总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发展国际多式联运,不仅是运输业本身的发展方向,也是国际物流的高速公路。保税区具备了构建国际物流多式联运体系的条件,这也正是保税区发展国际物流的重要支撑。因此,要积极构建国际物流经营运作的基础设施,形成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比如,天津港保税区要在建立以天津港口为龙头的海陆、海铁多式联运体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和完善空港物流区的运作,从而实现海陆空多式联运体系。深圳保税区可以凭借丰富的海岸港口资源发展以远洋国际运输为龙头、以海铁联运为主要方式的联运系统,带动其他运输方式的发展,特别是充分利用京九,京广铁路的运输能力和广东地区相对发达的公路网,海陆对接,建设小陆桥通道,在提高过境货运总量的同时带动内陆经济的发展。保税区要与区域的总体发展衔接配套,和大口岸建设衔接配套,要创造“九通一平一围”的配套条件,要建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供电。给排水,污水处理,通讯、供热,制冷系统,为多式联运企业造区营造良好的国际商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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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国际物流信息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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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物流信息化趋势的推进,保税区要加快建立国际物流信息交易系统,确保全天候地与国际互联网沟通,以满足国际物流运作的需要。具体说来,保税区国际物流信息交易系统应该包括:(1)保税区国际物流信息,即进出区商品的种类、价格,数量、性能,预计入区时间;进出区商品的来源或去向。(2)保税区国际物流商品展示信息,即进出区展示商品的种类、价格、质量,敷量;进出口展示商品的供货商信息及可供应商品情况;进出区商品展示空间利用信息。(3)保税区国际物流余缺商品调剂市场信息,即进出口短期余缺商品调剂市场信息;进出口中长期滞存商品处置信息。(4)保税区国际物流加工信息,包括区内加工企业信息,出区加工商品信息等。(5)保税区国际物流仓储信息,即进出区商品仓储条件和设施信息;进出区商品仓储设施占用信息(仓库、货场、货架和预期周转时间);进出区商品仓储可用空间信息(仓库,货场,货架和预期周转时间)。(6)保税区国际物流金融体系,即国际物流结算体系(网络银行);资金市场(短期资金拆借);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信贷);外汇市场(调剂外汇余缺);保险市场。(7)保税区国际物流配送信息,包括:公路配送网络,价格,时间表;铁路配送网络,价格,时间表;海运配送网络,价格、时间表;航空配送网络,价格。时间表。(8)保税区国际物流服务反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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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吸引航运集团共同建设国际物流园区,为推进国际物流网络的建设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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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集团将以其现代化的管理手段、高质量的服务水平、同货主的良好关系和高科技的网络技术而成为世界物流的主导力量。这是因为航运集团在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系统中使集装箱运输突破了传统的“港到港”概念,进入了“门到门”多式联运网络。不仅经营传统的海上运输业务,而且大量渗透到陆上运输。港口装卸、仓储、,装拆箱等与运输相关的产业,掌握着全球物流网络中的60%货代业务,物流从资金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过渡,从传统的运输业务向国际多式联运发展。因此,吸引国际航运集团和综合物流的骨干企业共同建设保税区国际现代物流园区是营建国际物流网络的中心环节。物流园区是近几年来现代物流发展的产物,它是多种物流设施和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一定规模和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它按照专业化、规模化的原则组织物流活动,将众多物流企业集中在一起,共享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发挥整体优势和互补优势,实现物流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国际物流园区的规划和建立是现代国际物流发展的关键之一。国际物流园区的规划和建立也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因此需要保税区贯彻“不在所有,重在所流”的经济思想,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指导下,实施定向招商,按照产业布局和产业功能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引进基础物流、第三方物流,专业物流和物流技术等多功能行业性的企业落户物流园区,并与海关共同研究物流园区提速通关的必要条件和监管新模式,与国际航运集团和国际大港研究亚太地区的货源、箱源,箱流,为优化产业功能体系,推进国际现代物流网络的建设提供依据,吸引航运集团、建设物流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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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鼓励保税区内物流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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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是物流服务供给方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按特定的价格向需求方提供个性化系列物流服务的交易方式。这种物流服务是建立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物流活动和配送工作由专业的物流公司或储运公司来完成,由于它们不参与商品的买卖,只提供专门的物流服务,因此是独立于买方和卖方的第三方,故称‘第三方物流’:常用于支撑第三方物流的信息技术有:实现信息快速交换的edi技术.实现资金快速支付的eft技术、实现信息快速输入的条形码技术和实现网上交易的电子商务技术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质上是第三方物流服务商通过对供应链各个环节的活动的协调实现高效的供应链设计,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信息分享,库存的可见性及其与主事的良好协调,从而降低库存水乎,提高运输

效率,并改善订单实现幸及企业其它的一些关键的业务功能。好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是企业密不可分的合作伙伴,能通过对供应链的管理使企业提高自身竞争优势和获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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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特殊经济区域,吸引了众多国际化大公司前来落户,这就给保税区的第三方物流业务带来许多契机,同时,随着保税区业务的不断发展,保税区内的第三方物流业务也出现了与之相适应的新趋势。一是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的服务网络更趋向于全球化。目前,在保税区注册的大多是国际知名的跨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这就要求与之协作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有强大的全球网络,有能力对区内企业的整个供应链进行管理:从海外供应商到区内企业,从区内企业到国内或海外的经销商和消费者,从而实现贯穿整个供应链的信息可见性,订单可实现性和物流与生产的良好协调性。二是第三方面物流的模式要更加多样化。随着保税区业务的发展,区内的贸易模式也趋于多样化:加工贸易,转口贸易及保税区的一般贸易,造就要求第三方物流的模式从单一的仓储运输发展或为分拨中心,集散中心以及材料供应商库存管理等。同时第三方物流服务商还具备向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如简单加工、包装及订单执行等。三是第三方物流要从单一客户服务向多客户集约化管理转变。由于越来越多的国际化公司的生产流程外包,许多海外供应商在区内注册实体以便给区内企业供货,同时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也在寻求降低操作成本,提高操作效率,增强竞争能力的途径,因此,多客户集约化物流管理模式就成为保税区内发展第三方物流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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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挥保税区管委合作用,积极发展第四方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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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森哲公司最早提出了第四方物流的概念(4pl)的概念:“第四方物流供应商是一个供应链的集成商,它对公司内部和具有互补性的服务供应商所拥有的不同资源,能力和技术进行整合和管理,提供一整套供应解决方案。”首先,第四方物流提供一整套完善的供应链解决方案,集成了管理咨询和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使客户价值最大化的统一的技术方案的设计、实施和运作,只有通过咨询公司,技术公司和物流公司的齐心协力才能够实现。其次,第四方物流通过其对整个供应链产生影响的能力来增加价值。4pl充分利用了一批服务提供商的能力,包括3pl,信息技术供应商、合同物流供应商、呼叫中心,电信增殖服务商等等,再加上客户的能力和4pl自身的能力。总之,4pl通过提供一个全方位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来满足今天的公司所面临的广泛而又复杂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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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是涉及方方面面的错综复杂的庞大系统,在一个大的国际物流结点(如海港),往往集中了各种国际物流企业。保税区大力发展第四方物流不仅要控制和管理特定的物流,而且要对整个物流过程提出策划方案,并通过电子商务这个过程集成起来。保税区管委会遁需实现以下整合:一是以物流分拨配送为核心,实现对各种运输方式和货物的动态跟踪服务;二是对跨地区,跨国家的物流网点进行有效服务;三是实现对第三方物流的科学,有效及有价值的服务;四是帮助第三方物流公司实现服务个性化、功能专业化,管理系统化,信息网络化;五是为物流企业提供交易场所,如建立航交所等。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建立国际物流信息公共平台。交易乎台,发展第四方物流应该成为保税区管理部门发展国际物流的重点工作。只有大力发展第四方物流,才能发挥保税区作为国际物流中心的作用,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带动辐射作用,才能整合社会资源,解决物流信息充分共享,社会物流资源充分利用的问题。同时也是发挥政府职能,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切入点。当然,保税区管委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和安排第四方物流的运作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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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全面实施环保物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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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环保化趋势日益明显,环保物流将备受关注。环保物流是指为了实现顾客满意,连接环保供给主体和环保需求主体,克服空间和时间阻碍的有效、快速的环保商品和服务流动的环境经济管理活动过程。环保物流从环境的角度对物流体系进行改进,形成了环境共生型的物流管理系统。这种物流管理系统建立在维护地球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改变原来经济发展与物流、消费生活与物流的单向作用关系,在抑制传统直綫型的物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同时,采取与环境和谐相处的态度和全新理念,去设计和建立一个环型的循环的物流系统,使达到传统物流末段的废旧物质能回流到正常的物流过程中来。一般称这种废旧物质的回流为逆向物流(reverse logistics)。为确保物流环保化,政府要严格实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等,并不断完善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要加强对现有的物流体制强化管理,并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绿色生产,绿色经营,比如对公路运输提价,鼓励铁路运输,并构筑环保物流发展的框架。企业要尽量实施联合一贯制运输,要开展共同配送,减少污染,要树立企业绿色形象;保税区物流企业不仅仅要考虑自身的物流效率,还必须与供应链上的其他关联者协同起来,从整个供应链的视野来组织物流,最终在整个经济社会建立起包括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在内的循环物流系统。消费者要积极倡导绿色需要、绿色消费,通过绿色消费方式倡导企业实施绿色物流管理,通过绿色消费行为迫使企业自律绿色物流管理,通过绿色消费舆论要求政府规制绿色物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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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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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率先在保税区内实行市场准入和贸易自由化原则,取消外贸特许制,放开外贸经营权,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均可实行自营造出口;进一步放宽合资外贸公司的审批条件,由审批制向外贸登记制过渡,并允许区内外资企业在保税区以外的地区设立非经营性办事机构;下放区内开展服务贸易的审批权限,营建舶来商品展示中心,吸引国际跨国公司和综合商社进驻保税区,推动区内国际租赁、国际航运、国际法律服务,国际商品展示等服务贸易的开展;努力创造允许区内的所有外资银行经营本币业务,自由融资、自由兑换的离岸金融的试点,适度放宽区内的外汇管制,允许区内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上的自由兑换等方面的政策条件和运营环境。以促进生产与流通,进出口贸易与转口贸易的两个结合,努力营造“一线放开、两线管住、区内自由、促进繁荣”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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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架构海关通关新框架,适应国际物流发展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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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清理完善法规,做到公开透明。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执法公开、透明已成必须。为此,对现行涉及加工贸易管理的800多个办法须进行清理,废止,修订、补充,并对有效的法规以署长令公布。海关要主动地通过媒体或到企业和向社会宣传海关规定。或应企业、行业协会的邀请进行宣讲,以利企业了解发挥,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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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海关与企业的合作伙伴关

系,共同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海关要经常听取企业的意见,了解世界物流的最新情况,以企业为导向,通过深化改革,使海关监管有效,企业货物进出方便,真正做到海关与企业双赢。要研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海关监管适应市场经济运作要求,监管的办法要适应高科技产品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生产的要求,利用计算机技术、数据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海关管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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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由对单单相符的管理办法转变到单货相符的实际监管上来;由对每票货物的监管转变到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上来;由海关一家管理转变到相关部门综合管理的模式上来,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监管实现对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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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实现风险管理基础上的信任放行。风险分析是现代海关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一系列的数据收集、整理、互相印证,确定对重点企业、重点商品的管理,突出重点,有的放矢,防止海关监管中眉毛胡子一把抓,纠正监管工作的随意性,保证物流尽可能地不打断或少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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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实现分类管理。在收集企业经营活动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的分类标准,对企业实现分类管理。要加大企业的法律责任,采用担保等办法,化解海关监管风险。要按照国内商品生产和市场的需求,对进出口商品实现分类管理,以确定高风险监管商品。这种办法的实施将使海关的监管重点更突出。更具针对性,实现海关与企业计算机联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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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引进和培养优秀的物流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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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企业外汇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上海在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进程中,要继续加大与国际经济运行接轨,势必要加快与之相配套的贸易政策、金融体系改革与调整,对离岸贸易的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本文试图从总结新加坡及香港离岸贸易发展经验,从我国国际贸易企业目前从事离岸贸易的贸易方式、以及遇到的问题入手,提出若干完善和优化政策配套环境的建议。

一、新加坡及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现状

新加坡天然地具有多种地理,环境上的优势,加上该国政府的大力扶持,使得新加坡逐步从一个一般的贸易小国发展成为世界贸易中心。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贸易全球化趋势增强,新加坡的国际贸易集散地的地位越加明显,促使了一种新的贸易方式的蓬勃发展,即离岸贸易。它不仅使新加坡的贸易蓬勃发展,更是带动了当地服务业,如金融结算、保险、会计、咨询、信息与通信、商务管理、广告等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而这些完善的服务业也同时让新加坡这个国家更具有商业魅力,吸引世界上众多跨国公司将此地作为全球或地区总部。

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企发局于2001年6月推出的全球贸易商计划,即GTP。由先前的特许国际贸易商、特许石油贸易商计划结合而成的全球贸易商计划,是个税务奖励计划,用以吸引大型国际贸易公司在新加坡建立区域运营中心,从采购到分销,利用新加坡作为它们的区域和环球交易基地,同时是前往本区域以及其他市场扩展业务的跳板。该政策鼓励高成长的中型企业选择该国为离岸贸易的基地,建立和发展全球和区域贸易网络。随着GTP计划的实施,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在新加坡建立公司,将其作为贸易活动的基地。2001年GTP计划刚刚实施,其资格企业的数目仅100家左右,至2005年增加到190家,2009年增加到290家。目前有超过7000家跨国公司选择在新加坡设立它们的亚太区域基地,有数百家国际贸易企业聚集于新加坡,从本地扩展区域业务。

香港的离岸贸易与新加坡一样,同样与上世纪90年代起步,依托中国内地高速发展的对外贸易,2000年到2010年,香港离岸贸易发展十分迅速,截至2010年,其离岸贸易额高达2334亿港元,大约为2000年的2.8倍。中国内地和美国是香港离岸贸易的主要目的国,这两国与香港的离岸贸易总额约占总离岸贸易额的50%。其次,英国、德国和日本也占了一定的比重,但是远远不及中国内地和美国。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提供的主要国际贸易中心城市所在国家或地区贸易便利化指数排名,香港综合排名第一。就一级细分指数,市场开放度、过境管理、交通和信息化设施及商业环境而言,香港市场开放度、商业环境及交通和信息化设施排名都比较靠前,分别位居第一、第二和第四名,过境管理的排名稍稍落后,名列第七位。

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企业离岸贸易主要运作模式

由于目前我国的外贸政策仍然主要针对于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因此离岸贸易这种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政策障碍。目前部分国际贸易企业开展的离岸贸易仍处于探索阶段,根据上海某国际贸易企业开展离岸贸易的实务来看,贸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境内区外采购至境外、境外采购至境内区外、境外采购至境外、境外采购至境内。其不同模式下,对应的结算方式和物流方式也明显不同。具体如表所示。

三、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建议

1、外汇支付问题

离岸贸易由于不涉及货物在中国境内的清关,因而同海关、商检等管理部门的业务关联度较低,但同外汇结算管理有密切关系。在香港、新加坡,外汇可以自由进出,因而不需要在法律上对离岸贸易的结算制订特别的政策,但是国内在外汇管理上有严格的规定,不仅对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进出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对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进出也有严格的规定,因而离岸贸易受到的政策约束主要是外汇管理方面的制度安排。

现在上海真正展开离岸贸易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外高桥保税区,这些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运作,具体执行操作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策允许下从事的业务流程复杂,例如需要提供涉及贸易全流程的各种商业单据,严格的监管造成企业运行成本上升。

目前,外汇管理局对从事离岸贸易的外贸企业的商业单据审核程序比跨国公司更为严格,其主要原因在于跨国公司一般都是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属于生产型离岸贸易,目前外管局对这种ERP系统比较完善的跨国公司,审核上相对宽松。而大部分离岸贸易纯贸易型企业内部的ERP系统相比生产性企业而言仍不够完善,还待进一步提升。

为此,建议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国际贸易企业应加大对企业信息系统构建和应用方面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的ERP系统,并加强与外汇管理局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简化离岸贸易单据审核方面的复杂流程。

2、贸易便利化问题

其一是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普通货物贸易一般由贸促会签发,但是离岸贸易货物不是从中国出口,贸促会以此为由不能签发证书。所以,这种情况下通常在香港签发。

这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上海的现代服务业,尤其是与贸易有关服务业的配套发展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台各种措施鼓励与贸易有关服务业的发展和细分,为离岸贸易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二是转运贸易:法定商检的产品(机械类产品),在综保区转运时,货物可能只是在港口卸下来转船后又离境,但根据商检局规定,这类产品也要进行商检(事实上这种产品跟中国无关),办理进境备案清单和出境备案清单,耗时耗资。

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商检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同时国际贸易企业也需与政府主管部门作进一步沟通。

保税区企业外汇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为推动以福建为主体的海峡经济合作区(Cross-Strait Economic Cooporation Zone,CECZ)成为和长三角、珠三角一样重要的经济区,成为一个新经济增长极,应推进经济合作区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贸易、投资和旅游的力度。

一是利用海峡经济合作区(CECZ)现有优势,推动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先试先行,并且在区内实行一系列特殊金融政策。探索专门面向台湾的离岸金融业务,吸引更多台湾金融机构向海峡经济合作区(CECZ)聚集,通过互动和合作,使两岸金融业最终形成完整的金融板块。

二是推动建立闽台金融合作区,加强两岸产业对接。增强直接融资能力,积极推动企业上市,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充分吸引境内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来闽开展业务;利用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实现资本的有效流动和合理配置;探索组建海峡产业投资基金,为境内外资金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搭建平台和桥梁;拓展多种融资方式,强化信托、保险、租赁、典当等融资功能;增强金融创新意识,积极推进金融产品、服务和机制创新;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和增设金融机构,丰富金融机构门类;加快金融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支付体系、征信体系建设,拓展电子信息平台服务功能,推动社会形成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营造良好金融运行环境,保障金融企业的经营自,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金融协调互动、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海峡经济区内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努力争取中央和上级部门支持,积极探索创新,争取在金融机构互设、业务合作、清算机制、货币兑换、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外汇管理服务、资本市场准入等方面,为两岸全面的金融合作交流先行试点,探索推进,积累经验。

二、逐步放宽两岸贸易投资和汇兑管制措施

一是扩大两岸贸易、投资和旅游人民币流通使用范围和限额。扩大福建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收取人民币办理核销的试点范围,放宽人民币携往台湾的数额标准限制上限,建议台胞及赴台人员进出入境可携入人民币的限额提高到能满足旅游开支的水平标准。

二是逐步放宽两岸汇兑外汇管理措施。探讨台商对大陆投资以人民币、新台币计价,放宽台资企业汇出利润或清算时以新台币作为结算货币。增加新台币业务兑换网点,推动两岸贸易和投资项下以人民币和新台币计价结算。利用厦门航线,将大陆收兑的新台币直接押送至金门兑付美元,以降低两岸银行通过第三地如港澳地区收兑新台币的成本。条件具备时,两岸商业银行协商鉴定清算协议。

三是建立便利高效的两岸通汇和融资渠道。促进两岸金融合作,疏通拉直两岸汇路,增加融资渠道,促进两岸贸易。积极探讨制定台湾贸易机构和企业融资管理办法,在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的基础上,鼓励两岸银行创新金融产品,适时推出融资新渠道。积极引导规范两岸“民间结算”,放宽外汇管理政策,全面实现两岸通汇通兑,建立人民币回流机制。

四是加强货币兑换网点建设和简化兑换手续。增设新台币兑换网点,简化外币兑换手续。

五是建立两岸货币收兑和汇率定价机制。参照港元、澳门元的方法来定位新台币,拓宽新台币的兑换渠道,新台币收兑业务由中国银行承办扩大到授权其他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新台币收兑业务。批准大陆地区台轮停靠点经授权办理新台币收兑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商业行为挂牌、自行消化新台币现钞,开展人民币与新台币公开挂牌兑换试点。

三、建立两岸长效投资保障机制和自由贸易港建设

一是建立两岸长效投资保障机制。有效的投资权益保障是两岸经济关系健康、稳定和持久发展的根本保证。随着两岸投资渠道步入正轨,在两岸关系出现显著变化后,大陆投资主管部门出台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从制度上保证陆资入台的行政程序。建议两岸制定双向投资的配套措施,推动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和两岸双向投资的健康发展。

二是对两岸自由贸易港区开展业务对接,福州和厦门保税区提出与台湾基隆、高雄自由贸易港区对接思路,包括区域监管对接、货物直通对接、文件文本对接、系统软件对接、增值服务对接、销售平台对接、运作载体对接、鼓励企业落实对接、办事机构对接、联合对外推介对接等基础上,建议两岸保税区之间可以采取“包船”直航的方式,后再开展常态化运作;实行双方统一的通关单据、服务流程和通关系统软件,实施“直通关”的模式;两岸关税区可互设办事机构,定期协调两岸保税区业务对接运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三是推动实现对台贸易双向互通。在两岸政治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大背景下,应加快两岸贸易通关步伐,在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批准福建开办对台出口贸易基础上,尽早促成原先已获准经营对台小额贸易的大陆企业申办小额出口业务,真正实现对台小额贸易双向互通,实现两岸双赢。

四、引进台湾各类投资机构建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

组建投资基金可以为服务海峡经济区(CECZ)建设增加融资渠道,为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融合提供良好途径,解决建设和发展的融资问题,实现两岸金融市场和产业对接。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下两岸可通过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形式共同抵御经济衰退,寻找合作项目。设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在发起主体、管理主体、发行对象、资金投向等方面都可以实现在两岸之间的合作。

五、加快两岸银行业互设机构和股权合作

一是积极准备引进台湾银行业机构在大陆设立营业性机构。积极与台湾银行业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引进计划到海峡经济区设立机构的台湾金融机构。二是推动两岸银行机构互设,支持台资入股建立海峡银行。积极推广“富邦银行投资厦门商业银行”模式,通过香港地区、美国、日本等第三地,实现与海峡经济区金融机构的股权合作,提高台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效率。三是积极推动大陆法人商业银行到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四是创新金融模式推动两岸银行业签订银团贷款和综合授信额度协议。鼓励大陆银行与台湾地区银行对涉及重点项目和两岸基础设施项目联合发放银团贷款,加快大陆与台湾的银行业联合开展咨信评估、理财融资、国际信用卡和人民币信用卡等业务。五是推动海峡经济区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在福州、厦门金融机构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实现两岸直接通汇业务。

六、推动两岸证券机构合作和企业相互上市

一是两岸协商修法支持台资参股大陆证券公司或者参股设立专业子公司。推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机构与台湾地区的证券机构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吸引台资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海峡经济区证券公司,或者参股合资设立专业子公司。二是鼓励和支持台资参股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两岸的证券监管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支持台资参股在海峡经济区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两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专门面向为海峡经济区和台湾地区发行股票型、债券型等基金。三是加强两岸证券机构合作,推动两岸企业相互上市融资。推动两岸证券监管机构之间以某种形式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以海峡经济区(CECZ)为试点,加快两岸证券经营机构互设和业务合作。四是鼓励两岸证券公司和各类投资基金相互投资实现业务和市场对接。目前台湾地区将台商提高对大陆直接投资的上限由40%提高到60%,并协商开放陆资投资台湾股市等相关政策。积极探索海峡经济区(CECZ)台资企业返台上市和开展“台股直通车”。鼓励两岸企业以香港澳门地区证券市场为中介赴台上市。五是加强两岸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QDII)合作,推动两岸证券市场对接。对海峡经济区内的证券机构开办QFII和QDII业务建议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条件,个案审批,通过降低资格要求、投资额度、持股比例以及资金汇出入的限制,吸引台资机构投资者进入大陆证券市场,试点对台资及其他海外台资背景合格机构投资者,鼓励和支持台资机构投资者投资入股台资企业股票和海峡经济区上市公司。

七、鼓励两岸开放保险市场和相互业务融合

一是放宽两岸合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和增加法人保险公司数量。积极向中央争取对台先行政策,在两岸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等前提下,比照CEPA的有关条款,放宽台湾保险公司在海峡经济区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

二是鼓励两岸保险机构开展股权合作和开放两岸保险市场。在两岸加强保险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等前提下,可以比照CEPA的有关条款,放宽台资企业到海峡经济区(CECZ)设立保险公司的门槛条件,对台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政策优惠和作为个例审批。逐步批准并规范台湾自然人投资设立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可先从注册资本较低、经营区域仅限于一省范围的保险机构开始实施,而后再扩展至保险公估、经纪机构。对具有台资背景的保险公司及专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税收优惠。

三是进一步提高保险为对台经贸提供服务的能力。鼓励和支持在闽保险公司为台商、台资企业和两岸合作提供保险服务,并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对台资企业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对台贸易保险,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台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供优惠的财政和税收政策。

四是搭建两岸保险市场对接平台,进一步促进闽台保险业交流和往来。鼓励支持两岸保险业之间开展保险业务磋商;建立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学会与台湾相应的保险同业协会或科研院校定期交流机制;举办两岸保险培训项目和研讨会,加强对两岸保险界共同关心的保险相关议题的探讨。

五是鼓励两岸合资或台资保险公司设立驻海峡经济区(CECZ)机构,引进台湾保险人才执业和开展保险业务培训。鼓励台湾保险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营销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大陆任职,开展保险业务培训和交流。

八、推进银联卡在两岸使用和创新双币信用卡

一是积极推广银联卡在台湾地区使用,创设人民币和新台币双币信用卡。台湾本地的银行卡清算组织主要有台湾联合信用卡中心(NCCC)和台湾财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FISC),银联可以选择与台湾地区信用卡机构合作,利用其覆盖全台的银行卡清算网络,实现银联卡在台湾地区的直接受理,与单个银行相比,银行卡清算组织通常拥有较高的市场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这种模式能够在较短的期限内使银联卡的受理网络覆盖全台。进一步签署两岸银行卡业务和清算合作协议。

二是选择合适的银行卡行模式。这种模式要求合作银行具有一定规模的当地银行卡网络,银联可以选择与已在台设立分行且为银联在港会员银行的香港银行合作,或是选择与在台的外资银行(例如万事达、维萨卡)合作,利用银联与这些银行的既有合作关系以及这些银行在台湾地区既有的银行卡网络实现银联卡在台湾地区的使用。建议由中国银联与台湾当地的银行卡清算组织或者银行进行合作,尽快促成两岸银行卡的互联使用,方便两岸民众的正常交往和日常支付需求。作为大陆对台合作的窗口,海峡经济区有地缘优势,有对台结算业务和新台币兑换业务基础和较完善的银行卡网络,可以由中国银联授权福建银联与台湾当地的机构先行接洽,在福建和台湾两地先进行银行卡业务试点。逐步推出人民币和新台币双币信用卡创新产品工具,便利两岸人员旅游、就学、医疗、消费等结算服务需求。

三是拓宽两岸四地人民币信用卡业务范围。规范和鼓励港、澳、台银行开展人民币信用卡收单业务,对于有内地分行或者行的港澳台银行,批准将收单量对等人民币规模作为其内地分行的人民币来源;对于没有设立内地分行的,准许其在内地人民币拆借市场上拆放资金。推动海峡两岸商业银行发行在周边国家和地区使用的人民币国际卡,与境外特约商户实行“刷人民币,收人民币”的协议。

九、加强两岸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引进与合作

一是鼓励和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在海峡经济区(CECZ)设立或合资成立财务公司、投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等机构,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其开展业务。

二是支持台资机构在海峡经济区内独资设立或参股合资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征信等事务所。大力推进与台湾商业征信机构的合作,鼓励台湾商业征信机构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为大陆商业银行、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资讯服务。

三是开展两岸公共征信平台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两岸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如在两岸公共征信机构之间建立数据接口,为两岸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办委托查询业务,增强两岸工商企业信用信息透明度,为提高两岸金融合作水平奠定基础,利用台湾金融机构的资讯优势开展对大陆台资企业的金融合作,建立针对大陆台资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

四是建立两岸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两岸征信机构可联合携手将企业或个人在两岸经贸活动中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并建立起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跨岸账款追收、债权执行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五是建立为两岸农业发展服务的专业性担保公司和融资工具,引进台湾农业信用保证机构和集聚民营资本成立担保公司。依托台商协会和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等,引导两岸农业合作企业组建专业担保机构,解决两岸农业合作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依托两岸农业合作企业,引导其上游的农户和个人中间商成立互助担保基金,为涉及两岸农业合作的农户和个人中间商贷款提供担保。引进台资成立中小企业和在两岸资企业担保公司。由台资和大陆创业投资公司、财政部门、民营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十、积极推动两岸货币兑换及结算服务便利化

积极向中央申请扩大授权,将福建的新台币兑换业务试点由一家银行向多家银行推广,一是扩大福建省新台币收兑业务的地域和机构范围。二是引导合理的新台币兑换需求从“地下”转向合法渠道,争取有关部门批准在海峡经济区设立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非银行专业机构,例如专业的货币兑换公司,满足兑换需要,并允许台资入股经营。三是提高人民币携带限额,简化对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四是制订人民币和新台币定价机制和管理办法,公开挂牌人民币对新台币的汇率。五是在目前两岸货币均为不可兑换货币条件下,海峡经济区向中央申请开办对台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允许为在台湾居住的同胞在福建试点银行开立人民币离岸帐户,批准在大陆台商在福建试点银行开立新台币离岸帐户,便利两岸资金的汇划、结算和投资。

十一、推动两岸分阶段建立货币清算机制

人民币与新台币在两岸流通已有一定规模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和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机制经验,尽快提供清算渠道和回流机制。清算机制的建立可以通过三种模式实现:一是两岸货币监管当局各自授权一家商业银行,由授权商业银行之间签订跨岸清算协议;二是委托两岸民间组织,例如通过金融学会或银行公会渠道,海协或海基会的“两会”协商机制,在福建建立货币调运和清算试点;三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由两岸货币监管当局直接签署货币清算协议(MOU)和货币互换协议。

十二、建立两岸货币金融监管合作和金融稳定机制

一是通过构建两岸金融业合作平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保持定期磋商沟通渠道,条件成熟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行日常的金融监管事务操作以及与相关台湾监管组织的磋商、协作及联动。合作应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打击外汇黑市交易、地下钱庄和非法跨境洗钱行为,维护两岸正常经济金融秩序。

二是建立两岸金融和司法信息交流机制,保证监管信息传递顺畅,为监管合作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建立金融信息交流平台,就两岸业务发展状况、金融监管、货币流通、货币清算、货币供应、信贷资料、外汇管理、征信管理、反洗钱和金融风险处置等相关金融领域加强信息交流与措施合作。

三是两岸协商建立本币和外汇平准基金,建立两岸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的协同机制,防范两岸金融市场对接中出现的金融风险。

四是建立两岸跨境危机管理机制。

五是加强跨境资金联合监管机制。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短期资本跨境流动的统计监测系统。

十三、探索建立两岸四地统一货币机制

保税区企业外汇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一、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我国对加工贸易一直实行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并进行实际监管的管理模式。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一)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后期,加工贸易处于成长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不大。企业取得订单、签订合同后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核发手册,企业凭手册进口料件,生产成品后出口。海关以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核销表等为依据核销结案,并结合下厂核查、核销加强实际监管。合同的登记备案、核销均为手工作业。

(二)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期,加工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迅速上升,从1987年的23.2%增长到1995年的47%。伴随着加工贸易合同和报关单数量猛增,“三假”案件频发。海关在监管过程中相应采取了防伪印油、防伪标签等打假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90年代中期,部分海关试行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

90年代中期开始,海关结合加工贸易台帐的实施,大力推行业务科技一体化,运用计算机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进行管理,作业环节从单证作业转变为计算机数据与单证数据相互核对,进一步严密了海关监管。1999年实现全国加工贸易计算机数据联网传输,有效遏止了横行多年的利用“三假”走私违规现象。

同时,海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审批和实地监管。如对进口敏感商品实行限量审批制度,从“双人作业”(初审、复审)转变为“三级审批”(经办人、科长、处长)作业制度;制定海关查验、核销量化标准,规定下厂核销比例、跨关区结转货物的核查率和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查验比例,通过中期核查、下厂核销来加强实际监管。

回顾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不难看出:第一,随着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地位不断上升,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第二,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复杂,如大量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出现,海关对加工贸易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得不进行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引入新的监管手段;第三,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变化贯穿于海关工作方针的调整之中。上世纪80年代,海关工作贯彻“促进为主”方针,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比较重视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90年代中期,海关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政策”,从1995年实施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开始,监管工作更多地重视对加工贸易加以规范。2001年,海关适时地提出“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标志着监管部门力求在“把好国门”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均衡。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评价

1995年以后随着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出台及完善,以及海关计算机监管的日益完备,加工贸易监管日趋严密。但与加工贸易相关的违规行为还没有完全遏止,国家税收保全机制仍面临挑战。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略高于加工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38.5%)。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工贸易“漫山放养”的发展格局增加了监管难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开展加工贸易实行不限区域、不限企业、不限商品的宽松保税政策,这对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扩大出口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是很多,生产规模不大,这种宽松政策并没有给监管造成太大的压力。但是,宽松政策的基石是企业守法经营、自律性好、不存在追求非法利润的利益驱动。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变化,宽松政策中蕴藏的企业信誉风险就暴露出来。部分企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利用加工贸易保税且无贸易管制的便利,绕开我国对一般贸易进口的管制,逃避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漫山放羊”的格局加大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难度。加入WTO后,我国关税大幅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走私的动力。但是,由于我国17%的进口增值税不会改变,因此仍会有部分不法企业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二)加工贸易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

由于产品加工周期长,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多,有的企业因市场变化或经营不善,出现破产、倒闭,或外商毁约,或企业违法保税料件被查扣、拍卖,造成进口料件未能加工出口,或加工未出口,造成合同无法核销结案。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往往一走了之。由于许多加工贸易企业的投入并不大,许多厂房设备破烂、陈旧,处理起来成本高,收益小。加工贸易逾期合同未能核销是多年来海关监管面临的难点问题。

(三)海关本身的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监管力量的多少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关键之一。据调查,法国负责监管加工贸易的海关管理人员有2万多人。但是当前,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关员仅3,000多人,而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不断增长的巨大业务量与管理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1995年保证金台帐制度开始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管,但是由于是“空转”,实际作用有限。1999年10月台帐开始部分“实转”,但截止到2001年7月底,企业缴纳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金额占加工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金额的比例很小(约2%),海关的监管任务很重。

(四)监管部门协调不够,未形成合力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外经贸、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共管格局虽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责任不清、难以落实的情况,对加工贸易的社会共管仍未有效形成合力。加工一、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机构设置不尽规范。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财

贸易相关的管理政策大多由海关负责执行,监管的责任也几乎都落在海关一家身上。虽然各个部门对加工贸易都在进行管理,但每个部门的管理都存在死角。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生产能力,但是做不到,也不可能对每一家企业实施验厂,对企业的生产能力难以把握;海关受种种限制,也无法保证对每一家企业下厂核查核销。如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管理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五)现行分类管理办法不利于加强惩罚走私的力度

对于买地建房、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容易查处;但是对于租赁厂房且生产规模不大的企业,一旦“飞料走私”,人去楼空,海关难以处罚,国家税款就会流失。现行的企业分类管理等办法,对这类走私企业很难事先防范和事后打击。海关既要严密监管,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又要方便快捷,高效运作,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很大。

对加工贸易现行监管形势,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判断分歧日益明显。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加工贸易成为走私一个不容忽视的渠道,尽管已经大大加强了监管力度,但仍然没有有效地遏止加工贸易走私,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而地方政府和企业则感到,现行的监管效率由于手续繁琐,已经不能适应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这种矛盾揭示出,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核销的监管模式,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还是比较适合传统企业运作的。但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加工的深度、广度不断延伸,加上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企业难以事先准确制定完备的计划,原有的按既定合同(计划)生产和监管的模式,与越来越多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往往先申请“虚拟合同”,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但是变更又相当频繁,且涉及外经贸、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均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和各管理部门都疲于应付,妨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和政府管理效能的提高。

因此,监管工作要实现既管得住,又保证加工贸易的顺利发展,提高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积极探索适应加工贸易发展新形势的新的监管模式。

三、国际上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经验

外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有许多可供借鉴的地方。现在各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封闭式保税监管,即加工贸易保税只能在海关监管的封闭区域内进行;二是先征后退,原料进口时先征税,等成品出口时再予以退税;三是实行在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四是先进的开放式。不管采用什么方法,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国家税收保障机制是制定加工贸易政策的出发点和根本前提。

欧盟国家成立由产业部门参加的加工贸易品种、数量核定小组,定期审定可以开展加工贸易的品种和数量,依法使国内产业受到严格保护。他们具体采用两种管理制度:一是保税制度,要求企业以加工产品复出口为目的,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类似我国的加工贸易手册),货物进境时企业凭此免税,亦免受贸易政策措施管理,成品出口后由海关核销。这类似于我国目前的加工贸易政策,但这种开放式管理的基石是市场和法制的完备、企业守法自律性强及信息化监管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二是退税制度。如果企业在进口时没有把握将加工产品返销出口,但希望保留产品出口后退回已征收进口税的可能性时,可选择加工贸易退税制度。货物进口前,也要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货物进口时要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受贸易政策如进口数量或配额限制。如果产品出口,可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时所缴纳的税款。《欧盟海关法典》规定,不论保税制度还是退税制度,海关如认为必要,在核发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前,可对加工贸易企业征收保证金或由企业提供银行担保。

日本、韩国也都积极鼓励开展加工贸易。但在具体管理上,日本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三种监管模式:第一种,在指定区域内(目前仅指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实行类同我国的保税政策;第二种是担保保税政策,对一年内加工复出口,进口时提供料件税款等值担保的予以免税,如届时不能加工复出口,海关将担保金或担保物抵缴税款;第三种是先征后退政策,料件进口时先征税,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予以退税。第二、三种监管模式是针对在保税工厂以外区域开展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韩国目前对加工贸易实行两种监管模式:第一种,对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指定区域仅限于保税工厂和保税区(亦称出口自由区);第二种,先征后退政策。

有必要说明的是,韩国发展加工贸易始于60年代初,曾经实行了类似我国目前的遍地开花的加工贸易保税政策,遇到了目前我们正面临的情况和问题。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证明不限区域、漫山放羊的保税政策(韩国不论是开展加工贸易的地域、还是加工贸易业务量、管理难度等,都比我国明显偏小)是不成功的。从1975年起,除保税工厂、出口自由区仍继续实行保税政策外,韩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与上述国家相对比,我国的加工贸易具有不同的特点,对监管工作的要求也更高。首先,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多,加工贸易规模大。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已占全国外贸进出口50%。其次,我国加工贸易目前“遍地开花”,不限区域地全部实行保税政策,2000年国家设立了出口加工区,引导企业入区。从课题组的企业调查结果看,目前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的企业,只有极少数愿意搬入出口加工区。如果出口加工区政策适宜,也只有部分新增的加工贸易企业可能进入出口加工区。因此,我国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不可能改变的。再次,我国与不少发达国家在税制、金融服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关税水平明显高于发达国家,而且进口还要征收高达17%的增值税(虽然欧洲国家也有较高的增值税,但由于其平均关税水平已经很低,因此,进口的综合税赋比我国低)。因此,在我国如果对加工贸易全面实行“先征后退”,一、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机构设置不尽规范。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财

给企业带来的资金成本将会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更为重要的差异则在于,发达国家退税手续简单,非常及时,而我国出口退税按指标而不是按出口实绩,加之手续繁琐,退税耗时长,平均时滞长达半年到一年,这就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资金负担。另外,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企业融资渠道畅通,融资成本低,商业信用发达,容易获得担保等金融服务;而我国金融体系极不发达,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如果对加工贸易实行“先征后退”,或要求提供担保,给企业带来的负担会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由于上述差异,我国在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时,要尽量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但不可完全照搬任何一国的模式,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四、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加强监管”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保全机制,而且是为了维护国内企业与进口品的平等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强调“加强监管”时,如果仅仅依赖增加管理环节而不是采用更加高效的监管思路、模式和手段,就难以避免强化监管与管理成本上升、经济运行效率受到影响的矛盾。经济发展是税收之源,经济发展快了,税收才会有增长的基础。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促进发展”是目的,“加强监管”是手段,在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走私仍然严峻的形势下,要通过引进新的监管思路、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来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从而实现既能有效防范走私,又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的目标。

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政策与监管模式的创新,促进加工贸易不断提高国内采购率,带动国内产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加工贸易不断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促进加工贸易不断向高附加值、高技术产品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对我国产业升级的带动作用;促进加工贸易从以OEM(原厂委托制造,又称“代工”)为主,不断向ODM(原厂委托设计制造)、OBM(自创品牌制造)升级,促进加工贸易逐渐建立国际营销渠道,提高我国加工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加工贸易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进口保税政策不能动摇,总体上必须维持。

(二)贯彻分类管理的思路,实现多种管理模式的共存

加工贸易企业多、产业分布广、地域差异大,因此,有必要在总体上保持进口保税政策的前提下,对不同种类的企业实行与符合其发展实际需要的管理模式。

第一,根据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以及监管成本效率,明确加工贸易政策的适用范围。建议将目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加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对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安全的;违反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如旧电机拆解等;对扩大出口作用有限、国内外差价大、海关难以有效监管的,如鱼翅加工等生产与进出动,不宜实行加工贸易政策,以便提高加工贸易监管的效率。

第二,完善特殊区域管理政策。进一步落实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政策定位,充分发挥其区域封闭管理的优势。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料件和出口成品等给予税收上的最大优惠,给予通关等手续上的最大便利,如允许对出口到保税区的产品予以退税、下游企业可以从出口加工区保税进口料件等。这样既解决目前区外、区内企业的政策落差问题,亦有助于吸引大型的上游加工贸易企业向区域集中,并稳住已入区的加工贸易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加快对出口规模较大的加工贸易企业推广电子联网、电子手册等新的监管模式,为大型企业创造更加有效率的运行环境。加工贸易企业虽然近10万家,但其中规模最大的3000家企业,其出口额可以达到全部加工贸易出口额的七成以上,因此,要率先为这些大企业创造高效率的监管环境。

第四,对信用纪录不良、运作不规范,或首次从事加工贸易、信用无法判定的企业要实行“保证金实转”、担保等办法,在提高政府退税效率的前提下,还可以考虑对其深加工结转时部分税金实行“先征后退”。通过银行、保险等社会中介力量和风险评估机制,有利于缓解外经贸、海关等部门审批、监管人力不足的矛盾。加入WTO以后,关税税率将逐步降低,银行信用担保制度等配套措施将逐步完善,这些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将越来越低。这样先征后退适当地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换取企业进出口的便捷、政府管理成本和风险的降低、行政效率的提高,最终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有的企业已表示愿意选择这种交换。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与配合,形成对加工贸易协力共管的格局

经过近年来海关大力打击走私犯罪后,走私犯罪仍如此猖獗,究其原因,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过高外,主要是国内市场经济秩序过于混乱,一些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疏于管理,甚至参与走私活动,普通百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此,海关与工商、税务、质检、公安、城管等市场经济执法部门应共同组成一张打击走私的网,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并落实到位;加强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建议成立常设办公室,统一协调;加强各部门的联系配合,确保监管到位。增加海关人数,提高监管能力。建立举报走私的奖励制度,动员全民参与打击走私。这样,才可能真正遏制走私犯罪活动。也才可以适当简化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和转关的有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四)大力推广“大通关”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提高监管的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才能保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适应国际市场快速变化。为此,要大力推广已经在上海“大通关”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实行“异地报关、电子报关、提前报关”,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全天候查验,24小时通关”。对于对通关效率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实行“提前报关、舱单后核;即时提货、机场直递;实时监控、卡口验放”的通关模式。

(五)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水平

保税区企业外汇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一、金融创新的内涵与特征

(一)内涵。金融创新是指政府或金融当局和金融机构为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或在金融过程中的内部矛盾运动,防止或转移经营风险和降低成本,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创造和组合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资金营运方式或营运体系的过程。

金融创新涉及范围极为广泛,涉及金融技术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金融企业组织和管理方式创新、金融体制创新等诸多方面。竞争的推动、市场需求的变化和规避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因。

(二)特征。1.效率性。效率性表现在其价格能及时反映信息。金融创新改变了原有金融市场的运行环境,改善了金融衍生工具的供求关系。并便于交易者有效地管理相关金融资产。2.流动性。流动性表现为金融工具变现能力。金融衍生工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之所以能在市场上被交易双方广泛接受并运用,是因为其有助于资产负债的风险管理,并因交易成本低,比金融原生工具具有更高流动性。3.风险性。风险性是指金融资产或权益在未来发生无法预期损失的可能性。金融创新实际上是对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重新组合或捆绑,形成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新的搭配方式的过程。

金融创新的种类纷繁复杂,其中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主要有三种:一是金融产品创新,包括新兴理财产品、保险、保理、融资租赁;二是金融市场创新,包括私募股权市场、离岸金融市场;三是金融组织创新,包括基金、离岸银行、私人银行、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

二、天津金融创新的进展情况

2006年9月,天津市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了《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其中包括:扩大直接融资、进行综合经营试点、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进行外汇改革试点、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以及不断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等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全市金融创新工作的努力方向。经过几年的努力,天津市在金融创新的一些关键领域和环节实现重大突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在打造城市品牌方面:三次成功举办“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2008年成功举办了夏季达沃斯论坛等一系列高端经济论坛,2010年9月再次举办夏季达沃斯论坛。为参与全球资本流动,创建直接融资搭建了平台,同时成功塑造了全市在金融创新上的城市品牌效应。

(二)在直接融资方面:2006年12月,我国第一只契约型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为200亿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立;总规模分别为200亿、100亿元的船舶产业投资基金和中国纳米产业投资基金获批。作为我国第一支船舶产业投资基金和永久续存基金的船舶产业投资基金,已于2009年12月开业,已购置大型船舶和特种船舶46条,其中基金总投资159亿元。形成国内私募基金注册高地,鼎晖投资、弘毅投资、华侨产业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基金和赛富投资等一批国内外知名投资基金相继落户天津市。全国第一家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成立。第一个中国最大的创业风险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即滨海创业风险引导基金成立。企业债券发行有较大进展,2007年,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发行了30亿元企业债券、220亿元短期融资债券和3.9亿元的可转换债券。

(三)在深化金融机构改革方面:与境外战略投资者合作初见成效,2006年渤海银行成为我国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并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吸引自然人参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准为全国第一家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正负区间管理模式的银行:天津银行引进澳新银行参股20%。本市第一家境外银行法人机构的韩国中小企业银行获准在津筹建法人银行。突出金融职能支持“三农”发展,先后成立了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蓟县村镇银行、北辰村镇银行、东丽村镇银行、静海兴农贷款公司;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和9家区县农村信用行社改制重组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已于2010年6月顺利完成。同时,银行、保险总部在津设立了银行卡电话服务中心、软件开发中心、金融服务外包机构以及一大批天津分支机构。

(四)构建多层次、多元化资本市场体系方面:2008年3月。国务院明确提出为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创造条件,对天津OTC市场建设是有力地促进。2008年6月,中国产权交易市场首个专业研究机构――天津滨海产权研究院成立,为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咨询服务。2008年8月,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中油资产管理公司、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共同出资1亿元的排放权交易所正式成立。2008年10月,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开业,并设立了深圳华南代表处和沈阳分公司;2008年12月,天津股权交易所开业,以天津作为交易主场,建立了内蒙、山东等5家分公司,开设齐鲁股权交易中心。

(五)在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方面:泰达控股集团等6家企业法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泰达国际控股集团公司,按照统一管理、综合经营、法人分业、严格监管的原则,建立集团综合经营和二级法人分业经营模式,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2007年11月,由中国工商银行独资设立的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亿)在滨海新区正式开业;2008年4月,由民生银行与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2亿)落户空港物流加工区;2010年8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兴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天津开发区落户。

(六)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天津市已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信息中心完成了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拟订工作,并被国家发改委认定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2008年3月,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了合作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项目的框架协议,基本确定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战略合作伙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逐步构建信用立法健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畅通、信用产品广泛使用的社会信用体系。2010年3月,市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拟定的《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天津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管理办法》、《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发展社会信用市场的主要任务。

三、工商部门服务天津金融创新的实践体会

天津市在取得上述阶段性成果的过程中,市工商局也本着先行先试、非禁即人的原则,重点在与自身注册管理职能密切相关的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组织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

(一)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的原则,在全国率先注册登记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2006年12月,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滨海新区发起设立,这是我国第一只契约型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作为金融创新的产品,在我国还没有注册登记的先例,2007年11月,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从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2008年11月,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等六部门出台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试行办法》,使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制度更加完善。随着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试航及本市有关登记办法的出台,国内外知名投资基金纷至沓来。截至2010年8月末,全市共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576户,累计注册(认缴)资本990.5亿元。

(二)积极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市金融办等部门研究制定天津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意见,随着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金融租赁公司先后落户天津滨海新区,工商部门积极探索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项目公司(单机单船公司)的注册登记问题,2010年3月,天津市第一家金融租赁项目公司(单机公司)――工银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成立。截至目前,全市注册金融租赁(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单机单船公司)31户。

(三)拓宽了直接融资渠道,支持企业改制上市。2007年天津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净资产账面审计值不超过评估值的,可以按审计值为基准确定公司股本”,为一大批拟到主板及中小板上市的有限公司进行了股份制改制登记,为天津市储备了一批优质的上市资源企业。

(四)放宽股东出资方式,拓展了企业出资方式,支持企业重组。天津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还明确“允许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国有投资权益、债权以及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意见》,明确规定“扩大出资方式,允许申请人以海域使用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2008年制定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企业以股权出资登记,有力支持了金融企业改制重组,仅2010年上半年办理股权出资6家,出资额5100万元。

(五)为丰富融资形式,及时出台政策。为实现市场主体多渠道融资,天津市工商局及时出台了《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公司股东可以用所投资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质,办理质押登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融资渠道融资,使“沉睡”的股权又可以充分流动起来。成为企业的一笔活资金,仅2010年上半年办理股权出质193件,出质额31亿元。

(六)积极支持个人股权资金集合信托,将民间资金变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本。天津市工商局及时出台了《关于试行职工持股信托的意见》。2007年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公司,职工人数超过法定的股东(发起人)数量上限的,可以采取职工与信托投资机构签订《信托持股合同》的方式进行信托持股,将信托投资机构登记为公司股东”。2006年成立的渤海银行就以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吸收了自然人的资金参股。

(七)积极支持面向“三农”的金融机构设立和发展。2008年11月印发了天津市工商局、市农委《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发展各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服务机构”。

(八)进一步完善金融统计的基础工作。建立金融机构台账(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业等企业台账)和金融企业注册统计月报制度,摸清了本市金融企业底数,随时掌握金融行业动态情况,为政府把握决策方向提供参考依据。

四、进一步促进金融创新的对策和建议

(一)对策。推动天津市金融的改革创新,必须突破观念上、体制上、制度上的约束和障碍,真正做到先行先试、敢为人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以下方面给予支持,做好服务。

1.从创新业态上支持。要在出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办法的基础上,就服务离岸金融、国际保理、金融租赁、汽车金融、住房金融、专业货币兑换、货币经纪、券商直投等各类新型金融业态,研究支持政策和登记办法,从企业类型、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人资格等方面做出规定,提供便利。

2.从业务延伸上支持。按照经营上支持关联延伸的原则,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性经营试点:支持设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心的金融控股集团,壮大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支持设立面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机构;支持设立面向“三农”的各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贷款公司和农业资金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金融机构参股,创建“信用社+保险公司+合作社+农户”四位一体多方共赢的新型农村金融发展模式。

3.从投资主体上支持。支持民间资本创办、参股金融机构,推动民间借贷合作化,使之逐步走出灰色地带,从民间资本参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金融中介、小商业银行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4.从经营方式上支持。支持采取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作为金融创新的经营方式,可随企业经营范围一并核定。如网上金融业务就属于虚拟制的一种,登记时经营范围可直接核定为“网上电子XXXX”等。

5.从创新融资模式上支持。要在进一步完善股权出资、出质登记政策的同时,继续创新融资形式,可扩大企业融资抵押品范围,允许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作为动产抵押品进行融资:动产抵押品既可是在用动产,也可是即将拥有的动产权利等等。根据《担保法》规定,研究商标权按评估作价进行质押问题。同时,准许企业以暂

闲资本向外拆借,从注册登记上研究新设立企业因正当理由未开展经营逾半年的及已注册连续6个月未经营的,允许保留执照和经营资格,将暂闲资本拆借其他企业等。

6.从出资方式上支持。积极就金融创新产品纳入知识产权范畴进行保护,并作为知识产权人股以及金融高端人才以智力劳务入股等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7.从搭建信用平台上支持。与有关部门和金融管理机构共同搭建企业信息、信用体系平台,达到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二)建议。天津滨海新区要真正成为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领头羊”,金融创新是关键环节,必须在破除体制、机制上有所作为,为此建议:

1.打造滨海金融创新试验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天津中新生态城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改革试点,凡在中新生态城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将由现行的支付结汇改为意愿结汇,标志着天津的外汇管理改革在全国率先跨出了重要一步。利率、外汇是当前制约金融创新的两个瓶颈,在全国暂时不能取消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建议市政府争取中央的政策倾斜,在滨海新区开辟专门区域采取相对宽松的利率、外汇管制,并准予对创新产品的审批制过渡到备案制,并实行内、外资银行一视同仁。这样,使目前我国尚未推出的利率、汇率、股指期货以及期权、货币互换、股权互换、证券征信担保等发达国家广泛交易的衍生工具得以试验,也为外资进入提供窗口。

2.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工作。企业债券发行是我国金融市场和融资方式的短板。借鉴深圳和北京中关村成功经验,帮助一批成长性好、经营业绩优的成长型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形式融资,促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为中小企业扩大中长期项目提供稳定资金支持。

3.设立区域性宏观经济金融产品。借助滨海新区在全国乃至世界日益增强的影响力,以新区区域经济增长率为度量设立债券和金融工具(如阿根廷、保加利亚等国家都有以本国GDP成长率为基础的债券),可有效吸引投资者。

4.建立金融信用体系和创新产品评估评级机构,减少金融风险。积极促进建立金融信用体系、风险评估和建立预警系统,促进完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同时对金融创新产品开展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本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进行考评评估,以达到风险可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