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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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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范文第1篇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选择合理的模式是其进行有效监督的基础。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虽然已经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的缺陷,值得我们反思。本文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阐述和分析,提出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问题;改进

第一章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府管理职能的不断健全,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作为在政府管理职能中的重要方面,已经得到初步的建立,并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规为依据,通过卫生、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以及环境保护等各个职能部门共同进行管理的体系。[1]在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该决定要求必须按照一个监督环节由一个专门部门来进行监督的原则建立我国的食品安全管制体系。在具体操作方面,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采取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式,将食品从原料的种植开始到最终的消费环节进行分类,按类分别由农业、质监、工商以及卫生部门进行分段监管。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做好食品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以及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对国家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调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但是分段管理模式仍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改变。《食品安全法》所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内容包括:第一、成立国家高层次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即后来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统一的协调以及指导;第二、国务院卫生部将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以及食品安全检验相关标准制定和资质确定等;第三、农业行政部门仍然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的产品质量监管、农业各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以及保证包装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第四、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监督;第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包括对食品流通的许可以及日常监管等;第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所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权责不清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分属农业、质监、工商和卫生等近10个部门。不同部门仅对食品从原材料种植到最后食品消费整条产业链中的某一个具体环节进行监管。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结构上来看,整个食品安全监管环节中的职责很难得到彻底详细的划分,难以形成从食品种植到食品消费整条产业链的无缝连接。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对食品链的不同环节和不同方面进行了监管,但是在部门利益最大化以及成本最小化的思想影响下,一旦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各个部门之间就会互相推卸责任,互相埋怨。而一旦食品安全监管取得了好成绩,这些部门又会纷纷出来邀功。这样就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变成了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

(二)多部门监管和执法效率低下

监管部门过多以及其职责范围过细,导致监管机构臃肿,并增加了政府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在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事务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程度的协调。这样就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不同部门之间、不同法规之间相互缺乏协调性的问题十分严重。由于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协调,经常出现重复监管或者没有监管的现象。尤其在能够收费的监管项目中,存在几个部门抢着去监管,而无利可图的项目则无人理睬。另外,由于在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废止了以前对食品进行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及食品摊贩监管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但是到目前为止,对这些小作坊完整的管理规范和办法仍然没有出台,导致了对于这些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监管处于一种真空状态。而这些小作坊往往就是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最主要源头之一。[2]与此同时,我国对于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也并不尽如人意。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进行综合协调,而该法对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了改动,将综合监管协调职能划归到卫生部门,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并入了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事实上,虽然《食品安全法》做了上述的规定,但是许多省市地区的机构改革至今仍没有完成。相关监管机构的人员、职能都没有确定,因此对于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能再管,但是卫生部门也并不去理睬,形成了管理上的空白。

(三)分段监管模式无法包含整个食品安全链

食品产业链从整体上来说,其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并且这些风险还会随着食品产业链在后续环节的扩散而被放大。尤其在现代流通体系的放大作用下,食品安全问题往往会存在乘数效应,即在食品产业链上一个环节上存在着不安全因素,最终都可能引发食源性疾病或者导致突发性的大规模食品安全事件等。而我国现有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以及餐饮服务四个环节的划分并不能包括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比如仓储和运输环节,物流环节等都没有包括在上述四个环节之中,并且食品的召回和事后处理等环节也没有被包括在内,这样就存在食品安全监管的真空区。

于此同时,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以及餐饮服务这四个环节的监管职责,相关的法律界定也比较模糊。经常出现四个环节之间的交叉和重叠,造成了具体的监管环节不知道应该让哪个部门来进行监管的局面。并且,分段监管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造成执法的困难。在相关部门发现问题的时候无权管理,有权管理的部门又难以发现问题。因此我国当前对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模式看起来似乎是层层设防,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则是重复监管和滞后监管。

(四)行业协会的力量薄弱

一般而言,行业协会是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目前其处境十分地尴尬。由于大多数行业协会虽然是属于行政机构的范围,但是其没有实质上的行政权和处置权。即使在发展成熟的行业中,行业协会对于强势企业同样造成不了威慑,甚至在某些时候反而会为虎作伥。并且某些行业协会对于签订的协会规定没有自觉、充分地执行。总的看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提倡诚信经营以及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等行为方面仍然很不尽人意。

第三章 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反思

(一)导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之所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中的每一个主体都存在各自的利益,包括经济上的、行政上的以及生活上的利益等。由于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在社会经济事务中往往扮演着无法替代的核心角色。长期的体制熏陶可能使人们存在过多依赖政府的倾向,也让政府部门产生了对所有事务都加以干涉的偏好。在食品安全监管之中也是如此。政府当仁不让成为了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第一责任人,并且承担了大量原本应该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等人来承担的责任,这就出现了监管错位和越位现象。事实上,政府既无法对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进行具体的硬性规定,也无法做到对生产环节实施监管。没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发、高效的质量控制,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确保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食品是安全的。[3]

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也是必要的。但是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模式中政府的角色太大,管理得太死,使得市场机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公众、非盈利组织以及公共媒体等很难参与进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之中。同时政府管制过程中权力滥用无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真正有效的监管。

(二)改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建议

上文中已经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那么在了解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对之进行改进和完善是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

首先,应该建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并存的多元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也就是说,应该加入社会监督机制来帮助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一个系统完善的监管模式,不仅能够对食品从原料种植到消费整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还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由于存在市场的失灵,所以在很多时候这一监管职能被政府所掌握。但是单纯依靠政府的监管同样可能会引起政府失灵的现象。因此无论是单纯依靠社会和市场,还是单纯依靠政府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都是不可行的。我们需要建立的是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并存的多元食品安全监管模式。[4]在这种多元监管模式中,政府将作为监管的主体在行政制度设计、标准制定以及法律体系的架构、法律责任的追究中发挥职能。而社会监管主体则包括公共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其中行业协会等组织负责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为政府监管提供服务,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干预并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等职能。而普通公众则可以对政府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由于政府部门拥有法律所授予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必须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的权力是由公众所授予,所以很自然的,公众也就拥有监督其行使权力的权利了。公众可以通过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等方式来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在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次,完善和改进现有的政府监管模式。由于我国长期缺乏社会的监管,建立上述的多元监管模式还需要很长时间。因此,对现有的政府监管模式进行完善和改进也就相当有必要了。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的政府监管模式在监管部门和机构的设置,职责的分配以及监管的效力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因此必须针对这些问题加以修正。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散模式以及集中模式。这两种监管模式各有其优缺点。我国监管模式的改进就可以从这两个模式出发,通过优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配,对一些现有的监管机构进行合并,以减少职责交叉和重复现象。与此同时填补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上存在的空白,在一些无人监管的盲区,必须明确其具体负责监管的机构。

最后,完善和改进政府监管机构的责任追究机制。权力和责任相辅相成,如果权力得不到相应的制约那么结果将十分危险。享有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政府机构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防止权力滥用。只有建立了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等现象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实现权责统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才能够真正有效地进行。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以立法方式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另一方面则是要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需要注意的是责任追究应该以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为基础。所以要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应该建立完善的食品监管行政责任法律体系。而后者则可以从完善行政责任构成要素、责任确定、责任性质的制度和规范上入手。[5]

注释:

[1]王丁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是健康的最大保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点思考》,载《中国供销商情(乳业导刊)》2005年第12期.

[2]张晓涛,孙长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角度的分析》,载《 经济体制改革》2008年第1期.

[3]张晓:《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4]郑祖婷,郑菲:《“五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研究——基于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析》,载《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9期.

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对策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11.867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7021-02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1.1食品生产质量监管不力我国目前的食品行业以正规较大规模的食品企业为主,这些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较大,另外还有小企业或小作坊的食品生产企业,它们占据的市场份额较小。但是尽管正规企业能够在设备和投入上有充足的保障,而在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卫生条件不达标,内部质量管理混乱等的现象,一些企业初具规模,在食品质量上管理薄弱,质量管理制度也存在不足,尤其小企业和小作坊食品生产的车间卫生状况堪忧,食品卫生难以保障,并且存在食品生产中随意掺杂或掺假,为牟取不法利益,滥用食品添加剂或是违法掺加工业添加剂,坑骗消费者,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的威胁。正规企业能够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但是仍然有隐瞒欺诈的现象,使得食品生产质量监管难以有效的进行,而一些小作坊式的加工企业选择偏僻或者隐蔽的加工地点,即使是食品生产设备不达标,卫生条件不合格,仍然能够向市场提供食品,由于其隐蔽性以及相关部门的不作为,难以及时有效的对其进行监管和市场监督,给食品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1.2食品安全监管技术落后食品安全监管技术能够较好地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保障,但是我国的监管检测技术仍然较为落后,目前的食品监管技术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的检测。随着近几年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食品添加剂的应用以及食品生产技术的改良,食品产品的技术含量较高,现有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不能够有效的检测出食品的安全程度,另外根据调查,我国国内的二千二百种的食品添加剂中拥有检验标准的只有四成,这就充分说明现有的检测技术已经很难达到食品安全的监管要求,信息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加强建设。

1.3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足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多部门的监管混乱,我国目前食品生产到流通各个阶段都有相关的部门监管,但是多部门监管职责划分不清,协调机制不健全,使得个别流程处在监管体系之外;第二,监管机构改革滞后,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变力度不够,不能充分的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有效的进行,这种监管体制不仅造成执法成本的增加,还容易形成执法漏洞;第三,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突击检查现象,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专项检查可以保证一段时间内食品安全问题得以解决,但是不是一个长久的监管机制,这反映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大大减弱了执法的有效性。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加强薄弱环节的监管对于目前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就要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保证食品安全监管覆盖食品生产的各个阶段以及食品生产的各个企业。首先,对于小作坊或者流动性的商贩这类食品的生产,应该加强其所在地的政府监管力度,具体到社区和街道,由于其所在地的监管部门了解这类食品生产的具体情况,能够既考虑实际情况又能够合法的监管食品安全,并且应该将监管职责具体到个人,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对其经营和服务都能够提供有效的监管措施。其次,食品安全监管要加强基础建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管的义务,提倡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不良生产企业,建立快捷方便的食品安全反映渠道,改变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调动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有效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使得不法生产企业和人员得到及时的法律惩罚。

2.2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通过加强各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机制,有效的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很难短时期内建立一个综合的单一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因此应加大各个监管机构的协调力度,处理好各个部门之间、不同级别的监管机构之间以及监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协调解决其中的监管冲突与监管空白,构建一个较为综合的监管体系,可以建立国家级的食品安全机构,专门负责协调与沟通各主管机构,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其次,对于食品安全生产各个阶段的监管部门进行合理的分工,划清职责界限,并且把各个监管部门统一于一个整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善食品安全监管交叉或者是监管空白,处理好各个监管机构的衔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也是深化食品安全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督以及落实执行,能够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充分的保障。

2.3提升食品检测水平目前,我国的食品检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改变传统的检测技术和能力的同时,也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检测技术,提高我国食品检测的水平。通过引进国外的优秀人才或者是先进的技术,加快提高我国检测设备的检测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检测的前沿技术研究,对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以及违禁化学品的快速检测能力能够明显的提高,另外还应建立起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有效的反应和处置,把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全国共享,形成多部门的联动配合机制,及时记录和反馈食品检测结果。同时,应该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达到与其他先进国家的食品安全高标准,改变我国标准制定落后、缺乏科学性和操作性的局面。3结言

食品安全监管是以消费者的健康为核心,要能够有效的监管食品生产、流通等各个阶段,充分发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提升食品检测技术与能力,落实相关的食品检测标准和监管法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范文第3篇

关键词:餐饮行业;安全监管;举措

【中图分类号】R155.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3-0500-01

引言

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最末端,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具有饮食习惯的多样性、食物链的复杂性和安全风险的累积性等特质,同时食品链的完整性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段性,使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面临极高的风险和压力。

1 餐饮行业的特点

1.1 餐饮业的不可控因素:餐饮行业风险的不可控因素主要集中在原料与加工过程两个方面。(1)在原材料中,肉类原料中有可能存在兽药残留的隐患;果蔬类可能存在农药残留的隐患;粮油类可能存在微生物引发的腐败变质的安全隐患等等,这些安全隐患是源头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掌控,但是其危害的爆发却是在餐饮环节。 (2)中餐的制作过程几乎没有什么标准,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也就无从下手。在人员较多的情况下,原材料没有地方分类堆放,加工时间也得不到保障,交叉污染和食品不熟的现象就时有发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1.2 行业资质低:餐饮行业目前存在门槛较低、连锁程度低、小餐饮比例较高、人员流动性较高的现象。因该行业劳动强度大,工资低,造成了进入该行业的劳动力总体素质偏低,流动性也大,行业自律能力和水平较其他行业有一定的差距。

1.3 监管专业水平要求较高: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看起来似乎简单、枯燥,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实际上如想在接管该项工作之后,实现精细化管理的目标,极大地加强监管工作,建立一只专业化程度高、熟悉法律法规的执法队伍,是必须采取的措施之一。

2 加强餐饮监管工作的有效举措

2.1 加强分类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我们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分类,按照规模大小进行分类,大型餐饮企业应该是监管重点,因为小型餐饮企业虽然多,条件也差,但是毕竟就餐人数较少,发生大面积中毒的可能性较小;按照餐饮业的类别分,集体配餐企业和学校食堂、工地食堂风险较大,因为这些企业工业化生产程度高、量大、环节多、自身条件差、就餐人数多,引发大面积群体性中毒的可能性就很大。其次要熟知每个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对所有工作流程进行风险评估,找出风险较大的环节,排出监管重点。比如需要重点监管单间(凉菜间、糕点间等),重点检查企业是如何做到生熟分开的,检查企业原料的存放情况,检查餐具的消毒情况等等。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根据分析的情况,根据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原理与方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

2.2 加强社会治理理念:《食品安全法》在法律中不仅仅规范了政府的监管责任、规范了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责任,还对行业协会、媒体、检测机构等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利益团体都作出了相关的规范。这实际上就是建立在社会治理的理念上。因为食品安全不是政府监管出来的,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另外,行业协会的强大也是做好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举措。行业协会是联系企业和政府的中间桥梁,行业协会能够真正起到行业自律的作用,可以极大地减轻政府的监管工作量。而实现行业协会逐渐强大的目标,首先要企业自发组织行业协会而不是政府任命行业协会,其次要将一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给行业协会操作。

2.3 加强科学技术监管措施:《食品安全法》要求卫生部门建立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并根据数据通过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标准和法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需要覆盖全食物链,餐饮服务环节自然在监测范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学会运用监测数据,分析本环节的风险,提出预警信息和监管重点,完善工作规程。

建立综合的信息平台,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今后科学监管工作必须要做的基础工作。采取外出执法人员在执法之前首先查阅企业基本情况、前次检查情况,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上网鉴别企业工作人员健康证的真实性,执法过后将所有执法结果录入电脑进入数据库,这样的现代化办公手段的运用,极大地节省了劳力,提高了工作效能。也树立了监管部门的权威性。

2.4 必须重视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树立良好形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受监管工作后,各地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根据当地实际各有不同。有些省没有划转人员,没有增加编制,这样依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前的人员,很难做到监管到位。应该积极争取,通过划转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考等方式组建一只高素质的专业执法队伍。

3 结语

总之,《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了重大的调整,其目的是适应社会变化需求,强化安全监管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承担该项工作之后,应不辱使命,努力开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刘伟森. 探讨我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执行力[J]. 广东科技, 2008,(06)

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渎职罪 法律适用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但是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从曝光的情况来看,这些事件是首要问题是企业缺乏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及监管职能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媒体频频曝光,而职能部门却后知后觉,这其中往往牵扯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一些作为或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行为,甚至是贪污受贿行为。我国刑法在渎职犯罪之下,单独设立渎职罪名,目的就是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针对某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因此单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从保护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出发,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期望增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监管职责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从而促使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减少食品安全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实际上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就设定了对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辖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处罚措施。而且按照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应以渎职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刑事处罚,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尽管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有的辞职或被免职,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是按照渎职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际也是敦促检察机关强化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重塑政府信用。

关于已颁布实施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和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般渎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相似,但是有一定区别:第一,限定了犯罪主体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损害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罚上限,相较于一般渎职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因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刑幅相同;第三,“徇私舞弊”成为量刑的从重情节,而非一般渎职罪的确定量刑的加重情节。

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几点探讨:

一、犯罪主体

“刑法专门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使食品安全究责走出“刑不及官”的误区。”这是网络上对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一句表述,实际上这句话本身就是对刑法的误读,食品安全追究刑事责任,原本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渎职罪来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和其他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应当“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至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部门,分别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依法进行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该罪名的主体应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按照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当表述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国家机关部门中,代表国家行使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  二、客观方面

触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一般渎职罪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表述也较含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确定对认定是否犯罪相当关键,在行政监管部门的规章中或许有相关标准,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找到相关参考标准,鉴于相关部门规章的可修改性,如果没有相关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实际上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还是落回了行政监管部门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时给检察机关查处该类犯罪增加了难度。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一定“潜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内显现不出来。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一段时间内看不到“严重后果”。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督渎职犯罪可作为一种危险犯来认定,即因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将公众安全置于危险状态,虽未产生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结果,但是涉案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即可以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渎职行为,甚至是渎职犯罪行为。这样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因此期待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出台,以便于新法的实施。

三、法定刑期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最高刑期设定为十年,成为渎职罪最重的量刑。”这是网络上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的评语。事实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量刑标准,相对于普通情节的一般渎职犯罪来说,“严重”和“特别严重”两个量刑幅度确实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要重,说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设该罪名时所表明的态度,该罪名产生的社会震慑效果应当重于一般的渎职犯罪。

但是比较“徇私舞弊”情节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有明显的不同。“徇私舞弊”在渎职罪系列中有一定争议,因为其功能不统一。对于一般渎职犯罪,“徇私舞弊”是作为加重情节,也就是提升量刑档次;在特殊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却是法定的犯罪情节;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中,“徇私舞弊”仅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既非法定情节,也不是加重情节。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样都是十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处罚标准是参照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在其量刑比较恰当,但是“徇私舞弊”情节又产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会引发一定的争议。

四、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有着环节多、涉及部门多、监督的覆盖程度受概率影响等特点。食品安全由卫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地里的食品、服务业委负责动物屠宰、生产环节由质监局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局负责监管、餐饮服务环节则由食药监局负责监管。因此,在查办渎职犯罪时可能存在以下情况:第一,相关部门职能有交叉或空白,导致权责不清,难以认定;第二,调查环节多、相对调查时间较长,证据容易灭失、伪造;第三,涉及相关部门利益,查办阻力较大。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认定,即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判断是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以及有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情节,与造成危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看起来较为容易判断,但是除个别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外,在食品安全监督领域,要确认其是否渎职有相当难度,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借口检测技术限制、抽样概率问题、监督体系标准滞后等因素进行辩解,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责任的推诿更是让司法管辖无从下手。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每个部门经调查都是恪尽职守,没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最终只能把发生事故产生损害的原因归咎于现有的监管体制,相应的责任人仅接受行政上的处罚,使得司法介入流于形式,难以彰显法令本身的威慑力。

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云平台,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

引言: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人民健康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关注,而校园食品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在校学生的辩识能力相对较弱,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差,加上很多学校后勤社会化后,校内的食堂、小卖部等属于承包经营,经营者盲目追求利益,对食品安全不够重视,使校园食品安全越来越成为各高校头疼的难题,如何破局?以教育信息化改革为方向,依托世界大学城云平台环境构建高校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新模式,可以有效杜绝有问题的食品及食品加工原材料进入高校,为高校建立起食品安全绿色“防护栏”。

一、高校食品安全的特点及现状

(一)高校食品安全的特点

1、经营的相对垄断性。高校学生在校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这就决定了他们经常就餐的首选地是学校的食堂,因为一来是学校食堂的饭菜具有较高的性价比,二来是学校食堂的位置在学生学习生活的小圈子里,方便。这些是其他任何就餐场所都无法和食堂抗衡的,就形成了食堂的经营相对垄断地位。

2、消费群体的特殊性。广大师生是高校食品的主要食用者。这是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人群高度集中,在食堂就餐人数多而且固定,就餐时间也相对集中,他们的饮食安全很容易受到威胁。

3、消费场所的集中性。在高校广大师生员工消费食品的场所一般是学校食堂、超市、小卖部以及学校内部或者周边的餐馆,最主要的还是食堂为主,这些场所都相对集中。

(二)高校食品安全的现状

近些年,社会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诸如三聚氰胺牛奶、甲醛奶糖、地沟油、瘦肉精、苏丹红鸭蛋、染色花椒、假牛肉,避孕药养黄鳝等事件的频频曝光,在这种不利社会大背景下,高校食品卫生安全就显得尤为突出,确保高校食品安全卫生,对社会稳定有着重大影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长期致力推动高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试图通过多种模式从根本上解决高校食品安全存在的各种隐患,确保高校食品安全在良性的状态下发展。但是,由于国内食品安全的整体形势不容乐观,加之高校的后勤社会化的改革使得很多高校已经完全将食堂等推向了社会,由市场来提供高校食品方面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高校食堂、校内及周边一些食品提供单位可能为了追求利益可能会将一些质量低下的食品提供给高校师生员工;或者引进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加工原材料,在生产加工环节引发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一些原本没问题的食品加工原材料在包装、储存和运输到销售的阶段出现问题从而导致最后加工出来的食品存在问题;或者由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忽视卫生因素,诸如食品操作间卫生环境差,物品摆放不整齐,厨具清洗率低,餐具清洗不彻底,消毒设备陈旧,不按程序进行消毒,为降低成本出售隔夜食品等,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二、世界大学城云平台简介

世界大学城是湖南省教育厅近年来在教育领域大力推行的一个空间云平台(cloud platforms)。该平台体现了“以资源共建共享为核心,以教育实际应用为带动”,是基于“云计算”服务、覆盖各类学校、以个人空间为基础的实名制、开放的网络学习互动交流平台。该平台不仅能使用强大的云计算能力按照需求为教学主体提供一站式的可自定义的学习空间与应用工具,还可以通过大量的交互和共享体系将数字化的学习平台信息与资源互相联通,使之更好地达到共享和管理,解决了信息资源中的信息孤岛问题,填平了数字鸿沟。

目前,全国有20 多个省、直辖市利用世界大学城云计算技术建立了 386 个机构“云平台”,其中,湖南省已建有机构“云平台”266 个。

“云空间”(Cloud hosting)即个人空间又叫个人主页,是借助 Web2.0 和云计算技术,依托“云平台”,根据个人有效身份信息派发个人电子身份证号, 并按照电子身份证号配发基于实名的个人学习空间。“云空间”具备强大的资源储备功能,基于云计算技术的个人空间实质上是一个强大的、海量储存的信息储备库,它已突破了传统纸质媒介乃至单个信息终端对信息储备的有限性,为个人信息(资源)的储存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现实性和便捷性。

“云平台”可以实时抓取“云空间”上的信息,将各个“云空间”中相关的信息在“云平台”上汇聚,也可以通过“云平台”将信息及时到各个“云空间”中,方便信息的及时沟通交流,为教学和管理提供极大的便利。

三、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简介

我们将食品安全监管中除政府行政部门与食品生产主体以外的社会中间层和公民统称为第三方,其中社会中间层包括中介组织、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等。所谓第三方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是指除政府与和食品生产主体以外的所有社会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并且按照规章制度行使自身食品安全监管权的过程,在此基础上,由法律、法规认可,进而形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构成政府――社会中间层――公民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作为当今世界食品安全管理的一种新兴模式,它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保障食品安全,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流通等有关环节提供或实施的一种安全监管服务,它是一种以真实而且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为目的、维护消费者健康为宗旨的一种高端商业管理服务活动。

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是通过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系统化和个性化的食品安全综合管理服务包,内容涵盖评审、检测、培训、技术支持、风险预警及危机处理等各方面,是一种全方位和立体化的管理服务。

四、云平台环境下高校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模式的构建

食品是快速消费品,消费者仅从外观、口感、气味等感官指标很难判定食品中是否添加或原料本身是否含有毒有害的物质。因此,很难从感官指标了解食用后的安全性。有些食品就算是食用后几个月、几年觉得不舒服,也不会想到跟当时的食品有什么关联性,即使想到了也找不到证据。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非常大,如何做好校园食品安全的监管,以实现管理者及时了解校园食品安全状况、经营者有利可图、食品安全卫生和师生健康多方共赢,我院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打造湖南省高等院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示范基地的目标,决定引进深圳民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负责为我院食堂提供了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服务,探索云平台环境下高校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构建高校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的逻辑起点。

1、高校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下学校卫生工作的重点难点。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通过调研其他院校管理模式,我们总结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了以下问题:一是监管难度大。包括校方不可能派专人对食堂经营者从进货到卖出进行全过程监管、校方如何对后勤监管人员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二是校方“请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监管后,如何监管第三方执行监管情况;三是校方如何实时接收和及时处理监管信息,也就是信息的有效传递。

2、食品安全监管亟需创新管理思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历来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但政府监管资源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执法监督往往只能是运动式的抽查和事后的处罚,并不能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3、世界大学城云平台强大的空间辐射能力具备强大的应有推广能力。世界大学城云平台是2010年湖南省教育厅引进基于云计算的网络服务系统、以互助互学为核心理念而搭建的国内目前最大的教育信息化应用平台,具有极高的应用价值和广阔的应用空间。以世界大学城为平台,有效促进政、校、企三方联动,协同创新管理食品安全,具有极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启动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服务,各司其职。

深圳民声科技有限公司充分发挥自身的服务特色,本着打造湖南省高等院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示范基地的目标,为我院食堂提供了全面的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现场速测及分析、人员培训与交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评估及解决方案、远程视频监控、技术支持、为食品安全监管专业学生提供实践教学等。校方主要的权力和义务是:监督民声科技的服务,对民声服务提出管理要求;发生食品安全公共危机时,校方可要求民声科技给予技术支持并及时处理危机,不论公共危机是否为企业方所致;督促食堂按照民声建议改进。

企业方主要的权力和义务是:民声科技遵照国家标准,提供专业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承担发现和提出改进措施的责任;积极协助学校处理和排除隐患,因民声原因未能及时发现隐患的,民声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的引入进一步理顺了学校和承包经营者的关系,有效促进了食堂的规范管理,规避了食品安全问题风险,确保了教学的正常运行。一是我校实施第三方监管以来,实现了校园食品安全零事故。曾检测出韭菜残留农残超标、干辣椒二氧化硫超标、腊鱼含有剧毒农药等现象,得到了及时妥善的处置,防止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食堂运行更加科学规范。形成了原材料检测和报告制度,初步实现了检查报告基于大学城云平台空间实时通报。就餐环境进一步改善,人员操作更加科学合理,食堂的认可度和美誉度也得到了提高。三是通过深圳民声科技有限公司专业的培训,食堂和校内监管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了,餐饮管理及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提高了。

(三)依托世界大学城云平台构建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协同创新平台。

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以教育信息化改革为方向,依托世界大学城云平台,以解决学校食品安全问题为目的,以政校企合作为基础,以云空间建设为抓手,构建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协同创新平台。管理方(湖南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可以通过平台及时掌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能方便快捷地向学校提出安全预警信息并发出有关决策和指导指令。学校需要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学校师生和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平台实时查看食堂监控的情况及每天食品的检测报告,学校通过协同创新平台既解决了学校食品安全的问题,提高了管理效率。服务方(深圳民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协同创新平台,建立校园食品安全信息云平台食堂原料安全信息、饮用水安全信息、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信息、食堂制度建设信息和食堂食品添加剂专项管理信息等。

结束语:做好我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协同平台的建设工作,在解决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的同时,实质是在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与信息化技术相结合的先行先试,将为湖南省乃至全国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提供借鉴,为政校企协同创新探索一种新的模式,也为世界大学城云平台在学校后勤服务方面的应用做出示范和引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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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阎明.浅论高校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对策 [J].《中国校外教育》,2011.6.

[3]彭铁光,姜崇斌.高校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7.(第18卷第14期)

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范文第6篇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现状

当前学校食堂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重,主要体现在制度缺乏完善、执行力度不够等几方面。一方面,有关部门对于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制度缺乏完善,导致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治理,进而对学生的健康发展造成影响。有关人员缺乏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也没有及时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一直浮于表面,没有得到深入的管理。另一方面,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缺乏深入的管理,面对一些违反食品安全问题的现象,通常是简单的告诫,而非按照要求进行惩罚,这样一来,有关人员始终无法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也无法得到治理。为了解决中小学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要针对现行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提升中小学食品安全质量。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制定相关制度,并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分级与示范活动。学校食堂是有关部门监管的重点对象,所以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要制定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以此确保食堂中的健康问题。为此,监管部门可以在学校食堂中开展食堂的量化分级与服务示范活动。安排专门的监督人员对食堂中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且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规范。在争先创优观念的指引下,确立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示范,并以此带动食堂安全水平的提升。

除了要建立相关制度,还需要和政府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构建学校中的监管部门。因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任务十分重大,极为容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在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过程中,需要贯彻落实政府部门的政策要求,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深入至学校的食堂中,并且进行专业的培训,按照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除此之外,进行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可以运用相应的信息平台,例如微信、网站等,构架学校食堂互动的平台,将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传递给有关的工作人员,并要求其按照具体规定要求贯彻工作指导,将学校食堂中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在沟通平台中进行交流,这样一来既可以为行政管理人员提供方便,同时也能够缩减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极大的提升了工作效率。

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实现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为了保证中小学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需要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基础上,监督食堂工作并给出具体的整顿建议,长期严抓餐饮安全问题,形成长期性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针对日后中学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督人员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一方面,要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且在学校中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以便及时了解食堂的食品安全信息,将其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其次,重点和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部门进行沟通,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发挥行政司法的双重打击作用,重点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再次,在学校中建立食堂电子档案,和各个学校进行衔接实现信息共享,以此实现食堂食品安全的远程监管;最后,在学校中建立食堂食品的安全责任制度,针对一些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可以与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并将谈话记录计入诚信档案中,和学校管理等级评定相连接,提升有关人员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从而真正解决中小学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范文第7篇

摘要:食品安全事关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与每一个生命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有毒、有害食品的出现不但让消费者整日饱受其害,也严重侵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特别是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更是引发了食品行业的“地震”,在社会上引起强烈震撼。此类惨剧的不断出现,凸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许多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F407.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04102

1食品安全及监管的基本特点

1.1《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描述

《食品安全法》的描述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明确表述相关定义,但从具体内容中可以看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安全的领导、组织框架和职责;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其他有害因素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食品安全标准框架和制定;检验检测机构及职能;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和各自职责等。

1.2相关概念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指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监管措施,依法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框架和组织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主体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客体是食品污染、危害、风险和各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及其中存在的问题

2.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食品监管采用的是分散式监管模式。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所确立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质检、工商、卫生四部门分别负责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

2.2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对具体监管体制做出了规定:由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

由此可见,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科技、环保、法制等部门,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是一种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

2.2.2食品安全标准建设严重滞后,检测空虚

目前,我国的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水平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2.2.3缺少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与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的监测机制,等等。

2.2.4食品安全执法队伍薄弱、监督不力

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监督不力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有的地方专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不足50人,其中卫生9人左右,工商15-20人左右,质监5人左右,农业不足10人,商业、供销部门都是1-2人负责食品职责工作。执法人员少且分散,造成食品监督不到位,审批发证把关不严,责任追究不落实。甚至有些部门看到有利益可图时就督查,无利益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策

3.1健全管理机构,切实抓好工作队伍建设

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是绿色食品监管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事业发展的根本条件。应该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按照“有工作机构,有组织领导,有专人负责,有明确职责”的工作原则,尽快使食品监管队伍入位、上位,按照向下延伸、规范实施的思路。

3.2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由于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相互矛盾的问题,比如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不同、含量限度要求不同等,不仅让相关食品加工生产者颇为头疼,也使得政府部门在对不少食品的监管上陷入尴尬的境地,因此必须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在此基础上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3.3完善食品安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消费者无法获取食品安全的信息。鉴于此,政府应承担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管理和等工作,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3.4完善监管网络,拓展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我国的食品安全体制不是靠出台一部《食品安全法》来弥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的不足,而是要重构一种新的权利分享观念。实践证明,一个仅靠行政内部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安排,很难建立更加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监管机构本身的运作必须引人社会力量的监督。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和监督作用。针对目前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行业协会:一要以服务促发展。通过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等促进企业自我管理;整合行业中的技术骨干和质量管理骨干形成行业的技术优势和质量管理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以期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制约企业发展的难点问题。二要以监督促交流。配合政府全面做好生产过程的监管,配合政府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通过曝光、通报批评、开除出行业协会等自律措施,规范全协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3)畅通群众参与食品监管的途径。大力宣传和普及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人人关心食品,人人维护安全”的浓烈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各方面对区域性食品生产企业加强监督,充分发挥社会举报作用,创新投诉举报工作,落实打假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迅速组织力量及时调查处理,避免引起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性,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监管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

参考文献

[1]詹承豫.转型期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五大矛盾分析[J].学术交流,2007,(10):9397.

[2]李志,刘运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J].新安全,2005,(4):3032.

食品安全监管服务范文第8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监管部门;协调;标准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8000102

1 前言及概念说明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安全是食品最基本的要求。然而近年来,“三鹿毒奶粉”、“地沟油”、“毒胶囊”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冲击人们的心灵;《2010-2011年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显示,94.5%的人认为食品安全有问题,67.9%的人对食品安全现状缺乏“安全感”;2012年两会代表热议食品安全问题……总之,食品安全问题尚未解决。本文将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建言献策。涉及到的概念如下:

(1)食品和食品安全。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是指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一定主体依据法律等规则,制定规格、标准,对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进行管理的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法律体系、组织体系、标准体系、检测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等多个相互独立且紧密联系的体系组成。根据多年来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践和学者们主流的看法,对食品安全监管影响最大的是前三个体系。故本文将从法律体系、组织体系(行政组织体系角度)、标准体系三个方面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2.1 法律法规体系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了众多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下表是其中几例:

包含食品安全标准、生产、流通环节等内容在内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然而也存在如下问题:

(1)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不足、配套不到位、可操作性不强。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法律,确实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但多为原则性、方向性规定;其配套法律也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是定性条文多、定量规定少,仅有吊销许可证年限、罚金范围等,且不够细化。针对食品生产链各个环节以及每个环节的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足。《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配套条例中也找不到什么程度算构成犯罪。(《刑法》自然对犯罪有规定,但明显针对性不强)。

(2)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大,执法成本高,但处罚力度不足。

2004年广州白云区黑作坊毒酒事件致使55人中毒,14人死亡;2006年上海瘦肉精事件,300多人中中毒住院;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造成29万余婴幼儿患病,6死亡……。然而处罚力度不够:

对相应的事件责任人。《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在行政处罚方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以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民事责任方面规定除一般民事责任外,消费者可向违法经营者收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则不明确。如此惩戒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违法者有二次犯罪的可能性。而执法成本却不低,尤其是小作坊生产,以其流动性,隐蔽性使得执法难度很大。找到一个黑工厂、黑作坊的成本和这类行为造成的危害比,这样的处罚微不足道。

对监管不力人员的处罚。照《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对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最严重也不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撤职或开除”;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这还是建立在监管过程中“未尽职责、、、”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基础上的。姑且不论什么是严重后果,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就很令人费解。

2.2 行政组织体系

自2003年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就形成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新的调整阶段。按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2010年2月成立)是“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性、统筹性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工作,是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核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另外,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商业部也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工作。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粮食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也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总之,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突出了卫生部的核心作用,其他各部门协同监管,使得“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都有相应部门来监管,这就分散了监管压力并发挥了各部门本身的优势,大大提高了整体监管效果。然而这样的监管组织也有不合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