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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心得体会

消费税的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刺激;消费与投资;税收政策

经济萧条时期实行减税政策,以刺激消费和投资的增加,促进经济的复苏,是西方经济理论的政策主张之一,也是某些西方国家在经济萧条时期经常采用的政策手段。从理论上讲这一政策主张是正确的,从西方国家实践看这一做法也往往是有效的。但我国一部分人认为,现在我国税收税率税负并不高,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较低,没有减税空间,经济相对过剩,居民有钱不花,因此不主张实行这一政策。对此笔者认为,减税不一定减总量,虽然总量上没有多少减税空间,但按这一原理进行结构性调整是非常必要的。税收在刺激消费和投资方面还是有所作为的。

一、 税收刺激居民消费的政策选择

老百姓为什么不愿多消费呢?一是一部分人没钱多消费;二是一部分人不敢多消费,强忍着把钱往银行里送。当然也有少数大款们,该买的该置办的都差不多了。总之,要不特没钱或仅有小钱,要不就特有钱,但大家都不愿多花钱。

近两年多,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居民收入增幅下降,下岗职工增多,就业压力加大,企业效益不好,使一部分人确没钱多消费。还有一部分人虽有一定的积蓄,但与预期消费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担心。曾记得10多年前“万元户”就已是很富有了,而现在存有几万元,仍是心中没底。改革开放20年来,老百姓的生活日渐好了起来,但与此同时,过去习惯了的那些理所当然应该由国家包下来的待遇和福利,慢慢地都就变得无法确定了。人们疑虑着,但又无可奈何地面对现实:有关部门不断甩财政包袱,社会不断地接包袱。哪些包袱是应该政府背的?哪些是可以不背或少背的?说不清楚。但老百姓的钱渐渐地往四个方面攒:住房、医疗、孩子上学和养老,也就是咬紧牙关存起钱来对付四大负担。

针对这种情况,刺激消费,扩大居民内需的税收政策调整,应对症下药,将主要措施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有针对地扩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在目前扣除标准之外,应考虑增加如下因素的费用扣除:一是住房购建费用扣除。国家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人们购买住房,但购房费用对一般家庭来说,是相当大的一笔开支,一些居民储蓄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购房,攒钱才能买房。对房屋的购建费用给予一定的扣除,如对基本房款按一定比例分期扣除或定额扣除,再配合住房信贷的推行,对刺激居民住房消费肯定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二是医疗费用扣除。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肯定要逐步上升,手里攥点钱应付个病灾的,是老百姓普遍心理。因此,进行医疗费用扣除,不但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且对缓解人们的心理压力和后顾之忧,有一定的作用。三是教育费用扣除。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现在不但是子女教育费用大增,就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人们也开始自费参加各种教育培训,为了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鼓励人们主动掌握科技知识,包括缓解子女教育费用压力,应对纳税人及子女实际发生的教育培训费用进行必要的扣除。

上述三项费用扣除,主要是应当前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之急,如从全面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角度时,还应包括伤残者扣除、老年人扣除、遣孀扣除、学生勤工俭学扣除、抚养扣除等,这些扣除对减轻纳税人负担,鼓励消费也有一定的意义。

2 将医疗(包括制药和药械)、房地产和私立教育行业定为微利行业,对其超额利润加重征收所得税

医疗、住房和教育在低收入国家是人们消费的重心,维持低价才有利于人们消费,特别是缓解人们在这方面的消费压力,来促进其他方面的消费。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医疗、住房和教育方面,不能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搞成高附加值的产业。我们是穷国要办大医疗、大教育和要解决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住房问题,如果这些方面占用了人们大部分消费支出,那么怎能还顾及其他方面的消费呢。如果一个工薪阶层的居民,积攒几十年甚至一辈子的钱,才能购买一套住房,再加上供孩子读书花费和人人都不能避免的生、老、病、死的消费,那么他们还能再消费什么就可想而知了。所以,从长远看这几个行业应国家和社会共同经营,以解决大众和少数高收入阶层各自的需求。就我国现实情况看,国家应将这几个行业规定为微利行业,实行低价政策,由国家统一规定其最高利润率,如民间因利低不愿经营,则由国家接过来经营。在税收上应积极配合国家这一政策,对其超额利润加重征收所得税。

3 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与赠予税

此二税在我国从理论上已探讨多年,其开征的经济条件已经成熟,应抓紧研究开征。开征社会保障税对完善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有重要意义。它对免除在职劳动者后顾之忧,促进内需消费,稳定社会经济运行;卸去企业的社会包袱,使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改善;配合我国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贯彻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以及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开征遗产与赠予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能够限制私人财产的积聚,缓解因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造成的矛盾,刺激消费增长,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继承人因继承大量的财产而养成奢移浪费的不良生活习惯,鼓励公民勤奋自立。它有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

4 加重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我国目前税收占gdp比重过低,从税收总量上看,刺激消费和投资的减税空间几乎没有。当然总量上没有减税空间,并不排除刺激消费和投资的结构性调整。对上述因扩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和限制医疗、房地产及私立教育等行业盈利等而减少的税收,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增加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办法来弥补。我国个人所得税担负着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相差悬殊的矛盾,促进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富裕的任务,但从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差距来看,这一任务远没有完成。以基尼系数为例,1980年我国城乡居民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 16和0 24,到1995年却上升为0 31和0 33。①

这说明现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力度不足,作用有限,因此建议要加重个人高收入者的税负。其做法可有两种选择:一是提高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二是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收。因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是分类课征制,实行多种税率,所以单纯对高收入者提高适用税率不好安排,只能是待以后对个人所得税模式进行调整时再通盘考虑。而实行对高收入者加成征收则较好安排,因此建议除稿酬所得外,对各项应税所得凡一次或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数额的一律实行加成征收,其中对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收的规定应降低现行的加成起点,如从现行的一次取得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开始加成,降为超过10000元的就开始加成。这样通过对高收入者实行加重税负的措施,不但可以解决保证财政收入问题,而且对加强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刺激消费等均可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 税收刺激企业投资的政策选择

税收刺激企业投资,一种是建立全方位的刺激投资机制,如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和普遍的投资性减免税;另一种是建立刺激投资向一定方向的投资引导,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有方向的投资性减免税。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双管齐下同时进行。

1 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型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已初步暴露出一些弊端,其中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投资价值的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固定资产投资,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如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投资资本支付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相当于多支付一笔“投资税”,不利于产业政策的实现;在出口方面,由于产品出口成本中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含税款得不到退税,出口退税不彻底,削弱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我国产品出口。因此,将我国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中的所含税金,对刺激企业投资,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鼓励出口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人担心增值税转型会有一定的风险,如国家财政收入的保证问题,企业的承受问题,以及会不会刺激企业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等。对此笔者认为:第一,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由于税基中没有了固定资产价值,相对税率则要调高一些,如将现行的基本税率从17%提高到20%左右,其增加的税收可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的大部分,剩下部分可以通过转型后刺激企业生产投资新培植的税源中弥补。第二,关于企业承受增值税转型能力问题,由于转型要提高税率,各行各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将因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而发生增减变化。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因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将下降;加工工业、一般传统技术的企业因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将上升。一般来说税制调整涉及一部分纳税人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是正常的,但为了避免对财政和经济带来过大的振动,转型后税率提高不能一步到位,宜采取稳步渐进的方法,据1994年税制改革时测算,新税制中的增值税基本税率选择生产型为17%,选择消费型为23%多,两者相差6个多百分点。转型后若将税率提高到20%左右,使新增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由国家财政和企业共同承担,国家承担的部分就是上述所说的用新培植的税源中弥补的部分。从原理上讲,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是同步提高的,因此企业若能以原不含税价格实现销售,就不会增加负担。至于提高税率后随着“税负转嫁”带来商品价格的上涨,这在目前商品价格连续下滑的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并对遏制价格下滑的势头起一定的作用。第三,对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会不会刺激企业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问题,这是经济过热时的一种担心,现在看是不存在的。且不说国家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来控制企业投资方向和规模,就是在国家大力鼓励企业投资的情况下,企业会不会投资还要考虑对市场前景的预期。尽管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存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但企业怎能对库存积压,销售困难的老产品进行投资呢,因此仅是增值税的转型就会对企业投资形成“矫枉过正”是不可能的。相反一些产品销售不畅是由于面孔老,在人们生活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不适用或不先进。老百姓不愿花钱的原因之一,就是没啥稀罕玩艺儿可买,而要造稀罕玩艺儿企业就得技术改造,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造出多一些稀罕玩艺儿,来适应扩大消费的需求。

2 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人认为:这是我国近年来税制建设中最坏的一个税种,它本身设置了极为繁杂的税目税率,完全是计划经济中计划的内容,是计划经济思潮在现在的集中反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对此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此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运用税收杠杆调控经济运行,控制和引导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向、规模和结构,是必要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基本建设活动领域里,政府直接投资的范围将进一步缩减,基本建设大部分以民间为投资主体,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与结构主要靠市场来调节。但由于基本建设活动投资额较大、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较长,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盲目性给它造成的不良后果会比其它经济活动严重得多。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活动的宏观调控。不过在通货膨胀时期,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以起到抑制投资膨胀和通货膨胀的作用。在通货紧缩时期,为了促进经济增长,要适当加大投资力度,刺激需求,可以适当地降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特别是对于国家确定的投资重点,对经济结构调整有很大影响的投资项目,社会各方面资金只要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投资方向的项目,都应该有明显的倾斜政策,甚至应该减免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促进投资和市场的启动,减少商品库存积压,促进经济增长。

3 实行投资性减免税

投资性减免税具有国家投资的性质,它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协调地区间经济发展政策的需求,对向一些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的特别优惠,但是作为减免税要依靠企业自己去实现。投资性减免税不是国家在项目投资前的拨款,而是对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金进行减免,以保证投资者能得到较快的资本回收,达到鼓励投资的目的,故也有人称其为国家追溯性投资。如对新办企业减免税、减税还投资贷款、及投资抵免等,均属于这类性质的税收优惠。

以上大体谈了刺激企业投资的一些税收政策调整,除此之外,诸如为了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为了促进产品出口,再适当提高一些出口退税率等,笔者也是赞成的。

最后,通过税收政策调整来刺激消费和投资,特别是减免税部分,其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受税收环境的制约。因为,长期以来通过各种越权和乱减免税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做法尚未根除,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各种偷、骗税现象的发生,大大降低了实施减免税政策的预期效果。因此在税收政策调整的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建立起规范性的税收分配秩序,就显得格外重要。要强化税收刚性,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要处罚到位;要严格按政策法规界限去衡量,消除一切人情或随意性的因素;要严厉打击各种偷税、骗税和逃税等违法行为;要下决心将超越税收管理权限,越权减免税等作为腐败来进行惩治,定为“干扰税务执法罪”。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向各地派驻“税务执法督查组”,并逐步扩充成直属“税务稽查局”,以取代现行国税、地税系统的税务稽查组织。象西方主要国家的税务审计机构与税款征收部门分离,独立行使职能一样,建立我国的除国税、地税部门之外的第三大税务系统,即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打破行政区划分级设备的专职“税务稽查局”。

参考文献:

消费税的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品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目前,在我国已开征的税种中,对收入分配起调节作用的税种,一般被认为是个人所得税。因此,2005年9月全国人大举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的听证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2006年3月我国对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的调整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心,只不过多数人关心的是自己购买的商品价格是否受其影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直观感觉到消费税对收入分配有一定影响。那么,消费税作为主要的商品税是否具有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商品税税种设计的调节机制应如何配套?本文在这里做一些基本的分析和探讨。

一、商品税设计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

所得税对收入分配具有直接的调节作用。因为所得税的设计本身就是以个人收入为纳税能力标准来体现的,人们可以直接感受和认识到。但是,商品税对个人收入是否也具有直接的调节作用?这就需要站在个人收入的形成(或取得)和使用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方面,从个人收入的形成(或取得)角度看,收入的多少体现纳税能力的大小,因此,所得税以收入为基础或标准来进行课征,从而达到一定的调节目的。同时,设计一定标准的起征点或费用扣除,设计宽窄不同的级距和累进税率,对不同收入者调节的深度和广度则会更加明显突出。另一方面,从个人收入使用的角度看,个人收入表现为对商品的购买能力或支付能力。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对商品价格影响的情况下单独看商品税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对商品课税会使商品价格直接上升,使不变的收入所购买的商品数量减少,从而对个人收入的使用结果产生相应的调节。如果将不同收入者购买不同类型商品的购买比重做相应分布分析,对不同类型的商品进行有选择的课税或不课税、课重税或课轻税,则产生调节不同收入者的效果会更加明显。

例如,我国今年4月1日实施的消费税改革中,对小汽车税率调整变动:

从税率调整情况看,越野车税负增加最大。以税率调整前一台排量为4.5升、价格50万元的越野车为例,按原税率计算:其税收负担为50万×5%=2.5万元,按新税率计算:其税收负担为50万×20%=1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税率调整则会使其价格上升空间为7.5万元;相反,对一台排量为1.4升、价格8万元的小汽车而言,则会有价格下降为8万元×(5%-3%)=0.16万元的空间。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税的调整设计,在理论上存在着对不同收入者的收入使用结果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二、商品税的设计形式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效果

商品税按着与价格的关系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指商品税的税额属于价格的组成部分。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看到的是商品的价格,看不到含在商品价格之中的税收,所以,消费者不知道自己是否支付了税收。价外税是指商品税的税额不属于价格的组成部分、是依附在商品价格之外。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不仅看到商品的价格,同时也看到依附在商品价格之外的税收是多少。

商品税设计形式表现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对个人收入调节是不一样的。从价内税的形式看,由于人们在购买商品时看不到税收,个人收入使用结果的差异与税收是否变化无法直接对应,对应的是商品价格的变化。所以,个人感觉不到税收的存在和调节,所感觉到的是商品价格的存在和调节。举例说明,假定商品价格是100,其价格构成为:成本为60、税收为20、利润为20;如果排除供求和垄断等等外在因素,仅从价格内在构成看,这三者都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推动价格的升降。具体情况分析为:(1)成本推动,成本变动而其他因素不变,成本为70或55,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所支付的货币价值为110=70+20+20或95=55+20+20;(2)税收推动,税收变动而其他因素不变,税收调整为25或15,则消费者所支付的货币价值为105=60+25+20或95=60+15+20;(3)利润目标推动,利润目标变动而其他因素不变,利润目标调整为25或15,则消费者所支付的货币价值为105=60+25+20或95=60+15+20。所以,在这里必须明确,在价内税的形式下,商品价格的变化有税收调整的因素,同时还有许多非税收因素。

另一方面,从价外税的形式看,因为税收是依附在商品价格之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既要为价格支付货币价值、又要为税收支付货币价值。当商品的价格不变而税收调整变化时,那么,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就要为税收的变化多支付,直接感受到税收对个人收入使用结果的调节。例如,假定商品的价格为100,税率为10%,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所支付的货币价值为100+100×10%=110;如果商品价格不变,税率调整为20%或8%时,则消费者所支付的货币价值为100+100×20%=120或100+100×8%=108。在价外税的形式下,影响商品价格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都会使商品价格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发生不同的变动,作为生产经营者从成本与利润的关系角度,既要考虑影响商品价格的各种因素,又要考虑税收因素;作为消费者从货币价值支付多少的角度,则考虑的是商品价格升降与税收调整变化,即是支付商品价格部分的货币价值多呢还是支付税收部分的货币价值多呢?

三、价外税的形式的商品税的设计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

如果一个国家开征的商品税都表现是价外税的形式,那么又如何更加明确的调节个人收入呢?这就是在税制方面如何设计选择性税目和差别性税率的问题。

从税收横向公平原则角度出发,纳税范围越广泛、纳税人越普遍,税收公平性就越突出明显,即税目设计的越多、税收所能调节的空白和遗漏就越少。但是,征税对象普遍,只能解决横向公平问题,不能解决纵向公平问题。而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即对收入差距调节,则更多地是体现在纵向公平方面。所以,对商品税而言,应是对课税对象(或税目)进行区别对待,即选择性地确定税目,方能体现对个人收入使用结果的纵向调节。

如何选择性地设计税目,对商品税的课税环节而言,首先应体现在零售消费环节课税;其次,对不同的商品有选择地纳入课税范围。例如,对生活必需品、尤其是大众性食品不以课税,可以设置专门的免税商场或专门的免税专柜;反之,设置课税商场和课税专柜,尤其是对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课税,其标准可以不定期调整。从恩格尔系数的角度讲,系数高的都是低收入者或家庭,他们对食品等最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购买占收入绝大部分,基本上不涉足高档商品和奢侈品;相反,恩格尔系数低的基本都是高收入者或家庭,他们对基本必需品的购买占收入的比重很小,对高档品和奢侈品的购买占收入的比重相对大。当然,这里不否定在目前的必需品中也分出低、中、高的价格差异,这仍然改变不了高收入者对两类商品购买的基本比重情况。所以,对商品区分必需品和非必需品进行选择性课税,对不同收入者的收入使用结果产生纵向调节作用。

不同商品设计差别性税率课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使用结果纵向调节。在区别必需品和非必需品的基础上,对非必需品进行差别税率课税设计,即将非必需品进行分类分档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课税。例如,对非必需品划分为趋近必需品的和远离必需品的,与此对应设计低税率和高税率;对同一类非必需品划分为由低到高的不同档次类别,设计相对应的低到高的不同税率。这样,即使对非必需品课税,也会对不同收入者形成纵向调节的对应目的。当然,在价外税的形式下,对不同商品设计高低不同税率进行课征,其操作上有一定难度,同时,还会增加征税成本。但是,对不同收入者进行纵向调节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

四、关于我国商品税对个人分配调节问题

目前,我国的商品税体系基本设计是,对商品生产和销售的经济行为普遍开征增值税,对各种服务的经济行为普遍开征营业税,在征增值税的范围基础上有选择地开征消费税。从税收转嫁机理看,商品税的负担通过商品价格变动可以传递给最终消费者,即商品税的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从公众对商品税的一般认识角度看,商品税与自己利益直接相关的税种是消费税,而消费税是否调节个人收入的使用结果,并没有直接的认识和感觉。站在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角度,不能不引发对我国商品税设计调整与改革的一些思考。

1.为什么我国的商品税设计是价内税的形式

长期以来,我国的商品税基本上是采取价内税的设计形式。1994年实行的增值税,虽然是以价外税的形式设计为主,但是进入零售环节后依然是价内税的表现形式。为何如此?经济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设计所体现的目标尽管多元化,其财政目标仍然是第一位的。由于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中国家,商品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其财政地位举足轻重。所以,在设计商品税的表现形式方面,在考虑征收机关的可行性操作基础上,非常注重纳税人对税收的接受程度和可能接受的形式。因此,我国的商品税一直采用价内税的设计形式。

以价内税的形式所体现的商品税,从税负转嫁的传递结果看,也会对不同收入者产生收入使用效果的调节作用。正如前面曾分析到的那样,价内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会出现两种逆向结果:第一,纳税人感受不到税收的调节;第二,非税收因素掩盖税收作用。从纳税人对税收的认识和感觉到是税收调节的角度看,我国的商品税应从价内税的形式转换为价外税的形式。

2.我国的消费税虽然是选择性税目,为什么没有明显的调节效果

我国这次消费税调整,由原来的11个税目调整为现在的14个税目,对资源性产品和高档奢侈品增加了税目,体现国家对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以及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虽然,国家对有些高档奢侈品纳入到征税范围,如对于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护肤品等涉税商品来说,消费税具体如何征收、“高档”商品究竟如何界定等政策细则,对许多人都是不明确的。同时,这些商品的消费群体对价格的敏感度比较低,市场抑制作用也不十分明显。从另一方面看,这些高档消费品的价格上扬后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也并非认为是税收调整的结果。其主要原因,一是,消费者看到的是商品价格变化,不是税收的变化,即价内税的表现形式结果;二是,我国的消费税基本上是在产制环节课征,即对生产者课征,不是在零售环节直接对消费者课征。

3.是否可以从产制环节课征转换为消费零售环节课征

从对纳税人收入使用的调节效果看,商品税应在零售消费环节课征,同时,与其配套价外税的设计表现形式。但是,这里要涉及到征管技术与水平、征管成本、人们的观念与接受程度等几个方面问题。首先从征管技术和水平看,在产制环节课征,征收机关比较容易掌握和操作;在零售消费环节课税需要征收机关对零售环节资料进行比较全面准确地掌握,这就要求征收机关的征管技术和水平要有比较大的提高。其次从征管成本看,在产制环节课征比在零售消费环节课征简单易行,所以,在产制环节课征成本比在零售消费环节课征成本低。再次,从人们的观念和接受程度看,在产制环节征税是对生产者课征,如果生产者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法可以将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这样的结果是,消费者接受的是商品价格变化,而不是接受税收的变化。由于在产制环节课税使消费者无感觉,这对纳税意识比较差、对税收逆反心理比较强的社会下,是适宜的。

4.是否到了人们接受从价内税转换到价外税的时候

从2006年3月消费税调整所引起的各界关注以及效应看,这次消费税调整引起社会各界比较广泛的关注和关心,除了税收变动会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发生改变的经济作用之外,我认为,还有两个方面的作用显示:一方面,从企业的角度看,越来越多企业关注和关心国家经济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的变动。这种情况说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越来越规范,企业赢利的渠道、方法和表现形式也日益规范化。所以,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尤其是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经济行为的重要和直接因素,各个企业现在已经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点。另一方面,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越来越多地关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与自己利益变化之间的对应关系。2005年9月全国人大举行个人所得税听证会,引起全国各阶层的普遍关注。从公众对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调整变化的关注情况看,我们认为,我国的商品税表现形式转换已经到了比较可行的阶段。

5.我国商品税体系是否要重新设计

目前我国的四大商品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销售进行课征,当然,也有部分是对劳务课征,即加工、修理和修配,在此处与营业税的课征范围形成交叉;同时,营业税中对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进行课征,也形成与增值税课征范围的交叉。消费税是在增值税普遍课征范围基础上选择部分税目进行再次课征,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政策性。营业税是对劳务普遍课征。

从我国的商品税设计体系来看,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制度设计缺陷,即增值税和营业税课征范围交叉问题。如果从理论角度讲,实际上有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即对劳务的主体劳动力是否属于商品。从价值形成、递延或扩展的角度,或者说从商品价值的生产和传递角度看,对商品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其价值生产和递延或扩展,都应用一个税种普遍课征。对我国来讲,就是用增值税普遍课征,取消营业税。在普遍课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对部分范围进行有选择地课征消费税。

站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角度讲,通过商品税设计来调节收入分配,应把增值税作为普遍横向调节的主体税种,在此基础上把消费税作为纵向调节的主体税种,其它商品税应在此框架下作为补充税种。

参考文献:

[1]蒋晓蕙、张京萍.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的效应[J]税务研究,2006,(9):8-12

消费税的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关键词:居民消费 财税政策 收入分配

一、我国居民消费的现状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促使消费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满足生存需要的基本消费品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不断降低,享受型和发展型的消费品所占比重不断提高。但是,相对于投资和出口,我国的居民消费依旧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居民消费率持续下降

统计资料显示,1981年我国居民消费率为67.5%,1991年下降到48.5%,2005年达到38.2%,2006年继续降至36%左右。据《世界银行发展报告(2003)年》的资料,中国居民家庭消费占GDP的比重比全世界平均数61%低13个百分点。

(二)居民消费水平低于人均GDP的增长

居民消费水平是指按人口平均计算的居民消费额。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人均GDP的增长,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但居民消费水平的增长速度却明显低于人均GDP的增长速度。统计资料显示,1991年我国人均GDP为1879元,2006年增加到16084元,平均每年增长947元;而我国居民消费水平1991年为932元,2006年增加到6111元,平均每年增长345元。可见,我国居民消费水平明显慢于人均GDP的增长,说明我国广大居民依旧不能充分享受经济增长带来的消费水平的同步提高。

(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增长迅速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增长迅速。1991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为9241.6亿元,1995年底达到29662.3亿元,5年增长了20000亿元。为此。我国政府在1996―2002年间曾8次下调银行存贷款利率,以减少居民储蓄、增加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增长。但居民储蓄增势不减。2003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突破10万亿元大关;2004年末为11.96万亿元,2005年末为14.11万亿元,2006年末达到16.16万亿元。这表明我国居民拥有很大的潜在消费能力,只是目前没有得到有效释放。

居民消费不足给我国经济增长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首先,居民消费不足制约了消费对投资的拉动作用,使投资的增长失去了终端消费需求的支撑,制约了投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其次。居民消费不足使大量社会产品价值难以实现,使投资形成的生产能力得不到充分利用,社会生产能力闲置浪费。再次。居民消费不足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带来下岗失业人员的增多,制约着国内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二、影响我国居民消费的财税原因分析

(一)税收政策方面

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对调节个人收入作用有限,不利于促进居民消费。首先,我国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收入占总收入的近60%,而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制则以所得税为主体。所得税不仅反映国家税收的增长,还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从而形成购买力拉动消费:流转税则不考虑公民收入高低、企业盈利多少,如果流转税增长而企业亏损、个人收入下降。则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抑制消费。其次。现行税种设计不够合理,许多与居民消费息息相关的税种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尚未开征,而土地增值税等抑制居民住房消费的税种尚未停征,这对拉动居民消费极其不利。再次,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存在不利于消费的因素。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而非综合所得,免征额过低、扣除范围不明确等,使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流,减少了其可支配收入。降低了其消费水平: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的调整方面不够及时,不能体现国家政策对居民消费的倾斜;营业税对旅游业、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规定的税率较高,没有体现政府对消费热点的支持,不利于进一步刺激居民消费。

(二)收入分配政策方面

消费是收入函数,居民收入主要取决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政策。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如果分配比例向消费倾斜。居民收入和消费就会增加,反之就会减少。建国以来。我国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一贯注重积累而轻视消费,因而居民收入和消费增长相对缓慢。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过程中,税收和政府转移支付的调节功能没有充分发挥,高收入群体的“逃税”或“避税”行为极为普遍,中低收入者反而成了纳税主体,低收入阶层则由于政府投入不足,难以获得有效援助。此外,再分配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逆向调节”现象,有些分配政策向高收入者倾斜。突出表现是住房、医疗等福利分配体制。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减少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抑制了整个社会消费需求的扩张。对此,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社会保障制度方面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保障进入全面改革阶段,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金短缺、保障水平偏低、覆盖范围有限等问题,致使居民必须考虑自己下岗、失业、生病、老年以后的生活,从而增加预防性储蓄,不敢或不能大胆进行即期消费。另外,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均衡,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缺医少药的状况依然突出。再加上子女教育支出的不断增加,农民的消费水平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出现捉襟见肘的状况。

三、刺激我国居民消费的财税政策

(一)调整税收政策,强化调控功能

配合新一轮税制改革,重视强化税收的调控功能,综合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消费税等不同税种间的相互协调配合。调节居民可支配收入。促进居民消费。对个人所得税制,可在目前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改为混合所得税制,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将个人所得税调节重点放在高收入阶层,以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和消费能力。为鼓励消费,可以考虑将纳税人在教育、房屋、汽车等方面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对消费税和营业税等进行改革,调减小汽车、非含铅汽油、柴油等的消费税率,促进汽车消费;调低部分行业(如旅游业、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等)的营业税率,体现国家对消费热点的支持;改革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相关的税收。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征契税和印花税,以促进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刺激住房消费。此外,开征遗产税与赠予税,引导居民进行消费。特别是使财产向低收入者流动,形成现实的有效需求。刺激经济发展。

(二)加大收入分配政策的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消费倾向

收入分配政策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和消费状况。就我国目前来看,加大收入分配政策的力度,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一是采取收入增长政策,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使分配比例向消费倾斜。通过逐步放松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促进劳动力流动,实现人力资源资本化。只有人力资源资本化。收入预期稳定,消费者才能理性地按“生命周期”来配置其收入,从而使消费和收入的分割稳定化,抵御“消费紧缩”或边际消费倾向下降。同时,要建立起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确保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明显高于物价水平的增长速度。让更多人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促进居民消费的增长。对农民来说,政府应该提高粮食收购价格、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和建设小城镇,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增加其消费需求。二是完善收入调节政策。通过税制改革,综合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消费税等不同税种的相互协调配合,调节居民可支配收入,促进居民消费增长。

消费税的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消费 居民消费 税收政策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架马车”之一,主要包括政府消费和居民消费,其中居民消费在我国占有约80%左右的比重,其对经济增长有着更为强劲的作用,据专家测算,居民消费率每增加1%,可以拉动GDP上涨0.87%,因此在最近几年的经济工作会议及“十七大”报告中,都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提高居民消费。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在调整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收入差距、提高社会保障能力等方面均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我国刺激居民消费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近年来,为了刺激居民消费,我国相继进行了税收政策的改革与调整,如在消费税方面,从2006年4月1日起,调整了征税范围和税率,取消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护肤护发品税目,增加了高尔夫球、高档手表、游艇等税目,降低了小排量汽车的税率,通过此举,降低了部分消费品的税负,提高了人们的消费,同时通过对高档消费品的征税,调节了收入差距;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为了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免征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有专家估计,仅此一项政策可以使全年居民消费的增长速度超过0.5个百分点,从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70%的工薪阶层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可支配收入进一步增多,消费能力将会得到大大提高;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其消费能力,自2000年起我国相继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直至2006年起全面取消农业税;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自2002年起对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吸纳就业的企业给予定期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上述税收政策的运用对于刺激居民消费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税制在刺激居民消费增长方面还存在一定缺陷,其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发挥,主要表现在:

1.现行税制对消费结构的调整力度不够,主要表现是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设置仍不够科学。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应是非大众的日常消费品,其征税项目应与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保持动态协调。我国于1994年起征收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11类消费品,经过十几年的经济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一些原本为高档消费品的已成为普通消费品,同时又出现一些新的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因此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应适时做出调整。现行消费税对少数普通消费品如化妆品、啤酒、黄酒及部分生产资料如轮胎、酒精仍在征税,且税率较高,而一些高档消费品如高档家电、电子产品、裘皮制品、保龄球等却未纳入征税范围,不仅难以体现税收公平,也限制了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不利于促进消费增长。

2.现行税制对居民收入的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表现在:

(1)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仍显不够,主要存在以下弊端:一是采用分类征收,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会造成那些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二是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不尽合理,目前实行综合扣除,采用定率扣除与定额扣除相结合的办法,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家庭实际情况,也没有考虑个人负担的住房购建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的扣除;三是税率设计不合理,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偏高,而一些非劳动性收入如股息、红利、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税率较低,有失公平。

(2)遗产、赠与税未能开征,容易造成财富过于集中和贫富分化加重,富人的储蓄和积累的愿望强烈,现期消费受到影响和制约。

3.现行税收政策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方面的扶持力度仍显不足。目前我国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虽然各地在征收社会保障费,但是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开征的社会保障税相比,存在职能软化、监督管理无力、效率低下和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等问题,并且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部分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难以保证,提高消费更无从谈起。此外,虽然为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优惠对象范围和力度不够大,作用不是十分明显。

二、我国今后进一步刺激居民消费的税收政策取向

1.改革调整消费税,合理引导消费方向,推进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一方面调整征税范围,取消对化妆品、啤酒、黄酒等生活必需品及酒精、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的征税,将高档家电、电子产品、裘皮制品、保龄球等纳入征税范围内;另外一方面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汽车、摩托车等消费品的税率,以降低其价格,促进居民的消费。

2.完善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提高整体消费水平。一是改革征收方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对属于投资性、没有费用扣除的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实行分类课征,而对属于劳动报酬的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承包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与租赁所得等实行综合课征;二是适当扩大费用扣除范围,将个人住房购建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作为扣除,同时应考虑到个人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以减轻纳税人负担;三是适当简并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率档次,以设置三至五个级距为宜,同时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以35%为宜,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3.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居民消费信心。从国外经验看,社会保障税是筹集保障资金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我国也应适时开征。在税制的具体设计上,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为所有参与社会保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以及自由职业者;税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支付或取得的工资总额或收入总额,具体来说,对企业而言,是一定时期支付的工资总额,对职工而言,是指一定时期个人从企业或单位领取的工薪收入额,对个体经营者而言,则为其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净余额;税率应分税目制定差别比例税率,具体为养老保险为18%(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6%),失业保险为1%(单位缴纳),医疗保险为6%(单位缴纳3%,个人缴纳3%)。

4.设立遗产与赠与税,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即期消费。通过征税可以调节个体财富存量,进而降低人们进行储蓄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使人们改变传统消费观念,增加即期消费;同时将所集中的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增加低收入阶层收入,提高居民的整体边际消费倾向。

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扩大就业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提高社会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首先要放宽对安置就业企业的限制,将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放宽到所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企业和各种行业,并且把企业召用农民工也纳入优惠政策范围内;其次可适当增加优惠税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了定期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以外,对从事商品零售的个体经营者,经营发生特殊困难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酌情减免增值税;另外,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方面的作用,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如对中小企业利润再投资以所得税优惠,降低对其课征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简化中小企业的征收管理程序等。

通过以上税收政策的运用,可以减轻居民税收负担,增加居民收入,调节收入差距,引导消费方向,从而促进全体居民的消费增长,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利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赵芳春:关于启动消费需求的税法思考[J].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消费税的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P键词:消费税;改革难点;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继续提高,人们对购物的欲望也越来越大,消费的金额也越来越高。而我们目前的消费税制度还是一九九四年税制改革的时候更新的,很明显,已有的多年前的消费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的消费水平了。而且,随着我国财政政策的改革,消费税制度的弊端渐渐地暴露出来。为了适应现在的经济制度,就需要对我国的消费税制度进行改革,解决原有的消费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因为消费税制度关系重大,所以,改革还是存在一些困难的。下面就针对消费税改革的难点,提出相应的改革策略:

一、消费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分析

(一)汽车的消费税改革存在难点

目前,汽车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汽车的销售金额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改革汽车的消费税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就会对税务改革造成难点。汽车的消费税改革会受到汽车发展战略的影响。一方面,从方便人们的生活方面考虑,应该加大汽车的销售力度。为了减轻人们购车的负担,就应该减少消费税。但是,从资源节约和环保角度看,我们现在应该首推的是公共交通出行,减少对汽油等资源的使用。那这样以来,就应该加大汽车的消费税,还应该限制汽车的销售数量。所以,应该先考虑好汽车的发展策略,才能进一步制定汽车的消费税。

(二)价内税还是价外税,纷争不断,影响税收制度的改革

如果使用价内税,能够方便对税务的收取。但是,这种收取税务的方式透明度不高,不能够引起人们对于税务的认识。而且,还会削弱消费税引导人们购物方向、调整消费结构的功能。如果使用价外税,确实是可以引导人们好好地熟知消费税制度,还能够引导人们的购物方向,调整消费结构。但是,这样一来,就很不方便国家对于税务的征收,会使得征税的成本增加。最重要的是,价外税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

(三)消费税主要功能的转变有难度

消费税的征收,不仅仅是作为国家财政开支的主要来源,更正要的是调节市场经济。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的用途还是在增加国家的财政开支方面。对于消费税功能的调节,是改革消费税制度一个很大的难点。如果改革的不好,很有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国民收入,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状况。

(四)消费税的立法滞后,导致消费税改革存在问题

从1993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来,之后又相继颁布了一些制度,但是没有一项制度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这就造成了我们在遇到消费税问题的时候,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就使得改革困难,

二、解决改革难点的对策

(一)鼓励技术改革,推出新型的汽车

汽车的问题造成消费税改革存在难点,那就先解决汽车的问题。对汽车进行技术的革新,研发出新的汽车,不再利用仅有的资源作为燃料,而是研究出能够利用可循环的资源作为燃料的新型汽车。还有,就是环保问题,一定要保证研究出来的新燃料不糊排放污染空气的废气。如此,便可以确定汽车的发展策略,进而就能制定相关的税务条例。

(二)推行价外税,避免各种税务问题

推行价外税的主要问题就是消费者的心理问题。这就可以加大对税务作用的选出力度,让消费者明白为什么要缴纳一定的税务。在消费者都理解之后,价外税的推行就会变得很容易了。

(三)改变消费税的功能结构

将消费税的功能有意识的偏向调整消费水平方面。一味地强调国家的税务整体收入,不但不能使得消费市场平衡,反而还有引起人们的不满。所以,调整税务结构,使得征得税更好地为人们服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四)将相关的条例法制化

之前的很多税务条例都没有制定成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样实施起来没有威信度,就会很困难。将制定好的条例纳入法律的章程,相信这样一来,税务制度税务实施会变得更加的公平公正,也会更加的使人易于接受。

三、结束语

对于税务制度的改革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办好的,毕竟现在我们的税务制度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消费税的改革,还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制定税务条例,还需要我们这些消费者接受并遵守。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之下,消费税制度会更加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谢斯博,熊慧.我国现行消费税税制的中外比较与改革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09).

[2] 杨志银.新的经济背景下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问题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 2012(20).

消费税的心得体会范文第6篇

摘要:本文在阅读和参考国内外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发现理论上对税收和居民消费的关系的认识高度一致,但对于税负水平与税制结构对居民消费的作用机理的实证研究并非十分充分。本文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实证研究方法进一步研究由不同税种组成的税制结构与居民消费水平及消费结构的关系,旨在详细论述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的影响。通过运用省际面板数据建立计量模型的实证研究方法具体考察不同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效应。结果发现:一、所得税确实会产生挤出居民消费的效应;二、商品税随着居民消费的增长而增长,主要原因是我国商品税的普遍征收使得居民无通过替代选择进行避免;三、财产税与居民消费的关系不显著,这与我国目前财产税的征税范围有较大关系。

关键词:税收政策;居民消费;面板数据模型

一、税收对消费需求的作用机制

税收对居民消费的作用主要通过两种效应:一是收入效应,二是替代效应。

1、税收对消费的收入效应

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由于征税使得居民收入水平发生变化,从而造成居民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变化

2、税收对消费的替代效应

替代效应是指当政府征税影响了不同商品的相对价格,从而使居民为了避税而改变了原有的消费选择。

二、实证分析

1、变量选取和模型的建立

本模型的数据涵盖了中国除之外的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时间跨度为2005-2013年。数据均源自2004-2014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对所有变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平减(2004年=100)。其中,用各省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平减,用各省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对人均商品税、人均所得税和人均财产税利进行平减。

(1)所得税。所得税中与居民消费关系最为紧密的当属个人所得税,因此实证模型中对所得税变量的选取仅考虑个人所得,用LNTAX1进行表示。本文将官方公布的各省份地方政府的本级个税收入除以40%便能得到各地方省份每年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

(2)商品税。商品税的变量选取就使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的各省数据,用LNTAX2进行表示。本文将其地方本级增值税收入反向处理即可得到各省份每年征收的全部增值税收入。最后将两项之和汇总即可得到商品税总收入。

(3)财产税。财产税税种较多,税额总量不大,收入归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财产税。文中选取各省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六税种的税收收入之和作为财产税的变量,用LNTAX3表示。

(4)基于上述对核心解释变量的认识,本文将建立以人均居民消费支出的自然对数作为被解释变量;对人均所得税、商品税、财产税和可支配收入自然对数,再以前一期的人均居民消费支出的自然对数作为消费习惯,将这五者作为解释变量。模型定义如下:

其中,下角标i和t分别表示第i地区的第t年,j代表税收种类,其中LNTAX,当j=1,2,3时分别表示个人所得税、商品税以及财产税。LNCS表示人均消费支出,控制变量LNY与表示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消费习惯,以上变量均为取对数后的结果。

表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以上数据均通过单位根检验和协整检验。

所得税与居民消费显著负相关,人均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系数为-0.0616,这说明人均个人所得税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居民消费平均减少0.0616个百分点。正如本文理论部分所述,征收所得税对居民产生收入负效应会抑制居民消费。但不可否认所得税的征收还会产生收入分配的效果。

商品税和居民消费的相关系数为0.1929。一方面我国商品税中的增值税在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征收,最后通过消费环节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对普遍征收相同税率增值税的商品不能通过替代选择避免;另一方面我国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环节没有注明所承担税额,导致消费者对其不敏感。

实证结果表明财产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为-0.0092,但并不显著。变量中选取的财产税税种已经较为全面的反应了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征收范围,但仍然不可回避的是我国目前财产税仍是税种不全、税基较窄的现状。

最后,实证结果进一步验证了收入与消费习惯的决定性作用。在所有模型的回归系数的绝对值中,收入对居民消费影响不言而喻。此外,我国居民具有较强的消费增长习惯,因为消费习惯的变量系数在1%的显著水平下大于零。消费习惯对本期消费习惯的影响系数为0.2711,是除了收入以外对居民消费影响最大的因素。

三、促进居民消费的税收政策建议

1、优化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

我国现阶段的税制结构仍然是以流转税为主,直接税的比重仍然不高。提高直接税比重而降低流转税比重的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流转税的征收是按照固定税率比例的,具有累退性质,无法起到收入差距调节的作用;其次,流转税的税基是货物和劳务价格,税收随着价格的上升而上升,增加居民消费的成本;最后,以直接为主体税种,政府会更加关注经济效应的提升、企业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有利于发挥所得税对居民收入的直接调节作用。

2、完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

目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较小,201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7377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约7.1%,较前些年有所上升。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方法采用分类课征制会造成税收横向不公平,所以改为综合课征制比较合适。在改变课征制的前提下,进行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更有利于平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税负更有利于为重负担家庭减轻消费支出的压力,从而提高居民的消费倾向。

3、加强对消费热点的税收优惠力度

由于住房、汽车等消费在居民消费支出中的比例较大,对此方面进行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能够有效刺激。我国在此方面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例如对二手房买卖和汽车消费进行营业税和车辆购置税的减免,但时限已过又恢复了征税。所以接下来出于促进居民消费的目的,还需要对这部分的消费给予税收优惠。

消费税的心得体会范文第7篇

年轻一代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大大提高,视野大大拓宽。这使得公民对税收等公共事务的关心大大提高

为什么大家对近期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讨论这么激烈呢?我想,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力度有限。我国目前收入差距逐步增大,这使社会不稳定的情绪增加。大家寄希望于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缩小收入差距,改变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时代在进步,不可否认,纳税人现在的“税感”越来越强。“税感”,这是一个简称,大意是说纳税人对税收的感觉。为何百姓的“税感”越来越强了?

不为人知的“隐形税”

纳税人“税感”的提高反映了目前我国税负起码不轻且税负不公的现实问题。按主流的学术观点,目前的宏观税负超过GDP的35%,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只是税收的一小部分而已。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9年个人所得税大概只占税收收入的7%不到。政府绝大多数税收收入是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税种中获取的。因此,公众不但承担了各种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还承担着可转嫁的间接税(如关税、消费税、销售税、货物税、营业税、增值税等),俗称隐形税。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不名之为“税”的各种收费,如各项不菲的社会保险费和土地出让金等。

与直接税相对应,“隐形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中,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这几项收入规模很大。这几种税名义上主要由企业进行缴纳,但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按照货物或服务的流转方向将税负全部或部分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香烟和汽车等消费品的时候,表面上没有向税务局缴纳税款,但实际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这些税。正是因为如此,大家才称呼上述几种税为“隐形税”。说到这里,有人会问:隐形税是不是全部由消费者承担呢?答案是否定的,隐形税由企业和消费者共同负担。到底企业承担多少?消费者承担多少?这个取决于供求双方的弹性。双方的税负承担比例,经济学家也说不清。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消费者承担了不少。

据了解,2010年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仅占了中国税收总收入的7%左右。而仅增值税和营业税两项,就占据了税收总额的44.2%。大部分个人承担的“间接税”,都隐藏在不易察觉的经济行为之中。

“通货膨胀税”为何存在?

我国目前处在高通货膨胀时期,较高的通货膨胀率容易导致纳税人税负加重。这实际上也证实了“通货膨胀税”的存在。所谓的通货膨胀税,是指在通货膨胀条件下的一种隐蔽性的税收。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为例。目前的费用扣除额是2000元,超过2000元的部分要纳税。假设某人1年前的工资恰好是2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则他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假如在这一年间通货膨胀率为10%,该人的工资也涨到2200元(因为该人的劳务也是一种货物或服务,广义的通货膨胀应包含工资的上涨)。那么,在费用扣除额不变的情况下,该人就应当按照2200元减掉2000元后的余额来进行纳税了。但是,实际上,现在的2200元工资和去年的2000元工资的购买力是一样的,因而,实际工资是不变的。

最终的结论是,在费用扣除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大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变多了。由于我国现在的个人所得税是九级超额累进税制,这种效应就更加明显。对于税收政策制定者而言,上面得出的结论也具有一定的政策含义:高通货膨胀时期,应不断提高费用扣除额;或者,应当实行费用扣除额和通货膨胀率盯住的制度。

举个例子来说,每年调整一次费用扣除额,比如,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是一个月2000元,假设年通货膨胀率为5%。那么,明年的费用扣除额就在2000元的基础上,增加5%,也就是2100元。这样,每年调整一次,就不需要每次因为调整而大量征集民意了,这种方式既简单又方便。

纳税人的钱去哪了

公众“税感”的增强还体现在大家对财政支出效率的一些担忧。大家都知道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但是,这几年由于媒体频繁揭露出来的各项财政支出效率低下的事件,增加了大家对公共财产去向问题的担忧。譬如,媒体多次曝光部分地方政府部门超标采购公务用车和办公耗材;某贫困县财政局干部伙同信用社领导套取近亿元财政资金;某部门“三公消费”惊人……

国家税收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会提高。于是,高收入阶层承担的税率会比低收入阶层高,然后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形成社会公共福利,以此来拉平收入差距,完成二次分配。然而这几年的数据显示: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的比例超过六成,而富人的纳税不到一成。当前的税收制度违背了“多得多纳税”、“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原则。此外,中国经济增量中被税收拿走的过多,这些年的一个普遍趋势是:居民收入增长率低于经济增长率,而经济增长率又低于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率。这说明,在居民创造的财富中“大头”都被税收拿走了。同时,国家税收应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中国的事实是,公共支出中用于提高民众福利支出的比例不高。官方数据显示:财政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政府行政事业费;经济建设支出增长减缓、比重下降;而关系民生的社会事业的支出远远不够,文、教、卫生支出比重基本未变。

纳税人知识水平的提高和媒体的民主、开放的环境使得关于税收的问题经常被推到“风口浪尖”。公民尤其是年轻一代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大大提高,视野大大拓宽。这使得公民对税收等公共事务的关心大大提高,日益被纳税人感知到的税收,也越来越刺激着中国纳税人权利的觉醒。“算计”纳税额度、关心政府税收使用、要求税款支出更多用于民生等,也越来越成为纳税人关心的范围,这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消费税的心得体会范文第8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绿色生态型社会,公平性社会,创新性社会,税收政策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状态。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治理的和谐,是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的综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拓宽视野,运用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综合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设绿色生态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通过税收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型增长方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达此目的,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开征垃圾税或垃圾收费,达到通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销售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形式。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行节能产品,对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免征营业税加以鼓励。四是继续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征税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数量和范围。五是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强调其惩罚性,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2.建立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1)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三,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其次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第三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4)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二、建设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实质上是一种地区间梯度发展战略,轮番给出发展重点,轮番进行政策倾斜,轮番推出区域优惠。这种被扭曲的区域发展战略从客观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要按行业来进行,相应地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根据行业来推进,建立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机制。

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采取投资和资源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或给予投资税额抵免,以保证投资者较快收回资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

在增值税的调整上,目前在东北地区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对东北地区内的八大行业有利,从全国范围来看,会出现同为冶金行业的鞍钢和武钢税负不均,同为汽车制造业的二汽比一汽的税负重,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变区域性试点为行业性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对八大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统一先允许对当年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对所有行业的消费型增值税。

2、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涉农税收政策的调整。 200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仍然应有纳税义务,这也是取得国家公共服务的前提和条件。涉农税制的改革的远期目标是构筑农工商业统一的财产税、流转税、所得税及社保税组成的一元复合税制。并以财产税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彻底解决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的种种弊端。在现阶段,可以考虑以措施:

(1)对某些收入高的种植、养殖大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在农村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试验。(2)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对农副产品链式产业化开发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推进农村工业化的进程。(3)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上,一是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二是取消对农民同时销售农产品和其他非农产品时,农产品销售额要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限制,规定只要农民销售中含有农产品的,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三是提高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比例;四是规定对农民购进的农资中,如机械设备、种子、肥料、农药等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扣除。(4)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将现行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把农业用地作为土地使用税中的一个税目。税率可根据农业用地所处地区、肥沃程度等自然条件划分等级,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年征收。

3、实现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健全费用扣除制度。税制应该更多的考虑纳税人不同税收负担程度,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等。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三是逐步拓宽税基。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对于附加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市价计算,无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计算,严格管理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推进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2)统一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体现环境公平。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与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二是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三是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四是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彻底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根据当前我国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进税制,建立向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捐献免纳遗产税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励人们捐献。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4)改革消费税制,体现消费公平。一是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例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别墅、摩托艇、房车、沙滩车、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为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应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球、赛马、垂钓、射击等高档体育活动和休闲行为,高档夜总会等娱乐行为,高档美容美发、瘦身、洗浴、影楼等场所的消费行为。二是鉴于摩托车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建议降低或取消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三可以考虑将更多地应税消费品和全部的应税消费行为,明确在零售环节或消费环节实行价外征收,突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5)开征房地产税(物业税),调控房地产价格。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房地产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避免其多购房进行投机而造成房价的不正常上涨;另一方面也是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执法情况,改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个地方的房价才会上升,政府收的房地产税也会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个良性的稳定财源。

4、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目前就业难的问题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组织类型设置差别税率,对中小企业专门设置一档税率。可适当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以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对商贸、旅游、社区服务、餐饮、流通等投资少、就业成本低、就业容量大的行业,实施减免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率等优惠措施,加快其发展。发展多种所有制的服务业,采取减免税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创办服务业,如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对对外输出劳务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等。另外要用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再就业,降低失业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放宽再就业安置企业范围的限制,各类企业不分性质,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如可将适用对象放宽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同时,取消对建筑业、娱乐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限制。对现行仅给予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扩大到尚未获得就业机会的群体。如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校毕业生等。

三、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