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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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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第1篇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省级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曲靖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市自然资源局关于2019年省级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珠江源自然保护区内已关闭采石采砂厂部分问题整改不到位”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馈问题及整改措施描述

问题描述:曲靖市督察整改方案明确,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问题整改牵头单位,要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珠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片区范围内未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3个采石采砂场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督察发现,3个采石采砂场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仍未完成,整改工作滞后,其中鑫鑫采石场的余料未清理完毕,兴发采石场设备仍未完全拆除,余料仍未全部清理完成。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珠江源自然保护区内关闭采石采砂厂企业检查验收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于2018年1月组织对珠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关闭取缔的采石采砂厂进行现场验收,最终同意33家通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修复。但督察组抽查发现,2018年就已通过验收的呈金采石厂、恒祥采石厂、宣峰榕岩采石厂和勤丰采砂厂、三道采砂厂,部分区域植被和树木至今成活率不高。

整改措施:

(1)制定《**市落水镇落水村委会绿砂凹片区砂石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落水镇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珠江源省级保护区三道砂厂植被恢复治理工作方案》《落水镇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珠江源省级保护区勤丰砂厂复垦植被恢复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2)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市落水镇珠江源保护区内绿沙凹片区呈金采石厂、恒祥采石厂、宣峰榕岩采石厂、益利采石厂、兴发采石厂、鑫鑫采矿厂等6家采石厂生态恢复治理任务,拟复垦面积21.8公顷,其中复垦耕地6.47公顷 、林地15.36公顷;完成勤丰采砂厂生态恢复治理任务,拟复垦面积4.26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3.4公顷、林地0.86公顷;完成三道采砂厂生态恢复治理任务,拟复垦面积1.4公顷,全部为林地。

(3)2020年9月30日前,全面开展已完成整改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核查,及时解决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因后期管护不善,植被和树木成活率不高的矿山,重新补植补种。

二、整改情况

珠江源自然保护区内已关闭采石采砂厂部分问题整改不到位:已完成《**市落水镇落水村委会绿砂凹片区砂石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落水镇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珠江源省级保护区三道砂厂植被恢复治理工作方案》《落水镇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珠江源省级保护区勤丰砂厂复垦植被恢复治理工作方案》的编制;已完成完成**市落水镇珠江源保护区内绿沙凹片区呈金采石厂、恒祥采石厂、宣峰榕岩采石厂、益利采石厂、兴发采石厂、鑫鑫采矿厂等6家采石厂生态恢复治理任务。

三、验收情况及结论

经核实,符合验收要求,同意上报组织验收。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工作中,督促矿山企业在矿山关闭后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第2篇

(一)坚持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统一的原则。以宣传教育为先导,政策措施为保障,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规划》的实施。

(二)坚持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对规划提出的限制开采总量的矿种和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压缩矿山数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坚持合理布局、优化配置、规模生产的原则。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生产工艺和管理方法,促进矿业结构的优化,提高开采和加工技术水准,开发新产品,提高资源利用率,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四)坚持“禁采区关闭、限采区收缩、开采区聚集”的原则。严格按照“鼓励、限制、禁止”三区划分方案进行布局和结构调整,实现我县矿业布局合理,矿山设置科学,资源开发有序的总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1、主要目标。

营造良好的地质工作环境,在我县行政区内开展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及商业勘查,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与监测,鼓励社会投资者开展陶粒页岩、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工作。

2、项目安排。

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及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1)吉林省*县太平山油页岩矿详查(一)

(2)吉林省*县太平山油页岩矿详查(二)

(3)吉林省*县太平山油页岩矿详查(三)

(4)吉林省*县—农安地区油页岩矿详查(一)

(5)吉林省*县—农安地区油页岩矿详查(四)

(6)吉林省*县—农安地区油页岩矿详查(五)

(7)吉林省*县—杨大成子油页岩矿普查(一)

(8)吉林省*县—杨大成子油页岩矿普查(二)

(9)吉林省*县—杨大成子油页岩矿普查(三)

3、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探矿权人是否按照勘查登记的范围、时间、矿种、勘查施工单位进行勘查活动;是否按照提交的勘查设计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资金投入;是否按勘查登记的内容进行勘查,是否存在越界勘查、非法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抢占地盘、擅自滚动勘查开发、边探边采等非法行为。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1、主要目标。

严格控制矿产开采总量。20*年,石油产量、天然气产量、陶粒页岩产量、砖瓦用粘土产量、建筑用砂产量分别限制在6万吨、1.2亿立方米、1万吨、19.2万吨、12万立方米,矿泉水开发总量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2、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开采总量,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鼓励开采石油、天然气。坚持油气开发并举。立足低渗透、低丰度、低产量、低效益储量的现状,加大开发中的科技投入,将油田含水上升率控制在1%以内,同时大力推广三次采油技术和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原油采收率和产量,保证老油田保持较好的稳产水平,新建油气田产能实现定额目标。紧紧抓住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有利时机,积极向国家争取项目,加速石油炼化由燃料型向综合化工型转变,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石油开发的综合效益。

鼓励陶粒页岩开发。积极扶持永久镇陶粒页岩项目开发,争取20*年投产。进一步增加科技含量,使开采回采率提高到90%以上。

在保证建筑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严格限制现有砖瓦用粘土矿的开采。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砖瓦用粘土矿。逐渐关、停、并、转现有砖瓦用粘土场。按照规划要求,20*年底前,关闭资源濒临枯竭的砖厂,对这些砖厂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要通过实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和储量块段管理严格限制砖瓦用粘土的开采总量。

适当控制建筑用砂的开采。按照集约化开采的原则,实行限量开采,防止资源浪费。

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方法、技术设备,淘汰落后的采选方法、采选工艺设备,提高采选技术水准。重点提高优势、特色矿产品的采、选、加工工艺水平,降低初级产品在销售中的比例。加强精细加工产品开发并逐步提高生产能力,延长产业链。

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研究攻克贫矿开发利用技术。鼓励、支持对油页岩、膨润土、泥炭等贫矿的开发利用进行技术攻关。

加强监督管理,使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山资源。生产矿山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健全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制度,按《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合格的年度资源储量报表、相应资源储量计算图件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3、调控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加强采矿权市场建设,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调整矿山规模和布局,使矿山企业适度集中,布局合理。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20*年全县砂厂的最低开采规模要调整为每年3万立方米以上,陶粒页岩的最低开采规模要达到每年5万立方米以上,矿泉水的最低开采规模要达到每年5万立方米以上。对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要限期整改。新建、延续、变更及扩建矿山除符合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外,还必须严格符合规划中所规定的开采准入条件。

(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主要目标。

初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生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50%以上,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以上。

2、实施存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

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存储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在提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同时,必须存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存储标准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确定的费用为准。同时要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共同管理。

3、加强生产和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20*年底前,开展全县范围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现状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制定20*年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计划。20*年底前,要重点加强对各砖瓦粘土矿区、旱砂矿区的生态环境整治。

对于生产矿山,必须制定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鼓励矿山企业自筹资金有计划地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不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要下达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通知单,过期3个月仍不开展工作的要收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对不执行矿山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破坏矿山环境并造成环境进一步严重恶化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对遗留的闭坑矿山,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批实施、突出重点、注重质量”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尽快恢复闭坑矿区生态环境。砖瓦用粘土矿闭坑后留下的采空区,以土地复垦为主,恢复整治为经济林或改造为耕地。

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在全县培育3个示范区:

(一)*县三青山镇机砖厂粘土矿区土地复垦;

(二)*县机砖厂粘土矿区环境治理;

(三)*县原二里界乡机砖厂粘土矿区环境治理。

以上矿区治理总面积21.3公顷。以*县机砖厂作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试点矿区。

对于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规划中确定的新建矿山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意识,严格按规划规范行政行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并严格执行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明确负责规划管理的职能科室,落实工作岗位和人员,明确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

规划实施在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要与我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年度安排相结合,与矿产资源秩序治理整顿相结合,与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相结合。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处置,矿山变更或延续等,要认真做好规划审查,提出规划意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和发证。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第3篇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等。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其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以及以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六条编制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处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第八条规划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规划,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的规定,参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

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确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前,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提出规划意见,参与方案审查。

第九条规划管理机关在参与探矿权审批会审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审查时,主要审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鼓励、限制、禁止勘查矿种和区域的要求。

第十条规划管理机关在参与采矿权审批会审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拟申请开采的矿种和矿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涉及矿产资源规划限制或者禁止开采,或者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调控的要求;

(二)开采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三)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方向;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五)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对矿产资源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资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方案。

第十二条申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必须向立项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同级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必须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严格执行,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由原编制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提出规划调整或者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矿产资源规划意识,接受社会公众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办法规定的规划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关停布局不合理、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引导布点过密的小型矿山联合办矿,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条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规划信息服务,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查询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调查、监测和统计,为规划管理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勘查区、禁止开采区内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从重查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由责任单位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从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第4篇

多年来,盲目的保供生产而忽略环境的恢复治理,使我矿山环保工作欠账太多。随着环保形势的日趋严峻,作为矿山的管理人员,我感到必须要从思想上转变自己,只有自己思想上转变才能带领全矿职工思想转变,只有适应新的环保生产工作把矿山打造成真正的“花园式”环保矿山,才能切实地实现公司持续、平稳发展。以此作为契机,我部门在正常保供下游生产单位正常用料外,其设备和人员全部投入到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上,进行台段治理、覆土绿化及采场整理工作中。目前,北采区边坡七个台段全部修整完成,覆土完成..个台段,播撒草籽绿化2个台段,为2019年的北采区全面绿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南采区正面边坡规整完毕,发达采石场边坡初具规模,为后期绿化工作铺垫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上山公路两旁覆土绿化全部完成,大大提高了企业整体形象;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总面积共计约...0.㎡,边坡覆土面积约....㎡,播撒草籽面积约....㎡,平台及道路覆土约....㎡,覆土厚度约0.3m,种植树木8万余棵,道路硬化面积达....平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现已通过唐山丰润区政府的验收工作,恢复治理项目财务决算通过审计,实现了 ....万元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返还;2018年2月底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工作,5月中旬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初步验收工作,11月底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再验收;各采区台段拉直,采场平整有条不紊的进行中,矿山整体形象得到了质的变化。

一年的工作虽然付出了很多,但是我们深知相距我们的理想目标还相差很远。再下一年度的工作中,我们要常抓不懈,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变化,努力尽早实现我们的心中理想目标!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改进

1项目概况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和治理矿山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落实矿山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2月2日颁发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要求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是矿山企业实施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依据,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目标和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在矿山治理方案编制过程中,除了要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国土资源部DZ/T0223-2011)的要求对破坏后的矿山地质环境提出合理可行的治理工程和措施外,治理工程的设计还需结合当地和矿山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才能设计出科学、合理、适宜的治理措施。以山东省某露天矿山治理工程为例,该矿山位于市中区,矿山终采后,矿区东北角有一部分资源剩余未开采,形成一处露天边坡,边坡南侧在+105m标高上形成一处面积较大的矿坑平台。矿山开采破坏了原来的地表形态,对地形地貌景观影响严重,同时形成的露天边坡有潜在崩塌地质灾害的存在。

2常规治理措施

根据对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预测评估结果,矿山开采范围为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矿山生产活动引发或加剧崩塌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小,可能遭受崩塌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小;对含水层影响较轻;对地形地貌景观影响严重;对土地资源影响严重。依据评估结果,方案划分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区域,将矿山开采范围划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防治区。按照常规的治理方案编制思路,矿山开采范围的治理措施为:矿山开采期间对开采边坡进行定期监测巡查,矿山终采后,对矿区东北角形成的露天边坡,在安全平台外侧修建一面挡土墙,墙内覆设一定厚度的客土后栽种一排耐旱的侧柏等树种进行绿化,将安全平台部分改造为林地。考虑该区地理位置、灌溉困难及周边地形地貌环境条件,南侧+105m标高处的矿坑平台直接撒草籽改造为草地。同时,对终采后形成的露天边坡,安排专人针对可能发生崩塌地质灾害的范围进行地质环境监测,预防和控制地质灾害的发生。按照此治理措施,矿山恢复治理费用大约为74万元。

3治理工作改进

依据矿山终采后的实际情况,结合矿区所在市中区的位置,本文对该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进行了改进。矿山终采后矿区周边的地势均低于+105m标高,仅在矿区东北角形成露天边坡,既容易引发崩塌地质灾害,也不利于地形地貌景观的恢复治理。本此治理方案创新性地设计将终采后露天边坡的岩石采用爆破、二次破碎等方式进行清理,运出矿区。在矿区范围内+105m标高处形成一处完整的、开放式的矿坑平台。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条件便利,矿区周边均有建筑物,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最终的矿坑平台可考虑改造为建设用地,其经济价值较高,对于解决土地缺乏、招商引资和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有着主要意义。并且,根据现有水泥生产技术工艺水平,清理出的该部分岩石可搭配到水泥加工原料中加以利用,还可为矿山企业增加一部分收益。

4改进后的优势与经济效益

该方案改进后优势与经济效益体现在:

(1)将矿山终采后有潜在崩塌地质灾害发生的露天边坡进行了清理,从根本上消除了矿山潜在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周边人员和建筑物密集复杂的矿区来说,消除了一大安全隐患。

(2)矿山位于市中区,地理位置优越,周边有较多的商业建筑群体,交通条件便利,将露天边坡清理后形成一个完整的矿坑平台,便于后期进行综合利用,对于解决当地土地缺乏、招商引资和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有着主要意义。

(3)矿山开采破坏了原来山体的地表形态,对原生地形地貌景观影响破坏较大,矿山终采后形成露天边坡,即便经过覆土绿化的治理措施,对山体的遮挡效果也一般,并且绿化后树木的灌溉养护难度较大,所形成的新的地形地貌景观效果较为一般。将该处露天山坡清理后,形成了一处完整的矿坑平台,该处可以用来招商引资,规划新的建筑群体,与周边建筑协调一致,不论视觉效果还是地形地貌景观效果,都好于绿化后的露天山坡。

(4)按照常规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思路,对露天边坡的安全平台进行修建挡土墙后覆土绿化的措施,共需要客土5万多方,需求量较大。矿山所在地的土地资源匮乏,就近购买如此大量的客土难度较大。因此按照常规的恢复治理方案,解决客土购买问题难度较大,治理效果难以保证。通过改进治理方案,避免了客土购买问题,确保了治理效果。

(5)将露天边坡清理所得岩石,按照目前现有的技术工艺水平,可搭配到水泥加工原料中加以利用,每吨岩石可收益约10元,去掉该部分收益后,露天边坡相应的治理费用仅为22万元,相比以往传统的治理方案费用74万元,可节约费用约52万元,大大降低了治理成本,为矿山企业减轻了治理工作的负担。

5结束语

本恢复治理方案改进了治理工作思路,创新性地将矿区内未开采的露天边坡进行了清理,解决了潜在地灾灾害危害、地形地貌景观效果差、客土购买难度大等一系列的问题,大大降低了恢复治理的费用。同时合理地结合了当地实际情况,设计将整个矿坑平台用于招商引资,既解决了恢复治理的问题,又改进了治理的思路,提高了矿山治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论对矿山企业还是当地国土主管部门、规划部门,都大有裨益,同时为今后治理同类矿山提供了参考资料和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1]王海涛,邸勇,王森.枣庄市峄城区矿山开采现状与地质环境治理探讨[J].山东国土资源.2011(02).

[2]胡凯,李海芬.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现状及展望[J].科技与企业,2015(24).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第6篇

【关键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中图分类号:TD1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我国矿产的过度开采产生了很多不良的后果,如何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必须加以重视。

二、矿产资源开采带来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即采矿活动破坏了大量耕地和建设用地;采矿诱发地质灾害;采矿使矿区水均衡遭受破坏,产生各种水环境问题;矿山开采中废气、粉尘、废渣排放,产生大气污染和酸雨;采矿破坏自然地貌景观,影响整个地区环境的完整性。据2004年度《中国地质环境公报》显示,全国各类矿山年采掘量达60多亿吨,采矿破坏土地面积累计达500万公顷,而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仅为12%。矿山开发中“三废”的排放严重污染了矿山及周围地区的地质环境;矿山开发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十分普遍;采矿活动使矿区周围水平衡系统遭受破坏。结论认为: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形式十分严峻。

1.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在矿山建设和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剥除矿体表层土壤,直接破坏了地表植被,加之新产生的废石、废渣、尾煤等松散废气物也易发生流失,加速和扩大了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土壤破坏和岩石侵蚀,造成水土流失。据调查,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104Km2,且平均每年还增加水土流失面积1×104Km2;荒漠化土地面积约260×104Km2,并且每年还以2460Km2的速度扩展。

2.侵占土地和水均衡遭受破坏。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一定的面积来修筑道路、固定井架、建立贮煤场及建设必须的生活设施,以保障矿山开采的顺利进行。据统计,正常情况下每个煤矿井口占地面积大约0.2Km2,甚至更多。除露天采掘直接破坏大量土地外,采煤排出的矸石、废渣、尾煤也侵占了大量土地。矿山建设免不了要征用土地、砍伐森林,直接破坏植被、农作物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导致绿地面积缩减。由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坑需要疏干排水,导致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从而破坏了整个地表水地下水均衡系统,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资源逐步枯竭以及河水流断、地表水入渗塌陷坑灌入地下等问题,影响矿山生态环境平衡。

3.废水、废气、废渣污染。 这是全国矿山普遍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矿山附近地表水体常常作为废水、废渣的排放场地。由于现在的地方煤矿处于暴利时期,业主多数建有焦化厂生产焦炭,产生的气体全部排放。炼焦、矸石山自燃、煤层自燃不仅排放大量CO、CO2和H2S气体,而且还有一定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危害生命。

三、我国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现有法律制度

1.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概念

由于土地资源匮乏,长期以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一直是以土地利用为主要目的。20世纪50年代末,称为“复田”、“造地复田”、“垦复”等,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进行了界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显然这个概念主要还是以土地利用为目的生态恢复。随着人们对土地复垦的认识不断加深,从近年研究和实施工程来看,其目标趋向于更综合性的生态问题,我国矿山恢复的内涵也由单纯强调将毁损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上升到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恢复。

2.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指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土地复垦条例》也规定了政府、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治理被毁损土地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资金来源。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1.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3.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4.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1.新建矿山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号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大中型新建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禁止在国家和省、市、县划定的禁止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扩建矿山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矿山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矿业“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大中型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3.生产矿山

矿山应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矿山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4.闭坑矿山

严格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矿山应做好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复。对未达到闭坑要求的采矿权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矿权。

六、结束语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政策来进行开采。对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是长期而艰巨的,这项工作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马爱民, 谢亚琼.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中几个技术问题的探讨[J].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2): 10~13.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第7篇

关键词: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 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是矿山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两大主题,也是当今社会、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矿山企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既合理地开发矿产资源,又不至于造成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恶化以及重大地质灾害事故发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研究课题[1]。

1、矿山地质环境的内涵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曾经开采、正在开采或准备开采的矿床及其邻近地区,其岩石圈上部与大气、水、生物圈组分之间,不断地进行着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这一部分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是以岩石圈为依托,矿产资源开发为主导,不断改变着地球表面和岩石圈自然平衡状态的地质环境,也是一个环境地质问题较多、地质灾害较突出的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矿渣,废水,粉尘等,不仅直接影响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而且给矿区周围的大气、水质、土壤造成危害;废石堆、尾矿库挤占大量土地、农田;污水和烟尘的排放,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气,也破坏了景观和植被;露天矿边坡崩落,井下采空区造成地面塌陷;矿井突水、矿山疏干排水引起邻近地区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疏干涸干或形成海水入侵;采矿剥土等造成水土资源平衡失调,易诱发和引起土壤侵蚀、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以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所有这些环境地质问题,都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而且预防和治理的难度很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和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2]。

2、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主要危害

矿山开采诱发的地质灾害主要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及滑坡、煤层自燃、矿井突水、有害气体突出、冒顶等。针对上述主要类型分析如下。

2.1 崩塌

多发生在地质构造发育地带。矿山开采而诱发的岩土体崩塌,在平原地区主要为开采粘土、砂石矿产时的边坡失稳;在山区露天开采过程中的坡角过大而诱发的岩体崩落(包括建矿时修路切坡等),以及在深部采矿过程中出现地面塌陷而导致上覆脆性岩体(节理裂隙发育)沿裂隙出现崩落。如某煤矿,该矿区上覆第四系玄武岩,储矿层为侏罗系,经多年的地下开采,形成大面积的采空区,并且出现地面塌陷,引发上伏玄武岩沿节理出现裂缝,在降水作用下,沿裂隙在陡坡处出现崩落,危害近陡坡处的人群及建筑物。

2.2 地面塌陷

多年以来,地下开采矿山地区均有不同程度的地面塌陷发生。这些矿山多分布于山间盆谷地及其周围。塌陷坑一般近椭圆或近圆形,略大于采空区范围,深度由内至外,从大变小,个别塌陷由数个塌陷坑相连或重叠。煤系地层多分布于中生代的砂岩、砂砾岩、页岩之中,岩体类型为软弱层沉积岩,该地层岩体结构松散、破碎,处于新构造运动上升区,断裂分布广泛。煤层矿体多属于浅埋藏型,松散覆盖层厚度比例大,矿层覆岩强度低,厚度比例小,岩性组合复杂。当地下矿层被采出后,采空区的顶板岩层在自身重力和上覆岩层及建筑物等的压力作用下,产生向下的弯曲和移动,当顶板岩层内部所形成的拉长应力超过该层的抗压强度时,直接顶板首先发生断裂并相继冒落,紧随其后的是上覆岩层相继向下弯曲、移动,进而发生断裂和离层,随采矿工作面的推进,受到采空影响的岩层范围不断扩大,当矿层开采的范围扩大到某一时刻,在地表就会形成一个比采空区大的盆地形塌陷坑。

3、矿山环境治理方案实施部署原则

3.1 以人为本,减灾防灾的原则

矿山开采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隐患直接或间接地对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其免遭该类地质灾害隐患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3.2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

针对矿山环境地质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重点对开挖较深的采坑、露天堆积较大的矿渣堆、高陡边坡(危岩体),顺坡就势因地制宜实施削坡、填坑、平整修复治理工程。

3.3 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以工程措施为主修复破坏了的地形地貌景观,并结合种植树木的生物措施修复破坏了的矿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

3.4 量力而行、注重效益的原则

根据资金情况,结合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危害大小情况,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既要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又要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措施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及预警系统。加强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报,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矿产开发成本的提高,反过来可促进矿山环保技术的革新和科技进步,这不仅有利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还可使发展环保技术的矿山企业盈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地区发达程度的标志。只有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作为经济要素来实施,矿业才是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表征,才有益于社会获益于人民[3]。建议如下:

4.1 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防止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拟建矿山,建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开采矿产资源;限制改扩建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4.2 加强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严格执行矿山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环境治理达标、矿山生态恢复和重建的实施措施。经批准确定的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率必须达到100%。

参考文献

[1]武强,陈奇.矿山环境问题诱发的环境效应研究[J].水文地质工程地质,2008,35(5):81-85.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范文第8篇

关键词:塌陷;土地盐渍化;生态补偿;复垦资金

中图分类号:X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4-0047-02

1 引 言

永城市位于河南省最东部,地处豫、皖、苏交界处,交通便利,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市境内属黄准冲积平原,植被以人工为主,天然林早已荡然无存,生态结构单纯,生物种群相对较少。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主要有煤炭、铁矿、石灰岩等,其中煤炭是优势矿产,现已探明储量32.43亿吨,矿区总面积716km2,占永城国土面积的35.9%。

2 永城市矿区生态环境调查

近几年永城市工业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矿区开发引起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对土地资源、水资源造成破坏,给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压力,导致生态系统的失衡。

2.1 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永城市“工业强市”战略的实施,以矿业开发为基础带动的电力、冶金、煤化工业等工业项目已初具规模,矿业经济将极大推动永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量、固体废弃物产生量都呈增长趋势,其中水污染问题尤其严重,境内主要河流包河、王引河水质都属于Ⅴ类,浍河水质为Ⅳ类,沱河水质也仅为Ⅲ类。

2.2 500村庄受塌陷影响

永城市因煤炭开采引起了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以及道路、村镇、水利设施和工程设施、自然环境都造成了破坏。截至2007年底,全市各矿区共形成塌陷区面积32872亩,涉及46个行政村,16800人因房屋开裂、倒塌而搬迁。已投产的5对矿井,固体废物产生量约为240万吨,已占地500亩。矿井水每天约排放76300t,矿井水含盐量较高,导致土地盐渍化,造成农作物的大量减产。据测算,永城市8对矿井全部投产后,年影响土地面积6890亩,其中积水面积3590亩,每年将有1500人失去耕地。到全部井田开采完毕,可形成塌陷区面积达515km2,占全市总国土面积的25.7%,其中70%以上是耕地,将有500个村庄受到塌陷影响,地表积水面积将达到184km2,有300个村庄因长期积水需要搬迁。采煤塌陷区土地复垦治理率仅为24.5%,复垦效率低,生态治理滞后,生态治理任重道远。

2.3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有待健全

目前我国矿业城市的发展仍然带有明显的计划体制特征,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参与产业的资源配置过程,企业对矿业城市经济发展的带动与辐射功能较弱,使得城市在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出现目标选择与发展利益上的错位,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采矿企业还将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破坏转嫁给政府承担,不利于永城市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

3 永城市矿区生态补偿工作与措施

近年来,永城市采取一系列措施,开展矿区生态补偿及治理工作。

(1)成立了矿区生态补偿工作领导组,办公地点设在市土地管理局,市环保局作为领导组成员单位,参与此项工作。

(2)委托中国矿业大学编制了《永城矿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开展矿区生态恢复工作。

(3)建立和实行了复垦保证金制度。主要内容为:①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矿山企业协商签订《矿区土地复垦协议书》,落实有关措施和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矿山企业缴交的保证金应不低于矿山土地复垦所需实际费用,并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所确定的土地复垦工作量等有关内容,由永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协商确定保证金数额。复垦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企业所有,专款专用。②矿山土地复垦工作按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所规定的措施、方案进行土地复垦,最终完成期限应根据矿山规模和服务年限确定。③采矿权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向永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在规定的日期内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投资分期进行复垦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将复垦保证金及利息分期返还采矿权人。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按每亩6000元收取。

(4)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永煤集团和神火集团具体负责塌陷区的生态恢复工作。这两个集团均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拿出了具体的整治方案,目前永城市已恢复遭破坏土地面积3400hm2。但永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仍停留在部分功能的改善和污染防治方面,要促进整个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还需时日。

4 生态环境整治对策

4.1 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出台加快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政策,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依据,这是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根本保证。对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要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并确立生态环境税的统一征收及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范围,通过长期稳定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加强对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的生态恢复支持力度。

4.2 制定矿区资源保护政策

结合资源开采的环境特点,制定和建立矿区资源保护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对新上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明确规定采矿山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恢复重建措施。研究制订资源开采对环境补偿的新办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4.3 建立生态环境发展专项基金

建立生态环境发展专项基金,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吸引社会上的各类投资主体向生态建设投资。

4.4 加强各种资源费的征收力度

目前各项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是按部门和行业分别进行,未能充分体现保护和建设的整体效能。建立和完善生态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与生态补偿有关的矿产、水、环境、土地费,加大各项资源费支出中的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比重。

4.5 拓宽土地复垦资金来源渠道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加资金投入是促进土地复垦的必要条件。目前永城市土地复垦资金主要来自煤矿企业,但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国家、地方政府、煤炭企业、农村集体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根据“利益共享、责任分担”的原则,建立土地复垦利益驱动机制,进行多渠道融资。信贷资金是主要渠道之一,国家应在复垦资金贷款的数量和利息方面予以优惠。地方政府从煤炭开采所获得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对较小规模的被破坏土地,通过农村集体或个人承包方式复垦,对土地复垦投资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参考文献:

[1] 林振山,王国祥.矿区塌陷地改造与构造湿地建设[J].自然资源学报,2005,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