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消费税概念

消费税概念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消费税概念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消费税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消费税;征税范围

1.我国消费税的作用与定位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中具有特殊政策性调节作用的税种,在调节社会消费结构、增进社会公平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选择性消费税,在确定征税范围方面较为有倾向性,并通过设定不同的税率,来传达明确的政策导向及调控意图。国内的消费税在设立伊始,其功能就定位于引导社会消费,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并没有把消费税在整体的税收制度框架下进行全面规划和考虑,这也使得消费税的实际调节功能一直难以体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消费税理应在整个税种体系下发挥更全面的政策性调控作用。因此,我们认为通过消费税的改革能够更好地实现对社会经济的管控调节,消费税也应充分发挥其以下调控功能:第一,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体现流转税的累进性;第二,配合国家宏观政策,发挥对产业的引导功能;第三,消除商品成本的外部性,发挥环境保护功能。

国内自起征消费税以来,曾先后几次对消费税的税基等要素实施了范围的调整;纵览这几次调整,对于消费税的功能定位是其调整改革的主要原因与动力。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有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及各要素的缺陷开始变得日益明显,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消费税原本功能的发挥。

2.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突出问题

2.1许多新兴起的消费行为不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内

国内的消费税对诸如贵重饰品及宝石、高尔夫球和球具等奢侈消费行为开征了消费税;然而,依然有许多的奢侈商品及消费行为,其实际售价已经远远超出商品本身的价值,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是绝对程度上的奢侈消费,譬如珍稀实木家具、高档包包及时装等。征税范围设置的长期停滞不前,妨害了消费税调节抑制过度消费、奢侈消费,对居民收入进行二次分配的作用。

不仅是对这些新兴的消费行为缺乏调控,对于一些环境影响较大的商品及消费行为,消费税也尚未将其纳入监管之内。现行的消费税税目中虽然包含小汽车及汽油等环境污染性消费的税目,但是诸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这些再生周期很长的自然资源,对于许多的掠夺性开发行为都还没有纳入调控的范围;此外,对于一些高污染的日常消费品,如含磷日化品、塑料包装材料等,也没有纳入监管。

另外,目前国内的消费税税目还仅限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对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服务业,消费税在此领域尚无涉及。随着增值税改革及征税范围的延伸,服务性行业的缺失渐渐成为了我国消费税征收的一个短板。近十年来,国内服务业增速迅猛,并在近年来逐步超过了工业;随之而来的是服务业消费的迅速升级,其中部分消费已经有了奢侈化及高档化的趋势,例如私人安保、私人理财服务、高档家政等。因此,为体现消费税的消费行为调控作用,探索在服务业领域开征消费税有很大的必要性。

2.2一些普通生活消费品仍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内

居民消费本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因此对消费行为的引导作用也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数据显示,近十年来,国内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呈现稳定的下降趋势。因而可以说,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需要已经从满足生活生存目的转向追求更高生活层次的需要上去;同时,通过数据分析,我们还发现城乡家庭在教育娱乐方面的支出增长已经远远超过基本的生活开支方面,这与恩格尔系数的变化趋向一致。因此,部分从前被视为奢侈消费的商品已经逐步成为了居民生活中的必备,但消费税的税目并没有随着消费行为的变化而进行适时的增减。在现存的消费税税目中,像黄酒、普通化妆品、酒精等已经不适宜再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这些商品,有些已经成为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品,有些则是正常的社会生产资料。对这类税目继续征税,不仅无法起到消费税的消费行为导向作用,也不利于收入的再调节,同时对社会生产也有着一定的抑制作用。

2.3对环境、能源问题的考虑

面对目前国内GDP增速放缓,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的现实情况,在消费税改革转型中加入治理污染、节能环保的目标,既符合我国的产业结构转型走向,还能增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在目前国内的税收征收体系中,涉及环保治理方面的税种还比较少;近年来,已经有许多开立环境税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诉求,但设立新的税种显然困难重重;因此,不妨在消费税税目下加入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目,不失为一种可行性较高的途径。从实际方面出发,增加消费税中关于“节能环保”的税基也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许多正面的作用。一方面是通过对高污染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开征消费税,能够引导消费者树立环保的消费理念,转向更为“绿色”的消费结构;二是通过对高污染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通过调整税率、征税范围等方法来差别化污染企业与环保企业之间的税负,运用经济的手段推动广大企业发展使用环保技术,达到节能减排的各种要求。

3.改革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设想

从功能及定位方面来说,我国目前开征的消费税税目及税率与理想的征税目的还存在着不小的偏差;在实际的征收环节,体现在过于依赖烟酒等税目的征收,对于体现收入差距的奢侈品消费的征收力度却远远不够。若要实现理想的消费税征税目的,调整其征税的税目无疑是根本性的。依照消费税的课税目的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下一阶段我国消费税调整的主要方向应当是:把更多的高档类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逐步取消对普通消费品类的课税,切实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重点发展对高污染类消费品及消费行为的征税,鼓励各产业向高效节能的方向发展;征税税目不局限于有形的消费品,还可以把征税范围延伸至一些服务业领域,扩充消费税的税基。

具体来讲,消费税征税范围应实现以下方面的调整:

3.1把更多的奢侈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

因为难以明确地对奢侈品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导致了奢侈品类的消费税很容易被不恰当地应用,这引致了在奢侈品征税范围的确定上格外慎重,也导致了现行的奢侈品课税范围十分的狭窄。然而,随着近年来高端消费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奢侈品消费市场规模呈现高速的增长态势,所以适时地扩大对奢侈品的征税范围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国内扩大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在实施层面上笔者认为也是具有可行性的:第一,据国内的统计数据显示,奢侈品的消费群体主要为富豪阶层及富裕的中产阶层,他们对奢侈品的消费具有较强的刚性,对价格和税收的敏感程度较低;第二,有相关的国外经验可借鉴,在美国、日本、瑞典等西方发达国家,对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已经广泛化,不仅对诸如名贵首饰、豪车等征收消费税,也对相当多的奢侈行为开征消费税。目前,国内可以扩大课征范围的奢侈品有很多,比如高档家具、高档时装、高档住宅、别墅等,这些奢侈品消费规模较大,课征的可执行性也较强。

3.2取消对普通消费品的课税

现行的消费税征税税目中,普通的化妆品、汽车轮胎、工业及医用类酒精,对其课税实际上难以体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应当予以取消。比如普通化妆品这一税目,现在国内对于普通化妆品的消费已经高度普及化,甚至已经成为了广大群众的生活必需品;再对普通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就难以实现消费税调节收入,引导消费结构的初衷。对于汽车轮胎的征税与普通化妆品类似,在开征消费税之初,对汽车轮胎等课税确实可以起到调控收入差距,扩大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然而,在汽车消费已经普及的今天,对汽车轮胎进行课税已经失去了收入调节的作用。

3.3考虑对高污染消费品课征消费税

在消费税税目中加入对环境有较大危害,且与消费者需求紧密关联的产品,提高这类产品的价格,从而引导社会生产和消费行为,是具有可行性的。在实际确定有关实际的课税项目时,应当考虑到该类产品是否是具有较大替代弹性的商品或消费行为;对于替代弹性较大的产品,通过征收消费税提升其实际售价,能够使消费者转向消费环境友好型的产品。

目前,国际范围内消费税也有着明显的“绿化”态势,并且环境型消费税的课税范围也确定的比较广;基本上都把能够直接产生环境污染的行为和产品列入到了征纳的范围。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目前的环境类消费税税目应当考虑下述几个类别:电力产品、一次性塑料袋及包装物、水污染、二氧化碳;这些是造成我国目前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并且其实际开征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消费税概念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环境税 概念界定 改革建议

一、环境税的历史演进

近代工业革命使得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的频率越来高,人类对自然探究和开发的领域越来越广,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使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空前的强化。对经济利益无休止的追求,对自然资源欲壑难填的索取,严重破坏着环境,生态越来越脆弱,而自然统统将其遭受的破坏结果反作用给人类。

面对全球环境的状况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人类开始了反思而各国也开始用各种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环境问题,税收就是其中范围最广、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有关环境税的理论渊源,世界学界普遍认为是由英国福利经济学家、现代经济学家之创始人庇古(1877-1959年),最早是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提出。庇古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思想,是环境税得以产生的奠基理论。在上世纪六十年代,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几乎在许多国家逐渐发生,于是越来越多人们开始反思传统的行政手段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的蹩脚之处。于是,世界各国开始逐步探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问题,促使经济学家庇古的“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理论得以酝酿,顺应世界潮流的环境税应运而生。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学派的兴起,税收不仅要为国家机器的运作提供经费支持,还要为资源配置,稳定经济提供服务,合理的制定税收政策,利用税率的调整,税目的设立可以直接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资源配置,也会间接或者直接影响人们对开发自然资源所付出的代价的态度。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西欧普遍采用排污税和排污费,这是环保税收手段形成的第一次。环保税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得到重视,欧美各国开始逐步开征生态税、绿色环境税等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这是推行环保税的第二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的大力推动下,环境税的研究又迈出重大一步。

二、环境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环境税的概念,学者的提法不一。有的将其称之为庇古税,以创始人的名字进行命名。有的学者称之为绿色税(greentaxes)豍,用绿色环保的理念进行美化。还有人将之界定为生态税(ecologicaltaxes),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编写的OECD环境经济与政策丛书——《税收与环境:互补性政策》一书中就将该税收类型称之为生态税豎。主流观点认为应该采纳环境税这一概念豏。作者认为“庇古税”是该理论形成的初期,人们对环境税认识尚浅时提出来的,“绿色税”是对环保理念的美好诠释,不适宜作为一个法律术语。“生态税”虽然体现课税的目的是维护生态环境,但就效应来看,如果它对保护环境起到了重大作用则很可能被认同,若要上升到维持生态平衡的高度,难免会牵强附会。即便有统一的称谓,由于应用时间短,各国实践又有差距,因此学界和实务中没有统一的内涵。对环境税概念的界定,学界分别持有狭义、中义、广义三类观点。狭义的观点认为环境税即环境污染税,国家为了控制环境污染之程度、范围,而对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种。王亮、吴俊杰在《开征环境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中义的环境税,是指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主体,依照其对环境的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造成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的税种。广义的环境税,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环境保护目的或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以及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一系列税收或采用的各种税式支出的总称。狭义说简单地把环境税等同于污染税,于是资源税被排除在外,环境税的内涵被大大缩小。中义说仅包括了刺激型税种,不包括收入型税种和其它税种中所体现的环境保护措施。因此,本文采广义说。

三、环境税的理论基础

关于环境税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一下几种观点:

(一)外部性理论

被赞誉为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的庇古,其创造的外部性理论是政府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主要经济学依据豐。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豑。依照外部性理论不难推断出以下结论:出企业或个人在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往往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使得其他微观经济学中的主体——企业或个人的福利减少,形成外部经济。同时在,代际间也存在这样的效应,比如上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消耗会透支下一代人的福利。庇古认为自然环境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造成生产企业的成本与社会花费成本之间的差别,那么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就是私人活动的外部成本。假定政府征收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相等,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就与边际社会成本相等,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相等,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就被内在化豒,使其认清真实的的成本和收益。如果内化不成功,一些行为的经济成本就会被忽略,如果外部费用没有成为服务和商品的价格要素,就会导致市场的扭曲豓。此后的学者西蒙斯提出了“社会成本”的概念,主张由企业来承担社会成本,因此降低资源的社会成本,提高私人生产成本,促使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外部成本通过征收环境税而使成本内化,构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理论框架。

(二)“稀缺资源”论

另一种关于环境保护税的经济学理论是“稀缺资源”论。按照经济学的理论,资源的稀缺性,促使人们研究社会是怎样从各种可能的物品与劳务中择选、生产和定价,以及社会所生产的物品最终被谁来消费。布拉马基[法]认为只有稀缺的才有价值,他认为世界上份额多余的,被随意取得的资源,无论用处有多大,人们也不愿意花代价来获得,因此,只有稀缺的资源才具有交换价值。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数量得罪增加,资源的稀缺性特征逐渐明显。环境资源的多元价值难以同时体现,如果一个要素在同一时间和空间很难满足人们的生活要素就会很难满足他们的生产要素。然而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公有性和无价性被普遍接受,导致了公地悲剧的发生,对稀缺资源索取费用有助于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环境保护税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变相的环境保护费,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来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四、完善我国环境税法的立法建议

(一)设立专项环境税

国外的成功经验证明,环境税对保护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尤其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环境税代替环境保护费,应当是大势所趋,其中专项税收可以设立一下几种:(1)大气污染税。即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进行征税。我国已经对二氧化硫的排放物进行收费,用大气污染税代替环境保护费,只不过是等一个合适的时机。(2)水污染税。该税旨在对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向水中排放废水进行征税。对个人和单位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标准。(3)煤碳税。作为发热的主要元素,一氧化碳、甲烷等污染物的有机成分,我国可以参照瑞典的做法,对碳、硫的燃料征收碳税。征收碳税可以弥补消费税的缺陷,更好的发挥其调节功能,优化资源,促进资源的优化,最大化的节约矿产资源,特别是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对于煤炭税的征收可以先试点,再推广。两种方式可以采纳:一是对小排放量直接根据其消耗的含碳量作为计税标准;一是对大排放源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测数据计税豔。(4)垃圾税。该税拟以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排放的固体废物为征税对象。但是需要区别不同种类、不同处理方式的垃圾。

当然,对于环境税的征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立法者需明确当前我国环境出现的问题,然后分阶段、有计划的进行。

(二)完善现行税种

1.完善资源税

结合目前我国资源利用和环境污染的情况,在资源税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根据自然资源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比重,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首先,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森林、草场、水等可再生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在调整范围的同时可以适当提高税源的征收标准,并逐步将海洋、地热、动植物、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其次,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采用不同的征收税率,对不可再生的或者稀缺的资源可以提高税率,以减少资源的浪费。最后,合理设计计税依据。

可将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资源的计税依据改为实际开采或者生产数量,这样既可以让纳税人衡量开发自然资源的成本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又方便从源头控制税收,以防税款的流失豖。

2.改革消费税

消费税作为一种流转税,主要是调节生产结构,对社会消费具有引导作用。对于消费税,其改革也可以从一下几方面进行:第一,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比如日常生活品:白色塑料袋,灭虫剂,电池等,倡导低碳消费。第二,较大幅度的提高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率,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依率征收,加大对石油的生产消费控制力度。第三,对耗能低的产品给予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对使用清洁能源和替代材料的车辆要减免消费税。第四,对消费税实施差别税率。例如,对耗费能源不同程度的消费品,设置不同的消费税率。

3调整增值税

消费税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字:消费税 环境税 效用分析

环境税改革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更好考虑现实的可行性。渐进式改革是现阶段环境税选择的重要方向,在现有的税制中增加环境税的涵盖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环境税的税收比重,逐渐降低企业和居民对环境税的排斥心里,弱化改革阻力。在现行税种中,消费税扭曲性较小,对经济影响相对不强,可以作为环境税渐进式改革的载体。

一、消费税效用分析

消费税又称货物税,是指对一切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征税的税种,消费税在诸税中具有明显的选择性。所谓选择性是指消费税与增值税在范围上不同,消费税仅对部分商品征税,而增值税是对所有的商品征税。政府可以利用消费税的这一特点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在环境保护上,消费税可以作为环境税依附的载体。一方面,消费税是对消费行为课税,因此它不是对资本和劳动力征税,税收的扭曲效应较小,在经济上有"效率" 。根据伯纳德•萨拉尼的税收等式,假设在完备的金融市场条件下,可以把一个生存时期为T、遗产继承额为H 、遗产遗赠额为S 工薪消费者的跨期预算约束条件表式为:

+ = +H ,其中,C为消费,L为劳动,r为贴现率。这一等式表明,如果没有遗产,那么消费税就正好等于工薪税,更为一般的说,对于消费和留下遗产所征的税等于对工资和继承遗产所征的税,因此可以说,消费税会对福利产生积极影响,尤其在资本过于短缺的经济中。并且大部分定量研究通常的结论是:消费税对福利确实具有正面影响,但是数字变化不定。另一方面,消费税是选择性税种,征收和调控的对象主要是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通过合理设计消费税,对生活必需品免税,对奢侈品进行征税,能起到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效果,特别是效率,即通过引导市场导向,使资源流向弹性小的生活必须品。消费税的"选择性"使得环境税在收入分配上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解决。

二、环境税改革

我国目前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包括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对机动车、船征收的车船使用税、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而征收的附加于流转税上的城建税、针对成品油消耗征收的燃油税等,同时还有排污费、绿化费征收等一些相关的环保法规。如果从消费税的角度看环境税改革,当前我国消费税中可以视为环境税的大体包括: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现以环境税为载体,从几个角度对环境税进行分析。

(一)、 "双重红利"与“总红利”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更多学者开始关注税收对环境调整作用,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假说是环境税改革的成果之一。Bovenber(1999)和Goulde(1995)很好地解释了“双重红利”假说,认为开征环境税可以实现“双重”目标:一方面开征环境税,可以将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实现内部化,从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环境状况改善,有效地控制污染,即环境目标,也称为“绿色红利”。另一方面,开征环境税之后,可以利用其收入来降低现行税制对资本和劳动产生的扭曲,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增长、增加更多社会就业等。这有助于实现降低超额税收负担的目标,即非环境目标,亦称为“效率红利”。

绝大多数学者认同环境税的第一重红利,对于第二重红利的存在与否,学界意见不一。

根据西方学者的理论,能否产生第二重红利取决于环境税的收入循环效应是否大于税收的交互效应。从各国的实践来看,90年代以来的环境税综合税制改革一定程度的佐证了双重红利。Bosquet对30多个OECD国家的环境税效应分析发现,环境税改革以后,多数国家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其增加就业的效应并不明显。可以认为,环境税改善环境的第一重红利是存在的,是否存在第二重红利并不绝对。因此,我国实行环境税能否产生"双重效益"还需要更加严谨的分析。一种可行的做法是,关注环境税的“总红利”,即第一重红利和第二重红利的相抵总和,提高第一重红利的比重,使环境税真正成为绿色税收,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政府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这层红利,因此我国可适当加大消费税中环境保护税收的比重,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是在开征税种前应对该税种的环境保护功能做出较为充分的估计。另外,将环境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或者降低企业为雇员社会保障的支出可能不失为一个好的税收收入再利用途径。

(二)、税收公平

从经济学角度讲,收入公平分配是关于收入分配参与机会与分配结果的价值判断。哲学家布莱曼尼茨对公平的定义是,一个劳动者在选择自己的职业时,应该有与别人均等的机会,这种机会不应该因先天的不足而受到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决定的个人收入分配从公平的角度看存在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需要政府通过税收来调节,这就是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的实质是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负担状况相适应。根据拉姆齐关于几个消费者的模型, ,该方程左边被称为产品k的抑制指数,让 取一个较小的值,于是在效用水平固定的情况下,对产品j征收税额 ,就使得消费者i对产品k的消费量减少百分比的相反数。它也可以解释为由于税收所引起的对产品k的补偿性需求的相对减少量。方程的右边,依赖于 ,也就是依赖于消费者i的净社会边际收入效用与其在对产品k总消费中所占的比例之间的协方差。该模型表明,政府应当减少阻止对具有正的 的产品的消费,也就是税收体制应当对普通商品减税或免税,对奢侈品或者高档商品征税,则能较好地兼顾税收公平。因此,在消费税尤其是对奢侈品的征税中融入环保能有效保证税收公平,而不至于带来税收累退这样的负分配效应。如对大排量的汽车征税,这不仅是对奢侈品征税,也在一定意义上间接保护了环境,因此可以在对奢侈品征税的基础上再加上部分环境税的税负,但是这必须结合中国居民的收入结构,尽量使税负不至于更多地落在中下层收入水平的居民身上。#p#分页标题#e#

(三)、技术进步与消费者偏好

随着供给学派经济思想影响力的不断扩大,西方各国纷纷开始探索降低所得税并加强商品税,特别是70年代后期对环保问题的重视,消费税因其独特的调节作用受到各国的青睐。微观上,消费税对经济的影响表现在税收替代性,即通过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调节企业生产。环境税融入消费税中,加大了人们消费产生环境负外部性产品的成本,对厂商和消费者均能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对厂商而言,在竞争的市场上对需求价格弹性高的商品,产商可以通过降低价格促进销量来实现。对于生产属于消费税课税对象的产商而言,如果使产品更加环保以免受课税将使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因此,这就带来了企业的创新,也就能带动技术的进步,进而可能促进产业的绿色升级和经济实现绿色增长。但是这种创新精神需要有一个良好的产权制度加以保证,否则将会大大打击企业的创新意识。对消费者而言,对有些消费的偏好是可以改变的。价格不是提高人们环保意识的好手段,但也不是一个差方法。例如,爱尔兰在对塑料袋征高税后,爱尔兰的"白色污染"不仅得到了有效控制,更达到了环境清洁的目的。因此,在消费税中融入环保概念,能更好地提高消费者的

参考文献:

1. Environmental Taxes, Renewable Energy and Economic Growth: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Europe

2. 司言武. 环境税经济效应研究. 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

消费税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低碳汽车税制;低碳经济;二氧化碳税;燃油税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能源问题、二氧化碳排放问题、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这一经济模式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加以保障,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重要的手段。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汽车产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已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这一产业的发展也主要是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为代价的。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低碳汽车税制有其深刻的必要性和深远的意义。

一、低碳汽车税制的涵义及建立低碳汽车税制的意义

本文所阐述的汽车税制并非是把与汽车有关的税种进行简单的集合,而是专门针对汽车产品开征的税,具体包括对汽车的生产、购买、保有、使用、养护、转让和报废开征的税。有些国家将汽车税制按照三个阶段设立:一是汽车购置阶段,如汽车购置税、消费税、增值税等;二是汽车保有阶段,如汽车重量税、汽车税、车船税等;三是汽车的使用阶段,如燃料税、燃油税等。由此可见,汽车税制是指在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和零部件)生产和流通的不同阶段征收,彼此间又具有内在联系的不同税种构成的体系。低碳汽车税制则是指在汽车税制的构建中,应当出于低碳经济之考虑,设立相应的税种或者做出相关的规定,以达到节能减排、提高燃料的经济性、鼓励新能源研发和使用之功效。

我国当前的汽车税制主要是由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种构成。在以上税种中,仅有汽车消费税考虑到了低碳的因素,即依据乘用车不同的排量征收不同的汽车消费税,同时对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鲜有考虑低碳因素的。笔者认为,设立低碳汽车税制具有如下意义:首先是促进汽车的生产者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提高能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率。低碳的汽车税制可以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减少污染,加大研发投入;对使用新能源的税收优惠,更能够促进汽车产业转变增长方式,提升技术,加快节能环保汽车产品的开发。其次是增加财政收入,专款专用,用于环境的治理。在现有的汽车税制中,如车船税、汽车消费税本身还属于环境税的范畴;在将来可能新增的一些税种中,如汽车企业的排污税(费)、固体废弃物税、汽车尾气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税等亦属于环境税。征收环境税所获得的收入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专款专用,用于特定的环境保护活动,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二是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制订补偿计划,用于抵消环境税可能带来的累退性,或者补偿对其他税的削减,即用环境税代替那些影响劳动所得和劳动成本的税种。第三是有助于人们养成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低碳生活方式。低碳汽车税制的建立,新的汽车税种如二氧化碳税、燃油税的开征,以及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和小排量车的税收政策的出台,必然会影响到人们购车的选择和汽车的使用,尽可能减少私家车的出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更加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养成低碳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有助于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二、低碳汽车税制的构建

构建低碳汽车税制既要立足于当前经济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又要考虑到低碳经济的要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同时开征过多的新税种,或课以较重的税赋,脱离了当前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给汽车企业和汽车使用者造成过多的责任和过重的负担,则会欲速不达,甚至抑制汽车产业的发展。基于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构建我国的低碳汽车税制。

1.取消排污费,开征排污税。对汽车生产企业(含零部件的生产)而言,应取消排污费,设立排污税;同时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清洁生产,鼓励对新能源车和节能小排量车的生产。当前我国主要对污水、废渣、废气、噪音、放射等5大类113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排污收费。由于排污费以“费”的形式征收,法律效力不高,随意性大,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存在较多问题。如征收资金管理不严,普遍存在挤占、挪用情况;排污费与企业利润不挂钩,企业可将排污费计入生产成本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无法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由于污染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排污费的返还制度也不利于环保资金的统筹与合理安排,排污费中不高于80%的一部分要返还给企业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返还的资金大部分被用做生产发展资金,只有少部分被用作污染治理。长此以往,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依然不减。目前,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已刻不容缓,它也是我国环境税构建面临的重要课题。国内有的学者虽未提出新建排污税,但是对排污收费要进行规范的要求却是一致的,这其中包括改超标收费为排放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国家预算,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收费收入全部用于环保项目,引入当量的概念,适当提高收费标准等。笔者认为,以上对排污费的改革措施,与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由于税有更高的权威性,将当前的排污费改为排污税更加妥当。当然,征收的主体、征收的环节、征收的办法也要随之变化,会涉及众多具体的操作事宜。

消费税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税 税种 体制

中国学术界早就开始了关于环境税的讨论。虽然环境税目前还有诸多不确定因素,但从国际、国内的综合环境分析,环境税开征已是必然趋势,且时间不会遥远。

一、碳税

碳税就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征收的一种税。环境税,泛指为了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而征收的相关税中,或者与环保相关的税收。能源税,泛指对各种能源征收的相关税收,包括所得税、资源税等。三者比较,环境税最宽范,即碳税可以是环境税当中的一个税目。因此,碳税的实施方式,可以通过改造现有的税种,包括能耗税、消费税等,通过对这些税费的改革,来达到减排二氧化碳的目的;也可以将碳税列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也可以单独搞一个碳税。但是把所有的与能源相关的税收全部归纳为碳税,即中国单独搞一个碳税,是一种理想中的模式。这样对中国的资源保护、对节能减排能发挥更大作用。

二、环境税与排污费的区别

环境税和环境税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国早就有环境税收政策。如:以消费税名义出台的“燃油附加税”就可以看做是一种环境税,因为它起到的作用就是增加使用者的成本;再有,增值税中的一些减免条款,实际上也体现了环保的理念。这些环境税收,可以称为“融入型”的环境税。而单独设立一个环境税,则仅仅是整个环境税收中的一个“独立型”的税收政策。所以,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我国已经有了环境税。现在有些专家提出的环境税,实际上专指设立一个新的环境税税种。

现在提出的环境税概念,是专门辟出一个新的税种。要在短期内全面推行费改税有一系列技术障碍。首先排污收费的费率难以直接转换为税收的税率。在我国,各地征收排污费使用的费率是不一样的。征收的费率不仅与环保部门的征收能力有关,还与地方政府的关注度、企业的认识、以及环保部门的监测能力直接相关。环保监测能力强的,政府投入多的,可能就收得好一些。而税收的征收能力主要取决于税收部门的能力建设,两者难以直接转换。

另外,从理论上看,税收与政府性收费最大的区别是,税收强调“中性”原则,收费更加强调“调控”,收费的资金基本用于形成专项资金,而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作为预算分配。如果费改税,会丧失排污费目前作为国家调控环保资金的作用。

在过去几年的发展中,排污费还承载了更多的职能,特别是已经被用做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在未来将要推广的排污权交易或碳交易中,排污费制度都是重要的制度基础。一些专家认为,是否用环境税取代排污费还有待深入研究。

三、环境税应是新税源而非新财源

环境税是对消耗能源、占用环境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的征税,纳税主体主要是各类企业。而这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首先,税基的确定。相比其他较易量化的指标,对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标准的测算显然难度更大,所需技术水平也更高,对纳税企业、环保及税收部门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均构成一定要求。

其次,税率的确定。一个根本的原则是,环境税的立税是为了改善环境质量,而不是税收增长,它可以成为一个新税源,但绝不能成为新财源。这就需要一个合适的尺度:税率过低难以显示调节效应,也难以影响人们的行为,而过高又会造成生产抑制,甚至会导致破坏环境的秘密违法行为。

从实践经验看,各国对环境税设立与征收并没有统一标准和模式,因此,中国特色也应该是中国环境税的应有之义。不可否认,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彻底转变尚需时日,人们消费模式和消费结构的改变也远非一日之功,在这个意义上,环境税固然该征,但也需慎征。准备要充分,太过草率和太过激进都难免会事倍功半。

四、国外环境税体系分析

就制度建构而言,有学者将环境税法律体系区分为独立型环境税体系和融入型环境税体系。独立的环境税由一般环境税、污染产品消费税和污染税组成;融入型的环境税则是利用消费税和资源税等传统税种的“绿化”而成。

目前鲜有国家完全建立起了独立型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一种综合的方式,对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的进行绿化,并配合新税种的开征来逐步建立起环境税收体系。所谓“税制绿化是指通过取消和调整对环境有负面效益的税收政策和补贴,开征新的环境税,达到保护自然环境的目的。采取这种方式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时间短,仍处于动态发展阶段,对环境税收制度的实效性研究还不足;另一方面,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立还须充分考虑到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和税收体系的总体平衡问题。环境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是长期的过程,直接建立起独立的环境税收法律体系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的讨论上,否则,再完美的制度构建也将流于形式。

五、环境税的环保意义

税收政策来促进环境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鼓励对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这主要通过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技术转让费的税收减免、对引进高新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措施来调节实施。

鼓励对环保的投资。主要通过对环保投资退税、允许环保设施加速折旧等税收措施来调节实施。

鼓励环保产品的生产、使用,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在征税时通过适用低税率对环保产品予以照顾,对废物回收利用也往往予以免税优待。

鼓励环保行为。如美国为鼓励私人造林,规定在税收方面予以优惠:私人造林只征收土地税,而不征收青山林木税,私人造林的耗费可以抵缴所得税。

对污染产品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征收重税,这包括消费税、能源税中有利于环保条款等。

参考文献:

[1]左少君.如何完善环境税费制度[N].中国税务报,2001.

消费税概念范文第6篇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税收制度; 环境税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及意义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及内涵

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一词,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关于低碳经济的概念及内涵,学者们给出了各自不同的见解。付允等(2008)认为,低碳经济的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在不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下,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经济和社会的清洁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牛文元(2009)指出,低碳经济是绿色生态经济,是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和低碳发展等经济形态的总称。以上观点各自有所侧重,从不同的视角解读了低碳经济。

总结前人关于低碳经济的研究实践,并结合本文研究的实际需要,在此笔者将低碳经济定义为“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思想,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产业转型及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减少石油、煤炭等高碳能源消耗及温室气体排放,以达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创建清洁能源结构、追求绿色GDP等问题,其核心是能源高效利用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二)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及意义

随着世界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国能源消耗逐年增加,温室气体排放日益严重。当前,气候变暖已成为国际社会合作与博弈的焦点,也是威胁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共同问题。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快速增长,据预测,2020年可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因此,中国走低碳经济之路,既是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全球环境合作的要求。其在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解决环境污染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低碳经济的约束及激励现状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总和。它对发挥税收作用、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等有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及激励作用,下面就几个相对重要且与低碳经济紧密相关的税种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与低碳经济有关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节能减排等方面。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67号《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和促进环保等优惠政策。如对再生水和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等自然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然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可以看出,这些政策措施对低碳经济的促进作用还相对有限,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消费税方面

消费是经济活动的最终环节,也是人类生产活动的最终目的。消费低碳化不是要减少消费,而是要形成绿色消费、适度消费、文明消费的理念,崇尚合理、节约消费,反对奢侈、过度消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多为需求弹性较大的非必需品,包括五大类14个税目,其中与低碳经济直接相关的有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对消费者来讲,这些商品的消费具有较大的弹性,为了避免较重的税收负担,人们可能会改变原来的想法,不再购买这些商品,从而有利于纠正某些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不良消费习惯,起到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的作用。从发展低碳经济的角度来讲,还需要更加突出消费税的环保功能。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只对利润征税,采用比例税率。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所得税的调控功能,但在税制设计中,通过各项税收优惠的实施,充分发挥了政府在纳税人投资、产业结构调整、环境整治等方面的调控作用。

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突出了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比如对于符合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的纳税年度起,第1至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至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上述优惠政策对资源高效利用、搞好环境保护都有较大的激励作用。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从微观上讲,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劳动与闲暇、储蓄与投资、消费等的选择都会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人们的消费内容和方向。而发展低碳经济也正是要从细节入手,从个人抓起。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取得某项所得所需的费用也不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核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那么,纳税人为了获得最大税后所得额,就会努力将成本费用控制在税法规定的减除标准范围内,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了鼓励个人积极、主动地参与低碳经济建设,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方面的减免政策。

(五)资源税方面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其主要目的是调节开发者间的级差收益,使他们能在大体平等的条件下竞争,以促使其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资源。

我国现行资源税税目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共7大类,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行资源的有偿开采和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减轻了能源和环境压力;但另一方面,由于其税额高低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开采该资源的环境影响无关,使得它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相对有限。

三、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不足

上述税收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实现节能减排、促使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但其主要还是出于经济目的。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还严重滞后于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

1.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

从总体上来看,现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限于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受益面较窄,缺乏针对性及灵活性,对低碳经济的调控力度不够。此外,我国现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为事后奖励,激励效果难免会有所降低。相反,由于负面惩罚措施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诱导市场主体的投机心理,套取国家的税收优惠。

2.优惠政策过于零散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有关低碳经济的优惠政策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难以形成激励力。现行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税种,如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等并非专门针对环境保护而设计的,相互之间缺乏整体性,互不衔接,难以系统调控环境问题。

3.税负偏轻

对资源税实行差别定额税率,使其与资源的市场价格脱钩,没有充分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降低污染的功能;对摩托车实行的消费税税率最高仅为10%,对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影响微乎其微。

4.征税范围过窄

未将诸多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水资源、森林、草原等非矿产资源纳入资源税的课税范围,不仅缺乏对这些珍贵资源的保护,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对它们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相关完善建议

1.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1)完善税收优惠体系,使税收优惠方式更加多样化并形成系统完整的体系。由过去的事后奖励向事前扶持转变,着眼于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产业政策的调整,利用税收杠杆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和技术予以支持,而对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实施高税负。例如可以分高、低碳行业来制定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和税前扣除标准,以及不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比例。

(2)适当提高税负,调整计税方法。对部分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调整税率结构,如提高大排量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的消费税税率,而对达到环保标准的应税消费品实行较低的税率;根据各种资源的特点,考虑从量、从价和复合计税三种计征方法。如对煤炭、石油等非再生资源实行复合计税,先在开采、生产环节从量计征,再在销售、使用环节从价计征。

(3)扩大征税范围。我国资源短缺、利用效率低下,而资源税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作用。因此,可以将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海洋、草原、森林、土地等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资源,尽可能按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将需要保护的资源都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2.结合税费改革,引进新的环境税

自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开征碳税以来,丹麦、挪威、瑞典、意大利、瑞士、荷兰、德国、英国以及日本等国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相继开征了碳税或类似税种(如气候变化税、生态税等)。在我国,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等税种虽然具有一定的环保意义,但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尚未建立。低碳经济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成功之举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也有必要探索研究并适时开征碳税和气候变化税等新的环境税,具体操作可以结合税费改革来进行。如将二氧化硫费改为二氧化硫税,对主要的大排放源定期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数据计征税额,对小排放源则根据其所用燃料的含硫量计征。此外,特别要注重引导重工业降碳,通过税收优惠措施激励其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提高工业能效及其竞争力。具体来讲,碳税的制定和实施较为简单,只需要规定一个二氧化碳排放的单位税额,就能结合各能源产品的含碳量计算出其应纳税额。气候变化税则针对不同的能源品种设计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也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些做法可以较好地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积极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产值的项目与产业。

需要强调的是,开征碳税和气候变化税等新的环境税,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及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还必须完善税收征管程序,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新税种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 方涵.“低碳经济”概述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经济视角,2009(03):45-46.

[2] 付允,马永欢,刘怡君,等.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03):14-19.

[3] 牛文元.低碳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突破口[J].中国科技奖励,2009(03):19.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8.

消费税概念范文第7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 税收制度 经济核算制度

我国正处于传统产业经济向新型循环经济转变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终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与协同进化,才能推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尽管我国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存在诸多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设置了障碍。

一、体制障碍

1.税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碍

(1)增值税。企业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的比例。虽然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对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也实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过少,征收范围也过小,很多企业均享受不到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

(2)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资源税规定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7种矿藏品征税,并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设置了不同的税率。

(3) 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流转税。目前,我国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消费税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摩托车征收的消费税对环境污染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但总的来说,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非常有限,许多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尚未被列入征税范围。

(4)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为污染控制筹集了大量资金,对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该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收费标准偏低,使得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二是收费方法不合理,总体上实行的是单项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对超过浓度标准的排污者征收,且当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费,导致排污者仅注重被收费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费的使用不合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费补偿治污资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费的80%要返还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返还的资金只有少数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见,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不利于企业自觉采纳循环生产模式,不利于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2.经济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碍

(1)会计制度。我国传统会计只反映了企业主体与企业主体内部的经济关系,只承认那些能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用价格确认和交换的东西,未将资源和环境的消耗计入成本,仅计算了微观的经济成本,而没有计算宏观的社会成本,变相鼓励了以牺牲环境、透支未来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审计制度。①评价环境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法规政策制定部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法规、政策与制度;②评价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响其工作效率的消极因素,提出改进建议;③评价环境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有关部门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④评价环境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改善环境投资提出建设性意见。而当前我国的审计制度设计上,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独立审计或者内部审计,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传统GDP核算没有扣除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因而社会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准确反映一个国家财富的变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场经济活动及社会公众的福利状况,特别是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完善循环经济的对策

1.小循环―企业层面。选择典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建立以清洁生产为核心的物质小循环,根据生态效率理念,通过产品生态设计、清洁生产等措施进行单个企业的生态工业试点,减少产品和服务中物料和能源的使用量,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最小化。2003年我国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标志着我国依法推进和实施清洁生产新阶段的开始。目前,陕西、辽宁、江苏等省以及太原、沈阳等城市均制定了地方清洁生产工艺政策和法规。

2.中循环――区域层面。按照工业生态学原理,通过企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在企业间形成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建立工业生态园区。在区域层面,国家环保总局于1999年开始,在山东鲁北(化工)、内蒙古包头(铝业)、广西贵港(糖业)、新疆石河子(造纸)等地进行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试点。目前,通过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建立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已发展到l7个。其中行业类园区8个,占总数的47.1%.综合类园区9个,占总数的52.9%;西部地区(内蒙古、新疆、陕两、贵州和广西)6个,东部和中部地区l1个,另外还有十几家生态工业园Ⅸ正在规划中。

3.大循环――社会层面。重点进行循环型城市和省区的建立,最终建成循环经济型社会。在社会层面,从2002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率先在辽宁省、贵阳市进行了循环经济省市的试点工作,2002年5月贵阳市被国家环保总局确定为全国循环经济生态城市首家试点单位,同时也成为联合国环境规戈Ⅱ署全球唯一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目前已在东、中、西部地区开展了建设循环经济省市试点,由国家环保总局主持论证的循环经济试点省市达到8个,其中包括2个循环经济试点省和6个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分别为辽宁省、江苏省、辽宁盘锦市、山东目照市、河南义马市、河南鹤壁市、甘肃武威市和贵州贵阳市,其中东部省市4个,中部2个,西部2个。

消费税概念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 实质课税原则 概念 理论依据 应用

实质课税原则,具体地说,它是作为反避税实践中产生的一种精神和原则,而避税因违反法律的实质正义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实质课税原则,在当代各国和地区的税法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并且逐渐成为各国和地区税务机关规制避税的“利器”。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和理论依据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概念

实质课税原则,它不仅可以被称为实质课税主义,也可以被称为经济观察法,它是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经济观察法,著名税法学者贝克尔在1919年的《帝国税收通则》,其中它的第四条规定“在解释税法时,需要斟酌其立法的目的和经济意义,以及事情之发展”,这期中的“经济意义”就在今天被我们称之为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它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来确定是否应予纳税,而应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应当注意根据它的经济生活和经济目的的实质,判断是否真的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合理、公平、有效地进行课税。

(二)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理论依据

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理论依据,大多数的学说和实务学者都倾向从量能课税原则以及税收公平原则这两个原则中抽象出来。量能课税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根据国民的实际税收能力来进行合理、公平的分配,也就是说对于每一个具有不同能力的纳税人要区别的对待,以其各自不同的能力来纳税,这是和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要求相符合的。为了实现真正的量能课税,就必须要通过经济观察法来呈现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法律事实,因此,就需要通过用实质课税原则来实现量能课税原则。从而在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量能课税原则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理论基础,相反的,实质课税原则是实现量能课税原则的必要之手段。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对具有相同能力的负税者应当给予相同的课税,能力不同的负税者给予不同的课税,也就是要求所有的纳税者在具体的税收征管活动中都拥有平等的地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税法中能得到很好地诠释。为了实现税法的真正正义,因此就要在具体的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各种各样的具体规避税法行为我们都要进行严厉地打击和禁止,而我们这样做就是为了符合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要求。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税收公平原则也可以视为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理论基础,而实质课税原则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延伸以及发展。总体而言,实质课税原则就是税收正义的产物,是税法应用的重要原则,它是从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中抽象出来,并且以它们为理论基础,具体的来说,实质课税原则就是链接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二者之间的纽带。

二、我国税法中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应用

(一)我国税法中实质课税原则的应用的现状

在我国当代税法实践中,我国已经有了实质课税原则应用的先例。并且在具体相关的立法文件上也深刻表现出来了,它主要表现在我国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 中。但是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对实质课税原则做一般性的规定。

1993年12月,我国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它的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但是紧接着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六条它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祝?+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我们在这里可以明确的看出来,在我国的增值税征税主管机关具有实质课税的权力,它按照合理的标准去确定具体详实的征税税额,以此来打击各种现实中的避税问题。

1993年12月,我国国务院又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其中它的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紧接着它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一条,它在该条的基础上,不仅对主管机关如何去核定计税价格,而且又在如何去确定纳税人的具体详实的纳税份额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过程中也实现了实质课税原则的应用,使《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当今我国的具体税案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2001年4月28日,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它用了很大篇幅来对实质课税原则做出详细的规定。其中它的第三十五条第六款是这样规定的:“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时,有按照实际情况来重新核定计税依据的权力”。从这一法条我们就可以从中看出来,这就是实质课税原则的有力体现。它的第三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紧接着第三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从而我们在这里面就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用如此大的篇幅来对实质课税原则去做详细的规定,这都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应用给我国税收征管领域可以带来巨大好处。

2008年我国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它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给实质课税原则加以规定。其中它的第四十一条这样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中第四十四条有这样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紧接着它又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这样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这些法律条文中我们就可以看的出来,《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中融合了实质课税原则,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对实质课税原则的不同具体应用。

(二)我国税法中实质课税原则具体应用的领域

在我国当代税法的实践应用中,实质课税原则,它应该在税收的规避、无效和违法行为以及税收主客体的判断等领域中应用。

税收规避作为引发人们对实质课税原则的实践和思考的根本原因。税收规避是当事人利用私法所赋予的自由,运用不合理的手段,实现所意图的经济利益。税收规避是一种脱法行为,它掩盖了实质的违法性。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交易形式和内容也变得越来越多样、频繁和复杂,从而导致一些看似表面合法而实际违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一部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为了禁止和规制这种现象,就必须在实践中应用实质课税原则,从而来弥补私法自由选择和税法形式理性间的对立所形成的税法漏洞。

无效行为和违法行为是实质课税原则应用的另一大领域。在税法上,一些违法行为和无效行为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它的不纳税对于合法行为纳税来说又是严重的不公平。因此,违法行为和无效行为也必须要纳税,这样做不仅契合了税法的独立性,也保障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实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我国税法上的纳税主体主要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纳税的客体则主要包含权益、物和行为。在一般的情况下,纳税主客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是一致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他们可能滥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给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就必须需要实质课税原则来限制他们,从而实现税收的最终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