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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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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一、*ST广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57),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葡萄酒农产品为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涉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天然物产的开发、加工、销售;动植物养殖、种植、加工、销售;食品、日用化工产品酒的开发、生产、销售;房地产开发;餐饮、客房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等业务的综合性公司。该公司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7400万元,其中,发起人法人股4400万股,公开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公司于1994年6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1年9月7日财政部和证监会对公司1998~2000年财务报表虚构利润认定为造假,因此导致中小股民诉讼。结合该案经办律师意见,公司预计损失为1.7585亿元,公司于2004年度已作为预计负债处理。中小股民诉讼对公司的发展构成严重的不确定性,如果不尽快解决中小股民诉讼问题,该公司生存危机也未能得以摆脱,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的进一步实施更难以开展。

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第19批名单中,*ST广夏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将股权分置改革与解决“中小股民诉讼”相结合,为ST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了有益试点。根据“说明书”,*ST广夏将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股份,即定向转增;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维持不变,流通股股东持股在281037412股的基础上增加84311224股,总股本增至589572604股。同时,非流通股股东将在股改预案获通过后的30日内(2006年3月14日至4月12日),与目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所有以*ST广夏为被告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小股民诉讼”)的所有原告进行谈判,试图免除目前*ST广夏承担的与中小股民诉讼有关或有负债,并承担该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中规定的所有需要向原告履行的义务。2006年4月26日,*ST广夏了《非流通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协商结果》公告,称“*ST广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3月13日经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议表决通过”。2006年5月8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自2006年5月9日起公司股票简称由*ST广夏变更为ST广夏,2006年6月22日广夏公司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称,2006年6月26日,“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以资本公积转增的3股对价和非流通股股东追送的0.57176股对价;公司股票简称由‘ST银广夏’变更为‘GST广夏’”。

GST广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我们提出了如下会计新问题:如何理解资本公积的性质及ST广夏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应按原渠道转回还是按新会计准则作为“利得”计入资产负债表等会计问题。

二、资本公积性质问题

资本公积性质包括“资本公积来源、产权归属、处置使用及资本保全”等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资本公积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产权归属可依据来源进行判定或推定,对“资本公积处置使用及资本保全”问题却鲜有相应法律依据,有关的教科书等资料中也很少涉及,尤其是涉及国有资本公积金处置使用时,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将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一)从资本公积来源看资本公积性质关于资本公积的来源,世界各国及地区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企业会计制度》(2001)第82条规定了资本公积的主要来源是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非现金资产)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最新规定外商投资按当日汇率计入实收资本(股本),实际上此来源已被取消]、其他资本公积(如原《债务重组》准则中规定的债务重组时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财政部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还将“关联交易差价(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也作为资本公积的来源之一。

我国2007年1月1日前,资本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仅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个项目,后两者也统称“留存收益”,用于核算和披露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前两者用于核算和披露企业投资者投入资本项目变动,其中“实收资本(股本)”项目用于核算和披露企业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投资人投入资金超过其在企业享有的份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项目。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项目应该计入什么项目?我国原会计制度规定,此类项目均计入“资本公积”项目,导致了资本公积项目十分庞杂,失去了其本来面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7条规定:“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可见,新会计准则体系下,此类项目应计入“利得或损失”项目。引入“利得与损失”概念,是新会计准则体系改造我国传统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项目的一个重大突破。

我国相关法律或会计规范中均没有对资本公积的概念进行严格的界定,《(企业会计制度)讲解》指出,资本公积是投资者或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在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从形成来源看,是由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其他人(或单位)投入不形成实收资本的资产的转化形式,它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查阅ST广夏2005年年报,其资本公积期末数为22793万元,其中股本溢价21535万元,其他资本公积1124万元,股权投资准备134万元。股本溢价占资本公积总额比率为94.48%,可见,股本溢价是ST广夏资本公积最主要的来源,也是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定向转增的最主要的来源。

(二)从资本公积产权归属看资本公积属性各国或地区对

资本公积产权归属的理解是一致的,均认为资本公积具有资本的性质,又称为准资本或资本储备,由全体所有者(股东)享有。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7)第26条规定:“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因此,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理应按各股东在实收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对应转增各股东相应的金额。为解决我国资本市场中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置问题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部分上市公司使用了资本公积项目作为支付对价,而使用资本公积作为支付对价的前提必须明确资本公积的归属。原《公司法》(1993)中关于“资本公积金”存在“公益金产权归属”法律障碍问题,其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法定公益金项目产生了一个悖论:“会计学属所有者权益项目,但法律产权归属上不属股东权益”。为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法定公益金悖论,新《公司法》(2006)取消了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这就纯净了所有者权益项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自2006年1月1日起,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时,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管理使用;赤字依次冲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公司法》及财政部的相应规定纯净了我国资本公积项目,使有关制度前后一致。

实践中若将资本公积按股东投资比例转增是不存在问题的,但ST广夏《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却使用了定向转增,这就会引发以下两个问题:(1)定向转增是否违背资本公积产权属性。各国虽然对资本公积来源的实践不同,但对资本公积产权归属于全体投资者(股东)却是一致的。如果将归属于全体股东的资本公积定向转增部分股东,显然违背了资本公积的产权属性。查阅ST广夏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由中联实业、深文化等5家非流通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出动议,但尚有25家非流通股股东(合计占股权比例为9.51%)未明确表示意见,因此,“说明书”中专门对此采用了代为垫付方式进行解决,兼顾了资本公积的产权属性。(2)定向转增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调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一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意味着非流通股股东放弃其享有的资本公积,我国资本市场中非流通股股东一般涉及到国有资产,定向转增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是不争的事实。ST广夏“说明书”也明确指出:“本公司非流通股份中存在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分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ST广夏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总股份为84311224股,按2005年12月31日,公司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股权结构(44.38%;55.62%)计算,定向转增中非流通股股东放弃的股份约为3742万股,假设按2元,股计算,共放弃7484万元,仅占中小股民诉讼标的物的42%。

定向转增违背资本公积产权属性,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批。考虑ST广夏将股权分置改革与解决“中小股民诉讼”相结合,此模式对解决ST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推进ST公司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恢复公司生存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06年3月9日ST广夏临时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国资发[2006]24号《关于国有股股东参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批复》,同意宁夏综合公司实际控制的银广夏股份46703222万股(占总股本的9.24%)、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广夏股份33892944股(占总股本的6.71%)非流通股价按支付对价的方式参与银广夏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严格审查后同意了该股改方案,具有推广借鉴价值。

(三)从资本公积使用看资本公积属性资本公积能否用于弥补亏损,在我国实践中由于原《公司法》规定的模糊性而一直存在争议。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明确了此问题,使新《公司法》与《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协调一致。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股本)一样,通常不得支付给投资者,一般只有在企业清算时,清偿完所有的债务后才可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投资者。《公司法》(2006)第167条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规定,这就为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扫除了法律障碍。可见,ST广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广价值,也符合《公司法》(2006)立法修订精神。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2006)中的“资本公积金”应是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已纯净后的资本公积金,即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围绕“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又将产生以下新问题: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项目是否可以弥补公司亏损或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前是否需要扣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项目;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利得与损失”应分别单独披露或合并披露等问题。如此系列问题的解决需建立在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大量的会计实践基础上,任何主观的学术推论或官方规范或许均会有失偏颇,但值得密切关注。

三、预计负债转回的会计处理

我国修订前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原准则”)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第13号”)规定的“预计负债”属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以下简称“IAS37”)中的准备项目。“原准则”和“新会计准则第13号”均没有对准备的转回作出明确规定,“原准则”第6条规定,如果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新会计准则第13号”在保留原准则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确认金额的上限,即“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IAS37第61条规定,准备应仅用于最初为该项支出确认准备的支出。可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已计提的“预计负债”转回的会计处理问题。

ST广夏2005年年报中,结合经办律师意见,将中小股民诉讼

预计损失1.7585亿元确认为“预计负债”,其确认标准是“原准则”第4条的规定,计提预计负债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1.7585亿元,贷记“预计负债”1.7585亿元。如果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的原告在定向转增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达成协调协议或撤诉,则该项预计负债将部分或全部消除,当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事项消失或已确认的预计负债的金额已不能真正反映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时,企业应对预计负债进行调整,即应转回预计负债,这就产生了如何将已计提的“预计负债”转回会计处理问题。

“预计负债”转回在原会计制度体系中有两种会计处理模式,一是在预计负债产生原因消除年度做计提时相反的会计处理,即借记“预计负债”、贷记“营业外支出”。二是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借记“预计负债”,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递延税款”。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模式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种处理模式将可能会使ST广夏2005年度实现账面盈利(2005年前三季度ST广夏利润总额-为4316万元);第二种模式使用的前提是企业所做的估计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才被视为滥用会计估计。ST广夏应是合理地预计了中小股民诉讼金额,不应视为滥用会计估计,也不用追溯调整。“预计负债”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还有如下会计处理模式,即借记“预计负债”、贷记“利得”。这种会计处理模式的好处是,将“预计负债”转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利得”项目,不影响当期损益,可以避免利润操纵嫌疑。这种会计处理模式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股份实现全流通时,理应成为我国会计规范机构首选会计处理模式。

四、GST广夏股权分置改革会计处理

根据ST广夏董事局2006年4月26日的公告,ST广夏非流通股股东自2006年3月14日至2006年4月12日与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进行了协商谈判,协商结果如下: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截止4月12日,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达成调解协议且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共计333人,其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03140105.40元,尚有502名原告未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达成和解,其诉讼请求金额合计71176763.86元。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前述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减少公司相应的或有负债104031710.66元。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列公式计算,每10股流通股价可获追送股份0.57176股。同时,依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公司2005年12月31日流通股本281037412股为基数,用公司资本公积金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广夏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将获得每10股转增3股的股份,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589572604股。

公司股权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此前的6月30日,中石化公告说,销售公司经重组后,拟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从油品供应商向综合服务商转型。

虽未列入国务院国资委首批“混改”名单,但中石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混合所有制领域有实质性动作的首家央企,2014年3月便列出了“混改”时间表。

此外,中石油、国家电网也早早释放出“混改”信号。

在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看来,石油巨头混合所有制改革动作与其说是经济行为,倒不如说是一种“政治表态”。

石油巨头所处的垄断地位,长期为外界所争议,2013年中石油腐败窝案爆发后,更加剧了社会对其的负面看法。“两家石油巨头率先发出改革信号,主要是希望赢得‘主动’改革的姿态。”李锦说。

从竞争性领域开始

打响“混改”第一枪的石油巨头,落选“四项改革”名单,有些出乎外界意料。

“中石油、中石化这两家央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并非此轮改革的标杆,也不会是主流。”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按先易后难原则,目前改革的重点是建材这样的竞争性行业。周曾担任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

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也认为,垄断企业涉及垄断利益,无论是搞混合所有制试点还是搞员工持股,在没有破除垄断前,都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垄断性行业企业纳入试点,“应该放在后面一点”。

周放生认为,“混改”首先要将国有企业分为竞争型、垄断型、公益型三类。竞争性行业,对国有股份的比例不设限;在垄断性行业,国资可以相对控股;在公益性行业,国资则要绝对控股。改革的步骤则是,先进行试点,摸一下经验和问题,再在试点的基础上出文件,最后再大面积推出。

周放生表示,国资委2014年的工作重点是制定具体方案,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还处在刚刚公布试点企业的阶段,方案估计要到年底才能出来。

目前在国有企业分类方面,占据国有企业数量20%的垄断型和公益型企业的具体分法还有颇多争议。周放生认为,可以先把没有争议的竞争型企业先分出来,剩下的慢慢讨论。

对于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垄断央企,上游勘探、中游炼化、下游销售,如何区分类型,颇为复杂,如何拆分,争议更大。

抢跑者众

拥有全国最大成品油销售网络的中石化,拿出了自己的优质资产――油品销售业务的股权进行出让,中石油则拿出了核心管道资产进行股改,改革决心不可谓不大。

中石油董事长周吉平在2014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向媒体透露,中石油共搭建了六个合作平台,即未动用储量、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管道、海外业务、金融板块和炼化,并将采用产品分成的模式引入民资,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不久,中石油公布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即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中石油股份公司所持东部管道公司100%股权,转让后将不再持有东部管道公司任何股权。

公告一出,市场哗然,“中石油的动作太大了”。出售油气管道资产,而且是100%剥离,不啻为平地惊雷。中石油内部一位中层管理者也颇感惊讶。一位接近国资委的人士透露,彼时国资委也被中石油的公告着实“吓了一跳”,立刻召来中石油的负责人询问情况。

不过,未来的操作仍具相当大的变数。“最有可能的就是由中石油旗下其他企业接盘,国有持绝对股的现状不会改变。”一位接近国资委的人士说。

相对于中石油、中石化等央企,地方政府也不甘落后,纷纷抢在中央出政策前推出自己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最早的是上海,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不久就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

7月7日,上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计划在3~5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除国家政策明确必须保持国有独资外,其余实现股权多元化。

重庆、广东、山东、浙江等多省市也都出台了针对地方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贵州改革方案还明确提出“不设天花板”。

李锦分析,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抢跑”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吸引投资的动机。这些地方政府拿出来进行“混改”的大都是亏损国企,“放在那里就是等着赔钱,还不如拿出来吸引投资”。

同时,有的地方政府也想借此释放压力,希望通过重组过剩产能,形成并做大新兴产业。上海、贵州、重庆、广东等希望将煤炭、钢铁、轮胎等行业的国有股份转给民营企业去做,并通过引资做大旅游等新兴产业。

接盘者隐忧

中石化销售版块的“混改”,规定社会和民营资本持股比例视市场情况确定,上限为30%。

一位接近中石化的人士表示,股权的三个槛51%、67%及100%,分别对应着超过半数、超过三分之二和全部股权,“只要中石化还保持国有绝对控股,那30%的股权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不会太大”。

不仅如此,中石化在引资方案中对投资者的选择确定了“三个优先”原则,即产业投资者优先、国内投资者优先、惠及广大人民的投资者优先,并明确要求潜在投资者业务或其主要投资领域不得与其存在明显利益冲突。

设限的“混改”方案,仍然为研究机构所看好。申国万银在其7月1日的研究报告中预测,到2016年,中石化股价将上涨16%左右。申国万银的此番乐观表态来自对非油业务的潜力预估。

目前,中石化加油站非油业务收入占比不足其总收入的1%,纵观欧美成品油零售市场,加油站非油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10%-30%。因此未来非油品业务的发展空间巨大,未来五年,中国的单店非油品年收入可增长四倍以上。

如此前景让人垂涎。7月,中石化启动了首轮针对销售业务的竞投,超过20家民资企业响应,最引人注目的当属阿里巴巴和腾讯。

一位在石油央企从事多年销售业务的中层管理人士表示,中石化早已与阿里等企业充分接触,但后者是否接盘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股权偏小。

另外,中石化销售公司的核心业务是油品销售。但是从全球成品油销售的大趋势看,成品油零售市场已经进入下行通道。

根据6月的《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由于全球能源结构的不断调整,2013年全球范围内石油的市场份额降至32.9%,延续了1973年首次石油危机以来连续40年的下降趋势。

公司股权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一、支付对价的理论

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新生事物,是一种新型的会计事项,现行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做出规范。因此,必须把支付对价与股权分置的和现状结合起来进行剖析,找出其本质以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

1.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违约赔偿。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获得股票上市流通权。但对于发起人股份(无论是国有股还是法人股、人股等非国有股),则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暂不流通”。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时明确其持有的股份“暂不流通”,是投资者做出投资该公司流通股决策的最为重要的条件之一,是“投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尽管非流通股股东没有向流通股股东做出单独的承诺且双方之间没有形式上的协议,但这种合同关系是存在的。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获得上市流通权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从而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就是支付违约金。

2.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购买的流通权。只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那部分股票才具有上市流通权,才能在事实上造成社会公众股与发起人股同股不同权,同时相应地造成同股不同价。这首先体现在股票发行市场,投资者购买股票的决策包含了只有他们购买的这部分股票才具备流通权的判断,因此乐意为“买断”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支付溢价。公司上市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实际上存在两种价格,即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价格和流通股的竞价交易价格。协议转让价通常在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基础上存在一定的溢价;而流通股可以方便地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与协议转让相比,其交易成本低、流动效率高,因而竞价交易价格不仅包含公允价值溢价,而且反映了投资者愿意为流通权支付的溢价。

3.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侵占流通股股东权益的补偿。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存在制度缺陷,这就造成了非正常溢价,从而形成资本公积,它来源于流通股的溢价部分,即流通权溢价。在同股同利政策下,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共享这些准资本,从而对流通股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最典型的案例是用友软件以每股36.68元的高价发行2 500万股每股1.18元的净资产,结果使自己7 500万非流通股每股净资产飙升为9.7元/股。由于是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因此这是由在股票发行时进行市场询价所造成的结果。市场询价有其道理,但是由于三分之二的股票不流通,这样的询价方式也就成为了制度缺陷。

二、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

1.支付对价涉及的会计主体。不同的会计主体在支付对价上的立足点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股权分置改革事项涉及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三方利益主体,他们共同构成支付对价经济事项的三个会计主体,都必须做出相应的记录与报告。支付对价经济事项分别表现为:首先是非流通股股东将所持有的非流通股部分送出或按比例压缩、支付现金等;其次是流通股股东将获得送股、现金、权证等;再次是上市公司将发行认股权证、减少总股本、记录股本明细的变化等。明确会计主体可以为会计核算的讨论提供一个基本前提。

2.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原则。

(1)充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支付对价引起原非流通股股东和原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的变化,即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而导致会计中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变化、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化。按照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会计准则——投资》等的规定,是否将被投资单位纳入投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主要看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而是否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主要看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

(2)认真贯彻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它将对会计主体产生长期、较大的影响,因此要求会计记录准确、清晰以便于理解和使用。

3.支付对价的确认和计量。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项经济业务。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获得的是一种流通权。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确认支付对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其中,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只确认已实际发生的金额,其余损失则在行权日确认。

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量。支付对价具体表现:①送股(缩股)用送出(减少)股份的投资成本(股份数×每股成本)加上按该比例应转销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准备之和计量;②付现用实际发生金额计量;③权证用申请发行的实际支出加行权日的行权价格与当日的收盘价的损失计量。

4.科目的使用。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分设“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四个明细科目。支付对价不属于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准备的性质。在权益法下,投资成本被界定为投资企业取得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适合核算对价。权衡之后可以看出,由于将支付对价作为投资成本的追加,因此将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比较合适。《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股权投资差额的三种情形,虽然尚未考虑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但已经表明股权投资差额的用途在于记录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昔份额的差额。支付对价可视为这种差额,在“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中核算。

笔者认为,将支付对价在“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中核算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不足。如将支付对价与原股权投资差额混淆,则不便于以后对其进行调整,了会计与评价,不符合明晰性、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用于核算股权分置改革中事项的调整。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贷:现金(或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会计期末调整时,“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待转支付对价。

5.会计处理的不同及其评价。

(1)违约赔偿观将支付讨价费用化。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违约金具有弥补流通股股东损失的性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违约而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以营业外支出列支。这显然形成了一项费用,并在损益表中反映。其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笔者认为,违约赔偿观实际操作比较困难。首先是赔偿对象的认定,存在着是赔偿申购新股的股东还是赔偿从二级市场购入股份的投资者的。其次是赔偿额度的认定,存在着是补偿股票下跌给投资者带来的全部损失还是扣除其中的系统性风险部分的问题。再次,支付对价费用化直接影响着大股东的业绩和考核指标,也关系到再融资和股票特别处理等问题。这就违背了支付对价的本意,容易形成股权分置改革的阻力。

(2)流通权观将支付对价资本化。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符合会计上的资本支出条件。首先,支付对价符合资产的定义,流通权有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未来现金净流入)的能力。股权分置改革以对价方式承认流通权是具有价值的。其次,支付对价可以用货币计量,无论何种形式的对价(股份、现金或权证)都具有明确的金额或具备可以量化的条件。再次,支付对价“资产”与支付违约“费用”相比,前者在经济后果方面更容易被接受。尤其是资本化处理解决了国有资产单位出于资产保值增值考虑而对股权分置改革积极性不高的现实问题,也可以防止对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最后,符合长期资产的时间要求,非流通股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虽然获得流通权,但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是解决制度缺陷问题,而不是减持股份,其投资目的仍是长期持有。不少公司配合对价方案做出了稳定股价的承诺,如增持计划、减持底价、回购计划、锁定流通期限等。所以,流通权具有资本化的条件。从会计要素的具体分类项目来看,流通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特征。

舍“资产摊销”而取“成本配比”。笔者认为,非流通股为实现同股同权支付的对价是附会在流通股上的一项权利,它并不会随时间的流逝而发生损耗,只会因实现流通(或称减持股份)而兑现。因此,不应对支付对价形成的长期投资进行分期摊销处理。原非流通股股东期末结转分录为:借记“无形资产——流通权”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持有期间不摊销,待减持变现时,用流通性溢价与支付对价配比来损益。其企业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流通权”科目。

笔者认为,流通权观更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的精神,不影响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考核,更容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接受。另外,它也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原则,容易被财会人员理解、执行。

(3)权益补偿观将支付对价冲销权益。支付对价是针对过去的制度缺陷而产生的,非流通股股东将过去多得的权益补偿给流通股股东,以实现同股同权。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笔者认为,权益的补偿观虽然不影响经营成果,但直接影响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考核,不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所接受,有悖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初衷。

公司股权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理论依据;对价支付方式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9―0070-02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创立以来最为重大的制度性变革之一,在股权分置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进阶段的过程中,对价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公允对价支付原则的确定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关键。

一、股权分置改革引出对价问题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股权分置在特定的时期曾经为资本市场的发展作出贡献,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分置已经成为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制度性缺陷,对资本市场及其交易行为的不利影响!益突出、为了彻底改变上市公司的畸形股权结构,完善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小国证监会在2005年4月29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将股权分置改革提到了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日程上来、6月17日,国资委公布《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股股东研究确定在所控股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和上市的具体要求,明确国有股流通并不意味着马上上市出售,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在试点工作顺利完成的基础上,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出台《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肯定了前期试点的成绩,鼓励将股权分置改革全面推行,并在随后由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操作程序、改革方案、改革主体、中介机构、监管措施等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的安排。

在政府部门利证券市场相关管理部门的不懈努力下,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发展成为席卷小国资本市场的―股新兴浪潮。截至2006年4月底,除两批试点公司,累计已有30批公司宣布进入股改,股改公司总数已达868家,占门44家应改革A股上市公司的65%,对应市值占比近70%,对应的股本占比为67%。由于股权分置状态下存在流通股股东的长期超额付出,而非流通股股东享受有“一股独大”的特权,因此造成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长期之间的利益不均衡。股权分置改革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均衡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所以在股改过程中必然要求非流通股股东为换取流通权而向原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代价,由此引发了对价的一系列问题。

二、对价支付的理论依据

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个概念,其本意是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作出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牺牲。“对价”一词在我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最早出现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8条“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对价方式平衡股东利益,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有益尝试,要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但在随后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文件中并没有具体明确对价的概念和内涵。

在实践当中,对价可以理解为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或者理解为以前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取得相同的股份时所支付的成本不同。必须指出的是,支付的对价并不是对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初始历史成本高于非流通股股东的一种补偿或调整,而是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付出的一种代价-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分置改革可以视为为了获得流通权而支付对价所展开的博弈,对价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对价的支付有以下几种理论依据:

一是流通权价值补偿论。流通权价值指的是在股权分置市场下由于股票价格受到流通股股东对于他们所持股份不流通预期的影响,市场因此所给予流通股的高溢价。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权会导致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权利益的损伤,或者资本利得的减少,所以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进行一定的支付或补偿。

二是溢价返还论 根据溢价返还观点,对价的形成依据实际上包括了流通股的非正常溢价和流通权的客观好处两大部分,这里的非正常溢价指的是由于流通限制导致的发行和再融资成本过高,以及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中所包含的非正常溢价。对价支付的依据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返还的流通溢价。

三是市场供求论。该种观点的核心依据是,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原来将近70%的非流通股将获得流通权,势必造成二级市场股票供应量大以及快速增加,从而大大降低我国股票市场的价格中枢,如果获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股东不对流通股股东进行补偿,价格中枢的下移将造成原流通股股东的盲接损失。对价的支付依据是弥补流通股因为股权全流通所造成的贬值,对价的来源来自于对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后企业股权总价值增加的预期。

四是双向补偿论。双向补偿论认为,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的时候会导致流通股价格的下跌,但是在全流通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充分保障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作出相应承诺,因此在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的过程中,双方实际上各自作出了让步,对价的支付依据就是要利用股份全流通所释放出来的价值,补偿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在全流通过程中作出让步所导致的损失。

从目前的股权分置改革进程来看,上述四种观点各有其成立的依据,这四种观点也成为目前形式各异、多种多样的对价支付方案设计的出发点。

三、主流对价支付方式的比较分析

在前几批试点企业和目前已实施的改革方案中,对价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其中以送股、缩股、权证、派现、回购为主流方式,掌握合理的对价形式有利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利益的均衡。

(一)送股模式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转移股权,可以直接或间接降低市盈率水平,实施后投资者对“填权”的预期必将活跃市场交易。虽然由于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下降,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实施其既定的发展战略,但是送股模式的操作直接简便,便于投资者判断,而且也比较符合投资者的心理偏好,容易获得市场和监管部

门的认可。

(二)缩股模式减少非流通股的股权比例,对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没有任何影响,只改变非流通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流通股股东虽没有得到直接的实际补偿,但他们的预期收益在于希望通过缩股,使公司的财务质量相应提高,并提升公司的整体投资价值。目前缩股的效应很明显,缩股后由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减少,同时也减少了控股股东的股权,对市场的扩容压力较小。

(三)在权证模式下,当流通股价格在某一时点低于预没值时,权证持有者可以从发行者那里获得市价与预设值差额的补偿。对非流通股股东而言,权证对价的好处还在于,在获得流通权利的同时,还可避免大量的现金流出和股份转出,实现了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避免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溢出。不过与其他几种方式相比而言,权证模式的实施难度较大。

(四)派现模式不改变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对改革股权分置前后的证券市场价格没有太大的影响,但会导致上市公司现金流量的减少,造成一定的财务压力。目前单一的现金对价方案并不是投资者心理上欢迎的方式,从已实施的对价方案看,现金对价通常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与其他对价方式相结合。

(五)回购模式的实质是一种缩股行为,股份回购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运用到对价支付方式当中,股份回购可以达到活跃市场交易、调节市场供求关系、调整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目的。但股份回购方式是否能够真正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对股价走势有何影响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查证,而且回购方式对监管措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认为,从市场整体价值角度出发,缩股方式具有较大的优势。但缩股模式的运用要注意三个原则:第一,缩股比例的确定应该将原始认购成本与现行市价结合起来考虑,缩股比例不能太小;第二,缩股之后不能损害国有股东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三,缩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要注意市场沟通,防止不必要的市场抵触情绪。

四、总结

公司股权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关键阶段

顶层方案设计审慎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为发挥专业化优势和防止部门利益,中央按照业务范围和工作性质,将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这提升了对方案设计质量和要有较高共识度的要求,但共识一旦形成,即具备更为扎实的基础。同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中央坚持了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等原则,明确了进度服从质量、宁慢勿乱等思路,并且在方案设计进程中及时加强了部门间的协调、进行了更大范围的调研和座谈。频繁的交流、耐心的沟通乃至热烈的争论以及地方国企改革方案的陆续出台,为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夯实了基础。目前,《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已先后出台。

地方积极探索与待令启动。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省市已陆续出台地方国资国企改革方案。但由于国企改革顶层设计的主要方案尚未出台,地方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践中,特别是在自行理解和探索一些原则和方向时,一定程度上存在怕踩红线、等待政策现象,实质性改革举措还不多。随着顶层设计方案的陆续出台,地方国企改革的积极性将会得到释放。

企业跃跃欲试与存有顾虑。受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思路鼓舞,企业对新一轮改革充满期待,特别是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兴趣浓厚。由于中央层面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方案还没有出台,企业也存在一定顾虑:国有企业主要关心如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非国有企业主要考虑如何参与及能否保持适当话语权等问题。相关顶层设计方案的出台,将会规范企业的改革行为和促进参与程度。

完善国资管理体制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某种意义上来说,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对象已不是国有企业,而是国有资本及其之后的党政机构。由于政府在国有资本布局和国有企业治理中具有主导地位,“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现行国资管理体制在促进国企做大做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越位”和“缺位”并存、行政化管理方式为主、国资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为给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条件,国资监管机构需要转变职能和转变管理方式:一方面,需要将与公共管理相关的职能移交给其他政府部门,摆脱“婆婆+老板”双重角色于一身的定位,以更为纯粹地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另一方面,需要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从偏重于行政化管理方式转向以市场化管理方式为主。 现在,一些地方已开始通过梳理监管事项、建立国资监管清单等方式,来规范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保障企业经营自、提升国有企业活力和效率。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清理障碍

现存的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一部分是由于过去改革不到位积累的,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仍有大量办社会职能机构和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展缓慢等;也有一些是改革后旧体制回潮或国有企业近年来盲目扩张导致的,主要表现为人员回流和辅业回归。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凝滞了国有资本的流动性、降低了国有企业的活力和价值,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先行解决的基础。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关键仍然是“人往哪里去和钱从哪里来”。对于国有企业职工身份问题,可以采取“人资分离”和安排一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方式加以解决,同时应明确划断时限以终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这一已不合时宜的做法,逐步改由依照《劳动合同法》、主要通过劳资协商等来解决。对于国有企业办社会问题,应分类解决。能否恰当地消化改革成本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举措,要建立中央、地方和国企的改革成本分摊机制,与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相结合,探索更市场化的资金筹集渠道。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夯实基础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提升国有企业改革效率与活力的关键,也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由于一股独大等原因导致不少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等方面仍有较多问题,让国有企业成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独立市场主体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

新一轮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遵循市场化方向,优化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深化人事、薪酬和劳动三项制度改革。目前从地方经验来看,主要是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和促进董事会建设,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以市场化为导向、完善并切实落实“三项制度”;消除企业内部行政化的思想意识和运行机制,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等。

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重在完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本次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头戏,各方对此期望很高。目前来看,将竞争性国有企业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地方改革的主流思路之一;推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将一些业务或二三级公司拿出来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成为主要的改革方式。如果顶层方案设计对哪类资产能否混合、如何混合及非国有资本能否控股,员工持股中的“员工”范围界定、持股比例及方式等关键问题,能给出标准或指引,将会有助于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时,也要更加注重利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来实现国有企业丰富生产要素与民营企业灵活经营机制的互补、融合,特别是要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在“引资”的同时,更要“引制”和“引智”。此外,要防范潜在风险和避免可能的负面效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这一保障性文件的出台,体现了对此类问题的重视。最后,在划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改革底线后,还应进一步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用容错机制鼓励改革,用纠错机制降低试错成本。

成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投资公司是实现“以管资本为主”的核心环节

成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两类公司”)是本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两类公司”能够直接持有股权、对出资企业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职责,接受国家所有权政策制定机构的公共管理,与出资人是委托关系、与控参企业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运行机制可以参考汇金模式、借鉴淡马锡模式,通过公司治理渠道、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和影响控参企业的重要经营决策,实现国有股东“人格化”,做“积极股东”但不干预控参企业日常经营;基本功能是国有资本运作平台、体现国有资本的双重属性和实现“双重隔离”:“两类公司”的运行要兼顾国有资本的资本性和公共性,特别是要发挥流动性、突出公益性;以“两类公司”为界面实现政资分开、以“两类公司”董事会为界面实现政企分开。

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和努力,中国的国有企业在规模与实力、政企关系、公司治理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在中国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兴衰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竞争力,这要求我们摒弃对国有企业的先验判断,明确改革方向、统一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力量,更为务实理性地进一步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提升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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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改革方案范文第6篇

国企改革在诸多改革中的确定性最大。2013年12月,上海国企改革方案的公布,标志着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春风再起,当前各地各级政府、国有国资企业正密集讨论改革方案,预计2014年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将明显加速,或有模式创新和制度突破的方案出台。

国企改革投资年

新一届政府着力于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手段。

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化手段将有助于形成有效率的政企关系,而进一步扩大开放也倒逼国有企业重新进行布局,以适应新一轮国际贸易规则。中国经济转型和结构升级也需要国有企业担当重任,通过国有企业的布局和调整激活全社会经济的转型升级动力。

国有企业在新形势下,赋予了新的战略目标和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的任务,也将通过自身的改革带动全社会的改革。从国际比较看,在工业化后期的经济转型中,国有企业的改革将是经济继续发展深化的重要动力之一。国企改革也将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整体社会改革也将使得本轮以经营权下放、产权明晰向实现国有出资,市场化运营的高效率模式取得成功。

我们认为,本轮国企改革将带来一种全新的市场化模式的创新,政府职能改革权力下放和事后监管的转变也使得政府和市场的界限更加清晰,国企在这一背景下,长期困扰的一些矛盾将得到解决。

2014年初爆发的中诚信托刚性兑付的考验和增长预期下调都在增加市场的不确定性。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无风险利率维持高位的背景下,主题投资主导市场的时代才刚刚开始,其中国企改革主题的确定性最强,将贯穿全年。

一些地方政府进行国企改革的动力强烈。我们认为,相比上海市提出的国企改革方案,不排除有部分省市的国企改革将会以更快更深更强的方式展开,在未来的国企改革进程中跑得更快。

当前已有的国企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略有不足,未来可能在两大方面得到改善:①我们认为未来国企改革试点的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部分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制造业企业集团可能会被纳入试点范围;②我们预计政府会出台更多的配套落实政策。

目前配套落实的政策多集中在法人治理结构和任期管理相关的方向,未来不排除政府在培育大型企业和跨国企业、薪酬管理、工资总量调控和国有企业土地管理等方面出台进一步文件的可能。

国有企业高层人事任命制度也有进一步改革的可能,我们认为,伴随着国企改革铺开,核心高层以外的人事管理将逐渐市场化。在约束机制建立之后,长效激励机制可能会进一步放开。

国企改革投资大潮

国有国资企业将首先受益,主要投资方向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竞争性行业效率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公司治理改善和股权治理机制理顺;②约束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③国资国企集团内部的资源整合重组。东方明珠、老凤祥、全聚德、上汽集团这样的国企将成为投资者关注的重点。

2.国企改革加快传统行业的国资国企向新兴行业战略转型:我们预计政府会在项目审批、融资和税收上给予政策优惠,加速国企向新兴行业转型。上海机电、太极实业属于这一类典范。

3.部分省市理念先进,改革准备充分,可能在本轮国企改革的进程中形成独有模式或推行制度创新。物产中大、合肥三洋、广电运通、中华企业可能会成为这个领域的标兵。

4.央企改革进程加速,年内可能出现实质突破。中国海诚、太极股份、航天长峰这一类可能成为改革的先锋。

伴随着改革的向前推进,国资国企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也将再次加速,同时,一些被国企垄断的行业和领域也有可能会逐渐放开,也存在相应的投资价值。

当前市场风格在短期内最大的敌人是风险偏好变化+资金宽松预期。

创业板和不少主题板块的调整来源于资金宽松预期在节后的放大,但这种预期是“无源之水”:首先,资产价格通胀在强化(如房价);第二,风险偏好上升推升资金价格中枢。全社会风险偏好在年前中诚信托事件后进一步加强。高风险属性股票回调在短期内提供新的买入机会。其中国企改革又是最能体现高风险属性的主题机会。

国资委于1月28日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小组工作细节和分工方案。

我们认为,国资委紧跟中央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说明国企国资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国资委对全面深化改革准备充分,一旦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改革进程将快于市场预期。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求是》发文称国企改革将深化,重点在于加快国企股权多元化,并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我们认为,核心刊物密集发文预示国企改革将再次加速,两会前后是重要时点,地方政府将用实际行动回应中央,地方性改革配套措施和试点企业短期内即将出台。

国企改革三部曲

我们理解的国企改革核心三部曲是:管资本—分类管理和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国资改革带动国企改革,从出资人的角度进行分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中长期激励机制。最终的目的是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方向。

以管资本为主,首先是要管国有资本的流动和进退。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民经济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然后就是管资本的再投入方向,把企业做强做优。

国企分类监管的划分标准: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竞争类国企要搞活资产,但需真正承担风险;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同时经理人也不再归政府管。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要保障稳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效益退居其次,考核主要由政府和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来进行。分类改革将以“进而有为,退而有序”为导向。发挥国企的窗口作用,实现引进来、走出去的战略目标,逐渐向新兴产业转型;同时政府从国企中退出是有步骤有限度的。目前来看,政府暂时还不会放出相对控股权,竞争类国企绝对控股权则可以逐渐放开。

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着力点。深化国企改革其一就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实现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吸收非公资本转换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其二是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培养职业经理人。实现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真正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防止个人独断专行或内部人控制的国企常见弊病;其三是改进和完善内部具有活力的激励约束机制。处理好高管和员工的关系,实现激励和约束机制的配套。

无论从海外成功案例或者是中国国情出发,国企改革路径都会是先易后难。因此,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是我们最看好的领域之一。

竞争性行业国企改革主要以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靠企业自身上报方案,政府审批。成熟一家搞一家,搞好了就推广。总的来说,法人治理机制比较优秀的竞争类国企将优先进行。

我们认为,竞争性行业国企效率提升驱动力主要来源于: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权利义务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制衡。中国国有控股企业的治理结构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仍存在很大的距离。

在“管资本”进程中受益于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的行业将有重大的投资机会。机会主要集中在国企ROE与同行业的民企相比有较大提升空间的行业。毛利率市场化和严控跑冒滴漏降低三费占比是主要的改善举措。尤其是农林牧渔、有色金属、钢铁和电子行业中非国企ROE水平要显著高于国企,有较大改善空间,但这个过程较长。

二、完善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表示,将积极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增加企业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的比例,加大市场化管理力度。我们认为,薪酬市场化、股权激励和市值管理是竞争性国企提升经营效率的主要激励手段。

2013年12月17日,上海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该意见突出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相配套。

建立健全企业核心骨干长效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实现收入分配与市场水平接轨。具备再融资能力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或激励基金计划。符合条件的竞争类企业实施股权、现金两种类型的中长期激励。

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中受益于通过股权激励、高管薪酬市场化和市值管理来提升经营效率的行业有投资机会。机会主要集中在人力成本占比较大、历史经验表明股权激励意愿较强、国企高管薪酬与同行业的非国企相比有较大提升空间,以及市值管理动机较强的行业。

近三年实施过股权激励的企业中,计算机、家用电器、通信、房地产和建筑装饰行业市值占比较大,皆超过了三成。而计算机、通信、电气设备、建筑装饰、家用电器和电子行业个数占比较大,都在18%以上。实证这些行业股权激励意愿较为强烈。

在人力成本占比较高的行业中,人通常是最核心的资源,在这些行业中逐步放松股权激励限制将起到降低激励成本和提高激励效果的双重作用。数据表明,非银行金融、传媒、电子、国防、计算机和通信行业内的国企受益最大。

2012年上市公司前三高管报酬总额中,大部分行业国企高管的薪酬要高于非国企,这一现象与国企所管理的市值、资产、营收、盈利、人员等要大于非国企有关。数据表明,纺织服装、农林牧渔、房地产、采掘和化工行业国企高管薪酬与同行业的非国企相比有提升空间,该行业内的国企将会更显著受益于国企改革薪酬市场化所带来的激励。

市值管理的本意是上市公司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为股东创造价值。市值管理不单是用来评价国资国企的工具, 也应该是调整国资分布和提升绩效的管理手段,会逐步成为国资带动竞争性行业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统计了近三年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钢铁、建筑材料、纺织服装、轻工制造和汽车行业回购金额占流通市值比重较大,其中的国企可能更显著受益于市值规模成为国资管理重要指标的过程。

结合股权激励意愿、人力成本占比、高管薪酬水平和市值管理行为的分析,我们判断,计算机、纺织服装、房地产和通信四个行业中的国企将最受益于竞争性行业效率提升。

“翻烧饼”的投资魄力

上海一大型国企领导提出“要大改要‘翻烧饼’”,我们认为这一改革思路值得在国企改革的主题投资中借鉴。

我们通过数次的国企改革主题调研,看到了过去一年多国企改革在各方面各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和变化。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推进改革的力度和速度来看,可以确定国企改革“改”是大方向,自上而下改革决心十分坚定。

改革决心决定了国企国资管理面临的各种困难必须被跨越。因此,改革不是修修补补,不是小打小闹,而是制度性的变革。从微观角度上来说,改革对国企带来的影响,往往不是现状的渐进改善,而是非线性的巨变。

既然方向和变革的幅度都是相对确定的,又何必在乎一尺一寸的得失?在投资国企改革主题时,要有“翻烧饼”的精神,解放思想,勇于贪婪。我们一直强调国企改革是跨年度的主题行情,投资机会丰富且空间巨大。把握这个大方向才是关键。我们认为,东方明珠、老凤祥、全聚德、宝信软件、上汽集团这一类竞争性行业将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先行领域。当然,传统向新兴行业战略转型、理念先进地域的模式创新、央企资产证券化等方向也有不错的投资机会。

公司股权改革方案范文第7篇

在当时,“大小非”解禁是自然并轨的,所以就造成了市场的急剧恐慌,出现了非理性持续下跌。国家随即叫停了不恰当的“市价”减持方式。但是,到底该用什么方式减持国家股,迟迟没有新方案出台。一直到2005年,才颁布推进以“对价”方式的股权分置改革,代替了照搬照抄的“市价”并轨方式。使中国资本市场走上了健康发展轨道,也就有了持续两年的大牛市。

股权分置改革

存在着制度性缺陷

不可否认,股权分置改革存在着制度性缺陷。应该说,在“方向之战”上我们打胜了,也应该为此欢呼。可是,在“方法之战”上却打败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出台之初,我并不赞成用单一送股模式进行股改。第一,从理论上讲,单一的10送3或10送4的模式与对价理论并不一致。由于过去非流通股暂不能流通,使股民高价入市,现在非流通股要流通了,即合同约定双方有一方要改变原来的约定,这必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为了避免这种不公正,改变约定的一方要给受损的一方一些对价补偿。但是在当时,非流通股还未流通,一年以后才可以探讨流通问题。从对价理论讲,对价对的是未来,当时就探讨10送3或10送4是没有依据的。第二,单一送股股改模式是按时间锁定,当时只是图操作简单,没想到一年以后大股东才释放他们的权利,“大小非”才开始解禁。解禁后的大股东如果预测未来市场的情况不好,就会纷纷减持手中的股票。实际上,用时间锁定会造成风险后置,推脱责任。所以,股权分置改革在一些细节上留下了巨大隐患,今天股市的大跌也是必然的。

用信息披露

约束“大小非”减持

公司股权改革方案范文第8篇

股权分置改革既是证券市场一次深刻的制度变革,也是证券市场利益格局的又一次重大调整。股权分置改革,其核心是“对价”。所谓对价,其基本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货币代价或得到该代价的承诺。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把这一概念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含义是未来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时,由于股票供给增加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因此,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时,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这一行为发生时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作出相应承诺。

2股权分置改革的博弈论基础

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博弈过程。公正的对价博弈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1)力量均衡。即参与对价博弈的双方或者多方在力量结构上具有势均力敌的相对均衡性。(2)动力均衡。即参与对价博弈各方都可以从过去的博弈结果中导出新一轮博弈的“好”的预期,为博弈的各方博取新的利益提供参与的动力。在这两个前提假设中,力量均衡内在的规定了博弈起点;动力均衡内在的规定了预期博弈结果。

股权分置改革制度设计的核心思想是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流通权应当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支付对价的方案由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流通股股东有权赞成或否决方案。在信息角度,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每一个局中人对于自己以及其他局中人的策略空间、盈利函数等有基本了解。虽然局中人均不知道对手的底线及表决意向,但根据市场平均对价水平可以做出大致的估算,博弈的结局是明确的,即方案不是通过就是不通过;从局中人行动的先后次序来看,非流通股股东先提出股改方案,相关股东再分类投票表决,局中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后行动者可以观察到先行动者的行动,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自己最有利的策略,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可以看作是一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3股权分置改革博弈模型

(1)模型的基本假设条件:①参与博弈的双方都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假设;②博弈过程中的结构均衡与动力均衡。虽然国有股及其他代表者在这一博弈中处于强势地位,流通股通过10多年的市场博弈,实践利益受到损害,但在此模型中,为使问题简化,假设局中人的结构均衡与动力均衡;③A为非流通股股东,对A而言,对价的最好结果是在给流通股股东对价尽可能低的情况下获得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通过;④B为流通股股东,对B而言,对价的最好结果是非流通股股东给出尽可能多的对价以使流通股股东获得将来股票溢价的收益;⑤流通股股东接受不合理对价的概率为P1,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不合理对价的概率为P2,其中不合理对价包括高对价(设为P3)和低对价(设为P4)。

(2)模型的建立:非流通股股东以越高的对价获取流通权,收益越小(最小值为-2),反之越大;流通股股东以越高的对价通过股改,收益函数就越大(最大值为5),反之越小;集合各种事件出现的概率,两类股东的收益矩阵如表1.

设在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不合理对价(概率为P2)时流通股股东通过的收益为E1,不通过时的收益为E2,根据上表得出:

E1=P1{P2[-2P3+4(1-P3)]+3(1-P2)};

E2=(1-P1){P2[2P3-1(1-P3)]};

当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不合理对价流通股股东通过和不通过的收益相等时,我们可以得出均衡博弈的最优概率,即E1=E2,合并移项得出解:

P2=3P1/[3P3+3P1P3-1];

反之,在流通股通过对价(概率为P1)的情况下,非流通股东提出不合理对价的收益为E3,提出合理对价的收益为E4,根据上表得出:

E3=P1{P2[5P3+(1-P3)]+(1-P1)[-P3-3(1-P3)]};

E4=P1{3(1-P2)-2(1-P1)(1-P2)};

当流通股股东通过,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不合理对价和合理对价的收益相等时,我们可以得出均衡博弈的最优概率,即E3=E4,合并移项得出解:

P1=(1+2P2-2P3)/(6P2+4P2P3-2P3-2);

P1,P2即为博弈模型的均衡解。

(3)模型的均衡解分析:从均衡解P2可以看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不合理对价的概率与流通股股东投票通过的概率(P2与P1)成正比,也就是说,只要流通股股东投反对票的概率越大,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不合理对价的概率就会越低。因为他们都是理性的参与人,都不希望股权分置改革宣告流产,收益为零。同样从均衡解P1可以看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不合理概率越大,4P2P3+6P2-2P3-2的值越大,将直接导致P1的值越小。说明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不合理对价的概率越大,对价方案将不被流通股股东认可,流通股股东将投反对票,在利益的驱使下,博弈的均衡解为:非流通股股东将提出合理对价,流通股股东将通过对价方案。

4合理对价水平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以来股东间的有效博弈,市场对股改方案形成了10送3这一平均对价预期,表2的统计数据显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都在10送3附近,流通股股东获送2.5~3.5的公司占70%以上,非流通股股东送出率也在15%左右,说明非流通股股东都选择了最佳策略,即提出合理对价的股改方案。

以中国石化作为代表,作为央企它也实施了10送2.8股的对价方案,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资委对央企对价的立场,而各地区国有企业的平均对价,可以间接反映当地国资委的态度。当然,不同行业、不同质地的公司还应该有合理的对价差异。

简单地讲,当与10送3股的平均值偏离达到25%以上,即10送2.25股以下或10送3.75股以上,就可以说是差距明显的方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流通股比例已经相当高的情况下,没有送股的对价方案也是正常的,比如万科A。

外资已经控股和即将控股的企业,已经成为对价洼地,而其他国有企业对价过低,除了可以反映国资委“不能流失国资”的立场,还有一种正常的解释,就是即将铺开的股权激励计划。留下的基数越大,才有可能留给相关激励对象更多。

5股权分置改革中应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虽然我国的股权分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正如以上模型所给出的假设条件一样,在制度上流通股仍处于弱势地位。为解决这一问题,股权分置改革中应使用好分类表决机制,这一机制为保障流通股权益提供了制度基础,是一个重大进步。但问题是,在流通股股东已经严重亏损,市场信心几乎丧失殆尽的情况下,还有多大热情利用这一机制来保护自己所剩无几的利益呢?何况,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用脚投票比用手投票要便利得多。退一步讲,即使流通股股东参与了投票表决,即使上市公司对价方案获得通过,流通股利益是否真正能够得到保证,也还需要未来的市场进行检验。

首先,要有一个超越市场的力量存在,为处于绝对弱势状态下的流通股提供一个相对公正的博弈起点和博弈过程。从经济学角度,政府的行为目标具有双重性:作为社会管理者,以“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其行为目标,以维护市场稳定;但作为国有股的实际代表者,政府与国有上市公司以股权为纽带血脉相连,决定着它又有自身“特殊利益”即国有资产的最大化的目标。当上述两个行为目标纠缠在-起时,这取决于政府的目标偏好:当政府偏好于市场公共利益目标时,则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对价补偿方案,国企与市场同时走向繁荣;当政府偏好国企的特殊利益目标时,国有上市公司的当前利益摆在凸显位置,国有上市公司推出吝啬方案,市场投资者信心受到打击,结果是市场陷入新的危局。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作为监管者,从自身特殊利益中走出来,摆脱国企利益的束缚,真正处于“超然”地位,为市场健康有序运行提供公正、公平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国企和政府作为10多年证券市场最大的得利者,在股改中应遵从市场经济伦理原则,放弃与民争利的价值取向,尊重流通股权益,适当还利于民,真正与流通股公平博弈。

其次,应设置流通股股东投票率最低限制,以保证博弈的有效性。流通股股东不仅有网络投票的权利,也有投票的义务。但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流通股股东虽然享有了权利,但其自身对权利的认知和行使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目前中国中小散户占很大比例的情况下,还需要通过更多的投资者教育使中小投资者认识并行使自已的权利,以确保投票率达到最低限制,确保股权分置改革结果的可信度、有效性。对流通股股东的表决率规定最低要求,对投票没能达到最低表决率要求的,制定相关的处理、解决办法,如延长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等使博弈过程更加合理与公正。

参考文献

[1]哈罗德•库恩.博弈论经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申尊焕.大股东合作与竞争关系的一个博弈分析[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