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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垃圾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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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垃圾处理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乡环卫、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建设管理

Abstract: attempts through the recycling bin, Huangyan garbage collection point, toilet, garbage transfer station, garbage harmless disposal field layout and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facilities management, actively explore the rural and urban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 planning, layou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ode under the condition of new period.

Keywords: urban and rur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 planning,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8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区框架日益拉大,这对黄岩地区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积极探索新时期条件下的城乡环卫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建设、管理模式。

黄岩城乡环卫公共设施现状

公共厕所

黄岩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约有公共厕所33座,其中一类4座,二类26座,三类3座,一类厕所仅占12%。城区中还存在三座三类公共厕所,与周围环境不协调。街道乡镇区的公共厕所数量分布差异悬殊,部分乡镇镇区范围内没有设置公共厕所,这给外来人员带来了很大不便。乡镇及村公共厕所等级都较低,部分村还存在较多露天粪坑。

1.2垃圾废弃物收集点

城区垃圾收集点多为小型的垃圾房,密闭式,缺少排水系统 [1]。乡镇垃圾收集点数量较少,部分行政村没有集中收集点。市区主干道废物箱设置基本合理,但其它街道及各镇区的一般街道地段设置间距过远或没有设置。另外,大多数镇的废物箱还缺乏必要性日常维护管理,存在质量较差、容易损坏等问题。

垃圾转运站

黄岩主城区共有18座生活垃圾转运站,其中9座压缩式、4座吊装式、2座拉臂式、3座简易式。11个乡镇中有3座压缩式垃圾转运站,其余各乡镇均没有简易垃圾转运站

环卫工人作息点和环卫工人宿舍

黄岩区仅有环卫工人宿舍3处约200间左右,缺少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和工具间。长期以来从事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卫一线工人严重缺少集中点名、学习、更衣、避雨、停放小型车辆、工具和休息的场所。部分工人利用垃圾转运站或基层环卫机构作为休息更衣场所,大部分工人的小型清扫保洁、清运工具均要班前班后自行携带,遇到风雨或应急事务都没有地方躲避,这给环卫工人的身心健康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黄岩区卢岙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于2007年9月被建设部评为国家一级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总库容261万平方米,填埋场分二期建设,其中一期填埋场库区总容量87.6万平方米,日处理生活垃圾350—400吨,使用年限约8年,于2003年基本填满。二期工程于2012年开始建设,预计日平均处理生活垃圾量为400吨,预计使用年限12年。

2 黄岩城乡环卫公共设施规划

2.1公共厕所

黄岩主城区各街道公共厕所配置数量须结合其未来的发展功能及对公共厕所的需求程度进行设置。东城街道是黄岩主城区,远期规划37座,需新建12座,其中一类8座 [2],二类4座。西城街道,南城街道,北城街道,也充分考虑其各自特点,进行公共厕所的配置与规划。同时,在商业区、市场、根据人流量适当增加流动公共厕所,以解决公共厕所紧张问题。

乡镇集镇区公共厕所数量应按公共厕所设置标准的下限配置。新建公共厕所应按二类以上标准建设。各旅游风景区应设置不少于2座公共厕所,等级达到二类标准及以上。在旅游业发达的乡镇,可适当增加公共厕所数量并提高公共厕所等级,从而使各风景区生态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提升黄岩区风景点形象。各中心村(行政村)至少设置二类标准公共厕所2座,可设置在文化中心或集市、候车区等人流集中地。各自然村因人口规模不一,因此可按服务区域进行公共厕所配置。建议逐步取消乡镇及农村的露天粪池。

垃圾回收箱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回收箱。中心商业街区,回收箱设置间距为80米。在主城区主干道、次干道及有辅道的快速路如二环东路南延至黄长复线、黄长复线、世纪大道西延、二环南路、劳动路、二环西路、工业大道、北院线、站前大道等近期拟新建道路和主城区已有的主、干道侧箱设置间距宜为150米。在黄岩主城区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废物箱,新增加的废物箱以分类收集废物箱为主。

乡镇垃圾回收箱按照上述配置原则根据各乡镇总体规划中道路及广场设置情况进行配置[3]。在主干道、繁华街道两侧宜按80米间距设置,支路宜为300米。生活居住区、商业金融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地方设置间距适当调近。

垃圾转运站

东城街道现状有5座小型垃圾转运站,其中有3座转运站因为建设年代已久,为老式的吊装式或拉臂式设备,压缩性能较差且密封性不好,距离周边建筑物较近,没有必要的绿化隔离带,夏季蚊虫孽生、气味难闻,环卫工人清晨就开始作业,人声吵杂,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周围居民对此意见较大,如电大路吊装式转运站,与电大路公共厕所合建,位于居民区内,跟周围居民仅隔一条小通道,每天环卫工人用小三轮车拉入的生活垃圾也经常会出现漏、滴现象,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近期应着手将这些对居民影响较大的老式转运站进行设备更新,转运设备更新为新型压缩式设备,并建设绿化隔离带。拟新建2座小型压缩式转运站,占地面积分别为600平方米和500平方米。同时,为保证永宁江水面清洁和水面清捞垃圾的及时转运,可考虑将东城街道1号或2号垃圾转运站建设成水上垃圾转运站。对南城街道、西城街道、北城街道的垃圾转运站设置参照具体情况考虑,新建、改造方式基本同东城街道。对新前街道、江口街道、高桥街道原有垃圾转运站进行改造,并规划转运能力,设计为80吨/日。

大件垃圾处理

大件垃圾主要指废旧家电和家具,如电视、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电脑显示器、沙发、床等[4]。规划在黄岩区内形成电子垃圾的回收中心,形成对电子垃圾产生、收集、储存、处理以及再利用的全过程有效运行和监控的科学体系。同时应实现电子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并且,积极发展先进的拆解工艺技术,电子垃圾的拆解是相对于电子产品组装过程的逆过程。可考虑由台州市统一规划在整个市域范围内选择合适地点,征地100亩,建造大件(电子)垃圾处理场,对大件(电子)垃圾进行拆卸、分类处理。

环卫工人作息点和宿舍

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根据黄岩区实际情况,环卫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标准近期取1个/1.2万人,远期取1个/1万人,每座环卫作息点相应的用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环卫工人作息点一般依托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建设。近期规划新建环卫工人作息点45座,远期新建11座,总数达到56座,规划总数小于公共厕所和转运站规划总数,因此,规划新建的环卫工人作息点与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合建,不再另外选址。

2.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超过1亿吨,且以每年8%的速度增长,此外历年的垃圾堆存量已达70亿吨。因此,建议卢岙里生活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以大力发展垃圾综合处理为主,综合处理厂由以下处理线路组成:对进厂原生垃圾进行适当的分选/分类或分流,再采用恰当的技术方法分别进行处理;对垃圾中可利用的物质进行回收加工和重复利用;对无法直接回收利用的有机物进行生物处理或焚烧回收热能;对石块、砖瓦、泥土和焚烧残渣等可用作建筑材料或进行填埋处理。

城乡环卫体系的建设

环卫职工队伍建设

环境卫生队伍层次的高低是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的前提,政府要加强对环境卫生队伍的业务指导,逐步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建设:思想道德、精神文明素质建设,树立“为人民服务”、“美化城市人人有责”、和“主人翁”的思想;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加强劳动保护,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适才选才,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持证上岗;加强管理理念的引导、法制宣传,完善法规,提高社会环境卫生意识。

环卫投资融资体系建设

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境卫生作业市场的开放,适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盘活现有存量,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制度。凡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清扫保洁以及收集、运输和消纳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的非公益,应按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协议价缴纳服务费。加快环境卫生市场主体的培育,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环境卫生实体,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保洁服务市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市场和生活垃圾处置市场逐步向社会开放,推进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环境卫生事业中。

环卫信息系统建设

构建覆盖黄岩主城区及各乡镇环卫机构的计算机网络,并配备绘图仪、数字化仪等设备,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全面、实用、科学、新颖的环卫管理信息系统,黄岩环卫信息系统规划,包含环卫设施管理系统,道路保洁管理系统,渣土管理系统,垃圾处置管理系统,市容环卫投诉处理系统及综合信息查询与决策系统,并与黄岩区“数字城管”系统接轨。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建设

垃圾分类就是在源头将垃圾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的清运和回收使之重新变成资源。据分析,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去掉能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可减少垃圾数量达50%以上,并通过对废弃的电池、废塑料等严重有毒、有害物质的分类回收及各种废弃资源的再利用,可以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三方面的效益。

结论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逐步向乡村区域辐射,对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城市形象、保障城市管理常态化发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通过黄岩区城乡环卫公共设施规划布局与建设管理的思考,希望对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良好发展有所贡献。

参考文献:

[1]黎明.广州市环卫管理体制改革探索[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04)

[2]张瑞久,逄辰生.浅谈国外环卫管理理念和技术发展[J].城市管理与科技,2007,(04)

大件垃圾处理方法范文第2篇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混合收集经济效益

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持续加快,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及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堆积量、清运量与产生量均在逐年高速增加。当前,我国城市垃圾年产量已达2.3亿吨,年增率为8%,历年垃圾累积量已达60亿吨,至此,城市垃圾问题已然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最为普遍、最为严重的公害性问题,数量庞大的垃圾正在吞噬着城市周围,带了诸多直接性以及潜在性的污染与危害,在部分垃圾严重的城市,已经对城市建设进程造成了阻碍,制约着城市发展。总之,大量城市生活垃圾除了带来了越发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之外,在对其进行收集、运输及处理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越发严重的经济负担与社会压力。至此,试图用减少垃圾生成的办法来对垃圾增长进行抑制,从现实角度是难以长久实现的,所以可从垃圾产生源头着手,对其实施“清理”,将可用成份收回,减少资源浪费,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即垃圾分类。

1混合收集方式及其优缺点

混合收集即为各类生活垃圾在未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而混合在一起,一并将之收集的处置方式。混合收集方式优点:垃圾分类中无需全面参与,方便垃圾产出者;混合何种垃圾,便于集中;不受时间限制,无论何时均可倾倒。基于混合收集所持有的自身特点,此方式通常存有些许问题。其一,此种处理方式使得垃圾在无害化处理在难度方面大幅增加,比如垃圾中有废电池混入,便会使得其中的重金属含量增加;其二,降低了垃圾当中有用物质的再利用价值与纯度,比如废纸与湿性垃圾粘连,而丧失回用价值;其三,处理垃圾时,增加了后续分拣工作。

2源头分类收集方式及其优缺点

所谓源头分类收集实际就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的组分,对其实施分类的一种收集方式。通常认为,经分类收集,能够将垃圾当中的有用物质相应纯度的提升,对于垃圾的无害化与资源化有利,还能将后续处理所需耗费的分类分选工作省去,有有利预处理成本的降低,还可减少垃圾处理与运输的工作量;对市民环境意识的提升有益。但垃圾分类收集会造成垃圾产出者工作者的不可规避性的增加。

3我国垃圾分类收集所存问题

3.1给城市居民带来的各类问题

对于垃圾分类收集,实质上就是把垃圾分类这一具有专业性质的工作,以分摊的方式分至每位居民。要想真正做到垃圾分类收集,居民家中需要依据实际要求,分别设置多个垃圾容器。此方面不仅造成收集垃圾成本上的增加,而且还占据着比较大的居住空间。对于我国城市居民而言,其普遍存在着居住面积小的实际情况,加之家中增加多个垃圾容器,会使得居民在实际居住面积上的减少。另外,实施分类收集方式,还使得以往垃圾投放频率的改变。当仅用一个垃圾容器时,可每日将垃圾向外投放,但假设将垃圾划分为四类,各垃圾容器内的垃圾会出现减量情况,那么依据怎样频率进行垃圾投放才合适呢?如若还像以往那样每日投放垃圾,那么工作量便是原先的4倍,并且还浪费了大量的垃圾袋;如果并不是每日投放,那么相信并不会有人喜欢家中长时间有垃圾存在,而且一些垃圾如若长时间未清理,则会出现变质、发臭等情况。

这些问题是实际存在的,同时也是每位公众每天均需面对的,并非公众提升环保意识便能消除与克服的,现实中,能够主动且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垃圾分类投放意识的居民还是占据较大比重的,据相关数据统计得知,此类居民占比大85%,因此并非只有将公众的环保意识提升,便能将垃圾分类收集难的根本性问题给予又有效解决。

3.2垃圾分类收集标准问题

城市生活垃圾具有十分复杂的组分,包含有特殊垃圾与余下物、木块、铁金属、纺织物、纸类、有机物、非铁金属及玻璃等。其中对于特殊垃圾而言,主要为有害或有毒性垃圾,比如非空的化装品瓶、药品瓶、电池及灯泡等。这又给分来带来了不小困难。如若分的过粗,那么也就难以将分类的效果较好的发挥出来,还需进行更多的后续分类。如若分的过细,居民与单位的工作量便会增大。对于国外分类而言,主要包含有二类、三类、四类与五类法。我国应该怎样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当前在标准上还没有的到统一与细化。依据《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方案》得知,杭州市的生活垃圾主要划分为四大类,即(1)可回收垃圾,如废弃的金属、塑料及纸张等;(2)非回收垃圾,比如零星肮脏的纸片、厨房垃圾、零食垃圾及塑料袋等;(3)有毒有害垃圾。如废日光灯管、废电池等;(4)大件垃圾,如家用电器、废弃的家具等。依据《青岛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方案》等值,垃圾分为四大类,即有毒有害垃圾、大件垃圾、非厨余垃圾及厨余垃圾。对于厨余垃圾而言,主要有菜叶果皮、剩菜剩饭及食物残渣等;而对于非厨余垃圾,则主要包括有居民生活垃圾当中的陶瓷碎片、各种易燃高热值垃圾及可回收废品等;所谓大件垃圾,则有大树枝、旧家电及旧家具等;有毒有害垃圾有水银温度计、废荧光灯管、废旧电池及过期药品等。

针对上述分类而言,尽管能够对垃圾实施比较细致化分类,但在后续垃圾处理方面,仍然需要再进行分类。要想广泛性的推广垃圾处理,便需要依据垃圾的后续处理来进行划分。当前,我国在处理垃圾方式上主要有堆肥、焚烧与填埋等。所以在垃圾分类时,同样需要依据垃圾各种处理要求实施分类。因此,在划分垃圾时,不可将其划分为有毒有害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焚烧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及其它垃圾。

3.3垃圾的贮存与运输问题

假设将垃圾分成四类来进行收集,那么在垃圾贮存容器的数量上需要增加4倍,而与之对应的便是增加垃圾收集车辆。这样不仅造成垃圾贮存与运输投资成本方面的增加,而且还会增加劳动支出成本;另外,因采取的是垃圾分类收集,如若依据混合收集的运营频率,则明显会造成垃圾运输费用的增加;如果将垃圾收集车运营频率减小,则必然会增加垃圾在贮存容器里的贮存周期,那些易腐烂的垃圾,便会变质发臭,尤其是在夏天,容易滋生蚊蝇。

4我国需选择的垃圾收集分类方式

针对城市生活垃圾而言,不管是采取源头分类收集,还是选用混合收集后再分类,均会提升各种垃圾组分相应有序性,使得垃圾的混乱程度有所降低,因此,对于垃圾分类,其实为一熵减过程。为对垃圾的有序性给予有效维持,需将额外能量输入到系统中,在垃圾源头实施分类收集时,此种能量输入则体现在公众为垃圾分类而花费的时间以及所付出的相应劳动。而在混合收集之后在将其进行分类中,此种能量输入则体现在有针对性的垃圾分类工人花费的时间与劳动付出上,现实当中,基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分工角度来考量,社会分工乃是持续推动社会发展及生产力提升的关键因素。因此,伴随当今城市生活垃圾产业化的持续推进,社会分工也会随之变得更为细化。对于社会分工的优势而言,主要表现在:(1)有助于社会劳动范围的扩大,丰富了社会劳动的种类;(2)节约了劳动时间,包含有和节约不同工作交换时中断操作的时间以及括标准化操作节约的时间;(3)由分工所引导的的集中劳动,除了能够减少劳动陪你过的度量与监督,而且还能节约生产资料;(4)促进劳动工具的专业化与分化,有助于生产的自动化与机械化。总之,基于社会发展与社会分工角度来考量,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需有专人来开展,并非全面均参与到垃圾分类中。

因此,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可选择混合收集后再分类,此种分类方式能够细化垃圾分类,还能较好的实现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与减量化。

5案例分析

表1为2014年-2016年北京市生活垃圾成分:

本文以北京市生活垃圾成分为例,通过实际分析,制定出两种收集分类方案,即混合收集与混合收集后再分类,对实施后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经对比得出如下结论。

(1)居民以主动姿态并依据相关要求分类投放垃圾的有效率为85%;(2)完成分类收集后,普及率90%;(3)废品的收购价格:废塑料0.79元/kg,废纸0.49元/kg,非金属0.5元/kg,废玻璃0.2元/kg;(4)生活垃圾处理与收运成本费用65元/t;(5)垃圾完成分类之后的后续处理以及运行费用与处置投资:填埋处理的成为为40元/t,投资成本为60元/t;(6)垃圾没有经过分类的后续处置与处理的投资、运行费用:投资成本75元/t,填埋处理成本50元/t;(7)分拣工人平均每天每人的分拣量为1t,管理人员依据工人综述10%进行计算,分拣工人平均年工资为2万元/人,而管理人员的平均每人每年的工资则为2.5万元;(8)分拣劳动保护用品及分拣工具每年为2000元/人。

5.1方案一:混合收集与填埋

垃圾未进行细分与处理,由环卫部门的垃圾收运车进行统一的清运,即运送至填埋场,所以其中不存在分拣费用与废品回收收益,依据上述参数进行计算得知:垃圾处理与运输的费用61619万元,填埋场投入与处置的费用则为104275万元,此方案的总费用支出为165894万元。

5.2方案二:混合收集后再分类与填埋

垃圾先不经过细分,由环卫部门的垃圾收运车运送至中转站,然后在中转站进行分类,从中将诸如金属、玻璃、塑料及纸类等可回收废品进行分选回收,而将那些不可回收的垃圾,则运送至填埋场,实施卫生填埋。依据上述参数及生活垃圾成分,对废品回收量及收益进行计算。经计算得出3年可回收废品量为:玻璃26.36万吨,金属20.57万吨,塑料109.31万吨,纸类157.30万吨。经过系统化计算,三年的废品回收总效益18674万元,回收后减少的处理费用与垃圾运输费用为20.381.6万元,填埋场的投入与处置费用为57050万元,人工分拣废品的费用为7159万元。由上述可知,此方案废品回收的总效率费用为137836.6万元。

5.3案例结论分析

通过进行上述分析,可得知单纯分类收集的M用相比于混合收集后再分类的方式,在费用上明显偏高。另外,依据内贝尔所编著的《环境科学》一书得知,垃圾分类经济与否,可依据如下公式来计算,即回收物资的价值+代其他方法后节省下来的费用-分类收集和回收的费用=重复利用的损益。依据此公式可知,在此案例当中,通过实施混合收集后再分类后,可重复利用的损益乃为194896.6万元,而对于单纯混合收集方式而言,因其不存在分拣费用与回收垃圾带来的效益,仅存有运输与最终处理费用,所以在混合收集方式当中,并无重复利用的损益。因此,垃圾问题与经济间存有连带关系,在对垃圾问题进行解决时,有赖于其方案所持有的经济性。

6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垃圾较多采用的是混合收集与堆积的方式,未能对垃圾当中可回收利用物质进行充分再次利用,据相关数据统计得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率仅为58.1%,其中在无害化处理方面仅为19%,由此可知,我国大部分城市垃圾收集后为经过“合理解决”,即未实施针对性分类与填埋。

对垃圾实施系统化的分类与收集,除了有助于垃圾处理成本的降低,还能简化垃圾处理工艺,提升了资源的回收利用率,不仅能够节省大量的资金,而且还能实现垃圾的综合利用推广对垃圾产生后的后端采用分拣要比混合收集填埋方案,更加适合我国国情,且更为有效、方便。实施垃圾分类除了能够使垃圾自身达到资源化、无害化及减量化的处理目标,还能有助于人们对自身行为习惯与可持续发展生活方式的培养。基于混合收集后再分类理念下,人们能够更好的尊重客观事物的一般性发展规律,有助于垃圾处理的实效化与长久性。

参考文献:

[1]齐海云,姚淑霞.垃圾分类收费推进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探讨[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 19(2):8-9.

大件垃圾处理方法范文第3篇

一、考察基本情况

结合我市垃圾处理的实际情况,针对垃圾处理技术、政策及利用状况等内容,重点考察了*和*等国的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垃圾转运设施和污水污泥处理厂、项目合作机构等。考察的单位有:*集团公司总部、*公司总部、*北部SBY垃圾综合处理厂、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大型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站,以及*斯德哥尔摩Bromma污水处理厂、污泥消化和沼气净化处理装置、生物气汽车加气站等。此次考察会见了*集团公司、ECOFYS集团ONECARBON公司和*国际公司的高层,并得到*官方的关注,其外交部官员陪同参观了污水污泥处理厂,回国述职的驻华大使还专门接待款待了代表团,双方在积极友好的气氛中进行了广泛交流。

通过考察,我们对欧洲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及利用状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总体来看,欧洲国家污泥和垃圾的处理技术成熟,为了减少城市垃圾和污泥的环境污染,实现垃圾资源的有效利用,欧洲国家对垃圾和污泥的处理非常重视,各国不仅都规定了城市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发展目标,还对具体处理工艺技术的发展应用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鼓励垃圾中生物质能源的回收利用,并已成为重要的新型产业。

二、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处理实地考察

1、访问*集团公司与*公司

*集团公司成立于1915年,是目前欧洲最大的工程咨询公司,拥有员工近7000人,业务涉及能源、交通建筑、废弃物处理、生物能源项目建设、培训和项目管理等广泛领域。*公司的前身是*卡尔布罗国际工程公司,在全国及其邻国有办公室25间、雇员900多人,由*集团公司控股,旗下有**公司和**国际公司两个分支,前者为工程业务公司,后者负责公司的国际事务,主要业务涉及交通、安全、维修、建筑、环境/水/环卫、能源、项目管理等,主营国际业务涉及环境、能源等方面。

2、SBY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厂

该厂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和建筑垃圾分选综合利用于一体,由*Miron公司运营。建筑垃圾进厂后,倾倒于车间内的储料空地上,由推土机、铲车等机械整理并向板式给料机上料,垃圾由板式给料机输送到振动筛,将灰渣及小砖石块等首先分离出来进入筛下的集料集装箱,筛上粗料进入人工手选皮带,由人工分选出塑料、木料等,其它砖石等则进入末端集料集装箱,塑料、木料等制作RDF,而砖石灰渣等则主要用作筑路材料和再生建材。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主要服务于弗里兹兰省的62万人口,该省31个城镇的政府都是其建设和运营公司的股东,设计年处理生活垃圾23万吨,而全省实际年产生活垃圾只有15万吨,其余8万吨则来自于周边省份城镇。该厂总投资3800万欧元,其中清洗与生化处理部分2500万欧元。该厂运行费用通过收取垃圾税补贴,政府规定每户家庭每年缴纳垃圾税250欧元,由于该厂为政府投资建设,靠纳税人缴纳的垃圾税来运营,因此不允许营利。居民家庭缴纳的垃圾税中,139.50欧元用于垃圾处理,其余部分用于垃圾收集运输等方面。该厂由垃圾分选、有机垃圾厌氧消化、残余物填埋三部分组成。垃圾分选安装一条分选线,每天分三班,24小时连续运行。生活垃圾由居民区或垃圾转运站运送至厂内后,首先倾倒于集料坑,经抓斗整理上料进入板式给料机,输送到一级滚筒筛(筛孔径150mm),在滚筒筛前段安装刀齿的作用下,塑料袋被打开,袋内垃圾释放出来,筛上物为大块垃圾,经过人工手选除去,筛下物进入二级滚筒筛(筛孔径60mm),筛上物进入人工分选平台,进行详细的人工分选,主要分选出木质、塑料、纸类、纤维、橡胶皮革、玻璃金属、砖石等物质,分选出的物质分类投放到人工分选平台下的储料间,集累到一定量后由铲车铲出打包或运走。筛上物和筛下物输送皮带上方均悬挂磁选机,用于除去垃圾中的有色金属物质。经过除铁器后的物质进入风选机,在风力作用下,分离出轻质的纸类和塑料,经过皮带料槽直接送入打包机打包,作为RDF送到焚烧厂处理。风选后的较重物质以有机垃圾为主,则经过皮带输送机进入生化处理车间处理。经过分选后,垃圾被分成17%的塑料和纸类,42%的有机垃圾,2%的金属等回收物,39%的RDF(重量比)。

生化处理车间采取厌氧消化技术处理有机垃圾。有机垃圾首先被送入清洗罐,按1吨垃圾700升水的比例与水混合后,经过充分的搅拌和水力破碎,较重的砂石从罐底排出,较轻的塑料等漂浮于罐顶被隔离出来,其余部分则作为厌氧消化的发酵原料,分配进入厌氧发酵罐。厌氧发酵周期为20天左右。经过发酵后,产生物质为三部分,一是沼气,直接用于发电,沼气年产生量为1000万立方米,发电量可供附近2万户居民使用;二是污水,回用到清洗罐,多余部分进入污水处理系统,采取常规的生化处理方法处理;三是固体残余物,有机质含量已经非常低,经过沉淀池沉淀后脱水至含水率低于80%,与清洗罐排出的砂石残余物一起,送入填埋场填埋处理。填埋场为规范的卫生填埋式。

3、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站

距SBY不远的垃圾转运站同样服务于弗里兹兰省及其周边城镇,集分类收集和转运于一体,设计转运规模为1000吨/天。

从2002年开始,*政府规定,无论是废旧报纸、电池,还是报废的汽车、轮胎、电脑、冰箱、电视机,所有家庭垃圾都必须经过再循环使用处理,所有公共垃圾填埋场只接受经过分类收集或没有任何循环利用价值的垃圾。与此相适应,垃圾转运站设置了分类垃圾收集区,收集居民家庭回收的塑料瓶、玻璃瓶、易拉罐等物资,同时收集居民家庭分类出的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等。分类的垃圾既可由居民自行送至分类收集站,也可以通过电话由收集人员上门收集,所有分类收集的垃圾都将分类送往回收企业或垃圾处理厂(场)。

居民家庭分类了的其它生活垃圾则由垃圾收集车(主要为压缩车)根据居民居住相对分散的情况,沿路收集压缩后,运送到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站的转运部分压缩转运,与国内的压缩转运站类似,垃圾收集车进站后,通过高架桥进入二层卸料平台,将垃圾倒入卸料坑,经抓斗整理后直接将垃圾抓起送入垃圾压缩装置的进料斗,垃圾压缩装置采用水平压缩式,将垃圾压入大型集装箱,再由拖车运走,最大运载总质量可以达到52吨(受道路条件限制)。

4、Bromma污水处理厂

*是一个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国家。Bromma污水处理厂位于斯德哥尔摩市区内东北,建厂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经过不断的扩建而成为今天的规模,该污水处理厂的主体部分建于山体之内,山体之外主要为污泥沉降出水和污泥后续处理部分。该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为25万吨,采取A/O处理工艺,进出水质标准与我市现有污水处理厂相当。由于污泥产生量的增加和污泥处理难度增加,以及*对污泥处置二次污染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的提高,1995年开始该污水处理厂的末端兴建了污泥厌氧消化处理装置。污水经过A/O工艺处理后,进行污泥逐级沉降。当污泥被浓缩至DS含量2%左右时,直接从沉降池底用泵提升至厌氧消化罐发酵。六组消化罐并联,单罐容积6000m3,水力停留时间20天左右。厌氧发酵的主要产物为沼气、污水和残余污泥。污水回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残余污泥为有机质含量低的稳定物质,经过脱水干燥后填埋或作铺路材料。沼气则作为资源进入净化处理单元处理。该厂污泥厌氧消化每天可产生沼气约20000m3,含约65%的甲烷和约35%的二氧化碳等气体。在净化处理单元的处理主要是脱除有害微量气体成份和水分,并经过活性炭吸附提纯至甲烷含量98%以上。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分离主要是根据它们在活性炭表面的吸附解吸规律不同。提纯后的甲烷压缩外售给燃料经销公司,用作汽车天然气加气站气源。该厂现有两套天然气净化装置日夜24小时工作,每天可产生净化天然气10000m3,仅沼气净化单元的运行成本为1.7克郎/m3左右。

该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费用来源于污水处理税收,*全国各地污水处理税为16~19*克郎(1克郎约合1.3元人民币),全部拨付给服务区域内的污水处理厂,因此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是禁止营利的。污泥消化处置运行成本则主要由外售天然气补贴,经过净化后的天然气外售给SHELL或AGA等公司,售价5~6克朗/m3,而这些公司则以市场价8~9克朗/m3给汽车加气。

三、项目合作与会谈

代表团就五个合作项目分别与*集团公司、*公司、ECOFYS集团旗下ONECARBON公司代表进行了深入会谈。

1、岱山垃圾分选转运工程。拟利用岱山垃圾场封场后的区域,建设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垃圾分选线的示范工程,项目范围为2000吨/天转运包含1000吨/天分选。总投资由*政府赠款35%,其余65%的资金由政府财政资金配套,或寻求国内外商业贷款解决。

2、二妃山垃圾场追加工程。续建追加工程,仍然延续原有的合作方式,追加工程总投资由*政府赠款35%,*市内配65%。

3、CDM项目合作。市政府特许*公司与*江环实业发展总公司经营*市填埋场CDM项目,中荷双方共同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开发陈家冲沼气资源。

4、垃圾处理规划项目。*代表团希望荷方能通过国际城市联盟寻求资金支持,对*市已完成的垃圾处理专项规划进行深化和修改完善。

5、污泥处理工程。拟与*合作,建设污泥处理厂。

四、体会与建议

1、实行全民性的垃圾循环利用和分类收集政策。欧洲国家正中强力推动垃圾再循环处理政策。他们认为垃圾再循环处理是利用能源和保护环境最为有效的办法之一。环境部门制定了各种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法规,不仅对家庭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投放,在公共场所和工作中也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北部计划在近年内实现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率达到98%。为了充分开发利用废弃物资源,立足环保保护这一首要问题,欧洲国家政府鼓励社会企业从事废弃物回收利用、综合处理的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对一些有市场前途的应用技术,还给予资助和政策扶持。

2、城市管理者要有先进环保的理念,政府对环保产业应给予经济和政策上的支持,同时要努力提高全体市民的环境文明意识,树立垃圾源头减量的观念。垃圾的源头减量控制,必须从立法到制定控制标准,从投入到市场运行,均需要社会各界密切配合,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从而营造出这样优美的人居环境。对*市而言,对垃圾的源头管理必须要加强宣传,先试点后推广,逐步实现家庭分类垃圾投放分类收集,采用垃圾集中分选等办法,尽可能提高垃圾回收利用率,尽量减少焚烧和填埋的垃圾量,减少垃圾处理带来的二次污染,使城市垃圾管理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3、通过多元化的渠道进行垃圾处理的投融资。欧洲国家垃圾处理采取多元化的投资体制,政府投入是主渠道,各相关大公司和行业、市镇级机构以及某些联合实体,根据市场规则进行招投标,政府给予政策优惠和补贴。居民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并对企业进行监督。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费用全部由市民和企业单位承担。由于垃圾处理成本很高,市民自觉减少垃圾产生量并从家庭开始进行垃圾分类。

大件垃圾处理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暴露垃圾;处理

    一、暴露垃圾的简介

    1、暴露垃圾的分类

    暴露垃圾是指在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城乡结合部等处随意弃置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类垃圾。

    根据暴露垃圾性质,可以分为:生活垃圾、装潢垃圾、建筑渣土、道路施工残留垃圾、混合垃圾、大件垃圾等;

    根据暴露面积,可以分为:零星暴露,指污染面积在0.2m2以下的零星堆点;成堆暴露,指垃圾已经形成堆积,面积超过0.2m2,少于5 m2的垃圾暴露;成片暴露,污染面积超过5 m2的垃圾暴露

    2、暴露垃圾的产生

    暴露垃圾是由少数单位和个人乱弃废物行为所造成。

    3、暴露垃圾的危害

    破坏整洁、优美的城市容貌,影响城市整体形象;暴露垃圾裸露堆积,易产生恶臭,孳生蚊蝇,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民的清洁、适宜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暴露垃圾的责任划分

    暴露垃圾区域管理责任的划分,体现“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模式的管理效应,以块为主、条块配合治理的办法,明确责任边界范围,集中力量管好社区、管好公共区域,全面实现暴露垃圾治理机制有效运行。

    按行政属地化明确管理责任:暴露垃圾治理由区域政府负责,相应的区域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具体履行管理责任。下一级失职由上一级承担责任,相应的区域市容环卫部门必须履行管理责任,保证暴露垃圾治理达到无缝隙管理;暴露垃圾乱弃者不明,由所在地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承担清除责任。承担清除责任的管理部门应组织查明乱弃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市容管理现状和问题

    1、历年来市场化的探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通过几轮事权下放,形成了目前以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在推进市场化进程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一是管理层与作业层分开。市和区(县)所属作业服务单位积极推进“政企、政事、事企、管理和作业”四分开。二是探索服务市场开放。各区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公共保洁领域已开始实施内部招投标选择作业服务单位,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三是社会资本加入。已建成运营垃圾中转站。四是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在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制度、公司运行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和实践。或转制为保洁服务责任有限公司,或实行民营化改制。

    2、市场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仍相对滞后,体制机制上的问题制约了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是市、区(县)职责和事权调整滞后。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产业链被管理体制分割,区(县)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发挥,源头减量动力不足,统一、开放的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尚未形成。二是作业单位的事业性质,难以形成市场竞争。绝大部分作业单位仍为事业性质,尚未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缺少竞争与淘汰机制。同时,环卫行业的特殊性又使得现有作业单位富余人员现象严重。三是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相对封闭。缺乏统一的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平台,现有的部分作业招投标仅局限区域内部范围,垃圾清运、道路保洁作业服务招标的比例不足5%,垃圾水运作业服务则是独家经营。四是市场监管仍沿袭传统模式。市、区两级市容环卫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能不明晰,职责界面不清。由于环卫作业分散性、流动性、时效性,面对市场化运作的新格局,管理部门缺少管理经验,缺乏监管手段,相关的法规和规范也不完善。

    四、暴露垃圾的治理的实施方法

    (一)完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市场监管机制

    1、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市场作业任务的招投标制度、资本进入的市场准入制度、行业内的中介制度等。通过面向社会的招投标组织采购,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2、建立作业服务交易有形市场。在市市容环卫局建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招投标办公室,加强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和建立作业服务交易市场,有计划地提高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比例。

    3、加强政府对作业服务市场的监管。确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市容环卫质量监管和环境监察的综合管理;同时,制订和完善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咨询、评审制度,推动设施建设市场规范、有序的运行。

    (二)暴露垃圾的治理步骤

    暴露垃圾治理实施步骤,原则上先生活垃圾、装潢垃圾,再渣土垃圾,然后其他性质垃圾;先内环和中环,再外环以内,最后其他区域;先市政道路(不包括弄堂,社区内道路等),再居住区;先市级层面启动,再区级层面启动,然后街道、镇级层面。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生活垃圾、居民装潢垃圾等城市垃圾;区域范围为内环线以内。

    第二步:扩大到近期产生的全部倾倒垃圾;范围扩大到中环线以内。

    第三步:再扩大到一年左右所产生的暴露垃圾;范围扩大到全市城市化地区。

    第四步:对历史上形成的垃圾堆点、仍存在污染和市民反映大的垃圾堆点进行治理。

    (三)推进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通知,结合实际,分步实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拟先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然后逐步在居民中推行,促进源头减量,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

    (四)暴露垃圾治理实施归口管理

    1、暴露垃圾信息处理,市级行政由市容环卫局(环卫管理处)负责、具体行政事务由市废弃物管理处实施。

    2、市局环卫管理处与废弃物管理处对暴露垃圾信息处理采取信息在线对接。

    3、在信息处理中,超出废弃物管理处处理权限的部分信息,应及时报告市局环卫管理处,由市局环卫管理处按照快速处理原则,视情况请示市局领导后处理。

    4、对重大的、敏感的处理结果信息,由市废弃物管理处报市局环卫管理处或市局办公室请示市局领导后处理。

    (五)加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信息处理

    1、对暴露垃圾专项信息,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与市废弃物管理处直接对接。

    2、区领导对暴露垃圾处理批注意见的信息,应报市局办公室或市局环卫管理处,同时转市废弃物管理处的,应注明已报市局办公室或市局环卫管理处。

大件垃圾处理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暴露垃圾;处理

 

一、暴露垃圾的简介 

 

1、暴露垃圾的分类 

暴露垃圾是指在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城乡结合部等处随意弃置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类垃圾。 

根据暴露垃圾性质,可以分为:生活垃圾、装潢垃圾、建筑渣土、道路施工残留垃圾、混合垃圾、大件垃圾等; 

根据暴露面积,可以分为:零星暴露,指污染面积在0.2m2以下的零星堆点;成堆暴露,指垃圾已经形成堆积,面积超过0.2m2,少于5 m2的垃圾暴露;成片暴露,污染面积超过5 m2的垃圾暴露 

2、暴露垃圾的产生 

暴露垃圾是由少数单位和个人乱弃废物行为所造成。 

3、暴露垃圾的危害 

破坏整洁、优美的城市容貌,影响城市整体形象;暴露垃圾裸露堆积,易产生恶臭,孳生蚊蝇,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民的清洁、适宜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暴露垃圾的责任划分 

 

暴露垃圾区域管理责任的划分,体现“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模式的管理效应,以块为主、条块配合治理的办法,明确责任边界范围,集中力量管好社区、管好公共区域,全面实现暴露垃圾治理机制有效运行。 

按行政属地化明确管理责任:暴露垃圾治理由区域政府负责,相应的区域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具体履行管理责任。下一级失职由上一级承担责任,相应的区域市容环卫部门必须履行管理责任,保证暴露垃圾治理达到无缝隙管理;暴露垃圾乱弃者不明,由所在地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承担清除责任。承担清除责任的管理部门应组织查明乱弃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市容管理现状和问题 

 

1、历年来市场化的探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通过几轮事权下放,形成了目前以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在推进市场化进程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一是管理层与作业层分开。市和区(县)所属作业服务单位积极推进“政企、政事、事企、管理和作业”四分开。二是探索服务市场开放。各区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公共保洁领域已开始实施内部招投标选择作业服务单位,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三是社会资本加入。已建成运营垃圾中转站。四是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在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制度、公司运行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和实践。或转制为保洁服务责任有限公司,或实行民营化改制。

2、市场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仍相对滞后,体制机制上的问题制约了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是市、区(县)职责和事权调整滞后。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产业链被管理体制分割,区(县)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发挥,源头减量动力不足,统一、开放的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尚未形成。二是作业单位的事业性质,难以形成市场竞争。绝大部分作业单位仍为事业性质,尚未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缺少竞争与淘汰机制。同时,环卫行业的特殊性又使得现有作业单位富余人员现象严重。三是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相对封闭。缺乏统一的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平台,现有的部分作业招投标仅局限区域内部范围,垃圾清运、道路保洁作业服务招标的比例不足5%,垃圾水运作业服务则是独家经营。四是市场监管仍沿袭传统模式。市、区两级市容环卫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能不明晰,职责界面不清。由于环卫作业分散性、流动性、时效性,面对市场化运作的新格局,管理部门缺少管理经验,缺乏监管手段,相关的法规和规范也不完善。 

 

四、暴露垃圾的治理的实施方法 

 

(一)完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市场监管机制 

1、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市场作业任务的招投标制度、资本进入的市场准入制度、行业内的中介制度等。通过面向社会的招投标组织采购,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2、建立作业服务交易有形市场。在市市容环卫局建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招投标办公室,加强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和建立作业服务交易市场,有计划地提高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比例。 

3、加强政府对作业服务市场的监管。确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市容环卫质量监管和环境监察的综合管理;同时,制订和完善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咨询、评审制度,推动设施建设市场规范、有序的运行。 

(二)暴露垃圾的治理步骤 

暴露垃圾治理实施步骤,原则上先生活垃圾、装潢垃圾,再渣土垃圾,然后其他性质垃圾;先内环和中环,再外环以内,最后其他区域;先市政道路(不包括弄堂,社区内道路等),再居住区;先市级层面启动,再区级层面启动,然后街道、镇级层面。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生活垃圾、居民装潢垃圾等城市垃圾;区域范围为内环线以内。 

第二步:扩大到近期产生的全部倾倒垃圾;范围扩大到中环线以内。 

第三步:再扩大到一年左右所产生的暴露垃圾;范围扩大到全市城市化地区。 

第四步:对历史上形成的垃圾堆点、仍存在污染和市民反映大的垃圾堆点进行治理。 

(三)推进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通知,结合实际,分步实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拟先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然后逐步在居民中推行,促进源头减量,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 

(四)暴露垃圾治理实施归口管理 

1、暴露垃圾信息处理,市级行政由市容环卫局(环卫管理处)负责、具体行政事务由市废弃物管理处实施。 

2、市局环卫管理处与废弃物管理处对暴露垃圾信息处理采取信息在线对接。 

3、在信息处理中,超出废弃物管理处处理权限的部分信息,应及时报告市局环卫管理处,由市局环卫管理处按照快速处理原则,视情况请示市局领导后处理。 

4、对重大的、敏感的处理结果信息,由市废弃物管理处报市局环卫管理处或市局办公室请示市局领导后处理。 

大件垃圾处理方法范文第6篇

1、安全管理系统化

物业管理是一种过程管理,对于物业服务的主体作为目标,即以物业保障能力及管理水平的诉求作为管理目标,对教学楼以及学生公寓进行系统的模块进行有效管理。其中模块内容包括人员、安全、硬件设施以及卫生,各内容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其中物理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安全管理,在管理中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精细化管理,对安全管理内容进行合理的系统化梳理,要从安全要素着手做好,包括环、机、物、人、法,加强制度建设,有效的对过程进行管理,确保安全工作的实效性。

分别分析安全要素,其中“机”是指教学楼和公寓使用的设施设备,“人”就是物理管理的对象,包括物业工作人员以及教师学生,“物”指的是企业物料、半成品,在物业管理中就是指保洁和办案的维修等材料,“环”就是环境,即教学办公场所、学生公寓,“法”就是规章和法规。

1.1 “人”的要素

其包括物理工作人员以及管理对象,工作人员包括设施设备维修维保人员、保安保洁一线员工、院系领导、辅导员、管理干部;管理对象有教师、学生以及外来人员。要做好人这一要素的管理,需要对外来人员做好身份识别以及登记工作,注重对学生进行有关内容的培训及宣传,要让学生明确公寓住宿的有关规定,及时的告知住宿禁令,加强对学生关于防盗、防火的安全知识培训,让学生树立并加强安全意识。宿舍中,要禁止使用违规电器,对这一情况要定期进行查处,让学生管理好自己的私人物品,危险品不能带到宿舍中,大件以及贵重的物品要进行出入登记管理,学生离开宿舍要锁好门,对门锁、钥匙、安全用电等内容进行有效管理。另外,还需要注重对物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让他们明确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及规定,明确自己的管理内容及职责,能够有效、快速的报告及处理突发事件。物理管理着需要加强对工作过程的考核工作,和学工系统一起,将学生在宿舍中的行为也加入学工评价体系中,建立有联系的学生管理系统。

1.2“机”的要素

其包括各种设备,有供电、宿舍出入人员识别设备、供水、生活供冷热设备。当前很多高校都使用了门禁设备、空调、电开水炉、智能供电设备,教学楼在夜间也使用了门禁设备,出入的人员需要刷卡。通过将技术防备以及人员防备相结合对外来人员进行识别,对违章电器进行控制,以此实现安全控制管理。电梯也是一种重要的设备,消防设备及相关的配置电器是安全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设备,因此需要定期的检查及维护这些设备,确保其始终处于好用的状态,保证安全管理效果。

1.3“物”的要素

其表现在进行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中使用到的物件及材料。从安全层面来看,包括门锁、室内家具、门窗、钥匙、消防通道、楼内消防设施等,要做好这些物件的管理,需要定期的对这些物件进行检查,出现损坏时要及时的进行维修,无法修复的要及时的更新及补充,确保这些物件的完整状态。从卫生层面来说,也需要注重这方面的管理,要规范的使用清洁药剂和洁厕灵,规范使用的量和时间,对其进行保管,避免出现意外情况。保洁工具需要表明厕所专业的工具,保存好保洁用具,如铲子、刀具等,不要随意放置这些物品。

1.4“法”的要素

这是实现物业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度规范层面,需要将规章、法规渗透到所有环节内容的管理中,将安全管理渗透其中,要对人员出入、楼宇开关时间、物品报修及出入、维修程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要落实责任到岗位,让每个岗位都能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职责及工作内容,确保所有的工作都有,要严格进行检查,落实责任及奖励,做到奖惩分明[1]。制度内容包括楼宇的环境卫生方面的管理、安全管理、财产管理、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保、员工考核、便民服务措施、突发事件处理规程等。

1.5“环”的要素

环境要素需要做到定期的检查以及维护楼宇环境设施,确保其处于完好的状态,损坏情况要及时的维修及更新,避免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在宿舍、教学楼都应该贴有提示、醒目的告示,告知校内所有人员。

2、卫生保洁目视化

卫生评价是衡量物业工作的首要标准,在管理中需要结合目视管理原理以及管理方法,制定“十无”标准,这样可以方便保洁人员明确工作内容,也方便对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包括无垃圾、无积水、无积灰、无污痕、无痰印、无张贴、无异味、无杂物、无乱涂、无蛛网,这可以?楸=嗳嗽钡墓ぷ魈峁┕娣都爸傅迹?让考核工作简洁便利除了这些之外,还需要注重规范垃圾出楼、保洁用具摆放、垃圾车循环收集区域垃圾时间。当前卫生保洁方面已经实现了精细化管理,校园内是卫生干净、整洁的,有效的消除了重大活动突击保洁的现象。

要推进精细化管理,还应该注重对保洁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影像让他们现场进行观摩和培训,提高培训效果。在学生宿舍中要进行宣传及倡议活动,让学生可以将自己的垃圾装到垃圾袋中,并且自己带到楼下的垃圾统一处理地点,在教学楼中也应该粘贴相关的垃圾处理规范。

3、考核评分模糊化

除了在安全及卫生管理中应用管理学原理实现精细化之外,在考核方面也需要使用管理学原理,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精细化管理[2]。这就需要对安全卫生岗位职责及员工行为规范抽出分项并列成表格,将考核内容氛围备查项目及每日必查项目,对员工的工作效果及水平进行考核评分,确保考核工作的实效性。

卫生及安全标准不够细致,因此就很难用分数去区分成效,对于卫生的评价可以不精确,不然无法有效调动员工对于工作的热情及积极性。因此,在考核评价中应用模糊管理评分方法,可以将考核项目评分变成等级评价,包括优秀、合格及差三个等级。员工的工资要和考核进行挂钩,将日考核及月考核结果进行结合,计算实际考核工资。考核结构还可以用到年度工作质量考核评优中,可以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工作绩效,实现激励效果。

大件垃圾处理方法范文第7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关)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根据本条例的授权,负责处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实施相关的监督检查。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科学技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技术水平。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八条(发展计划和事业经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并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九条(专业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的制作、者,应当在其媒体或者设施上公益性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内容。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居民委员会;

(二)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水域,下同)的责任人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者所有者;

(三)其他公共场所的责任人为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保持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对其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处理。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以及责任内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投诉。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容貌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五条(景观灯光管理)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牌管理)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技术标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在防汛、防台或者暴雨期间,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上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透景围墙)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第十八条(门面装修)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开设门窗、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乱贴、乱画、乱涂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除前款规定外,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或者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并及时清除。

第二十一条(占路经营和堆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吊挂晾晒和堆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树木、电线杆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

在重大节庆、文化、体育、外事等活动期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在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等处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决定的,应当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时间,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车船容貌管理)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物品时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生活垃圾、粪便的车辆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清扫)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照作业规范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垃圾应当立即清除。

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的区域,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水域保洁)

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水面漂浮物、船舶垃圾和粪便应当及时清除,防止污染水域。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保洁)

居住区的清扫、保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落实,所需费用由居民承担。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内的整洁。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保洁)

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集贸市场内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八条(公共绿地保洁)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施工场地保洁)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三十条(清洗、受纳场所管理)

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保洁)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饲养家禽家畜和信鸽)

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并应当征得相邻方同意和体育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

(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废弃物治理原则)

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三十五条(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承担收集、运输的费用。

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废弃物申报)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取得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地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并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条(特殊废弃物管理)

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在居住区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下列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或者责任:

(一)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

(二)废电池;

(三)塑料废弃物;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市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一条(粪便处理)

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

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地点暂时堆放,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十三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运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并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在规定的受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受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

第四十四条(工业及医疗卫生垃圾处理)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回收利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组织、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便民要求)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时,应当以方便居民为原则。

粪便满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服务市场化)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四十八条(作业服务的发包)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

第四十九条(作业服务规范)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作业服务质量)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高于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设施配套建设)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

第五十四条(设施设置)

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五条(审核管理)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十六条(竣工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使用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第五十八条(设施及设施用地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法律责任)

未保持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维修或者粉刷的;

(二)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设置或者违反设置技术标准设置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

(四)未保持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安全、整洁、完好的;

(五)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六)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

(七)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

(九)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保持车容整洁的;

(十)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运输物品时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十一)运输生活垃圾、粪便,未按规定对车辆和船舶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可以暂扣当事人其他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

(二)擅自设置、超期设置或者违反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设施;拒不拆除的,可以。

第六十一条(违反选用透景围墙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本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未按规定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擅自新建实体围墙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监察队伍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

第六十二条(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处以警告或者每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各类码头、船舶未按规定设置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的;

(二)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造成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的;

(三)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四)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未及时清除的;

(五)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建设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的;

(六)施工单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污染公共环境的;

(七)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八)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或者未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

(九)居民饲养家禽、家畜或者违反规定饲养信鸽的;

(十)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的;

(二)施工单位在竣工后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废弃物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对厨余垃圾、废电池、塑料废弃物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的;

(四)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未按规定堆放、处置的;

(五)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八)将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数量较大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

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可以暂扣其运输工具,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作业服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或者质量标准从事作业服务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包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规定将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的;

(三)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未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厕所无明显标志或者不对外开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设施设置规定和设施设置标准建设公共厕所或者其他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和代为改正)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