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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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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形式。截至2012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人,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42.9%。与2011年相比,网购用户增长4807万人,增长率为24.8%。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日益成为焦点。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是较早对电子商务进行研究的机构,它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利用电子化手段从事的商业活动,它基于信息技术和电子化处理,如文本、声音和图像等数据传输。

根据交易主体不同,可将电子商务划分为B2B(Business to Customer)、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ustomer to Customer)和B2M(Business to Manager)四种类型。根据交易物不同,可以分为有形商品网上交易、无形商品网上交易和网上提供劳务。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制的影响

电子商务所具有虚拟、快捷、便利、超越时空限制等特征,使得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传送,费用的结算和支付也可以通过网络来完成。电子商务的这些特征在给商家带来大量商机、给消费者带来无比便利的同时,也使现行的税收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

1、在基本税收制度方面,在电子商务状态下,虚拟的商务活动空间、经常流动的纳税人、不确定的纳税行为发生地,使作为现行税收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要素出现了确定性趋小、可控性降低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动摇着现行税收制度的基础;

2、在税收征管方面,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者很容易隐瞒自己的身份,导致供货目的国或买者身份很难核实,给税收征管带来极大困难,同时也使我国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

3、在税源方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税收一是普遍较低,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同时,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税务处理常常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部分税务人员素质还不能很好地跟上电子商务税源管理的要求,使得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源监控变得举步维艰,最终导致税源流失严重。

4、在税基方面,由于互联网具有高度流动性、隐匿性的特点,而且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支付手段隐匿化、操作无纸化等特征,从而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税基,特别是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税基的确认变得分外困难。而当前对国际互联网贸易课税的争论焦点集中在税基的确认上。

三、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执行情况

按照商务活动的性质,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三类:

一是以因特网作为交易媒介的实体商品交易,如电子购物、网上市场交易等。这一类商务活动和传统的商务活动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此类电子商务活动应与实体商务采取一致的征税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针对纳税意识薄弱的个人商户,应税行为和应税收入难以确认,造成税源的流失。

二是伴随着电子通讯手段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些新兴的信息服务业。这类电子商务活动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并不进行有形商品的交易,而是商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或按照约定定期发送给特定消费者。这种电子商务活动中,在信息商品的流转的同时,货币也发生流转。目前我国对这类信息服务业,已有相应的税法规定,同时也将其逐步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范围。

三是数字化信息产品(digitized information)的交易。例如通过因特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图片、音像资料等。这种交易所得应属于特许权费(royalty)、产品销售收入还是服务收入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各国还没有达成非常一致的意见。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法,也缺乏电子商务涉税的正式的行政法规。虽然现行的有关电子商务的行政法规不少,但这些行政法规是由不同的部门制定,主要涉及的是相关业务的开展、准入和罚则等,都没有涉及税收征管的内容。

四、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情况

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性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展开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同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而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模式,世界各国采取的政策各有不同。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从维护自身利益考虑长期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输出国,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促进了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由于其实行居民管辖权,税制结构中所得税占主体地位,因此免税主张并不会对美国的税收收入造成影响。如果美国的免税主张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则美国是将成为电子商务的最大赢家。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一直强调其成员国对电子商务活动行使征税权。1998年6月,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提出应将数字化产品视同提供劳务,在消费地(欧盟成员国)征收增值税,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以保护其成员国中电子商务输入国的利益。

在处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的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管理的基本思路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而其出现已经对现行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对我国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做出适应性改革和整合,并加强国际间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协调和合作,已成为各方的共识。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处于消费者地位,若能适时争取依照消费地原则征税,则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致使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与不征、管与不管存在两难。因此,制订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需要依据我国国情,有区别、分重点,在既符合本国利益有不违反目前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逐步实行。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我国的税收征管是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并以税收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状态下,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甚至出现了虚拟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逐步将所有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登记范围,以便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电子商务活动情况,堵塞或减少税收漏洞。

2、采取有效的电子商务税务稽查模式。电子商务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纳税凭证和交易数据日益电子化、虚拟化,传统的以现场手工为手段、以纸质凭证为凭据的稽查模式势将被淘汰,而取而代之的应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数字化的管理信息为基础、以高速自动的网上交叉稽核和抽查协查为手段的现代化的税务稽查模式。

3、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电子商务的出现和飞速发展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培养一批适应信息社会化发展需要的税务干部,培养出既懂计算机和网络的理论与应用,又懂税收专业知识和电子会计业务,能适应电子技术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是时展的迫切需求。

4、加强税法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给应纳税人带来了逃税的可乘之机,而有效打击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又难以实现。只有提高公民的纳税自觉性,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才能堵塞或减少税收漏洞。而这些则需要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逐步提高网络交易者的纳税意识。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数字化、虚拟化、匿名化、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使其对我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和冲击。而电子商务的无国界和全球化,又引发了许多的国际税收问题。如何选择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门税收政策,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建立适当而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案,是一项具有长远意义的工作。而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其处理不能一蹴而就,而是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参考国际做法,在明确征税权的前提下,加快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找到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方法,有步骤、分重点地逐步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征管体系。

参考文献:

[1]王舒健,李钊.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与对策[J].未来与发展.2007,03.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日

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就主流趋势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制策略,主张不对附加税进行征收,避免了对网络贸易的干预,也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不受局限;另一种是以欧盟为典型的扩大税制策略,认为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趋势的必然发展,必须要对电子商务履行纳税的义务,并要强化原有税种的征税范围。我国应该充分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税收管理制度,并创建电子信息形式下的税收新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活动和商品的虚拟性。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体系完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之中,在这一类市场中没有具体的销售人员、商场等名词概念,企业只需通过自己的商务网站就能够与消费者完成对接,实现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税收机构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管理,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逐年减少,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网络贸易的交易数额急剧上升,这就加大了区域税收的差异化,对整个国税以及地税的收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整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来看,源于本国的非个人企业将会实现收入的急剧增加,但对于其相关所得税的认定将会更加困难。此外,大量的实体商品被网络化,比如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等。随着这些数字化的商品不断增多,相应的税收拟定也就越来越棘手。而相较于传统的商品,数字商品通过下载、订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更具传播性和推广性。在这样的虚拟特征下,使得我国税率及税种的认定更加边缘化、模糊化。

(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表现在数字商品在国界上并无本质区别,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模式中。如网络中的音乐、书籍、软件、游戏等都可以直接越过海关进行交易和消费,而在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则是通过网银结算。因此,电子商务的活动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为自由。而在传统的贸易体系中,本身就没有了海关的安检,关税就无法独立作为一门征收税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电子商务与征税方的潜在冲突。对此,以欧盟为代表的主张扩大税收的派别提出了将电子商务作为劳务税征收的观点,通过对劳务税的征收规避纳税义务方逃税的行为,使得税源由高向低流动,有效减少了各国财政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在计算机的账户中,同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配,因此可以拥有不同的网络地址。而不同的电脑也能够在动态的分配中拥有相同的网络地址,这就使得各用户之间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称等掩藏网络地址、邮箱地址、ID身份等网络信息。在实际的纳税中,所针对的纳税对象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纳税人及纳税地无法确定,使得纳税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在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遮掩了用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的发生时间和输出地点也变得更加灵活,纳税体系中的关口税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再加上纳税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权、加密等保护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断被掩藏,导致传统的税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踪审查的凭证。

(四)电子商务活动的流动性。在电子商务的具体活动中还有着流动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个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比如手机、电脑),就能够灵活地开展网络贸易活动。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的普及,使国家的互联网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贸易的发展,并赋予了电子商务灵活操作的流动性特征。传统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纳税地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把握网络交易位置,使得货款来源和货源途径的查清也更为困难,无形中增强了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

(一)税源流失问题。电子商务本身快速发展使税务管理部门在应对策略上缺乏了及时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统规范的制度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问题,尤其表现在消费税、海关征收税以及增值税的流失。电子商务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会不断缩小各交易主体在区域上的差距,从而大幅提升了跨国交易的数额,这就逐渐变化了商务交易的形式。当企业中的交易形式转变为个人消费与企业的分散交易时,就加大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劳务税的难度,导致商品税源不断流出。

(二)应税行为和所得无法界定。在网络贸易销售活动中,商品本身的性质受数字化的影响,在界定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而商品交易的性质直接决定税收政策在商品中的运用。对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给行为,如邮箱免费提供、软件免费下载等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行列,就成了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据现有税法明确规定,货物抵债、赠送、以物换物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销售”,并要进行有关应税。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没有对网络商品的性质做出有效判别,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依法征税。

(三)导致税收管辖权出现问题。税收的管辖权是政府对个人纳税实施管辖的权利,明确税款征收与管理的分工职责,能够填补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税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在目前,各国政府以属人与属地两种原则将税收的管理权限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居民管辖权,而另一种是来源地管辖权。在现行的税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将纳税人的活动联结起来,同时以此执行税收的实际管辖。但在网络贸易活动中,因为其虚拟的性质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企业在活动的过程中只要通过网站的设立就可获得收入来源,其经营活动摆脱了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更加灵活。这也就使得税收管辖部门在进行税收的有关管理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四)税务稽查弱化。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征管,就必须要先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掌握应税事实的证据和信息,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数据的有效依据。从目前各国的税制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以流转税为税务主体,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税务主体。电子商务税务纳收的有效执行,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却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税务结构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我国整个税务稽查体系受到了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管理制度应对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制度。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利益,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给予实时征税优惠政策。网络商品的税率要小于实际商品税率,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并不断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而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产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资扣除以及投资抵免上的限制,使企业的税收制度更为合理。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别,并依法实施税务管辖权。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的电子邮箱、EDI代码、企业网址、服务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银行等具体的资料。而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登记号码长期展示在网站中。另外,还要对纳税人数字信息加以确定,保证纳税人真实身份,以便于纳税部门有效管理。

(三)加强税收协调。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其在国际税收问题中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国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要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税收的协调合作,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并积极参与国际征税稽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全球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为国家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和界定。数字化商品的性质模糊是制约我国税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有效分类和界定。首先,要规范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行为,杜绝产品复制;其次,对于网络中的信息服务,要将其视为劳务易活动。而电子商务中相关合同、订单等需要有效的销售凭证;最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掌握各电子销售的特点,并对电子订单、电子支付等网络手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化适应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税收管理需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产物,也是未来商品交易形式的趋势走向。对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税收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税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邢丘丹,史国丽.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与对策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5.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范文第3篇

    税收法定原则大致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前者要求对有关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归属关系、课税标准、缴纳程序等,应尽可能在法律中作明确详细的规定。后者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更不能超出税法的规定加征。

    目前,我国虽然在2010年7月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但尚未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这样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税收方面的管理就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且,对于电子商务到底应不应该征税,在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的定论。在没有对现行税法进行修改或者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条例的情况下,就贸然对电商征税,这是有违税收法定原则的。二、对税收公平原则带来的冲击

    我们所讲的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国家在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的时候要考虑其负担能力,使税负和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公平原则还包括纳税人之间的公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两个方面。横向公平是说对于经济能力相同的人在纳税的数额上应当相同;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不同的人在纳税数额上应当不同。税收公平原则强调必须普遍课征和平等课征,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的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稳定。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虚拟的贸易形式,往往难以被现在的税收制度涵盖,这样就造成传统贸易主体和电子商务的主体之间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具体表现在:(1)在电商与实体商店、企业之间,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流动性、隐匿性及交易本身的虚拟性,再加上税务部门本身获取信息和征管水平滞后,致使电商的交易可能衍生各种各样避税行为,对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不平等。(2)在电商之间,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开放性,不同电商可能会因相同性质的交易而承担不同的税负,导致电子商务主体内部的税负不公。

    结合我国的现阶段税收制度和具体国情,我建议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进行税收观念的更新,并且全面的完善税收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的规模逐渐扩大,我国在税收的相关概念上应当及时的进行更新,从各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在具体操作上,我国应当对现有的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并且对传统的制度、政策进行修改,使这些制度、政策可以适应电子商务这个新形的商业模式。比如:在税法中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如对于“纳税人”、“服务”、“商品”等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新定义。(二)对税收管理的基础制度进行完善

    税收管理制度是税收征收制度的基础,没有有效的税收管理制度,就不可能有效的进行税款的征收。对电子商务征税就必须完善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以适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

    1.依据“实名制”不断完善纳税人的登记注册制度

    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帮助企业逐步走向虚拟化,摆脱了原来的实体形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虚拟化发展的趋势。我国应该以“实名制”为基础,对电子商务逐步完成工商登记。税收登记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的,税务机关对自然人、法人进行税收的征收和监管是以税收登记为基础的。在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纳税登记以后,税务机关便能以此为依据对纳税人在身份上进行判定,然后再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管理。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4-0000-01

一、网络交易的涵义

(一)网络交易的定义

网络交易,其实就是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和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或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

(二)网络交易的特点

(1)网络交易以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作为支撑体系:1)进行网络交易(电子商务),需要依靠技术服务。即电子商务的实施要依靠互联网、企业内部网络等计算机网络技术来完成信息交流和传输,这就需要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的支持。2)改善网络交易(电子商务),必须依靠技术服务。企业只有不断优化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处理程序才可以更适应市场的需求。在这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中,信息技术服务,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力支撑。

(2)以全球市场为市场范围。网络交易(电子商务)市场的范围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市场,不再有国内和国际市场的明显迹象,其重要的技术基础――互联网,是遍布全球的。因此正在世界范围内形成虚拟电子社区和电子社会,需求将在这样的虚拟电子社会中逐步形成。同时,个人将能够跨越国界进行交易,国际贸易将进一步多样化。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看,互联网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全球范围的商务空间,跨越时间和空间,组织世界各地不同的人员参与同一项目的运作,或向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展示销售刚刚诞生的产品已成为新生企业现实的选择。

二、网络交易对税收产生的影响

(一)对税收原则的影响

(1)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实施的税收不应阻碍或延缓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政策对电子商务的税负应与传统行业保持一致。在世界范围内,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是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我国也应该采用并遵循这一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贸易,但它不会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它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

(3)税收效率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该在我国现有的网络技术和征管水平的前提下,确保税收政策可以被准确执行,易于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管和稽查,也易于纳税人的理解并执行,力争将纳税人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偷税和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这样才能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4)财政收入原则。我国现今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进步需要税收的大力支持。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财政收入原则,与我国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以保证国家正常的开支需要。

(5)维护国家原则。我国现今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局面还将持续一段时间,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的后面,而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税收方案的同时,应有利于与国际接轨,还应考虑到维护国家的和保护国家的利益。

(二)对现行税制的影响

(1)纳税主体的变化。我们知道,纳税主体――即纳税人的确定是税收管理中的基本政策,国际上通行的是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政策。然而,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便利,一些企业与个人不再需要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只需开一个网上商店就可以开展业务。不仅个人、企业的国籍和归属难以确定,甚至连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产权关系都越来越模糊,这使得纳税主体的国际化、复杂化、模糊化和边缘化,越来越多的商业交易很难清楚的确定究竟是属于哪一个或哪些企业的活动。因此,纳税人难以确定,这是网络经济带来的税收政策困惑之一。

(2)征税对象的变化。对于跨国贸易和跨国公司来说,其经营方式与财会制度千差万别,涉外税收征管的对象具有错综复杂的跨国性。对于网上交易而言,在交易的双方都可能不知道对方是谁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应如何确认其交易行为已发生?又应如何确认其应纳税时间与交易的金额?如果是跨国的网络交易,又应如何计算进口关税与出口退税?这些将都是网络经济带给税收政策的又一巨大难题。

(三)对国际避税问题的影响

(1)转让定价易如反掌。由于关联公司内部局域网快速的发展,各关联成员之间在对待特定的商品与劳动力的生产和销售上有了更广泛的使用空间,关联公司可充分利用网络传递的手段,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性的进行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从而轻而易举的转让定价以谋求整个关联集团更大的税收利益。传统交易中对于非常情况的出现,税务机关可使用成本加价法、比较利润法等来进行调整,而在网络贸易中,赢利企业只要通过互联网或内部网从事交易,必然会对传统正常的交易价格带来挑战,特别是随着银行经营的网络化以及电子货币与加密技术的广泛使用,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显得更加灵活和隐蔽,使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很难找到可参照的正常交易价格。可以想象,这大大的增加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2)国际避税空间越来越宽。由于各国都有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的权力,所以纳税人大多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的地点,利用避税港税收政策避税,会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亏损,而在避税港所得的利润却居高不下,这便是传统的国际避税。自从网上交易出现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邮件、IP电话、网上传真等技术进一步普及,无须在避税港设立公司,而只需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以及一部电话,就可以与国外的企业进行商务洽谈与贸易,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税收征管;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一种基于计算机和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通过一组电子工具(如EDI、电子邮件、文件传输、BBS、智能卡等)实现商务交换的全过程,是以客户数据为依据的全新的商务模式。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流动性、隐蔽性、电子化、数字化等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因此,如何制定出适合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成了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挑战

(一)对传统税务登记制度的挑战

依据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纳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对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形成挑战。因为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联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现行的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只有经过登记以后你才可以从事贸易活动。这种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对电子贸易流动的交易主体是无法确认的,因为在互联网上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从事交易。这就造成对纳税义务人确认困难,由此导致税收流失。

(二)企业交易地点和常设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活动或者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来确认经营所得来源地。常设机构可分为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以营业人构成的常设机构。无论哪种常设机构都是一个有形的实体。税务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常设机构来认定纳税主体。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使得交易变得更加复杂。交易双方主体除了在客户所在国拥有、租用或使用服务器之外,外国的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不必在客户所在国保持其他形式的“有形体存在”。如果外国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仅仅通过在客户所在国的服务器进行营业活动,按照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就不能构成常设机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外国销售商自己根本没必要拥有网址和服务器,它只需要和网络提供商达成协议,使用或租用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就可以开展自身销售活动。由于这种交易没有以有形实体存在,税收机关根据目前的税收原则无法认定交易在什么地方进行,失去了税收依据,税务机关自然不能进行税收征管。

(三)电子商务票证及账务的无形化给传统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同时,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不仅使得税收的税源控制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造成了纳税人不遵守税法的可能性。另外,电子商务采取高科技的交易手段,交易结果比较隐蔽,如果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对税务部门而言,确定纳税人身份和交易的细节更加困难。

(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国际避税更加容易

根据传统税收制度的规定,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跨国纳税对象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常用的国际避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二是通过征税对象(客体)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三是跨国投资有意弱化投资股份进行国际避税;四是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由于各国都有权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所以纳税人大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优惠政策避税,致使许多公司在实际经营地微利或亏损,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传统的税收制度对关联公司内部的转让定价,采取成本加价法、比较利润法等进行调整。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纳税人很容易地把交易价格进行更改或者隐藏真实交易。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价格进行调整,从而使税款大量流失。

(五)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的对象行使的征税权力。税收管辖权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之分。所谓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有关的收益来源于境内的法律事实,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征税权力。而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这一连结因素而行使的征税权力。除个别国家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或者个人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全球化,再加上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匿名化、无国界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等特点,其交易情况大多被转换为“数据流”在网络中传送,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来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交货地点、服务提供地、使用地等。公司可以在全球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交易。一项交易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到底哪个国家能行使税收管辖权已经很难界定,同时由于税收管辖权不明确,必然会引起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争议,由此也可能引发国与国之间不必要的矛盾。

二、国外有关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迄今为止,世界各国政府还没有哪国明确规定开征电子商务税,主要原因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处在初级阶段,各国政府对这一商业形式还持鼓励的态度。

(一)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

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白皮书,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提出了三项原则:即保持税收中性,尽量适用现行的税收原则,解决办法应具有灵活适用性。美国财政部认为没有必要对国家税收原则做根本性的更改,但应形成国际共识,以确保建立对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的统一性非歧视税收政策: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以避免双重征税。

1997年7月1日,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In te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net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现行的规定办理。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日趋普及,许多州政府担心税收会因此而缩减,因此,美国一些州的州长呼吁电子商务交税。但按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决议和2001年美国众议院的决定,禁止各州在8年内对电子商务活动课税。

(二)澳大利亚的电子税收对策

澳大利业税务局于1997年8月提出了一份题为“互联网与税收”的报告。该报告认为,在电子交易下,传统的所得来源原则、居住地及固定营业场所的观念都应予以修正。报告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澳大利亚公司的登记号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第二,寻求适用于管理电子货币的法令。第三,使用可行的科技手段确保交易资料的真实性。第四,在销售税方面,探讨在数字化产品下的产品归类原则。

(三)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取向

在加拿大,1997年4月财政部组成一个电子商务税收顾问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进行研究。经过1年的努力,该委员会于1998年4月向财政部提交了一份题为《电子商务和加拿大的税收政策》的报告。报告提出,对电子商务的课税应保持中性和公平。电子商务不应侵蚀现有税基,解决方案应与国际上保持一致。

报告没有就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提出更多的看法和主张。

三、我国对电子商务实施税收的对策

当前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意见不统一。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应当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我们也不能放弃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权力。我们只有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做到既能确保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又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

(一)加快电子商务税收法制建设

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对现有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应的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等税制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可以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网站作为“经营地”或“代表机构”,把网站作为扣缴税的中间环节。

(二)针对网上交易探索开征新的税种

网上交易的税种是由交易的内容(即课税对象)来决定的,而不是由电子商务的形式来决定的,但是电子商务的形式又对传统的纳税形式有重要的影响。网上交易的税种取决于交易的商品,凡是有形货物(按目前国税通知含软件)均纳增值税,其余则纳营业税,税基是交易的实际金额。当然,对电子商务以比特为计算应纳税额还需要有一个过程, 但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设置一档优惠税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政策,但不能承诺不对电子商务贸易征税。对采用电子记帐的电子商贸企业,要求按照规定实行财务软件及使用方法报税务机关备案制度,并要求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审核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增强税务稽查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有效地查处电子商务企业涉税案件。

(三)通过立法界定常设机构和税务人

按现行的规定,构成常设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开展营业活动的营业场所;二是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是“固定的”;三是所从事的活动必须是准备性或辅活动以外的营业活动。但是这些条件,对于服务器和网址都不适应。虽然电子商务交易不同于传统交易,但是交易中的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并没有本质的改变。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把服务器和网址,认定为居住国企业设在来源国的营业场所。OECD范本注释也指出,居住国企业在来源国通过企业人员安装、控制、管理和维持的自动售货机、游戏机等自动设备,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也构成常设机构。对于网络提供商是否能构成纳税人有不同的看法,本人认为可以分情况加以认定。如果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通过签订协议或者虽无协议,但是网络提供商为销售从事与销售活动有关的活动,或经常保存销售商的商品库存,并代表销售商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商品,那么这种活动已不是常规活动,应当认定为关系,代扣、代缴税款应该是合情合理的。

(四)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要想防止网上交易造成的大量税收流失,解决各国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所带来的矛盾,世界各国仅靠自身的力量是无法担当此重任的。因此,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的交流与合作,才能深入了解各个纳税人的详细纳税情报,使税务机关充分掌握纳税信息,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减少税收的流失。

(五)对电子商务税收实行单一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目前我国税收管辖权实行的是收人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二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行使税收管辖权,最大限度地保证我国的财政收入。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收入来源地已经无法确切界定。相对而言,居民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民办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居民”的认定标准,虽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但各国在实践中一般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确定解决冲突的规则。因此,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居民管辖权,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能够避免税收的流失。

(六)培养既懂得税收业务又精通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电子商务主体利用计算机网络逃税、偷税以及税务部门反逃税、偷税,实际双方通过计算机技术进行的较量。税务机关只有从技术上、能力上超越被管理对象的水平,才能有效地控制电子商务中的纳税行为。目前税务系统既懂得税收业务、又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数甚少。因此,培养一批高级计算机管理人才,提高整个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水平,使税收政策监控走在电子商务前列,是今后税务机关必须完成的一项艰巨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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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范文第6篇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的现状

上世纪90年代初期,电子商务进入了我国经济市场并迅速发展,改变了我国的经济结构。据有关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6亿,相比2010年同期增加了3000万人;2010年网络经济交易额高达104.5亿元,相比2010年上涨75.6%。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电子商务的理解越来越深刻,从我国电商第一家“淘宝”企业来看,2013年“双十一”仅是淘宝公司宣传的一个活动,在“双十一”活动的三天内,淘宝交易额便达到了359个亿。这也证明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贸易在逐渐扩大。

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属于发展中阶段,因此,在此时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作出调整比较有利。税收征管政策需要针对电子商务的独有特点。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务模式税收法律不明确

传统的商务模式中,税收法定原则强调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必须进行法律上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模式中,对此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没有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因此,电子商务模式对税收法律具有一定的影响性,甚至违背了税收法律的原则。

2.与传统商务之间税收不公平

税收公平是指在相同的经济情况下,不同的纳税人或纳税企业需要承担相同的税负,不同经济情况下承担不同的税负,这是传统商务税收公平的原则。

3.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税收效率是指利用税收能够对社会的经济进行调整,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够使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降低,并且将税收工作的成本降低。因此,概括来讲,税收效率是在税收工作中进行成本节约,减少额外支出的产生,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4.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申报制度不完善

税收法中规定,纳税人需要在确定的申报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报告资料等。这对于传统商务模式来说,让企业纳税人十分清楚纳税的时间与额度,但对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纳税单位不进行纸质记录,而是将交易进行电子或网页形式进行保存,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具体交易额,这对纳税申报具有一定的影响,纳税申报制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5.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评估、审核、服务制度不完善

(1)对纳税评估、审核制度的影响

纳税评估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或纳税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纳税过程中,纳税机关如发现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或上报财务报表中不完整或有遗漏等不符合纳税法规定的地方予以处理。但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纳税申请和财务报表都不符合纳税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给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纳税评估和审核制度是为了防止纳税人虚假纳税和虚报纳税情况的一种管理方法,税务机关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特殊交易情况,很难掌控交易活动涉及范围及资金运转方向。传统的商务模式中,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信息获取,建立信息反馈,但是针对电子商务模式是在互联网中进行,纳税评估很难掌握相关信息,做不到如实反馈,不能将税收和审核结果通过纳税评估反馈到相关环节,使纳税评估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2)对纳税服务的影响

纳税服务是指纳税机关在针对纳税对象依法履行纳税职责义务的一种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的纳税相关服务。纳税服务也包括纳税咨询、申报流程掌握和税后事项,相对个性化的服务为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方便。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服务很难开展,大多数电子商务企业和纳税人对纳税意识不强,甚至认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贸易往来不需要纳税,也对税收宣传和纳税咨询等方面的需求不大。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完善税收征管的对策

1.构建并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体系

构建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确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需要以现行税收实体法为基础,进而补充一些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法律条款,对原有税收政策进行概念补充完善,使之能够运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中。新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中应该明确电子商务的销售额与营业额如何具体缴税,包括纳税时间、地点等。

2.保障电子商务税收公平原则

税务机关需要保证电子商务活动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实际的经营水平相当,保证每个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2]。电子商务的税收公平有两方面:横向公平需要对经营利润相当的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相同;纵向公平是相同行业的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相同。

3.提高税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电子商务的税收效率,需要将税务机关的相关部门,如工商行政部门、海关、审计部门等进行联网,将传统商务模式在税务机关办税登记形式,转变到互联网中,使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缴税。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对纳税企业进行日常税务管理、网上稽查、网上咨询等,并通过互联网与各大银行的相连,针对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转账缴税。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进行税收宣传和咨询等服务,提高电子商务的税收效率,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税收成本。

4.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以及扣缴制度

电子商务企业应该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将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传送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进行纳税申报。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纳税机关应该积极建立起互联网模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提高了税收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税务机关需要对电子商务企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扣缴制度需要建立在电子商务企业申报缴税登记的相关资料明确的基础之上,例如,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缴税人证件和相关信息进行申请缴税办理业务。税务机关制定的《申请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税务登记报告书》中,十分明确的列出相关信息,税务机关需要对相关信息的填写进行监督并审查,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对纳税人出示审核结果。提高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工作的效率。

5.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评估、审核及服务制度

电子商务下的评估制度需要以电子账薄和电子凭证为基础,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文件中,应该规范电子商务企业在工作中认真做好电子账薄与电子凭证。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范文第7篇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与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在经历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①和瓦格纳的“社会政策公平”②理论之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将公平划分为两类,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税收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相等的税负。

纳税人地位应当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电子商务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的虚拟的贸易形式,它具有无纸化、无址化以及高流动性的特点。高流动性使得企业的迁移成本不再昂贵,企业由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像传统企业那样大量重置不动产和转移劳动力,若想要在低税或免税地区建立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税地安装服务器等必要的设备、建立网站并配备少量设备维护人员即可。其他为数众多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各地为企业服务,从而可以使纳税人通过避税地的企业避免或减少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则让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交易信息并实施征管,使得网络空间成了纳税人轻而易举地逃避纳税义务的港湾。上述种种都导致了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与从事传统商务的纳税主体间的税负不公。但是税收公平原则却要求电子商务活动不能因此而享受比传统商务活动更多的优惠,也不能比传统商务更易避税或逃税。因此,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改变对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现状,避免造成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税法对任何纳税人都应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社会组织或个人实行差别待遇,并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组织或个人无论其收入取得于本国还是外国,都要尽纳税义务。

第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还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首先应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写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应建立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即以电子记录的方式完成纸质发票的功能。启用电子发票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崭新的手段。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开具并传递发票,实现网上纳税申报。其三,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软件和税控装置,建立网络稽查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即税收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靠市场竞争规则进行。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在交易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税负也应该是一致的,从而使税收中性化。税收制度的实施不应对网络贸易产生延缓或阻碍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而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与传统贸易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其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避免严重阻碍或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现行税制来规制并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不开征新税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也都认为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例如,美国于1996年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议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此,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去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文件认为,最好的中性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而经合发组织1998年通过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框架性意见的《渥太华宣言》中也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对于电子商务课税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观点是,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也不宜实行永久免税,而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继承,并能够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稳步发展。

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金之间的比率来衡量,表现为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之比。这一比率越大,税收行政效率越高。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简化和节约,以达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虽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免去了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得税收征管相对复杂,但是为了应对这一崭新的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会运用到税收工作的实践中,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也将大大降低,为提高税收效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五、社会政策原则

国家通过税法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税收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于是税收的经济职能便体现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网络贸易,现行税基日益受到侵蚀,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对应税交易充分课税,使得财政收入稳定无虞;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现状,为了使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跟上世界的脚步,应当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财政收入原则的确立,不可避免地冲击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为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它又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并且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正如前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2000中国企业峰会”上所表示的:“不想放弃征税权,但又想让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快点。”

(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是电子商务的进口国,无法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而是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的税制模式。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为国际经济贸易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将会影响各国家对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跨国投资等问题的基本态度。只有合理分配税收利益,才能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在维护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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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范文第8篇

[关健词] 电子商务 税收影响 研究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在Internet上进行的商务活动。从狭义上看,电子商务也就是电子交易,主要指在网上进行交易活动,包括通过Internet买卖产品和提供服务。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还包括企业内部商务活动,如生产、管理、财务等活动以及企业之间的商务活动,它不仅仅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更是把买家、卖家、厂家和合作伙伴在Internet上利用网上技术与现有的系统结合起来开展业务。所以电子商务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基础设施,在按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下所从事的各种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据统计,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总额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到2400亿美元,2000年约达5000亿美元,至2005年达到13000亿美元。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给传统贸易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同时也给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提出了许多新课题。特别是它所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五大特点,已足以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交易对象基础之上的税收政策带来巨大挑战,面对挑战,积极寻求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的应对策略显得极为必要。

二、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1.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进行交易活动。其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已使我国原有的税收征管面临挑战。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加大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贸易,其结果一方面是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目在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很大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又是个迅猛突来的新生事物,以至于税务机关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形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

(2)对税收公平原则形成冲击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很多情况下,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轻易地避免纳税义务,这势必使电子商务企业的税负明显轻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导致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

(3)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也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 不再适用电子商务,也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无纸无址”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和模糊化,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2.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机遇

电子商务相对传统贸易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电子商务在给税收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给我国税收带来了机遇:

(1)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税收来源

电子商务无论在消费品市场还是企业间市场都有着可发现,越来越广阔的市场前景,为我国税收直接提供了新得来源。

(2)电子商务间接地提供了“税收把柄”

每个征税点构成一个“税收把柄”, 只有把握住税收把柄,才能取得税收收入。税收把柄越完善,税收收入就越多。例如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采取层层分销的方式,流通环节的增加不仅使经营费用上升,而且使征税点十分分散,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定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包括了售前服务、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务的商业运作全过程。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将从根本上改变原来产品从生产经流通到消费的物流过程,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使征税点相对集中,税收把柄更加完善。

(3)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提供了机遇

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的基础,而且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可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会越来越高,账簿、凭证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且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觉察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结算业务,这就使以传统纸制凭据为根据的税收征管稽查失去了基础,也就迫使税务机关必须进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 现代 化。对此,我国可借鉴欧美等国家提出的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 金融 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买方、卖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

三、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

1.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⑴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⑵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⑶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⑷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2.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账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7)利用电子商务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的同时,也提供了机遇,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联络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税务信息、处理电子邮件、接受电子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等。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专门的税收站点,免费提供税收资料、接受电子申报。美国还提出“电子税务管理”方案,以便更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

(8)在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这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他们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这些都离不开国际税收协定的配合和支持。

参考文献:

[1]陈黛斐: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挑战.《税务研究》2001第2期

[2]劳帼龄:电子商务.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