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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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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防经济制度变迁影响主要因素

任何制度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迁。国防经济制度的变迁,本质上是自身矛盾运动的结果,但同时也必然受到种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正是这些因素的联系和影响,构成了国防经济制度变迁的内在规律。影响中国国防经济制度变迁的因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国家安全形势

国家安全形势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基本态势及其走向。国家安全形势是动态发展的,其决定因素在于国家或地区之间在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力量对比。一个国家对自己所面临的安全形势的判断和把握,直接影响着国家关于战争与和平可能性的评判与选择,从而在制度安排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国家安全形势对国防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第一,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直接影响国防经济的总体规模和结构。国防经济的特性决定了它在整个国民经济系统中的比重和规模,但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会迅速改变这种局面。当国家面临现实的战争威胁、安全形势趋于紧张时,为保证整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国民经济中的很大一部分会迅速转入国防领域,国防经济的总体规模就会迅速扩张,国防工业生产和武器装备采购就会急剧扩大;当国家安全形势趋于缓和、战争危险解除时,原来紧急转入战争轨道的那部分国民经济就会逐步复员,国防经济的总体规模和结构也就随之改变。国防经济的这种伸缩性就要求国家在不同的安全形势下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

第二,国家安全形势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动员制度的变化。在相对和平时期,国民经济动员制度主要是致力于提高国家的国防潜力,同时应对各种突发性公共事件;而当国家安全形势恶化、战争危险来临时,国民经济动员就会迅速转入应战体制,国民经济动员制度作用的内容、方式和强度等,都以服务战争和赢得战争为根本指针。

第三,国家安全形势直接影响军队后勤保障制度的变化。不同的国家安全形势,会对军队后勤保障提出不同的制度需求。当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战争一触即发时,就要求军队后勤保障以直接服务战争、最终赢得战争为中心,在战备物资采购、储备、投送等方面进行科学的制度安排,以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并加快战争胜利的进程;当战争结束或战争危险解除后,军队后勤保障制度服务于战争的功能并不会随之褪去,但此时就要求军队后勤保障制度更多地关注后勤保障效益的提高、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以及改善军人福利待遇等方面。

二、军事战略方针

军事战略方针“是指导战争全局的方略,是战争指导者运用战争力量和手段达成战争目的的一种艺术”,是对战争中一些带有全局性、长远性问题的筹划和经略,赢得战争是其唯一使命。它是敌对(现实的或潜在的)双方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体现着国家的根本利益。军事战略方针的确立和调整,对国防经济制度的变迁有着深远的影响。

第一,军事战略方针的确立和调整决定着国防经济的总体规模和结构。一个国家如果奉行扩张性的军事战略方针,就必然会安排相应的制度刺激其国防经济超常发展,以满足其扩张战争的需要,其国防经济的总体规模和结构也就超出了本国防御的实际需要。建国以来,我国的军事战略方针虽然几经调整,但“积极防御”的总体性质始终没变,这就有利于我们在国防经济制度安排上保持适度的国防经济规模,既能保证国家安全的需要,又不妨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不会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从而有力地维护了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第二,军事战略方针的调整,会对国防工业生产、武器装备的采购及其管理体制、国民经济动员体制、军队后勤保障等方面提出新的制度要求。不同的军事战略方针,要求国防经济在武器装备生产的数量和结构、国民经济动员的方式和强度以及后勤保障的能力和方式等方面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

三、国家经济体制

国防经济制度作为一个子系统,既从属于国家的国防制度,又从属于国家的经济制度。因此,当国家经济体制转型时,国防经济制度也会随之变迁。

第一,国家经济体制转型引起国防经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变化。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防经济在生产资料占有形式(产权制度)上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了多种实现形式,这就必然引起国防经济尤其是国防科技工业产权制度、投资制度变迁。

第二,国家经济体制转型引起国防经济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防经济资源由国家以指令性计划的形式统一配置,完全排斥市场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资源配置采用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这种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对国防科技工业制度、装备采购制度、国民经济动员制度和军队后勤保障制度均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第三,国家经济体制转型引起军队后勤保障方式的变化。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军队后勤保障自成体系,军队后勤社会功能齐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国家建立起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必然促进军队后勤保障的社会化改革,引起军队后勤保障制度变迁。

当然,影响中国国防经济制度变迁的因素还有很多,但上述因素无疑是最主要的。在一定阶段,当这些主要因素相对稳定时,国防经济制度也较为稳定;当主要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国防经济重大就会随之发生质的变迁。

参考文献:

[1]D.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计划经济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行政垄断;经济;影响;规制

一、行政垄断概述

(一)行政垄断的含义和外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企业的生产与经营主要受到市场规律的调整,市场的供求关系成为影响企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主要因素。从这一点来看,是与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存在显著区别的地方。行政垄断现象的产生不仅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权力关于经济发展的一般性因素的原因,还有我国经济制度的历史原因。这主要受到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方式有关。并且,行政垄断概念的把握最核心的一点就是权力与经济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既有有利的一方面,又有不利的一方面。其中不利的一方面则构成了行政垄断对经济秩序以及经济规律的破坏,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主要是集中在行政垄断这经济干涉不当的情况下。

(二)行政垄断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及表现形式

对行政垄断问题的关注,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而进行的。行政垄断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经济转型而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随着改革的深入,各地方为追求本地经济的发展,促进本地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产生了行政垄断的新形式,即地方保护。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六种行政垄断行为,具体如下:1、强制买卖: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中者提供的商品。2、地方保护主义、地方封锁: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3、排斥或者限制招标、投标: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4、限制市场准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行政强迫垄断: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6、抽象行政行为垄断:即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二、行政垄断的理论分析

(一)行政垄断出现的一般原因

政府以及国家的形成其共同点,是为了服务于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事业的。在标准经济学中,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另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政府在市场活动中,不仅能够通过各种手段促进和维护竞争,也会为了一定的目的在某些领域禁止或限制竞争。与此相关的是转型国家行政垄断的发展,由于在历史上没有自由对抗封建垄断的过程,转型国家行政垄断的普遍性主要由其政治特性和权利性共同决定的。转型国家的政治特性是从全局性的国家垄断到局部性行政垄断。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行政权力和经济力量紧密结合,成为严格制约企业的力量。从经济以及社会转型的国家行政垄断的根源的共性,就在于固有的权力理念深陷在社会经济干预中。

(二)我国行政论断的特征及特有原因

我国行政垄断的产生以及发展不仅有市场经济中垄断形成的一般原因的影响,还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政府权力与市场的关系有关。我国行政垄断的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行政垄断的体制渊源。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被赋予了强大的经济职能,从物资分配,到劳动力的配置,以及各种商品的价格都由政府以计划的方式进行。市场的作用几乎完全被排除。长期的计划经济给我们带来的灾难不仅仅是经济的萎缩,更重要的是这种体制在社会生活中的惯性,尤其使我们的政府职能迟迟不能实现转变,不能使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科学化。经过不断改革,我国最终也选择了市场经济这一实践证明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体制。尽管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有近十年的历史,但许多行政机关仍然屡屡违背市场规律,凭借自身拥有的权力进入市场。行政垄断就是计划经济之后政府部门仍然试图按照自己的意志统治市场的表现,是计划经济的一种残留形式。

三、当前行政垄断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正面的影响

行政垄断在我国的经济环境下,有着其特定的内涵。对这一点的认识主要是在任何的社会中,总会存在由于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经济的、法制的等各方面的因素所形成的为社会共同体所普遍认可的行为习惯或者法律规范。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近30年的事情。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从某种程度上认可了市场经济体制能够进一步解放我国的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这并没有彻底的否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经济,政府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随着当前世界经济危机蔓延全球,国家宏观调控呼之欲出。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也都在证明这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干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行政垄断与现时语境下的国家宏观调控,二者在本质上是共同的,即促使经济的有序发展。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行政垄断在集中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二)负面的影响

行政垄断对我国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从本质上来讲,行政垄断就是利用行政权力压制自由竞争,颠覆了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与公平竞争理念相悖,其危害性远大于经济垄断。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市场的统一、开放,而行政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受到保护的部门和地区,为了争取一个“正当的合法竞争”,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新学管理来提高竞争能力,而是将大量费用用于行贿,以取得相关部门的庇护,这也导致了、权钱交易等严重的社会腐败问题。

(三)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法治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不断完善。在看到我国法治以及《反垄断法》取得的可喜进步的同时。不得不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制度改革的阻力越来越大。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进行,不仅是制度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也是我国不得不进行的结果。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制度背后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利益集团或者利益阶层。推进行政垄断的监管所面临的阻力越来越大。这就要求不仅要在立法层面上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制度要求的行政垄断制度,还要适时的引入社会力量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管。

四、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一)严格限定豁免范围

在我国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适当的行政干预发挥着代替转型过程中的市场缺位的作用,避免市场机制的失控及经济波动,保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作用。《反垄断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这就是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指国家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某些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我国《反垄断法》之所以认可反垄断豁免是因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对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应该限缩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

(二)建立反垄断的私人执行制度

“破除行政垄断、消除市场的人为分割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垄断行为的规制不能单单靠政府的公共执行,因为在某些垄断事件中,政府行政部门本身就是利益关系者。在这样的一种利益关系中,就很难保证公共执行的积极性与有效性。

由此可知,此时的私人执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私人执行不仅是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也是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之一,有助于弥补和矫正公共执行的不足”,更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结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开放性的过程,这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显著区别的地方,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能够保持充足的动力、活力的原因所在。市场经济的规制需要不断完备的法制进行指引,同样,也只有完备、良好的法制才能真正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二者之间才能表现的相得益彰。“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平等地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要求一切主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一切主体的一切违法行为都要依法予以校正和制裁,不给任何市场主体以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规范就是这样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当前我国社会经济中存在的行政垄断,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也越来越多的受到监管,并且接受市场经济规律的调整。

(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

参考文献:

[1]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陈佳贵,《中国企业改革发展三十年》,中国财经出版社,2008年版。

[3]关保英,《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蒋悟真,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阐释,《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

[5]孔祥俊主编,《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6]李昌麒,《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7]李国海,《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8]李俊峰,《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9]迈克尔・考斯泰基著(英),刘平、洪晓东译,《世界贸易组织的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10]吕忠梅、陈虹,《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计划经济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问题是当代世界最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当代主流经济学面临的一个崭新问题(Grosfeld,1990)。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关于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的学说,但从总体上来说,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并没有一套现成的“过渡”理论或“转轨”理论用来指导经济体制国家改革的重大实践。这意味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而且这个实践本身就是对理论的重大发展和贡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呢?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就是整个社会的共产(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整个社会的自由联合劳动、商品生产和竞争的消除、阶级的消灭等等。显然,这样的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形式是不能结合的。但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论文库)产主义而言的。而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的科学社会主义(共(论文库)产主义)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正是基于当代实践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最高形态共(论文库)产主义。就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而言,我们的基本定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性质的根本定位。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三大报告做了科学的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确切地说,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4]。一些学者在讨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中,总是把社会主义同科学社会主义的最高形态的特征同市场经济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研究,如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仅仅归结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较低生产力水平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实际上必然导致平均分配。这样来理解社会主义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主义的标准,模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另一种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种基本制度本身就包含着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元的产权关系、包含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多元产权主体的存在提供了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藕合有其客观依据和历史必然性。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得以共同存在的一个前提。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的生成确实是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并没有演化为以市场为中心在社会范围的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这说明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为前提的,而分工越发达,单个私人资本容纳社会生产力的能力就越有限。社会分工与社会生产力这一矛盾的解决,一是通过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使用的社会化,二是通过生产要素组织方式的变革实现财产占有与运作的社会化来解决的。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看,我们选择了公有制度而西方国家则是通过选择了股份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来解决这一矛盾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消除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必然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因财产一定形式的社会化运作而使其经济体制演变为计划经济体制,因此笔者认为把市场经济区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不科学的。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它直接联系的或调节的对象是生产要素或财产的组织单位——企业,而不是所有制制度。市场制度所要求的是采取什么样的生产要素或财产组织形式使企业既能适应财产社会化运作的要求,又能按照市场价格信号组织生产和经营的经济主体。历史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人产权独立于所有权,所有权与法人产权分离与制衡机制的创立,曾使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突破自身的局限,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在社会范围内组织生产。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对公有制财产组织方式的创新和所有制社会结构的调整,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的相藕合,也与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经济低效率直接相关。本来意义上的计划经济是以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全部社会生产都要有组织地进行,社会对全部劳动和资源都要有计划地配置和调节,商品也就随之自动消失了。从理论上来说,计划经济同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共(论文库)产主义是相同的。从计划经济的现实来看,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实践中的计划经济,共同特点都是排斥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其运行机制是通过国家的统一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调节,计划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政治安排,而政治的本质是支配与强制,即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全面垄断和政(论文库)府的超经济强制,因而是一种“统制经济”、“命令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单纯理解为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有三个最为基本的特征: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这与计划经济的基础和本质是根本对立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借以产生和存在的制度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奢望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良出市场经济。事实上无论是理论意义上的计划经济还是实践意义上的“统制经济”都是同市场经济相根本对立的。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那么就意味着不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就可以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模煳认识是非常有害的。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真正的计划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完成之后才会出现,而“统制经济”实际上是超越客观实际、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制度选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还有着一种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相适应的世界性背景和意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没有国界或地域限制的,市场经济的这种属性必然要求打破国家或地域的限制,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和经营,跨国公司的出现正是市场经济这种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因此,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无疑使中国经济隔离于世界市场的“经济鲁宾逊”式的设计最终归于梦想。世界需要中国,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如同一枚硬币有正反面一样,问题的另一面是:中国也需要世界。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而不是政(论文库)府。因此,我国高度集中体制下的传统的经济模式中,政(论文库)府作为一个超级的“经济托拉斯”来与国外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和竞争,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必然导致经济的X非效率。因此中国建立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相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有了理论上的或概念上的依据。我们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置于国际大背景的坐标之中,就会看到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总体氛围的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说,中国加入WTO的实质是同市场经济制度接轨。

二、市场化及其标准

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化改革就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和价值取向。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不少学者也对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和改革的绩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判断,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即市场化及其判断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至少需要研究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理解市场化;二是市场化有无标准;三是市场化的研究方法问题。

市场化是一个与市场经济直接相联系的范畴。国内学者和研究机构对市场化的理解是有一些分歧的。例如,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认为,市场化是指资源配置方式由政(论文库)府行政配置向市场调节的转化,具体说,就是“取消或放松国家对商品生产要素供求数量及价格的管制”。而较早系统研究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市场化进程是市场机制在一个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的作用持续地增大,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增强的演变过程。市场机制包括供求、竞争、价格、风险、利益机制等,是市场化理论含义的延伸[3]。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持续地增大的过程这个定义非常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正统规范,但是忽略了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人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见物不见人。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自从19世纪末新古典主义的创始人马歇尔等分析供给与需求以来,资源配置问题就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但新古典经济学没有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供给和需求背后恰恰是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现代经济学把市场过程更多地理解为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另外把市场化单纯理解为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会偏离市场化的本质。已如前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把市场经济理解为市场机制调节配置资源的过程,是有一定的理论假设和前提的,那就是在一个完全竞争和市场化已经完成的经济中,在私有财产和经济自由已成为既定前提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自然就是由市场配置资源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市场经济才被称为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形式。经济市场化就其本质来说,首先是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的确立、实施和得到有效保障的过程。经济自由权既包括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化的实质就是经济自由化。市场主体在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自主从事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不仅能够从中获得利,而且还能够创造合作剩余,这样就使原来我们认为并不增加社会财富的交易活动具有了生产性,市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因此凸现出来。

第二个问题,关于市场化有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问题,专家学者们也是有不同的观点。多数研究者认为市场化进程有绝对的标准。这种观点最有代表性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要判断和评价体制改革是否达到目标,就必须对测度市场化程度的标准作出界定,尽管这是一个难以统一的复杂问题,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就不可能作出统一的结论。所以,他认为,应以100%作为完全的市场化的标准,以0%作为完全计划化的标准。其理由是由于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中政(论文库)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是不同的,而且同一个国家对不同领域的干预、在不同时期的干预都不完全一致,所以,如果不是以100%来界定完全的市场化(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达到100%),而以某一个市场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作为对比的基础或参照系,那么,不同国家的比较就失去统一的标准,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会发生困难。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市场化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相对意义[8]。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计算或测度市场化程度的绝对值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也不能从绝对值的意义上去理解市场化程度。说一个国家的市场化达到一个百分数,会给人一个错觉,好像世界上存在一个100%市场化的国家,而这样的国家并不存在;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调控的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面也不完全可比;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化的内涵也相应改变,所以,不存在一个静态不变的市场经济标准。因此,对市场化进程的绝对评价是无意义的,而只能进行不同地区之间进程快慢的相对比较,即以名次之类的顺序尺度进行衡量。

笔者认为,市场化不仅在性质上是可以定性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本质上可以看做是经济自由化的过程,而且在标准上也是可以界定的。也就是说市场化的含义是双重的,既包含过程,也是指一定的标准,严格来说它是指市场经济发育的一定程度而言的。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假设一个国家的市场化水平是从5%向10%过渡,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是市场化了。这就意味着市场化不能单纯是指过程而言的。其次对于标准来说,它是从静态的角度对市场化的程度的一个限定,即规定了市场化的最低标准,比如说5%就不能说是市场化了。至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交易越来越突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而在全球范围组织经济活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及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化程度只能进行相对比较等观点,并不能说明市场化本身是不能测定的,而只是说明市场化的测度的研究方法问题。

关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市场化程度在15%以下可称为非市场经济或坟墓经济,市场化程度在80%以上可称为成熟或标准的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60%—70%之间可称为准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40%—50%可称为转轨中经济,市场化程度在50%—60%左右可称之为接近准市场经济或转轨中经济。国内学者对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尚有一些不同的判断,主要是有高、中、低三种估计,高位估计是65%,中位估计是55%—60%,低位估计是60%[7]。正是基于我国市场化程度已经基本达到或已经接近60%的判断,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我们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新世纪5—10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我认为关于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基本上是比较准确的,国外的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据世界遗产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利用50多个经济指标对世界150个国家的经济自由化程度的评价结果,中国市场化程度大致相当于美国的50%,考虑到可存在的人为的偏差,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估计至多达到美国的60%—65%,处于这样的水平,我们可以认为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对于十五期间,要在5—10年中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有相当的难度。从西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英国、美国和日本来看,英国大体上用了250年使英国成为标准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用了100年左右的时间成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封建制度几千年,计划经济30年,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长期的社会革命,对此,我们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如生产要素市场化问题、市民社会的建构问题等等,对此我们应当有科学的判断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市场化程度的研究和判断,需要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研究方法。国内学者提出的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主要有:江晓薇、宋红旭[5]提出的测算指标是:(1)企业自主度:包括企业的14项自,即生产经营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口权、投资决策权、税后利润分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2)市场国内开放度:包括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物资流通、商业流通、价格调节、投资管理;(3)市场对外开放度:包括进口依存序、非关税壁垒,直接投资实际额;(4)宏观调控度:包括税收负担、政(论文库)府补贴、贸易管理、社会消费、信贷管理;国家计委课题组[6]是从商品市场(包括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市场化和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入手进行测算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就是国家已经放开、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量的那一部分占全部市场的比重。顾海兵[7]则是从要素市场化方面进行研究。他提出的测度指标包括:(1)劳动力市场化,包括农村劳动力市场、城镇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体制及城镇、城乡的户口封闭体制;(2)资金市场化,包括资金市场的主体结构、资金结构、利率结构;(3)生产市场化,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产三产业;(4)价格市场化,包括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房地产价格、医疗价格。陈宗胜[3]认为,对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的测度,最好按经济体制自身的构成,即企业、政(论文库)府、市场三方面展开分析。徐明华[8]则从8个方面进行了测算,这8个方面包括:(1)所有制结构:包括工业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等5项具体指标;(2)政(论文库)府职能转变和政(论文库)府效率:包括GDP与政(论文库)府消费之比、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等6项具体指标;(3)投资的市场化: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公有经济投资的比重、基建投资中非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比重等3项指标;(4)商品市场发育:包括出口总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商品销售额与工农业产值之比等3项指标;(5)要素市场发育:包括合同制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每万人职业介绍机构数等5项指标;(6)对外开放:包括外贸依存度和人均实际利用外资2项指标;(7)经济活动频度:包括每万人商业网点数、每万人工业企业单位数等3项指标;(8)人的观念:包括每万人个体户数、每万人私营企业投资者数等4项指标。笔者认为,运用不同的指标体系来探索研究市场化的程度判断本身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事实上每个指标体系都不能做到完全真实地反映市场化的程度,重要的也不是运用不同指标体系判断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而是对市场化进程的基本趋势的把握。就研究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借鉴美国遗产基金会的研究方法,该基金会的经济学家首先把经济自由化定义为“对于政(论文库)府在生产、分配、消费等方面管束的消除”。他们对经济自由化指数的测量也是针对政(论文库)府对于经济所施加的束缚程度进行考察,因此这种考察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政(论文库)府的相关政策。这种考察是对影响经济自由化的“投入”方而不是“产出”方进行考察;该机构共设置50项变量或指标,采用分值测度的方法进行“打分”和评估。这种方法的实质是考察制度因素对经济自由化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当然影响一个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还有人口素质、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可以考虑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盛洪.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J].经济研究,1992,(11)。

[2]张灿,谢思全,董利.中国劳动力市场化进程测度[J].经济改革与发展,1998,(5)。

[3]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陈文通.如何正确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N].北京日报,2002-04-19。

[5]江晓薇,宋红旭.中国市场经济度的探索[J].管理世界,1995,(6)。

[6]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J].宏观经济管理,1996,(2)。

[7]顾海兵.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最新估计与预测[J].管理世界,1997,(2)。

[8]徐明华.经济市场化进程:方法讨论与若干地区比较研究[J].中(论文库)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9,(5)。

[9]盛洪.关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过渡过程的研究[J].经济研究,1996,(1)。

计划经济制度范文第4篇

经济学家们认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存在着三个本质性的差别,即决策机制不同、协调机制不同和激励机制不同。决策机制不同是指计划经济的选择或资源配置是由至高无上的政府机构做出的,而市场经济的选择或资源配置则是由成千上万的个人分散地独立做出的。协调机制不同是指计划经济的存在与运行是一个金字塔形的等级制度,自上而下以一种命令的方式来贯彻落实,而对于市场经济来说,是由一个统一的价格来调节千千万万的分散个体,使它们达到一致。激励机制不同是指计划经济是以集体利益为中心的,强调“大河没水小河干”,而市场经济却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强调“小河有水大河满”。例如处理同一件事情,采取计划经济和采取市场经济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同是医院专家门诊挂号价钱的问题,如果采取计划经济,即政府做出规定:为了使经济条件不好的人也能看得起专家门诊,医院的专家门诊挂号费不得多于14元。这样,无论大病小病,人们都想去看专家门诊,而专家的看病热情则急剧减小,就出现了需求大于供给的情况,处理这种情况,政府可采取三种不同的手段方法。一、采取分给指,由挂号处人员决定将票号分给谁,但是在此过程中,会出现挂号处人员受贿的现象,损坏的还是人民的利益。二、采取排队制,即按次序挂号,每天售出一定量的票号,直至售尽为止,,这样,人们便都不去工作,来到医院排队挂号,浪费了时间和大量的人力资源。三、会出现“黑市”,不法分子将14元的票号以100元的高价卖给看病的人,从中获取高额利润。但如果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放手不管,医院会自己制定出一个合理的价格,如果供给大于需求,医院便会迅速降价,而一旦供给小于需求,医院又会相对的提升价格,在此过程中,医院不断地在寻求一个经济平衡点,直至供求相等,便实现了经济最大化。原来存在的种种问题,便自动消失了。

经济制度是一种根本性的资源配置方式,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总体方向,十分重要!

计划经济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动法律制度 变迁 历史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自从1949年建国,废除了封建时期落后的劳动制度后,我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制度。而在这60多年的时间中,随着经济体制和法治理念的不断变革,劳动关系日新月异,而理所当然地,调整其的劳动法律制度也几经变迁。

1劳动法律制度变迁

1.1制度变迁的阶段

(1)包办阶段(附属关系):劳动者被视为工具,附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问题,用人单位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劳动者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

(2)雇佣合同阶段(形式平等):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劳动关系也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即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平等的双方主体,双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主签订合同。这一阶段虽然在理论上赋予了劳动者自有责任,平等协商的资格,但是由于双方实际地位的差距和劳动力过剩的现状,劳动者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只具有形式上的平等。

(3)劳动合同阶段(实质平等):从社会化的角度,倾向于保护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利,增加社会福利保障,努力实现实质平等。

1.2制度变迁的原因

一国的法律制度是其政治环境、经济情况和法制观念等的集中体现。所以制度的改变往往都是以社会体制、经济阶段和法律理念的变化为前提的。而社会体制虽然是最根本的原因,但是其对于劳动法律的影响却是通过经济制度改革来进行的。故而,从经济制度和法律观念两个方面来分析制度变迁的原因。

1.2.1经济体制

自20世纪70年代末在发展生产力目标的指引和世界经济改革浪潮的影响下,中国走上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袁锋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划分为5段:(1)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2)有计划的商品经济;(3)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4)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5)推进、深化和完善市场导向改革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

从整个变革过程中可以看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脚步,直接影响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从计划经济下的国家政府包办走向了市场经济下的合同关系。

1.2.2法律观念

虽然说法律观念也是社会、经济体制的产物,但是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劳动法律是只接受法律观念的变革的影响的。首先,是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认识。最开始,劳动者一般被视为螺丝钉,哪里需要往哪搬;而随着平等观念、人权思想的传播,劳动者要求自由择业、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意愿越来越强烈,所以产生了雇佣合同制,劳动者通过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越来越发现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强大的用人单位与势单力薄的劳动者之间的地位相差太大,从而出现了社会化的思想,将天平向保护劳动者的方向倾斜。

1.3具体制度的变迁

1.3.1从包办阶段到雇佣合同阶段

最重要的是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彻底打破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包办就业、职工终身“铁饭碗”的格局,劳动合同制得以确立,实现了从包办阶段到雇佣合同阶段的转变。

1.3.2从雇佣合同阶段到劳动合同阶段

促进其转变的立法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一系列社会保障法的颁布。具体到规定层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违约金的约定与禁止;(2)代物清偿与现金支付;(3)解约与解雇;(4)居间行为与劳务派遣。

2评析

(1)顺应了社会环境变化引起的劳动关系的变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由于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新领域需要专业的人才,多样的劳动力需求摆脱了过去单一的体力劳动,人才的价值日益凸显。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选择已经从单向变为了双向。所以劳动法律从包办走向雇佣合同,又从雇佣合同走向了劳动合同。

(2)是社会环境和法治理念相互作用的结果。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具体制度的变化是源于整个社会所处的阶段和人们对法律理念的理解。而这也是一个双向影响的过程,法律制度的变化也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理解的变化,从而影响法治的进程。

(3)体现了人权思想、平等观念的发展。整个劳动法律的发展史也是我国人权思想、平等观念的发展史。从过去劳动者的人格附属于用人单位之中,用人单位拥有绝对的权利,到将二者视为理论上平等的主体,再到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倾向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可以看出,劳动者的权利在一步步得到更加深入的保护,体现了我国人权思想的发展。

(4)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由法律制度变迁的成本,即收益关系的变化所决定的。这个理论是说,法律制度是有一定的稳定性,轻易不会发生改变的,除非变迁之后的法律会带来更大收益。这实际上是从经济学角度论述,论证劳动法律制变迁的合理性。也说明了劳动法律的变迁是与社会发展、劳动关系的变化相一致的,其变革可以更好地适应经济体制和劳动关系的变化,从而为社会带来更大的收益。

计划经济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中国市场经济 财务管理目标 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中国市场经济

(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

中国市场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市场经济运用辩证思维成功地解决了自由放任市场与传统行政计划的对立格局。传统的行政计划经济完全否定了自由的资本市场经济,自由的资本市场经济又完全否认了传统的行政计划经济。然而,上述两者的互相否认并未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经济制度和私有制经济制度之间的矛盾。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自由资本的极端代表,苏联模式是社会主义传统行政计划的极端代表,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规避了两者的局限性和缺陷性,又汲取了两者的积极性和效率性。

(二)中国市场经济的特征

中国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形式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结构形式。在经济所有制方面,中国市场经济的建设超越了资本主义社会单一的私有制制度和苏联社会主义社会单一的公有制制度,并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基本经济基础下,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道路。

中国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了市场和政府的各自优势,又克服了市场与政府分离或结合的极端方式。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实现了政府与市场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融合,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目标。

中国市场经济能够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又充分发挥市场高效地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单纯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依靠无理性市场盲目调节,单纯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靠国家强制的政治命令分配资源,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性。中国市场经济在宏观上具有对经济活动的指导性,在微观上又具有个体主观的能动性。

二、不同类型的财务管理目标

(一)经济效益最大化

经济效益最大化,通俗而言,就是把全部工作的重心放在提高企业效益上。提高经济效益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一,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目标体现。

经济效益最大化相较于以往“产业最大化”而言,无疑具有更为积极的作用。实现或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可以作为财务管理目标的指导思想,但是不能将其作为企业理财目标的本身。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使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目标或定性的要求,是科学的、有效的和合理的。然而,该目标在实际的财务管理活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经济效益不能被某个经济参数所表达,应该是借助多个经济指标所表征。

(二)股东财富最大化

股东财富最大化是通过合理经营,为股东带来更多的财富。

股东的经济活动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财富。股东具有其所创办企业的所有权,投资是由于在未来企业能够为其带来回报,一般通过股息和出售股票等常用方式。因此,股东的财富规模常常被股票的市场价格所代替。为了达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不得不使股票的价格达到最大化。股票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无疑为财务管理活动增添了诸多不确定因素。

在当代社会,股东承担着企业的风险,企业其他经济方面的相关者也承担着较大的风险。股东利益最大化存在着多个缺陷。股东最大化的目标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估价,然而由于中国市场经济的相关证券市场制度还未健全,股价的高低不能反映股东的财富大小。

(三)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通过科学地经营,合理构建企业的财务管理结构,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使企业经过长时间稳定逐步地发展达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重视企业的稳定性以及与企业相关的各方利益。当企业的价值或财富不断增加时,与企业相关的人员――股东、债权人和工人等各方的利益也会随之增高[2]。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容易产生良性循环。为企业今后健康地发展提供资金服务上的保证。

三、合理目标的探讨

(一)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分析

经济效益最大化由于其本身缺乏可操作性和具有空洞性的特点,不宜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具体操作流程。但由于经济效益最大化具有战略性,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总思路,可以将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指导思想,指导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活动中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分析

中国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形式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结构形式。股东不是企业风险的唯一承担者,其他利益相关人员承担着更大的经济风险。单纯的只考虑股东的利益并使股东财富达到最大化,不符合中国市场经济的性质。

由于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市场经济处于不断摸索前进的过程中,中国市场经济各方面规章制度有待建设。中国证券市场是不成熟的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高低受到很多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而并不能直接反映企业本身的业绩水平。

(三)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分析

计划经济制度范文第7篇

关键词: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条件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差异何在,存在以下几点意见: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诸多差异,研究,识别和利用不同的是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体系的劣势,建立一个符合客观规律的新型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必要的条件。

一方面,控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是指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资源的调配,经济运行之决策完全由政府掌握,一切经济运行无法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运转,不能决定自身的发展方向,所谓的计划指令和激励制度,也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和精神性管理指令。大多数企业事业单位,要么是要服从的计划指令,以政府的指令为方向,否则就不会受到政府重视,发展不起来,地位也会受到影响,企业自身的经济下降也必然的。在这种经济制度现状面前,可以说计划经济中宏观调控只能是行政手段为主导,优先考虑,或完全遵循行政手段调控经济,企业本身无任何自由发挥的空间。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国家也好,政府也好,宏观调控的措施的一般都是是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政府颁布的分层计划指令下属单位接受政府的计划指令下级单位执行计划指令。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条件下孕育而生的。具体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直接区别点在于在宏观经济容易导致市场发展不均衡,但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来看,这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有根本的差异,导致宏经济不平衡的原因有差异,也是导致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差异的根本原因。

2.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具体功能的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的条件下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决定了实际行动上的差别。虽然在两种经济环境下,宏观调控是纠正和防止宏观经济失衡。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宏观调控本身的解决的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往往容易片面,进而会导致宏观经济调解力度不到位,市场发展失衡。由于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政府主导,所以宏观调控主要是弥补政府管理漏洞,弥补自身缺陷。

3.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系统不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同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是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本身享有有无限的经济自由,政府掌握实施宏观调控并不需要单独的立法授权,因为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所凭借的行政手段,即使用直接调控措施,也是经济的综合控制的一部分,不需要特别单独的立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来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决条件,更是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关键环节,该系统基于现有的条件,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总体上来说,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征服所面临的问题都不是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进,但向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建立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4.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条件下,调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这决定了政府干预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被剥夺是此消彼长的。

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对指令是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单位的实现,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本质上是强制性的。

计划经济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词:分配;和谐;市场机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政策 

 

一、引言 

 

分配和谐指的是在社会新创造的产品或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中人与人所结成的关系和谐。或者说,人们对于分配活动中自己所获得的收入份额是满意的或比较满意的。收入分配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进行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对应着不同的收入分配形式和分配原则。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需要的是按劳分配的分配形式和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需要的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和原则;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坚持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形式和原则。所以,制度设计对于收入分配能否实现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过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分配形式也由按劳分配形式过渡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同时,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这需要我们通过制度变革,创造有利条件,完善市场机制,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市场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障,所以,需要对法律制度作出系统安排,才能为分配关系和社会的和谐提供法律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分配关系的和谐是在市场均衡的状态下实现的。宏观经济政策是促进市场均衡的重要手段,科学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是构建分配关系和社会和谐的政策工具。 

 

二、分配和谐的市场制度 

 

分配和谐的制度设计为什么要强调市场制度,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因为分配的社会经济制度背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不仅社会产品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生产要素也要被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进行的,没有市场机制的完善,就不可能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所以,分配和谐的制度设计,首先要强调的就是市场制度设计。二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分配和谐必须具备市场均衡的条件。市场机制完善只是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但并不意味市场一定就是均衡的,同时,市场均衡又是实现先进集体交换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还需要在完善市场的同时,作出能够实现市场均衡的制度安排。 

市场机制的完善,一是要确立权利对等的市场主体。在商品市场上,生产者是供给者,消费者是需求者;在生产要素市场上,所有者是供给者,使用者是需求者。无论是供给者和消费者,还是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应该是具有对等权利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权利对等,不是行政赋予的,而是由所有权排他性的制度安排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的。供给者和消费者,或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谁也不能损害谁的权利,他们之间的权利就被认为是对等的。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如果所有权缺乏排他性,消费者不需要交换就能占有或消费他人的商品,使用者不需要交换就能占有或使用他人的生产要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就是没有必要的。所以,要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必须建立和健全所有权排他性的制度安排。二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供求关系的均衡、价格围绕价值波动,都是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可以说,没有市场竞争,就不可能有供求关系的均衡,也不可能有价值和价格的对立统一运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关系和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市场均衡,而没有市场竞争,就没有市场均衡,从而也就不可能有分配关系的和谐。市场竞争同市场垄断是相对立的,不打破市场垄断,就不可能有市场竞争。所以,需要建立一套突破市场垄断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竞争。同时,除了运用行政法规和法律制度打破市场垄断以外,还需要一定的促进市场竞争的现代流通方式。在我国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本质特征就是行政垄断。行业行政部门和地方行政部门为了保护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利益,制定行业法规、地区法规,有意识地制造垄断。突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就为促进市场由非均衡向均衡发展,实现分配关系和社会的和谐创造了条件。三是要保障价格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市场机制说到底就是利益机制,价格作为利益调节的市场工具,它的作用原理与调节方式就是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如果价格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那么,它就有促使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过渡的作用。市场的非均衡状态是一种既有生产者剩余,也有消费者剩余的状态。生产资料所有者能够占有劳动剩余产品,商品交换也不是等价交换,分配关系不可能实现和谐。市场的均衡状态是一种既没有生产者剩余,也没有消费者剩余的状态。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不到劳动剩余产品,商品交换也是等价交换,分配关系因而是和谐的。价格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就能推动市场由非均衡向均衡发展,从而有利于实现分配关系和谐。影响价格不能随供求关系变化而变化的因素主要是垄断。如果价格出现行业垄断、地区垄断,或者自然垄断,它就不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商品不能跨行业、跨地区流通,全国统一市场就难以形成,供求关系结构刚性的矛盾也就难以化解,即便价格具有弹性,供求关系也会因为商品难以跨行业和地区流通而僵化。所以,垄断不只是竞争的制约因素,也是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要完善价格机制,就必须打破垄断。 

市场机制的完善是市场均衡的前提条件,但是,即便市场机制完善,也不一定就有市场的均衡。所以,仅仅强调市场机制完善,市场均衡也是难以自动实现的,因而我们需要树立市场均衡的观念,自觉地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转变。我国理论界对完善市场机制的认识是比较充分的,但是,对市场要实现均衡的认识就没有对完善市场机制的认识那么深刻。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要促进市场均衡。我国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就必须提高对市场均衡的认识,提高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市场均衡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分配关系和社会和谐。

三、分配和谐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