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形势下;重要用户;供用电;管理方法

Abstract: In the new situation, due to the high dependence on the reliability and continuity of electrical power from industry, the safe, economical and reasonable operation of power distribution equipment of large users is essential to guarantee the safety production of power grid. The paper makes a simple analysis on the current problems before the electricity distribution and utilization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some views of the power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the author’s years of working experience, for your reference.

Key words: in the new situation; important users; electricity distribution and utilization; management methods

中图分类号:U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前言:

为有效防范重要用户重、特大供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首先要正确界定重要客户:其次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其三从电网责任隐患和用户责任隐患两方面排查薄弱环节,实施“政府主导、社会监督、部门联动、客户配合” 协调工作机制,推进隐患整改:最后要转变管理模式,拓宽与重要用户的交流渠道,提高重要用户用电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如何做好重要用户的供用电管理,防范重、特大供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供电公司乃至重要用户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面临的问题

1.1 供电方案制定存在误区

工业园区是各个地方的重点工业产业基地,由于工业行业的分类不同等特点,其工业装置对用电可靠性的要求不尽相同。而入园企业的新装用电申请往往由项目前期部门办理,他们对于本企业生产装置在供电方式、负荷等级方面的需求不熟悉或一味追求工程进度、经济效益,抱着供电企业对工业行业生产特性不了解的侥幸心理,故意隐瞒生产区域重要负荷情况或降低负荷等级等方式来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误导客户经理制定供电方案,为将来安全运行埋下隐患。

1.2用电检查工作收效甚微

随着各地的供电企业政企分开,政府职能彻底剥落后,每年开展的用电检查只能起到提醒、告知的作用,用户对于用电检查人员出具的用电检查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供电企业在督促用户整改缺陷的力度方面显得束手无策:同时,用电检查人员只检查客户端设备,从未关心自身网络结构是否满足双电源用户的需求,往往在一回电源检修的情况下,用户的另一回进线电源同样需要停电,双电源的存在只是一种形式,给用户也造成一定损失。

1.3 缺少与用户之间沟通、协作

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沟通、协作不够。用户存在的问题未能设身处地的引导用户解决,尤其是在发生系统故障、外力破坏等原因引起短时电压波动造成用户设备跳闸乃至停电的情况,一味强调不可抗力来推卸责任,并未从实际上考虑能否通过自身网络结构的调整或帮助用户从内部电气设备保护定值的校核、人员素质的培训、企业运行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来避免事故的扩大。久而久之,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产生了信任危机。

二 如何做好重要用户供用电管理的方法

2.1 正确界定重要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应包括党政机关、国防、信息中心、交通运输、水利枢纽、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互供(含危险化学品)、公共事业及其他等行业。

2.2 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可以与工业园区建立周沟通、月会晤的信息交流方式,互通入园企业概况、在建项目用电需求以及在建工程用电方案、电网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为避免用户在确定重要等级时随意性,公司要求工业行业的用户编制危险性产品安全预评价报告电力专篇报告,全面阐述用电用户生产装置对于供电可靠性、电源数量、负荷等级分类、内部接线方式、保安负荷的组成、有毒气体回收、易燃易爆产品的储运、消防、人员疏散等方面的应急措施,经安全评估专家分析评价形成正式报告,凭工业园安全监察部门、当地安监局出具的危险性产品安全预评价审核意见作为确定重要等级、拟定供电方案的主要依据,科学指导用户进行分险控制。对需要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的重要用户,严格遵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验收的“三同时” 原则。

2.3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推进隐患整改

根据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按照资产划分协议从电网责任隐患和用户责任隐患两方面排查。电网责任隐患主要从电网结构是否满足用户需求、供电设施存在缺陷,调度协议的可行性、供用电合同审批制度的建立、停送电制度的规范性、拉闸限电序位表、有序用电方案管理等方面可能造成的供电安全隐患开展检查工作。

用户责任隐患主要从供电电源、应急电源、受电设施、应急预案、

运行管理五个方面开展检查工作。为避免用电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我们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实施“政府主导、齐抓共管” 的管理经验。可以与工业园管委会建立共管机制,每季度与工业园管委会安监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监查工作,帮助工业园管委会建立重要(高危)档案资料库,对园区内重要用户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理、汇总,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旌,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告知安全责任,做好签收记录,同时抄送区安监局、发改局备案,做到“服务、通知、报告、督导” 到位率100%。隐患整改期间主动和用户沟通、联系,督促其制定非电保安措施及供电中断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重大和恶性事故。明确供用电双方安全责任,促使用户提升电力安全忧患意识,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2.4 转变管理模式,拓宽交流渠道

结合现场巡视,超前分析,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利用电费小管家这一服务理念,从电费构成方面分析企业生产的特性,帮助用户节能增效,从而逐步熟悉工业行业的生产过程及存在的危险原点,为以后工业行业的用电管理积累了经验。再从用户自身配电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等各方面提出建议,既消除安全隐患又节约用户电费开支。同时我们还定期开展电气运行管理经验交流会,事故分析会,组织反事故预案评估和演练,帮助重要用户堵住安全漏洞。

三 结束语: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报建;流程;工作方法;职责;提高效率。

引言

中国作为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近几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设计水平和建筑施工技术等也相应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土地资源稀缺和人口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也为了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很多房地产商开始兴建高层及超高层民用建筑物。

所谓的报建,指的是所建工程项目从规划、建筑指标、内部构造等要征询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得到他们的认可和允许。即要取得:国土、消防、卫生、环保、人防、规划等职能部门的同意批复。建筑工程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的职能部门进行报建,不但要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还要交验建筑工程相关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的批文和建设用地的批文(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等其他相关文件的行为。现将前期工作细则说明如下:

一、目的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行为及事务处理标准,使工作得以圆满进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阶段所有前期工作的进行。

三、工作要求

1、前期工作人员应熟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程序,熟悉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配套、工程管理体系的办事程序。

2、了解开发项目的占地面积、容积率和绿化率等规划指标,项目红线内外水、电等市政配套设施情况及收费,是否七通一平,楼盘的地理位置,交通状况以及规划状况,项目周边地块供求状况、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周边经济发展状况、有无政策限制等及将采取哪些节能、环保和智能化设施、物业管理方式等。

3、以项目为基础了解施工进度,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实现与工程建设的统一、协调、同步。

4、所有有关开发项目的政府批件、权证资料,一经获得将原件交办公室并由本部门保管好复印件,做好交接记录工作。

5、前期工作进行中,涉及到费用支出的,严格依照《公司备用金使用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由主管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核签字同意后领取,并将相关票据及时按要求签字报销。

6、工程结束后,对期间前期工作做总结报告,交主管经理审阅,存档。

7、协调周边相关部门,搜集政府有关规划、市政、拆迁、伐移树等相关政策,做好处理扰民及民扰事件的应急预案。提前完成项目前期的计划工作,上报主管经理进行相关决策。

8、应定期上报工作计划、进度及相关政策法规和研究报告。

四、工作职责

1、办理从项目立项开始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全部手续工作。

2、办理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全部手续工作。3、办理市政、占路、掘路、绿化、环保等相关手续。

4、协助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作,办理《房屋产权证》。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工作内容

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1)搜集市场相关信息,为公司决策层提供可靠数据,制定严密工作计划,计划包括征地(买地)、拆迁、补偿等方案。(2)配合测量队测绘获得现状地形图,填报《建设用地申请书》。(3)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2、项目前期阶段:(1)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办理《土地使用权证》。(4)委托设计单位出设计方案,填报《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5)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6)协助组织设计单位招标,办理招标备案。(7)各专业(水、电、燃气、热力、市政等)设计要点、方案证书,交纳相关费用。(8)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交纳相关费用。(9)办理《建设工程人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交纳相关费用。(10)办理《防雷证明书》。(11)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招标阶段:(1)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后,协助办理《监理、施工单位工程招标监督管理》。(2)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缴纳农民工保障金,社会保障金,安全措施费等。(3)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办理《商品房售房许可证》。

4、工程施工准备阶段:(1)试桩前,进行临时水、电的开户,协调关系,争取充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向辖区绿化、环保、环卫、市政、交通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管理费,负责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5、工程施工阶段:协助配合市政(水、电、燃气、热力、市政等)单位组织验收,签订使用正式使用协议、合同。

6、工程竣工备案验收阶段:(1)委托防雷、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单位进行相关监测。(2)协助人防监督站进行人防竣工验收工作,获得《人防合格证明书》(3)协助消防单位进行消防验收,获得《消防验收意见书》(4)协助环保单位进行验收,获得《环境影响报告》。(5)办理《规划验线合格证》(6)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报件需知

1、建筑工程报建提交的基本信息不仅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最关键的因素,同时还是实施监管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建筑工程报建提交的基本信息有:

(1)建筑工程报建的基本信息

建筑工程报建提交的基本信息有: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地址;建设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建设单位;受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建筑设计单位报建特许人姓名及编号;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证号;

(2)建筑工程报建工作的程序

在建筑工程报建工作中,按建设工程规模的大小不同,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步骤是不一样的。一般建设工程申报环节及流程:建筑工程报建的工作程序如下:根据规划局要求填写好立案申请表,待取得规划局同意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后,将建筑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同时报送消防、人防等专业职能部门申请审查;待取得相关专业职能部门的意见后,备好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立案资料,报送到规划局申请取得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必须到建委办理缴交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费手续。

2、提高建筑工程报建工作效率的措施

在现代建筑工程报建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报建制度的不完善,报建涉及到的部门比较多,比较繁杂,以及报建工作的程序都是比较繁杂的,这需要我们采取措施提高建筑工程的报建工作。

(1)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

规范建筑工程的市场秩序需要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报建制度。报建管理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种逐渐形成的,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对建筑市场的有序进行起着规范的作用。

(2)管理部门要加大报建宣传、依法监管

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报建制度的同时,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贯彻建设部、省、市有关招标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并邀请当地有关部门、建设施工单位有关的负责人开展报建工作的管理和宣传讲座。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还需要依法行政,在依照报建制度进行工作的基础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工程服务,为社会负责,这样才能提高报建工作的效率。 (3)报建单位的资料齐全是提高报建效率的重要措施

在准备报建资料时,必须要先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清楚报建所需的资料目录,再按资料目录准备好报建资料。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很多职能部门都要求报建单位提供原件与提交的复印件核对,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征地拆迁安置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管理,是指项目业主投资城乡建设项目的有关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工作,委托新晃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拆办)作为工作实施主体依法实施。

第三条征地拆迁安置应坚持“安置先行、异地集中统一安置”的原则,投资人(业主)、县征拆办、县房产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征地拆迁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投资人(业主)、县征拆办主要职责

第四条投资人作为项目业主和拆迁人,其主要职责:

(一)及时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和经营用地征地红线图、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征地拆迁的相关资料,并明确征地拆迁范围及时间要求。

(二)负责申请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负责制作调查摸底表格和房屋拆迁协议格式合同。

(四)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需拆迁城市房屋进行分类分户评估;对村民房屋进行测算;对村民房屋的装饰装修、附属物进行评估;对需要进行分户评估的,参加县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评估机构抽签。

(五)组织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屋专业测量队及时参与实物量调查。

(六)督促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专业测量队及时出具评估报告和测量成果。

(七)按照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

(八)负责为实行产权调换的居民拆迁户提供安置房;为需要过渡安置的被拆迁户提供过渡房;参与村民安置区选址。

(九)督促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度。

第五条县征拆办作为工作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工作;负责组织被征地乡、村、组(主管单位、社区、街道)相关人员及被拆迁人参与实物量调查,确保实物量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组织“三榜”公布并组织对“三榜”公布后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核实。

(二)会同县国土部门依法开展国有土地收回工作。

(三)参与选择评估机构,负责组织被拆迁人代表参加县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评估机构选择抽签。

(四)作为拆迁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评估测算结果与乡、村、组和被拆迁户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报批。

(五)负责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安置工作。

(六)按投资人(业主)提出的时间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用地需要和经营合同按时兑现。

(七)负责协调督促杆线管网产权单位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迁移”的原则,及时完成杆线管网拆迁工作。

(八)做好群众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好因征地拆迁安置与村(居)民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和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九)加强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审批;及时完成安置区规划选址及审批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鉴定。

第七条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组织以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组织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负责城市房屋产权确认;督促房屋测量队及时参加实物量调查。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牵头组织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工作;及时调处土地纠纷;制定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通告;拟定国有土地收回方案,并依法收回;及时做好土地报批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建房的鉴定工作。

第九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项目建设用地上违法建筑检查及拆除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县审计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工作经费等费用的审计。

第十一条县公安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身份的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县监察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全过程的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行为。

第四章委托范围及方式

第十三条委托范围:投资人(业主)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绘制征地地块红线图,作为委托征地拆迁的范围。县征拆办必须按征地红线图确定的范围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因实际需要,个别边角余地需多征的,须征得投资人(业主)的认可。

第十四条委托方式:投资人(业主)依据征地地块红线图,书面委托县征拆办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五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一律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3号)、《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12〕1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12〕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意见》(怀政发〔2012〕19号)等规定执行。严格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三公开”(公开征地拆迁安置法规政策、公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公开征地拆迁安置完成时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和提高或降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六章征地拆迁安置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征地拆迁实施准备

县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通告和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通告;投资人(业主)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屋专业测量队,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七条实物量调查认定

(一)实物量调查职责分工:县征拆办牵头组织实物量调查工作,县征拆办、县房产、建设、国土部门负责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房屋建设年代的调查、登记,房屋专业测量队负责被调查房屋的测绘及面积认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及需要评估测算的附属物、附着物的丈量、登记、拍照。各方对各自调查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征地实物量的调查认定程序:县征拆办组织被征地相关人员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现场确认征用宗地地类分块面积,清点登记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数量,现场签字认定,作为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和工作经费的依据。

(三)房屋拆迁实物量调查认定程序:县征拆办、县房产管理局、被拆迁人和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及房屋测量队参与,实地开展入户调查、测绘、登记工作;县征拆办、县房产管理局及被拆迁人对调查情况现场签字确认;县征拆办汇总后送投资人审核,组织“三榜”公布,每榜公布5天;对反映的情况,由县征拆办组织参与实物量调查的相关方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县征拆办、县房产管理局在第三榜公布表上加盖公章,附相关佐证资料,由县征拆办报送给投资人(业主),评估机构和房屋测量队将丈量、测绘结果加盖公章并附相关佐证资料,报送给投资人(业主);投资人(业主)汇总加盖公章后交受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八条评估测算

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分类分户评估、测算,依法出具评估报告和测算结果,作为计算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和工作经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经费计算及认定

投资人(业主)、县征拆办依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测算结果,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逐项逐户计算补偿经费、奖励经费,汇总后由投资人与县征拆办签订区段征地拆迁委托认定书。

第二十条实施征地拆迁

(一)协议签订。县征拆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根据调查认定的实物量,与被征地的乡、村、组签订征地协议,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户一档),分批次送投资人(业主)审核。

(二)拆迁腾地。县征拆办根据土地征收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时组织拆迁腾地,按时向投资人(业主)交地,交地必须达到整块无间隙、无遗留问题的标准。对拒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和虽已签订协议但不按协议履行的,由县征拆办依法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强制征地拆迁腾地,强制拆迁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强制拆迁。

(三)腾地验收。对已完成征地拆迁的地块,县征拆办及时向投资人(业主)交地,投资人(业主)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填写腾地交地验收单,作为计算县征拆办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资料归档。县征拆办对所有征地拆迁安置资料,按照分类分项和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分类归档、整理成册,与项目竣工验收同步,作为项目审计的必备资料,做到及时、真实、完整、齐全,妥善管理,同时交一份给投资人(业主)备查。

第七章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置对象和安置面积认定程序:

(一)居民拆迁安置面积和对象由县征拆办、县房产、建设、国土部门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造册登记,投资人(业主)审核认定后,抄送县房产、规划部门备案。

(二)村民安置对象和安置面积认定程序: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2〕19号)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偿安置对象由县征拆办审核造册,经公安户籍部门、投资人(业主)审查认定。

第二十三条安置区选址

居民安置区选址由投资人(业主)提出选址建议意见,县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土地报批;村民安置区选址由县征拆办提出选址建议意见,投资人(业主)审核确认安置对象及安置面积,县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土地报批。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建设和分配落实

(一)居民安置区由投资人(业主)委托县征拆办牵头实施安置房建设,并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做好安置房的分配落实工作。

(二)按怀政办发〔2012〕19号文件实行统规新建的村民安置区,投资人(业主)完成“三通一平”后,交县征拆办负责建设安置房并落实安置工作。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由县征拆办凭征地补偿资料,分项目、分地块、分批次报投资人(业主)审批拨付;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由县征拆办凭区段房屋拆迁委托认定书及拆迁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证明分批次报投资人审核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严格按核定的总额由县征拆办包干使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特殊情况需作特殊处理的,由县征拆办报县人民政府或投资人(业主)研究,明确经费渠道。

第二十六条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4500元/亩核定,国有土地收回工作经费(含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国有土地工作经费)按3000元/亩核定,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按10元/m2核定,如县征拆办按投资人(业主)确定的时间完成拆迁任务的另外奖励l0元/m2。工作经费由县征拆办包干使用,使用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各种补贴、补助,区、乡、村(社区、街道、单位)工作协调费,以及个别问题的特殊处理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经费由县征拆办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料和工作进度分批次与投资人(业主)结算。不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县征拆办与投资人(业主)协商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不可预见费按被拆迁房屋评估值的4%拨付给县征拆办,用于解决实物量漏项及征拆过程殊问题的处理。不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与投资人(业主)协商。

第二十八条在经费管理中未明确的,由县征拆办与投资人(业主)协商解决。

第九章行政问责

第二十九条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擅自改变地类、增加补偿项目、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体育场消防 隐患

中图分类号:TU998文献标识码: A

前言:随着全民健身运动、体育赛事、大中型演艺会的蓬勃开展,体育场馆的火灾隐患大量存在,发生火灾的机率在不断增加。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发生在体育场馆的火灾就达30余起。如, 2007年7月,正在修建的北京奥运会乒乓球比赛场馆北大体育馆,因施工违章操作引燃室外防水材料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达1000平方米;2007年8月上海市中心南京路附近黄浦体育馆因违章施工发生火灾; 2010年12月正在举办浙江卫视“2010风尚盛典晚会”的杭州黄龙体育馆突然起火,经消防官兵奋力扑救,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一、体育场的火灾隐患及普遍存在的问题

大型体育场馆是以体育活动为主要目的而建造的,所以无论在电气线路的布置等场馆设施上,还是在消防设施的安装和安全疏散的布置上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来试着,以此来尽量满足于体育活动的要求,体育场馆的火灾危险性较高,火灾隐患较多,由于短时间内聚集了大量的观众和运动员,那整个体育场馆的安全就会存在很大的隐患。

1、 空间结构大,利于火势蔓延

体育场馆容纳的人数多,建筑空间大,立体空间性强。大量空气流通在场馆内,形成了天然的燃烧条件,火灾一旦发生,2顺势急速蔓延。大多数体育馆采用钢结构,钢结构在火灾情况下强度变化较大,温度超过 200℃时强度开始减弱;温度35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 1/ 3;温度达到 50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一半;温度达到 60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 2/ 3;当温度超过 700℃时,钢结构强度耗尽,易引发坍塌事故。

2、可燃物多,易诱发火灾事故

体育馆建筑内的可燃材料多,部分场馆多用木质结构的材料进行装修及设施配备,遇到起火点易引发猛烈燃烧。

3、 电力设施多,火灾负荷大

体育馆为了满足观看比赛和音响屏幕的需要,所需的电量较大,尤其是现在的体育馆已经从单纯的承办体育赛事,转向承办各种文化娱乐、文艺演出等,使得体院馆的使用功能扩大化,在文艺演出中,使用的台口灯、天幕灯、追光灯达几十种,要求电力的功率达到需求。电力需求的增大,使得体育馆的火灾负荷增大,稍有不当,容易造成局部过载或线路短路而引起火灾。

4、复合材料多,引发有毒气体中毒

我国体育馆的建设不断强化工艺、材料、设计上的不断突破,大力研发新型复合材料,应用于体院场馆建设之中,由于复合材料的构成元素多,化学成分复杂,火灾发生时,必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的烟气,生成 CO、CO2、SO2、H 2S 等成分复杂的有毒气体,使得逃生人员产生气体中毒的现象。

5、火势迅猛,扑救难度较大

由于空间大,体育馆的火灾多数火势迅猛,保障燃烧的空气充足,内部甚至形成空气对流。形成起火点后,顺势向场馆内大量的可燃物蔓延,火势呈大空间、大面积迅猛燃烧趋势,很短的时间内便可以发展到火灾猛烈阶段。由于体育馆建筑内部可燃物多、火灾荷载特别大,在没有人工照明的情况下,疏散被困人员、强行内攻救人障碍较多,很难深入建筑内部,在实施内攻时,转移阵地和延长内攻路线十分困难。

二、体育场馆的火灾特性

1、火灾扑救难度比较大

由于体育馆空间较大,空气充足,有的建筑内部甚至形成空气对流,再加上可燃物多,助燃剂充沛,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必将迅猛发展,火势呈大空间、大面积迅猛燃烧趋势,很短的时间内便可以发展到火灾猛烈阶段。而且由于体育馆建筑内部可燃物、助燃剂多,火灾荷载特别大,火灾发生时,在没有人工照明的情况下,疏散被困人员、强行内攻救人和深入建筑内部防御都非常困难。另外,由于体育馆结构建筑内部空间比较大,塌落物多,给进攻路线设下了不规则障碍,在实施内攻时,转移阵地和延长内攻路线也是十分困难的。

2、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当体育馆内发生火灾的时候,因空间大,没有防火分区和防火隔物,瞬息馆内产生的大量浓烟、毒气容易使被困人员的视线不清楚,很快就会出现中毒、神志不清的现象;燃烧产生的高温、热气流使人难以忍受,极易出现惊慌失措,在惊恐中争相逃命,互相拥挤,即使不是烧死和熏死,也极有可能在疏散中践踏伤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

3、建筑易坍塌

由于体育馆宽度大、空间大的特点,大多数体育馆采用的是钢结构,典型的大跨度钢结构体育场馆建筑首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体育场“鸟巢”,其建筑面积达25.8万平方米。首先,钢结构在火灾情况下强度变化较大,温度超过200℃时强度开始减弱,温度35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三分之一,温度达到50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一半,温度达到60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三分之二,当温度超过700℃时,钢结构强度则几乎减少殆尽。据统计,火灾中钢结构建筑在燃烧15分钟到20分钟左右,就有可能发生倒塌。其次,钢结构是典型的热胀冷缩特性,高温受热后急剧变形,很短的时间内承载能力和支撑力都将下降。

三、体育场的火灾防治对策

1、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人

消防监督部门应在辖区内,成立专门的责任小组,及时有效的对施工过程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不按审核意见及原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施工的现象,责令建设施工方停工整顿,对于情节严重的、涉及危害较大的,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此外,应对具有隐蔽工程的建筑进行重点查验和监督,查验具体的施工情况,重点踏查吊顶内各种管道穿越防火墙处的孔洞是否封堵,竖向管道井有否隔层封闭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在施工期间发生火灾事故。

2、 培训高素质的从业人员

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对于体育场馆的防火工作尤为重要,消防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 集中时间, 分期分批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装修有关法规、防火技术知识的培训,发放消防培训合格证。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流程,例如从事电焊、油漆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知识培训,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教育,要求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从业者应持证上岗。

3、构建“防火墙”工程

消防机构应紧密结合“防火墙”建设工程,认真落实消防工作的各项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形成“四中能力”的融会贯通。在体育场馆内,应设置醒目火灾危险性标志,提高防火意识;应在观众入场前, 提示体育场馆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置,便于事故发生时,人员的逃生;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自救;提示体育场馆内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4、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体育场馆内的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尤为重要,在举办大型活动之初,就应协同各部门针对场馆内基本情况,人员入场情况,制订可行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认真开展实地、实兵、实装演练,提高灭火扑救的能力,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确保救援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到有备无患。

结语

体育场馆的发展之路才刚刚起步,对于场馆的消防安全工作也将面临着更复杂的局面。保障场馆内的消防安全,及时清除火灾隐患,有利于我国全民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和广大体育爱好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霍然,袁宏永.性能化防火分析与设计[ M ].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3.

[2]李引擎.建筑防火工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3]DGJ08-88-2006,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S].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范文第6篇

关键词:气象;行政执法;社会;管理能力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5.050

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是气象主管部门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为切实履行好这一职能,衢州市气象部门加强执法力度,组织专职行政执法队伍,对所属地范围内存在的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督查,有效行使《气象法》赋予的职权,有力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衢州气象行政执法的现状

1.1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

在浙江省气象局和衢州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及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衢州市气象局先后于2003年、2010年组建了市局执法支队、县局执法大队,成立了衢州市气象局减灾与法规处,不断规范气象行政执法工作。2014年,又对执法支队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抽调两名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加强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职能,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市机关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厂矿、通讯、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重点行业和单位进行执法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进一步规范全市气球施放市场,依法保护探测环境,进一步提高了社会管理能力。

1.2 气象行政执法取得的成效

气象执法支队把防灾减灾和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执法的出发点,把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作为执法工作的根本要求,积极创新行政执法手段,采取单独执法、集约执法和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大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加强对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从而维护气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例如通过对市人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市行政机关的防雷执法检查,有效地在市级机关部门宣传了气象行政法律体系,增强了有关部门的气象法律法规意识;通过集中开展对全市防雷重点单位的检查,有效扩大防雷年检覆盖面。尤其是针对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增长较快的实际,加大对住房建筑项目防雷项目的行政执法力度,例如浙江志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恒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在建房开项目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擅自施工,在执法检查中勒令其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开具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过执法,使这些企业认识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防雷检测的重要性和自身的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补办了相关防雷手续,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与市执法局联合执法拆除调整公路沿线广告牌等,明确建(构)筑物安装的户外广告、信息接收装置等设施必须符合防雷技术规范,避免影响建(构)物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功能。同时将一些防雷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宣传,如中央储备粮衢州直属库的专项《防雷电专项应急预案》。从目前情况看,行政执法对于防雷行政审批改革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维护了市本级部分项目防雷行政审批,从前置到事中监督的备案制后的防雷市场秩序。

2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执法机构不够完善

虽然市局建立了执法支队,县局成立执法大队,但均为非实体机构,且人员紧缺,大多为混岗使用,导致气象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执法研究工作也无法深入,这与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单位、企业气象防灾减灾的主体责任没有完全落实,气象行政执法趋利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2.2 气象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不高

由于法制宣传力度不到位,社会公众对气象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许多行政人员正是由于对气象法律法规不了解,才做出了违法,甚至抵触执法检查的行为。

2.3 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顺畅

气象部门作为“双重领导”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更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但由于各种原因,气象部门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还存在沟通协调不到位的问题,导致气象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气象部门一家的法律法规,而其他部门知之甚少,或执行不够,或事后发现违法,甚至对执法检查不理解、不支持,也给气象行政执法带来了阻力。

2.4 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大多是气象院校相关专业出身,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在法学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有所欠缺,虽然参加过省气象局和当地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培训,但离气象行政执法的要求还有距离,尤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因底气不足、执法经验不足,而出现法理理解不到位、引用条款不准确、执法用语不规范、执法裁量不科学等问题,从而降低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推进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就衢州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必须从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联动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多方面同时着手、协调解决,不断提高衢州市气象行政执法水平。

3.1结合实际,完善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方案

气象行政执法的最根本准绳就是法律法规。《气象法》实施以后,我省已出台了《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紧密结合衢州实际,不断完善《气象法》及省有关法规,尤其要在执行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方面下功夫,加强释义。

3.2 强化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

要积极主动做好与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强化联动机制,理顺工作渠道,形成良性互动,营造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良好环境。如具体到气象行政执法的每个步骤的规范操作,遇到阻碍时哪些单位应积极出面协调解决。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安监、消防、住建、规划和法院等相关部门在气象行政执法中的职责,明确各单位相关责任人,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和参与的气象防灾执法格局。

3.3 加强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健全执法机构。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硬、业务能力强、协调能力优的骨干力量充实到专职行政执法岗位,增加兼职执法人员数量,解决执法人员紧张,执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理顺执法体系。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培训。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人员的培训质量,除组织部门内的行政执法培训外,还需多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对部分执法领导进行访谈,了解气象执法在部门协作和沟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多措并举,提高气象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3.4加强气象法制宣传教育

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适时开展《气象法》及配套法规的执法检查,提高气象部门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同时面向安监、消防、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气象法律法规宣传,定期组织防雷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员培训,强化防雷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3.5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联系地方人大对气象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解决一些靠职能部门单独执法或部门联合执法都无法解决的突出问题。

3.6加强执法经验交流

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与气象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行政执法经验交流,举办本地综合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和市县一线气象执法人员座谈会,交流执法经验和体会。通过分析气象行政执法案例,探讨行政执法难点和热点,提出问题,研究、剖析案例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以点及面进一步思考执法环境、执法依据、动态及对策,借鉴违法案例处理方式,不断提高气象行政执法的社会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 尹金娟,李慧萍,王志华,孙阳阳.对当前气象行政执法的探析[A].天气、气候与可持续发展――河南省气象学会2010年年会论文集[C].2010.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范文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外派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负责,做好外派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第五条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条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四)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六)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七)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八)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九)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从事海员外派。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并将审核意见和核验情况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报送材料后,根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核验情况以及机构申请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准予从事海员外派决定的,向申请机构颁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当按本规定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方可从事海员外派。

第十三条境外企业、机构在中国境内招收外派海员,应当委托海员外派机构进行。

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在境内开展海员外派业务。

第十四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实施年审制度。

年审主要审查海员外派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及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情况。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的2月份至4月份负责组织实施所属辖区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年审工作。

第十五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1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申请文书;

(二)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海员外派机构通过年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予以签注。

第十七条海员外派机构年审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如期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注明情况,予以通过年审;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年审中被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海员外派机构在改正期内不得继续选派船员及对外签订新的船舶配员协议,但仍应当承担对已派出外派海员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60日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六条(二)至(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到核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一)海员外派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海员外派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备用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三章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第二十三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保证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各项海员外派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海员外派服务,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下列单位之一签订有劳动合同:

(一)本机构;

(二)境外船东;

(三)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

外派海员与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在外派该海员时,应当事先经过外派海员用人单位同意。

外派海员与境外船东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负责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现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或者存在侵害外派海员利益条款的,应当要求境外船东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并确保境外船东资信和运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方可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海员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要求,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员外派机构及境外船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外派船员的数量、素质要求,派出频率,培训责任,外派机构对船员违规行为的责任分担等;

(二)外派海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协议期限和外派海员上下船安排;

(四)工资福利待遇及其支付方式;

(五)正常工作时间、加班、额外劳动和休息休假;

(六)船舶适航状况及船舶航行区域;

(七)境外船东为外派海员购买的人身意外、疾病保险和处理标准;

(八)社会保险的缴纳;

(九)外派海员跟踪管理;

(十)突发事件处理;

(十一)外派海员遣返;

(十二)外派海员伤病亡处理;

(十三)外派海员免责条款;

(十四)特殊情况及争议的处理;

(十五)违约责任。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外派海员利益有关的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

第二十八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根据派往船舶的船旗国和公司情况对外派海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和注意事项等任职前培训,并根据海员外派实际需要对外派海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训练。

第二十九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与其签订上船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

(二)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

(三)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海员外派机构对其的安置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与境外船东、外派海员的沟通机制,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及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为外派海员履行船舶配员服务合同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十一条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而向外派海员收取费用。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克扣外派海员的劳动报酬。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抵押金或担保金等。

第三十二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所服务的每名外派海员建立信息档案,主要包括:

(一)外派海员船上任职资历(包括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上船工作起始时间等情况);

(二)外派海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

(三)外派海员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健康情况;

(四)外派海员劳动合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上船协议等。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数据,并将自有外派海员名册、非自有外派海员名册及上述档案信息按要求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海员外派机构不得把海员外派到下列公司或者船舶:

(一)被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列入黑名单的船舶;

(二)非经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或者国际保赔协会成员保险的船舶;

(三)未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的公司或者船舶。

第三十四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被暂停、吊销、撤销的,应当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合同及协议。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理制度的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与境外船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当境外船东未能及时全面履行突发事件责任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外派海员利益受损。

第三十七条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突发事件责任时,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第三十八条海员外派备用金动用后,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30日内补齐备用金。

第三十九条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理按对外劳务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内海员外派机构的管理档案,加强对海员外派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海员外派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海员外派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海员外派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扰检查。

第四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海员外派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海员外派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海员外派机构名单及机构概况,以及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维护外派海员合法权益、诚实守信等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非法证件的,收缴非法证件:

(一)未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

(三)超出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四)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被依法暂停期间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五)伪造或者变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第四十五条海员外派机构在提供外派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外派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罚:

(一)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的;

(二)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的;

(三)伪造或者提供虚假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信息的;

(四)与外派海员签订的上船协议内容与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内容不符并损害外派海员利益的;

(五)倒卖、出租、出借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

(六)有其他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外派海员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处罚;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外派海员未与海员外派机构、境外船东、我国的航运公司或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提供海员外派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员外派,指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活动。

(二)境外船东,指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三)自有外派海员,指仅与本海员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

(四)突发事件,指外派海员所在船舶或其本人突然发生意外情况,造成或者可能对外派海员造成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受术者、施术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户籍公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原因而申请的并发症鉴定和管理。符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界定流入的外来人员,因在本辖区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中实行了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并发症,是指依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在为公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中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操作无过失,而受术者在术中、术后出现非人为因素而不可抗拒的人身损害。

第四条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管理规范。

第五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建立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技人员专家库,每次在进行鉴定时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参与鉴定工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县人口计生部门或县人口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人口计生办负责。

第二章预防与报告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诊疗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它有关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注重对其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服务规范、医疗技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受理受术人的投诉;制定预防、处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具体措施和抢救、转诊应急预案。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受术者身体损害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避免或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必须让受术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严格按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要求做好术前检查、适应症甄别、手术实施和术后随访。

第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因抢救未能及时书写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与此相关联的有关资料是并发症鉴定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完整。

第十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受术人有权要求复印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复印资料时应双方在场,对所复印的资料必须加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印章。

第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按照统计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发症信息和统计表。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导致为二级以上并发症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事发的同时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至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受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受理对象为,在避孕节育手术及措施应用过程中,非技术服务过失原因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非计划生育的原因手术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二)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获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超批准服务项目施术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已有明显证据证明是由医疗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

(四)经调查核实因受术人或家属在术前隐瞒病史、病情导致适应症选择不当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五)不能提供曾经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申请时限一般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二年以内,无特殊情况超过二年的不再受理;但对某些计划生育手术远期特殊并发症患者,在提出鉴定申请时能提交近三年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住院治疗且加盖治疗单位行政印章的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暂停并发症鉴定申请的受理。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申请不再受理;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讼且已被受理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予终止。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并发症鉴定,应认真配合。

第十五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市、省三级鉴定。受术人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市级鉴定,对市级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省级终鉴。

第十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库(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库),由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有责任心、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7人)。每次鉴定前在回避利害关系的前提下,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专家库相关专业组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并发症鉴定组,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并由鉴定组成员从中推选1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任组长。专家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并发症的依据,其它机构以及专家库成员在非鉴定期间出具的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并发症诊断和处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鉴定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对提出申请鉴定的对象进行并发症鉴定,作出鉴定结论,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二)对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可提出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建议;

(三)承担对本级并发症技术鉴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咨询;

(四)严格执行鉴定程序,遵守鉴定纪律,执行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每次鉴定会的召开由鉴定组组长主持。在鉴定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受术人及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再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否确有与手术相关的人身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等分析要点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判断,再作出是否属并发症、属何种并发症以及并发症等级的鉴定结论,并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并发症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组成员三分之二的人员同意方可成立。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成员集体签名,并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用章”,鉴定组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并发症鉴定诊断标准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过程中,一律免收专家鉴定费,确需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费用由鉴定申请人先行自费。经鉴定凡是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对鉴定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产生的费用,凭鉴定申请人签字的医学辅助检查有效收费单据由县计生服务中心据实将其所发生的检查费用退还鉴定申请人,年终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审后在年度结算时从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弥补;经鉴定凡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医学检查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自理。鉴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同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的住院治疗病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医学检查报告等资料。

(二)审核受理。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受理,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于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县级鉴定。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分期分批分别在4、8、12月的上旬根据各乡镇报送的《申请表》组织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和鉴定申请人。

(四)市级鉴定。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市级鉴定的申请。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和县级鉴定书上报到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待鉴,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鉴定的结论书面通知乡镇人口计生办和鉴定申请人。

(五)省级鉴定。如果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市级鉴定结论仍然不服的,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可再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省级鉴定的申请,并由乡镇人口计生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市逐级将材料和各级鉴定的结论上报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终鉴。

第四章并发症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并发症鉴定结论和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规定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对象适时纳入特别扶助,并发症鉴定及处理的有关资料应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实行定点免费诊治。定点单位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治疗、随访和复诊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执行。鉴定申请人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接受随访和复诊,否则产生的诊治费用自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一年后不再复发的即为治愈。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所需的经费,属农业户籍人员的除按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由治疗受益人提供《入院通知》、《出院小结》、《住院费收据》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原件交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专题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从县级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解决。属城镇居民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已婚育龄夫妇,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参加了城镇医保的除按城镇医保住院治疗规定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参照农村户籍人员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诊断证明确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其鉴定结论要向施术机构通报,施术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监控组织必须对鉴定结论组织专题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经鉴定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计生办与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在共同做好安抚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并落实维稳包保责任制。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包保责任不落实而引发越级上访和缠访的,将视其情况在年终给予“一票否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成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故意扰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的工作秩序,寻衅滋事,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构成违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相关工作,保障鉴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技股设立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承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和术后接待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原已鉴定在册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以现存档案为依据,组织相关专家按国家新的分级标准重新分等定级,不再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