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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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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综合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一)依法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审核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1、《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送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批件。缺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2、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等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部门负责提出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并按照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审核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除此之外的建设工程,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审核抗震设防要求。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已经建成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4、农村实施合村并居、村庄搬迁和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并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手续。

二、加强和规范地震行政审批,依法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建管理程序

(一)地震部门应依法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具体环节和衔接程序,明确职责、制定制度,严格前置把关,确保尽快设置独立地震行政审批窗口。

(二)地震部门应积极参加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提出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可能发生地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以及其它地震地质灾害和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做好论证、选址、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三)发改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是否有附送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缺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正。否则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四)工程咨询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增加抗震设防章节。

(五)建设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和《抗震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抗震设计审查制度,做好抗震设计图纸审查。对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设计达不到抗震设计要求的,不予办理批准手续。

(六)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手续,应持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初审意见)及复印件、规划选址意见及复印件、用地位置示意图和平面规划设计图以及抗震设防要求的其它法定依据到地震主管部门办理。

三、确保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建管理程序,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

(一)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在确保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同时,把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到基本建设的每个阶段,切实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

法制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为更好地从地域和空间上落实**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有效实施《**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县域城镇规划修编时序安排,现将**年度应完成报批及2006年度启动和完成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城镇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镇规划是城镇建设发展的龙头,是加快推动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是政府对城镇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是实施城镇建设管理和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载体和“蓝图”,也是城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各级各部门务必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从依法行政,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重视城镇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工作班子专门抓的工作机制,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推进,按期完成。

二、尽快完成城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各镇应根据《**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尽快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时,要全面收集完善相关信息资料,科学体现城镇特色风貌,并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报经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铁山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由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审核后呈报市规划局审批。万古、智凤、玉龙镇城镇总体规划和铁山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含城镇总体规划)应在**年度内完成修编和报批。三驱、中敖、珠溪、雍溪、金山、石马、国梁、拾万、宝兴、高升、季家、回龙、龙石镇等城镇总体规划应在2006年度启动修编工作,其中三驱、中敖、珠溪、雍溪、金山、石马、国梁等七镇应于2006年度内完成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和报批工作。

为确保规划编制工作如期完成,县政府决定将2006年度启动编制和完成报批城镇规划的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在城建、国土房管、市政三部门资金中适当补助规划编制经费。

法制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一、加强有关标准和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省政府、省卫生厅、市政府、市卫生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省政府、市政府也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作列入“两转两提”建设内容,作为单位考核的主要指标。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实施处罚裁量标准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并认真执行。法制科要组织一次全员培训,重点内容是有关综合知识和上级的统一要求;业务科室要结合专业实际,组织科室学习,重点内容是专业范围内的裁量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个人要认真自学,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需要重点学习的文件有:1、《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政[]57号),2、《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的通知》(卫政法〔〕3号),3、《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政责办〔〕73号)。上述文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法制网、省卫生厅网站等进行了公开,可以从网上下载学习。

二、在卫生行政处罚中要认真贯彻执行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相关制度的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1、在案件调查中,要查明与裁量标准等级划分相关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文中予以体现。

2、在实施处罚裁量时,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的要求。不符合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的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3、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结调查终结报告等文书中,要体现处违法行为和据以做出处罚裁量的标准等级。即要在文书中注明“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实施、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或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4、在法制审查时,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按照要求审查相关内容,提出相应的意见。

5、为体现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在立案时要明确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主办人员对案件负总责。在《立案报告》“负责人审批意见”栏中注明“本案自XXXX年XX月XX日起立案,由XXX主办,XXX、XXX协办。”

法制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全省“到2010年底,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逐步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制度,基本建立责权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的总体目标要求和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平台,梳理、审核、确定和公开行政权力项目,编制、固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规划建设全区统一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实现政务公开、协同办公、监察监控三大功能,到2009年上半年初步形成我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力争整体建设水平走在全市前列。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权力项目的梳理、公开、运行和监督。

(二)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产生的非信息都要实行公开。

(三)全面监督原则。对所有行政权力的网上运行进行全过程网上实时监察监控,确保行政行为依法、透明、廉洁、高效运行。

(四)便民高效原则。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畅通沟通渠道,降低办理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五)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信息共享,节约建设成本,统筹推进全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各职权行使机关要从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依法对现有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权力的类别编制职权目录,逐项列明权力名称、行使依据、办理流程、承办部门及人员等相关信息,汇总后的信息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确认。

(二)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各职权行使机关要按照权力运行的程序、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等项目编制流程图,经区法制办审核后,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全程固化。个别不能进行电子化运行的项目或自建业务系统的,报区政府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在网上反映办理人员、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和办理结果。

(三)建立行政权力数据库。经区法制办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区级行政权力管理数据库,数据库中行政权力目录下的静态信息,除集中清理审核的内容外,其他信息由各职能部门通过网上远程维护的方式,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时间要求自行补充完整。行政权力的调整应当在法规、规章公布或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区法制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的回复和行政权力数据库的调整。

(四)建设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信息系统。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按照全省统一规范标准和确定固化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建立“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业务系统和行政权力电子监察、法制监督系统。

四、工作步骤

(一)清理审核阶段。各街道办事处、各政府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在前一段清理审核行政权力的基础上,加快编制行政权力公开目录,建立行政权力数据库,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制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规则。

(二)建设实施阶段。在全区范围内对各职能部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深入开展调研,摸清我区整体情况,确定我区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进度和具体措施,制订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和技术实现框架方案。按照由点到面全面推开、先粗后细逐步完善、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网上透明运行业务系统和行政权力网上监察、法制监督系统相互协调、齐头并进,确保到2009年6月底前我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按照市政府要求建成并投入运行。

(三)完善提高阶段。2009年下半年,我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在做好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增加接入单位覆盖面、丰富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要结合我区实际,开发具有我区自身特点的应用服务项目,迎接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小组的正式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明确领导责任,形成工作机制,实现专人专管,确保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法制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全市依法行政工作

2012年上半年,为统筹安排全市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我市根据省2012年依法工作要点,及时制定并下发了《市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在全市上下形成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合力。同时,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我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初稿,将《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与我市实际结合起来,制定了具体措施和办法。此外,3月份,我市召开了全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会议,会议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统筹规划好工作重点,分解工作任务,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抓好贯彻落实。从制度的执行入手,深入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学法,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听证和实施情况后评价等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制度保证。

(二)贯彻落实制度,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2012年上半年,我市根据《关于加强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专家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执行和实施情况后评价、责任追究、报告、资料归档等决策工作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为确保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有序进行,促进依法决策,我市制定并下发了《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上半年,市法制办参与起草和审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市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实施细则》等各类文件共计26件,审核《宁德港码头建设协议》、《市奥林匹克中心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等各类合同7件,组织召开相关规范性文件意见征求会7次,发送征求意见函55份。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了登记,将我市政府出台的《市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实施细则》,上报省政府备案审查。完成《省湿地保护条例》、《省邮政条例》等省法制办征求意见稿12件,多次参与省人大和省办组织的有关立法调研会。此外,市法制办还参与了“奥林匹克中心建设项目投资回报及投资款利息如何计算”、“兴业豪苑和嘉源广场房地产项目问题”等3项纠纷协调工作,并及时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三)加强权力运行监督,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2012年上半年,我市进一步强化了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我市结合发展提升年活动主题,继续落实《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各部门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各项审批权限的真正落实到位,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进一步精简,运转流程进一步优化,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二是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进一步促进市直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和广度,6月初,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市监察局、市电子政务办、市法制办对市直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督查,并现场点击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点评和指导,使各部门都明确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那些方面需要整改。通过6月中旬整改提高,各部门公开信息更加及时,内容更加广泛,程序更加规范,有力的促进了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三是继续开展基层法制员试点工作。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多数执法权都由基层执法人员行使,因此,规范基层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3月份,我市在玉山县、德兴市开展基层法制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新增横峰县,铅山县为试点工作县,拓展了试点工作范围,为在全市推开基层法制员制度打好基础。四是积极指导市直执法部门制作执法案卷。根据省法制办下发的《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组织了优秀执法案卷初审和推荐工作,向省法制办推荐了10宗优秀案卷,参加全省2012年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评选。五是认真做好了执法证件的换发工作。2月份,我市根据2010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结果,为全市1100余名经考核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换发了新的执法证件。

(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长效机制

2012年上半年,我市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上半年,市本级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1件,立案受理20件,其中有9件为以信函方式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审结15件,其中,维持9件,6件因调解成功或当事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而终止,1件不予受理。上半年,市本级共召开听证会5次,查看现场6次。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方面,市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参加了1件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件的应诉,该案件因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且该案件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调解空间,故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经一审二审,两级人民法院都维持了复议机关的决定。在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方面,上半年,市法制办接待来电来访群众8批20多人次,为群众答疑解惑,做好了群众思想稳定工作,并参与市局案件的复核法律审核工作和调查工作共52件,提出了合法合理的审核意见。

我市2012年度上半年的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绩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愈来愈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二是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不平衡,县(市、区)之间、垂直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依法行政工作存在较大差距。三是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够到位。这些问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任重道远。下半年,我市将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省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市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二是根据调研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文件,推动《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全面、更好落实。

三是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备案、审查工作,加大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适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行抽查、督查。

四是进一步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理、实地调查、听证、调解、和解等办案方式,切实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力度。

五是继续开展基层法制员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新增县做好试点工作,力促基层法制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以推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六是深化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切实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登记工作,建立起横到边纵到底的内部监督体系,提高全市各执法部门备案意识,不断提高案件报送工作质量。

法制审核意见范文第6篇

一、基本情况

根据工作安排,区司法局于6月初转发了《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整个评查工作分为安排部署、部门自查、互查互评和整改规范四个阶段。经统计,全区2019年形成执法案卷239302卷(含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包括公安交警和垂管部门),其中行政许可33915卷,行政处罚205387卷。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区司法局于8月中旬组织召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会,重点对公安、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等12个部门单位2019年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随机进行抽查,共评查行政执法案卷50余卷。在评查过程中,评审人员严格对照《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并结合本系统、本行业要求,从主体、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适法、文书格式等方面进行评查。总体来看,大多数案卷执法程序符合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收集和保存证据,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内涵。经评查,共推选优秀行政执法案卷6卷,其中行政许可3卷,行政处罚3卷,涉及公安、烟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二、主要工作

(一)积极作为,主动谋划。区司法局及时转发了《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并对评查对象、评查范围、评查方式、评查时间、评查标准、工作安排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次案卷评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莫定了基础。

(二)对照标准,严格自查。为确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顺利开展,区司法局督促指导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省、市工作要求,明确自查机构和评查人员,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装订归档、列明目录,准备好完备的案卷资料,依据《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

(三)随机抽查,现场反馈。区司法局组织召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会,重点对公安、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等12个部门单位2019年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进行互查互评。其中,行政许可案卷侧重从申请、受理、审查、作出决定的依据和期限等方面进行评查;行政处罚案卷侧重从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案件证据、法律适用、权利告知、处罚决定、案件执行、案卷装订等方面进行评查。共评查行政执法案卷50余卷,并对评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建议,以督促被评查对象进行规范管理。

(四)举一反三,督促指导。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工作,对照近几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区司法局从执法主体、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适法、文书格式等方面,对卫生健康、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相关单位形成的案卷进行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主要特点

(一)证据收集比较齐全。大多数执法机关重视对证据及申办材料的收集工作,收集的证据及材料较为齐全,收集证据的方式较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基本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许可案件做到收集材料齐全、完整。

(二)执法能力有所提升。大多数执法机关能够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按照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定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正当,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逐步提升。

(三)案卷整理总体规范。从外观、文书目录、装订顺序、文书填写、页码标识等方面来看,大多数执法机关使用执法文书较为规范,案卷制作和装订总体符合要求。

四、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审批阶段。立案审批(呈批)表填写不规范,有的案卷案件来源不明,意见栏缺少具体审批意见;个别案卷立案审批(呈批)表只有1名办案人员签名,不符合最少2人执法的基本要求。

(二)调查取证阶段。有的案卷对检查内容记录不全,未载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意见,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有的案卷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或相关材料未注明拍摄人员、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基本情况或情况属实等信息,且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有的案卷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内容不完整,未注明当事人对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有无异议;个别案卷对要求签收或记载的情况未予体现。

(三)审查决定阶段。有的案卷没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的相关记录;有的案卷虽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但流于形式,未反映案件办理及相关情况;有的案卷引用法律不规范,未具体到条、款、项、目;个别案卷对要求实地勘查或检查验收的文书制作不规范,无亮证执法的记载;个别案卷处罚决定书中未体现出罚缴分离。

(四)送达执行阶段。个别案卷送达文书无送达人签字或未注明送达时间;个别案卷中签收人并非受送达人,且未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个别案件存在邮寄送达的,送达不规范,未通过邮政(EMS)进行送达。

(五)案卷归档阶段。有的案卷复印材料未签写“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有的案卷既没有装订,也没有目录和页码,不符合立卷归档标准,案卷质量有待提高。

五、下一步打算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以业务学习、集中评查为切入点,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同时,认真开展“回头看”,梳理总结存在的各类问题,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二)完善制度,落实执法责任。抓好制度建设,尤其要抓好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的要求,防止因程序上的不足影响到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同时,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在执法活动中做到主动收集和保存证据。

法制审核意见范文第7篇

一、清理和工作内容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分类,对本乡镇、本部门所有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作为依据。同时,还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安府办字号)文件要求,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正式在编人员,并取得《省行政执法证》。

(二)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重新编制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并分别标明类别、名称、实施机关、生效时间等内容。已废止或失效的法律依据,不得编入执法依据目录。

(三)清理行政执法职权。本次清理行政执法职权仍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职权等八类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依据以上分类对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进行分类清理汇编。在分类清理过程中,注意把握与县人民政府已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参照《关于进一步精简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安府字号))相衔接,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限列入“其他行政职权”。

(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部门要区分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分别制定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要结合内部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人员配置,将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采取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执法岗位的职权责任明细化,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行清理阶段(年7月20日-8月3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和掌握清理工作的相关概念和要求,统一认识,组织力量按照清理工作的要求和标准逐项进行清理。完成清理工作后,各单位要按要求填写有关清理工作报表(见附件1、2、3、4),并将报表与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县政府法办

(二)审核确认阶段(年9月1日-10月31日)。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对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三)向社会公布阶段(年11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备案阶段(年12月)。县政府法制办将此次清理情况及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清理要求

(一)提高认识。这次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既是深入进行政府机构改革,落实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需要,也是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法制审核意见范文第8篇

第二条石脑油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成品油”税目下设的“石脑油”子目。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第三条境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第四条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第五条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一)石脑油生产企业自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二)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石脑油消费税。

第六条销货方将自产石脑油直接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七条《证明单》一式五联,只限于购货方在向销货方购货时使用。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免税联,作为销货方申报免税的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备查资料;第五联为存根联,作为购货方备查资料。

第八条购货方首次申请领用《证明单》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企业所在地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建立《证明单》台帐。

第九条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条销货方对《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后,留存备查联、免税联,将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退还购货方。

购货方在购货后2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及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第十一条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证明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加盖公章,留存核销联,将存根联退还购货方,并于10日内将回执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在《证明单》核销联“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并在《证明单》台帐上记录。

第十三条购、销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证明单》的使用、核对、核销、传递等工作的管理(在电子传递手段未建立之前,暂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挂号信方式传递)。

第十四条享受免征石脑油消费税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证明单》免税联清单以及免税联;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购货方应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帐。分别记录凭《证明单》购入、自产、进口及其他渠道购入的石脑油数量,及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用于对外销售的、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数量。对未按要求建立、使用台帐的,取消其《证明单》使用资格。

第十六条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购货方石脑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台帐记录用于本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数量小于实际自产和凭《证明单》购入石脑油合计数量的,其差额部分,应按规定补缴消费税。

第十七条购货方用外购免税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同时又生产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其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并且不得扣除外购石脑油应纳消费税税额。

第十八条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将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传递回的《证明单》回执联与《证明单》免税联中注明的销货方当年外销石脑油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相关内容逐一进行对比审核,与销货方年度内申报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数量进行比对,数量一致的予以核销,销货方免税申报的数量大于《证明单》回执联合计数的部分,应该补缴消费税。

第十九条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购货方台帐记录的石脑油领、用、存数量情况与企业实际石脑油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的比对分析,开展纳税评估。

第二十条《证明单》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