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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股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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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股东的影响范文第1篇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典型特征,风险规避的管理者和风险中性的股东由于在目标效用函数上的利益冲突而产生的问题会对公司价值带来严重的损害[1][2],但是设计良好的股权激励契约能够缓解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冲突。[3]为此,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31日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截至2011年底,共有315家A股上市公司了359份股权激励草案。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中有114份草案因无法达到行权条件而提前公告停止股权激励。根据亚当斯的挫折理论,激励停止的挫折情绪可能使管理者对工作采取消极态度,甚至出现人才流失。那么,股权激励停止受到哪些因素影响便成为亟待探讨的现实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同时又根植于中国转型经济之中,因此考察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必须对其所处的特殊环境进行分析。[4]国内学者已有大量文献利用管理层持股比例来研究股权激励和公司价值的协同效应假说及沟壑效应假说。[5-8]以此同时,从内生性视角研究激励契约合理性特征及其与公司财务决策的关系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9-13]但是,这些研究都局限于股权激励顺利完成这一前提条件,而中国近1/3激励草案停止实施的事实对研究成果的应用提出了质疑。

在2006~2011年间,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导向逐步规范,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经历了探索、发展到成熟、完善的四个成长阶段。同时,股票市场整体价值的显著波动及股票价格“齐涨同跌”的联动效应都为研究公司价值和治理水平与股权激励实施结果的协同效应提供了一个控制良好的实验平台。[14]

因此,本文基于中国股权激励政策变迁的背景,以2006~2011年公告实施股权激励和停止股权激励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公司价值、治理水平对股权激励停止的影响。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一是克服了股权激励和公司价值的关系在研究视角上的局限,首次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停止作为研究对象,扩展了股权激励理论的研究范围;二是采用事件研究方法,分析了公告停止股权激励的市场反应,同时比较了激励停止和激励完成两类上市公司公告实施股权激励的市场反应差异;三是对由于上市公司价值和治理水平导致的股权激励停止的选择性偏见,提供了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为政府制定股权激励政策提供了决策参考。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根据理论,在管理者与股东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差距和契约的不完备,管理者并不总是根据股东的最大利益行事,然而股东可以通过给管理者以适当激励来约束利益偏离,从而实现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趋同,并且通过支出监控成本限制管理者对股东价值的伤害。[1]15-16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选择适当的治理结构以监督和控制管理者,确保股东的投入得到应有的回报。[17]因此,激励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他们从激励和监督两个方面解决委托问题,从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股权激励作为对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不同于现金薪酬之处在于激励对象必须通过公开的股票市场行权交易以获得激励标的物,因而激励程度直接取决于股票的回报水平。然而在实际的激励草案中,限制激励对象行权的约束条件必须依据会计回报制定。两者的区别在于,股票回报尽管能够使人和委托人的利益一致化,但却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相反,会计回报受到的外部冲击较小,但却容易被委托人所操纵。[18]同时,会计回报只代表了会计准则允许公司确认的价值增加,而股票回报代表了总的价值创造。[19]两种回报属性和计量的不同使他们的目标业绩函数也并不完全一致,甚至由于外界噪声的影响导致彼此的相关性“失真”。会计指标的显性约束和行权价格的隐性约束要求管理人员既要实现公司财务的稳健增长又要确保公司在股票市场的价值增加。尽管激励的本质是缘于上市公司完成超额利润而对管理人员的奖励,但是这种对超额利润的双重认定标准很容易导致股权激励的停止实施而出现“激励落空”现象。因此,不但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存在选择性偏见[20],而且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也存在选择性偏见。

表面而言,一方面是会计指标无法达到行权条件而出现的“激励过妄”,另一方面是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而出现的“激励虚设”,两者是致使股权激励停止的直接原因。但本质上,股权激励停止的根本原因是公司盈利能力低于预期水平和市场价值显著下跌。此外,股东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力度、职能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效力以及股票市场的价值波动也对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产生了间接影响。本文认为,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是公司价值的两个视角,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是公司治理的两个方面,因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停止受到公司价值和治理水平的交叉影响。

(一) 股权集中度对股权激励停止的影响

大股东控制的集中式股权治理结构是我国股票市场的基本特征,大股东对管理层的作用显著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21]Stulz发现由于存在大股东的监督效应,公司绩效与所有权集中度呈正向相关关系。[22]大股东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公司的成本,解决了中小股东“用脚投票”和“搭便车”的问题。[23]徐莉萍等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更多地是正向的激励效应, 而不是负向的侵害效应。[24]

然而,大股东的控制权溢价效应却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25]Shleifer和Vishny认为大股东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追求是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的。[17]张祥建和郭岚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资源转移的“隧道行为”和虚增注入资产价值的“支持行为”可以获得中小股东无法得到的私人收益。[26]-[27]潘泽清和张维、Burkart等认为大股东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与经营者合谋来实现其目的。[28]-[29]

综上所述,大股东对管理人员的监督效应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有助于增加上市公司的会计回报,所以降低了“激励过妄”的风险,减少了股权激励停止的可能性。此外,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隧道行为”和“支持行为”必须是与管理者串谋后的结果,按照激励相容原理,这种串谋行为必然发生在他们利益协同的基础上,因此就股权激励对管理者的福利效应而言[9],大股东和管理者都有动机齐力推进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第一个假设:

假设1: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股权激励停止显著负相关,也就是股权集中度越高的公司,其股权激励更可能顺利实施。

(二) 监管治理、盈利能力对股权激励停止的交互影响

股权激励契约的有效执行依赖于公司治理环境的制度保障。La Porta等认为一国的法律体系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水平有显著影响。[30]2006~2008年间,中国股权激励的政策管制历经了从探索、发展到成熟的三个阶段。从2006年证监会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和国资委联合财政部下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开始了破冰之旅。2007年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治理专项活动》)、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对上市公司治理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约束。2008年证监会先后三次出台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3号》),国资委和财政部再次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此,证监会、国资委和财政部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开始了严厉的监管,对激励草案中约定的激励对象和行权条件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解决了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因此,本文以2008年为中国股权激励政策变迁的分水岭。认定2008年及之前为公司外部治理环境对股权激励监管的相对规范时期,此时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交的激励草案审核相对宽松;而认定2008年以后为股权激励监管的严格规范时期,这个阶段对激励草案的审核更加严厉,增强了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可行性。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持续的价值增加,所以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显著影响了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由于会计指标的行权条件既是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显性约束和先决条件,也是股权激励的事实依据,因此会计盈余信息的真实性和稳健性成为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Schipper认为盈余管理是意图为管理者或股东获得私人利益而对外部报告进行有目的的干涉[31],公司治理水平低的公司更有条件进行盈余管理[32]。但是,Bushman认为法律会影响公司财务信息透明度。[33]因此,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专项活动和股权激励监管,减少了由于盈余管理而出现的会计信息舞弊行为。所以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的政策变迁使盈利能力水平低的公司,与政策变迁前相比,其会计信息和财务管理更加真实透明,盈余管理水平显著降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使上市公司表现出更好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盈余管理水平的降低使其更有可能兑现激励契约所约定的承诺。因此,规范的外部政策环境和改进的盈利能力水平都有助于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但是政策变迁对实施结果的影响程度却随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而显著下降。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强都能显著降低股权激励停止的风险,并且激励监管严格规范后对之前盈利能力越差的公司其激励结果的改善状况越显著。

(三) 监管治理、市场价值对股权激励停止的交互影响

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股票价格始终完全反应了可获得的信息,并且根据信息的种类将市场划分为弱势有效、半强势有效和强势有效。[34-35]然而,张兵和李晓明利用Box-Pierce检验、游程检验和方差比检验研究均表明中国股票市场处于弱势有效。[36]因此,市场价值不能及时反映公司价值,上市公司股价存在被高估或低估的现象。

股票价格对价值的偏离显著影响了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激励股权作为一种期权,其隐性约束是行权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只有这样管理者才有利可图。然而对于显著高估的股票价格,即使管理者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努力提高了公司的价值和会计的盈余,聪明的投资者仍会通过套利的市场行为修正股价的市值偏差,进而抵消公司的价值增加,致使“激励虚设”。反之对于显著低估的股票价格,股票市场对股价的修正行为减轻了管理者的压力,他们只要使会计指标能够达到行权条件就可以从股票的市场交易中获利。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福利效应”[9]和管理者在激励草案制定过程中的“自利行为”[37],缺乏市场价值的隐形约束将降低股权激励的纠偏行为,使股东利益易受到管理者的侵害。

投资者往往愿意为具有良好治理结构的公司股票支付更高的价格[38],因此上市公司治理对企业的市场价值有显著的影响。通过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和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能使股票价格更趋近于公司价值,更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市场预期,从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也更加切实可行,有助于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财务理论,股票价格是公司未来所有股利的贴现(Ross等, 2008)。对于同样高估的股票价格,如果出现在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的政策变迁之后,其更有可能切实体现了公司显著的成长性,而反之如果出现在政策变迁之前,其或许仅仅是资本市场的一种“异象”,此时高估的市场价值犹如海市蜃楼,使股权激励变成一种“虚设”。因此,尽管上市公司市场价值越高越有可能使股权激励停止,但是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的政策变迁对实施结果的影响程度却随公司市场价值的提高而显著上升,使市场价值高的公司,与政策变迁前相比,越有可能达到行权价格的隐性约束。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越高会显著增加股权激励停止的风险,但是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后对之前市场价值越高的公司其激励结果的改善状况却越显著。

三、股权激励实施变更的市场反应

(一) 事件研究方法设计

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方法评价股权激励实施变更对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产生的影响。事件研究方法是利用事件窗内异常收益率(AR, abnormal return)和累计异常收益率(CAR, cumulative abnormal return)来度量股价对信息披露的反应程度。一般而言,当股票的历史信息在价格波动中被赋予了较大权重时采用均值调整模型,而当特定股票与市场组合的反应模型具有很高相关性时采用市场调整模型。[39]为消除方法设计对研究结果产生的差异性,本文对两种模型下的数据结果分别进行了分析。

均值调整模型的异常收益率计算方法:AR=Ri,t-Ri,其中Ri,t为股票i在t日的收益率,Ri=1T1-T0∑t=T1-1t=T0Ri,t为估计窗内股票i的收益率均值。市场调整模型的异常收益率的计算方法:AR=Ri,t-Rm,t,其中Rm,t为证券组合在t日的收益率,本文选取沪深300指数作为证券组合的替代变量。累计异常收益率的计算方法统一为:CAR=∑t=T2t=T1ARi,t。

(二) 股权激励草案公布与停止公告的市场反应

董事会审议并公布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向市场传递了上市公司实施管理人员股权激励的信息。采用文献中通用方法(吕长江等, 2009; 谢德仁等, 2010),本文选用草案公布日作为实施股权激励事件窗内的时期0,并且将停止公告日作为停止股权激励事件窗内的时期0。从2006年1月1日证监会实施《管理办法》以来,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已有112家上市公司114次在遵照《管理办法》披露其股权激励草案后未能按计划完成对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剔除估计窗内收益率数据不完整的股票信息,本文选取了101家上市公司102份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公布与停止公告作为分析样本。

图1常均值收益模型AR均值图2市场调整模型AR均值从图1和图2的超额收益率均值波动可以发现,草案公布对股票市场价值具有积极的影响,确认了实施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增加效用。同样,从图3和图4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走势与表1中草案公布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单样本t检验结果,进一步验证了在草案公布日及后6天的事件窗内,股价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大于0的市场反应。

图3常均值收益模型CAR均值图4市场调整模型CAR均值但是草案公布相比,停止公告的股票市场反应并没有显著异常,图1和图2显示,仅在事件窗内的时期0超额收益率明显下降,但在表1停止公告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单样本t检验分析中,常均值收益模型和市场调整模型在事件窗内都没有均值显著小于0。这主要是由于停止公告向市场传递的是一种被动信息,影响股权激励停止实施的政策变更、市场异动和会计指标等主动信息已经在停止公告事件之前向市场释放了相关的信息能量,削弱了停止公告的信息含量。因此,利用股权激励停止公告日的市场信息和会计信息难以发现影响股权激励停止实施的主要因素。

(三) 股权激励成功实施与停止实施两类草案公告的市场反应

在上述101家上市公司的102份股权激励停止实施草案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比分析了290家上市公司的308份股权激励成功实施草案,其中包括了32家首期股权激励停止实施后,再次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布的35份草案。

从图5和图6的超额收益率均值波动与表2的成功草案公布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分析可以发现,公布股权激励成功实施草案同样对股票市场具有积极的影响,其在公布前三天开始的事件窗内,市场已经显现出股价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大于0的反应。尽管在图5和图6中,成功实施草案公布与停止实施草案公布在事件窗内的超额收益率均值并没有明显差异,但在图7和图8中发现两者的累积超额收益率均值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在图7中,这种差异性随着实施草案的公布在事件窗内呈放大趋势。通过表2中成功实施草案公布与停止实施草案公布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差t检验结果发现,对于常均值收益模型,在公布前三天开始的事件窗内两者收益率均值之差在1%的水平上显著大于0。

这一研究表明,股权激励的停止实施除了受制于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政策和市场等因素的影响,还与上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草案期间的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水平、会计信息以及市场价值等因素存在相关关系,这一发现为本文利用股权激励草案公布日的上市公司信息实证分析股权激励停止实施的影响因素提供了依据。

四、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所认定的股权激励实施与停止是以上市公司董事会所的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和股权激励停止公告为依据。自证监会2006年实施《管理办法》以来,截至2011年底,通过中证网上市公司公告查询系统,经手工检索整理,本文共采集到315家上市公司的359份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其中有112家上市公司因无法完成股权激励而了114次股权激励停止公告。在剔除数据不完整样本后,本文选取了304家上市公司的344份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其中包含了108家上市公司的109份被停止实施草案)作为分析样本,其他公司治理与财务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

(二) 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为股权激励实施结果的二值变量。对于董事会没有公告停止(包括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股权激励草案取值为1,否则对于已经正式公告停止实施的股权激励草案取值为0。表3变量定义

分类影响因素变量定义预期符号被解释变量激励实施Incent哑变量,公告股权激励停止取值为0,其它已经结束或正在实施取值为1解释变量股权集中度H10前10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盈利能力ROA净利润/总资产余额+市场价值TQ(股权市值+净债务市值)/期末总资产-监管治理Gov哑变量,2006~2008年公布的草案取值为0,2009~2011年公布的草案取值为1+市场价值敏感性TQ×Gov股权激励政策变迁对市场价值的影响+盈利能力敏感性ROA×Gov股权激励政策变迁对盈利能力的影响-控制变量债权能力Level资产负债率公司性质State哑变量,国有控股企业取值为1,其它为0行业Industry哑变量,C类行业取值为1,其它为0(三) 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

采用文献中的通用方法,本文选取前10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赫芬达尔指数作为股权集中度的解释变量,选用了资产收益率(ROA)和Tobin’sQ分别评价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对于股权激励的监管治理,从2006年的《管理办法》、2007年的《治理专项活动》到2008年的《备忘录1-3号》,证监会对股权激励的监管日趋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也日益完善,因此我们选取2008年作为监管治理水平的哑变量,同时引入盈利能力和监管治理的交叉项及市场价值和监管治理的交叉项分析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对于控制变量,风险规避的债权人为了最大化公司破产后的剩余索取权而监督管理者的公司治理和投融资行为,因此负债可以约束管理人员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事(Jain,2006),反映债权能力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影响了公司活动中股权激励的实施。除了资产负债率外,Logit模型还通过控制公司性质和行业来消除在回归分析中异质性的影响。

(四) 回归模型

本文将采用Logit模型对影响股权激励停止的因素进行计量分析:

LogitIncenti=β0+β1H10i+β2ROAi+β3TQi+β4Govi+β5TQi×Govi+β6ROAi×Govi+β7Leveli+β8Statei+β9Industryi

五、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从表4股权激励停止实施影响因素的统计结果来看,在344份股权激励实施草案样本中,有109份(占3169%)被公告停止实施,因此激励实施的均值为0683。其中,ROA的最大值和均值分别为0175和0042,而最小值仅为-0036,说明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存在着明显差异。Tobin’sQ最大值达到8487,尽管最小值为0709,但是均值1949显著大于1,一方面表明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水平存在着显著差异,另一方面说明从总体而言,在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公布期间上市公司具有价值增加的特征。

同时发现,在2006~2008年间草案总数为120份,其中66份(占55%)被公告停止实施,而在2009~2011年间草案总数为224份,同比增长8667%,但其中仅43份(占1920%)被公告停止实施,同比下降3485%。尽管不能排除部分公司后期可能停止实施股权激励,但是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2006~2008年间政府部门下发的一系列股权激励和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以及2008年以来中国A股市值的巨幅下跌促进了股权激励草案的实施。

由第(5)组、第(6)组和第(7)组回归模型的结果可知,ROA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更易于实施股权激励,与假设2一致。尽管在第(5)组和第(6)组中,不考虑Tobin’sQ的情况下,Gov的系数也显著为正,说明严格规范的监管有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但是在第(7)组回归中,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得Gov的系数不再显著,相反ROA×Gov却显著。其中ROA的对数几率比为14627,而ROA×Gov的对数几率比为-15716,这表明如果考虑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的政策变迁,ROA的对数几率比为-1089,因此与盈利能力越强的公司相比,盈利能力越差的上市公司更能有效地发挥激励监管严格规范的治理效应,与假设2论述一致。

从第(1)组和第(7)组回归模型的结果可知,股权集中度H10与激励实施结果正相关,说明股权集中能够有助于激励的顺利实施。但在第(7)组回归中,由于引入了公司价值和治理水平的影响因素,削弱了委托人与人的操控行为,H10的系数不再显著。因此,股权集中度对股权激励停止实施没有显著影响。

六、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中国股权激励政策变迁的背景,着眼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停止,探讨了公司价值和治理水平与股权激励实施结果的协同效应。利用中国A股市场2006~2011年间344份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和114份股权激励停止公告,本文发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能否顺利实施具有显著的选择性偏见,使得股权激励实施结果有赖于公司过去的业绩水平和过去的市场价值,而且这种历史信息的影响程度随着政策变迁表现出显著的差异性。

在治理水平方面,集中式的股权结构增强了公司内部治理对管理者的监督,而股权激励政策从公司外部环境规范了对激励实施的监管,因此公司治理水平显著影响了股权激励实施结果。就价值水平而言,公司内在价值的盈利能力是股权激励实施的事实依据,而外在的市场价值则是实施激励的结果依据,两者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了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此外,通过研究股权激励政策变迁对股权激励停止的影响,本文发现对于盈利能力水平越高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实施结果(对政策环境变化)的敏感性越小,反之对于盈利能力水平越低的公司则敏感性越大;对于市场价值越高的公司,其股权激励实施结果(对政策环境变化)的敏感性越大,反之对于市场价值越低的公司则敏感性越小。因而股权激励政策变迁使盈利能力水平低的公司和市场价值高的公司,与政策变迁前相比,更有可能兑现激励契约中所约定的承诺。

通过事件研究本文还发现了两个有趣的现象:一是尽管股票市场对公布股权激励的实施草案具有显著的市场反应,但是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停止作为被动信息,股票市场对其没有显著反应。所以,上市公司在公告股权激励停止期间的会计信息价值不及公布股权激励草案当期的会计信息价值。二是在股权激励草案公布的事件窗内,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上市公司的累积超额收益率均值显著高于股权激励停止的上市公司的均值。

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职能部门规范股权激励政策具有借鉴意义。由于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不但受到公司治理、盈利能力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而且又有会计指标和行权价格等双重条件的制约,所以上市公司应依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和现状,在股权激励政策的引导下,量体裁衣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草案。在激励草案制定过程中,如果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受环境影响高于公司的实际价值,那么,激励草案中的行权价格就应参照公司价值向下调整,反之亦然。然而对于治理水平高和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其所设定的行权价格应考虑公司治理和盈利能力的溢价效应,以便股权激励更好地发挥激励效应。

尽管制度环境设置与股权激励草案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准则和依据,他们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股权激励停止实施的可能性,但是本文没有对此进行深入探讨,这两个方面研究的不足之处构成今后可能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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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股东的影响范文第2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利益趋同;利益壕沟

JEL分类号:D31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4-0039-06

一、引言

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股权激励机制就开始在中国的一些上市公司进行初步尝试和积极探索,但是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缺失、股权分置问题及资本市场股价长期低迷等综合因素的制约,股权激励的正效应难以充分发挥,严重影响着公司治理状况的改善。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结束,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了解决管理层问题,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于2006年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股权激励的法规,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扫清了法律障碍。

然而,公司管理层的股权薪酬是否与公司价值创造相匹配?管理层股权激励到底是产生了利益趋同效应,为股东创造了价值,还是产生了利益壕沟效应,即掠取股东利益而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了公司价值?国有控股公司和非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果有差异,是什么因素影响股权激励的有效发挥?本文以2006至2009年国内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基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制度背景考察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绩效和成本的影响。

二、文献回顾和理论假设

(一)管理层股权激励与成本、公司绩效

Jensen和Meckling(1976)指出,由于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和作为人的经理两者的目标函数不同,掌握信息优势的经理可能通过损害股东的利益来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产生成本。因此,根据最优契约理论,股东向经理提供股权激励方面的契约,经理获得剩余索取权,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二者的利益趋于一致,可减少成本。Mehran(1995)基于1979至1980年期间随机抽取的153家美国制造业公司数据分析认为,管理层持股和以股权为基础的薪酬结构对公司的价值有显著影响,而薪酬水平对公司的价值没有显著影响。但是有些学者研究发现,管理层薪酬激励与公司绩效、成本敏感度很低,与最优契约理论并不一致(Jensen and Murphy,1990;Yermack,1995)。

早期的国内学者发现,管理层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没有影响,原因是管理层持股水平较低,“零持股”现象普遍存在,股权对经理激励功能较弱,未能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魏刚,2000)。从深层次分析,中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使得拥有非流通股份的控股股东无法从资本利得中获取收益,必然产生侵占小股东利益的动机。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抽取上市公司的利润,造成公司股票价格长期低迷。公司股价不能对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股权分置改革结束后,非流通股股东(大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中小股东)支付对价后而获得流通权,能够从二级市场获得投资收益。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同使得公司治理机制得到改善,公司股票定价功能得以恢复,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不断增强。随着管理层股权薪酬的占比不断上升,公司股价使控股股东、小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趋于一致,管理层股权激励对公司的绩效和成本有显著影响,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股权分置改革后,管理层股权激励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公司绩效。

(二)产权性质、管理层股权激励与成本、公司绩效

中国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无论在数量还是在规模上均占有主导地位。普遍的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的成本高于非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于非国有企业。如李寿喜(2007)研究发现,国有产权企业普遍比混和产权企业的成本高,而混和产权企业又比个人产权企业的成本高。根据最优契约理论,股权激励能有效降低管理层成本,那么在国有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能否缓解冲突并提高其价值?国内学者的研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俞鸿琳(2006)用面板数据固定效应分析,发现国有上市公司高管持股与公司价值负相关。而程仲鸣与夏银桂(2008)用混合数据OLS分析认为,国有企业经理人实施股权激励能提高公司价值。上述研究的样本数据基本在2006年前,资本市场的弱有效性和内部公司治理机制残缺都制约着股权激励的有效发挥。造成实证结果缺乏稳健性。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二元结构问题。但是对不同产权性质公司的治理机制影响不同,进而对管理层股权激励效应影响也不同。股改显著改善了非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机制。提升了大股东的正向治理作用(汪昌云等,2010),因此大股东可能设计高效率的股权激励契约,将管理层股权激励薪酬和公司业绩紧密联系在一起,更能调动管理层积极性,降低其成本,使其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

股改对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机制影响有限。由于存在委托链条过长和所有者缺位等问题(白重恩等,2005),国有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在短期内也无法发生显著改变。尽管股票可以全流通,但是国有控股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仍高达39%,高出非国有控股公司6个百分点,国有股依然保持控股地位。国有股“一股独大”,代表大股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虽然拥有最终控制权,但是没有剩余索取权,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并不承担风险,因此对公司管理层监督动力不足。而公司第一大股东之外的外部股东占比较低,难以发挥监督作用,外部控制权市场对公司管理层也难以形成威胁。因此,公司管理层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国有公司依然被“内部人控制”。当公司的监督机制难以对管理层发挥作用时。激励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国有公司控股股东所设计的股权激励契约是独立有效的,则有助于解决内部人控制,降低管理层成本,提高公司绩效;反之如果股权激励契约的设计受到管理层干预,偏离股东利益而重点体现管理层利益。那么这种激励契约不能对国有管理层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对成本和公司绩效没有显著影响。因此,我们提出两个假设:

假设2a:国有和非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与成本显著负相关,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

假设2b:非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与成本显著负相关,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国有管理层股权激励对成本、公司绩效没有显著影响。

(三)产权性质、管理层权力、管理层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

股权激励对股东的影响范文第3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对策

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由于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从而提出了“委托理论”。该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将经营权利让渡给经理人。此后,“委托理论”逐渐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则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然而,由于在委托关系中,作为股东的委托人与作为人的经理人的效用函数不同,导致双方存在利益冲突。由于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经理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会发生“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行为,因此,若无相关制度补充,人的行为很可能损害到委托人利益。

一、股权激励制度的由来

股权激励是在上述理论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解决委托人与人之间利益不一致问题的方法之一。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公司通过向经理人授予部分股票或期权,从而将经理人个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紧密结合。上述方法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自80年代起在海外盛行,于20世纪90年代传入中国,目前已被广泛运用于各国企业的实践管理中。在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自股权分置改革后至2011年年底的短短几年时间中,已有三百余家上市公司公告了股权激励预案。

二、股权激励制度的原理

激励对象通过增加个人对公司贡献度提升公司的长期经营业绩,长期经营业绩在资本市场上反映为公司股价,股价的涨落决定了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报酬的高低,这一传导机制即为股权激励机制的激励原理。

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希望通过激发激励对象努力工作的行为,使公司业绩上升,进而使股东利益最大化。但事实上,这种理论上看似完美的传导机制在实际运用中的激励效用往往会受到限制,如通过设置易于实现的业绩条件、或者盈余管理等方式,使股权激励的收益更易获得,从而使“激励”变成激励对象的“福利”,反而侵害了股东的权益。这在股权激励日受追捧的时代值得被关注,并需要引起警惕。

三、投机手段使股权激励的“激励”变“福利”

从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来看,作为经济决策的主体精于判断和计算,因此在经济活动中主体所追求的唯一目标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于股权激励计划来说,激励对象更愿意选择使股权激励计划收益最大化而付出成本最小化的途径,而这往往是以各种投机方式而非努力工作的方式实现的。这些投机方式显然违背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初衷,使激励原理中的传导机制不能被正常实现,并且对股东及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损害。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通常易于产生以下投机途径:

(一)投机方式分类之一:设置较低的业绩条件

在设置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时,通过联合薪酬委员会,设置较低的、易于完成的指标。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在计划中明确规定或说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业绩条件等事项。通常对于激励对象的业绩评价结合公司的会计业绩与市场业绩两大方面。衡量会计业绩时一般搭配使用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以及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等;实践中最常见的指标是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收入指标也是使用率较高的指标。衡量市场业绩时则一般使用股票价格、股票回报率或股票回报波动率等指标。相对而言,会计业绩对激励对象工作绩效的衡量较为直接,市场业绩的衡量较为间接,但两者本质上都是在反映公司价值与股东财富的增长。

然而国内上市公司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存在诸多缺陷,如薪酬委员会独立性不强、董事会与经理层职权重合,外部董事数量少且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等。后果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对象更易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联合薪酬委员会设置易于实现的业绩条件,交由董事会审批;而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公司内部各组织机构无法形成制衡,监督作用缺失,审批也较易通过。从而公司轻易能达成激励计划中的业绩条件,顺利获得行权或解锁从而实现自身利益,并损害了股东与投资者利益。

(二)投机方式分类之二:压低授予价/行权价、抬高解锁/行权时股价

1.压低授予价/行权价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授予(行权)价格的底线应以市价为基础来确定。具体来说,对于采用股票期权模式的公司,行权价格应取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孰高者。对于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司,若公司可无偿赠与股票,也可以折价授予经理人;若以折价授予激励对象时,这一授予价格理论上仍以股价为基础确定:如果标的股票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来源是增量,参照定向增发定价和锁定原则执行,同时发行价不低于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由于每个公司用于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成本不同,所以证监会尚未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授予价格实际可由薪酬委员会确定。

股权激励对股东的影响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二)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第七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

第九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第十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应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十一条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条实施股权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应根据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相关情况综合确定,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就确定依据、激励条件、授予范围及数量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四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二)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第十七条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定。

第十八条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上述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第二十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第二十一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一)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二)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第二十二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第二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出售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股票,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董事会讨论审批或公告公司定期业绩报告等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不得授予股权或行权。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国有控股股东申报的股权激励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

(三)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

(四)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将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事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国有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一)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二)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就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辞职、调动、被解雇、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发生时的股权处理依法作出行权加速、终止等相应规定。

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制定严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定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锁。

对已经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对已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时可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十二条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符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或相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或兑现。授予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将不低于20%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

第三十四条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

(一)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三)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五条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情况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或解锁等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等人员持有股权的数量、期限、本年度已经行权(或解锁)和未行权(或解锁)的情况及其所持股权数量与期初所持数量的变动情况;

(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情况、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费用及利润的影响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相关机构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其中控制权,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二)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外部董事,是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对主体业务全部或大部分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对非主业部分进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业进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级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股权激励对股东的影响范文第5篇

一、企业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的意义

股权激励制度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能够降低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各种无效问题,提高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股权激励兴起于西方国家,而现在在很多国家的企业中备受推崇。股权的引入不但改变了公司的激励方式,较之传统的薪酬体制以及建立其上的激励机制也有本质不同,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努力。

第一,股权激励制度能够降低内部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风险的程度。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股东需要委托一名经理人管理其资产,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常常会出现逆向选择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经理人与股东之间追求的目标不一致,经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股东追求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不同利益的驱使,因此股东与经理人之间还存在道德风险。为了使经理人关心股东的利益,需要使经理人与股东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通过给予经理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应当持有的企业股权,经理人享受着股权带来的增值收益,也同时承担着相应的风险,这种方式无疑是一个“金手铐”,将股东与经理人的利益紧密锁定在一起。

第二,股权激励制度能够矫正经理人的短视心理。在传统薪酬制度下,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是经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而这两者却是和经理人过去的业绩表现密切相关的,与公司的未来没有相关性。在股权激励制度下,经理人拥有按某一固定价格购买企业股票的权利,且有权在一定的时期后将购入的股票卖掉。股权激励使经理人能够享受股票增值带来的收益同时承担着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从而可以实现经理人利益的长期化。因此,股权激励可以矫正经理人的短视心理,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三,股权激励制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整合人力资源,提高企业业绩。股权激励使得拥有股权的人为了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努力工作,企业业绩提高,公司股价上升,持有人个人收益增加。当员工将自身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时,会更加勤勉尽职的工作,这样增加了企业的凝聚力,同时企业在不支付资金的情况下实现了员工激励,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只是一个权力,而权力带来收入的实现是要求员工自己的努力来共同实现的。另一方面,股权激励也有助于企业对员工的选择,企业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选择优秀的员工,根据他们的工作表现来给予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或数量,因此可以降低优秀员工的离职率,进而整合了人力资源。

二、国有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一方面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带来的所有者在企业治理中的缺位,另一方面,政府在履行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时,对企业又形成了多方面不合理的干预。这两个方面的现象,是产生阻碍股权激励在国有企业中有效实施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本来源。在过去的数年中,国有企业的业绩表现一直不容乐观。

国企经理人多为非经理人市场选择。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职业经理人的命运与企业的生死存亡紧密联系在一起,一个企业发展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是与职业经理人的管理水平密不可分的。但在国有企业中,经理人的任命多为行政任命而非经理人市场的选择,有些甚至是直接从政府官员中选择。这些方式任命的经理人一则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其专业水平如何带领着企业走向更好呢?第二,他们没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此就会追求在职消费,同时他们的任命、续职、升迁也是掌握在主管部门手中,这些官员缺乏足够的信息来选择有能力的企业家。因此,这些经理人的表现通常是经营管理低效、创新动力不强、资源浪费严重。缺乏良好的业绩评定体系。很多企业往往单纯地从企业股票价格的角度来确定对经理人的激励程度,这将有可能使股权激励成为向经理人输送利益的机制。经理人可能选择最有利的时机给自己发放期权,经理人也可通过更改期权激励的签署时间,改在股价低谷的时候,在股票市场环境下,股价在市场的作用中逐渐上升,那么经理人就可以轻易享受带来的收获。也有企业经理人不通过不正当操作来获得利益。当股市在牛市的时候,股价在市场作用下会增长很快,可见企业股价成果与经理人的职业表现相关度不高;当股市在熊市的时候,经理人可能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改变股价下挫的状况,股权激励则可能完全失去了激励效果。监督职能弱化状态。由于国有企业的主要出资人为国家,政府控制着股东大会,进而控制着董事会,其他中小股东很难形成相当的力量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对大股东进行有效约束。另一方面,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企业中,国有股权高度集中,而由于国有股的所有者缺位,导致了股东大会职能弱化的情形,因此,在国有企业中经理人利用股权激励自己激励自己,在职消费、追求奢华的利己行为,信息披露不规范,忽略中小股东利益等。

三、国企推进股权激励的对策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力量,为促进股权激励能够在国企的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针对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存在的各种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第一,完善市场机制,规范中介机构和完善经理人市场。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弱有效性阶段,审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和相关会计信息的过程中也难以做到自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股价难以反应企业的长期价值,从而很难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评价和激励经理人。因此,应该加强对这些中介机构的管理,强化信息的披露,使股票价格尽可能的反映出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经理人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对于经理人市场的完善也是亟待解决的,有些国企问题不是单纯的激励方面的问题,而是其经理人本身就不合适,对于不合适的经理人实施股权激励是不可能有很大收效的,因此必须完善经理人市场。完善的经理人市场也将会对经理人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经理人是否有损害企业形象的行为,如果经理人表现确实不佳,那么就会被更优秀的经理人替代,这种无形的压力不仅会约束经理人的行为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业绩,因此良好的市场机制将淘汰不合格的经理人。

第二,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要顺利推行股权激励制度就必须改变内部人控制现象,完善董事会就要求董事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对经理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对于国企,企业所有权属于国家,董事会作为国家和企业高管人员之间利益的分配中心,这个给国企董事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但更应该明确自身职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对于经理人的业绩考核,董事会可以对经理人设计一个计分卡,针对未来的战略重点和工作目标,根据经理人的完成情况,来给经理人的工作表现打分。对于企业的监督,董事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水平进行合理审计。监事会的职责是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董事会、经理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检查和监督,监事会的完善旨在防止董事会和经理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权激励对股东的影响范文第6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份支付;IPO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9-0060-03

一、上市前股权激励的意义

股权激励是指以公司股权为标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通常是通过授予期股期权或者股权转让、定向增资的方式使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权,使其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财富增长、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和IPO之后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相比,由于IPO的财富效应使公司上市后的价值大幅增长,激励对象如果能在上市前获得股份,股票上市之后获得的财富增值收益远超过IPO之后的股权激励。和工资性收入相比,股权激励不需要公司有任何直接的现金付出,不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压力,而且更能长期激发受激励人员对公司经营与未来发展的关心,为越来越多的拟上市企业所接受。

以中国创业板市场的首28家上市公司为例,有19家公司在IPO之前实施了股权激励,其中神州泰岳、探路者、莱美药业、汉威电子、上海佳豪、安科生物、立思辰、鼎汉技术、华测检测、亿纬锂能、网宿科技、中元华电、吉峰农机、机器人、红日药业等15家公司在招股材料中明确表示,股权变更是为了激励、保留核心骨干;南风股份、爱尔眼科、宝德股份、华谊兄弟四家公司在上市之前也通过以优惠价格向公司骨干进行增资或者股权转让进行了实质上的股权激励。

二、《企业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前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

对IPO前的拟上市企业来说,最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司通过对激励对象实行较低价格的定向增发,另一种是公司的大股东通过较低的转让价格向激励对象进行股权转让,这两种方式在实质上是一样的:第一种方式下,公司是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激励对象进行定向增发,低于公允价值的这部分差额是公司的一种“付出”。第二种方式似乎是大股东的“付出”,与公司无关,实则不然。无论是依据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按照国内对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大股东向公司管理层的激励都是有严格规定的: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2)在其解释中指出: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 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主体接受服务作为向雇员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支付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因此,主体对股东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股份为基础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2.在中国,2008年5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这些规定从更深层的公司规范治理的角度,指出了两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为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二)《企业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要求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属于股份支付,其中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在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答》[2009]第一期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中国IPO企业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现状

下表是2010年7月以来,通过中国证监会IPO审核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在上市前实施了股权激励企业的股份支付处理情况: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虽然对股权激励涉及的公允价值确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除创业板之外,2010年以来,尤其是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已经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的企业大部分都按照《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要求对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进行了股份支付处理。

股权激励对股东的影响范文第7篇

关键词:双重委托;股权激励;公平偏好;控股股东掏空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3)05-0124-06

Study on Double Principal-agent Model Considering

Equity Incentive Based on Fairness Preference Theory

HUANG Jian-bai,XU Shan,LIU Du-chi

(School of Business,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3)

Abstract:This paper uses the F-S model as reference,and takes the fairness preference theory into the analysis framework of double principle-agent which considering equity incentive.it analyses by probity the participation constraints.it finds that the incentives by stock options to the managers may be even more significant under the fairness preference.And the managers expect higher proportion of stock options.In the listed companies which equity’s main feature is relatively concentrated or highly concentrated,giving a certain degree of equity incentive to the managers with fairness preference,can make the managers’ interests be consistent with the small shareholders’ interests.It can restrain the tunneling of large shareholders to a certain degree.

Key words:double principal-agent;equity Incentives;fairness preference;tunneling of large shareholders

1 引言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资者与企业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然而,公司股权结构高度分散的假设在许多国家与地区是不切合实际的,Faccio和Lang等学者的研究均指出,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是这些国家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普遍现象[1],原生于美国当代经济的公司治理问题,即投资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冲突在其他国家已成明日黄花,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则越来越多地引起了人们的重视。Shleifer和Vishny指出:大型企业通常组建为金字塔集团并由几个少数巨富集团控制,从而在股权集中到一定程度时,控制性投资者经常凭借实际控制权,谋取私人利益,使得分散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2]。以至在这样的公司中,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已经不再是经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问题,而是控制性投资者与其他分散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3]。Johnson等把控股股东通过隐蔽的渠道侵吞公司资源的行为称为隧道行为(tunneling)[4]。Francesco等、Yves和Claude、Garcia和Martinez、Sun和Mamoru等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说明了韩国、美国、意大利、加拿大、西班牙等国上市公司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隧道行为”,并且在以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中,这种利益侵害现象尤为明显[5~8]。就中国而言,在转型经济的制度背景下,外部保护中小股东的法制体系尚不健全,导致了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程度远高于西方法系健全的国家[9,10]。同时,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股权高度集中的,且往往是国有股“一股独大”[11],这就使得我国不仅存在国外上市公司那种控股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国有股代表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

已有的对控股股东利益侵害行为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基于股权结构、董事会治理或法律的视角,如段云等发现董事会结构对抑制大股东掠夺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有影响[12];石水平等均认为股权制衡也有利于限制大股东的掠夺行为[13];而Dyck和Zingale则指出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限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14],但是很少有文献从股权激励的角度进行研究。股权激励的设置一方面是为了激励经营者增加投资者的期望效用;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防止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而这些目的的基本条件就是投资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保护。LLSV(1998)提出要想让经营者致力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只有将经营者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才行。考虑到在中国这种“一股独大”的经济社会中,控股股东大多数都是国有性质的企业法人,经营者持股很难成为控股股东,此时,给经营者适度的股权激励而使其成为中小股东的一员,能有效地将中小股东的利益与经营者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

Falk和Fehr等经济学家认为:委托理论应该通过融入某些形式的行为理论进行分析才能更具备说服力[15]。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一系列博弈实验结果反复证明,人们是有限自利的,许多情况下不仅关注自己的收益,也会关心他人的利益,关注物质利益的分配或行为动机是否公平,即人是具有公平偏好的[16]。描述公平偏好的理论模型主要分两类:以Rabin(1993)为代表的注重行为动机公平的模型以及以Fehr和Schmidt为代表的注重分配结果公平的模型。研究表明:运用F-S模型可以解释许多在纯粹自利人假设下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社会经济现象,加之该模型可操作性强,最近几年国内外的学者逐步尝试将F-S模型应用到委托理论中,Fehr、 Itoh、Bin Guan、 Sabrina Teyssier等人分别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对公平偏好下的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设计出不同于自利人假设下的报酬契约[17~20]。总体看来,国内将公平偏好理论尤其是F-S模型应用于委托领域的研究还是很少的[21]。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以冯福根[22]提出的双重委托的分析框架为基础,从股权激励的角度探讨对控股股东“隧道行为”的影响。并突破传统自利人假设,借鉴F-S模型,将公平偏好理论融入到考虑股权激励的双重委托理论模型中,分析当经理人具有公平偏好时,对于同时具备所有人和人双重身份的经理人而言,他的公平偏好程度将会如何影响股权契约的设计,从而在双重委托理论的框架下探讨给公平偏好的经理人授予一定的股权激励能否起到抑制控股股东掏空的作用。

2 纳入股权激励的双重委托结构描述

传统的单委托理论主要是针对以股权分散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治理问题而构建的一种分析框架,并没有涵盖如何有效解决控股股东恶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这个突出问题,因此不适合作为以股权集中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分析框架。对此,冯根福(2004)提出了双重委托分析框架:一个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由于控股股东掌握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使得传统的全体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问题已转化为控股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问题。此时的第一重委托关系是控股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即控股股东将经营管理权交给经理,并通过董事会对经理人进行监管;第二重委托关系是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等中小股东,由于受高昂的监督成本和治理能力的制约,实际上并不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从而形成了对大股东的事实上委托。那么,双重委托问题的核心是设计最优的治理机制和结构,使得一方面能促进经营者按照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事;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控股股东恶意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文考虑在“一股独大”的背景下,通过股权类激励方案对经理人进行适度的股权激励,使其作为控股股东人的同时也成为了控股股东的委托人。在这样一种双重委托模型的框架下引入公平偏好理论,研究经理人的公平偏好程度对模型均衡的影响。此时,双重委托链如图1所示。

3 模型建立与求解

3.1 控股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模型

借鉴H-M模型,在该委托-关系中,控股股东将控制权委托经理人执行,由于保留了所有权,这意味着控股股东承担了委托中的风险,同时仅拥有控制权的经理人并不愿为此承担风险,在此,本文设定委托人(控股股东)是风险中性者,人(经理人)是风险规避者,经理人付出努力e产出π1,产出还受其他随机因素ε的影响,即经理人的线性产出函数为:π1=e+ε,e与π1相互独立,且ε~N0,σ21,由此Eπ1=e,Dπ1=σ21。经理人的报酬为:S1π1=α1+β1π1,这里α1为固定工资,β1为经理人的产出分享比例。

3.2 董事会内部持股经理人和控股股东之间的委托模型

第二重委托关系的委托方是中小股东,方为控股股东,由于控股股东对公司进行监控,能够掌握更多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因此控股股东可能会通过“利益输送”从中小股东那里掠夺财富。然而,当经理人接受股权激励成为中小股东的一员后,他们也将成为第二重委托中的委托人之一。在此,本文探讨在股权契约生效后,作为中小股东的经理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

经理人持股成为中小股东后,身份已转变为委托人,持股经理人委托控股股东监控公司,意味着他愿意为此承担风险,但仅作为人的控股股东此时则不愿为此承受过多风险。因此,在这里本文设定委托人(持股经理人)是风险中性者,人(控股股东)是风险规避者,控股股东监管经理人的线性产出函数为:π2=a+θ,其中a是控股股东的一维努力变量,θ为一服从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Eθ=0,Dθ=σ22。由于控股股东的监控是有成本的,监控成本函数为:C2a,r=b22a2r2(b2>0是常数系数,其中r是股权契约签订后,控股股东侵占所有中小股东利益获取的租金),上市公司必须补偿控股股东监控经营者的付出,设所有中小股东付给控股股东的线性支付合同为:S2π2=α2+β2π2,其中β2为激励系数。控股股东的实际收入为:

其中,t为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设控股股东具有不变绝对风险规避特征的效用函数,即u=-e-ρ2w2(其中ρ2=-u″u′>0为控股股东的阿罗—普拉特绝对风险规避度),则控股股东的确定性等价收入为:

考虑到持股经理人是具有公平偏好的,那么他们的实际净收入为:VM2=λπ2-S2π2-λ1-tr-k[S2π2+tπ2-S2π2+r-C2a,r-λπ2-S2π2+λ1-tr](k≥0同上设为公平偏好系数,λ为股权契约中经理人被授予股权的比例)。由于持股经理人是风险中性的,期望效用等于期望净收入EVM2=λ-kt+kλa-β2λ-kt+kλ+ka-λ-kt+kλ+kα2+kb22a2r2-λ-kt+k+kλ1-tr,令2表示控股股东的保留净收入,则成为中小股东的持股经理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其中I C′表示激励相容约束I C的一阶等价条件。

类似3.1节中控股股东与经理人之间概率化的委托模型求解,在此,本文也令人(控股股东)的概率约束为Pw2≥2=p2(p2为确定常数),根据Dw2=tβ22σ22及Ew的值,本文将上述控股股东的概率约束条件标准化为:

4 比较静态分析

4.1 控股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模型分析

(1)对经理人股权授予比例λ的影响

故而,当股权契约签订时,经理人的公平偏好程度越高,即k越大,他将付出的努力水平e也会越高;此外易见,当控股股东侵占的利益r越大,经理人付出的努力将越低。

综合分析上述结果,可以看出对经理人而言,在签订股权契约时,经理人的公平偏好感会有助于他们接受股权契约。然而,经理人的风险规避却降低了他们接受股权的比例,并且,观测到的控股股东侵占的利益越大,经理人愿意接受的股权比例也将越低。当股权契约生效后,公平偏好感越强的经理人在得到了满意的工资之后付出的努力会越多,他们将以更高的努力水平以使自己的收益与所创造的价值相当。同时,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将使经理人的努力水平受到更大的负面影响。

4.2 董事会内部持股经理人和控股股东之间的委托模型分析

(1)对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获取租金r的影响

可见,当股权契约执行后,经理人持有股权比例λ越大,控股股东努力水平a越高。

综合讨论4.2,本文发现对控股股东而言,具有较高的公平偏好的持股经理人,将有效地遏制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控股股东风险规避程度越高,这种影响将更加显著。同时,由于持股经理人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实际掌控者,熟知公司内部信息,因此,控股股东为避免来自持股经理人的“报复”[23],随着经理人持股比例λ的增加,控股股东会选择适度降低r以尽量减少和持股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控股股东对经理人的监管过程中,为避免发生由于经理人持股比例增加而出现的管理层掏空以及持股经理人的“报复”行为,控股股东会加强监管力度,以实现对经理人更好的监督约束。

模型分析结果表明:经理人持股对抑制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害能起一定作用,并且,经理人的公平偏好程度能影响到股权契约的设计,相较于自利的经理人,公平偏好感强的经理人工作努力水平更高。当控股股东存在“隧道行为”时,公平偏好感强的经理人期望获得的股权比例也更多,且对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害会愈发反感。此时,控股股东面对这类持有一定股权的经理人,他们会适当收敛自己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

5 结语

传统委托理论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之上的,但该假设忽略了制度参与者的非自利心理偏好对委托关系的影响,也忽略了制度设计可能带来的对经济主体心理偏好的影响。这降低了传统委托理论在公司治理问题研究中的解释能力,也限制了应用范围。公平偏好理论的引入,使得委托理论更贴近现实。同时,传统委托理论无法解释在以股权集中为主要特征的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行为。在双重委托的分析框架下引入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经理人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关系一致,为研究控股股东的“隧道行为”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本文认为:随着经理人公平偏好程度的加大,由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而带来的效用损失将加剧,经理人在签订股权契约时将会要求更高的股权比例来补偿自己的损失以寻求公平。同时,随着经理人持股比例的加大,控股股东会逐渐收敛自己的侵害行为以避免和经理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

对公平偏好下融入股权激励的双重委托模型的研究,为具体实践中股权激励机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对于经理人的选择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一,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一股独大”的背景下,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远高于英、美等国,为尽量减少控股股东的掏空,给经理人授予股权激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因此,经理人的适度持股有助于激励经理人,从而降低成本,给公司带来正面影响。第二,在经理人的选择方面应充分考虑经理人的公平偏好感。适度的公平偏好感有助于增强股票期权对经理的激励作用,使其付出的努力水平更高。故而,从上市公司角度出发,雇佣一个更加偏好公平的经理人,并给予他适度的股权激励,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从而协调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降低成本。

然而,本文还有一些问题尚待解决。对公平偏好的经理人进行有效的股权激励前提是对公平偏好的准确度量,因此公平偏好量表的设计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此外,本文也有待对数理模型的推导进行实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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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股东的影响范文第8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 激励模式

一、股权激励的理论梳理

(一)股权激励的概念

关于股权激励的概念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我国,2005年1月5日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以及2006年12月6日由国资委并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对股权激励作了法律上的界定。

(二) 股权激励的性质

现代企业管理层人员的薪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工资、奖金和股权收益。工资主要是依据经理人的资历条件和本公司的经营效益而预先确定。奖金主要是依据财务指标的方式确定。工资和奖金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关系不明显,因此属于短期激励方式。短期激励方式的不足在于经理人有可能为了短期的财务指标而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

从股东投资角度来说,他们关心的是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和和公司长远目标的实现。为了使经理人立足于股东的长期利益而组织经营管理,需要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对此,股权激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

(三)股权激励制度的价值

股权激励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之一,也是经营者获得激励的重要措施。其初衷是通过这样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来协调不拥有股权的经营者对股东利益的背离,通过设计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实现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捆绑,实现经营者与股东利益一致的制度安排。股权激励制度的价值在于两个方面,分别为防御性的价值与提升性的价值。

防御性的价值在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经营者的短期经营行为,以及防范"内部人控制"等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1]弱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同时降低股东的监督成本。[2]有效地减少成本,最终实现企业目标。[3]提升性的价值在于,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利润分享、风险承担,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服务。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激励高管人员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整合公司人力资源、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1]

二、我国股权激励的立法及实施现状

(一)我国股权激励的立法现状

为配合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股权激励创新改革的顺利进行,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了较大修订,使股权激励的法制化进程向前迈进的一大步。

2005年12月31日由证会公布的《实施办法》明确了股权激励的定义,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股权激励的方式等等事项,使我国的股权激励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2006年1月27日由国资委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2006年12月6日并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股权激励的相关事宜。随后中国证监会与2008年3月16日、3月17日、9月16日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连发三张绿卡,即《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引导和实务操作规范。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状况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展情况

WIND统计显示,自2005年7月1日金发科技A股市场第一个股权激励预案以来,近5年间沪深两市总共推出170个股权激励预案,推出预案的公司总数占目前A股上市公司总数比例不到10%。而且这些预案中约有三分之一最终获得实施,合计54家。

据统计,截至8月4日,今年A股上市公司中总共有138家公司涉及股权激励,其中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有55家, 10家上市公司停止实施股权激励,1家延期实施,有72家公司股权激励草案,其中有4家已经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涉及到的激励股票数量为86952.3万股。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模式选择

据统计,截止8月4日今年已股权激励草案的72家A股上市公司中,有47家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模式,有25家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模式。其中,授予股票期权是最主要的激励方式。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在股票来源方面,实施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占绝大多数,公司提取激励基金购入流动A股和实施股东转让股权的上市公司相对比例较少。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股权激励上线的冲突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其回购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对于回购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的情况只能通过其他渠道予于处理,无疑增加公司的激励成本和不确定性。

(二)回购股份转让时间法律规定的矛盾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奖励给公司职工的,所收购的股份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而实践中激励对象要经过储备期和等待期并达到当期归属条件或达到补充归属条件后才能获授激励股票,时间长达3年之久。这样公司的库存股的保留时间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

(三)缺乏对其它种类的股权激励方法的具体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股权激励法律规范规定的主要激励模式只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缺乏针对其它模式的法律规范。品种单一、缺乏灵活性、客观上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造成障碍,不利于股权激励法律规范的实现,因此如何尽快使其他股权激励模式进入法律就是立法者所不得不面对和考虑的问题。

因此,通过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制化、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必将对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价值、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以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地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婷婷.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研究[D]. 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