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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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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法范文第1篇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下称《规划》)在水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监管方面做了严格规定。

“十二五”期间,我国节能环保产业投资需求将达3万亿元,环保产业机遇空前。

针对环保政策和企业环境修复技术的相互关系,《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刘力奇。

CEI:环境污染日益加剧,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却越来越高。你怎么看技术在环境修复中的重要性?

刘力奇:技术是动力,技术和企业经验捆绑在一起,重要性排名第二位。不管现在还是未来,法规制度永远占据第一位。

值得注意的是,技术分为已经掌握的技术和新研发的技术,现有技术对当前工程非常重要,占据第二;而新研发的技术只是一种储备力量,是未来的驱动力。

企业应该有一个宗旨原则,绝不拿用户当实验品,给客户用的技术肯定是已经成熟的技术。

而重要的是你怎么用技术。用哪项技术、技术用到什么分寸、如何组合技术,这才是最重要的。

CEI:怎么理解“科技保障安全”?

刘力奇:在我看来,这是个原则问题。这个安全不是狭义的安全,而是广义的安全,环境的安全、百姓的安全,当然包括还有公司员工的安全。

出了问题用什么样的方式解决都是技术,没有技术手段的话,所有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

根据实际情况,达到工程当初设定的目的,同时业主、监理、实施企业三方共同检验,这些技术手段都是用来保障安全的。

CEI:环境与企业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环保企业如何更好地履行环保职责?

刘力奇:主要有两点:第一,勇敢地说不,能做的工程项目就做,做不了的坚决不做,应量力而行,我们公司每个月都有几个不做的环保项目。

第二,企业要有足够的综合实力,无论是资金、人力资源,或者是手中储备的技术手段,要清楚知道自己的位置,才能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和职责,不辱使命。

CEI:你怎么看企业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刘力奇:当政府政策法规的指向性是鼓励企业扮演主要角色的时候,企业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目前企业对环保市场推动不大。希望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企业可以先投入资金,同时企业的回报可以在出让的土地市场中获得相应的收益。

CEI:“十二五”期间政府通过多种措施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出台为公司带来怎样的发展机遇?你怎么看环保产业未来环境修复和污染防治方面的趋势?

刘力奇:从“十二五”规划来看,我们公司所涉及的这两个细分方向上,可望达到8千亿的需求量。目前我们企业的年营业额大约是6~8个亿,因此从市场份额这个角度来看,《规划》带来的发展潜力巨大。

土地污染法范文第2篇

今天,我们召开一个秸秆禁烧广播会,请大家认真收听,领会精神。

为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国家大力整治露天焚烧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群众的意识、习惯都有了很大的改观,“不能烧、烧不得”的思想深入人心,任意焚烧秸秆的行为不再普遍。但仍有一些群众对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对环境保护认识不够,有意识无意的在露天焚烧秸秆,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今年镇政府将继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疏堵结合,杜绝这种陋习。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1、露天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是违法的,全镇范围内应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焚烧垃圾落叶、严禁在公路上打晒农作物、堆放秸秆。提倡农作物收获机械作业,粉碎还田,凡未装粉碎装置的收割机械,不允许下田作业,对不合作的机手业主,镇执法中心将依法规强制执行。

2、要加大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目前镇政府正在极积引进秸秆回收企业1家,预计在8月份能正式投产运行。对于棉花杆、菁蒿及种植在边角地块,不方便粉碎作业的农作物,我们应该集中打捆,有序堆放在村委会指定的地点,方便清运。清运费用,由农户、定单商贩和秸秆回收企业共同负担,特别是种植菁蒿的农户,与商贩签定供销合同时,一定要把秸秆清运费写进合同中,我们鼓励农业结构调整,增产增收,但也要防止秸秆乱堆乱放成灾,对环境卫生、消防、交通造成安全隐患。

3、严历打击、落实属地管理。自家的土地自家管,保证自家的地“不烧一把火,不生一处烟”,有火必罚,纵火必究。凡发现焚烧行为,以地块追责(这里包括房前屋后),地块所有者有义务查找出点火的当事人,找不出当事人的,视为没有履行禁烧义务,根据相关法律,等同纵火处罚。具体处罚标准为:焚烧垃圾,情节轻微的,罚款300-500元,作书面检讨,广播通报全村;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罚款500-2000元,作出书面检讨,参加村级义务巡逻,广播通报全村;态度恶劣,不服处罚的,提请镇执法中心依法从严处理;因焚烧造成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坏公物的,交由公安部门打击;在省、市、县督查中,发现火点、黑斑,形成罚款的,按1个1万元扣罚到村,纵火责任人除经济处罚外,一律按《治安管理条例》第49条,拘留7至15天。所有出现的火点黑斑,村委会必须责令当事人及时扑灭,并翻耕覆盖。

土地污染法范文第3篇

作者:谭旭红 杜真芝 单位:黑龙江科技学院

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现状及问题

产权界定不明,补偿主体不清科斯定理认为,在存在外部性问题时,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且产权是明晰的,那么不论谁是产权的主人,通过市场都能实现最优配置。从科斯定理出发,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问题就应该从研究矿产资源的产权制度结构、产权主体等方面进行。明确补偿主体是解决生态问题的基本前提,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具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的双重特点。一方面,在稀缺性资源的利用过程中,矿业开采能够解决大量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提高农民收入和增加税收,带动矿区产业发展和矿区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必然会导致矿区及周边环境恶化,包括空气、土地、水、矿石废弃物等污染,水资源的洁净度受到威胁、地表植被覆盖率降低、水土流失严重及采空区地表塌陷等问题。因此,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十分重要而紧迫。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实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归属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对矿产资源行使所有权。从形式上看,我国矿产资源产权是非常清晰的,产权结构比较合理,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矿产资源在开采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矛盾,土地国有、政府分级行使土地权利的模式造成中央政府与资源富集区政府的所有权行使权责不明,矿产资源的分配关系从属于权力关系而不是产权关系,引发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资源富集区为了能够从矿产资源开采中获得更多利益,以弥补由于资源开发所承担的公共服务成本和生态环境成本,就会过分利用其管理权限,越权审批“违法许可”招商引资,掠夺式开发,造成更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和一系列矛盾无从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也要承担其民事责任。《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就为矿产资源开发中因生态环境恶化而受到财产、人体健康损害的公民获得赔偿提供法律依据。基于以上国家基本法,制定和出台了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涉及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法规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的若干政策指导意见》等[3]。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都对开采企业因矿产资源开采给他人造成的若干政策赔偿做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因开采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采矿企业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研究这些法律法规后,我们发现,它们仅对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补偿问题提出原则性的标准,如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等原则,但是均没有提出统一的评估方法、赔偿标准和具体的补偿办法。例如对于《土地复垦法》中规定“谁破坏谁复垦”原则,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实施办法,但并没有使矿区复垦率提高,我国煤矿塌陷地的复垦率依然较低,分析原因,除了复垦标准要求不明确、多头执法等原因外,没有建立合理有效的补偿机制也是重要原因。由于缺乏统一补偿标准和赔偿办法,缺乏环境损害补偿机制,这就导致当采矿中出现生态破坏的时候采矿企业以无具体赔偿标准为由推诿,不予赔偿;而政府又没有严格的法律和政策依据要求采矿企业进行赔偿,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外部成本得不到有效补偿,而矿区居民和我们的后代不得不遭受生态环境恶化带来的严重后果。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是空白。

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明确补偿的主体与责任,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开采管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是自然和经济和谐统一的过程,不仅需要经济补偿,而且应当充分考虑其生态价值补偿。目前,我国现有的各种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办法主要是偏重于补偿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或者解决资源耗竭性补偿问题,因而都是经济补偿,而缺失真正意义上的生态补偿制度,从而导致大量旧矿、贫矿废弃,影响了生态环境。根据中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特点,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矿山环境恢复的责任主体。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过程中,责任主体相对比较明确。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主要得益方是国家和采矿权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他们应该作为补偿者。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人民应该作为被补偿者。补偿者有责任为被补偿者提供多渠道的补偿途径,同时被补偿者有义务切实地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和恢复当地的生态环境。在明确补偿主体时应区分新建矿山和废弃矿山补偿主体,新建矿山的责任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造成环境破坏的开采者,在开采的同时,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修复、治理生态环境。而对于废弃矿山,由于企业主的变更,很难明确其责任主体,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矿山开采受益者明确的废弃矿山,可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解决这部分废弃矿山的治理和恢复问题;二是对于收益人无法明确的废弃矿山,应由政府来担当治理主体,作为资源所有者代表的政府有责任恢复及治理废弃矿山[4]。健全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机制可操作性我国《环境保护法》已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针对矿区土地复垦问题,《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水土保持法》都规定了“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基本明确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主体,但却没有明确界定破坏者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也没有明确复垦者享有的具体权利,这样就大大挫伤了复垦者的积极性[5]。同时,对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如何补偿的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和量化运行的具体细则,这使得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没有形成强制要求,环境的破坏者及污染者便可以逃避责任,这样造成了目前仍然有大部分矿山生态难以恢复以及矿区开采者与群众的纠纷时常发生的困境。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矿山恢复的先进经验,完善法律、法规,使复垦政策与立法细致、明确和更具可操作性,同时明确补偿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例如,在矿区批复开采之初就应该以法律形式确定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对于开采后出现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由矿主进行修复,国家通过建立治理基金的方式组织恢复建设。此外,应该对矿山土地复垦做出明确的程序和办法规定:在矿山开采过程中,按照开采的先后顺序将矿土堆放在一边,开采后还原土地时,再按先后顺序回填各表土层,土地还原后采矿单位才把土地移交给当地政府。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对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建议。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等。(1)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矿山建设规模、开采方式、矿山地质条件及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相互影响与制约关系,按照矿山活动可能影响到的周边区域作为评估范围的原则,结合矿山地质环境特点、水文地质特征、开采范围及制约关系、矿井废水污染影响、地下水疏干范围、地下采空区影响、废石渣堆积分布范围等诸多因素,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体系,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通过建立覆盖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标准体系,同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标准的修订工作,使其能够切实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最终做到技术标准统一明确、适用范围广的标准体系,以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2)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支持矿产资源。运用先进的现代技术,建立矿山环境灾害预测和控制管理信息系统。转变过去传统的资源管理手段,而是建立动态的资源监测系统,定期收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的动态信息,从而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能力[6]。矿山开采往往引发地面塌陷、泥石流、裂隙、滑坡、地下水位变化、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尾矿坝状况、土地荒漠化、土地的荒化等人为地质环境问题,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采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建立地理信息系统,从而对这些人为灾害进行实时监测,有助于研究矿山资源开发引发的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并对治理结果进行客观评价和监督。全球定位系统可以对灾害发生地进行精确定位;遥感(RS)技术可以利用矿区的多时相遥感图像进行叠加分析,从而获取矿区不同时期的地貌破坏程度、塌陷区的面积、形态、矿业废弃物的类型以及分布状况、环境污染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则可以对矿山灾害数据信息有效地进行空间分析,以便管理人员迅速掌握灾情[7]。为矿产资源开发勘探、开采、生态恢复与治理等环节提供精确的科学依据,应建立矿山环境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土地污染法范文第4篇

一游艇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四)统一规划原则。游艇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按规划布局组织实施。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需求水平以及资源与建设条件的可能,择优选址,提出项目建设规划方案。防止出现一哄而上、无序竞争,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五)市场化运作原则。游艇项目建设要遵循市场规律,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市场准入、项目设立、资源获取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六)与旅游、体育产业互动发展原则。要结合省旅游、体育产业的发展规划,通过游艇项目建设,深度开发休闲、娱乐等旅游资源。条件具备的地方应与旅游度假区、水上体育项目等建设结合起来,以促进旅游、体育产业的集聚发展。

二游艇项目建设的布局要求(七)鉴于游艇项目建设在我省刚起步,处在实践探索阶段,“十一五”期间,重点在经济相对发达、对外开放度较高、市场需求较大、项目所需的资源条件又较好的地区布局。全省游艇俱乐部项目总量控制在15个以内。(八)水域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建设涉及海洋、江河湖泊的水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水域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不得损害、破坏航道、生态环境和防洪设施。(九)岸线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岸线使用必须符合岸线利用规划,集约利用岸线。(十)土地资源利用。游艇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约用地,不得使用基本农田。(十一)生态环境保护。游艇项目的建设和营运,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禁止游艇项目建设。

三游艇项目建设的内容及标准(十二)游艇项目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域、水上泊位、陆地干仓、专用修船场、水上加油设施、配套会馆及其他辅助设施等。各游艇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建设内容,但必须建设相应的安全监控设施。(十三)游艇项目岸上用地面积应与水上泊位数相对应,原则上单个游艇项目水上泊位数最少应在50个以上,每百个泊位陆上配套用地控制在50亩以内。

四游艇项目的核准管理(十四)游艇项目实行核准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各地应在省有关规划的框架内,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游艇项目的条件,提出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申报。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规划布局,综合平衡各类建设和经营条件后,择优确定项目。在项目核准前,交通、海事、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环保、旅游、体育等部门依法出具前置性审批文件或行业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十五)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十六)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交通、海事、水利、海洋与渔业、环保、旅游、体育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游艇项目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该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游艇项目的选址、核准、建设和验收管理。对已核准的项目,省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进行管理,及时纠正出现的违规现象,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营运。(十七)项目业主管理。游艇项目可积极尝试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建设经营业主。建设经营者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游艇经营管理活动。项目一旦核准并设立,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内容和变更土地用途,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土地污染法范文第5篇

环境问题是制约全球发展的首要问题,而我国的环境问题比世界其他国家更为严峻,面对强大的人口压力、资源枯竭和严峻的环境问题,我们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而在有关环境教育渗透的各个学科里,地理与环境教育的关系是最为密切的,他们的研究对象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地理环境,且都以人地关系为主线,以协调人地关系,寻求人类可持续发展为宗旨,都涉及全球环境问题及其防治。因而,1992年的《地理教育国际》明确指出:地理教育可以为环境教育作出贡献。我在地理教学实践中,为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作了以下尝试。

一、充分挖掘现行地理教材中能够进行环保意识培养的内容

渗透在教材中的环境教育内容,不仅为环境教育提供了大量的素材,也确定了教育的方向。教师可通过阐述的环境问题,如温室效应、森林锐减、土壤破坏、城市化问题等,阐明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威胁,让学生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危机感,产生保护与治理环境的紧迫感。再指导学生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些环境问题,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和环境道德。例如:七年级湘教版教材第一章“让我们走进地理”第一节中就提出“在解决全球性的资源、人口、环境问题,编制城乡规划,防御自然灾害,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地理学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统领四册教材的总论。第三章第一节“世界的人口”中,大篇幅讲述人口增加给资源和环境造成的压力,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问题;“活动”设计了漫画“处境艰难的地球”很有趣的展现了环境问题,第四节讲到城市化问题等。通过对相关知识的学习,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观、资源观和发展观,培养环保意识。

二、注重常规教育,培养良好的环保行为习惯

针对七年级学生所具有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行为养成教育,要求学生成为大自然的优秀管理员,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讲究环境卫生,节约用水用电,收集废纸废铁,爱护花草树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积极主动参加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投身于环保事业。

三、充分利用各种实践活动,将环境知识转化为环保意识。

环境意识的形成必须依赖于学生的实践,而且只有在他们的实践中才能表现出来。如果没有接触过协调环境关系有关的活动,那么,热爱环境、保护环境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在地理教学中必须十分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加强环境教育。

把地理知识与周围看得见、摸得着的环境紧密联系起来。如在学习“世界的气候”时,要求学生根据自身的感受,分析冷热、刮风、下雨等现象,特别是经常影响本地的暴雨、寒潮等灾害性天气,使学生知道这些主要是由自然原因产生的环境问题,而干旱、沙尘暴等灾害的产生有自然原因,更主要的是人类破坏了生态环境而导致环境对人类的报复。人类只有认识自然规律,趋利避害,按客观规律办事,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带领学生到学校周边的水污染区域、风景区、垃圾污染区域等参观访问,增加感性知识,使学生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和处理有理性认识,而且在亲身的感受中潜移默化地提高环保意识。

同时,结合当地政府的重点工程或环保热点问题激发学生“学环保、讲环保”的动机。如在本县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带领学生参加植树活动,学生实现了参与环境保护的愿望,在劳动中提高了环保意识;同时也深化了学生对实施此工程重大意义的认识。

四、加强环境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逐步养成遵纪守法的文明行为。

土地污染法范文第6篇

雾在山头好风景,

虚无缥缈本仙境。

谁知变身成祸患,

肆虐人间害生灵。

人类生活的地球,本该是青山、绿水、碧海、蓝天。但随着人类社会尤其是工业社会的发展,这种最简单的要求竟也渐渐成了一种奢望。在古人的记忆里,地面上云雾缭绕是一种仙境般的存在,虚无飘渺,变化莫测,激发了人们极大的想象力,甚至认为有神灵或者仙人在里面施展神通。但现在这种记忆已渐行渐远,雾霾天气已是人类的梦魇。

说起雾霾,我们先说一下雾与霾的区别。在气象学上,雾是由近地面水汽凝结形成的,呈乳白色、青白色,相对湿度大于90%,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霾是由大量细微的颗粒浮游在空中造成的,呈黄色、橙灰色,相对湿度小于80%,水平能见度小于10公里。所以雾与霾是两种不同的天气现象,但人们常常把霾称为雾霾。在雾霾中,人们把直径小于1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称为PM10(PM是英文particulate matter 的字头,意为空气检测时大气中颗粒物的总称),又称为可吸入颗粒物;直径在2.5微米以下的颗粒物称为PM2.5,又称为不可吸入细颗粒物,其大小仅相当于人体头发丝粗细的1/20。人们在呼吸时,PM10颗粒物通常沉积在人的上呼吸道,而PM2.5则可进入呼吸道的深处,甚至穿透细支气管和肺泡,给人体造成很大的损害,这就是人们谈PM2.5色变的原因。根据能见度的不同,雾霾可分为轻度霾、中度霾、重度霾等几个级别,轻度霾指能见度大于5公里且小于10公里的霾,中度霾指能见度大于2公里且小于等于5公里的霾,重度霾指能见度小于等于2公里的霾。

伦敦是世界上著名的雾都,也曾是著名的雾霾之都。19世纪狄更斯的《雾都孤儿》,写孤儿奥利弗在伦敦的成长经历,即以雾都称呼伦敦。起初,伦敦的大雾跟其特殊的地理环境、气候有很大的关系。伦敦位于英格兰东南部的平原上,属于温带海洋性气候,又跨泰晤士河,水气不易消散,所以常常充满潮湿的雾气。从18世纪下半叶开始,英国进行了波澜壮阔的工业革命,但随之而来的负面效应也开始显现,河水不再清澈,空气不再纯净,迷人的雾气变了颜色,最终酝成了著名的1952年伦敦雾霾事件。从该年12月5日起,伦敦连续几日没有风,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和粉尘等污染物蓄积在大雾中,整个城市空气刺鼻难闻,在几天的时间里,伦敦市死亡人数就达4000人;从12月9日开始,伦敦上空大雾虽开始消散,但接下来的两个月里,仍有8000人死于烟雾事件引发的呼吸系统疾病,而更多的人患上了支气管炎、冠心病、肺结核乃至癌症。

伦敦烟雾事件绝不是孤立的个案。20世纪中期,美国也发生过严重的环境公害事件。从1943年开始,美国洛杉矶一带臭氧深度很高,光化学烟雾就经常笼罩市区,大气污染严重,最终导致1952年、1955年两次严重的光化学污染事件。仅1955年9 月,两天内因呼吸系统衰竭死亡的65 岁以上的老人就达到400 多人。

雾霾灾害性天气的出现,引起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纷纷采取措施,治理大气环境,遏制雾霾天气,一些城市都已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英国。伦敦烟雾事件发生后,英国人痛定思痛,下大力气解决空气污染问题。英国虽是法治国家,但对立法问题慎之又慎,一部法律的出台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往往耗时许多年。但伦敦的毒雾刺激了所有英国人的神经,在民意的推动下,议员们拟草案、提动议、一读审议、二读辩争、三读票决等程序在三年内全部完成。1956年,英国防治空气污染法案《清洁空气法》诞生。根据这部法律,城市居民必须改进传统灶具,减少煤炭用量,逐步实现居民天然气化;城镇里要设立无烟区,区内禁止使用产生烟雾的燃料;关闭伦敦城内的燃煤火电厂,冬季实现集中供暖,发展公共交通;重工业设施迁至郊外,工业企业必须建造高大的烟囱, 加强疏散大气污染物;等等。1974年,英国又进一步出台了《空气污染控制法案》,囊括了空气、土地和水域的各项保护条款,规定了工业燃料里的含硫上限。作为英国工业时代的象征,伦敦巴特西发电站曾是英国最大的发电站,巅峰时每周燃煤达万吨,1989年,巴特西发电站正式关停。经过坚持不懈的治理,伦敦的雾霾天气由最多时每年近百天减少到15天,1980年降到5天。现在的伦敦,“雾都”不再,宛若一个生态公园。

美国(以洛杉矶为例)。美国在二战中大发战争财,美国西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由一个不起眼的城市很快繁荣起来,成为美国汽车拥有量最多的地区,但环境问题接踵而来。为了治理日益严重的雾霾问题,洛杉矶开始认为污染源是化工厂排出的丁二烯,于是政府关闭了市内的化工厂;集中、统一处理城市垃圾,禁止居民在自家后院使用焚烧炉(全市30 万焚烧炉)焚烧垃圾。但采取这些措施后,洛杉矶市的雾霾天气并没有减少,这让人们感到很恼火。很快,科学家通过分析空气成分发现,雾霾的元凶竟然是洛杉矶人引以为傲的汽车尾气造成的,洛杉矶在上个世纪40年代即拥有250 万辆汽车,每天消耗1100 吨汽油,大量的汽车尾气被排放到空气中。因为汽车尾气中的二氧化氮和碳氢化合物被排放到大气中,在阳光紫外线照射下,会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光化学烟雾。于是,监管者要求汽车制造商必须安装催化式排气光华器,以解决汽油燃烧不完全的问题;同时敦促石油公司在成品油中减少烯烃的含量。但这一措施遭到利益集团强烈抵制,安装排气光华器的举措一度中止。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民众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环境保护运动,美国政府也开始把环境保护作为工作重心之一。在1955年美国制定的第一部联邦大气污染控制法规《空气污染控制法》的基础上,1960年、1963 年、1965 年和1967 年又分别出台了《空气污染控制法》、《清洁空气法》、《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法》和《空气质量法》,1970年又出台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美国国会也授权政府组建了美国环保署来负责监督法案的实施。这一系列的法案以及相关举措极大地改善了美国的空气质量,洛杉矶的光化学污染问题也得到有效解决。

德国。作为老牌工业化国家,德国也饱受河水、空气污染之苦,据说贝多芬之所以50多岁英年早逝,就是因为他爱吃莱茵河里的鱼,而莱茵河河水受工业污染,从而间接地害死了贝多芬。为消除工业发展带来的空气污染问题,近年来,德国通过了100个“空气清洁与行动计划”,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限制颗粒物排放,比如车辆限行、限速;限制工业设备运转;设立“环保区域”,只允许合乎标准的车辆行驶。二是进行技术创新,通过技术手段减少颗粒物排放,如安装颗粒物过滤装置。三是积极开发新能源,减少对煤、石油等传统能源的依赖,同时呼吁大众多乘公交,节能减排。

日本。日本也曾饱受空气污染之苦,但一场诉讼促进了日本空气质量的改善。1999年,日本东京国道沿线600多位患有呼吸系统疾病居民,集体向法院,状告地方政府和汽车企业。他们认为,地方政府不作为,而汽车尾气是造成他们病症的主要原因。法院接受诉讼,并派相关专家取证。专家最后认为,汽车尾气排放的PM2.5确有强烈致癌作用。5年后,633位居民赢得了诉讼,被告的汽车企业拿出12亿日元和解。该诉讼案促进了日本各地方政府对PM2.5排放的立法,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汽车加装过滤装置控制汽车尾气;禁止超标车辆运行;出租车使用天然气;大搞绿化,种树植草等等。

菲律宾。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菲律宾每年大概有2000多人死于空气污染,首都马尼拉是亚洲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研究发现,菲律宾空气污染的元凶是汽车尾气,占空气污染的80%。为控制汽车尾气,菲律宾政府发起了一场“人民战争”,在广泛宣传汽车尾气危害的基础上,开通了一个短信平台,号召人们检举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一旦被5人以上举报,监管部门将对其检测,并限期整改。另外,政府还鼓励汽车使用天然气,设立加气站,在税收和贷款方面给予优惠。

借鉴其他各国治理空气污染的经验,我国政府应做哪些努力呢?一是完善法律体系。2000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形势发展了,很多款项亟需修订、完善,出台PM2.5控制的法规体系,并加大执法力度。二是修订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规定汽车企业须按要求安装尾气过滤器,对已经上路的汽车补装过滤器。三是调整经济结构,当前我国是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耗结构,化石能源占中国整体能源结构92.7%,面对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的严峻形势,亟需开发新能源,并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实现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四是倡导低碳生活,人人参与环保。在雾霾面前,每个人都是受害者。我们都应该树立环境友好型观念,自觉参与到治理雾霾的行列中。

这正是:

治理雾霾靠大家,

政府社会你我他。

土地污染法范文第7篇

一、海洋溢油事件的危害

从去年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湾漏油,我国接连发生海洋污染事故。世界各国的漏油事故也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海洋污染对生态破坏影响巨大,后果极其严重!墨西哥漏油事件发生后,美国卫生专家曾提出石油漏油已表明,与石油和物接触可能会影响肺、肾脏和脾脏功能,且因此造成的精神紧张可能会增加焦虑、抑郁,并在之后长达6年内可能造成创伤性压力。从健康角度考量有四个主要担忧问题:一是空气质量,二是皮肤与石油的接触,三是石油对海洋的污染,四是影响心理健康。还有就是漏油事件会对当地渔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鱼类、鸟类等大量死亡,损害当地海洋环境的生物链,甚至会伤害到濒危物种。而油气散发到大气之中,会影响人类身体健康;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气体,将加剧大气污染,腐蚀海岸线,影响土地肥力;还会随着台风以及洋流流入大西洋,进而影响欧洲地区。由此可见,海域溢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二、海洋溢油的问责维度和力度偏低

接连发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们警惕。通过与欧美国家漏油时赔偿情况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力度较低,将巨额的环境污染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笔者认为,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应当包括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或者说是责任种类,包括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其中法律责任中又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国石油公司(bp)对美国海洋污染损失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赔偿,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湾灾民赔偿1亿美元,创建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将会受到美国政府可能达200亿美元的处罚。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号漏油,罚款数额为37.5万欧元,同时法院判决法国道达尔集团向约100名原告赔偿高达1.92亿欧元赔款;1989年美国“凡尔德斯”号漏油,埃克森公司为此支付高达43亿美元的赔偿及罚款费用。从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欧美国家对于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实际上是较为全面的,涵盖了从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司法机关等多重问责的机制,从惩罚、赔偿、恢复等多个角度确保问责的最终落实,从根本上讲,问责机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类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种举措。

而对于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来说,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问责机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据我国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笔者引用的法条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因此责任人承担的也仅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我国对海洋污染责任企业的惩罚力度与欧美国家相差甚远,美国墨西哥湾漏油导致海洋污染面积达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亿美元罚款来计,每平方公里罚款金额折合人民币556.5万元,假设按该标准,中海油蓬莱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应当受到46.7亿元人民币的处罚。这一行政处罚的力度目前来说是无法达到的,也缺乏相关的法理依据,那么在现阶段应当如何来规范环境污染企业的法律赔偿责任呢?让我们再来看现阶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现有法律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由上可知,笔者认为该赔偿责任应当按索赔主体区分为国家索赔和民间索赔两类,这两种主体的共同点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不同点则在于国家索赔系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环境污染企业索赔,而民间索赔则是由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向责任人进行索赔。

四、海洋溢油损害赔偿的法律困境

还是以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为例,国家海洋局在事故发生后宣称不排除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进行生态索赔,因此康菲公司赔偿的金额可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款项。其依据的就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一案为例,环境部门对中石油的罚款仅为人民币100万元。但今年6月,国家环境部显示,5年来国家和当地政府累计投入的治理污染资金已达到78.4亿元,其影响深远和危害烈度远不是100万元的罚款所能弥补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连输油管道爆炸导致的漏油事件,最终中石油仅以“投资抵赔偿”的方案进行补偿,而实际后续赔偿工作全部由大连市政府承担,在给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负担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索赔制度为何会失效?

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生态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一旦污染发生,很难评估出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具体赔偿金额,因而无论是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抑或是受损单位或个人的民事索赔权都无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一次性罚款了之,而最终为长期环境污染买单的还是政府和当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处理环境污染的后续治理事宜时,由于政府部门未能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而又是政府部门在为环境污染企业处理后续治理事宜,因此,受损单位或个人欲行使民事索赔权更是困难重重,限于种种压力或是环境污染企业已与地方政府部门达成“补偿方案”,受损单位或个人的维权之路实际是非常困难的。即使一纸诉状将环境污染企业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又会面临如何确定受损单位或个人的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环境污染的范围以及如何明确环境污染导致的具体损害结果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既无先例可循,又无规定可依,更令人尴尬的是,连对环境污染损害结果进行评估鉴定的权威机构都没有,而现有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规定过于抽象,无法量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这个整治和修复的费用是一大难题。也就是说,若发生该等索赔诉讼,原告如何证明该损失是源于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证明污染前的环境状况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复到何等程度。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应当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在正常情况下可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这些金额费用的计算就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目前国家海洋局已经批准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作为一种计算标准,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事实上还是存在争议的。

此外,由于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均属于央企、跨国公司之类的“巨无霸”企业,地方司法机关在受理、审判中必然会面临更多的压力与困难,而将此类诉讼统交由高级法院受理又必然会增加维权者的负担。因此,“小”法院如何去审理“大”企业又是一个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所以,处理对海域溢油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索赔纠纷、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赔偿责任,就必须解决前述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正是我们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

另一个笔者认为海域溢油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赔偿问题的重点在于环境污染企业的赔偿能力。海域发生严重漏油事故时,企业很难凭借自身力量承担全部风险。此前的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英国石油公司获得了35亿美元左右的保险赔偿,即便如此,该公司仍背负了巨大债务,甚至开始出售资产筹集资金。同时,他们创建了一笔金额为200亿美元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件的受害者。这笔赔偿基金用于清理当前的油污、损失赔偿,同时也为将来可能显现的影响预留赔偿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受油污影响区域的清理、修复、长期生态影响评估以及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持续补助。

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近些年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对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扩大。我国是能源相对匮乏的国家,为了保证能源安全、尽可能摆脱受制于国际巨头定价的局面,我国石油企业将通过技术输出等手段扩大海外石油资源的占有,提高石油进口量。但与此同时,石油在开采、运输等环节面临的风险将大大提高,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漏油导致海水污染,这些跨国石油企业将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赔偿,面临巨额的赔款压力。而按照国内法律规定,针对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责任方仅需支付二十万元的行政罚款,不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但这并不是结束,而只是赔付的开端。

五、海洋溢油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土地污染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水土保持;存在问题;研究深化;可持续发展

1 关于水土保持性及其水土流失现状的分析

水土保持工作的可持续性的发展,是当代社会的健康发展的需要。通过对水利施工水土保持性方案的探究,可以满足当下的人文需要,也是后代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这也是对人类自身生活权利的维护。通过对这些权利的应用,可以实现人与自然的有效协调。在水土保持性方案应用过程中,可以避免其经济性的技术方案的应用,进行资源的过多的占据,从而避免其生态的破坏,避免其环境的污染性的避免。目前来说,水土保持可持续应用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深入到社会工作的各个层次,包括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甚至是某一个单位,水利行业也不例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主要内容是防治水土流失,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效益。因此控制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建设新农村的必要保障。

在日常农村建设过程中,应该把水土保持放在一个首要地位,从而进行农民收入的增加,确保其发展生产环节的正常开展,这对于农村环境的改善是非常有好处的,有利于农村建设的综合效益的提升,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综合处理方案的应用。在当下水土保持工作应用过程中,应该按照社会主义的建设方案,进行工作思路的调整,确保其工作观念的改变,进行新型技术的应用,积极采取新型的措施方案,实现其治理的综合效益的提升,从而有利于现实的生态建设的稳定运行。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无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生活离不开水的供给和保障。水利包含着水资源开发利用、除害、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等许多内容。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位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但是,目前我国在水资源的利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我国洪涝灾害十分频繁,几乎每年都发生,加之水利工程及城市、乡村的防洪标准普遍偏低,灾害损失十分严重。

受到我国的区域地理及其自然环境的影响,我国的干旱灾害是时常发生的,并且随着当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展,其灾害的损失也是非常大的,这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通过对水土资源的保持,可以实现现实工作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这需要我们进行水利工作的开展,实现水利工作过程中,经济应用环节、人口环节、资源利用环节、环境协调环节等的配合,从而实现当下的水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土壤颗粒间的空隙占土壤总体积的30~50%,空隙是水份存在的空间,是涵养水源的关键,由于土壤随水而去,贮水空间就随之丧失,土壤的蓄水量也因此减少,从水文角度讲,增强了径流的年内变化,使洪水季节水更多,枯水季节水更少。第二,水土流失使得梯田、水塘、水凼、水库、湖泊、河道等发生淤积,蓄水容积减小,蓄水量也相应减少,也同样使汛期水更多,枯季水更少。因此,水土流失容易造成涝灾。

受到水土流失的影响,也容易降低枯水季节的水量。在一些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地区,其植被会得到大范围的破坏。在某些山区地区,其水土流失的情况也是普遍存在的。如果遭遇到暴雨剞劂,受到其地面坡度的限制、植被的限制,其坡面的截流能力受到一系列的约束,特别是土壤的表面函水能力的变化,特别容易产生大规模的产流,也就造成了大规模的山洪,从而影响了现实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洪水过程与暴雨过程相似,陡涨陡落,历时短暂,凶猛的洪水夹杂泥沙倾泻而下,使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由于植被破坏、径流改变,土壤乃至地质结构受到影响,一遇暴雨,极易形成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造成山洪灾害。

2 水土保持方案的优化

为了满足新农村的建设需要,针对水土流失的危害,展开水资源利用环节的优化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我国资源利用现状的重要问题。通过对农村及其其他区域的水土流失状况的剖析,可以确保水土的保持性,这对于现阶段的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是非常必要的。比如在国家大坝建设区域,比如三峡大坝,通过对水土保护方案的应用,可以进行水土流失情况的防治,确保水土资源的有效利用改造,进行土地生产力的维护机器提高,有效的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实现其生态环境建设的综合效益的提升,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正常开展。以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法等法律的宣传为突破口,加强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控制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和水污染,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污染的行为。同时做好群众生态保护和环境知识的教育工作,强化群众环境意识,形成人人参与水源保护、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促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另一方面,加强水土保持科普教育,在中小学课程中增加水土保持内容,编辑出版水土保持科普读物,形成各级政府投资、多种载体和途径宣传的新格局,提高水土保持科普教育水平。

通过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用,可以降低日常洪涝灾害的发生频率,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正常开展,控制好土壤的入渗量,这可以进行相关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比如水库的建设、梯田的建设等,可以进行径流的拦蓄,在河流汛期可以进行洪峰量的削弱,确保其防洪能力的提升。在枯水期,也可以进行径流的有效补偿,以满足水土保持的需要。水土保持可以减少水土流失量,很多水土保持设施,如水平梯田、小山塘、排灌沟渠等还可以拦泥拽沙,增加塘库蓄水,提高水利工程的效益,减少水库、湖泊、河道等的淤积,延长水库的使用寿命。

通过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可以确保各个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的提升,进行小流域生态建设的开展,以满足当下的水源保护的发展需要,实现生态修复环节、生态治理环节、生态保护环节的协调,为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提供助力,通过对小流域综合治理方案的应用,也可以确保其小流域治理体系的健全,满足当下的生态生产的需要。当然在发展过程中,进行各个新农村综合措施的协调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提升新农村的综合环境应用效益。实施污水、垃圾、厕所、河道、环境同步治理,使其形成结构良好、各项功能较强的整体防护体系,达到保持水士、保护水源、改善环境、促进生产的目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的必由之路,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其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

3 结束语

通过对水利施工中水土保持性方案的应用,可以有效提升日常水利施工过程中的工作效益,确保各个区域环境体系的健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