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第1篇

一、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县城镇化、工业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非农用地需求不断增长,自土地承包到户以来,全县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城镇项目建设等被征收征用土地共4490亩,其中,耕地4227亩。所有征地涉及51个村委会235个村民小组3301户农户11094人,其中1—18岁2938人,18—60岁6881人,60岁以上1275人。其中2005年至2008年7月共征地358亩,其中耕地341亩,占所征地的95%。所有征地涉及9个村委会36个村民小组259户农户852人,其中1—18岁218人,18—60岁563人,60岁以上71人。

(一)基本失地人口情况。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基本失地(人均耕地不足0.3亩)1284户4446人,其中1—18岁1058人,18—60岁2847人,60岁以上541人。基本失地农民生活现状为:上升型120户、持平型903户、贫困型261户。其中2005年至2008年7月,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基本失地31户108人,其中1—18岁31人,18—60岁66人,60岁以上11人。基本失地农民生活现状为:上升型5户、持平型13户、贫困型13户。

(二)完全无地人口情况。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完全无地644户2209人,其中1—18岁632人,18—60岁1331人,60岁以上246人。完全无地农民生活现状为:上升型57户、持平型303户、贫困型284户。其中2005年至2008年7月,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完全无地61户220人,其中1—18岁54人,18—60岁146人,60岁以上20人。完全无地农民生活现状为:上升型4户、持平型33户、贫困型24户。

(三)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情况。因项目建设的补偿情况。1998年以前征地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标准不等。少部分农户采用减免农业税(费)的方式补偿;1998年以后的征地主要实行货币补偿和办理农转非的方式进行安置,标准根据地块等不同而不等,最高时曾达6万元/亩,大多数为2万元/亩。另外,落实农转非2263人,其中安排就业114人。落实最低生活保障839人(户)。其中2005年至2008年7月,落实农转非48人,其中安排就业16人,落实最低生活保障40人(户)。

2005年11月以前征地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不等,最高达6万元/亩,大多数在2万元/亩左右。2005年11月至2008年7月,按县人民政府第5号公告规定的标准对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标准为征收水田、菜地的规划区内24000元/亩,规划区外的坝区、乡镇政府所在地22000元/亩,其它地区19800元/亩;征收旱地规划区内10000元/亩,规划区外的坝区、乡镇政府所在地9000元/亩,其它地区7700元/亩。2008年7月,县人民政府了28号公告,对大瑞铁路××段建设用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作了新的规定。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情况。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就业安置和土地安置的方式进行。一是货币安置。这是目前采取的主要安置方式。征收土地的补偿费,除原老街的部分村、社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少量的费用外,其它乡镇全部兑补到农户。二是宅基地安置。对部分拆迁户,在进行货币补偿的同时,还实行宅基地同面积兑换的方式进行安置。三是办理农转非手续和就业安置。按征收0.5亩耕地办理1人农转非,共办理农转非2263人。从2008年起,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后,不执行农转非政策。同时,由用地单位为土地被征收的农户提供就业岗位,安排了114人就业,但这样安置的方式很少。四是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符合享受低保条件被征地农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839人(户)。

二、存在的问题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失去了土地,农民就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如果农民在失地后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就会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变为介于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土地征用不仅没有富裕农民,而是造成了大批农民失地失业;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而是扩大了社会不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已成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补偿费用偏低,失地农民安置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只考虑了土地的历史产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农民”的生活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征地农民成为新居民后生活消费水平必然提高的客观事实。目前每亩水田的全部补偿费大约在2万多元,也就相等于一个普通公务员1年的工资。现在农民没有土地了,生活成本又在不断的提高,他面对城镇生活的时候需要开销,所以补偿费也是杯水车薪的。由于现在的补偿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给被征地农民带来的深刻变化,既解决不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更解决不了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第二,整体素质不高,失地农民就业难。土地依然是绝大多数农民、特别是大龄农民的最基本的就业岗位。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部分大龄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相对低下,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他们是弱者。面对激烈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农民失地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最基本的就业岗位。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的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自谋出路的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困难,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

第三,经济收入不稳定,失地农民保障难。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征用土地必然影响农民的生计。土地被征用后,有些农户能较好地运用得到的补偿资金自主创业,生活稳定并有较大提高。对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而言,他们的生活水平总体上呈现“先高后低”的特征。在土地被征用之初,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有的失地农民闲居在家,打牌、打麻将,甚至赌博成为日常生活的主要内容。几年下来,正事没干,钱也花光了,技术也没学,种地没土地,工作又没有,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有的失地农民都把土地补偿费用到住房的建设修缮、婚丧嫁娶、购置生活消费品,以及清偿债务等方面,没有将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导致失地后往往也就丧失经济收入来源。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将会因就业发展能力、社会转型能力等等,导致生活水平出现很大的差异。特别是以土地经营为主、文化程度较低、社会转型能力较差、消费没有计划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的被征地农民,几年后征地款“吃”完,其最终结果往往是生活没有保障。

第四,相应的制度不健全,失地农民管理难。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农民失去土地以后,没有低保,没有社保,处于无地、无业、无保障、无创业资本的“四无”状态,造成了“种粮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情况,生活在城镇的边缘,导致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优惠政策,不仅计划生育等政策执行难,而且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制约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进程。

三、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建议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方面的建议和措施如下:

(一)依法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对于农民来讲具有三项基本功能,即:所有权功能、就业功能和保障功能。同时土地也具有效益延续功能,只要土地在,农民可以祖祖辈辈的依靠土地生活下去。因此,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要按照“土地能换到农民的保障”

的原则,根据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未来用途、区位、质量、供求关系等综合因素,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和被征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法制定评估办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以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经济条件来确定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的依据。按照安置农民的实际社会成本,制定出补偿安置最低标准,改进补偿费的分配方法,完善补偿机制。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要改变目前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采取形式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给被征地农民提供一条能够确保长期生计的出路。一是预留地安置。政府在征地时为完全失地的农民代征15%左右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建盖标准厂房、市场等用于租赁、经营或作价入股,以保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二是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收益的50%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剩下的收益小部分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其余直接分配给农民。三是实行宅基地安置。对完全失地农民补偿0.3——0.2亩的宅基地,一方面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另一面方面可建盖房屋可用于出租,增加收入。四是制定合理补偿费用分配机制。可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一部分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当前的生活需要,另一部分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三)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解决目前失地农民存在问题的关键。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结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建立与之相适合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换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

1、着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首先,转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观。大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对就业缺乏市场意识,存在着“等、靠、要”思想。因此,要通过宣传教育帮助被征地农民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择业观念。

其次,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农民失去土地后,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除去合理支付货币补偿以外,还应考虑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要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就业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安排专门的资金,开展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多层次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使更多的失地农民通过就业培训打开就业渠道,为失地农民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再次,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贷免扶补”的就业带动创业政策的要求,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分类纳入城乡就业体系,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政策扶持。

第四,加大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力度。一是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按一定比例优先符合就业条件被征地农民就业。二是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人员及其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解决就业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就业困难。

2、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采取基本生活补助、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办法,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1)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按照政府倡导、个人自愿、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缴费标准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不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参保范围。被征地人员是指××县辖区内有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格,其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征用,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员。以户为单位,土地(指按××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界定的耕地,面积以农经部门丈量面积为准)被完全征用或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均为参保对象。

第二、保障方式。一是基本生活补助。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不分男女)的人员,实行基本生活补助。二是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不分男女)的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基金来源。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一是使用土地的单位,按使用每亩土地不低于4万元的标准缴纳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二是政府从土地纯收益中安排10%的资金;三是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益;四是政府补助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五是其它来源。

第四、缴费及补助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金由农民个人、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筹资标准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承受能力来确定,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助50%,由个人缴纳50%。政府补助部分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有权享有政府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待遇的发放。一是基本生活补助。享受基本生活补助的60周岁以上的征地养老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后之下月开始,由社会保险局经办机构按启领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补助费,直至死亡。二是基本养老保险。16周岁至不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局经办机构根据××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计算相应的待遇,如待遇不足我县启领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从统筹账户中补足不足部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实行生活补助。对县人民政府具体政策实施后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且土地被完全征用的人员不列入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范围,一次性发给征地生活补助,其今后的就业和养老问题自行解决。

(3)医疗保障。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参保方式享受有关医疗待遇。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第2篇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实际上就是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生存权利。随着我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势必增加对土地的需求,但不能把经济的发展建立在牺牲农业和农民利益的基础上,所以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

土地征收;征收补偿和安置;问题;对策

引言

2013~2015年,福建省顺昌县征地事务所签订了45个项目的征地协议,共征收集体土地6580亩,发放征地补偿费24067万元。目前,我县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建设速度加快的时期,土地征收出现了新的高潮。这些土地的征收满足了我县城镇化、工业化和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但由于各种原因所引发的征地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政策也迫在眉睫。本文以顺昌县为例,对当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初步的探讨。

1征地补偿安置的主要做法

1.1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加大征地政策宣传力度我县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在征地前做好征地的宣传工作,对征收的集体土地,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做好被征地的面积、地类、权属调查,做到调查表、实物、补偿登记三对照、三符合,告知被征地单位(农户)听证权利,经过协商签订《征地协议书》,并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征地经批准后严格实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步骤。

1.2逐步改善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的做法在补偿方面,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精神,我县从2013年起将耕地年产值提高到1500元/亩。在安置方面,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问题,除货币补偿、养老保险外,目前我县在余坊组团项目中创新留地安置、自愿入股等安置途径,在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安置途径。在社会保障方面,近几年我县在征地项目中,对涉及耕地且符合社保对象的,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用地项目涉及失地农民社保情况登记表》等台账。截止2016年6月,共计失地农民保险对象4000余人,已保障2481人,目前正在协调社保金的发放。

1.3确保征地补偿费足额到位,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近年来,我县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均足额及时到位,不存在拖欠、截留征地补偿款现象。在征地申请时,要求建设单位先将不低于50%的征地补偿费存入县征地资金专户,待征地批准后统一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到位。从2013年起,县征地事务所已直接发放10158.82万元补偿款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2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2.1土地征收程序滞后,补偿标准难统一现行的征地程序设置“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听证”等环节,强调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单位和农户,但在实际工作中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如在听证环节,当听证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缺乏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因此,虽然有听证设计,但被征地户往往有异议,不少是以上访的形式要求解决。在现行设计中,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设在土地征收经省政府审批之后,这时集体土地经审批其性质已转为国有土地;另一方面,如果被征地单位(或农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同意,被征地户不愿交出土地。如果采取行政手段,必然造成不稳定因素。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最重要的就是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由于现行的标准在工作难以执行,被征地农户在补偿上便“讨价还价”,以至在我县城区及近郊等村的耕地补偿价都在10万元/亩以上。因此,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置于征地审批之后的流程是不符合实际的。

2.2土地分类在相关部门中存在不一致,缺乏协调性国土部门通常将土地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地类一般都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范围,少部分涉及到建设用地。如,在国土部门的土地分类中,归类为未利用地或其他土地的地块,在林业部门的图斑上有可能是林地。这样在征地上报审批的图件中,就会出现地类不一致、面积不相符的情况,其结果造成被退回重办,甚至还因该地类为林地导致无法审批。其主要原因是两部门在有关地类的划分上缺乏沟通协调,造成不一致。

2.3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有待改善

2.3.1失地农民社保金偏低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规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个人账户资金的筹资规模应不低于18000元,政府补助比例不低于70%。即政府投入的资金为12600元/人。就目前我县符合失地社保条件的有4000余人,而社保金的筹措只有近2200多万元。如果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设立社保账户,社保金的短缺就显而易见。自失地农民社保工作开展以来,多数农民不愿意自己再掏钱提高比例,因此其账户只能是政府投入的12600元。按计算满60周岁后,他们领取的养老补助只能在90元/月左右。从保障的长远角度来看,这点收入难以保障其生计。

2.3.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筹措标准偏低根据《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顺政综[2012]92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筹措标准为1.22万元/亩。按此标准征收耕地只按项目中耕地的地类缴交社保金,这时就会出现征收耕地的亩数多,但达到社保条件的对象少,如神农菇业项目,征收耕地90多亩,符合社保条件的不超过10人。征收耕地的亩数少,但符合社保条件的对象多,如洋口精尚自动化项目,征收耕地170多亩,达到社保条件的580多人。我县双溪街道的城东村、余坊村,洋口镇的沙墩村,其人均耕地大多数在0.5~0.4亩/人之间。即使只是征收少量耕地,甚至未征收,其人均耕地就有可能少于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30%以下(0.444亩/人)。就目前情况看,全县达到失地农民社保条件的人数已有4000多人,但筹措的专项资金只有2200多万元,缺口仍有2840多万元,其中还不含免费为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的费用。因此,以耕地1.22万元/亩的标准来筹资,其标准确实偏低了。

3对策和建议

3.1改革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效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调研全省各地在征地报批程序方面的可行做法,重新制定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置,然后再申请办理征地报批及其他手续,提高征地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于城镇化、工业化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3.2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机制

3.2.1适当扩大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目前,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面附作物补偿费。从征地工作实践看,应适当扩大补偿范围。拟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因征地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纳入补偿范围。

3.2.2逐步提高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所征地块的现状,有区别地适当调整年产值的基数。贯彻执行《南平市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1]122号)精神,根据我县情况、土地区位条件、耕地质量、以及用地趋势和现行征地补偿价格差异情况,制定《顺昌县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补偿标准应和土地区位条件、耕地质量、土地征收后的用途(经营性与公益性相区分)相挂钩,对公益性用地如交通、国防、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在“区片综合地价”的高低限之间平衡。

3.2.3改革、探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在土地征收工作中,除货币补偿外,应进一步探索分期货币补偿方式、入股分红安置方式、土地交换方式、留地安置方式、社会保险方式等,引入司法机制,丰富农民维权救济渠道。

3.2.4完善和健全农村土地产权,逐步提高失地农民社保金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民承包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和南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将失地农民社保金的筹资标准分为省重点和一般项目两类。属省重点项目的,其失地社保金筹资标准为1.8万元/亩;属一般项目的,其筹资标准为3万元/亩。适当提高标准,即有利保证失地农民社保金的足额到位和逐步提高,也有利于抑制企业浪费土地的现象发生,通过经济杠杆保护耕地。

3.3土地分类应建立相关部门协作的长效机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征收土地的报批进度,服务地方经济,促进社会发展,国土部门在核实被征土地地类时,应先到林业部门核对;林地部门在确定地类时,也应会同国土部门核对。把这种工作关系作为核实地类的前置条件,没有经过双方相互核实的地块,不能进行地类变更。

3.4加强对征地补偿款发放的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和发放对象;省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加强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功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发放的监管,提出土地补偿费可由国土部门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县级国土部门应根据被征地单位(村委会)提供的被征地村民的身份证明,将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地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4结束语

农村征地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要以人为本,一切从农民的利益出发,在征地补偿安置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让农民切实分享到经济建设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刘浩.对南京市征地补偿及安置办法的思考[J].广东土地科学,2007(01).

[2]张明.淮安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利益补偿政策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

[3]石艳丽.浅谈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实现方法[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4).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第3篇

“十一五”期间,国家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拉动内需,众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纷纷开建,征收农民土地已成为建设过程中必要且重要的环节,征地环节中涉及的人数广泛,引起的社会问题众多,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能否做好是影响社会是否和谐的关键因素。庞大的土地收储面积造成了大量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保障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生活和就业关系到能否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国外征地相关政策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地补偿是我国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上独特的风景。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征地补偿都是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上的。在征地中,对被征地人的权益保障往往是征地的核心。国外在土地征收大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对“公共利益”的认定也与我国有所差别。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均是站在被征地者的角度进行土地征用补偿,对由于征地造成的当前和未来的以及相关的利益损失进行相当于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格的赔偿,还有的国家对于原业主不做迁移的地上物,以及对相关和相邻业主造成的经济上、使用上、就业上的损害的,也都在补偿范围之列;如果业主希望自己迁移地上物,则迁移费也属于补偿之列。

国外土地征用范围包括:第一是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征用土地的价值,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第二是土地补偿额,是对因征地而造成的经济及其他损失的补偿。此外,补偿方式也是多样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及其经济损失可以用金钱的尺度评价,但考虑到目前现金补偿在土地评估技术不足和低价上涨的情况下,若被征地者所得到的补偿费无法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各国也制定了一些补偿方式以弥补资金补偿的不足。

三、我国相关征地法律政策分析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以《土地法》及有关条例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国家具有征收权,自然人和法人必须服从,带有强制性。由于我国长期实行“重城轻农”的政策导致我国农村社会政策体系不仅在实践中表现出碎片化和边缘化的特征,并在学理研究中游离于主流研究之外。而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到了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仍然出处相对忽视的位置。

在我国,农村的社会政策一直是一种特惠制而非普惠制的政策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社会的快速转型,中国社会的“三农问题”(农村、农业、农民)已发展演变为“新三农问题”(农民工、失地农民、农业村落终结)。将“老三农问题”和“新三农问题”结合起来解决,为农村人口提供户籍、住房、教育、就业、劳保、医疗等诸多方面政策,打破和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已日趋成为国家关注的重点。

“新三农问题”中的失地农民、农业村落终结均是由征收土地造成的。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具有保障功能、发展功能、增值功能,是人类赖以生存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资源,土地更是农民生活、就业、养老的保障。农民失去土地时,同时失去也是关系生存的一系列基本权益。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大力发展“重点项目”、“重点工程”,而发展的条件就是征收农民的土地,造成大量农民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土地。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问题一直是很严重,急需解决。失地农民随着“身份”的改变也丧失了部分民主权利。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不解决社会就难以稳定、和谐的发展,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认识深化,我国社会的政策理念已经从改革开放以前的平均主义,经过差别主义回归到社会政策的本义,即非单向度地追求公平,而是追求发展与公平的一致性和有助于实现公平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却始终是城乡二元格局中的弱势者。近年来,南京市委、市政府将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

其中,再就业培训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1)职业指导培训:被征地农民所属区、县劳动部门应为其提供为期两天,不少于16课时的免费职业指导培训,帮助他们认清就业形势,更新就业观念,为他们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和求职方法,积极指导他们实现再就业。

(2)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确定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开展适应性较强的职业技能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使被征地农民尽快掌握技能,尽早实现再就业。

(3)创业能力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开展创业能力培训,使他们熟悉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了解创业必备的知识和程序,指导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业方案,帮助他们解决创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在开业后对他们继续进行必要的咨询服务和业务制定。

新的补偿政策比以往有3个方面的提高:一是补偿标准:安置农民的进保费标准提高到50%到100%。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补偿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平衡,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制定青苗和附着物补偿价标准及具体补偿指导价,报请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二是保障待遇提高,失业保险比原来生活困难补助提高近300元钱,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标准上,每人每月比原来的养老保险提高70至205元钱。三是在资金补助来源和渠道上比以前有所增加,政府和部门筹集了两部分资金,一个是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个人社保账户不足的问题,同时从土地出让中按每亩2万元保障筹资社会统筹资金,主要解决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不足的问题。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第4篇

北京通州区张家湾镇大高力庄,是一个邻近地铁八通线的村庄,站在村子里就可以看到不远处林立的住宅楼群。一片正在建设的楼房旁边,几条起重机吊臂还在不停地转动着。这里已很少能看到大片的耕地。据村里一位年长的村民说,现在由于耕地减少,村里人均只有几分地,所以人们已经有十几年不种地了,大部分年轻人都到外面打工去了。

好在他们位于京郊,土地比较值钱,所以村民都享有低保、医疗保险、养老金等福利,就业也相对容易得多。

但在偌大的中国,像这样的农民毕竟只占一小部分,其他几千万被征地的农民就没有北京的农民这么幸运了。他们的土地被征用后,只能揣着少得可怜的补偿费另谋生路。这样的农民,被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称为“三无农民”――“种地无田,做工无岗,社保无份”。

不过,这种情况或许将从今年起得到改观。4月2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又联合下发题为《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4号文件),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予以明确。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记者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了解到: 2006年全国城镇化率超过了44%,不完全统计,已累计产生了4000多万被征地农民。“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城镇化率将以平均每年0.8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据有关专家预测,全国每年还要新增被征地农民300多万。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早就有专门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单位,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还另外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但实际补偿情况并非如此。以2006年山东济南对失地农民补偿为例:根据补偿办法,农村土地每亩种植普通农作物的年产值被估在1000元左右,每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按照每人0.8亩土地计算,一个三口之家得到的最高补偿不超过4.5万元,按照当地的消费水平,这些补偿款只能维持一个家庭三到五年的基本生活。

在许多地方,农民与政府之间争议最多的是关于土地补偿价格,这其中最核心的矛盾是土地价格到底是按征地前的产值还是征地后出让土地的收入计算。双方的持续争议有时甚至会升级为暴力事件,最典型的就2005年河北省发生的定州血案。

按照常理,一件商品的价格是由该商品能够创造的价值和买卖双方的需求决定的。土地属于稀缺资源,应该由土地所有人来主导其价格才对,即所说的卖方市场,但现实的情况是许多地方政府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产值强行征用,其中土地收益的差额大多为地方政府所得,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并没有因此而得利。

这些游离在农村之外的农民在补偿款不多的情况下,只能自谋出路,但由于很多人缺乏其他的劳动技能,生活日益窘迫,社会保障对他们来说就更具有实际意义。

日前,记者就失地农民社保问题采访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刘从龙副司长时,他说:“土地对农民来说,具有两层意义:一是土地是他们拥有使用权的财产;二是土地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建设过程中占用了他们的土地,除了适当的财产补偿外,社会还应该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他认为,一次性的补偿难以解决失地农民土地的生活,应该给他们长久的生活保障。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通过提高土地使用的成本,可以紧缩地根,有效地抑制经济过热。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守英也认为,要么就按市场规律办事,要么就彻底解决好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在目前情况下,以权益来补偿是最良性的。 其实在几年前,很多地方已经尝试着用社会保障来代替一次性补偿了。

其实,对于失地农民保障的问题一直是中央政府十分关切的问题,有关部门此前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劳动保障部提供的数字看,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9个省级政府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文件,基本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了1000多万被征地农民,筹集社会保障基金800多亿元。但是,还有十多个省市尚未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仅占全国4000万被征地农民的25%。

拿什么来保障失地农民?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民的土地问题密切相关,自然不能置身事外。早在2004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决定对2004年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自那以后,全国征地补偿费清欠工作一直未停。

国土资源部从清理整顿开发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多方面入手,与有关部门一道,配合各省(区、市)政府,着力解决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甚至硬性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费不到位、安置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引起群众上访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暂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用实际行动维护农民的权益。

一次次清理整顿行动,虽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征地中的矛盾和问题,但是为以后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这次两部委所发的14号文件在一开始就说明了出台的背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有关专家告诉记者,虽然文件提出的大部分原则都是来自前面的几个文件,但14号文比以前多了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

围绕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政策,14号文作了具体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利。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14号文件还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偿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当然,这些政策还没有惠及全部的被征地农民,针对的是新征地土地的农民。那么,以前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怎么办?交不起保障费用的农民怎么办?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刘从龙副司长说:“以往被征地农民的问题需要结合各地实际,统筹考虑,有的地方已将他们纳入保障范围,比如江苏,但大部分地方还没有。一来是因为以前的政策跟现在有差别,当时可能已经给过他们一部分补偿费了。更重要的是,以前的失地农民要追溯到什么时候?总不能追溯到1949年吧。当然,我们也正在研究合适的办法。”针对农民交不起保费的问题,他说:“暂时不能加入保障的,政府可以先给一个最低生活保障,这也是社保的最低标准”。

当记者问到社保基金的安全问题时,刘副司长总结了四点:监督资金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像其他社保基金一样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资金的核定和发放;加紧研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失地农民社保基金专户管理;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统计工作,建立保障工作的考核制度。

一些社保专家认为,我国目前GDP超过18万亿元,财政收入超过3万亿元,外汇储备9000多亿美元。就我国经济总量和实力而言,完全有条件解决全民低保问题,只要国家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和改革成本,问题就解决了。

但对社保要有清醒认识,现阶段不可能一步到位搞高水准的社保(既无可能也要防止掉入福利陷阱)。既然不能提高社保水准,那么是否还有更好的办法呢?从现阶段的状况看,农民一个月顶多能领两三百元钱,必需另谋职业,才能维持生活,这就涉及到了农民的就业问题。

现在农民进城打工,干的都是城里人不愿意干的最脏、最累的活儿,国家没理由让他们永远这样干下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一位官员说,农民就业可以分两部分解决,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可以直接转为城市户口,享受与城市人口一样的保障水平和就业服务。在规划区外则要保留农业户口,政府对他们进行就业培训,实现劳动力转移。

有了政策就能水到渠成?

相信14号文件出台后,许多人都会有疑问:既然以前的文件已经基本包括了14号文件的全部内容,那么这次为什么还要重新发文强调“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呢?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用土地出让金补充农民社保基金时,接近决策层的一位官员曾在接受某杂志采访时说:“不能对这个文件抱有太高的期望,目前主要还是靠地方做工作。”

刘从龙副司长也认为,目前的政策法律法规其实是很完善的,关键在于下面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整个大环境的改善,不是某一个部委能解决的问题。

很多人都认为,14号文件中所提的社会保障政策能否实施,最大的问题来自于文件中所说的“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能否具体实行下去。

要把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农民,前提是把目前全国的土地出让金按照项目核算清楚,并严格收支管理,否则一切制度设计都是空中楼阁。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和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的原则。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参保不享受待遇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费用分担

以行政划拔方式使用的土地,在征地时涉及应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按项目隶属关系,结合省财政直管县体制,分别由省、市、县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类承担:

(一)在区、区实施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省政府承担70%,市、区政府各承担15%;实施的市级建设项目,市政府全额承担。

(二)在县、县、县实施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省政府承担70%,县政府承担30%;实施的市级建设项目,市政府承担70%,县政府承担30%。

(三)在我市三县两区实施的其它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以外的部分,从项目概算中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县区、乡镇、村社要层层组织学习《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编写告知书、便民卡等宣传资料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让被征地农民认识到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重大意义,提高参保的积极性,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项目建设和社会稳定。未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区,要召开动员会议,全面部署此项工作。各县区对乡镇、村社的相关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

(二)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区人社局要会同发改、财政、国土、农牧等部门,对年月以来的土地征收情况,包括用地类别、项目隶属关系、涉及人数及年龄结构等进行认真调查统计,为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数据库档案,并依据《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对各级财政应补贴的资金进行测算,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基金来源,确定工作措措施。

(三)业务办理阶段。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人社、发改、财政、国土、农牧等部门及相关乡镇的工作人员入村入社开展工作,分片分段、任务到人、逐户落实,按照资格审查、参保登记、核定缴费、财政补贴、待遇发放的工作程序进行,确保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做到应保尽保。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经县区政府或市人社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检查验收阶段。市政府将组织人社、发改、财政、国土、农牧等部门对各县区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区通报表扬,并作为劳动保障年度考核目标的加分项。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通报县区政府进行定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被征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年,市政府制定印发了《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并在区纺织路街道、王岘镇组织实施,把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被征地的农户中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有效推进了征地拆迁工作,支持了城市建设,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年,省政府按照修订了《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责任,确定了按征地情况和项目隶属关系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的原则和方法,完善了操作程序,规范了资金划拔流程。这是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增强落实这项惠民政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二)把握政策重点,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一是要准确界定用地类别。凡以出让方式用地的,不论项目级别,都应当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以行政划拔方式用地的,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类承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地类别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界定。二是准确界定项目隶属关系。项目隶属关系分为国家、省列重大项目,市县区项目和其他项目三大类,由同级发改部门在征地时确认。三是确保政府补贴足额到位。凡市县区属项目,在征地时,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纳入征地总费用及项目概算,采取测算预留等办法确保足额到位,不得打白条、走空帐。凡省发改委认定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收土地时,先行测算应承担的30%部分,然后依据相关程序,由人社、国土资源部门逐级申请应由省政府承担的70%部分。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第6篇

关键字: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对策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

(一)补偿金额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征地补偿金额有明确的规定,征地补偿资金包含土地、青苗、地面附着物品、劳动力安置补偿金几个部分。可是征地补偿具体金额与土地出让后得到的利益较少。另外被征地农民来到城市后,其得到的保障金额依然是农村的保障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五百到一千元的补贴数额,可是城市居民的最低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元。

(二)被征地农民成为城市的边缘人群

很多农民没有农田,没有工作,成为城市的边缘群体。第一,被征地农民失去了耕地,就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了。第二,被征地农民没有真正的融入城市,也不属于城市居民。换言之,被征地农民失去耕地之后,没有在城市找到固定的工作,未被城市社会保障系统接收。由于被征地农民在失去耕地之后,也就失去了保障基本生活的收入来源,另外在城市中由于年纪大、文化水平低、缺少一定的劳动技术导致他们很难找到稳定工作。即便政府给予了一定数目的安置资金,但仍然无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发展资金匮乏

许多被征地的农民,依靠一些小生意维持生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经常面临城管的驱赶。其中最关键的原因是没有充足的资金租赁房屋或者扩大经营规模。

(四)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险无法应对重大的疾病风险

很多被征地农民虽然属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但是在患上重大疾病后,仍然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巨额的医疗费让被征地农民难以应对重大疾病。一旦被征地农民患上中大疾病或者慢性病,就给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此些要素造成被征地农民没有安全感,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另外由于耕地的减少,我国的粮食总产量也会一定程度的减少,甚至会出现粮食严重短缺的现象。另外还会导致贫富差距增大,加大社会不安定风险。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应对措施

(一)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首先,在法律层面保障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产权地位。其次,对征地的面积数进行严格的管控,避免大面积征用农民耕地,严格划分建设用地与公益用地,审核征用农民耕地的目的与范围。第三,健全征用的流程,保障农民的参与、监察、知情、谈判等正当权益,加大征用流程的公开力度,尽可能保证农民的利益。另外,在申请征用土地以前,需公布申请内容,让所有农民参与审议环节;假如申请通过,需第二次通知,且和土地的权利人商讨土地赔偿金额等有关内容。

(二)确保征地补偿的合理

当前来看,土地征收补偿数额过少,应该依据征收土地农村经济的现状与本地农民的实际收益,以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为参照,科学的确定征地补偿的金额。另外,在对农民的工作、物价的上浮、土地将来的物质收益等问题进行全面的剖析后,应当补偿土地的当前价值和征用后农民的损失。对于农村集体内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运用应出台合理的分配方法,对补偿资金收入、支出的现实状况与分配的详细状况进行公布。还应注意尽快部署征地补偿工作,假如补偿不科学、被征地农民安置不恰当、不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等,就不允许其征用土地。

(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时应运用多种方式

第一,安置剩余土地的生产,保证农民剩余的土地可以正常的农业生产,维持基本生活。第二,安置被征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可建立一个平台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应全方位掌握被征地农民的情况,包含年纪、身体素质、文化程度、劳动技能等,并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假如征用土地属于建设用地,等工程完工之后要优先考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如此也增多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会;另外应公平的对待被征地农民,保证被征地农民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第三,增强对被征地农民的技术培训,有效提升其素养与技术,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第四,设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基金,把被征地农民划入城市保障系统,让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种商业保险

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应鼓励与帮助他们缴纳商业保险。第一,商业保险能够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经过鼓励与帮助被征地农民缴纳商业保险,能够保障未曾加入社会保险的劳动力,也拓宽了社会保障机制的保障范围。第二,商业保险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全社会的保障水平,这是由于商业保险的类型众多,涉及的保障范围全面,能够满足不同群体、不同类别的保障需求,保障人们未来的生活。第三,商业保险是在社会保障基础上的革新,也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第四,商业保险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社会保障机制总体的保障效果。

(五)从法律上帮助农民

被征地农民、进程务工人员、城市下岗职工均属于社会弱势人群,这是由于他们的收入较少、社会地位较低,假如权利遭遇侵害,通常会因为过高的权利维护费用,放弃法律方式。因此应从法律层面着实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另外也满足各方面的土地使用需求。可参考国际标准且结合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现状,对农民土地保障法规加以健全,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还可从法律层面帮助农民,让农民了解有关土地保护的制度、规则和政府政策,让农民和政府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

(六)在考核各级政府政绩时要把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工作包含在内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第7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政策;农民;产权

农村土地政策是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所有、使用、租赁、转让等事宜所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土地是农村集体最主要的资产,也是广大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农村土地政策是否代表农民利益、是否符合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对农民利益保护、农村各项事业发展都关系极大,影响深远。

一、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总体上是坚持实行集体所有制。然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依据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村土地政策的具体内容又不尽相同。具体地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前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

这一时期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土地的农民私有制(1949—1953年)。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实行的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乡村人口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70%~80%的农村土地,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中农、佃农却仅仅约占20%~30%的农村土地[1]。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通过对封建地主土地的无偿没收和旧式富农土地的有偿征收,将土地分给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确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制。

2.农业合作化运动将农民土地私有制变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53—1957年)。农业合作化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建立互助组;第二步是组建初级农业合作社;第三步是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互助组是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及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初级合作社也称土地合作社,是在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私有的条件下实行土地入股,按股分红,统一经营,集中劳动。其中按股分红的比例约占分配总额的30%,按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约占70%。高级合作社则取消了土地分红,农民的报酬主要是按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农民的土地无偿归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是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质变阶段。

3.土地的人民公社化及“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的建立(1958—1978年)。为了巩固和发展农业合作化,从1958年开始在全国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运动主要是通过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合并,对土地加以集中,实行公社集体所有,“产品按需分配”。由于这种形式的生产关系脱离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结果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1960年11月,党中央进一步提出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即土地归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生产队,由农民统一使用,劳动报酬按工分分配。至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关系相对稳定下来。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20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可分为三个阶段:

1.由人民公社体制内部的责任制到全国基本实行土地承包到户(1978—1983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改变人民公社内部存在的吃“大锅饭”的现象,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稳定人民公社体制,内部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和定额计酬制。生产责任制的形式多种多样,大体可分为联产的和不联产的两类。其中,联产责任制最受欢迎的是包产到户,后来由包产到户又演变为包干到户。正是包干到户这种人民公社内部的生产责任制导致了人民公社的解体,并由此产生了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

2.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84—1993年)。第一阶段农村土地政策的大方向是由原来的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由于经验不足,出现了诸如土地按人口均分、地块过小、承包期过短、频繁调整、无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不健全等问题。为此,中央在1984年1月出台的《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允许土地转包。这使得家庭联产承包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1986年,中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使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促进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法制化。

3.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进一步完善土地政策(1993年至今)。我们一般把前面提出的15年不变叫做第一轮承包(从1978年算起,正好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3年11月《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了再一次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目的是稳定农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生产率;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集体土地承包后,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求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缩短土地承包期,不得收回承包地、多留机动地、提高承包费等,使对土地承包关系的管理逐步过渡到法制轨道。此外,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的性质、管理等问题,对抑制农村土地的过快非农化、更好地保护耕地起到了积极作用[2]。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特征

总的看来,我国目前所建立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以“均田式”为基本特征的,即以“耕者有其田”为基本出发点,将集体土地按人口均分到户,不分男女老少,都可以平均分到一份土地,其数量取决于所在社区(自然村或生产队)的土地存量。同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并完全取消了农户按地亩承担的农业税费。然而,由于农村土地的非商品性,使得这一制度具有产权的模糊性、无偿性、福利性、非流通性等特点[3]。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

1.按照《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在这里,“集体”的概念比较模糊,哪些组织对哪些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不是很清晰的。作为集体一员的农民,在土地产权上如何体现其权益,在从事农业生产时这一权益如何体现,其转移到其他产业或城镇时,这一权益又如何体现,也是不甚明了的。

2.目前,农民占用土地部分是无偿的,无须缴纳农业税费。由此,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承载功能、养育功能,由此转化为获取就业保障、生活福利和伤病养老保险的手段。它既是农耕社会单一生产方式的产物,又是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农民所处的政治、经济地位决定的。

3.农村土地不仅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连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是有限的,其流转只能限于当地的社区(村或生产队)范围内。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问题很多,突出表现是:政府和开发商以城市化和商业开发的名义、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低价从农民手中取得集体土地,然后转为国家所有,并进入市场,从而获得高额收益。而农民根据土地法只获得相当于转让土地30年农业种植收益的补偿,两者相比差额高达十几倍、几十倍之多,从而对农民形成一种不公正的掠夺,同时造成耕地的大量流失,加剧了农村土地的非农化。具体地说,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但对“集体”应如何理解和界定,法律规定较为含糊不清[4]。在《宪法》中,只是笼统规定为土地归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所有。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见,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有三种形式: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可简称为“乡(镇)、村、组”三级。显然,在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下,产权主体的模糊往往会导致各个“上级”借土地所有者的名义来侵蚀农民的土地产权,使农民在现实中缺乏充分享有自己土地权益的能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土地产权主体不利于农村土地产权的稳定,农民也形不成有效的稳定的预期,因此,必然降低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

2.农民的土地产权残缺不全。产权不是单项权利,而是一组权利。如果产权所有者拥有排他的使用权、独享的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那么他拥有的产权才是完整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了禁止、限制或侵蚀,就称为产权残缺。家庭联产承包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户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农户的权利并不是充分和完备的。虽然中央和国务院的法规条文规定了允许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依法有偿转让,但这种权利在实践中却受到了严格限制。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只具有耕种权、部分收益权以及少量的处分权。由于土地权能的残缺,使承包经营者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因而必然损害产权主体——农民的利益。

3.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不稳定,土地产权稳定性缺乏保障。一般而言,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其希望出租土地的期限越短越好;对土地经营者而言,则希望土地承包的期限越长越有利。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国家先后规定了15年、30年不变的承包期,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以满足农民长期保有土地的要求。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规模不断细分,提倡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常常被打破,不断地被调整,农民失去了对土地承包的稳定预期,其直接后果是对农村土地的肥力和农业基础设施造成损害。

4.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征地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永久地变成了国家所有权,集体土地呈日益减少的趋势[5]。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征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改革开放以来,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建设过程中,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使被征地农民永久地失去了长期耕种的土地,大大减少了集体土地的存量。二是征地范围任意扩大,为非公共利益需要大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对“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具体事项没有明确,致使各种非“公共利益”项目也都要求征用集体土地,如企业生产、技术开发、政府经营城市等。非“公共利益”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动力,在于集体土地被征用的低成本与出让、转让国有土地高收益之间的巨大差值。三是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的土地权利益。国家在征地时,只按照现用途给予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内的产值补偿。即便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即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计算,也无法与集体土地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收益权相对等。虽然近年来这一标准正陆续被突破,但仍然大大低估了农民土地的现实价值与潜在价值。四是现行征地制度忽视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我国,耕地不仅是农民生产粮食等农产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自然保障,而且承担着农民就业、农民生活最低保障和农村公共事业费用支出等社会保障功能。农村集体土地一旦被征用后,农民就失去了在第一产业的就业机会和基本生活保障,只能被迫转向第二、三产业就业。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思路

对于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农地政策,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农村土地国有化;二是农村土地私有化;三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6]。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为此,建议在坚持产权明晰、责权利统一、产权结构合理化、有效保障、效益最大化和因地制宜等一系列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

(一)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考虑到各地不同的情况和各经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主体首先要搞好确权工作。对于所有权不明确的,要进行认真核实,登记注册,核发证书,以确认其所有权;对于产权主体不清晰、有纠纷的,应通过法律进行裁决。考虑到“三级所有”制度的规定,宜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农地所有权主体,已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明确乡(镇)、村级的所有权,以避免变更所有权主体导致的过高交易成本。

(二)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结构

在制定农村土地政策或法律制度时,要明确农户除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外,还要不断强化农户的土地处置权,使农户拥有的单一的土地使用权逐步拓展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即农户在承包期内,拥有对承包土地的实际占有权,集体只保留法律上的最终所有权。

(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实际上,承包经营权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承包经营权为“个人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另一方面,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权的性质。多年来,集体财产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而农户拥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人格化体现。

(四)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

农地使用期的长短是影响农地政策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世界上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把延长土地租期作为完善农地政策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践上要坚持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同时还要明确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改变,使农民获得永久性使用权,也称使用权私有。只有这样,农民才能感觉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从而提高农民对农地收益预期,减少其短期行为。

(五)完善土地流转政策,确保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流转既要兼顾公平,又要兼顾效率。在具体政策上要注意三点:一是要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要坚持多样化的土地流转方式和形式;三是要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

(六)完善农村土地征收政策

其核心是保护农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严格限制非公益性征地,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土地收益关系,充分考虑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1.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平等的财产所有权。两者都应体现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能;财产权利的流转应遵循平等、等价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2.要严格区分公益性和公共利益中的经营性用地。“公益性”和“公共利益”有着本质区别。公益性突出强调的是没有营利收益,无偿为社会服务;公共利益则不同,部分公共利益带有明显的商业性质[7]。为此,对公益性用地,应按照国家规定由政府征用,向土地使用者直接供地;对于非公益性用地,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单位、个人的经营性用地,都应按照市场公平原则由政府统一征用,采用市场化机制供地。

3.尊重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产权的转移都要遵循市场公平的原则,土地产权的转移也不例外。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不仅要考虑现实土地用途的补偿,也要让农民分享用途转化后的收益,这是基于集体土地区位因素对产权的影响而提出的。特别是国家征用的经营性用地一般都是靠近城区或公路干线等区位优越的地块,潜在价值较高。

4.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在目前市场经济初步建立而又远未完善的环境下,原有的农民安置办法显然是不尽合理了。解决的办法是尽快建立以市场为指导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新机制,重点是解决被征地农民在城镇的再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对于被征地农民,当地政府有责任给予他们就业指导和培训等必要的帮助;同时,政府、农民集体和个人都应当拿出部分来自土地的收益,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进入城镇后,应与城镇居民同等对待,在就业、子女入学、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相同待遇。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

参考文献

[1] 夏联委,李瑞广.新中国成立前国民党土地政策的反思[J].南方论坛,2007,(5):61.

[2] 王扩建.新农村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政策及其走向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5.

[3] 胡穗.论中国共产党制定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经验[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1):12.

[4] 农业部农村经济与经营管理司经营体制处.农村经营暨土地承包历史回顾及几点思考[J].农村合作经营管理,1999,(11):9.

[5] 党国英.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现状思考[J].中国土地,2005,(2):13.

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第8篇

一、城乡一体化面临的主要法律与政策问题

农民个体生态补偿程序保障匮乏。在对苏州相关地区走访中发现,虽然苏州市已出台《苏州市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获得生态补偿。但如何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直接获得补偿却无程序规定,这为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留下了空间。尽管《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拨付给村(居)民委员会的生态补偿资金在到账后十五日内转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但资金到达村民委员会后,属于应当拨付给村民的资金何时拨付,法无规定。程序规范缺失,使村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法规支撑缺失。目前,苏州市有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4535家,持股农户的比例高达96%,但在发展进程中,一些法律难题使农民增收长效机制难以建立。如《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开拓性挖掘,但实践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外,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富民(股份)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在工商登记、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尤其在加工、流通、服务等领域增值税抵扣、营业税减免、所得税税率均无优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社区股份合作社移交资产时,仍需缴纳营业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且新型合作组织物业设施的出租收入无法享受5%的综合征收率。这些限制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和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效管理不足。一是土地承包管理基础有待加强。目前土地确权工作尚未完成,乡镇农经队伍相对薄弱,不能适应蓬勃发展的土地流转势头。二是职业农民培育有待提升。当前苏州有农业专业大户15041个,经营土地面积120.6万亩。这些大户中,45岁以上的占总数的80%左右,原有经验结构与较高年龄使这一人群缺乏现代农业科技和经营管理知识。三是政策支持力度有待提高。近年来土地流转费用面临刚性增长的压力,如不能控制在合理区间内,会影响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虽然在市县(区)两级都建立了财政专项资金,但在扶持力度、补贴标准、享受范围上,结构性不够合理,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

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法律制度完善度不足。一是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在城和乡,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等不同对象差异较大,尤其是被征地农民在不同阶段形成的社会保障政策的适用存在多样化和不一致现象。二是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待遇标准的绝对值明显较低。如在苏州,2004年征地保养金仅为每人每月220元。此后虽每年在上年基础上有所增长,但因基数偏低,至2014年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结合地区经济水平看,这一绝对数据仍处于较低平。三是尚有大量养老年龄被征地农民因不同阶段征地保障政策制度不同,现仍由区级自行发放征地保养待遇,而未纳入市区“一体化系统”管理。

二、解决城乡一体化法律和政策难题的对策建议

完善生态文明法规内容。一是建议深化调查研究,边试边改。如在《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后,应跟踪调查施行效果,了解人民群众满意程度;拓展调查面,调研工作向集体组织成员倾斜,广泛听取呼声。随后应适时修正相关条款,注重对农民个体权利的保护。二是明确生态补偿对象,限定补偿期限。建议规定村(居)委会应当向受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拨付补偿金的具体期限,否则视为截留、滞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增强职能部门司法实践培训。据调查,实践中职能部门对相关法规条例理解的不足,是造成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多个方面缺乏相应政策支持状况的原因之一。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培训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详细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统一认识,注重落实。同时建议省政府可适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启动《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修订程序,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以列举法的形式再添加一些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之具体明确,有法可依。

完善土地承包权流转管理体系。一是夯实土地管理基础。根据法律和中央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应该在坚持稳定完善、依法规范、因地制宜和民主协商四项原则的基础上完成。建议以下两种模式较为适宜:第一确权确股不确地。已将土地流转给村集体并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由于农民已将土地经营承包权折算为股权,收益主要依靠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分红,失去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的基础,应当颁发股权证书,不再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第二确权确地。仍由农民自己种植或自由流转给其他农业户经营的土地,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的土地,颁发土地确权证书,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至于土地已流转给村集体但并未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应当慎用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政策,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的精神,建议尽可能的实行第二种模式。二是加强现代化职业农民培育。适时出台侧重于农民职业教育的政府规章,可从地级市的层面上先行先试,亦可从省级层面做起,各市根据具体市情制定配套规章,为法律法规的修正积累经验。三是适当提高政策支持力度。对土地流转的财政扶持可适当拓宽范围,加大力度。同时建议拓展财政扶持范围,逐步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尤其是水利设施的扶持力度,通过政策调节,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强化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法律政策制度建设。一是建议实施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将新农保制度、城镇老年居民补贴制度等统一纳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框架之中的基础上,加快建设社会保障统筹衔接更加顺畅、保障层次更加多元、覆盖人群更加广泛、体制机制更加科学、管理服务更加高效、长期发展更加持续、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协调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地方法规和政策制度。二是建议养老补助金应参考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保标准等综合因素,按照各类养老保障对象待遇保持合理梯度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使被征地农民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三是将市区被征地农民纳入一体化系统管理,开发专有模块,统一待遇结算及发放,由原区级社保中心操作,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兜底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此类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问题,实现同人同城同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