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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审核意见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申报材料审核意见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申报材料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第二条享受对象条件。凡具有县户籍。均可享受高龄补贴。享受高龄补贴人员可同时享受符合其他条件的救助、优待政策。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补贴标准。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年满8089周岁的每人每月享受100元补贴;年满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享受200元补贴;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享受400元补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县级财力保障能力的增强。

第四条申报程序。本人或其赡(扶)养人。向本人所在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享有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辖区公安机关出据的户籍证明原件及三份户籍证明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并填写《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村委会(社区)要认真审查核实,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社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和造册,经审核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老龄部门审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由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县老龄办在受理镇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同时报县财政局和市老龄办审核备案。申报审批工作每月一次,即当月申报下月享受,当月死亡下月取消。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分别留存备案。

第五条资金拨付及发放。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将80-89周岁年龄段的高龄补贴按季度核拨至各镇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根据县老龄办审批文件。连同省、市配套资金核拨至社保专户。高龄补贴按季度发放。实行“一折通”发放,高龄老人凭补贴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信用社领取。9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资金核拨至县老龄办,由县、镇老龄干部上门看望发放。

第六条实行季检和动态管理制度。对死亡的收交补贴证并造册上报县老龄办。对不及时上报人员增减变动信息或管理不规范的镇,镇民政办在每月20日前对享受补贴人员健在情况进行核查。县老龄办汇总报市老龄办备案。县老龄、财政部门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暂停补贴资金核拨至整改到位后再拨付发放。各镇于每年8月底前将本镇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新增人员申报材料及花名册(电子版)一并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汇总报县财政局和市老龄办,以便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条管理职责及经费保障。及时核拨补贴资金。负责高龄补贴的申报、审核、年检、核销、汇总报批、督促检查、归档管理及9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登门发放工作。为确保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规范、高效运行,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出具高龄老人户籍证明;各镇民政办负责申报核查登记;县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监督管理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县老龄部门依据规定。县财政将高龄补贴县级配套资金和县老龄办每年3万元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申报材料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2011年度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l、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2、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及业绩材料;

3、单位公开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张榜公布评议推荐结果;

4、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5、根据申报人的书面材料,单位人事部门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软件,接收相关信息资料,打印后返回申报人认真核实,由申报人确认签字;

6、组织申报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手写),《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3份(手写)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20份(系统生成,A3纸打印)。申报人员必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7、组织填写《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8、申报材料由呈报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材料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

9、委托代评的单位,需由主管部门出据委托代评函,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申报;

10、省属单位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市属单位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送。

二、严格标准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重点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聘用年限、学历、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其中,所在单位须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未经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2、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

3、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专业特点和需求,精心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评审。

4、认真执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5、认真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该表3年内有效);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该表当年有效)。2011年度职称外语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我省使用标准执行全国通用标准。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规定的,外语成绩要求放宽至50分,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认真执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取得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9号)、《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7号)中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或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的,应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该表3年内有效)。

7、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8、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必须具备相应的外语成绩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9、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须提供原件。如原件丢失,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补发证书或开具证明。

三、网络化评审及评审材料要求

今年将继续推行网络化申报和评审,仍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进行个人材料申报、审核及评审。拟申报职称的单位,请登录山东省商务厅人事处子站()下载申报程序,申报人员下载“普通个人申报版”,呈报部门下载“审核管理版”。呈报部门必须使用“审核管理版”,对个人的上报数据进行接收审核后呈报,个人的上报数据一律不予接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使用2004年统一规范、2009年上网的表格(式样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子站,网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仍严格按《关于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6号)规定办理,不得随意增加、减少、修改表格和材料式样。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聘书、奖励证书等原件附1份A4纸型复印件;论文、论著原件附有关封面、目录、作者信息等页面的A4纸型复印件1份。

四、评审费

申报材料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技术支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系统遵循创新基金的管理要求,采取政府部门决策和监督、专家咨询和指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和实施的“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实现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紧密结合、决策监督与管理实施相对分离,各尽其责、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管理特点和运行机制。

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的建设,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电子政务能力,实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贴近服务;进一步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及后期管理,减低材料制作难度,简化申报流程,增强地方管理部门的参与程度和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

一、系统目标

借鉴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系统的经验,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实际管理情况,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从项目申报、审核、受理、评审、监理、验收等全过程一站式业务流程网上办理。为加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建设原则

(一)遵循安全性、可靠性原则

系统支撑较大并发用户同时进行浏览、交互、检索文档等与数据库的交互式的操作,并且相对占用较少的硬件资源。当意外事件发生时,能通过快速的应急处理,实现故障修复,保证数据的完整性,避免丢失重要数据。系统建设将充分考虑系统运行时的应变能力和容错能力,确保系统在运行时反应快速、安全可靠。

(二)实用性和易用性原则

系统具有一致的、友好的客户化界面,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使用户能够快速掌握系统的使用,用户终端全部采用浏览器方式。具有快速部署、零客户端维护、操作简便的特点,具有易用性。

(三)成熟和先进性兼顾

在项目管理系统的技术选择上,始终兼顾成熟和先进性,选择当前国际上先进、成熟而又实用的技术,在满足系统各项功能稳定运行基础上体现技术创新,不盲目、片面追求技术的先进性。

(四)可扩展、易扩展原则

系统采用标准的SSH软件开发架构,严格按照表现层、逻辑层、数据层进行程序设计和开发,方便日后代码维护以及新功能模块的植入。在数据的扩展上,利用系统后台可视化的工作界面,进行数据的增加,或通过数据库管理工具,创建新的数据库、词典。在应用的扩展上,具有良好的外接接口,将来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充,整个系统中能够方便地添加新的业务模块。

三、系统用户分析

项目管理系统主要有以下几类用户:

(1)领导用户。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数据、合同数据、监理数据、验收项目、历史项目,掌握统计分析数据。

(2)管理用户。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各自职能及管理员分配的权限,在系统中进行审核管理、评审管理、立项管理、项目推荐、合同管理、项目监理、验收管理、信息查询、汇总、统计分析等操作。

(3)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用户。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项目推荐、合同数据的审核、项目监理(半年报、年报)、组织项目验收及验收数据审核等工作。

(4)专家用户。负责评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根据评审要求、评审时间,阅读项目材料、填写评价表、打印、签字、提交,完成评审或项目验收工作。

(5)企业用户。全省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用户,可在线填报项目申请材料,立项后填写合同书,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定期在线填写项目监理半年报、年报,项目建设完成后可以在线填写验收材料。企业用户是本系统用户的主体。

四、系统功能分析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实现统对一般创新项目、科技小巨人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三大类项目进行申报、评审、监理、验收管理等一站式业务流程网上办理。

(一)项目申报管理

通过项目申报管理,企业可以申报新项目、修改项目、删除废项目。申报项目确认不再修改后,提交给管理部门审核。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可以打印正式纸质材料。

(二)申报项目认证

企业将填写完毕的申报材料发送后,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附件材料进行核实、查验。同时,对企业填写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报材料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指导企业调整并完善申报材料、打印申报材料正式版本。最后,对认证过的项目填写认证意见,并将项目发送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

(三)项目受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用户将在项目受理环节查看到这些项目。在受理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用户可做形式审查等方面的工作并给出相关结论,依据这些结论,项目转发到对应的角色进行处理。根据工作要求,处理结果分为:受理通过、发送至评审环节,受理暂缓,受理不通过、项目退回,不予受理、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

(四)项目评审管理

受理通过的项目进入评审管理环节,完成评审项目确定、专家选择、专家评审项目、查看专家评审意见,处理重复申报项目等有关项目评审管理方面的内容。

(五)项目立项

项目管理通过后,进入项目立项管理,由管理部门填写立项意见、立项金额。立项后的项目才能进行合同签订。

(六)项目合同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完成立项合同签订工作。一是合同信息的填写,由企业完成项目合同的填写;二是合同信息审核,通过信息查看合同内容情况,审核、协助企业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

(七)合同变更

合同生效,项目进入监理期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内容,则需要启动合同变更流程。

(八)项目监理

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需要上报半年报和年报。在半年报与年报执行期间,项目执行企业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将项目的执行情况上报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按照企业项目原来的执行进度,检查、审核企业所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并将审核结论及立项企业上报数据与材料提交到管理中心。

(九)项目验收

企业在项目合同到期前2个月启动项目验收的工作。企业填写好后提交验收申请表,科技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企业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并给出审核意见。验收会后进行专项信息的录入、审核。

(十)专家信息管理

专家信息管理包括专家信息维护、专家密码维护和推荐专家三部分功能。

申报材料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一、考核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省中医药局负责组织本次考核认定工作,省卫生厅有关处室给予支持与协助。

二、申报及考核认定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不含中西医结合)。

有效行医资格,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

(一)下列情况为有效行医资格

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获得有效行医资格,此后换发过新行医证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新证照是依照*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有效行医资格换发的;

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获得有效行医资格,《执业医师法》实施后未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后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改认为乡村医生的;

3、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根据原始审批资料(如:已归档的认定文件、审批表等)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此次医师资格认定范围

1、*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行医资格属于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资格的;

2、有效行医资格,为中医之外其它专业的;

3、不能提供文件规定有效行医资格证据的。

(三)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3份;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审核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

4、*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

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四)申报级别

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个级别,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志愿和实际能力,选择一个级别申报,并参加相应级别的考核。不能同时申报两个级别。

(五)申报程序

1、报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向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级卫生局提交申请材料,不得跨县(市、区)申报;因区划调整,现不在原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市、区)的,按区划调整前管辖范围申请;原县(市、区)因区划被撤销的,按区划调整后所在县(市、区)申报。

2、资格审查: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局负责受理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审查,应指定专人办理,明确职责,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各市卫生局;

3、复核及准考:各市卫生局负责对县审查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省中医药局,省中医药局复核确认后,发放准考证,进入考核程序。

三、考核和认定

(一)考核的内容和办法参照*年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属于中医内容的部分)和实施方案。

(二)在各地市开设考场,由各地市卫生局组织考核。

(三)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厅按照国

家规定认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及部署阶段

*年1月1日-1月31日,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43号)文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文件精神,部署相关工作。

*年2月1日-2月29日,市、县区级卫生局负责辖区的宣传和通知,使相关人员知晓此次医师资格认定申报程序和相关政策。

(二)报名审查阶段

1、*年3月1日-3月20日。由县级卫生局组织实施报名工作。要求申请者按文件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卫生局审查申请者相关材料,对审查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于3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地市级卫生局。

2、*年3月20日-3月30日,地市级卫生局负责对县审查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复核,对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并整理、汇总报名信息,于3月30日前报送省中医药局。

3、08年4月1日-4月10日,省中医药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地市卫生局。

(三)公示阶段

*年4月10日-4月25日各地卫生局对资格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4月30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名单报省中医药局。

(四)考官培训

*年4月12日,集中组织考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规范考试流程,统一考试评分准则。

(五)专家命题、试卷印刷与分发

*年4月20日-5月17日

(六)考核时间

1、*年5月24日-5月25日全省统一考核。

2、*年5月27日全省各考点统一将评分册及汇总表送省中医药局。

(七)医师资格认定

*年6月30日前,根据考核结果做好认定工作,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六、收费办法

收费办法另行通知。

七、处罚及责任追究

申报材料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一、帮扶对象和重点

帮扶对象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恢复有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在我县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期当季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季下降30%及以上且当季末利润总额为负的困难企业,帮扶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困难企业申请帮扶期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

(二)企业在册职工一般每月在100名及以上,以2011年12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为准;

(三)2011年12月,本县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人数)占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人数30%及以上;

(四)以2011年12月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人数减少不超过5%;

(五)至2011年12月,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二、帮扶措施

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支付稳定就业补贴。稳定就业补贴资金使用额度不得超过本县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50%。

稳定就业补贴采用统一标准。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县职工,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补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2011年12月份在册并在申报期内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

稳定就业补贴执行期为2012年,由企业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稳定就业补贴申报办法

(一)在本县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于季后第一个月20日内,携带稳定就业补贴申报材料,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街道路19号,咨询电话:)提出上季度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申请。第一、二、三季度稳定就业补贴申报于2012年10月开始。

(二)困难企业申请稳定就业补贴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申报期季末和上季末报送税务部门的企业会计报表中利润表复印件(单位盖章);

3、《县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申报表》;

4、《县困难企业申请稳定就业补贴花名册》(电子文档);

5、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文件。

四、稳定就业补贴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审核程序。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照要求,核对困难企业及其稳定就业补贴申报材料,在《县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申报表》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每季度可使用的稳定就业补贴指标,结合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从多到少排序,于当月25日前确定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困难企业名单及补贴额度。

(二)拨付程序。由县财政部门于次月5日前及时足额将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此后7个工作日内将稳定就业补贴发放到相关企业。

五、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企业职工不再重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各类劳动事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不列入稳定就业补贴政策享受范围。

(三)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定就业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中“其他支出”科目中按实列支。

(四)对通过弄虚作假行为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企业,一经核实,追回所有补贴金额,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申报材料审核意见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鼓励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益的政府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示范基地是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实体。

第五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143号)执行。

第六条省中小企业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审定,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员培训、创业辅导、开拓市场、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评价、维护合法权益等服务;

2.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3.支持中小企业采用自有技术或引进专利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创新,发展专、精、特、新产品,为大企业配套,突出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4.支持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1.无偿补助。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一般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省财政核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年业务支出总额的50%。

2贷款贴息。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中小企业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数额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

第十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已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3.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社会保险费;

4.项目建设自有资金巳落实到位;

5.企业项目建设所需银行贷款巳落实到位;

6.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资格条件;

2.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人员,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业务能力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3.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工作场所;

4.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5.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省中小企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联合下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通知精神在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通知精神分别将下列资料报送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省本级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中小企业厅和省财政厅:

中小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项目建设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材料;

5.项目贷款合同和贷款进账凭证;

6.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3.专业人员聘任合同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4.办公及服务工作场所的产权证明或长期租用合同;

5.与被服务的中小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

6.为中小企业提供各项服务业务资金支出凭证;

7.中小企业服务业务收费凭证;

8.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按职责分工提出审核意见,分户填写审核表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省中小企业厅对收到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直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转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中小企业厅提出的意见,确定项目补助或贴息数额,下发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补助或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省财政厅会同中小企业厅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财政资金,按期进行项目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巳拨付的专项资金将全额收回上缴省财政厅,并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审核意见范文第7篇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60号),做好我省企业改制工作,现就省属企业改制中如何做好清产核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60号文件规定,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凡在清产核资有效期过后实施改制的,企业均应重新进行清产核资。

二、省属企业在改制中的清产核资工作由企业自行组织。各企业在制定改制方案的同时,应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和《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工作步骤:

(一)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成立多部门组成的临时办事机构作为清产核资工作机构,负责本企业清产核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目标、办事机构、组织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

(三)开展企业内部户数清理。按照产权和财务隶属关系对企业下属的各级境内外子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单位等进行全面清理,确定基本清查单位或项目,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四)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对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企业的各类账户进行清理、核对,对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核实,通过实物盘点、函证、核对资料等手段,全面核实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确保企业账实相符。

(五)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集团内部的认定程序,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审核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对清查出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提出处置要求,并说明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基本情况,逐笔逐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企业财务部门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置报告和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4、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编制清产核资报表。企业在清产核资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编制清产核资工作底稿和清产核资报表。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由省国资委统一制定,具体表式见附件。

(七)上报清产核资结果。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应将清产核资结果报上级单位审核确认。

三、省属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认定权限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省属企业及所属子公司改制开展清产核资的,其清产核资结果的认定由省国资委负责。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应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

(1)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清产核资基本情况、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清查出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和其他有关事项;

(2)按规定表式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

(3)清查出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内部处理意见,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出具的承诺书;

(5)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省国资委接到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后,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对企业申报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逐笔逐项进行经济鉴证。

(二)省属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改制开展清产核资的,其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聘请和清产核资结果的认定由省属企业负责,其中涉及不良资产处置的,由省属企业审核并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有关规定报省国资委确认。省属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申报不良资产处置需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不良资产处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清产核资基本情况、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清查出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和其他有关事项;

(2)中介机构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经济鉴证意见,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四、省国资委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或不良资产处置)申报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意见等进行审核后,下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或不良资产处置)批复。

申报材料审核意见范文第8篇

根据财政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公司配股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司1997和1998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按当年年度报告公布的数据计算。

二、公司1999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按当年年度报告公布的数据计算,但公司应提供有关备考财务资料,详细说明如果公司1999年度不执行财会字〔1999〕35号文件,公司1999年末总资产、净资产以及1999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备考财务资料需经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司应在配股申报材料附件中上报1999年度报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