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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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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制改革范文第1篇

    本报告的第一部分回顾中国财政体制的沿革,着重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制度的演变;第二部分描述中国财政体制的现状,分析当前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纵向财力分配,以及地区间横向财力分布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中国财政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改革以来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回顾

    1978年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经历了1980年、1985年、1988年和1994年四次重大改革。其中前三次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共性,就是实行对地方政府放权让利的财政包干体制;后一次则是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财政分税体制改革,尽管其中还存在很多缺陷。

    1. 财政包干体制的沿革

    (1)1980年中国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以财政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率先进行。为了改革过去中央政府统收统支的集中财政管理体制,在中央和各省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方面,对大多数省份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建立了财政包干体制的基础。从1982年开始逐步改为“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包干办法。

    (2)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以适应1984年两步利改税改革的需要。

    (3)1988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普遍推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开始实行6种形式的财政包干,包括“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和“定额补助”。

    2. 对财政包干体制评价

    (1)财政包干体制的历史作用

    首先,实行财政包干体制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统收统支的过度集中管理模式,中央各职能部门不再下达指标,地方政府由原来被动安排财政收支转变为主动参与经济管理,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其次,历次的财政体制改革都是对原有体制某种程度的完善,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方面显示出一定作用。地方政府财力的不断增强使其有能力增加对本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教育、科学、卫生等各项事业的投入,促进了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再次,财政体制改革支持和配合了其他领域的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激发出地方政府的经济活力,带动财政收入增长,为其他改革提供了财力支持。

    (2)财政包干体制的制度缺陷

    包干体制注重政府间收入在所有制关系下的划分,缺乏合理依据,是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一,一对一讨价还价的财政包干体制缺乏必要的公开性。1980-1993年间,中央与省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同时并存多种体制形式。不同体制形式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弹性不一致,体制形式的选择也存在机会不均等,以及信息不对称和决策不透明等因素,都导致财力分配不合理。更重要的是财政体制的决策程序采用一对一谈判方式,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财政收支行为也缺乏监督和控制手段。

    第二,基数核定方法不科学。基数核定指每一次体制调整都用地方政府以往的既得财力为基数。由于不同的财政体制形式对既得利益的形成作用程度存在差别,因此既得利益并非公正。同时,在税法相对统一,税收征管权力相对集中的背景下,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决定着各地方政府的税基规模,因此,既得利益中含有非主观努力的成分。保既得利益的做法将这些因素固定化、合法化了。

    第三,注重既得利益导致财政包干体制缺乏横向公平性。保证既得利益一直是贯穿财政体制改革的主线,使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始终围绕财力的切割、财权的集散而展开,较少考虑横向财政分配关系,没有完整的横向财政调节机制,调节地区间不平等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功能没有成为体制设计的政策目标。

    第四,财力分散,中央政府缺乏必要的宏观调节能力。财政包干体制包死了上交中央的数额,导致中央财政在新增收入中的份额逐步下降,宏观调控能力弱化。同时财政包干体制还对产业政策产生逆向调节,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支持高税率产业发展,导致长线更长、短线瓶颈制约更明显、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

    3.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1)分税体制的改革目标(略)

    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成为分税财政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

    实现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规范化是分税体制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目标。

    通过调节地区间分配格局,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均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实现横向财政公平是政府的重要施政目标,也是分税体制的预想目标之一,但这一目标未能实现。

    (2)1994年分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入划分。结合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作了较大调整: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其次,在政府支出方面,由于政府间事权划分没有新的实质性变化,因此,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维持原有的中央和地方的支出划分格局。

    第三,建立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旧体制的地方既得利益格局,中央对地方净上划收入以1993年为基数给予地方政府税收返还;在此之后,税收返还在1993年的基数上逐年递增。如果1994年以后地方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的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

    第四,保留原体制的上解与补助办法,并在1995年建立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

    (3)分税体制改革的成效评价

    与以往历次财政体制改革不同,1994年的财政分税体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调整利益格局最为明显、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

    首先,分税体制改革使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相对规范化。分税体制改变了原来的财政包干下多种体制形式并存的格局,使得中央和省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相对规范化。

    其次,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比重明显提高。新体制对各级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激励作用较为明显。全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特别是中央收入比重,以及中央在新增收入中所得份额都有明显提高,形成了较为合理的纵向财力分配机制。

    再次,形成了普遍补助格局,初步建立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为建立较为规范的横向财力均衡制度打下了基础。

    中国财政体制的现状和问题

    1. 政府角色的转变

    政府的财政收支反映了政府职能的履行,公开的政府需要透明的财政。

    经济快速发展中,在政府行为和管理观念转变的同时,必须建立透明的,高效率的税收体制,预算制度和财政政策体系。

    2. 现行财政体制中的支出结构

    中国目前预算内支出总量占GDP的比重,仍然低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快速增长的60和70年代的总体水平。更为重要的是,1980年以来的历次财政改革,都是针对政府收入的划分,而政府支出结构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改革后各项政府支出的比重虽然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如经济建设费和国防费比重有所下降,行政事业费和社会文教费比重上升(见表1),但仍只是数量的变化,而没有发生质的改变。

    这种非市场经济型的政府支出框架,是改革以来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忽视社会公平和环境保护的总体经济思维方式在财政部门的具体体现。有限的政府应该做什么,更重要的是不应该做什么,仍然是模糊的。整个90年代政府预算内支出的总量规模按当年价格增长了4倍以上,但各项支出仍然处于短缺状态。原因是政府支出中包括了一些应该由市场做,并且市场也可以做好的事项。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那些应该完全由政府承担,或主要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反而资金投入不足,被称为政府支出中的越位和缺位。特别是在政府重点公共支出上,存在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和管理级次偏下的问题。见专栏1.

    3. 政府间财政关系中的问题

    财政分税体制已经实行了9年,除了当时设计时即已存在的缺陷外,在运行中也不断产生一些问题,此外还有一些外部环境尚待完善,需要配套改革才能加以解决。

财政体制改革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政体制;财政政策;竞争;冲突;协调

【正文】

一九九四年财政体制改革的功效不容否定。但同样不容否定的是,现行财政体制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过低;财力不足,预算外资金过多,管理不规范;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惯例相差较大;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不科学;财政法制化程度不高,缺乏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1]针对如上缺陷,近几年学术界就如何完善财政体制进行了认真探讨:既有从宏观层面对财政体制改革的总思路如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等进行勾勒的,也有从微观层面就单项财税制度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所得税制度等进行具体而微设计的;既有对发达国家的财政体制进行研究,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提供借鉴经验的;也有从国际惯例、从“入世”角度对我国财政体制的完善提出具体对策的。本文拟从竞争法的角度对财政体制的缺陷作一反思与检讨,并以此为基础,就如何完善现行财政体制提出一管之见。

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与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部门。竞争关系,即市场主体间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竞争管理关系则指国家职能部门在依照职权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财政体制是一国财政制度的总称,它由各项具体法制制度如税收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转移支付制度等构成。从法律层面考察,这些制度属于财政法范畴。财政法属于宏观调控法,与作为市场规制法的竞争法没有必然联系。

但将财政法与竞争法置放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历史背景考量,我们发现,两者间的联系客观存在。系统论认为,“什么事情都是一个系统,而且有一个结构。而这个结构之中存在着相互作用”。“处理一个问题,必须把这个问题有关的部分联系起来考虑”。[2]竞争法与财政法虽属于两个不同法律部门,但它们同属于经济法,同属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竞争法以排除、限制、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保障优化资源配置所必需的公平竞争秩序不被任何强力破坏为己任,而财政法则以规范国家财政收入、支出及财政管理活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分配功能、宏观调控功能、监督功能的实现为己任。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服务。但比较而言,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更具有基础法地位,这是由竞争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决定的。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只有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的作用才能实现。如果竞争机制不完善,那么,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优势也就无以发挥。竞争法的基础法地位,要求其他法律制度特别是保障政府干预的宏观调控法如金融法、财政法、产业法等不得含有严重违犯竞争法原则的内容。

二   根据竞争法基本原则尤其是公平竞争原则,对现行财政法律制度的内容予以考察,不难发现,许多内容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

第一,差别税率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差别税率,即国家对同类纳税义务人设定不同的税率。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差别税率大致有四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差别税率;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差别税;不同地区企业的差别税率;不同行业或不同产业的差别税率。第一种差别税率在1994税制改革以前较普遍,税制改革后,随着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一,已基本消除。当前税制中的税率差别主要是后三种,其中又以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差别和不同地区间企业的税率差别较常见。《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许多税收优惠,如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免三减”、再投资优惠等。这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税率差别的主要例证。不同地区企业的税率差别,可从《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中略见一斑。该《通知》规定,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税率差别有某些合理性,如给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可低成本、低风险吸引外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可吸引投资者到西部投资,从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差距;对不同行业或不同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可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国际竞争能力等等。然而差别税率的缺陷也非常明显。公平竞争原则要求一切市场竞争主体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税收是企业承担的最主要义务,按公平竞争的要求,所有企业担负的纳税义务应该是平等的。体现在税率上,就是税率的统一。如果税率不统一,就违犯了公平竞争原则。

第二,建立在基数法基础上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利于异地间企业的公平竞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用于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平衡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地方政府间的财政收支不平衡和发展差距。从本质上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公平竞争原则并不相悖,相反,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实现之功能。尽管这种功能并非由制度创制者刻意设计,但它客观存在。因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能促进欠发达地区交通条件、教育条件、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促进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从而使欠发达地区的企业能享有与发达地区的企业基本相同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产经营条件,使自然条件、历史条件等客观因素引致的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企业竞争不平等的现状得以改变。

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基数法为基础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这种制度非但没有促进地区之间的发展平衡,反而使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原因在于:(1)税收返还的依据是以1993年度地区财政收入为基数,而不是采用世界各国通用的因素法(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等因素确定),形成“富者多返还、贫者少返还,一省一率,一省一额”,加大了地区差距。(2)实施分税制后,消费税、增值税增量的大部分上缴中央,增量的30%留给地方,这一措施的目的在于要逐步增强中央财力,同时也鼓励地方开辟税源财力。问题的根源在于地方财政支出增长部分是否有相应潜在收入增长做依托。由于发达地区过去征税存在“藏富于地方”的普遍作法,其潜力之大自不成问题,而落后贫困地区则相反,其财政自给能力较低、财政缺口较大。在中央拿走增值税增量大头后,地方财政更是捉襟见肘。与原有包干制相比,地区自有财力相对下降。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在财力上的倾斜和照顾呈递减趋势。[3]这使东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

地区差距的拉大,导致生产要素尤其是人力资本和资金在地区间不均衡的流动,即导致人才和资金大量流向财政净受益较高的地区。这种情势将使不同地区的企业的产品在技术含量与生产成本等方面产生较大差异,使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在与发达地区企业的竞争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第三,事权划分不清及按所有制性质与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导致财政直接投资于民间产品或行业,违犯了公平竞争原则。明确的事权划分是健全财政体制的基础。根据国家与市场关系的一般理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其事权范围应严格限于“市场失灵”领域,即限于提供公共物品、保护宏观经济稳定、使经济外部性内在化、限制垄断、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弥补市场的不完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方面,而不得投资于竞争性行业或产业,与民夺利。中国情况比较特殊,国家事权范围比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要宽些。根据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央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1)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2)搞好基础设施建设;(3)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4)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5)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6)控制人口增长;(7)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8)管理国有资产或监督国有资产经营。显然,投资于竞争性行业或产业,也不应是中国政府的职能。但因现行财政体制事权划分不清,结果该管的事情没有管理好,不该管的事情又管了很多。同时,当下实行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和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办法,这更加刺激了地方财政资金投资于竞争性行业或产业的积极性。政府投资于竞争性行业或产业与公平竞争原则是不相容的,因为在竞争性活动中,政府只能是竞争规则的制定者,竞争活动的裁判员,它是不能作为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如果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就违反了游戏规则。

财政制度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必然会对一国经济产生某些消极影响。从经验层面考察,这种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不断做强做大,内资企业严重亏损、甚至破产;二是导致地区封锁。

因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差别显著,因此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很难与外商投资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两者竞争必须会产生如下结果: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做强做大,在许多行业如化妆品、通讯器材、电脑等占据优势,甚至形成独占地位。而内资企业要么通过“寻租”渠道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要么接受不平等的竞争条件,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走上破产或被兼并的道路。地区间差别税率的存在,使异地间企业不能展开公平竞争。以基数法为基础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导致地区差距扩大,恶化了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降低了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吸引力,这些因素反过来进一步降低了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和支出能力。按所有制性质和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加强了地方财政投资于竞争性行业的激励。为了阻止本地资金、资源流向外地市场,为了阻止外地企业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与本地企业竞争,确保本地财政收入,各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种使令“亲者痛、仇者快”的手段———实行地区封锁。

现行财政制度之所以存在诸多与公平竞争相冲突的内容,并导致一些原初不曾希望发生的后果,原因有多方面。最关键的原因是财政制度的创制者缺乏公平竞争理念。前文已然指出:“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完善的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赖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不能违反这一基本原则。虽然不能强求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不得越“雷池”一步,虽然本文也承认国家出于履行优化产业结构、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等职能的需要,不可避免地会制定一些与公平竞争相冲突的财政政策或制度。但笔者仍坚持以下主张:即使是为了优化产业结构或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需要,财政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不能将公平竞争原则完全置之不理。相反,立法机关在制订产业政策或区域经济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政策对公平竞争所造成的危害,充分考虑这些政策的实施是否能收到预期的收益及这些收益能否弥补因公平竞争受损而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唯有如此,才能使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

基于对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基础地位的认知,本文认为,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整体上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各项具体财政制度的创建与完善,应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间包括政府间及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首先,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有利于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公平原则是各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容包括社会公平与经济公平两方面,社会公平原指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即税额绝对公平。现代意义的社会公平指税负的相对公平,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两个层面。横向公平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纵向公平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不应相同。经济公平的内容也包括两个层面:首先,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要一视同仁,同等同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者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竞争环境。[4]通过对税收公平原则内容的剖析,我们了解到,公平竞争不仅是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税收法律制度固有的原则。坚持公平竞争,不仅仅是竞争法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税收法律制度自身不断走向完善的内在需要。

其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有利于改善欠发达地区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提升欠发达地区市场主体的竞争能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同时也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竞争意识,这正是财政体制改革所期望出现的。因为竞争可促使地方政府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投资环境,从而有利于生产要素在地区之间的流动,有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因自然条件、历史条件殊异,不同地区间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也有差异,不同地区的投资环境也有差异。这两方面的差异使异地间企业的竞争条件天生就不平等。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是,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与特殊转移支付手段,使地区间财政能力均等化,促进各地经济均衡发展,并最终达到社会公平。尽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不担负维护竞争秩序之任务,但这种制度实施的结果客观上可以改变欠发达地区市场主体的竞争条件。如果我们在建立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时,也将改善欠发达地区的竞争环境,提升欠发达地区市场主体的竞争能力作为一项目标考虑,则可使原本作为“输血”机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造血”功能,并反过来促使转移支付之目标更容易实现。

最后,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来应由专门的政府采购法来调整,而不由竞争法调整。但现代社会政府采购数量大,具有“买方垄断”性。因此,各国或在政府采购中规定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或直接将政府采购纳入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如德国就把政府采购作为《反限制竞争法》(1998)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政府采购已具有相当规模,而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却极不完善且十分零散。鉴于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学术界有许多学者建议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对此,应予充分肯定。本文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国的政府采购,必须贯彻公平竞争原则,因此,在政府采购立法时,要将公平竞争原则作为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写入政府采购法。

 

【注释】

[1]王健.现行财税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政策取向[j].经济研究参考,2001,(19).

[2]吴世宦.法治系统工程学[m].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3.

财政体制改革范文第3篇

1994年以来,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构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框架,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与此同时,由于改革的渐进性和不完善性,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财政体制运行中的不适应、不配套、不协调等矛盾开始激化和暴露出来,需要继续深化财政体制和管理方面的改革,以适应当前财经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回顾

综观我国近十年来的财政体制改革脉络,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的改革进程:第一阶段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目的是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第二阶段是1998年开始推行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其目的是转变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这两个阶段的改革都获得了很大成功,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成效分析。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原则,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二是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革为能够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分税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体系。

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首先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改革之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税种较多、税率难定、重复征税、随意减免等问题十分突出,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首先是简化税种,从过去的三十多个简化到18个税种;其次是改产品税为增值税。产品税是按一个个产品大类来征税的,其缺陷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确定产品的税种和税率十分困难,并且有产品就要征税,无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适用于所有的生产和经营环节,税种单一,税率简单,且前一道产品所开的增值税发票,到后一道产品出售时,可以凭发票扣除以前交的税款,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工商税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的复合税制,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工商税制确立后,我国按税种确立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体系。基本内容是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归中央;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归地方;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分享,分享比例是中央得75%,地方得25%。整个分税制改革,采取渐进的办法,即以 1993年为基数,基数内的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同时,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增量三七分成,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2001年又实施了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改革。对2002年的所得税增量,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对2003年的增量,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自此,我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经过实践的检验,我国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建立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这一改革的成功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实行的以减税让利和财政退让为主要特征的财政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模式,逐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1978年至1994年,我国财政收入占 gdp的比重,从 31.2%一路下降到11.2%,财政不断积弱,各级财政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明显的或者隐形的赤字,财政困难已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改革后,1994年至2001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了2.14倍,年均增长17.8%,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1.2%提高到17.l%。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和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为我国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政策提供了能力。二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均快速增长的双赢的财政体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从1994年到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从2906亿元增加到8583亿元,增加了1.95倍,地方财政收入从23 12亿元增加到7803亿元,增加了2.37倍。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从1994年以前的最高38%左右提高到近年来的50%左右,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对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又进行了一些改革。一是农村税费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镇统筹费等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先期试点的地方改革表明,这项改革规范了农村的分配关系,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人均减负率一般在30%左右,农村“三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对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是进一步调整税制。如对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半或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连续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使我国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由原来的8%左右提高到15%左右,等等。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进展分析。

1998年以后,财政改革的重点转向财政支出体制,目标是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在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推行部门预算;二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是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四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部门预算,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统一性,部门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全部在一本预算中编制,所有收支项目都在预算中反映出来。部门预算经过人大批准后,对该部门的收支项目安排就具有法律效力,从预算执行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都必须接受法律监督。从2000年开始,我国中央和省两级逐步推行了部门预算,有些市、县也开始编制部门预算。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是将所有的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支出由国库直接支付,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财政部门加强了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收支活动的全程监督。2002年,中央在38个部门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许多地方也积极进行了改革探索。与此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支持了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克服了过去分散采购的许多弊端,如采购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脱节,无法有效进行监督;采购效益不高,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往往价高质次;采购过程不透明、不公开,容易滋生腐败,等等。1999年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以来,采购规模快速增长,当年采购规模约130亿元,2002年已突破1000亿元,每年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率都在11%左右。2002年,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财政体制改革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乡统筹;财政体制;农村公共产品

中图分类号:F8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城乡统筹发展是指改变“城市工业、农村农业”的二元思维方式,将城市和农村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统一协调,全面考虑,树立工农一体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思路,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为总目标,以发展的眼光,统筹的思路,解决城市和农村存在的问题。现行的财政政策已经成为一种体制,城乡分割的财政体制极大的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城乡统筹的协调发展。前财政部长项怀诚曾经告诫:“要善于从财政观察全局,从全局贯彻财政,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研究和把握财政问题,发挥财政的导向和点睛作用”(项怀诚,1999)。因此,只有统一城乡财政体制才能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切实保护农民的自身利益,保障农业和农村的快速发展,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本文将从财政政策的角度分析探讨改革城乡统筹发展的财政体制。

一、财政体制对城乡统筹发展的弊端

1.县乡财政困难抑制了城乡统筹的协调发展

随着农业税的减免,本来就不宽裕的乡镇财政就更加捉襟见肘,地方财政出现缺口,乡镇财政压力过大。虽然中央政府会转移支付一部分,但是由于中央转移支付的金额与地方农业税减收部分之间往往存在一定数量的差额,而这部分差额需要靠地方自行消化吸收。对于地方财政原本就比较困难的地区来说,则需要政府通过精简机构、开源节流等手段来克服这种财政困难,其难度可想而知。这就势必会减少对农村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投入,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农民。在这种环境下,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无从谈起。

2.不合理的现行财政体制制约着城乡统筹发展

城乡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是完全不一样的。城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由国家或各级政府供给,如教育、道路、环境、卫生等等,城市居民自然地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然而在农村,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划分不尽合理。除大型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等外,国家把地方建设的任务也交给县乡政府,不再通过拨款加以支持。此外,中央政府把有些事权下放得过低,又没有给予足够的转移支付,如基础教育、乡村道路建设等项目本应是国家的事,应由国家财政来承担其发展的资金需要,但由于城乡分割的体制,最终是由农民负担。

3.城乡公共产品供给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城乡差距

城镇居民基本上免费享受财政投资或补贴的各种公共设施和社会保障,如发达的交通、便利的通讯、完善的医疗卫生体育文化教育体系等,而农民主要靠自己来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应,自己承担养老、教育、医疗等费用。政府转移支付中很大部分用于维持城镇下岗人员的生活水平及补贴相关企业的亏损上,农民同样几乎享受不到同等待遇。

二、改革现行财政体制的措施

统筹城乡财政体制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要继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方面要改革现行的财政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力度,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1.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

分清市、县、乡各级政府的事权。合理划分职能,明确划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并以此为依据赋予其履行职责必需的收入来源。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政府职能也正在调整,具体事权的划分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要逐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做到事权与财权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根据事权核定所需财力,本身财力不足的,上级财政应给予补助;科学确定分税范围和共享税分成比例,适当扩大地方政府财权,使其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以提高农村基层财政自给率,确保乡镇政府有充足的财力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

2.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积极改革县乡财政体制

加大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使财力分配适度向乡镇财政倾斜,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共开支不足的问题,以达到杜绝农村税外收费泛滥,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加大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力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此外,应积极推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创造县乡财政解困的体制环境。本着“多予少取、放水养鱼”的原则,多把财力留给基层,给县乡“休养生息”的机会,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乡镇政府进行必要的撤并,试行“乡财县管”,大规模压缩财政供养人员,防止因庞大的行政经费支出而加重农民的负担。

3.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要调整政府公共支出政策,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资力度;要增加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增长速度不低于财政支出增长速度;要调整财政支农结构,加大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既靠国家,又要靠农民自己,实行责任分摊。小型农业基础设施由农民自筹资金解决;中型以上的农业基础设施由地方政府立项审核,财政根据建设规模大小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要加大中央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贯彻执行九年义务教育。除此之外,我们还应积极构建完善的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立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保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

农村准公共产品应该按照政府补贴和私人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提供。如地区性的农业病虫害防治、中小型水利工程、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和农业机械推广等,通常既有社会受益,又有生产者个人受益的特点,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可以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农民按照具体受益程度的大小进行集资生产。一些小范围受益的低级公共产品,可以考虑将农民组织起来,通过俱乐部的方式提供。如灌溉、治虫、养殖的产供销联合体,乡村道路等,可以通过农民个人出资进行。

参考文献:

财政体制改革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政体制 改革 财政审计

县级审计机关自1995年以来,每年对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既是一项常规性工作,更是县级审计机关的重头戏,对发挥审计监督、促进财政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起到积极作用。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县级预算执行审计如何确定审计重点,如何实施审计,将成为审计机关今后研究的重点。

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998年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以来,我国主要推进了以下财政改革:

一是部门预算改革。部门预算改革的核心是要求各部门在编报预算时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等所有政府性财力全部编入预算,保证预算的完整性。

二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2001年,我国开始实行单一账户体系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建立了有利于对财政资金实行全程监督、追求高效运作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三是“收支两条线”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和罚没收入等,不再与本单位支出、福利待遇挂钩,进行预算统筹,对执收单位的支出通过预算进行规范性安排。

四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部门预算中增加政府采购内容,以公开招标、投标为主要方式选择供应商(服务商),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竞争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2009年起,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简化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中央对地方的财力补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六是政府收支分类改革。2007年,我国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使预算收支的分类和科目体系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进一步推动了公共财政框架的基础性制度建设。

七是绩效管理改革。新修订的《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八是政府财政信息系统改革和预算公开工作加快推进。财政部门积极推进“金财工程”,改革目的是提高政府收支管理水平,有助于改进规范政府经济活动,从而显著提高公共财政运行绩效。

“公共财政”为目标的财政转型改革,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形势的发展,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如:预算管理制度不规范、不透明,不适应国家治理要求;中央和地方事权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利于建立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因此推进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的改革,是一项系统艰巨的任务,也是我们审计机关今后需面临和解决的难题。

二、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下县级财政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审计观念、思路还未转变。围绕财政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构建,新的名词、新的做法层出不穷,而县级财政审计人员的构成则变化不大。大多数财政审计人员受限于传统审计思维,局限于查问题、查违纪,很难从财政体制改革、制度创新、财政资金支出效益上发现更深层次问题,并从宏观管理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二是审计内容不全面、覆盖面不够。在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仍停留在检查核实财政收入真实合法性为主要审计目标上,对财政支出效益情况审查较少;在审计内容上,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不够关注,对财政体制改革息息相关的部门预算编制审计、国库集中支付审计、转移支付审计等也还处于起步阶段。

三是审计技术手段过于落后。县级审计机关由于受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计算机运用能力较弱、财政审计理念滞后等瓶颈因素影响。电脑硬件配置不符合要求,不能实现超大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和运用;对审计软件仅局限于应用而对软件开发等知识了解较少,如果审计软件不对应则无法实现计算机审计的状况。

三、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下县级预算执行审计的着力点

为适应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提升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服务“两个报告”的水平,不断深化预算预算审计内容,县级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审计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围绕部门预算改革,突出部门预算审计。部门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的法制性和约束性,重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科学,是否按规定及时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二是审查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三是审查是否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加强支出控制;四是审查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是否依法征收预算收入;五是检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完整,预算执行是否科学,采购程序是否合规。

二是围绕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突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运行情况审计。对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情况的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检查财政部门是否建立健全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推广实施到位,是否将所有预算单位均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二是检查是否及时汇总与分类核算本地区各项收入,是否根据年度财政预算、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三是检查其是否根据财政库款情况,认真审批部门单位报送的月度用款计划,审查各部门是否按预算申拨款项;四是检查财政部门是否严格审批、管理和监督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五是检查办理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监督是否严格;六是检查是否搞好本区域财政国库支付业务的培训、指导和监督;七是检查是否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收支明细账,反映财政收支和结余情况。

三是围绕政府采购改革,突出政府采购审计。随着财政支出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支出和采购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审计在监督政府采购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审查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是否分设;二是审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完整、规范,采购预算是否严格执行;三是审查列入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集中采购,审查采购档案是否建立、内容是否齐全;四是审查采购资金支付的合法性,采购资金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支付是否符合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的要求;五是审查采购绩效情况。分析实际采购占采购预算的比例,是否促进了采购目标实现及采购资金效益发挥。

四是围绕转移支付改革,加强转移支付资金审计。县级审计机关在转移支付资金审计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一是审查转移支付资金总体情况。分析政府财力中转移支付资金的总体规模、结构,评价转移支付资金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二是审查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情况。检查转移支付资金是否按照《预算法》规定编入年初预算,是否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分解细化至部门和下级财政,有无脱离人大监管的问题;三是审查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情况。重点检查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不及时、挤占挪用、虚假申报、重复申报等问题;四是审查转移支付资金效益发挥情况。通过延伸抽查部门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评价。

五是围绕财政绩效改革,强化绩效审计。财政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一是对财政支出经济性,即对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是否做到了节约情况进行审查;二是对财政支出效率性,即财政管理是否有效、各种公共资源是否充分利用进行审查。三是对财政支出效果性,即公共财政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审查,揭示公共财政目标预期是否达到、政策目标是否实现、公共财政投入与产出的目标是否一致的问题。

四、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下创新县级预算执行审计思路

一是明确财政审计目标,构建财政审计一盘棋思路。根据建立财政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目标要求,把审计监督贯穿预算的全过程,一是结合历年审计项目中发现的体制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研究分析与财政管理的关联性,确定财政审计的重点,作为编制财政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二是加强全年对预算执行的跟踪调度。年度预算批复后应及时获得有关资料,并关注年内预算调整和追加预算情况。

财政体制改革范文第6篇

[关键词]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地方公共财政体制;转移支付;农村公共产品

一、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作为中国改革与发展的一个全局性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认为,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时期,指出了“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为突破口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新时期改革战略。因此,以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推进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就成为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大战略问题。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以后,财政体制改革的焦点是向公共财政转轨,而如何建立我国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问题却缺乏系统的研究。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的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为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二元社会”转型历史条件下的中国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构建理论框架,使公共财政理论中国化,在“为市场经济立宪”意义上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公共财政制度的理论方向,为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探索适当的实现手段和实现方式,设计建立完善的地方公共财政体系的主要方面和改革路径以形成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命题是界定事权、调整财权和均衡财力。界定事权是基础,关键是阐明只要确定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和传统体制比较起来就意味着增加了省以下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的支出责任。调整财权是主体,关键是阐明建立地方公共预算体制和农村公共服务的分类供给机制的实质是依据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在各级财政之间重新分配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权利。均衡财力是核心,关键是阐明由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决定的区域财政的差异性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平性之间的矛盾,只能依靠转移支付制度来调节。

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理论与实践

(一)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的主要理论观点和实践进展

关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义理性,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补偿说,认为我国农民长期以无偿提供农业剩余的方式对工业和城市发展所作的历史贡献是其应该得到公共服务的补偿源泉,李一花(2008)认为: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质上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面,实际上是把“农民的钱还给农民”,属于还清旧账和回归公平,而国有企业和城市应该是反哺成本的首要承担者;[1]二是人权说,其核心思想属于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中国财政学会“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课题组(2007)认为,公共服务总量和均等化程度与社会经济福利呈正相关关系;[2]三是消费风险说,刘尚希(2007)认为,居民消费风险直接 影响到公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导致消费严重不平等,需要政府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来分担居民消费风险,否则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3]也有观点认为,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刺激国内消费需求(丁元竹,2008)。[4]

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原因,学术界主要认为:一是公共财政职能在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上的缺位;二是城乡二元的经济社会结构;三是各级政府的公共责任划分不清,事权与财权不匹配,供给主体错位;四是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薄弱,农民参与不够;五是未对农民的资源进行清楚的产权界定等。无论其成因如何,基本的解决办法应当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保证最低公平(马国贤,2007)。[5]

操作上的建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整体改革,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发展社会组织,统一规划,统一评估等(刘尚希,2007;丁元竹,2008);[3][4]二是财政体制改 革,包括财权事权相匹配,改革转移支付体制,增加地方财力等(中国财政学会“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课题组,2007;丁元竹,2008)。[2][4]

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的实践上,成都、重庆、东营和赣州等地的主要经验是:政府上力推,政策上优惠,经费上投入。建立城乡一元化户籍制度,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身份限制,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和政策体系,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完善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向乡村居民倾斜的社保和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推进城乡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体制改革,促进教师、医务人员在城乡合理流动,实现城乡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均衡发展(尤玉平,2007;谢金峰,2008;马晓河,2006;王兴,2006)。[6][7][8][9]

(二)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研究的主要理论观点和实践进展

贾康、白景明较早提出应当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构造完整的多级财政,其后,对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学术界的讨论偏重于是否应以一体化的分税制作为地方财政体制的改革目标、地方财政层次的扁平化改革是否可以取消乡级财政的设置、省管县体制的实行是否应与行政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等问题上。

农村税费改革以及取消农业税以后,乡镇财政困难限制了农村公共产品提供,这时地方财政体制应当怎样改革,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是:一是充实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此类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按照财权和事权对等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供给责任和财政权利(王学杰,2007);[10]建立横纵向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统一转移支付标准,以“因素法”取代“基数法”,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刘佃文,2008);[11]建立地方公债制度,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程度的举债权(贾康、白景明,2003);[12]确立地方大宗、稳定的税源,并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权,允许其掌握某些税种,以稳定的财源增强其财力(贾康,2004);[13]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金人庆,2006)。[14]二是提高既有财力使用效率,包括:推行“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金人庆,2006);[14]建立财政资金提供公共产品的绩效评价和效果反馈机制(程岚,2008);[15]实行公共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张馨,2004);[16]实行财政支出的决策机制改革,构建需求主导型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机制,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刘小玲、高艳梅,2008)。[17]

实践上,全国各地相继进行了若干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探索:一是自2003年以来进行的包括政 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导向公共财政的改革;二是全面取消各种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三是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积极创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机制,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四是推动省以下财政管理方式创新,尤其是推进 “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等改革,呈现出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趋势。

三、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及其实现的阶段性

由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二者之间存在供求关系,就要界定清楚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及其实现的阶段性,才能依据这种对于公共财政的需求,确定如何进行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才能释放出满足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的相应财力和供给能力,从而找出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路径,说明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内容、方式和步骤。

界定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的思路,是依据公共产品原理、社会公平原理和现代化原理,借鉴发达国家在农村现代化过程中普遍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先进经验,分析确定哪些种类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应当在城乡之间均等化。一般而言,在防范经济风险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住房保障)、防范非经济风险的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环境保护)、个人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基础科研、基础教育、就业服务、文化体育)这些大类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应当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的是哪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细目及其品种结构。相应地,还要说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的不同阶段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标准,从而确定保证城乡居民在享受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可及性方面都大体相当的均等化的量化目标。

由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与经济发展阶段存在依存关系,就要说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的阶段性,即依据我国城乡公共服务的现实差距以及缩小差距所需要的经济发展条件特别是政府财政能力的增长可能性,说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分阶段推进的必要性。初步设想,我国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初级阶段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高级阶段实现城乡人均公共支出均等化。

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高级阶段是一种较高的理想,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高级阶段的实质是保证普遍公平。所谓城乡人均公共支出均等化,就是在完善的地方公共财政制度条件下,城乡各级政府用于公共支出的财力相当,特别是区域政府用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能力能够保证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共服务。

我国目前应当处在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初级阶段。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初级阶段的实质是保证最低公平。所谓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提供基础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社会治安、基础设施、基础教育等这些基本的公共服务来保 障农村居民享受到城市居民享有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安全权、发展权等权利。

四、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构建思路――以成都市为例①

(一)建立以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公共预算体制

1.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收入预算体制

从表面上看,各级财政都建立了完整的预算体制。但是,从实质上看,成都地方财政收入中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占极大比重就表明,不论市本级还是区县各级,都没有真正建立起以规范、稳定的税收收入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收入预算体制。这种缺乏公共收入预算体制的财政格局,使得地方财政收入不得不随非税收入的波动而出现较大起伏,从而使得公共预算支出缺乏稳定基础。

因此,应当在市本级以及区县各级建立以规范、稳定的税收收入为主体的公共收入预算体制,并依此确立城乡统筹的公共支出的预算基础,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筹资模式。

2.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支出预算体制

应当改革现有支出预算体系,严格按照“因素法”和“零基预算”方法对于现行支出预算内容及其支出顺序进行筛选、调整和重新排列,将各级政府事权以及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分解为支出事项并以此为内容编列公共支出预算体系。为此必须:(1)把提供城乡公共产品放在支出预算的优先位置,确保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需求都有对应的预算安排;(2)对于政府自身的非公共需求则放在支出预算的次要位置;(3)确定公共支出预算与公共收入预算的对应关系;(4)规定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主要用于 弥补公共预算缺口,其用于弥补当期公共预算缺口的剩余部分不能用于政府的非公共需求, 而应当作为财政储备用于弥补将来的公共预算缺口。

(二)建立以实现最低公平为条件的农村公共服务内容体系

1.确定农村公共服务的项目标准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质就是实现农村居民的最低公平,这就决定,是否能够保证这种最低公平就是衡量农村公共服务内容体系的尺度。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城市居民享受到日益完善的公共服务,防范经济风险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住房保障)、防范非经济风险的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和个人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基础科研、基础教育、就业服务、文化体育)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越来越普遍地覆盖到城市居民。相应地,为了使农村居民享受到城市居民享有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安全权、发展权等权利,农村公共服务内容体系必须覆盖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基础设施、就业服务、文化生活等主要方面。为此必须:(1)制定农村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形式,即制定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细目及其品种结构;(2)对于目前由市、县政府各个部门分散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 进行清理归并,纳入上述体系。

2.确定农村公共服务的经费标准

确定了农村公共服务的项目标准,市域内各区县农村需要多少公共服务的数量也就确定了,在此基础上,可以计算出农村公共服务的经费标准:(1)运用“影子价格”理论估算每一项 农村公共服务的市场预期价格;(2)以农村公共服务项目数量及其市场预期价格估算出人均 经费,即1名农村居民所需公共服务经费额度;(3)以人均经费和农村居民人数估算出村、 乡、县乃至全市农村公共服务经费总额。

(三)建立以平衡政府间公共财力为原则的转移支付体制

1.建立以弥补公共预算缺口为主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制

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政府转移支付手段中,以各种专项补贴为主,并未普遍建立以平衡财政能力为目的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成都市在2007年8月之前没有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只是负责将中央和省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落实到区(市)县。2007年8月之后实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也不过是为增强困难区县财政保障能力,市本级在每年财政决算批复时增加指定资金主要用途的“一次性财力补助”而已。

在目前这种平衡财政能力不构成政府目标的财政体制中,在地方政府弥补财政预算缺口是一个普遍难题的条件下,政府间公共财力不平衡是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的主要体制障碍。因此,一般性的提出建立以财力性转移支付为主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仍然不够,必须明确提出目前应当首先建立以“公共预算缺口补助金”为主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为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财政体制条件。

“公共预算缺口补助金”可以视为城市反哺农村的具体形式。目前地方财政公共支出能力较弱,特别是西部不发达地区县级财政普遍缺乏公共支出能力,因此,仅靠县级财政能力难以在县域范围内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从我国实际出发,应当把实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府主体及其行政区域界定为县以上省以下,准确地说,在我国目前普遍实行市管县体制下,以一个区域中心城市及其所辖若干县作为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行政单元。在此区域内,市、县、乡三级在确定农村公共服务的项目标准和经费标准基础上编列城乡一体的规范的公共预算,乡级公共预算由县级公共预算兜底,县级公共预算由市本级兜底,即下级公共预算当期缺口由上级转移支付全额补足,本质上是通过区域中心城市用预算拨付方式向下全额支付“公共预算缺口补助金”,实现区域内城市反哺农村。

2.建立三个圈层财力均衡的“全域成都”公共服务财政能力格局①

一般而言,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会造成其财政能力的差异,而由这种财政能力差异引起的不同区域的横向不平衡目前没有好的解决办法。笔者提出,应当依靠区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塑造各个圈层财力均衡的“全域成都”公共服务财政能力格局。[18]所谓“ 区域财政转移支付”,是指在实行市管县区域内实行县(区、市)对乡镇和市本级对县(区、市)两个层次的相互关联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一方面,县(区、市)政府的转移支付是在县域范围内各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全额上解,然后再由县级财政按需向下划拨,使各乡镇的财力在县域范围内实现均衡,使得财政能力靠后的乡镇比财政能力靠前的乡镇获得上级财政更多的支持,从而使县域范围内每一个乡镇都能够获得提供公共服务的大致相当的财政能力;另一方面,市本级依据三个圈层不同县(区、市)财力差异对其实行差别转移支付,即市本级依据县级财政公共预算缺口大小向下划拨不同额度的公共预算缺口补助金,使三个圈层的县级财政弥补公共预算缺口的财政能力在市域范围内实现均衡,使得三个圈层内财政能力不同的县级 财政都有能力向乡级财政的公共支出提供转移支付,从而使得“全域成都”范围内每一个县 (区、市)及其所辖乡村都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

这样,就可以在区域内利用纵向转移支付实现横向平衡,即通过市本级、县级和乡级政府间逐级转移支付在“全域成都”范围内实现乡镇政府之间公共支出财政能力的横向平衡。

(四)建立主体合理、机制完善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1.建立农村公共产品的分类供给体系

提供公共产品有两层含义,一是谁付费,二是谁组织产品生产和服务。城乡一体的公共预算体制建立以及政府间公共财力平衡问题解决以后,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谁付费的问题就解决了。但是,农村公共产品在付费意义上由政府提供这个答案并不意味着其在产品供给意义上由谁提供的问题也解决了。换言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既不能由政府包揽,也不能象私人产品那样完全由市场提供。首先,政府不但要承担全部农村公共产品的付费责任,而且必须承担一部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如义务教育、卫生防疫、治安等纯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充当供给主体;其次,象公路、生产性基础设施等非竞争性不足容易造成拥挤的准公共产品可以由市场企业充当供给主体;第三,象供水、供电等非排他性不足容易造成自然垄断的准公共产品可以由社会企业充当供给主体。因此,在组织产品生产和服务层面,由政府部门、各类市场企业和社会企业共同组成农村公共产品的分类供给体系。

2.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决策、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政府主导”是指农村公共服务全过程由政府负责推进,政府具体负责制定农村公共服务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规划和计划建立地方公共预算,筹措和分配农村公共服务经费,指导和监管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

“村民决策”是指村民拥有通过投票决定农村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的弹性选择、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竞争性选择等决策权。

“市场运作”是指提供准公共产品的社会企业采用招标委托和政府规制方式运行,提供准公共产品的市场企业采用竞争比选和村民监督方式运行,所有农村公共服务都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关系。

注 释:

①以下论述包含笔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成都市社科院2009年重大课题《成都市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研究》之“政策建议”的部分成果。

②成都市三圈层指其所辖区(市、县)分布,一圈层为中心城区,含6个城区;二圈层为近郊区县,含6个区县;三圈层为远郊县(市),含8个县(市)。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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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l Public Finance System Reform from the Angle of Public Service Equalizati on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Chen Yongzheng

Abstract:The advanced public service equalization in city & ru ral area,

which essential is ensuring equity at large, should realize the equalization of

average public expend in city & rural area. The primary that must ensure lowest

equity should realize the equalization of basic public expend in city & rural a rea. Our country is in the primary. So the frame of the reform of local public f inance system is to institute the public budget system taking aim at public serv ice equalization in city & rural area, the rural public service content system m aking lowest equity a condition, the transfer system balancing public financial

财政体制改革范文第7篇

二是搞好税费关系的整治与协调,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创造条件。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33%)并不高,在我国周边的14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0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33%的税率在国际上处于中下水平。况且近些年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相距甚远。在这种情况下,若把名义税率降得过低,不仅影响其应有的财政收入保障功能,而且将使我国所得税税收的优惠空间受到局限。当前企业之所以普遍反映负担过重,其根源并不在于税,而在于名目繁多的非税负担。因此,尽管廓清混乱的税费关系,加快税费体制改革步伐,既是减轻企业负担的治本之策,也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要同时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在这方面,我们既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总体负担,又要考虑国家财政的真实收入和可支配财力。在现阶段,如果只考虑税而不同时考虑各种费,就可能出现因低税而高费导致企业实际负担反而比过去更高的不正常现象。总之,税与费的关系只有同时解决,才有利于企业和政府之间关系的“长治久安”,并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创造基础性条件。

在复合税制下,政府赋予整个税收体系的政策目标必须在不同税种之间有所分工,不同税种在实现政府政策目标过程中必须协调平衡和相互衔接。所得税的政策协同包括所得税与整个税收体系中其他税类的协同。即与流转税的协同、与财产税的协同,还包括所得税内部各税种之间的协同。协同的目标是使政府赋予税收的各项政策职能得以全面的贯彻和实现;协同的手段机制是相关税种税制要素的设计,如纳税人的确定、征税范围(税基)的选择、税率的设计与调整、核心问题是相关税种税收负担的平衡与调整。

二、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区之间所得税的协调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企业和个人在外地获得的收入在收入来源地缴纳的所得税是用抵免法来解决双重征税和地区间收入分配问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所得税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包括地方所得税的开征。但地方所得税一旦开征,不同征税主体之间的所得税协调将会产生大量新的问题。

1.地方所得税对中央所得税税基的依赖与协调实行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税制以后,就得确定地方所得税的税基。但地方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管理机构自行单独核定税基,还是依据中央所得税的税基征收,或者是按地方所得税与中央所得税合并立和的税率征收入库,然后再由国库按预算级次划分收入,这在不同国家有不同选择。如果选择地方独立自行核定自己的税基,其优点是可以独立灵活地贯彻自己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政策(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发挥自己的地区产业优势政策,鼓励对本地区公益事业捐赠的政策,鼓励技术进步和设备的快速折旧政策等),其缺点是会增加本地区税务管理部门与纳税人的征纳手续和困难,增加税务成本。如果选择地方依赖中央所得税的税基或者与中央所得税合并税率征收的方法,优缺点正好与前者相反。对于我国未来将要分设的地方所得税,我们认为,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和收入水平、财政状况、经济结构、民族构成等差异较大,以及地方所得税新开设征管经验不成熟等多种因素,地方所得税宜选择与中央所得税共享税基,但允许地方为贯彻其社会经济政策作少量调整。

2.所得税税基的选择

在不同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计算所得税税基时是否可以扣除中央所得税税额和其他地区的所得税税额,方法是不同的。就中央所得税来说,有可以扣除地方所得税或不可以扣除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但多数国家的中央所得税税基是可以扣除地方所得税的,如美国的联邦所得税税基可以扣除州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所得税额。就地方所得税来说,也有这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从技术结果看,如果都允许互相在自己的税基中扣除其他征税主体的所得税额,除了一些地区不征所得税或收入来源地的税负低于居住地的税负之外,原则上等于各个征税主体都只实行收入来源地征税。但是受到国际税收惯例的启示,也由于所得税在地方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各国中央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也都行使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因此,在征收地方所得税时也产生了较为突出的双重征税问题。有些国家的一些地方所得税允许扣除中央所得税和其他地区的所得税;有些地区的地方所得税则允许扣除中央所得税但不允许扣除其他地区的地方所得税;还有一些地区的地方所得税则对中央所得税和其他地区的所得税都不允许扣除。我国将来开征地方所得税后,这一问题也会十分突出。对此的选择,我们认为:(1)如果不允许扣除中央所得税和其他地区的所得税,将阻碍资本和人才的流动,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2)由于难以统一衡量各地的所得税负担,势必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所以应该允许在自己的所得税税基中扣除其他征税主体的所得税。同时,也应该采取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模式,通过全国税收征管立法的途径或由各省市参加的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协定的形式,来解决地方所得税中其他征税主体所得税的扣除问题。不同征税主体均所得税负担水平的综合与选择,在实行地方所得税独立征收以后的所得税分税制下,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将可能被多个征税主体征收,这时就要综合衡量,才能合理设计各个征税主体的所得税负担。从考虑的层次和顺序来说,首先是要确定中央所得税的负担,再确定地方所得税的负担,但在确定中央所得税负担时,也应该考虑有多少给地方政府征收。

财政体制改革范文第8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财政改革;主要措施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构建国家公共财政体制,我国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事业单位,因此必须要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以适应财政改革的发展,进而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一、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预算

在财政体制当中,部门预算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充分反映财政的收入与支出,是财政部门构建综合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也是财政部门制定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决策依据,对财政体制构建及改革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作用体现在:第一,能够及时、清晰和明了反映出财政各相关部门的预算收入与支出,进而实现对财政执行相关职责的财务流向监督与管理,最终实现财政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第二,部门预算具有预见性、计划性、发展性和决策性等特点及优势,所以将其纳入财政体制改革,不但有利于财政资金整合,将财政资金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还能够引导和规范财政开支向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事实上,在我国的财政体制当中,国库集中制是一项改革的重点内容,其改革内容主要调节旧时集中收付制度体制的分配关系,然后对国库资金收支实现规范性和专业性管理[1]。具体改革措施是根据国库资金需要,并建立起有针对性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此来对政府的财政性资金进行更加专业而又规范的管理。

(三)收支分类改革

从本质上来讲,在政府的收支当中,其种类具有明显多样性、繁杂性和复杂性,决定我国进行财政体制改革时,必须对政府收支进行分类改革,这样不但有利于财政性资金收支流向的了解、监督和管理,还有利于财政性资金的透明度,提高监督力度,进而有效避免出现的现象。

二、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意义

(一)目前会计制度难以满足财政改革发展需要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的财政体制不断得到改革与完善,现行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无法满足和适应政府财政改革的需要,这决定只有对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才能确保其能够更好的顺应财政体制改革需要。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国际化程度比较低

投资、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等是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完善与更新,但其流程与国际相比,还有很大距离,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化的趋势下,所以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会计制度已经难以满足时代的发展需要,由于财务会计制度的确实,导致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各种矛盾,进而影响了企业的经济发展。例如,在某个大型企业的财务部门中,设立了一下三个部门:即:财务科。会计科和审计科。其中,财务科主要负责出纳与筹资,会计科主要负责记账与制单,审计科主要负责预算与审核。而这种模式还存在怎样的问题,就需要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二)财务管理w制存在弊端

现阶段,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对于事业单位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员工的福利制度,往往与政府的补助密切相关。然而,在我国,部分企业为了获得这方面的补助,通常都会把目光房子补助上面,而对于怎样提高经济效益,则缺乏重视,在这样的情况下,其所存在的管理问题将会越来越严重,而制度的弊端也将会更加明显,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不好的影响作用[2]。

四、事业单位财会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从本质上来说,要想确保事业单位能够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加快对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确保其能够满足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下面笔者分别从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能和地位进行明确规定

在进行实际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要明确财务管理的地位,并赋予其科学的管理职能,这样一来,才能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避免出现部门功能重合的问题。此外,要求其应当对财务管理职能的作用有一个充分的重视,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地方,应当进行及时的改善与优化。

(二)建立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就针对于事业单位的发展来说,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非常重要。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内部控制制度的法律性与严谨性,无论是对于管理还是监督来说,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在进行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应当对手续进行分级别、分层次的审批,以此来实现更好的监督与管理。

五、结语

总之,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发展,因此,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以此为依据提出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以不断适应财政体制的改革,进而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建.浅谈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如何适应财政体制改革需要[J].商业文化,2014(32):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