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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简介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一)农村土地承包
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
3、土地承包的原则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
5、结合相关案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1、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流转
2、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
3、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等应如何流转
4、土地流转纠纷解决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的相关问题
1、什么叫土地征用
2、土地征用特征
3、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4、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二、农村婚姻法律制度
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
2、结婚的法定条件
3、 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
7、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留在男方村中居住是否享有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
8、结合事例谈谈农村彩礼的问题
三、人民调解法律制度
1、人民调解的性质
2、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
3、如何健全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4、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5、如何强化指导保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四、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1、新农保的基本原则
2、目前新农保每年缴费
3、政府对新农保的补贴
4、个人账户
5、养老金待遇
第二章 贯彻执行农村法律法规 树立依法治村的理念
一、依法治村的重要性
二、依法治村的含义和内容
(一)制度缺失问题
一方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未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固化,农民心存顾虑;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育不全,服务能力不强,尤其是农村土地抵押机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和价格评估机构缺失,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价体系,无法有效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交易信息、价格评估、经营权转让等相关服务。另一方面,与广大农民息息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标准低、覆盖面窄,导致农民难以摆脱对家庭承包土地的依赖,仍然视土地为命根子和最后的生活保障,即使进城务工经商,宁愿将土地临时转给亲戚邻居代种、甚至弃耕抛荒也不愿流转,更不会轻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
(二)法律障碍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农户普遍享有的主要财产性权利之一,是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资格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抵押进行了严格限制。《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目前仍然难以逾越法律上的鸿沟。没有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在法律上加以明确,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三)风险防控问题
与其他抵押贷款相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着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潜在的社会风险,违约的几率可能更高,无法偿还的风险可能更大。对金融机构而言,如果农民抵押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短期内很难找到合适的承接对象,也无法快速变现,光靠自身经营承包地收回贷款,风险太大,效率太低,周期太长,现实无法操作,很可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演变成一种奢望。对农民而言,如果到期后不能偿还贷款,农民就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陷入失土困境,从而导致农民失去了最后基本生活保障,容易引发潜在的社会矛盾。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
押贷款的主要探索模式从相关资料来看,目前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探索解决涉农贷款供给不足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模式:
(一)“太仓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实现了2个创新。一是主体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农场合作社为抵押融资主体。农场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土地流转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比分散农户要好,把农场合作社设为抵押融资主体,既有助于解决银行信贷道德风险问题,又有利于规模承包经营权抵押违约后便于市场化处置。二是监督机制创新。为确保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资金安全,银行、财政、农业等多方共同监管资金用途。比如开设贷款专户,执行受托支付,监管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不得用于日常消费、改善生活等其他领域。财政部门负责各类政府补贴资金在专项账户内封闭运作,农经部门负责监督农业收益及时转入专用账户,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现“农地农贷、农贷农用、农用农管、农管农收、农收农还”的良性循环。
(二)“宁夏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试点村为单位,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协会。农户以不超过承包地总数的40%自愿加入,会长、副会长及常务会员每人拿出1000元存入协会账户,作为共同偿债基金。贷款额度一般每667m2不超过3000元,期限1年。若贷款到期农户无法偿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便转给代其还款的担保人,或由协会转给有意为其偿还贷款的其他村民,贷款农户还清贷款后还可重新获得承包经营权。该模式主要将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作为贷款或担保平台,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作用,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成都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农民从银行贷款所需的担保,由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提供,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物抵押给担保公司,而不是直接抵押给银行。如成都市连续下发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等,详细规定了抵押当事方的责任分担、债权实现方式以及纠纷解决等内容,初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机制。
(四)“重庆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由银行直接面对农户签订合同,前提是以完善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作支撑。如重庆市着重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确权工作,出台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登记、允许抵押范围、所需要件以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规范有序进行。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建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法化,将极大地释放土地资产的流动性,从市场和商业的角度提供一条解决农业融资的途径,为农业规模化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要遵循市场规律,扫清法律障碍,破除机制僵局,加强顶层设计,有效防控风险,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健康发展。
(一)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实农民承包土地的权能;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机构、价格评估机构和建立市场化经营权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和扶持农民以承包土地出资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为平台,实现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贷款对象、利率、期限和额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运行。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障碍,把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体化、法制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作抵押进行融资。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体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制度,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把这项权力真正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地块,提高其法律效力和公信力,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奠定产权基础。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风险补偿机制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建立政府财政出资的农业巨灾保障基金,实施重大灾害保险制度。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采取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政府三方共同分担的办法,从而降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风险系数。商业保险部门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保险品种,以降低金融机构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利用农村担保机构分担抵押贷款风险,如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互助型的农业专业担保机构,由农村担保机构为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实现贷款风险分散。
(四)进一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银行机构信贷支持情况
家庭农场信贷融资主要是依靠当地农村信用社。从2009年以来,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牙市联社)对家庭农场信贷业务进行了彻底清查、债务重组、统一规范和服务创新,实现了降低自身信贷风险和有效服务家庭农场的双重目标。新的信贷支持做法是:根据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核实授信额度;担保采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质押+所有固定资产抵押+3~5户农场互保”组合方式;根据贷款用途确定贷款期限,如用途为当年经营周转贷款期限按不超过一年掌握,如用途为购置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按一至三年掌握;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只上浮60%~90%,低于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115%~125%的上浮幅度;家庭农场转让或停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过牙市联社同意,贷款债务得到偿还或落实方可进行;家庭农场为购置种子化肥或固定资产借入贷款,由牙市联社通过该农场账户直接转账至对方账户中,避免贷款挪用。截至2012年末,牙市联社对家庭农场贷款余额43347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4%,平均贷款利率为10.8015%。
(二)保险公司提供保障情况
2007年,牙克石市被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列为开展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旗市之一,开始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当年具体业务由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牙克石支公司。2008年7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在牙克石市设立营销服务部,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该机构承担。自2007年开办以来,牙克石市农业保险业务不断拓展,参保耕地面积与农户数量逐年扩大,参保农户经济损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农业保险政策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推进协助下得到较好落实。目前,2008年以来参保的农作物品种为小麦和油菜2种,2012年种植业参保面积和家庭农场分别为114万亩、206户,占当年总播种面积和农户总户数的55.2%、61.1%。
(三)地方政府配套支持情况
一是加大扶持和管理力度。多年来,牙克石市农业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陆续开展了中低产田改造、良种繁育及种养基地建设、节水灌溉设施建设、种养技术和农机驾驶技术等技术推广、田间管理、市场营销、气象判断等诸多项目建设工作,并对应着组织家庭农场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知识学习和技术培训,深入家庭农场进行具体技术指导和应用服务,大力推行农业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制度,主动为家庭农场搜集市场供求信息和联系收购者,促进了家庭农场经营者员工职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大幅提高,进而促进了农畜产品产量的增加、品质的提升。目前,牙克石市家庭农作物优良品种种植早已实现了全覆盖,技术应用和科学管理覆盖率达到70%以上,农机驾驶人员实现全部合格上岗,场主及技术人员60%以上获得了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农业局在所有有益于家庭农场的建设、推广、服务、管理工作,均为免费无偿支持,并且按照上级要求在相关项目中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将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财政补贴及时发放到家庭农场手中。二是从政策规定上对家庭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先保证落实金融债务。2010年,牙克石市市政府建立了“农用地流转管理中心”及基层“农用地流转管理服务站”,负责农用土地流转信息审核、法律咨询、价格评估、流转交易、合同签订鉴证、纠纷调处等项管理与服务,高效规范市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为家庭农场及其它组织形式提供服务。牙克石市政府十分重视辖区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过渡工作,无论是调研决策、建立制度,还是流转竞包、签订合同,邀请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全过程参与二轮三期土地承包流转工作。当地政府在《牙克石市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中规定参与土地延包流转的受让方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受让方(包括原延包方)必须持有金融部门和发包方出具的良好资信证明”;在承包流转实际工作中,要求承包方和受让方必须保证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完全转移承接,新承包者和受让方在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重新落实债务后才可以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否则无效;同意相关农户无能力耕种或遇其它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农村信用社贷款而需要再流转时,进入流转中心实施竞包,参加竞包的农户范围、资格、条件由农村信用社确定,以避免或减少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损失,提高了农村信用社的主体地位,强化了农户的信用意识,为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今后防范农业贷款风险打下了基础。三是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增加为家庭农场提供贷款担保服务。2012年,原完全国有投资的事业性单位———牙克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分立出企业性单位———牙克石市普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普祥担保公司),通过吸纳私营企业家个人股、国有企业法人股等社会投资入股实现了担保基金大幅扩增,由2011年末注册资本的1000万元猛增到5000万元,由此释放出巨大的担保能量,其中之一是其担保范围突破了改制前只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窠臼,还增加了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经营者,实现了担保业务对象对所有经济实体的全覆盖。2012年,牙克石市普祥担保公司提供的27680万元的贷款担保业务中,为38户家庭农场50笔贷款提供担保21080万元,占当年担保业务总额的76.16%。
(四)企业支持情况
家庭农场的存在发展和不断壮大,衍生了大量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涉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仓储、运输以及农资销售、机械维修、良种培育、机井修建等。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服务的涉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约1500户,年产值达30亿元左右。
二、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受林区三农特殊问题制约,部分补贴政策难以享受
1984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由于农业生产连年亏损效益低下,大部分社员即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民由于怕担风险,不敢承包农场,均去从事当时经济收入较高的林业生产。因此,大面积耕地只得由敢于冒险的城镇居民或极少数社员农民承包经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三农”问题的不断重视和各项惠农政策的贯彻实施,同时由于实施“天保工程”导致有利于农民赖以谋生的林业经济环境的不存在,使大部分农民开始回头追求自身的政策优势,提出了对土地利益回归农民和重新分配田地的诉求。牙克石市政府与农民几经洽谈协商,最后确定,按照既要保持农业生产规模化、机械化的发展优势,又要满足农民利益诉求的原则,把确权为集体所有的耕地和部分国有耕地使用发包权及收益权归农民,由村组织和镇经济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家庭农场继续负责承包经营。国家施行对农业生产经营补贴政策后,这部分农民又争取到种粮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享有权。这样,就导致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却未得到这两项补贴资金,引起家庭农场的不满。
(二)内部组织管理粗放,不能很好地适应规模化经营
牙克石市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以家庭农场为主,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管理采取的都是个人或合伙经营模式,没有规范系统的管理制度,没有科学完善的管理流程,没有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缺乏科学连续的政策与技术研究,没有适应市场的营销开拓能力,虽然是规模化经营却如同放大了的小农户,与此同时,不少场主缺乏自我约束能力,超前奢侈消费和乱用资金。家庭农场内部经营管理方式处于粗放状态,充分体现了“靠天吃饭”的特点。此外,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也在积极促进家庭农场向公司化经营管理上做了一定工作,但是,由于按照目前国家税收管理办法,如果家庭农场转制成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将对其原本不征收税费的农业生产经营按公司类型征收相关税费,使家庭农场经营向公司化转型遇到了阻碍。
(三)农产品销售价格时有下跌,而成本支出却一路上涨
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农副产品销售也要接受市场波动变化的考验。由于国家政策性收购量微小,牙克石市家庭农场农产品销售基本上是依靠自行组织营销。多年来,常有年份销路不畅、价格下滑,也因此造成农产品储存成本和资金占用成本增大,销售收入减少,形成农业经营的市场风险。而与此同时,农业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油料、人工等价格多年来却一路上扬,经营成本支出不断增大。
(四)贷款融资依赖性较大,融资支出成本较高
由于八九十年代人们收入普遍处于低水平状态,很多经营者初始承包经营农场时,自有资金投入极少,大部分营运资金完全依靠金融机构贷款支撑,造成利息支出额度较大。多年来又受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的交叉影响和多重侵蚀,为数不少的家庭农场经营多年处于亏损赔钱状态,导致其不但原有贷款资金难以归还,为了继续进行下一年经营,又向金融机构借入新的贷款,造成债台不断高筑,部分农场实质上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农场由于无力到期偿还贷款,逾期拖欠时间过长,被农村信用社向法院提起偿债诉讼、以物抵债以及申请青苗保全措施,导致相关诉讼费用增加,进一步增大了家庭农场的融资成本。在2012年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入贷款的162户家庭农场融资成本支出(主要为利息支出)合计3293万元,占全部支出合计的11.87%,其中:融资支出占比为20%以上的有37户,融资支出占比为11.87%以上至20%的有47户,融资支出占比为11.87%以下的有78户。
(五)当地自然条件较差,防灾抗灾能力薄弱
农业易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和地理条件的制约,而牙克石地区所处地区属寒温带,无霜期短,冬季漫长、夏季短促,早晚温差大,年度内、各年份之间降水量不均衡,干旱、洪涝、霜冻等灾害性天气较为频繁。这种气候特点决定了农业的生产特征和生产质量:农作物一年一种,可种品种少,收成不稳定。除极少数几家在以前年度依靠财政补贴资金安装节水灌溉设施的家庭农场外,其余家庭农场均未进行防旱灌溉及其它抗灾方面设施投资建设,完全是“靠天吃饭”的状态。家庭农场之所以不愿在这方面投资,主要是投资额度巨大难以承受。据测算,进行防旱灌溉设施建设每亩需要投入近1000元,以家庭农场平均每户经营耕地5000亩投资,则投资总额需要500万元,其承包经营期内所获利润将被抵消70%。
(六)缺乏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评估机构,新型融资担保方式面临法律风险
一是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地方政策上的缺陷。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法律上的论述《: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从上述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只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而在牙克石市政府制定的《牙克石市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受让方不得用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融资、偿债……”这里所说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所有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得用做抵押,扩大了不能用做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这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也使牙克石市辖区内取得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失去了用此做质押的权利。二是相关登记部门不健全,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缺乏法律支撑。虽然政府部门制定的《牙克石市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中规定不得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二轮三期土地承包中,允许将土地流转中心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管,目的是降低信用社的贷款风险,农村信用社也与部分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协议,但因相关管理部门未设立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机构,也未开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业务,导致农村信用社家庭农场贷款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均未进行质押登记,使农村信用社这部分协议最终得不到法律支撑,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家庭农场贷款风险面临着法律诉讼风险。
三、改善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状况建议
(一)研究制定财政补贴享受对象指导意见,消除实际农业生产经营者与集体农用地所有者或承包者之间的矛盾与争议
在推动农业生产经营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不少地区在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小农户承包者与集中租种分散土地者之间,或如呼伦贝尔市林区集体所有农用地发包者所代表的小农户与实际规模化承包经营农用地家庭农场之间,均产生了对种粮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财政补贴由谁享受的争议现象,由于小农户人多势众,实际生活中当地政府为维护地区稳定,均采取满足小农户要求的办法,使实际经营者产生不满。建议国家组织专家学者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能够合理平息双方矛盾、维护各自利益的政策指导意见,让真正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承担经营风险的家庭农场享受国家财政补贴,使拥有土地所有权、受益权的个人或企业通过土地承包费来调节其土地收益。
(二)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一是多年来当地政府通过举办多期农场经营管理培训班,为家庭农场传授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管理知识、气象知识、种植技术、市场营销方法,介绍典型案例的先进经验,不断丰富家庭农场经营者专业知识,为提高经营管理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促进家庭农场公司化升级。牙克石市结合《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农村经营机制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由市农牧业局、供销社、乾森农业公司牵头,各镇办及相关部门参与,全力在做好农业公司化改造总体规划和先期试点工作,积极鼓励农户、农村组织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组建现代农业公司,走市场化运作之路,有效地适应当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特点。目前,已有少数经营者建立了产供销一体化的农业公司,如呼伦贝尔市丰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牙克石市设立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农场规模化种植、农产品加工工厂、农产品初级产品及加工产品的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等,在内部管理上建立健全了人员、财务、生产、资产、投资等管理制度,成本效益核算进一步规范科学。同时,国家应对于农业公司直接从事的农业种养业生产及其初级产品销售、利润应比照一般农户给予税费免除,消除家庭农场向公司化转型的利益障碍。三是建议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支持来促进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对于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财政资金的家庭农场设定包括对内部管理符合规范要求、信用状况良好的准入条件,以此约束家庭农场积极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资产、人员、生产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约束自身行为。
(三)加大国家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减缓农资价格持续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
国家结合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目标,根据当年物价指数的变化和农产品重要程度,进一步加大对家庭农场等农业大户的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减缓农资价格上涨给家庭农场等农业大户的经营压力,维持其农业生产经营的必要收益和持续经营的积极性、稳定性。
(四)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融资成本,减轻农业生产经营负担
一是指导和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利率定价机制。近几年来,国家考虑到农村信用社在全力支持县域三农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上所面临的更大风险压力,不断给予了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呆账核销、利息补贴、监管指标延缓到位等诸多优惠政策,农村信用社在资本充足率、抵抗风险能力、经营效益等方面已经基本达到良性发展的目标,农村信用社已具备降低利率定价水平的基础。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基本都处于较高水平,如牙克石市农村信用社对家庭农场贷款利率均为在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90%,无论农户信用优劣、经营好坏、贷款用途均执行同一利率政策。今后指导和促进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区分农户信用不同等级、经营效益高低、贷款是用于当年经营周转还是购置固定资产来确定高低不同的利率价格和贷款期限,降低农户融资成本,发挥利率定价机制促进农户提高信用意识、扶持农户改善农业生产经营基础条件的作用。二是通过促进其它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担保机构增加对家庭农场贷款融资的担保业务,进而加强农村信用社的同业竞争压力和分流农村信用社单独承担家庭农场贷款的风险负担,为促使农村信用社自觉降低贷款利率和采取灵活定价政策创造客观条件。三是国家通过加大对家庭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保险补贴等财政补贴力度和农场农田改造、防旱排涝等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来减少家庭农场信贷融资额度,改变过分依赖贷款经营的局面,进而降低家庭农场融资成本支出。
(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农业防灾抗灾能力
国家应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持力度,减轻农业生产经营者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巨大而难以承受的负担,促进家庭农场等农业规模化经营防灾抗灾能力,稳定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同时,地方政府应配合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制定农业防灾抗灾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投资预算,分期逐步实施。制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鼓励政策和建设质量标准,以农场建设为主,财政补贴为辅,低息融资支持,即农户制定建设投资计划分步实施,由农业发展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提供执行基准利率的贷款,建成后由政府成立专业评估组,对设施建设质量、投资额度进行合理评估,凡是达到要求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此促进农场建设基础设施的积极性,并提供农场投资建设的必要条件。
(六)政府部门应从便利家庭农场贷款及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角度出发,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业务
一、20__年工作回顾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宣传。订购了15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理论与工作实务》,组织大家自学,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2、拟在年底前成立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现正在开展制订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管理制度、仲裁规程等配套制度及相关法律文书,落实仲裁员等相关准备工作。
3、全面启动我县“三项试点”工作。除继续搞好在新盛镇天鹅村8社、9社开展土地经营“小集中”试点外,对拟在区域重点镇(金山镇)开展土地经营“小集中”试点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新盛镇天鹅村8社、9社已按现有的田地按人平均重新落实了承包田地;目前,这两个社的农户,已按重新落实的承包田地种植了小春作物,正在进行机耕道及沟渠整治;这两个社土地经营“小集中”前有田399块、地360块;“小集中”后有田140块、地91块;镇、村、社干部及农户十分支持土地经营“小集中”试点工作。
4、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工作。对拟在略坪镇、白马关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在御营镇响石村3组已组建了__县御西土地合作社,该社以御营镇响石村3组79户社员408亩土地19年的经营权为基础招股,按1亩折算1股入社;实行按户投票,按股分红。
5、对拟在金山镇、蟠龙镇和新盛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
6、全县统一印制和使用了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
7、参与了我县土地利用开发调查,并撰写了调查报告。
(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和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1、健全完善了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和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制和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狠抓了任务的落实,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专项任务的牵头和协办相关工作。
2、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在5月底以前发到社100%到户95%以上。全县按市上统一内容、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监督卡70543份,并由各镇政府监章后,按要求发到农户。
3、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对全县109个村农民权益义务预算方案进行了严格审核、审批,并对20__年农民负担开展了决算工作。对2个镇(涉及6个村17个社)村内“一事一议”筹资13.13万元进行了严格审核审批。
4、认真做好涉农收费审查备案和涉农收费公示。县农民负担监管办会同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和县监察局对全县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依据中央、省、市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严格审查,共审查涉农收费项目34项,备案保留34项,并及时上报了审查备案情况。
5、开展农民负担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农民负担政策和惠农政策的行为。开展了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发放、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农民负担和惠农政策的行为。
6、认真做好了粮食直补、农资增支综合补贴和油菜、小麦、玉米、水稻良种补贴面积核实工作。并与有关部门一道对略坪镇联丰村从粮食直补款中抵扣水费等费用一事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纠正。
7、继续开展了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工作。在__、白马关、御营、新盛4个镇确定20个调查村20户调查农户,开展了农民缴纳税费动态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了监测资料。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1、理顺管理体制,与供销社、农工办等部门建立了__县农民专合社组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罗委办发[20__]7号),明确了各自分工和任务。
2、加强了与专业合作社的联系。确定了略坪蔬菜种植专合社、__县大霍山枣子专合社、__县天马山翠冠梨专合社等5家专合社为示范社,建立长久联系,保持经常联络,从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4个方面的建设上为其提供帮助指导服务,并积极帮助专合社争取有关项目支持。
3、及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动态,按时上报了报表;并针对农民专合组织建设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建议。
(四)进一步加强了农村“三资”管理
1、加强了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建设。指导各镇开展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帮助村组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有关制度。并就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权利及理财规定等作出了统一要求。
2、积极推行“会计委托制”和财会电算化。对万安、蟠龙等已有7个镇推行的“会计委托制”进行了完善,并在慧觉镇和新盛镇开展了财会电算化试点前期准备工作。
3、继续做好以
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务公开工作。一是按全县统一的公开内容、程序、时间、方式等环节开展了财务公开,并对财务公开工作进行了指导和检查督促。二是配合有关部门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的数额计算到户并张榜公布。全县村务公开面达到100%。
4、认真开展农村审计工作。一是指导各镇开展了农村财务、农民负担、村社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已审计村组数565个占村社总数的42%,审计金额3857.26万元。二是由市、县、镇组成联合审计组,对调元镇双埝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通过审计维护了农村正常的经济秩序,强化了村社经济和财务收支约束监督。
5、建立健全村组债权债务台账,及时掌握村组债务动态,为党委政府化解村级债务当好参谋。
6、参与了县政协开展的村级实施民主管理调研活动,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7、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今年6月,印发了《__县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罗府办发[20__]69号),从财务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建立了11个有关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五)认真开展农村经济、农业生产等统计工作
使用统计软件进行了数据处理,按时按质完成了各项统计报表;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完成了3篇统计分析资料。
(六)其他工作
1、认真办理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全年共接待8起11人次有关惠农政策落实、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来访,并进行了妥善处理,做到了热情接待、耐心解释、认真调查、协调处置、事事有回音,并及时上报了来访回复材料。
2、积极开展农经调研。围绕土地利用、农村“三资”管理、农民增收等内容,共完成了4项专题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二、20__年工作计划
(一)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管理
1、进一步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做好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指导、审查鉴证、纠纷调解等日常工作。
2、做好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镇建立健全镇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
3、做好土地“小集中”、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相关工作,扩大机制创新成果。
4、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规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管理。
(二)农民负担管理
1、健全完善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认真搞好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发放、涉农收费审查备案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严格执行“一事一议”制度。
2、开展农民负担明察暗访,加强和完善日常监督检查。
3、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
4、继续在4个镇20个村20户开展农民负担动态监测。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1、对确定的5家专合社作为示范社,建立长久联系,保持经常联络,为其提供帮助指导服务;及时掌握农民专合组织发展动态。
(四)农村“三资”管理
1、加强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建设,提高他们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财的水平和能力。
2、继续推行“会计委托制”和财会电算化。
3、做好以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务公开工作;继续开展对三分之一以上村社财务审计;市、县镇联审1个村。
4、建立健全村组债务债权台账,及时掌握村组债务动态。
5、继续贯彻实施《__县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抓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宣传。订购了15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理论与工作实务》,组织大家自学,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2、拟在年底前成立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现正在开展制订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管理制度、仲裁规程等配套制度及相关法律文书,落实仲裁员等相关准备工作。
3、全面启动我县“三项试点”工作。除继续搞好在新盛镇天鹅村8社、9社开展土地经营“小集中”试点外,对拟在区域重点镇(金山镇)开展土地经营“小集中”试点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新盛镇天鹅村8社、9社已按现有的田地按人平均重新落实了承包田地;目前,这两个社的农户,已按重新落实的承包田地种植了小春作物,正在进行机耕道及沟渠整治;这两个社土地经营“小集中”前有田399块、地360块;“小集中”后有田140块、地91块;镇、村、社干部及农户十分支持土地经营“小集中”试点工作。
4、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工作。对拟在略坪镇、白马关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在御营镇响石村3组已组建了xx县御西土地合作社,该社以御营镇响石村3组79户社员408亩土地19年的经营权为基础招股,按1亩折算1股入社;实行按户投票,按股分红。
5、对拟在金山镇、蟠龙镇和新盛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
6、全县统一印制和使用了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
7、参与了我县土地利用开发调查,并撰写了调查报告。
(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和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1、健全完善了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和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制和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狠抓了任务的落实,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专项任务的牵头和协办相关工作。
2、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在5月底以前发到社100%到户95%以上。全县按市上统一内容、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监督卡70543份,并由各镇政府监章后,按要求发到农户。
&nbs 4、认真做好涉农收费审查备案和涉农收费公示。县农民负担监管办会同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和县监察局对全县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依据中央、省、市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严格审查,共审查涉农收费项目34项,备案保留34项,并及时上报了审查备案情况。
5、开展农民负担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农民负担政策和惠农政策的行为。开展了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发放、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农民负担和惠农政策的行为。
6、认真做好了粮食直补、农资增支综合补贴和油菜、小麦、玉米、水稻良种补贴面积核实工作。并与有关部门一道对略坪镇联丰村从粮食直补款中抵扣水费等费用一事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纠正。
7、继续开展了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工作。在鄢家、白马关、御营、新盛4个镇确定20个调查村20户调查农户,开展了农民缴纳税费动态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了监测资料。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2、加强了与专业合作社的联系。确定了略坪蔬菜种植专合社、xx县大霍山枣子专合社、xx县天马山翠冠梨专合社等5家专合社为示范社,建立长久联系,保持经常联络,从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4个方面的建设上为其提供帮助指导服务,并积极帮助专合社争取有关项目支持。
3、及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动态,按时上报了报表;并针对农民专合组织建设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建议。
(四)进一步加强了农村“三资”管理
1、加强了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建设。指导各镇开展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帮助村组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有关制度。并就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权利及理财规定等作出了统一要求。
2、积极推行“会计委托制”和财会电算化。对万安、蟠龙等已有7个镇推行的“会计委托制”进行了完善,并在慧觉镇和新盛镇开展了财会电算化试点前期准备工作。
3、继续做好以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务公开工作。一是按全县统一的公开内容、程序、时间、方式等环节开展了财务公开,并对财务公开工作进行了指导和检查督促。二是配合有关部门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的数额计算到户并张榜公布。全县村务公开面达到100%。
4、认真开展农村审计工作。一是指导各镇开展了农村财务、农民负担、村社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已审计村组数565个占村社总数的42%,审计金额3857.26万元。二是由市、县、镇组成联合审计组,对调元镇双埝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通过审计维护了农村正常的经济秩序,强化了村社经济和财务收支约
束监督。
5、建立健全村组债权债务台账,及时掌握村组债务动态,为党委政府化解村级债务当好参谋。
6、参与了县政协开展的村级实施民主管理调研活动,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7、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今年6月,印发了《xx县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罗府办发[2010]69号),从财务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建立了11个有关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五)认真开展农村经济、农业生产等统计工作
使用统计软件进行了数据处理,按时按质完成了各项统计报表;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完成了3篇统计分析资料。
(六)其他工作
1、认真办理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全年共接待8起11人次有关惠农政策落实、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来访,并进行了妥善处理,做到了热情接待、耐心解释、认真调查、协调处置、事事有回音,并及时上报了来访回复材料。
2、积极开展农经调研。围绕土地利用、农村“三资”管理、农民增收等内容,共完成了4项专题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二、2011年工作计划
(一)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管理
1、进一步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做好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指导、审查鉴证、纠纷调解等日常工作。
2、做好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镇建立健全镇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
3、做好土地“小集中”、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相关工作,扩大机制创新成果。
4、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规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管理。
(二)农民负担管理
1、健全完善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认真搞好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发放、涉农收费审查备案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严格执行“一事一议”制度。
2、开展农民负担明察暗访,加强和完善日常监督检查。
3、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
4、继续在4个镇20个村20户开展农民负担动态监测。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1、对确定的5家专合社作为示范社,建立长久联系,保持经常联络,为其提供帮助指导服务;及时掌握农民专合组织发展动态。
(四)农村“三资”管理
1、加强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建设,提高他们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财的水平和能力。
2、继续推行“会计委托制”和财会
电算化。
3、做好以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务公开工作;继续开展对三分之一以上村社财务审计;市、县镇联审1个村。
4、建立健全村组债务债权台账,及时掌握村组债务动态。
5、继续贯彻实施《xx县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抓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关键词:册外地;土地流转;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6-0033-1
1 加强和规范农村册外地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引导的原则。此项工作牵扯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按国家政策法规办事,特别是在解除、完善、补充价低、期长、发包不规范合同时,更要坚持法律程序,依法解决和处理有关问题。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册外地的形成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近期的因素,情况复杂多样,不尽相同,我们要坚定强化流转管理的同时,不能草率冒进,要循序渐进。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加强农村册外地机动地流转管理工作中,要根据册外地的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宜粗则粗,宜细则细,不搞一刀切、不搞一步到位。
2 加强和规范农村册外地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是积极主动、争取支持。通过与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积极沟通,争取得到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帮助。
二是深入宣传、强化教育。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一方面强化法制宣传,着力形成农民群众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对村干部进行法律培训,帮助解决管理和经营村集体资产方面所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是试点先行、典型引路。此项工作可以说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没有成熟经验可以借鉴,应先安排情况复杂、问题多样的乡镇村屯进行试点,在取得一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总结、不断完善、总结典型、全面推广。
四是结合三资、规范管理。在机动地发包上严格遵循农村“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4+2”工作法。对价低、期长、不规范的机动地合同进行清查清理。能解除的解除、该补充的补充、须完善的完善。
五是调处纠纷、完善机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方面的调解作用,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健全和完善协商、调解、、仲裁、司法保障等相结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3 加强和规范农村册外地管理的工作建议
一是摸清底数、统一账内管理,摸清农村册外地底数是全部工作的关键。在调查摸底时要严格界定册外地、机动地及林业用地,并针对册外地的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对界限清晰、四至明确的册外地机动地,各村屯要逐块丈量、逐块登记、逐户建账,不留死角。混杂在承包地地群中界限很难分清的册外地,可让农户自报或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农户代表三方认可的地亩数登记。对林业用地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确定的地界、地块登记。摸底登记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农村册外地、机动地参照家庭承包地的管理模式全部纳入帐内管理,将地块、座落、面积、地类、四至、经营状况等基础信息规范填入土地台账,登记造册,录入微机,统一账内管理。
二是有序流转、统一流转市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既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更是规范农村资源性资产有序流转的有效途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建成覆盖全县农村、功能齐全、服务直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重点包括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依托农经部门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大厅:设置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窗口,配备滚动式电子显示屏。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动态信息库:与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库相互支撑、信息共享。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监管体系:规范流转合同,监管流转行为、监督合同履行及纠纷调处。
三是规范发包、统一流转程序。农村册外地、机动地的发包流转要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严格按照农村“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操作,必须履行“三资”发包程序,依照“4+2”工作法办事。即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指导签订统一规范的书面合同,农经中心审核鉴证,备案归档。未还林的林业用地,已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的严格按合同履行,未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的可参照机动地管理,不得改变林业用地的性质。
四是公开竞标、统一发包价格。农村册外地、机动地发包流转要实行公开竞标的方式,各乡镇、村屯同地类、同等级的册外地、机动地要按照市场规律统一指导价格,严禁仗权承包、暗箱操作、低价承包或无偿占用。在同等条件下,原开垦农户或经营农户优先承包,在原开垦农户或经营农户放弃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
关键词: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土地流转;农民保障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尖锐,为有效集聚农村潜在资源,有序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进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的发展,促进农村耕地资源、建设用地资源、劳动力资源和市场需求与公共服务资源的有效集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9月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
近年来,全省13个省辖市中大部分县(市、区)都申请并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本文结合目前正在实施的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情况,通过分析其采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和农民生活保障方法,积极探索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和农民生活保障制度措施,提出适应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建设需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并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农民生活保障模式。
一、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内涵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指在“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农民利益不受损、国土规章不违背”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将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优化区域土地利用布局,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如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途径对农民生活进行有效保障是重要内容,更是工作重中之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由单一的生存保障转变为具有生存保障功能和发展保障功能。在一些传统的农村地区,土地仍然起着生存、就业、养老保障的重要作用;而在一些苏南大城市以及一部分比较富裕的农村,土地已经不是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土地更多扮演着保障农民发展的功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中,必须结合各地的实际,综合考虑农民的长远生产生活保障。
二、农民生活保障现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当前我国主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反租倒包以及入股等。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适用方式一般有出租、入股和让渡。结合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情况,考虑到工程区内的经济条件、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抛荒情况等,为更好地发挥大规模土地流转效益,工程区更宜选用让渡、入股的方式,而出租等方式一般期限较短,范围较小,更多的是农户间自发的流转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粗放利用、甚至抛荒行为。
1.让渡
让渡是指承包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原承包经营的土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负责转让方(承包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社会保障。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真正实现城乡加速互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是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顺应生产力发展,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有益探索。土地资源依法合理流转,可以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加速城乡互动进程。
其次,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引进业主开发,实现土地资源的整合利用,有效防止分散带来的资源浪费,推进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
再次,有效长期保证社会稳定。土地换社保后,每户每月或每季能领取到生活保障金,对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弱势群众和老龄人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促进其由农民向市民身份的过渡,一般参照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进行保障。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合同书,村集体与劳动保障部门达成协议,将这部分农户原承包地的流转收益纳入其社会保障资金。
2.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即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形式,参与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农业开发经营。
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可能有四种收入:土地流转后的地租收入、原有国家的政策性补贴收入、为合作社或公司务工的工资收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分红收入。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优点:
首先,有利于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工程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整合了分散的土地,扩大了土地的使用规模,为农业机械的充分高效利用和农业专职人员专长的发挥创造了条件。
其次,有利于农业土地的集约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使得闲置的土地得到利用,有利于在这些土地上合理增加物质与劳动投入以提高土地收益,从而有利于土地集约利用。
再次,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彻底解除了土地对农业人员向城市转移的牵制,使得城市化更彻底、全面。
(二)农民生活保障模式
在实施过程中,对采取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目前的保障方式基本都是参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保障。这部分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
而对采取让渡之外方式的农户,其社会保障模式是沿用各地区现行的“新农保”、农村低保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进行保障。
(三)目前农民生活保障模式存在的问题
对采取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参照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保障的农户,主要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补偿标准过低,分配和使用不合理。目前的征地补偿制度中,仅仅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并未考虑土地的增值部分、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影响因素使得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由于我国目前对被征土地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缺乏具体细则,造成各地对征地土地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较混乱。
其次,征地就业安置不到位。就业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解决其后顾之忧的根本途径。目前的社会保障中虽然考虑到了就业保障,但由于制度等方面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由农民变市民之后,按城市方式生活、生产所需要的就业安置并未到位。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就业安置等社会保障也没有落实,造成这部分劳动力生活发生困难,导致上访现象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
对采取让渡之外方式沿用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农户,虽然从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可以进行保障,但对由生活成本的提高而影响农民生活质量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三、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农民生活保障模式建立的措施研究
(一)建立合适的土地流转方式,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土地的流转对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农村社会生产力水平,提升我国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具有深远意义。土地的流转必须尊重农民的意志,真正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结合工程区所在地域的特点进行流转,选择合适的土地流转方式,同时通过充分的宣传和引导,大力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土地流转,合理促进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发展,使过去单一的农户承包土地向工商企业、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组织等租赁、股份经营土地转变,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加大农用地流转力度。
(二)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收益,加强土地的收益保障作用
长期以来,诸多学者的研究比较重视的是合理分配并充分发挥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该费用的补偿到位、提高补偿标准和合理分配该部分费用,但往往忽视了土地流转后农地收益这部分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后,基本上都采用流转的方式进行,因此需要重分析流转后农地收益对于农户的社会保障作用。目前已经开始实施和正在编制的规划中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土地的收益保障作用,包括入股保底分红、逐年或者分年限提高并支付租金等,在苏南部分地区除了股份合作社的方式外,还采用了土地补偿费和限额自费入股的方式,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确保流转后土地收益的保值、增值,从收益保障方面为工程区内的农户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
(三)提高社会支持力度,寻求多元化的农民生活保障办法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一项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支持、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对土地流转后农民的生活保障,在政府主导支持的前提和基础上,更需要提高社会支持力度,寻求多元化的农民生活保障办法。要加大对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涉及离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引导、推荐、鼓励其到周边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地方政府在引进农业规模经营企业时,要和其签订用工协议,优先使用当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产业工作。通过福利事业、慈善事业等对一些特殊困难群体进行帮扶照顾,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
(四)加大政府支出比例,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度
工程区内土地流转的农户,可继续沿用各地区现有正在实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江苏部分地区已经颁布的“新农保”制度,从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进行保障。在资金筹集上,应结合部分地区社会保障覆盖不全面的现状,加大政府的出资比例,提高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确保实施工程区内社会保障全覆盖。
对其中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则应当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专项基金制度,基金要保证其来源,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自经济条件的不同,按照一定比例从财政中划拨资金,用于弥补这部分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这部分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并同时加大政府的出资比例,提高工程区整体社会保障的覆盖度。
对采取让渡方式外的农户,政府加大对农民生活的补贴或制定相关的土地流转经营奖励优惠制度,监督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方增加农民的生活补助。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以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它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农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切实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目前,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正在江苏各地积极试点,各地在工程推进中,要加强研究协调,不断积累经验,综合运用各种保障方式,通过工程的实施,实现农民长远生活有保障、生活水平有提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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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
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成为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源于英美的信托成为一项很好的制度选择。因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结构及中国特有的国情,在构建农村土地信托时需要新的理论支撑和独特的运行模式。国外土地信托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积累了众多经验,借鉴国外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法规和竞争机制、建立土地投资信托基金、完善登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租赁;信托;合同
中图分类号:DF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8-0087-07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以来,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解放,农村经济迅猛发展。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的优势逐渐消失,特别是伴随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农村的土地经营状况明显受到影响。这带来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很多农民工因为缺乏在城市的保障和收入较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但同时又缺乏时间来经营或经营不好,二是一些种地能手想扩大规模经营但却缺少途径,从而造成部分转包经营不仅规模小,且难以集中,承包期也不稳定。因此,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增加农民的土地收入,解决好农村的集约化经营,成为当前农村土地经营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创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成为当前农地改革的现实需求。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改革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宗旨。在此之前,国内已有许多地方借鉴国外的土地信托模式,将金融领域长期使用的信托制度引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形成了中国农村特有的土地信托制度。承包经营土地通过信托与金融相结合,当然是一种进步,但相关政策转化为法律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现行法律政策体系下,如何使农村土地的信托流转顺利进行,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一)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理论基础
农村土地信托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委托人)以信任关系为基础,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某信托公司(受托人),由该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的行为。该制度在美国和日本兴盛于20世纪60年代后,当时,随着土地价格的企稳,土地承包权人开始从重视土地所有向重视土地有效利用转变,因此,该制度作为土地有效利用的重要方式深受瞩目。
信托的发展需要以明晰的产权界定以及权利的可转让性为基础,土地信托自不例外。以此为基础,国外形成了不同的土地信托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
1.土地产权界定
根据早期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只有完整的私有产权才可以使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下合理进行流转,只有私有土地才能实现土地信托。因为在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市场的建立要受多种因素和商品市场的影响,从而促使农业人力资本要素处在边际生产状态的农民逐渐放弃土地。同时,在金融市场认可土地的担保功能时,采用土地信托成为农业融资的主要来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的土地产权理论开始从重“所有”到重“利用”的转变。其具体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关系中表现为单纯土地所有权,而立法上也改变了此前重视土地归属的做法,转向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土地开发,从而导致土地所有权的证券化。与此相对应,一些学者开始积极倡导社团主义的土地所有权理论,用以取代土地所有权绝对性的理论,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名著《法律目的论》中就指出: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应该仅为个人利益,同时要考虑社会利益。法国著名学者狄骥从“社会连带关系”理论出发认为:土地的所有权并非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存在,相反,它是为了增进人类共同需要赋予保有土地者的社会机能。当然,西方关于土地信托的理论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前提之下的,这与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完全不同,但西方的理论对中国而言存在一定的借鉴意义。因为,土地使用权首先是土地产权的一部分,只有明确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才可以建立“有保障的产权制度”‘¨,从而为土地流转奠定基础。
2.土地的可流转性
关于土地的可流转性,美国的普罗斯曼通过对中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调研分析,认为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属不充分、权能不明确的情况,从而严重影响中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推广。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可以增加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还能刺激增加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投资,减少农民的规避风险行为。世界银行通过对发展中国家农村土地管理改革的研究和指导,提出市场导向的耕地改革计划以及自愿的土地流转机制,并要求进行土地登记,以明确土地所有权。但也有研究表明,上述措施虽然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并不能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可见,土地所有权并非获得使用权保障的唯一途径,参照不同情况建立更灵活的体系是更好的选择。
总之,要实现真正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必须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具体到目前中国的特殊情况,转让形式可以进一步探索。
3.国外土地信托的组织和运作
目前国外土地信托的组织和运作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土地信托组织设置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保护生态资源为目的的土地信托组织,在该类型中,土地是其焦点;二是社区信托组织,使用土地的人是核心。
(2)根据安全程度和信托权利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社区土地信托;二是给予被分配人在闲置公共土地上临时开发权的执照;三是土地买卖公司。其中第一种安全程度较高,因此,有学者认为它是最经济且最有价值的模型。但该模型虽然适合于英国等发达国家,但对发展中国家不一定合适,以采用该模式的肯尼亚为例,该国通过六年的实践检验,发现表现不佳,其原因在于:法律繁杂,政府的支持缺乏持续性,解决剩余土地分配的观点不一。
再次,关于土地信托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利用现存的实体组织设立永久性基金支持社区发展,如遗产信托机构、发展信托机构等,该种类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二是成立土地开发公司或者允许银行参与土地信托业务,采用这一类型的主要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东亚国家。对后一类型,有观点认为,应该通过建立土地开发公司的附属公司参与广泛的信托业务,该附属公司的活动范围主要是土地信托、贷款信托等,但不含基金信托的情况。
总之,土地信托的组织与运作模式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由于各地不同的经济环境,没有公认的固定模式。
(二)农地信托流转的现实基础
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来看,总体规模偏小,且多以传统的转包、租赁、互换、反租倒包等形式,而其中又以租赁为主。这些土地流转形式在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转包、互换和租赁主要是农户自发进行的低层次流转,面临较大的信息搜寻成本,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区域范围,制约了农业规模经济的发展。调查显示,87. 6%的土地流转发生在同村亲戚间,86%是随意的口头流转,且半数以上的交易没有显化的市场价格。反租倒包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农民的劳动权利,发展非农产业排斥传统农业,影响了土地流转质量。此外,由于这些土地流转形式大部分是农户间的自发性流转行为,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难以保证。而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以及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由受托人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通过必要的程序,将土地承包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管理或使用且收益归委托人所有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顺应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现实需要,且有国内少数农村地区的实践为基础,以信托方式实现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地区的条件已初步具备。如果说早期在浙江绍兴、湖南浏阳和贵州安龙等地的信托流转,很难见到大型信托公司的身影,近期安徽宿县、宁夏银川等地则出现了大的信托公司积极参加的情况。实践表明,土地信托流转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在实践中受到了农民的欢迎。虽然现存于我国实践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仅处于初级探索阶段,时间短、经验少,还很不规范,还不能称其为严格意义上的土地信托流转方式。但是,信托观念的渐人民心以及各地土地信托服务中心的成立、信托公司的介入,为我国开展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提供了现实基础。
二、土地信托的优势及委托人之间权利关系的调整
(一)土地信托的优势
我国目前的土地流转一般是租赁方式,该方式是在我国现今民法架构将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和集体这一背景下的独特制度产物。但是,在现今经济迅速成长时期,土地承包权人单凭承包土地很难获得较大的收益,因此,必须努力寻找其他方式以获得更大的土地收益,土地租赁显然不符合该种需要。因此,寻找其他土地利用方式成为一种方向,土地信托正是在这一状况下代替土地租赁出现的一种新的土地利用方式。在这里,土地信托与土地租赁存在制度上的关联。当然,从原则上说,土地信托“只要其目的不违法或可能,都是允许的”。在这一含义上,土地信托与土地租赁方式或其他等价交换方式的土地利用制度不是并列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假设土地租赁权信托方式进一步理解。那么,土地信托能否成为代替土地租赁方式的一种新的土地利用方式并拥有其独特的含义和功能,抑或基本上没有多大优势,却是值得研究的。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信托虽然是私法体系中存在的土地利用制度之一,但因为在我国引入的时间较短,其作为有益于土地利用的制度还不构成主流,本质上与现存的信托制度利用没有连续性,因此,在论述土地信托及相关制度之时,不需要太拘泥传统的信托理论,根据制度本意把握其功能即可。
基于以上考虑,农地信托方式与租赁方式相比,其优点在于:(1)农地信托流转是由委托人、受托人在效率原则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的市场选择行为,可以实现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提高了招商引资和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可能性;(2)专业化的土地信托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增强了组织管理形式,从而使科学的土地经营管理成为可能,增强了土地流转的效率和安全性;(3)通过信托契约的设立,可以明确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土地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及其相应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始终存在。
(二)多数土地承包权人信托关系的处理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土地信托今后作为一种主要的流转方式,一定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不同于土地租赁制度的独特而积极的作用。在现实中,目前所进行的土地信托几乎全部是单独的委托形式。但是,土地信托如果要在土地开发中发挥重大作用,某种程度上大量土地的存在不可或缺,多数土地承包权人的土地利用非常重要。在土地信托的情况下,一旦通过土地开发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中介,就有可能使关于土地的权利一体化。这样,既没有引起权利关系的复杂化,又使多数土地承包权人拥有的土地得到了高度再利用。因而在今后的土地开发中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从土地的地形、面积等来看不能很好利用的土地以及从所有人的年龄、收入等来看很难筹措开发资金的小块土地,这些土地可能会被放置、荒芜,只有共同利用才是真正的解决方式。零碎土地只有共同经营才能发挥其本来的价值。但是,为此,必须在理论上阐明各土地承包权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土地信托今后能否在土地开发中作为土地有效利用的手段发挥其实际的作用,与理论问题的明确与否有很大的关联。因此,以下就多数土地承包权人权利关系的法律结构作一探讨。
多数土地承包权人权利关系的基本结构是:多数的土地承包权人将各自拥有的土地以共同增加收益为目的信托给作为受托人的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在对各土地承包权人的受益权比例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权人的财产作为整体进行管理、使用,其收益以信托分红的形式,根据各土地承包权人的受益权比例进行分配。在信托合同终止时,根据各自的受益权比例将土地及其上的种植物、养植物等以共有或分有的形式予以返还。因此,关于土地承包权人的权利形态有必要沿着订立信托合同时、信托进行期间、信托终止时三个事业流程予以考察。以下就A、B、C三人所有土地进行信托的情况予以分析。
1.订立信托合同时
在此假设只有土地承包权人A、B、C三人作为共同委托人的最简单情况。关于土地:(1)在信托前土地承包权人之间采取土地公有的方式;(2)土地处于分有状态,土地承包权人之间组成一个联合体,由联合体与土地开发公司之间签订信托合同,以联合体为受益人,土地承包权人A、B,C三人对联合体财产的受益权形成准共有的关系。在(1)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实务上主要是利用(2)的形式。最后,多数土地承包权人A、B、C虽然在签订土地信托合同时各自分别持有受益权,但该受益权价值在A、B、C内部根据持有比例计算,此时,该受益权一般认为是由A、B、C采取准共有的方式。
2.信托进行期间
在多数的土地承包权人——不管是共有还是分有——共同信托时,其法律性质可以当做民法上的合伙。此时,土地承包权人联合体Z成为受益人,土地承包权人A、B、C作为合伙成员对作为合伙财产的受益权可以看作共有关系。在此,就产生了受益人欲从信托关系脱离时的处理措施。具体来说,在信托期间,关于受益人的权利行使、义务负担,如解除信托合同的同意等,原则上会在信托合同中予以规定,对信托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况,应该参照民法的合伙规定进行处理。据此,(1)首先,关于信托合同的解除,因为要考虑到尽量维持信托关系,应理解为需要受益者全体同意。其次,对受托人的监督,在土地信托的情况下,因为受托人要对信托财产进行连续的管理和运营,关于请求法院解任受托人、请求变更管理方式、请求填补损失和复原财产等,需要合伙成员过半数同意,最后,对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对违反信托本意处分的取消,关于资料阅览、请求说明等,合伙成员可以单独行使。(2)关于合伙成员地位的转让及脱离,虽然不能请求分割信托财产,但单个人的受益权转让如果得到受托人的承诺是可能的。
3.信托终止时
在信托终止时,作为信托财产的土地原则上应该根据当初的合同形式返还。关于与承租者的租赁合同、押金等,虽然原则上各土地承包权人得以继承,但实际上也可以考虑由土地开发公司继续管理。
三、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关系
农村土地信托是一种新型的信托模式,它以设立在农村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中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达到间接管理财产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信托主要应用于商业领域,农村土地信托刚刚开始,因此,理清该制度的法律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1.农村土地信托的要素
根据信托原理,信托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财产。对农村土地信托来说,其委托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在保留承包权的前提下,将承包经营权分离出来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对其进行管理和经营。受托人是指拥有经营权的受让者,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土地进行经营管理或处分,各种法人、工商企业以及自然人均可成为土地受托人。受益人是由委托人指定的、有资格享有信托收益权的第三人,他只享有信托收益权,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受托人。在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信托中,受益人主要是委托人本人即农村土地承包权人。与此相对,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对其所承包的农业用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此,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未明文规定,但根据民法通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特性。土地承包经营在本质上是对农村土地的一种使用方式,这种方式中,“经营”才是其最终目的,“承包”仅仅是实现目的的途径,人们通过“承包”取得“经营权”后,对承包地进行管理,从而获取经营效益。
2.农村土地信托中的法律关系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三方当事人存在如下三种法律关系:(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根据信托协议,委托人将其土地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受托人应尽到忠实管理义务,像经营自己的土地一样对信托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同时,受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但除非受托人犯了比较明显的原则性错误,委托人应尽量不干涉信托事务,确保受托人能以自己的意愿对土地进行独立经营。(2)受托人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事,且有义务将信托收益交付受益人,而受益人则有权享有信托收益,在其收益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收益请求权和排除妨害权。同时,受益人有义务协助受托人完成信托收益的交付行为。(3)委托人有权独立指定或更换受益人,而不必经受益人同意。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无因性,不因信托设立前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变更而变更。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制度模式
1.整合现行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土地流转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信托法》(2001)、《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和《物权法》(2007)的相关法条,但这些法规并没有直接涉及农村土地流转问题。除基本法之外,农业部在2005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也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法律依据,但该“办法”层级较低5。。在国外,由于土地的私有性,土地信托是信托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使我国的土地信托具有特殊性,因此,要真正促进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发展,必须制定有关规范各种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如关于土地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体运作、土地信托红利确定的依据、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税费制度、土地信托产权的流转补偿与变更登记问题等。
2.完善土地信托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的《信托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均专条规定了登记制度,但前者(法规第10条)仅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本身的必要性,对具体的登记机关、登记范围等问题的规定非常含糊,缺少对实际操作的指导;后者(法规第38条)虽明确J了登记机关等,但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缺乏强制性,是否进行登记由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决定。因此,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将登记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立的法定要件,进一步明确、统一土地流转登记机关和登记范围等,可以更好地保护农地信托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的顺利进行。
3.建立土地投资信托基金
土地开发需要大量资金,通过财政拨款、个人自有资金等途径不能满足资金需求,建立土地投资信托基金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土地信托基金是土地信托部门为开发经营土地而设置的营运资金。在土地信托中,土地开发经营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可通过土地信托机构向金融机构贷款(农业贷款,政府扶持、利率优惠)来筹集,金融机构可通过出售贷款债权的方式向广大投资者再融通资金,既增加投资渠道,又分散金融风险。
4.完善农村土地信托市场竞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