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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标的额3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市公司法规处负责市公司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五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六条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八条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二)财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审批意见;

(三)签订借贷合同的,附担保物的有关说明;

(四)签订担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授权他人签订合同的,附授权委托书;

(六)欲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书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合同审核部门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审核意见审批。合同审核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审核意见反馈。经市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审核期限。合同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合同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合同审核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五章附则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一、实施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以内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对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属备案项目范围的,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执行。

二、审批流程

根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性质不同,分为纯设备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不征地)、异地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征地)等三种情况。

(一)纯设备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牵头部门为经贸部门,流程和时限见附件图1)。

经贸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准文件。涉及环评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贸部门在受理后的1个工作日内,抄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反馈给经贸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经贸部门收到环保部门的反馈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准文件。

(二)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见附件图2)。

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阶段实施。

1、项目核准阶段(经贸部门牵头)。

(1)经贸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开具“联系单”,征求规划建设部门的意见,涉及环评的项目,同时征求环保部门意见。

(2)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反馈给经贸部门。

(3)对较复杂项目或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经贸部门可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联合踏勘,当场作出踏勘意见(形成书面意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4)经贸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2、规划方案阶段(规划建设部门牵头)。

(1)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建设部门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申请人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方案设计,并将方案设计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给规划建设部门。

(3)规划建设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会审纪要,把需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按会审纪要要求修改方案设计文本。

(4)涉及环评的项目,申请人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需作初步设计方案的项目,申请人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文本,并及时提交给规划建设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文本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审会议,会审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联审会议纪要,把需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按联审会议纪要的要求修改初步设计方案文本,再由规划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批复文件要明确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并告知下阶段提交施工图审查及相关审图部门(如消防、防雷等部门)。

3、施工许可阶段(规划建设部门牵头)。

(1)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施工图进行设计审查,同时送交消防、气象等部门,消防、气象等部门对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施工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2)申请人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5天)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申请人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消防审批手续后,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建设部门受理后,即时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异地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见附件图3)。

1、项目核准阶段(经贸部门牵头)。

(1)经贸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开具“联系单”,征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同时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涉及用海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2)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供地预审意见,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反馈给经贸部门。对较复杂项目或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经贸部门可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联合踏勘,当场作出踏勘意见(形成书面意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3)经贸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2、规划方案阶段(规划建设部门牵头)。

(1)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建设部门受理申请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申请人凭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

(3)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方案设计,并将方案设计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给规划建设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会审纪要,把需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按会审纪要要求修改方案设计文本。

(4)如需作初步设计方案的,申请人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方案,并提交给规划建设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受理初步设计方案文本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审会议,会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联审会议纪要,把需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按联审会议纪要的要求修改设计文本,再由规划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5)申请人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环评的项目,申请人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申请人凭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市政府审批。

3、施工许可阶段(规划建设部门牵头)。此阶段的审批程序与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相同。

三、工作要求

(一)专人负责,特事特办,优先办理。

1、各项目审批部门要指定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在本部门内的审批、协调及提供咨询服务,主动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准备审批资料,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主动帮助建设单位办理下一环节的审批事项。

2、对资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审批件要优先办理。对核准性的审批事项,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能当场办理的当场给予办理。

3、对资料不齐全而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或稍作调整修改不影响审批的,应先予受理。如基本条件符合,申请人承诺在约定时限内补齐材料或修改完毕的,应先予审批,使项目尽快进入下一环节。

(二)充分授权,推行一审一核制。

1、各审批部门主要审批科室要成建制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并做到充分授权。窗口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

2、凡核准性事项由部门领导全权委托窗口负责人签字盖章,直接在窗口办理,实行“一审一核”制,提高即办件比例。对非核准性的许可事项,由专业人员审核,窗口负责人把关,报部门领导审批。各部门必须确定一个科(室)承担单位内的主要审批工作。

(三)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1、牵头部门需征求相关部门审批意见的,要以抄告单(或网上告知)形式并联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并移交相关资料。

2、相关部门收到抄告单(或网上告知)后,对其申请的项目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要实施联合踏勘的,由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3、相关部门对审批项目无论同意与否,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牵头部门,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同意。

四、审批责任追究

为了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过大。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不按规定时限作出行政许可,或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随意作出许可的。

(二)不实行一次性告知。在受理时没有对申报材料作初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而直至承诺期限到时,才提出需补全的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等问题,导致审批时间延误的。

(三)审批程序外置。没有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实行内部封闭运作,要求申请人先到部门内部有关科(室)或下属事业单位签署意见,然后予以受理的。

(四)在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以及接受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五)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严重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为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

(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签收。除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街镇、各部门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区政府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区内各类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得直接向区政府行文(特殊紧急事项除外),如确需向区政府请示或汇报工作,应直接报主管部门,由其向区政府行文。

(二)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由主办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后联合上报。凡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主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区政府,不可将未经协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上交区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将协办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意见作为附件,一同上报区政府。

(三)报送的公文要遵守公文处理规定,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文种,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文一事,并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各街镇、各部门需要请示区政府或需要区政府转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公文,为区政府留足必要的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必须在文中说明原因。

二、进一步规范收文办理

(一)接收分发。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镇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统一收件、登记、分发。办公室其他各科室不接收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公文(区领导批示交办向领导个人反馈的情况材料除外),特殊情况需接收的(主要是紧急事项的请示和报告类公文),要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及时呈报领导审批。

(二)签收拆封。凡由区政府办公室内、外收发签收的公文、信件等,由机要科接收核对后按下列方式处理: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由机要科签收并送领导拆封;收件人是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的,由机要科签收并送办公室主任拆封。

(三)传批传阅。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收到公文后,要对其按办件、阅件或批件进行分类、登记。统一送办公室主任分批,按分批意见传送。

(四)管理归档。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要落实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文件登记、传递、催办、跟踪、回收等管理工作,对办理完毕和领导阅批后的文件要及时清理归档,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三、进一步规范发文审签程序

(一)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其基本审核程序是:拟办单位草拟——拟文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区政府分管区长签字同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安排按程序行文——相应联系的服务秘书审核——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审核——分管区长审签——区长签发——机要科复核编号——印发纸质公文和区机关内网发电子公文。其中“区政办发”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区长外出期间,应由区长签发的文件,经区长授权,可由区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或经请示区长后,由区长回工作单位后补签;办公室主任外出期间,应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的文件,经请示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回工作单位后补签。

(三)区政府的规范性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文规范对文稿进行审核把关。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按会议审议意见完善后,按发文程序审核,最后由区长签发。

(四)凡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需要行文的文稿,由主办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修改定稿后,直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行文,不再进行部门会签。

(五)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涉及费用减免、经费审批、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文件,经分管区长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的公文,凡涉及费用减免、经费匹配等内容,除有财政部门的会签意见外,还须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阅,提出处理意见,由区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签发正式赋予公文法定效用,通常情况下,公文文稿通过几次审核确认无误,由签发人批注正式发出意见,签注姓名和日期后,文稿即成为定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未经签发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再做任何修改,否则将负行政或法律责任。确有修改必要的,须说明原因,请示签发人批准。

四、进一步明确发文审签职责

(一)由部门代拟文稿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认真把关,签名负责。文稿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权限的,主办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搞好会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反馈会签意见。代拟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文稿时,要一并提供行文依据、会签情况等资料。相应联系的服务秘书负责核实基础内容(包括数据、人名、职务、地名、时间、表述等)。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审核公文文稿,做到语言通顺、结构合理、内容正确。

(二)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人初核职责:确定发文形式和送审环节,审核公文文字、段落结构是否正确,会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法制部门审查,公文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合规、合法和可行。

(三)办公室主任审核职责:协调公文间的关系,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发文。

(四)区长、副区长审签职责:重点审查公文核心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是否准确反映了政策精神和决策意图及要求。

(五)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复核职责:签发程序和公文格式是否正确,行文关系和发送范围是否恰当,密级和紧急程度标注是否准确等。

(六)区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核稿中,对公文质量不高、内容不完善、格式不规范等问题,视情况约请拟文单位修改、自行完善、退回补正。

(七)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对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后的文稿,在复印前,要再进行一次校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确认;对格式、文字表述上有疑问的,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确定无异议后印发。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一、主要做法

(一)坚持实细严深,高效开展工作

1.试点先行,摸清家底,在“实”字上下功夫。以区农发局为试点,先期开展权力清单自查、自清工作,研究工作标准、方法步骤等具体问题,积累工作经验。建立工作QQ群、开通咨询专线,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与各部门(单位)进行常态化沟通,督促各部门(单位)准确、及时上报自查材料。按照“职权法定、全面彻底、权责一致”的原则,经初步认真梳理汇总,摸清了全区行政权力底数,涉及行政权力清单工作部门(单位)48个,除13个部门(单位)零报告,其余35个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共计3327项。

2.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在“细”字上下功夫。组建工作班子,明确职责。根据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分工,从区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办等7个相关部门抽调熟悉行政法律法规的14名同志,集中时间、集中地点、联合办公。组建审核办公室,下设综合组和4个审核组,综合组负责上传下达相关工作精神,汇总形成各阶段工作总结材料,撰写信息,做好宣传和协调保障工作;4个审核组分别按部门职责领域划分,具体负责审核部门(单位)行政权力清单事项,做好审核意见反馈工作。为确保审核高效运转,每天下午4点集中讨论研究审核事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抓好协调落实。每周二更新《审核进度情况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同时,定期编制“权力清单信息简报”,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宣传,面向全区通报,营造了积极配合、广泛参与的氛围。

3.统一标准,严把尺度,在“严”字上下功夫。按照“统一标准、分组负责、各有侧重、统分结合”的方式,组织各审核小组,对各部门(单位)权力清单事项进行集中研究,规范操作,确定了“三统一”工作要求、“五个不纳入”准入标准。“三统一”,即体例格式统一标准、重要问题统一研究、反馈意见统一回复。“五个不纳入”,即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权力事项、没有实际内容的宏观管理事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与改革要求和天桥区实际不相符的事项不予纳入、同一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内容不重复纳入。同时,严把审核时间,建立倒逼机制,科学细化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倒逼时间表”和“工作路线图”,明确审核时间节点,每周五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碰头会,强化督促指导,把握工作进度,确保有序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工作。

4.三审三议,规范流程,在“深”字上下功夫。按照“依法依规、上下衔接、全面真实”的原则,审核过程实行“三审三议”。“一审一议”,即对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审批条件、法定时限等内容进行初审,形成反馈意见,与各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人员现场进行反馈讨论。“二审二议”,即对各部门(单位)依据反馈意见进行调整完善的权力事项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再次进行反馈;“三审三议”,即对复审后的行政权力清单事项逐项审议,形成部门(单位)行政权力清单项目表,发送各部门(单位)确认,经法定程序予以审定。

(二)坚持“三个结合”,编制完成区级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一是坚持“上下衔接”和“横向交流”相结合。加强与市内其他区座谈交流,与市编办就疑难问题进行请教,与区直各部门沟通,最终形成《区级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征求意见稿)》。二是坚持“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约30余人,分别召开座谈会和发放意见函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深入部门(单位)调研,主动上门沟通,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加大协商工作力度,争取各部门(单位)的理解和支持。通过“三审三议”,行政权力事项减少518项,共纳入35个部门(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2809项。三是坚持“把握时间”和“完善程序”相结合。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区政府审定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几点体会

(一)人才队伍建设、业务培训是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的基础。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专业性强,涉及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各个层面,把关难度较大,需要建立一支理论深、专业强、素质高的人才队伍。同时,加大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题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其理论素养和专业水平。

(二)多方协调、部门联动是工作高效推进的关键。各部门(单位)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决定了工作质量和进度,部门越重视,上报的行政权力清单事项就越规范、全面、清晰,集中审核效率就高。加强市、区、各部门三级联动,横向、纵向沟通交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能有效地提高工作的速度和质量。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基建财务涉及的资金量巨大,建设工期长,财务管理难度较大。医院财务管理人员要全程参与工程预、决算的过程,并进行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这样才能真正全面把握基建过程中的风险点,并做好应对措施。

一、事前控制

(一)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受传统管理方式的影响,很多建设单位没有制定完善的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这样导致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使得事中和事后控制难以完成,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无法实现。因此,从招投标管理、合同签订和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等方面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1.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了使工程顺利完成,更加合理的使用资金。招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公平竞争。新建、装修、改造、粉刷及各种基建工程都需要开展招标工作。工程所需材料价款5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项目应参加社会公开招标;额度在1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由医院基建管理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审议通过后发布招标信息,组织公开招标。同质比价、同价比质,在质量优先以及合理最低报价的基础上确定中标单位。1万元以下材料购买要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并进行审计。

2.工程合同审批管理制度

合同审批流程需填写合同审批单,审批单上应由项目管理公司、医院基建管理部门、外部审计单位、医院内部审计部门、医院基建管理部门主管院长、医院审计部门主管院长、医院院长签字并盖章。项目管理公司编制最初合同文本,交由医院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医院基建管理部门将审核后的合同文本和修改意见交由外部审计单位审核。外部审计单位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并发回医院基建管理部门。医院基建管理部门将自己和外部审计单位的审核意见发送至项目管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再重复上述流程直至外部审计单位审核通过。审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签章后并交由医院基建管理部门出具审批意见并签章。医院基建管理部门交由本部门主管院长签章。医院基建管理部门再交给医院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章。医院内部审计部门由本部门主管院长签章。最后交由医院院长签章。

3.工程价款结算审批制度

(1)基本建设支出审批

基本建设支出,要根据工程概算、预算、合同价款及结算要求,由承建单位填写工程价款审批单,按照经济合同、协议条款规定,由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按已批准的工程价款审批单进行结算支付。

(2)基本建设零星支出审批

基本建设的零星支出,持借款单经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持合法发票,由经手人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3)预付备料款支出审批

预付备料款要审核无误,由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办理。

(4)工程结算审批

办理工程结算,要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结算单,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结算额,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项目法人审核签字后结算支付。

(二)规范基建会计财务核算

基建项目按基建会计科目设置账目。账簿需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分户账、多栏账等。每月及时结账,做到帐账、账证、账实相符。每月及时与银行对账,保证及时、准确。并按时向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及主管局报送相关报表。管理好基建项目财务档案,设立相应的经济文件、合同及各项经济项经济协议、档案索引。

(三)明确项目负责人员的经济责任

根据基建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将项目负责人员的经济责任分成不同层级,每个层级承担相应的职责,出现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也有助于提高负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能够主动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风险点,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事中控制

(一)加强概算管理控制

目前在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上,普遍存在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1]。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

首先是没有严格按照可行性报告编制设计概算,概算审核比较随意,与实际施工支出差异较大。其次是基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巨大,基建项目资金的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单位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许多单位为了争取有限的国家财政拨款,为了增大成功申报的几率,人为压缩概算和预算,等到申报成功后又把摊子铺大。第三是概算的审核流于形式,没有按既定程序进行概算得审核,导致实际施工造价远远超出概算金额,无法进行后期的财务管控。

因此,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基础上,概算的设计要尽可能的详细。一类费用要将每一个工程细项都列出打桩、支护、装修、给排水、消防、通风、弱电等明细费用,并预留一部分不可预见费。二类费用也要尽可能考虑到所有工程相关费用,并预留一部分其他费用。其中二类费用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要预计出支出细分明细。

(二)实行规范化的财务管理

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基?A上,规范财务管理流程。事业单位还应根据本单位基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事前控制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的财务管理。这种规范化的财务管理有利于加强成本控制,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三)强化基建项目资金的管控

基建项目涉及的资金巨大,资金管控不当容易影响基建项目的进度,甚至会造成资金外泻,引发贪污腐败。因此,强化基建资金的监管十分必要。首先,开立银行基建专户,所有基建资金的来源和占用通过银行专户来核算,账户由基建财务人员统一管理,避免资金使用不当造成严重的后果。其次,施工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基建项目的预计形象进度和合同付款方式制定用款计划,每月基建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用款计划作为主要依据。这样能提高基建资金的使用效率,便于合理安排基建项目资金。最后,完善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批制度。所有工程价款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制定的结算审批制度进行拨付,做到层层审批,杜绝基建资金被人为挪用、转移和挤占等情况的发生。

三、事后控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 3 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办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2]。因此医院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在审计机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做好项目的验收、交付等手续。决算手续完成后应立即将资产移交资产管理部门监管,同时财务账上及时完成转固分录。这样便于项目后期的折旧、修理、维护和保养[3]。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文件审核;存在问题;改进措施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商洽工作,请示、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部门认真做好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对于准确反映和体现党委、政府精神,确保党委、政府文件质量,推动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从当前省直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制发公文过程来看,存在着文件数量多、质量不高,实质性新内容少,审核把关不严,听取意见不充分,回应群众关切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起草文件质量差。有的主办部门提出的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初稿,存在照抄照搬照套上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不紧,内容不新、贯彻措施针对性不强,讲意义、讲道理等论述性文字太多等问题;有的照抄过去国家部委下发的文件内容,或将将本省以前或近期发过的相关文件内容重复搬来,政策表述不适时不准确不规范;有的文稿篇幅长、内容散、重点不明确、中心不突出;还有的起草文稿超越政府职责范围,代省政府起草的公文中提出要求党委职能部门落实的事项,如某部门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的做好全省开发区整合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求全省各级组织部门年底前完成开发区领导班子调整任务等事项,违反了党政分开的原则。

(二)审核把关不严谨。有的省直部门领导不够重视公文起草、审核工作,办公室没有专门设置公文审核岗位或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有的部门从事公文审核把关的人员少、新人多,对公文处理业务不熟悉,政策把握不准确,责任心不强,上报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性公文部门领导不认真把关,只是履行签批程序,导致上报的公文政策漏洞多、文字不严谨、格式不规范,引用上级文件内容不准确,人名、地名、计量单位表述不精确,有的在非文件中引用文件内容,甚至还出现了一些低级错误。

(三)不遵守行文规则。行文程序不严格,有的省直部门不按程序报送公文,直接向领导同志本人或通过领导秘书报送,请示与报告不分,有的多头报件、重复报件,有的用情况报告签给省领导报送请示事项,有的一个请示中提出多个请示事项,有的报告中经常夹带请示事项;有的越级行文,有的政府部门未经省政府同意就随意向各市政府下发指令性公文;还有的部门缺乏整体意识和大局意识,对一些职能交叉的事项不与相关部门沟通就单独下发指令性公文,致使下发的公文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政策内容冲突,给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带来困难,极不严肃;有的省直部门没有严格遵守部门内设处室不能对外指令性公文的规定,部门的业务处室向各市政府下发通知、提出要求,违反了行文规则。

(四)会签程序不规范。有的主办部门提出的贯彻落实意见不征求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也不经省政府办公厅前置审核,甚至由部门负责同志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签批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会后在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完全沟通一致的情况下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有的部门不重视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部门起草下发的政策性文件不主动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有的没有严格遵守会签程序,不按时限要求向主办部门提供会签反馈意见;有的在主办部门召集的协调会议上讨论后就将起草的文件报省政府,认为协调会已经开过,不必再提供省直部门的书面会签意见;有的主办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没有完全采纳部门所提意见,存在打埋伏、搞折衷的现象。

(五)重复发文数量多。一是文件升格现象较普遍。有的省直部门将经过省委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事项、报送省政府领导同意应当由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也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有的省直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落实难度较大的事项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二是转发国家部委文件较多。国家部委向对口的省直部门下发文件后,省直部门根据其内容要求提几条措施,有的甚至照抄照转提出几条意见后报送省政府,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缺少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较普遍。有些工作已经召开了专门会议,省领导讲话和会议精神已经部署,主办部门还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督促落实。

(六)文件公开不及时。有的主办部门对已经出台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公开、解读不主动不及时,特别是对一些政策容易出现误解误读的、涉及民生领域需要共同遵守政策规定的、涉及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应对处置的等内容,不能及时作出解读和回应,部门领导同志应对舆情能力有待提高,回应社会关切没有及时跟上。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文审核把关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文件审核把关的有关文件要求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改进公文审核把关和公文处理工作。

(一)切实提高文件审核质量。省政府部门起草或代拟文件应稳妥慎重,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工作意图或部门工作意向,要深入调研论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够解决问题的实招、硬招、新招,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发管用的文。发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提倡写短文,减少一般性论述,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宜短则短、意尽文止。提出的政策措施表述严谨、准确无误,确保制发的文件严谨、准确、规范、精练。 (下转第17页)(上接第9页)

(二)严格遵守公文处理规则。一是切实提高请示报告质量。请示、报告类公文,要坚持事先请示、事后及时报告。重大问题要提早请示,为省领导和上级机关预留充足的审核批复时间,决不能边斩边奏,甚至先斩后奏。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决不能无故拖延,甚至隐瞒不报。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请示内容附件齐全;报告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避免重点不突出 ,内容不具体、不深入、不翔实,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二是要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在报批前必须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必须由省政府办公厅进行前置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查、前置审核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三是自觉遵守行文规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公文,不能随意向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也不能多头报送、重复报送,要坚持归口上报,杜绝多头上报。坚持逐级上报,一般不得越级上报,遇有重大紧急事项、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上报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三)严格控制各类文件数量。一是严格执行省政府年度发文计划。除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下发文件以及省政府提出的政策措施外,凡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一般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二是严格控制文件升格现象。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发文规格,凡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由部门自行发文,确需要下级政府落实的具体工作事项,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部门向下级政府发文,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就不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由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发文。有的可用不编号的便函形式发文,有的采取内部明电、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文;凡是国家部委下发省直相关部门的公文,一般由省对口部门贯彻落实,如需要下级政府落实的,可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部门向市政府下发,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严格控制将国家部委文件再升格为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采取多种形式精简文件,真正把文件数量减下来,把文件质量提上去。

(四)提高文件协商会签效率。起草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应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了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汇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愈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部门之间有分岐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坚决避免会签程序不到位、吸收意见不全面、职责分工不公正等现象。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范文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实用于集团总部和所属全资公司,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审核后执行。控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集团设立审计部。有条件的集团所属全资公司根据企业的管理要求,在征得集团同意后可设立审计部或审计人员。审计部门负责对集团所属全资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对控股公司的审计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集团审计部可向所属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参与所属公司的审计工作。第二章审计职责第四条集团审计部在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领导下独立工作,向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报告工作。下属公司审计部在所在公司领导下,接受集团审计部的指导或委托,定期向集团审计部报送审计计划和工作总结。第五条审计部门对下列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一、参与投资、合作、参股、收购、兼并、承包或租赁经营项目的风险及效益的评审。

二、财务审计:1、财务规章制度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2、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效率性、经济性、合理合法性;3、参与所属公司的合并、分立、撤销、权益转让等清算事项;4、经济责任及经营业绩的考评;5、各级经营班子中的主要经营者(专职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6、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三、工程审计:1、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实施全过程审核,包括方案、设计、概(预)算、招投标、合同的签订、施工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施工进度付款、竣工结(决)算的审核等。2、参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比选,编制工程概(预)算,对拟建项目建设成本作出合理的经济评价。3、对建设项目的主要设备及材料价格,审计人员进行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的编审工作。4、参与工程招投标,对招投标程序和工程承包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5、审核中介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结)算、标底。6、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合同签订前,审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费用或造价总额、结算方式、进度款支付等条款进行审查。7、核实影响工程造价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8、参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监控,工程进度付款应经审计人员(未设审计人员的公司,由公司指定人员)审核签字同意后才报主管领导审批付款,否则财务部门可以拒绝付款。9、审核工程竣工结(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核或授权审核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与维修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室外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其工程及附属设施、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工程等的规划、勘测、设计与施工安装各项活动。四、公司领导交办的事项。五、其它需要审计或调查的事项。第六条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各公司在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第三章审计权限第七条审计部门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审计业务的有关资料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八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配合和协助,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审计部门有权制止违反国家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可通知其行为责任人的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集团审计部有权检查和纠正集团所属公司审计部的处理行为和审计结果。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制度、公司相关决定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组织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一条公司在发生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审计部门(公司未设审计部门的,直接报集团审计部),审计部门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确定安排工程审计:1、所属公司审计部自行组织审计的,审计结果报集团审计部备案;2、上报集团审计部安排审计;3、经集团审计部和建设项目主管领导同意,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报集团审计部备案。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规范齐全的相关资料。否则,审计人员有权要求补齐或拒审。审计业务结束后,参与的审计人员应予签名,经授权人审核并签名认可后,报建设项目主管领导审定。主管领导对审计结果有疑问的,可要求审计人员作出解释,或退回重新审计。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对专项的财务审计结束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送审计部门前,可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第十三条审计部门根据审定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或出具意见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向被审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作出审计决定。第十四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财务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次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向审计部门报告。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次日起十日内向集团审计部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提请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处理。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集团行政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第五章奖罚与责任第十六条对故意拖延、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对不遵守本审计制度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及损失的责任人,按其后果及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职业操守规则。审计人员如对审计资料不认真审核,或故意拖延审核,导致公司经营、工程进度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或审计时不坚持原则,、循私舞弊、造成损失、浪费和严重后果的,经集团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按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为维护公司利益作出突出贡献的,集团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执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门审核意见范文第8篇

一、接收文件

这是整个文件校核工作的起始点,大体包括以下四项工作内容;一是签收。二是核对。三是编号。四是登记。

二、初步校核

这是一个重要环节,一般采取个体初校与群体初校两种形式。一般来说,较为简单、字数不多的文件,通常选择个体初校形式,由文件主校人自行初校即可;而事关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性文件,则大多数选择群体初校形式,由文件主校人把文件复制后分送众人共同进行初校。文件初校环节有三:一是对文件形式进行初校。二是对文件中的政策规定进行初校。三是对文件的文字和格式进行初校。

三、意见汇总

意见汇总就是集思广益。集思,是集中大家的智慧,广益,是广泛吸收有益的意见。意见汇总环节,同样是处理初校意见的环节。就作为初校对象的文件来说,初校后肯定会出现行或不行两种估价。对经过初步校核、认为可行的文件稿,文件主校人汇总出一个综合修改稿,在报经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径转下一工作环节。

四、送印清样

初校汇总后的文件综合修改稿大多比较杂乱,通篇涂改填删,字迹不易辨认。待文件清样印出后再予报批或送往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送印清样这一环节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送印清样前要将文件综合修改稿报请部门负责同志审定, 不论文内改动多少,均应履行这一审批手续。二是要注明所需清样份数和限定退回时间。三是要进行登记。送印清样属于文件的移交,为了明确责任,一定要在送印时进行登记。四是要装信封或文件袋密封后送出文件印制部门。

五、征求意见

这是协调中经常采用的一种形式,即就文件内容所涉及的工作征求有关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在党政领导机关的文件中,常常有些事项涉及主管业务部门的工作。对此,在文件校核过程中。要征求各有关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

六、综合意见

征求意见后、就要对各方意见进行梳理、筛选和综合工作。综合意见是在对文讲稿征求意见后进行的,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实际上,综合绝非一件简单地把各方意见揉在一起的易事。要分析,要研究,要经过一个理性的认识过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各部门的一些好的意见综合起来,以达到完善决策的目的。

七、送审签发

送审,即把文件校核稿送请部门负责同志审阅定稿。签发,即指领导同志对文件予以签批发出。送审签发是文件校核工作必须履行的手续。文件校核稿的送审签发是一个环节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紧密相联,互有交叉,不可分割。我们很难说领导签发文稿时没有审定的成份在内,实际上签发也是一种审定。送审签发这一环节异常重要。

八、送文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