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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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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督实施办法范文第1篇

一、重视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反腐倡廉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构建高校反腐倡廉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提升高校反腐倡廉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前提。2012年以来,校纪委从保证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可行性、系统性入手,深入贯彻落实三委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依据制度执行中的反馈意见,对已有制度进行了系统地清理和补充,并及时出台了一些新制度。

(一)制度的清理修订

重点清理和修订了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关于实行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三重一大”、干部任免、招生、基建、采购、财务、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等9个方面的15项重要制度。

(二)制度的补充完善

2012年,重点对学校《关于在经济活动中强化廉政责任的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制度作了补充完善。同时,继续要求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经济活动的中标方,除签订正常的经济合同外,还要签署廉政承诺协议,规定只有签订廉政承诺协议后,经济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三)制定出台新制度

二、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能力整体增强

党风廉政教育是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2年以来,我们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充实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一)开展“宣传教育月”活动

(二)进一步搭建“校检协作”平台

纪委高度重视“校检协作”平台的搭建和利用,努力建立校检合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长效机制。在宣传教育方面,先后与湖北省检察院开展了多次廉政教育活动:一是邀请湖北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高金章同志来校作《准则》专题学习报告。二是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湖北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展览”。三是湖北省教育厅、检察院在我校联合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

(三)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为保证党风廉政教育活动的有效开展,除通过发挥廉政宣传、示范教育等正面教育的主导作用外,我们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警示教育电影展、警示教育图片展、警示教育大会等活动,以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作用,切实促使党员领导干部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廉政风险意识,提高防腐拒变能力。

三、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情况得到稳步推进

稳步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工作,关键在于强化党风廉政制度和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注重一般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1.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为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各二级单位制定需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议题目录,并报校纪委备案。

日常监督实施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二)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险品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火源区与禁火区、生产车间与仓库(中转库或收发室)、危险工序与普通工序应当分离;

(四)不得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仓库的功能和用途;

(五)A级建筑物应设有安全防护屏障;

(六)A2级建筑物应单人单栋使用;

(七)A3级建筑物应单人单间使用,并且每栋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

(八)C级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规定的用途进行标识;

(十)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十一)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二)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

(十三)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机械制造含高氯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2台机组,制造硝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4台机组,机组间应当用实墙隔离,每栋工房定员1人,其他工序(如机械造粒、混合、压药、筑药等直接机械加工药物工序)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1台机组;

(十六)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十七)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设计和测绘工作;

(二)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一)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

(三)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在安全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八)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厂区设计图纸;

(十)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已经建成投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情况。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员造成损害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日常监督实施办法范文第3篇

(一)内设机构

**省国家税务局内设12个行政处室,级别为正处级;另设巡视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

1、办公室

制定局机关和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印、、保密、调研、政务信息和外事工作;负责税收宣传工作;制定办公规章制度;指导办公自动化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主要负责人:*)

2、政策法规处

进行税政调查研究;研究税制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拟定税收综合业务的规章制度;负责税收业务的协调和法律事务;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鉴定及汇编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事项。

(主要负责人:*)

3、流转税管理处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贯彻执行流转税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有关流转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推广和管理增值税防伪税控;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日常稽核和检查工作。

(主要负责人:*)

4、所得税管理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对分管税种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拟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企业所得税的日常检查;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财务制度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人:*)

5、征收管理处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有关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指导税务登记、征管质量考核、纳税申报和税收资料的管理;管理普通发票;指导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负责组织征管软件和除涉及增值税征管以外的税控器具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主要负责人:*)

6、财务管理处

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装备和资产的管理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主要负责人:*)

7、计划统计处

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组织并检查税款入库工作;制定税收计划和统计工作制度;对税收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负责税源资料的调查和测算,监控管理重点税源;进行税收能力估算和税收宏观分析;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和管理。

(主要负责人:*)

8、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负责进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反骗税检查。

(主要负责人:*)

9、国际税务管理处

负责国际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涉外税务审计、情报交换、我国及外国居民跨国收益税收监管等国际税务事项管理;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并对执行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国际税务事项。

(主要负责人:*)

10、人事处

研究和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及出国政审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副处级,挂靠人事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主要负责人:*)

11、教育处

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国税文化建设和干部能力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负责税务培训机构和教育经费的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人:*)

12、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干部举报、违法违纪案件和系统内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主要负责人:*)

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文件起草、巡视组人员管理、后勤保障;研究、组织、协调本省的巡视工作;承办总局巡视办、省局党组和纪检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负责人:*)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税务干部培训中心除外)的党务、工会、青年、妇女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群工作。

(主要负责人:*)

(二)直属机构

**省国家税务局设2个直属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1、稽查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的税收检查工作;负责对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对下级税收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主要负责人:*)

2、直属税务分局

负责对所辖部分省属以上企业的监控、管理和有效服务,具体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源预测和分析、重点税源管理跟踪监控、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

(主要负责人:*)

(三)事业单位

**省国家税务局设5个事业单位,级别为正处级。

1、信息中心

组织信息系统建设,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与综合数据库;实施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负责全省国税数据的加工、存储、及管理工作;负责技术培训工作。

(主要负责人:*)

2、机关服务中心

拟定局机关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局机关财务、固定资产和房产;负责基建工作;负责水电气设备、车辆的购置、使用、维修和管理;负责局机关税务服装的制做和发放、办公用品等物品的购置、保管和分配;负责生活保障、来宾接待、会议安排、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社区工作;负责局机关职工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等工作。

(主要负责人:*)

3、**省税务干部学校

负责系统国税干部的职务培训、岗前培训、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的具体工作;负责高层次和专门人才教育培养;负责远程教育和管理;负责全系统各类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税收课题科研和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和科研等工作。

(主要负责人:*)

4、税收科学研究所

组织、指导、协调全系统的税收科研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调研课题和任务;组织全系统税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推广;跟踪经济和税收形势发展变化,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组织有关税收调研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办好税收宣传、科研刊物;承担税务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主要负责人:*)

5、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年检等工作;负责税务师事务所机构的审核、报批并对其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负责注册税务师的后续教育和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人:*)

日常监督实施办法范文第4篇

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大活动质监方面的保障工作,建立服务保障工作长效机制,使保障工作组织更加科学、实施更加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求质监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以下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门质监管理。

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接待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质监管理工作负责。

市政府部署的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工作,应当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由市质监局确定保障级别后统一实施。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部署的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工作,各乡镇(街道)质监所根据当地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报市质监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活动分级

一、质监部门对重大活动质监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实行分级管理。

重大活动分为三级:

(一)一级:市委、市人民政府举行的重大会议和活动。

(二)二级:市级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举办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三)三级:各企事业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保障区域

(一)一级活动保障区域:

核心区:指会场、驻地及其他重要活动场所。

区:指会场、驻地及其他重要活动场所周边200米区域范围。

社会面:全市行政区域。

(二)二级活动保障区域:

核心区:指会场、驻地及其他重要活动场所。

区:指会场、驻地及其他重要活动场所周边200米区域范围。

(三)三级活动保障区域:

核心区:指会场、驻地及其他重要活动场所。

第三部分:组织形式及职责

一、组织形式

为了确保服务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成立局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组织参与服务保障的各相关单位开展服务保障工作。

(一)一级活动: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质监局局长。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质监局主管局长。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质监局各科室、部门单位负责人。

(二)二级活动: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质监局局长。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质监局主管局长。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质监局各科室、部门单位负责人。

(三)三级活动: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质监局主管局长。

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质监局各科室、部门单位负责人。

(四)一级、二级、三级活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均设在质监局办公室。

(五)一级、二级活动:质监局组织参与服务保障的单位,召开动员部署会议,传达市政府要求,做出具体工作安排。

三级活动:质监局将工作方案等具体工作安排印发参与服务保障的相关单位,各单位按照工作要求执行。

二、工作职责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职责

1、传达市政府对服务保障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指示精神,组织、协调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2、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制定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工作方案。

3、检查督促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

4、参加市政府及其他部门组织的对重大活动的联合安全检查。

5、协调处理安全检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科室部门工作职责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科室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职能要求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核心区”重大活动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检测工作及“区”、“社会面”重大活动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监督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并按时报送检查及检验情况。

在按照《现场安全检查项目表》(见附件)进行检查的基础上,还要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文件检查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人员有操作证;设备依法检验合格;有应急预案并演练,有演练记录。

(2)重大活动设备检查做到“三有效、两到位、一熟练、一培训”,即:应急照明有效、应急通讯有效、开关门保护装置有效;维保人员现场值守到位,发生故障迅速反应到位;重大活动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熟练、无误;重大活动设维保人员经过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

(3)重大活动设备检查做到“三齐全,两真实,一可靠,一到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检修记录及维护保养记录齐全;设备日常运行记录、异常情况及处置措施记录真实;设备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应急救援措施、装备及人员到位。

2、要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严格审查,选派政治素质高、技术水平好的技术人员参加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3、督促各“核心区”重大活动设备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突发事件“一风险一预案”的要求,做好重大活动设备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4、参加市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联合安全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安全检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5、保障期间做好应急值守工作,每日按时向市局报告当日重大活动设备安全状况。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科室部门检验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核心区”重大活动设备逐台进行检验检测,严格技术把关,坚持“谁检测、谁签字、谁负责”,检验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2、及时与市安全监察机构沟通,合理制定检验检测工作计划,检验检测工作与安全检查工作一并实施。

3、在重大活动设备的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指出,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科室部门报告。

(四)重大活动设备维护保养单位工作职责

1、重大活动设备维护保养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重大活动设备服务保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服务保障工作;要根据质监局统一部署,制定专项保障工作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保障负责人、值守人员排班表,并按时报送质监局。

2、加强对“核心区”重大活动设备的维护保养,对重大活动设备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和异常情况,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保障期间加强巡查、维护和现场值守,派遣政治合格、经验丰富、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人员,专人驻守保驾,确保重大活动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4、维保现场储备数量充足的重大活动设备易损件及电子元器件,以便重大活动设备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更换,排除故障。

5、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进行重大活动设备故障解救演练;接到重大活动设备故障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6、保障期间,每日按时向重大活动设备使用单位报告当日重大活动设备使用及安全状况。

(五)重大活动设备使用单位工作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在用设备依法登记、定期检验合格,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2、对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对设备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及调试,确保其灵敏、可靠。

3、制定重大活动设备服务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4、监督重大活动设备维保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确保其正确、熟练操作设备。

5、保障期间,每日按时向所在市质监局报告当日重大活动设备安全状况;如遇重大活动设备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

第四部分:工作进度

一、活动前期阶段:检查检测,消除隐患。

制定重大活动服务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市质监局有关科室部门对“保障区域”内的重大活动设备开展安全检查;组织重大活动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核心区”内的重大活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组织“核心区”维保单位开展检查与维护保养;督促重大活动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重大活动设备安全使用工作。

二、活动进行阶段:加强调度,及时响应。

1、加强指挥调度

由市质监局负责重大活动设备服务保障工作的统一指挥调度。各参与重大活动设备服务保障工作的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和沟通,精心组织,落实各项调度措施。

2、完善响应机制

参与重大活动设备服务保障工作的各单位要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快速启动分级应急响应机制和相应的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相关部门。

三、活动后期阶段:总结经验,完善机制

市质监局、重大活动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核心区”重大活动设备相关维保单位、重大活动设备使用单位,对服务保障工作进行总结评价,不断完善服务保障工作机制。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办法

确立由市质监局领导班子亲自领导,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要把落实《质监局重大活动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作为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纳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确保落实到位,迅速有效运转。

二、明确目标,完善责任

全体干部职工要根据本重大活动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科室部门实际,明确目标,完善责任,做到人人发动,人人参与,保证《质监局重大活动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在重大活动中迅速启动,扎实推进,确保成效。

三、广泛发动,营造氛围

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质监局重大活动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参与意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营造浓厚学习氛围,为落实好《质监局重大活动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打下扎实的基础。

日常监督实施办法范文第5篇

工作任务

(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二)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四)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成人“性用品”的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查处成人“性用品”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生产和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七)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管机制。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行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组织,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分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公安分局参加,成立矿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实施步骤

全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于2013年5月份集中开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制定印发《矿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和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整治阶段(2013年5月---2013年9月)。自2013年6月起,各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并将当月系统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汇总,填写专项整治行动月报表(见附件3),于当月20日上报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对口单位各一份。2013年9月30日前,各相关部门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报送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3年6月中旬-9月中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分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六个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全区开展四次检查,时间是6、7、8、9月份的中旬对城区和三个乡镇的各医疗门诊及药品、成人性用品的零售点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全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办法》中所要求的职责内容,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部门职责,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工作逐级分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各相关单位,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查出重大案件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处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及时上报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常监督实施办法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吴江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乐居吴江对绿化工作、环境整治总体要求,不断完善农村绿化环境和质量,强化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提高农村绿化建设成效,大力改善和优化农村生态环境。

二、实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农村绿化养护长效管理力度,决定成立农村绿化养护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见附件1、2),由管委会分管农村工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局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农村工作局分管领导担任工作小组组长,有关绿化条线专业人员为工作小组成员,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主体

农村绿化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各村村民委员会为农村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三)落实责任

1.各村要明确1名定工干部负责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制定村级绿化养护管理办法,落实专兼职人员搞好绿化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台账资料。

2.农村工作副片长为日常监督员。

3.农村工作局绿化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要加强对村级绿化养护的技术指导,及时做好病虫害测报和防治指导。

(四)面积核定

各村养护管理面积由绿化部门和村委会通过实地测量核定。

(五)资金投入

绿化养护管理资金由太湖新城财政和村共同承担。太湖新城财政按核定养护面积,根据全年管理质量考评等级,给予每平方米每年1-1.5元的养护补贴,年终统一结算,其余资金由村级经济自行承担。

三、考核奖励

(一)考核办法

1.领导工作小组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每次集中考核情况汇入考核汇总表。

2.农村工作局绿化主管部门根据阶段工作要求,进行集中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并对绿化管理中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和提出整改意见。

3.每季度定期检查得分与不定期检查情况各占50%,按总分决定年终考核等级。

(二)考核对象

承担农村绿化养护管理责任的村民委员会。

(三)考核内容

主要为病虫和杂草防治,修剪,支撑,施肥,抗旱防渍,清墒理沟,翻土,涂白,苗木补缺,日常卫生和景观效果等,长效管理考核评分内容根据季节作适当调整。

具体考核内容及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4、5。

(四)奖励办法

考核奖励设立3个等级奖项,年考核得分90-100分的为一等奖,80-89分的为二等奖,70-79分的为三等奖,低于70分不得奖,各等级补贴标准另行确定。

日常监督实施办法范文第7篇

【关键字】消防检测行业;规范;发展

前言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技术检测,为消防监督机构和建筑业主提供消防自动系统性能数据和结论,并承担着部分社会消防管理职能的相关机构。在建筑消防设施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今天,培养和壮大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借助社会力量不断强化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和性能进行有效监控管理,是推进消防监督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举措。

1、广东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行业的产生和发展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制定的《消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5]11号)中指出“积极促进消防服务工作社会化”。《纲要》的颁布实施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产生提供了依据,消防检测由此开始逐步推向全社会。1999年,广东省首家检测公司成立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营业。此后,全省各地相继成立了多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共有消防检测公司13家,从业人员有200多人,检测服务覆盖全省各地,服务范围涵盖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前期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的年度检测和日常安全性能测试等,检测项目包括了建筑消防设施系统性能检测、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等。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广东省实施办法》,作为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竣工验收前必须经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明确了技术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资质申请办法,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典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种种原因,广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现状仍处于无序的状态,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2、广东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

2.12002年后成立消防检测机构均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行业无法实施监管。2002年国务院宣布中止公安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审批权,此后成立消防检测机构均没有取得合法身份。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建筑竣工验收前实施消防设施检测制度,明确了技术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资质申请办法,但公安消防机构至今尚未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力,使这些消防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无门。

2.2消防检测政策反复多变,各地级市各自为政,消防检测政出多门。2008年5月,省内一些地级市(如广州、湛江、肇庆、中山等)的公安消防机构,先后出台了实行建筑消防检测制度的规定,作为建筑工程验收的前置条件,规定凡新建、改建、装修的建筑工程内设有消防设施的必须要经有计量认证资质(CMA)的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并取得合格报告后才能申请建筑验收。从而使消防检测行业得以发展,出现了短暂的市场繁荣景象。但2009年3月,一个暂停电话通知,又使整个广东地区的检测行业陷入停滞的危机,至今尚未恢复。

2.3现有唯一一家所谓具有合法身份的消防检测机构在市场上一家独大,几乎垄断整个检测市场。

2.4没有取得合法身份的检测机构则举步维艰,困难重重。由于广东省消防检测政策反复多变,造成这些检测机构亏损严重,入不敷出,根本没有资本购买更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提高检测能力,或提高检测人员技术业务素质。因此造成现有检测队伍良莠不齐,人才缺失,具备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才凤毛麟角。从业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造成检测机构技术检测能力低下,服务质量不高,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也大大降低。

3、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消防检测行业的对策和措施

3.1全面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法》《广东省实施办法》早以明确规定社会消防技术的法律地位和市场准入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必须改变目前有法不依的状态。

3.2尽快出台《广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快消防检测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实现对消防检测机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明确资质申报的条件、服务内容、管理要求、法律责任和收费标准;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逐步将对检测机构的监督和从业人员的考核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检测机构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环境。

3.3提高检测队伍素质,应针对本行业的行业特性来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建立专业的培训机构,并形成完善的培训制度,加强对消防检测公司从业人员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经过培训并通过全国有关资格考试合格后的从业人员,方可实行上岗。

3.4建立自律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消防监督机构要积极指导检测机构建立自律机制,使该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化、标准化,确保检测机构工作的有效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别是要杜绝“挂名不在位”现象。

日常监督实施办法范文第8篇

一、经营企业规范化建设全面展开。

我们以实施《××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及××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为契机,于2009年第1季度组成专班对全市17个乡镇的兽药饲料经营门店进行逐个调进摸底,全面掌握了全市兽药饲料质量及流向建立了翔实档案。检查中我们对每个门店发放学习资料,并指出整改内容及检查项目,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88份,取缔了1家资质及条件根本不符要求的兽药门店,要求所有兽药门店实行明码标价,并做到标价真实,字迹清楚,货签对位,标签醒目。通过这些举措,一改过去我市兽药饲料门店脏、乱、差的状况,使门店面貌焕然一新,为实施兽药gsp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开展兽用生物药品市场专项治理。

依据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大兽用生物制品监管力度,3月上旬至5月上旬我们与市兽防站开展了以禽流感、五号病疫苗为重点清查对象的兽用生物制品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市所有的兽药经营门店,以及多家规模较大的饲养场进行了兽用生物制品的专项检查,共查出非法购销的各类的生物制品10余盒,过期失效疫苗40多支,对违反兽用生物药品专供规定的当事人给予了严厉处罚,有效制止了乱购乱销现象。我市重大疫病控制类兽用生物制品专供体系及长效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完善。

三、严把兽药、饲料市场准入关。

把好“进货关”和“使用关”是兽药、饲料监督管理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为有效防范假劣兽药、饲料进入市场,我们对照《禁用兽药清单》、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及饲料“三无”产品,对全市经营门店进行源头清理查处,并要求各经营门店做好进销记录,认真填写处方笺,为净化我市兽药、饲料市场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四、建立兽药、饲料及畜禽产品安全监督检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