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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制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16-012-01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栖居所在,人类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冲突往往与土地资源和土地权利的分配有关。在当下中国,基于土地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主要矛盾之一。人们普遍认识到,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亟待改革。然而,诚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制度的改革却举步维艰:从我国相关政策和法律中可以发现,“加强”、“进一步加强”、“严格、更严格、最严格”、“严禁”、“紧急”等形容词不但总是与“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等术语联系在一起,而且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越来越密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本文试对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确定了农家经营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极大地改变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格局。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这种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1、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尽管国家一直在探索有效措施,加强和扩大农民权利的可行方式和途径,但是由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仍然需要完善,土地管理立法滞后于实际需要,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主要表现在农民缺乏土地承包的自。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土地的巨额增值收益分配,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下,农民分配所得所占比例极低。这种不合理制度剥夺了农户及其所代表的集体与土地最终使用者直接交易的权利,丧失其维护权益的话语权。
2、农村土地资源难以满足城市化建设用地的需求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伴随着城镇规模的扩大及其向城郊的扩张、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农村土地非农化的进程会飞速加快,用地冲突会进一步加深。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国家提出18亿亩耕地红线是中国粮食安全的生命线。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需求持续扩大。在相当时期内,中国都将面临土地供需矛盾尖锐的现实挑战。而坚持世界最严耕地制度,严守耕地粮食安全警戒线,成为中国发展过程中的不二选择。
3、农村土地分散经营效率低下
我国上世纪80年代推行的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转折,这一制度变迁在当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农民收入增收、农业产量增长遇到瓶颈,原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求。土地分散、承包经营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并使得我国成为农村土地规模程度最低的国家之一。
4、城乡土地市场呈现明显的“二元”特征
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主要是城乡土地市场呈现明显的“二元”特征。当前,劳动力、技术和资本要素市场已经得到相当大的发展,但是土地要素市场发展程度还很低,市场分割的城乡土地市场,影响了农户集体土地产权权能的发挥。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建议
要实现制度安排更大的预期净效益,避免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笔者建议还权赋能,统筹城乡发展。
1、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各级政府都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平等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规范化管理机制,从制度上、工作流程上确保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到实处,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2、科学部署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土地是财富之母,有恒产者有恒心,毫无疑问,确权登记发证是土地管理和利用最核心的环节和最基础的支撑。这项基础工作做扎实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摩天大厦才能牢固屹立,才能更大地激发相关权利人保护和利用好土地资源、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3、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全面完成确权的基础上,保证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样的财产权利,稳步开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建立完善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体系。配套改革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和取得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和交易平台,为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城镇国有划拨土地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提供市场中介服务,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4、建立健全规范的土地征收和补偿保障机制
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土地征占补偿保障机制。一是明确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严格界定政府土地征收权限和征收范围,充分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利。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建立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和土地征收纠纷仲裁制度,尊重农民对农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三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5、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
土地流转要坚持承包方的主体地位,严格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纠纷调节制度、动态监测制度、土地流转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加强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育。
参考文献:
[1] 邵战林,等.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若干建议[J].农村经济,2011,(7).
甲方:
甲方代表姓名:
甲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乙方:
乙方代表姓名:
乙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互惠的基本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互换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1、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亩互换给乙方,互换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甲方互换土地
总面积(亩)
甲方互换地块总数(块)
用
途
甲方互换
地
块
具
体
情
况
地块名称
面积
等级
地类
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说明:表格可调整,行数可增加)
2、乙方自愿将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亩互换给甲方,互换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乙方互换土地
总面积(亩)
乙方互换地块总数(块)
用
途
乙
方互换
地
块
具
体
情
况
地块名称
面积
等级
地类
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互换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大写,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流转费及支付方式
互换土地不完全均等,经双方同意,需要一方向对方给付流转费的,填写以下项目:
(一)流转费标准(或金额)约定:
(二)流转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四、权利和义务
1、承包土地互换后,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交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交换。
2、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报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3、承包土地互换后,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登记,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对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4、甲、乙双方在互换后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甲、乙双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6、因互换土地的面积、等级、价值不对等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补偿办法。可以在本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签定补充协议。
7、互换土地补国家征收、征用取得补偿款的,补偿款归属由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或另行协商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成的,征地补偿款归互换后的地块承包人所有。
五、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纠纷解决方法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1)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统计:
甲方:
乙方:
(2)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作价和归属约定:
甲方:
乙方:
2、有关国家政策性补贴归属的约定:
3、互换土地被征收、征用依法应获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
4、其他约定: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关键问题,政策研究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土地制度在国家经济发展中逐渐得到建立以及完善。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对耕地进行了保护,促进用地的节约性,保障了社会注意经济的发展,还对社会公平正义进行了维护,在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1、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关键问题
1.1土地用途管制
其一,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县以及乡级土地的利用进行了规定,其相关的总体规划要划分为土地的利用区,对每一块土地的使用目的以及用途进行明确掌握。这样看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就得不到相应的发挥,市场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也就成了空谈。
其二,在土地管理制度中,对土地的利用规律没有足够的法律权威,从而发哦之管制规划的失效、相关规划被随意修改、计划指标得不到严格遵守以及相关规划的实施没有足够的监督力度等现象普遍出现。
其三,在土地管理制度中,其在对管制目标实现时对审批的方式过度依赖。在我国土地管理中,依旧存在着审批缓解繁复、审批的内容重复、审批相关权限设置不科学以及审批相关链条过长等问题,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市场环境的急速变化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不能很好的适应,对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具有一定的不利因素,对政府职能以及社会经济的转型也不相适应。
1.2土地征收制度
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关于土地征收的制度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一,在我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中,相关于征地的制度中,要求的征地范围过宽。大量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以及许多乡镇企业相关用地以国家建设或是公共利益的名义被征用,使人们比较难接受。其二,土地在征收之后的补偿过低。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政府付给农民或是集体的征地费用太低,与市场上土地的价格差距相对过大,容易引起人们的不满。其三,在土地征收之后,对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活以及生产没有妥善安置。在这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中,导致农民的利益得不到足够的保障。
1.3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在我国当前的土地使用制度中,它与土地市场的规范化还存在一定差距。其一,在我国土地市场中,其相关的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其中,协议出让以及划拨用地所占据的比例依旧相当重。其二,在我国土地市场管理中,对于土地调控技术手段以及市场检测的手段相对缺乏,有效性不足。其三,在我国城乡土地收益的分配中,其分配存在严重的失衡。分配过程中,农民的收益受到损害,城乡之间变大的差距可能会使许多新的矛盾出现积累。
2、土地管理制度关键问题的政策探究
2.1加强土地基础制度建设
一是产权制度。在土地建设中,对相对明确的城乡产权进行建立,使现代化土地产权制度更加明确清晰,从而使土地和其他相应的地上附着物的统一记录得以实现。另外,还要注意对农村土地确认权的登记颁证进行加速推进,对土地相关的统一登记试点工作进行展开,促使全国各地的统一编码工作加快。
二是规划制度。在对土地基础制度建设进行加强的过程中,注意对部门分头规划的现状进行改变,使具有功能布局以及空间约束等相关特征的国家空间规划分级体制得以建立。另外,还要注意对土地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的立法进行推动,使规划的法定地位得以确定,从而使土地规划利用的权威性得到一定的保证。
三是土地调查制度。在对土地基础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注意得以国家直属土地相关调查机构进行建立,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土地的调查,在人、物、财以及相关的体制机制等几个方面对土地调查的正常施行提供保障,从而使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的全明星、准确性以及快速性的把握情况进行提高。
2.2完善土地法制
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土地相关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应注意对土地的法制进行一定的加强和完善,从而使人们的权利保障、相关执法监察的法律保障以及市场运用等得到相应的提高。这样,不同的权利主体都能够通过国家所制度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保护,使平等交易等相关制度得以构建以及完善。另外,还要注意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改革以及征地制度的改革等提供一定的法律空间。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土地管理制度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在新形势下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在我国土地管理中,对相关的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耕地进行了保护,促进用地的节约性,保障了社会注意经济的发展,还对社会公平正义进行了维护,在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在以上的分析中,就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关键问题,从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征收制度以及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几个方面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陶宁军.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农业信息,2013,28(16):193-194.
[2]贾志鹏.城市土地储备制度问题与对策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2,21(15):121-127.
关键词: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农民;土地权益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061-04
一、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概念分析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实质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不仅仅是要解决农村土地如何进入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问题,更主要的是要解决农村土地由谁卖、由谁受益的问题。农村土地变为建设用地须由国家通过征收、征用的方式从农民手中把土地出让来,即买来,再通过土地的招拍挂,由国家把土地卖给土地的开发者。在这过程中,政府便有了很大的权限,政府侵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象便经常发生,而且问题愈来愈严重。具体表现为:
1.政府受商业利益的影响,追求政府利益,推行土地财政,热衷于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倒卖农民土地,成为对农民利益的最大侵害者。他们同商人结合起来,滥用土地征收权,致使大量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了国有土地,造成大量农民失地。
2.由于土地征用需要经过批准,而且受用地指标的限制,有的政府则违法地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强拆农民房屋,强占农民集体用地。
3.政府与投资商联合,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将农民集体土地流转给资本企业。
4.政府以公权力强行变动集体财产属性,强行干涉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自。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要求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建筑物所有人作为土地所有者、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等三者的土地只要流通都应经过这个城乡的统一土地市场进行,土地转让者和土地受让者直接见面,买卖收益归买卖双方,国家或政府不再参与其中。这就极大地削弱了政府的权力,防止了政府对于公权力的滥用,也让政府打消其对政府利益的追求,不能从中渔利,从而使老百姓获得更多的土地权益。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实质就是要剥夺政府的行政权力,赋予农民更多土地权益,限制公权力,扩大私权利。
(二)对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深度理解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不单纯的是让城市建设用地与集体的建设用地在同一个市场上交易,还是要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的权利,让它可以平等的入市,同等对待,同权同价。也就是要建立国家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市场统一、增值收益公平共享的土地制度。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我们要考虑的就是在这个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和运行中如何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失去土地的农民权益的保障。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后,他们要如何去再就业、靠什么来维持生计,这是我们要先行考虑到的,同时也是不得不考虑的。所以,我们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充分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
其次,我们要注意的就是这样的一个市场中政府究竟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其实,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在新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政府不再参与在土地的交易双方中间。在这个市场环境下,要求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建筑物所有人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农民作为土地的所有者等三者土地只要流通都经过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进行。土地的转让者与受让者直接见面,买卖收益归买卖双方。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其中就无事可做,不发挥任何作用。政府在这个市场的作用就是做好土地规划,规划控制,土地监察,土地买卖登记管制,建设用地招拍挂,税收管理等工作。政府还是要发挥其宏观调控的职能的。所以,政府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中就像是一双无形的手,它独立于市场经济之外,却又在需要它的时候发挥着指导和调控的作用。
最后,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在这个统一的市场环境下,城乡建设用地虽然是自由交易,但并非是无限制的、随心所欲的买卖。随意的自由交易不但会扰乱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会因为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而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这其中,我们尤为重视的就是要注意对耕地资源的保护,我们一定要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允许任何人通过任何手段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不允许出现土地使用粗放和闲置现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占用多少耕地必须补充相等数量和相等质量的耕地[1]。
二、对我国现有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利弊分析
(一)我国征地制度的利弊
1.征地制度的利
我国的征地制度将建设用地统一归国家所有便于国家对其管理,同时避免了供地者之间的恶意竞争,压低地价。
2.征地制度的弊端
(1)在现实的征地过程中,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肆意征收、征用土地,致使征地范围过广、土地的征收规模失控,导致土地的资源配置效率低,造成浪费。(2)城市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人均土地明显减少,大量占用耕地资源,不利于有效的保护农业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另外,城市中的一些企业的占地规模过大,使城市的住宅面积减少,直接影响了城市的人口容纳量,也阻碍了城市化的发展。(3)征地的补给标准过低,失地百姓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农民利益受损。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按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个规定否认了农民对土地财产增值的利益,是一种制度上的剥夺。导致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低,想提高生活水平困难。而且,由于缺乏司法救济途径,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农民的合法权益又难得到伸张。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的利弊
我国建设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主要有两种: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的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利
(1)国家来掌握城市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也就掌握了城市土地的划拨权,这样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策划土地的宏观调控,可以把土地划拨到城市规划重点发展的地方,可以利用划拨的土地对土地的供需进行调节,以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2)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保证国家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如一些方便百姓活动的广场,出行的道路的建设用地需要[2]。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弊端
(1)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一些官方用地会占用大量的较好的地皮,这就阻碍了一些较好的商业性企业的进入。不能利用土地的优势来实现高的经济效益,是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2)政府行政权力膨胀滋生腐败,还有造成国有资产和耕地的流失,加剧土地供需矛盾。
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利
(1)土地有偿的使用就会产生竞争,这就有利于发挥市场的机制,优化资源配置,让土地能够合理有效的被利用。(2)国家通过出让土地来获得土地出让金,这也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4.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弊端
(1)容易形成土地市场的恶意竞争,出现垄断现象,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2)人们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很有可能会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影响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面临的难题
(一)城乡二元结构是面临的主要难题
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在国家土地用途管制下造成了城乡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二元结构。城市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土地不能随意改变用途,不能直接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而且,农村集体用地只有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才能取得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这就造成了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市场的割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使用,和进行流转与城市建设用地市场格格不入。这就使得城乡土地在土地产权、土地用途、土地市场、土地规划、土地管理、土地价格等方面都呈现出二元的特征,给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带来了重大的困难。
(二)征地制度导致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明确
法律上明文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而最终支配权却在国家(各级政府),但是国家又没有法律地位,国家履行最终所有者职能不得不通过“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的方式来实现。“征收、征用”事实上已成为我国农村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凭借其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的身份对城市用地享有支配权,另一方面又通过征收、征用的方式间接地享有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最终支配权。而农民仅仅只是土地的使用者,他们无权在土地市场上转让他们实际占有的土地。因此,我国农村土地进入土地市场的过程是在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实现的,加上对国家和农民土地所有权地位的双重误解,农村土地转让的收益分配陷入了无规则、不规范的境况,政府获得土地权益遭到非难,农民则得不到满足的土地补尝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由此,可以看出,征地制度致使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名义与实际上存在差异,导致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明确间接地引发诸多问题,致使现行的土地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需要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为耕地保护带来巨大压力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将农村耕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我国耕地面积已经逼近了“十八亿亩红线”,农村耕地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可能会引发城市建设占用耕地,导致耕地数量下降,给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失地农民后续生活难保障
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让农村土地进入城乡建设用地的市场,一旦农民失去了土地,丧失收入来源且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来增加收入时,他们的温饱将难以维持,后续生活将很难得到保障。这势必会影响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给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带来巨大的障碍。
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
(一)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下的土地流转方式
在新的建设用地的市场下,我们应采取多样的土地流转方式。老百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出租、出让、转让、转租、联营、互换或者抵押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土地股份合作的方式、以委托租赁转包的方式对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进行流转。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作价入股,把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进行经营,然后把经营收入扣除必要的积累后,按照农民入股时的股份进行分配[3]。
(二)统一市场下的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下,不论是城市建设用地还是农村建设用地,市场的交易双方均为土地的转让方与土地的受让方。农村建设用地的实际占有者和使用者农民就是土地的转出方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是统一的建设用地的市场主体,他们在土地的一级市场与购买者直接交易。政府职能规范和管理不能直接参与。
交易的方式统一为易价交易,集体建设用地首次进入一级市场也不再采取挂牌的方式,也统一为易价交易。坚持城乡建设用地同等权利,同等对待。至于土地的交易价格水平则由市场的供求关系自然决定,政府不过多地参与,只是在必要的时候发挥其宏观调控的政府职能,维持建设用地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
(三)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下的收益分配原则
在这个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下,土地所有的出让收入完全归出让主体。土地的流转是土地所有者实现土地资本收益的渠道,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政府不再对土地流转实行审批制,不参与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但是,政府依旧要在建设用地的交易过程中进行税收管理,还是要正常的征收财产权税。
(四)政府的监管与服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或作价入股出资的,建设用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该持土地相关权属证明、合同,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政府在这过程中应以市场调节为主,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协调、引导服务职能,同时防止自身的权力膨胀。加强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下的土地流转政策的了解,完善土地流转的服务机制。不能放任违法的土地交易行为,对土地进行严格监管。对那些建设用地闲置的,闲置状况改正之前,暂停办理其新增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集体建设用地非法用于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和进行住宅建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交还土地;不按规定实行公开交易的,政府不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的登记或者其他权利登记手续。防止在市场土地流转中出现土地垄断、土地滥用等现象。
五、失地农民利益的保障
(一)如何用法律保障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利益
农村土地流转,实质上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属于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其主体种类与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有的家庭承包者通过合法的途径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后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农村的土地流转是对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进行的重新配置,农民会在这一过程中获得诸多的利益。这些利益主要包括:(1)农民通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而获取的利益。土地转出获得的转让费。(2)土地的受让方获得土地的同时得到的国家为扶持农业发展和关照农民所提供的各种政策性补助、补贴。比如,超过60岁以上农村老人的补助、粮补贴、油补贴(农用机动车辆农作耗油量的补助)等。(3)单位面积的农地产量出售后获得的收入,农忙时的农地雇工收入,土地作价入股后分得的红利,农民将土地转让后,摆脱土地的牵绊后进城务工所得的劳动收入等。
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需要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的双重保障。
实体上,通过《物权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及其他部分权利权属的同时赋予农民更多的法律权益。在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30年,而在法律上土地的使用权是无期限限制的,如果将土地的使用权给农民,相对于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来说更为有益。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法》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界定好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种类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也应从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
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主体的限制,土地的类型,流转方式,市场价格,监管机制,法律责任等诸多内容进行系统的规范,对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规定。促使土地流转中的各方当事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流转。
程序上,通过完善《土地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来为土地流转者们开创多条救济途径。农民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若产生纠纷,可通过土地裁决部门及时、公正地解决;若是对裁决不满,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若是土地流转主体(行政相对人)认为基层政府的监管与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若是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实现对农民流转利益的程序保障。
(二)农民失去土地后后续生活如何保障
1.改进土地流转经济补偿制度
为了避免因为土地流转后农民因为失去收入来源生活无法保障,我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有效的经济补偿,征地的补偿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部赔偿至少要保证土地流转后农民的日常生活和消费[4]。
目前,我国对土地征收后的补偿范围仅限于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费,土地的房屋补偿或农作物的补偿等,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加之补偿的标准过高、补偿费用偏低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笔者建议,在对征地进行补偿的时候,应该在现有的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考虑一下土地的潜在收益和隐性利用价值。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生活水平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确保那些人均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社会生活保障线的农民能够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得到生活补贴避免生活温饱出现问题。
其次,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失地农民享有稳定的医疗保障。
最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受我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我国更早地进入到了人口老龄化社会。一对成年男女婚后要养活至少4位老人,这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农村地区,多数青年劳动力进城务工留下孤寡老人无人照顾。农民对于养老问题产生恐慌,养老问题的日趋严重也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所以,我们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与农民共同出资为普通农民购买养老保险。政府独自出资对失去土地的,上了年纪的农民购买养老保险[5]。
3.政府帮助失地农民再就业
政府可以给予接纳失地农民的企业和单位奖励,通过这种方式来为失地农民寻求再就业出路。
政府加大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修建,修建公路、广场等基础设施,以此来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
对于一些年轻失地农民政府可以帮助他们进行就业技能培训,上技术学校学习就业技能,让其有一技之长,可以从事一些技术类的工作。
政府积极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并为其放宽相关政策。对于开展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可以适度降低贷款利息,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适当优惠,以减少失地农民创业初期的难度。
参考文献:
[1] 黄静芳.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5:124.
[2] 罗世荣.论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利弊[D].重庆:重庆大学,2005:137.
[3] 叶敏.论以原划拨地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性质[J].城市开发,1997,(2):127-139.
由于一些学校有相关规定,大学生在不可控的情况下将户籍迁出农村,落户到学校所在地。但一经毕业回户口原籍,却自动转为非农户口,成为生活在农村的居民户,同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尽管每年只有约15%的学生毕业时未就业或之后又失业,但这几年累积下来的学生人数就不少了。”[2]传统观点认为进城上大学便有了铁饭碗,进而忽视对此类群体的关注,可是,如果大学生没有找到工作,把户口迁回村里,却难以享有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而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大学毕业生,一般为暂时有困难的毕业生,且主要社会关系在农村,更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正是农村返乡大学毕业生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导致矛盾日益突出。
二、农村籍大学毕业生土地流转不畅的原因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没有明确针对农村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在具体解读与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由于看问题的角度和立场不同,对于回原籍农村大学生能否享有承包经营权,不同的部门与人员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农村在给予回原籍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打折扣甚至不执行的问题,大学生很难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不健全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在流转规模与流转机制的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均处于待完善阶段。1.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缺失总体看来,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普遍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具体来说,收入较高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高于收入较低农户。而中国农村地区经济普遍落后,生活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大学生,实现自愿入市流转土地,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2.土地流转主体尚未明晰不可否认,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着低收益、高成本、高风险等特征,土地流转主体缺位,从而导致市场供需呈隐性状态,无法单凭市场信号直接反应出来。
(三)农村籍大学生对土地流转态度谨慎1.农村籍大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市场意识强,对流转土地持谨慎态度就全国就业形势而言,大学生就业压力与日俱增。在以城市为中心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农村大学生在城市就业的劣势较城市学生更为凸显;即便就业,仍具有较高的不稳定性,缺乏安全感与归属感,社会保障及相关举措成为其发展障碍,致使一部分农村毕业生返乡意愿强烈。同时,农村大学生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升值预期。由此一来,在土地流转利润低、就业不稳定的情况下,他们更愿意保留土地,待流转收益达到预期时再抛出。2.农村籍大学生因土地流转收益较低,缺乏流转意愿土地流转所遵循的原则是依法、自愿、有偿,不改变农业用途,不改变集体所有制,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流出方而言,土地流转收益应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具体化。根据土地内部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的要求,在扣除持续增长的农业生产成本的前提下,粮食价格受政府宏观调控,无法直接反映市场供需状况,该部分流转收益普遍较低,转化为非农业用地相对来说收益会比较高。由于土地流转收益低及流转程序的复杂性,导致农村大学生不愿意转出土地,而选择其他方式经营管理。
三、解决农村大学生土地流转问题的必要性
(一)农村籍大学生对土地流转的需求由于资源的稀缺,相比城市而言农村经济水平更低,当农村籍大学生在面对城市的高强度就业压力而选择返乡时,公平公正地保障其利益就显得极为重要。农业经济理论试图说明,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受经济的制约,农业经济具有自身的特点,其发展受到生物特性的制约以及客观自然条件的影响,且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正是这样一些特点,决定了土地成为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撑,能否顺利高效公平流转便显得尤为重要。自实行以来,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链的转换,导致村民的生活方式有所转变,如土地功能弱化,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更多农民实现了农转非,已经脱离了纯粹的农户身份;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且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家庭养老负担沉重;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流动性增强,出现了农村籍大学生返乡这一群体;部分农民实现了城镇化,养老方式也发生了变化。面对这些变化,农村籍大学生对土地流转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强烈。
(二)农村籍大学生数量猛增,土地流转问题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自1999年以来,高校招生人数大幅度增加。每年通过选拔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大学生来到城市求学和发展,这些学生往往自立自强,求知欲望强烈,很快便在竞争中崭露头角,凭借出色的个人才华及学历优势,一部分农村籍大学毕业生顺利留在城市工作,即使回到农村继续从事相关农业生产活动,也可成为相关领域的产业带头人,入学前享有的譬如承包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淡出直至完全消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进行非农建设,造成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失地农民一度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由于农业安置受到土地资源短缺等因素的制约,致使部分失地农民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沦为社会发展中新的困难群体,部分返乡农村籍大学生便成为其中一员。中国面临的现状是耕地资源总体较少,且后备资源不足。当前土地资源没有通过规范化的市场流程而流转给最需要的群体。因此,在详细分析当前市场规律,剖析农村籍大学生土地流转实力的前提下,构建公平公正的农村大学生土地流转市场,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自愿依法的有偿流转,在宏观上能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实现耕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村籍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为这一群体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四、关于农村大学毕业生土地流转问题的建议
(一)切实保障农村籍大学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实现农村大学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针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城市社会,农村大学生的生存处境相对困难。对于返乡人群而言,不动产及可支配收入均有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大学生而言不仅是一项保障性权利,更是一项个人财产权利。针对部分农村因户籍原因取消或剥夺学生应有权益这一现象,建议逐步完善我国农村户籍制度。第一,取消大学生入学时强制迁移户口这一手续,根据学生需要自愿办理。一方面,高校及相关派出所需要付出人力、物力对学生户籍档案进行管理归类;另一方面,部分外省农村生源学生可根据需要自愿决定户口迁出与否,保障其继续享有农村当地所提供的福利待遇。[3]第二,由高校对所迁入的农村原籍学生进行标注,建立相关户籍绿色通道,便于该类学生日后顺利重新获得农村户口。面对现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限定,结合农村大学毕业生的特殊身份,进一步完善、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权益:一方面,农村大学生在校期间,以法律形式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团体应当充分保障其权益,不得与普通村民区别对待。另一方面,在农村大学生毕业若不能在城市顺利就业,或即便就业但未能在城市落户的条件下,一旦户口迁回原籍,可由其自由选择户口性质,村组织不得干预或者剥夺其权利。从简化程序角度来讲,需进一步健全申请程序及流程。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制式申请表,将农村大学毕业生返乡落户的相关流程、手续逐步健全并推广,由制定机构直接审批落户事宜,减少村集体的干预。因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并以此为准绳,明确保障大学生土地权益及相关福利、补偿等权益,不得以户籍暂时迁出为由,侵犯其相关权益。
(二)为农村大学生提供农村土地流转媒介,创造多样化的土地流转方式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客观规律与实际需求,政府对土地流转市场加以规范与引导,切实保障供求信息的及时性与实效性,为参与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与交易平台。此种环境的建立,对于土地流转市场日后的发展将起到良性、长久的推动作用。在此环境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大学生会获得应得的收益,也进一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优化配置。一般情况下,大学生在经历高等教育后,与普通农民相比具有更多的个人意识与利益诉求,相对单一的土地流转途径已经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因此创设多样化的实现途径,如权利完全让渡(转让)、权力部分让渡(转包、出租)或委托由家庭成员和亲属来开展管理等。
关键词:
煤炭开采一方面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能源保证,同时,煤炭开采过程中,对土地房屋的损坏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形成的煤矿企业与周边村民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解决难度非常之大。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际,对煤矿企业土地损害补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能对煤矿生产土地损害补偿提供一些参考。
一、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的难度及压力
(一)企业的压力
安全、生产、效益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的三个基本目标,这三个基本目标都与采煤塌陷补偿紧密相关。第一,保持矿区秩序的稳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一个前提;第二,压煤村庄不搬迁,煤矿企业的生产不能进行,出不了煤,对企业来讲是致命的;第三,补偿标准过高,会给煤炭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如果因为补偿过高而使企业出现经营亏损,那是任何一个企业也不会接受的。
(二)农民的要求
煤矿企业开采确实已经影响到农民承包地及房屋的安全,他们必须搬迁,否者不仅是影响煤矿企业的开采,他们的土地房屋安全也不能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在经济上要求补偿,实践中他们经常在法律规定的补偿项目和标准之外,漫天要价,提出非常苛刻的补偿条件。
二、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相关法律的缺失
(一)补偿标准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很不科学。这种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二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三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无法解决土地增值分配的不合理问题。
(二)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
收益主体不明确主要是源于我国在立法上对农村土地权属界定不清。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却没有明确指出,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各方主体都争抢土地补偿金,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三)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只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由于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企业难以胜任妥善安置劳动力的重任,因此许多地方均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使失地农民真正安置就业。
(四)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
三、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的法律对策
(一)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各方权利
1、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
增强法律意识,最重要的是要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第一,要知法懂法。对国家关于土地管理、农村承包地管理、煤炭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要知道、明白;第二,要善于法律思维。在处理土地塌补问题上首先要主动地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研究,要把法律手段作为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第三,要注重法律形式。在涉及与政府、村庄或农民之间的补偿问题上,该有的法律形式必须要有,而且要细致完善,一切事情以书面证据为准,切忌不能搞“君子协定”;第四,要主动法律维权。如果一旦出现企业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够无原则地退让妥协。
2、公平、公正维护农民利益
一是要换位思考、感同身受。农民土地被征,煤矿企业给予经济补偿,不简单的是一个经济问题。我们在征地搬迁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理解和体谅他们的思想感情,带着感情去工作,争取在感情上得到农民的理解和赞同。
二是要依法依规、合理补偿。目前我国对土地的补偿标准较低,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法定的标准又必须成为补偿的依据。所以说,在补偿问题上,依法是第一位的。另一方面,煤矿企业在补偿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环境的变化,在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使补偿体现公平合理。
三是政府要强化对补偿的监督。要从制度机制创新入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煤矿企业按照程序及时足额将补偿款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建立约束机制,实现双方共赢
1、企业要科学组织生产,减少损害
第一,要科学规划,关键是对煤矿企业的开采活动实施动态规划;第二,要规范开采,就是要严格按照开采区域、安全规程实施开采,严禁越界、越层开采;第三,要提高开采技术和加强土地复垦。要加大减沉开采技术的攻关力度,加大土地复垦技术的研究和土地复垦的资金投入。
2、补偿要求要合法合规、合理
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讲,一方面要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补偿问题,对土地补偿不要期望值过高。要通过和平协商的形式主张权利,切忌单方采取过激行为。另一方面,要转变观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要充分利用政府和企业提供的各种条件,及时有效自我解决搬迁或失地后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三)强化立法,使煤矿生产塌陷补偿有法可依
1、要加强立法
目前,我国有关塌陷土地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散见于土地法、物权法、煤炭法等法律当中,大部分操作层面的规定都在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之中。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单行立法的方式将煤矿企业的塌陷补偿进行专门规范,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2、要及时修订法律。
及时修订法律主要是对现行的土地补偿机制、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进行及时调整,要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最终实现提高补偿费用的目的,确保农民利益不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土地是决定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文章以重庆沙坪坝区为例,分析现状,剖析缺陷,提出只有建立和完善严格保护农民利益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创造与此相适应的符合农村土地流转的法治环境,才能实现农户保障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城镇化;土地流转;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85831(2015)04014807
农村土地流转是城市化推进中按照产业化和现代化的要求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有效形式。农村土地能否有序流转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工作中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大事。从长远看,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是一个必然趋势,通过农地流转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提高农业增效、促进农村工作稳定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突破口。作为中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市土地流转颇有成效,为实现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如政策引导操作性不理想、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数量有限、社会保障机制有待完善。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流转的纵深发展。本文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为例考察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剖析其缺陷,明确加快土地流转的总体思路及主要任务,建立和完善严格保护农民利益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探求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路径与实现机制。
一、农村土地流转情况概况――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为例
重庆市沙坪坝区作为一个文化大区,教育科技优势明显,自然资源富集。辖区面积396平方公里,其中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总面积23.3万亩,常用耕地面积12.96万亩,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11.9万亩。现设24个街道园区,其中8个镇4个街道涉及农业农村工作,辖86个行政村,1 294个村民小组,农村人口13.8万,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43 000户。沙坪坝区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惠农政策,大力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配套扶持政策,每年投入“三农”资金数亿元,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土地流转模式,按照“政府引导,产业化开发”的思路,相继制定了一些扶持土地流转的政策和服务办法,大力发展都市农业,推广农业科技,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随着全域城市化的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农业产业化进程明显加快,土地流转趋势加快。2012年全区新增土地流转面积3 600亩,比上年同期增长3%,规模化经营率达38%;2013全区新增土地流转面积2 900亩,规模化经营率达40%,施行适度规模经营的耕地面积5.07万亩,规模经营率达到了39.11%。30多家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城市有实力的公司先后参与土地流转,实现年产值约11亿元的规模化经营市场,大多数流转双方都实现了共赢,农民获得了较多的非农就业机会,职业多样化趋势明显,同时农用地的使用也呈现出向规模经营集中、向现代农业规模化方向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现状与特点
第一,流转主体多元化。土地使用权流转已不局限于最初的农户之间进行转包和租赁,农户和企业之间的流转也较为普遍。通过对沙坪坝区100户农户农地流转意愿进行的调查发现,其中81.12%的农户愿意参加流转,在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中,20.79%的农户愿意流入土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供给与需求之间呈良性互动趋势,而且随着土地流转市场日益成熟,加之信息渠道畅通,土地流转逐渐由零散性向规模化转变,一些社会工商企业、农业龙头加工企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等参与了农村土地流转,按照标准化集中连片开发,打造特色规模经营,如生态养殖、绿色蔬菜、农产品开发等项目。重庆西部新城农业生态园已初步建成了2 000余亩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成立了组培和工厂化育苗中心、容器苗标准化生产区、水生植物生产区,各种项目齐头发展。通过这些生态化基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全区农业呈现出生产发展、收入增加、生态改善三大效益同步提高的可喜局面,朝着特色化、产业化方向迅速发展。
第二,集体调整用途,鼓励开展土地集中成片流转,倡导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区农业水利局牵头,建立了土地流转网络信息平台,畅通各种渠道,多方聚集资金,统筹安排进行规划。通过资源整合及时进行沟通,农户、承包者和政府的收益得以稳定,实现互惠互利,为开展综合整治、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保障。针对土地抛荒、撂荒现象,制定土地流转代管政策,外出打工农户可以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合作社托管承包土地,由其代为统一经营,对托管的承包土地,托管组织可以按制度代为对外流转。在开展流转工作中,首先保证土地流转市场价格反映土地的真实性,价格合情合理。同时规范流转合同,统一要求使用土地流转合同书。土地流转后,绝大部分流转土地仍保持了农业生产,种植业和养殖业分别占到76.09%和16.17%,如白市驿镇1 000多亩流转土地,主要用于生态农业开发建设,发展优质经济作物、反季节作物等粮油、蔬菜及果品种植业等高附加值农业。部分村将农民承包的田地用于养鱼、种植蔬菜,然后再发包给农民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数量与区域经济的发展成正比,入驻企业带动农户增收。土地集中流转极大地推动了土地成片开发,带动了农业产业升级,实现了效益的最大化,规模化经营初显良好态势。
第三,流转机制灵活,鼓励企业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流转,走产业化与规模化经营之路,通过土地流转实施地企共建,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沙坪坝区曾家农业园区引进高地实业公司、国泰实业公司和荣达集团入驻,企业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相结合的复合模式,有效带动了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3家企业进驻后在曾家白林、农安、虎峰3村租地9 000余亩,仅2008年就向这3个村、20个社、1 160户农民支付当年土地租金513万元。其中国泰实业公司租地3 000余亩,每亩按900斤黄谷计价,年付租金120多万元。荣达集团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租地1 800多亩,按照田900元/亩、土600元/亩、荒山200元/亩,每年支付租金130多万元,原租地的青苗补助也全部兑现,且安排农民到企业务工,解决其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转变,带动上万农户增收,年产值已达数亿元,实现
了一定的规模效益,同时二、三产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村企共建、互利共赢的局面。
第四,加强机构建设,规范流转程序。沙坪坝区设立专门的确权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及时收集土地流转信息,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根据各镇上报备案土地,加强土地流转业主的实力审核,通过对相关农镇街确权颁证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监督解决镇街的工作经费落实问题,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相关的政策指导,规范协调土地流转行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
第五,成效明显,农业规模效益提升。近年来,一些企业包括外商以及个体大户把农业作为新的经营领域,在沙坪坝区投资兴办农业企业,并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能源开发。加大对公路、河道沟渠等基础建设的投资力度,改善了农业生产环境,建成了独具特色的重庆西部新城农业生态园,在空间上形成了集体建设用地的重新布局和流转。鉴于土地流转前抛荒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荣达集团租用了几百亩荒山,种植名贵苗木900多亩,修建5 000平方米的温室大棚。通过土地流转及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地尽其用,带动了农业转型升级,同时农户还有机会选择在就近企业或在流转土地的公司实现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安置,并有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以曾家一农户为例,土地流转前2亩多地年收入3 000多元。土地流转后每年可获得土地转让费3 000多元,夫妻两人就近打工1年能收入4万多元,经济收入明显得到改善。歌乐山镇天池村1亩土地的流转价格已达到1年3 000元,比农民自己耕种收入高出一倍多,农业规模效益的提高使农村社会更加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沙坪坝区土地流转总体健康、有序。土地流转在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更多的农民不再被束缚在现有土地上, 土地增效、农民增收,现代农业发展呈现良好的态势。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宣传工作还需加强,流转规模较小,流转比较分散,规模化经营程度低,与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形势、现代农业的新发展等仍有一定的差距。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宣传还需加强。目前沙坪坝区在土地流转方面做了大量宣传工作,如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对镇街分管领导和从业人员开展土地承包和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土地流转。但从效果看,宣传工作还需加强。特别是随着粮食定购、提留统筹、农业税的取消、粮价持续上涨,承载于土地上的各种负担消除;生产资料优惠、城市支持乡村、工业反哺农业等各种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负担减弱,其土地价值明显提高;加上农民本身对土地根深蒂固的依赖情结,如果宣传工作不加强,农民对相关的土地政策不了解,对土地流转的方式、流转合同的签订解除、流转纠纷的解决途径等缺乏认识,搞不清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其他社会保障权利的深层次关系,势必会对土地流转心存顾虑,担心政策不稳,土地转包之后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对土地流转的期望值很高,即便土地荒芜、土地比较效益较低,也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轻易同意流转,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影响土地流转相关政策的实施。
第二,政策引导操作性不理想。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鼓励流转的文件,但没有出台具体政策,相关的扶持配套政策相对滞后,相应的激励政策配套相对缺乏,难以调动生产大户规模经营的积极性,阻碍了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由于缺乏集体土地流转的奖励政策和鼓励政策,一些农民觉得流转收益不高,不愿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或担心流转之后,土地的权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一些受让方没有中长期规划盲目地参与,市场化运作意识较弱,过分依赖当地政府的扶持政策,不充分考虑市场风险、自然灾害、技术风险、资金投入、流转收益等因素。另一种情况是为了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必须增加对使用土地的资金和技术投入,而增加投入提高回报,又必须要有一定的使用年限作保证。短期内回报低、见效慢、风险高,很多受让方不愿短期流转,大大影响了该区土地流转规模和流转效益。
第三,流转程序不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诸如不规范的机制、简单的流转方法、缺乏约束的随意流转、滞后的配套服务等问题,都会直接损害农民的切身权益。流转过程中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审查、备案,一些农户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缺乏市场交易规则意识,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不按照标准合同签约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多仅仅采用口头协议或私下协商的方式,即便签订书面合同,往往也存在内容不完善、标的物不明确、权责关系混乱、未约定土地用途和流转期限、违约责任划分不清等问题,造成了大量纠纷与矛盾,而且因为合同不规范,随时中断合同的现象也屡有发生。如农户意识到土地增值,借合同不规范便想索回土地经营权,而业主已经投入了较多资金,退出亏损很大,不愿退回土地,由此引发矛盾。据资料显示,土地流转过程中经过规范的申报、登记、签证、备案等程序的土地流转所占比例不到25%。虽然沙坪坝区目前已统一要求使用土地流转合同书,但书面合同很少经过有关部门公证,加上农地在农户间自由流转时,大多还是口头协议,保障力度弱。流转程序的不规范必然阻碍土地流转。
第四,社会保障机制不甚完善。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土地转出后就意味着生活保障的丧失。以沙坪坝区为例,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医疗等保障问题,依然是影响农村的瓶颈。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位,失去了长远生计的社会基础;农村社会保障范围窄、标准低,农民无法享受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而目前的货币安置或补偿也仅能满足最低的生活需求,不能有效解决养老、医疗保险等保障问题;就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土地流转后缺乏信息引导、技能培训、法律扶持等方面的帮助;失业保险保障缺位。截至2012年11月沙坪坝区新增土地流转面积3 600亩,比上年同期增长3%。2013年全区新增土地流转面积2 900亩,呈下降趋势。究其原因,与流转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难以落到实处和经费难以到位等因素有较大关系。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方向与建议
法律以保障权利实现为己任,土地流转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如何有效兼顾公益与私益、公权与私权,保证农民依法享受土地带来的合法收益,是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关键。基于实证和理论分析,笔者从健全农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农地流转市场机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等方面提出完善和创新的路径。
(一)健全农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以制度作保障
农民自身权利保护意识的觉醒是其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制度的完善是其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条件。只有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配套规定,修订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冲突的部分,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才能真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化解各种矛盾。
第一,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认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并落实分户到个人,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年限、用地性质、权利转让与继承收益分配等予以配套性规章和政策细化[1]。将目前村、村民小组和乡镇三种农民集体所有改为村民委员会范围内的全体农民共同所有,明确农民集体组织为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明确限定农地的产权边界,加强并完善土地确权工作,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土地流转之前农民有权利被告知,在制定流转价格的具体方案时有权利参与,有机会参加听证会,有权利表达意见及合理的诉求,保障农民享有谈判权、参与权,杜绝暗箱操作。
第二,健全农民承包经营权权能。忽视农民主体利益、过度行使政府行为会导致农民权利遭受剥夺的风险[2]。在现有制度的限制下,具有强制性质的农地征收与农地使用权长期转让,是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主要过程与方式[3]。必须理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政府只能充当监管者和服务者的角色,应赋予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以自愿、有偿为原则,妥善组织和实施农村土地流转,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第三,完善法律保护制度。一是从物权的角度对流转双方主体的权利给予充分的保护,对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和相应的侵权责任以及相应的救济手段作出明确规定,完善土地保护制度,避免社会冲突的发生或激化;二是建立公平高效的法律援助机制,健全失地农民保障的法律、法规。从长远看,为了效率和正义,政府必须简化这些相互依赖的法律关系。成功与否取决于政府能否降低流转成本。例如,有时只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政府就会给其合法的土地所有权。然而,当流转成本过高也会使双方的利益受损。假设1块土地在5年中被非法转让了5次,最后外国买家终于买下并建了大楼,而这个建筑由大量的银行贷款担保,因为存在很多资金问题,政府需要收回这块土地,鉴于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如果没收是否能做到效率与公平?怎样处理[4]?面对这样的纠纷,只有建立公平高效的法律保护制度,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才能切实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二)建立健全农地流转市场机制
第一,利用有利政策引进各方力量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工作,2013年,重庆市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鼓励引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高新技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在保障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分散经营优势与统一经营和服务优势相结合。应重视改善农户的非农就业能力,增加农户收入的非农性来源,避免土地均分导致的小规模经营降低农户的禀赋效应,推动农地的流转与集中[5]。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如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增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应充分利用当前国家的政策来扶持吸引企业对流转农地进行规模化经营。可以借鉴美国将一些企业聚集在一起而设立“企业区”,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具,专门帮扶、振兴缺乏投资或收益较低的地区[6]。各方力量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以推动土地流转。资金筹集之后必须合理运营,加强监管,防止挪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规范各种补贴的发放制度,切实保证各种农业补贴真正用于农业的综合开发。
第二,培育和发展流转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基础之上,通过市场与国家立法和政府行政干预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府牵头在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或鼓励民间组织建立农地流转市场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等中介服务部门,为流转双方及时提供土地流转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双方签订合同,及时处理矛盾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7]。同时通过出台农地流转中介组织管理条例,明确界定农地流转中介组织的职责、执业人员标准以及职能,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和形式,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中介服务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引导农地流转的方向和发展农地经营规模。目前较为普遍的服务机构包括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银行等。以美国为例,土地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利息、罚金、违约金、不动产税、销售等费用,以及来自联邦社区稳定委员会(NSP)、环境保护机构(EPA)的资助。其权力包括:(1)采购、接收、转让、持有、管理和租赁不动产;(2)从事执法和公害治理(包括拆除);(3)收购管理未被利用的财产和被没收的土地;(4)采购拖欠物业税留置权证书;(5)发行债券,申请拨款、贷款和借款。以Cuyahoga县土地银行为例,其提供了许多创新的政策和项目:提供社区花园的空地;与国际中心合作为移民提供修复的房屋;为受伤的伊拉克战争的退伍军人提供修复的房屋;为一个被监禁的父亲提供一个重新工作前的培训计划 [8]。
第三,加大扶持力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提高农地使用效率。土地流转的目的是扩大土地规模经营,进而推动经济发展、农业技术进步、劳动力流动,以此带动城市化发展。制定财政、税收、保险、户籍、教育和社会保障等系列扶持政策来激发政策推动和市场拉动的双重效应。一方面,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外出务工的农民带技术、带资金回乡创业,同时加大专项资金、补贴的投入。通过建立“土地银行”和债券或股权补偿、保险补偿,将土地集中起来流转给种植、规模经营大户以增强土地的融资能力,进而盘活资金;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分散企业面临的市场和自然风险。同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在用足用活国家、省市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各项优惠政策之上,进一步争取政府对资金的支持投入,加快农地流转的速度和广度。
第四,合理分担流转风险。流转双方可以直接通过共享协议分担由资本或设备带来的费用。在一个新的农场运营过程中这样的投资经营会降低成本的潜在损失风险,以及与操作相关的财政负担输入。税收优惠项目也可以提供额外的刺激吸引土地所有者参与风险分担结构。采用降低或分层次的条款可以给接收方提供一个巨大的优势,减轻接收方的风险负担,尤其是当他们的业务仍处于早期阶段时间降低资金压力[9]。风险的防控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保障,应建立农地流转入市的市场定价机制,逐步形成灵活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使流转成本得以降低,保证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第五,建立规范的管理实施细则,强化监督管理。政府应在管理、宣传、评估、谈判和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建立土地流转监控体系、公告登记查询制度、责任追究机制、流转程序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法规,建立规范化、法制化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农村土地监察制度,健全群众举报查处机制,监督土地流转的行为是否是农民意思自治的表示,监督土地的使用是否合理合法,对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业开发且严重破坏土地的违法行为给以严厉制裁。引入公开、透明的竞价、招标方式,确保土地流转行为的合法合理和土地流转价格的公平公正,培育良好的土地流转环境;二是建立流转项目档案,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实施村、乡镇、区县( 市) 实名制登记造册并及时掌握流转土地数量结构、流转土地实际用途、农户就业意向、农户生活现状、流转资金分配去向等基本情况,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流转主体利益沟通和诉求渠道;三是完善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通过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书面合同,办理报批、备案等手续来明确土地流转的形式、数量、期限、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四是加强流转收益监管,资金管理规范到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务进行审计,着力监管政策扶持涉农资金的使用;五是建立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采取协商、申诉、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体系[10],保障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多方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效推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地流转后如何保障农民可持续生计的问题是土地流转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增加、耕地面积减少,由此形成的诸如就业压力、环境污染、收入分配等矛盾将更加凸显,必须正视这些问题给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出的严峻挑战[11]。在城乡二元分割的局面下,社会保障体系突显城乡分割的状态,农民和城镇居民在身份上的差异造成其权益无法均等化。因此,应加快促进城市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开拓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渠道和农村内部增收的新空间。
第一,协调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将土地保障与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工业、服务业等非农领域转移。切实保证农民因为土地流转而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在自身没有新的就业渠道和其他生活资料来源的情况发生时, 社会保障机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当提高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并逐步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让农民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重视农民的住房权,运用补偿安置价格评估机制,因地制宜地实行货币安置或还房安置;针对不同情况,实行有差别的保障制度。在安排基本生活保障时,按照年龄特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已处于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可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可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对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按当地测算标准予以缴纳或不分年龄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也可按年龄分档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为个人账户筹资。
第三,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制度。相比城市,农村地区的老龄化程度、贫困人口以及养老保险的形势更加严峻,只有解决了农村养老的后顾之忧,才能有效解决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形成的发展差异[12]。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多方筹集资金,完善管理、运作模式,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制度并轨。
第四,建立长效的就业服务制度,提升农户维持可持续生计的能力。土地流转之后,农民特别是适龄的农民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为其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是解决其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障。必须建立失业保险和救助制度,适当取消就业政策中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 让失地农民享有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机会。此外,还可以开设一些专项支持项目,如建立农村企业家培育项目,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在粮食直补政策中开设专项资金,设立种粮耕地流转专项支持项目,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设立撂荒耕地流转专项支持项目,防止土地撂荒[13]。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合理流动,才能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度的健全能够逐步改变现有农地承担农户全部社会保障功能的状况,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农地流转收益预期等因素的限制,在中国现有条件下,土地流转不能大规模推进[14]。在适度集中农地,实现农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必须健全失地农民的权利保障体系,才能有效推动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引导
农民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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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主体不到位和长效投入机制缺失
对于农田节水灌溉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国家资金投入不足,更没有稳定的政策方案。同时由于所有体制与农村土地分户经营的体制矛盾尚未解决,导致兴修的田间节水灌溉工程,无法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中央对农田节水灌溉工程投资规模小,加之农户自凑资金能力不足,因此大部分地区节水灌溉工程发展滞后。
2.发展不均衡
近年来,部分地区用水户协会逐步创立,但从全国总体情况看,发展还不均衡。部分农民用水协会的组织机构不完善,运行机制不健全,缺乏民主管理。同时存在着诸多原因阻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快速地发展。比如,工程配套程度低,灌溉所需设施年久失修;协会运行成本高企,经费来源又不足;地方政府对用户支持力度不够,缺少政策支持,参与管理的认识更加不足等等。
3.监督制度不完善与节水相关政策不配套
我国的水资源短缺严重的常态,加之不合理的开发利用甚至破坏,衍生了很多生态和社会问题。节水的相关政策不完善,缺乏农田用水户节水的激励机制和配套政策,严重影响节水灌溉系统效益的良好发挥。很多地方缺乏有效的监测以及控制手段。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有很多水资源恶化问题,比如,由于工业开发区的大肆新建导致下游地下水逐年降低,使每年地下水漏斗扩大,以彭州部分乡村为例往年地表水就可以基本满足灌溉,但是今年开春以来,大部分明井基本干涸。
二、应对农田节水灌溉的可能举措
1.加强农田节水灌溉的示范作用
目前,农田节水灌溉之所以在农田生产中广泛推广,是因为农田节水灌溉技术是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措施。想要做好,就必须强化农田节水灌溉的带头示范作用。农户只知道利用水资源耕耘农田,却不知要节水灌溉,水资源循环利用,而经过培训的示范者不一样,具有带头作用。示范者采取高效用水的方式来进行农田灌溉,促使农民从被动的抗旱转变成主动避旱和抗旱。
2.大力推行精耕细作的科学种田模式
在农业发展中,精耕细作的科学种田模式是农作物高产栽培的最好措施。在农田生产中,采用深耕松土,使土壤更加疏松,雨水渗入的速度就会加快,渗入量也会随之增加,提高土壤天然降水的蓄积能力,这样就会避免农田里出现土壤水分蒸发和水资源流失的问题,水的利用率大大提高。
3.加强农村水利服务建设
加强农村水利服务建设,增加农田节水灌溉设施队伍建设,制定规划,监督建设,同时政府要做到专业性和综合相结合,指导性和科技相协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4.推行喷灌技术
在我国农田发展中,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技术,有效缓解水资源紧缺,农田灌溉节水中至关重要的一项技术便是喷灌。喷灌比起地面漫灌,更加适用于农田水利事业发展,因为大多数喷灌管道都埋在地下,提高了了农田土地的利用率。而且喷灌技术可以达到省时,省力,省水的作用,这样还可以结合喷药和施肥的方式达到节水的目的。喷灌技术还可以达到勤灌浅浇,提高了土壤湿度,有效地调节土壤田间的气候,更加有利于光合作用和呼吸,适用于农作物生长,使农作物增产增收。但在农田灌溉中,如果遇到风大的天气,应该停止喷灌。因为风速较大会出现喷洒不均匀的情况,造成水资源的浪费。显而易见,想使用节水灌溉技术来提高农田生产的经济效益,一定要做到因地制宜。
5.推进农田水利现代管理体系改革
随着近年来国家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提高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在政策中不仅增加了很多种补贴,还取消了农业税。但是国家对于农田灌溉水费还是向广大农民征收,还得收取农田灌溉费用,而农民本身收入很低,费用就难以收取,这就导致农田灌溉老化失修,效益也随之衰减。推进农田水利事业现代化管理体制改革,从而实现农田灌溉的有效节水。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