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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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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第1篇

截止2003年2月底,国土资源部清查各类开发区6015个,这些开发区规划面积达3.54万平方公里,大大超过了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据十个省(市区)的统计,在458.1万亩园区实际用地中,未经依法批准的用地占68.7%  .即在整顿的开发区的面积大于现有城镇建设用地的总量,在实际园区用地中又有近七成的用地属于违法占地。这一现状一方面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无序利用和土地收益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失地农民生活无着,引发了很多的社会问题。笔者试图从我国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出发,围绕着农村土地的征用范围、征用程序、征地用途、征地补偿、救济途径等环节入手,反思在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结原因,对相应的立法略作一下浅显的建议。

一、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就是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就是这看似简单的所有权的转移,实践中却存在着大量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模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模糊不清,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但同时要排除的二种错误倾向:一是公共利益必须是与全体人员都直接相关的,不与全体人员直接有关,就不应允许征地;二是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幌子,将商业目的用地纳入征用范围。实际上,近两年来“大学城”、“高尔夫”等一些大型征地项目风起云涌,带有营利色彩的基础设施、教育和医疗等公共事业项目也越来越多。

(二)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

目前已查处的大量违法批地占地案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补办手续。即使被查处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饭”为由,再补办手续,做善后工作,最终实现征地占地的“合法化”。 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现违法占用土地案件4.69万件,结案2.78万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处分,62名违法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1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处罚率仅为千分之几。既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也没有使违法者受到震慑。

(三)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

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为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二至三成,企业占四至五成,村级组织近三成,农民仅占5%至10%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距湖南省会长沙市仅8公里的长沙县星沙镇,是长沙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级)所在地,“《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有5家落户在此。“湖南经济看长沙,长沙经济看星沙”,这是湖南省当地现在流行的一种说法。长沙县政府在1992年至2002年期间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违规征用1个乡7个村约84个组的17278.675亩土地(其中5152.693亩为一类稻田),并故意混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区别,至今拖欠1633户6244名农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约1.4亿元,导致当地农民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境地,生活极度困难。

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给予四种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两种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后两种费用则是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国家在对农村土地征用后,受偿的主体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而个人承包经营农户不能作为受偿的主体,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受偿,失地农民不仅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劳动力。加之没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产和生活,由此引发纠纷和争端就不可避免了。

二、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导致上述问题的成因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

我们并不否认为了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牺牲部分人或集体的利益,但不得不对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适用的范围、征地的程序和损失补偿产生了质疑。国家征用权的滥用和土地所有权的强制转移,产生了明显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补偿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卖、出让等形式高价转移给土地开发商。把这一行为认定为了“公共利益”,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该行为使农民的私权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远远不及农民对自己土地的利用率。

(二)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

农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其中也涵盖了一部分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对农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农民个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幌子,以较低的补偿强行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体单方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强行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当农村土地被肆意的征用,社会上便出现了一种新的群体-“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寻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们不断地上访、告状,成为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是征用农业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进行。我国的广大农村中,县、乡、镇政府对农村土地享有着绝对的权力,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县、乡、镇政府部门却是所有者主体的代表,同时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农村土地征用的决策上需要听从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多时候便会出现政府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土地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现象。由于农村土地征用费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种种原因被闲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 .

(四)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是成为引发纠纷的争端的主要原因

首先,行政补偿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未规定应给予响应的补偿。与宪法此规定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对于补偿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备。如《环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种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但却未规定应当给予何种补偿的规定。其次,补偿办法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该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对安置费的补偿规定为最高不超过十五倍,两者相加不超过三十倍。这样的规定能否合理体现被征用土地的实际价值令人怀疑。据权威部门统计,近三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9100多亿元。这其中又有多少真正补偿到了农民的手中呢?从《审计调查报告》所列数据中可以发现,长沙县政府此次征地总投入的费用为14596.34万元,拆迁征地面积13632.25亩,征地每亩平均只花费1.07万元,而在卖给投资商时即使以每亩8万元的最低价卖出,长沙县政府也可从中至少获利9.44亿元。事实上,1995年以后,政府储备的土地卖出的价格要远远高于每亩8万元。一些了解事情经过的法律专家评价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成了长沙县政府谋求低成本发展和‘以地生财’的一条捷径。”

(五)欠缺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土地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和处理

笔者曾看到过一起“自贡土地征用”案件:1997年自贡市政府成立了“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并于1994年下发文件规定自贡市内划出19平方公里的土地,由市管委会实行“统一征地管理”。1998年7月,自贡市政府授权管委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房屋进行拆迁,但补偿标准却相当低,拆迁户不满遂于2000年4月5日以不满拆迁补偿安置为由向自贡市中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该案属抽象具体行政行为,故判决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但仍未获受理。2002年,被征地人联名向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但却一直未获答复,2002年6月6日,被征地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建设部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建设部6月13日通知复议申请已受理,但此时却已经超过法定期限60天,6月19日,北京市一中院以建设部已经受理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年9月14日,北京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一中院的不予受理决定。

通过该案我们不仅看到了农民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执着,也看到了司法保障在农村土地征用问题上的无力。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农村土地征用的案件的数量呈递增的趋势,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常常受到来自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加之该类案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农村土地纠纷的侵权责任尚未形成共识,能否适用司法救济的态度不甚明了,使得案件的审理困难重重,农民为了寻求救济的途径,不得不采取上访甚至围攻政府、闹事的非正常途径。可见,如果想要很好地解决和处理纠纷,将司法审查引入农村土地征用纠纷之中,为农民寻求一种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直至今日,土地仍然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在。因此,必须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纠正征地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才能使农村土地征用程序趋于合法化、正规化。

(一)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排除商业性征用,严格限定农村土地征用的范围

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我国现行法规采取的均是概括式规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虽然在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是很明确,但是有两点应当明确:其一,应当排除为了商业性用地而征用农村土地;其二,应当尽量缩小征用农村土地的范围。我们将土地视为不动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因此,当土地与商业性相联系时,我们对土地的利用就不应当通过征用的手段得以实现。调整和实现商业用地应当由市场来实现,而不应该是国家运用的公权力,国家应当尽可能避免介入,而应依据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直接进行交易。当一方提出的条件足以维护另一方的利益,土地所有者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提供给国家用于商业性建设时,征地的目的就达到了。当然,国家应当尽量少征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农用地、耕地。只有进行合理规划,严格审批,才能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二)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

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征用事关农民的生存,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还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几个步骤:其一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其二,应该增加农村土地征用的听证程序。在农村土地被征用时,农民往往是最后一个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应当增加听证程序以听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见,满足他们的知情权,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虽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无权决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对征地补偿的确定及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却有权进行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是少数农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参与决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监督征地使用单位对土地使用情况,如果被征土地被闲置,农民当然地有权申请恢复土地的耕种,如此不仅达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还更有利于保护国家有限的土地资源。

(三)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如何完善是学者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中的“土地年产值”是个极不易确定的数值,各地差异也相当大,计算时主观性很强,不仅增大了政府自由补偿的随意性,而且在实践中征地的双方多数时是达不成共识的。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补偿标准。现在是市场经济的时代,只有以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的标准才较为合理,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切实了解土地征用,参与讨价还价,如此才能满足、保障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的征用。第二,合理的给予安置。应该在给予金钱补偿的同时,对他们今后的生活给予安置。如给予换地补偿的安置,就是在征用了这块土地后用另一块适宜耕种的土地进行补偿。有学者还提出“债券或股权补偿”,笔者同意这样的补偿方法,因为这种补偿的方式收益稳定,综合效益周期长,能为失地农民日后的生活提供保证,另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将一部分补偿拿出为失地农民办理保险,这也是维护他们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径之一。第三,扩大补偿的范围。笔者认为在对农民的实际损失给予了补偿的同时,还应该加入预期的利益。预期的利益当然是很难确定,但是可以从失地农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润中予以确定,尤其是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期限还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该给予维护。

(四)健全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加强司法审查,排除外界干扰,为被征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相应地救济途径

农村土地的征用是个宪法性的问题,同时也是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司法审查的内容。现今,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征用的案件时,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着不同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人通常能得到更多的补偿,利益得到更好地维护,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征用的农民通常不能获得更充分的救济。我国在征地上一直奉行“特别牺牲理论”,这种理论以及外界的压力使得法院在审查征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存在很大的困难,其实,这种理论在国家的利益受到紧迫威胁时是当然成立的,但是在平时状态下不应当理所当然的成立,因为即使国家由于公共利益而征用农村土地,但也不能要求被征地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自己承担财产的损失。新宪法修订后将财产的征用提高到了较高的位阶。在农村土地征用中涉及到好几种行政合同,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发,合同的受损方不能因提出不同性质的诉讼而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在宪法的明文支持下,它是法院受理审查这种类型案件的依据和源泉,正是由于农村土地征用涉及各种行政合同的特殊性,人民法院才更应进行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而且可以兼顾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同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受理这种类型的案件时,行政与民事应该相结合,为被征土地的使用人和所有人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结    语

农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土地征迁;完善;公共利益

土地是人类历史得以延续的基础,孕育了几千年的灿烂文明史。对于农民来说,没有了土地,就没有了生活来源,他们的生存就会受到威胁,我国政府部门在征收农民土地过程中要处处考虑到农民以后的生活,为他们着想。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迁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公共利益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征地程序以及征地补偿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因此我们要采取种种措施尽可能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迁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迁法律制度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严格限定公共利益范围

农村土地征迁必须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能是为其他非公共利益,比如说为某种商业目的。纵观世界各国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方法,我们看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种就是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大概的规定,一种是列举式的规定,还有一种就是将以上两种方式结合。我认为我国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借鉴以上几种方式,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我国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还应该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公共利益应该具有共同享有性,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应该是被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有的,而不是为某个具有特权的人专门设置的,其次,公共利益目的绝对不能具有任何营利性。

二、取消市县级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征地审批权限是征地初始环节的重要权限,在我国大量的征地审批权限被市县级政府掌握,这是不合理的,市县政府在征地审批过程中,往往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放宽土地审批标准,以此来获得土地出让金。我们必须对征地审批权限进行严格的控制,首先,要取消市县级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对于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无论是国家级的还是省级的,都收归国务院所有。其他审批权限归省级政府所有,而市县级政府则没有任何的征地审批权限。其次,我们应该成立专门的专家小组来对征地目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如果过半数专家认为征地不是为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就应该对这项申请不予批准。

三、完善对土地征迁过程的监督程序

我们认为要加强对土地征迁的监督,必须建立完善的与此相配套的土地监督程序。一方面,我们要完善土地征收公示程序,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在土地征收的补偿方案被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栏里进行公告,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这是一种事后公示,监督效果不是很明显,我们应该改变这种情况,在方案确定前就必须向广大农民征求意见。另一方面,我们要不断完善农村土地征迁的听证程序,国土资源部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明确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则应该进行听证。可以看出,我们举行听证会必须要由相关权利人提出要求,而不是由相关部门主动召开听证会。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很多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根本没有请求听证的法律意识,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召开听证会,而不是要由农民申请后才召开。

四、健全土地征收司法救济程序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司法救济程序不够健全,在土地征收中的许多纠纷都是通过集体上访、示威游行等不理智的方式来解决的,造成这些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相关的司法途径来为广大农民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健全有关土地征收的司法救济程序。

那么如何健全土地征收的司法救济程序:首先,广大人民可以对有关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进行诉讼,法院应该受理这样的诉讼,并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二是土地补偿方案是否适当进行诉讼,如果权利人认为有关土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则可以向法院提讼。三是,如果土地被征收以后的一段时间内,长期被闲置,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讼,法院一旦查实,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的,则应该依法判决将此土地收回,归原来的权利人使用,并要收取闲置人的相关闲置费用。

五、完善土地征迁补偿机制

土地补偿机制关系到相关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我们必须不断地加以健全和完善。首先,我们可以借鉴世界很多发达国家的做法,不断扩大农村土地征迁的补偿范围,不但要对农民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也要对农民的间接损失进行补偿。其次,在对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上要有所改变,不能总按照三年平均年产值,要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全面评估该土地的市场潜力,并且要分地段评估,不同地段进行不同的评估。再次,补偿的方式不能再局限于货币补偿一种方式,要进行多种方式进行补偿,除了货币外,还可以实行社会保障,就业培训、提供其他工作等多种方式。最后,在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这一环节,我们要加强监督,要避免大部分补偿费被基层政府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截留,要确保土地补偿费到达农民手中。

参考文献:

[1]于建嵘.土地成为中国农村首要问题[J].嘹望东方周刊.2004(37).

农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第3篇

摘 要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参与缺失成为日益显露的问题。本文以问卷调研与实地走访为主要资料来源,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的参与现状出发,对农民参与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用 农民参与 净月开发区

一、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参与现状调查

土地不仅是农民生活的重要保障,还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农民参与社会发展、分享经济成果、规避各种社会风险的唯一途径和最后一道安全网。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占农村土地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他们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往往利益并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的参与权利并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障。所谓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农民参与,主要是指从土地征用的政策到对农民后期的社会保障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农民参与。

笔者以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为实例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走访、调研、分析与综合工作,通过调研问卷以及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的参与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透彻的了解与分析。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位于长春市区东南部,区域面积478.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4.6万人。按行政区划,跨玉潭镇胜利村、农林村、黎明村、东升村、潭西村,净月街道办事处丰产村、先锋村、净月潭村。开发区原有耕地2778.8公顷,现有耕地1342.5公顷,自开发区成立以来已征耕地为1494.38公顷,其中已出让409公顷,出让金总额为6.771亿元,失地农民总数为13691人 。那么13691人,甚至更多的“失地农民”中有多少人参与征地的过程中呢?据调查,绝大多数的失地农民反映对当下土地征收政策的未知、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被动以及无从寻找切实可行的反映自身意见、建议的渠道。超过50%的农民都反映并未听说或参与诸如“听证会”等形式的意见反馈渠道。近七成的农民认为政府所给予的补偿并不及原有土地资源所能为他们带来的利益与保障,补偿标准的制定也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等等。通过调查还发现,当下存在的土地征用中的立法很不完善; 政府存在自身利益的本位取向; 农民缺乏必要的利益表达与参与渠道,缺乏基本的参与能力与参与意识。

二、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参与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征用立法不完善

我国的有关土地征用程序立法侧重于保护耕地和征用目的的实现,而对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则重视不够。一方面,我国土地征用过程中缺乏公开性,缺乏透明度。《土地管理法》仅规定两次公告,一次是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另一次是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从中可以看出,两次公告分别在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其他过程是否公开不明确。而且,存在公告程序含糊不清,操作性不强,实际的补偿标准与协议当中规定的不一致等现象。另一方面,立法中缺乏对被征用人权利有效保障和对政府征用权的监督。我国《土地管理法》只是笼统的规定土地征用权属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样就对征用权缺乏了事前监督;征用过程的规定又比较原则化,无法进行“事中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对于用地单位征地的过程的程序、范围、用途的审查所进行的事后监督也较为模糊。

(二)政府存在自身利益的本位取向

政府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利益本位的取向直接损害农民的利益,具体表现在:政策制定中存在政府利益本位取向,由于中国各级地方政府既是国土资源的宏观管理者,又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职能重叠使地方政府具有了政治利益最大化和经济利益最大的双重目标,这样的目标下,政府行为难免有偏差,土地征用中的与民争利正是政府本位观的外化和表现 ,从而使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政府利益本位取向。进而忽视了被征地主体农民在征地行为中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政府在征地时面对只是集体,而不是农户;农户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有权去谈判的只是集体及其代表人物。将集体确定为征地对象,忽视了主要拥有土地使用权农民的利益,农民作为主体却没有参与征地工作的途径。如果农民征地在经济补偿以及安置方面受到损害,农民也没有申诉和主张的权利,而在整个过程中又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使得其无法保证其财产的权利。

(三)农民缺乏必要的利益表达与参与渠道

征地程序上,农民作为所有者却完全出于被动地位,从土地征用的人定、补偿费的确定、分配和劳动力的安置等都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说了算,农民无法以自己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的谈判当中,权利得不到保障。在调研中笔者发现绝大多数的农民都反应并未参与或听说诸如“听证会”等形式的意见反馈渠道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无权无势并无经济基础,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人采取非制度化的参与渠道。根源在于农民认为他们所知道的公开徒有其表,并非真正按照公开制度办理,所以对流于形式的民主建设颇为不满。一旦发现问题,大多数人采取不管或私下议论的态度,反映出农民与上级之间上通下达的渠道并不畅通。

(四)农民缺乏基本的参与能力与参与意识

农村改革以来,农民作为改革的直接受益者必然要求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表达,进而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农民要真正能够利用现有的合法渠道表达利益愿望,还需要农民自身具备较高的素质与知识储备,这一点的实现在现阶段的中国实现是比较困难的。现阶段,我国农民普遍文化程度较低,由于传统的集权政治模式等多种因素,使广大农民在掌握政治信息,利用有效渠道上仍有很多技术上的困难从而无法把自己的意愿、要求进行有效地表达并转变活体现在政府的相关政策上,大多数的农民在涉及政策的问题上,很容易只认识到表面现象,却不能从制度和理论的层面去把握,从而削弱了维权的意识与能力。走访中此类问题就能很大程度的被体现出来,因而如何大幅度的提高农民自身的维权意识是当下我们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促进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参与的建议

(一)完善土地征用立法,尊重农民在土地征用中的主体地位

在土地征用工作中,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性,尊重其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其对土地征用政策的参与度。我们从完善相应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入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为:

一是完善公示程序。用地者应该在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征地申请时,就公告于众,并通知土地所有人和土地其他权利人,且将公告程序贯穿于征地的整个工程中,如财产评估、补偿标准等都要公示,接收公众监督。二是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听证程序。土地征用主体必须认真的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有关问题给予合理合法的解答。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做好土地征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设立仲裁机构,裁决征用者与被征用者之间的争议,保证土地征用过程的合法性及公平性 。三是完善土地征用监督机制。一方面从法律法规角度完善土地征用监督,另一方面积极调动农民参与土地征用监督活动,形成从下至上的监督机制。

(二)建立有限政府

征地的本质属性是政府的强制性,征地权是典型的公权力,征地制度只能、实际上也是有国家(政府)这样一个特殊的组织来制定和实施。我国的征地制度,不论是其本身还是其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归根到底都是政府造成的,因此必须建立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是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只有把政府的行为真正依法约束起来,同时积极推进我国征地体制改革,推动集体土地流转方面的探索和实践,从而把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保护起来,才能从源头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拓宽农民利益表达渠道

现代政治学理论认为,“一个具体的政府过程,要经过以下几个基本的环节: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等” 。在现行体制下,农民的利益如何表达?首先,要改革和完善已有的参与渠道,如健全基层人大代表制度,健全制度,健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法律和程序等。采取各级政府机关渠道、诉诸舆论活动、互联网的政治参与渠道、个别接触渠道等多个方式。其次,在注重在现有的法制制度下积极拓展新的参与渠道。再次,要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完善舆论监督机制,提高新闻媒体对农民的关注度,切实保障农民通过新闻媒体来实现去政治参与权利;充分发挥农村经济文化组织等对调动农民参与的重要作用,要善于加以引导。

(四)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民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财经大学等15所院校坐落于净月经济开发区内。可利用此优越条件,充分发挥大学生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如大学与村委会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组成“大学生普法知识宣讲队”、“法律服务团”切实到农村为村民讲解法律知识等。同时还要与新农村建设和“民主法治村”工作有机结合,注意帮助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积极为农民群众排忧解难。

一要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农民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做好思想准备。大学生走进农村,可以帮助村民一系列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二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与周边大学城建立有机的联系机制,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扩大基层民主的政治主张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逐步培养和提高农民的参与能力。三要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民文化素质,为农民参与建构起和谐的农村文化气围。

参考文献:

[1]陈晓莉.文明视域中的农民政治参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2).

[2]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1).

[3][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4.

农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征收;矛盾排查;补偿;安置;土地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随之产生在农民土地征收中的利益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矛盾纠纷和冲突也在不断加剧,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在民族地区,情况更为特殊若不妥善处理势必影响农村和谐、民族团结。如何调处好在土地征收中所产生的矛盾工作,也成为了基层工作人员的一条难题。笔者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为例,对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征收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征收中的补偿费用。在农村,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我国征地补偿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产值倍数计算,是对农民原有土地从事农业收益补偿。农民依赖土地种植,收获之后一部分维持家庭自给,一部分进行商业交易。而如果土地被征用,这就意味着农民丧失了生活的基础。以前种植农田收益低,尤其是在张家川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种田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家庭生活需求,农民对种田缺乏积极性。

(二)土地权归属。《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为属权个体,这也就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确定性,对集体土地权难以进行有效的归属划分。直到现在为止,农村中耕地和宅基地都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划分,农民期盼的证明自己土地所有权的“红本本”至今还未有。这是一个巨大的隐患,有时候甚至会严重影响着农村邻里的和睦相处。

(三)拆迁安置。拆迁安置分配是农村土地征收环节中的关键问题和热点,土地征收中的补偿问题也是一个黑洞,这都成为了各种矛盾的交点。在施行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出台的征收标准和乡村干部的工作过程中,也会出现只讲情面,不讲社会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安置中可以享受条件的农民没有达到安置的标准,和村镇工作人员有关系的农民安置超标,这种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大地反响,这样以来,在工作的施行中、完成程度上和想要达到的目的中都大大的提高了工作难度。

(四)土地款使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土地款发放中,乡村干部与镇乡工作部门握有很大的自也会因监督不力,造成款项挪用,款项去向不明的问题,为广大农民带来了很多损失,也激化了干群之间的矛盾。

二、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征收中的矛盾调处策略

(一)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普及法律法规,更正农民群众心里的错误意识,缓和干群矛盾。国家出台法律法规,为的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只有普及和宣传,才会让农民了解和认识到自己的义务和存在的必然性,从而懂得以大局为重。

(二)完善征地程序,维护农民的利益。完善和制定一套完整的土地征收程序,实行公告制度,所有程序都曝光化,让农民群众看得见,这样以来也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征地款项使用分配情况公开,让群众参与监督,举报,赋予所有人以知情权和参与的资格。最重要的是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保证农民群众失地的补偿与安置,提供必需的法律援助,最好是与法律部门联合办公。

(三)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土地征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补偿,所以国家应该提高补偿标准,以人为本,以至少达到可以满足农民生活的必要条件。提到以人为本,国家应该考虑民生问题,连带的就是补偿的问题,其中多与少的关系就应该另行考虑了,这个问题尤为关键,我们可以从征地使用中获得的利益来界定补偿的标准。

(四)合理界定土地归属权。土地权属牵扯到农村集体、农民自己、国家。经济利益分配是征地矛盾核心问题,征地中对土地权属不详的,要依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依法确权。在此过程中既要考虑农民利益,又要考虑集体利益,在各种利益碰撞时,要本着以人为本原则,让利于民。在早期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归属权调查工作,为后期的征地工作奠定基础。

(五)设立农村土地征用矛盾排查调处办法。思路决定出路。土地征收中的种种矛盾往往是干部的工作没有细化,方法简单,和农民群众产生激化矛盾引起的。还有就是补偿标准过低,农民群众想方设法要达到自己心目中的补偿标准而做的干群冲突问题等等。这是,领导干部就应该站出来,设立一些矛盾调查办法,排查和排除矛盾,有效的化解矛盾。这样,农村土地征收才会顺利的进行和完成。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必须解决好农村农民问题。现阶段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已成为我们不能忽视的重点工作。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是解决农村土地征收中矛盾和冲突的关键,除了上述的解决策略外,我们还必须建立清晰明确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征收补偿制度,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定位好政府在处理农村土地征收中的职能,加大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农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唯于此,我们才能更好的发挥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职能作用,树立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从而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农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第5篇

我国的改革开放肇始于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变革,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改革红利的发轫点。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时期,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需要大量建设用地,而发展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安全必须要有耕地作为基础支撑。如何在保护好现有耕地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是一道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释放改革红利要求加快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按照渐进式改革思路。对商品市场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则一直滞后。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释放改革红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中具有重要位置。加快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破除影响经济转型深层次体制障碍的现实需要。

城乡土地制度改革率先并持续释放了改革红利。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开展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改革,释放了被传统体制压抑的生产力,并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解放出来,为释放人口红利创造了条件。在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1984年、1993年、1998年、2008年又多次延长了土地承包期。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探索出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合作等多种土地流转形式,尤其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承包地流转政策后,土地流转明显加快,大大提高了农村土地经营的规模经济效益。改革开放前,城市土地实行无偿、无价、无限期使用制度。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允许将土地出租给外商使用,东部沿海地区率先探索有偿、有限期出让土地兴办企业,这一制度在后来各地的招商引资中得到普遍应用。上世纪80年代,各地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乡镇企业。随着大量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工业用地以及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一些农村土地由“种粮食”转向“种工厂”,在工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87年深圳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第一槌”的敲响,拉开了房地产用地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序幕。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通过“占补平衡”、“增减挂钩”试点等方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用地基本得到了保障,为城镇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现行城乡土地制度影响经济转型和改革红利再释放。一是影响消费需求。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农村集体土地只有通过政府低价征收转为国有后,才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农民不能分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影响收入和消费能力提高。二是影响农业现代化。农村土地分散、零碎经营,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化程度低、操作不规范,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影响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三是影响新型工业化。长期以来,工业用地主要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在各地招商引资大比拼中,工业用地低地价、零地价供应现象比较普遍,加之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工业粗放发展。四是影响新型城镇化。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农村集体土地和集体财产缺乏退出机制,宅基地不能流转,农村居民缺乏进城安居和创业的经济能力。影响新型城镇化顺利推进。五是影响土地利用效率。由于节约用地制度不完善,一些城市不切实际地扩大城市边界和规模,建设大广场、大开发区,农村宅基地占地量大,尤其是农村大量人口外出务工后出现了不少空置住宅和“空心村”。凡此种种,都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促进改革红利再释放。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以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为基础,以强化用途管制、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为前提,加快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制度和农地征收制度,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有效释放土地资源潜力,为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创造条件。

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但由于该项制度尚在完善之中,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够稳定。出现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种地不养地现象。受土地确权不到位、政府流转服务不到位、流转市场不健全的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纠纷时有发生。还出现了农地非农化和侵犯农民权益现象。

要切实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精神,给农民投资和使用土地提供稳定预期,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首先,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具体地块,及时登记造册,颁发承包经营权证。其次,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再次,建立规范的流转市场,培育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最后,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坚决杜绝流转农地非农化、农地非粮化,建立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和争端解决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犯。

三、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农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用地、村办及乡镇企业用地等。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建设用地只能由农民使用,农民在集体范围内以福利方式分配建设用地,不具有可交易性。虽然“福利性”和“不可交易性”对农村稳定很重要,但妨碍着农村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转为工业或城市用途,妨碍着农村建设用地的高效利用和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近年来,国家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流转的同时允许直接进入市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由于《土地管理法》修改滞后,其中有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相关规定,加之地方政府将农村土地转化国有城市建设用地可以获得巨额收益,现实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步伐并不快。

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从适应工业化城镇化用地需要并使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是必然趋势,但土地制度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问题,不能—下子全部放开,而且一些远离城市的集体建设用地还不具备放开交易的条件。今后,可按照先易后难的改革顺序,以城中村和城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为突破口,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以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抵押等方式流转使用权。同时,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从法律上赋予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权。部分地区已经探索开展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如重庆通过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开展“地票”交易。成都市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拍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等,在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同时。使农民分享了土地增值收益。

完善宅基地使用制度。一直以来,我国对宅基地实行无偿使用,一定程度上造成其低效使用。为了激励宅基地高效利用和有效退出,应在加快确权颁证基础上,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新增宅基地和超过法定面积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提高宅基地的使用和持有成本。随着农村大量人口外出务工就业,农村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现象呈上升趋势,但农民退出宅基地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绝大多数农民不愿放弃,为适应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加快新型城镇化的需要,要探索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补偿制度。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均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性质,目前法律层面上还没有得到认可,应修改《担保法》、《物权法》中关于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发挥其融资功能,为农村居民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适当放宽宅基地流转范围,允许流转给非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比较充分地体现农民的财产价值。

四、加快征地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完善征地制度,但受多种原因的影响,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征地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一是征地范围过宽。虽然《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政府征地必须用于“公其利益”,但没有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现实中征地权行使范围超过了“公共利益”的范畴。二是补偿标准过低,当前按照“平均年产值”倍数计算征地补偿,没有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也没有很好地考虑农民的长远利益。三是征地程序不规范。对土地征用的审查没有纳入规范程序,被征地农民缺乏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裁决是解决政府与农村居民争议的唯一手段,对被征地人的申诉和救助措施不力。今后,要从以下三方面加快完善征地制度。

一是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采取排除法界定“公益性”用地,把明显属于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用地列出,对介于二者之间的用地,通过引入听证、裁决机制等决定是否采取征收的办法,挤压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之间的模糊空间,逐步形成公益性用地目录,缩小征地范围。

二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按“平均年产值”倍数计算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及时足额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出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征地补偿安置模式,如广东“留地安置”模式、海南陵水的“农民自主拆迁”模式、河北邯郸经济开发区的“长期生活补贴”即“吨粮田”模式等都值得借鉴。广东“留地安置”模式除了给被征地农民较高货币补偿外,还留有一定比例的安置地,以解决失地农民就业、生产、生活等问题,保障农民失地后的长期利益。海南陵水的“农民自主拆迁”模式,政府建立“村委会拆迁公司”,村民任股东,拆迁公司完成征地和各项赔偿,同时获得土地平整、相关设施配套开发等商业机会,用以发展集体经济。这种征地模式中,农民成为征地拆迁的主体,可较好地调整政府、开发商和农民间的利益关系。河北邯郸经济开发区的“长期生活补贴”即“吨粮田”模式,被征地农民在得到国家规定的各项补偿及福利的基础上,每年还可以获得每亩两季粮食总产量1吨的实物或者等额经济补贴。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并且可由子孙世代继承享有。同时,还积极为托管农村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增加村集体的固定财政性收入。

三是规范征地程序。推进征地公众参与和过程公开,强化提前告知制度和听证制度,确保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将争议纳入行政复议与司法诉讼范围,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或让农民参与收益分配,只是改变了土地增值收益的利益分配关系,从长远看,征地制度改革的根本出路是缩小征地范围。应把缩小征地范围与扩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形成公益性用地靠征用、经营性用地靠市场的城乡建设用地新格局。

五、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要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要求,加快建立以规划和标准控制为前提、以政策约束激励为导向、以监管考核为抓手、以有偿使用和市场配置为基础的节约用地制度,全面挖掘土地资源潜力,释放“土地红利”。

加强规划引导和标准控制。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严格控制城市用地扩张;修编县、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着力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缺乏规划、管理不严、浪费严重等问题;完善并严格执行各类建设用地标准,提高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标准,严格宅基地管理,抓紧修订宅基地标准。

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完善土地税费政策,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对国家机关、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建立和完善已供土地跟踪管理制度和土地开发保证金制度,有效制止各类已供土地未建、缓建、少建现象;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捐拍挂出让制度。

农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农村土地管理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息息相关,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以促使新农村建设快速稳定的进行。

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土地管理联系密切

“村容整洁”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基本要求,改善农村的环境,加大农村环境的治理力度是在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对农村土地的整治、改变目前落后的村容村貌都离不开对土地的利用。如此一来土地的使用方式发生了转变,从而间接提高了耕地质量。土地利用得到了优化和耕地质量的提高都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并稳定社会经济发展。

2新农村建设下现行农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下,农村的土地管理已经日趋规范,但是,在实际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和使用上面却依旧存在着诸多不足。

2.1集体土地非农建设利用粗放

集体土地非农建设流转不够规范会严重影响农村的村容。农民宅基地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出于公益目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土地中非农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在很多农村的房基地使用不够规范、建造房屋无秩序、土地利用没有计划、村庄向外扩张,致使部分耕地遭到破坏,土地资源严重浪费。由于乡镇企业未经严整的规划就使用土地而造成的土地利用不合理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另外,目前在农村没有一个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制度,致使建设用地出现了变相转让的现象,进而令农村土地使用情况出现了混乱的状况,打乱了土地的正常使用秩序。

2.2农业生产用地配置机制不健全

如果没有健全的农业生产用地配置机制,农业生产就会受到不良的影响。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政府便在农村开始实行,这样的生产方式确实充分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其自身的弊端也开始不断的显露。农民对土地流转观念意识难以统一,不同区域流转规模和速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没有操作性较强的政策指导下,一些基层干部也无法对这样的现象给予调整和解决,只能任其发展,长久下去就会出现土地流转盲目运作、毫无秩序的现象。

2.3被利益所牵引

在建设新农村时,为了追求片面的发展而缩减耕地的现象也屡禁不止。一些农民不了解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面对眼前利益时就忘记了长远发展。有很多农民都破坏了原有的土地资源,例如有的农民将农田变成了鱼塘,甚至还有农民直接荒废了土地。这些都严重影响耕地的利用效率,不利于土地管理的长远发展。

2.4对土地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由于农村土地的管理机制不健全,令农民无法得到一些关于土地的相关信息。例如对土地的征地程序,管理者没有将细节认真地告知农民,这损害了农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使其无法更加有效的利用土地。

3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农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对策

3.1对农村的宅基地建设加强管理

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农民集中建设新居,使总体规划在原则上不再出现分散的宅基地分布状况,严格按照一户申请一处房基地的原则进行审批房基地的申请,杜绝超标准占地建房。在此基础上还要杜绝以下现象的发生:

(1)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农房。

(3)农民提供宅基地作为建设用地。

(4)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联建”行为。

在深化改革工作管理的同时,防止任何集体或个人非法占用耕地。征地制度改革的完善、土地用途严格管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加大监察力度等,是规范农村土地、加强用地管理的有效措施。

3.2严格控制耕地不合理使用的现象

保护耕地的最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粮食的产量,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这对增加我国的国民收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要求。因此,要严格规范对土地使用的审批和管理,严禁圈地画地的现象发生,禁止不合理地破坏耕地改建池塘的行为。对一些非农业建设用地要确定其规模和布局,并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耕地面积能够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对于乡镇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完善等需要利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的整体规划,并在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后进行申请各个项目的审批。严禁以办乡镇企业为名非法占有或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3.3政府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政府要及时解决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探索有效、可行的处理案件的新方法,建立案件处理责任制,维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征用农民的土地,要给予补偿资金,并确保落实到位,让农民能够依法获得补偿,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对征地的数量以及范围进行严格的控制,并将征地的程序完善详细的介绍给农民,维护农民的利益。

4结语

新农村建设,找准土地管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佳平衡点和切入点,把土地管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是当前土地管理的一项紧迫又艰巨的任务。只有认真处理好土地管理的问题才可以有效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切实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自 原贝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才能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利用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为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农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第7篇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村干部

1 在农村土地征地过程中,厘清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近来,一些文章、报道常常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实践中人们对此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确有共同之处,但又存在较大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征地补偿。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区别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的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且在使用结束后国家应当返还征用的财产,并支付必要的费用。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础上谈征地问题,不仅有助于大家根据情况正确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读相关政策规定时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

2 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2.1 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

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确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委会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村委会作为群众服务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土地补偿中,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现象比比皆是,补偿金真正落实到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乡村干部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上有很大自,这就导致了,一方面,由于村委缺乏投资理念,将巨额土地补偿款用于民间借贷和不合理的投资,以至血本无归,使得集体资产蒙受巨大损失。另一方面,一些村子因征地一夜暴富,于是大肆铺张浪费,白条入帐,再加上乡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频发,土地补偿费截留现象严重。

2.2 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立法的发展

从本质上讲,土地征收补偿是政府公权力与农民私权利的一场搏弈。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流行着“官本位”思想,人们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私有财产权观念相对薄弱,我国对于私权主体人格的尊重和财产权的保护都不尽完备。笔者认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权力本位的思维模式应当让位,对于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应当置于显要的位置。

2.3 征地程序不透明,农民参与程度低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农村集体尤其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非农户,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也只是集体,农民往往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而所谓的集体常常不过是两、三个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务,也成了这些人是否能继续居于权力位置的决定性条件。虽然国家政策法律多次强调征地过程中的各项补偿最终要落实到农民,但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中来,征地过程又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这就使得其财产权利的保障就更成为问题。

3 作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随着城镇化发展的进一步推进,农村工作的复杂性增强,尤其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了政府、农民、村组织、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利益分配的矛盾也愈加复杂,要在贯彻党和政府政策的执行与保障村民利益的最大化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确实不易。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除了要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还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 熟悉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都是国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时所依照的法律依据,作为村里主持该项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关条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又能对村民进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国家的有关规定,使我们能在合法的基础上统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还设定了很多的救济途径,要帮助大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 做好群众征地工作,构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多年来,因为土地征收问题造成的频频发生,因为该问题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等恶性事件让人触目惊心,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稳定大局,也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在征地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农民因此而产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动,要从感情上进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众,耐心听取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并千方百计帮助其解决。最后,要处事公道,对群众合理的要求,尽快予以满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解释清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众利益的规定、做法,要及时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他们按照国家政府相关政策、法律、程序办事和维权。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构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3.3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是征地过程中,群众最为关注的焦点,是最为敏感的“漩涡”,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千百年来,我国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大家对于公平、公正的追求是至上的,村干部作为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公平、公正、及时的将补偿款发放到群众手中,让群众满意,是征地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工作。首先,我们要让群众清楚地知道,征地补偿相关的种类构成、各种补偿的补偿标准、人头的确定办法、费用计算方式等等,用公开、公正、公平、统一的规则来确保公平的实现。其次,在补偿款到账后,村领导要尽快规划安排,及时将补偿款发放到群众手中,让群众得实惠、得安心,将恶性事件扼杀在萌芽当中,也使我们的城镇化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参考文献】

农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第8篇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发展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农村不仅仅是为了城乡统筹发展,而是以城乡统一发展为导向建立一系列农村建设用地,立足我国农村土地的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保持底线思维,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基本原则,夯实农村集体的土地权能,从而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建立起以土地增值为目的的收益分配机制,切实维护好农民土地的一切权益,保障农民分享土地所带来的增值收益。

一、建立农村试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不同的地区、地理条件下的方案不一,要将农村地区进行分类,在高山、丘陵、平原等分别建立农村试点,逐渐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其一,应准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正确方向,紧扣全会内容,为农村建立明确的土地制度改革任务,坚守改革的基本底线,采取试点先行的方法,在“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基础上大力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坚持“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循序渐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一定的程序与步骤审慎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并促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在保护生态环境下协调好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改革合力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注入活力。其二,应建立健全土地征收制度,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保土地征收制度向“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方向发展,确定好征地范围,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尽可能地缩小农村试点中的土地征收范围,制定一系列土地征收目录,界定好农村的公共利益用地范围,从而在健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下减少因土地制度改革不合理而造成的矛盾和纠纷,并形成一系列矛盾m纷调处机制,确保土地征收信息的公开性,充分赋予被征地农民的一切权利,形成合理、规范、多元化方向的土地保障机制。

二、以农业发展为导向落实土地的确权工作

土地是重农固本、安民之基,只有结合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将土地制度改革提上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日程中,以农业发展为导向落实土地的确权工作,才能全面深化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攻坚克难,为彰显农村新一轮的新局面注射动力。其一,做好土地分离经营权的工作,有序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结合农村土地发展和利用现状开展并创新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逐步引导农村向现代农业方向发展。其二,落实土地的确权工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占有重要的位置,需要在保留承包权的基础上转让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所形成的产物,也是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延伸,则必须结合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方向,有方向地进行土地制度改革,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切实优化我国农村各地区的土地资源配置,在缓解人地矛盾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强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村劳动的整体生产率,从而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逐渐完善一系列农业经营制度。

三、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

应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导向,建立明确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其一,应解决好农村资产、资源交易分布广泛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制度,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租赁、出让管理制度,在土地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维护好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切身权益,在确保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基础上,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潜能,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制度,在统筹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条件下,赋予经营性土地出让、租赁、入股等权利,将其摆在与国有土地同等的位置,确保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形成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核心的土地产权流转制度。其二,应结合农户真实需要逐渐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农村宅基地分配方面提供一系列政策与制度保障,赋予农户充分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形成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一系列保障,在抵押、担保与转让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时候,采取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确权登记颁证,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四、结论

综上所述,应站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大方向,建立农村试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农业发展为导向落实土地的确权工作,并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协调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性保障。

参考文献:

[1]刘磊.城乡关系视野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道路选择[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