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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海口市贯彻落实2015年度____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我局贯彻实施情况总结如下:
(一)垃圾处理及收运体系建设
1、颜春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
2015年我市加大力度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总投资5.8亿元的颜春岭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进展顺利,至目前已完成投资3亿元,该项目处理规模1200吨/日,计划2016年5月建成试运行。届时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2400吨/日,实现全量焚烧。
2、颜春岭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改扩建项目
投资4000多万元的颜春岭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经过一年时间的紧张施工,目前主体完工,设备调试进入试运行阶段,计划年底完工并通过环保验收。该项目处理规模为500吨/日,建成后使我市垃圾渗滤液处理达到国家最新的排放标准。
3、江东垃圾综合处理基地项目
该项目已立项,选址位于琼山区甲子镇国营东场内,占地571亩,投资估算为5亿元,处理规模为600吨/日的填埋场及配套设施,预留1200吨/日的焚烧厂。目前正在编制环评报告书阶段,计划2016年完成前期工作,2017年动工建设,2018年建成投产。项目的建设将完善我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同时满足“十三五”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消纳问题。
4、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
2015年,我市焚烧投入资金近亿元,建成了长流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一批小型生活垃圾收集站,采购一批垃圾收运设备,使我市垃圾收集、转运实施无缝对接,极大改善了我市生活垃圾收运水平。
(二)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我市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四个区个选择一个住宅小区、一条道路进行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来扎实有效的工作,试点单位垃圾分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基本达到预期效果。主要做法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载体深入开展宣传,编印制作了《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手册》、《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知识宣传彩页》并发放到试点单位居民手中,各区组织专业人员120多人次,共发放分类资料28000余份;在分类收集点张贴了图文并茂的海报宣传资料;海口电视台、人民网____视窗制作了垃圾分类指导短片并在电视台、网站滚动播放;海口晚报积极配合我市垃圾分类精心策划了宣传报道方案,利用各个专题、专栏深入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与普及,使广大市民初步掌握了垃圾分类的知识、方法以及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重要性。
二是精心制定了工作方案并对分类督导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为了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市政府专门下发了《海口市城市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对四个区32名垃圾分类督导员进行了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垃圾分类类别、如何入户指导居民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等等,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垃圾分类方式方法等,以便指导居民开展垃圾分类。
三是集中物力、财力给予充分保障,确保分类工作健康开展。此次试点单位均选在2010年已经试点推行的住宅小区内实施,市环卫局专门为试点小区居民家庭、街道配置了家庭分类桶、分类袋等物品,共发放塑料袋250000只、居民家庭分类桶1004个、小区分类桶150个、改装桶车直运压缩车8辆。垃圾分类推动工作易于开展。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是可取的。
四是找准分类工作的切入点,提高分类工作效率。区环卫部门采取了“量大及时收集,量小定时、定点收集”的方式在试点单位进行收集;居民将收集后的可回收物直接卖给废品回收企业,由废品回收企业再进行二次分选。餐厨垃圾打包投放在餐厨垃圾回收桶内,在现阶段市餐厨垃圾处理场未建成投产之前,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利用,待建成后再纳入统一处理。由于新的分类方法简单便捷,易于操作,便于管理,分类试点工作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1)海口市垃圾填埋场。海口市垃圾处理场于1998年开始建设,总投资16892万元人民币,设计日处理垃圾量1000吨,填埋总库容量为1109万立方米,服务年限10年,于2001年5月建成投入使用。垃圾场占地面积1203亩,建设划分为三个功能区:填埋作业区、污水处理区、生活区。拥有推土机、装载机、压实机、挖掘机和各类运输车共14辆,目前日垃圾处理量约500吨。
垃圾填埋作业区占地面积272亩,采用水平及垂直防渗,场底和侧面均铺设1.5毫米厚的HDPE防渗膜和土工布,实行雨污分流,并建有完善的渗沥液收集管网和沼气导排管。
填埋作业实行倒班制,人歇机械不歇,垃圾随到随处理的方式作业。工艺方法采用堆高式填埋作业,由东向西分单元分层填埋,平均每层6米,整体平均高度为约30米。每天对源源不断进场的垃圾进行推平、压实,喷药消杀虫蝇,并及时覆盖土,覆盖膜,植草绿化。投入使用至今,累计处理生活垃圾总量约为530万吨,目前仅余填埋库容约20万立方米。
因海口市焚烧发电厂垃圾渗滤液送往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处理,造成污水处理厂负荷过大,无法处理,目前污水厂正在处理工艺技改期,预计7月可完工投入使用。
为防止二次污染发生,做好日常的环境监测工作,垃圾处理场定期对地下水、大气、垃圾渗滤液进行检测。在填埋库区四周打了五口地下水监测井,在污水排放口安装了在线监控系统,接受省、市环保部门的实时监测。垃圾场重视场区的绿化美化,场区建设基本达到园林化。
由于垃圾场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并规范运营管理,于2006年6月被国家建设部、中国环卫协会评定为“国家一级无害化垃圾
卫生填埋场”。 为了减少填埋场的臭气污染以及对资源的再生利用,经海口市政府批准,引进了沼气发电厂项目,由东莞康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投资40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2月开始建设,2009年5月投产,已先后在垃圾堆体[:请记住我站域名/]植入136根沼气收集管,对沼气进行收集发电(CDM项目),年减排二氧化碳4万吨。因我市垃圾处理已由填埋为主变为焚烧为主的处理方式,目前沼气发电厂的发电机组也由原安装的3台1兆瓦的发电机组缩减为1台1兆瓦的发电机组,运转状况良好,每月发电量约为45万度。采用的采气方式为泵吸方式,采集的垃圾堆体主要为近3年填埋的垃圾堆体。
(2)垃圾焚烧发电厂。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由中电国际新能源____公司于2008年通过BOT模式公开中标后承建,总投资额为4.8亿元人民币,采用“机械炉排焚烧炉”技术工艺,设计日处理垃圾量1200吨,年处理量40万吨,年发电量1.2亿千瓦时。该项目2009年底正式开工建设,2011年5月份建成投入运行。目前海口的生活垃圾和澄迈县部分生活垃圾在这里进行处理,日处理垃圾近1500吨。年发电量1.62亿千瓦时,上网电量1.32亿千瓦时,垃圾处理量达51.6多万吨,节能标煤5.5万吨,减排二氧化碳量约16万吨。该厂日产飞灰40吨(约占垃圾量2.5%),由电厂进行螯合固化并进行浸出性毒理试验合格后,进行填埋处理。炉渣量300吨(约占垃圾量20%),进行金属分选后用于建筑或施工填料,下一步考虑制造环保砖等综合利用。为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监管工作,市环卫局成立了监管工作小组,严格按照《____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DBJ22-2012),24小时不间断进行监管,对焚烧炉炉膛状态、炉温情况、烟气指标情况、垃圾库存情况、渗沥液水位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厂区卫生情况等进行记录,同时规范焚烧发电厂日、月、年报表,强化焚烧发电厂各项环保检验项目的监管。焚烧发电厂建厂以来各项排放指标均低于国家标准,其中二噁英历年监测值低于欧盟标准(按国家标准每年监测一次)。目前焚烧发电厂烟气已实现在线监控及公示,地磅实现实时监控按量计费。近2年来实现了零投诉。该厂2012年被住建部评为AA级焚烧发电厂。
为做好焚烧发电厂监管工作,我局成立了监管小组,每日对焚烧发电厂实施24小时不定时监管,临管的内容主要为:进厂垃圾量的记量,垃圾渗沥液的记量及排放情况,飞灰产生量的记量及走向情况,烟气排放达标情况,各种烟气及飞灰治理物料采购情况及投放使用情况,设备维护保养周期及保养情况,各项环保检测工作开展情况等。
(3)白水塘垃圾中转站。白水塘生活垃圾转运站位于海口市西南部白水塘地区,距离海口市秀英区3公里,占地面积70亩,其中生产区40亩,建设有转运车间、维修车间、转运广场;生活区30亩,总投资金额约7500万,内设10个泊位,其中8个正在使用,2个备用,转运站设计规模为日转运生活垃圾1000吨,现有干部职工97人,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下辖2个部(业务综合部、后勤保障部)、副站长兼任各部部长。转运站作业流程主要由6个系统组成,分别为称重计量、垃圾卸料、压缩装箱、除尘脱臭、程控监视、运输系统。作业时间从早上6点半至晚上22点半,作业方式垃圾垂直压缩,通过两套压实器将垃圾压缩在容器桶内,待容器桶装满后(该容器桶具有容量大,密封性好等优点),由车辆运往颜春岭垃圾填埋场处理。2007年之前全市200多辆垃圾运输车直接运往垃圾场处理,从2007年1月起,垃圾经过我站垂直压缩处理后,只要20多辆车运输,大大降低了运输成本,同时也大幅度减少了垃圾在运输途中对环境造成的二次污染。
(4)江东垃圾中转站。海口市江东生活垃圾转运站位于海口市东部桂林洋经济开发区,距海口市中心20公里,占地9.4亩,总投资3500万,内设4个泊位,设计量为日转运垃圾300吨,采用多功能竖直压缩工艺,其主体设备配置为:称重计量系统,垃圾鞋料系统,压缩装通系统,运输系统,除尘脱臭系统及监控系统,按城市生活垃圾转运技术规范,并结合海口市规划原则等因素进行设计和建设。日平均转运垃圾约470吨,最高日转运量为707吨。
(5)建筑垃圾填埋场
1、渣土所建筑垃圾填埋场
渣土所建筑垃圾处置场占地面积约30亩,现场管理人员有9人。现有装载机、推土机、小型运输车各1台。该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能力为每天700立方米(约1000吨)。处置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可随时接纳进场排放的建筑垃圾。但目前每天进场的建筑垃圾只有40吨左右。
2、秀英区建筑垃圾填埋场
1月1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节目报道了《破解垃圾围城:涌向大海的建筑垃圾》后,根据1月3日倪强市长讲话精神和市政府统一部署,区委书记亲自过问,区长亲自指挥,分管副区长亲自动员镇村选址,并根据各镇村提供的地点,于1月8日进行实地走访。经过排查,长流镇会南村委会美楠村有块地基本具备条件,该点位于椰海大道延长线南边,面积约80亩。1月9日,分管副区长吴腾越带领环卫、国土、规划、环保等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现场察看,并从各自专业角度分析了土地使用性质、是否污染环境等问题进行论证。
3、龙华区建筑垃圾填埋场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为做好存量建筑垃圾全面清理工作,先解决好眼前建筑垃圾处置的需求,让建筑垃圾有“出路”,龙华区原在龙昆南延长线迎宾木材厂设立临时性的建筑垃
圾消纳场,场地占地71亩,实现通水通电,租用铲车等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车辆。现存量建筑垃圾基本清理完毕,需重新选址建设,为了便于管理,经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小组领导讨论同意,将纳入龙华区每年部门预算项目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经费72万元转拨城西镇(三年经费共216.997万元),由城西镇负责租地建设及日常管理。而后龙华区与城西镇一同协商,拟定在城西镇沙坡村西北500米处选定一块占地面积近50亩、深约12米的低洼空地作为龙华区新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容量近40万立方米,可解决龙华区现阶段建筑垃圾的消纳问题。该地块权属为沙坡村民集体所有,由城西镇沙坡村委会统一管理,位置较偏离村庄,不会影响到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该块空地的条件基本符合龙华区开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需求。 4、琼山区建筑垃圾填埋场
琼山区现有一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点在椰海大道(海航城后面),面积约50亩,场内有一辆装载机和一辆挖机,管理员3名,该消纳场于2014年12月初投入使用,填埋过程中通过人工接自来水管进行洒水降尘,目前场地容量已接近饱和。
5、美兰区建筑垃圾填埋场
美兰区建筑垃圾消纳场位于灵山镇晋文村委会琼秀村南侧,占地面积58.13亩,距海榆东线18公里处约800米。该地权属为琼秀、文科、儒范、多善四个村民小组所有,由灵山镇与四个村民小组签订租地协议。目前正在进行道路平整维修、建工作用房、车辆冲洗槽等。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将进一步规范并加强监管。垃圾处理的最终是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三大目标。除了要做好垃圾分类,实现源头减量,促进资源回收利用以外,对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生活、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也要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使其变废为宝。因此,应大力推进我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处理设施建设步伐:一是加快推进海口市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项目工程建设。二是加快推进江东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基地项目顺利推进。该项目总投资52530万元,占地面积571.81亩,主要建设内容管理科教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粪便处理厂、基地渗漏液处理厂及基地室外配套等工程。本项目已列为2015年政府投资计划--预备项目。截止目前,已完成项目建议书和立项批复及初勘等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已编制完成,环评报告书正在编制中,市政府拟征用东昌农场土地的函已送达____省农垦总局,省农垦总局已批准同意我局征用该局下属的东昌农场571.81亩土地,相关征用手续市国土局正在办理中。三是加快推进海口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目前,我局和神州沼气厂正根据专家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抓紧编制项目PPP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四是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场项目建设工作。目前,该项目正在选址,采取PPP模式,预计明年6月前可完成建场投产工作。
(四)启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该项目已完成立项,项目初步选址位于秀英区,占地100亩,处理规模为50万吨/年,计划投资1.1亿元。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选址,待选址和建设用地后采用PPP投资方式推进。
2、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
>> 论我国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的措施 论我国外汇储备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海上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存在问题和完善 试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的创业板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论我国贷款损失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试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保税港区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论我国能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餐厨垃圾有机质含量高,极易腐败发酸发臭、滋生有害生物,若收集转运过程中发生泄漏则会污染空气、土壤及水源,严重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餐饮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可能含有各种病菌,未经处理直接用以喂养畜禽,通过畜禽体内毒素、有害物质的积累会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从而造成人畜之间的交叉传染。
1.3 处理不彻底,经济性差
目前国内外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按照处理媒介可以分为非生物处理和生物处理技术两大类。非生物处理技术主要是指传统垃圾处理方式,如焚烧、填埋,此外还有新兴的脱水饲料化、真空油炸饲料化、机械破碎等;而生物处理技术主要包括厌氧消化及好氧堆肥等。少数大中城市在餐厨垃圾资源化上先行一步,扶助生物技术企业,利用新兴的生物科技来处理餐厨垃圾。此处所指的新兴生物技术主要是指厌氧消化、好氧堆肥、厌氧发酵、蛋白饲料等方法。目前大部分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经济价值并不高,如杭州从餐厨垃圾中提炼工业用油和制成饲料蛋白粉,处理成本在165元/吨,而每吨餐厨垃圾大约能从生产工业用油和蛋白粉上回收50~60元。中国生物能源网.[EB/OL].(2007-12-13)[2016-04-14].http:/ //web/application /200712 /application_20071213094546_156325.shtml.而且,大部分餐厨垃圾处理企业对餐厨垃圾处理并不彻底,通常将餐厨垃圾液体部分留给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而其中的高盐分不利于微生物生长、易于腐蚀设备,加重了污水处理系统的负担。
2 我国餐厨垃圾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餐厨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不完善
餐厨垃圾分类回收是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的前提,餐厨垃圾可以分为废弃油脂和厨余垃圾,二者在源头、成分、处置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别,所以对餐厨垃圾分类回收十分必要。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餐厨垃圾管理体系,餐厨垃圾分类回收面临很多障碍,我国在《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和《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及防治环境污染管理办法》中都提到要求垃圾分类的问题,但都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对于餐厨垃圾分类回收的实施细则还比较少。另外,餐厨垃圾分类的奖惩规定上还存在不足。国外对积极将餐厨垃圾分类的个人及单位实行奖励制度,而对没有将餐厨垃圾分类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严厉的惩罚制度,在有些国家如果餐饮单位将餐厨垃圾私自卖给不具有回收餐厨垃圾资格的企业,一旦发现,就会面临停业的惩罚。而在我国尚未形成这种鲜明的奖惩力度,这也是餐厨垃圾难以实现分类回收的原因之一。例如《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将餐厨垃圾与其他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要将厨余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分别单独收集。但对于做到分类收集好的单位或者是未做到分类回收的单位没有做出具体奖励或者惩罚的规定。发达国家的餐饮企业由于惧怕停业的惩罚手段,会自觉地将餐厨垃圾交给政府批准的餐厨垃圾回收公司,而在中国对私自卖出餐厨垃圾的行为惩罚较轻,而且餐饮企业可以获得可观利益,受利益的驱使,使得餐厨垃圾落入不法商贩手中,导致一些餐厨垃圾处理厂因无法收集到餐厨垃圾而面临停业状态。
2.2 回收收费制度与市场运作相背离
餐厨垃圾收费制度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的利用价值归属问题。此时如果逻辑上承认餐厨垃圾的利用价值,那么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向产生单位付费。但是,若将餐厨垃圾直接归为生活垃圾范畴,那么产生单位不但得不到补偿,而且还应当缴纳餐厨垃圾处置费。目前,我国现有的各地立法均采取餐厨垃圾无价值即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垃圾处置费的管理模式。即使有具体管理条例,例如,《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向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置费,具体的缴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同市容环卫部门制定。但规定过于粗糙,可操作性低。由此该模式完全背离餐厨垃圾的特征,使得餐厨垃圾管理陷入一个百害而无一利的恶性循环。这种行为会造成两种严重后果:一是投巨资建成的处置单位会因为收集规模过小而无法产生盈利,甚至亏损,这无疑会造成设备的虚置和财产的浪费。
2.3 污染风险防范制度缺失
近些年经常发生的垃圾围城报道表明我国因城市垃圾造成的环境风险及其事故趋于频繁,其中餐厨垃圾污染的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由于环境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复杂性和综合性,对其的评估、预测和防范需要较高的技术含量,特别是餐厨垃圾处理方面的技术性要求更高。所以我国现行的环境风险制度相关的法律中,仅仅提到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事故应急制度和环境监测制度等法律制度体现出了环境风险防范,但是这些制度中缺少面对餐厨垃圾污染时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而且在执法实践中有效性不足,缺乏相关责任认定方面的具体规定。牛雪超.我国城市垃圾治理制度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16.因此在餐厨垃圾危险出现后的责任承担不明确。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环境风险的管理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规章,更不用说有P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规章,没有达到法律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程度。
3 我国餐厨垃圾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3.1 健全餐厨垃圾分类回收制度
餐厨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是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的准备工作,垃圾分类回收能够更好地实现餐厨垃圾的再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目前,随着餐厨垃圾日益增多、公民环保意识淡薄以及政府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餐厨垃圾给城市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由于厨余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在性质、再利用的用途上有明显区别。厨余垃圾多用作有机肥料;废弃食用油脂则多用作生物燃料。为实现二者资源化的利用,应对二者的分类做出具体界定,并且应该详细规定用于二者的垃圾袋、垃圾桶及回收工具。还应制定具体的奖励和惩罚措施,可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来加强对分类投放行为的监督。
3.2 健全餐厨垃圾回收收费制度
完善餐厨垃圾回收收费制度可以对餐厨垃圾造成的城市环境污染进行有效防治,可以对餐厨垃圾的产生量进行有力的削减。基于我国地方政府对餐厨垃圾管理中收费制度的规定过于抽象,为有效回收餐厨垃圾首先应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北京、上海、宁波、兰州等城市对餐厨垃圾收费的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例如宁波市规定餐厨垃圾收费标准是每桶每次5元,北京市规定餐厨垃圾处理费用是每吨90元。但目前仍有许多城市未实行餐厨垃圾收费制度,这无疑会助长餐厨垃圾的产生量。建议首先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情况,举行关于餐厨垃圾收费的价格听证会,听证会应该邀请市民代表、政府官员、新闻媒体等参加,保证听证会的公开、公正、透明,通过积极采纳各方意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餐厨垃圾收费标准。对于已经明确颁布实行餐厨垃圾收费的城市,在制度上还需进一步完善。其次扩大缴费主体的范围,除对餐饮企业和各单位收费外,对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也纳入缴费范围。最后在制度的保障下还应建立奖惩机制,对于按时交费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对于不按时缴费的单位,可给予登报、停业等惩罚方式,从而保障餐厨垃圾分类回收的效果。
导读: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和群众环境意识的增强,资源约束、环境压力、社会管理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必须进一步加强涉及城市垃圾政策的顶层设计,在充分借鉴市级层面环境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应推进实施完善垃圾环境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其“生态红利”、“社会红利”效应,表现为三方面策略:一是积极研究建立垃圾环境补偿机制;二是呼吁完善现有环境补偿资金运用机制;三是借力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的社会动员。
随着近三十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和数量急剧增加,对城市(尤其是大型城市)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而生活垃圾问题作为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已经成为事关城市环境质量及运行安全的重要课题,受到公共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在传统模式中,城市环境卫生被作为一项公益事业看待,而生活垃圾处理(包括收集、运输、转运、处理)相关经费基本上由政府负担,政府除了面临着较大的财政压力之外,还产生了困扰各地政府的两大难题:
(一)“垃圾围城”难题
表现为垃圾的超量供给,环境压力不断增大,远远超出城市的消化容纳能力。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10年初,中国每年产生垃圾近1.6亿吨, 且以每年近10%的速度增长,城市人均垃圾年产量440公斤。全国600座城市已堆放或填埋各类垃圾80亿吨,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5亿平方米,有2/3城市被垃圾群包围。具体在上海市,生活垃圾年处置量在1978年为108万吨,到1986年为226万吨,到1992年为301万吨,到1996年为416万吨,到1999年为500万吨,到2000年为641万吨,到2007年为702万吨,到2010年为732万吨,目前平均每天处置生活垃圾近2万吨,远远超出垃圾设施处置能力。而在浦东,则拥有上海三个大型垃圾处理终端区域,接纳了全市生活垃圾的近70%:一个是老港垃圾填埋处理场,日处理全市垃圾近1万吨,一个是曹路的黎明垃圾填埋场和美商生化处理厂,每天处理区内垃圾近2600多吨,还有一个是御桥垃圾焚烧厂,日处理垃圾1000多吨。
(二)“邻避现象”难题
垃圾处理的社会压力和成本不断增大,即日趋强烈的“邻避现象”。尽管垃圾处置设施是社会公益性设施,但具体到个体,谁都不希望把它设置在居住地附近。于是,已建或拟建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的居民抗议事件不断出现,从媒体公开报道的23件事件中,包括2006年福建南屏垃圾填埋场事件、2007年北京海淀区六里屯焚烧厂事件、2009年北京朝阳区垃圾填埋场事件、2009年广州番禺垃圾发电厂事件、2010年温州乐清垃圾中转站事件等等。相关类型事件具有社会影响面广、参与人数多、发生频率越来越密集、社会稳定压力大的特点,表现在上海市和浦东新区,尽管政府在缓和垃圾造成的环境和社会矛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垃圾造成的舆论压力、维稳压力仍牵扯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量精力。
二、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法
就经济学看来,垃圾的环境压力和社会稳定压力,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是指,只要个人(或企业、地区)的行动对另一个个人(或企业、地区)有影响,后者并没有为此付费或收费,那么就存在外部性,产生个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或收益)的不一致,进而导致低效率的资源配置。
(一)资源配置问题分析
1.视角一:负外部性问题
城市垃圾生产问题,可以将其看作一个负外部性问题。城市垃圾的确会产生一定的环境污染,社会也会承担一定的环境成本。在垃圾集中收集、集中处置的体系中,大多数的垃圾产生地将垃圾运离本地,在有效处理垃圾的同时也保护了本地环境,而这些垃圾的环境成本主要由垃圾处理设施的附近居民承担。而且,垃圾产生地在缺乏环境成本约束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出现垃圾过度生产的情况,进一步使垃圾接纳设施周边的居民环境更为恶化。
对此经济学上认为应采取征收污染税的方法,将税额设定为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的差额(即环境成本),使垃圾生产区域(或个人)面临着真实的社会成本,实现社会成本内部化,进而促使其改变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垃圾产量,以有效地投入来尽可能减少因垃圾排放增加的成本。
2.视角二:看垃圾接受地
再从另一个维度看垃圾接受地的政府和居民。作为接受地而言,他们的接纳行为是具有高度正向外部性的工作,清除垃圾、环境美化的成果大多由垃圾产生地享有,而自身更多的是承担垃圾的环境成本。以上海市最大的垃圾接受地老港镇为例,每天有上万吨的生活垃圾运达此地的老港垃圾填埋场处置,造成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在生态环境方面,垃圾填埋对周边地区的土壤、水体、大气造成了很大的污染。据原南汇区环境监测站统计显示,在老港填埋场边界测出的各项环境指标严重超标,地下水中的三氯严重超标、空气质量超标,苍蝇、老鼠等四害数量也远远高于其他地区。二是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因为对环境污染的担忧,许多优质项目没有落户老港镇,同时该镇居住人气也一直无法聚集,至今还是浦东新区唯一没有房地产(商品房)项目的街镇,税源涵养困难重重。三是在社会稳定方面,一直以来,老港垃圾处置场环境问题是引发老港镇乃至浦东新区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在2011年,老港地区群众因垃圾处置场恶臭污染急剧增加,积聚已久的不满与对立情绪爆发,导致了多起大规模的。
(二)高度正向解决方法
在没有与环境补偿相配套机制的情况下,垃圾接受区域的政府和居民面对的环境成本包含了过多的额外义务,权利义务关系出现扭曲,因此当地政府和居民缺少足够的激励去接受这些成本,单是靠强调行政手段的“大局观”和“执行力”来推进相关区域基层维稳,往往事倍功半。就此而言,经济学对这类高度正向外部性工作,建议给予垃圾接受区域一定的经济补贴。通过补贴,补偿该区域政府和居民承担的额外成本,使之达到符合社会需求的水平,这也称为“环境补偿机制”。
三、垃圾环境补偿机制的“双重红利”
(一)上海市生活垃圾环境补偿机制的主要内容
正是认识到环境成本扭曲的种种缺点,上海市公共管理者直面问题,探究解决之道,在深入调研、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于2011年年底推出了生活垃圾环境补偿机制(《上海市生活垃圾跨区转运、处置环境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新创设的垃圾环境补偿机制主要包括:
1.在基本原则上,明确了“谁导出,谁补偿;谁导入,谁受偿”的原则,将附着在垃圾上的环境成本显性化、计量化,推动形成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机制。
2.建立了生活垃圾环境补偿额计量征收、补偿的模式,确立了补偿标准动态调整的基础,同时根据环境影响不同,对不同处置设施实行差异化补偿,实现了环境成本评估的定量化,有利于形成基于绩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3.明确了补偿资金结算、分配和使用方式,严格限定补偿资金使用范围,确保其用于周边地区环境改善、基础设施改善以及居民民生改善,对维护相关区域社会稳定给予了有力支持。
(二)垃圾环境补偿机制的“双重红利”效应
不难看出,垃圾环境补偿机制具有典型的“双重红利”效应。
1.“生态红利”
通过向导出垃圾区域征收环境补偿金,使垃圾产生区域面对(或接近)真实的环境成本,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使垃圾导出区有更强的积极性和动力推进垃圾减量化,减少了社会总体环境成本。与环境补偿机制相呼应的是,上海市从2011年起将垃圾减量与分类作为市政府实事项目予以推进,连续两年实现人均日垃圾产生量降低5%的目标,2010年本市人均日垃圾产生量约为0.82公斤,至2012年底人均日垃圾量减为0.74公斤,人均日垃圾减量达0.08公斤。2012年试行垃圾分类减量后,全市日均减量达到1000吨,相当于一个大型垃圾焚烧厂的日处理量。环境补偿机制无疑是垃圾减量工作的有力推手。
2.“社会红利”
对垃圾导入区域给予环境补偿,通过补偿相关区域的环境成本与损失,改善当地的环境,进而使当地居民得到实惠,社会稳定压力有所减轻。以我们调研的老港镇为例,按照单位补偿标准和年导入垃圾总量计算,2012年老港镇已经开始获得相当数量的生态补偿资金。经过市、区两级审核确定,老港镇目前已利用补偿资金启动了数十个项目,在基础设施改善方面,包括污水总支管铺设、农村地区路灯安装、桥梁道路改造等工程;在环境质量改善方面,包括垃圾分类、新农村建设延伸提升、农村绿地建设、“一村一景”、“一村一品”等项目;在居民民生改善方面,推行50周岁以上健康体检、妇科普查、合作医疗资金补贴、特殊人群体检。三大类项目的预期目标是,通过补偿资金使用,在5年内将老港镇农村地区的环境面貌上一个新的台阶,打造浦东一流的农村生活环境,同时有效提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尽管相关项目实施效果的发挥还需较长时间,但是对社会稳定的积极影响已经初步显现。2012年以来,在老港垃圾填埋场强化环保措施手段的协同推动下,2012年年初至2013年年中,老港地区居民因垃圾填埋场影响而到新区及市委、市政府上访数量均有一定程度下降。
(三)尚待完善的方面
在梳理上海市垃圾环境补偿机制亮点的同时,还应看到一些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1.地区政府间补偿的局限
补偿资金来自地区财政资金的划转,虽然对区域政府产生了一定减量压力,没有彻底实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生活垃圾的生产者(居民)没有成为环境成本的直接承担者。居民不直接负担成本,难以形成直接面向居民的“多则罚,减则奖”的激励约束机制,缺少推行垃圾减量的动力。同时,由于环境补偿标准相对偏低(50元/吨),既无法相对全面地反映环境成本的开支,也无法对垃圾导出地政府造成实质性的触动,需要通过进一步提高标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倒逼相关区县政府从源头上推进垃圾减量。
2.补偿资金的收集
垃圾环境补偿资金收集运用机制尚待优化细化。环境成本估算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建立;环境补偿资金的实际拨付、使用审批流程环节较多,涉及市和区两个层面、多个部门,基层操作周期较长,资金难以尽快转化产生效果;目前资金使用严格限制在公共设施建设和居民健康保障等方面,补偿范围偏窄,居民直接得益的项目偏少,影响当地居民的受益感。
四、工作建议
随着浦东城市化快速发展和群众环境意识的增强,资源约束、环境压力、社会管理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垃圾问题依然是难以绕过的一个难点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涉及城市垃圾政策的顶层设计,在充分借鉴市级层面环境补偿机制的基础上,推进实施新区完善垃圾环境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其“生态红利”、“社会红利”效应。为此,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新区层面积极研究建立垃圾环境补偿机制
作为一个特大型城区,新区层面同样面临类似全市的问题,在区域常住人口达到526万的背景下,全市明确下达给浦东的垃圾减量任务十分繁重。建议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各方共识,借鉴市级层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浦东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新区实施垃圾环境补偿机制的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应当在市级层面环境补偿机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区域平衡与公平公正相结合,更加注重制度激励与日常管理相结合,更加注重源头减量与社会动员相结合。同时做好以下两方面配套工作:
1.强化新区环境市容联席会议的统筹能力
环境补偿机制如果仅仅作为一种财政支付转移制度安排,那么主要作用更多体现在厘清垃圾导出和输入方的利益关联和平衡问题,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垃圾减量化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统一、工作推进有差距、居民配合度不高、源头减量缺少机制支撑等问题。因此,要通过区级层面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强化区级层面的综合协调功能,通过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制定完善配套机制,确保垃圾环境补偿机制有效推进实施,进一步带动垃圾减量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2.注重体系化设计和整体推进
要将垃圾减量化放在事关浦东生态文明以及建设美好家园的高度统筹考虑,将此项工作与整个区域的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充分调动文明办、妇联、团委等各类资源,注重基层动员和群众自觉,形成多部门联合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态势;将此项工作与垃圾资源化利用相结合,在环境补偿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托底保障财力,推动、鼓励市场主体对垃圾进行回收利用,逐步培育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垃圾综合利用体系。
(二)呼吁完善现有环境补偿资金运用机制
上文已经指出,目前,市级层面的环境补偿机制还存在环境成本估算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建立,环境补偿资金的实际拨付、使用审批流程环节较多,资金使用限制严格、补偿范围偏窄等问题。因此建议:
一是建议区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向市级层面呼吁,比照同类地区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确环境补偿资金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资金标准与环境成本有效契合,也为新区层面环境补偿标准调整提供参照。
二是建议适当简化环境补偿资金的实际拨付、使用审批流程,简化工作环节,根据项目实施特点,制定项目实施两年计划或三年计划,统一申报审批,资金可分步下拨,把资金监管重点更多地转移到事中执行监督和事后审计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建议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增加直接面向居民的补贴项目,让群众得到更多“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不仅是指“可见度”,还有“可及性”),也可借鉴台北北投模式,专门划取一定比例资金直接投放到村(里),由当地民意代表、居民代表等多方组成的委员会管理使用。
新区层面也需与市级层面保持同步,精心设计新区垃圾环境补偿资金的使用机制。
(三)借力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的社会动员
自2011年新区开展新一轮垃圾分类、减量活动以来,虽取得一定成绩,但实际效果离预想仍有距离,主要原因是难以完全解决社会动员问题,包括各街镇推进相关工作的积极性,居民对垃圾减量的参与程度。目前,垃圾处理及环境补偿成本主要由各级财政资金承担,虽然对区域政府产生一定的减量压力,但压力程度还不够,尚有待提升,同时,目前还难以形成直接面向居民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建议:
一是以垃圾环境补偿机制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及减量化的督促推进机制,通过制度约束和经济激励双管齐下,落实街镇的责任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基层政府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适时将此项工作作为地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等区级层面考核、评估、通报;一方面,在科学设定各街镇垃圾清运基数的基础上,按照“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有奖励”的原则,将源头分类与减量化,同条线上对各街镇的财政转移支付相结合,与以奖代补等区级激励措施相结合,形成优奖劣惩的工作氛围。
二是进一步利用经济杠杆手段,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借鉴台北市经验,研究生活垃圾居民全口径计量收费的可行性模式,同步纳入垃圾处理成本与环境成本,形成垃圾减量化倒逼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群众垃圾减量的内在动力。(以台湾地区的台北市为例,2000年实行垃圾随袋收费政策后,当年家庭垃圾总量即由每日2970吨下降为每日1883吨,降幅36.6%,人均垃圾量由每人每天1.12公斤降为2009年的0.39公斤,10年减少65.2%。同时,由于垃圾量的减少,台北市垃圾处理场使用年限拉长,节省政府投资,环境压力大大减轻。)
结语
党的十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乎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在充分把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将在区级层面推进实施环境补偿机制,既是解决当前工作难题的有效方法和路径,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十精神、建设生态文明的有益尝试和生动实践。
美国农村垃圾治理情况
美国农村的大多数人不是住在市镇,而是一家一户分散住在自家的土地上,比我国农户的分散居住程度高。美国拥有完善的农村垃圾收集运输网络,一般由规模不大的家庭公司承担,基本能够覆盖到每家每户。这些公司的员工也是农民,他们开着小垃圾车,到各家各户收取垃圾,同时收取一定费用。例如:美国的西雅图市政府规定,每月每户居民的四桶垃圾,需交纳13.25美元的费用,每增加一桶垃圾,加收9美元。这一规定实施以后,西雅图市的垃圾量一下减少了25%以上。
在美国农村,每家每户都有一个带轮子的垃圾箱,居民每天早晨送到公路边,由专车带走分类垃圾。另外,每个家庭的厨房水龙头旁边,都安有一个小粉碎机,用于随时处理一些生活垃圾,然后流到下水道冲走。每个家庭都要将垃圾分类,装入塑料袋,然后装进不同颜色的垃圾桶里,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垃圾桶推到大门外的马路旁,等待环卫公司特大垃圾车将分类的垃圾装到车厢不同的格子里运走。杂草与落叶由每个家庭成袋堆放在自家周围。环保部门也派工具车前来割草、清扫路边的树叶、修整树枝。割下的草当场粉碎,可作饲料;截下的树枝,由粉碎机粉碎,将之用在公共场所,如放到树根周围,防止水分蒸发,并可防止泥土直接暴露在大气中,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美国政府对农村垃圾治理的资助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农村发展部负责,重点是对农村公用设施的资助,而非提供全部建设资金。例如:美国政府每年从农业联合税中拿出几十亿美元.专门用于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资源保护工作,对治理项目投入补贴70%-80%。各州政府也都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列专项开支。其中,美国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可以通过在水和环境计划项目中得到拨款和贷款,分对象进行:拨款的对象是非营利的乡镇组织,目的是提供技术援助和训练;贷款对象是在农村地区从事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企业,目的是改善和建设这些企业的运行设施。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接受这类拨款和贷款的农村地区人口不超过2万人。农村社区人口越稀少,收入越低下,那么它可能得到的资助就越高。
为了解决垃圾处理服务供给中的经费问题,美国设立专门的理事会或基金会,管理环卫资金。资金不仅包括政府的投入,也包括居民支付的垃圾费。对于垃圾处理厂的运营,实行“公共投资、私人经营”,即有关部门在建好垃圾处置厂后,先核算处理每吨垃圾的最低费用,然后将处置厂的运营权向社会公开招标,在达到环保标准的前提下,出价最合理的公司即获得运营权。
美国农村垃圾治理的经验
(一)完善立法是农村垃圾治理的根本保障。美国政府与议会先后于1965、1970年通过了《固体废弃物法》和《资源保护回收法》。除了联邦政府颁布的法案包含对农村垃圾治理相关规定外,有些市州还颁布了专门针对农村垃圾处理的专项法规。比如美国的俄克拉荷马州和肯塔基州,就对农村地区路边倾倒垃圾的问题颁布了法规,对非法倾倒垃圾的行为有详细的条文加以处理。此外,在农业污染控制方面,美国也有系统的法律框架,如清洁水法案(CWA);非点源污染实施计划――CWA319条款。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对废旧家电的处理制定了一些强制性的条例。2002年当局针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对从事回收家电产品中制冷剂的人员资格、使用的设备以及回收比率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过程能够达到政府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技术指标。
(二)市场化运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有力手段。美国农业环境保护项目是自愿性的,联邦政府一方面通过资金、技术以及政策方面的支持,引导农场主参与农业环境保护项目;另一方面为提高保护政策的实施效率,在项目运作中引入市场机制,其支付水平取决于农场主环境保护水平与成效。为降低垃圾处理的成本,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就开始普遍采用招投标制度将垃圾服务承包出去。美国曾经对大约315个地方社区的固体垃圾收集的调查显示,私营机构承包要比政府直接提供这种服务便宜25%的费用。2012年由独立的研究组织提供的报告显示私营机构承包使街道清扫费用节约43%。
(三)公众参与是农村垃圾治理的重要途径。美国在制定环境相关法律、计划时,或者在许可建造废弃物处理设施时,都需要邀请农民广泛参与,而不仅仅是征求意见。只有农民参与制定的法律和计划,农民才有意愿遵守和执行,才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和计划。根据法律,农民可以申请组成类似于非政府组织的农村社区自治体,宣传、推广废弃物循环利用知识和家庭简单易行的再利用、资源化方法,或者是直接开展废弃物回收。在美国乡村,社区是最基层、最贴近民众的社会管理单位,是广大民众活动的基本场所。在农村社区中,主要实行公民自治,政府一般不干预社区管理,只是负责制定社区发展规划,提供财政支持,并对社区运行进行监督。像农村垃圾治理项目的选址、设计和规划等活动,是由当地居民自己组织、自愿参加的。每家每户都有一个带轮子的垃圾箱,每天早晨送到公路边,由专车带走分类垃圾。
对我国农村垃圾治理的启示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快制定农村垃圾治理法规。多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体系一直是以城市为中心展开的,农村环境保护相当薄弱,甚至在农村垃圾治理领域出现了空白。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性差异性大,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农村垃圾治理的紧迫性与重要性,积极借鉴美国的经验,因地制宜地制定一系列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针对农村垃圾治理的特殊性积极出台专门立法,并尽快颁布实施,为我国各地农村垃圾治理提供切实可行的规范指导,从而实现农村垃圾治理的法制化管理。
(二)多方引资加强投入,共同完善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清扫保洁工具设施的维护和清扫保洁人员工资、托运人员工资,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工作的实施。通过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和农民投资投劳的方法,集中财力物力解决农民关心的垃圾治理问题。镇村要加大农村垃圾处理的投入力度,确保农村垃圾处理支出有预算,落实资金。加快建设垃圾中转站、中转点等基础设施,加紧配置满足运转要求的垃圾运输车辆和分类垃圾桶。要在全域内统筹考虑,积极创造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的优惠政策和良好环境,引导多方投入,共同建设乡村环卫基础设施。
垃圾卫生填埋与综合利用安志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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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与设备国际展览会暨研讨会”上的讲话黄卫(3)
在“2005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与设备国际展览会暨研讨会”上的讲话周干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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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与营运技术发展趋势刘培哲(23)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文明;现状;对策;
党的十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战略布局的高度,并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倡导文明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一、德江县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德江县在生态保护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德江县的生态文明建设正在进一步优化,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逐步深入人心。但是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加之长期以来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漠视和对生态环境的全局性的破坏,加上习惯性思维对人们行动的制约,德江县的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其形势不容忽视,存在以下问题。
(一)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差距很大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是德江县污染减排的重要工程支撑,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德江县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相对滞后。全县只有县城区1座污水处理厂,其余19个乡镇无污水处理设施,所有污水均为直排。集中式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滞后,对德江县完成减排任务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同时也成为德江县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颗绊脚石。
(二)产业结构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差距较大
德江县企业空间布局散乱、单体规模偏小、工艺技术落后,对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与此同时,结构性污染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短期内难改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增加。城区汽车拥有量逐年增加,餐饮服务业迅速发展,汽车尾气、油烟污染已成为影响城区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县城部分服务性行业污染给全县的环境保护又带来了新的难度。这样的产业结构与行业布局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建设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差距较大。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有差距
近年来,德江县大力实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工程,森林覆盖率得到提高,但目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森林覆盖率只有近40%。加之不合理开发利用(如陡坡开荒、采石)、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原因使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以煤为主的矿产资源的开发,以及采石场的乱采滥挖,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破坏。农村环境保护不容乐观。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任意混配农药,农村面源性污染问题日趋突出。以2007年为例,德江县农药使用量达174吨,化肥38063吨,加剧了农村面源污染。
(四)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差距较大
随着经济发展,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但是目前部分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仍然淡薄。表现在新上项目不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三同时”管理规定,不落实环保措施;有环保设施的,受经济利益驱动擅自闲置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有的拒绝环保部门执法检查,瞒报谎报排污量,逃避应尽的环保义务,给德江县的生态文明建设之路设置了障碍。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德江县乡镇还没有规范的垃圾处置场,生产生活产生的各类污染源直接排放,农村的生活垃圾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不少垃圾堆积在道路两旁、田边地头、水塘沟渠,严重影响着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养殖业发展后,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完善,大量畜禽粪便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造成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由于畜禽粪便的随意排放导致有害病毒病菌扩散和传播,成为疾病增多和一些传染性疾病流行的重要根源之一,直接威胁广大农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
公众的落后意识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不相适应,科学发展观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落实在行动上。有的排污者认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眼前利益的行为还普遍存在,人们还没有完全从保护环境是制约经济发展的误区中走出来。
(三)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尽完善
因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国土、水利、林业、交通、城建、公安等多个部门,统管与分管部门的关系不明确,职权交叉,缺乏部门联动机制,没有形成集中统一、高效、全社会参与的监督和制约的机制,环保部门往往是孤军作战,难以监管到位。加之在环境执法中存在顾忌地方经济发展实情的问题,从而影响正常的依法行政和环境执法工作。同时,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复杂,处罚权限受限于周期长,限期治理审批权限又在政府,环保部门没有关停违法企业的权力,因而影响执法效力,对违法者难以形成威慑。
(四)生态保护历史欠账较大
全县95%的国土面积是山区,石漠化面积大,生态环境脆弱。随着人口增长,城镇化进程对土地需求量大,土地垦植过度,农林牧用地矛盾突出,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加之煤炭、砂石等矿产资源无序开采,致使煤矿区、非煤矿区生态建设的历史欠帐大,遗留问题多、面积广、任务重、修复难度大。
三、德江县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
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就是以提高全县人民的生态意识和整体素质为基础,以实现经济增长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开发、协调与平衡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重点,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最终使德江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以实现污染减排,开展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为抓手,努力改善生态环境
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推动集中式污水处理与收集工程建设。强化工程建设的督查考核力度,同时加大对减排工程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推进减排中的导向作用。对真正实施的工程,县财政对镇给予必要的启动资金扶持,竣工的项目按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全面实施重点工业行业提标工程,大力开展污水深度处理,提高中水回用几率,实施清水零排放。进一步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治理,深入开展化工和浸胶手套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验收、恶意排放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企业,即使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也坚持能搬则搬、能关则关,积极营造德江绿色环境。
(二)以引导公众参与,提高全民生态素养为依托,积极培育生态文化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要有各级领导部门和领导者的重视,要有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和资本投入外,更需要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在宣传对象上,不但要加强对企业法人的宣传,教育他们做到守法经营、达标排放,增强他们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意识;而且要加强对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宣传,牢固树立“属地环境,政府负责”的理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墙体广告等媒介,培育和倡导生态文明理念,积极开展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宾馆”等基层绿色创建活动,通过改善、优化、美化、绿化、亮化人居环境,倡导生态文化,鼓励绿色消费,对环保执法、环保维权等方面典型事例进行宣传,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绿色文明生活、道德氛围和社会文化。
(三)把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干部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保护虽然是基本国策,但在个别单位和部门不同程度存在“言高手低”、落实不力的主要原因,关键就是没有一套成熟的考核体系,没有象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财政税收工作那样,把具体地硬性指标分解到干部政绩考核的目标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这种现状,违背科学发展方向,也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集中反映了干部管理与事物管理严重脱节的弊病。要对领导政绩考核制度进行改革,改进考核内容与考核办法,尽快研究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有关指标体系,从目标上校正一部分人的短期行为,从观念上校正一部领导的执政理念,从而限制和惩罚那些只为经济效益而以牺牲可持发展为代价的行为。
(四)以推进生态创建、实施重点生态工程为支撑,着力构建生态文明
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全民参与生态创建,以各镇为实施责任主体,组织开展以畜禽粪便污染、生活污水、垃圾固废、化肥农药污染、农村改厕为主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全力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要开展环境优美镇创建和基层绿色创建活动,抓住推进“黔东北铁路交通枢纽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目标,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动城镇美化、绿化、净化、亮化公用工程建设,改善城镇环境“脏、乱、差”现象。继续全力建设蓝天工程、碧水工程;成立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把与环保相关职能部门调动进来,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上下结合,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动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把德江建设成“梵天净土?桃源铜仁”中的一颗璀璨明珠!
参考文献:K
[1] ZK(#李景源.论生态文明[EB/OL].人民网,2007。
为切实做好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最新公布的《“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原《创模工作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版权所有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围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深化宣传教育,加强综合整治,严格环境执法,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面貌,提高群众生活质量,进一步推进生态市建设,展示美好*新形象。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市创模工作2007年上半年通过省级调研,年底前通过省级验收;2008年上半年通过国家调研,9月底前通过国家技术评估,年底前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标准,力争通过国家考核验收。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1、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2006—2008年)名列全省前列;加强环境安全防范,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大环境保护投资力度,拓宽环保资金筹措渠道,建立污染防治基金。确保上述三项基本条件达到创模考核要求。
2、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使经济持续增长,人均gdp、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完成率、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用水量、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等五项社会经济指标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3、加大工业、服务业和农业污染防治力度,加强环境执法,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努力改善环境质量,水、气、声环境质量五项指标达到考核要求,特别是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且市内无劣v类水体。
4、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城市绿化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扎实开展清洁能源区建设,推广燃油、燃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巩固提高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建设成果,并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建设,环境建设lo项指标全面达到考核要求。
5、加强环境管理,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强化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全面增强公众环保意识,确保环境管理7项指标全面实施到位。
6、积极开展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is014000示范区等创建活动,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审核,确保两项参考指标达到考核要求。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发动阶段(2006年8月一2006年10月)
1、进一步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对照新考核指标体系,深入分析我市存在的主要差距和不足。
2、组织考察调研南通、泰州、扬州、苏南等周边地区环保模范城市,学习创模成功经验。
3、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动,调整充实市创模领导小组成员。
4、召开市创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各相关部门、乡镇职责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方案。
5、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对创模工作再动员,再部署,迅速在全市掀起创模的热潮。
(二)规划修订阶段(2006年10月一2006年11月)
1、市水务、建设、城管、经贸、环保等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分别对我市原创模《规划》中的市区河道整治工程(水务局)、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水务局)、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城管局、经贸委)、生态建设和绿化工程(建设局、农业局)、城市清洁美化工程(环保局、公安局、城管局、建管局)、城市安静工程(环保局、公安局、*镇)、绿色社区创建工程(*镇、环保局)、产业结构和工业污染防治工程(经贸委、环保局)、宣传教育工程(教育局、广电局、环保局)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环保局)等十大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新的考核要求,结合我市《十一五规划》,进行修订、完善,11月30日前报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修订的意见进行汇总后,将修订后的《规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3、各相关部门和乡镇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明确一名中层干部为联络员,精心制订本单位的创模实施计划,11月30日前报市创模领导小组。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o月一2008年6月)
1、全面推进工程建设:
(1)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市水务局督促联合润通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输送管网的建设,确保2007年上半年建成。
市水务局督促联合润通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实施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确保2006年底前开工,2007年底前建成,使处理能力达到7万吨/日以上(工业废水3万吨/日、生活污水4万吨/日)。
市水务局尽快规划并启动如泰运河以北地区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建设,并确保2007年底前全部建成。
(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
市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垃圾处理方案的论证,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底前建成投运。
市城管局、*镇健全、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储运系统,实现日产日清。
市城管局对现有垃圾填埋点进行全面整治,确保无恶臭气体产生。
(3)城区河道整治工程
市水务局尽快编制《*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同时统筹考虑城区水质改善、景观建设、防洪建设等规划,尽快组织实施,打造一个清水空间。
加快城区河道的活水工程建设,对内外城河等河道全面清淤,定期换水,提高河水水质,确保城考段面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市区范围内无劣v类水体。
(4)城区绿化工程
市建设局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全面实施各项绿化工程,确保城区绿化覆盖率2007年超过35%。
组织创建一批园林式单位、居住区、道路,结合城市特点,建成几个高品位的工程,成为城市建设的新亮点。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程
市水务局、环保局切实加大第三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管理力度,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第三自来水厂水源水质和供水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提请泰州市环保局、高港区人民政府加强三水厂水源保护区周边企业和开发区的环境管理力度,防止对水源水质造成影响。
市环保局加强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新超标污染源的产生,严禁在保护区内新建任何有污染项目。
市环保、水务等部门和各乡镇,按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将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推向深入,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006年超过90%,2007年底前达96%以上。
加快泰黄清水二期工程实施进度,使水源水质较差的乡镇尽快饮上长江水。
(6)城区空气环境污染防治工程
市环保局、*镇等部门进一步巩固城区烟尘控制区建设成果,按要求进行年度复核,完善各项措施,实施长效管理。加强交通干线两侧烟尘排放管理,严查省道、国道两侧冒黑烟现象。
市经贸、商物等部门清理整顿燃煤供应市场,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8%的劣质高灰煤。淘汰污染严重的燃煤炉灶,加大燃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市城管、建管等部门开展建筑工地和机动车辆运输中扬尘的整治活动,大力提倡文明施工。
市城管、环保、工商、水务等部门和*镇加大城区特别是鼓楼中心区苏利巷、鹰扬巷等区域的服务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控制油烟、烟尘对环境的污染。
市公安、环保等部门加大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力度,淘汰二冲程燃油助力车、摩托车,鼓励使用环保型机动车。
市农业、环保等部门和各乡镇加大秸秆禁烧力度,有效遏制大面积燃烧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
市环保局对现有空气自动监测点位进行重新论证布点,尽快提请市政府落实专项经费,再建一个空气自动监测子站。
(7)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市城管、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和*镇以创建国家级、省级卫生城市为目标,开展大规模的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彻底改变城区脏、乱、差状况。
市城管、建设等部门和*、大生、姚王、张桥等乡镇积极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强化环境管理,使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管理达到创模考核要求。
(8)城市建设与改造工程
市建设、交通、规划等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快城市改造步伐,特别是对如泰运河以北地区、江平路加以改造和建设。
市建设、城管、规划等部门和*镇做好其他沿街年久失修、破烂不堪的门面房屋的改造及残墙断壁的清理工作。市城管、建设、规划、国土、水务等部门和*镇继续抓好沿街围墙的透空改造和沿街建筑出新工程,全面清埋、拆除城区违章建筑。
市城管、工商等部门清理道路两侧不规范、非法的灯箱、广告招牌,消除城市视觉污染。
2、继续抓好其他考核指标的达标:
(1)市环保局牵头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保证必要的投入,配备必需的装备,定期组织演练。
(2)市经贸、发改、供电等部门尽快制定全市节能降耗政策措施,对耗电大户、耗能大户、耗电行业强化管理,加大工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并对有关数据进行重新核算,使单位gdp能耗达到创模考核要求。
(3)市水务局采取措施,对耗水大户、耗水量大的行业强化管理,并对有关数据重新进行核算,使单位gdp用水量达到考核指标要求。
(4)市环保局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提高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积极制定削减计划,通过关停、改造、调整、治理等措施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5)市经贸、供电、发改、建设等部门积极加大城区清洁能源区建设力度,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
(6)市教育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全市中小学全面普及环境渗透教育,提高环境教育普及率。
3、2006年11月,市创模领导小组组建创模资料组,从各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全面启动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组建本单位的创模资料组,积极开展资料收集整理。
4、市创模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专题会议,检查创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5、市创模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督查,对各部门创模工作进行考核。
6、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总结交流阶段性创建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7、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创模工作情况。
8、邀请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厅领导、专家对我市创模工作进行实地考察和指导,并根据他们的意见及时整改。
9、2007年上半年,申请省环保厅对我市创模进行省级调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0、2007年年底前,申请省环保厅对我市创模进行省级验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自查整改阶段(2008年1月一2008年6月)
1、各创建责任单位对承担的创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向市创模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向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有关资料和台帐。
2、市创模领导小组对各责任单位组织全面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各有关单位全力整改。
3、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基本完成创模软件资料建设和相关台帐、原始记录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写创模技术报告。
(五)迎接验收阶段(2008年7月一2008年12月)
1、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完善软件资料和各类台帐,进一步修改创模技术报告。
2、组织编写创模工作报告。
3、2008年9月底前,申请国家环保总局对我市创模进行技术评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技术评估意见进行整改,年底前整改到位,力争通过国家环保总局考核验收。
5、召开迎接验收动员大会,部署迎查准备工作。
四、工作措施
1、明确目标,强化领导。围绕全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总体目标,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创模的第一责任人,在市创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创模工作负总责,对创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高度重视,亲自过问,亲自抓落实。根据工作任务,拿出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序时进度和具体责任人,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模”氛围。通过召开各种会议深入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环保进社区活动,广泛宣传“创模”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提高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与法制观念,增强全市人民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和“创模”活动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模”氛围。
3、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管理。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巩固达标排放成果。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把好审批关,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控制新污染源。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强化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技术含量低、能耗高、污染重、效益差的产业和产品,优化产业结构。
4、加大投入,着力提高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水平。抓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全面整治城区河道,积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程,提高城市环境建设总体水平。组织开展创建绿色人居环境社区活动,加强市区绿化美化建设,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和清洁能源区的建设和管理,切实改善市区环境质量。
5、建立责任制,齐抓共管。对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分解,签定创模责任书,建立责任制和定期工作进展情况考核制度,对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市民的监督。
附:
*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相关部门、乡镇职责
为如期实现2008年将我市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最新公布的《“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市创模领导小组对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相关部门、乡镇职责进行修改和调整。调整后的各相关部门、乡镇创模职责如下:
一、环保局:负责全市创模规划的汇总编制、修订,并做好相关具体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组织开展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落实工作,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考核成绩连续三年名列全省前列;加强金市工业污染源管理,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达100%,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达100%;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确保每年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加强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加强环境安全防范,确保全市三年内不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不发生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牵头制定全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提请市政府定期组织演练;积极开展城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复查扩建工作,负责全市有关水体、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监测及全市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确保城区全年api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全年天数的85%以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60db(a);按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确保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妥善处理环境污染案件;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状况满意率、创建工作知晓率民意调查工作,确保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85%;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014000示范区等活动,各类创建数逐年增加;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不断提高,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版权所有
二、市发改委:负责将环境保护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保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把好产业政策关,执行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制,严格控制新上有污染项目;加快经济发展步伐,确保全市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市财政局:负责将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设立污染防治基金专用帐户;设立年度创模基金,安排和协调创模重点工程项目配套资金并监督使用;根据市发改委计划要求,协调解决各项环保建设资金,确保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四、市建设局:加大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力度,负责城市广场、公园、景观、景点、观光带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面貌不断更新;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负责城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报批工作,确保城区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加大城区道路建设与维护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环境卫生和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
五、市水务局:负责编制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及输送管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底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80%;负责编制城区河道综合整治、给排水管网和防洪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100%,且城区无劣v类水体;加强市自来水公司水源保护,确保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编制全市节水规划,并认真实施,确保全市单位gdp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负责全市江滩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报批工作。
六、市经贸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执行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制,加大全市工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开展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全市单位gdp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开展城区清洁能区建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清洁能源使用率≥50%;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七、市统计局:负责创模各项指标统计管理工作,确保统计的数据真实、可靠、可信。
八、市城管局:负责编制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底前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加大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确保市容市貌干净整洁,使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负责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的环境整治,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九、市计生委:组织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确保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达100%。
十、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机动车年检、报废及抽检工作;加强市区机动车辆尾气检测和治理,确保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5%;负责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商业噪声管理;负责开展市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在市区主干道设立禁鸣路段,确保市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十一、*工商局:切实把好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环保前置审批关,严格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加强各农贸市场管理,开展农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确保环境良好;积极开展白色污染防治工作,对在城区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以及超薄塑料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城市出入口大道景观建设,保持本部门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干线路面完好,做好公路用地内绿化维护工作;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十三、市农业局:组织开展省级生态农业市创建工作;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和报批工作;实施全市林业发展规划,提高全市森林覆盖率;做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市教育局:组织开展环境渗透教育,在全市中小学开展环境保护专题教育和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确保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十五、市卫生局:协助开展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卫生镇、村创建活动,抓好农村集镇饮用水源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医疗废水处理、医疗垃圾处置监管工作,确保医疗废水排放达标率、医疗垃圾处置率达100%。
十六、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国土及矿产资源管理,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工作。
十七、市广电局:组织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开辟创模专题节目,开展创模宣传工作,定期播放创模公益广告,环境质量报告和空气环境质量日报、预报。
十八、市文化局:负责我市文物古迹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大城区文化市场管理力度,协助城管、环保部门加强对娱乐业噪声监管。
十九、市建管局:负责建筑施工管理,实行文明施工,防治扬尘和噪声污染。
二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将全市各企事业单位烟气处理设施纳入锅炉日常运行管理中,确保烟气处理设施完好、运转正常。
二十一、市规划局: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需求,优化城市区域功能。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未编写环境保护篇章或说明的,不予审批。对工业、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予审批。对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严格把关,确保预留的绿化面积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各类管线、城市雕塑、小区景观、户外广告等项目的规划审批,提升城市容貌品位。
二十二、市委组织部:负责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强化考核。
二十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经济开发区内工业污染源管理,确保各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100%;加强对联合润通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和福昌固废处理中心的运行监管,确保尾水稳定达标排放,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100%。
二十四、*镇人民政府:负责镇属工业企业产品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三废”稳定达标排放工作;配合做好市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建设成果的巩固提高工作;按照全市创模方案中绿色社区创建要求,敦促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实施绿色、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和环保进社区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居民反映的难点热点环境问题;按要求开展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强化城郊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郊结合部面貌;组织镇属学校开展环境渗透教育和绿色学校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