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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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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治理制度范文第1篇

高危粉尘,即具有较高引发尘肺病危险的粉尘,如:石棉粉尘、焊接烟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金属粉尘等。高危粉尘作业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从事接触石棉、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上粉尘的作业,或者接触其他粉尘且罹患尘肺风险较高的作业。

高危粉尘对作业人员的危害十分严重,主要表现为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使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及引发一系列疾病。专家指出,“速发、群发、高发”的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据卫生部公布的2012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2012年共报告职业病2万7420例,其中尘肺病2万4206例,病例数占2012年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8.28%。尘肺病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分别为1万2405例和1万592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的职业病病例数较多,共占报告总数的72.77%。针对每年两万多尘肺病人数,专家指出,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

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石材加工企业和水泥制造企业进行的调查摸底显示:全国有石材加工企业1.9万余家,职工总数约25万人,接触粉尘人数约10万人;全国约有水泥制造企业5124家,职工总数约60万人,接触粉尘人数约20万人。这些行业的许多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普遍超过国家标准,大多数水泥制造企业包装、装车工艺设备落后,除尘系统设计不合理,防尘效果差;绝大多数石材加工企业处于“小、散、乱”的生产状态,干法作业,粉尘四处逸散,没有任何防尘设施,有的甚至没有为接尘工人配备合格的防尘口罩。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普遍没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意识薄弱;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部分企业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粉尘治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厂 转载皮带 污染 粉尘治理

中图分类号:X7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4-0231-01

1、引言

南京金陵电厂目前装机容量为320万千瓦左右,是南京市总装机容量最大的燃煤发电企业,燃煤使用量大,在生产的多个环节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如不采取有效的措施任其飞散,会对工作场所和周围大气环境造成粉尘污染,同时对人体的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做好防尘、控尘、降尘,保护和改善作业环境是关系到职工健康、环境安全的大事。

2、输煤系统概况

南京金陵电厂二期工程使用的燃煤由火车从矿区运至北方下水港,再由海轮运至电厂专用卸煤码头。卸煤部分胶带输送机参数均为:B=1800mm,V=3.50m/s,Q=3600t/h。

从煤场至锅炉房煤仓间的上煤系统按2×1000MW机组为1个单元设计,上煤系统胶带输送机参数为:B=1400mm,V=2.50m/s,Q=1500t/h。上煤系统胶带输送机除煤仓间胶带输送机为3路布置外,其余均为双路布置,一路运行,一路备用,紧急情况下双路可同时运行。

3、现场工艺布置及现场情况

燃煤经由滚轴筛(Q=1500t/h),大块分离至破煤机(Q=1000t/h)破碎至颗粒度

本输煤转载皮带C-8A皮带、C-8B皮带输送长度为221m,栈桥宽度为7.4m,高度为2.8m,栈桥内C-8A皮带、C-8B皮带双机并行,两侧和中间均留有通道,具体如图2所示。

4、粉尘产生原因与分析

C-8A/C-8B皮带的燃煤是由滚轴筛和破煤机两台设备落煤送料下来,先由滚轴筛筛分出粒度30mm的燃煤经由滚轴筛落煤管落至破煤机,经破煤机破碎至粒度

第二、燃煤经由破碎筛分产生大量的细颗粒粉尘,而破碎煤粉(粒径

第三、由于转载输煤设备运行速度与皮带机牵引速度快,造成输煤皮带上的细小粉尘颗粒的飞逸,造成了设备四周粉尘的无组织扩散。

第四、C-8A、C-8B皮带由于采用间隔安装输煤滚筒进行燃煤运输结构,皮带机运行过程皮带非工作面在经过滚筒过程产生抖动,造成附着在皮带表面的粉尘进行进行四散飞扬。

第五、由于南京所在的气候和地理环境因素,导致了煤质外在含水量低,水增发量大,大大的增加了粉尘产生的几率。

5、粉尘治理措施

C-8A、C-8B皮带为平行对称布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无锡市华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对C-8A、C-8B皮带进行粉尘综合治理的方案设计,采用局部密封、微负压控制的方法进行粉尘治理,具体如图3所示。

⑴在C-8A、C-8B皮带尾部加装弓形导料槽,并在导料槽的出口处加装双密封挡尘箱,导料槽靠近机尾处加装灰斗,保证尘源点(滚轴筛落煤处、破煤机落煤处)与皮带之间一定范围形成一个相对密封空间,防止皮带转运时激起的煤尘和由于快速落煤而形成的正压吸附风所造成的粉尘逸出,使正压含尘空气得到有效的收集。通过布置导料槽的长度18m,使得绝大部分大粒径粉尘通过自然沉降而落回到物料表面。

⑵由于滚轴筛落煤管的落煤高度较大,在距滚轴筛落煤1.5m处布置LFD-45立式复膜扁布袋除尘器1台,在距破煤机0.6m处布置LFD-45卧式复膜扁布袋除尘器1台,保证在导料槽内形成负压空间,并通过除尘器将大部分粉尘进行有效的收集和过滤。在通过机械振打的方式将集中收集起来的煤尘在定时被排放在皮带上,除尘器滤袋选用了进口的“E-PTFE*1微孔复膜滤料”,过滤效率能达到99.98%。

⑶在落煤口与除尘器的两边加装振打降尘装置,保证除尘器在停机清灰过程中,进行喷雾加湿,让煤尘与水雾结合,沉降在皮带上,防止在停机清灰过程中的粉尘外溢。

⑷通过对导料槽尾部出口处加装自动喷雾装置使得小粒径粉尘得到有效的水雾包络作用,使其与运输物料紧密结合而不会造成二次飞扬。

⑸在皮带机机尾下平面安装孔段清扫器,保证皮带非工作面的粉尘刮出,避免造成运转过程的扬尘。

⑹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防尘规章制度,设置专、兼职人员,加强内部管理,对于长期从事粉尘环境工作的工人,每年定期进行体检,如有发现,积极治疗。

6、总结

粉尘治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朱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三章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四章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粉尘治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总体要求

对全镇涉粉尘爆炸企业进行全面整治,辨识管控企业粉尘爆炸风险,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大整治力度,健全监管台账,强化责任落实,督促涉粉尘爆炸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制定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整治范围:全镇涉粉尘爆炸企业,特别是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发现的隐患问题但未进行彻底整改实现闭环的涉粉尘爆炸企业。

整治重点:

(一)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二)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三)防火防爆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20区是指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爆炸性粉尘云持续(长期或经常短时频繁)存在的场所,如粉尘容器内、料斗、料仓、施风除尘器和过滤器、粉料传输系统、搅拌机、研磨机、干燥机等)。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四)粉尘清理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三、工作分工

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镇安监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现将工作分工如下:

镇安监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领导要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周密部署,严密组织,做好管线工作中涉及粉尘作业企业和使用场所的爆炸检查工作。

四、整治步骤

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拟制方案

1.镇安监办公室结合涉粉尘爆炸企业数量和行业分布,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搞好协调分工,精心组织安排,增强排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相对本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全面彻底进行排查摸底,特别要核准粉尘作业场所人数,排除非涉爆企业。

(二)业务培训,提高素质

督促企业开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涉粉尘爆炸专题安全培训,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熟知并严格落实有关操作规程和标准规定, 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三)自查自纠、整改隐。

涉粉尘爆炸企业要依据粉尘防爆相关法律规章、标准规范等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围绕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4类10项问题、隐患,认真组织对本单位涉粉尘爆炸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作场所、岗位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建立隐患整改档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四)集中整治。

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集中整治。要将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采取专项检查、交叉互检等形式,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逐条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明确整改责任和任务及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办,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未落实专项整治要求、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粉尘治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继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1、认真组织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工作“回头看”。按照安监号文件的要求,督促区县局制定粉尘与高毒物品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对存在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企业,总结经验,查缺补漏,认真贯彻“革、水、密、风、护、管、教、查”综合防尘和降尘,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实行挂牌督办制度,跟踪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督导企业做到整改措施、方案、时限、资金投入、责任人员“五落实”。对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整改到位且有毒物质浓度超标的,一律停产整顿,达不到要求不得复产。

2、深入推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召开全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会议,部署家具企业按照总局《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要求,加强生产工艺和防毒、除尘设施技术改造,认真抓好喷漆、涂胶和晾漆等环节高毒物质危害及作业场所粉尘危害的治理。督促区县局制定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方案、停产整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至3月底达不到要求的停产整顿,到9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抓好矿山开采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我市矿山开采、矿石粉碎等企业粉尘危害严重。各区县要督促相关企业参照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和石棉开采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要求,督促企业落实综合防尘和降尘措施的,加强生产工艺技术改造等各项治理措施,提升防护能力,减少和控制粉尘危害。

二、健全两支队伍,为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4、积极推动各区县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推动各区县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加强区县、镇办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已经独立设置职业健康科的区县局,要根据职责调整后新增职能,进一步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尚未独立设置职业健康科的,要借此次职责调整的“东风”,争取独立设置内设机构,充实熟悉业务的人员,以适应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面广、量大的需要。要利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颁布的有利时机,加强职业健康执法队伍建设。要依照国家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装备建设,配备监管仪器、检测检验设备、个人防护用品、调查取证设备等,提高监管效能,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5、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按照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积极推动在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陶瓷、机械、纺织、轻工等行业企业和职业危害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并纳入年终考核。规模以下企业由各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

三、突出三个重点,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6、突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通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大职业健康宣传力度。聘请国家和省、市不同层面的领导和专家授课,突出抓好职业健康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建设。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请国家总局有关领导授课,对全市安监系统职业健康监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业务素质、履职能力和依法监管水平。通过请进来走出去、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年内对全市安监系统职业健康监管人员轮训一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采取不同培训形式,强化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管理层守法观念、管理水平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

7、突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指导市管企业建立完善职业危害申报备案制度,在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基础上,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时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区县局要参照市局做法,在去年申报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抓好区县企业的职业危害申报。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的企业和职业危害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今年要全部完成职业危害申报。通过申报逐步摸清用人单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现状与分布,为建立职业健康监管信息档案打好基础。要加强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严肃查处拒不申报或申报虚假信息的企业,推动用人单位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指导相关部门抓好分管企业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8、突出职业卫生许可和“三同时”监管工作。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工作。国家总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颁布后,要召开会议加强宣贯培训。在全面实施阶段,要督促指导各区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以安监部门的监管能力为原则,以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确定实施许可的发证范围,健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等工作程序,切实把好源头监管关。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积极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交接工作,确保与卫生系统工作的连续性,认真做好受理项目的审查和验收,确保工作平稳延续。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抓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落实,有效控制职业危害产生的源头。

四、落实四项措施,全面推进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9、加强职业健康专项执法工作。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以及落实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体检等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查处职业健康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企业自觉履行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国家一系列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

10、选树标杆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选树标杆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管理工作、教育培训、健康监护、防护用品、应急救援预案等,召开现场会,采取典型带动,在全市总结推广。各区县局也要在辖区内企业中培养选树职业健康标杆企业,以点带面,进一步提升职业健康监管水平。

11、突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分类监管。我市职业危害最严重的行业主要是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制造业、化工行业、建陶和建材行业、冶金行业、轻工行业、纺织业等,其粉尘和有毒有害物品较多,易引发职业病。根据行业分类,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职业健康监管纳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加强上传培训,通过综合监管平台实施分类监管,为监管和执法提供快速、及时、翔实的数据信息和决策参考。

12、健全完善职业健康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与卫生、人社、工会、发改、环保、经信、质监、住建、交通、国土、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通过召开全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会议,对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相关部门做表态发言;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相关文件,从组织领导、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工作协调、联席会议、相互通报等方面,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推动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全面开展。

五、夯实五项基础,强化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

13、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监管、部门抓督查、企业抓整改的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市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摸清具有独立法人的二级、三级单位状况,进一步强化监控措施,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组织区县交互检查、分片督查和专项检查等,加大职业健康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企业自觉履行职业危害防治义务,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

14、认真做好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工作。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危害信息指南》等国家标准,组织开展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劳动者提供。

15、督导企业建立职业危害检测监控制度。加强专项检查与监管、引导,抓好检测监控制度的落实,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检测,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并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粉尘治理制度范文第6篇

具体做法如下:

一、完善“四项制度”。一是完善了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职责。持续全方位推进精细化管理,根据综合防尘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把井下所有地点按照生产和辅助单位管辖范围,对综合防尘工作分片包干,挂牌管理,及时修订,并对各片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检查验收作了明确规定,使综合防尘工作职责明确、任务明确、标准明确,杜绝了推诿扯皮现象,做到了时时有人管,处处有人问,事事有标准。二是完善了综合防尘管理网络。构建了矿月度排查、专业旬排查、区队周排查、班组班中排查和岗位工种岗前排查的“五级防控”网络,并严细信息收集、、认领、落实、验收、考核、通报等“七个步骤”的管理,以职能部门严督导、责任单位严落实、责任追究严奖惩实现了综合防尘的可控、受控。并推行了专业部室管理人员、矿副总及以上领导定置定向综合防尘责任包保,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三是完善了监督检查流程。采取定期监察、突击监察、专项监察等九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织密检查网络,堵塞管理漏洞。并进一步细化规范了11种类型的安全质量隐患监督检查流程,将综合防尘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逐一明确了督察形式、重要督察地点及闭合流程,提高了综合防尘监察效能。四是完善了考核兑现机制。全面开展文明清洁型采掘工作面创建活动,对井下各采煤掘进区队划分了竞赛区域,细化了清洁型采掘工作面检查验收标准,建立完善综合防尘管理台帐和记录,通防工区负责每旬一次检查验收,每月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并将检查评比情况进行全矿通报,对考核得分最高的采掘区队,奖励1万元,得分末位的区队对等罚款。同时矿专门设立2万元基金,用于对取得优胜矿井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进行嘉奖,奖罚力度之大,重视程度之高,在近年来是少有的,充分证明了矿党政对我矿综合防尘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彻底根治煤尘的决心和信心。

二、抓住“三个源头”。多年的工作实践让我们深有体会:粉尘防治必须先从其产生的源头抓起,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再大的努力也是徒劳。为此,我们结合矿井特点,重点抓了三个源头:一是抓入井风流净化源头。我们在矸石山翻罐笼建立了矿车自动冲洗系统,所有矿车入井前必须冲洗干净,且所有装沙、水泥、石子的矿车下井前必须加盖防尘罩,杜绝矿车在运输途中产尘扬尘。在副井口、洗煤厂至矿西大门沿途及主要产尘点安装了自动卷绕冲尘器和旋转式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定期对路面、产尘点冲刷除尘。二是抓采煤生产源头。在采煤工作面实施了煤层长壁注水短壁煤体注水,使落煤、司机操作、移架、多工序和回风巷五个工序的煤尘浓度平均降低了26%,较好的解决了综采工作面煤尘治理难题,并为矿井综采工作面粉尘控制提供了一条可靠有效的经验和途径。同时,我们安装了移架自动喷雾、随机自动喷雾、采煤机二次负压降尘装置等,并安装了粉尘浓度传感器和智能降尘系统,实现了粉尘浓度实时监测和自动喷雾降尘。

在运输巷、主回风巷等地点设计安装了全封闭挡尘帘,将煤尘集中后进行消除,减少了粉尘污染和人工降尘范围、周期。三是抓掘进生产源头。巷掘进工作面实施了短壁快速注水,通过注水前后粉尘浓度的对比,打眼、扒装等工序的粉尘浓度均降低了30%以上,特别是放炮工序粉尘浓度降低了42.32%。炮掘工作面安装了放炮远程喷雾、扒装机自动喷雾,综掘工作面安装了湿式振弦除尘风机、湿式振弦除尘风机,并坚持正常使用。另外,在井下大巷、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运输上山等地点安装了红外线自动喷雾、微震动喷雾、隔爆水槽自动加水装置,统一了管路的安装标准等。通过以上措施,降低了矿井井下粉尘,消除了煤尘爆炸隐患,改善了职工作业环境,确保了职工的身心健康。三是加大“三新投入”。即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投入,积极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综合防尘技术和高压喷雾除尘技术,重点对雾化效果好、安装方便、维护简单的风水联动喷雾、组合喷雾进行广泛使用,大力提高了综合防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近两年,自主设计和推广应用的推拉式全封闭捕尘帘、转载点全封闭喷雾帘、皮带运输巷微震自动净化喷雾帘等100余项创新成果,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综合防尘和通防质量标准化的提升,为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二、我矿综合防尘管理存在的问题此次调研,我们共计座谈党员群众32人次,发放调查问卷34份,通过整理,提出制约我矿综合防尘管理的问题有如下几条:1、各别基层单位对矿井综合防尘的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在防尘设施新技术的使用上图省事怕麻烦,使很多防尘设施在现场使用效果不太理想。2、我矿井下防尘管路长达56610米,管路老化严重,特别是南、北翼皮带机道、采区回风巷等地点的管路锈蚀尤为突出。3、冲刷煤尘难道大,特别是冬春季节,巷道特别干燥,现有冲刷周期满足不了防尘要求。4、我矿开采的煤层孔隙率低(只有4%左右,在所有孔隙中,微孔和过渡孔占84%左右),煤质坚硬(f=2.5~3)、煤体原始含水率低(约为1%)、煤体润湿性差等原因,只是常规防尘措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5、工作面短孔注水在检修班进行,在有限的时间里,要完成打眼、封孔、注水等工作,煤体润湿时间短,注水工序和注水参数有待优化。

粉尘治理制度范文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利益至上,安全生产至上”摆在突出位置,以讲大局、讲和谐、促发展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产品、生产技术更新换代上下功夫,形成“整治引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努力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我市石英砂产业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使全市石英砂企业开采、加工的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水平、产品档次和企业创新能力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

三、治理内容

此次石英砂企业粉尘治理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及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澄清底数阶段。(8月1日-5日)

饮马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石英砂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石英砂企业的文件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按照要求应当实施停产整顿。)

对全市石英砂加工企业全面开展普查摸底,对无证非法企业和家庭小作坊生产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合法有证的企业要按照要求澄清底数。澄清企业底数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类型、规范、加工工艺从业人数、接尘人数,实现逐个企业确认,建立健全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档案。

(二)整合重组和技术改造阶段。(8月6日-15日)

1、石英砂企业要严格按照《石英砂(粉)厂防尘技术规程》及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本着限制干法、发展湿法的原则,加快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对于干法或湿法加工企业,其原矿破碎工序必须实行喷淋洒水,整个加工生产线特别是破碎、粉碎、转运、筛分、分装等加工环节必须全部实行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并设置切实有效的通风收尘设施。

2、对石英砂企业年产在2万吨以下的干法加工企业和年产1万吨以下的湿法加工企业要实施关闭。

3、对中小型石英砂企业要实行布局重组,扩大生产规模。中型以上独立技改的企业要积极制定企业技改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标准和措施,做好技术改造工作,提高石英砂企业粉尘危害治理水平。

(三)检测评价阶段。(8月16日-25日)

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石英砂企业技改后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设施评价,并报市安监局备案;开展检测与评价,全面掌握全市石英砂企业技改后粉尘危害治理状况,防尘设备设置情况及粉尘防治管理情况,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26日-31日)

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对已检测评价合格的石英砂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对其粉尘危害治理、技术改造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石英砂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的技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技改、评价合格的企业必须经市安监局组织验收,批复生产后,方可恢复生产。石英砂企业停产整治技改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标准验收,整改一家,验收一家,批准一家,督促企业尽快技改,达到标准,扎实做好各阶段的整治工作,为迎接国家、省、市专项检查做好准备。

粉尘治理制度范文第8篇

为巩固和提高我市职业危害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以及我市开展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成果。按照省安监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监综〔2009〕133号)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局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规范我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增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改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环境,有效遏制职业病易发势头,从而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权益,促使全市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范化。

二、治理范围

专项行动治理的范围是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重点是矿山开采、石料加工、冶炼、造纸、陶瓷生产、水泥制造、化肥农药生产、医药生产、玻璃制造、皮革加工、涂料及颜料生产、印刷业、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纺织业、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

治理的主要内容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具体包括:

(一)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三)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六)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七)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八)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九)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十)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十一)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十二)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及督促从业人员的正确佩戴情况;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明确职责

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联合成立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监管科,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10月)

各县区按照省和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统一要求,制定本辖区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和重点任务、措施和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3月)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的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问题能及时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一律停业整改,要做到“五落实”,即落实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要求、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同时,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查,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生产企业。

(三)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月-8月)

各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对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情况的检查、验收,采取各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建立治理台帐和档案,继续加大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力度。对自查整改仍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要督促继续整改,直至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各县区要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中,摸清治理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按照附2填报),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情况(按照附件3填报)。并由各县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9月-11月)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督查,并对督查中发现的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的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认真,因治理不到位而发生群发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专项行动结束后,要总结经验,找出不足。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区要继续学习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领会《*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亳安监〔2009〕68号)精神和要求,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切实抓好治理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确保治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取得成效。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各县区要成立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治理范围、部门职责、工作措施和要求。并于9月3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抓住工作重点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地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组织排查,并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要加大对石料开采及加工、皮革加工和电镀等企业的督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未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且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的,限期整改并如实申报。对作业防尘防毒设施落后,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个体户和小作坊,要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关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