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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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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集体经济组织 相互关系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0)03-0016-03

在农村民主管理实践中,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常常纠结不清,带来了一系列亟待理顺的问题。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独立组织。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组织载体。而根据《宪法》和《农业法》等法律,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机制中“统”的功能的承担者,大致可以分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按照丁关良提供的数据,1999年全国有农村社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233.4万个,其中乡(镇)一级3.7万个、村一级70.6万个、组一级149.1万个,分别占乡(镇)总数的82.5%、村总数的96.2%、组总数的27.9%。因此,在村一级,既存在村委会,也存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前者是农村群众的自治组织,后者是具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自的经济组织,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

但是现有法律规定在两者职责权限上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依据《农业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做好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对此,《村委会组织法》也予以肯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一规定应当说明确了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但是该法在同一条中又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从而造成了村委会职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的交叉。据此,村委会在集体土地等资产的管理方面,可取代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如此,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交叉的规定在多部法律中都有体现。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又如,《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由村委会实施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事项,究竟该由谁负责?会不会带来“大家都负责,大家都不负责”的问题?如何防止推诿扯皮的情况?张丽琴指出:一些省(市、自治区)的地方立法中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大多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独立行使经济管理职权,但是在尚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中,由村委会行使相应的权力。如《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组织《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尚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暂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在实践中,虽然绝大多数地方都成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其功能虚化、弱化,村委会替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十分普遍。

鉴于这种情况,有人提出要扩大村民委员会的经济功能,使之向集体经济组织方向发展。在近来的《村委会组织法》修订中,也有人主张明确村委会主任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的法律地位。这些主张的实质是将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二为一。其理由主要是,既然在许多地方村委会已经在事实上替代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干脆就从法律上予以确认,以避免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冲突,而且合并后也可以减少人员,节省开支,减轻村级负担。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从理论上看,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都以建制村为地域范围,以该地域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但是它们的性质不同,两者有着不同的组织目标、价值诉求和运作逻辑。村委会虽然在法律上定性为群众自治组织,并不是政治组织,但是它与一般的自治组织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村委会的成立并不是基于自治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设立的,村民也没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村委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此项规定,村委会设立的提出和批准都是由政府决定的,村民的共同意志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其次,村委会承担了很多政府职能,如协助政府完成各项任务,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等。按照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虽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村民委员会有义务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村委会是一个准政府性质的公共权力机构。许多外国学者也因此将村民自治理解为“地方自治”。

村委会的公共性决定了它的组织目标是为村庄社区内的所有成员提供同等的公共服务,公平正义是它的价值诉求,民主是它的运作逻辑。这就是为什么《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因。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经济组织,它的组织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即做好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效率是它的价值诉求,资本决定发言权是它的运作逻辑。虽然法律也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但是两者还是有着根本性差异,在价

值诉求上甚至存在冲突,因此不宜混同,也无法混同。

从实际来说,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可能会带来减少开支等暂时收益,但是从长远看会带来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一是会给村委会干部利用执掌公共权力的优势谋取在经济组织中的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在当前两者关系不清的情况下,许多村官违法犯罪和腐败案件都与贪污、侵占、挪用、挥霍集体财产有关,在土地征用问题上尤其突出。一旦两者合并,则面临更多的“内部人控制”风险。

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第2篇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现状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基本构成

一是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由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土地的一种共有制形式。二是我国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分三个部分:农用地;宅基地;集体企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地。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现状

截至末,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覆盖率6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率46%,宅基地登记发证覆盖率80%。

(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和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现状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的收益主要产生于征收和流转过程中。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后,政府通常得给予四种补偿费用,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主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收益分配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收益分配。

1、农户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主要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个人承包经营户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却不能直接作为受偿主体,而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那里受偿。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政府-集体分享型、集体独享型、限制性集体独享型、政府-集体-农户分享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型。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收益分配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增值收益由集体和土地使用者分享型;增值收益由土地权利人和政府共享型;土地权利人包括集体和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再转移收益由原土地使用人和政府分享型。

(四)我国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大体上可分为三种:以第一轮或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承包地或划地人口为依据;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人口为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日期起为时限的年龄段为依据,包括死亡人员、新生婴儿、迁出、迁入人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越来越困难,一是部分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使户籍的迁移变得相对容易和简单,使原来单纯以户籍作为判断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难以适用;二是身份变化所引起的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界定难。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的虚位

“农民集体”只具有抽象的意义,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所有者主体。而事实上的“集体所有”则表现为无实际内容的集体“空壳”,集体所有使所有者处于“虚位”状态;同时,农民集体常随行政村组的存废、变更而存废、变更的状态,产权主体的地位极不确定。

(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

国家只是在名义上和法律上承认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事实上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事实上由土地使用权所代替,“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才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因此,作为集体的农民和“农民集体”实质上都没有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

(三)征地补偿标准低,使用和分配也不规范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低,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所获收益比重过大。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征地补偿收益使用、分配不规范。四是集体土地流转中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农民利益分配关系不确定、不规范。

(四)产权的激励功能不明显

由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没有长期化保证,土地承包期短,政府又可以对已经用承包制承包的土地随意调整、限制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及采取行政方式更改土地承包经营,使农民难以形成长期的生产积极性,限制了经营预期,结果对农民而言没有形成必要的土地投入激励机制,影响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及框架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农地资源及人地关系的特点,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建立以新型的产权关系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构建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显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使农民拥有有效的土地产权。

(一)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首先是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关系。农村集体应当是为一定物质、经济的利益而聚集形成的,集体的意志应当是其成员的共同的意愿指向,农民集体的成员应当能够享有所在集体的权益。其次是村民委员会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组织的性质,具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及其相关产业组织之间的自愿合作或者联合,不应成为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组织。最后是政府管理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侧重于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管;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则应侧重于对本集体内部土地资产的具体管理和对农户行使土地使用权的监督。

(二)确保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的实现

要充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必须要以法定的形式赋予农民集体真正的所有权和农民个人真正的使用权,要保证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充分体现,要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要在服从国家或集体全局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集体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土地的处置权。

(三)逐步建立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要明确集体所有制中“集体”的内涵,创新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其次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解决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合理分配收益。

(四)拓展国家宏观调控权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除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外,还包括规划权、管理权、发展权等。国家应强化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规划权、发展权。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不断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使相关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五)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框架

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框架如图1所示。

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一)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在法律上界定产权主

体,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关键。一是应对集体成员的资格予以确认。允许各地以户籍为基础、经由严格的村民自治程序自主决定,并承认所有成员有平等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二是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以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一法律形式予以体现。三是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稳定农村土地关系。四是明确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关系,保障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二)集体成员享有平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可以考虑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细分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以及农民个体成员权益,两者产生连带法律关系,成员人的权益依附于所有权,所有权由各成员人的权益组成。集体成员在征地补偿安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上都有相应的、平等的收益权、表决权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置,由三分之二以上集体成员表决决定。

(三)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一是承认农村土地所有者的排它占有权,以便有效抵制对土地的侵权行为。二是推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物权化。将农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定化、固定化、可继承化和市场化。三是强化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的收益权能。国家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征用农村土地。四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处分权能。

(四)依法保障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是配套改革国家土地征用制度。严格控制政府征地行为,强化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二是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对集体土地参照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有限地流转的制度,并对其出让、出租、转让、抵押等加以明确规范。三是放开并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显化农民财产权价值。四是合理分配集体土地流转收益,保护国家、集体、农民共同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1233139

农村土地确权的内容直接Q定了农村集体改革的发展方向。在开展农村集体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于农村土地经营和转让的试点的应用和拓展,并且应当加速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所有权等权利的鉴定登记机构的工作的完善性、全面性以及有序性。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可以有效的保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

1 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因此农村土地确权对于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度,我国农村现阶段主要的基本经济制度。随着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不动摇。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的规模和范围十分的庞大,因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工作开展的难度也相对较大。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但是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的清晰度始终都不够理想,并且产权管理责任的分配不明确,对于产权的保护措施开展的也相对不全面,从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有效改革[1]。将土地确权应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可以使得农村的集体产权的关系更加的明确,此举使得农村能够更好紧跟我国城市的发展步伐,共同做到经济的飞速进步。

同时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城市的边界的扩展速度也在不断地增高。因此农村集体产权归法也在不断的变化,大量的农村土地资源存在着流失问题。并且随着农村与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在农村土地占有赔偿等问题上,出现分歧和冲突的现象也十分常见,因此开展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农村的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对于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存在着重要的意义。

2 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

2.1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保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广大的农民,是农村在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所要坚持和明确的基本原则。我国的相关法规章制度,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宪法》都对于我国的土地确权和集体产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的集体产权实施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确立产权的法人地位,因此制度的实施效果仍然不够理想。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保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可以使得我国的集体产权实施过程中的产权法人地位更加明确,从而使得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得以有效的改革。

2.2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强化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保障

农村土地确权应用的基本内容就是应用法律的方式明确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和涵义[2]。从土地管理的角度上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具有以下的几个方面的内容:农村集体产权中的发包权。农村集体产权中的发包权的基本内容是指:农民拥有对其所有土地或者是国家依法分配其的土地资源的发包的权利;农村集体产权中的调整权。农村集体产权中的调整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正常情况下已经签订的合同不能够随意的调整或者是变更,但是如果在承包过程中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期的因素,可以应用农村集体产权适当的调整合同上规定的内容;农村集体产权中的管理权。农村集体产权中的管理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农民在国家和政策和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对于承包放流传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

3 总结语

开展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当明确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探究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保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以及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强化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保障。通过开展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促使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种类和划分制度更加明确,从而使得我国的农村在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下迎来发展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

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研究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农业经济却呈现出越来越弱的发展迹象,“三农”问题日益凸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农村一项根本经济制度,在我国实施了近50年后,是否还能继续支撑中国农村经济向前发展,又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学术界讨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其权能问题,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与发展问题。

1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

鉴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性和抽象性,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也是学者们的共识。但是究竟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如何界定,学者们的观点莫衷一是,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说,即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是“农民集体”说,即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全体农民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三是村民委员会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一种法人所有权,因而集体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四是村民小组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将村民小组确立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既尊重了历史,也具有现实可行性,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代表农民的利益。

2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问题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问题,近年来学者们发表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有特殊民事主体~农民集体享有的单独所有权,即指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对自己拥有的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

3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问题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但仍具有财产所有权的基本特征。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问题,学术界普遍认为尽管法律规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但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性,致使现行土地立法从国家管理角度行政性的制约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居多,而从民事权利角度经济性的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相对不足,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国家土地管理权的严重干涉,甚至有些方面国家土地管理取代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从而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各项权能受到损害,具有不完全性,是权能“有名无实”。

4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与发展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以及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的农村土地制度在农村经济社会中的适应性及优越性逐渐淡去,而其在产权主体、权能等方面的弊端越发显现。他作为一种基础性的制度,能否继续职称、推动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质疑。主要有三种主流观点:(1)国有化取代集体土地所有权; (2)私有化取代集体土地所有权;(3)坚持并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

5简单评析

从以上综述可以看出,近年来,围绕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问题,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性质、权能及其改革与发展等几个问题上。并且,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存在模糊性和抽象性,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完全性及其产生的原因都已形成共识。然而,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究竟如何界定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学术界的认识依然存在分歧。

就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问题而言,学者们的认识之所以会存在分歧,主要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土地利用状况不同,情况复杂,而有些学者往往只根据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演绎出整个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对象,导致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实际得出不同的结论。

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与发展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学者们所侧重的矛盾不同。集体土地所有权私有化观点侧重的是效率问题。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从集体土地的利用效率及其交易效率两个方面分析,认为土地的私人产权制度安排是实现农业市场化经营、提离农业经济效率的客观需要,然而,私有化的观点却忽略了我国农地对农民的强大的社会保障功能。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观点坚守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意识。然而,国有化的观点却忽略了这种做法的现实可行性。坚持并完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观点关注的是社会问题。这种观点认为,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是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现实的,同时也是最经济可行的做法。然而,就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如何完善,学术界的研究或者仅限于对一些典型地区的典型做法的经验总结,或者仅从“本本出发”而非从“问题出发”寻求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方案,这些做法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还有待实践的检验。这不能不说是目前研究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1] 张红宇,刘玫,王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变迁:阶段性、多样性与政策调整.农业经济问题,2002.3.

[2] 张永良.城镇化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4.3.

[3] 武萍.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化问题的探讨.中国农垦经济,2004.7.

[4] 肖方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中外法学,2003.4.

[5] 范成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良研究.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5.

[6] 李刚.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完善.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9.

[7] 黄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研究.南京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2.6.

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第5篇

大部分村子都是流水账,村民一般也不懂得去查账,财务人员便利用职务之便自行设置会计科目,原始凭证不装订也不编制报表。缺少财务专业人才目前,我国农村财务人员大多数都是由村干部直接任命,这样就加大了“用人唯亲”营私舞弊的几率。随着村领导的换届,财务人员也更换频繁,这样使得财务人员的责任感不强。绝大多数农村财务人员都是村民,无证上岗较多、业务水平不高、专业知识匮乏,不能与时俱进,学习新的会计有关制度,农村缺少真正懂财务管理的专业人才,所以才会导致账务处理不及时、不准确。财务公开化形同虚设有的村领导对财务公开化不重视,利用村民对自己的信任,随意支取村集体资金用于私事。农村财务人员对财务公开化的认识度也不够,没有及时对账目进行公开,直接导致村民自身利益受损还蒙在鼓里。虽然已有许多村公开了账目,但是流于形式弄虚作假、避重就轻,使得村民无法了解真实情况,更无从查证。内外部监督力度匮乏内部监督是指当前许多村子都设有的民主理财小组,但大都是村干部指定人员,部分人员不懂得财务知识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形同虚设。外部监督则是指农村财务组织的审计制度不够完善,审计部门不能及时对村级财务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这也是导致财务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处理首先,农村财务组织要严格遵循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农业部、财政部新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合作财务经济制度》的相关要求。其次,制定与本村实际情况相符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会计法》规定的设置会计科目,明确各相关人员职责。选用自身素质及专业知识过硬的人员开展财会相关事宜。避免打白条、无票据等不良现象。做好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及财会人员离职移交工作。最后,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农村财务管理有关法律制度。定期进行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素质严格按照会计准则选派业务知识及品德良好的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取消村委会直接任命制并由上级部门派人监督。还可以实行聘用制,招聘一些经验丰富、自身素质高的专业人才帮助村委会管理村级经济业务,根据职称高低和工作量大小给予薪酬。这样既有利于稳定农村财会队伍,又可以充分发挥财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定期对在职财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加强自身专业知识、法律知识、会计职业道德,使其更好地为村民服务。村干部在加强自身政治修养的同时也要长期对财会人员思想进行教育,告诫财会人员要奉公守法,保障村民财产安全,切勿徇私枉法。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与出纳一定要分开设置,绝不可一人包办。财会人员应明确自身职责及权利义务。上级部门要对财会人员进行定期业务考核,保证村级财会队伍的先进性。打击违规违法行为落实财务公开制度目前,少数村级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认识不够,更有甚者试图在村民身上“捞油水”,以至于贪污挪用现象常见。要改善此种不良现象,首先,要加强乡村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以及加强对财务管理知识的学习。上级监管部门也要加大打击农村违法乱纪的力度。其次,要全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对村里利用集体资金的支出要及时公开,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民主财务监督开展财务管理、法律知识普及的宣传教育活动,从思想上让村民懂得理财规划,以及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定期派专业人员到各村进行经济法律讲演,使全体村民都加入进来学习经济法律。同时,选择一些有责任感道德品质高尚的村民组成民主理财小组,由村里组织学习先进的理财知识,然后由其制定相应的理财规划并定期向全体村民做财务报告,各成员应充分履行监督义务,充分给与民主理财小组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权利。真正做到民主监督、民主决策,让村集体资金充分公开、透明地进行运用。健全农村审计机构和强化审计职能,由乡镇审计人员到各村进行财务审计工作,加大审计力度,组成联合审计小组到各村进行审计检察,确保农村财务审计有序进行。创新农村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电算化发展农村财务管理,可以推行农村财务会计制度。该制度可以为各村提供综合会计服务、为各村各种记账业务、协助各村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各村健全各种财务管理制度。被的各村仍是会计主体,农村财务组织可以在存款额度内进行支取业务,依然由村负责人审核所有支出凭证。记账部门凭借其高素质的专业能力,为村里提供及时、可靠、真实的会计记账业务。避免私自挪用和违规,保证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制度性。会计电算化可以提高财务处理的工作效率,对集体资产进行有限控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还可以节省人力物力,真正解决农村财务管理落后的治本之法。但要想使电算化普及,首先要提高农村会计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其次还需要上级部门的全力支持,派专业人员到各村进行指导。这样就可以使农村也走向信息化管理,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起到重要作用。

农村财务管理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基石,鉴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村财务管理出现的诸多问题,提出健全各种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人员素质、落实财务公开制度、增强民主财务监督、以及实现整个农村电算化管理等措施,切实有效地全方位搞好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工作,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作者:邵华清 李婷 单位: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佳木斯大学信息电子技术学院

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农民收入 改革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收入增长

农村土地制度主要包括农地的所有制度、使用制度和国家管理制度,它反映的是农户与土地、农户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重要经济制度,又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土地是农民维持生活和发展生产的最基本的物质资料,因此土地制度对农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关系

土地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撇开所处的社会经济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土地所有制度的影响。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方式决定农民对土地和农产品的最终所有权和受益权。二是土地使用制度的影响。在土地所有制度既定的条件下,农民经营和流转土地所得也是农民收入的重要部分。三是土地税收制度的影响。土地税收是对农民收入的直接剥夺,与农民收入成反相关。四是土地经营规模的影响。土地制度必然制约着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而农业经营规模必然制约着农业劳动生产率,从而制约着农民收入的增减。

(二)现阶段的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

党的后,我国农村普遍建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制度。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对高度集中统一的合作制的扬弃,其本质是对集体统一所有和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新农地制度在保留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适应了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客观实际,按所在地的人口与土地比例和土地肥沃程度承包给农户,从而重新确立了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分离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土地制度在改革初期,极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迅速解决了农村的温饱问题。但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农民收入增速减缓,1985年至1991年,年均增长仅4.2%,1992年至2003年,年均增长也就维持在5%左右。考虑到城乡和地区差异,农民收入增长更加缓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弊病日益突出,已成为农村生产力提高和农民增收的瓶颈。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预期目标是形成农户、集体和国家三者合理性的制度框架,即土地经营权、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优化配置。然而,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不是完善的农业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存在着矛盾,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显现出固有的弊端。现阶段的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制约农民收入增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使农民经营土地缺乏安全感,从而减少对土地的生产要素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中指出:“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模糊了土地的产权关系。这导致农民经营土地行为的急功近利,使农民不愿在土地上追加生产要素,或者掠夺性开发土地,变相减少了农民的生产性收入。

第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流转制度和保障制度不完善,导致土地资源配置基本上处于计划模式,减少农民通过土地取得经营性收入和补偿性收入。近50多年,农村土地制度经历几次较大变革,这导致农民在使用和流转土地时缺乏对土地制度的信赖,进而使农民忽视土地供求关系,从而减少了土地的经营性收入。加之一些地方干部随意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而给予农民的补偿经过行政机构的层层扣留最终与农民预期的土地产出相差很大,这就抑制了农民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限制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延缓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农业社会的演变,影响农民从现代农业生产中受益。我国长期存在人多地少的矛盾,现行的土地制度严格限制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转让权等方面,加之土地的所有权在土地承包后不得变更,承包地也不得买卖,致使土地无法按照市场需求合理配置,农业生产一直处于不经济状态。

二、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农民收入要真正实现稳定持续地增长,必须建立一个能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保障农民利益的制度性构架。因此,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在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第一,明确土地产权关系,落实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主体地位,赋予农民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制度框架,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严格界定和规范土地所有权关系,使土地所有权主体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第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制度,提高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本收益。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的一元化土地市场,消除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从而实现土地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所以政府在征用农民土地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建立一套符合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利益的动态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第三,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有利于土地向比较优势的农业生产单位集中,从而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优化投入和产出比,构筑农产品质量和价格的竞争优势,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以农村土地税费改革促进土地制度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财政部门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农业和农村领域的税费制度,使财政向农村偏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进而带动和促进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民增收创造稳定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续).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第7篇

关键词:土地制度;创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1日

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这一制度安排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农村土地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主要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改革前,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土地“集体所有,集中经营”;改革后,变革为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单是这一变革,就带来了农村经济的巨大变化。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新的土地制度安排开始出现问题,最主要的矛盾就是农户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于是,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就产生了,在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一、“两田制”模式

“两田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将集体的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经济田)两部分。口粮田按人平均承包,体现社会福利原则;责任田有的按人承包,有的按劳承包,有的实行招标承包。两田制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对土地承包方式的适当调整。为了使这种承包方式在较长的时期内发挥作用,各地都对两田制的承包期做了适当的规定,一般为10~15年。在承包期内,人口发生变动,一般都采取“两田互补、动账不动地”的办法进行调节。这种调节办法是在农户承包农田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农户增加人口,增加其口粮田,减少等量的责任田;农户减少人口,减少口粮田,增加责任田。两田制这种承包方式,使人地矛盾能够得到适当的缓解。两田制特别是对责任田的招标承包方式,是在农村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承包形式。这种承包形式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承包中来,有利于土地的相对集中和采用现代化生产手段,对于加快农业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两田制”的早期制度绩效大于其制度缺陷,但农业部课题组(1995)数据表明:“两田制”不一定具有普遍的和长期的适用性,在土地稀缺的地区,“两田制”的制度安排意义不大。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即在按人口落实社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农户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经营。土地经营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体积累以后,按照社员土地股份进行分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主要有土地折股、合理设置股权、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分配方式、确定组织管理机构。就其内在机制而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农民、集体、企业、国家等多元主体利益于一体的一种均衡机制,主要是由于土地增值收益所诱致的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有效实现了集体目标和土地使用效率目标的统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与一般股份合作制相比较,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股权构成要素的差异。农地股份合作制主要以土地承包权为股权,但因土地承包权缺乏处置权利,是一项不完全产权,而一般的股份合作制要求股权要素具有完全产权权能,否则股份合作制在经营收益分配和风险机制上对股权的处置难以确定,即土地股份合作制不能体现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机制。因此,农地股份合作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股份合作制的成立条件看,其并不具有股份合作制条件,但基于我国农地制度的特殊性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只要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就能实现土地经营机制创新。从这一角度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我国农地制度的长久安排,只不过是为突破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制度约束瓶颈的一种手段。尽管如此,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仍然体现出了强大的活力,是当前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有效手段。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例子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南海、温岭、苏州、辽中、北京等。

三、“四荒”使用权拍卖模式

农村四荒地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其流转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四荒”使用权拍卖一般发生于西部落后地区,它打破了行政区域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而且承包期限长。但有学者意识到,应注意社区成员的平等权利,防止“四荒”使用权被贱卖现象。

四、“股田制”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现状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农村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长期滞后,广大农民一直游离于社会的保障网之外,他们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个人或家庭来承担。这种状况不利于深化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政府和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计划经济时期,广大农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是以社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制度提供的,其特点是全方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这种微不足道的集体经济保障,随着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而逐渐消失。之后,农村除了“五保户”和烈、军属以外,广大农民基本上没有享受到任何直接的社会保障。从社会保障费的支出看,占人口8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只占总数的11%,而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却占到了总数的89%.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受着完全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民实际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原因之一就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广大农民,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农民因病致贫、因老返贫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试点和探索。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不尽人意。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民政部从1986年开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积极探索。1991年,在山东烟台等地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截止1997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0多个县(市、区、旗)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8000多万农村人口参加保险。表面上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得不错,可实际上它实施的情况并不理想。截止1998年上半年,尽管全国已有80%以上的县参加了保险,但只占应该参保人数的12%,也就是说,经过好几年的推广、运行,仍有88%的农民游离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之外。

2.广大农村地区医疗保险的覆盖率非常低

20世纪80年代初,制度解体以后,农村原来的合作医疗制度随之瓦解。虽然1994年以后各地作了一些努力试图恢复合作医疗,但由于缺少可靠的经济来源和有效的制度设计,重建的合作医疗往往持续的时间很短,甚至“随办随散”,坚持下来的合作医疗也主要分布在发达的沿海地区。目前广大农村地区医疗保险的覆盖率非常低,即使在重建农村合作医疗的期(1997年~1998年前后),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口覆盖率在高收入地区仅22.2%,而在中等和欠发达地区仅1%~3%(《中国卫生年鉴》,1999)。另外,根据卫生部1998年调查数据显示,有87.44%的农民成为没有任何社会医疗保障的自费群体。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01年的研究也表明,在农村最贫困的农民中,50%左右属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

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实施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民仍然游离于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规避农民生活风险,提高其生活水平和质量,理应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与支持,但事实并非如此。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推广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

1.资金来源不尽合理,未体现全社会责任

资金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民政部1992年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明文规定,在保险基金的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的规定使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是世界最低的。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投入过低,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实际是依靠传统农村的集体补助和投入。但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使集体经济力量受到严重削弱,特别是贫困地区的财政能力和集体经济实力有限,已无力承担当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由集体经济负担的农村军烈属优待、“五保户”供养变为农民直接负担,而国家干部、城市居民、工人不负担,这样一来既不利于增加统筹金额,也不利于标准统一。此外,农民个人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集体补助也微乎其微,几乎完全由个人缴费。这样的社会保障不仅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而且也影响了农民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障项目的积极性,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难度。

2.保障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保障形式主要是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少数地方推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合作医疗保险,保障的对象基本上是“困难的人”、“光荣的人”和“富裕的人”,农村大多数人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更为严重的是,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此外,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向城市,对城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他们却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可以说,他们没有任何保障可言。他们干的是最险、最苦、最累的活,而人身权利、经济权利、甚至生命都得不到保障。游离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农民工,成了城市中最脆弱的群体,这与他们为城市所做出的贡献极不相称。农民工的这种艰难处境彰显了社会公平机制的扭曲,亟需为其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3.管理不够科学与规范

从管理体制来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呈现出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城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条块之间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无统一的管理办法。管理体制的不顺,造成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虽然不多,但具体制定政策、掌握政策和执行政策的机构却不少。从表面上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多个部门负责,似乎易形成合力并共同解决问题,但实际上,由于这些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工作中经常发生摩擦和矛盾。有的项目谁都争着管,从中受益;有的项目又谁都不愿意管,相互扯皮。此外,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水平的低下,还集中体现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以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但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大多数地方是征缴、管理与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致使基金的使用及保值增值等面临诸多风险。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有的用来搞投资、炒股票,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农民缴来的“养命钱”,从而造成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影响基金的正常运转,并在农民心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对农村社会保障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监督,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4.缺乏法制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有力的法律法规来支撑。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状况来看,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我国政府自1998年开始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但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涉及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虽然我国过去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形成了一些法规、条例和规章,但多是单项的,功能单一,缺乏力度,没有形成有机的法规体系,而且地区不同,内容亦有所不同。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得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境地。

三、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1.建立政府、集体和农户三方合理的筹资机制

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是农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也是能否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各种社会保障需求的经济基础。鉴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水平,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必须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从国家的角度,必须体现政府的财政责任,因为国家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鉴于国家财力有限,国家承担的这部分资金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发行国债和社会保障彩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遗产税、证券交易税以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所得中解决。由于存在地区差异,各省(市)可自行决定地方各级政府对现行个人账户提供配套资金的比例和数额。从农村集体经济的角度,集体也应承担一部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集体承担的部分主要来自乡(镇)村办各种企业的利润及集体经济的积累等。对于经济发达地区,集体补助是不成问题的;而对于集体经济力量比较薄弱、乡镇企业又少的地区,集体补助还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克服困难,多方筹资,尽力扶持。最后,针对农户缴费难的问题,可以采取“实物换保障”的办法,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的问题,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步伐。

2.建立分类分层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悬殊。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只能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形成各地区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建立作为社会保障最后防线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那些因为疾病、灾害或缺乏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在确定最低保障标准时,应根据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及政府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制度化的标准。第二,建立适应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经济比较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应该逐步实现城乡之间医疗保障制度的接轨;在经济发展水平中等的地区,可以建立合作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制度。第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民政部自1992年起试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其属于完全个人账户和完全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缺乏社会统筹,实质上成了一种自愿参加的储蓄,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从而也失去了对贫困人口提供帮助这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来意义。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该考虑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社会统筹的比例,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结合,并设计向贫困人口倾斜的制度。第四,构建城乡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通道。城市化的进程意味着农业人口将大规模地转变为城市人口,目前情况下,实现这种转移的途径是进入乡镇企业或其它非农就业以及进入城市打工。但是,通过这些方式实现的农业劳动力转移,虽然事实上已由农业劳动力转变为非农业劳动力,但却无法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尤其是不能得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因此,应该尝试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设计互相衔接的通道,以加速城市化进程。

3.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建设,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农民投保的热情不高,与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规范有密切关系。因此,要使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就必须在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上下工夫。首先,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全国统一、权威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其次,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体系,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衡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是指各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障经办部门的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进行评审、鉴定,以达到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与目标的实现,确保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效益(李广义,1999)。第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通过内部提高职工素质和外部引进专业人才的途径,努力塑造和培养一支适应专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管理需要的专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