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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制度 内在构造 逻辑演绎一、经济制度的内在构造以及其表现形态
经济制度的内在构造依次为产权制度、运行制度、行为制度。
第一层次为产权制度即经济制度的内核。产权制度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界定经济要素的归属关系,主要是对传统生产要素例如土地、资本、劳动力的归属权的确立;二是界定利益的边界,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利益是推动人们占有生产要素的前提和动力,产权制度通过对经济要素的归属权界定之后,也明确了不同的利益主体相应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第二层次为运行制度即经济制度的中间层面。所谓运行机制是指把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过程中,在生产中如何实现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的机制。在宏观层面讲,是指经济要素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合理配置,在微观层面是指单一的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第三层次为表层制度即行为制度。行为制度具体到生产过程中,主要是解决生产者如何进行生产以及再生产的活动,是资源配置的进一步细化。
三个层次的三种形态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分别为公有制-计划机制-自觉,私有制-市场机制-自发,混合产权-混合机制-适度理性。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的对应关系。
二、经济制度的正逻辑演绎方式
经济制度的逻辑演绎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正逻辑,正逻辑为事物发展的内在逻辑,是指由产权制度-运行制度-行为制度的运行过程;另外一种是反逻辑,反逻辑是认识论逻辑,是由表象到本质的逻辑过程,即由行为制度-运行制度-产权制度的反向运行过程。
三、经济制度改革的逆逻辑模式-以中国改革为案例
中国的市场化经济改革过程是一个意义深远的制度变迁过程。它既包括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过程等一系列正式制度的变迁与创新也包括由传统计划经济的思想文化意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文化意识转变过程等一系列的非正式制度的变迁。逆逻辑从行为制度开始改革,例如从八十年代开始的中国改革。理论上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行为制度的改革。该阶段又可具体分为以下几个过程:第一个过程为实行岗位责任制,但是奖金的奖励不能奖励劳动超过了岗位的贡献。第二个过程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按照利润分配利益,即上缴国家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但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利润分成体系不健全,企业在供给和需求两方面都不能与市场相联系,只能依靠降低成本获取利润,缺乏生产的积极性。企业利润转换为奖金,企业失去了再生产的资金,导致简单再生产难以维系,企业扩大再生产也难以进行;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在承包上处于平等权。国家要求企业上缴利润,而企业要求政府进行投资,政府要求银行向企业投放贷款,形成倒逼机制,最终导致信贷膨胀、货币的超额投放。流动性过剩导致通货膨胀,企业可以通过通货膨胀实行利润上缴,形成利润繁荣的虚假现象。
第二阶段:由行为制度到运行制度的过渡-双轨制。该部分从双轨制的定义、内容、影响三方面去阐述。
(1)双轨制的定义:生产计划内的要素按照国家计划供给,超过生产计划的生产规模的生产要素按照市场价格由企业购买。企业的产品属于国家计划内的部分,国家按照计划价格统购包销,超过的部分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由于国家计划和市场价格一般差距两到三倍,因此增大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提升了企业经营的利润空间。
(2)双轨制的三种改革方案:第一种为上游价格上涨,下游价格不变;第二种为上游价格不变,下游价格下降;第三种为上下游价格都上涨,其中上游价格上涨更快。方案一损害了下游价格的利益,受到下游产业的抵触。方案二中的降价方案违背了价格刚性的原则,行不通。另外受通货膨胀的亚丽,价格也不能下降。方案三可以吸纳流动性过剩,具有可行性。
(3)双轨制的积极意义:第一,培育了市场主体。动力机制的形成促进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企业开始具备市场意识并且通过市场获取相对独立的市场利益。于此同时,民营经济开始形成,包括部分个体经济演化为民营经济和集体经济转化为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依靠银行贷款形成自有资本、或者依靠腐败通过计划内导向计划外形成的市场差价形成企业原始的资本积累。第二,市场体系开始形成。中国存在的最早的市场是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成于八十年代,产权市场九十年代初期开始发育。第三,培育了市场机制,价格由市场决定,开始起到资源配置的作用。
双轨制的负面影响:第一,产生了制度性腐败,腐败的根源源于对资源的配置权利。第二,产生了通货膨胀的隐患。第三,由于计划体系的惯性效应形成了路径依赖,为市场制度的深化设置了障碍。
第三阶段:运行制度的改革阶段。以价格体制的改革为起点进行运行制度的改革,87年后基本确定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地位,建立起“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间接宏观调控模式。运行制度的改革是企业动力机制产生的必然结果。
第四阶段:由运行制度演变为产权制度。这一过程的改变可以归结为企业的利润由谁来分配由谁来主导的问题。九三年提出了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目前处于体制的攻坚阶段。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带来实质性突破, 也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但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一方面是经济代价,经济体制在转轨过程中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的流失,给国民经济带来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扭曲,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
随着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大大增强,矛盾也日益凸显。当前我国在产权制度、各市场要素真正发育成熟、各项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政治体制的改革乃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价值体系的建立等等改革的难点,既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路径依赖的结果,也是改革开放过程本身的路径依赖的结果。
随着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大大增强,矛盾也日益凸显。当前我国在产权制度、各市场要素真正发育成熟、各项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政治体制的改革乃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价值体系的建立等等改革的难点,既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路径依赖的结果,也是改革开放过程本身的路径依赖的结果。
我国二十多年来的改革成就举世公认,我国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贫富悬殊、城乡差距、分配不公、两极分化、利益冲突等社会问题。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最急迫和最突出的拉美化。例如,我国最低与最高收入的差距超过了俄罗斯,基尼系数早在10年前的1994年就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达到了0.434,2003年达到了0.461,已经十分逼近拉美0.522的平均基尼系数。而在80年代初我国基尼系数只有0.28。
在我的阅读与交流中从未发现有任何人用拉美化这个词来形容欧洲任何一个国家。为什么欧洲没有拉美化?即使在美国,拉美化概念的使用也仅限于文化和就业分层化等非常有限的几个小领域。这是为什么?
除了成熟的市场制度和稳定的社会结构等许多其它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他们都有一个比较完备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
去年年末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合理把握城镇化进度”。这些新提法尤其是关于城镇化的新提法说明,中央已经认识到了这些问题的重要性。近些年来城乡、地区、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并逐渐成为不协调的一个重要表现,这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深层次矛盾。这个问题不解决,社会就会出现不和谐、不稳定。建立一个正确的社会福利模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和基础,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是防止拉美化的一个屏障。
如果将社会福利模式大而划之,分为“普救式”(主要是北欧和西欧)和“补救式”(主要是英语国家,尤其是美国)两大类的话,那么,它们各有千秋。但是,在版图辽阔、发展水平层次不齐的客观条件下,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内我国是不可能采取“普救式”福利模式的,因为其福利标准的设定是以中产阶层为基准,吸引社会底层向上团结与攀登,其中只有某些“合作主义”的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我所用。英语国家的“补救式”总体来看适合于我国,即国家将福利目标和重点设定在社会底层,社会底层靠国家,中产阶层靠市场;这样,国家就可以同时赢得两个阶层的共同支持,即中产阶层支持的是经济制度,社会底层支持的是其政治制度,他们合起来构成了社会稳定的主体。国家和政府的主要责任放在社会底层上,有限的福利资源也集中在社会底层上,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这就是“补救式”的本质所在;而对于中产阶层,国家给予的只是一个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保证而已。在我国,中产阶层规模有限,“撒芝麻盐”做法分散了财力,中产阶层不以为然,社会底层杯水车薪,是“两头空”,两个阶层的支持都缺位。所以,选择一个“正确”的社会福利制度是防止拉美化利益冲突和社会动荡的第一道屏障,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制度安排,是维护政治稳定和提高执政能力的一个制度体现。
补救型福利模式有利于扩大就业。导致贫困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失业率长期居高不下。不同的福利模式对创造就业能力具有很大的反作用。“普救式”福利制度下社会服务业和休闲服务业就业增长缓慢,“垃圾职业”极少,相对的“过剩人口”存量比例较高,整体就业水平一直徘徊不前。而“补救式”福利制度下劳动市场弹性较大,对“好职业”和“坏职业”都具有刺激作用,他们得以同步发展;其中,“坏职业”成为吸纳社会底层劳动力的一个主要“市场”,例如,美国失业率之所以始终低于欧洲国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总就业人口中,“垃圾职业”的比例高达8%,而欧洲只有4%到5%,从而使美国几乎成为一个效率很高、运转速度很快的“就业机器”。
一是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并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化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二是改革是长期的政治任务,必须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体制;
三建设法制国家,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四是明确了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五是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
六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上个世纪90年代的公共产权制度改革,重心放在国企方面,而忽略了大量公共自然资源和社会领域资产的产权改革,前者如土地、矿产资源、景区、海滩、河流等;后者如科研、文化、教育、医疗等社会领域传统事业单位的公共产权改革。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对公共资源的配置、利用和保护基本采用行政手段,造成公共资源的产权缺乏市场化机制,缺乏流动性和结构化,最终导致所有者的所有权虚化。
突出表现在所有者的收益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没有实现。大量公共资源的收益没有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实现全民共享,而是被少数人攫取和占有,转化为私人财富。一部分人暴富,贫富差距迅速扩大,与此有很大关系。产权改革缺失,不但造成资源配置扭曲,也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
公共产权制度残缺,权属界定不清,就会引发大量的经济寻租行为。如果通过经济寻租就可以获得大量收益,经济主体也就不会去考虑通过经营、创新和长期战略来发展,机会主义、短期化行为就会盛行。这样就会形成残缺的市场经济体制,既不会带来效率,也无公平可言。
公共产权制度改革要超越所有制意识形态,更要超越私有化,更加注重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社会化和结构化,建立多层次的产权结构。改革的基本原则应是,既要保持公有制在抑制贫富差距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又不妨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公共产权与私人产权应一律平等,取消行政垄断。改革的方向是实现所有权结构化,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等权能进行分离,进而形成所有权基础上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产权。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静态的所有权控制已经转向动态的用益物权等各类“他物权”的产权形式。这样,既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又保留了所有权的终极控制力。无论公私所有权,都可以通过债权、信托权利、他物权(如用益物权)等多种产权来实现。这是不同于绝对所有权观念下的财产权实现机制。
一是全面改革“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国有产权管理制度,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在国有产权管理中的责任义务以及收益权。这包括自然资源、国有资产(含金融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等等,都应纳入国有产权制度改革之中。通过重新“确权”,彻底改革现实存在的“部门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内部人所有制”。让国有产权收益通过公共预算(包括划入社保基金、大幅上缴分红等方式)实现全民共享。
二是让国企、民企、个人等市场主体都有平等机会,以公平的市场价格使用公共资源,并获取应得的收益。当前出现的许多腐败,都与没有构建公共产权制度有直接联系。集体土地的产权改革应全面启动,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经营权、信托权、股权等等,都可以成为集体土地的产权形式。重庆实行的“地票”是集体土地产权改革的一种重要尝试。重庆的地票制度,使农民拥有了可以交易的产权,同时又没有改变集体所有制,农民把用益物权转化为“地票”这种新的产权形式,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也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公共产权改革的目的就是尽量减少行政权力的随意介入, 按照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平等竞争等理念进行调整和确立。
制度内生性是“中国模式”的创新之所在
如果我们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审读“中国模式”的意义,它意味着中国开创了一条中国式的制度创新道路,这就是:“中国模式”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制度内生性,即中国转型的“内生性制度安排”。它被理解为: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市场经济制度主要不是依靠从外部(西方)“引进的”政策和规则,而是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和改革进程中形成的政策、规则、路径和方式,逐步实现国家的新制度安排。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市场经济制度安排的路径和特点,很难与任何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制度类同,这就使得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制度特征,具有更多的“内生性”特点。
制度内生性不仅体现出“中国模式”的基本特点,也是“中国模式”的创新之所在。按照“北京共识”的提出者雷默的看法,“创新”是中国改革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由中国改革的特性所决定。因为,转型国家的实践表明,一个有效的市场经济的运行,不仅包括经济自由化和所有权变革等内容,更需要足够的制度架构来支撑和推进。正如“北京共识”对于中国模式所作的概括:中国模式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需要、寻求公正与高质增长的发展途径。它被定义为:艰苦努力、主动创新和大胆实验;坚决捍卫国家和利益;循序渐进,积聚能量。创新和实验是其灵魂;既务实,又理想,解决问题灵活应对,因事而异,不强求划一。它不仅关注经济发展,也同样注重社会变化,通过发展经济与完善管理改善社会。这是理解“中国模式”的出发点。
“中国模式”的制度内生性特征
本土内生的制度创新。中国经济的新制度安排主要来自中国的经济改革实践,而非来自其他国家的移植。例如,在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变迁方面,从改革之初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到“温州模式”和“苏南模式”,再到最近颁布的关于中国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决议;再如,在企业制度改革方面,从“体制外”的增量改革推进到国有企业的存量改革;在中国特区和沿海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口自由迁徙、出口导向型的外贸发展战略,等等。
这样一些制度性变革,被学者们提升为中国制度变迁的独特之处:其一,中国转型中保持政治上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专权;其二,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是采用“大棒式”的私有化,而是对企业所有权进行诸如股份制改造治理等;其三,在农村提倡私营和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由此,中国学者们在对中国制度变迁做分析时指出,中国的改革一方面受到中国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伦理规范等的影响,致使中国的制度变迁采用了比较渐进的方式推动改革:不是砸碎现有不完善的制度,而是尽可能地利用不完善的体制来运作,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改革体制本身,使之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另一方面,中国在形成与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又不断根据改革需求制定相适应的制度规则。
行为变革先于经济立法。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路径,大体上是一种市场经济的变化先于市场经济立法的制度轨迹。也就是人们的市场交易行为在先,市场制度规则颁布于后。在中国改革的起步阶段,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制度的变化首先来自于民间、民营、体制外、计划外的变化,更多地表现为民间习惯、价值观念等非正式规则的先期改变。诸如众所周之的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中国企业所有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演变、企业兼并破产和债转股等行为,都是一个转变观念、由点到面、从小到大的改革过程。
在取得改革实践的认定后,中国相继问世各种新制度的法律和规则,诸如《乡镇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等。从一些国家的制度形成和演进规律来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例如,16―18世纪以及之后,一些国家的发展中的国家法律条款和市场规则,很多是西方国家互为参照而定;也有的是先有商品行为和市场交易,之后逐渐形成私人产权和财产制度,从而产生立法约束的诉求,以保护私人财产制度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中国改革实践看,中国正式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也是循着市场经济的轨迹,依据市场发展程度,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这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其他转型国家所不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行为,国家以立法方式加以确立;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劣质交易行为,政府则以立法加以制止和规范。这样,在新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就能够将转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至最低。
政府主导的制度和规则。中国的政府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具有优势和主导地位,特别掌控市场规则的制定权。政府不仅调节和干预经济、制定发展规划、执行经济政策、制定经济规则,而且通过修订宪法和法律、颁布各项政策和规则,以促进制度转型与创新。在西方国家经济中,政府行为仅仅被限定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而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政府具体而实际参与了市场行为和制度设定;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要素存在。在中国,政府对制度和规则的制定,在市场经济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向作用。正如道格拉斯・C・诺斯所指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因为是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发展的诸多方面需要政府参与和推动;同时,中国又是经济转型国家,从“转型”到“定型”也必须有政府的导向和参与。
制度内生性是制度创新的尝试
关键词 行政审批制度 实施 改革创新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一、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入世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能再盲目地对经济和社会实行直接干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不规范的行政干预,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节经济运行,提高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我国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给予审批者直接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加之审批标准不公开、审批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透明度较低。wto的基本原则及各项规定、协议都是基于市场导向基础之上的,内在要求各成员政府创造开放、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变过多的行政干预管制之抑制功能为一视同仁的服务保障功能。
由此可见,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入世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应符合wto的要求,与国际社会接轨,应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应以统一、客观、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相关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或从事管理活动,增强可预测性和透明度。所以,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必须按照wto规则和中国的市场经济规律,有计划地依法进行改革。
(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行政的必然要求。
目前政府审批事项过多、范围过广,再加上审批过程的过暗、过乱,行政审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审批手续繁杂,存在多头、重复、层层审批现象,导致审批时间无限延长,群众和企业办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几十个部门,盖几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图章,这就使得一些部门和个人很容易利用所掌握的审批大权谋取私利,进行钱权交易,助长了一些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另外,大量的腐败现象由搞"暗箱操作"而滋生,审批人员根据经验、习惯、感觉甚至关系来决定是否批准,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损害政府应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重审批轻管理、重收费轻服务现象普遍。审批责任不明确,很多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审批后的执行情况也缺乏必要的后续监督,往往导致行政行为管理失控和市场秩序混乱。
由此可见,腐败严重损害了行政效率,妨碍了社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为了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就必须改进工作作风,防止以权谋私,减少消极腐败现象,就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二、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市场是最好的裁判官”,“市场是一支看不见的手”,应该充分发挥这支看不见的手的力量,而我国的行政审批过多干预那些繁杂琐碎的具体事项,人为地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这就要求从根本上改变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笔者认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应把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予以取消,市场竞争机制能自行调节的,交由市场去解决。二是由市场难以有效解决,但通过社会组织能有效解决的,应交由社会组织来解决。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社团等社会组织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发挥好社团、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对建立高效有序的行政审批制度非常重要。
(二)简化审批,强化监督机制。
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的目的,就是监督改进工作,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竞争环境。一是健全审批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审监(审核)分离制度,加强部门内部监督检查,防止滥用审批权,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二是健全纪检等部门的专门监督机制。有关纪检监督部门纪检监察要立足本职,广泛收集企业及服务对象对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反馈给有关部门。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由
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应遵循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四是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保证一部有效的法律能够被认真履行,不仅要建立起有效的司法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民众与社会的有效监督机制,这其中包括民众的有效申诉渠道、大众媒体的公开报道制度等。要建立和健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机制。使得社会监督机制有效建立起来,把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公示于众,使群众了解改革的意义内容、过程和结果,从而把审批事项纳入整个社会的视野。
(三)转变政府职能,重塑思想观念。
只有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了政府退出市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政府审批制度的膨胀在传统体制下,政府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则成为政府的附属。因而,经济活动是由政府组织、经济决策也是由政府通过行政审批程序下达的。这种情况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初期仍不会有根本改观。这是因为在市场制度很不健全、市场经济活动还受到传统体制的多方阻碍时,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为市场经济开辟道路、"保驾扩航"。在当时情况下,政府审批甚至成为市场活动得以实现的条件。而当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微观经济主体被充分激活、经济的自组织功能逐步完善了以后,政府再用行政审批手段去管理经济、管住市场,就只能起到妨碍甚至阻碍市场发展的作用了。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政府必须及时转变职能,适当退出市场过程。
三、结语
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场政府的自我变革,在取不取消、取消哪些、如何取消等问题上缺乏明晰的操作规范和约束机制,难以进行到底。要使这项改革深入下去,必须通过立法,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行政许可法》的即将贯彻实施,将加快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有力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大大推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乡经济社会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农业农村的滞后局面日益显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农业农村工作。农村土地、房屋等资产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其产权制度也是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它对于稳定农村生产关系、促进农村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推进农业农村的改革创新首先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创新。并且,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既是激活农村资源、解放农村生产力的现实选择,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今年,我乡被确定为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乡,为我们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机遇。全乡各级各部门要紧紧抓住这一加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充分认识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统筹城乡发展、实现乡域经济跨越式发展中的重大作用,牢固树立创新奋进、攻坚克难的思想,把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全乡农业农村工作的第一要务,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2012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2012年,按照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以农村资产确权发证为重点,科学有序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抓好前大槐树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共分五个阶段:
1.摸底宣传阶段(5月5日--7月1日)。结合县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和乡、村、组干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村入户进行摸底调查、宣传动员。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调查摸底表,完成土地、房屋的测量、面积核实等各项工作。同时,结合调查摸底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汇总核实、公示结果阶段(7月1日-8月1日)。在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后,结合县委农工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分别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进行分类、核实,对核实无误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别形成分类统计表。核查、统计工作完成后,对摸底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过程中群众提出异议的问题,由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3.公告发证阶段(8月1日-11月1日)。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提出登记申请后,结合县委农工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产权进行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为7天。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分别由相关部门报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确权发证。
4.档案整理、信息处理阶段(11月1日-12月1日)。确权登记工作结束后,结合县委农工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及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完成资料归档和信息处理工作。
5.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由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制定验收办法,并组织相关部门对试点村的确权发证工作进行考评验收,提出奖惩办法,奖优罚劣。并对确权发证的整修过程进行回顾总结,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完善政策,适时谋划推进下一步的试点工作。
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为全面加强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乡党委、乡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各片片长组成的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夯实基础,造浓氛围。通过组织召开动员会、专题会、组织讨论等形式,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士,对全乡各级干部特别是涉及到的乡直单位、村等一线干部强化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并适时组织到先进地区学习考察,积极借鉴外地经验,夯实工作基础。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悬挂条幅、入户动员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原则、工作步骤,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开放之初,作为国民生息繁衍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无论是权益还是使用,都存在模糊难解的制度空白。比如,1954年宪法只明文规定荒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除规定荒地属于全民所有以外,对土地的所有权并无明确规定。
尽管1978年以安徽小岗村“18个红手印”为起点,通过中国农民的智慧和改革决策者们的决心共同凝聚,完成了中国历史上最富创造精神的制度创新――,但土地制度的不明确之处影响着改革的信心和实践,对生产力的解放形成了桎梏。
于是就有了中国现代土地制度建设最重要的历史节点之一――被誉为“治国安邦之法”的1982年《宪法》。
这部宪法对城市土地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对包括城市郊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在内的农村土地,规定为集体所有。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保护集体所有制土地,该宪法同时规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对于我国土地制度变革而言,1982年的《宪法》第一次专门对土地所有权做出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基本明确了我国土地生产资料的权益界限,大大地推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特别是策动了此后城市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迅猛发展。
这部宪法另一个重要功绩就是,直接促成1986年6月25日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围绕这个土地专门法,中国土地制度的建设和改革走上了健康的发展道路。并通过一系列调整和修订工作,土地使用和土地保护法规得以逐步完善。
然而,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化也深刻影响着中国土地制度的变革。尤其是进入新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高速发展,改革之初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并不突出的矛盾,在不少地方演化为激烈的权益相争,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扩张对农地和农民权益形成的巨大冲击,产生了土地资源的乱占滥用、违法违规屡禁不止、耕地数量锐减和社会矛盾紧张等众多经济和社会困局。
特别是农民在各方利益博弈中式微,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财产的物权保护状态与经济发展的市场化要求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很大程度上可能迟滞中国改革,而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一大阻碍。
针对这些矛盾,经过多番利益权衡和协调,改革决策者终于在2007年力促物权法成功出台。作为贯彻改革开放路线、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思想的产物,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我国土地制度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全的矛盾、或者说土地所有权的“双轨制”,正在逐步形成破解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