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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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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的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

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森林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应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给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机关报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第九条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定,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体办法按照林业部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四)采伐的木材长度二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十厘米。

(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的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

(六)对容易引起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森林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森林更新

第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五条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值、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到达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

(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的树种幼树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择伐、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七条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在立地条件好的地方,应当培育速生丰产林。

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树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折算面积,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

第二十一条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木材,应当从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或者采伐指标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材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管理;问题;对策

建瓯是全国重点林业市,素有“绿色金库”之称。全市林业用地35.27万hm2,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4.2%,其中有林面积33.14万hm2。森林覆盖率80.8%,绿化程度96.7%,森林蓄积量2 268.94万m3,近成熟林可伐资源达949万m3,商品材年采伐量68万m3。有林地面积、森林蓄积量、活立木总蓄积量均居福建省前列。2009年商品木材实际采伐蓄积量47.8万m3、出材量35.5万m3,林业产业总产值59.67亿元,成为建瓯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全市总人口53.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0.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87%,农业人口人均占有林地约0.82 hm2,是典型的农林大市。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使原有的林木采伐计划分配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为进一步探索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耕有山、造方便、林好管、树好砍”,调动和释放林农经营森林积极性,提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效应。探索传统的林木采伐指标分配方法,增强采伐指标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既是林业行风建设的需要,又是当前林业配套改革的需要,同时也是林业长远发展的需要[1-2]。

1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存在的问题

1.1采伐指标分配模式滞后

长期以来,国家为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仍然按照陈旧的计划经济模式,计划按照省、地、县、乡镇、行政村从上至下层层下达,对采伐森林、林木实行限额管理,按照林木蓄积量控制的原则,确定年采伐指标,而后逐级分解下达。原来的主体是国有林、集体林2种,而现在是国有、集体、企业、合作社、林农等多元化形式,并且林农个人所有为主,过去指标下达面对的是村委会,现在面对下达指标是千家万户。

1.2林木采伐受到管理的约束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来看,林权的“四权”,即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并没有完全到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往往是由林业部门单方面操作,特别是在编制人工用材林大、中、小径材经营类型时,没有全面与经营者商量,更未征得林权所有者(业主)的同意,而指标又按大、中、小径材下达,林木所有者没有经营处置权,受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1.3采伐指标获取困难

林改后,林木采伐管理主要受采伐指标的限制,林权是各业主所有,采伐指标由村干部掌握,只有与村干部人际关系较好,才能得到采伐指标;林木采伐审批的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从林木采伐指标申请到林木采伐证的获得,林农不了解办理程序,因而不得不将大部分可主伐的林木采伐权出让,损害了林农的营造林积极性。

1.4采伐指标分配不合理

采伐指标按“米”设计砍伐指标,给业主造成许多不便,一片林班的林要分几次采伐,开路经过山场,要赔偿因砍伐、占道、挖山的开路工资款;开路进山场运输木材要多花费用;重复开设造林炼山火路款;造成采伐和更新造林成本过高。同一片山场分2年造林,影响林木生长和收益的效益。同时,为解决指标分配问题,指标平均分配,忽略了林木的生长规律,出现林龄小的林木先采伐,而成熟的林木因得不到采伐指标无法采伐等现象。

1.5指标下达迟影响翌年造林

每年春季木材市场、加工企业急需木材时候,也是木材价格最高时;但市场没有木材可销售,因为林木采伐指标未下达,林农无法进行采伐,待上级正式下达指标并分解到行政村都下半年了,取得采伐指标太迟,部分山场因而拖到年底采伐才能完成,造成影响翌年造林。

1.6指标监督机制乏力

由于采伐指标分配不公开,监督措施不到位,林农群众对分配依据、过程和结果不了解,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出现了“找关系、托人情、跑指标”等现象,个别地方还引发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社会负面影响较大。

2促进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和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2.1合理制定森林限额编制体系

按建瓯市森林合理年采伐量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基础,以林权证为依据,取消林木采伐类型、林分起源分项限额限制,实行皆伐和择伐2种采伐方式,适当放宽商品林主伐年龄。采伐指标应在上年底下达全年采伐指标,以便翌年雨季前或市场需求木材时安排生产。森林限额编制既要考虑经济利益,特别是林农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保护青山绿水;既要考虑林农的近期利益,又要考虑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既要考虑林政管理有序不乱,又要考虑老百姓的办理采伐手续便捷;既要考虑到利用木材,还要考虑到发展资源,更要考虑到生态保护[3]。

2.2采伐指标按林分大小排列分配

推行可伐森林资源份额分配采伐指标,林木年龄大小顺序根据森林资源建档数据库,由电脑自动排列出各乡镇各行政村,所有符合采伐条件的成过熟林小班一览表,按从大到小依次排列,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将成过熟林的林木按年龄从大到小排序分配给林权所有者,按林龄排序设计砍伐小班,采伐指标按小班的面积下达,按小班四至确定采伐。将小班成熟状况与树龄等信息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做到群众无异议,防止和避免在采伐指标分解过程中的人为干扰,让群众一目了然,从而有效杜绝了私自截留和凭个人关系、个人感情安排采伐指标的行为,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让广大林农能够顺利拿到指标处置成过熟林,避免围绕着指标团团转,想方设法去争取指标的现象。

2.3放宽林木所有者采伐处置权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有了自己的山场,辛苦经营了几十年的林木,总希望有个好的收成,在采伐限额总量控制前提下,放宽林木所有者采伐处置权是很有必要。一是生态林的采伐。林权所有者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或林改时,获得林木所有权,因生态区位需要,又划入生态林,并且取得林权证,根据《物权法》法律保障依据,这种情况可以采伐,但要依法从严,采伐年龄应比用材林提高1~2个龄级,采伐方式只能是择伐或小块状皆伐,而且伐后迹地要保证营造阔叶树,确保生态林的功能不降低;二是“三线林”的采伐。“三线林”即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江河沿线的一重山林木,“三线林”在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景观绿化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生态功能。对“三线林”采伐年龄上提高龄级,面积上控制在3 hm2以内,并且缴纳保证金,采伐后迹地限期完成营造阔叶树后,方可退还保证金;三是对非规划林地商品林采伐。对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林权者提出申请,经林业部门核实后,办理采伐和放行手续;四是放宽人工用材林采伐年龄。一般人工用材料林设置最低采伐年龄,即杉木16年、松木21年、阔叶树21年,不再分大、中、小径材。只有放宽采伐处置权,林农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自行安排林木采伐,使林木采伐逐步进入良性循环[4-5]。

2.4科学经营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结合2007年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最新成果,以及“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等,适时编制建瓯市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规划总体控制各类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方向、经营目标、年度森林采伐、造林更新等指标。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为“十二五”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体系做准备。编制方案的主要对象为经营范围明确、山林权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的森林经营单位或组织,进而规范林木采伐指标分配使用管理,平等落实林农对林木采伐的处置权和收益权,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让林农群众通过方案编制得到实惠。

2.5加强源头伐区监管力度

各乡镇、村要切实担负起源头管理职责,成立以乡镇分管林业领导为组长,行政村、林业站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伐区检查验收小组,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伐区检查和验收工作;伐前、伐中及作业质量由林木采伐经营者自主管理,检查验收小组搞好指导服务、监督管理伐后验收;及时发现和制止未按采伐证和采伐作业规程规定的越界采伐、擅自改变采伐地点、树种、数量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进行查处;采伐结束后,林木采伐者及时向乡镇伐区检查验收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由伐区检查验收小组组织伐区验收,填写伐区验收卡。未经伐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木材不得销售。同时,建立伐区采伐管理、验收登记台帐,强化伐区监管。

3结语

森林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们的宝贵财富,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没有森林,不可能有人类的今天。但是,人类和社会经济建设需要木材,需要对森林资源进行采伐。只有通过采伐管理改革调整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经营与利用的关系,调动广大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培育好森林后备资源,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4参考文献

[1] 黄建兴.林权制度改革激活了福建林业[J].绿色中国:理论版,2005(02M):11-13.

[2] 洪伟.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1.

[3] 杨乐夫,蔡俊修.福建林业资源开发应用的新思考[J].福建林业科技,2006,33(1):102-104.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3篇

县委下达给各乡镇社区的林木采伐总量限制及各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为扶持省级香榧等特色产业示范区建设,县单列一部分限额专项用于香榧等特色产业基地发展,由县林业局统一掌握使用,同时根据各乡镇(街道)采伐限额使用情况,本年度有结余的,由县林业局进行调剂。

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交通、水务、建设等部门和驻浦部队管理、经营的林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伐管理制度。

二、完善森林采伐分类管理

对集体林,要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程序,除生态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外,由乡镇(街道)林业站设计,200m3以下的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到县行政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商品林一次采伐200m3(含)以上的及省级以上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仍按原规定到县林业局办理审批手续。

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项控制,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乡镇(街道)林业站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非规划林地上的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申请、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但对于同一小班的相邻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同一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采伐,可视为“一次采伐”。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或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需要采伐林木,在同一个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发证。对于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皆伐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但不超过25%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乡镇(街道)林业站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采伐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根据浙政发〔〕42号文件精神和林业生产实际,为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确保林农的自和收益权,确定我县杉木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年龄为16年,天然松类商品林的主伐年龄为22年,杨树为5年,林木综合出材率65%。

四、依法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要加快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完善森林资源预警机制。加强对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同时要加强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严禁无证运输和无证加工。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完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采权;矛盾;对策

林业产权(以下简称林权)是林业制度的核心。从纵向分析,它包括林业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从横向讲,它包括森林、林木的采伐利用权、补偿权、收益权、流转权、抵押权、担保权和品种权等等。建立明晰的林权制度,明确林权主体,体现林权利益,直接关系到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一、现行林权分析

1.林权改革后林业经营者应该拥有的林权。(1)林地长期的占有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2)处置权,包括林木的采伐权,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抵押权。林木采伐权需要通过改革采伐限额制度来保障。流转权是指林地使用权人可以再次转让的权利。包括由林农经营的生态公益林,赋予可以交易、转让的权利,以实现生态公益林补偿及建设、管护的市场化。抵押权是指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都具有抵押贷款的权利。(3)收益权,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获得收益的权利,木材采伐和林产品收获所获得收益的权利。收益权的落实需要通过改革不合理的林业税费政策和采伐制度来保障。(4)补偿权,包括林地征用时获得林木补偿的权利、自愿交回林地的补偿权和公益林补偿权。补偿权同样需要依靠建立公益林征用补偿制度和改革林地征用补偿制度来保障。

2.现阶段林权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林业产权制度的局限和缺陷体现在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收益权、处置权还受到限制,从而导致林农和林木经营者所拥有的森林资源产权变得残缺不全,并最终严重影响人们投资林业的积极性,从而阻滞了林业事业的快速发展。(1)森林资源的林地所有权主体模糊,所有权与使用权界限不清。近年来,广大集体林区开展了产权制度改革,重新明晰了林权。林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模式有分林到户、集体经营和林业股份合作等几种,林地经营权逐步由集体向农户转移。虽然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了较好的分离,使用权越来越完整地回到农户手中,一些地方也开展了租赁经营、使用权拍卖等市场运作,然而集体林区林地所有权的归属规定模糊,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但是对土地所有权究竟属于哪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进一步规定由谁来行使所有权。(2)林地使用权和林木处置权受限,难以实现自主经营。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尚未真正形成,林地流转受到很大的限制。人们往往比较注重林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对林地权属的再流转问题却关注不够,对于为数不多的一些林地产权再交易,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也给予不必要的干预,导致产权交易费用剧增,严重地妨碍了林地使用权的再流转,这使得我国目前的林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显得极不完善,加上山林权属流转变动监管工作严重滞后,以及林地权属不清,林权证发放工作滞后,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长期缺位等诸多不利因素共同影响,林地权属的交易行为受到了严重的限制,真正意义上的林地流转市场还没有形成,林地不能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优化配置,导致林地使用效率低下。同时,在林木所有权方面,林业经营者作为林木资源的所有权拥有者,理论上应该享有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各方面的完全权益。由于受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及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等林政管理制度的制约。加上活力木交易市场又迟迟未能形成,致使本应由林业经营者拥有和控制的林木资源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3)林木收益权受限,难以实现投资效益。我国的活力木市场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导致青山买卖这种有利于促使森林资源流转并提高资源运营效率的市场交易方式停滞不前,致使森林资源经营的长周期性由相对变成绝对,既增加了经营者的经营风险,又阻碍了各种生产要素的正常流转和使用效率的提高,从而最终影响到经营者对所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收益权和处置权。

二、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几点对策

1.根据森林分类经营,制定不同的采伐限额措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是保证我国近年来始终保持森林资源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的关键之一,也是我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得以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对于我国非公有制林业来说,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保障我国非公有制林业顺利发展的前提。因为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商品林经营比较适合于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目前在森林资源培育上,我国非公有制林业投资主体的主要投资对象就是商品林,尤其是那些经济效益好、投资回收期短的经济林和短轮伐周期的工业原料林等。因为这部分森林资源经营不仅经济效益显著、投资报酬率高,而且适合于放开搞活,可以有效地吸纳社会投资,尽可能多地提供林产品,从而促进林区经济发展。在坚持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前提下,根据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重新制定和调整各类森林的经营方案,实行不同的森林采伐利用政策和管理制度,要做到对公益林真正管好,实行禁伐、限伐措施;而对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商品林真正搞活,对商品林的采伐政策予以放宽:在法定的采伐限额内确保人工用材林、私有林的采伐要求。确保在分类经营条件下林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最大发挥。(1)公有制商品林的采伐制度。对于公有制商品林,因为政府对其在资源、资金、人才、服务等方面给予了支持,应继续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采伐指标仍然是5年总控,按森林可采伐资源多少确定合理的采伐量,不搞平均主义、集中采伐规模经营,彻底改变前几年国有、集体林区那种商品材指标按人口分配、千家万户上山采伐的办法,严格执行森林采伐方案。(2)非公有制商品林的采伐制度。森林采伐限额改革的重点,应放在非公有制商品林上。将采伐制度大胆的放开,允许经营者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这部分商品林。可以考虑以省为单位,在保证消耗量小于生长量一定比例的前提下,实行全省采伐指标五年总控、年度间可以调剂的办法。此外,还可以将现行的“采伐限额制”逐渐改为“采伐报告制”,落实林木处置权。报告制在法律上和实际上承认经营者对自己经营的林地上造什么林、怎样造、怎样经营、何时抚育、何时采伐,采多少、卖给谁,都有决定权。对商品林为了国家生态安全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可以做出采伐后必须在当年或次年更新的法律规定,做出禁止采伐生理和公益皆不成熟的中幼林,限制进行皆伐等规定。在操作上,停止层层下达采伐限额和采伐指标,改由在采伐前由林权权利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采伐地点,面积等,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如果合法就应该批准,在报告一定时间不予答复,就视同同意采伐,如果报告人的采伐不合法,主管部门就应对其进行说服,劝其改变,如坚持采伐,法律后果则由报告人承担。在采伐限额制改为报告制以后可废弃现在强行进行采伐设计检查、运输检查、销售环节、加工的众多许可和审批。

2.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落实收益权。生态公益林是禁止一切商业性采伐的,因为其承载着整个社会的生态效益,那么负责种植、培育生态公益林的林农的自身利益又如何保障昵?唯一的办法就是加大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对公益林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相应的补贴。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的公益林,都应一视同仁,对所有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都应予以补偿,以使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在造林成本上得到补偿,并根据其发挥功能作用的大小,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同时,还要给他们支付维持生态公益林日常管护的费用;对集体及私人业主营造的林木被区划为公益林的,由国家收购,不愿意被区划为公益林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集体或私人业主签订禁伐、限伐协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私人业主营造的商品林,其不愿意继续经营又不能转让给他人的,也应当由国家予以收购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缴纳制度,要求生态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态公益林的供水、风景旅游、林地矿产开采、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从而实现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收益权。

参考文献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改革

0.前言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在林业建设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始终是林业工作的核心任务。森林采伐是林业生产的重要活动,人们经营利用森林,必然要涉及到森林采伐。但随着人们日益重视和加强生态建设,发挥林业的多种效能的呼声日益高涨,特别是森林可持续经营理念的提出,并已为社会可接受的前提下,森林采伐受到极大重视。为了更好地发挥采伐管理制度在保护森林资源、推进森林科学经营、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本文就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改革谈几点粗浅意见。

1.森林采伐限额中存在的问题

1.1采伐限额编制依据不准确

科学而准确地编制采伐限额是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达到逐步增加森林面积及森林蓄积量的目的的首要保证,但从目前看采伐限额的编制本身就是不准确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功能无法实现。依据规定,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程序是,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森林年采伐限额指标进行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基本依据基层单位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提出的合理年伐量,因此,森林采伐量的准确性又是森林采伐限额准确性的前提。理论上说,各经营单位是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结果提出森林年采伐量及采伐限额的,但是,具体的经营单位首要的经营目标是发展地方经济及维持本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他们根本不愿意考虑其经营行为的生态效益,更倾向于通过多报采伐限额来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他们制定并上报的采伐限额的科学性、准确性得不到保证。

1.2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存在

森林采伐限额作为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现实的情况时,虽然每年都限定了采伐数额,但超限额采伐问题依然存在。超限额采伐单位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超证采伐问题还是比较普遍,无证采伐问题也仍然突出。

1.3执行力不从心

经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必须分解并分配到具体单位才能得到落实,但是要求采伐单位自觉地按照限额进行采伐是很难的,因此,除了由林业主管部门对限额采伐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之外,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凭证采伐制度。但是超限额发证、发人情证、关系证的情况依然存在。由于森林面积大,结构复杂,执行伐前设计审批、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规定有严格的技术要求,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执行成本太高,基层林政部门几乎无法承受,因此,上述规定在基层实际上很难得到执行。

1.4处罚左右为难

对违反限额采伐制度的行为,森林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中确定的处罚措施是明确而且严厉的,但是,很多超限额采伐行为是由地方政府与企业法人引起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超限额采伐行为也并非是简单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为了清偿沉重的债务或者为了支付工人工资、维持企业的基本生存条件而被迫超限额采伐,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完全是为了公益事业被迫超限额采伐,对于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处理起来感到左右为难。

2.改革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合理途径

2.1合理采伐林木

采伐管理的关键在于根据生产量大于消耗量的原则,坚持越采越多、越采越好的方针,把着力点放在总采伐限额的宏观控制上。按林种进行采伐限额管理,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理念,符合科学发展观,体现与时俱进的思想。据此,应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实行分类管理。商品林,尤其是人工商品林要放宽政策,让经营者自主经营和处置,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和林地生产力,政府重点在总采伐量的控制,同时要有确保必须在当前或次年完成更新的有效措施。对重点公益林从严控制,只准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禁止皆伐;对天然阔叶林的采伐要从严审批,因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2取消木材生产计划

现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规定,既有按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之分,又要执行人工林、天然林的商品材控制,还有木材生产计划。这些规定,在理论上虽然可行,但不符合客观实际。实际上,不论是商品材还是非商品材(自用材、烧材),均已消耗了资源。在总限额内,依法采伐的木材自用有余,如何处置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只要控制好资源的消耗量就行。如果取消商品材、非商品材界限,既可以减轻执法难度,减少违法行为,还可以增加林业规费收入。

2.3调整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现行采伐限额管理办法规定,除一般人工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经省认定,可结转下年度和以后各年度使用,其余均不得跨年度使用。这不是很符合实际。应在保证5年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5年森林采伐限额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根据木材市场行情和需求,5年内年度之间的采伐限额作适当调整,以充分调动林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采伐限额的编制,主要是在坚持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下进行的,对如何促进森林经营和地方对采伐林木的依赖程度考虑较少,而且,经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都必须下达到编限单位甚至乡镇。这样就会至少带来一个矛盾,一些经济发达的地方,老百姓和村集体不依赖于采伐林木作为经济来源,这当然是保护了生态,但也浪费了限额指标;而一些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方,一方面老百姓甚至集体经济对采伐林木的依赖度较高,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中幼林急需培育经营,造成采伐指标严重不足。解决的办法是应允许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进行适度调整。调整双方可以适当进行经济补偿,调整的目的就是加强森林培育,促进可持续经营。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通过改革限额分配方式,使林木采伐限额分配与林业经营者的需求相对接,减少过多过细限制,优化审批环节,扩大市场自,解决森林经营与木材市场衔接的问题。

【参考文献】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7篇

【关键词】森林资源;合理采伐

1.我国森林资源采伐的现状

长期过量采伐,使我国本就十分稀少的森林资源越采越少,质量越来越差,林业所积累的问题也日益严重,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6和1/8,森林覆盖率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2/3,人均木材消耗量仅为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1/5。同时,国家的生态状况也日益恶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森林资源已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用材、林产品与承担生态保障的需求。由于我国森林资源总量的严重不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矛盾将会十分突出。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资源,按照林学规律、技术规程对森林实施合理的采伐利用,不仅能为社会生活提供必须的木材产品,同时也是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促进森林生长的重要手段,反之,违反林学规律和技术规程,超过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采伐利用森林资源,是导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重要原因。

2.我国现行采伐制度

采伐限额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对森林实行限制采伐的一项制度。《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由依法确定的采伐限额编制单位,按照统一的原则、方法、程序,对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科学测算后确定的,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汇总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重点国有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法律规定不凭证采伐的林木除外)。同时,为保证采伐限额制度的实施,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与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包括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木材凭证运输和木材凭证经营加工制度,从“源头”的采伐、“中间”环节的运输流通和“源尾”的经营加工,都依法进行规范管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也对从事森林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执法行为作出了规范。我国采伐限额制度自1987年执行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为持续保持我国森林蓄积、面积双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近年来对全国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林政案件统计结果表明,超限额采伐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情况明显减少,我国的森林资源管理正逐渐向一个良好的态势发展。

3.通过合理采伐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3.1改革公益林采伐方式

改革公益林采伐及管理方式,目的是在保证公益林生态功能不减弱,森林覆盖率不下降的前提下,缩小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经济效益差距大的矛盾,增加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收入,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提高公益林经营者育林、护林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在保证生态功能前提下,充分合理开发公益林地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公益林经过批准可实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结合地区实际,改革公益林采伐及管理方式很有必要。除公益林的抚育采伐和生态公益林种用途林的更新采伐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外,主要是改革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及管理,公益林(除特种用途林外)达到更新采伐年限或主要用材树种达到生理成熟起伐胸径,实行更新采伐。更新采伐以择伐为主,要求择伐后林分郁闭度>0.5以上。即:松类达到51年或起伐胸径≥26cm;杉类达到36年或起伐胸径≥26cm;杨树达到26年或起伐胸径≥28cm;枫香、梓木等软阔类达到51年或起伐胸径≥26cm;柏木类达到81年或起伐胸径≥24cm;樟树等硬阔类达到71年或起伐胸径≥24cm;薪炭树种(栎类等)达到20年或起伐胸径≥10cm。

3.2控制采伐商品林

改变传统的采伐面积、蓄积量、出材量三项控制的管理方法,实行小班面积控制采伐的管理方法。只要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四至范围内,采伐所有达到设计采伐条件的林木均为凭证采伐木,伐区范围内,采伐生产的木材和采伐剩余物均准予办理木材运输手续,超过设计数的,按要求填写伐区生产木材(商品林)核查情况申报单,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改革按小班面积控制采伐管理商品林人工用材林的目的,主要是有利于林农对人工商品林采伐的集约经营,提高单位面积林木蓄积量,提高林地利用率,更好促进人工商品林基地建设。

3.3推行“两线商品林”模式

省道、乡村公路两侧各50米,河流两岸、水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商品林,采取适当加大择伐强度,鼓励森林经营者伐后及时套种耐荫珍贵乡土树种或绿化景观树种。套种的树种允许采伐(采挖)利用,采伐(采挖)利用时优先安排采伐指标。推行“两线商品林”的合理利用方式,主要目的是提高商品林地利用率和商品林地的经济效益,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林地资源优势,实行定向培育、集约经营,以追求商品林地经济效益最大化。

3.4开展林下套种方式

适当加大采伐强度的抚育间伐或择伐,采用“隔一行砍一行”、“隔二行砍二行”、“隔三行砍三行”或“隔一株砍一株”等方式择伐,伐后及时套种耐荫珍贵乡土树种或绿化景观树种,套种的树种允许采伐(采挖)利用,采伐(采挖)利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推行林下套种的采伐管理方式,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林地利用率和生产力,增加林业经营者的经济收入,调动林农培育和发展林业产业的积极性。

3.5放宽调查设计管理

一是农村居民承包拥有林木所有权需抚育或更新采伐面积3公顷以下(含3公顷)的林地,或者林木所有权属集体、国有的抚育或更新采伐1公顷(含1公顷)以下林地,不进行采伐作业调查设计,只需现场对采伐木进行每木检尺;二是生态公益林中的特种用途林的采伐和商品林采伐实施主伐、皆伐的,以小班为单位不管面积大小,必须进行采伐作业调查设计;三是商品林采伐实施主伐、择伐的,以小班为单位,面积3公顷(含3公顷)以下的不进行采伐作业调查设计,只需现场对采伐木进行每木检尺;国家工程建设和地方公益性事业建设征占用林地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林木采伐不进行采伐作业调查设计,只需现场对采伐木进行每木检尺。改革适当放宽采伐作业调查设计面积管理,主要目的是简化繁锁的工作环节和采伐程序,最大限度方便林农。

3.6搞活木材经营机制

放宽采伐木材销售和经营加工条件,搞活木材交易市场,给林农创造更多的木材销售渠道,实行产销见面,减少中间环节,让林农得实惠。凡持有木材经营许可范围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参加公开竞价收购和加工商品材。大力倡导和扶持发展自建工业原料林基地和以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小径材、加工剩余物等非规格材、边角废料为原料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参考文献】

林木采伐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词] 林木 合理采伐 对策

[中图分类号] S75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10-0123-01

森林资源是人类最为宝贵的资源之一,在涵养水源、维护生态平衡以及改善人们生活环境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采伐林木也是一种提升林木质量、维护生态平衡、提升树种多样化、更新木种,这对于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作用。除此之外,合理采伐也是调整森林资源结构的有效手段,不仅能够促进林业资源的发展,对于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提升合理采伐工作的科学性,必须要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进行科学的管理,提升施工质量

在采伐培育林木时,必须要把握好质量关与政策关,使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来规范,这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管理方法:

第一,保障采伐密度的合理性,保护好森林中的各类增值资源,采用新技术保留好针对幼苗术中与珍稀制度,这对于提高林分质量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第二,实施定株抚育管理法,保障采伐完成够术中分布的均匀性与郁密度,提升林分的质量,提升森林卫生情况,实现抚育效果。

第三,做好人工幼林透光工作与重点公益林培育工作,为林木的生长奠定好坚实的基础,保障林木生长的速度,为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后备资源,充分提升森林资源的多样性。

二、对伐区进行合理的划分,提升采伐合理性

在开展森林采伐工作尤其是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工作时,必须要以林业体系进行密切的结合,注重生态优先性,以切实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采伐目的,同时,还要对森林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兼顾到经济、生态以及社会的需求。对商品林与非商品林的采伐进行科学的安排,在实施采伐工作时,需要将采伐与助农、提升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结合起来,保障采伐的合理性。

三、因林施策,对幼苗进行科学的培育

在具体的采伐与培育工作中,必须要严格遵循树种生物特征以及森林发育的规律,根据森林的现状以及相关的分布特点使用相应的培育措施。如果森林资源降水充足、立地条件好、积温高,那么就需要将重点工作放置在幼龄的抚育工作上,同时,还要对速生丰产林进行科学的培育,尽快的培养出商品林。如果森林水土流失严重,环境脆弱,就需要使用补植、造林以及封山的措施,加强对中幼龄的抚育工作,建立好相应的林分结构,提升森林资源的整体防护性能。

四、开展多层次监督工作,提升监督成效

在开展采伐工作之前,必须要加强宣传工作,让相关部门明确好人工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积极开展相关的培训,收集采伐与管理工作中累积的好点子,采用人工宣传的模式调动起大家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必要情况下,可以使用典型事例进行说明。同时,在开展培训工作时,必须要强化政策的培训,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工作之中,构建出一种人工林采伐的管理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人工采伐的管理工作

在未来阶段下,需要做好人工林采伐的管理工作,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管理工作,深入的落实好监管理责任制度,由林业主管部门来负责设计与审批工作,由林政资源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工作,由森林公安部分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由林业调查规划部门负责技术监督工作,由林业站与乡镇政府负责基层监督工作,将所有的工作都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员身上,明确好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每一个模块的工作都需要有专人负责,同时,还要进行全程的管理,对于成片采伐区,需要建立好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具体的登记内容则需要涵盖到出材量、采伐面积、蓄积量等等,如果采伐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就需要暂时停止,并对已经采伐完成的林木开展核实工作,再重新确定采伐的数量,严禁出现违规采伐的问题。

六、树立典型,制定出完善的标准

在森林培育以及采伐工作中,需要抓典型做文章,发挥出典型的作用,与此同时,还要提升对林场的监管力度,在调查与设计工作之中,需要对森林培育与采伐工作进行全程指导与管理,提升监督力度,积极研究新技术,探索出适宜森林采伐与培育的新办法和新途径。

此外,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设计出完善的管理制度,这种制度的设计需要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每个地区的树种都会存在一些差异,采伐的周期也不同,在制定管理制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到不同树种的生长周期,这样才能够提升采伐工作的准确性。

七、抓好现场管理工作,提升采伐的安全性

在开展采伐工作前,需要查看道路是否平整,若道路不平整,就需要对道路进行相应的修正,同时,还要对运输车进行全面的检查,避免由于道路与车辆问题影响采伐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在采伐之前,需要对参与采伐作业的承包户开展培训工作,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水平与责任意识,在培训时,尤其要强化对承包户、运输户、生产人员以及采伐户的安全培训工作,设置好专门的运输安全员与现场安全员,在现场与林区要张贴警示标语,在开展采伐作业时,所有现场操作人员都需要佩戴安全帽,运输车辆也要安装好汽刹制动装备,严禁出现超载问题,最大限度的保障采伐的安全性。

此外,在采伐时,应该优先采伐难度较大的地区,现场员与技术员需要负责采伐现场的督查与指导工作,若出现违规操作,需要及时停止采伐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