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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范文第1篇

笔者认为,科斯定理的实质在于借助产权和交易成本来说明市场机制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具体到科斯本人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列举的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来说:科斯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在两者的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那么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对此,农夫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假设农夫和养牛者都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进行各自的经营活动,谷物的价格和养牛所得收益都等于各自所耗费的边际成本,谷物的价格为每吨1美元,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数的关系为:养1头牛时,谷物总损失1吨,边际损失1吨,均合1美元;养2头牛时,谷物总损失3吨,合3美元,再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边际损失为2吨谷物,合2美元;养3头牛时谷物总损失为6吨,合6美元,再多养一头牛的边际损失为3吨谷物,合3美元。科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权明晰化,不论把牛对庄稼造成损失的权利给予谁,在交易成本为零时,通过农夫和养牛者的交易,能使社会总产出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这是因为:第一,若把产权判给农户,养牛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那么养牛者就会自动减少自己养牛的数目,以减少对农夫庄稼的危害。当两者通过协商后,双方同意养牛者把牛群数目从3头减少到2头,养牛者收益减少,农户收益增加,而且养牛者减少的收益恰好与农户收益增加相等都是3美元,社会总产值不变。养牛者收益量的减少就是农夫收益量的增加,从社会来说,仍然实现了社会产出最大化。这时,养牛者不会用给农夫土地加围栏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那样需要9美元,对养牛者来说是不合算的。第二,若将产权判给养牛者,这样,养牛者就不必给农户以赔偿,此时农户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可以有两个办法:一是通过协议,每年付给养牛者3美元,让养牛者把牛群头数从3头减少到2头,这样对农户来说就能多产3吨谷物,合3美元,农夫产值减少量是养牛者产值的增加量,社会总产出不变,仍处于最大化状态;二是自己建围栏,但要花费9美元,所需成本太高,这样农户一般会采用前一种办法去解决这个问题。 

通过这个问题的分析,科斯论证了“有害的外在性问题有相互性”,认为对于优化配置资源而言,产权明晰化或者产权界定是重要的,但是其给予哪一方当事人却无关紧要。因为这样的问题其实具有相互性,避免一方的损害定将使另一方受到损害,这也就决定了必须确定的真正问题在于,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乙损害甲?而此中的关键则在于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从而使得资源损耗最小。正如科斯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文中所说,“问题的关键在于衡量消除有害效果的收益与允许这些效果继续下去的收益”。 

二、对科斯定理中“产权”概念的思考 

产权这一概念在科斯定理中十分重要,然而笔者在阅读相关书目时却并未发现科斯本人对此的明确定义,于是在接触该定理的初始时,便不自觉地将其与我国法学体系中的“所有权”概念相对比,并在比较中对定理有了新的理解和思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谈到的“所有权”是指一定的财产所有人对特定的物主张的权利,是所有人对其他人具有排斥性关系的物权,其中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这好像和科斯定理中涉及的产权定义一致。与此同时笔者也认为,两个概念在广义上和大的方面确实可以认为是相近的,但其在这一定理中的所指却仍有不同。 

首先,科斯的理论体系应该在其所处的语境中理解,即:科斯理论中的产权概念是英美法中的概念,和我国以大陆法系为主的概念相比,英美法系中的产权概念应当是更为宽泛的。笔者认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权”是不可分的物权,遵循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并且作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一般都是有形物(包括物及物的转化行使,如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等);而英美法系中的“产权”概念不仅针对有形物,也可以是某项权利,如当一个人拥有通过他人土地的通行权时,他可以主张他拥有一项产权,这种解释框架内产权的内涵比我国所有权的内涵更为宽泛和多样。 

其次,科斯在牛与麦田问题的讨论中提到的产权界定,不是不同人之间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而是不同财产所有者在各自行使自己产权时,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由何方承担的问题。当判定损害方承担赔偿责任时,被害方就有了获得赔偿的权利,当确定受损害方不能获得赔偿时,损害方就有了免于赔偿的权利,这两种权利在英美法系中都可以作为财产,被不同的人拥有,拥有者获得产权。在科斯的理论中也是如此——将这种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作为产权讨论。即:科斯理论中的产权是从属于财产所有权的某项权利,具体到牛和麦田案例中就是获得损害赔偿或者不承担损害责任的权利;这与我们通常所指的财产权不同的,这种权利是在所有权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界定其中的、或者与其相关的某种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在对科斯理论理解时,要注意比较这一理论与英美法系中“产权”概念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有权”概念的异同。 

三、交易成本为零时的产权界定问题 

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所举的案例看,他讨论的是在不同财产主体分别使用自己的财产,而某方受到另一方损害时,如何解决这个有害的外部影响的问题。科斯认为,在双方从事的活动都是合法的情况下,产权(损害责任)的归属并不明确,因此这类问题存在相互性。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产权无论如何界定都不影响资源的整体配置,即科斯在文中所说的“社会总产值不变”。 

无疑,从现实角度看,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是难以成立的;同时在法学角度,这一问题中的损害责任相互性也不能单从经济学角度理解为必然存在,因此产权界定也就不能够是任意的,而是单向的。具体到农夫与养牛的例子中,农夫享有土地所有权,土地及其孳息(生产的谷物)都属于其所有权范围而不容许他人侵害,养牛者的牛群损害了谷物就应当给农夫以赔偿。然而科斯的理论中,根据效率优先的原则界定产权,认为如果法律规定养牛者损害谷物不负赔偿责任,农夫可以通过养牛者协议,支付一定费用来使养牛者将牛群控制在一定数目内,使得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反之亦然。

    笔者认为,虽然在从科斯经济效率优先的角度看,确实如此,但是法律框架下的产权界定并不能够脱离所有权而独立存在,而在产权和所有权联系起来的时候,情况便截然不同了。以不同的方式界定产权,虽然从社会整体产出看没有影响,但对于当事人(即养牛者和农夫)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却十分重要。 

四、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产权界定问题 

科斯应当了解农夫与养牛者例子中所作的假设在现实中难以存在,因此笔者认为这一分析只是为了放大某一因素的影响,为了给其在交易成本不为零时的产权界定分析作铺垫。科斯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产权界定问题分析中认为,当交易费用为零时,产权的初始界定不影响效率;而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产权的初始界定对效率有影响。当交易成本高到使交易双方不可能就产权交换达成协议时,只得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确定产权。这时,法院的判决对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产生直接影响。按照科斯的观点,法院要了解自己判决的经济后果,要按照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去界定产权。 

根据科斯的观点,当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时,法院不应该简单追究损害者的责任,而要考虑何方获得产权(负担赔偿的责任或者获得损害赔偿)能够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然后根据效益优先的原则,将产权归属于能够产生更大经济效益的一方。即科斯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文中所表述的:“我们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简单的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件中,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 

笔者认为,首先应对于科斯这一主张的积极价值予以肯定。该观点不仅在经济学上意义重大,利于整个社会决策中资源的尽可能最优利用,同时对于法学分析而言(无论立法、司法审判还是行政执法),也存在着启发分析者跳出制度和价值框架的意义,有利于引导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乃至守法者等社会各层力量共同推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实现。 

然而科斯主张“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件中,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以产生更大经济效益”的观点笔者却认为并不妥当。这种完全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分析确实利于社会整体资源最优配置的实现,但是这种决策是从社会整体上切入的,却并不在乎当事人个人的损益如何;然而当事人利益保护的价值追求在法律中确远比这重要的多。如当代英美法中,对于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导致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都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在处理环境污染而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时,采取的也是严格责任的原则,而不是科斯的效率优先原则:谁污染环境谁就负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作为人类发展、生产的共同基本资源,洁净的空气、土地、水等自然资源的价值是无法用经济效益计量,任何个人、企业当前的经济活动能够获得或可能获得的效益都无法和自然资源的价值相比。不仅在英美法中归责原则和规则都是十分明确的,产权的界定是单向的,而且在我国的環境保护法中对于污染责任的归属也是单向确定的,如我国环保法规定的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由此可见,各国法律界定产权中依据的都是公平正义的原则,并没有体现科斯所说的相互性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在借鉴科斯定理的思想、将其引入法律分析中时,我们需要注意二者的不同:科斯定理下产权的界定倾向于从整个社会资源最优的宏观角度考虑,这是经济学追求效益决定的;而法律中有关产权和所有权界定,责任归属和处罚后果承担的评估中,不仅需要宏观角度上考虑资源配置的最优,更多时候还需要关注当事人的损益和应有权利保护。引用高中政治课本上的话来说,即发展经济、制定收入分配政策时,我们需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与此相应,笔者认为在法律制定、审判和执行的过程中,公平正义、当事人保护的基本原则才是更为优先的。这也就启发我们,虽然法律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引入经济学视角是重要且必要的,但是二者本质追求和价值取向上的差异也是我们不能否认和忽视的。在法律与经济学相互结合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分清两者的异同、优劣,从而相互取长补短,避免单一分析框架下对某些价值的过度放大,如经济政策的制定中不能只追求效益而忽视社会公平和福利保障,法庭审判中也不能一味强调公平正义理念而浪费过多司法资源,以此来避免学科特质所可能导致的极端、偏颇或者虚空。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某一学科的问题是无法完全通过套用另一领域的理论和视角来合理解决的。 

【参考文献】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保护;可持续发展

土地开发整理是建立在以工业促进农业发展,将城市发展作为带动农村发展的长效计划中的重要板块,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表现,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农村对应性支持的关键策略。它是迎合国家城市支持农村宏观政策的体现。我国是人多地少国家的代表,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十分有限,因而针对耕地的保护长期以来均是社会各界所研究与讨论的重要话题。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各项耕地保护政策的陆续落实,我国耕地面积减少的速度也在缓慢降低。但相对而言,针对耕地的开发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基于此,本文遵循“在开发中保护与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探讨了基于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土地整治方案。

一、我国土地整治与规划现状概述

自2007年后,我国的土地整治政策出现了较大范围的调整与变动,尤其表现在土地项目管理以及土地整治资金的分配方面,土地整治的重点产生了较大的变化。新的政策背景为土地整治带来了一定的机遇与挑战,指明了土地整治的具体方向,明确了整治的重点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土地开发方向朝农村及其他粮产区的倾斜。自首次土地整治规划以来,我国的土地与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同时也凸显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新的土地形势与传统的土地整治计划并不适应

在原始土地整治与规划过程中,尚未制定明确的编制标准,在对土地资源进行潜力分析与目标确定时并无统一的指导方法,纳入考虑的因素并不全面。同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国家宏观政策的变更,土地建设工程与建设区域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但在土地整治方面依然遵循以补充耕地数量为重点的原则,在保持占补平衡时,重视耕地数量,而忽视了对质量的把握,在开发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环境保护意识,在规划建设重点时仅仅偏向于资源选择。此外,由于部分农民并未转变传统的土地保护意识,同时给土地整治带来了一些主观困扰,加大了农村基地的整治难度。另外,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同事给土地资源保护增加了外向的压力,土地整治资金的缩减,治理成本的增加,同样给提高土地整治的有效性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二)原始计划并未得到进一步落实

当前,大部分省市地区所提高的土地规划计划并未得到上级的审批、准许。致使原始计划并未得到进一步的落实,不能完全发挥其法律效应。进而导致土地开发与保护项目仅仅流于形式,项目位置规划相对较为分散,治理重点并不明确,导致整治效率低下,降低了土地治理的综合效益。

二、以可持续发展观念作为指导的土地整治策略

要实现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达到人与自然的相对和谐,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作为指导,在自然资源的开发过程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转变传统土地整治中重视数量而忽视质量的指导方法,确立新型的生态观念,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提升土地整治的综合效应。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整治计划

针对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与整治是一项较为长期的复杂工作,它所涉及到的技术领域同样也十分广泛,包括法律、经济、管理、行政等各方各面。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整治计划是保障其最大社会效益发挥的重要基础,同样也是提升其生态性能的关键。在进行土地整治时,必须以项目开发实际作为指导,正确处理好土地开发与利用之间的关系,确立科学的土地规划方案,构建专业化的项目整治计划。首先,在土地利用总规程的理论指导下,编制完善的土地开发计划。其次,综合考虑社会因素、生态价值、土地整治等因素,最大限度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达到三者效益的最优化。严密分析整治与开发的各项联系要素,制定良好的后备计划,为土地整治提供良好的理论指导。

(二)深化环境保护理念,树立生态观点

第一,需要明确土地开发并不是建立在破坏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必须树立环境保护的理念,建立生态保护观念。严格贯彻在保护中开发与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第二,以我国基本国情作为方略制定的参照,为进一步保障粮食生产的稳定性与安全性,保持有效的耕地面积,需扩宽其开发视野,打破后备资源开垦的限制,将眼光放置于中低产田的技术改造中。一方面,能够有效减少开发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提升土地整治的整体效益。因此,在解决我国耕地不足的问题方面,需要将现有耕地作为依托,减少荒地的开发,强化生态保护,并将治理重点放置于现有耕地的改造中,提高现有耕地的生产力与质量水平。

(三)正确处理耕地“量”与“质”两者之间的关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观念,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在耕地开发时,需要注重量与质两者关系的处理,将提高开发质量,稳定耕地数量作为指导理念,在保护现有耕地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更新土地开发与整理的质量准则,同时在考量占补平衡的指标中加入耕地的质量因素。此外,在综合整治过程中,需将生态改善作为整治的重要内容,在保障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土地资源的开发,同时严格控制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速度,明确土地利用现状,确立正确的开发方向。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土地后备资源相对紧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背景下,要做好土地资源的开发与整治工作,必须深入贯彻可持续发展观念,并以此作为指导,构建新一轮的土地整编规划。首先,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整治计划,其次,深化环境保护观念,权衡环境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再者,正确处理耕地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关系,尽最大可能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提升土地整治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李永红,高照良,徐佳,等.土地开发整理的概况、内涵及实践[J].科技和产业,2010,03:108-122.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范文第3篇

对于生态园林城市的概念,目前业界内尚且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只存在一些基于园林城市和生态城市概念演化而来的解释性的概念。比较被业内认可的是《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中提出的生态园林城市概念,该概念指出:生态园林城市指的是一种以人为本、以自然环境为依托、以资源流动为命脉的经济高效、生态良性循环、社会和谐发展的人类居住形式。从以上的概念中不难看出,生态园林城市的核心在于自然生态环境的构建,其强调了自然生态环境建设优先的理念,以环境建设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植物景观在学术界内具有明确的概念,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植物景观主要指的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将植物与水体、山石、建筑以及小品等其他的景观元素通过一定的艺术表现手法合理配置且发挥园林植物功能的系统所具有的外在表现形式。

2基于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植物景观形成机制

基于生态园林城市的植物景观形成机制主要受到该城市在所在区域的地理环境、气候情况、乡土植物以及地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这四种因素在园林城市建设中的植物景观形成中相互交织、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以下将对这四种因素进行逐一分析,来阐明基于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植物景观的形成机制。

(1)城市所在区域的地理环境对植物景观形成的影响作用。在生态园林城市植物景观构建设计时,设计者需对城市的整个地理环境进行掌握,充分地利用城市现有的地形、山水以及天然植被等地理因素,因地制宜进行植物景观的设计。

(2)城市所在区域的气候情况对植物景观形成的影响作用。一个城市的气候条件会决定其主要植物群落的生长情况,而一个城市自有植物群落的生长状况会对其植物景观的形成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例如,对于常年光、热持久,雨量充沛的城市,其大高位芽植物的生长会非常茂盛,因此在这样的城市中,其植物景观的特征必然会受到气候的影响,而呈现出亚热带阔叶林地带性植被的特征。

(3)城市所在区域的乡土植物对植物景观形成的影响作用。乡土植物是一个城市中适应性最强、资源最多的植物群落,也是植物景观构建过程中首选的材料。因此不论哪一个城市,其在进行植物景观设计的过程中,必然会带有显著的本土植物的特征,也必然会大量的应用本土植物,因此本土植物是影响植物景观形成的一个关键因素。

(4)城市所在区域的地域文化对植物景观形成的影响作用。一座城市的地域文化是历经历史积淀而来,且具有鲜明的特征。地域文化会对生活在这座城市中的人们的喜好、习惯、审美等产生深厚的影响。因此,植物景观设计者在进行景观设计之初,必然会综合考虑这座城市人们的喜好、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因素,从而对植物的种类以及配置形式进行确定。

3基于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植物景观优化建议

(1)深入挖掘本土植物资源。在进行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城市所在区域乡土植物资源的应用和开发力度。将当地的本土植物资源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发应用效果好、能够广泛被地方居民认可的景观植物,以此来使当地城市的植物群落结构得到极大地丰富和发展。在进行本土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要将重点放在植物能否很好的适应城市特殊生态环境的问题上,加大对抗污染、抗虫害、耐干旱、耐寒冷、管理粗放等优良的本土植物品种的开发和引入应用力度。

(2)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空间。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植物景观构建中,需注重植物景观的空间营造。而在植物景观空间营造的过程中,设计者需将所建设的绿地景观的具体功能和性质作为切入点,在不同空间搭配设计不同的植物景观,与该绿地景观中的其他景观要素共同形成能够给人以不同听觉、视觉、嗅觉,甚至心理感受的植物景观,以此来对其所在绿地景观的主题和意境进行良好的传达和表现。

(3)丰富植物群落生态结构。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植物景观优化过程中,要注重植物群落生态结构的丰富性。植物群落生态结构的丰富性主要包含垂直空间的层次丰富性、平面空间的层次丰富性以及时间维度上的结构丰富性等三个方面。这就要求,植物景观设计者要根据不同城市的绿地需求功能以及绿地性质,采取不同类型的植物景观群落。例如在城市道路绿地中,不要单纯的设计为单层或双层的植物群落,这样会使得整个绿地的视线效果太过简单。应该在道路绿地中,适当的进行局部分带或者是利用围墙段,引入应用一些开花植物,以此来丰富道路绿地的植物景观群落结构。与此同时,在进行植物景观设计时,设计师要注意四季景观的兼顾设计,要以几种具有良好观赏性的植物作为绿地景观的主要基调,然后穿插应用一些能够分别在春夏秋冬四季进行观赏的植物,使其在时间维度上具有丰富的结构性。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业地产;园区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F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工业地产园区相关概述

(一)工业地产概念

工业地产指工业类土地使用性质的所有土地(包括毛地和熟地),以及该类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以及其他附属物。工业地产不属于商业、综合类用地,是独立于住宅、商业和综合类用地外的第四种性质用地。工业类土地上的可建建筑物用途的范围与其他三种类型用地相比较大,包括工业研发楼宇、工业制造厂房以及物流仓库等。我国的工业房地产土地批租年限为50年。

(二)工业地产开发模式

目前我国工业地产开发中其运作主体一般是该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开发公司,这也是地方政府开发工业地产最常使用的方式。这种开发模式也存在一定弊端,如果开发公司不了解工业地产的运作方法,在园区化过程中整体运作不够专业,在项目前期定位与策划缺乏科学合理的分析,会致使工业园区出现大面积闲置与搁荒的现象。

(三)工业园区概念

工业园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区域的政府为了促进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响应其内在需求,行使行政等手段规划出特定区域,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将各种生产要数聚集并整合,以达到突出地区产业特色,优化功能布局,进一步强化地区工业化的集约强度,使其成为适应新环境下市场竞争的产业机构优化升级的现代化产业分工协作生产区。目前我国的工业园区类型包括各种类型的开发区,例如:物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各类工业园区、保税区以及出口加工区等。

二、工业地产的发展趋势

(一)影响工业地产发展的因素

1.政府政策

在众多影响因素中,无疑政府政策的影响作用是最大的。例如,若政府对工业地产的监管调控力度薄弱,则不能保障工业地产市场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下健康发展,甚至会影响到该地区吸引外资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策略的实施;在不良的竞争环境下达不到产业优化的目的,可能使一些优秀的有实力企业被淘汰。若是政府监控得力保证经济持续强劲发展态势,市场环境良好需求量大,则非常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

2.投资回报

目前工业地产的开发程度越来越高,土地的利用率不断升高,在不久之后将不得不面对可开发的土地越来越少,土地的价值一路走高的现实,国家对土地开发的调控力度无疑会加大管理也会更为严格。从我国工业发展的长远角度看,工业地产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且与其他投资相比较其投资回报相对稳定,因此在规范、透明程度化较高的市场中竞争会越演越烈,在短期内投资商的投资利润会有所下降。与其他地产相比工业地产的销售方式有所不同,由于土地升值前景较好且竞争激烈,因此大部分产权持有者一般不会出售而是以租赁为主,以保其产权的升值持有。在工业地产资源有限的前提下需求量增加,地产租金也会不断上涨,促进工业地产的发展。

3.发展模式

工业地产的发展模式的改变一直以来都是以人性化发展为目标和原则。工业的发展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很大,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不断优化其发展模式,将其调整为节约型发展模式以降低其对环境即人们的不良影响,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中合理配置各种资源获得最大效益。

(二)工业地产园区化未来发展趋势

工业发达程度高固然对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工业生产的同时产生的工业垃圾、工业废气等对环境的污染极为严重。当前工业的规模化生产与发展,大量消耗各种资源且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使原本有限的各项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世界各国开始提出生态经济的概念。生态经济与我国提倡的可持续发展有异曲同工的作用,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将生态因素以及社会因素作为一项发展目标,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带动生态与社会向积极的方向发展。早在1990年英国工程师协会的报告会中,Frosch就对工业生态系统提出了新的见解,“工业生态系统的概念与生物生态系统概念之间的类比不一定完美无缺,但如果工业体系模仿生物界的运行规则,人类将受益无穷”。在对现代工业对环境的质疑中逐渐形成了工业园区的形式,在工业园区中生产过程中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减少废物的产量。现代工业园区及各类产业园区的规划设计更加注重整体的环境景观及企业形象展示,这既是企业走向国际化的需求,也是城市发展对工业园区的必然要求。在上述因素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求共同作用下工业地产逐步向着园区化发展。

三、工业地产园区化开发发展

工业地产园区化是对工业生产必要的生产要素进行整合,其他配套设施相对集中的建设,建设与开发成具有经济促进作用的工业发展区域。由于各生产要素集中化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善企业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以及贮存流通各环节效率也可以说工业园区是具有产业发展性质的经济提升区。作为地区性的工业功能区,工业园区包括交通、供水供电、商业服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园区绿化中心、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

目前我国的工业地产实际上已发展十年有余,目前工业地产的开发使用通常分成物流、厂房和研发办公三种类型。在过去的5-7年时间中,物流类工业地产有规模化发展,而且发展速度很快,已趋于成熟。据有关统计显示物流园区的空置率在三种开发类型中相对较低,仅在4%到5%左右;而制造业厂房类的空置率则为7%左右;研发办公类工业地产空置率则高达10%左右,由此可见目前物流类工业地产需求量最大,物流园区化更具开发前景。

一个健全的物流园区除了需要完善的基础公共设施外还需要管理中心、物流中心、配送中心、运输中心、运输枢纽设施和物流信息管理中心等能够适应城市物流运作与管理以及市场需求的物流设施。在开发物流园区时应从市场、需求、交通、政府政策等综合因素出发。物流园区在发展模式上可分为:优势企业主导开发模式、工业地产商开发模式和经济开发区开发模式。

(一)优势企业主导开发模式

通过产业资源和物流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在物流行业中经营和供应链具有较强优势的企业为代表率先在物流园区内发展,在政府相关政策的帮助下完成园区物流产业的整合。

企业主导的开发模式可以避免园区在功能上的不健全发展,如功能重复和功能单一不完整,还能有效避免在某一功能上的过度竞争。由企业为主导地位进行园区开发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企业在园区功能定位能力、整体规划能力等较弱且缺乏经验。而且园区从规划开发、建设、经营都有某一企业完成,若是企业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凭借自身的主导地位对后进入的物流企业进行多方面限制,或是通过自身优势将排挤弱势企业,开发物流园区的目的完全没有达到,政府的优惠政策也成为为某一企业的专属服务,因此在采取强势企业主导的开发模式必须有一个健全有效的监管机构,在各种制度的引导下避免不良竞争的出现,帮助园区开发。

(二)工业地产商开发模式

工业地产开发模式即是由从事工业地产开发的地产商为主体,对园区的基础设施以及配套设施进行建设,以转让、租赁等方式经营和管理物流园区相关设施。在我国这种开发模式应用较少,但在发达国家这种方式应用的较多,而且也较成功。这种方式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例如开发者需要政府提供土地,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工业地产商在得到政府的许可和支持后才能够进行开发。与优势企业为主导的开发模式相比,工业地产开发商比企业具有更丰富的地产开发经验,对园区整体规划能力也较强,且能避免企业出于利益驱使以便宜自身经营为原则对园区进行建设,可以合理地使用悠闲地土地资源并完善园区的各项功能。

(三)经济开发区开发模式

经济开发区模式适用于特定的地区发展策略、开发政策、开发规划,在专门的开发部门的规划下进行的经济开发项目。经济开发区模式具有独特的优势,这种开发模式在规划时就将整个园区定位在满足市场竞争需求的现代化物流园区上,在制定开发方案上也是围绕现代化物流思维的专业方向,引进物流企业团体,打造以物流为主要经济发展立足点的服务园区。所以开发出的物流园区具有整体性强、专业性强的特点。

四、总结

目前我国工业地产发展的时日尚短,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经验。在工业地产园区化的过程中可以发现,物流园区的需求量较大而且开发也较为成熟,因此可以在工业用地物流园区化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在日后为园区化平衡发展做准备。

参考文献:

[1]苏华清,陈满运,赵祖明,李立辉,黄初艺.紧抓工业园区大发展 实现工业经济新跨越[N]. 南宁日报,2011-01-10.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标识码:A

1 问题根源的解析

水土保持方案的设定有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存在,为何会出现不合理,首要问题是没有区分水土保持以及水土保护概念的差异,因此,弄错了工作目标,以下就从这些方面入手讨论解决方法。

1.1 肤浅地把“保持”理解为“保护”

保持(Conservation)含义不仅限于保护,而是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Protection,improvement and rational use)。由于一部分人把水土保持单纯地理解为水土保护、土壤保护、甚至与土壤侵蚀控制(Erosion control)等同起来,忽视了改良土壤的意义,以及科学开展林业,农业事业的意义,忽视对土壤可持续利用,所以,方案的设计往往只考虑防止土以及水分的流逝,过程死板而机械,方法选择盲目而缺乏科学计划,仅仅从表面含义理解内涵。

1.2 没有着眼于提高土地生产力

由于在他们看来,利用一定办法将土壤固定在某地即是加固土壤,甚至有人用硬化的办法来达到使其固定的目的,虽然,这样一来土壤受到侵蚀的几率也下降,不过这种方式破坏了土壤的形态,再次使用成为难事,必须经过撬开表层硬化部分,再进行系列程序完成处理,使土壤的成分受到严重破坏。因此,制定方案时也注意不加入化学成分,但是在建设程序中,出现的化学成分,经营时也有很多化学成分流进土壤,形成持续破坏,甚至出现盐碱化的情况。

另有一些人忽视植物与土壤可以发生互动,植物的合理种植将促进土壤的优化,如果忽视这一点,不种植物,对一些本身就缺乏植物的场地来说,更容易荒漠化,例如石料开采场,大型工地,另有一些方案表现出另外的欠缺,方案忽略了土地的保养,提升生产效果,而是用复垦的办法,吸取了土地仅有的养分,另外,还缺少对于风力引起的土壤沙化现象的关注。

一些人对土壤生产力理解十分欠缺,不明白为何要提高生产能力,而片面理解土地制约农业发展,不知道中国仅有10.2%的土地面积适于农业,37.1%适于畜牧,且风与水冲刷严重。现在,不但要关注土地与粮食的关系,另外还要考虑土地资源的减少,以及土地的开发,持续利用资源。

从提高土地生产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来看,把弃渣场设置在农田的方案也是不可取的。就算弃渣在水土保持措施处理后,能够使土地生产力提高到以前农田状况下的水平(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但弃渣场本身占压了肥沃的土壤,让其退化变得难以利用。据科学测算,自然风化1cm表土层需要400年时间,而风化成30cm耕作层,则至少需要1.2万年。但破坏这1.2万年才风化成的耕作层,却只需一朝一夕就完成了。这是一种资源在时间上的巨大浪费。因此,个人强烈反对占用农田不经处理就用作弃渣处理场地处理弃渣的方案。

1.3 对绿化、美化环境认识肤浅

并且,绿化和美化相关,都是为了环境更美好,而一些人片面认为多种树就是美化与绿化,胡乱种植植物,或者植物方法浅显粗糙,总之,没有完全了解美化以及绿化的内涵。

没有考虑植物措施的人完全没有考虑水土保持的绿化、美化这一部分内容。在方案设计中,不再乎植物措施,认为在工程措施的防护下,已经能够达到防治目标,采用植物措施纯属多余。

乱用植物措施是不知道植物间的互生与对土壤肥力的竞争和只知道植物对土壤的改良、不知道一些植物在人为作用下恶化土壤理化性质、降低土壤肥力(即植物侵蚀)。他们要么是简单的进行混交造林,没有考虑主要树种与伴生树种之间的关系对各树种进行优化配置;要么乱用植物种造林,使得外来物种入侵并恶化土壤理化性质、降低土壤肥力,造成植物侵蚀。

没有把植物措施设计到相应深度的人是对植物的绿化、美化作用的认识深度不够而总认为种下去就成。他们要么是随意设计,没有考虑立地条件;要么是简单设计,没有考虑混交造林;在简单的进行混交造林设计中,没有考虑造林密度对生长量的影响;当然,他们植物措施中更不会考虑到微生物对土壤理化性质的改良作用(其实,植物措施常常是和生物措施相互通用的)。

2 仅从定义上理解,没有注意到事物的发展

水同土地资源一样,是限制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地下水资源有限,地面水分配不均,事实上只有20%的水分布在64%的耕地上。估计到2050年,将缺水4,000亿立方米(目前设施,总共为供应5,000亿立方米,已经不敷需要),水资源方面形势严峻。

最先被提出的概念是水土保持,现在,仍然有大部分工作还在这一阶段,导致了环保工作片面化,将目标放在水以及风导致的水土情况受到损害的问题上,因此,很多人忽视了对水的保护,又忽视了化学成分的严重侵害。这实际上忽视了节水意识以及水的战略思想的联系,自然,这些工作还牵扯到水体保护相关工作概念,对于这部分工作,一些人员意见相反,一些单位对水体保护的开展是利用入渗,另有人反对说,入渗进入地底的水体已经失去利用价值,个人觉得,水资源保持应当合理使用水,以及方便采用入手,并防止污染侵害。

3 对今后方案编制工作的希望

随着人们认识的发展,土壤侵蚀与水土保持学的概念在不断完善、深化,水土保持学正在逐步演变成一个涉及物理、化学、数学、计算机、气象、水利、农业、林业、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的综合学科,相信今后的水土保持会更完善、更丰满。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尤其对于方案的编制,要以水土保持的基本概念作为出发点,深刻了解其内涵,并采取行动,工作中要注意结合时展步伐,杜绝水土散失,合理繁殖植被,促进环境和谐,同时,要考虑更灵活更科学使用资源,种植混合农业,防止旱情和洪水,严肃方案编制的态度,以求得到最高水准的方案。

参考文献

[1]蒲勇平.关于水保方案编制中几个共性问题的探讨[J];水土保持科技情报,2002.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范文第6篇

作者:王健 张恒山 科斯定理是一个与法学密切相关的经济学定理。本文运用法学的基本原理剖析在科斯定理中居核心地位的产权和产权界定问题,说明科斯定理与法学中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实践相左,从法学上看,科斯定理是难以成立的,科斯定理不宜作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理论。 一、科斯定理中的产权和产权界定 众说纷纭的科斯定理,从表面上看形式多样,但实质上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借产权和交易成本来说明市场机制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 具体说明产权和产权界定在科斯定理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我们引述科斯本人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举的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在两者的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那么,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农夫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设农夫和养牛者都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进行各自的经营活动,谷物的价格和养牛所得收益都等于各自所耗费的边际成本,谷物的价格为每吨1美元,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数的关系为:养1头牛时,谷物总损失1吨,边际损失1吨,均合1美元;养2头牛时,谷物总损失3吨,合3美元,再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边际损失为2吨谷物,合2美元;养3头牛时,谷物总损失为6吨,合6美元,再多养一头牛的边际损失为3吨谷物,合3美元。 科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权明晰化,不论把牛对庄稼造成损失的权利给予谁,在交易成本为零时,通过农夫和养牛者的交易,能使社会总产出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这是因为:1.若把产权判给农户,养牛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那么养牛者就会自动减少自己养牛的数目,以减少对农夫庄稼的危害。当两者通过协商后,双方同意养牛者把牛群数目从3头减少到2头,养牛者收益减少,农户收益增加,而且养牛者减少的收益恰好与农户收益增加相等都是3美元,社会总产值不变。养牛者收益量的减少就是农夫收益量的增加,从社会来说,仍然实现了社会产出最大化。这时,养牛者不会用给农夫土地加围栏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那样需要9美元,对养牛者来说是不合算的。2.若将产权判给养牛者,这样,养牛者就不必给农户以赔偿,农户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可以有两个办法:一是通过协议,每年付给养牛者3美元,让养牛者把牛群头数从3头减少到2头,这样对农户来说,就能多产3吨谷物,合3美元,农夫产值减少量是养牛者产值的增加量,社会总产出不变,仍处于最大化状态。二是自己建围栏,但那样要化费9美元,所需成本太高,农户一般会采用前一种办法去解决这个问题。 科斯定理认为,上述有害的外在性问题有相互性,因此,对优化配置资源来说,产权明晰化或产权界定是重要的,而产权给予当事人的哪一方则是无足轻重的。科斯认为:“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到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法院常常承认他们的判决具有经济含义,并意识到问题的相互性(而许多经济家却没有意识到)。而且他们一贯在判决中将这些经济含义与其他因素一起考虑。”“问题的关键在于衡量消除有害效果的收益与允许这些效果继续下去的收益。”(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译本,第4、24、32页,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二、从法学角度看科斯的产权界定 在科斯定理中,产权是起始概念,产权的明确界定是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从法学角度分析科斯定理中的产权和产权界定问题,所形成的看法难以支持科斯本人的主张。 1.科斯“产权”概念的原意 尽管产权概念对科斯定理至关重要,但科斯本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产权定义。科斯定理中的产权定义是科斯的追随者在解释科斯定理时,根据法学概念给出的定义。产权被认为是一组权利,它包括“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权利。”(〔美〕R?库特:《法与经济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125页) 产权的这个定义,似乎与我国法学界通常使用的“所有权”概念相似,事实上,我国经济学界在分析科斯时所使用的“产权”概念已基本上混同于我国法学界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的“所有权”的概念。我国法学界所谈的所有权,是指一定的财产所有人对其他人的排斥性关系和该财产对所有人的归属性联系。 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这与科斯定理涉及的产权定义是相同的。 科斯的产权定义与我国法学界的所有权的定义在表面上是相似的,但其中隐含着重大的区别。我国法学界所使用的“所有权”概念是大陆法的概念,而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概念是英美法中的产权概念。从我国法学界看来,所有权本身是不可分的,一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且,能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一般是有形物(包括物及物的转化形式,如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等)。而英美法中作为产权的不仅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某项权利。当产权是某种权利时,其含义就千变万化。它可以用来指某项具体的权利。譬如,当一个人拥有通过他人土地的通行权时,他可以说他拥有一项产权;当一个人拥有经过他人土地上空眺望风景的权利时,他也可以说他拥有产权。英美法中产权内涵的这种多样性,使我们必须联系每一种产权的具体客体,才能辩明该种产权的性质与蕴义。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使用的“产权”概念,是英美法中的产权概念,完全不同于我国法学界公认的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概念。科斯所讨论的产权界定问题,不是不同人之间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而是不同财产所有者在各自行使自己的财产权时,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由何方承担的问题。当判定损害方承担赔偿责任时,被害方就有了获得赔偿的权利;当确定受损害方不能获得赔偿时,损害方就有了免予赔偿的权利。这两种权利在英美法中都可以作为财产,被不同的人拥有,拥有者便获得了产权。因此,科斯将这种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作为“产权”来讨论。作为美国人,在英美法背景下,科斯将损害责任问题当作“产权”问题来讨论能说得通。但是,我国的一些经济学家将科斯的“产权”当作财产所有权看待,将其应用于产权制度改革,这就严重扭曲了科斯的原意,是将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混为一谈。科斯所说的“产权”是从属于财产所有权的某项权利,而不是指财产所有权。科斯是在所有权已确定的情况下,界定所有权中的某种权利;而我国经济学界所谈的产权制度变革是指财产所有权的改革,是要将原已确定的产权作重新界定,将所有权一分为二,分为法人所有权与终极所有权。显而易见,用科斯的产权概念和科斯定理来指导、研究中国企业制度的改革,是不着边际,不得要领。 为了避免在以下的讨论中陷入混乱,有必要对下文中要用的术语作一界定:下面提到的产权是指获得损害赔偿或不承担损害责任的权利,产权界定是指损害责任归属的判定;所有权是指我国法学界公认的财产所有权。 2.关于交易成本为零时的产权界定问题 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所举的案例来看,科斯讨论的是在不同的财产主体分别使用自己的财产,而某方受到另一方损害时,如何解决这个有害的外部影响的问题。科斯认为,在双方所从事的活动都是合法的情况下,产权(损害责任)归属并不是明确的,故而这类问题存在着相互性。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产权无论怎样界定都不影响资源的配置。 经济学界已证明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是不现实的,因而科斯定理是站不住脚的。从法学角度看。这个问题中的损害责任的相互性是不存在的,产权也是不能任意界定的。 从法律观点看,产权只能单向地界定。回到科斯所举的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中,农夫享有土地所有权,土地及土地所生产的谷物,都不容他人染指;养牛者的牛群损害了谷物,必须给农夫以赔偿,这无须讨论。在普通法中,有关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这个道理极其简单:所有权不容侵犯,侵害他人财产,要负赔偿责任。 科斯根据效率优先的原则界定产权,违背了上述公理,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科斯认为若法律规定养牛者损害谷物不负赔偿责任,农夫可以通过与养牛者协议,支付给养牛者一这定的费用,使放牛者将牛群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资源能实现优化配置;反之亦然。从科斯的经济效率优先的原则来看。情况确实如此。但产权不能脱离所有权独立存在,旦产权与所有权联系起来,情况便截然不同。以不同的方式界定产权,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方式也不相同。科斯自己也承认“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译本,第8页)这种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同,决定了法律不能随意地界定产权。法律只能确认: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夫,养牛者必须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或者确认土地的产权属于养牛者,这样,农夫便无权在该土地上种植谷物,这就不存在牛群损害谷物的问题。总之,只要土地所有权和牛群的所有权是确定的,那么损害就只能是单方面的,而不可能是相互的。科斯所假设的情况 土地所有权属于农夫,而牛群的所有者对牛群损害谷物不负责任,违背了法律的公正原则,为英美法和我国法律所不容。 3.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产权界定问题 或许,科斯在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中所作的在法律上不可能存在假设,是为给其交易成本不为零时的产权界定方法作铺垫。他认为,当交易费用为零时,产权的初始界定不影响效率,而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产权的初始界定对效率有影响。当交易成本高到使交易双方不可能就产权交换达成协议时,只得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确定产权,这时,法院的判决对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产生直接影响。按照科斯的观点,法院要了解自己判决的经济后果,要按照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去界定产权。 根据科斯的看法,当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时,法院不应该简单地追究损害者的责任,而要考虑何方获得产权(负赔偿的责任或获得损害赔偿)能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效益优先的原则,将产权归于能产生更大经济效益的一方。下面这段话代表着他的观点:“我们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简单地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件中,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译本,第33页) 科斯的这种看法从经济学上来说也许有道理,但却缺少法律依据。在英美侵权法中,任何人故意或过失地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都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在当代英美法中,在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航空器或原子能所致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坏等领域,都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既不考虑加害者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者的过失,只要加害者的行为与受害者所受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加害者就要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美国1922年颁布的《统一航空法》规定:“航空器在起飞、降落和飞行中造成地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如果损害不是由受害人的行为所致,航空器所有人应负赔偿责任。”(参看王利明《侵权法归责原则研究》,第13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如果说,法院此时可以根据效率原则判决航空器所有人不负赔偿责任,以求从发展航空业中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那是不可想象的。 在英美法中,在处理环境污染而致人身、财产损害时,也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谁污染环境,谁负赔偿责任。因为,作为人类发展、生存的共同基本资源,净洁的土地、空气、水等等自然资源的价值是无法用经济效益来计量的,任何个人、企业当前的经济活动所能获得或可能获得的效益都无法与自然资源的价值相比似。为了眼前暂时的经济利益而污染自然资源,对自然资源造成永久性的不可逆的破坏,使人类付出的长期代价过高,这种短期的经济效益从长期来看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所以,任何个人、企业都不应以自然污染为代价获取经济效益。为此,法律对污染问题采取严格责任制原则,而不是采取科斯的效率优先的原则。 不仅在英美妨害法中,归责原则和规则是很明确的,产权的界定是单向的,而且,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污染责任的归属也是单向地确定的,我国环保法的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各国法律界定产权都是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存在科斯所说的相互性问题。科斯根据效率优先的原则来处理妨害问题,在英美法和我国法律中找不到丁点根据,在法律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尽管英美法与我国法律在公平、正义的具体内涵上有差别,但各国法律中公平正义的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是共同的。法律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处理损害责任问题的思路为:每个自由人都是权利平等、义务平等的,每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有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自由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如果他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自己的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他应对他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在某些特写的领域,当损害发生后,只要这种损害并非由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他有权就自己被损害的权利要求造成这种损害的人赔偿,这是由权利平等、权利不可侵犯原则导出的必然结论。而法律和法官所依据的这种思路对科斯来说,可能是完全陌生的。当科斯以一个经济学家的身份主张依据效率原则去确定损害责任问题时,他完全不明白: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不仅仅是效率,更重要的还是公平、正义、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等等。 法律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将产权界定给受损害者,而将损害赔偿责任判定给施害者,这种做法的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这维护了所有权不受侵犯原则,确保了所有权的稳定。稳定的 所有权使财产所有者利用资源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是可预期的,这为所有者最充分利用资源提供了激励。其次,这种做法坚持了法律的公正性,能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受损害者得到补偿,损害他人的人自己承担责任的做法,符合人民的公平要求,与人们的正义观念一致,从而保证社会的安定。如果按照科斯的主张,根据所谓效率的原则界定产权,不考虑受损害者的损失,必然会导致财富分配不公,助长以强凌弱的现象。受损害者会对法律感到不满和失望,以至漠视法律,以各种方式反对损害其利益。这种情况普遍化会导致社会的失控、混乱和无序,使社会付出高昂的代价。显然,社会的混乱、动荡和无序是任何经济、法律制度所要避免的最高代价。任何其他可计量的经济收益都远低于这种社会成本代价。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界定产权,从经济学来看,在短期内可能是低效率的,但能较有效地避免由社会动乱而使社会付出的高昂代价,所以,从整个社会和经济系统的长期效益来看,这是界定产权的最佳方法。 按法律原则界定产权,科斯定理不成立,当然,按科斯办法去解外在性问题也是行不通的。法律在界定产权时,不是依据相互性原则,而是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单向地界定产权,科斯提出的产权界定具有相互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所以,科斯提出的外部性问题有相互性、通过交易可以解决外在性问题的办法也就失去了法律基础,在法律实践中行不通。法律单向地界定产权使经济上的相互性也不复存在,外在性问题没有相互性,就不能通过交易来解决外在性问题,则市场机制不能自行消除市场失灵。要根据法律的原则界定产权,判定损害者负赔偿责任,这又回到传统福利经济学提出的解决外在性问题的办法,即只有通过国家干预才能消除外在性,矫正市场失灵。 运用一个在法学上难以成立的科斯定理来指导我国企业改革,其作用是可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不完善法制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企业制度的改革,也必须在法律的构架内进行。在企业制度改革中坚持法制,就不能用一个不符合法学基本原则的科斯定理来指导企业制度改革。若不坚持法制,按科斯定理中的相互性原则、效率优先原则定产权,法律就有失公允,人们会对法律不满、漠视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会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提高效率来增进自己的利益,而是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来求得行企业利益最大化,导致合法地犯法的现象蔓延,扩大了外在性对经济的影响,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更不合理。而且,在目前所颁布的企业法和其他各项有关的法规中,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此时,将企业的财产权分为法人产权和终极产权,将法人产权明确地界定给企业;国家只掌握名义的终极所有权,又没有具规定经济产权的拥有者如何制约法人,企业法人侵吞终极所有者的财产──国有资产的行为由非法变为合法,会引起国有资产的迅速流失。因为在这种状况下,企业在短期内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最便捷的手段是吞噬国有资产。企业法人会运用手中掌握的、几乎不受限制的实际财产所有权,千方百计地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的财产和个人财产,以侵蚀国有资产的方式,使企业的小部分人员,特别是法人代表快速致富,如此明晰产权的后果,就是国有资产的大规模流失。 总之,与法律基本原则相左的科斯定理,不能解决经济中的外在性问题,用它来指导我国企业制度的改革,会导致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误入歧途。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范文第7篇

关键词:土地储备制度法律动因法律原则法律性质

一、土地储备制度产生与发展的法律动因之探源

(一)土地资源自身稀缺性与人类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之矛盾是催生土地储备法律规范的沃土

土地是人类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载体,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1]然而,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土地具有稀缺性。所谓稀缺性,是指土地因其位置的固定性、面积的有限性而不可再生,不能为人类所无限度的利用的一种自然属性。土地的稀缺性是相对于人类无限之需求而言的。依西方经济学观点,一种资源的稀缺性乃是源于其不可再生性,如土地、淡水、矿物、石油、天然气等;而人类由于自身的发展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并且这种消耗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而呈上升之势。以我国为例,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耕地则以每年2.%的速度递减。[2]这样,土地资源自身的稀缺性与人类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之间就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为了缓解这种矛盾,客观上要求在土地上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秩序性规范-法律规范,一方面以之确定土地权利之归属和流转,另一方面,据以规制各种对土地资源进行破坏与浪费的非理,以期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开发与利用。土地储备法律规范正是这种社会客观需要催生之必然结果。

(二)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是土地储备法律制度产生的制度动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亚当。斯密语),为实现其自身利益之最大化倾力而为。同样地,由于市场主体利益的非一致性,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难以形成对整个社会有益的规模经济效应,相反,通常情况下都会出现规模不经济甚至是无政府主义的不良后果。为了矫正私利主体的各种非理,国家(作为拥有至高无上权力之统治体)必须运用其认为可行的统治方法予以规制。在长期的实践当中,世界各国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制度。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如价格、利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的调节,一方面使社会需求总量与供给总量趋于平衡,另一方面则使社会的供给与需求结构达到平衡,从而令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土地储备制度产生极为重要的一个法律制度动因即是:顺应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用制度的法律化规制土地市场,使土地资源发挥尽可能大的效用。

(三)土地价值的可估算性及市场主体的逐利性是土地储备法律制度诞生的现实动因

土地作为一种典型地不动产,总是固定在地球表面某一确定的经纬度上。与地理学上的土地概念不同,[3]法学上的土地是指能为人类所控制、利用并借以创造财富的陆地地表。随之科技的进步,现代人对土地的利用越来越走向集约化,土地的价值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相应的,人们对土地价值的评估和测算也日趋精密与完善。正是土地价值的这种可估算性及人们利用土地创造财富的逐利心理,推动着土地储备法律制度这一调整市场主体合理、有序利用土地的规范的产生。

二、土地储备制度应遵循的法律原则之彰显

(一)合法运作原则

合法运作原则是指土地储备制度地运作必须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符合法律法规地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运行。当前,由于全国性统一的法律规范的缺位,各个实现土地储备制度的地方政府都是依照本地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运行;对于具体的制度及运作行为,尚有许多属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如储备中心的法律地位及职权职责、纳入储备的土地范围、储备土地的出让方式等。因此,加快土地储备相关制度的立法,使其在法律规范范围内有序运作无疑意义重大。

(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土地储备法律制度的构建须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原则是指土地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上的合理、有效的流动和配备。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度,因此,现实可供自由配置的只能是土地他物权,即土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土地用益物权方面,应当重点抓土地用途管制和权利的自由流转,使土地效用达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土地担保物权方面,则着眼于担保主体及相关第三人权利义务的界清,以切实发挥土地在债权担保中的作用。土地储备制度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上应当采用拍卖出让形式,减少、消灭协议出让方式,使土地使用权出让真正走向市场化、规范化。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在人类面临科技进步与生态环境恶化、贫富差距日益拉大这两大社会失衡的背景下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发展观,其核心思想在于要求人类以最高的智力水平和泛爱的责任感去准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在作出每一个行为与抉择时,不仅要考虑本代人的利益平衡,而且要考虑到代际人的利益平衡,从而实现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在现在与将来的高效、持续发展。[4]土地储备制度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土地的收购、储备与使用权移转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长远规划与短期利用的矛盾,考虑基于土地的社会经济长远发展与资源消耗的协调,避免盲目放地等政府短期行为。

(四)土地使用权竞争性出让原则

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之后,一方面需要进行土地的储备,以对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须对其储备的土地进行使用权的有偿出让,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价值。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过程中,应当坚持竞争性出让原则,严格控制非竞争性出让即协议出让的数量。市场是资源配置的调节器,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下,各个主体通过竞争这一法则实现优胜劣汰。因此,让资源同有优势﹑有实力的投资者配置﹐是市场经济的要义﹐让最有实力的开发商得到最好土地的最公平的方法即是竞争。与拍卖、招标、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土地,较之协议出让既有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效,又可减少暗箱操作,抑制腐败现象的产生。

(五)社会效益优先原则

社会效益优先原则是指在土地储备制度的整个运作流程及其价值取向上,当出现政府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不一致的情形时,应当优先考虑社会效益。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行应当遵循社会效益优先原则,这是其实现国家宏观调控职能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也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性发展的保障。笔者认为,所谓的社会效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社区的民众的根本利益的、可增进其福利的一种权利与利益分配状态。社会效益追根到底是人权的利益化,或称利益化了的社会民众整体的生存权、发展权。其在本质上是民生问题。政府在进行土地收购时,应当在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下,不得侵犯被收购者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获得土地收益之后,对盈余资金的投向应当有严格的用途管制,尽量往公共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方面倾斜。

三、土地收购与储备法律性质之剖析

(一)行政行为说(强制论)

行政行为说认为,在土地储备、收购过程中,政府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而被收购土地的一方当事人为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说又可分为两种:其一,认为土地收购与储备行为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土地收购是政府的权利,对被收购方讲是对国家的义务,收购是一种行政行为,收购价格不必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府建立和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宏观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这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其二,认为属于国家对土地收购的“强制性买卖”关系,该学说承认土地收购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但这种“买卖关系”是强制性的,表现在收购与否由政府决定,收购价格由地价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部门确认,而不由原土地使用者自由要价。“强制性买卖”关系有如下性质:①土地统一收购属于政府的特有权力;②土地统一收购权力是用于公共目的;③行使土地统一收购权力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

(二)民事行为说(自由论)

持民事行为说者认为,收购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买卖关系”,即政府及其授权委托的土地收购机构与被收购单位或个人是平等的经济主体,是否收购及收购的价格均由双方在自愿、公平、有偿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状况自由协商决定。[5]依次观点,实施土地储备的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就是一个纯粹的地产开发公司,它仅能实现其效益最大化的微观目标,而土地储备制度的宏观的社会、经济目标就无法实现。

(三)区分说

区分说是在对民事行为说与行政行为说进行研究、筛选的基础上,认为此二者皆有失偏颇,而主张应当视政府在收购时的不同身份来确定收购行为性质的一种折中观点。具体而言,该学说认为:

政府主体身份表现在国有土地上是双重的,它既是土地所有者代表,又是行政管理者。作为所有者代表,政府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便是其行使所有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政府与国土使用权的受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作为行政管理者,政府享有对土地的财产权力,这种权力是与服从相对于,与强制划等号的。政府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权源于宪法赋予的政府的经济管理权。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的前提和目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在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单向收购时,具有强制性。

笔者认为,土地收购从本质上讲属经济法律行为。因为,首先,对土地的收购、储备体现了国家对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是国家借以干预社会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次,收购行为本身既是政府的经济职权,即政府有权依法对符合规定的土地进行收购,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拒绝收购,同时,它又是政府的经济职责,即政府对符合收购条件的土地必须进行收购,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出让,收购行为是职权与职责的有机统一;再次,“强制”与“自由”仅仅是内在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而非法律行为性质本身,上述三种观点都没有看到国家在土地储备制度当中的宏观调控与积极干预,因而都流于片面。*作者简介:王保信(1977—),男,广东揭阳人,西南政法大学2001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房地产法。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84页。

[2]钱铭。21世纪中国土地可持续发展利用展望。中国土地科学,2001年第1期。

[3]一般认为,地理学上的土地概念为“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及其附属的内陆水域和滩涂等”,见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版,318.

[4]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87.

[5]吴东仙、罗思荣。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思考。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5),32.

OntheLegalPrincipleofLandStorageSystem

WangBao-xin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范文第8篇

关键词:城市经营;土地储备制度;城市建设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040—2

土地是人类一切生产、生活的载体,土地资源是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它是不可再生资源,同时也是一种资产,具有不可移动性和唯一性。对于农民来说它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对城市而言它是城市经济建设的载体、是一切人类活动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是城市最大的存量资产,是政府最大的财富。经营城市,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盘活土地资产,让土地不断地增值,为政府增加更多的收益。要在确保耕地总量平衡和严格控制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满足城市建设用地。近年来,大量的土地被乱占滥用,耕地不断地锐减,这势必会给我国的粮食生产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对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相统一的综合效益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1 相关概念的界定

1.1 城市经营

有的也称“经营城市”,作为一种全新的城市建设理念,“经营城市”就是要把市场经济中的经营意识、经营机制、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等多种要素引入城市建设之中,全面归集和盘活资产,促使城市资产重新配置和优化组合,从而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不断扩充城市建设的资金。其核心是以土地资本、基础设施为经营对象,运营城市空间资源。因为土地的供给具有稀缺性,而城市的一切活动都是要以土地为基础。因此,只有相当数量的土地集中在储备库里,政府才能合理地进行规划和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从而形成布局适当、效果合理及效率较高的土地利用模式。

1.2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是指由城市政府委托的机构通过征用、收购、置换、到期回收、土地整理等方式,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将土地集中起来,并由政府或由政府委托的机构组织进行土地整治与开发。是政府为提高对市场变化的敏感度,运用市场机制收购、征购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土地,以满足各类建设资金需求,合理调控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管理制度。

2 都匀市土地资源的概况及土地利用的现状分析

2.1 研究区概况

都匀市位于贵州省南部偏东地区,东与三都水族自治县和丹寨县相连,南同独山县和平塘县接壤,西与贵定县毗邻,北抵麻江县,地处东经107°7 ′19″~107°46′26″,北纬25°51′26″~26°25′39″之间,东西长64公里,南北宽63公里,土地总面积为228529.58公顷,占贵州省土地总面积的1.29%,占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黔南州)土地总面积的8.73%。是黔中山原向黔南倾斜的过渡地带,以中低山为主,兼有丘陵、坝地地貌。地势总的特点是:西部、北部高,东部、南部低,海拔最高点为1961米的斗篷山顶,最低点为540米的翁了寨河谷出口处。全市山地占土地总面积的82.86%,丘陵占土地总面积的13.49%,坝地仅占土地总面积的3.65%,耕地多分布在山地、丘陵坡地上,平地、坝地分布少,土壤类型多样,酸性较强,肥力水平不高,水源和灌溉条件差。

都匀市现辖10个镇、8个乡(其中3个水族乡)、2个城郊办事处、3个街道办事处,是黔南州首府,是全州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2005年末统计人口47.6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2.01万人,农村人口25.61万人,城镇化水平46.21%,人口自然增长率16.59‰,人口密度209人/平方公里,主要有汉、布依、苗、水等33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31.93万人,占总人口的67.05%。“十五”以来,积极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可持续发展带动战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2010年,该市实现生产总值755320万元,较2009年增长15.2%;财政总收入80221万元,较2009年增长25.5%。目前,该市已实现乡乡通公路,100%的村通公路,100%的村通电,73.7%的村通自来水;文化、教育、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九年义务教育人口入学率达到87.3%,广播、电视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93.84%。

2.2 现阶段都匀市土地利用的现状分析

2.2.1 耕地质量差,坡耕地比重大 全市山地、丘陵比重大,坝地仅占土地总面积的3.65%,而山地、丘陵高达96.35%。2005年耕地不同坡度面积统计,

2.2.2 农用地结构不合理,园牧地面积过小 全市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86.12%,农用地中,耕地占农用地的23.65%,园地仅占1.83%,林地占69.78%,牧草地所占比例几乎为0,其他农用地占5.08%。园地面积过小,优势未能发挥,牧草地难以适应草食牲畜发展的需要。

2.2.3 建设用地比例偏小,农村居民点用地比重大 都匀市建设用地仅为土地总面积的3.25%,比例偏低。在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严重失调,城乡建设用地占建设用地的76.98%,交通水利用地占20.75%,其他建设用地仅占2.27%。比例大的城乡建设用地又多为农村居民点,高达42.45%,相反采矿用地只占5.32%,城镇用地也只占29.21%;较低的交通水利用地中,公路、铁路用地不足,仅占13.66%。

2.2.4 土地退化,“三废”污染有加重趋势 城镇废渣、废水、废气排放量的增加,农村农药、化肥、地膜的大量使用,使土地有所退化,污染加重,不仅威胁到人畜饮水、城市安全,还直接影响到土地的有效利用。

3 都匀市土地储备的现状与经营城市土地的对策思考

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期间都匀市一共出让土地48宗,收取土地出让金46530.063万元,出让土地面积达86.243765公顷。出让土地增加了该市的财政收入,为该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也存在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3.1 没有建立真正的土地储备机构

都匀市在2004年虽然成立了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但土地储备的职责未明确,土地出让是“见子打子”。没有通过土地的收回、收购、置换、征用与整理等方式,把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然后进行土地的整理与开发,将这些城市用地变为“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熟地后,再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对城市土地需求或土地供应计划,以出让或年租等方式将储备后的城市土地再投入市场。基本上是“生地”出让(即现状出让)且出让价格偏低。这不利于土地的市场化建设。为此,都匀市国土资源局已将土地储备中心单列的三定方案报市政府,该中心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事业单位,明确其经营城市土地的职责,明确机构和人员。保证“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供水”,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3.2 土地储备的资金问题与土地收益分配问题

目前,该市还没有相关的土地储备资金制度。筹集购买土地的资金是征购土地的关键所在,没有资金就无法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希望该市能尽快建立和健全土地储备资金制度。建议一是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土地储备的启动资金;二是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土地储备;三是利用银行的贷款作为土地储备资金。最后,建立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的储备。将资金封闭运行,由财政监管使用,保证资金的安全。采取严格的“收支两条线”制度,并列入市财政预算。

关于土地收益分配问题,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的100号文件已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专户、土地出让收入全额进入地方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体制、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明确规定了土地出让的使用范围:(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仅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而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于保持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3 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问题

城市规划是城市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是土地储备制度运作的基础。虽然该市已经制定了城市整体规划,但因为要实现双百目标城市规划需要加快修编,这给土地储备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在土地储备过程中,需要在地块征购、回收前先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但由于规划修编还有段时间,必须临时按宗地进行规划导致规划缺乏整体性,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差,不利于集中连片开发;二是影响了土地征购、回收、拆迁安置、整理开发等的时间进度,加大了土地储备成本,特别是利息负担加重。因此,建议由政府统率规划、建设、发改、财政共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3.4 土地收购的标准问题

土地储备中心在征购、回收土地时,需要对土地、地上建筑物等进行一定的补偿。土地补偿金额的高低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涉及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因此,建议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标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保护农民和企业职工的利益不受伤害,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

3.5 土地出让问题

土地出让是土地储备的最后环节,也是土地储备的目的和意义所在,是土地市场化建设的重点。针对都匀市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制定出让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不能盲目出让土地,要根据经济发展和需求制定出让计划。二是要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转变,主动接受监督,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总之,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可以使城市各类闲置、分散的土地全部入库,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对于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土地市场,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土地收益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依据土地储备状况,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开发计划,定时定量地将土地储备土地投入市场,使土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避免土地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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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谢少波.关于盘活存量土地问题的再思考[J].吉林农业,2012(4).

[4] 孙哲,朱文兴.关于城市存量土地的优化配置问题的探讨[J].科技广场,2008.

[5] 郭志仪,隆宗佐.对我国城市土地低效利用的经济学反思[J].学术论坛,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