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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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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办法范文第1篇

至200年底,全市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46119份,签订家庭承包合同452788份,签订土地流转合同13155份,流转面积17.7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7.8%。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1、有偿流转租金不高。尤溪县调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实物支付或以实物折价支付租金为主,以实物或实物折价支付的占75%,以现金支付租金的占22%,不付租金的占3%。租金支付差距大,每亩租金最低为10元,最高为980元,多数在100元以内。

2、流转以短期为主。据调查,全市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以内的占58%,1-5年的占37%,5-10年的占3%,10年以上的占2%。说明经营权流转的短期及非稳定性。

3、转包和出租居多。全市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别为6.91万亩、1.28万亩、1.34万亩、7.53万亩,分别占流转总面积的38.9%、7.2%、7.5%、42.4%,其中转包和出租的占81.3%。说明农民流转的大多数是有偿的。

4、农民自发流转为主。从承包地流转的过程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在农户之间进行,但农户与企业连片出租、规模经营的比重正在提高。从尤溪县调查来看,农村中有90%土地流转操作是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且流转土地数量小,只有10%是成规模的土地流转,操作发生在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成效与主要做法

去年我市在、将乐县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试点工作。至200年底,县农村信用联社通过公司、基金担保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各类形式共发放15.6万元贷款支持红豆杉规模种植户,涉及土地流转187亩。将乐县已发放以14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贷款20万元。其主要做法是:

1、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件和范围。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合法流转取得或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合法,村委会或发包方对土地未做“禁止抵押和再流转”限制。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三是抵押期限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以内,同时抵押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应为3年以上,截止信贷抵押之日起,剩余期限不短于2年。

2、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由贷款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认定,认定的一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种养物价值。同时明确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后,还要将情况抄报乡(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以方便农村土地管理。

3、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把好贷款用途关,防范信贷风险和用地政策风险。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开发项目及抛荒地复耕;

二是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按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确定;

三是建立担保机制,创新贷款模式。

①“公司+土地经营权抵押”,即农业产业化企业是承贷主体,并将企业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同时企业负连带责任;

②“基金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即行业设立基金,由基金担保和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共同担保以获得贷款,担保责任由基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约定比例分担;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权抵押”,即两个以上经营户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成立联营公司,把股权作抵押申请贷款;

④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取得贷款;⑤其他符合法规的贷款模式。

4、政府支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组织保障。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规范,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在试点区域建立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以协助抵押权人对经营权抵押的土地进行管理和流转,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弊分析

(一)有利因素

1、增加农村融资渠道,突破农业融资的“瓶颈”制约。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突破了农村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的瓶颈制约,使经营户认识到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生存的资源,还可以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融资,既可提高农户保护土地的意识,也可为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提供有效的途径。

2、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金融等各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通过流转,改变了传统简单生产模式,农村土地逐步向集约和规模方向发展,有效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同时,一旦抵押人出现贷款违约,银行可以将经营权及附着物一起进入土地流转市场拍卖转让,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更加合理。

3、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实现了双方互利多赢。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开办,一方面促进了土地的合理流转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另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改变了过去以小额信贷为主的单一信贷模式,吸引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经济建设中去,从而推动了集约化金融模式与小额信贷等农村金融发展多元模式的形成。

4、解决了农民特别是种养大户担保难的问题。由于经营大户生产成本投入大,资金缺口较大,对信贷资金需求迫切,通过设定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可以支持其开展生产种植,从而方便土地集中使用,使抛荒的耕地重新得到利用和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不利因素

1、金融风险加大。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农业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如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市场因素影响,将给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影响了金融部门对这项业务的全面开展。

2、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手续繁杂。金融部门为了保障其既得利益,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风险,设立了防范信贷风险的有关措施,手续繁杂。加上评估机制不健全,农民文化素质偏低,农户要实现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困难很多,部分农户宁愿以更高的利息通过商业贷款或民间融资的方式更为便捷,影响了农户参与的积极性。

四、土地流转和抵押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主要以转包为主,流转形式比较单一,且大部分是在亲戚、朋友或相互关系较好的村民之间内部、私下流转,流转规模较小,且当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向发包的村委会或村小组登记备案,或未经发包方同意,合同条款的公平、完整、规范等也较欠缺。即使个别签订了书面合同,也都是农户间的不规范合同,极易产生土地纠纷。

2、中介组织及流转市场发育缓慢。由于农民思想观念守旧,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及流转市场的发育。如县沙溪乡于2001年组织到浙江等发达地区考察土地流转工作后,成立了土地信托服务站,但至今都没有正常运作。尤溪县反映,目前全县15个乡镇都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不健全,导致全县绝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出现自发性无序流转。

3、乡村组织越俎代疱。一些乡村组织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收益中的一部分作为乡村集体收入,损害了农民和集体利益。三元区反映,尽管国家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但个别地方依然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规定每3-5年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以产业化规模经营为由强行流转,严重侵害了农户利益。

4、农村保障机制不健全。当前的农村土地担负产出农产品的经济功能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他们不愿将所承包的耕地的经营使用权长期地转出去,而是把耕地转包给兄弟姐妹和亲戚;在转包给“非自家人”时,一般宁愿把耕地转包给外村人或同村不同组的人,也不愿给同村同组的农户。同时也造成想种地的没地种,有地的不想种的粗放式经营,降低耕地的利用率。

5、农村土地抵押价值认定不够科学。农村价值评估权威机构尚未建立,对农村土地抵押价值认定不够科学,贷款人主观意愿成份比较大,抵押权人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这个抵押物的价值也相对比较困难。

五、对策与建议

1、稳妥推进,保障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过程中,必须十分明确和做到:在30年承包期内,除非农民主动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使农民失去承包的土地(国家需要征用除外)。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感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才能真正使农民在土地制度上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让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让农户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同时,要采取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筹集保险费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换保障”的办法,逐步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对承包期内将承包土地全部流转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居民,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参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保等福利待遇,并在进城镇经商或办企业或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和方便。对受让经营土地的外地经营主体,在农业技术培训、户口、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2、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建议及时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范围及操作程序,构建适应市场化及农村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体现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自愿原则。流转时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流转合同,报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土地流转的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约定,但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应签订流转的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流转合同应标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流转期限、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价款以及违约责任,使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调处有据。

3、创新机制,培育市场。

一是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业主每年应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如合同到期无纠纷发生,风险保证金如数退还。

二是要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在有条件的村组组建生产企业,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方式,组织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探索工作,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是要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市场的培育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立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农户作为流转市场主体的地位。乡村组织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件和自愿、有偿原则,不应强行集中土地。政府部门应着重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制定流转规则、流转耕地供求及价格信息、监督土地流转公开公正和保护正当交易,不要轻易干预农民的市场选择行为。要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4、宏观调控,严禁包办。

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逐渐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管理。

二是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与民争利。

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

农村土地承包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经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现代农业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10-0136-02

[作者简介]邵云强(1972-),黑龙江肇州人,经济师,大专,研究方向:农村经济。近年来,我国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服务、引导和扶持力度,积极探索以转包、转让、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进一步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实践证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作用

一方面,可增加农民收入。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可以解放出大量农村劳动力,这些劳动力经过就业培训,非农职业就业能力得到提高,从而加快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除获得自身土地流转收益外,还有可观的劳务收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后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有利于大型机械作业和大型水利设施建设,减少土地耕作成本,提高粮食产量,这对发展农村经济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都具有重大意义。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是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优化配置农业资源,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因此,应加快转变农民传统思想观念,把握有利时机,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二、土地流转的原则及方式

(一)流转原则

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继续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引导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要充分尊重农户的主体地位,不采取强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强迫实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提高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经济效益。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分类指导、多措并举,多模式选择,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二)土地流转方式

目前被农民认可的流转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以现金方式流转。根据当地土地承包价格,由土地转出农户和转入方共同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签定长期或短期流转合同,土地转入方一次性(或分年度)将土地流转费付给土地转出农户,统一经营被流转土地,土地转出农户不再参与土地流转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二是确定流转土地产量,通过以地定产方式流转。土地转出农户和土地转入方,根据当地平均粮食亩产共同确定流转土地的年亩产量,签定长期或短期土地流转合同,转出土地由土地转入方统一经营,土地转出农户不参与土地流转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每年秋收后土地转入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产量,将粮食付给土地转出农户。三是以地入股,农户合作经营方式流转。土地转出农户根据各自土地流转面积亩产量合理确定保底亩产量和所占股份,签定土地流转合作经营合同,由农户共同经营流转土地。秋收后,根据保底亩产量给付土地转出农户粮食实物。如有剩余,变现后,扣除生产运营成本,依据土地转出农户所占不同股份比例,将收益分给土地转出农户。四是以地入社,合作社统一经营方式流转。土地转出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机合作社)根据土地转出农户保底亩产量和土地流转面积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机合作社)经营的土地流转总面积比例,合理确定保底亩产量和所占股份,签定土地流转合同,土地转出农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机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机合作社)统一经营流转土地。秋收后,按保底产量给付土地转出农户粮食实物。如有粮食剩余,变现后,扣除合作社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后,根据各户所占股份比例,将收益以现金分红的形式分给土地转出农户。

在创新土地流转方式的同时,还要培育多种市场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积极鼓励引导农村种田能手、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和社会工商资本通过联营联合、投资开发等方式,集中开展土地规模经营,注重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技服务机构的作用,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品,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统一布局、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等方式,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思想观念落后。如今,还有一部分农民仍把土地当作“生活保障田”和“就业保险田”小农意识浓厚,不原意放弃耕种土地。特别是国家“一免三补”等政策实施后,随着土地收益的提高,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增强,制约了土地的流转,有的地方出现了土地流转停滞的现象。即使在外务工农民较多的地区,也不愿意流转土地,短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农闲时务工、农忙时种地;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多由留守在家的妇女、老人经营土地。

2.土地流转口头协议多,流转行为不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相当一部分为自发行为,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比例不高,一些农户习惯于实行口头约定,协议稳定性差,容易产生矛盾纠纷,双方权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3.土地流转规模小,流转后的耕地缺乏保护。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土地流转形成的经营规模仍然较小,不利于土地集中到种田大户手中,而且由于地块分散,不集中连片,也不利于大型农机具耕作。同时,一些土地流转后的经营者缺乏耕地保护意识,为提高短期收益,对耕地不舍得投入,实行掠夺式经营者,导致土壤肥力下降,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4.村级组织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引导和服务意识不强。部分农民觉得经村级组织流转需要按程序办事,怕麻烦;也有一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缺乏了解,担心通过村组织后,政策一旦变动就会把地收回去;但更主要是一些农村基层组织领导能力不强,服务意识较差,对土地流转工作宣传引导力度不够,不能及时有效地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致使土地流转步伐较慢,操作不规范。

5.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低,缺少中介服务组织。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还没有建立起来,主要依靠的还是“行政中介”来包办。由于缺少中介服务组织,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往往出现土地流转的出让者找不到合适的受让者,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土地出让者,从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转。

四、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土地流转。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土地流转典型的成功案例宣传力度,让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认识到实行土地规范有序流转的必然性、必要性和现实性,使他们走出认识上的误区,看到土地流转的积极作用及前景,要解放思想,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健康有序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绝对不能搞行政命令、“一刀切”,要重点处理“三个关系”:一是流转与稳定的关系;二是流转与自愿的关系;三是流转与利益的关系。

2.加强监督指导,规范土地流转。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必须下大力气从人、才、物方面予以投入和支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特别是农业经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的管理工作的指导,实行规范化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流转形式;问题及制约因素;对策和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7-0054-05

土地流转是工业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推进和高效农业兴起、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及农民经济观念转变等诸多因素引发的一种农村经济发展的创新实践,是现代规模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实践表明,因地制宜地推进土地流转,对于克服目前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产加销脱节的农业经营体制的弊端,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发展之路,把农业富余劳动力从有限的土地上解放出来,促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及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流转的几种主要形式

目前农户土地流转形式呈现多样性态势,但基本为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企业之间或农户与社区等经济组织之间发生关系,主要形式有:农户间自发流转、转包、转让、入股、互换、租赁(包括反租倒包)、合作社等。

农户间自发流转。即农户之间以书面或口头协议等方式,直接转包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这种流转形式的特点是,土地流转规模可大可小,农户转授之间完全按照自愿原则,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强迫或影响,且流转期限长短不一,但流转形式有的不太规范。

转包,即委托转包,这种形式最为常见,外出打工、从事非农经营又不愿放弃土地的农民一般采用这种方式。他们将自己的承包地交由村集体牵线搭桥,代为寻找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专业农户,如种养能手、专业大户或其它农业经营组织,由其开展集约经营。村集体在这种形式的流转中起中介桥梁作用,尽可能将土地集中连片转包,且往往事先对接包方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才签订规范的转包合同或协议,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指承包农户同意将承包期内全部土地或部分土地让渡给第三方经营,由第三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承包关系终止。

入股,即土地使用权入股,农户以自己承包田的使用权折价为股份,与其他农户或企业、事业单位的土地、资金、技术设备、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相结合,联合组成股份合作制实体,从事生态农业种植、休闲农庄建设等,其收益按股分红。这种形式能促使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土地规模流转的效应比较明显,且往往能就地转移富余劳动力,使农民实现土地与务工的双倍收入,流转形式亦比较规范,一般有合同或章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明确。

互换,即承包农户之间和社区之间为便于耕作一类的需要相互交换耕地,解决土地细碎化和经营分散问题。

租赁,即农户把土地交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出面把土地使用权以租赁的方式流转,每亩的租金返还给农户,也有部分农户之间的租赁流转。租赁期间维持原承包农户的权利和义务,承租者只交纳租金。租赁与转包的区别在于,在转包中村集体主要起中介作用,而在租赁中村集体则直接处理相关事宜,如向土地流转受让者收取租金,提留后再分配给农户等。

合作社,即土地专业合作社,农民以自发形式创立以土地收益为目的的合作社,由农民自筹资金向村集体租用土地后投资兴建标准厂房、公寓、商铺等出租获取收益。

还有代耕式、承包式等。

二、存在问题及制约因素

我国土地流转市场已在成长发育,部分地区已具有一定规模。但从总体上看,不少地方土地流转存在一些问题,诸多因素制约着土地稀缺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1.农民思想观念上的障碍

一是坚决持有型。这类农民小农意识比较严重,存在深厚的恋土情结,抱定“土地就是命根子”,是“衣食之源,生存之本”,满足于在自家的土地上精耕细作、守土经营,基本上没有土地流转的意愿。还有的农民投资兴业怕担风险,务工经商怕丢地权,同时对什么是土地流转没有搞清楚,担心土地流转变成土地流失,还担心土地流转后合同不能兑现,甚至还不愿看到别人做大,因而不愿流转土地。还有的农民因国家取消农业税及各种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觉得种地有利可图、而且前景会越来越好,相比较外出打工就业困难的严峻现实,持有土地的决心也很坚定。

加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还未能在短期内覆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所有农民,而土地本身所具有的承载功能、养育功能和资源功能,能立刻转化为农民的就业、生活福利和伤病养老的保障,也使一部份农民更坚定了“家中有粮,心里不慌”的理念,仍把土地视为“活命田”、“保险田”,土地成了他们永不言弃的宝物,甚至不惜暂时抛荒,也不愿轻易转让或放弃土地。

二是观望徘徊型。这类农户有一定的土地流转意愿,但意愿与他们的实际选择之间有一定的距离,一直在“流”与“不流”之间徘徊,这类农户占较大比重。影响他们徘徊观望的因素主要有:一为期待土地升值。近年国家不断出台惠农政策,土地升值的潜力在逐年增大,导致一部分农民对土地升值的预期过高,产生惜地心理,因而持观望等待态度。二为规避非农风险。主要担心到城市打工就业困难,难以获得稳定的就业机会,因而采取“兼业经营”的方式(打工的同时也在农村种地),将手中的土地作为最后的生活保障和“底线”,使自己在城乡之间有回旋的余地。三为觉得流转收益不高。目前流转出去的土地每亩收益一般仅为500-700元左右,农民靠这点收入根本无法提高生活水平,感到流转的好处不多,不如另辟门路,而不转让土地,采取“兼业经营”,即使土地不升值,也能得到国家落实到地的各种补贴(地荒着也有补贴,且不需要交税,这些对自己都有利无害),因而对流转土地持观望态度。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这种“兼业经营”普遍存在,当地农民普遍已有比较稳定的非农职业或产业,主业已非农业,种田收入在他们的总收入中只占很小的比重,因而仅仅视种田为一种保险或福利手段,有的不过是为了能吃上新鲜的绿色环保口粮而保留土地,甚至作为一项打发业余时光的活动,他们中大多数即使已具备了流转土地的条件也仍不愿放弃土地。这种现象对土地流转非常不利,如果听任下去,势必会使原来重要的农业成为他们手中的副业,非常不利于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四为现有制度的约束。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土地的受让主体有较严格的限制,使有受让意愿的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较难获得土地(如禁止城市企业和城镇居民随意到农村租赁和经营农户的承包地,必须与农村发展有关的项目方可);同时,在按现行土地制度分户承包时,考虑到公平原则,基本采取田块好坏搭配的办法,使得农户土地零碎和分散,加之每户承包的土地也都很少,使集中连片的难度及交易成本增大,这些制度约束无形中也对土地流转有所影响(有的地方规模流转的土地往往不是农户的,而主要是些村集体掌握的保留地,多为复垦或农户不愿耕种而交还给村集体的土地)。

2.工作方式及目的上的偏差

土地流转程序上的偏差。即在程序上颠倒了主仆关系。一些地方采取的“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没有尊重农民的意愿,或多或少存在着强迫性,一旦乡村决定集中土地,原来的承包农户就得服从,自愿的原则得不到体现;有的是先有合作者,回头再做农民的工作,这其实否定了农户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使土地家庭经营变成了集体和政府经营。有的干部还把不愿流转的农户视为“钉子户”,采取强制手段。这样,带来了很多纠纷,导致农村不稳定,土地流转也不会巩固有效。

土地流转手段上的偏差。一些地方主要以行政手段推动土地流转,办事方式行政化,没有用市场手段运作,颠倒了市场机制与政府职能的关系。土地流转不是因为农民先有较为固定的职业、农民有要求和流转有市场而推行,而是行政干预,计划指令在推动。这种行为的认识根源主要在于,对当地土地流转的条件是否成熟判断不准。有的同志没有认识到,当地农民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只不过还处于自发、无序和不稳定的初始阶段,此时的土地流转存在着随机性、应急性和暂时性,还不适宜大范围、大规模地推开;只有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非农收入比较稳定的地区,大面积推进土地流转才能收到好的效果;而行政手段强制性的不良后果是违背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伤害了党群、干群关系。

土地流转目的上的偏差。即在流转的目的上颠倒了本末关系。有的搞土地流转是为了增强集体财政,并非为提高农民收入;有的土地流转后,农民没有就业出路,从事非农产业非常困难,受让经营体(如外商、种养大户等)所作的照顾农民务工的承诺如一纸空文;在租金问题上,多数是将租金与农民现在的种粮效益比较,认为能高于现在种粮的就是可行的,而对农民收入增长的预期空间及受让经营体可能出现的支付危机估计不足。至于租期,不少地方都长达30年以上,一定程度上等于收走了农民的承包地,农民丧失的不光是土地的经营权,还有土地的承包权,这样的“土地流转”对农民来说,是祸不是福。

3.外部环境上的障碍

这主要表现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缓慢。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的调整时期,经济发展还不平衡,而且,随着买方市场的到来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经营环境不佳,城市工业和其它产业吸纳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兼业农民的非农产业收入不稳定,使他们难以彻底离开土地,真正到城镇长期就业。他们仍然视土地为“避风港”、“保命田”,一旦经济波动、非农收入下降或消失,他们便回流家乡,在没有寻找到稳定、可靠的就业途径之前,他们决不可能轻易放弃土地。非农就业无法得到保障,土地流转也就不可能出现新的跨越。

4.中介组织匮乏

土地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很大的区别,其运作程序相对复杂,涉及到多个产权主体(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等)的经济利益,这就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之服务,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当前我国许多地方尚未设立农地流转的中介服务机构,这类服务工作大都由集体经济组织包办,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是所有权主体,又是中介服务组织,免不了干涉交易主体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利于土地市场的发育和交易主体的双向选择。这种单一的中介组织结构对土地市场健康发育的制约,主要表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活动范围小,覆盖面有限,掌握的流转供需信息有限,故而土地交易只能局限在比较小的范围,成交量小,成交效率低;交易不规范,程序运作不到位;许多交易主体很难得到咨询服务;土地大规模转让或大规模经营需要大量资金,当前金融机构对风险大、回收期长、回报率低的土地贷款不感兴趣,而没有金融支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没有活力的;土地经营的保险体制不健全。

5.土地流转管理滞后

一些乡镇还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不能及时调解;一些地方由于缺乏经验,在转包合同的签订中存在条款不全、内容含混,有的甚至还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而且农户之间的小面积流转多为口头协议,没有正式合同,出现纠纷和问题,集体经济组织也无法解决。监督管理功能的弱化使土地承包主体和土地受让主体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

制约我国土地流转的因素很多,除上述外,还有庞大的农业劳动力数量、低下的农业劳动力质量、严重的城市就业压力及畸形的产业结构等。

三、促进土地流转的对策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从现实情况看,大量转移农业劳动力是促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最终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没有大量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土地制度的任何调整与变革都无法改变中国人地比例严重紧张的状况,都无法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上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我国许多中等发达和不发达地区土地流转和集中之所以进展缓慢,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大量的非农产业就业机会,工资性及经营性收入不能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他们对土地的依赖度较高,难以减少在土地上的经营劳作时间。只有增加农民的非农就业机会和非农收入,才能使农民自觉自愿地把承包经营的土地有偿流转给他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为此,可在这几方面着手:

一是大力发展非农产业,特别是工业经济的发展可以吸纳当地大批劳动力,使农业富余劳力有新的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从而为他们离开土地创造条件。二是大力发展高效农业,高效农业或项目农业主要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体,龙头企业经济实力强,对土地的需求和用工需求也高;同时,这种龙头企业或高效农业能够提高整个农业产业链条的规模效益,使农业产业的各个部分都能分享到整个链条的平均利润,确保了农民利益,也通过农业产业链各个部分的延伸,拓展了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空间和渠道。因此,要重视高效农业或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这对加速当地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非常有利。三是积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从事各种种养殖和加工,可以延伸农业产业链,市场化和规模化程度高,既可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可以吸纳农民入股、参股,有利于把农民从自家土地上解放出来。四是鼓励、扶持农民创业,也就是通过开发民智、培植民力、启动民资,进行全民各种创业活动,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和生产空间,如养殖、种植、开办经济实体等,从而提高农民的经营性收入,这也有利于土地流转。五是扩大农民就业途径,也就是把农民的非农化作为百姓致富的重要途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主要通过将农业劳动力向建筑业和服务业等产业转移,来增加群众的工资性收入,这也有利于推进土地流转。

2.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

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基本上是弱者,他们缺乏必要的合同法知识,对土地升值的预见性较弱,对土地的增值效应也判断不准,甚至缺少话语权。举例来说,在经济发达的一些地方,有农民与企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按当时的土地产出效益为基数确立了补偿标准。但随着土地不断增值,农民却分享不到土地的增值收益,往往引发纠纷,甚至发生严重的冲突。因此,相关部门应当维护农民的利益,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话语权;同时,要合理评估土地价值,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提供多种流转方式供农民选择,增强合同的科学性、预见性、严肃性,既保证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又能保证土地转让期间的稳定,发挥土地规模经营的效果。

3.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人口向城市大规模转移是一种世界性趋势。中国的城市化水平还较低,提高城市化水平势在必行。应以适当控制大城市、积极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镇作为城市化发展的现实方针。大城市虽有其优点,但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会产生诸如住房、用地、交通紧张、环境污染、犯罪率高等一系列问题;同时,由于中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基数大,不可能全部进入现有的大中城市;而从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规律看,其本身也有一个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的过程,欠发达地区农业劳动力转移受多重因素影响,转移层次较低,因此,应将农村小城镇建设作为欠发达地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主要途径。可以结合乡镇机关驻地的改造,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使驻地人气兴旺、商气浓厚,为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进镇居住、就业、创业、经商提供良好的硬件条件,使他们及其后代减轻对土地的依赖,以此促进土地流转。

4.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土地在现阶段对农民来说,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在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像城镇居民一样得到保障,使他们在这方面无后顾之忧,尤其是解决好外出打工困难、从事非农产业能力弱的老人和妇女的生活保障,才能较大程度地降低或消除农民对土地的依恋,使他们逐步脱离土地,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5.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服务体系

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宜继续承担农地流转的中介服务工作,应当建立独立于集体和土地使用者之外的相应的市场服务体系,为农地流转提供公平交易的平台,如,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信息、政策咨询、信用担保、市场预测、资产评估、物资交易、委托(受不愿种地或经营能力弱的农户的委托,代为出租、转租或让给那些经营能力强的业主,促进农地的流动和集中)及土地交易、土地融资等中介机构,帮助、协调办理流转手续,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能够有效地降低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提高配置效率,促进农业人口转移、土地集中和产业集约化。

6.发挥政府的管理和调控作用

我国农地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单纯依靠市场手段还不能达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能兼顾好效率与公平。各地的情况表明,土地的数量有限和农业成本高的特点决定了农地流转不能单靠市场调节;同时,没有健全的政府监管机制作保证,一旦承包者不按合同兑现租金或承包金,农民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必然会影响土地的进一步流转。因此,政府有必要对土地流转及其市场化加以适当的管理和调控,以弥补市场机制在配置土地资源上的局限性,保护好受让经营体特别是农民的利益。

在管理方面,乡镇一级要建立农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机构,建立涉及乡镇、村两级组织和土地、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的土地流转行政指导管理体系,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土地流转的有关事宜,做好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的签订、变更、注销等登记管理工作。

在宏观调控方面,一是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土地流转就难以规范、有序地进行。二是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农村土地流转促进方案》,探索一条适合本地的农地流转之路,培育有效率的专业市场,促进当地农业的规模经营,使本地土地流转尽早走上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三是加强对流转土地用途的管理。建立土地用途登记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农用地与非农用地,尤其在农业用途向非农业用途流转上控制好土地的需求,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不改变土地用途,是为了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农村土地承包办法范文第4篇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市农业已经进入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快速发展时期,但随之而来的家庭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家庭分散经营很难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相适应,也越来越不适应农业发展的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机械化和现代化需要,迫切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适时调整生产关系,使之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农村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型经济组织,是连接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提高农民市场地位的有效载体,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实现农村发展“第二次飞跃”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一定发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428个,连接农户、企业和市场2100个,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起步阶段,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稳定性较差、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与农业发展阶段性变化还不相适应。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深化农村改革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打造出独具*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科学发展模式,创新土地经营方式和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充分发挥市、县农合联作用,引导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及加工大户、乡村能人等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产销衔接、贸工农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集群,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自,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运行,实现组织成员利益最大化。

3、坚持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立足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根据农民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结合实际,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和运作模式。

4、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律,积极正确引导和给予政策扶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

5、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护力度,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保护农民专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1、2009年,全市要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以上。其中丰南、丰润、滦南、乐亭、唐海、迁安、迁西、遵化、玉田每县(市)区发展10个以上;开平、古冶、滦县每个县(区)发4个以上;路南、路北、芦台、汉沽每个区发展2个以上。

2、到2012年,全市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个,全市有90%以上的农户加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80%以上的大宗农产品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加工和销售。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途径和形式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整合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渠道、多区域、多层次联合与合作,依托主导产业、优势产品龙头企业,重点发展以农产品“种、养、加”为主的专业合作社要采取引导农民自办、农村能人领办、与龙头企业合办、基层销社领办等方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引导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能力、有资金实力的专业大户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形式多样,层次丰富、内容广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集群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建立,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支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和资金互助作社。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唐办发〔2009〕31号)精神,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采取土地经营权入股、对外招租等形式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四、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作用

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农合联)承担着本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领、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职能,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积极参与制定所辖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承担、指导、协调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严格行业自律,帮助维护合法权益,确保健康发展;要配合财政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的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落实,凡涉及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扶持以及考核、奖励、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由同级农合联推荐,共同组织项目和资金的申报实施;要吸纳各类专业合作社加入农合联,壮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队伍;要开展生产、技术、营销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素质,所需活动经费由农合联提出规划,同级政府每年定额给予一定的补贴;负责考核、评定、推介所辖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真正成为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纽带。

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

1、市、县两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搞好“农超对接”,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等工程,畅通销售渠道,扩大产品销售。

3、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打造自己的品牌,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和环境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4、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优先纳入各级政府农业开发、扶贫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予以扶持。

5、人民银行和各级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估,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联合担保贷款。政策性银行要积极支持农民发展资金互助合作社,参与资金入股,确保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储备规模,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6、对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可作为农业生产者,对其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免征增值税;对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凡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7、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兴办的各类市场、加工、销售网点,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土地审批上予以优先安排。

8、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探索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土地使用确权办法,通过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推进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持证人在产权期限内,按规定用途,可依法使用、经营、流转土地,也可以作价、折股作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或抵押担保。

9、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注册。

10、公安、交通部门要在辖区内尽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

农村土地承包办法范文第5篇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目标任务,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发展多种类型的合作社,全面提升合作社发展水平,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力争到2012年,全市合作社达到230家,入社社员超过4万人,带动农民12万户,销售收入超10亿元,50%以上的合作社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省级“四有”(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合作社达到50家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全体成员共同受益为主要目标,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二)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原则。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选择产业基础较好、成熟度较高的先行组建新的合作社,通过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创新,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

(三)市场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健全完善利益分配、盈余返还、自我积累、风险保障等制度,聚集资金、技术、劳动力、信息等各类生产要素,提高综合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坚持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四)多元主体带动、多形式发展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农村专业大户、经纪人、农业龙头企业、农技推广组织、农业教学科研单位、镇村干部等各类主体,发挥各自优势,牵头领办合作社。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鼓励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推进规范发展。指导合作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健全组织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提高分红水平,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鼓励成员以现金、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等形式认购股金,完善合作社的股权结构。

(二)扩大合作规模。引导合作社打破地域、行业等限制,积极拓展合作领域,增加合作内容,实现规模效应。鼓励合作社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单项或多项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探索建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积极拓展农村融资服务领域。鼓励同一行业的合作社打破区域界限,组建联合社,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相联合,提高土地收益。

(三)提升竞争能力。鼓励和支持合作社进行新产品开发、制订生产技术规程、创建名牌,提高产品质量和知名度。鼓励合作社开展产品营销和推介活动,支持合作社对接城市大型超市,在城乡建立连锁店、直营店,组织有条件的合作社参加农产品洽谈会、展销会等活动,逐步提升产品市场份额。鼓励合作社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服务创收,不断增加自身积累和实力,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级财政从2009年度起在市级农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发展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并视财力实行逐年增长机制。

1.鼓励争先创优。合作社被省评为“四有”合作社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支持做大做强。对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且入社社员数超过100人以上,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合作社,每个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且入社社员数超过200户以上,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合作社,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支持组建联合社。对同一行业的3个以上合作社实行整合,联合后组建新的联合社,在全市同行业中经营面积、饲养量、销售量等指标规模最大,并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每个一次性奖励6万元。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高奖励不重复。

(二)优先立项扶持。鼓励合作社积极申报市以上各级、各部门的扶持项目。市各有关部门安排的高效设施农业发展资金、农业“三项工程”建设资金、外向型发展农业资金、农业科技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优先立项扶持。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范畴,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1.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机插、机播、机收、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以及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4.合作社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经济林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特种动物驯养繁殖利用,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渔)医、农技推广、林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水面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作社用于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如列入合作社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合作社,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5.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农民从合作社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6.对合作社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可以通过申请困难性减免办法,落实减免措施。对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等收入,比照个人房屋税收处理,出租收入按照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

(四)减免有关规费。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规定,切实减轻合作社负担。对合作社免除义务植树统筹费、义务植树绿化费、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种畜禽管理费、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标识证书等证照工本费和年检(审)费;减半收取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测费、土壤肥料测试费、计量器具检定费。合作社兴办的加工企业生产用水,由市水利(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五)提供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合作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畜禽舍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用地,按照农业生产用地办理手续。合作社从事果场、林场、蚕场、水产养殖、花圃(电加热)、苗圃、蔬菜种植、茶叶种植以及灯光诱虫、农田排涝、灌溉、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用电、现代化或专业化畜禽养殖和孵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对省级“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帮助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

(六)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市各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合作社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增加授信额度。各涉农金融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并简化贷款手续,在贷款利率上予以优惠。面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贷,可以用于支持合作社。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鼓励合作社组织社员集中参加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的组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