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

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引言

我国现阶段非常重视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的问题,相继出台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用于约束和管理土地征收以及融资问题,在此背景之下,乌鲁木齐市也紧随其后,相继推行出了《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等用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的法例条令,并且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调整和改进。

一、乌鲁木齐市土地征收和融资方面取得的成效

回首刚刚过去的2015年,乌鲁木齐市圆满完成了“十二五”的目标任务,在仅仅跟随党和国家的领导下,乌鲁木齐市的经济发展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去年全市的经济生产总值与2010年相比翻了一番,地方财政收入与同期相比增长了1.36倍,在土地征收和融资问题上同样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2015年度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计划得知,2015年度计划收储21宗地,计划收储面积31798.81亩,实际完成19宗地,收储面积21978.81亩,已经批准到位的资金额达15多亿人民币。2016年计划收储13宗地,面积12321亩,目前已完成7宗,面积约77880.81亩[1]。

二、乌鲁木齐市土地征收和融资问题的存在问题

(一)补偿期望过高

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征收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标准或评估值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实物补偿,受到政策、资金等问题因素,能支付的补偿资金有限,而被征收人存在“靠征地发家”的思想,往往期望值远大于补偿价格,拒不配合谈判,从而使征收工作影响征收。

(二)群众法律意识较弱

虽然乌鲁木齐市在去年和今年上半年已经在土地征收和融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具体来看在实际过程当中仍旧存在些许细小问题,首先部分市民存在法律意识单薄,对土地征收工作并不十分了解,尤其是一些年龄稍长老人,基本不了解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人员存在偏见和误解,因此没有最大程度的支持与配合乌鲁木齐市土地征收工作。

(三)宣传工作深入不到位

目前乌鲁木齐市对于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比较少,特别是明确土地征收工作内容和意义的宣讲活动更是少之又少,大部分的宣传工作还都停留在城市或乡镇,并没有深入到村庄当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市土地征收工作。

(四)征地补偿速度较慢

在土地征收工作中,需要对被征收者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征地补偿办法条令》中规定,因补偿款或安置方案上存在争议时,需要通过召开听证会或是法律调停等方式进行磋商解决,而这样的方式往往需要消耗被征土地者大量的实践和精力,降低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工作效率,群众的满意程度也大受影响[2]。

(五)增信措施增加风险

乌鲁木齐市现在拥有几大政府融资平台用于解决土地征收的融资问题,但是这些平台通常需要承担收益率极低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此政府融资平台想要通过运营建设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债务和贷款利息变得十分困难。

三、加强乌鲁木齐市土地征收与融资管理的办法

(一)全面落实土地征收制度

乌鲁木齐市根据国家推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前需要发出的公告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尤其是要求在公告中需要明确标明被征土地的面积、使用权类型、用途等,以及办理补偿款登记的时间地点等,与此同时,乌鲁木齐市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储备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划,因此本市需要严格遵守制定和推行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将其落实到位。

(二)加大征地宣传工作

土地征收工作不是政府单方面就能够完成的,需要得到群众的支持与配合,因此乌鲁木齐市还应该在在有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土地征收工作的实质内容和与土地有关的法律知识深入宣传至各个村落,考虑到本市的地域特殊性,在宣传队伍中应积极加入熟练掌握“双语”的宣传人员,并且在派发的宣传教育手册上同时印上汉语和维吾尔语,方便一些不懂汉语的老者能够了解土地征收工作。

(三)做好征地补偿,保障群众权益

所有土地被征者最为关心的就是补偿款和安置方案,因此乌鲁木齐市首先需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规定》对被征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在该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偿费用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土地补偿费中要求给予被征者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予以补偿,安置补助费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农业人口进行计算,在明确具体补偿金额之后应尽快督促被征者前来领取[3]。

(四)拓宽融资渠道并加强管理

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省的省会城市,城市中有近一半以上的人都是少数民族,因此我国给予乌鲁木齐市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扶持措施,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和复兴“丝绸之路”的政策领导下,本市需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地域性优势,除了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和商业银行的合作交流之外,本市还应该继续扩大融资规模,积极探索新的资金筹措渠道,同时辅以政府的宏观调控,利用市场的自身调节性将投资渠道彻底打开,不断吸纳各种民间资本,为建设本市提供充足必要的资金支持。

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办围绕《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金塔县人民政府金政发[2013]115号文件要求,加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管理,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划测量、定位放线等工作环节中,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加大违规违法建筑案件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大了土地法律法规宣传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我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宣传学习,增强了广大市民的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于6月25日在航天广场悬挂横幅进行宣传,接到群众咨询达280人次,共印发宣传资料1000多张,印发的法律资料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二、加强了项目用地规划审批

强化规划执法管理,落实了部门联审、专家评审、批前公示等制度,按照现场勘察、征询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杜绝了违规审批现象。今年共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9份,审批用地面积305.4万平方米。下发乡村建设许可证7份,审批用地面积9.5万平方米,共出具规划出让条件通知书37份。

三、加强了项目规划复线验线

认真贯彻落实了测绘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了依法测绘。

一年来,按照县上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和部暑,按照《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各项测量工作。在规划项目建

设过程中,加强了城区、乡镇、村庄建设项目的定位复线验线,共完成复线验线项目15项。

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近年来,一些地区相继开展了以撤并乡镇、扩大乡镇区域规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行政区划调整意味着土地利用方向的调整和区位改变,对土地资源配置影响深远。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变了土地利用区位,有利于小城镇(即新镇政府驻地)土地集约利用和土地生态保护,农户的土地利用行为也将进行一定的调整。但由于没有突破县(市)行政区划的限制,不能在更大经济区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由于规划的改变、发展战略的调整,被撤乡镇政府驻地往往没有作为新镇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有待改善。同时,乡镇区划调整后,外迁集镇人口和企业的房产涉及的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规范。所以,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实际状况来看,其对区域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发挥。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邹伟)

地下空间有偿使用方式亟需明确

国务院31号文件规定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资源资产价值得以显化。地下空间同样具有的巨大资源资产价值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地下空间有偿出让已是大势所趋。但相对于工业用地供地方式的改革,国家还没有对地下空间有偿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少数大城市,如上海、杭州、南京等制定了地方性的相关法规,立法层次低,且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对地下空间有偿使用方式的规定比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何抓住工业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契机,根据地下空间自身的特点,建立起适合地下空间的有偿使用方式,是目前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资源急需解决的问题。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杨庆伟梁亚荣)

地租征收难在哪里

在国有土地收益中,地租收益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但从法理上进行考察,地租不仅是一种土地收益,更是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外在标志,是国家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得的收益。目前地租征收工作实践中还存在征收难的现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土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地租征收难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地租征收的基本法律程序还很不明确,相关法律依据不够完善。二是一些缴纳义务人是国有企业、行政机关甚至政府,他们往往利用自身的地位与关系抵制地租征收。三是一些企业经营困难,没有地租缴纳能力,或者由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多次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转让,地租缴纳义务人难以确认。从总体上看,地租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原则,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很不完善,而土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又往往不能找到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其合法性难以确定。实践中地租征收的主要依据是效力相对较低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这些位次较低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地租征收的程序也很模糊,尤其对于拒不缴纳地租的行为的处理,很难找到明确的程序依据,使地租征收程序很不规范,发生纠纷后更是难以顺利实施征收行为。

(山东省莒南县国土资源局郭丽)

严格规划管理却成了修编护身符?

国土资源部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该《办法》的实施,使土地规划修改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新《办法》的实施并没有完全抑制一些地方政府修改土地规划的“热情”。据了解,仅2005年一年内,江苏省大多数县(市)进行了三至四次土地规划修改,有的甚至更多,实际上2004年江苏省刚刚进行一次全省范围内乡镇土地规划调整完善。事实证明,新《办法》的实施并没有为土地规划修改加上“紧箍咒”,土地规划修改频繁问题依然存在,规划的权威性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通过修改土地规划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问题十分严重。这一点从2006年有关文件的出台密集程度可以看出,5月30日,国土资源部了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6月14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了《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8月31日,国务院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个文件都反复强调“禁止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于是,人们不得不发问,新《办法》的实施,对土地规划修改是上了“紧箍咒”还是披上了“护身符”?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胡传景欧名豪)

判定“公共利益”需要一定的程序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个公共利益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范围,是很难界定的。在我们经历的征地拆迁项目中,有些涉及“回报用地”。如政府在修建道路、公园等公共设施时,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那么,这些回报用地范围内的拆迁行为,是不是也是属于一种公共利益的行为?值得我们思考。首先,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民法原理中就规定得比较弹性,很难定义,在西方判例制的很多国家是授权法官结合不同时期的情况,来解释公共利益,法律上一般不作界定。其次,这个概念是不断发展的概念,几十年前理解的要比现在窄得多。再次,公共利益概念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主观性,很难在法律上作一刀切的规定。所以我不赞成凡开发建设都不是公共利益的说法,有时两者可能会交织在一起。这种回报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行为,同样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毕竟,它存在的前提是为了更好、更快地加大政府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是,要求法律对于一个范围如此广泛的概念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是不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何判定,需要一定的程序。而这个程序,必须建立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上,同时,也必须建立在项目的内在客观内容上。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 肖 刚)

矿业用地管理存在“盲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民经济对矿石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矿山企业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共颁发采矿许可证92582件。但是,在矿山行业一片繁荣的景象下,出现了一个让采矿权人困惑不解的问题,有的采矿权人持有采矿许可证却无法进入采矿区实施开采活动,并且这种情况多见于露采的矿山。在我国国土资源管理中,出现了矿业用地管理的“盲点”,至今未见具有可操作性的国家规范出台。这个问题挑战国家行政许可的权威性,影响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

由于不考虑矿业用地(采掘工业用地)的特殊性,没有把矿业用地从一般工业用地(加工工业用地)中独立出来,一味地套用现行的以土地的承载功能为理论基础的工业用地管理模式,就出现了明显的“肠梗阻”。实务中的办事逻辑是这样的:取得了采矿权,不能开采矿产资源,还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矿业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必须出让,合同地价款就得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评估;《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工业用地必须招拍挂出让,那么矿业用地也必须招拍挂出让。按照现行的工业用地管理模式管理矿业用地,有些地方法理不通,情理不通,执行起来脱离实际,阻力重重。

(山东省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杨树凌)

警惕三峡库区“假移民”违法用地

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一、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种及相关减免政策

(一)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种

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的相关税种主要有以下4类。

1.营业税

原国有土地权属单位接收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时,需提供相关营业收入的发票,地方税务部门按营业收入扣除5.5%的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这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税赋,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国有土地收储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按相关规定,需缴纳一定额度的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这是指针对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国有土地收储转让而发生的企业盈利行为,需按纳税年度缴纳。

4.印花税

这是指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

(二)现行税收减免政策

1.营业税减免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国税函[2008]277号文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2.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搬迁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4.印花税减免政策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不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二、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收减免政策的解读与困境

(一)将国有土地收储行为认定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缺乏立法依据

营业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印花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合同双方不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为实现上述条款,国有土地的收储行为需要满足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要件,事实上国有土地收储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缺乏相关的立法依据。

(二)将国有土地收储所依据的土地储备行为认定为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的目标缺乏明确定义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然而,其中对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及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解释相对模糊,对于土地储备行为是否为“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这一定义缺乏法律法规上的解释与说明,导致由地方出台的相关办理办法对于土地储备行为与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目标之间的关系所作的说明也缺乏明确的厘清。

(三)将因土地储备立项而发生的国有土地房屋搬迁腾退认定为政策性搬迁缺乏有效说明

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以此作为是否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然而,该条文对于政策性搬迁的解释相对模糊:因土地储备立项而发生的国有土地房屋搬迁腾退是否为政策性搬迁这一问题缺乏有效说明,是否是由地方政府出具搬迁文件,即可免去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土地收储的制度性思考

现行国有土地收储工作在涉及税收减免政策方面出现了诸多理解上的困境,其根源在于土地储备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之处。从1996年上海成立我国第一家城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起,直到2007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土地储备的推行在增强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盘活存量土地、实现城市规划等方面产生了大量的积极效应。然而,随着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和形势的不断变化,现行制度显现出一些与当前实际工作不协调之处,需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更好地推进土地储备工作。

一是关于国有土地收储行为与公共利益的界定。国有土地收储行为及其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发点多提及到“公共利益”,但法学界一直未对公共利益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地各级政府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无统一标准。

二是国有土地收储行为主体的行政行为界定。目前,在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供地主体的行政化模式,其行为随意性很大,缺乏必要的约束。事实上,从目前土地收储行为的性质来看,包括了行政行为、经济法律行为及民事法律行为3个层面的属性。然而,由于目前国有土地收储制度中对国有土地收储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的界定,国有土地收储税收减免政策在执行中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界定风险。

因此,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收储工作,实现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税收减免,建议从法律法规与行政管理两个层面出发,保障被收储国有土地权利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一)法律法规层面

现阶段有关土地收购储备的规定仍基本停留在地方规章的层次,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具体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行为,国家在土地收购储备方面法律法规的空白制约了该项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定位及目标。与土地储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定位。就目前北京市实行的土地储备实施政策,土地储备机构应定位为非营利性、行使行政的机构。土地储备机构的目标应体现为:增强政府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能力,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以及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明确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国有土地行为的行政行为界定。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界定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收储国有土地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将有利于突出土地储备行为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特征。对于现有土地储备行为的行政行为范围进行界定,防止在操作过程中,借行政行为之名,行使经济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政管理层面

在行政管理层面,结合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支撑,通过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保障以下措施的实施。

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范文第6篇

国家土地督察__x局:

根据国家土地督察____局《国家土地督察通知书)文件和____市人民政府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业务人员,对督察时段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____县位于陕西省____市的西北部,北与____市的定边、靖边县毗邻,东南与志丹县相连,西南以子午岭为界和甘肃省华池县接壤。南北长93.64公里,东西宽79.89公里,总面积3791.5平方公里。全县辖6镇3乡3个社区1个街道办事处。

全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安排会后,我局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落实责任,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____县长任组长,____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____、县国土资源局局长____ 、县监察局局长李彦斌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局成立了迎接国家土地例行督察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职责,夯实责任,确保此次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圆满完成。

(一)用地计划指标情况

____2年,我县使用全市用地计划指标23.4467公顷,其中农用地23.4467公顷,耕地21.9734公顷。

(二)土地审批情况

____2年度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我县共上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件3件,省政府批准报件2件,面积共23.4467公顷,其中农用地23.4467公顷,耕地21.9734公顷;未批准一件,面积2.6387公顷。用地批准后,我们严格按照土地征收的程序,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按照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征收地块的区域位置,县政府制定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我们采取货币安置和预留三产地的办法进行安置,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供应情况

____2年度我局共计供出各类建设用地____宗,面积16.0549公顷,全部为划拨供地,其中收取____1年补缴土地出让金679.____39万元。

按项目类型分类:住宅用地1宗,面积2.72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8宗,面积3.8435公倾,机关团体用地4宗2.087公顷,科教用地3宗2.2032公顷,街巷用地3宗5.____2公顷。

____2年度无闲置土地。

(四)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积极筹建信息和监管平台,完善执法责任机制。注重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大动态巡查密度,共计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4宗5个图版共42.72亩,其中立案查处2宗,新寨乡杨庙台村临时污油处理厂占地15亩,缴纳罚款8万元,办理了用地手续,自来水厂占地面积2.02亩,缴纳罚款6750元,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执法监察的社会效果比较明显。另有2宗民俗宗教建筑,因没有违法主体,属当地老百姓自筹建设的庙宇,我们按照非立案处理。

(五)卫片变化图斑情况。

____2年度省上下达我县疑似图版227个,面积共211.6001公顷。其中实地核实合法222个,面积206.3868公顷,违法5个(包括3个庙宇),面积5.2133公顷,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已立案查处。

我县在土地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入手,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同时,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全县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良好。

(一)严格保护耕地。

一是落实耕地保护责任。____2年市政府下达我县耕地保有量任务51.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48.5万亩,在年初的全县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了保护任务指标,并将其纳入了对各乡镇的年终考核指标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得到落实。年底,全县耕地保有量完成数522292.65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完成数486363.45亩。全部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保护目标任务。

二是强化耕地保护措施。认真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五个不准”和“六项制度”等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非农建设

用地选址尽量安排在未利用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上,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在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审查报批建设用地。同时,按照三部委“15号令”要求,以查人和查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了对违法占用耕地的查处力度。这些举措,有效确保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实现。(二)强化规划计划管理。

因城市建设和相关部门的发展,需要局部调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____5年至____0年期间,共申请市政府调整2宗,面积13.58公顷。其余建设项目都是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利用土地。

(三)全力保障发展用地。

加快项目用地审查报批速度。随着我县县域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县项目落地多、用地需求大。在建设用地的申报审批上,我局坚持计划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用地理念,用地指标优先向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及民生项目倾斜。

(四)规范土地市场建设。

强化土地供应管理,加快土地供应,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实现了工业、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在全县的全面覆盖。建立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强化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五)强化地籍地政管理。

土地使用权登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____2年度完成了全县164个行政村的____8宗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3宗,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登记3宗。

(六)加大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利用“6.25”全国土地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平台。通过在繁华地段设立宣传咨询点、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单宣传册、接待居民群众咨询、深入农村厂矿宣传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有效扩大了国家法律法规知晓率,广大民众依法依规用地、集约节约用地意识明显增强。

1、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用地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如移民搬迁、涉农用地等。

2、土地收储难度大,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不少人把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混为一谈,甚至认为自己所使用的土地就是私有财产,漫天要价,所提要求与政府决定的合理补偿标准相差甚远。

3、我县地域面积大,居民分布比较分散,加之一些农户法律意识不强,只要自己认为经济条件成熟便动工修建住宅,无批准用地手续意识,我行我素,私自修建,偷建、抢建现象屡禁不止。

4、农用地转用审批周期长,导致一些项目由于工期紧,项目批下来,有竣工时限要求,边报边用时有发生。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整改。

1、主动协调,建立联合办案机制,严格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对于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用地违法、违规现象。我们在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使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得到严肃处理。

2、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守法意识,切实解决土地收储的难度。通过各种途径,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宣传,使群众真正认识到征地对公共利益的重要意义,明白土地征地补偿是有标准、有依据的。同时逐步建立一套政府主导、国土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国土资源管理综合治理机制,规范用地秩序,营造良好用地氛围。

3、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动态巡查力度,从源头上消除土地违法现象。针对居民乱建、偷建、抢建违法现象,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合法用地法律意识。组织编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汇编宣传手册,送到各部门和乡镇,并下发到村组和农户,在各乡镇国土所设置专题橱窗,张贴专题标语,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增强人们的国土资源法律意识。同时动员一切力量加大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及时铲除。

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范文第7篇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区政府决定,对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职责进行全面的梳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梳理工作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负责梳理本部门及下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职责;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职责由委托部门负责梳理。

二、梳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依据。所有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执行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都需进行详细梳理,不得擅自增加或遗漏,要完整涵盖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委托执法以及实施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的顺序分类排序,列明目录。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按照各自职能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二)具体行政行为。按照下列类型划分:

1、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许可以后或者按照许可法第十三条采用事后监督等管理方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为,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梳理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事项或具体违法行为进行拆分或细化。

3、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强制主要分为两类: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也叫“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包括:①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扣留、强制管束、强制约束、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强制服役、对在公共场所闹事者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②对财产的强制。如查封、扣押、冻结等;③对行为的强制:如强制许可等。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4、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有以下几种:

(1)税的征收。包括国税、地税。

(2)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包括环保费的征收(如排污费的征收等)、资源费的征收(如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等)、建设资金费的征收(如重点水利、电力建设项目的资金征收、重点能源项目、交通项目的建设项目资金的征收等)、使用费的征收(如土地使用费、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等)、管理费的征收(如工商管理费、城建管理费的征收等)以及滞纳金征收等。

5、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

(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专利权证、商标专用权证等。

(2)认可。如产品标准或产品质量认证、计量器具鉴定等。

(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4)登记。如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

6、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

(1)抚恤金发放。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如向牺牲、病故、残疾人员发放抚恤金,向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发放生活补助费等。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发放。如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离休金、生活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护理费、丧葬费等。

(3)社会救济、福利金发放。如向农村五保户、贫困户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济、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等。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发放。

7、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对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1)对权属纠纷的裁决。包括对草原、土地、水、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和房屋产权纠纷的裁决。

(2)侵权纠纷的裁决。如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分别由工商、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这种纠纷广泛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许多方面,通过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8、其他行政行为

对于上述七类仍不能包括的行政行为,归入“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中。

三、梳理工作几点要求

(一)格式要求

各部门执法依据、职责的梳理格式统一按照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的表单样式进行填写。表单中的所有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不得遗漏。若表格不够填写可增加表单行数,但不得擅自更改表单格式。

(二)上报方式

梳理结果一律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统一汇总上报,下设授权执法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责应并入本部门表单中。梳理结果以书面材料(盖章)、电子文档各一份的方式上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时间要求

本次行政执法职责梳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必须抓紧时间,安排人员开展梳理工作,并于5月30日前上报梳理结果。如在梳理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范文第8篇

公共利益被侵害,看似是效率与公平的博弈,实则是法治环境和监督机制健全与否的衡量。与“公共利益”伴生最多的词汇仍是公众知情权。当社会和媒体共同聚焦这些公共利益事件,深刻剖析其来龙去脉的时候才发现。又是公众的知情权被剥夺了。既然忽略了公众的知情权,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和行为就可以恣意妄为了。

何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近几年讨论较多的一个话题,虽然法律法规都在保护公共利益,但对这一概念没有做具体的界定。作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关键词”,公共利益保护已为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数+部法律法规所规定,但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这一概念做出明确界定。

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提到了六种公共利益。但没有对这一概念做出具体界定。《物权法》在审议时因未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受到诸多质疑。对此,立法部门的解释是,在不同领域和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做出统一规定。由于缺乏权威统一界定,使得中国法制史上出现了一道奇观――很多法律法规都在保护公共利益,却对公共利益的认识相当模糊。

正由于公共利益难以界定,容易被模糊、被抽象甚至被劫持。目前,我国的公共利益范围和认定标准主要由行政机关掌握。这是一个过渡状态和权宜之策,存在很大的问题。从责份上看,是行政机关集体越权,立法和司法机关集体失语。本质上,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问题,必须由立法机关来确立,只有在出现争议时,才由司法机关通过个案判决最后确定。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忠实地履行法律,因此无权设定法律的执行标准。不论从哪个角度看,由行政机关确立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和范围,执掌公共利益事实上的话语权是“名不正,言不顺”。

谁来维护公共利益

如何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的名为“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得当等,这些问题关系到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到政府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甚至关系到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

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是政府必须加以保护的。政府的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但不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如政府大力发展文化、卫生事业,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健康权,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的实现等。

公共政策的实质是对社会利益的调整和分配,在改革和发展中原有的利益得失是必然的,例如发展国防、教育、交通、卫生设施,必然要征用土地,因而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政府的每一项政策,每一步举措,必须能让不特定的多数人获益,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必须通过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征收征用土地才能为全社会提供普遍的公益。只有这样,政府的决策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公共利益应兼顾公众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可持续发展。这就是说,政府在实现眼前利益时不能根本损害长远利益。那种追求短期效益,忽视了长期利益,如发展经济造成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发等,无异于杀鸡取卵,损害后代的利益,使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