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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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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现状;对策

这几年,是我县经济加快发展,城市化建设迅速推进的重要时期。在此背景下,我县各地出现了征用土地的。这些土地的及时征用,确保了我县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为了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各镇、乡和街道付出了艰辛的努力,部分镇乡、街道在一定时期内,把土地征用工作列为中心工作,分片、分村、分户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夜以继日,深入细致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确保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对土地征用补偿存在争议,在集体发展留用地、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方面存在缺陷,使得土地征用工作呈现越来越难的趋势,有些土地虽然已经完成征用补偿协议的签订,但也难以及时交付使用,有些甚至在使用过程中还出现上访或直接阻碍工程建设的现象。

一、我县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尽合理。我县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区域间差异较大,现行中心城区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根据城市规划路网依次递减的办法,使得同一村、同一地块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各异,相邻地块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悬殊,在实际土地征用补偿中很难操作到位,并且极易造成征地补偿争议和纠纷。

(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几年来,我县在土地征用中普遍存在采用单一的货币处置办法,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要求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大片征用土地,往往使农民一夜之间就失去土地,因此使被征地农民有一种“措手不及”的感觉。这种感觉和思想情绪也影响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不规范。政府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没有及时给予指导和监督,分配中“一村一策、一组一策”,分配方案比较混乱。多数村庄在分配中违背了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常常出现“吃小户”现象,个别农民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由于缺乏政策的规范和约束,各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已趋向全部分光的现象。

(四)土地征用没有依法实施。在实际工作中“先征后批、边征边用边批”现象比较普遍,从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理不直、气不壮,对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阻挠、干扰行为也不能及时给予依法处理。国土资源部门不直接参与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因此,对统一执行政策,依法实施征地,形成征地工作合力带来消极影响。

二、完善我县土地征用工作的对策建议

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千方百计抓土地征用政策处理,确保被征用土地顺利按时交付使用。但是,我们也要摒弃单纯的土地征用观,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土地征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在土地征用补偿、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予以及时完善和健全。

(一)及时修订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政策。土地征用补偿安

置政策最为被征地农民所关心,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征地补偿政策更趋合理,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利益,对土地年产值的计算及补偿倍数应适当给予调高,尤其是中心城区以外的镇、乡。在这一问题上,政府应有决心缩小中心城区和其他镇、乡在土地征用补偿上的差距,从而使我县的土地征用补偿在区域间公平合理。同时,对土地出让收益,政府也要切出一块作为专项资金(应不低于年土地出让收益的10%),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转业及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给予支持或补贴。另外,在修订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政策时,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区片综合价”的办法,并要力求区片划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千方百计创造就业门路,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

1.失地农民应统一纳入城镇就业渠道,要建立城乡统一就业组织体系,建立就业服务中介组织,帮助失地农民尽快在非农岗位上就业。

2.进一步完善留地安置政策,在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的前提下,留少量土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就要舍得将好的地块、商用价值大的地块留给村集体,尽量做到不与农民争利。

3.着力推进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设。政府征用土地后,多数失地农民将处于经营无门路,办厂缺本钱、就业难度大的现状。这就需要政府加快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

4.加强被征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转业能力。在被征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方面,关键要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注重对农民的技能培训,二是要注重对农民的择业观念教育。

(三)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工作程序,依法实施征地。

1.征用土地必须依法批准。未经批准的土地,政府不能随意征用。

2.土地征用必须统一。《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具体承办单位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

3.土地征用必须公告。《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用“两公告一登记”的工作程序,即土地征用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

4.土地征用必须公平。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对同一片区、同一物类必须实行同一补偿标准。

土地征用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征用公益性用地违规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对土地的占用越来越多,征地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产生诸如影响地方稳定、阻碍城市发展等社会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土地的征用管理制度。

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违规现象

一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内容没有准确界定和及时调整,导致了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征地项目不仅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而且工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征地占用总量的较高比例。二是按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土地征用费用占土地出让价的比重过低,加上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混乱,三是拥有集体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政府同意,未到相应的国土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私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四是失地农民就业是确保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效措施。但企业有较大的用工自由,土地征用安置的劳动力容易面临下岗失业的威胁。极易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二、土地征用管理不规范的原因

在我国存在着很多土地征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给我国土地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因此,为了规范我国土地征用行为,我们要寻找土地征用管理不规范的深入原因。

一是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体现土地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二是在征地程序上,从土地征用的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和劳动力的安置等,都是政府和用地单位说了算,农民处于被动地位。三是在土地有偿出让中,土地价格较高,而征地补偿费用较低,为地方政府“以地生财”创造了条件。四是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产权主体的权责不明确,导致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应有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土地收益分配上也是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控制,往往是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五是招商引资制度、干部考核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也影响到土地征用的顺利实施和社会利益的均等化。以经济指标为主的干部政绩考核办法不利于调动各级干部保护农民权益和耕地的积极性,政府既是土地管理者又是用地者的状况也不利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效发挥监督和执法的职能等。

三、加强土地征用制度的对策

一是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军事用地;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如水库、防护林等;其他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二是针对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着补偿标准过低,损害被征用人利益的情形,可以依据补偿对等原则,损失以恢复为标准,征地补偿费以市场地价为基数,参考附近地区的土地交易价格来确定,以避免土地征用与市场地价之间的巨大差距。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着不同的国情,集体土地是我国农民进行生产的基本资料,而土地征用是对土地使用权永久的转移,这样就会导致农民失去生产资料,生活保障会受到了冲击。所以,为了规范土地征用制度,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我们要尽量提高农民的补偿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够减少农民对土地征用的意见。而补偿标准的提高关键还在于要更正补偿标准确定方式,在原有补偿标准确定过程中,主要的两个标准是“土地原用途、原有生活水平”,如果仍然沿用这两个标准,农民的土地补偿款是不会有所提升的,因此我们建议要从制度上进行更新。

三是从实际出发,可以扩大征用补偿范围,将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而支出的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于补偿范围,以确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于农民而言,土地的使用权是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土地使用权被永久性转移,那么,农民的生活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如果没有给予充足的补助,肯定会导致农民情绪不满,所以,要尽量扩大土地征用补偿范围,把涉及到土地的所有费用进行综合性考虑。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制度的制定与制度的执行要统一,即征地补偿款确定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监督,保证征地补偿范围合理化,保证土地征用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用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地征用 农民权益 保护机制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城市土地的不断减少,对农地征用的力度势必要加大。而我国现行的农地征用制度很不合理,导致农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所以我们必须关注民生,必须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失地农民的利益保护问题,关系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我们必须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大胆创新,逐步建立“农地征用规范化、经济补偿有依据、基本生活有保障、农民就业有岗位”的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一、加大改革,完善征用补偿立法。

农地征用指国家因紧急情况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性的占用或使用农民集体组织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待使用完毕后,将土地归还给原土地权利人,并对其土地被强制使用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的行为。而在现实的农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农民作为受偿的主体,完全处于被动和不平等的地位。从农地征用的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分配和农村劳动力的安置,都是由政府决定。农民作为土地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权利主体,在土地――即权利客体的变动过程中无从表达自己的意志。而对于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另一方――行政机关来说,在土地征用补偿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行政权力行使无明确界限。农民的意见无法被重视,甚至无人理会,行政机关的行为无明确规定,都是立法不完善的表现,明显违背法治精神。

引入市场机制,制定公平、合理的土地补偿价格,正确处理招商引资和农民利益的关系在征地过程中,要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交易全过程,以保证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权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一些地方在涉及外资项目与农民利益关系时,往往把外商利益放在第一位,甚至完全不顾农民的利益。为此,必须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将土地规划、实施计划、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内容纳入政务公开范围,彻底杜绝土地交易中的暗箱操作。

二、改善土地征用程序,赋予农民应有的权力,加强民主。

首先,改变目前的征地公告方式,变批准后公告为批准前公告。政府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先要进行公告,让土地权利人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在批准用地后,要再次进行公告,并就赔偿政策、标准等问题公示并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若有争议可以申诉和申请仲裁。其次,建立征地民主决策制度。在确立征地范围以后,要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其中。具体来说,就是要有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举手表决通过,尤其是当说书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时。最后,建立征地补偿争议司法救济制度现行土地法规定现行的救济制度针对的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而不是针对土地补偿费的争议。因此应将土地补偿费的争议纳入司法救济程序。当发生土地补偿费争议时,失地农民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土地征用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对县级人民政府或土地征用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作为争议的第三方参加进来,可以让失地农民得到充分的救济。

三、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范围

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范围,这是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重要前提。控制征地范围,就是要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公共利益”做出严格限定。对于我国来说,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通用做法,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行的办法就是在法律上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规定,将其严格限定在下列范围内:(1)国防、军事用地;(2)关乎民生的能源、环境保护、供电、供暖、供水等公共事业用地;(3)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对于商业、旅游、娱乐等非公益性用地,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依照征购的方式取得。第四 改革征地补偿方式,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现行征地补偿采取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是一种只顾眼前,缺乏长远考虑的补偿方式,是对农民的一种伤害。补偿标准低,补偿费用少,农民缺乏谋生的技术和投资知识,难以是本来就不多的补偿费实现保值增值,一两年后,这笔钱就要消失殆尽。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因此对农民征地补偿方式的确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虑农民的长远利益,考虑到农民将来的生存状况和生活水平是否跟得上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因此,我们要努力做好以下两点保障农民的切实利益:

(1)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要最终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就要改革现有的土地征用补偿主要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的做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之计。

(2)把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统筹之中,因地制宜搞好培训,积极开拓多种安置途径,确保失地农民就业有岗位首先要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制度,通过劳动技能培训,提高素质,增加就业机会。

参考文献

[1]陈泉生.行政法的基本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金群,洪艳华.完善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思考.南方国土资源.

[3]季建业.农民权力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土地征用办法范文第4篇

我国对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对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由于情况较复杂,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和颁布专门的法规,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征用集体土地的相关程序,而对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操作办法及相应的补偿标准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对征地拆迁问题的解决,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国家应针对农村土地征收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司法及社会相关方面予以关注和重视,加快土地征地拆迁立法,依法明确农村土地征用、征收中的权利主体,征占范围和程序,补偿标准,分配主体和范围,使征地拆迁的补偿建立在一个有法可依便于操作的基础上,消除法律界限不明带来的执法不统一问题,通过平衡国家、集体、农民三方利益,为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可依的保证。就目前在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的有关问题,并结合当前法律、法规,阐述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以及在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将集体所有地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城市建设项目的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范畴,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是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由此可见,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拆迁活动,其各自遵循不同的程序和规则来实施。由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在补偿安置方面存在高低不等的标准,在拆迁中,两种补偿安置标准的选择适用,往往成为当事人各方争议的一个焦点。

二、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因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前提是该土地被批准征用。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化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因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首先应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如项目建设不把集体土地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就实施房屋拆迁,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规定,没有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就没有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根据,边拆迁,边征地、先拆迁,后征地,都在法律禁止之列。

2、征地管理部门按征地被批准方案实施并拆迁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告内容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土补偿的期限等,尤其是集体土地征用中需拆迁房屋的,应在公告中明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同时可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的买卖、交换、翻建、租赁、抵押;核发营业执照等事宜。

3、拆迁主体要有合法的资格并按程序规定拆迁。在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主体是县、区政府,有些是乡、镇政府,还有的是无拆迁资质的有关部门,拆迁主体比较混乱,实际操作很不规范。目前,虽然对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我国还没有一部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拆迁或委托县、区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拆迁为宜。而对房屋拆迁的程序具体可以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拆迁并进行房屋市场评估、拆迁补偿标准要统一。由于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没有一部较完善、完备的法律法规,且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又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所以造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有的农户在期限内搬迁而所得补偿不如后搬迁的农户,使拆迁工作增加难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容易引起矛盾,造成农户到处上访、哄闹,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对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可根据拆一还一,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或由政府统一筹建安置房或农民公寓、有条件的附近安排宅基地等进行合理安排安置。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时,应征求农户意见,提供由三家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的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进行评估,由被拆迁人优先选择评估机构,对收征地上的被拆迁房进行市场评估。

土地征用办法范文第5篇

命脉

自古以来土地就是人民的命脉,《汉书》中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这句话便是很好的印证。而到了现代社会,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命脉。它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更是他们的生存依托。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集体用地被国家征用,农民利益得不到满足,引发了农民上访,甚至对抗事件。与此同时,大量的农村土地没有得到可持续利用,出现了地荒的假象。

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

(1)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土地价值难以有效发挥。

(2)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合理,单纯从短期来考虑农民以后的生活保障问题。

(3)农地征用程序不规范,置农民的利益于不顾。

可见,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生活、农村发展、农业稳定。

各级政府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规范政府行为,注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正开发好、利用好和保护好我们的命脉——土地资源。

1.地方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好广大农民在土地问题上的切身利益。政府除了在征地时给予农民经济补偿外,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农民在失地后的“谋生问题”,要“急农民之所急,想农民之所想”,积极探索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长远生计的有效办法,建议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等。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机制,通过职业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素质、劳动技能和谋生能力,还可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2.完善相关的土地征用和管理的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农地征用用途,以市场为导向完善农地征用补偿政策,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建立一套完备的农地征用体系是眼前的当务之急。

土地征用办法范文第6篇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不断加快,农民的土地被大规模地征用,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而失地农民问题紧密关系到我国农村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笔者以南通通州市平潮镇的政府及农民为调研对象,试图从平潮镇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出发,对他们目前所面临和关心的土地征用补偿与安置、就业等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相应的问题略作了浅显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征用 失地农民 补偿政策

一、调查背景

平潮镇全镇面积61.93平方公里,总人口7.98万,目前平均人均耕地0.7亩。近几年,平潮镇大量征用土地,兴办工业园区,针对这一情况,南京审计学院暑期赴南通社会实践小分队于2008年7月来到该镇,深入平潮镇镇政府、云台山村村委会以及农民家中,了解土地征用政策的施行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情况。

在走访农户时,我们采取了随机抽样调查的实地调研方式,以问卷和访谈为主。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问卷492份,其中有效问卷480份,问卷有效率为96%。问卷主要涉及农民对土地被征用的意愿、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政策实行情况、失地农户被征地前后家庭收入情况等。

二、各方面基本情况

平潮镇2003年开始征用土地,所征土地93.75%是用于建设工业园区,6.25%用于建设公共事业。2003年-2007年约征地共5000亩。

(一)失地农民年龄

在调查的失地农民的年龄段为:在20-30岁的居民占总人数的6.25%,30-40岁的居民占总人数的21.875%,40-50岁的居民占总人数的29.167%,50-60岁14.58%,60岁以上的站总人数的6.25%。

(二)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平潮镇自2003年开始工业园区建设以来,依法征用工业园区所需土地,对农民的补偿包括三大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及一次性青苗补偿费。

1.在2005年9月1日前,一次性青苗补偿费是直接一次性支付给被征田地农户,而其他两项补偿款则通过借款合同的形式,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借给征地单位,按年支付资金使用费,标准是按1000斤/亩大米折价计算,大米价格随行就市,取每年11月中旬新米上市时当地贸易市场的平均价,实行下保底、上不封顶,即:当市场大米价格低于1.00-1.50元/斤时,按此价格计算;当大米价格高于此价格时,按市场实际价格计算。

2.2005年7月21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出台后,平潮镇各村多次召开村民会议,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但大部分村民认为现行的大米折价的补偿方式更能代表他们的利益,故目前该镇仍然采用大米折价的补偿方式。

(三)土地征用后的经济发展状况

平潮是一个经济强镇、工业重镇,从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平潮镇,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及经济发展的主要渠道是从事第二、三产业。工业园区的建设,使平潮民营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一批批工业项目落户平潮,同时也带动了第三产业的飞速发展,就业岗位数量逐年飚升,吸引了不少外来打工者。

平潮镇2003-2007年主要社会经济一览表 单位:万元

注:外来人口不易统计,此数字为保守估计

来源:平潮镇镇政府

(四)失地农民的社保状况

平潮镇政府对全镇农民按自愿原则办理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按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30%缴纳,市镇两级补助3%。以2008年为例:市镇补助每位参保人员225.6元,个人缴752-2256元。

(五)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从下列平潮镇农民被征用土地前后所从事的工作对比图中可以了解到,被征地后,当地大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务农人数由22.9%减少到3.13%。从事第二产业的人数由原先的66.67%上升到76.04%, 但同时,出现了闲置劳动力,比重高达6.25%。

(六)农民对征地的态度

征地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必然结果,也是让更多农民离开土地,使农民能够分享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获益的过程。我们调查发现,有82.29%的人表示愿意自家土地被征用,6.25%表示不愿意,而11.46%的则表示要视补偿状况做决定。

三、调查结果反映的问题及分析

(一)在此次走访调查过程中,我们从实际出发,将多方面调查所得的资料进行了仔细的总结和归类,从中我们获取了较为详细的发展资料,为我们的课题论证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此同时,我们在对多方面资料的查证对比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1.补偿标准的上升幅度赶不上物价上涨幅度,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2008年1月以来我国物价涨速明显加快。2008年1-6月份CPI同比上涨7.9%。在此大背景下,生活基本物资价格上涨过快,失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生活成本大幅度提高,生活压力加大。从我们回收的调查问卷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有65.63%的农民收入上升,虽然表面上看并无收入下降现象,但同时在我们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中有468份(占投放问卷的97.5%)反映现阶段物价上涨过快,对基本生活产生了影响。尽管政府采取了增发低保人群社会保险金和失地农民救抚金的措施,但由于实际物价上涨的幅度超过了增发的幅度,百姓并不认可此措施。

2.政府在失地农民和新创企业两则关系上偏轻偏重,失地农民享受经济发展成果不明显。

近五年来通州市平潮镇累计投资5861万元,建成农村公路72.6公里,新建、维修农桥46座,新建防渗渠52公里,疏浚整治河道145公里,改造泵站33座,新增大型农业机械34台套。完成沿江公路46户近1万m2的拆迁和安置工作,保证重点工程实施。全力做好沿江公路、204国道改线等省级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备土等工作,该镇区位优势更加明显,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

这五年来,该镇取得的建设成就是不可磨灭的,但可以看出,平潮镇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工程偏向企业的问题,而对于农村农民的一些基础性设施建设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疏忽。对于涉及农民的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上,未能投入较多的资金和精力。我们在对平潮镇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走访调查后发现,一部分农民觉得政府下一步应该做的是:从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转变到切实加强落实好涉及民生的问题上来,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从而让老百姓,尤其是失地农民切实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实行土地征用发展第二产业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使全镇走向镇富民也富。

3.闲置人口比重上升,劳动力资源浪费严重。

失地农民自身存在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低、观念落后等问题,造成就业率偏低的现状。一方面,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成本提高,生活难以为继;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缺乏创业能力和理财能力,到手的补偿款很容易在短期内用光,失地后生活就变得更加艰难。因此,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是当前各级政府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2003-2007年,平潮镇虽然大部分具有劳动能力或技能的农民能够找到就业岗位,但部分劳动技能不强、技术水平不高的农民,尤其是相当数量的农村妇女在失地后,并未或很少得到相关职业技能的培训,再加上自身就业观念的偏差,造成了“失地即失业”的后果。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不强,存有“一补了之”的现象,缺乏对失地农民长远利益的倾注。

(二)建议:

1.改革补偿标准,参照实际情况,补偿农民利益。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改变以往每亩参考1000斤大米市场价格给予经济补偿的政策,转而考虑CPI指数对农民基本生活的影响,参考多方面要素的价格涨幅来衡量对农民实行经济补偿的标准。目前CPI指数发展并不平稳,失地农民的生活成本在失去耕地之后随着物价上涨尤其是基本生活所需要的产品的物价上涨正在发生着大幅度上升。而大米市场价格只是众多因素中的一个,因而在考虑补偿问题的过程中,应该更加全面地考虑到其他产品价格上涨对失地农民的影响。同时,加大对低收入失地农民家庭的补助力度。对于失去耕地后,家庭外出打工劳力较少的家庭,尤其是体弱多病的孤独老人,政府应当加强对这一部分人的补助,对他们实行特别照顾,诸如实行较高标准的补偿,换言之,就是对这部分人补偿的金额应高于失地所造成的损失。而对于一般的失地农民而言,政府则需要对他们的补偿尽可能的等于失地说造成的损失,实现针对不同人群的差别补偿。资金来源可从征地受益企业、税前列支捐助费,适当补偿失地农民因物价上涨的损益。

2.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农民文体生活。大力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卫生意识和环保意识,大力实施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的“三清”工程,加快河道河塘疏浚、整治,努力实现“一村一清”。全面实施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工程,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着力农业基地建设。加强专业村建设,培育“一村一品”, 巩固提升10个专业村的科研创新能力。政府可以督促征地受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当地失地的村、居委多办一些公益事业,以暗补的形式让失地农民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也可缓解失地农民与政府和征用受益企业之间的矛盾,构筑一方和谐。

3.通过对失地农民职业技能的培训,保证失地农民的再就业,从而真正保障农民的权益。通过调查问卷和走访,我们了解到,有84%的失地农民迫切需要外出打工技能的培训,另外有16%的农民认为自己需要文化知识的学习。从总体上看,目前平潮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缺乏,基本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只有很少的农民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就业资格证书,外出务工大多数都是靠出卖体力。因此,平潮镇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农民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为外出打工人员提供更好的条件和平台,同时做好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工作,改进当地农民的就业观念,并尽早推出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的政策。将就业培训、就业咨询与职业介绍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培训。加大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力度,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综上所述,必须将土地征用工作列入建设和谐生活关系的监督工作体系,提升行政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规范和引导政府作为。在具体实施时,针对农民文化水平低等特征,应该采取较为通俗的宣传方法,如召开讲座,发放传单,张贴横幅等,此外还要注意到和农民的沟通,让农民切实理解土地征用政策和相关补偿标准。无论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农民土地征用问题都应得到充分重视。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是弱化区域,妥善解决土地征用问题,党政重视、行政推动是极为关键,而且这种重视不能浮于表面,应真正入村入户,关心失地农民。

四、调查体会

土地问题关系着国计民生,因而土地征用政策自从实施以来就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次调研,笔者既走访了当地政府,获得第一手的宏观资料,又走进农户,深入农村,真正认识到了当地农村的现状。虽然土地征用政策在平潮镇实施得较为顺利,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解决。

通过这次调研,笔者不但提升了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而且深刻认识到作为大学生,把自己的知识和力量奉献给社会的重要性,体会到自己肩头担子之重,脚下征途之远。相信在社会各界的群策群力之下,土地征用政策在改革和实施的过程中会更加规范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袁铖,《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1)

[2]丁蔚文,沈维农,《解决被征地农民生计的有益探索-南通开发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J],《新华日报》,2003年7月

[3]廖小军,《失地农民问题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年

[4]周飞,倪绍祥,《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缺陷及其改革》[J],江海学刊,2004,(6)

[5]姚蕾,《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损失及对策》[J],兰州学刊,2005,(2)

[6]钱忠好,曲福田,《规范政府土地征用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J],中国农村经济,2004,(12)

[7]钱忠好,《中国农地保护:理论与政策分析》[J].管理世界,2003,(10)

土地征用办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就业 失地农民 制度研究 社会权益保障

西宁市作为西部重要的城市之一,其城镇化水平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从2000年到2007年,西宁无地的农民达到6.65万人次。城镇化的发展应该与农村社会的稳定是同步的。因此,如何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是各地方政府做好城镇化工作所面临的巨大挑战。本文从制度层面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进行研究,探讨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

一、西宁市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

1.西宁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西宁市四区选取的6个村的150户失地农民进行的非随机性抽样调查和访谈,以了解西宁市的土地征收政策、安置方式以及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情况。

据调查结果,被征土地大部分用于城市公益用地和工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建设;土地征用价格补偿标准不一,基本都是采用货币直接支付的安置方式,多数失地农民对补偿标准不太满意;由于农民的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都是中小学及以下的文化水平,失地后大部分农户由于没有就业岗位而闲置在家,部分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减少,生活的支付成本增加,家庭生活受到影响;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都还很低,有些农民意识不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不愿意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有些社会保障权利由于受到条件的约束而享受不到,所以失地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是有限的。

2.引起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制度性原因

(1)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制度的缺陷。随着农村制度的深化,土地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改善,但农村土地产权的定位上依然缺乏明确的规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主要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失,所有权主体错位、客体模糊、产权内容虚化;地权关系和土地产权缺少规范化;产权制度制约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完善、土地的流转制度不完善、土地管理权不到位等都导致农村土地管理的混乱,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着弊端。在这样一个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缺陷的情形下,农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是不可避免的。

(2)农地征用制度的不健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主体缺乏监管,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政府作为管理者在征地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被征收土地者又是权力的主体成为被管理者,农民对征地补偿没有商量的余地,只有接受政府安排的安置方式。政府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对农民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失。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不仅要有严格的征收程序,更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对政府的执行力进行监督,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虽然强调了征用土地以及征地补偿方案实施前必须公告,但是缺乏连贯性和针对性,执行不到位,导致土地征用程序的不透明,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异议权得不到体现,无法行使群众监督机制。

(3)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业,经济补偿不合理、就业困难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社会保障对失地农民显得格外重要。现行的征地安置方式都是以支付货币为主,只考虑当前短期的需求而没有考虑长久的困难,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农民文化水平低,就业率低,缺乏自主创业的能力,这不利于化解失地农民未来发展的远虑,不能满足长远的生活需要。安置方式单一,安置标准不一,农民得到的补偿差距较大,导致失地农民对安置政策的强烈不满。

二、西宁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制度性对策与建议

1.制定科学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直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核心,变革制度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才是推动制度创新的基础。建立公平的规则,通过制度创新明确土地产权。从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上看,农民享有土地的经营权、继承权、转让权、收益权等多项权利,但是在实际征地行为中并未得到尊重。所以要在现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要素,做到农村土地产权的明晰化,能够成为土地真正的主人,而不是空置虚化的所有权。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同时,加强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要在实际征地操作过程中体现出农民应该享有的权益,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占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完整性。

2.健全严格的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要提高农民参与程度,促进农民权利公平化。解决土地征用中的问题就要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尊重农民的合法权利和合法请求。确保征地过程的民主参与,建立公示制度,真正让被征地农民行使民主参与,改变传统不平等的土地征收制度,让农民对自己土地的处置有更多知情权和发言权,提高农民在土地征用和土地交易中的参与权地位。严格征地的法律规定与程序,要建立程序公开、平等参与的征地制度,强化民众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征地活动公平、公开进行的重要保障,要对制度运行的始终实施监控。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保证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金的合理分配,行使失地农民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3.完善可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失地农民群体的特殊性,其社会保障权益是应该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他们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失地农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改变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保障的起点很低、投入少、覆盖面小的局面,增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参保项目,让他们尽可能地享受到多方面的保障。政府要采用多种安置方式相结合的方法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

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范围广、内容丰富、高水平”为原则,将更多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保的对象中,给他们的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需求提供帮助,并且提供农村农民的保障水平,逐渐形成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

总之,城镇化不仅是城市的发展也是农村的发展,现在的农村将是以后的城市。失地农民作为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是备受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政府不但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要给他们现在的生活提供补偿,更要为他们以后的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周维,刘长秀.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问题的研究综述[J].科技创新导报,2011,2(4):1-4

[2]张晓云.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国内外经验与启示[J].理论学习,2012,6:16-19

土地征用办法范文第8篇

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制度设计与难点

自2003年起上海、江苏和浙江等省市首先实行“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后,全国各地纷纷学习和参考这些地区的做法。“土地换保障”在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其长期生活稳定没发挥了一定作用。不过就如何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各地的情况和条件不同,目前都处在探索之中,并且着重考虑的是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其中主要有这样几种模式:

1.1继续实行被征用土地以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些地方暂时沿用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这项制度是在农村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制定的,无论在基金的缴纳,还是养老金的测算上都低于城镇的生活保障水平,因此实际上无法保障失地“非农化”后的生活水准。

1.2直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类制度可以使被征地农民直接融入城镇居民,达到相应的生活水平。但是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的缴费期限不能少于15年,这就限制了那些年龄偏大的失地农民。

1.3建立社区式的农民退休制度。东部少数发达地区尝试建立了该制度,但由于需要强大的集体经济作为支持,此模式的实用性也十分有限。而且集体经济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也影响该制度的运行和长久性。

2、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

2.1所有权主体不清造成农民的权益受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统一支配。而当集体组织的所指并不清晰、主体不确定时,村民小组、村委会甚至乡(镇)政府都成为集体土地的支配者,并互相争权夺利。由于对土地补偿的分配缺少具体细则,土地补偿在征地补偿中占的份额又大,一些地区发生了村干部随意截留、私分补偿款等,引起群众不满。

2.2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使得农民虽然在原则上享有占有、使用、处置土地利益的权利,但在土地的征用、补偿问题上并没有与国家进行平等对话的法律地位。政府有权利“强制性”地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城市公共利益的建设用地,但与作为土地真正所有者与农地需求者的农民之间处于隔离状态,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和信息联系。《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这实际上排除了被征地农民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机会。征地补偿没有包含土地增值部分。土地征用后,用途的改变,经常会导致地价的上升。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对增值部分的分配应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70%,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农民个人只得5~10%。总体上,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考虑了土地的历史产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农民的生活水准,却没有考虑到土地改变用途后的级差地租,也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后的这些农民将成为新市民,生活费用水平必然提高的客观事实。

3、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对策思考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受到很多客观因素的制约。比如,由于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加上财政补贴能力有限,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很大。另外,如果按照城镇模式建立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需要个人有相当的就业能力,但失地农民在城市正式部门就业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很难通过充分就业的途径来建立失地农民的个人账户。

3.1对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改革,是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前提。构建新型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农民承包土地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完整物权制度。凡经营性土地,政府不得强制征用。当非公益经营项目获得政府批准需要征用农民的土地时,农民有权选择以市场方式公平地兑现土地私权利的价值。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打破计划经济模式下政府定价的做法,遵循价值规律,以市场价格生成土地补偿费,应当成为未来我国征地改革的必然方向。建立合理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目前需要建立既符合现实实际,又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会保障相衔接,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保障安置方案。

3.2确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城市保障体系衔接的时间进度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应该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但对于失地农民来说,这些保障内容的迫切程度不同,层次也不同。从前面提到的几种安置模式来看,当前各地所建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办法主要考虑的是养老保险,其他方面暂时没有建立。各地对失地农民是否应该纳入城市“低保”也没有统一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