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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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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治理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路扩建;软地基;治理

中图分类号: TU47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表现形式及危害

对于公路扩建工程,普遍存在的一个工程病害是公路沿路线方向产生纵向裂缝、导致路面破坏等;更严重可能是路基失稳而产生滑移。根据调查分析,出现病害路段多为工程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如软土层、水塘、低洼地等)、高路堤填方地段。纵向裂缝的位置一般发生在新老路结合处的内侧。

2、原因分析

病害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存在的不利因素,也有人为因素。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老路地基变形不协调

对老路进行的加宽、加铺,新增加的荷载引起的地基沉降变形是复杂的。沉降变形分析不仅要考虑荷载在时间上的分步叠加,还要考虑其几何空间分布情况。由于老路建成已久,老路地基的沉降已基本完成,而改建路堤新增加的荷载不仅会使拓宽部位的地基产生沉降,也会诱发老路地基产生新的沉降变形。对填方较高的路堤段、软土地基段,若拓宽部分地基加固不当,会使拓宽部分地基沉降远大于老路地基的沉降,这两者之间的沉降差是造成纵向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

(2)新老路堤自身变形不协调

新老路堤在填料的选择上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原有路堤历经多年,暴露在大气中并与其充分交融,填料的含水量、密度、压实度、强度都已产生了很大的变化,路堤自身的压缩变形已趋于稳定。新填筑路堤在其填料的物理性质、压实度、强度、水稳性上均与原有路堤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新路堤还没有经历长期车辆荷载作用,没有与大气充分交融,路堤自身的压缩变形仍不稳定。新老路堤之间自身的压缩变形存在较大的差异,新老路堤自身的压缩变形大于原有路堤自身的压缩变形。这也是新老路堤产生不均匀沉降、出现纵向裂缝的主要原因。

(3)水的影响

水是触发路基产生病害的重要原因之一。降落于路面、坡面上的雨水,侵入坡体会使土的自重增加、强度降低,增加新的沉降变形,严重的会出现边坡滑塌。新老路堤之间自身的压缩变形存在较大的差异,新老路堤自身的压缩变形大于原有路堤自身的压缩变形。这也是新老路堤产生不均匀沉降、出现纵向裂缝的主要原因。现阶段对软土地基段老路拓宽加固处理所做的理论研究及工程实践,均无法保证新老路结合处绝对不产生差异沉降,并且新老路堤填料存在强度上的不均匀性,必然会出现纵向裂隙、裂缝。若路基、路面防排水措施处理不当,当裂隙产生后,由于雨水的灌入,会使土的抗剪强度、压缩模量进一步降低,路面的纵向裂缝必然进一步加大。

(4)对岩土体的认识不够

软土地基处理属于隐蔽工程,各种理论还不很成熟;软土地基的勘察成果与实际情况亦有着或多或少的偏差,由于对岩土体的认识不清,导致设计上存在缺陷,也是产生病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5)施工质量问题

由于一些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软土地基段新老路拼接处理的困难认识不足,在拼接段的工艺上做的不够精细,如盲目开挖老路坡角、路基填筑速率过快、某些部位的压实度达不到标准等,也是产生病害的不可忽略的原因。

3、治理方法

产生病害的因素虽然很多,但从中亦有一些规律可循,可从地基、路基、路面以及排水等各个方面加以控制。设计与施工方案应结合当地工程地质条件、材料供应、工期要求等因素,按照要因地制宜、综合处治的原则进行充分论证,使得设计成果和施工方案达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3.1地基处理

地基处理的目的是提高地基的稳定性、控制新老路地基的不均匀沉降,使两者能够协调变形。在进行地基处理的方案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原道路地基的变形历史及荷载情况。地基处理基本可以分为浅层处治、复合地基、排水固结等几大类。对于公路拓宽工程的软土地基处理,复合地基类型亦有很多种,如浅层搅拌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即CFG桩)、薄壁管桩、碎石桩等。但对此类工程,排水固结法(即塑料排水板法、袋装砂井法)要慎用,因为这种方法会加大软土的附加沉降,不符合新老路基变形协调的要求。浅层处治采取增强垫层刚度(如土工格室加筋垫层)的方法,达到减少附加沉降的目的。减少地基不均匀沉降的简单方法还有填土预压法,在老路能满足通车要求、工期允许的,预压是可靠且比较经济的办法。

3.2土工织物加筋

对于公路拓宽工程中存在的一些不稳定的坡体,可以采用土工织物加筋处理的方式以保证其稳定性。土工织物加筋路堤中筋体的侧向约束效应和网兜效应,不仅可以提高坡体的稳定性,还可以有效的减少其工后沉降。加筋路堤大大改善了填料性质,使新填路基增强稳定性,也减少了新老路堤自身的变形差异。当前,在岩土工程领域中所采用的加筋材料种类很多,如土工布、土工网、土工格栅等,它们具有良好的力学性质、水理性质、耐久性,在土体中可以起到排水、隔离、过滤、加固等作用。在施工中要尽量保证筋体进入老路基宽度不小于2米。施工中应当注意,铺设筋体的关键是保证其连续性,不出现断裂、扭折皱、松弛、但又要避免过量拉伸。

3.3路面底基层补强

为减少路面纵向裂缝的产生,沿路面纵向在路面结构层下老路基与新路基结合处铺设一层抗弯性能较好、刚度较高的垫层,宽度为3m,伸入新老路基各1.5m,可以有效的协调新、老路结合处的路面变形,从而减少路面纵向裂缝的产生。

3.4完善排水系统

水是引起地基、路堤沉降,造成地基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公路建设中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水对公路的影响。主要措施为在拓宽部位路基顶部每隔一定距离(一般为20m~50m)增设横向碎石盲沟,与新老路结合处的纵向盲沟相连(盲沟顶部均用防水土工布覆盖),这种措施对水泥路的拓宽尤为重要;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则需在分隔带中设防水层,在防水层上设碎石盲沟,并在纵坡低处将水引出路基;在路面与基层顶面之间应设防水层,通常采用沥青表处下封层(厚度一般为1cm)。

3.5合理施工

为加强新老路基的结合,提高路基的整体强度和稳定性,在老路边坡应采用开挖多层台阶方式衔接,结合部必须碾压到位,如大型压实机械无法压到边,就要用小型设备压实,确保拓宽路基任何部位压实度均符合要求。

3.6路面设计

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新老路基间的沉降差问题,最终取得效果最好的方法可能即是先实施过渡路面,待新路基的沉降稳定后在实施路面。但往往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在路面完工通车后,路基沉降依然还不到位,为防止路面纵向开裂,可在路面下增设配筋混凝土板。连续配筋混凝土板一般厚度20cm,配筋率5.5%~7.5%。由于该结构层具有很强的刚度和强度,防路面开裂性能好,是其它路面结构无法比拟的,但是造价高。

3.7后期加强道路的养护与维修

通车后路面出现纵向开裂应及时进行处治,防止因路表水渗入路面而造成路面结构层更严重的损坏,使路面功能得到及时恢复,延长面层的使用寿命。

4、建议和结语

(1)公路扩建工程路面纵向裂纹、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新老路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及路堤自身压缩变形的不均匀性。软土地基段公路扩建工程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因地制宜的确定合理的加固方案,使新老路基变形协调一致。

(2)合理安排工期,保证软基路段的预压期,减少工后沉降,控制新老路基的沉降差,减少路面纵向裂缝的产生。

(3)严禁盲目大规模的开挖老路基坡脚,并且在开挖坡角时要做好新老路基的沉降及稳定性的观测工作。

(4)加筋材料的优势在于其对侧向变形的约束作用及网兜效应,不仅可以保证路基的稳定性,还可有效的减少工后沉降及差异沉降。

(5)要充分认识到软基段的老路拓宽工程的处理难度。在设计、施工、管理上做到严谨、严格地控制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土地治理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社会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9-0051-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9.009

中国自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当前经济社会正向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工业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放多元的文化、主动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中央政府为指导各地方政府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方针、依据、战略等方法论的集合。此背景下将“治理”(本文中,公共治理与治理的涵义一样,可以通用)理论引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探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涵义,分析我国社会转型特定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与存在问题,提出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模式奠定理论基础。

1 “治理”视域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职能1.1 “治理”(Governance)理论的内涵

“治理”英文单词为Governance,也可称为“公共治理”,原义为“控制”、“统治”或“操纵”,国外多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1990年以来,“治理”成为非常流行的概念、思潮和理念。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报告提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我国学者对“Governance”翻译不尽相同,如“管治”、“治理”、“协同治理”等。俞可平教授提出“治理”含义: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治理”强调的是合作,认为政府不是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公民社会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1]。现在,更多公共管理研究者认同“治理”概念的新解释:治理是包括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乃至私人机构在内的多个主体,协同处理公共事务,以满足公众需求,实现最大化公共利益的过程[2]。

从以上对“治理”(Governance)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三个共同内涵:第一,认为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的权力主体不是唯一的,而是包括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等,强调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平衡再分配理念;第二,治理是对公共资源与事务的网络状的合作管理,是“多中心”的,目标是多元的,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第三,主张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是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以补充市场机制失灵和政府自上而下管制两方面的不足,最终达到“双赢”管理格局。

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分析

在私有制的西方国家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称谓,与之功能和作用大体相似的有“土地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可称之为“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基本手段。从1960年后Dvidoff的“倡导性规划理论(Advocacy Planning)”至现今在规划领域中提及的“公众参与”,都是针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复杂性、政策性和社会性而采取的一种Governance思维。所不同的是,Governance已愈来愈成为国外规划过程中明确的理念得以确立,并成为主动的过程和不可替代的工作方式。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实践,对土地利用利用总体规划逐步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概念:即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与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其特征表现为政策性、整体性、兼容性、折衷性和动态性。

实质上,国内、国外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一个土地利用的决策,也是一定时期内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其根本目标是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和公共利益。各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化进程虽然不同,但是土地利用规划己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控制和参与区域社会经济活动(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式,所以土地利用规划过程己成为政府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是技术支撑的国家(公共权力)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具有对未来土地利用的导向性,有限理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特征[3]。

根据治理理论内涵与土地利用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可以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指政府、各种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利用与管理土地资源所做出的智慧的集体选择,通过这种选择来确定稀缺土地资源(在中国尤其是耕地资源)的配置,以使其符合实现公共目标的战略方向[4]。既包括政府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土地政策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同意或以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土地制度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功效、主要表现、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功效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不仅是描绘未来变化的图景,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利用管理的共同行动纲领和政策的制订,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导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展方向、行动步骤,促进社会经济在客观规律和规划的综合作用下,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并为各种公益性土地利用活动安排合适的用地数量与用地范围,使土地利用符合未来发展和战略的要求。

第二,主要表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协调和调节土地使用关系,包括不同利害关系人的文化理念、政治观点和经济利益等的综合协调,从而建立社会经济和环境要素在土地使用上的关系以及共同行动的行为准则(政策制度),为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提供空间支持[5],避免区域内土地权益者产生相互的干扰和由此而带来的利益的抵触和损耗。

第三,基本特征。为充分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其编制实施过程中是公共权力和社会的互动过程,此过程中,政府的公共权力居主导地位,通过协商和谈判,与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共同构建土地资源配置的协同纲领,并为社会和业主(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权利者)的经济活动提供高效服务。

2 转型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述评

2.1 “第一轮”(1986-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6-2000年)是在党的以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编写的。199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先后编制完成了19个省级规划,9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的县级规划也大部分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方针是“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基本上体现了当时处在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服务型土地利用规划特点。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和乡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划方法。这一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具有较强的计划指令性质,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规划治理职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相适应。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规划研究能与科学的规划理论相联系的十分鲜见,规划编制缺少技术指导和规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政府是唯一的主体,严重缺少社会公众和部门组织的参与(因为假设公众利益是一致的,下级政府只须提供信息、执行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规划指标),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然带有较为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公共治理职能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严格保护耕地的单一职能。注重土地自然资源利用规划,强调保护耕地,从而导致许多人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看成是保护耕地规划,这种观念束缚了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内涵进一步的发展;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战略的推进,规划缺乏有效的建设用地调控机制和农用地非农化的约束机制,限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和作用发挥。

第三,缺乏相关法规条例使规划没有得到良好实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社会地位和市场经济下的法律约束都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尽管有《土地管理法》作依据,但是没有制定规划实施具体法规条例,致使规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其公共治理职能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建设占用耕地现象越演越烈。至1992、1993年“开发区热”、“房地产热”等经济过热现象出现时,耕地减少速度达到高峰。

2.2 “第二轮”(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年,国务院了11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根据此通知,新的以耕地保护为重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在全国蓬勃开展起来,1999年l月实施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更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详细规定,同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到2000年底,全国各地普遍完成了五级规划并开始正式实施。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职能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以耕地保护为主的目标,并以一套高度集权的、复杂的行政审批制度保证这套指标的实施。这轮规划对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等都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转型、经济发展迅猛及加入WTO、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热衷以及规划本体和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规划的公共治理职能实现效果也有诸多不足之处。例如,指标常有突破,一些地方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使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挑战。原因如下:

第一,规划治公共理职能制定主体单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治理职能制定主体是政府(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职能部门,公众参与和市民力量未被充分发挥。这种自上而下、缺少足够“回应性”(Responsiveness)的单向规划制定流程一方面缺乏程序上的公正,无法做到实体上的公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发展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不够全面。在规划治理目标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为目标。各类用地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各级政府都按指标制定规划,致使对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需求保障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使得规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合理性。

第三,实现规划治理职能过程中存在上下级政府间的博弈。土地归国家(政治抽象物)所有,所有权由国务院(行政机构)通过各级政府层层(科层制)方式来实现,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是从中央及地方两个层面进行。例如,中央通过国家级规划对一定时期土地利用进行规范,规范的主要是地方政府行为;土地制度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利与弊也是在规划的调控与反调控间产生的,这就涉及到了两个主体间的博弈[6],发生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及较高的成本。

第四,法缺乏多种规划综合运用的协调配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之间如何协调没有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可循。发展规划侧重于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城市(乡)规划侧重于城市(乡)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各类用地平衡,要求后两个规划协调一致,存在较大难度。专项规划间的协调,实质是部门利益的协调;专项规划与地方规划的协调,实质是条块利益的协调。部门条块利益的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中的难点[7]。

3社会转型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影响3.1 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内在要求第一,规划治理内容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转变。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显著增强,宏观调控体系日趋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我国将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治理内容将相应逐步由大而全的控制模式转变为以土地利用的外部效应控制和实现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模式[8]。

第二,全球化背景要求规划治理职能的市场化程度提升。2001年我国加入WTO,意味着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逐步形成与全球统一的、网络化的市场体系,以保证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要求我国各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运用价格规律的独立性,从开放的国际市场中选择土地开发的机遇,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积极融入到国际经济竞争进程中去,以市场为基础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场经济下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的弱化。市场经济促进了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我国社会转型期土地利用系统的各种要素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经济高速发展中以“源”和“流”的空间存在形式,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尺度产生空前超越,并且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效应表现为不平行的空间拓展[9],致使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日益弱化。同时,市场机制中,供求信息横向传播和市场横向调节资源分配,但是,目前土地供需信息是政府通过规划纵向集中和下达的,土地面临着两种不同质的配置方式运转,磨擦成本是很高的。

第四,城市化发展对土地规划治理职能有特殊要求。转型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户籍对人口迁移限制作用力的减弱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涌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并向农村地区延伸。在这一过程中,城乡空间结构将不断整合,土地利用也会随之而调整和改变。这样一种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二元”结构变化,对规划治理职能有着特殊的需求:即应有利于“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的再配置和再利用,并且降低这种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再配置的交易成本[10]。

3.2 社会转型期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条件分析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管理内在矛盾的运动与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加入WTO促进了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正是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和市民社会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的新理念。因此,这一时期有以下条件有利于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第一,市场化经济奠定社会基础。经济体制改革后,各级政府职能逐步转变,经营性用地由原来的政府行政与计划管理模式向市场机制与政府服务监管模式转变,国家把本应属于社会的权力重新归还给社会;同时,市场经济的运行使社会利益主体和要求趋于多元化,促进了相关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平等权利的实现,使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发挥所应具有的决策和参与作用,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因此,逐步建立起公民社会自我管理、服务的意识和社会中介组织体系,为实现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二,民主化进程奠定政治基础。伴随经济改革的是政治改革。对原有的政府集权政治结构进行调整,大大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政府行政观念与模式由“政府中心”、“全能政府”向“公民中心”、“有限政府”转变,表现为政府权力的稀释与下放,非政府组织、民间精英对土地利用决策和行政过程的直接参与[11]。现阶段一些大、中型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创建了电子网络信息流动渠道与信息反馈机制,集中民智以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规划过程,有利于国土行政部门职能行使的最优化,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政治基础。

第三,全球化背景提供动力源泉。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参与国际竞争。转型时期,我国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相关的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土地权益者能够根据WTO规则和市场分工,通过沟通交流、合作与伙伴关系,与世界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方式的接轨,并参与全球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了国家制度供给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创新能力。因此,全球化背景为中国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提供了外部条件,同时也是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动力源泉和压力所在。

4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一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正逐步走向以人为本的公共治理,成为国家公共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上述分析,为了更好地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4.1 科学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共治理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目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本区域社会概况、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各种因素,在科学的制度和规则安排下,允许并鼓励非政府行为主体以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政府分享政治权威和公共权力,共同决定规划的目标与战略方向;政府应从土地“经营管理”理念向土地“公共治理”理念转变,并将这种理念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基本理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配置全部土地资源的公共规划,不是保护耕地与城乡经营性用地供给的专项规划,它要满足社会发展和加入WTO等各方面的要求,要按“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发展观来确定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从而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良好治理职能。

4.2 规划编制实施中树立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理念

我国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要求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进行调整,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会影响国家和个人的土地利用决策行为。因此,要求规划决策者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高度,考虑规划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分析规划实施状况,以利确定规划地区适宜的土地利用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调整的原则。应在遵循“供给制约、引导需求”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跳出规划地区本身,从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从市场的角度等考虑经济发展与土地调配的协调问题。避免主要用地指标采用平均或均衡分配方法,造成一些地区规划指标明显偏离实际的问题[1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动态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国际(WTO规则)两个市场对规划公共治理职能进行结构调整和不断优化。

4.3 构建与经济体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规划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地区发展实行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转型期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与完善,规划内容和职能应从政府管制走向公共治理。在构建和完善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与治理职能方面,要在服从于经济发展为主导走向的同时,更要满足自然条件适宜、经济有效、社会接受、环境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向。注重社会经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统筹协调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保障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各类用地矛盾,从致力于“物”的物质建设规划转向更注重于“人”的社会全面发展规划,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4.4 规划编制中发挥公民社会的网络治理作用

所谓公民社会介入,首先是各种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直接举办与土地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资助公益事业;其次,从法理上讲,每个社会集体或公民都对土地享有一份所有权,以适当方式参与土地公共治理与监管应是其本分[13];最后,市场经济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要特别强调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规划编制中,公民社会网络治理就是要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等多元共同行动主体通过彼此合作,共同编制与协商规划方案的互动过程,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反映和协调他们的利益,从而,因地制宜、富有灵活性和创造性地制定适合本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并愿意贯彻执行。

4.5 规划实施中加强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功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种引导地区发展的规划形式之一,其实施过程实质上是要通过规划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保证市场运作的长期有效,即在政府必要的干预下(纠正市场失灵)让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得到自觉发挥。这就要求在规划的实施中,变革简单的行政实施方式,借鉴西方国家市场机制对土地公共治理作用,改变政府作为建设用地的“地主”和土地经营者的角色,提高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竞争性;改革征地制度,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一级市场谈判,确保农民主体地位和不同主体之间是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利益关系。从而降低城市化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配置交易成本,即被征地农民有一个合理补偿与安置,例如,将征地与开发通过资本运作联结起来,走政府、失地农民和企业共赢的新型土地开发之路,保证农地所有者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收益。

4.6 完善规划法律法规,加强对微观主体规制

依法建立规划体系并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改进。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应尽早出台《土地利用规划法》或《土地利用规划条例》,进一步肯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同时,在多方主体参与、践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即放松进入规制的同时,更要加强对这些微观主体的质量规制和约束规制。需要对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职能等做出法律条文上的规定,约束和监督规划审批与土地利用主体的行为。最后,“违法必究”是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4.7 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空间规划之间的协调。可以将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协调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关系的主要载体。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关系较为明确,而且编制的部门是一致的,协调难度较小;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于有共同的空间载体,协调难度相对较小。因此,通过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连接,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空间规划的协调更加科学,也更加具有实际意义。一方面,它使国家空间规划体系变得更加密实;另一方面它也是针对我国现行规划相互割裂的现实状况的一种尝试性统筹与策略性完善,更是由政府出面干预“空间规划体系割裂”窘境的重要举措之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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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Public Governance Functions of Land Use Planning During China's Societal Transformation

WANG Yubo TANG Y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Northeast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819, China)

土地治理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地;可持续利用

中图分类号:X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03-0056-02

1 概 述

土壤被污染的主要特征有:隐蔽性与滞后性;累积性与地域性;不可逆性和治理难而周期长等四个主要特点,土壤一旦被污染了,不仅治理起来特别的困难,它带来的危害也相当之大,土壤污染会导致经济受损,导致大气的次生污染,土壤污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农民。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为了人类的继续生存,实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成为了全世界人民共同的目标。

土壤污染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仅仅依靠个人已经不能解决了,要想从根源上解决土壤污染的问题,需要国家和人民共同努力。我们总以为土壤污染很多是发生在北上广等发达的大城市,因为那里经济发展的更快一些,工业也会相对发达,土地污染便会变的很严重。殊不知,日常生活中的很多小事积少成多都会对土壤造成污染,随后丢在地上一个垃圾袋,或者旧电池不好好处理,都会造成土壤的污染。一个垃圾袋埋在地下就需要用大约200年的时间才能腐烂,对土壤的污染特别大,废旧电池中的铅、汞、镉等都会造成土壤的污染。汽车尾气,过量使用农药等都在直接或间接的造成了土壤的污染。所以说,解决土壤污染的大问题,必须从生活中的一件件小事抓起。

我国在环境修复数量历年变化曲线图,如图1所示。

由此可见,我国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取得成就还是相当高的,环境修复数量也在稳步上升,治理土壤的形势也非常的好,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如何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2 通风去污法

通风去污法主要采用的方法就是在受污染的地区打上几口井,一部分的井用于通风,一部分的井用于抽气,在抽气的井口上安装净化装置,这样做既可以把地下的脏气排出去,又可以把地上的新鲜空气稠抽入到地下,抽气的井口还安装了净化装置,可以防止空气的二次污染。通风去污法首先在德萨斯研究院通过,被认为是最有效的去污技术。通风去污法所用的成本较低,安全性又极高,对环境的要求也比较低,可以在各个受污染的地区都可以进行土壤净化。它简单方便还不会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通风去污法把土壤中的有害气体通通排出去,把外面新鲜的空气再次吸入到地下,这样一呼一吸之间,让土壤进行了充分的呼吸,土壤自身得到了更好的修复,人类需要呼吸,土壤同人类一样也需要呼吸。充分的呼吸才有利于排污气吸新气,让土壤自身进行改良。

3 植物提取法

植物提取法是利用超积累植物将土壤中的毒素转接出来,再搬到植物的根部和地上部位,等这种植物取得果实之后,再将它的果实继续播种在其他地方,这样做看似将污染转移到更多的地方,实则是通过土壤中的堵塞分解开来,植物本身就有一定的修复功能,把土壤中毒素转接到植物身上,由植物进行净化。

很多植物都有一定的净化功能,研究表明牛角瓜,香根草,飞机草等植物自身的净化能力都比较强。可以大面积的种植这几种植物,然后利用技术将土壤的毒素转移到这些植物的根部,待这些植物果实成熟之后再继续进行种植。

4 微生物修复法

微生物在治理土壤污染,实现土地的可持续性利用方面还处在一个不成熟的阶段,实施这一措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微生物修复是指利用微生物来吸收和沉淀土壤中的污染物,完好的微生物修复会让土壤中的污染物降解成水和二氧化碳,但是如果降解的不够充分,微生物就会转化成带有毒性的中间产物,这些未降解好的中间产物对于人类的身体健康有很大的害处,所以说,要想进行微生物修复一定要进行风险评估,它存在的威胁性比较大,微生物运用的好就会治理土壤,运用的不好就会成为另外一种威胁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

5 化学栅防止法

化学栅是近几年深受人们重用的一种利用化学方法进行对受污染土壤的治理的方法,化学栅是一种拥有能透水又能沉淀污染物的固体材料,像活性炭和树脂等都属于化学栅产品。将化学栅放在土壤受污染地区的底层,将土壤中的污染物进行吸附和沉淀,又不会阻碍土壤的水流,水流对土壤有一定的活化作用,化学栅材料的最大特点就是透水,既起到了净化土壤的作用又不会让土壤缺水,一举两得。

化学栅根据性质又可以分为沉淀栅,吸附栅,和混合栅。在运用化学栅材料时还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土壤污染情况利用不同的化学栅进行净化。但是化学栅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化学栅材料老化的问题,将化学栅放在土壤受污染地区的底层,将土壤中的污染物进行吸附和沉淀,又不会阻碍土壤的水流,水流对土壤有一定的活化作用,化学栅材料的最大特点就是透水,既起到了净化土壤的作用又不会让土壤缺水,一举两得。

化学栅根据性质又可以分为沉淀栅,吸附栅,和混合栅。在运用化学栅材料时还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土壤污染情况利用不同的化学栅进行净化。但是化学栅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化学栅材料老化的问题,和化学栅费用高的问题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不断的进行探究进而解决。

6 异位生物修复法

异位生物修复是指将被污染的土壤通过搬运输送到其他地区,然后进行生物修复,这种方法主要包括土地耕种,堆肥等,土地耕种法实施范围广泛且费用较低,但是对于一些土地稀少的地区而言,这种做法会将有害的物质挥发到空气中,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而堆肥法具有处理时间短,而且效果好的特点,更多的应用在治理土地污染当中。

除了这些生物修复我们还可以从其他方面治理土地,比如多层面的实施土地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调查,让土地环境一直在掌控之中;环保部门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责,进行治理;加强对土地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地修复技术。我们可以从很多方面进行土壤污染的治理,从国家到个人,每个人都可以为治理土壤,实现土壤的可持续性利用贡献自己的力量。

7 结 语

土地污染越来越严重,很多地区的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控制土壤污染,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企业要发展绿色经济,公民个人也要从日常生活的每件小事着手,从上到下的实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土壤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壤遭到了污染,从动植物到人类自己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我们自己要生存,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要生存,控制土壤污染,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不仅仅是为了环境,更多的是为了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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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治理方法范文第4篇

在法权关系的历史进程中,其现象的起源虽然无法准确地触摸得到,但是一定有着独特的社会文化渊源伴随其生成。要了解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特性,不得不将理论研究的视角触及东方社会基础组织形态———村社及其成员。马克思在研究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基因时,始终将落脚点放置于传统东方原初组织形态上。他的传统农村法律文化思想与其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紧密相连。但是随着史学界产出更多的有关东方社会的研究著作,马克思认识到“东方农村公社乃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和向次形态过渡的阶段”,人类社会的“原始形式”并非亚细亚生产方式而是氏族组织,这是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社会类型,以此展现出东方独特的社会发展道路。马克思的转变始于对摩尔根在1877年出版的《古代社会》一书的阅读和理解后。摩尔根在此书中把基于血缘的亲属关系的历史变化作为理解人类社会逐步从原始迈向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线索。他直截了当地指出了人类社会原始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而不是家庭。他较为明确地认为“女性世系是原始的,这种世系比男位世系更适合于古代社会的早期状态。”因此,马克思认为在氏族发展史上,母系社会先于父系社会产生,直接地反对了“父权制家庭是原始社会的典型家族”的理论主张。进而,摩尔根强调了人类从女系到男系转变也是社会发生的重大转折点。从此父权主义萌芽并发展,促进了对偶制家庭的滥觞,基于血缘的正本清源而专偶婚制的新家庭逐步产生。马克思深刻地洞悉到了摩尔根氏族发展思想的内涵,参透了其背后关于亲属关系的历史演变规律,认识到血缘亲属关系的演变促进了法权现象的历史起源。这种血缘亲属关系的演变是社会生产方式变革和人类繁衍和劳动分工的必然结果,如此也造成了基于此种关系的权利要求的产生。从中,马克思认识到亲属关系在法律等上层基础领域的基础性地位,并毫不犹豫地指出“同样,政治的、宗教的、法律的以至一般哲学的体系,都是如此”。亲属关系在那个时代,显然是维系人类群体生活的纽带,具有基础性地位。而且亲属关系的发展促进了人们基于物质生活条件的权利要求的产生。

那么由血缘凝结而成的亲属关系在属性上具有物质性,制约和影响着社会基本形态之下的文化等元素。马克思因而意识到,研究法权现象历史起源的规律,就必须在上古时代血缘亲属关系中进行把握,研究其发生发展的演变。他在考察血缘关系发展进程后指出了父权社会制度是社会演进的结果,而法权关系也依赖于亲属关系和制度的发展。“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广泛发展起来的对抗。”方法论上的转变,马克思打开了对于传统东方社会的法权关系研究的新视野。人类社会在发展进程中,“极为相似的事情,但是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氏族公社也不例外。它虽然是人类历史的一个共通的阶段,但是在不同的国家与民族会呈现不同的历史样态、进程与社会结果。在个人、社会与国家的三维关系的原初状态上,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相比具有显著的差别,传统东方社会的血缘关系色彩更为浓重。受血缘亲属关系的影响,东方传统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也逐步发生变更,氏族迈向家庭最后发展成东方特有的村社共同体。“除了这个政府之外,整个国家(几个较大的城市不算在内)分为许多村社,它们有完全独立的组织,自己成为一个小天地。”也就是说,传统东方村社的形成与发展依赖于浓厚的血缘与亲属关系。村社内部以村民和社员为基本单位,以团体和亲属会议的形式进行治理,这种相对内在的组织形式与治理方式,脱离不了亲属间固有的血缘联系。罗斯科•庞德也曾指出:“农村公社社员是用公社团体或亲属会议的名称来体现的”马克思较为细致地观察到了摩尔根古代社会起源与发展理论背后的文化机理,把握住了传统东方农村公社逐步分化血缘亲属关系,也较为准确地研析了历史进程中亲属关系的变更与存续,深刻地指出基于血缘和亲属关系而生的宗法关系的积淀与固守决定着村落型法权关系的产生与发展。未被社会割裂的深藏于社会文化之中的血缘亲属关系,为传统东方社会的法律文化发展留下了深刻的东方印迹,从而铸造了有别于西方社会的法律文化性格,引发了东方社会的法律发展结果。传统东方法权关系的缘起,对东方法律文化的发展与延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印度、中国等法律文化中依稀能见到传统东方社会血缘亲属关系的依稀烙印。

二、法律文化的经济基础:二元土地所有权

在马克思关于古代东方法律文化思想形成之前,他对于法律文化经济条件基础的看法是认为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的。他和恩格斯指出“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东方社会共同体中“单个人只是占有者,决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因此,公社的团体才是土地所有权的真正主体,土地所有权更多地表现为共同所有权形式,公社内部的个体成员是土地使用人,而非所有者,只是土地公共财产的体现者。马克思在考察封建地租时,意识到了在公社所有权人向封建专制国家交付地租时,表现出了国家对于土地拥有一定的专属的所有权。地租这一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即不同的人借以独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虚构在经济上的实现。”随着晚年人类学笔记的研究,马克思审视了古代东方社会进程中土地所有权的变化,从而揭示出了东方传统法律文化的经济基础,有效了解到了古代东方社会变革下,土地公社所有权与土地专制国家所有权并存的历史样态。马克思对古代东方法律文化经济条件的历史把握,从英国法学家约•菲尔所著《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开始。菲尔强调“财产观念没有超出下述这样一种认识:被一个家庭或个人看作是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土地,就是该家庭或个人有权耕种或请人为之代耕的那部分村社土地。分配土地(只要分配土地的做法还存在)、耕作顺序、保证供水、维修围栏以及其他一切有关村社这个小群体共同利益的事务,都由占有一份村社土地的家庭的家长们在潘查亚特会议上安排。”马克思认同了作者对于村社共同体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认识,同时批评菲尔对于村社结构的理解。“菲尔这个蠢驴把村社的结构叫做封建的结构。”“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者的权力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

马克思看到了村社因为土地权利要求变化导致的村社的解体,同时也认识到了东方传统社会土地所有权对于农村公社逐步解体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的差异性。马克思充分肯定了柯瓦列夫斯基在《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中,对土地占有制历史的考察,尤其赞赏其对于传统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规律与发展必然的把握。柯瓦列夫斯基认为村社制度“是建立在由各个家庭分别使用把握继承法属于它们的特定的公社份地的原则上的”,“农村公社,而且是这样的农村公社,即个体份地不是按照距始祖的亲属等级而定,而是按照事实上的占有而定,换言之,即按照实际的耕地情况而定。否则就无法说明,为什么法典中经常提到的不是血缘亲属”。随着专制社会封建化的进程,土地所有权关系发生了变化。在封建的领地中,共同体成员逐步向代表贵族和政府官员缴纳地租,从而土地的所有权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马克思发现了给予地租而产生的传统东方国家土地所有权与共同体土地所有权二元并列的矛盾现象,指出“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开花不同的赋税”。事实上,封建的国家以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为由,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实际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样反而以反向的权利反惠形式增强了土地的公社所有权。专职国家赋予传统的村落共同体一定的耕地和草地,通过国家立法确认的形式将一定的宅院和周围的园圃由小部分的公民耕种,不缴纳税赋,取得的收入作为村社团体的集体支出。这样,二元并存的土地所有权完全确立,并且在专职统治的过程中形成一定的协调和互动,产生出了不同于西方形式的东方法律文化。马克思也正是在认识到人类土地所有权复杂性的基础上,去深刻地把握传统东方社会较为特殊的法律文化基础。

三、社会调整的内在机理:惯俗与司法

西方传统社会将法律作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马克思考察到了血缘亲属关系对于社会治理的影响,并充分地认识到习惯、风俗与传统司法成为了东方传统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具有独特的发生与运行机理。在古印度、古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基于血缘亲属关系而形成的公社共同体和专制国家,建立了以村社为组织形态的法律调整机制,而这种机制不是以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将风俗习惯作为处理村落与村落之间、村落与公社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甚至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风俗习惯是公社成员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世代相传的习俗和惯例。它自发地调节着公社内部的各种关系,体现和保护着村社全体成员的利益。这些在日常社会生活交往过程中形成的风俗习惯持续一个时期以后,逐渐地固定化、规则化和制度化,日益取得法权的意义,并且由此发展成为一种村社内部自治调节的自然法律秩序。”印度《摩奴法典》承认国王赋予学者善人的行为以法律效力的权力。这些行为只要符合法律习惯,就发生法律效力。“习惯法提供了主要资料来补充远古法典中那些纯法律的、特别是纯私法的贫乏的规定,这些规定起初都是由各村、城市和省的内政当局调整的。”马克思观察到了传统东方社会调整的内在制度与形式,较为系统地掌握了东方法律文化背景下的社会调整机制。他在笔记中摘录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的过程中分析认为,古印度公社,财产尤其是土地所有者的经济交往关系、社会生活关系以及亲属关系等不是由法律来调节,而是由当地的习惯风俗来调节的。例如,“当乡民、牧民之间发生纠纷时,公社法庭都采用这些习俗,因为这些习俗具有自然的约束力”。“在菲尔著作笔记中,马克思对于菲尔关于南亚地区家庭生活与家庭关系的风俗习惯之描述,同样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诸如关于在孟加拉所有各阶级中普遍盛行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和共同享有财产收益的习惯,关于家庭祭祀活动的习俗,关于锡兰的不分居家庭财产享用的协议与惯例等等。”马克思还认真地考察了梅恩的著作,并做了较为详细的笔记。马克思再次确认了惯俗在古代东方社会调整中的机理的巨大作用。他在评价梅恩对于奥斯丁“者的命令”学说时,认为奥斯丁所论“涉及的只是形式方面”,没有能够发掘出所有法的现象的深刻内容与奥妙。马克思以传统东方社会的法律调整以习惯和风俗为切入点,批判奥斯丁的论断“幼稚可笑”。马克思对梅恩认为古印度风俗习惯具有相对独立性、稳定性和持久性,即使专职的君主也不会简单任意地改变约定俗成的习惯规则,反而会以这些风俗习惯来加强封建统治,强化对基层社会及其成员的治理的观点予以了积极肯定,认为他“在这里放出了‘重炮’”。但是,同时他也较为尖锐地批判了梅恩对于专职国家行政职能与公权力实施的判断:“不幸的梅恩本人也根本不知道存在国家(在原始公社等之后)———即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的地方,国家决不是君主;它不过看来如此”。

土地治理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煤矿;生态保护;地质环境保护;技术

中图分类号:X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4-0317-01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和任务

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

1.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目标

煤矿面临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为地面塌陷及其伴生的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主要含水层、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影响和破坏。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目标为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避免和减缓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有效遏制主要含水层、地形地貌景观、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 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协调发展, 促进矿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1.1.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目标

(1)综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治理,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矿山闭坑期结束后,地面塌陷和地裂缝治理率达到100%。

(2)采取防水、止水措施,减缓主要含水层地下水位下降和水量减少。

(3)及时开展治理工程,减缓矿山开发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综合治理矿山环境,矿山闭坑后矿山地质环境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达到与区位条件相适应的环境功能。

(4)采取工程措施恢复土地原貌或适宜用途。

1.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任务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旨在综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 控制或消除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建设、生产等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任务主要包括:

(1)布设监测孔,购置监测设备,建立完善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开展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及含水层水位、水质、水量监测;采取树立警示标志等措施建立地面塌陷、地裂缝预警体系,避免人员伤亡。

(2)按轻重缓急和塌陷区稳定程度分期开展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消除矿区地质灾害威胁。

(3)制定和实施减缓地下水渗漏的措施;

(4)结合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采取绿化等措施, 恢复受破坏的景观。在大范围积水区域,集中设计景观设施,改善矿区小环境,营造休闲景观带;

(5)制定土地恢复方案,采取土地平整、覆土等措施恢复矿区耕地。

2 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2.1 矿山地质环境预防保护措施

2.1.1 矿山地质灾害预防保护措施

(1)应预留保护煤柱,或采用充填法开采,及时回填采空区, 避免或减少采空塌陷和地裂缝的发生;

(2)矸石堆放要有序、合理堆放,设计稳定的边坡角,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或修筑拦挡、排水工程。

2.1.2 含水层破坏的预防保护措施

(1)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废水、固废淋溶液污染地下水;

(2)揭穿含水层的井巷工程,应采取止水措施,防止地下水串层污染;

(3)采取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墙等工程措施,最大限度阻止地下水进入矿井,减少矿井排水量,保护地下水资源。

2.1.3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防保护措施

(1)优化开采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破坏耕地;

(2)合理堆放矸石,加大矸石综合利用量,减少对地形地貌的破坏;

(3)边开采边治理,及时恢复植被;

(4)采取围栏、警示牌、避让、加固等措施,保护文物古迹。

2.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2.2.1 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技术措施

(1) 地面塌陷治理工程技术措施:

一是挖深垫浅法: 对于塌陷较深地段, 采用“挖深垫浅”方法对地面塌陷实施治理,治理方法是:将地表0.5m 左右的表土取走,堆在四周,把沉陷较深地块(积水区)规划成取土坑,先行抽排积水,然后实施深挖,挖出的土充填在浅部塌陷区。确定取土坑位置后, 将表层土下深挖出的土垫在沉陷较浅的地块内,然后将熟土覆于其上。取土坑深度视需土量而定,一般4~6m。深挖后的取土坑可进行渔业养殖,浅部充填区域则进行复垦,还田于民。

二是疏水排导法:对于地面倾角小于2 度,雨季易发生季节性积水地段,可通过开挖配套支渠,建成旱能浇、涝能排的水利工程系统,使塌陷区内雨季积水迅速排泄。此类方法工程量小、见效快,可大大节省成本。

三是平整法:对于地势较高,潜水位埋深相对较大,地面无积涝现象,而地表凹凸不平地段,动用机械设备将地面平整后恢复耕种。

(2)地裂缝治理工程技术措施:

根据地面塌陷破坏程度, 适用不同的裂缝处理方案。对于轻度破坏,裂缝宽度5m 的, 这类裂缝变形严重并极易造成水土流失,考虑采用反滤层的原理去填堵裂缝孔洞。即首先用粗砾料填堵孔隙,其次用次粗砾、再次用砂、细砂、土填堵。当塌陷稳定,用反泥层填堵后,可防止水土流失,使生态逐渐恢复。

2.2.2 土地资源恢复工程

土地资源恢复工程应结合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实施综合治理,治理区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完成后, 因拟恢复为耕地的地段包括填方区、土地平整区和地裂缝充填区,各部位土体松紧不一,必须实施土地深挖翻耕,以达到保墒的要求,设计翻耕深度为0.4~0.5m。

2.2.3 地貌景观恢复工程

鉴于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因素主要为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灾害, 对地形地貌景观的恢复将结合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开展综合治理,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的实施可以修补和恢复矿区地形,其中的挖方工程(鱼塘)、道路工程、排水沟工程完成后,在塘堰四周、道路两旁、排水沟外侧实施绿化,可以进一步美化地貌景观。

2.3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包括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表水监测。

2.3.1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和任务

地质环境监测是以保护地质环境、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风险为出发点,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对地质环境问题成因、数量、范围和强度、后果进行监测,是准确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及防治措施效果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工作。

2.3.2 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监测

(1)监测内容:地面塌陷主要监测地表下沉量、水平移动量;地裂缝主要监测地裂缝宽度、深度、走向与长度、两侧相对位移等方面的变化等。同时还应对地面工程设施与土地破坏情况开展监测,其内容主要包括村庄民房、道路、河堤、土地的变形破坏情况等。

(2)监测方法:地面塌陷监测采取专业监测与简易监测相结合方式开展。首先在矿区及周边设立水准基点网, 利用全站仪、GPS 等仪器及钢卷尺、木桩、贴纸等简易方法,对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相关要素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监测频率每月监测1次,并做好记录,对测量结果及时整理,分析前后变化及发展趋势。

2.3.3 主要含水层监测

(1)监测内容:主要监测矿区各含水层的地下水位、疏干排水量及地下水水质变化。

(2)监测方法:水位监测利用现有的水井或新施工专门监测井,要求测量稳定静水位。水量监测是对矿井排水量逐日监测。水质监测是通过采取水样,对其化学成份进行监测,重点对矿井排水的污染物进行检测。

2.3.4 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监测

监测内容:矿山开采对地形地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地表高程、地形坡度的变化以及较大地裂缝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因此地形地貌的监测内容与地面塌陷地裂缝监测相同, 不再单独设置方案。但对地貌景观的监测,须增加植树绿化效果的监测,监测内容为树种的面积、成活率、生长情况等。

2.3.5 矿山地质环境巡查与预警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应结合监测工作,组织监测人员对开采区、采空区开展定期巡查,及时发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区,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伤害。对即将塌陷地块,及时组织搬迁避让。对已产生地面裂缝地段,及时实施地裂缝填埋工程。

土地治理方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矿井环境;治理措施;重庆

现代的矿产资源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只有我国的矿产资源的能够得到持续稳定的供应,才可以获得现代经济的稳步发展。然而在进行矿业的开发的同时也会引发一系列的矿井环境问题,因此,这些矿井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1 矿山环境问题概述

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时,有着很多影响环境的因素,由于在进行矿井作业的同时,会产生大量的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继而会对大量土地造成破坏,也会出现一些由于植被毁坏而带来的水土流失的地质灾害,另外还由于矿井废水的排放等也会将大量有毒物质沉积在地表,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重庆也是我国的矿井秘籍的地区,也在面临着日益突出的矿井地质环境问题。

1.1 固体废弃物

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的统计,目前我国矿山、矿井所带来的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已经达到6亿吨,而现在累计的尾矿量已经超过了100亿吨。现在重庆地区尾矿排放量已经达到了370万吨,而且现在重庆地区累计的尾矿总量已经超过了1亿吨。

其实根据重庆地区的进一步调查,其结果显示现在的重庆地区的尾矿、废石等固体废料已经给周边的土地、水源以及环境造成了较严峻的影响。

1.2 矿井废水

在进行矿业开发的过程中,废水也会带来较大的破坏力:首先会渗透到地下水层,对地下水资源进行破坏;其次,在生产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废水,会污染地表水源等。一般所谓的矿井废水,大多是指矿井开采产生的地表渗透水、岩石孔隙水、地下含水层的疏放水,或者是在矿山加工生产过程中的灌浆、充填污水、以及洗煤废水。在这些废水中大多都是酸性较高,而且是含氮、磷、氟化物等较高的污染水。在重庆地区的主要的矿井废水是来自于煤矿废水,在煤矿的矿石和围栏中主要含有硫化矿物,而且在进行煤矿石开采、运输等生产过程中,其所含有的硫化矿物会发生氧化、分解作用,然后和水化合之后,就会形成酸性较高的矿山废水。

1.3 土地资源破坏

由于在进行矿石开采的过程中,会对周边的土地造成压占、破坏等现象,而且会引起较大面积的土地塌陷的地质灾害,这些固体废料堆积主要来源自各种废石堆、煤矸石山及尾矿库等。根据统计,现在重庆地区由于开采矿产资源而造成了土地破坏面积已经累计达到了280hm2,而且占九成的土地破坏面积尚未进行理。

2 矿井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2.1 健全矿井环境保护机制

2.1.1 完善对资源综合利用和矿井环境治理的法规体系

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针对所出现大的矿井环境问题也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了完善,而且相继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例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但目前所颁布的治理矿井环境的法律法规中,也只是对矿井环境提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或要求。那么,要想得到进一步的矿井环境治理和保护,一定要做下一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我国的矿井环境的治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机制保障。

2.1.2 提高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

(1)建设一支具备较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2)制定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将一些采矿企业的准人标准提高,然后其进行较为严格的矿井开采环境影响评价,继而要求采矿企业务必以开采设计、治理方案以及矿井周边环境的复垦方案进行操作。与此同时,也需要制定矿井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以此来督促采矿企业能够建立环保型的采矿环境。

(3)禁止污染环境较高、资源利用率低的矿井开工。以此来引导矿产资源的开发不断地向规模化、集约化进行开发。

(4)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与技术,在我国现有的一些矿井环境治理成果的基础上,也要不断地对矿井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进行更深层次的科学技术研究,并且依托现代科技进步,以此来提高对矿井资源的利用率。

(5)要从多个渠道进行专项资金的筹集,继而对一些矿井环境的质量和综合利用加大投入。

(6)对于现代的矿井环境治理一定要走产业化、规模化的道路,而且要实施企业市场化运作,建议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的集团或公司,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进行专项操作,而且要促使这一产业能够得到迅速的发展。

2.2 矿山环境的综合治理

对于矿井环境的治理工作要从实际存在的问题出发,然后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问题进行有目的治理。

2.2.1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

由于固体废弃物对周围环境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在实践中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进行综合利用与治理。

(1)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在进行一些矿井开采所产生的废石、尾矿砂等,由于受到采选技术的约束,以至于很多固体废弃物依旧存在一些不能被充分利用的矿物质。但是随着近年来,一些较好的选矿技术、工艺、设备得到了较好的改善和进步,就能够对以前所堆积的废石、尾矿等进行二次回收利用。重庆就是充分利用当地一些矿石资源的优势,对一些在矿井开采所产生的市场进行深加工,或做成装饰石雕等,或进行一些沟壑填平工程。最近几年,我国对于、废石的利用以及超过了200多万吨,这样就可以较为有效地缓解了由于矿产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环境破坏问题。

(2)对于一些矿井采空区进行回填。可以将一些废石、尾矿等对那些地下采空区进行回填作业,这样不但可以防止出现地陷地质灾害的隐患,而且可以使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现在重庆的很多矿井采空区都进行了回填作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出现地陷的安全隐患,也使得地表的土地耕种不受影响。

2.2.2 矿山废水的治理

对于矿井所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矿坑排水、矿石选冼污水、矿山酸性废水等,其中矿山酸性废水对生态环境影响是最大的。在重庆对于矿山酸性废水的治理方法主要是进行中和或硫化沉淀法,使之变为弱酸性或中性,这样废水在治理之后还可以得到继续使用。

2.2.3 土地复垦治理

所谓的土地复垦治理,其主要在一些采矿作业、洗选加工时,会出现很多土地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因素,继而造成了土地环境破坏的问题,为了能够使这些被破坏的土地能够得到恢复,一般在对矿区的土地复垦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技术方法:

(1)工程复垦技术。一定要按不同的地区的自然环境特点,以及土地复垦的方向,对一些荒废的土地进行作业,其中包括回填、堆垒、平整并且要做一些防洪、排涝等措施。

而且要针对矿山的具体情况,采取挖深垫浅的土地复垦方式、梯式动态复垦的方式、充填复垦的方式等。

(2)生物复垦技术。在一些平整之后的土地,要针对不同的土壤情况进行生物复垦,继而选择植被品种进行种植。主要采取的生物复垦方法有:客土法、化学法复垦技术、绿肥法复垦技术等。

3 结论

随着我国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出现的矿井环境也日益增多,而且所面临的恢复治理难度也日益增大,那么就会造成日益恶化的生态与环境问题。所以,需要加大对于矿井环境方面的问题研究,并且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保护与治理措施,以推动我国矿井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改善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使得 “绿色矿业”得到健康、稳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建国,聂忠斌.对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问题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10).

土地治理方法范文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预防为主,严查兼顾的高压态势,建立健全预防,查处和监管关口前移,协同联动的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和违法建筑行为,切实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不受破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害,保护经济社会发展不受影响,逐步形成大家的地,大家管,大家的地,大家用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处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全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整顿的范围

年1月1日以来,全处的违法违规用地和乱采乱挖破坏耕地的行为,以及违法建筑行为实施拉网式清查,确保无一遗漏。具体表现为:

1、未经批准私自建设宅基地行为。

2、以种植、养殖为由,乱建乱搭乱占行为。

3、未经批准,乱挖、乱垫、乱取土等行为。

4、破坏耕地的其他行为。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1、机关工作人员、村干部非法批地的行为。

2、单位和个人非法占地、破坏土地,特别是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3、以出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4、历年来,村两委未经土地部门报批擅自批准的农民宅基地、种植项目、养殖项目等行为。

三、治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责任单位:各片。完成时间(年4月15日至20日)。

各片、各村要按照方案的要求,迅速组织开展本村内年1月1日以来的违法用地、违章建设乱采乱挖破坏耕地等行为清理工作,并于3日内,以片为单位上报国土所、执法中队。

(二)查处纠正阶段。责任单位:各片、城管中队、国土所。完成时间(年4月25日至30日)。

各村要针对辖区内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以片为单位,及时组织解决,该拆除的拆除,符合审批条件的,马上组织办理合法手续。

(三)检查验收阶段。责任单位:办事处纪委、各工作片、城管中队、国土所。完成时间(年4月25日至30日)。

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各片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村的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治理整顿工作不认真,处理工作不得力的,要全处通报批评,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实事求是

各片各村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治理整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全处不少村,程度不同的存在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我们要把此次治理整顿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良机,切实抓实,抓严,落到实处。为今年的卫片检查打下牢固的基础,保持零违法的良好势头。

(二)突出重点,确保质量

各片、各村一定要全面彻底的进行清理,不留死角,不弄虚作假,真正将范围内的违法情况摸清摸透,准确上报,及时处理。要让违法者觉痛,要让守者为戒要做到警钟长鸣,引以为戒。

(三)查找原因,规范管理

各片,各村要通过这次治理整顿行动,认真总结土地违法违规的原因,到底是我们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还是部分干部麻木不仁、私自生批硬建?我们要立足管理找原因,举一反三,杜绝各类土地违法违规和违法建筑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班子

为切实加强此次活动的领导,办事处成立了以王勇同志为组长,潘树春同志为副组长,各片长、执法中队队长、镇村建设文化服务中心、国土所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确保顺利完成本次活动。

五、明确职责,分明责任

市委市政府年12号文件明确规定,各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土地管理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支部书记、村主任均为土地管理和违法建设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土地,制止村民破坏土地行为。对发生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挖墙基以上,不及时报告的,追究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直接责任。

土地治理方法范文第8篇

1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现状

1.1初步形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在贯彻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基本法规的同时,制定了《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1.2初步形成了规划控制体系市国土房管局于2000年起,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多的原国营6大矿务局片区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工作入手,逐步开展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2005年,组织编制完成了《重庆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2008年8月,市国土房管局又组织了废弃矿井的专项调查工作,目前正在编制《重庆市废弃矿井治理(专项)规划》。2009年2月,市国土房管局又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城周矿山植被恢复子规划》,将其纳入《重庆森林工程总体规划》中。为了对重庆市5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进行土地整治、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编制了《重庆市五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1.3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于2007年2月出台了《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全市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此外,重庆市还建立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恶化趋势,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1.4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初见成效重庆市陆续开展了许多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给当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效益。如九龙坡区华岩镇云峰村废弃工矿地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新增了大量的耕地,缓解了人地矛盾,并为当地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再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梁山四方井矿区的植被恢复治理,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系统;北碚区三汇二矿和三汇三矿的矸石山治理,有效地防止了矸石山的滑移,保护了矸石山对面的大片茶园不遭破坏,保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依旧突出重庆市矿山企业95%以上为乡村集体或私营小型矿山,这些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问题。

2.2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不足重庆市矿业开发历史悠久,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有的甚至十分严重,目前还缺乏治理资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欠账太多,资金缺口较大。

2.3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制度不健全虽然重庆市初步形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但是仍缺乏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2.4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有待提高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不能适应环境保护与整治目标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部份小型矿山开采方法、废渣、废水治理方法落后;二是土地复垦与还绿工程先进技术与方法推广不够,矿区的开采与土地复垦不能实现同步;三是缺乏专业的矿山环境治理的专业队伍、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体系。

2.5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有待进一步查清目前,重庆市仍有很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未进行实地调查,因此,还有待开展系统的基础调查工作,全面摸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3保护对策及建议

3.1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矿山环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快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建立起配套的矿山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与矿山环境治理的协调发展,使矿山环境治理法制化。

3.2制定系统、科学的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社会和区域经济的计划中,重点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矿产利用开发方案中也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努力使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3.3加强对矿山环境治理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统一各方权、责、利的关系,加大监管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上级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监管效率。

3.4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奖惩措施,促进综合治理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加强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比例。配套完善环境治理工作的奖惩措施,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做得好的矿山企业应予以政策倾斜和经济支持与奖励。

3.5创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机制完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机制,解决不欠新账的问题,对于历史遗留早已废弃的矿山,由政府牵头组织落实治理,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2]。

3.6依靠科技进步,树立典型示范工程,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在矿山环境治理方法上,要敢于改革创新。可以组织矿山环境治理的专业队伍,鼓励各类科研和开发机构从事矿山环境治理的科研工作,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体系,开展不同矿种、不同地区的治理研究,树立典型示范工程,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