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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和审批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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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报销预算控制审核

传统报销模式下报销人员要先粘贴票据,填写报销单,再由会计人员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最后出纳付款,这样往往存在填单、审核效率低下,预算控制时效性差,资金支付滞后及财务信息流失较多等弊端。而网上报销是继会计电算化后,将大量人力从琐碎事务中解放出来,提高工作效率,推动财务管理走向网络化的有效尝试。2008年3月,网上报销模式在华北油田公司推广运行,通过两年多的实践,使公司日常报销更便捷、合理和规范,费用预算控制更得力,内部控制流程更优化。

一、传统报销模式存在的弊端

传统报销主要以手工报销方式来实现:报销人员填写纸质单据,凭各级领导审批后的单据到财务部门报账付款。这种模式看似流程清晰,管理到位,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财务信息日趋复杂,财务部门工作越来越繁冗重复,工作量越来越大,手工报销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一)手工填单效率低下

传统模式下,员工每次报销需填写大量重复信息,如部门、付款信息等,单据填写不易规范,差错率较高,给财务审核带来很大困难,增加了财务风险。另外单据有时反复修改,使报销进展迟缓,也易引发报销人员和财务人员间的矛盾。

(二)业务审批效率低下

每笔报销业务都需找各级领导审批,如遇领导外出等,则需等待较长时间。对常驻公司总部以外地区员工发生大额业务时,须由高层领导签批的,还需将单据邮寄到公司总部,这极大地降低了审批效率,领导的工作也常被不期而至的审批打断。

(三)财务审核效率低下

员工将大量单据传递到财务部门,财务人员要审核单据,复核金额,又要控制业务审批流程。采用纸质审批方式,员工需熟知审批单据需审核到哪一层面,如没系统的管理流程,财务人员须花大量精力进行审核,但依然会出现错误。最后,财务人员还需对纷繁的票据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将单据所包含的众多信息录入到会计信息系统中,使会计人员无法脱身繁杂的劳动。

(四)预算控制时效性差

传统报销模式下,在报销业务量大,审核工作繁重的情况下,审核后的财务信息难以及时进入账务系统,预算执行情况需通过定期手工统计来了解,而无法从账务系统中随时得到。手工审核单据缺乏有效的资金支付情况反馈且无法强制领导在资金计划超额后停止审批,使企业无法将资金计划管理落实到实处,这种预算控制手段难以适应现代企业预算管理要求。

(五)财务信息流失较多

员工报销的数据可广泛应用于资金管理、决策分析等管理领域,在传统报销方式下,这些数据分散于单据中,无法进行汇总分析,使企业损失了大量信息资源,从而失去及时应对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的决策依据。

二、网上报销模式的相对优势

在网上报销流程下,员工可在任何时点提交报销申请,领导也在任何时点进行审批,财务部门对照电子报销申请表审核原始单据,确认无误后,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并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支付。网上报销系统通常由预算控制、申请报销、会计核算、银行管理、费用查询等五大子系统组成,尽显网上报销模式的优势。

(一)单据填写规范化

在网上报销系统,报销人员通过简单便捷的“点选”操作填报单据,不会因填单不规范而要求重新填写,节约了时间,缩短了报销周期,可更专注于本职工作。

(二)业务审批数字化

报销人员在线填单后,系统自动提交给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领导可不受时点限制利用数字化签名审批。且重要办公不受报销签批的干扰,占用精力少,工作计划性更强。

(三)财务处理简单化

系统通过对单据模板的设定使财务审核简单易行,审核会计仅需对原始单据进行简单核对,系统自动计算报销金额,即可审核通过。根据系统设定的科目规则,与财务系统对接,自动生成记账凭证,极大地节约了时间,降低了工作强度,财务人员可把精力投入到更有价值的工作中去。

(四)预算控制及时化

网上报销系统具备预算管理和网上报销协同功能,使预算从业务发生时就得到控制,既实现了从个人、部门、项目的费用控制,又可实时统计、分析数据,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增进了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决策层可实时掌握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视其业务与费用支出情况,实时考核其绩效,达到“事中”控制效果。

(五)信息资源共享化

报销人一次性录入可重复利用的管理信息,从根本上解决了财务部门重复采集、处理数据的问题。系统按预设的模式进行信息查询,并针对用户需求设置不同查询模式,提供多种查询条件,可做各种组合查询,大大降低了资料的收集与组织成本,满足了各部门管理人员的需求。

综上所述,手工报销模式与网上报销模式最大区别从表象来看主要表现在审批手段不同和审批空间和时间的便利;从本质看,主要表现在预算的事中控制、内部管理规范化及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

三、企业推行网上报销模式的综合效益

网上报销并非是手工报销流程的简单复制,是对经费报销关系到日常业务管理流程的再造与优化,是传统报销的革命。

(一)完成了财务管理信息一体化

网上报销系统前端与预算系统相连,后端与账务系统集成,形成了由预算管理、网上报销、财务核算组成的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起到了利用网上报销统领全局的作用,填补了以往对预算执行缺乏有效控制的管理空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高效管理,使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考核、风险防范等职能有机联系,极大地延展了财务管理的效力。

(二)全面提升企业形象

网上报销系统将单据处理流程进行清晰展示,使从员工到领导以及财务部门均可看到单据处理状态。对员工来说填写单据更快捷轻松,不再为报销奔波,报销款能及时收取;对财务人员而言,工作方式实现了从桌面到网络的转变,高效的报销服务、透明的业务处理,提升了财务人员在员工心目中的地位;对管理者而言,能及时掌握各部门报销情况、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获得适时的财务信息,及时调整和制定相关政策;对企业而言,大大降低了资金占用、业务审批、财务审核等报销成本,优化了控制环境。同时提高了财务管理质量,强化了全员成本意识,树立了企业的形象,增强了企业凝聚力。

(三)实现了企业信息流与现金流的统一

网上报销丰富了资金管理的内涵,使整个报销业务不仅仅停留在费用核算、资金清算层面。员工进入报销系统,在报销模板上填好费用支出项目、金额、原因、系统提交经费审批,经理完成业务审批,财务部根据系统批准的单据 审核,通过网上银行将款项注入员工的银行卡,实现了企业信息流与现金流的有效统一。

领导层可通过报销系统,实时统计、查询所属单位费用报销的资金流量和明细,监控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分级授权,所属单位可实现对其权限内的费用报销现金流出的实时查询,取得第一手管理信息。网上报销的信息平台将企业的资金流和信息流实时统一,可以使企业各层面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为优化内部费用配置提供支持,同时为企业整体ERP的全面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进一步完善了全面预算管理

网上报销系统是继FMIS7.0等财务管理系统后的又一个财务管理平台,对促进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方式变革具有重要意义。网上报销系统可实现事中预算控制、内控流程信息化、费用支付电子化等功能。通过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快了报销审批速度,完善了全面预算管理手段,真正实现预算项目和过程的全面管理。网上报销系统的事中控制功能,有效解决了以往预算管理时间滞后、控制失效等问题,预算由系统自动控制,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在系统上不能提交,须由相关部门和人员先解决预算指标问题才能申报,强化了预算监控职能。

(五)强化了内部控制执行力

中国石油股份公司自上市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监管的加强和发展需要,对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要求越来越高。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要求必须建立可执行的规章制度和控制流程,并有效执行。也就是说既要有可以执行的标准,又要严格的执行。在这方面,网上报销系统具有很好的解决方案:首先将规章制度和控制流程在系统中固化,诸如预算额度、审批流程、审批权限等内控标准,可有效保证企业执行的标准符合内控要求;其次,经费管理预算、审批权限由系统自动控制,审批流程也由系统自动流转,有效地防止执行失效。因此实施网上报销系统对于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四、推行网上报销系统应注意的问题

网上报销系统尚属一个新鲜事物,在华北油田公司运行过程中,仍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一)认真做好预算项目的设计和调整

网上报销系统在预算管理和控制方面具有强大功能,因此许多企业就误认为在报销系统中将预算项目设计的越全越好、越细越好。其实“细”和“全”是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但在报销系统中却不宜将预算项目设计的过细、过全。报销系统只是预算管理和控制的一种较为先进的手段,目的就是在录入相关费用项目预算指标时,通过“一事一单”的方法来实现管理和控制费用项目,使其均衡发生、流程合规。如一味地搞大而全,就同一事项而言,与手工报销模式相比就会产生报销人员提交单据多、领导审批层次多、会计审核和打印电子报销单据多等现象。这样不但没达到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反而产生消极影响。

(二)防止压单、压票现象发生

在报销系统初期推广过程中,极易产生压单、压票现象,造成报销时间长、业务处理不及时。这主要是:一是各环节审批人对审批方式的转变不适应。传统报销方式下审批领导都是“被动”地等报销人员上门签字报销,实行网上报销后,就需各审批领导 “主动”登陆系统审批,这就要求他们养成良好的审批习惯;二是报销系统部分功能未充分利用。报销审批仅是各审批领导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不可能守在计算机前专门进行审批。网上报销提供了通过手机搭建的审批平台,各审批人通过手机不但可实现随时审批,还可实现办公自动化文件签发等。但目前上述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利用。

为防止压单、压票现象影响财务部门月末结账工作的顺利完成,财务部门可指定会计人员通过报销系统及时查清各项报销业务处于哪一审批环节并及时提醒相关审批人员审批。

(三)切实做好原始单据的安全传递与审核

网上报销系统缩短了报销人员与公司机关所在地的空间范围,有效地解决了传统报销模式要求的须专人专程报销的弊端。但原始单据仍需传递到财务部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因此,原始单据安全及时传递便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原始单据传递可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关键是要安全、及时。

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第2篇

重庆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为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二套房首付比例为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七十,执行利率为基准利率的一点一倍。各地区首付比例会有差别,一手房按揭套次、实际按揭利率、按揭成数及按揭年限最终以银行审批为准。一般情况下。首套房贷,普通住房首付不低于30%,执行基准利率。二套房贷首付均不低于60%,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三套房不准入。

目前贷款买房,在购买新房与购买二手房时,贷款首付的计算有较大区别。办理新房贷款时,首付款是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作为参考,并根据个人贷款次数和个人贷款的信誉程度进行多方面的审核来制定贷款比例。而与新房贷款相区别的是,办理二手房屋贷款是根据二手房评估价作为参考。所谓评估价是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通过银行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值评估而计算出来的。

(来源:文章屋网 )

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财务支出;审核;效率;质量

一、引言

新经济形势下,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环境、管理体制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在扩大招生、引进人才、校企合作、国际交流、科研创新等方面都有了前所未有的突破与发展。这些新经济业务、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和新的网上审批审核模式叠加在一起,骤然使许多高职院校的财务工作深感压力与挑战。高职院校除了快速学习努力适应新标准、新要求、新变化外,更应该从日常财务支出业务的审核和管控着手,去搞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和高校建设。

二、高职院校财务支出业务内容及审核原则简介

高职院校的财务支出是指高职院校在开展教学、科研专业业务活动和其他辅助活动时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日常性支出和非日常性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支出和非财政支出等内容。高职院校的财务支出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经过严格审核,未经审核和经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得报销。高职院校的财务支出应当遵循“勤俭节俭、从紧必需、定向定额使用经费”“实质重于形式”“收支两条线”总体原则。同时,保证基本支出遵循“综合考虑、优先保障、定额管理”原则、项目支出遵循“专款专用”原则、重大经济业务事项遵循“三重一大”集体议事机制原则。高职院校财务支出应当遵守会计法、税法、票据法、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各项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证经济行为合法合规,财政资金高效利用。

三、当前高职院校在财务支出业务审核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票据单据审核方面。票据单据主要包括银行票据、税务票据、财政票据以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收支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从目前部分高职院校财务工作的整体现状来看,票据审核不严,票据违规舞弊问题依然严重。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一再禁止,但票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数不胜数,利用虚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报销套取资金已成为某些人贪赃枉法的一贯伎俩,最终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极其恶劣的影响后果。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可能由于历史原因部分高职院校对票据审核方面要求不多,对票据印章管理不严、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因而总有一些人思想还停留在过去,认为是票就能报销就应该给报销,对票据法认知不够、对单位财经制度不了解、不重视,甚至心怀侥幸、去钻空子找漏洞等。另一方面,财务人员重视不够,能力不足、审核不严格,不认真履行职责,做“老好人”“甩手掌柜”,存在典型的形式主义、等。常见财务票据单据审核方面存在的问题有:(1)票据要素内容不全。如票据无单位名称、无纳税识别号、无开票时间、无内容明细、数量、内容不符、内容不详细太笼统、前后不一致、金额不清、日期较长、涂改票据、未盖章等。(2)无附件或附件不全。如附件无前期申请审批手续、无批准、无会议培训签到册、无验收入库单、无接待公函、无接待清单、无出差事由、无合同内容、无审计报告等。(3)票据与经济业务不对应。虚开、代开虚假票据、混用票据、使用的票据与所报账业务时间不一致、内容不一致、票据使用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外地发票盖本地单位发票印盖、本地发票盖外地印章、领用发票的单位盖外单位的印章)等。(4)使用非有效票据。如使用无防伪标识、无税务或财政监制的票据、使用已过期、已废止、不能网上查询的发票、使用错开发票、使用复印件票据无说明或提供虚假合同、虚假佐证材料等。(5)使用结算凭证列作支出。如自制凭证、内部往来收据、购物机制小票、白条收据等。一旦这些违规舞弊票据在财务上列作支出,就难以证实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票据审核除了票据本身内容和形式上填写是否正确规范、内容是否真实、签字是否齐全、有无印章、防伪标识等,更应该全面审核监督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依法做到“真票真开”。如果票据不真实、审核不严,就会造成利用票据违规舞弊、非法套取资金的严重后果。(二)流程、权限审核方面。高职院校的财务审批流程基本上存在两种审批模式,常见的先审后批和先批后审。两者在流程上无非是财务人员是先审还是后审的区别,但各有利弊,最终的责任及后果可能是不同的。财务人员先审核可以加强预算约束,加大财务监督,规范财务审批流程、提高审核效率。但也有很多项目或专项资金等,需要领导先批示审核财务后审核,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会出现审核人员间岗位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的结果。因此实务中一般还是先审后批最为常见。高职院校财务支出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逐层审批、主管院长责任制。授权审批规定通常包括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在流程、权限方面主要审核报销票据单据的流转是否在按规定的流程和权限执行,有无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各项业务合同规定等。目前高职院校的内部控制制度都有一整套支出业务审批审核运行程序,并且都根据自身的经济业务情况设定了合适的单位内部授权审批权限细则,规定了各层级审批人授权审批资金支出的权限标准(上不封顶的授权均属于不当授权,高职院校严禁授权不设上限),所有审批人只能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所有的支出票据应当视业务重要性程度及金额大小,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分管财务的上级领导、院级领导等各层级依照从下向上逐层审核审批后方可报销。在流程、权限方面审核常见的问题有:审批人存在不当授权、未授权或超越权限行为、授权超过开支范围、标准、审批超预算范围、特殊的重大的经济业务事项未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实行集体决策审批、票据审核人不全面、违反审批流程、未实行回避制度、同级互相审批、一人签字报账、先报账后审批、未授权代为审批、违反合同、财经规定等。(三)网络审核方面。2020年肺炎疫情助推了数字化信息技术的运用与发展,网上审批审核新模式也成为各高职院校财务工作转型重点。然而从短期的运用实践看,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1)网络安全方面。高职院校通过网络对财务支出业务进行审核,要么需要依靠外网要么需要自身的局域网,但是网络病毒、黑客、垃圾邮件常常威胁着财务数据信息的安全性,且专用杀毒软件本身也自带风险。(2)扫描附件过多、业务量大等问题。网络审核虽然减少了报账员来回找领导签批的麻烦,便捷高效不少,但也增加了票据及附件扫描上传的任务。对于业务量大、票据及附件高达好几百张的业务,上传附件工作量也不小。另外,毕竟还没有实现“无纸办公”全覆盖,审核中有些业务环节仍存在报账员及财务人员的重复劳动,效率并不高。(3)原始单据投递隐患。在财务支出业务审核的过程中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投递科目,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因个人对业务的理解不同或者专业知识不足,在操作过程中对应科目设置错误,就会造成后期一连串的错误结果,也增加财务复核纠错的工作量。(4)软件设置及权限问题。高职院校财务支出网络审批软件权限基本上都是半开放性的,财务账套密码设置过于简单,有时为了增设会计科目、快速审核、及时改错等方便,许多岗位还共用一个密码,或者在授权时不小心透露了密码,这样都增加了财务数据信息风险系数,同时也容易发生错误或舞弊,甚至导致财务失控。(四)会计综合审核方面。会计综合审核主要是对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进行归集、分类、编报、核算、稽核、付款、分析等处理工作。本环节为了减少会计出错概率,加强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应当充分发挥会计核算与监督作用。会计进行综合审核时常见的问题有:会计科目分类不正确、会计核算有差错、审批签字无内部制衡、支出项目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与预算不符、超出开支范围、超过开支标准、漏记支出、以收抵支、“账外账”“小金库”支出、会计报表与科目余额明细表不符、有通过调整账目报表数据支付现金或转账行为等。

四、如何进行有效管控的建议

(一)提高审核的效率。(1)优化网络审批审核流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高职院校应继续加大网络、软件、安全等方面的投入,加快数字化信息建设,真正实现“无纸办公”全覆盖,减少各部门不必要的重复劳动,通过信息互联共享,提高审核工作效率。(2)细化审核岗位分工。针对目前单位业务复杂、业务量大的审核任务,应当细化审核岗位分工。对于单位基建、课研、政府采购等特殊重大业务,分别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专项业务审核,并通过组织岗位培训使之熟悉掌握审核的流程、规范等新标准新要求,具备对相关经济业务正确投递会计科目及会计处理的能力水平。(3)增设专岗人员提供报账咨询,指导各职能部门报账人员线上线下报账工作,减少报账人员出错概率和低效无用功,提高财务服务的满意度。(4)加大财务管理及报账制度等相关宣传,提高全体职工财务意识。通过校院广播、展板、电子屏幕、微信、QQ等多渠道宣传财务制度及报账规定,让每一位普通职工都能及时了解这方面的政策及规定,转变他们过去不了解、不重视、不执行的错误观念,提高职工自身对财务管理的认知度、配合度,同时也能很好地接受群众意见与监督去改进财务审核工作方式方法。(5)报账人员可以通过国家正规的税控系统及网站自助查验真票,财务部门可以购买正规渠道的发票真伪验票器进行票据真伪复核,通过加大票据真伪查验力度,减少票据作假行为,提高票据审核效率。(6)通过网络APP小程序设置审核提醒,实现动态跟踪管理,方便有关审核人员及时跟紧工作流程,提高审核时效。(7)完善财务软件系统人性化服务功能。为了更好地提高审核的效率和质量,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工作实践,聘请专家最大限度地去开发或创建软件系统新的人性化服务功能,比如设置预算超标、科目不匹配、出错提醒等,让软件能高质高效为我们服务。(二)综合提高审核的质量。(1)提升审核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高职院校应当加强审核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通过引进人才、加强交流,增加培训等有效途径,提升单位整体审核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新时代,审核人员应当要不断学习更新专业知识,使自己具备较强的法务能力、专业应对能力、沟通能力、服务能力,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责任心才能胜任工作需要。(2)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绩效考核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审批、审核、支付、稽核等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业务授权、审批、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对各关键岗位要定期轮岗,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补救控制措施。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奖惩分明的考核办法,加强财务审核、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等审核人、经济责任人的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3)加强再监督,提高审核针对性加强重点事项、特殊情况、关键环节、容易出错或舞弊环节的复核再监督,提高审核针对性。严格执行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公务卡结算等规定,减少现金支付风险。通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双基础、双功能、双核算,增强重点领域预算资金支出的事前申请,事中审批、审核,事后分析与监控。(4)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定高职院校应当与时俱进,紧跟国家发展步伐,根据新的财经政策及时更新并完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各项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规范业务合同审批的流程、权限管理,尽量做到细化开支范围和量化开支标准,让财务审核人员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能提高工作效益和质量。(5)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协同发展随着高职院校签订业务合同的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以及财务审核工作内容和难度的增加,高职院校只有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作用,才能真正实现对经济业务各环节工作的全方位监督。同时通过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各部门工作协同发展。(6)完善公开公平的监管机构高职院校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和控制体系,来保证内部审核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完整性。可以设立内部独立的纪检、审计、稽查、评价部门,通过内部警戒、追责、惩罚等手段,加强财务支出业务的全程监督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管理。同时应当保证财政支出的政务公开、透明,积极接受单位外部监督及社会监督,保证经济行为合法合规和良性发展。

五、结语

财务支出业务的审核是高职院校财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做好财务支出业务的审核和管控更是任重道远。这不仅需要严密健全的运行机制、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制度等一系列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需要单位全体人员的高度重视与积极参与,更需要每一个审核人更加专业、严谨、尽职尽责、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具有将制度理论推动工作实践创新的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毛艳茹.从基础审核简析高校财务报销难问题.经济研究导刊,2020(33):76-78.

[2]陈天娇.浅析如何提升高校财务报销效率与服务满意度.商讯,2020(8):19-20.

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风险管理 平行作业 建议

一、平行作业的背景由来

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审贷分离”模式逐渐不能满足市场竞争的要求,花旗银行开始在业务单元内实行风险经理、客户经理“平行作业”,这是“审贷分离”新的表现形式。花旗银行的实践证明,推行平行作业模式是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管理理念和发展方向的。借鉴花旗银行“平行作业模式”,经过反复论证,2007年初A银行正式在对大中型企业推行平行作业。

二、A银行平行作业模式及信贷管理中的作用

A银行平行作业模式,就是指客户营销与客户关系维护的经营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在同一授信业务流程中,以客户为对象,以产品和服务为载体,通过岗位制约与团队合作来平衡风险与回报的授信业务运作机制。通过近三年的探索和实践,该模式在贷前、贷中、贷后三个关键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

1.实现风险控制关口前移,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通过实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在贷前环节参与现场调查、完成项目评估和信用评级;参与授信方案设计,揭示关键风险点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在贷中环节审核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防范操作风险。在贷后环节对贷前揭示的风险点或持续用款条件进行持续监控或风险预警,提高银行贷后管理能力。平行作业促使风险控制关口前移,风险控制能力得到加强,信贷资产质量明显提高。

2.较为充分揭示风险,提高申报材料质量和审批效率。通过实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从各自独立的角度,按照共同的风险标准,对风险回报进行把握。较实行平行作业之前,风险揭示更加详尽、充分,授信方案更具针对性、可行性,减少了反复补充申报材料的现象,提高了申报材料质量和审批效率。

3.有效落实方案审批,实现风险持续监控。通过实行平行作业,在授信业务审批后,由风险经理负责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有效地落实方案审批。风险经理在贷后环节,对贷前、贷中环节在风险识别和控制措施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持续跟踪和有效落实。贷后收集的信息同样也可以作为调整授信方案的依据。

4.统一风险偏好,提高银行风险偏好与市场的贴近度,降低银行风险管理成本。通过实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直接参与到信贷业务流程中,对客户及业务的风险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便于和前台经营人员达成共识;对不符合信贷政策、收益不能覆盖风险的项目能够及时中止,降低了营销成本和风险管理成本,风险偏好得到有效统一。

三、目前平行作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新的风险管理模式,平行作业在业务发展、防范风险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基层机构运作过程中,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1.平行作业机制尚未完全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不到位。个别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单纯从本岗位出发,风险经理将自己定位成“踩刹车”,在证明自己尽职的同时规避责任;客户经理将自己定位成“踩油门”,认为涉及风险的问题都是风险经理应该考虑的。二是独立性不足。目前,个别分行将风险经理人员编制、绩效考核都放在基层行,甚至风险经理岗位就设在前台经营部门(非派驻制)。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工作的独立性很难得到发挥。三是沟通不畅。个别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背靠背,沟通不畅,造成人为拉长业务流程,效率受损。

2.风险经理的配备不均衡,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平行作业初期,各行由于风险经理配备不均衡或业务素质不高,造成风险分析不到位、条件审核流于形式,风险经理未充分发挥平行作业作用,反而增加了业务环节。

3.授信方案制订不完善。在授信申报资料中,个别风险经理贷前调查深度不够,对项目的风险点揭示不够深入,风险审查意见较为空泛,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无条件审批要求。

4.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不到位。目前,有的机构对风险经理绩效考核明显低于同级业务前台,存在责权利不对等的情况,这直接影响风险经理的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到平行作业风险管理岗位上来。

四、建议

1.进一步深化风险体制改革。首先,建立风险评估会议制度,构建统一风险偏好的平台。在贷前环节,由经营主责任人组织召开风险评估会议,研究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提出的风险事项,共同制定风险控制方案。此类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风险控制措施及授信方案的可行性和严密性,便于统一风险偏好。其次,在岗位设置上必须满足风险经理独立性的要求。同时,风险经理应树立风险管理为业务发展服务的理念,既要注重与客户经理团结协作,又要严守风险底线,保持工作的独立性。第三,有效沟通,妥善处理争议。由于风险经理和客户经理的岗位、职责不同、分析问题的角度也有差异,产生分歧或争议是正常的。只有进行有效沟通,增进理解,才能有效化解分歧或争议,达成共识,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做好风险经理的配置和发展规划,确保风险经理的数量和质量。笔者认为应建立风险经理准入淘汰机制,在风险经理配置上可实行区域集中根据业务特点统一调配。同时,将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细分为客户、行业、区域、产品等不同类别风险经理,实现专业互补、资源共享。

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第5篇

一、建立健全村级财会岗位管理制度

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村级财会业务的需要,设置村级财会岗位,配备相应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村级财会岗位管理制度。要规范设帐,会计核算、填制凭证、登记帐簿、编制财务报表和会计报告等,必须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明确规定财会人员职责和权限,实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加强对财会岗位的监督管理,规范财会人员行为。

二、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村集体收支要纳入帐内核算。年初,由村“两委”研究制定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备案后执行,年终做出决算报告。对收入不纳入帐内核算、擅自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或违反有关财务列支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村级财务开支要严格审批权限,根据村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村级开支审批限额。超过审批限额的,村级要提前写出申请,报乡镇经管部门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大项开支要按照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的程序进行讨论决定,并报乡镇政府审批。超过审批限额、未经审批的开支一律不予入帐。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要从严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村级原则上不能出现招待费,对必需的如招商引资、经营性等方面的招待费,由乡镇实行总量限额控制。严格控制村级交通通讯工具的配备,村集体一般不得配备非经营性小汽车、手机、寻呼机等。严格控制村级干部的工资支出。每个村庄享受固定补贴的干部职数,1000人口以下的一般不能超过3人,1000—2000人口的一般不能超过4人,2000人口以上的一般不能超过5人;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村总人口的2‰之内。要坚持帐、款分管。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非出纳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五、建立健全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集体资产的购建、出让、抵押(包括新上工副业项目、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等),要按照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的程序讨论决定。集体固定资产出让和承包经营,要合理确定出让金、承包金和折旧费等指标,并认真做好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要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保管,每年不少于两次盘点,发现损坏、丢失、盘亏的,须及时查明原因后方可处理,确保帐实相符,并按规定登记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帐”。要加强村集体的债权债务管理,对各种经济往来要全部纳入帐内核算,区别不同情况及时组织清收、偿还。村集体不得随意举债,确需借款的,必须按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程序形成决议,并报经乡镇党委政府备案后实施。

六、建立健全村级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资料等。各村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档案进行管理,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保管和销毁。对违反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由乡镇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严肃进行处理。

七、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制度

村级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全体村民对村级财务实行民主理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职权。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应对本期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进行一次审核。理财活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不准以个人意见或少数人意见阻止、干扰整个民主理财活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和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按规定实施理财的,经调查核实,乡镇经管部门和村民可建议村“两委”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撤换。

八、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

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由乡镇经管部门根据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规定,在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村“两委”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要定期进行审计,离任或发现问题要及时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1)经济发展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2)集体积累增加和使用情况;(3)集体资产有无流失和帐实是否相符;(4)有无贪占集体资产、挪用公款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5)财务收支活动和反映这些活动的有关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合法;(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要对农村干部和财会人员实行经济责任终身追究制,任职期间财务收支虚假,有违法违纪、经济犯罪行为的,不管在职或离任,都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九、建立健全村级财务乡镇代管制度

要从实际出发,对不具备条件或不适宜单独设立专职财务管理人员的村庄,实行村级财务乡镇代管制度,其帐簿、现金等由所在乡镇经管部门代行管理。要实行备用金制和预算审批制,乡镇经管部门按村庄业务量大小确定各村的备用金数额,严禁坐支。乡镇经管部门要按照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村庄财务,建立健全各种财会制度,严禁乡镇平调、挪用村集体资金。

有条件的乡镇还可实行财务审接制,采取经管部门财务人员定村包片的办法,定期到所负责的村,召集村“两委”成员、村财务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部分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逐张单据进行审核,现场理财、接帐。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收支单据,由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盖章后报销入帐;不符合要求的收支单据不予报销入帐。经审接的村级财务帐目,由经管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到各村张榜公布。

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第6篇

我国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现状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简单说是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特许权等,从权属关系上应该属于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1993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2006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结合上述定义,技术类无形资产,就不仅指专利、专有技术,还包括技术类商标、以计算机软件为主的科技类著作权、科技成果和以技术为核心的整体企业的商誉、商标等。

当前,我国对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与有形资产一样,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而且在管理程序上基本没有区别,这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而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了更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也基本上是按此执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2011年,财政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财教[2011]18号和财教[2011]127号),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的,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按照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8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种情况。规定科技成果收益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

教育部作为国有资产授权主管部门,对直属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放权。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及财政部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高校、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中,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校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的处置仍然遵循财政部的规定。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现行管理规定来看,财政部强调对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审批,而教育部则在授权范围内,给予了高校一定程度上的自主审批权,即500万元以下价值的国有资产处置,由高校自主审批报教育部备案,这与财政部的800万元以下价值资产处置应由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不完全相符。

现行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成果转化

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我国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有资产不流失。但是,现行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要求有不适应之处,客观上已经成为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特殊性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技术类无形资产区别于实物资产之处,主要是无形的,以知识、商誉等形式存在。由于这一特点,使技术类无形资产具有其他的一些特殊性:一是寄生性,只有依托于某个主体,无形资产价值才能体现出来;二是潜在价值难以衡量,技术类无形资产必须在使用中才能体现出价值,而且与不同生产要素的结合,会产生不同的价值;三是无形资产是在知识创造过程中形成的;四是更新速度快,技术类无形资产与房屋等有形资产和土地等无形资产不同,房屋和土地都会随着需求因素变化,产生自发的增值。技术类无形资产如果不进入生产环节,那么其价值不会得到体现,而且随着技术不断进步,技术类无形资产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贬值,最终一无所用。

因此,技术类无形资产与实物资产是不同的,对其管理应符合无形资产的特征,本着管好、用好的原则,在管理原则中突出“用”的原则,在使用中体现价值、创造价值的作用。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权限与实际需求不符,阻碍了成果转化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围绕促进科技成果的创造与应用进行的一整套产权制度安排。当前,在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上,对知识产权创造形成的激励较为有效,而面向产业化应用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不足,高校和科研院所创造了大量不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权利高度集中于资产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成果完成人对知识产权的自主处置和收益权不足,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知识产权应用须与知识产权创造相结合的原则。当前,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完成人组成的管理链条上,权利高度集中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而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完成人的权利较小。而在成果转化的实际工作中,链条的后端是实际的参与者和完成者,也最有积极性和动力去实现成果的转移和转化.这在客观上要求成果转化的权利更多地集中于后端。由于当前资产处置的权利在管理上主要集中在前端,导致后端大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只能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或者采取很多规避的措施,出现“地下转移”(即不经过审批程序,通过其他方式寻求转移)的现象。

国有资产审批程序过于繁琐,评估成本高,提高了成果转化的难度

如前所述,技术类无形资产具有显著的时效性,在科技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转化的时机稍纵即逝。而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上,审批程序繁琐,时间过长,难以与市场需求相衔接。另一方面,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难以确定,客观上导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很难判断相关资产转移的合理性,其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很难通过审批。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程序,正常的程序是形成决议、评估、交易、审批等。而技术类无形资产并不是标准化的商品,成本难以衡量,价值缺乏参照物,尤其是由于不可能形成标准化的交易市场,因此,评估本身并不能完全体现出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在采用收益现值法时,对收益的预计也难以根据市场来衡量。因此,评估本身与市场脱节,不仅流于形式,还增加了交易成本。一些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在处置过程中,评估所花费用往往要超过专利转让可能带来的收入,产生“入不敷出”的现象。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成果转化收益处置权不足,导致对科研人员奖励等难以落实到位。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实现的成果转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取得的收入应上缴国库,但是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技术转移的支出要经过审批。这实际上将技术转移过程分解为两个过程,一个是技术转移取得收入的过程;二是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支出过程。技术转移的收入过程虽然完成,但与技术转移相关的奖励、成本等的支出难以得到保障,客观上削弱了科研人员奖励的激励效果,相关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都成为一纸空文。“收支两条线”,还使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技术转移的部门难以形成有效的资本积累,高校和科研院所推动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自主发展机制难以形成。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与政策建议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本质上是产权制度的安排

由于现行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在管理上存在种种不足,客观上阻碍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根据我国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承担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后,获得科技成果的所有权。高校和科研院所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虽然是相应的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所有者,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他们只具有对所属资产的受托管理权。这是高校和科研院所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拥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但是并不能真正自主处置的根本原因。

但是,从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出发,本着以用为主的原则,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又要求使成果拥有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处置权,这就要在国家与成果拥有单位之间进行一定的产权安排。

当前,虽然很多从事成果转化的实践者希望将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全部授权给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但是在操作中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最主要的,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决策者并不是所属资产的真正所有人,如果把资产所有权全部授权给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其资产的处置也只能最终由国有资产的人来决定,同样会产生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的机会主义行为,比如低价转让科技成果、损害成果完成人的利益等,而这正是国有资产管理所着力避免的。

国外在处置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根据美国《拜杜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获得政府资助承担科研的机构拥有所产生的专利所有权,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政府才有权拒绝将此所有权授予科研机构。虽然科研机构拥有专利所有权,但政府还是保留了一些条件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科研机构只能将其专利授权给他人使用而不能转让专利所有权,科研机构对授权的发明权利的转让在没有经过联邦同意的情况下是被禁止的;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披露有政府成分,并在放弃任何相关专利申请之前通知政府;与发明者共享专利所产生的收入,但比例可以由各机构自行决定;无偿授予美国政府使用这些专利的权利等。可见,美国政府对获得政府资助科技机构的授权并不是完整的所有权,科技机构对专利等的处置权也限于授权他人使用,而不能转让专利所有权。这与美国的大学等自主处置所拥有财产的权利是相区别的。

一些国家为了促进某些特定产业发展,倾向于给予科研单位对国家研究开发成果一定的自主处置权。比如,韩国2000年通过的《技术转让促进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政府为了促进技术转让和事业化,必要时对参与技术转让和事业化的机关,可以不适用国有财产法的规定,有偿或无偿地使用国有设备和器械。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对国家研究开发成果,属于国家的知识产权,认为对产业发展特别需要时,可以不适用国有财产法规定,与财政部长官协商,对该研究开发事业的投资者,可以无偿转让其知识产权或对实施者免除全部或部分实施费。

从国外关于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来看,适应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公共属性以及促进成果应用的需要,一些国家在放宽对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给予公共研究实验室等发明机构专利处置权和管理权,甚至采用强制应用的办法,来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

对我国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的建议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有制仍将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在现阶段,应在国有资产管理的体系框架内,通过系统的制度安排,实现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的目的。

一是本着促进应用的原则,对技术类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通过立法程序或者实行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处置权,标准可参照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权规定,也可适当放宽。

二是进一步完善技术许可方式,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不转让所有权的前提下,自主进行技术的许可转让。技术的许可,本身是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的一种重要的方式,通过技术的许可,可以在不改变资产权属的前提下,充分盘活和用好技术类无形资产。

三是应本着促进应用、精简高效的原则,明确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审批程序,明确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可以通过评估确定价值,也可以通过公开交易的市场程序来确定价值,尽量简化审批的程序,加快审批流程。

四是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通过技术许可取得的收益,允许自主支配,并主要用于奖励和支持成果转化工作;对于通过技术所有权转让取得的收益,应允许按照一定的比例留存单位,其余上交国库。

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第7篇

关键词 IPO 核准制 注册制

一、目前IPO审核制度在我国实施情况

(一)IPO审核制度种类简介

IPO审核制度主要有三种形式:审批制、核准制以及注册制。不同的审核制度适应于不同的证券市场发展状况。

审批制是采用行政与计划的手段,由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额度”推荐发行上市,并由证券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一种行政制度。

核准制是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证券发行者不仅需要公开披露信息,而且还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性条件。通过证券主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方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注册制是目前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普遍采用的发行审核制度。主管当局在审查注册申请书时,只需要核实发行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的发行基本条件及主要看其报送的资料文件等是否真实、全面,但并不对发行人及所发行的证券有无价值作出评审。

(二)核准制在我国实施过程中的优势

自2001年我国开始实行核准制后,IPO审核制度发生了改善。实施核准制的主要优点有:

1.在选择、推荐发行企业时,由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取代过去的行政遴选和推荐,弱化了行政管制的力度。

2.从审批制到核准制,逐步转向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及合规性审核,强化了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3.IPO审核时,加强了保荐人对发行人的现场审核,弥补中国证监会主要依赖非现场审核、无法充分了解企业的不足,加强了审核力度。

4.在IPO发行定价上,通过“询价”方式,由发行人、主承销商、投资者三者共同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使股票发行定价更加准确地反映股票的内在价值及投资风险。

(三)核准制在我国实施过程中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IPO核准制与过去的IPO审批制一样,在实质上仍为实质审核,区别仅在于行政管制的力度大小不同而已。核准制也非尽善尽美,在我国实行IPO核准制的这些年,也反映出了很多相关的问题,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1.实施效果未能达到目标理想状态

从主观上而言,证券管理部门之所以采取“实质性”审核,目的一是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然而这种主观要求是否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贯彻实施与执行,或者说客观效果与主观愿望是否达到了一致,则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在核准制度实施中出现了以下的问题:

(1)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形成依赖心理,错误地认为政府及其主管机构对证券发行者所发行证券的安全性及收益性已做出了正确的价值判断,不再需要投资者进一步的识别。这样,就不利于培养投资者成熟的投资心理,不利于培养成熟的投资人群。

(2)不利于新兴企业的发展。风险性较高但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公司可能因一时不具备较高的发行条件而被排斥在外。

(3) 在核准制度下,对证券发行者资质的判断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审核主管部门的能力与素质水平,当审核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水平低下时,不但不能有效辨别证券发行者的质量,而且,还可能产生腐败、造假圈钱和暗箱操作。

2.非市场化的供求关系与均衡价格存在矛盾

根据西方经济学中的均衡理论来说,商品的均衡价格取决于市场上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关系。当市场需求量和市场供给量相等时的价格,市场达到均衡状态。

就我国证券发行市场而言,核准制度的实行使得市场需求状况的变化并不能直接影响供给状况。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二,首先就是计划者缺乏完善的市场信息收集与处理功能;其次是核准制赋予了计划很大的权力,但并没有相匹配的自我监督与外在监督机制。出现这种状况后,就使得供给无法满足需求。当政府注重于市场的稳定发展时,有可能放慢市场的扩张步伐;当政府注重于企业融资渠道的畅通时,则有可能加快发行的节奏。由此可见,政府的政策选择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供给关系,造成了非市场化的供求关系。

3.公平与效率原则难以体现

对公平和效率的追求一直是资本市场中经济体制变迁的重要动力。核准制既不能体现公平,也无法实现效率的资源配置。

目前市场处于供求不平衡的状态,满足发行与上市资格的股份制公司远远大于监管部门的计划安排。发行额度的分配自然成为审批部门的特权。那么各部门在享受特权时自然考虑自身利益。

地方政府有时出于自身利息利益、自身政绩的考虑,选择那些几近亏损、效益低下的地方企业上市;中介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迎合企业的需求,对企业进行过度包装;企业为了尽快发行上市以筹集资本,采用一些非正常手段以获得审批部门的支持;而审批机制的非公开化,也给各种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这种情况下,公平自然难以体现。就选择企业的政策倾向而言,同样也是有失公平的。国有企业使用特权优先获得额度与指标,而那些相当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或新兴小型企业就很难得到发行与上市的安排。从目前深沪两地上市公司的总量来看,国营大中型企业占了绝对比重,A股上市公司中国企家数占70%,而按照市值计算国企占80%,其中央企占51%,民企只占20%;而民营上市公司或小型公司的数量则是廖廖可数。

大型国有垄断企业的公司上市时,其审核权限实际上不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而是一系列的特批、大型公司老总动辄副部级的行政级别,让监管者不得不思量再三;而当发审委审核其他的地方性上市公司时,核准制向发审委提供了充足的寻租空间并且为中介机构解脱了重大的审计责任,甚至成为审计不严的替罪羊。

二、我国IPO引入注册制的可行性分析

(一)引入注册制的优势

由上章提到,我国在实施核准制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尽管我国目前实行的核准制离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距离,可以预见的是,发行制度最终将变迁到注册制。

注册制与其余两种审核制度相比有明显的优势,那就是发行风险由主承销商承担,合规要求的实现由中介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由发行人负责,投资者自负盈亏。

从我国IPO审核制度20年的发展过程来看,我国股票市场也确实逐步朝着强调信息公开、放松行政管制、增强市场化因素的方向发展。这是因为:一方面,注册制是适合于市场机制的一种发行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市场的理念,即谁发行股票、为谁发行、发行什么、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发行等问题均是市场主体自由意志所决定的,因而也最适合市场运行规律,要解决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市场化的发行方式是先决条件;另一方面,我国整体经济和股票市场卷入到国际化的大潮中,在股票的发行制度上与国际接轨也是必然的。注册制相对于核准制来说,具有审核程序简化,进入证券市场门槛低,促进投资者审慎投资等优势。

(二)我国引入注册制的阻力

1.企业本身

企业诚信缺乏说服力,在当今社会的信用体系下,很多企业并不能在没有发现审核的制度下如实的披露信息,虽然审核制度不能过滤掉全部的虚假信息,但是能够帮助投资者尽可能的过滤掉虚假信息。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还很短,加上对诚信缺失的处罚机制不完善,处罚成本很低。

2.各利益集团的阻力

满足发行与上市资格的企业远远大于监管部门的计划安排数量。发行额度的分配自然成为审批部门的特权。那么各部门在享受特权时自然考虑自身利益。那么在注册制下特权取消,各部门利益受到损失,而在政策制度改革过程中,往往又是这些特权阶级有着表决权,那么他们对于注册制的实施也会进行一定的干预。

3.保荐机构是否能够撑起重担

以保荐机构为代表的中介机构与发行人的利益时完全一致的,那么在现行体制下,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不仅不会对发行人的质量严格把关,甚至还会为发行人弄虚作假出谋划策,那么,在注册制下保荐机构是否能撑起这个重担呢?

三、美国IPO审核模式:经验与启示

美国是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其在联邦范围内实行注册制,每个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都应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申请文件并注册登记,SEC作为监管机构对发行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图1 美国IPO审核具体程序

从图1可以看出美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对发行人本身的资格和质量不做任何限定,而仅对发行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其余事项均由市场做出选择。如果发行人弄虚作假,导致投资者上当受骗、遭受损失,投资者可以到法院要求赔偿。那么在中国已可以考虑进一步改善IPO审核制度,逐步引入注册制。

四、我国IPO审核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由于我国股票发行改革的明确目标是“大力推进发行机制的市场化,确立市场机制对配置资本市场资源的基础性地位”,我们应逐步基于注册制的公开原则及市场化原则,对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其成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审核制度,同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及多层次审核体系,协力加强我国IPO审核制度的改革完善。

自沪深交易所成立以来,中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从主板市场到中小板市场,再到创业板市场以及“新三板”市场,似乎中国资本市场已经构建了完整的市场体系,然而市场之间并没有清晰的界限,也就是说板块与板块之间没有形成清晰的层次划分。借鉴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大部分,可以分为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四大层次。完整的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为金字塔形状。

那么在此基础之上,我认为我国可以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角度来优化我国的资本市场结构、完善我国的IPO审核制度。我国可以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引入注册制。多层次及转版制度是IPO注册制的基础,不然都挤到A股市场,鱼龙混杂,信息过于不对称,这个市场会变成“柠檬市场”。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

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第8篇

关键词:募资变更;激励机制;制度诱因

Abstract: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stock markets,plenty of listed companies have greatly changed the proclaimed usage of proceeds through IPOs. This paper is dedicated to discover the institutional causes of such behaviors. As a conclusion, the strengtheness of an Ex ante Incentive Mechanism constructs the institutional bases for the changing behavior.

Key Words:changing use of proceeds,inventive mechnism,restrictive mechnism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5-0076-03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没有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有关承诺进行投资,而改变了原定的资金投向;包括投资项目的变更、投资项目的终止、投资项目结余资金变为其他用途、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等。中国的股票市场上大规模、频繁地出现变更募资投向的情况,针对这一现象的原因,国内在这方面已有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有的以某一年或某几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有的侧重于探讨影响募资投向行为的某些因素,而对上市公司募资投向变更行为动因的研究缺乏逻辑上更为清晰的梳理。有鉴于此,本文考察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至今所有变更过IPO募资投向的A股上市公司,并试图从股票发行制度的视角解释这一现象的根源。

一、募资投向变更行为的总体概况

本文的数据在1990―2009年①历年IPO公司的相关公告②的基础上得出,在1993―2009年的17年间,中国股票市场上累计有533家上市公司变更过IPO募资投向,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6.59%;中国股票市场累计发生变更847家次,平均每年变更50家次;变更总金额达到1030亿元,占股市17年IPO募资总额的12.38%。中国股票市场IPO募资投向逐年变更情况如图1。

从上市公司公告的原因来看,首要的原因是“市场环境变化”,包括外部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产品市场状况不乐观、经济和商业周期引致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利率和汇率波动导致投资成本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造成目标市场消失。排在第二位的变更原因是提高募资使用效率,包括避免重复建设、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等,占到总数的19.73%。11.32%的上市公司由于项目本身的原因要变更募资原定投资方向,这包括:项目审批周期长、银行配套贷款不到位、项目无法实施、项目运作问题、项目招商问题、竞价失败、投资项目专利权问题。由于多募集资金或资金募集不足、资金到账问题或者出现节余募资等资金本身的问题,造成变更的公司占到5.83%。由于政策变化、公司财务状况与战略调整、合作方变故与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司占0.90%。

中国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后产生了大规模、群发性的变更募资投向行为,尽管这些公司在相关的变更公告中申明了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在这些变更行为背后,有着复杂而深层次的原因。本文试图从股票发行制度的视角探寻引发上市公司募资投向变更行为的诱因。

二、股票市场发行审核制度的供给主导特性

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核心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我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无论从时间维度还是从空间维度均表现出显著的供给主导特性。

(一)时间维度的纵向比较

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演变,经历了“额度管理”(1993年―1995年)、“指标管理”(1996年―2000年)、“通道制”(2001年3月―2004年12月)和“保荐制”(2004年2月―至今)四个阶段,其中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属于核准制。

审批制的额度限制和二级复核表明监管机构对股票发行实行总量控制,这种发行制度完全是计划经济式的。在核准制下,虽然证券公司具有拟上市公司的推荐权,但是监管当局仍然会执行时紧时松的最后审核,可以对不同行业企业的上市区别对待,也可以通过拖延或加快批准企业上市申请的速度达到对股票供给的控制。所以中国股票发行制度变迁历史表明:尽管市场化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但政府监管部门最终仍承担着股票发行的最终决定权,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一直具有鲜明的政府主导特征。

(二)空间维度的横向比较

首先,对中国与美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进行比较,能够反映出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区别。从发行权的获取来看:核准制下的股票发行权是通过证券审核机构的批准获得的,它体现了行政权力对证券发行的参与。注册制下,公司发行证券的权利是自然取得的,不需要政府的特别授权,只要注册文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政府无权予以拒绝。从审核发行申请的方式来看:核准制是实质性审核方式,注册制是合规性审核方式。核准制与注册制相比,政府部门对股票发行的干预更多,股票发行决定权的行政效力更大,具有更为显著的政府主导特性。

其次,对大陆与香港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进行比较,能够反映出同为审核制却有明显差别。在香港,联交所负责对拟发行公司进行审核,证监会干预较少,且香港上市委员会的名单公开,主承销商及保荐人的资格认定由市场决定。大陆的核准制对要求上市公司的审核权集中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央及地方两级政府部门,股票发行受到行政控制;发审委委员名单保密,这种制度安排更加显示出发审委的重要性,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不能排除由于发行人的寻租行为使审批者失去理性和公正的立场;主承销商资格是由行政审核批准的,这就导致主承销商在推荐股票上市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由此可见,尽管大陆与香港都实行股票发行的核准制,但政府在大陆股票发行权的授予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远远大于香港,现行制度的政府主导特性也因此可见一斑。

股票发审制度旨在确定应向哪些公司授予发行股票的权利,发行权的授受双方实际上就是这种权利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政府为主导授予发行权的制度可被称为供给主导型股票发行制度,以市场为主导授予发行权的制度可被称为需求主导型股票发行制度。中国现行的股票发审制度,无论从历史变迁的角度还是从各国之间横向比较的角度考察,都表现出很强的政府主导特性,因而它实际上是“供给主导型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由于这种供给主导特性的存在,一旦供给出现了总量或结构的失衡,就会引起发行权“争夺”过程中的非理性甚至非法行为,这是上市公司IPO之后频繁变更募资投向的制度源头。

三、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项目主导特性

董屹(2006)对比了中美两家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计划,发现“中美上市公司募股筹资计划最大的差异是筹集的资金是服务于具体投资项目还是服务于公司全局的经营发展”。中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以投资项目为核心,具有典型的项目主导特性。这种项目主导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金完全是为了一个或几个投资项目;

第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募集到的资金要建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募集到的资金被严格限定用途。

股票发审制度的项目主导特性与股权融资的基本特性及投资决策的基本特性之间产生矛盾,成为造成上市公司群体变更募资投向的制度根源。

股权融资是向其他投资者出售公司的所有权,即用所有者的权益来换取资金,筹得的资金将用于旨在增加公司价值的资产,这是所有筹资行为的共性。公司使用股权融资获得资金的使用实质上是股东用自己的钱进行投资,在理论上,这种资金可以用于所有能够增加股东财富的用途,这是股权融资的基本特性。我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要求拟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将募集资金限定在某些项目上,这与股权融资的基本特性相矛盾。

迪克西特和平迪克(1994)指出,投资决策具有三个基本特性:不可逆性、不确定性和时机选择性。D.G.Luenberger(1998)则提出了现代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兼顾的三项基本原则: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和保持灵活度。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的资金的使用也应遵循投资的基本特性与基本原则。中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在融资之前的层层审批和融资之后严格的投向限制既容易造成事实上的投资时机丧失,又违背了投资决策的灵活性原则。从这个角度而言,上市公司募资变更的群发行为,正是在项目主导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重重压制下企业实施的商业决策和再决策行为。

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具有项目主导特性,本文把拟发行企业立项的投资项目分为“制度倒逼型项目”与“价值增加型项目”。前者是指拟发行股票筹资的企业为了在发行资格的争夺中获胜,主动地、有意识地拼凑甚至捏造一些原本没有或者并不适合投资的项目;后者是指根据立项时的市场环境所确定的能够为公司带来价值增值,能够增加股东财富的投资项目。发审制度的项目主导特性与股权融资和投资决策的基本特性之间的双重矛盾,造成了两种结果:其一,制度倒逼型项目决定了募资后变更投向行为的必然性,发行企业具有变更的主动性;其二,价值增加型项目因审批周期过长而丧失了立项时的市场环境,企业被动地将项目变更。

中国的股票发审制度具有显著的政府供给主导特性,这种政府主导的对股票的供给从总量到结构都呈现出一种“供不应求”的状态,加之制度具有的项目主导特性,使得拟发行股票的企业在争夺发行资格的竞争中,以项目作为唯一的核心指导企业的决策行为,从而形成募资变更行为事前强化的激励机制。

四、本文的结论

中国股票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从确立以来,虽然几经变迁,但仍表现出较强的政府主导特性和项目主导特性,这在股票市场发行资格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引发了企业为争夺发行的“入场券”而盲目选择甚至拼凑项目的行为,其结果是:在完成了发行、募资到位之后公告变更项目。募资变更行为事前强化的激励机制,形成了中国上市公司大面积变更IPO募资投向行为的制度根源。

上市公司募资的投向及其预期的收益,既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重要的定价依据,也是投资者决策及公司二级市场定位的重要依据。普遍的募资投向变更行为,一方面使投资者预期的价值与募资项目真实价值之间产生偏差,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变更募资投向违背了招股说明书的承诺,难以体现公司的诚信,影响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信心。进行股票发审制度的重构以减少上市公司随意变更募资投向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必须思考的问题。

注:

①本文的数据采集截止到2010年4月3日,2009年进行IPO的上市公司大部分观察期不到2年,因而2009年IPO募资投向变更的情况并未得到充分反映。

②这些公告包括:招股说明书、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公告、会计师事务所对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调查说明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公告信息来源于国泰君安数据库、巨灵数据库、中国证券报数据库、中国证券网、金融界、全景网等财经网站。

参考文献:

[1]刘少波,戴文慧. 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研究[J]. 经济研究,2004,(5).

[2]张为国,翟春燕. 上市公司变更募资金投向动因研究[J]. 会计研究,2005,(7).

[3]刘志杰,姚海鑫.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动机及监管博弈分析[J]. 财经问题研究,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