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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树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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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沂河;征地移民;分析;问题

        新沂河西起骆马湖嶂山闸,途经徐州、宿迁、连云港三市的新沂、宿豫、沭阳、灌南、灌云五县(市),与灌河会合并港入海,新沂河全长146公里,为沂沭泗地区洪水的两大入海通道之一,直接关系到沿河两岸及骆马湖周边地区800万亩耕地、570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陇海铁路、连云港市区的防洪安全,对江苏省淮北地区防洪保安、经济发展的影响至关重要。连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程主要位于我市的灌南、灌云两县境内。

        一、工程征地移民概况

        (一)征地移民范围及主要实物量指标。 

        连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全长为135.8公里,涉及灌南、灌云两个县及省属五图河农场、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灌南河道管理局,共13个乡(镇)92个行政村,批复永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2.30万亩,国有土地2.87万亩,临时占地0.18万亩,拆迁房屋4.28万平方米,砍伐树木40.6万株。

        (二)征地移民生产生活安置。

        工程占压土地大部分在河道内,不涉及移民搬迁;大堤背水面的移民采取就地后靠分散安置的方案,原有宅基地不再补偿。

        对于工程影响到生产安置人口,实施时应妥善落实调剂耕地数量和来源,或根据当地的收入构成情况,多渠道、多方式安置移民。

        二、征地移民实际完成情况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新沂河整治工程实际永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22166.62亩,国有土地15993.62亩,临时占地1152.42亩,拆迁房屋33085.06平方米,砍伐树木40.51万株。

        三、管理模式

        连云港市新沂河征地移民安置工程由灌云县、灌南县具体负责实施,实行包干责任制,层层落实任务。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成立连云港市新沂河整治工程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征地拆迁移民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协调。灌南县和灌云县人民政府成立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地移民的实施工作。工程沿线各有关乡(镇)成立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协助县新沂河整治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办公室做好本乡(镇)境内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

        四、农村移民收入恢复情况调查及分析

        (一)调查方法及内容。

        征地移民收入恢复状况调查是征迁移民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次调查主要是通过实地调查和查阅文献两种方法,以抽样调查方式进行,采用分类随机抽样等方法,对典型样本征地拆迁影响村、征地拆迁户、拆迁企事业单位进行定点跟踪调查。对征迁影响村征迁前后的收入及耕地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调查内容包括征迁户的家庭人口、耕地、房屋以及征地移民征迁前后的家庭收入情况,通过了解这些相关指标,掌握工程影响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征迁影响户的生活收入恢复情况。

        (二)恢复情况分析。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工程影响典型村征迁后人均耕地面积比都在90%以上,这说明此次工程征地对连云港市耕地影响程度很小,对其生产活动所带来的影响也是很小的。而且征迁后涉及到的村、组最低人均耕地都大于0.8亩/人,符合我省苏南人均0.5亩苏北人均0.8亩的安置标准。居民征迁前后的人均纯收入比均大于1,人均纯收入比最高的达到了2.23,人均收入较征迁前增长了3700元。人均收入比最低的也达到了1.07,人均收入也有所增加。结合基层访谈情况,征迁户普遍反映此次征地对其生产生活影响不大,生活水平并没有因工程征地而受到多大影响。因为此次工程征地基本上都是河滩地,原本在他们收入中所占比例就很小。加之现在年轻人均外出务工或做其他事情,种地不再是主业,靠种地获得的收入在总收入中占的比重也很小。

        通过数据分析和调查访谈的结果,若不考虑物价等其他因素,该县移民影响村的居民收入已经得到了恢复并得到提高。

        五、征迁移民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一)征迁补偿标准偏低。新沂河整治工程从可研到最终批复,跨度很大,导致在同一区域内与其他工程(项目)的补偿标准不统一,而且国家水利工程项目往往比省水利工程项目、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它地方项目补偿标准偏低,给征迁工作带来很大阻力。

        (二)补偿标准批复后应不再变动。新沂河整治工程因土地补偿标准由原来的10倍调增至16倍,使补偿标准中途发生变动。在征迁过程中因为补偿标准偏低,群众无法接受,导致部分群众产生不满情绪而发生纠纷,如果在中途调整群众往往认为是因一小部分人闹事而使标准调增,容易被那一小部分人唆使利用,使不明真象的群众认为跟着他闹事就有好处,致使前期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白白浪费,且容易让群众对征迁工作人员产生不信任心里。

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2篇

征地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从2008年浙江省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办理的案件来看,被征地农民与当地政府的矛盾化解难度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因素,也有政府征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执行层面因素。

首先,从国家立法层面看,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定的补偿标准偏低。《土地管理法》尚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以农补工,’传统理念束缚,第47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即使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500元/亩来计算,征收一亩土地的补偿费用最多就是4.5万元,这点补偿费用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水平来说确实太低了。虽然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即31号文件)明确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但是“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标准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各地仍然以《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来执行,更有甚者是以法定的最低标准来确定补偿标准。

其次,国家重点项目预算中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征地的补偿标准比浙江省区片综合价低得多,而地方政府在实施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时,缺乏补足两者之间差价的动力,这就直接导致国家项目和省内项目同地不同价,吃亏的被征地农民因此就会上访,征地矛盾无法缓解。

第三,从地方制度层面看,2009年1月1日起浙江省新的区片综合价开始实施,但是新标准提高的幅度与五年来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还是有一定差距,与群众的心理预期相距甚远。浙江省大多数市县政府制定区片综合价是在2003年左右,而2003年至今,浙江省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经济总量以每年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五年来快速增长,农产品的价格也持续上涨,但是绝大多数地方的区片综合价却并未随着耕地年产值、经济生活水平和物价的上涨而提高。即使按照新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也与政府征地后的出让土地价格有天壤之别。被征地农民心理落差太大,导致征地越来越难。即使征下来,后续的纠纷却不断,政府又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做善后工作。

第四,市县政府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内涵制定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一些地方无论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的是什么作物,均按照青苗费标准来补偿,一些地方对多年生经济作物不区分种类和种植年限,统一规定补偿标准,这直接导致种植多年生高收益经济作物、名贵中药材、绿化苗木的被征地农户前期投入严重亏损。这些有关青苗费的补偿标准违反了《物权法》有关保护公民合法产权的规定,同时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的规定。

市县政府制定的区片综合价标准偏低与文件制定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审查是密不可分的。从目前情况来看,区片综合价文件的制定权在市县人民政府,一般来说,市县政府的区片综合价文件标准是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的,我们无法也不能对文件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但是,文件却可能违背国务院31号文对补偿标准提出的合理性要求,即补偿标准无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此时对文件合理性审查应由谁来进行以及如何审查等,在法律上却是空白,这样就使国务院31号文能规定无法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第五,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浙江省较早开始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解除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后顾之忧,但是目前的社会保障政策仅是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科些失地又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尚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年龄的青壮年农民,目前并未建立任何最低社会保障。而这个年龄段人群是失地农民中的主力,最低社会保障政策如果无法解决好这部分人群失地的后顾之忧,则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将大打折扣。

《物权法》的实施给征地带来新要求

一是《物权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征收集体土地时“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补偿原则,这为其他法律规定补偿范围和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提供了原则性的判断标准。如何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基础上,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并体现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原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面对的新课题。

二是《物权法》规定了土地用益物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物权主体地位及补偿原则。《物权法》第121条规定了用益物权人的财产被征收可获得相应补偿,第132条则是关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规定。该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0条第2款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自身价值的补偿,而非支付给承包经营权人有关地上青苗附着物的补偿,充分体现了用益物权的独立财产价值。

那么,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政府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但是这三项补偿费用中的哪一项应该属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呢,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物权法》第121条和第132条的规定体现了用益物权具有优先于所有权效力的特征。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明确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还是物权有不同的意见,导致农民个人的权益不稳定,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政府征地程序中来。《物权法》实施后,农民可以直接以其承包经营权对抗土地征收行为,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这给征地中如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带来新的课题。

三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如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衔接。为了维护承包方在承包期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积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依此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国家征收,承包方将承包地交回时,承包方可以依法要求对其在承包地上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进行补偿。对于如何补偿,目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予以规定,在征地实践中容易产生矛盾。此类矛盾多见于

土地承包权流转后获得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方、承租方与实施征地的当地人民政府之间。随着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各地兴起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热潮,此类矛盾必将日渐增多,这是今后修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必须面对的问题。

政府执行层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各市县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机构尚未建立。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工作基本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这导致被征地农民投诉无门,无法及时行使申请协调裁决的法定权利。即使有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到争议协调申请,因为征地已经实施、用地项目已经动工,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处理积极性不高,经常出现推诿、拖延,严重侵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申诉权。

二是多数地方政府“重征地审批、重供地、轻征地管理监督”。大多数地方政府十分重视征地审批,以便尽快供地使项目上马,而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则重视不够。有的地方政府为了缓和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矛盾,或者为了缓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不满情绪,公然将补偿标准过低的责任推卸到省级政府等有权批准征地机关,推卸自己做好征地实施后续工作(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做好被征地农民思想工作、补偿款分配发放等)的责任。

三是征地过程中,“确认”程序不到位,侵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直接导致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无从下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而现实中,多数市县政府嫌“确认”工作繁琐,怕麻烦,为了快速完成征地报件的组件工作,往往忽略“确认”程序,对拟被征土地的地块地类、面积、种植了什么农作物、农作物数量、应适用的农作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未经过被征地农户确认,直接导致对地上附着物种类和数量、对青苗种类和数量等产生难以协调的分歧。这使得政府日后在进行裁决或者处理时无从下手,一方面对于被征地农民的漫天要价无法从证据上予以驳斥,另一方面对政府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又无法证明并纠正。

四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在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协调裁决的权利。这导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申请协调裁决的权利时效处于延续状态,不利于征地实施完毕后新的法律关系的稳定。

五是征地补偿款发放的程序不规范。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实践中,有些地方为了工作方便和调动乡镇协助征地工作的积极性,将征地补偿款交给乡镇、街道发放。一旦乡镇、街道出现截留或者拖延发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民就误以为征地补偿标准被降低,容易引发争议。

还有些地方因为青苗补偿费标准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加之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确认工作不到位,为了支付方便直接将被征地农民的青苗补偿费打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户里,由村里来发放。一旦村里发放的数额与按照被征地块上实际农作物计算的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补偿费不一致,被征地农民就会以为补偿标准降低了,引发补偿争议。

对策与建议

一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征地补偿熟定。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要在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中大幅度提高安置补助费标准,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组成等作出详细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要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还要考虑建立既失地又失业的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是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与《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的衔接协调。要在征地过程中充分体现出集体土地承包户的物权人地位,规定征地前草签协议必须有集体土地承包人作为利害关系一方参加、集体土地承包人作为征地听证会的当然参加听证人员、细化征地补偿费用中的哪―项或者哪几项为集体土地承包人所有、征地补偿费用中应当体现承包方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投入的补偿、确定集体土地承包人作为征地纠纷救济权利主体地位等。

三是完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有作出修改之前,我们必须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按照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等情况,适时对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作必要的提高或完善,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同时,要进―步明确区片综合价的内涵和外延,将需要按照实际价值补偿的内容排除在外。

四是加强对调整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工作的审查监督。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对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依职权组织听证,加大对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征地补偿争议的发生。

五是加快市县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职能的落实和机构的建立,防止推诿拖延履行协调职能的事件发生。只有建立起履行协调裁决职能的机构,才能全面推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工作,才能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补偿矛盾和纠纷。

六是完善征地程序,做好征地纠纷的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工作。

规范“告知”的内容。目前征地获批后,各地对“两公告”工作基本上能够到位,但是对于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的工作各地进展不一,听证会也不是很规范。

做好、做细征地“确认”工作。通过完善程序来预防实体争议的产生,为征地批文执行过程中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款的发放以及为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争议的解决提供翔实、准确的数据资料,减少因“确认”不到位引发的补偿标准争议案件。

规范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要明确发放主体、发放对象。发放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征地部门,而不应转交给乡镇、街道发放。发放对象视款物种类不同而分别处理:对于土地补偿费必须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则视安置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是自谋出路的,则安置补助费直接发给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如果是村集体安置的,则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是企事业单位安置的,则发给该企事业单位。对于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则应当是直接发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机制

一、现阶段农村房屋拆迁的现状

1.拆迁程序不规范

实践中,拆迁程序需要严格报请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复杂,过程繁琐,报批环节多,耗时长,用地单位常为了追求效率和政绩,不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报批手续,而大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充分了解相关手续和程序,常处于被动接受地位。虽然这样节约了时间成本,且迎合了政府快速做出政绩,却严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2.房屋评估不规范,存在抢修抢建等违法现象

对拆迁房屋补偿时,一般按被拆除房屋面积、价值及家庭人口数量综合评价,补偿相应金钱或房屋安置。在某些地区普遍存在的情况是,某些农民为了更多拆迁补偿,在评估人员评估被拆迁房屋前,对房屋突击装修,乱搭乱建违章建筑增加房屋价值,抢种价值高的树木等。这种行为不仅大量浪费物质资源,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并且对其他村民是不公平的。对这种违法抢修抢建现象,需要乡镇政府人员以及村干部加强监督管理。

3.补偿标准不合理,农民后续生存问题难以保障

补偿问题是拆迁工作的核心,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关于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常会引起纠纷。总体上,我国现在实行的有两种补偿机制:金钱补偿和房屋安置。政府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大都需要农民补足差价,会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使农民生活水平因拆迁而降低,而引起农民的反抗情绪增加拆迁工作难度。另外,当房屋被政府征用后,农民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被打破,他们大都没有一技之长,其后续的生活无法保障。如何保障农民的后续生存问题是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更应该思考的问题。

二、农村房屋拆迁问题法律层面原因分析

在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中,农民合法利益得不保障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

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仅有国务院针对城市房屋拆迁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国在新农村建设中缺乏专门具体的法律适用导致拆迁程序不规范。并且,农民对房屋的私有财产权在没有法律依据时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如果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标准对农村房屋补偿是不合理的,势必使农民公平受偿的权利得不到法律根本保护。目前,我国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何为公共利益?我国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外延膨胀,政府以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拆迁从中谋取利益,公权力被滥用,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

2.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机制缺乏规范

我国各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机制在逐步建立,然而目前,大部分评估机制缺乏资质,特别是在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中,评估机构直接由乡镇政府人员组成,评估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对被拆迁房屋价值做出科学合理评估。政府在拆迁工作中既是拆迁标准的制定者又是拆迁工作的参与者,政府常会因某些利益干预拆迁补偿标准,降低拆迁补偿数额,致使做出的评估报告偏离拆迁房屋实际价值。在我国现在新农村建设趋势下,势必需要依法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机制。

三、农村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的建议

1.在立法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对农村房屋拆迁只是有所提及,且过于宽泛。《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对城镇居民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总体上,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法律法规,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所以我国应尽早制定符合农村具体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改变农村房屋拆迁无法可依的局面。

2.拆迁程序规范化、透明化

拆迁程序规范化需要做到明确拆迁补偿范围,建立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明确公共利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相关程序。同时在拆迁工作中,要做到公开透明,积极同农民协商,切实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利益。

3.依法规范房屋评估

为充分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必须依法规范房屋评估机制。首先,严格审查市场上评估机构的资质,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专业的评估人员对房屋评估。其次,避免政府机关作为评估机构,撤销已由政府人员组成的评估机构。最后,政府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监管评估机构不当竞争、假评估乱评估现象,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

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4篇

第二条  加强土地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保护土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鼓励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每寸土地。同时,必须保证国家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用地。

城乡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可以利用原有的空闲地、宅基地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个人建房,提倡盖楼房。

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地形图,以及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正式核定用地面积,并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用地申请按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发土地使用证,并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

因抢险急需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需要长期使用的,应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  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征用耕地(含菜地、园地、鱼池、藕田,下同)3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非耕地(含林地、牧地、柴山、滩地等,下同)10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10亩以下,非耕地20亩以下,由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地区行署批准;征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耕地100亩以下,非耕地200亩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用地面积的逐级报批。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跨县以上行政区域土地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或报批。

省辖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须抄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征地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抵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费用或附加其他条件。

(一)土地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征用省辖市郊区耕地的,按其年产值的五到六倍补偿;征用县级市和县辖镇郊区耕地的,按其年产值的四到五倍补偿;征用其他地方耕地的,按其年产值的三到四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国家牌价和市场价的平均数,乘以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下同)。

2、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按其年产值的二到三倍补偿。

3、征用宅基地,按邻近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4、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树木,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合理计价补偿。征地协议签订后抢种的作物、树木,不予补偿。

5、被征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用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十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方法计算。

2、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其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支付。

3、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付安置补助费。

(三)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收费标准为:武汉市每亩7000至1万元;其他省辖市每亩5000至7000元;县级市每亩3000至5000元。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用途,由被征地单位拟订使用计划,经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在土地部门的监督下按计划使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交同级财政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此项经费用于开发新菜地和改造老菜地。使用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及商业部门提出,经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共同协商,予以安置。其中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人员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定。

第九条  对村(组)的集体土地一般不得全部征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全部征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原有的农业户口经审查核定后,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条  计税土地被征后,其农业税、特产税的减免,按农业税减免程序办理。减免以前,由用地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家荒山、荒地、荒滩,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无偿划拨。划拨国营农、林、牧、渔场和科研、教育单位附设场、站使用的国有土地,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下限,补给原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林、牧、渔场,在国家批准用于农业生产、科研或本场范围内的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征地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乡(镇)村兴办企业,应首先利用现有设施和场地,严格控制占用土地。确需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使用非本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的下限支付补偿费,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村兴办企业,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关于同行业和相同经营规模的国营或集体企业的用地定额。

第十四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使用非本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主办单位给被用地单位调整土地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农村个人或个人合伙兴办企业,应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确需使用集体土地的,须提出申请,并与土地所有单位签订有偿使用土地的协议,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个人经批准使用的土地,仍归原集体所有。停止使用后,交还集体,并负责恢复耕种条件。地面附着物可作价交集体或自行拆除,不准把生产、营业用地作为宅基地。

第十六条  农民建房用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被占耕地年产值的二到四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农民新建、改建房屋的宅基地(含一切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用地面积,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述限额内,根据当地人均耕地等情况确定。

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在当地申请宅基地。农民迁居和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同意,报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居民建住宅每户宅基地面积:大中城市内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其他城镇内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具体用地面积由省辖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限额内确定。

第十八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征用、划拨的耕地、园地和其它有收益的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从征地批准划拨之日起满一年未使用的,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荒芜费。满两年还未使用的,依法收回。

荒芜费按同类土地年产值一到二倍收取,交同级财政,作为土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九条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内,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有偿划拨给其他符合用地条件的单位使用,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交同级财政。收回的国有土地也可以暂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得在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种植多年生植物,国家建设需要时,予以收回,只支付青苗补偿费。

第二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除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并处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按其非法收入的10%至20%处以罚款。

(二)非法占用城市土地的,按城市市郊菜地年产值的一至三倍罚款;非法占用其他地方土地的,按照被占土地或邻近土地年产值的一至二倍罚款。

(三)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以及拒不交出依法应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处以罚款。

(四)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按被占用金额的5%至10%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以上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5篇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全省2011年“镇村公交”发展计划的通知》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镇村公交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县2012年完成燕尾港、侍庄2个乡镇“镇村公交”开通工作,确保“十二五”完成50%乡镇开通“镇村公交”目标。

二、运营模式

(一)经营主体

成立县镇村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作为县“镇村公交”运行主体,单设帐户,独立核算,实行集约化经营,员工化管理,标准化服务,公司化运作。

(二)经营机制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镇村公交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镇村公交”实行“五定四统一”(定线路、定班次、定时间、定站点、定票价,统一安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服务标准,实行低票价制度,运行线路覆盖乡镇范围内所有行政村。

(三)车辆配备

车辆配备实行公司化运作,安装GPS设备,选用的车辆要符合《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有关标准,根据我县农村道路特点,购置小型客车,车宽为1.9-2.0米,车高2.58米、车长为4.8-5.5米,座位数为13-15座。客车数量依据“十二五”镇村公交发展规划确定,统一车辆标识,便于群众识别乘坐。

三、保障措施

(一)实施政府补贴机制

“镇村公交”是我县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为减轻企业运行负担,确保“镇村公交”运转正常,对出现的经营性亏损采取先全额、后定额补偿机制,补偿标准根据试运营情况另行评估确定。客运企业购车由县财政补贴20%购车款。

(二)完善配套设施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镇村公交”发展要求,保证“镇村公交”的通行公路符合《省农村客运班车通达工程通达标准》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并负责完善镇村客运线路沿线停车场地的规划建设和安全标志、标牌及信号灯设置,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配套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等设施。对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设法增加会车道密度和硬化路肩,确保“镇村公交”安全运行。“镇村公交”运行线路大修、修补、增加会车道等需要征地、搬迁、积土、树木补偿和相关问题的矛盾处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6篇

电网建设工程何以屡屡遭受占地、树木砍伐、经济作物、矿产赔偿等问题的阻扰?电网建设的占地、树木砍伐、经济作物赔偿等与相关村民的矛盾焦点究竟何在?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于村民对电网建设工程占地、房屋拆迁、树木砍伐、经济作物等赔偿漫天要价,电力企业难承受赔偿之累。以通化地区为举例,自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实施以来,得到了省公司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保证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通化地区的实际情况,通化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2008年4月29日),在 2011年通化市政府制定了《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通市政函【2011】12号)。过去沿线村民都比较支持电网建设,他们认为电力工程建设是造福一方的好事,很少出现因征地和经济作物赔偿等问题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的事情。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建设项目的增多,村民思想意识的变化,也有了多争取占地及经济作物赔偿的经验,也有些人想在占地及经济作物等赔偿问题上多捞一点。一些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勘察测量时还是荒地、荒坡,当施工进场时,这些地方一夜之间已变成了苗圃场,经济果树、 林下参和五味子等贵重中药材林,就是一些村民为了获取更多的赔偿进行抢栽,抢种的结果。在杆塔占地、经济作物等赔偿时有些村民提出了超过政府补偿标准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要求,尤其是在没有参考赔偿标准的情况下,谈判更加困难,不满足其要求就肆意阻扰施工。有的工程由于受到工期的及投产时间的限制,电力企业只得委曲求全,对个别农户提高标准进行了赔偿,并与之达成协议,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该户拿钱到后,其他相关户共同要求提高赔偿标准,搞得十分被动,使电力建设企业实在难承受赔偿之累。

简单举例(无参考赔偿标准):

(1)2006年在220千伏桃源变电站建设过程中,输电线路经过山区时,距线路100余米远有一处很小长时间废弃的石灰矿,建设过程中受阻,影响工期,经过多次协商,最终以25万高价格委屈解决此事。

(2)2007年在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接入系统新建工程施工中,由于该线路路径在林区,工程初设时线路通道内林下没有经济作物,待施工过程中,线路放线通道和塔位播种了林下参籽,参主要求高额赔偿,并雇佣几十人到施工现场阻挠工程施工。县公安局立即派干警到达现场维持自序,最终经县法院审理后以10万元解决此事。

二是由于电力工程物资、机具的运输使用乡、村公路被强行收取过路费引发的矛盾。近几年、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各地由政府补助部分、当地村民自筹部分资金,村民筹工筹劳建设了一些乡村公路和桥梁。当电力工程施工设备、材料的运输车辆经过这些公路和桥梁时,村民以公路桥梁被损坏为由,逼迫施工单位支付较高的过路费,否则不让通行。而工程预算中又没有这部分费用,施工单位难以承受。

三是由于各行业工程建设的赔偿标准不统一引发的矛盾。近几年来通化地区高速公路建设、铁路建设、通讯工程建设、招商项目的建设、电力建设频繁,而有关赔偿的标准各行业并不统一。如 2009年,梅河口市某矿业公司自行维护66千伏梅采线路进行改造,由于急需用电,占用耕地补偿费在每基6000元-10000元之间,赔偿额非常高。2010年通化供电公司建设66千伏梅山乙线时,村民以上述标准为依据要求该工程按此标准执行,各地村民坚决不再接受政府的补偿文件,后期建设工程的赔偿工作十分艰难。

四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赔偿工作不细和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矛盾。有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对赔偿问题的复杂性及难度认识不足,没有做深入细致的前期工作(主要是线路工程)便进行基础开挖,有的甚至还未通知到杆、塔占地的农户施工已进行,土地原貌已被破坏,给人要求高额赔偿的口实,使协调工作难度增加。再者是在实际赔偿过程由于工作人员对赔偿标准难以准确把握,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合理,为了工程进度,给一些难缠的农户赔偿高一些,村民间相互攀比,反而造成被动局面。还有的由于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坑洞的爆破作业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石头乱飞,损坏房屋、农作物等,开挖的土、石乱堆乱放以及设备、 材料的人力运输的过程中对沿线农作物的损坏都增加了赔偿工作的矛盾。

五是由于电网建设企业与村民双方对赔偿范围的分歧而引发的矛盾。现在,多数村民以电杆拉线范围内的土地和塔位抹犁地不好耕作为由要求电力企业征地以求获得更高的赔偿,不满足要求就堵工。而全部按照征地赔偿远超出工程预算,施工企业无力承担引发的赔偿矛盾。再者线路通道范围内补偿问题也已被许多地方提出,甚至要求线路通道范围内全部按征地标准进行赔偿引发的矛盾。还有线路跨越房屋、畜舍时(安全距离满足规程、规范要求,按规定不用拆迁)村民以威胁安全和辐射为由要求拆迁,否则不让放线,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赔偿。

六是由于电网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欠缺也使工程赔偿问题难以解决。《电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004年2月25日)已颁布多年,其中对电力建设方面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和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已远远滞后于实际工作,特别是针对电网建设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特点,它们权威性、指导性和实用性发生了很大变化,电网建设的法律保障欠缺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遭受严重阻扰,甚至施工机、器具被阻工村民抢走,施工单位报警,警察到现场后,认为赔偿问题是经济纠纷,也只能维持秩序以免发生过急冲突,对赔偿问题也是无能为力。即使迫不得已将施工赔偿问题诉助法律程序(如 220千伏靖通线94-95号塔位的赔偿问题),但成本和时间代价都非常大。

为搞好电网建设施工中赔偿工作,促进工程的顺利实施, 结合自己这几年在工程建设赔偿工作的一些心得,就如何做好电网建设的赔偿作几点建议。

(1)从做好电网规划出发,把电网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的总体规划,使工程项目的用地和线路廊道列人政府的用地总体规划,做到征占、地有法可依。建设单位应积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特别是在可研阶段,要做好工程所在地和线路沿线影响工程的不确定因素,如军事设施、地矿调查、文物保护等。否则,该项费用将不能进入工程概算当中,赔偿问题不能解决,还会影响工期。同时电网建设单位(发展策划部)要在项目可研规划时把工程施工赔偿预算做到位,施工赔偿是影响电建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而工程概预算又是赔偿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工程概预算既要考虑施工赔偿实际操作的复杂性,又要有预见性,留有余地,便于操作。

(2)电网建设参加各方要充分认识赔偿工作的政策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现场赔偿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赔偿各环节的工作(如在施工测量时就做好每基杆塔占地范围内的树木、经济作物档案记录,有条件时可拍摄数码照片,并得到村政府和相关方的签字认可,为赔偿工作提供依据,以免在数量上引起纠纷。施工单位要做好文明施工,避免引发矛盾),避免工作方式简单,态度急躁等。电力施工赔偿工作政策性强,施工赔偿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出台的赔偿政策和标准,必须坚持和强化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力戒亲疏有别,更不得雁过拔毛,截留工程赔偿资金。

(3)供电企业要向各级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使其充分认识电网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让政府重视和加强对电网建设的领导,逐级成立由公检法、土地、城建、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协作体系,积极支持配合电网建设的征地和施工赔偿等工作,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旦工程建设发生恶意受阻时,即可实施从现场取证、司法受理、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严厉打击少数借工程施工赔偿之机进行敲诈,恶意阻挠、破坏电力建设的人和事,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其次,建设单位要积极促成政府制定既符合国家“三农”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又便于工程施工赔偿实际操作的赔偿政策和补偿标准,以便统一各类工程赔偿标准,减少因各行业赔偿标准不一引发的矛盾。

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7篇

【关键词】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移民;安置

1 工程概况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贯穿江苏、山东、天津诸省市,其中江苏既是调水的水源地,又是主要受水区,在整个东线工程建设中占有非常特殊的地位,江苏境内的东线调水工程建设应该成为整个工程建设的名片。

东线一期江苏段工程建设的特点是在江水北调工程基础上扩大、改造、延伸,且机电泵站项目工程大部分站址位于江苏已建成的江水北调泵站、大运河复线船闸等工程附近,人均耕地偏少。淮安四站、泗阳站等工程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不足0.5亩,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难度更为突出。东线一期江苏段工程沿线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江苏省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有关规定,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操作”,加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规范化和监督机制研究,使已开工建设的三阳河、潼河工程、宝应站、淮阴三站、淮安四站、解台站、刘山站、蔺家坝、骆马湖水资源控制和扬州江都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等截污导流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得以顺利实施,保证了工程顺利建设。所有东线项目的建设用地已全部通过江苏国土部门的预审,所有单项工程的先行用地申请得到批准,正式用地手续办理也已陆续完成。

2 移民政策与措施

2.1 建立征地移民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

为确保征地移民工作有条不紊的顺利开展,江苏省南水北调办公室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先后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境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暂行办法》、《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江苏境内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等征地移民管理办法,并在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处理、等方面建立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有章可循,管理严格,运作规范,工作高效。

2.2 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操作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纷繁复杂,涉及许多单位和征迁安置群众的切身权益,是政策性强、社会反应敏感的系统工程。在此项工作中,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坚持人民利益为上、依法办事,做到相应政策、有关标准、实物量、补偿款“四公开”,阳光头名,接受群众的监督。

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为推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开展,使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群众了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相关程序、政策、标准和有关要求,省南水北调办向各市、县印发并组织学习国务院和江苏省南水北调有移民、征地方面的规定、文件、补偿标准等,相关市、县、乡又层层印发,并学习宣传,是每个被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单位和个人,都能清楚相关政策和标准。同时充分利用媒体以及《宣传手册》、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水工程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意义,对涉及自身的移民与征地政策文件规定,做到人人清楚,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规范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需要,是省与市或县(区)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和投资包干协议的基础,是实施单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的依据,也是各级政府抓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和依据。江苏省南水北调办公室依据工程征地移民初步设计批复,围绕工程建设进度,及时组织各市、县(区)南水北调办公室和有相应资质的征地移民设计单位,进一步进行复核征地范围、地面附着物、农村(城镇)移民安置、企事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等实物量,在地方政府征求群众代表安置意愿基础上,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此方案由地方政府认可后上报省南水北调办公室审核批准实施。实践证明,《实施方案》既提高征地拆迁工作的可控性和科学性,达到节约用地、控制投资、规范操作的目的,同时又能较好地与新农村建设和群众的意愿相结合,达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目的,保证了征地移民和移民安置实施质量。

抓好市、县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人员业务能力培训。为保证工程建设单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能够顺利有序地开展,江苏省南水北调办公室多次邀请有关大专院校征地移民专家,会同征地移民设计、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市、县(区)南水北调办公室及实施单位相关人员,先后举办征地手续办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编制、征地移民验收、档案管理、财务和等相关知识培训及考察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各级征地移民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坚持按照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程序办事。一是实物量公示。对工程涉及的个人和集体的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永久征用土地、临时占用土地、拆迁房屋、树木、设施等)补偿项目、数量、补偿金额和安置方案,按村或组进行公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城市征地拆迁和安置需要根据国家征地补偿和安置政策,并结合省、市、县城市拆迁有关规定进行,超出标准的部分由地方政府负责)。二是实物量复核。公示后,群众对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公示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县、乡征迁办公室会同移民监理及乡、村干部及时复核,对原统计调查不准确的事项实事求是的进行变更,经核实无误的或不符合补偿政策规定的,及时向群众解释。三是建立到户卡。各县统一建立征地移民工作一户一卡表,由各县征地移民办公室按统一格式填写,在该卡上写清该户的应补偿项目、数量、补偿的标准、补偿金额。四是补偿金额的支付。首先通过公示,再经有关群众认可的补偿项目和金额,签字兑付,对有关迁建项目、相关单位复建工程补偿资金兑付,则与有关单位签订费用、建设包干协议,在协议中,有明确的拆迁、复建的完成时间、规模、标准等。

及时协调解决征地移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市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与投资包干协议后,江苏省南水北调办公室职能部门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征地移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有关市、县征迁安置工作督促、指导和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征地拆迁工作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征地拆迁方面遇到问题。

2.3 推行移民监理,发挥移民监理作用

由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社会特性,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突出,牵涉到各相关部门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实施工作难度空前。省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的相关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政策,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通过招投标确定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配合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进行监理,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三控制”(投资、质量、进度)、“两管理”(合同、信息)、“一协调”的方法进行监理。

2.3.1 三控制

一是,对投资的控制。主要对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地面附着物数量(包括房屋、树木等相关补偿项目)、企事业单位迁建、专项设施复建补偿项目的复核、认定以及补偿项目变更情况的了解、证明,以达到按标准控制的目的。二是,对质量控制。主要是对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企事业单位迁建、专项设施复建实施情况按实施方案批复质量要求进行控制和了解,以保证实施品质。三是,对进度控制。主要对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的实施进度进行控制。一方面督促实施单位按时进驻现场保证按期施工,另一方面督促实施单位按要求完成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

2.3.2 两管理

重点是对合同执行和信息收集、归档进行管理。在合同管理中,主要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南水北调有关的政策、规定及相关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对实施单位实施情况(包括合同传达情况)开展全面监督和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信息管理中,主要是对实施单位征地移民实施的组织、宣传、管理等相关文件、通知、资金兑付程序等相关资料及影像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等。

2.3.3 一协调

着重是协助市、县、乡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矛盾的调解。结合做好对相关单位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相关政策、规定、标准的宣传、解释。对出现的问题、信息管理做到规范化和有序化管理,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机制,是移民征地工作按质按期完成。

2.4 加强行政和财务监督,确保征地移民补偿政策落实到位

2.4.1 行政监督

江苏省南水北调办公室在组织开展征地移工作中,对征地移民实施进度、质量控制、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征地移民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本级和下级行政监管部门切实加强行政监管,坚持依法办事,既保证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被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也得到了保障,搬得顺利、住得舒心、发展有前景。

2.4.2 财务监督

财务管理是东线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实施中的重点,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相关群众和有关单位既十分关心,也非常敏感。因此,有关部门对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补偿资金在存储、使用、支付、管理、审计、监督、科目设立等环节均作了具体的管理与监督办法,对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审,充分发挥财务监督管理作用。

2.4.3 纪检监察

为工程顺利实施,江苏省省纪委、监察厅派驻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工程纪检监察工作组制定《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工程建设项目监察工作办法》,对征地移民安置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监督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并组织相关市县纪检监察机关组建的纪检监察工作组,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纪检监察,保证了工程建设“三个安全”。

3 工作效果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江苏段),在移民工作中,坚持科学、以人为本,达到工程规划要求,是各方均能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农村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8篇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6-0119-03

1 引言

党的“十”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做好经济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走生态强国之路,林业发展任重道远。林业生态发展,是通过生态利用的原则对森林经营实行永续利用,在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资源的基础上,在林业得以发展的同时,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最佳的生活环境。

2 生态林业的内涵和功能

2.1 生态林业的内涵

生态林业的最大特点就是以保护生态为主,实现经济最佳平衡为核心目的,以生态环境改善为目标,通过工程措施即进行系统设计、规划和调控人工生态系统的结构要素、工艺流程、信息反馈关系及控制机构开展林业生态建设。

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单一的经济增长模式,由传统的种植业向多种经营模式转变,退耕还林,绿化荒山、整治石漠化土壤,让石漠化地区披绿,合理保护现有林地植被,对林地进行科学的经营,对林地的分布格局进行科学规划,完善林地的功能结构,充分发挥其改善生态环境,抵御自然灾害的生态作用。

2.2 生态林业的功能

生态林业的发展能够为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生态化创造条件,保护和发展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建设和恢复生态系统,有利于现代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林业不仅可以提供多种可再生资源、能源,还能够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能够为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经济发展提供广阔前景。

目前国际社会判别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处于可持续发展状态的一个最根本尺度就是看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是否维持平衡。生态林业的主要功能是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等,对水利工程使用寿命有巨大作用,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基石。

2.3 生态林业的意义

在生态系统中,森林是最重要的法宝,也是推动林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合理的森林生态系统的培育,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完善,不仅能够提供经济效益,也能够持续提供生态效益。如果森林生态系统被破坏,不仅会在物质生产能力上表现出明显的衰退现象,也会导致森林链条上其他效益功能的断绝。

当前,国内森林生产力的潜能仅仅发挥出了森林整体生产力总额的1/3。这也是林业产业业内人士的一种共识。所以,森林生产力的开发、提高以及恢复是势在必行的。有了良好的生态环作支撑,民俗风情、历史文化、人文景观作依托,旅游业的开发就有可能。随着旅游业的开发,进而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通过绿色产品提高经济发展潜力,推动我国生态经济的建设和发展。

3 生态林业建设势在必行

生态林业建设是建设生态经济的重要力量,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本质要求。加快生态林业发展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面对森林生态系统退化速度远远超过了建设速度,呈现“总体恶化、局部好转”的尴尬局面;面对林业生态建设出现主体缺位、供体错位的现象;面对传统模式下的林业经济已经跟不上现代化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实。建设美丽中国任重道远,大力发展林业势在必行。

林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主要是针对森林资源。进行林业生态建设是为了提出一种恢复、保护、建设生态林业系统的措施与规划,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和生态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对大自然的破坏,也就是人类社会面临发展问题、环境困境的主要原因。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环境危机,也使得人类必须思考如何才能够做到与自然界的和谐相处,进而思考地球未来的前途命运。改善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势在必行。

4 生态林业建设存在的问题

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面临的共同课题,人类正遭受环境的报复。人们正重新审视环境问题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近年来,我国通过环境保护、退耕还林、天保林等项目工程,取得了可喜的成效,然而也不可否认我国在生态林业建设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1)生态林业建设投资管理还不到位,尚未形成严密科学的管理体系,缺乏科学的统筹规划,质量监控、资金监控的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

(2)退耕还林工程环节上还有疏漏,国家补偿政策难于及时兑现到林农手中,林地管理、管护队伍薄弱,投入不够,尚未形成完善的管理保护体系,林业基础设施建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3)生态林业建设的科技创新不够,科技人员数量偏少,科研与生产相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林业生态系统检测普及低,保护力度还有一定的缺乏。

(4)林业的生态效益低,林业的产业结构不合理,资源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林业综合利用水平偏低,林区农民还未脱贫致富,生活条件较差。

(5)现存林业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设立的林业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严密性存在缺陷,在立法思路、立法原则、履行程序、实现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内容有待建立健全。

5 加强生态林业建设,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1)林业建设一要有详细的造林施工设计、根据设计开展造林施工,采取高标准整地、良种壮苗,验收检查等;二要选择好树种,尽量选择抗病虫能力强、生态效益优、经济价值高的树种;三要推行混交林,从而改变以往单一树种的尴尬局面。四要抓好中龄、幼龄林木的抚育,提高新植树木的成活率。

(2)坚持“治林”与“治穷”相结合、“富林”与“富民”相结合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向农民宣传生态育林科普知识,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宜林荒山绿化和次生林改造,推动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治林”工作中,让农民在“治林”中得到实惠,让农民在“治林”中分享成功的快乐。

(3)树立生态经济思想、保障林产品有效供给。开展森林资源普查,深挖潜在的森林资源,为森林资源发展规划提供条件,积极构建繁荣的林业生态文化体系,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林业生态价值观。让林业生态融入生活、用文化凝聚力量,形成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强森林建设,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人家等具有特色的林业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增强林业生态意识,加大林业生态文化作品创作和挖掘力度,加快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在保护生态环境的情况下,以地方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奇山异水、美味佳肴为依托,大力发展园艺园林观光饮食休闲旅游服务业。

(4)创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调整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在第一产业方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其他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竹林和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在第二产业方面,要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促进以低层次原料加工向高层次综合精深加工转变的步伐;在第三产业方面,要加大森林旅游业、花卉业的发展。淘汰落后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重组,解决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调整林产工业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优势产品,努力开拓木材林产品的新用途,延伸产业链,增加附加值,解决林产品结构不合理和产品缺乏竞争力的问题。调整企业布局和资产结构,实施大集团、大公司发展战略,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市场,提高企业专业化程度和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5)完善林业生态补偿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建设林业生态工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林业生态建设投入保障制度,实现对林业生态建设的资金投入、国家财政收入和GDP同步增长。地方政府对林业生态建设的投入要保持稳步增长。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保护公益林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制定分级分类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6)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逐步扩大国家重要湿地、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扩大湿地保护补助试点范围和加大补助力度,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新举措。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对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良种苗木培育给予补贴。实行林业机具购置补贴,加快林业机械化、现代化的发展步伐。实行生物防治补贴政策,鼓励和加大生物防治措施的应用力度,提高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林业改革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补贴政策,加大林农专业合作社、产权交易中心、林改工作经费等的投入力度。进一步争取加大对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产业和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支持力度。对林业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劳动密集型和高附加值林产品争取提高出口退税标准,推动低碳经济和劳动密集型的林业发展,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7)大力开展石漠化治理工程。通过挖掘石漠、回填泥土,对现有石漠化地块进行改造,让石漠化地块披上绿装。

(8)全面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强化“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主体意识;让“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这一林改目标得到落实,激发林农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产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

(9)更新观念、强化护林人员职责。由原来单一的防火、防盗转变为培育林木和看护林木的双重责任。增强人为培育林木的干预力度,使林木由原来的天然生长改变为天然生长和人为培育双重并举。

(10)综合开发林地资源,积极发展林下种植业因地制宜,开发林粮产业。根据各地的土壤及气候,在林下种植小麦、大豆、花生、绿豆、豌豆、等低秆作物。在林间空地上种植喜阴或较为耐阴各种中药材。选择合适地带,种植适合当地生长的各种蔬菜、野菜。以林地废弃枝条为部分营养物,在郁闭的林下种植食用菌。春秋两季种植平菇、双孢菇、姬菇、凤尾菇等,夏季种植木耳;冬季种植金针菇。种植紫花苜蓿、卢梅克斯、黑麦草等优质绿肥和牧草。壮大养蜂业,在林间播种各种野花,开展为养蜂业提供蜜源。